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国家创业政策(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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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家创业政策(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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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创业政策篇一

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报送哪些材料?

答:根据《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管理办法》(乌银发[2006]24号)第十三规定,借款人、贷款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下岗失业人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常住城镇户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本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贷款项目的有效材料;

4、贷款担保保证人提供担保的相关材料。

(二)城镇转业复员退役军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1、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常住城镇户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本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贷款项目的有效材料;

4、贷款担保保证人提供担保的相关材料。

(三)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常住城镇户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贷款项目的有效材料;

4、担保保证人提供担保的相关材料。

(四)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资产权属文件或证明;

4、贷款担保保证人提供担保的相关材料;

5、吸纳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6、与吸纳安置的城镇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为招用的城镇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创业人员如何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答:《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管理办法》(乌银发[2006]24号)第十条规定:

1、借款人应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填写《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对借款人提交材料初审推荐并签署意见,经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盖章后,县(区)劳动保障机构核定后,报担保机构考查和审核,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担保机构承诺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审查后给予核贷。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考查、审核符合条件的,送贷款经办银行。贷款经办银行审查核定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核贷。

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创业政策有哪些?

答:《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9]25号)第二条第六款第六条规定,鼓励低保人员和失业人员创业。享受低保的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其原享受的低保待遇可保留2年不变。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业的,可按照规定一次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用于创业 创业人员落户政策有哪些?

答:《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9]25号)第二条第六款第七项规定,准予创业成功人员落户。对原籍为农村的大中专毕业生及返乡创业农民工创业成功且稳定创业6个月以上的创业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可将户口由原籍所在地迁入创业就业地。

哪些创业人员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答:《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9]25号)第二条第六款第五项规定,初次创业人员创业成功并与被招用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其创业人员本人及其被招用的人员,可按照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对创业人员吸纳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还可享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贴。

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抵押及反担保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9]25号)第二条第六款第四项规定,放宽贷款抵(质)押品及反担保范围。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本人或其亲属、亲友的房屋(房产证)、存款、汽车、机器设备(有购置发票)、大件耐用消费品或有价证券,按规定经评估机构评估认可,均可作为抵(质)押品。返乡创业的农民工等创业人员也可通过土地或山林承包权及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对需提供反担保的创业人员,可用应收账款、商标、专利、股权、产权等动产或无形资金进行反担保。

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有哪些? 答:《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9]25号)第二条第六款第三项规定,放宽微利项目贷款额度。对创业人员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5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发放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到期确需展期的,可展期1年。信用社区推荐的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免予反担保。利用小额担保贷款创业经营在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对职工人数3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高污染、高耗能的企业除外)以及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展期的,展期不超过1年,展期不贴息,贷款期内按规定给予50%的贴息。

从事个体经营免交收费项目具体有哪些?

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对自治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新财非税[2008]23号)第二条规定,我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可以免交以下收费项目: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6、文化部门收取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7、广播电影电视部门收取的音像制品销售许可证工本费;

8、贸易行办收取的酒类经营许可证(零售备案登记证)工本费;

9、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10、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创业人员可以享受哪些收费优惠政策?

答:《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9]25号)第二条第六款第二项规定,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大中专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家庭服务业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吗?

答:新党发【2010】18号第二条第十五款规定,对通过灵活就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等实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按照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新党发【2010】18号第二条第十一款对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作了如下政策规定:

1、对初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创业备案”制度,备案期1年,不收取任何费用。对大中专毕业生初次创业申办企业的,实行注册资本“零首期缴纳”,自领取营业执照2年内缴足出资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2、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额度可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可延长至3年,到期确需展期的,可展期1年。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己经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按时足额还清贷款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可提供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3、对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实行用水与工业用水同价,用电与非普工业用电同价政策。

4、对初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大中专毕业生,免缴地方税收3年,减半征收地方税收2年。

大中专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可享受什么补贴政策?

答:新党发【2010】1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大中专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业促进法>办法》简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共7章52条,以扩大就业、市场就业、公平就业和统筹就业为主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就业法》有关法律内容和要求进行细化,制定相应具体措施,增加工作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实施办法》主要突出了防止就业歧视、采取多种措施支持就业、加强就业援助等几个方面的内容。

当前在个别地方、个别行业,就业歧视现象仍然存在。《实施办法》有针对性地细化防止就业歧视的相关内容,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或者残疾而受到歧视。对违反《实施办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实施办法》明确政府促进就业的工作机制,强化就业支持。一是运用财政手段支持就业。《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并专用于《实施办法》规定的事项。二是将现行有效的支持就业政策措施法制化,明确规定通过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支持大中专毕业生、特殊社会群体创业和就业。三是促进少数民族劳动者就业。体现促进就业兼顾公平、适当照顾的原则,《实施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招录、招聘人员,应当依照法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照顾。各类企业应当吸纳当地劳动者就业,并优先招用少数民族劳动者。企业招用当地劳动者就业的,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

