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2015年高考还有150天,学分网小编整理山东省2015年专科院校招生简章,《2015年济宁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简章》供考生参考。
2015年济宁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简章
第一章总 则
为确保学院2015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一条 学院全称:济宁职业技术学院;学院代码:12335。
第二条 学院办学体制及类型:高职(专科);公办全日制普通高职院校。
第三条 学院地址:
校本部:山东省济宁市金宇路3号 邮编:272037
北校区:山东省济宁市济岱路8号 邮编:272030
第四条 学院基本情况
省级技能型特色名校 济宁职业技术学院是2000年10月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坐落在儒家文化发源地孔孟之乡、礼仪之邦的山东省济宁市,地理位置优越,人文底蕴深厚,绿树成荫,环境优雅,是读书求知的理想境地。
2003年学院代表山东省高职高专院校参加并顺利通过了教育部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先后被评为“全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全省技能人才培养先进单位”、“全省职业教育科研先进单位”、“省级文明单位”。院党委被中共山东省委授予“先进基层党组织”荣誉称号。2012年10月顺利通过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2012年11月被确立为山东省首批技能型特色名校立项建设单位。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学院2015年面向山东、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甘肃、河北、河南、山西、安徽、江苏、江西、贵州等13个省区招生,各专业学制均为三年,层次均为专科(高职)。各省区分专业招生计划和各专业相关报考要求以各省区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六条 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七条 录取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录取政策和划定的录取分数线执行,遵照德、智、体全面衡量的原则,公平竞争、择优录取。
学院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和体检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考生中,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审查录取。学校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外语听力成绩高的考生。
录取审查时,普通高中毕业生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体育测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须达到合格档次以上,春季高考考生技能成绩与知识成绩合计须达到各专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
第八条 各专业外语语种不限,男女比例不限。
第九条 航空服务专业招生要求:男生身高173cm—185cm、女生身高163cm—175cm,年龄不超过20周岁,五官端正,身材匀称,面部和手、臂等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无精神病、癫痫病,口齿清楚,普通话基础良好。
第十条 录取结果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招办)审核后,通过省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网站、学院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是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济宁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六章 其 它
第十四条 考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入学须知》要求,按时到校报到。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考生,应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
第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学费按山东省制定的普通高校统一收费标准执行。理工类专业每生每学年5000元,文史类专业每生每学年4800元(航空服务专业学费每生每学年7000元)。住宿费按山东省物价局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
学生入学后,由于学生自身原因要求退学的,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院坚持以人为本、关爱学生、服务学生的方针,采取“奖、贷、助、补、减” 等办法帮扶学生。
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山东省人民政府奖学金、学院奖学金(1200元/人年、800元/人年、600元/人年)和企业奖学金。
助学金分为国家助学金和学院助学金。
学院设有勤工助学金和特困生补助。全日制在校生可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申请特困生补助。
学院开通入学绿色通道,不让任何一名考生因家庭困难而辍学。
第十八条 学生修业期满,各科成绩合格,学院颁发学历证书。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济宁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七章附 则
第十九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济宁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济宁职业技术学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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