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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议书篇一
世界文化遗产是人类灿烂文明、辉煌历史和非凡创造力的集中体现与智慧结晶,是历史发展和人类社会进步的永恒记忆,是后人传承历史、继住开来的文化渊源,是全人类共同的宝贵精神财富。20xx年6月22日,在柬埔寨首都金边召开的第37届世界遗产大会上,红河哈尼梯田文化景观正式列入联合国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哈尼梯田成为了全人类共同的财富。作为哈尼梯田的故乡、红河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地的元阳县,随着申遗的成功,标志着元阳拥有了世界级的资源和品牌,使元阳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得到极大提升,元阳在全州乃至全省的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增强。
元阳山清水秀,民族文化资源丰富多彩,底蕴深厚,特别是以哈尼族为主的各族儿女在长期生产劳作中创造的19万亩梯田,是祖先留给全县各族儿女的宝贵财富,哈尼梯田“森林、村寨、梯田、水系”四素同构的良性农耕生态系统,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典范,是珍贵的民族文化遗产,是活的文化景观,在世界农耕史上具有特殊意义。
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哈尼梯田和民族文化的保护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文化遗产保护时不我待,刻不容缓,迫在眉睫。值此哈尼梯田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成功一周年之际,县委、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各界倡议:
人人都来做哈尼梯田的宣传者。哈尼梯田神奇壮观,被中外游客誉为“人间仙境,世界奇迹”。作为梯田故乡的儿女,我们要引以为豪,多向外界宣传哈尼梯田、宣传元阳的风土人情,提升哈尼梯田在国内外的知名度、美誉度。
人人都来做哈尼梯田的保护者。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保护梯田周边的一草一木、山山水水,宣传好、遵守好保护哈尼梯田的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同破坏哈尼梯田及其生态环境的行为作斗争,共同保护好哈尼梯田四素同构、和-谐共生的自然文化景观,让哈尼梯田这块民族瑰宝永放灿烂光芒。
人人都来做梯田文化的传承者。作为梯田故乡的儿女,我们要热爱家乡、热爱哈尼梯田、热爱梯田文化,学习好、传承好、发扬好梯田文化,为筑好“梯田魂”,打造“千年梯田”文化品牌做出贡献。
让我们行动起来,高度重视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关注哈尼梯田,热爱哈尼梯田,走近哈尼梯田,参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留住文化之根,守住民族之魂,为建设“宜居元阳、美丽元阳”添砖加瓦,贡献力量!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议书篇二
黄河是我们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从古至今,她养育了一代又一代的中华儿女,孕育了伟大的华夏文明。她曾经那么美丽:波飞浪滚,森林茂密,水草丰美,瓜果飘香,是我们祖先生息繁衍的地方。诗人李白曾经形象地描绘了黄河的壮美:"君不见黄河之水天上来,奔流到海不复回。"但是,随着气候的变化和人类无节制的开垦,树木一棵棵地倒下,黄土高原的植被不断的遭受破坏,土壤结构变得稀疏,植物越来越稀少,昔日的天际之水变成了苍白的裸石和干涸的黄沙土,清清的河水失去了最初的灵秀清澈。因此,我倡议开展"拯救母亲河"行动,大家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积极投身关爱自然环境和生态状况的行动中来。提出以下倡议:
第一,积极开展植树造林活动,营建红领巾树林。每名少先队员每年参加一次植树活动,为改善黄河流域的土壤植被贡献一份力量。
第二,节约用水。杜绝那些不良的用水习惯,用洗菜水浇花,洗衣水擦地,减少水资源的浪费。
第三,禁止排放污水,保持水源的清洁。同学们不仅要自己做到爱护水资源,还要主动监督那些破坏环境的行为。
海纳百川,聚沙成塔,只要人人都献出一点爱,黄河之水就不再断流,中华民族的栖息地将永远铺满绿色。愿黄河母亲青春永驻!
