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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相关论文篇一
上诉人:张某某。
被上诉人:某某县第一人民医院。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某某县人民法院()民初字第某某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某某县人民法院(2013)民初字第某某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医疗费76114元、误工费3424、5元、护理费4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0元、营养费2400元、交通费1546元、上诉人之女死亡赔偿金299640元、丧葬费16453元、鉴定费6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以上合计460937元。
2、案件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的医疗诊治行为违反医疗常规及相关规定的明显过错视而不见,认定案件事实显然错误。
一审庭审中,上诉人提交的6月27日复印的被上诉人编号为1207475及1207510的病历显示被上诉人的医疗行为存在以下十个方面的过错:
1.上诉人206月13日因“妊娠足月g1poloa”待产入住被上诉人医院,医院检查后确定上诉人的生命体征是平稳的,胎儿情况也未见明显异常。上诉人入院时间是当天下午18:43分,但病历显示,当时医院未对上诉人进行产前常规检查,也没有胎心、宫缩记录,产妇凝血功能不详,即医院对上诉人入院时确定的`生命体征平稳,胎儿情况未见明显异常的检查结论是主观臆断,而非建立在行常规检查基础上所得之结论。
2.医院治疗经过显示:院方对上诉人2012年6月14日进行相关检查及化验、检测胎心胎动后确定,上诉人未见明显异常,但突然出现了胎儿宫内窘迫及上诉人宫腔感染,以至于决定要对上诉人行剖宫产手术,术后又对上诉人诊断为脓毒血症、产后溶血性尿毒症、急性肾功能障碍、甚至决定转三级医院进行治疗。上诉人病情短时间内急转直下,究竟是什么原因?产前检查与产后诊断相差如此之大,院方并未有病理原因分析。说明医院对上诉人的诊治、分娩措施是仓促的、盲目的,违反了医疗常规中明确诊断的要求。
3.新生儿(上诉人之女)出生时羊水量为400ml,清亮,胎位为loa,apgarl评分为10分,与医院对上诉人术前诊断的“妊娠足月g1poloa”,羊水偏少的诊断不相符,新生儿评分apgarl10分说明婴儿是正常的,这与医院治疗过程确定的胎儿宫内窘迫相矛盾。说明医院对上诉人及胎儿产前诊断有误。
4.胎儿宫内窘迫意味着必须急行刨宫产手术,以确保胎儿及产妇安全。但由于医院对胎儿宫内窘迫的诊断依据不足,导致刨宫产的手术方案错误,即医院对上诉人进行刨宫产的依据是不足的。
5.医院对上诉人术前未充分进行病情、手术风险告知及说明义务。
6.医院对上诉人进行刨宫产手术后没有详细的诊断、检查及护理过程记录。
7.为确保新生儿健康,apgarl评分应在1分钟、5分钟、10分钟各评一次,但医院在1分钟评分后,未在5分钟时进行评估,即将胎儿送入病房,违反医疗常规,这应是导致患儿出现颜面、口唇轻度发绀的原因,以至于可能导致了吸入性肺炎而不能得到及时的诊治。
8.转院治疗时上诉人家属口述:上诉人尿成血色,医生讲病人发高烧,尿色红时正常反应,14日下午17时30分尿色变深后,医生建议转院。说明上诉人的病症是家属发现的,医院在上诉人出现病症时不做病理分析即匆忙做转院决定,医院对上诉人产后病症诊治缺乏责任感及严谨科学的医疗态度。
9.上诉人之女出生时,apgarl评分为10分,但很快出现呻吟,医院确诊为吸入性肺炎,孩子在医院出生,在医院治疗,吸入性肺炎产生的原因及病理分析均没有。不排除由于医院原因导致上诉人之女出现吸入性肺炎等病症。
10.治疗经过显示:对上诉人之女出现病情危重的情况下,医院只有吸氧、抗感染、改善微循环、呼吸等治疗,而没有详细的会诊记录及抢救措施记载,尤其没有彻底清理呼吸道的记载。说明医院对上诉人之女诊断依据不足及治疗抢救方案不明,措施不到位;婴儿症状无缓解是匆忙决定转院,这违反了危重病人不得轻易转院的规定,同时转院途中又没有进行吸氧及充分输液的治疗措施,这直接导致了婴儿不能及时得到救治而最终死亡。医院的救治措施违反医疗常规。
由此可见,被上诉人在对上诉人及上诉人之女进行诊治的过程中,诊疗行为不符合我国诊疗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诊疗行为违反医疗常规及规范,存在明显过错,这种过错造成了上诉人及上诉人之女的损害结果。按照《侵权责任法》54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对造成上诉人及上诉人之女的伤害结果应当承担责任。但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此明显的过错视而不见,单纯以法医学会甘法医司鉴中心(2013)鉴字第103号鉴定意见书及答复意见判案,是一种典型的以司法鉴定代替司法审判的做法,认定案件事实是片面的、错误的。
医疗纠纷相关论文篇二
答辩人:****医院(医疗机构名称,要全称),住所地****(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
答辩人因***(患者姓名)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案,提出如下答辩:
此处为正文部分(正文部分主要陈述反驳的意见和理由,可分两段写,一段写事实,一段写理由)。
此致
***市医学会。
答辩人:****医院。
**年*月*日。
附:本案病历材料一部。
医疗纠纷相关论文篇三
摘要:医疗纠纷鉴定是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的核心环节,侵权责任法在确立时应对其高度关注。笔者就医疗纠纷鉴定的重要作用、鉴定程序中存在的病历等问题以及关于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建议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认识。
当前,医患双方的矛盾日趋激烈,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数量呈上升趋势,并已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处理中,最核心的环节就是医疗纠纷鉴定,因为鉴定结论起着判定案件事实是非曲直的关键作用,但我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对此关键问题却并未进行相关规定。
医疗纠纷相关论文篇四
上诉人(一审原告):程现飞,男,汉族,1983年7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412722198307036173,住址:河南省西华县东夏亭镇大袁行政村大袁村,系死者之父。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建丽,女,汉族,1979年9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21197909114866,住址:河南省荥阳市高x镇石洞村后窑234号,系死者之母。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荥阳市高x卫生院(简称第一被告)。
法定代表人:张xx0371—64866153。
地址:荥阳市高x镇高山街朝阳路56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荥阳市x医院。
法定代表人:x三国0371—64662207。
地址:荥阳市老城郑上路132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xxx中心医院。
法定代表人:程正祥0371—60645114。
地址:郑州市郑上路34号。
上诉人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中民一初字第2435号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2)中民一初字第2435号民事判决:
2、改判被上诉人承担各项赔偿费用共计00元:
3、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错误。
1、上诉人的儿子程轩入院治疗期间,荥阳市高x卫生院的业务院长魏志强并未在现场,不可能为患者做任何的诊断治疗。负责为患者治疗的是两位既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生李xx和汪xx。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医院很明显存在非法行医行为,两名医生涉嫌刑事犯罪。根据患者家属邻居的证人证言以及医院提交的处方笺以及荥阳刑侦大队调出证据材料完全可以证明这个事实。而法院在被上诉人没有提交充分依据的情况下,就认定魏xx在现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医疗纠纷相关论文篇五
上诉人:张某某。
被上诉人:某某县第一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xx。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某某县人民法院()民初字第某某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某某县人民法院(2013)民初字第某某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医疗费76114元、误工费3424、5元、护理费4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0元、营养费2400元、交通费1546元、上诉人之女死亡赔偿金299640元、丧葬费16453元、鉴定费6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以上合计460937元。
2、案件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的医疗诊治行为违反医疗常规及相关规定的明显过错视而不见,认定案件事实显然错误。
