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
(1) 2015 年 1 月 1 日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下列称号、名次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 6 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 名。②获得云南省招委确定的统测项目范围内的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者的,参加省招生考试院在报考当年组织的测试,并经省体育局审核认定达到二级运员(含)以上技术等级标准的。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 5 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报考体育类不得加分) 。
(2)农业人口独生子女报考省内普通高等学校者加 15 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 20 分。
(1)边疆及执行边疆政策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加 20 分。汉族考生加 20 分(指土生土长或随父母到边疆,户口、上学逆推连续十年以上,现仍在边疆的考生) 。上述考生,高中阶段在内地上学的相对减少 10 分;
(2)我省哈尼族、傣族、苗族、傈僳族、拉祜族、佤族、景颇族、 瑶族、 布朗族、 怒族、 阿昌族、 普米族、 德昂族、 独龙族、 藏族、蒙古族、基诺族、水族、布依族在内地的考生加 10 分;
(3)内地农村户口的彝族、壮族考生加 10 分;
(4)各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内地高寒贫困山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20 分;
(5)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加 10 分;
(6)烈士子女加 20 分;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 10 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 20 分投档。
4.同时符合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有关情形的考生,省招生考试院投档时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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