倡议人:李想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议书篇三
经过本报组织的“邀你当记者寻访古遗迹游”活动,已经深深爱上西安古遗迹的特邀嘉宾记者于亚男、崔庚年、宋朝环、王建华等人,昨日联合发出倡议,希望全西安的市民们从自身做起,自觉地爱护文物,保护文物。
倡议书提出:
一、要做文明的西安人,热爱古城,爱护古迹,依法保护古迹;
三、教育青少年从小要有保护文物的意识,这项工作应从学校、社会、家庭联合做起,创建文明的古城要从我们每一个人做起。
作为主要发起人于亚男说,西安与开罗、罗马、雅典齐名为四大世界名都,拥有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5处,其中秦始皇陵及兵马俑坑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单位,秦兵马俑被誉为“世界第八大奇迹”。历史留下的文物古迹是我们特有的不可再生资源,在现代化的城市建设中,作为市民,我们每一个人都要从自己做起来保护这些珍贵的历史资源。如果没有全民的保护,再健全的法律法规都是留在纸上。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议书篇四
20xx年4月14日,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县发生了7.1级大地震,给玉树众多重点保护文物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破坏,尤其是寺庙等不可移动的文物,几乎100%受损。玉树县有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0处。在地震中,新寨嘛呢的佛塔、护法殿堂等附属建筑倒塌,贝大日如来佛石窟寺和勒巴沟摩崖石刻、藏娘佛塔及桑周寺等损害严重,禅古寺近乎坍塌,结古寺几成危房。嘎然寺、原江南县政府旧址、当旦石经墙等受损严重。
玉树众多文物多与藏传佛教有关,如东仓家族收藏的《大藏经》距今1000余年,被称为藏族百科全书;新寨嘉那嘛呢堆由25亿多块嘛呢石堆积而成,堪称“世界第一大嘛呢堆”,之前曾多次申报世界遗产。鉴于此次玉树震区民族文物受损的严重性和抢救修复的难度,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等单位联合发出如下倡议:
一、倡议海内外个人和团体积极提供支持,推进玉树灾区少数民族文物、文化遗产和古建筑遗址的抢救性修缮和保护工作,尤其是寺庙文物区重建工作。
二、倡议在震后灾区积极进行民族文物知识的普及宣传,号召灾区人民积极参与保护少数民族文物和文化遗产,无论何时何地,不盗窃、哄抢、私分、非法占有,凡发现文物面临被毁、被盗危险的,要立即制止。
三、倡议集中专家队伍和科技力量,深入灾区进行民族文物的调查和抢救征集工作。
四、重建中,受灾地方政府应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既要保护、延续、传承其历史文物、文化遗产和古建筑遗址风貌,又要着眼于长远,进行高标准、高起点的科学规划。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议书篇五
文化遗产是人类千百万年来积累起来的最丰富的连接历史记忆、应对未来挑战的发展资源。中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中华文明作为惟一没有中断、连续50发展至今的世界文明史上的奇迹,留下了数不清的珍贵文化遗产,在当今社会快速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对于这些依附着民族魂魄的珍贵文化遗产,尤其需要我们倍加呵护,依法保护,这样才更有利于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人类文化的继往开来。
作为长期活跃在文化遗产保护一线的民间志愿者,我们目睹了全国各地在大拆大建中迅速消失的历史文化遗产,深感责任在肩。为了唤起全民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切实的落实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作为首届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年度杰出人物奖和年度贡献奖获得者,我们发出如下倡议:
第一,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坚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依法保护、科学保护,克服阻力、排除困难,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呼吁尽快修订、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加大对破坏文物的刑责惩处力度。
第二,停止对历史文化名城核心老城区的大拆大建。将文物保护纳入政府的城市规划中去,对历史城区、街区实施成片保护。设立历史城区、街区保护委员会等机构,以应对非法拆迁对文物的破坏。
第三,对暂时不具备文物身份的历史建筑,采取谨慎处理、保护为主的方针。
第四,加大对文物日常维护的投入。对文物的修复,实行严格监督,杜绝肆意篡改、拆后重建等有悖于文物保护精神行为。
第五,大力扶植各类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机构。鼓励民间团体和个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研究不可移动文物的开发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民间团体及个人参与监督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以唤醒全民文保意识。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鼓励设立私人博物馆,鼓励将私有文物捐献国家,化私为公。