一审庭审中,上诉人提交的6月27日复印的被上诉人编号为1207475及1207510的病历显示被上诉人的医疗行为存在以下十个方面的过错:
1.上诉人206月13日因“妊娠足月g1poloa”待产入住被上诉人医院,医院检查后确定上诉人的生命体征是平稳的,胎儿情况也未见明显异常。上诉人入院时间是当天下午18:43分,但病历显示,当时医院未对上诉人进行产前常规检查,也没有胎心、宫缩记录,产妇凝血功能不详,即医院对上诉人入院时确定的生命体征平稳,胎儿情况未见明显异常的检查结论是主观臆断,而非建立在行常规检查基础上所得之结论。
2.医院治疗经过显示:院方对上诉人年6月14日进行相关检查及化验、检测胎心胎动后确定,上诉人未见明显异常,但突然出现了胎儿宫内窘迫及上诉人宫腔感染,以至于决定要对上诉人行剖宫产手术,术后又对上诉人诊断为脓毒血症、产后溶血性尿毒症、急性肾功能障碍、甚至决定转三级医院进行治疗。上诉人病情短时间内急转直下,究竟是什么原因?产前检查与产后诊断相差如此之大,院方并未有病理原因分析。说明医院对上诉人的诊治、分娩措施是仓促的、盲目的,违反了医疗常规中明确诊断的要求。
3.新生儿(上诉人之女)出生时羊水量为400ml,清亮,胎位为loa,apgarl评分为10分,与医院对上诉人术前诊断的“妊娠足月g1poloa”,羊水偏少的诊断不相符,新生儿评分apgarl10分说明婴儿是正常的,这与医院治疗过程确定的胎儿宫内窘迫相矛盾。说明医院对上诉人及胎儿产前诊断有误。
4.胎儿宫内窘迫意味着必须急行刨宫产手术,以确保胎儿及产妇安全。但由于医院对胎儿宫内窘迫的'诊断依据不足,导致刨宫产的手术方案错误,即医院对上诉人进行刨宫产的依据是不足的。
5.医院对上诉人术前未充分进行病情、手术风险告知及说明义务。
6.医院对上诉人进行刨宫产手术后没有详细的诊断、检查及护理过程记录。
7.为确保新生儿健康,apgarl评分应在1分钟、5分钟、10分钟各评一次,但医院在1分钟评分后,未在5分钟时进行评估,即将胎儿送入病房,违反医疗常规,这应是导致患儿出现颜面、口唇轻度发绀的原因,以至于可能导致了吸入性肺炎而不能得到及时的诊治。
8.转院治疗时上诉人家属口述:上诉人尿成血色,医生讲病人发高烧,尿色红时正常反应,14日下午17时30分尿色变深后,医生建议转院。说明上诉人的病症是家属发现的,医院在上诉人出现病症时不做病理分析即匆忙做转院决定,医院对上诉人产后病症诊治缺乏责任感及严谨科学的医疗态度。
9.上诉人之女出生时,apgarl评分为10分,但很快出现呻吟,医院确诊为吸入性肺炎,孩子在医院出生,在医院治疗,吸入性肺炎产生的原因及病理分析均没有。不排除由于医院原因导致上诉人之女出现吸入性肺炎等病症。
10.治疗经过显示:对上诉人之女出现病情危重的情况下,医院只有吸氧、抗感染、改善微循环、呼吸等治疗,而没有详细的会诊记录及抢救措施记载,尤其没有彻底清理呼吸道的记载。说明医院对上诉人之女诊断依据不足及治疗抢救方案不明,措施不到位;婴儿症状无缓解是匆忙决定转院,这违反了危重病人不得轻易转院的规定,同时转院途中又没有进行吸氧及充分输液的治疗措施,这直接导致了婴儿不能及时得到救治而最终死亡。医院的救治措施违反医疗常规。
由此可见,被上诉人在对上诉人及上诉人之女进行诊治的过程中,诊疗行为不符合我国诊疗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诊疗行为违反医疗常规及规范,存在明显过错,这种过错造成了上诉人及上诉人之女的损害结果。按照《侵权责任法》54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对造成上诉人及上诉人之女的伤害结果应当承担责任。但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此明显的过错视而不见,单纯以法医学会甘法医司鉴中心(2013)鉴字第103号鉴定意见书及答复意见判案,是一种典型的以司法鉴定代替司法审判的做法,认定案件事实是片面的、错误的。
二、一审法院据以判案的主要证据——法医学会法医司鉴中心(2016)临鉴字第103号鉴定意见书及答复意见本身是违法、无效的。
法医学会法医司鉴中心(2016)鉴字第103号鉴定意见书及答复意见本身存在的问题是:
3、实际鉴定人姓名不全:法医司鉴中心[2013]临鉴字第103号司法医学鉴定书第六页会鉴情况概要记载:根据此案特点,依据《司法鉴定通则》相关条款的规定,本鉴定中心于5月10日组织七位专家对此案进行会鉴讨论,会鉴结论意见要点……及分析说明记载:根据委托鉴定事项及送检材料,经组织专家会鉴,分析认为……。即法医学会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本次鉴定是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规定,按照疑难复杂或特殊鉴定事项选择了七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的,但鉴定人签章中只有两名鉴定人,显然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35条规定的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员签名或盖章的要求,鉴定程序错误。
4、鉴定书用语不规范,鉴定意见是模棱两可。
法医司鉴中心[2016]临鉴字第103号司法医学鉴定书鉴定意见中:(1)、某某县第一人民医院对张某某的诊疗无原则性过错;(2)、某某县第一人民医院在对新生儿(张某某之女)从出生到死亡过程中的诊疗无明显过错。其表述的无原则性过错及无明显过错的意见显然是有过错,但却认为某某县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与异议人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鉴定意见用语明显不规范,鉴定意见模棱两可,自相矛盾。
5、异议答复意见答非所问,避重就轻,不能令人信服。
故,法医司鉴中心(2016)临鉴字第103号鉴定意见书及答复意见本身是违法、无效的。一审法院依照此鉴定书进行判决是错误的。
三、一审判决本身对原被告双方的举证及质证意见未进行充分说明及论述,查明的意见是错误的。
按照举证规则,原被告双方应该举证及质证,而后法院结合双方举证及质证意见阐述查明的事实。但一审法院在上诉人举证及说明举证证明目的后,被上诉人并未有明确的反对意见及理由;而被上诉人将更改后的病历举证后,上诉人明确的质证意见是认为被告提交的病历是被告自己更改后的,上诉人不予认可;同时认为,法医学会法医司鉴中心的鉴定是被告申请委托鉴定的,而非双方委托鉴定的。但一审法院完全无视双方上述举证及质证意见,单纯依照法医司鉴中心的鉴定结论进行判决,忘记了鉴定结论只是证据的一种形式,任何证据包括鉴定结论均要通过法庭的举证质证及司法审查,而并非是否正确一概采纳。但一审完全按照无效、错误的鉴定结论来确定查明的案件事实,是违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事实的本来是大相径庭的。
四、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医院没有证据证明其在此次伤害中有《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其他免责事由,应当承担由于医疗诊治过错导致上诉人及上诉人之女伤害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如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结合案件举证及法庭调查得知,被上诉人申请法医学会进行鉴定时及举证所提交的病历与上诉人用做鉴定及进行举证的病历不一致,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病人的病历应当是唯一的,不可能存在两份不一样的病历,上诉人复印院方的病历在先,而被上诉人申请鉴定在后,病历不一致,显然应该按照上诉人首次复印的病历认定本案事实及进行鉴定。上诉人首次复印的病历显示被上诉人的过错明显。而被上诉人并无证明其有法定免责事由的证据,其无法证明自己与上诉人及上诉人之女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故应当向上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上诉人委托所做的司法鉴定结论依据证据真实准确,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明确清楚的证明了上诉人及上诉人之女的伤害结果及与被上诉人医疗行为的因果关系,应该作为法院判赔的依据。
上诉人就自己及之女的伤害结果依法委托司法医学鉴定所进行鉴定,司法医学鉴定所按照程序依法作出鉴()临鉴字第38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被上诉人医院存在过错,上诉人产后大量失血及上诉人之女死亡的伤害后果和被上诉人的医疗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程序合法,资质及手续齐全,鉴定结论客观且符合实际。《侵权责任法》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伤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故被上诉人应该按照规定向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上述鉴定结论应该被法庭作为判赔的主要依据。
六、本案被上诉人的赔偿计算应该按照《侵权责任法》、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来进行。
本案上诉人诉求是医疗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按照《侵权责任法》就医疗损害规定的精神实质及立法原则,主要看在患者的损害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诊治行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就要有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上诉人在上诉人的此次伤害案件中有有诸多方面的过错。司法医学鉴定所鉴(2016)临鉴字第382号司法鉴定结论更明确了被上诉人的过错行为。故被上诉人理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进行赔偿。故上诉人按照《侵权责任法》、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进行诉讼及要求的赔偿项目与法有据,证据充分,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由于被上诉人的医疗诊治的过错行为,导致上诉人人身伤害及上诉人之女死亡的伤害结果,按照《侵权责任法》、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被上诉人理应向上诉人进行赔偿,被上诉人的辩解及主张无证据支持及法律依据,无法成立。上诉人诉求均依法依证据请求及计算,法院应当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照违法、无效的鉴定结论判决驳回上诉人请求认定案件事实及适用证据错误,判决结果错误。望二审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医疗纠纷相关论文篇六