在加强就业援助方面,《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措施,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办法》规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查证属实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合的就业岗位。

国家创业政策篇二

湖北8大新政促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注册“零首付”

创业最高可获50万元贷款,注册资本“零首付”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最新调查显示,我省每年高校毕业生近40万人,46%的毕业生认为有就业压力,28.4%的人感觉压力很大。

记者昨从省人社厅获悉,省政府日前出台《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8大新政助推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其中,大学毕业生创业最高可获50万元贷款、全省范围内注册资本可“零首付”等成为新政亮点。新政自今年1月起实施,有效期5年。

创业最高可贷款50万

记者查阅、比对了省政府、省教育厅、省工商局等之前出台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相关文件,发现此次新政的亮点之一是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大幅提高。

根据新政,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均可在创业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从事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10万元内、总额度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进行“捆绑式”贷款,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以前个人贷款和“捆绑式”贷款的上限分别为5万和20万元。此外,还首次明确市、州、县要设立相应的专项扶持资金,同时鼓励各类社会、民间和企业资金参与,引入风险投资基金,设立大学生创业引领基金,力争3年帮助1万名大学生实现创业,带动5万人就业,培育1000家创新型创业企业。

全省注册资本“零首付”

新政另一亮点是,放宽毕业生市场准入门槛。大学生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除经营前置审批的事项外,可申请试营业,免费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营业执照;6个月后继续经营的,换发正式营业执照。

省工商局去年3月出台政策,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武陵山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设立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内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除外),允许实行资本“零首付”。

此次新政则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大学生在其他区域设立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下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除外),允许实行资本“零首付”,相当于全省范围内创业都可“零首付”。

基层就业提前转正定级

新政在全省范围内,明确取消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毕业生在就业地、创业地办理城镇落户手续。

对到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武陵山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后级别工资高定1至2档;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三支一扶”等在农村基层服务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成绩加10分;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笔试成绩加5分,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用)等政策继续沿用。

今年起,省直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拿出不低于40%的岗位比例,聘用此类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新政链接

多举措鼓励接纳毕业生

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职工人数20%以上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

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企业新招毕业内(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的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承担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重大重点项目的,聘用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接纳高校毕业生见习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根据物价和经济发展状况,见习补贴实行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我国对于大学生自主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我国对于大学生自主创业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学毕业生在从事个体经营创业的时候可以享受到国家对于的税收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在创业的前三年可以享受每年最高8000元的税务优惠,其中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的出台极大的鼓励了大学生投身创业的激情,对大学生的创业起到了很好的引导作用。这种方式不仅能降低每年的大学生就业压力,而且也会对社会建设更有帮助。

在我国对于大学生创业的范围做了规定,在税务优惠政策方面更是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政策指出:从事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不享有大学生应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一观点受到了大家的热议,以上的很多行业有不少都是敏感行业,在另一个角度上是在暗示大学生不要从事以上列出的行业。学者们认为有所不妥,认为既然是鼓励大学生创业,那么大学生自主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就应该使用于

所有的合法的大学生自主创业项目,使大学生自主创业更加的宏观化,才能发挥青年人应有的激情和活力。

对于首次出台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其起到的积极作用还是得到大家的认可的。不仅能提高大学生创业的成功率,更重要的是对我国大学生创业的现状起到了很大的改观。有以前的空谈梦乡而转变成实际的行动。

国家创业政策篇三

大学生村官创业贷款四大优惠政策

为了扶持大学生村官创业,让他们贷得到款、贷得起款,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为大学生村干部创业富民提供金融服务支持的意见》。该《意见》给大学生村官制定了四大优惠政策:

一、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大学生村干部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可放大到8万元,从事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贷款规模可以扩大。

二、适当优惠贷款利率

大学生村干部创业贷款坚持微利原则,对优质的大学生村干部创业项目发放的贷款利率,金融机构将比照同等条件下其他贷款利率予以适当优惠。

三、创新贷款担保方式

大学生村干部创业小额贷款可采用抵押、质押,自然人担保、法人担保等多种担保形式。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发展农用生产设备、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押贷款,推动发展应收账款、股权、仓单等权利质押贷款。大力发展大学生村干部创业互保、联保贷款,扩大贷款覆盖面,提高贷款满足率。

四、采取灵活还款方式

根据大学生村干部创业的资金需求和还款能力,采取到期一次偿还、分期偿还等方式,减轻其短期偿还压力。

国家创业政策篇四

为更好理解政策精神,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有关专家接受本报采访,进行解读。专家特别指出,针对这些政策,各地、各部门将会出台相应细则,“现在是一 种方向性解读,具体事宜还要看相应细则。”(注:各条新规前的序号为政府文件内各条政策的序号,归类后排列有所变化)