文化遗产保护形势严峻,让我们共同承担起历史的责任,最大限度地留住承载着数千年中华文明史精髓的物质和精神!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议书篇六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的祖先智慧的结晶,它直观地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过程,具有历史的、社会的、科技的、经济的和审美价值,是我们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物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民族的dna,依靠口传心授来传承,传承链条极易断裂。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地球愈来愈成为一个小村落的`过程中,文化遗产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她是我们区别与别民族的重要依据,是我们精神的归属地,是我们发展前行的重要根基。12月2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其中一项重要举措就是:决定从起,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中国的“文化遗产日”。为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提高公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关注和保护文化遗产,特发出以下倡议:
一、对破坏偷盗倒卖文物的行为进行坚决打击举报。
二、自觉保护身边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及各种文物资源。
四、自觉投身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广泛宣传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保护。让我们携手共同保护我国丰富的文化遗产,使我们的民族文化能永远长存。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它包括古遗址、古墓、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传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说、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文化遗产是滋润现代科学、教育、文化和民族自尊心的源泉,对文化遗产的破坏和丢弃,终将导致精神的贫乏和历史记忆的缺失。
在当今社会快速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对于这些依附着民族魂魄的珍贵文化遗产,我们只有倍加保护,才更有利于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人类文化的继往开来。
倡议人:xxx。
xx月xx日。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议书篇七
晋城市作为华夏文明的重要发祥地之一,数千年的社会演变在太行山南端这段美丽的土地上留下了众多的文物遗存,形成了深厚的物质文化积淀。
我市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3处、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3处、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5处,古民居、古庙宇、古墓葬、古城堡随处可见,石桥、石塔、石碑、石窟星罗棋布,砖雕、石雕、木雕精美绝伦,仅以宋金古建筑为例,我市有50多处,约占全国同期同类古建筑的三分之一。这些古代文化遗存,使我市自豪地骄傲地跻身于全国文物大市之列。这些珍贵的文物凝聚着泽州先民的智慧,见证着晋城悠久古老的文明。但同时我们必须看到,无情的岁月风雨正在侵蚀这些珍贵的文物,不少极具价值的文化遗址正在我们眼前消失。文物资源具有不可替代性和不可再生性,我们在为它们感到骄傲和自豪的同时,更加有责任和义务去爱护它们、保护它们。为此,晋城市旅游文物局、晋城市旅游文物协会向广大干部群众发出倡议:
一、积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用法律法规来规范我们的文物保护行为。
二、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各级基层政府应加强文物保护工作,认真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切实有效地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三、城乡基本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施工前要及时上报文物部门进行审批和文物保护工作。日常生产生活中,如果发现地面或地下有价值的`文物时,要立即向我市文物管理部门报告,并自觉上交文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暂时不能上报上交时,要妥善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以便文物不致流失。
四、无论何时何地,凡发现文物面临被毁、被盗危险的,要立即制止,并及时报请市文物管理部门,以便对文物进行及时抢救保护。
五、社会人士通过捐赠等方式支持文物保护工作,市级文物部门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六、不盗窃、哄抢、私分、非法占有国家文物,旅游时不刻划、涂污、损毁文物,发现或者捡拾到文物,要及时上交文物管理部门。
七、勇于同盗窃文物、走私文物、破坏文物等违法行为作坚决的斗争,发现盗窃、哄抢、破坏国家文物行为时,要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提供线索,向文物管理部门报告情况,尽可能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文化的支撑,保护文物就是保护历史、保护文明,文物是我们的文化之根,更是我们创造新时代的源泉和动力。让我们把保护文物当责任,为保护文物尽义务,为传承中华民族的文明薪火而努力工作,为建设晋城和谐家园而努力奋斗!