《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医疗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对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疗机构已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即使造成了损害后果,也不必承担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但鉴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其涉及专业性很强的医学知识,对其是否存在过错进行评判也是相对比较困难的事情。如果某些法律事实所涉及的专业性知识已经超出了法官的认识范围,就需要专业机构利用专业的知识来评判诊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常规,是否存在过错[1]。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其目的就是为了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医学是一门特殊和复杂的专业科学,现代医学分科越来越细,非专科的医生对专科的问题都很难准确诊治,更何况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官,他们一般并不具备医疗专业的知识,很难根据一些表面的症状和表现作出正确的判断,在这样的情况下,引入一个权威的专业鉴定机构作为第三方,由其对案件中涉及的医疗行为进行分析判断,明确事实是非常重要和必需的。
……稿件来源:《中国医院》杂志。(详细内容见该刊)。
2医学会对于法院委托做鉴定的情况应当特殊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关于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规定,只是针对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或者是卫生行政部门单方面交由的鉴定,并没有规定法院委托鉴定时医学会应当按照什么样的程序进行,实践中医学会的做法是按照《条例》的规定办。但我们认为法院委托的鉴定与《条例》规定的不一样,医学会不应简单的照搬《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特殊对待。法院委托医学会做鉴定,患方认为病历不真实时,医学会应当请法院表态,是否依据法院移送的病历进行鉴定,然后按照法院的意见处理[2]。
……稿件来源:《中国医院》杂志。(详细内容见该刊)。
假若病历真的出现被篡改和伪造,那就应该按照《条例》规定的篡改伪造病历处理,部分病历修改和不足与篡改伪造还是不一样的[2]。
3鉴定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3.1病历的真实性不能由一方当事人单方面认定当案件进入鉴定程序后,病历是鉴定所依据的最重要、最直接的证据。病历是判断医疗机构所实施的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护理常规,医患双方的权利是否得到保护,义务是否履行的重要依据。但现在很多患者都或多或少的对病历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而医疗鉴定的中止、终止大多也是因为这个原因。对病历真实性的审查已成为此类案件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和审理焦点。
病历是医务人员记录疾病的诊疗过程的文件,并客观地、完整地、连续不断记录了病人的病情变化及诊疗经过与结果,因此病历书写是伴随着疾病的诊疗过程形成的,也是医学科学的档案。是法定的具有较高效力的证据,如果一方当事人对病历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应提供相应的客观事实来支持,并通过法定鉴定机构对病历真实性进行鉴定,由法院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来进行认定,而不能由一方当事人单方面认定。
3.2医学会随意终止、中止鉴定程序的问题。
现在鉴定程序中常出现这样的情况,人民法院已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将病历向医学会提交,医学会已经受理,但患方在鉴定程序中对病历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拒不配合鉴定,医学会便向人民法院退函,认为“鉴于患方对病历的真实性不认可,目前本案例鉴定无法按程序继续进行”,从而终止鉴定程序。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1)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2)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3)拒绝缴纳鉴定费的;(4)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稿件来源:《中国医院》杂志。(详细内容见该刊)。
3.3人民法院的正确处理方式。
法院在接到鉴定机构的退函后应当及时告知并组织当庭质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就病历修改部分交由鉴定专家判断,是否影响对诊疗过程的判断,双方争议较大-法院又无法认定部分,可以写明并告知鉴定机构不要以此做出对患方不利结论。仍应委托相应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不是根据原告单方的意见就简单的否定全部病历的真实性。并且病历是鉴定的重要依据,但不是惟一依据。法院既然能够根据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认可的事实认定一部分证据,并用这部分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进行判决,那就应当用这部分事实作为鉴定的依据,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并应通知原告如不参加鉴定,等于自己放弃陈述的机会,将承担不利后果。如原告仍拒不认可病历,不抽取专家,不配合鉴定,法院可委托鉴定机构代抽专家。只有通过科学的鉴定程序才能真正的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
现在的医疗纠纷鉴定有两个机构,一个是医学会鉴定,一个是司法鉴定。患方普遍接受司法鉴定,而排斥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想方设法不予配合鉴定;而医疗机构则大部分排斥法医鉴定。医学会里都是医学专家,有时专家们在做鉴定时容易卷入到学术讨论中去,而不是用一个法律的观点来看待问题;而法医则会更多地用法律的观点来考虑医疗问题,但却缺少临床实践经验。如果两者融合可能会使鉴定更趋圆满。因此,建议成立一个综合的医疗纠纷过错鉴定机构,组成人员既不是单纯的法医也不是单纯的医学专家,以保证医疗鉴定相对的公平和公正。
医疗纠纷相关论文篇七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市xx区xx路x栋x单元xxx室。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市xx公司职工,住xx市xx区xx路x栋x单元xxx室。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杰,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市地方铁路管理局职工,住xx市xx区xx路x栋x单元xxx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市中医医院,住所地:xx市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该院院长。
上诉人因xxx、xxx、xxx诉xx市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二年x月x日作出的[]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
上诉理由:
