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上海市静安区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章程公示(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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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上海市静安区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章程公示(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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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章程公示篇一

二〇一四年六月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任务……………………………….2 会员……………………………….3 组织……………………………….4 经费……………………………….8 附则……………………………….9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市**区**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社区社会组织及从事社会组织管理和研究的单位、个人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第三条

本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服务、规范、发展”的原则,动员和依靠社会各界力量,加强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引导和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密切社区社会组织之间的联系和信息交流,推进社区社会组织的自律与互律,扩大社区社会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交往与合作,同时争取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在政府和社区社会组织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并整合组织资源推进社区服务和民主自治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第四条 本会接受**市民政局等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按时接受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市。

第六条 本会设在**区**大道8号****中心。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换届,举办大型培训、联谊交流会,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在活动前主动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 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积极向会员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加强会员自律和互律,引导和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规范发展。

(二)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和信息交流,组织开展对外交流和宣传,扩大社区社会组织的社会影响。

(三)整合会员资源,发挥组织优势,开展各种社区公益活动,为社区居民提供便捷有效的社区服务。

(四)加强与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积极承接政府公共服务项目,在政府和社区社会组织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争取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

(六)培育和发展符合社会发展要求及社区建设需要的各类公益性、服务性社区社会组织,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七)建立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发挥其服务会员、服务社会的职能,构建社区居民生活服务体系。

(八)通过项目运作的方式,采取补贴、奖励的方法,为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评选表彰管理规范、作用发挥好的社区社会组织。

(九)承担和完成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团体会员为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与社区建设相关的**中心辖区内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会员为从事、关心和支持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实际工作者,或从事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理论研究的个人。

(四)是本行业(业务、学科)及与本行业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信息咨询、维权等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和退会的自由;

(六)新增会员的推荐权。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信誉;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会员单位及个人必须定期举办或参加相关活动;

(五)关心本会工作,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及时向本会提交人事变更、业务变动和即期变动的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讨论和决定本会 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

(三)审议通过聘请名誉会长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机构;

(八)决定分会机构、服务中心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有关领导和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会长。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是本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组织协调能力强;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要负责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三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批本会经费开支;

(五)处理本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向会长负责,受主管副会长的领导;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工作计划,协调分会机构、服务中心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分会机构、服务中心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分会机构、服务中心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每年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当本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在核准的任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任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收支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务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本会终止时,债权债务由本会及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市**区**中心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上海市静安区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章程公示篇二

上海市浦东新区研发机构联合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浦东新区研发机构联合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浦东新区各类科研机构、经科委认定的企业研发中心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研究问题,提出咨询建议,维护研发机构的合法权益,疏通与政府部门联系的渠道,促进研发机构之间及其与国内外社会各界的联系和合作,为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做贡献。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党和国家有关科教兴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方针、政策、法规,提出咨询建议,沟通会员与政府的联系,成为党和政府联系科研机构的桥梁和纽带;

(二)围绕会员单位创新与发展中的共性问题,组织经验交流,举办专题报告会、学术研讨会、现场交流会,编发资料和简报;

(三)推进产学研联盟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组织合作攻关、科技考察、参观、咨询、交流、展览活动;

(四)申请和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项目;

(五)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专题调查和软科学研究,开展科研机构管理升级工作;

(六)编辑出版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刊物,组织编译有关书籍和资料,建立网站等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七)密切与会员的联系,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服务。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合作交流、科技服务、调研咨询、项目论证、成果推广、编辑出版、维护会员权益。

第八条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志愿加入本会;

(三)具有研发功能的单位;

(四)提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单位。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特殊情况需换届延期的同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不能用鼓掌通过方式。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条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本会内设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资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五条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第四十六条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

第六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用于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经2010年6月30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上海市静安区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章程公示篇三

镇海区招宝山街道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

第二条 本会是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及从事社会组织管理和研究的单位、个人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服务、规范、发展”的原则,动员和依靠社会各界力量,加强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引导和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密切社区社会组织之间的联系和信息交流,推进社区社会组织的自律与互律,扩大社区社会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交往与合作,同时争取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在政府和社区社会组织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并整合组织资源推进社区服务和民主自治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镇海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设在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胜利路200号。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积极向会员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加强会员自律和互律,引导和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规范发展。

(二)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和信息交流,组织开展对外交流和宣传,扩大社区社会组织的社会影响。