倡议人:xxx。
xx月xx日。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议书篇八
朋友们:
中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我们勤劳、智慧的祖先,创造了瑰丽多彩、蔚为大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及其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为了担当历史赋予我们的重任,维护全人类文化的多样性,我国在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的同时,还主动与周边国家合作,为跨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共有资源建立联合保护的工作机制。
作为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广大民众知识和智慧的结晶,是中华民族卓越创造力和思想情感的体现,是我们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精神宝库。在广大民众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非物质文化遗产被不断地再创造,为我们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增强了对文化多样性和民族创造力的尊重。
在--年文化遗产日(每年6月第二个星期六,--年为6月14日)期间,文化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将以“非遗保护与城镇化同行”为主题,在全国所有城乡社区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让广大民众更方便、近距离地了解非遗,参与保护。在此,文化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共同向全国发出倡议:非遗传承,人人参与!
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自民众,民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同时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发展的主体。人人参与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好的传承保护。
我们相信,有您的参与,那些祖辈们唱过的歌、跳过的舞、扮过的戏、做过的手工以及传统的民间实践活动和高度智慧的思维方式将重放异彩,为社会发展注入强劲的活力。而您,将获得参与非遗实践活动的教益和快乐;在与祖先、与今人的精神共鸣中,加深对传统文化的理解和热爱,获得丰厚的人生滋养。
文化传统是一条丰沛的河,源自远古,流向未来。关爱它、保护它,让它川流不息,奔涌向前,是我们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历史责任。今天,这份责任传递到你我之手,为了使文化遗产与时代同行,为了实现民族复兴、文化复兴的共同愿望,让我们从我做起,从今天做起,传承非遗,弘扬传统,美丽人生!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议书篇九
亲爱的朋友们:
--年6月14日是我国第九个“文化遗产日”。今年文化遗产日主题为“非遗保护与城镇化同行”,在全地区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系列活动,让广大民众更方便、近距离地了解非遗,参与保护。在此,我们向全地区发出倡议:非遗传承,人人参与!
--是藏民族的摇篮、藏文化的发祥地,我们勤劳、智慧的祖先,创造了瑰丽多彩、蔚为大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不断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对列入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实施重点保护。精心组织久河卓舞、扎塘果谐等优秀非遗节目和杰德秀邦典编织技艺、泽贴尔编织技艺等优秀传统手工技艺参与区内外文化交流,向世界人民展示了西藏传统文化的独特魅力,展示了勤劳勇敢的--人民战胜高原的蓬勃气势和生生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自民众,民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同时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发展的主体。人人参与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好的传承保护。
我们相信,有您的参与,那些祖辈们唱过的歌、跳过的舞、扮过的戏、做过的手工技艺以及传统的民间实践活动和高度智慧的思维方式将重放异彩,为--文化强地建设注入强劲的活力。而您,将获得参与非遗实践活动的教益和快乐;在与祖先、与今人的精神共鸣中,加深对传统文化的理解和热爱,获得丰厚的人生滋养。
关爱文化遗产、保护文化遗产,是我们每一个雅砻儿女的历史责任。今天,这份责任传递到你我之手,为了使--文化遗产与时代同行,为了实现民族复兴、文化复兴的共同愿望,让我们从我做起,从今天做起,传承非遗,弘扬传统,美丽人生!