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1、原审法院对《证据规则》的适用错误。原审法院向原审被告行使法官释明:依《证据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xx市中医医院提出重新鉴定要求依据不充分,所提理由部分应通过补充鉴定完善。即原审法院已经认定原审被告重新鉴定的要求无依据,而应通过补充鉴定完善。但《证据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是:“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即补充鉴定只能是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进行,但原审法院已经认定原鉴定结论是原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申请并经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一致,由xx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原审被告也无任何证据证明原鉴定结论有缺陷,因此原审法院引用《证据规则》第二十七条组织补充鉴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原审法院在对证据的采纳上存在错误。前已述及,原审法院已经认定原鉴定结论是原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申请并经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一致,由xx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即原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已经得到确认,那么在原鉴定结论合法有效的情形下,原审法院仅仅通知原鉴定部门作出一份所谓的“补充说明”是无法推翻原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的,而且之后的那份所谓“补充说明”既没有相关鉴定人员的签字盖章,又与原鉴定结论的印章不一致,有人为操作的重大嫌疑。因此原审法院在判决中实际上仅采信所谓的“补充说明”的非法证据的效力显然属于证据采纳错误进而导致判决结果的依据错误。
3、适用法律错误直接导致原审法院判决结果错误。原审法院在原审被告有医疗过错且导致患者死亡并经鉴定结论充分证实的情形下,仅象征性地判决原审被告赔偿xxxxx元,这样做既没有依法依据鉴定结论等关键证据来确定赔偿金额,又无法弥补患者及其家属的损失,更不能做到规范医患关系和强化医方忧患意识,严重破坏了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也有损和谐社会的构建。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此案时在适用法律、证据采纳等方面存在错误进而导致判决结果严重错误、赔偿责任确定不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一百五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判后改判,给予上诉人合法合理的赔偿。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签名:xxx。
xx年xx月xx日。
附:
1、本民事上诉状副本一式三份;2、鉴定结论复印件一份。
医疗纠纷相关论文篇八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职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1.确认被告医院在整个治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_________元;其中:死亡赔偿金_________元、丧葬费_________元、被抚养人抚养费_________元、精神损害赔偿金_________万元、;以上各项共计:_________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_________元、丧葬费_________元、被抚养人抚养费_________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原告还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_________万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_________元。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2份。
证据材料份。
起诉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医疗纠纷相关论文篇九
东南大学法律系欧运祥。
当前,我国的医疗纠纷逐年呈上升趋势,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统计,医疗纠纷已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第一位问题。一方面,医院对日益增加的医疗纠纷不堪重负,另一方面,患者对于目前的医疗纠纷解决颇有怨言。相对于日益增加的医疗纠纷,当前的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明显滞后,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法律上仍然存在一些误区。笔者结合多年从事医事法律教学实践和医疗纠纷诉讼的实务经验,拟对医疗纠纷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
笔者认为,目前对于医疗纠纷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误区:
一、关于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
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直接决定了医疗纠纷的归责和赔偿原则,也决定了医疗纠纷的处理模式,因此,对于医事法律而言,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是一个重大的原则问题。
医患关系中,医患双方就医学知识的掌握而言肯定是不平等的,但是否知识和技术上的不平等就必然带来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呢?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可以说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在知识和技术上的不对等性乃是一种常态,但是不能因此而认为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平等的。如果当事人一方利用自己在知识和技术上的优越地位而主张其在法律地位上的优越性,是法律所不容许的。正是由于医生掌握了医疗技术,构成了患者给付金钱购买医疗服务的基础,双方在此过程中,医务人员掌握了医疗技术,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患者给付一定的金钱购买这种服务,双方是一种典型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虽然在治疗过程中,患者相对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认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性。医生在制定和实施医疗方案时,一般情况下要向患者进行说明,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操作常规,并且须对患者尽到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医生的行为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必须为患者的利益尽到最大的善,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尚需征得患者或家属的签字同意方可实施。在目前医疗体制改革的形势下,很多医院推出了患者选医生的制度,患者在医院、医生和医疗方案的选择方面享有越来越多的自主权。
在我国,医事法律关系仍未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法律关系分属不同的部门法来调整,如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归属行政法调整,医患关系由于主体之间法律地位的平等性,难以纳入行政法的体系。从上述分析可知,医患双方在医疗服务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上,完全体现了民法的'平等和自愿原则,符合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因此应该纳入到民法的调整体系。在国外,医患关系基本都是归属民法调整,有的国家从保护患者的利益考虑,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患者的消费者地位,如在美国,患者作为消费者早已成为现实。
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效力问题,历来是一个影响医疗纠纷诉讼的关键问题。目前仍有相当多的人认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纠纷的唯一依据,认为“医疗行为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后认为确实构成了医疗事故的,才可以要求赔偿”。[3]这个观点在卫生界有相当的代表性。
之所以有人认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纠纷的唯一依据,其根本原因乃是将医疗侵权简单等同于医疗事故,认为如果医疗纠纷未被鉴定为医疗事故,则同样不构成医疗侵权,完全混淆两者的界限,实际上两者在法律上存在重大区别。
按照1987年6月月9日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的责任和技术上的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废、组织器官的损伤、功能的障碍等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按其发生的原因,又可区分为医疗责任事故和医疗技术事故。按该“办法”第六章的规定,医疗事故的等级按其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相应地分为三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从上述办法的规定不难看出,构成医疗事故的,必须是医务人员在客观上造成患者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一般而言是永久性的障碍)的严重侵权后果,同时在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方可能构成,否则属于医疗差错或医疗意外,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范围。因此,只有构成严重的医疗侵权时才可能构成医疗事故,而一般性的侵权行为被排除在“办法”之外。
