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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人员职业保障落实情况 检察机关履职保护制度篇一
赵予广
【摘要】面对新形势下日益增多的执法受阻、民警遭袭、恶意投诉事件,维护基层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解决民警在执法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已成为当前公安工作急需正确面对和妥善解决的现实问题。因此健全人民警察执法保障、待遇保障、安全保障、健康保障等制度有助于国家长治久安。
【关键词】执法待遇安全健康
一、人民警察职业保障现状分析
很多群众反映:警察如不值班,无论因私、因公都不愿着警服,为什么呢?原因有四:一是不值班遇到案件管不管不好界定,管是管不了,不管铁定有责任。二是警察执法无相关法律保护,导致在出警过程中受到挑衅和侵犯的现象比较普遍、办案中对民警进行诬告、陷害、辱骂和威胁等精神伤害的案件也急剧增加、暴力抗法、暴力袭警事件也时有发生(如上海6警察被杀一案)。三是同比差别大,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王凯读报”曾讲到:河北省赤城县和北京市延庆县山前山后相差20公里,老师工资一个是1800元,一个是6800元,造成了上访事件。且不说“安徽卫视”公布深圳公务人员工资起薪7,000-15,000元左右,也不说公安部领导所讲“警察工资高于地方略低于部队”,单说河北省多数地区工资3,000-4,000元左右,而张家口、承德地区只有2,000-3,000元。尤其一个省市内地区工资差别太大,如:同在宣化的北京驻宣铁路民警工资7,000-8,000元,补贴也非常到位,而当地民警工资2,000-3,000元,古人云“不患寡而患不均”,因此心理失衡是不得而知的结果。四是一个让人头痛的问题:很多单位制服与警服外观极其相似,导致群众对警察识别不清,表现突出的是保安和城管,经常是他们出了问题归结到公安机关。
笔者在百度网上搜索“每年警察伤亡”一词,显示2011年1月7日“凤凰网”资讯(原载《合肥晚报》)《中美警察伤亡对比报告》一文,指出:“1996-2001年(警察)年牺牲人数突破了500人,年均达到了484人。”2006年第35期(总第178期)《公安内参--袭警频发,挑战金色盾牌尊严》指出“袭警行为致民警月月有牺牲,天天在流血”。而从百度网搜索“每年军人伤亡”一词,除“出国维和(高薪)”有1、2人伤亡,基本没有任何数字。这个数据说明:和平时期公安是远远超过军队危险系数 1的国家执法机构,而干警工资和待遇却只和部队一级士官(三年兵)相当,更别提军官了。在这物价飞涨的时代(部分商家妖言惑众说涨物价是因公务员涨工资),二、三、四线城市、地区工资增幅几乎为零。既然“薪不如人”,不排除“有能力的人”另辟蹊径,因此提高干警待遇迫在眉睫。
二、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研究
(一)、执法保障
人民警察执行公务是依照国家法律履行职责的行为。《人民警察法》第5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但近年来,基层民警执法权益屡遭侵害。主要是:
①近年来不法分子公然暴力抗法增多,而这种极端藐视警察执法权力和司法公正的现象不能得到有效解决(造成“打了警察白打”印象);
②参与地方上访、拆迁、娱乐等非执法类场合执勤,典型的有湖南城管打死小贩警察抢尸事件(引发公安机关和群众矛盾);
③个别新闻媒体片面追求卖点、看点,捕风捉影、歪曲事实,甚至胡编乱造(影响民警形象和印象),一些网络谣言恶意中伤(导致公安机关威信下降);
④交通、工商、卫生、药监、质检、城管、保安、商场、煤气、自来水等非国家暴力机构佩戴类似警衔标志(出现国家执法随意化现象);
对策建议
⑴国家制定相关法律、出台强硬措施(群体性事件除外),尤其对明显有利于公安机关的案件,要对暴力抗法当事人重判、重处,并强化宣传。
⑵责令各地停止一切频繁非警务活动,公安机关全部由公安部统一直辖,所有非执法工作由厅、市机关协调。
⑶秘密责令全国媒体不得对公安机关进行恶意炒作,凡有此现象立即关停。
⑷各单位制服只可佩戴胸标(如单位、职务、姓名),绝不能出现类似(军)警衔标志。
(二)、待遇保障
①《河北省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实施办法》有一商讨之处::套改条件中第五款第一条“工作年限满20年且担任现职满3年的科员,可套改为一级警员”,那么二十年以下的呢?没有下文了……大家从工资表上可以看到民警都没有工龄工资,警衔差也只有12元,难道已工作19年和刚工作1年的人员工资待遇相同,会让人里觉得很平衡?或者刚工
作的新民警感觉自己很有发展和方向?及时封顶只会让民警丧失荣誉感和奋斗心。
②转业干部正连级(包括正连)以下,凡不够十八年的按二级警司待遇,就是工作了十七年也等同五年警校生。有人说部队兵龄和上学也算时间,好,减去5年,那么剩下的12年呢?
③上级领导考虑到了物价涨、基层苦,想给大家涨点工资,可是称呼有问题----“精神文明奖”,政策刚出台,就被告状信压了下来。原因是师出无名,凭什么大家一起干工作,有的人不文明呢?