--地区文化局--地区文明办。
--年6月14日.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议书篇十
作为中国人,我们应该保护长城,做到以下几点:
1、从我做起,做一个文明的游客。
2、号召少先队来阻止那些在长城乱扔垃圾的人。
3、成立保护长城的宣传队,在旅游点等地方进行宣传,提醒人们要保护长城。
4、提醒公民不在长城设点收费,让长城变得更美丽。
5、对破坏长城的人进行诉责。
6、向有关部门呼吁,利用电视、广播向全国宣传,让每人心中有“保护文物,人人有责,从我做起,从小做起”的观念。
7、添加保护长城的标语牌。
8、不携带危险物品,不扔烟头。
9、在长城内见到垃圾应随手捡起。
10、不在长城上面往下扔垃圾,保护长城周围的环境。
11、不应在长城上乱涂乱画。
12、不要在长城上大声吵闹,破坏了别的游人的好心情。
保护长城,保护文物,保护古人给我们留下的美好财富,这既是守法行为,更是爱国的.表现,愿我们从小树立保护长城等文物的意识,做一个守法爱国的好公民,愿我国的“世界遗产”永远放光。
建议人。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议书篇十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界各民族文化传统和传统知识不断传承、创新和积淀的成果,它既是文化多样性的熔炉,又是可持续发展的保证,更是人类创造力的重要源泉。下文是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主要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制,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保护、保存工作。
财政、教育、园林、卫生、工商、旅游、档案、民族宗教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社会组织、人民团体应当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指导、督促成员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向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对尚未列入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有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开展抢救、记录、传承等保护工作。
第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保护单位制定项目保护规划。
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应当按照项目保护规划要求实行严格保护。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特点和现状,实行分类保护。对本市特有且历史文化价值较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
第九条对于存续状态受到威胁、活态传承较为困难、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抢救性保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加强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并建立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抢救保护方案,优先安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记录、整理、保存项目资料和实物,建立数据库、档案库,修缮建(构)筑物和场所,改善或者提供相应的传承条件,安排或者招募人员学艺。
第十条对于存续状态较好、有一定的消费群体,具有市场潜力和发展优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生产性保护,使该项目的核心技艺在生产实践中得以传承。
实施生产性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并可以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文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产性保护项目现状、市场情况,制定扶持政策,积极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作用。
第十一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相对完整、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生态环境较好的传统村镇、街区等特定区域,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该保护区应当保持历史风貌和传统文化生态,不得擅自改变与其依存的自然景观和人居环境。
第十二条对于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培养后继人才、扶持传承基地等方式,实行传承性保护。
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四)资助有关技艺资料的整理、出版;。
(六)指导其依法保护享有的知识产权;。
(七)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传承、保护、管理等各类专业人才。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行业特点的招聘条件和培训大纲,引进、培养社会专门人才。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和引导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通过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课程,建立教学、传承基地,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方式,培养专门人才。应当支持和鼓励中小学校通过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融入相关课程,建立社会传承基地,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结合牡丹文化节、河洛文化旅游节、文化遗产日、传统节庆和民间习俗等实际情况,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氛围。
鼓励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区域、商业营业场所、公园、绿地等具有展示空间和条件的公共场所管理者、经营者等,对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给予支持、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机构,设立展示和传承场所,举办公益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活动,研究、收藏、展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整理、翻译、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文献、典籍、资料等。
第十七条未取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不得以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名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不得以与其资格不相符的名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第十八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利用,应当尊重其真实性、文化内涵及自然演变进程,保持其原有的文化生态和文化风貌,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
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传统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发展文化产业的单位和个人,符合国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的,在其申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时,市、县(市、区)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每二年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情况进行评估。
经评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或者保护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履行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或者保护单位资格,并予以重新认定。
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被举报或者经检查发现不履行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将个人收藏的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或者实物捐赠给国家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特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的特点是不脱离民族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显现。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身口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是“活”的文化及其传统中最脆弱的部分。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过程来说,人的传承就显得尤为重要。
截至20xx年,我国共有昆曲、古琴艺术等26个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羌年、中国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等3个项目入选“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成为世界上入选项目最多的国家。
申报原则。
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根据逐级申报的原则,向单位或居住地所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提出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请。