国务院之所以仅仅将严重的医疗侵权行为定义为医疗事故,主要是因为医疗事故鉴定的目的所决定的。医疗事故鉴定系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行政部门依法要对医疗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包括医院的降级,直接责任人的降职、记过、开除等。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医疗事故鉴定主要是医务人员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不构成医疗事故,则医务人员免除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因此,从性质上而言,“办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至于除医疗事故以外的医疗差错和一般侵权行为,因其不涉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因此不在“办法”调整之内。
医疗侵权行为从性质上而言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按照民事侵权行为的概念:“不法侵害他人非合同权利或者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因而行为人须就所生损害负担责任的行为”。[5]医疗侵权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治疗、护理过程中侵害了患者的非合同权利或者受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的不法行为,不仅包括医疗事故,还包括因诊疗、护理过失使患者病情加重,受到死亡、残废、功能障碍以外的一般损伤及痛苦的医疗差错,以及既不属于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的一般侵权行为。因此,医疗侵权的内涵和外延均大于医疗事故,两者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也许有人会有疑问,医疗纠纷既然不是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怎么可能构成医疗侵权呢?这是因为患者权益的范围相当广泛,不仅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而且还包括财产权、知情权、隐私权等一系列权益,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并未将后者。
涵盖在内,所以医疗侵权的范围是也是相当广泛的。只要是医务人员侵犯了患者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利益,造成损害后果的,在具备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时,便可能构成医疗侵权。例如,精神病医院在对精神患者进行电休克治疗前,按卫生部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第规定,应在术前向患者家属进行解释,征得其家属签字同意后才可实施。如果医院未征求患者家属同意,擅自对患者施行电休克治疗,患者因并发症而造成死亡。尽管医院在诊疗、护理中并无其他过失,电休克的操作完全符合医疗常规,患者出现并发症时抢救措施正确及时,但因为医院未在治疗前对患者家属说明并征得其签字同意,侵犯了患者及其家属对于病症的知情权,同时造成了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因此构成了医疗侵权,应对患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再比如某性病患者到某医院就诊,诊治医生未注意遵守保密义务,擅自将患者的病情向外界散播,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或者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过失造成患者治疗费用增加,或治疗时间的延长,造成患者精神痛苦和财产损失的,就可能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赔偿责任。上述例子中,医疗单位的行为按照“办法”的规定均没有构成医疗事故,但按照民法有关侵权的法律规定,都构成了医疗侵权,应对患者及其家属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医疗侵权和医疗事故在法律上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两者各有不同的构成要件,一起医疗纠纷未被鉴定为医疗事故,不等于不属于医疗侵权,医疗侵权的构成应该完全按照民事侵权的要件来比照,只要是具备侵权的要件,即使不是医疗事故,医疗单位同样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是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唯一证据。
三、关于目前医疗纠纷现状的几点思考。
医事法律的研究在我国起步较晚,在认识上存在一些误区和争论是必然的,但值得我们警惕的是上述两个误区对有些人而言并非完全是认识上的错误,而是为了维护医疗单位的不正当的部门利益。
部分卫生界人士之所以坚持医患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主要是因为民法关于侵权的赔偿范围和数额都远远高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没有对医疗事故的补偿标准做出规定,各地制订的补偿标准从1000元到8000元不等,但总体上维持在3000元到4000元左右。例如按照《江苏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补偿标准仅为3000元。而如果按照民事侵权的赔偿标准,医院须赔偿患者及其家属的所有直接、间接财产损失以及精神损失费,赔偿数额动辄上万元甚至数十万元。医患关系若不归属民事法律关系,则医疗纠纷自然就可免受民法调整,医疗部门就可以大大降低开支了。
由于我国医疗事故鉴定体制上的缺陷,医疗技术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成员都是由当地医院的医生组成,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使他们在进行技术鉴定时产生偏袒心理,相当一部分原本属于医疗事故甚至是一级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被鉴定为医疗差错或医疗意外(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这两种情况均属于医疗部门的免责事项),如果确立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在医疗纠纷中的唯一证据性,则不构成医疗事故自然就不构成医疗侵权,从而使得患者及其家属在随后的索赔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医疗部门同样可以降低赔偿的数额了。
以上两种错误观点,从短期上看,医院似乎可以降低赔付数额,而将更多精力投入到医疗服务的改善和提高上,但从长远来看,并不利于医疗事业的发展和我国法制社会的建设。
1、不利于规范医院的服务。虽然我国对于医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特别是在去年在全国各地开展患者选医生的活动,旨在提高医院的服务质量,但是这还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医院存在的医务人员的服务质量低下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只有理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提高患者在医疗服务中的自主权,健全医疗侵权的赔偿制度,真正做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使那些不负责任的医院和医务人员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他们的责任心。否则,对于医疗侵权行为没有有效的制裁机制,难以彻底改变目前医疗部门的服务问题。
2、对国家的法制建设和医院的正常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由于医疗技术事故鉴定程序上的暗箱操作,很多患者在出现医疗纠纷后不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直接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法院处理此类诉讼颇感困难。由于医学知识的专业性很强,法官对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难以做出判断,一些法院不得不求助于司法鉴定。一些患者由于对医疗技术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不信任和对法院诉讼在时间和金钱上的恐惧,往往采取自力救济的方式,出现医疗纠纷后,患者家属就纠集一批亲戚、朋友到医院大闹,对医务人员进行人身威胁或人身攻击,扰乱医院的正常工作,直到医院拿出钱来么私了才就罢,有些医院每年用于私了的钱已经远远大于正常医疗赔偿的数目。