降低门槛

1:实行“筹备期制度”

新规:实行创办企业筹备期制度,筹备期1年。筹备期间符合国家法定前置审批条件的,允许正常生产经营,并享受新设立企业相关政策;对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除其从事的行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只要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即允许生产经营。

解读:主要针对工商审批环节,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即新创办企业在工商注册手续不完备的情况下,比如营业执照没办下来,但只要已在工商部门备案,同时符合其他相关规定,即可在一年期限内展开生产经营,这即为筹备期。筹备期内,企业应完成各项手续的注册。

2:注册资本“零首付”

新规:对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公司制企业,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6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其余部分2年内到位。

解读:过去,高额的注册资金往往会让创业者望而却步。该条新政,实现了“零首付”注册资本,缓解小型创业者创业初期资金紧张的状况,使更多人产生创业热情。

3:土、林地经营权可“入股”

新规:对农民兴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土地、林地用途不变的情况下,允许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评估作价出资。

解读:过去我省并没有这种模式,最近两年,其他省份有所实践。该条政策,本着农民自愿原则,在相应条款规定下,允许农民以土、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评估作为投资成本创业,也可入股。

4:“驰名商标”出资比例不限

新规:创业者以“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作价出资组建股份公司,不受出资比例限制。

解读:根据相关法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在股份公司的出资比例,有其比例限制,如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70%”规定。吉林省这两条新规,在地方领域打破了这个限制百分比。5:其他证明“替代”房产证

新规:放宽创办企业经营场所限制。创业者不能提供企业经营场所产权证的,可凭房产部门出具使用权证明或银行产权抵押证明办理相关手续;农民创业者以私人住所为经营场所,不能出具产权证明的,可凭村委会出具使用权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解读:以前必须提供经营场所的产权证,现可用其他证明代替,市场准入门槛降低了。

6:冠省名更宽松

新规: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各类企业,经当地工商局认定,可直接报省工商局核准,冠“吉林”或“吉林省”名称。解读:各地对此限制门槛不同,一般而言,越发达地方要求注册资本越高。去年,我省在服务业行业已出台“50万元门槛”,今年放宽到其他行业。不过,过去我省企业申请“吉林”、“吉林省”名头,往往还不在于注册资本的问题,一般即使符合资格也很难申请下来。随着这条新政的颁布,虽然仍有认定、核准的把关过程,但能够冠“吉林”或“吉林省”的企业必将增多。

政策补贴

7:大学生创业享社保补贴

新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2年内免收劳动人事代理费,可比照灵活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免费享受创业项目、创业培训、信息咨询等联动服务。

解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士介绍,高校毕业生所交的劳动人事代理费,常是一些费用的统称,比如档案管理费。另外,专家指出,“免费享受的创业项目、创业培训、信息咨询”应指由政府相关部门所提供的服务。至于享受社保,则是解决了大学生创业过程中的后顾之忧。

8:专利出资不受比例限制

新规:科技人员以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自办企业资本金或在与企业合作中作价出资,不受出资比例限制。职务类成果可以作为出资资本,参股企业进行成果转化。对成果完成人,根据转化方式,按有关规定允许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或奖励。

解读:不但打破了无形资产出资比例限制,也将会更加促进我省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9:农民进城创业享社保补贴

新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进入省内城镇创业的农村劳动力,比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和社会保险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优先享受工商登记、创业培训、信息咨询、创业指导服务。解读:倾向于农民创业的政策。金融危机下,农民工就业成为大问题,这是对症下药的政策。

10:农民返乡创业予贴息

新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和就地就近从事二三产业创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比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利用闲置土地、闲置厂房、镇村边角地、宅基地内的空地、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荒山、荒滩等场地进行创业,允许通过村庄整治等方式盘活集体建设用地存量,将置换出来的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民工返乡创业,按低限标准收取集体非农用地行政事业性费用;农民工返乡创业属于政府贴息的项目,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优先吸纳辖区内返乡农民工。

解读:第10条与第9条都是扶持农民创业,一个显著区别是,农民返乡创业没有社保补贴,但同时也享有其他的优惠政策。

11:公务员“下海”留两年公职

新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愿申请到企业工作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同意,允许一段时间内保留原职务级别、编制、人事关系及工资福利待遇,但最长不超过2年;辞去公职的,辞职前工作年限,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所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助资金部分由同级财政按规定予以安排。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可比照执行,其他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自行确定,所需资金按经费来源渠道解决。

解读:2005年,省委组织部曾出台此方面相关规定。本次新政,条件更为宽松,同时增添了关于事业单位人员“下海”的规定。

12:高层次人才创业有补贴

新规:对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创办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所在地政府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