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人类以口头或动作方式相传,具有民族历史积淀和广泛、突出代表性的民间文化遗产,它曾被誉为历史文化的“活化石”“民族记忆的背影”。如发明于宋代的“青州白丸子”被誉为中医药发展的活化石。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议书篇十二
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集中反映各民族生产生活的传统民居建筑、服饰、器皿、用具等;。
(七)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献、谱牒、碑碣和楹联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属于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有关的保护、开发、利用、经营等活动,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领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协调机制,并将保护、保存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加大投入。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资金、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扶持革命老区、贫困地区、边境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其职责是:
(六)组织评审、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保护责任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
(九)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民族、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卫生、旅游、新闻出版广电、体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宗教、档案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等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工作,培养专门人才,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与合理利用的科学水平。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掌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现状、传承、传播等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运用图片、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认定、记录、建档,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并妥善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及时将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汇交同级文化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信息共享机制,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予以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线索,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并在调查结束后将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提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活动,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在调查结束后,及时将调查报告以及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境外组织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第十四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考察、采访和实物征集等活动时,应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尊重民族风俗、信仰和习惯,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非法占有和损毁相关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等,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予以保护。
设区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二)具有优秀传统文化的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在一定群体或者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传播的特点;。
(四)具有地域或者民族特色,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第十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或者申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收到的建议或者申请应当及时处理,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建议人或者申请人。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
(三)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
(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被推荐、建议、申请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评审。
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五名,专家评审小组的成员不得同时担任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初评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经过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负责公示的文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核,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认为异议成立的,另行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再次审议。
公示期满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其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包括个人和团体。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向社会公布,并建立代表性传承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技艺传授、技艺展示、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自主选择、培养传承人;。
(四)依法获取补助经费;。
第二十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鼓励、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三)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表演、传播等社会公益性活动;。
(四)支持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后继人才,予以重点扶持和培养。
第二十五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难以履行传承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或者补充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原代表性传承人继续保留有关待遇。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和本自治区有关规定,从愿意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义务,具备开展保护工作所需人员、设施、场地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认定该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
(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三)依法获取补助经费;。
第二十九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传承、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给予支持、提供便利。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或者课程,建立教学、传承基地,培养专业人才。
中、小学校应当采取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融入相关课程,向学生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参与学校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同状况和特点,实行分级、分类保护,对濒临消失的或者本地区特有且历史文化价值较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濒临消失、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内容、表现形式、技艺流程等予以记录、整理,实行抢救性保护。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培养后继人才、建设传承基地、扶持基地运营等方式,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传承性保护。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求,能够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实行生产性保护。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生产性保护,应当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不得擅自改变其传统生产方式、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需的濒危原材料,禁止或者限制开采、采集、捕猎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植物、动物等自然资源;鼓励种植、养殖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需的天然原材料,或者开发、推广、应用相关天然原材料的替代品。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具有一定规模和自然生态环境良好的特定区域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设立自治区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条件和程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并保护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避免遭受破坏。