众所周知,医疗行为是一项高风险性的工作,由于医学上仍有很多未知领域,以及患者本身存在相当大的个体差异性,实际上相当一部分患者的死亡、残废和功能障碍并非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所导致,而是由于无法预料和避免的并发症所致,完全属于医疗意外的范围,医院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目前医疗赔偿的现有体制下,患者家属出现医疗纠纷不再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处理,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不是由于自身的医疗侵权,而是由患者家属人数的多少和吵闹的程度所决定,这不能不说是目前医疗纠纷处理的悲哀,也是与那些维护医院的部门利益的人的初衷相背离的。
我国的国情决定了不可能象西方国家那样动辄赔偿数十万元,过高的赔偿数额无疑将制约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最终会损害患者的利益。但是象目前各地所规定的那样,医疗事故的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8000元,根本不足以弥补患者及其家属的实际损失,在法律上是显失公平的。
上述法律误区,是靠牺牲法律的公正和患者的合法权益来达到减少医院负担的目的,这样最终是得不偿失的,也是与我国建设法制国家的目标格格不入的。
参考文献:
[1]梁慧星,医疗赔偿难点疑点剖析,南方周末,1月8日第8版。
[2]张赞宁,论医患关系的属性及处理医事纠纷的特有原则,医学与哲学,第4期。
[3]胡志强,论医疗行为的法律界定,中国卫生法制,2000第8卷第2期。
[4]t望新闻周刊,突破民事审判新难点,月4日第49期,第24页。
[5]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7月,第570页。
作者简介:欧运祥,男,33岁,东南大学法律系医事法律教研室讲师,南京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信地址:邮编210096,南京市四牌楼2号东南大学法律系欧运祥。
医疗纠纷相关论文篇十
伴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高速发展,医院信息化也在不断加快与拓展。但是,就目前来说,医院设备的管理工作量非常大,而且千头万绪,包括了大量的维修、检查、购置、保养、工作记录、借用记录、使用记录等等。因此,对于医院而言需要一整套相应的软件来对医疗设备进行规范化的管理。
【1】医疗设备管理系统模块设计与功能实现。
医疗纠纷相关论文篇十一
李洪奇律师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医学法律部主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4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把医疗领域的侵权行为纳入推定过错责任范畴。只要患者提出侵权事实和理由,医疗单位就必须负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和侵权,否则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这种负担举证责任的方式在民事法学上称作“举证责任倒置”。
此规定听起来似乎加重了医疗单位的举证责任,降低了医患纠纷的诉讼门槛,使患者更容易成功起诉医院。然而,情况并非如此,医疗诉讼本质问题没有因此而改变。
第一,无论哪一方当事人负责举证,最终都有赖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或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新规定理论上将鉴定申请人由患者变成了医疗单位,改由医院首先主张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对医疗诉讼的程序产生一定影响,但对诉讼实体几乎没有影响,而决定诉讼胜败的根本因素在于诉讼实体部分,即有证明力的医学和法律事实。
第二,“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患者完全无需举证。患者仍需就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存在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患者要想起诉医院,必须掌握符合立案的证据材料。
第三,新规定之前,医院作为被告应诉时,一定会列举各种各样的抗辩理由进行答辩;新规定之后,过去的抗辩理由很自然变成了现在的`“举证”事实,对医疗纠纷本质没有太大影响。
第四,我国至今尚未建立起完整统一的医学法律体系,调整医患关系的多为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单位规定,其中某些条文相互冲突,导致司法审判难求法律依据,甚至造成法律盲区。另外,全国各地、各级法院的司法实践不尽相同,执行新规定需要一定时间的探索和尝试,不可能立竿见影。
最后,我国缺乏有效的医疗事故保险体制,医疗风险直接转嫁到医疗单位,导致医患纠纷日益激化,医疗诉讼也逐渐增多。如果不解决医疗体制中存在的其他问题,患者的维权行动依旧艰难,不容我们盲目乐观。
医疗纠纷相关论文篇十二
班主任是一个班集体的主要教育者和组织者,是学校进行教育工作的得力助手和骨干力量。班主任工作就是教育管理学生的工作,涉及的是学生的内心世界,而当前的中职生源素质低,他们的自主意识、逆反心理都很强,往往站在教师的对立面看问题。班主任要走进他们的内心世界是件很不容易的事情,加上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使得当前班主任工作难度加大。因此,班主任要使教育工作取得成绩,就要对当前形势进行认真思考、探索。
1现状分析。
中职生难以管理似乎已成为职业教育者的共识。由于种种原因,有相当一部分学生进入职业学校后即表现出自我约束力差、不爱学习、放任自流等种种缺点和不是。究其原因,不外乎以下三个方面:(1)家长因素受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绝大部分家长都希望把子女送人名牌大学,对接受职业教育表现出极大的排斥性。只因为子女没有考上高中,所以以一种无奈的心情把孩子送进职业学校,随之对其关心和重视的程度也就大打折扣,不能与学校配合尽到家长的责任,与班主任联系也不像中学那么密切了,再加上家庭教育方法简单,要么溺爱,要么粗暴,以至于学生总是生活在负面的环境里。(2)学校因素进入职业学校后,一些学生缺点暴露后,班主任在他们身上虽然付出了很多心血,但往往收效甚微,有种力不从心的感觉,恨铁不成钢,随之对他们失去信心,总是进行埋怨、挖苦、嘲弄,进而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这样造成恶性循环,使他们失去自信、失去自尊。(3)自身因素中职生太多来自“中考落榜”者,学习成绩差,他们自认为是普教筛选下来的“末等品”,自觉等人一等,容易产生自卑心理,加之世俗偏见,家长不恰当的教育方法,学校教育对他们的歧视,使他们产生自甘落后,“破罐子破摔”的思想,因自卑心理作崇,他们的心情时时处于苦闷之中。进入中职学校后,因没有升学方面的压力,于是各种不良习气和缺点就暴露无疑。
医疗纠纷相关论文篇十三
班主任不仅要做学生的良师,更要做学生的益友,应成为学生可敬、可亲的朋友。这就需要注重师生感情的沟通,深入到学生之中关心他们,了解他们,和他们一起谈人生,谈社会,站在他们的角度去考虑问题,用自己的模范行为教育影响学生,做到身教胜于言传。班主任对学生以关心为纽带,用情感做载体,是融洽师生关系的有效途径。
一个人的成长,离不开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其中家庭教育是必不可少的。所以,一定要纠正家长把孩子往学校一送就万事大吉的思想。开学时,召开家长会,以取得家长的支持。家长不能溺爱孩子,但对于他们的缺点,不能态度粗暴,打骂说教,只能启发诱导,督促他们改正缺点。要经常通讯,了解孩子的思想情况,并与班主任保持联系。班主任可以通过电话、信件甚至家访与家长交流,对学生的优点和进步,要及时表扬与鼓励。
2.3理解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
人都需要他人的理解。师生之间同样需要理解。理解学生能使他们在心理上产生归属感,能得到解决安慰、支持和友情。班主任要通过和学生平等对话,相互探讨来建立感情,达成共识。爱迪生说:“教育成功的秘诀在于尊重学生”。每位学生都有自己的自尊心。尊重学生就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在工作中,不仅尊重表现好、学习好的学生,而且对表现学生,在处理问题时更需要注意方式、方法,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避免伤害学生的自尊,让其从思想上真正认清错误,在行动上彻底改正错误,促使其自“我”觉悟。只要他们有进步,哪怕极微小的进步,也要给予鼓励和肯定。
2.4加强对学生的修改分析,帮助学生树立信心。
注重学生的人格塑造和心理素质的培养。每一个学生的个性特征都存在差异,即使同一个学生在不同的年龄阶段也有不同的心理状态。班主任只有经常和他们谈心交流,才能针对各种情况运用不同的方法,使工作具有针对性和科学性,把握住每一个学生的个性,才能增强学生的自信心和上进心。班主任要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让他们正确认识成才路,知道每个人都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只要树立信心,勤奋学习,就有了前进的动力,成功的希望。并且,注重中职生的人格塑造和心理品质的培养,让他们在认知、情感、意志、自我意识、人际交往等方面得以提高,逐渐完善人格,使学生的信心不断得到提高。
2.5班主任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是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作为班主任,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就是应具备坚定的理想信念,高尚的思想品德,较高的理论修养,做到为人师表,处事公正,具有开拓进取精神,善改革,思进取,要有丰富的创造性。这样,学生才会认为班主任与自己有共同点,是朋友,学习和工作才会自然充满信心和生机。
参考文献。
[1]彭剑飞,冯周卓主编.班主任心育艺术[m].湖南人民出版社.