(三)整合会员资源,发挥组织优势,开展各种社区公益活动,为社区居民提供便捷有效的社区服务。

(四)加强与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积极承接政府公共服务项目,在政府和社区社会组织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争取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

(六)培育和发展符合社会发展要求及社区建设需要的各类公益性、服务性社区社会组织,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七)建立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发挥其服务会员、服务社会的职能,构建社区居民生活服务体系。

(八)通过项目运作的方式,采取补贴、奖励的方法,为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评选表彰管理规范、作用发挥好的社区社会组织。

(九)承担和完成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为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与社区建设相关的招宝山街道范围内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会员为从事、关心和支持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实际工作者,或从事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理论研究的个人。凡拥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均可提出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信息咨询、维权等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和退会的自由;

(六)新增会员的推荐权。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信誉;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关心本会工作,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及时向本会提交人事变更、业务变动和即期变动的资料;

(五)自愿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通过聘请名誉会长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机构;

(八)决定分会机构、服务中心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有关领导和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会长。

第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是本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组织协调能力强;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会主要负责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 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三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批本会经费开支;

(五)处理本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向会长负责,受主管副会长的领导;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工作计划,协调分会机构、服务中心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分会机构、服务中心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分会机构、服务中心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任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银行存款利息;

(五)捐赠;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自愿交纳的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任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收支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务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本会终止时,债权债务由本会及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上海市静安区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章程公示篇四

社区社会组织章程

第一条 本社区社会组织名称为东宝区。

第二条

本社区社会组织性质:由社区居民自愿组成以及由社区居委会举办,主要在社区地域内活动,以服务社区居民、满足社区居民的不同需要为出发点,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娱乐为目的的公益性或互益性群众自发组织。

第三条

本组织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

本组织接受

社区居委会和

街道民政办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组织办公地址或活动场所为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四);

(五);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组织的会员须拥护本组织的章程,1

填写会员申请表,并积极参加本组织的各项活动。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民办非企业不需要此项)

第七条

本组织实行负责人会议制度。负责人会议主要是商议财务收支及召集会员对组织重大事项或活动进行决策。负责人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八条

本组织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关规章制度。第九条

负责人人选由社区提名,热心公益,本人自愿产生,报所在社区居委会批准。负责人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十条

本组织在本社区区域外开展活动,须事先报社区居委会同意。

第十一条

本组织终止动议须经会员讨论通过后报社区居委会审查,经街办同意后方可终止,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

街道核准之日起生效。

上海市静安区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章程公示篇五

上海市静安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静安区社会组织联合会。

第二条

本会是静安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非营利性、联合性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具有培育发展、管理协调、指导服务功能的枢纽型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社会组织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党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照《上海市静安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充分发挥枢纽型社会组织的作用,整合资源,增强活力,提升公信力,提高影响力,为实现静安现代化国际城区目标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485号501室。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坚持党建引领,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保证社会组织正确的政治方向,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凝聚人心、推动发展、促进和谐的重要作用。

(二)围绕社会组织发展需求,开展调查研究,为党和政府提供决策参考,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三)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开展指导咨询、人才培育、品牌建设,引导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公益招投标创投、规范化建设和文明单位创建,提升能力,促进自律。

(四)发挥平台优势,开展交流合作,推动社会组织资源共享和跨界合作。

(五)紧贴社情民意,积极为社会组织提供各类服务,畅通反映诉求渠道,维护社会组织合法权益。

(六)完成党和政府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党建指导、调查研究、指导咨询、业务培训、交流合作、反映诉求、协调服务、维护权益、宣传联络、评比表彰。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召开重大会议、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重大事项及在活动中发现重要社情动态、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凡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承认本会章程,履行本会义务,自愿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话语权、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后召开。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须经实际到会会员过半数同意,决议方为有效。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五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八)审批会员入会、除名和申诉;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调整或增补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可提议理事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须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负责人,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须经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督查年度工作计划;

(二)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三)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

(四)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会内设秘书处、业务指导部、宣传联络部、党建工作部等办事机构。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关于社会团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政府委托项目的收入;

(二)政府资助收入;

(三)社会捐赠收入;

(四)其他服务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不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和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单位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机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理事会对上年度工作报告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议,并由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本会上年度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管理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合法的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7年5月5日第二届第五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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