第三十七条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以保护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兼顾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宅和相关文物的保护,设定保护范围和保护标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条文化生态保护区内应当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或者传习场所。
鼓励有条件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展符合其特色的旅游活动。
第三十九条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纳入本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文化生态保护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有经营性收入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第四十条文化生态保护区因保护不力,致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相关的自然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批准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第四十一条鼓励和支持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第四十二条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产生的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引进和招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等各类专门人才。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需要安排专项经费,主要用于:
(七)文化生态保护区专项保护规划的制定实施;。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承、交流场所和传承基地建设,根据需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馆(传习所)、专题博物馆或者陈列馆,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宣传、展示、传承和保存。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专题博物馆,开设传习馆(传习所),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展示活动。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不尊重民族风俗、信仰和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被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其退还项目保护、传承的资助、补助经费。
第五十一条侵占、破坏已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项目相关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01月1日起施行。4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议书篇十三
[摘要]通过对近几年来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专著的统计分析,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的深化和定义,国内学者及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现状等方面进行了综述,同时对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研究的趋势进行了展望。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议书篇十四
提起长城,目前基本情况是:三分之一基本完好,三分之一残破不全,三分之一不复存在。据史料记载,长城全长约6300公里,所以叫万里长城,但据最新调查显示,明长城墙体和遗址总长已不超过2500公里。使我感觉到:如果长城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迟早它会面目全非或全部毁灭。
我觉得我们能这样保护长城:
一、不要登长城,过分的开发旅游已经使长城变得满目疮痍。
二、遵守长城保护管理制度。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议书篇十五
作为中国人,我们应该保护长城,做到以下几点:
1、从我做起,做一个文明的游客。
2、号召少先队来阻止那些在长城乱扔垃圾的人。
3、成立保护长城的宣传队,在旅游点等地方进行宣传,提醒人们要保护长城。
4、提醒公民不在长城设点收费,让长城变得更美丽。
5、对破坏长城的`人进行诉责。
6、向有关部门呼吁,利用电视、广播向全国宣传,让每人心中有“保护文物,人人有责,从我做起,从小做起”的观念。
7、添加保护长城的标语牌。
8、不携带危险物品,不扔烟头。
9、在长城内见到垃圾应随手捡起。
10、不在长城上面往下扔垃圾,保护长城周围的环境。
11、不应在长城上乱涂乱画。
12、不要在长城上大声吵闹,破坏了别的游人的好心情。
保护长城,保护文物,保护古人给我们留下的美好财富,这既是守法行为,更是爱国的表现,愿我们从小树立保护长城等文物的意识,做一个守法爱国的好公民,愿我国的“世界遗产”永远放光。
建议人。
xx年xx月xx日。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议书篇十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文化行政部门在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评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等工作中,应当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民间性活动,对开展相关活动给予指导,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鼓励社会以捐赠、认领保护、设立保护专项资金等形式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捐赠的,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待遇。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议书篇十七
12月8日至10日,由中国国家文物局、中国海南省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第二届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论坛"在海口举办。来自中国、东盟确定与会国家及英国、肯尼亚等相关国家的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共襄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大计,共同倡议如下:
我们认为,海上丝绸之路是古代中国与世界其他地区经济文化交流交往的海上通道,也是促进共同发展的经贸之路、文化之路、和平友好之路。千百年来,"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丝绸之路精神薪火相传,推进了人类文明进步。加强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研究,对促进沿线各国经济文化友好往来,拓展睦邻友好,扩大互利共赢,意义重大。
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与海上丝绸之路密切相关。海上丝绸之路绵延两千年,跨越亚欧非,在沿线各国留下了丰富而宝贵的文化遗产。我们希望,各相关国家和地区,在考古调查与研究、人员培训与交流、修复保护、展览展示等方面开展富有成效的合作,共同促进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共同建立一个开放性交流与合作平台,实现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资源共享、信息互通。
我们将共同努力,借鉴中国与东盟合作的良好机制和成功经验,广泛开展以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为主题的双边或多边交流与合作,并积极开展与域外其他国家在此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在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研究、保护和利用等方面谋求更广泛的合作。
损毁、盗掘海上丝绸之路水下文化遗产的非法活动,是对人类文化财富的.严重侵害和野蛮掠夺。我们呼吁,各相关国家和地区应共同防范、共同抵制、共同打击非法占有或破坏水下文化遗产的行为。
我们倡议建立定期定址举办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论坛的机制。今后每两年举办一届,会址常设海南,可采取申请或推荐、指定等方式决定论坛主宾国,每次论坛的主题由主宾国提出,与参与国共同商定。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议书篇十八
这些地方都是我们中国人的自豪与骄傲,也是中华民族精神和古代劳动人民智慧的体现,是人类文明发展史上的辉煌奇迹。
我们从网上了解到了很多名胜古迹都遭到了破坏,就像生了病一样,身上千疮百孔,很多美丽的风光景区都失去了往日的美丽容颜,到处可见垃圾和"某某某到此一游"这样的"留言"。我们作为一名小学生,看到这样的情景心里很难过很焦急,我们想借此文呼吁大家,呼吁所有的小学生,呼吁所有的`中国人行动起来,保护好中国的名胜古迹,保护好我们的祖先留给我们的这些绝无仅有的文化遗产。以免我们的下一代只能从图片上看这些珍贵的文化景观。让我们携起手来,从爱护景点的一砖一石.一草一木做起,为环境保护事业捧上一份爱心,献出一片真情!