医疗纠纷相关论文篇十四
二、举证责任,亦称证明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用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这一概念源自罗马法,现已为各国所普遍采用。它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是在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当事人负担败诉的风险。就同一事实,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承担。否则,在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法院就无法根据证明责任作出裁判。证明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责任,即谁主张就应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二是结果责任,是指不尽举证义务者应承担败诉的风险。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使原告、被告各自负担一些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它的核心问题是应当按照什么样的标准来分配才既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又使诉讼较为迅速的完成。在我国,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提出主张的一方不负举证责任,而应当由反对的一方就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负举证责任,如果其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它是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分配举证责任的前提标准,是对该举证责任分配的局部修正、补充和变通。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究竟由哪一方承担,这不仅涉及到哪一方当事人需要付出更多的举证努力和诉讼代价,而且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诉讼的成败,影响到审判的顺利进行。
[1][2]。
医疗纠纷相关论文篇十五
以xx医院的系统为例,设备管理系统的主界面如图1所示。
[1]。
一般来说,医疗设备管理系统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用户信息修改、入库管理、设备检定信息管理、定期保养管理等方面,如图2所示。
[2]。
3.2各模块功能说明。
用户信息修改:目前登录用户个人信息修改,包括密码以及用户名等操作。
入库管理:入库管理比较复杂,包括了新设备的信息录入、当前设备的信息管理、淘汰管理等。
定期保养信息管理:主要包括了定期的保养计划、保养信息的录入和查询等。
设备检定信息管理:包括了检定计划、临检管理等内容。
3.3运用效果。
此系统的运用是从医院的维修、保养等实际工作需求而设计的,在投入使用后可以达到比较好的预期效果。
运用设备管理系统前,主要是靠手动对相关信息进行记录,因此有时在查询、登记记录时间等会超过维修和检定的工作时间,造成资料不全的情况,给工作带来很多不便。
但是,管理系统投入后,如果想要查询某台机器的资料以及相关信息时,只需要对机器的基本内容进行检索即可,检索后可查询到本台机器的所有信息,包括了检定记录、保养记录、维修记录等等,同时还能显示出生产厂家、销售公司、联系号码等信息。
在某种程度上规范了设备的有关管理,提升了设备维修、检定的工作效率,为医疗的设备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便利。
参考文献。
[1]马成钢。
[2]扬斌,张美,袁钟清,等。
【2】强化医疗设备安全管理保证患者安全。
论文摘要。
医疗设备的安全是医疗设备使用和管理的头等大事。
在上海召开的第一届中国医院院长设备管理高峰论坛上公布了这样一组数据:17%的医疗事故是和医疗设备相关的,在与器械设备相关的医疗事故中,有30%左右是设备本身的原因,还有60~70%是由于使用不当造成的。
1医疗设备导致安全隐患的原因。
医疗设备在原设计中由于客观条件、技术条件的限制,会存在一些考虑不周到的地方,使用前很难发现,在使用中可能会出现问题,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不良事件。
另外,很多设备由于使用年份过长,尽管还能工作,但是存在的风险隐患较多,使用中突发的故障,可以给病人带来伤害,尤其是急救设备,会危及到病人的生命。
一些诊断类设备由于元器件老化带来检测数据飘移不准,使诊断结果发生误差,严重影响临床医生对患者病情的治疗,给患者安全带来隐患。
对医务人员来说,学会按操作规程熟练使用先进的医疗设备不是件容易的事,尤其是一些生命支持系统、急救设备如呼吸机、监护仪、人工心肺机、除颤起搏器、麻醉机等。
一旦发生设备使用不当,也会给患者带来安全隐患。
2强化医疗设备安全管理保证患者安全。
全球医疗机构认证标准(jci)把以患者为中心作为两个论证指标之一,把患者安全放到一切医疗工作的首位。
核心是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强调全员参与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
医疗设备应用安全管理是保障患者安全、防范医疗设备引起纠纷的重要手段。
2.1对使用人员进行严格的`、全方位的培训我院对新进设备的使用操作培训一直非常重视,要求设备原厂工程师对使用部门所有人员进行现场培训,一些操作比较复杂的设备,使用人员还需到国内三甲医院培训1周甚至两周,直至所有使用人员都能熟练掌握操作规程为止。
从去年开始,我们对参加操作培训的使用人员进行书面考试,只有考试合格的人员才能取得上机操作的资格。
2.2对医学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不断培训培训可以有多种方式:一是通过日常的维修工作不断积累经验。
二是公司维修人员来院维修时的互相探讨交流。
三是通过科内定期组织的业务学习交流维修心得。
四是通过自学业务书籍丰富专业知识。
五是参加公司组织的业务培训班。
六是可以到其他三甲医院进行短期培训。
通过多种途径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医院工程技术人员的动手能力,切实解决医疗设备在使用中的各种实际问题。
2.3改变被动维修的工作模式采取有效的预防性维护的方法。
我们安排工程技术人员定期到科室了解设备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同时对大型设备定期除尘。
今年设备科还根据临床科室的工作特点,适时推出了“驻点工程师”责任制,由各位工程师在自己分管的片区中选择设备比较集中、设备使用率较高的1-2个点,在高峰时段提供驻点服务,现场解决临床科室在设备操作以及维护方面的问题,及时反馈设备维修情况,听取使用部门对设备维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今年还引进了专业的医疗器械检测设备,对医院在用设备进行质控。
例如通过对输液泵的质控,实时掌握输液泵实际滴速与设定滴速是否相符等情况。
通过对监护仪的质控,实测监护数据与患者实际情况的误差是否在允许范围内。
对一些误差范围超过规定值的设备立即停用,经及时维修调试直至检测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2.4建立以质量保证为核心的医疗设备管理模式把物资管理模式逐步转变到质量管理模式上来。
规范医疗设备应用安全管理流程,建立质量控制与评价体系,首先从与患者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急救类设备入手,同时应有一套相关的质量控制标准和考评标准。
医疗纠纷相关论文篇十六
法定代表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
委托代理人:
姓名: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
民族:___职务:____工作单位: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
答辩人因_______________一案,对上诉人________不服_____人民法院__字第__号判决,提出答辩状。
答辩的理由和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状副本___份。