解读:所谓“一定数额的补贴”,根据各地政府财力而定。

减轻负担

13:新办小企业免费返税

新规:对新创办的年主营业务收入5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3年内免收和暂停各类收费,并按照企业实缴地方税额的一定比例,由当地财政给予最高限额2万元补贴,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解读:这是含金量最足的政策之一,放眼全国也是一项突破。免收,主要指地方收费项目;暂停,主要指国家收费项目。据测算,年主营收入5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每年缴地税最高为2万元,该条政策意味着这类小企业,在3年内所缴的地税,可能将会得到足额返还。

1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半

新规:对创业初期生产经营存在困难的小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3年内减半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解读:这是省残联为支持全民创业而提议的措施,目的是在特殊时期减轻一些企业的负担

15:办企业孵化基地3年免房产税

新规:对市(州)、县(市)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认定新创办的企业孵化基地,自用和通过出租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由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读:鼓励企业多办企业孵化基地,进而为更多的企业提供经营条件。

信贷支持

16:创立“创业资金”

新规:省、市(州)、县(市)政府设立全民创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贷款贴息、创业补贴、创业奖励、创业培训以及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等。

解读:先定下大方向,至于资金数量多少,要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来定。

17:提高“创业信贷比例”

新规:金融机构逐步提高对中小企业及个人创业的信贷比例;对还款及时、信誉良好的企业及个人,在贷款额度和期限上给予支持。

解读:我省将在今年加大信贷支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比如,省里今年将安排1亿元资金用于中小企业贷款贴息。

18:设立“贷款风险补偿金”

新规:省、市(州)、县(市)政府设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用于金融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及担保的损失补偿。

解读:财政出资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无疑是为鼓励金融机构给中小企业贷款。为中小企业补偿损失,也是在一定比例、一定要求下的补偿,不会无限放大。

19:10万元以下贷款免担保

新规: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确有资金困难的创业者,经贷款人同意,10万元以下贷款可免担保。

解读:我省企业从前贷款,一般没有担保是行不通的。这条规定,既让企业节省了贷款成本,也让企业更容易贷到资金。针对这条政策,我省已与金融机构主管部门进行了沟通,达成了一定共识。

资金奖励

20:用工多有奖励

新规:创业者每年可按规定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对创业成功人员,按其吸纳就业人数,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的资金补贴;对创业模范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解读:这种创业培训由政府有关部门主办。

21:创业好点子有奖

新规:省、市(州)、县(市)政府根据需要,面向社会开展创业项目征集活动,建立满足各类创业需求、投资小、见效快的项目库。对创业成功率高、拉动就业明显的项目提供人,给予2万到10万元奖励;对发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的项目提供人,给予10万到20万元奖励。奖金从全民创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解读:实干家们会有奖励,单纯动动脑也有奖励。总之,只要付出有利于全民创业,就会得到相应肯定。22:速享失业保险金

新规: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创业,凭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可一次性申请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就业困难人员中的低保对象首次创业,收入超过低保标准后,城市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6个月低保待遇,农村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1年低保待遇;对首次创业的残疾人,申报灵活就业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解读:允许一次性申领失业保险金,是为了解决这部分群体初期创业的资金问题。申领后,如果创业失败又失业了,在有关规定允许的条件下,可以再次申请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

23:早晚市不收费

新规:城镇临时开辟的创业街路、创业大市场,乡镇创办的“农村大集”,群众进场摆摊设点,不收任何费用。优化环境

24:创业者可“犯错”

新规:对创业者因非主观故意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规行为,实行“首次不处罚”预警制度。解读:以前发现创业者违规就罚,现在管理方式更加人性化。

25:交费前先看“明白卡”

新规:各执收执法部门对企业的所有收费项目、标准在政务大厅集中公示,经财政、物价、法制部门联审后,由政务大厅专用窗口发放“明白卡”,实行“一卡收费”,禁止任何单位卡外收费。

解读:此为借鉴外省市经验,一张卡上写明所有收费项目与标准,按卡交费,企业有权拒绝卡内没有登记的项目。26:“首办负责制”明晰责任

新规:各职能部门对涉及企业的审批事项实行一次性办理和限时办结。事涉同级多个部门或一个部门多个办事机构的,实行“首办负责制”、“并联审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一次性全面告知。

解读:“首办负责制”明晰部门职能、责任,并联审批缩短了审批行程,提高了行政效率,强化服务质量。27:严重“涉软”领导要检讨

新规:对违反《关于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的“十不准”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部门要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特别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照有关法律规章予以严肃处理。发生严重涉软问题,部门主要领导要在媒体公开检讨,一年内发生2起或2起以上严重涉软问题,调离领导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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