湖北省招办关于报送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优录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招办: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1号)要求,我省对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优录政策进行了调整,调整方案经省招委会审议,并报教育部备案。2015年优录项目、加分分值和适用范围以省招委文件为准。为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优录材料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分投档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高考(课程)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加分投档,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只取其中的一项。
1.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少数民族聚居地指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下辖的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以及宜昌市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和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等10个县(市)。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考生。
4.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
5.烈士子女考生。
6.农村独生女考生。指父、母和本人均为农村户口、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农村独生女考生。
二、优先录取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由院校决定予以优先录取。
三、相关工作要求
1.2015年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录材料报送工作按照《关于报送2010年普通高校优录有关事项的通知》(鄂招办[2010]3号)执行,相关工作时间安排如下:
农村独生女考生于2015年3月31日前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独生子女证的发证部门是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工作责任和责任追究。
办理优录证明的考生登记表、证件和相关材料上交县(市、区)招办、农村独生女考生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截止时间为2015年3月31日。市(州)招办将《普通高校招生优录考生名册》和优录信息光盘报送省招办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5月8日。
各市(州)招办应严格按规定的时间向我办报送相关材料,逾期将不再受理。
2.考生申报时,提供给相关部门和县市招办的优录证明材料和证件均应是原始证件,并要求将原始证件复印附在优录登记表后。对项目不符、考生填报内容与高考报名信息不一、材料和手续不全的均不得报送上一级招办。
3.省招办不接收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和考生个人报送的优录证明材料和信息。优录证明材料未在本年度规定时间申报、审核,或未经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县(市、区)招办和市(州)招办公示的考生,不能直接向省招办报送。
4.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及时向当地招生委员会领导汇报,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在优录资格审核中的工作职责,强化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及时将有关内容通知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和考生,以便按时完成2015年的优录资格审核申报工作。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做好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政策的宣传解读,确保优录申报审核工作平稳实施。要严格加分考生资格审核,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原则,实行审核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四、优录信息公示
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县(市、区)招办和市(州)招办在报送信息之前,要分别将本校、本地区申请加分投档考生名单通过当地媒体或网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高考报名号、毕业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加分投档项目等,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农村独生女考生还应公示其父亲和母亲的姓名以及工作单位等,上报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8月底。对公示后有举报的考生,要立即查明。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报送上一级招办。市(州)招办在向省招办报送优录信息时,要以书面形式说明公示的时间和途径。
省招办将全省优录信息汇总后通过湖北招生信息网公示加分投档考生信息,公示时间为6月初至年底。
五、违纪违规处罚规定
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由于虚报、隐瞒或伪造、变造有关材料,以及使用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加分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或授权省招办)取消其当年的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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