注:答辩的理由和根据应着重陈述对上诉状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并列据有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相关论文篇十七
在综合型医院中,急诊内科是集内科各种专业的综合型科室,内科的各个系统的急、重症、危重症都会在内科的急诊中反应出来,这就需要医护人员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出最快最有效的判断来诊治患者的病情。用最有效的治疗方法来解除患者的病痛或者是生命危险,通过一系列的正确果断的技术治疗措施。这不仅关系患者的健康,并且还能反映出了医院的医疗水平及工作质量。就此,从以下内容针对如何加强内科急诊护理进行描述。
1.具有扎实全面的内科护理技能。
作为内科急诊的护士,必须要具备非常全面的护理知识才能够胜任这份工作,不仅要有基础方面的护理常识,还要具有内科专科方面的护理技能和知识。在内科急诊往往要同时开展急性心衰、呼吸衰竭、急性中毒、上消化道出血等危重症病人的抢救场面,这就要求在有效的护士要非常有效的与内科的治疗医师畸形密切的配合来抢救病人要求护士必须要有责任心,并且要身体健康。坚持把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作为护理人员的自身必备调教来要求。
1.1护理工作要快、准护理人员要对病人在病理状态下引起的已经存在的或潜在的突发反应,护士要能够可以独立应用护理手段来解决,这是护士需要具备能力。在内科急诊工作中,由于病情急重,第一个接触病人的大多数是急诊科护士,此时的家属大都要求赶快抢救。作为急诊护士此时必须要冷静,安置好病人的同时要通知医师,并立即进行正确处理,让病人得到及时的治疗及护理,监测生命体征。尤其是心血管病患者来急诊,病死率极高,来不及做检查就要立即进行抢救措施,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进行眼、耳、手的检查,根据专业知识,积极练习各项基本功,以满足急诊要求和急救速度。急诊护士不能单纯的等待医师医嘱,要学会独立进行简单的抢救治疗工作,要速度并准确。
1.2要关心临床的诊断某些急诊病人经诊断后需要留在急诊室进行观察,主要以输液治疗为主。这时不仅要求急诊护士执行医嘱进行治疗,还要关心病人,密切观察变化,及时向医师反映。在内科急诊护理的工作中,不能简单的做好护理诊断,也要关注临床的诊断诊治,护理工作应该由“以疾病为中心”的护理模式转变为“以病人为中心”的整体护理模式。
1.3内科急诊也要重视心理护理急诊工作对患者的生命进行争分夺秒的抢救,同时也要为患者解决心理障碍。例如一个慢性阻塞性肺疾患并患有急性感染及肺心病心衰的病人,入冬后经常性的出现复发、呼吸困难、痛苦万状,有的甚至会出现厌世情绪,不愿再接受治疗;有的出现焦虑情绪,担心不能够及时的得到救治而失去生命;有的则会出现经济方面的担心。急诊护士是最先接触病人的医务人员,只要病人的神志意识保持清醒,在紧急抢救的同时还要求急诊护士用沉着的语气对患者进行安慰。针对不同的年龄和病情,要采用积极切实可行的方法进行安慰。例如有位刚走上刚刚参加工作的青年女性,因失恋而服药自杀,发现后送来急诊,但病人拒绝救治,为了给病人争取到更多的救治时间,急诊护士对病人亲切的耳语:“小姐,明白你现在的心情。但是生命是宝贵的,你不要辜负父母对你的养育之恩,你配合我们的治疗,其他的事情我们不会让别人知道的,好吗?”病人痛哭后配合了医生的治疗,洗出了未溶解的药物,观察一段时间后,病人顺利出院回家。
2.讨论。
随着现在社会的不断发展,医疗技术也在不断的提高和进步,这也使得急诊护理工作的压力在逐渐的加大,伴随而来的就是护理风险也在逐渐的呈现上升趋势,护理人员一定要在工作中严格的要求自己,避免护理风险。
现在的医疗模式已由原来的生物医学模式转变为集生理、心理、社会的综合性的医学模式,急诊护理的工作也要遵循着这个模式的转变,从“以疾病为中心”单方面的只是关注病人的病理生理上的疾病转变为同时要注意患者心理状态和社会因素的参与,在进行抢救工作中要注意把心理状态及社会因素列入到急诊护理工作的内容中。在护士工作的交接班中,除了要交代病人病情及生命体征外,也要提及病人的心理状况和社会因素对患者病情的影响,以便可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来治疗患者的疾病。
护理工作人员与患者家属的沟通及关系的处理是现在社会比较关注也是争议性较多的一个话题。而急诊护理人员在患者及患者家属的沟通方面是最多的,可以从患者及患者家属那里得到更多的关于患者的信息,这些信息对患者的治疗工作是可以起到积极的作用的。所以,急诊护士要结合实际情况,提高自身的素质和服务意识及服务质量,进行规范的护理记录,为了患者的健康做出积极的努力。
从内科疾病治疗患者自身情况来说,他们大多病情复杂、容易发生变化,因此,急诊护理人员的工作难度较大,显得急且忙,涉及多学科[1]。这样,他们在工作中很难对病患者病情进行有效观察,做好病情评估,面临着较大的护理风险,所以,安全细节工作尤为重要。特别是近年来,医疗事业快速发展,治疗技术也在不断改进,更多医疗单位关注到这个方面。下文主要从3个方面深入探讨,分别是病情观察、执行医嘱、静脉输液[2],这也是内科护理工作中相对薄弱的环节。
1加强护理人员的风险管理能力。
1.1能够统一分析患者的病情,做出全面、专业的评判统一分析患者的病情,做出全面、专业的评判,再综合患者前期病史对目前现状进行分析。在对进行急诊时,根据病人的临床效果来进行诊断,时刻观察变化情况,帮助找到更有效的治疗方法,做好相应的预防护理措施。
1.2可以预测疾病的趋势变化内科护理人员对患者进行病情观察时,要做到应全面细致,了解清楚基本的轻重情况,能够大致预测出病情的发展趋势。例如:当内科患者出现较心跳快速增高或者血压忽高忽低时[4],就表明病情是在恶化中;一般当患者精神比较好,能够正常饮食时,也就代表着他们在慢慢康复的过程中。
1.3观察好临床疗效,特别是用药前后的反应需要注意的是,患者在用药后的情况是比较直接的反应,如果出现了一些不适情况,就要注意分析原因了,这可能仅是正常的用药反应,也可能是不良反应。如果患者病情在有效时间里一直不能好转,或者出现了不应该有的不良反应,就说明治护措施是不对的,护理人员要立即联系医生,做好救治工作[4]。
1.4及时发现危重症或并发症从医疗知识来说,内科病患发病因素较多,这些患者因为年纪等方面问题常常还带有其他的疾病,容易发生并发症,这些因素在护理时是需要严密注意。相关的.护理人员必须做好预防方面的工作,进行各方面的检查工作,清楚知道患者的具体身体状态。一旦发现患者出现这类问题,要采用科学的护理方法,及时进行抢救,实现快速控制患者病情[5]。
2正确执行医嘱。
在具体的治疗过程中,相关的护理人员要针对每位患者实际特点采取护理措施,也就是要求遵从医师的嘱托。现实案例调查表明,护士如果不能严格执行医嘱要求,就会在工作中埋下许多安全隐患。因此,想要避免这方面问题,就应该准确执行医嘱。
2.1处理好与患者的关系心理状态对患者来说十分重要的,也就是良好的情绪会帮助到病情的恢复,在完成医生嘱托方面也会更加积极配合的。因此,医疗单位应该努力提高护理人员的整体素质,着重培养与患者沟通的技巧,还要在清楚明白患者的心理状态后,通过一些有针对性的方法去激励他们,让他们勇敢积极去面对疾病,认真配合各项治疗,完成医生嘱托。
2.2加强医嘱监督监督是保证各项工作有效执行的后盾力量,也是了解工作好不好的标准。因此,建立相关的遗嘱执行审查制度是十分有必要的。管理者在考察工作中,要求护理人员自我评估,还可以采用定期或者是不定期的方式,突击检查,保证护理工作规范性。
2.3引入高科技现代社会中,计算机信息技术不断发展,可以采用医嘱管理软件加大管理力度,实现信息化建设。规范医嘱执行的每一步骤,做好程序化操作,最终做到准确无误地按医嘱执行每一项治疗[6],提供合理的护理意见。
2.4提高护理人员的专业素质护士是急救的前沿,急救领域具有多学科、病情重、变化快的特点,只有具有了扎实且丰富的理论知识,我们的护士才能在具体实践中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判断力。例如,白血病患者在出现高热时,医嘱为“物理降温”,但护理时是不可以采用酒精浴,容易出现皮肤刺激。
3强化静脉输液细节的安全管理。
内科护理中,输液是一个很重要的细节。特别是要严格控制输液速度,加强巡视工作。例如,在为成年人滴注常规药物时,一般进行常规的输液速度,大概是40~60滴/min。如果是急需补充血容量的情况下,就要提高到60~100滴/min。如果随意调节滴速,可能会造成各种安全事故,因此,护理人员要严格控制输液速度,保护好输液部位。
4结语。
通过上面的调查结果和讨论分析,我们应当意识到,如今的急诊内科护理更重视安全细节方面,努力使急诊护理的风险降低,最终使急诊护理的服务安全得到保障[7]。急诊内科护理管理者应当及时转变和提升“角色”,不论是在管理意识和管理方式方面,还是在其管理能力方面,做好管理工作的安全细节,引领才能使得急诊护理服务安全的战略目标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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