作为一个中国人,我们要保护好自己家园的名胜古迹,让我们行动起来吧!!!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议书篇十九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衰落是必然的。由于它的不可再生性,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越来越受到诸多研究领域的关注。下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集中反映各民族生产生活的传统民居建筑、服饰、器皿、用具等;。
(七)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献、谱牒、碑碣和楹联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属于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有关的保护、开发、利用、经营等活动,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领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协调机制,并将保护、保存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加大投入。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资金、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扶持革命老区、贫困地区、边境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其职责是:
(六)组织评审、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保护责任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
(九)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民族、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卫生、旅游、新闻出版广电、体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宗教、档案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等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工作,培养专门人才,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与合理利用的科学水平。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掌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现状、传承、传播等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运用图片、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认定、记录、建档,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并妥善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及时将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汇交同级文化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信息共享机制,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予以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线索,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并在调查结束后将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提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活动,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在调查结束后,及时将。
调查报告。
以及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境外组织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第十四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考察、采访和实物征集等活动时,应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尊重民族风俗、信仰和习惯,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非法占有和损毁相关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等,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予以保护。
设区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二)具有优秀传统文化的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在一定群体或者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传播的特点;。
(四)具有地域或者民族特色,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第十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或者申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收到的建议或者申请应当及时处理,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建议人或者申请人。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
(三)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
(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被推荐、建议、申请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评审。
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五名,专家评审小组的成员不得同时担任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初评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经过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负责公示的文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核,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认为异议成立的,另行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再次审议。
公示期满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其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包括个人和团体。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向社会公布,并建立代表性传承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技艺传授、技艺展示、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自主选择、培养传承人;。
(四)依法获取补助经费;。
第二十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鼓励、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三)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表演、传播等社会公益性活动;。
(四)支持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后继人才,予以重点扶持和培养。
第二十五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难以履行传承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或者补充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原代表性传承人继续保留有关待遇。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和本自治区有关规定,从愿意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义务,具备开展保护工作所需人员、设施、场地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认定该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
(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三)依法获取补助经费;。
第二十九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传承、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给予支持、提供便利。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或者课程,建立教学、传承基地,培养专业人才。
中、小学校应当采取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融入相关课程,向学生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参与学校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同状况和特点,实行分级、分类保护,对濒临消失的或者本地区特有且历史文化价值较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濒临消失、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内容、表现形式、技艺流程等予以记录、整理,实行抢救性保护。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培养后继人才、建设传承基地、扶持基地运营等方式,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传承性保护。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求,能够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实行生产性保护。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生产性保护,应当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不得擅自改变其传统生产方式、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需的濒危原材料,禁止或者限制开采、采集、捕猎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植物、动物等自然资源;鼓励种植、养殖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需的天然原材料,或者开发、推广、应用相关天然原材料的替代品。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具有一定规模和自然生态环境良好的特定区域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设立自治区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条件和程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并保护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避免遭受破坏。
第三十七条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以保护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兼顾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宅和相关文物的保护,设定保护范围和保护标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条文化生态保护区内应当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或者传习场所。
鼓励有条件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展符合其特色的旅游活动。
第三十九条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纳入本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文化生态保护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有经营性收入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第四十条文化生态保护区因保护不力,致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相关的自然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批准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第四十一条鼓励和支持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第四十二条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产生的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引进和招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等各类专门人才。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需要安排专项经费,主要用于:
(七)文化生态保护区专项保护规划的制定实施;。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承、交流场所和传承基地建设,根据需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馆(传习所)、专题博物馆或者陈列馆,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宣传、展示、传承和保存。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专题博物馆,开设传习馆(传习所),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展示活动。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不尊重民族风俗、信仰和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被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其退还项目保护、传承的资助、补助经费。
第五十一条侵占、破坏已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项目相关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4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范围。
口头传统和表述。
表演艺术。
社会风俗、礼仪、节庆。
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申报原则。
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根据逐级申报的原则,向单位或居住地所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提出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请。
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人类以口头或动作方式相传,具有民族历史积淀和广泛、突出代表性的民间文化遗产,它曾被誉为历史文化的“活化石”“民族记忆的背影”。如发明于宋代的“青州白丸子”被誉为中医药发展的活化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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