④警察培训收取费用,然后通知回各单位报销,可是经常“泥牛入海”。
⑤县区警察工资不如市级警察、更不如省会警察,听北京公安处张家口段铁路民警说省会的警察也曾上访,恐怕都是因为差距太大吧?原因在于张家口铁路民警归口首都公安处,工资8000元;石家庄民警归口河北省,工资4000元。
对策建议
⑴警员职务套改应该分工龄、分年限,而且有后续。比如三年一个档或五年一个档,不能因为时间断绝了普通人的荣誉感和进取心。
⑵转业干部和警校干部同等待遇。转业干部目前占公安机关70%,政策制定的让人宽心才能鼓舞斗志。
⑶设臵公安民警生活补(按地区物价涨价差),工龄工资1年差100元、警衔1级差100元。此办法适用于全国民警或中国国籍公民。
⑷警校、军校培训同等待遇。是否可实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旅游景点免费。
⑸ “工作时平等薪资养廉,退休后高额薪金养老”。(2010年12月21日《法制日报》登载《日本:公务员收入官民一条线》称:日本工资标准拉式指数为98.5。即国家公务员工资水准为100,地方公务员工资为98.5。且德国、新加坡等国家也如此,都没有因为工资差别上访的案例,原因是“工资和待遇平等”。而香港警察很少有人乐意为一点蝇头小利出卖自己的后半生,原因是高薪养老。平薪养廉解决地方薪金混乱局面;高薪养廉解决离退休人员后顾之忧。所以笔者建议:平薪养廉保少壮,高薪养廉管老朽。这样能为国家阻断腐败的源头,并能为国家节省高薪的开支。
⑹公安机关是一支准军事化队伍,是和平时期流血牺牲最大的队伍,是不是可以仿照部队模式,由国家财政部或公安部直接拨付工资,这样既可以解决各地公安民警工资严重不一致的问题,也可以达到工资高于地方、略低于部队的标准。
(三)、安全保障
①国家法律没有硬性规定保护警察。
②很多警察工作很多年,从未见过枪,当出现紧急情况时,不要说群众,有时连自己也保护不了,出现了“打不赢、跑不动、不敢追”的常见现象,说明当前警察训练是不够的。
③在九十年代的政治书上就曾指出公安机关是国家暴力机构,所以老警察都说:当年30个人打架,1个警察就能把人带回派出所;现在坏人、好人都不怕警察,3个人打架,30个人不一定能把人带回来。
对策建议
⑴延用、借鉴美国和香港法律,保障民警安全。
⑵强化民警调解、枪械、体能训练。
⑶制服随身携带微型录音、录相设备,凡录有袭警证据,当事人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健康保障
①警察工作危险,民警外出办案时受到伤害后经常得不到妥善救治。
对策建议
⑴民警生病、受伤时与军人一样享受同等待遇(可与部队医院连锁挂钩)。
参考文献:
[01]2011年1月7日“凤凰网”(原载《合肥晚报》)《中美警察伤亡对比报告》
[02]《河北省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实施办法》
[03]2012年9月15日“人民信访网”《新形势下信访工作如何做好源头预防》
检察人员职业保障落实情况 检察机关履职保护制度篇二
健全完善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化检察工作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在于解决检察官的后顾之忧,使其能免受外界干扰独立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司法公正。要确保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就必须积极推进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改革,健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职业保障机制。
一、检察人员职业保障现状、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立法不健全
我国目前没有系统的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制度,绝大多数检察从业人员对检察人员职业保障缺乏足够的了解,认识程度不够,许多人在观念上将检察人员等同于一般的公务员,缺少对其职业特殊性和风险性的足够认识,检察人员得不到相应的尊重和保护。虽然《公务员法》《检察官法》对检察人员的职业保障作了一定的规定,但只是一个原则的、框架式的轮廓,规定得不够具体全面,保护主体、运行程序等均不明确,特别是缺乏严密的程序,可操作性不强,在实际的执行中,检察官应该享有的很多保障落不到实处,在实践中往往起不到应有的保障作用。
(二)检察人员身份保障得不到有效保障
目前,我国还未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检察官身份保障制度,未能实现检察官任职的终身制。在许多情况下,检察官还面临着失去检察官身份的风险。如《检察官法》第14条第(2)、第(3)项规定的检察官免职理由是:“调出本检察院的”、“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将检察官“调出本检察院”或进行“职务变动”,法律并未作进一步规定。第14条规定“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检察官可以予以辞退。那么,“不胜任现职工作”又应该由什么机构来认定?法律也没有作明确说明。宽泛的事由标准和简单的程序,使检察官缺乏足够的身份保障。就目前检察机关人事、财政保障管理属地化的状况而言,如果没有稳固的身份保障,检察官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实现控告权,对妨碍检察官履行职责的行为缺乏法律保护,而强求其顶着巨大的压力“甘于清贫,不畏权贵,不怕牺牲,勇于奉献”是非常困难的。
(三)检察机关干部职级配备较低
目前,检察机关大都严格执行劳人薪[1988]5号文件和[2002]高检政发第44号文件的要求,即:省辖市级院处级干部与全院处级以下工作人员之比一般为1:4.2,最高不超过1:
3.5;科级干部与全院科级以下工作人员之比一般为1:1.6,最高为1:1.3。基层院科级干部与全院科级以下工作人员之比一般为1:1.6,最高为1:1.3。但在实际的检察干部职级中,大都低于这个标准,一般基层院检察人员科级与科员比例约为1:2,有些基层院甚至达到了1:2.5--1:4,与同级党政机关的干部职级有很大的差距。以某市为例:该市某局职级比例,县级:科级:科员约为7:6:1;而该市检察院职级比例,县级:科级:科员约为1:2:1;从基层看,该市某区委组织部,科级与科员比例约为4:1;而该市县级检察院除检察长为副县级外,其他人员科级与科员比例约为1:2。通过上述数据比较不难看出,与同级党政机关相比,检察机关干部职级比例明显偏低,检察人员上升空间小,培训机制不健全,知识难更新,使检察人员没有充分的职业荣誉感和崇高的社会地位。
(四)检察人员的经济保障落实不到位
在我国,检察官属于司法类公务员,其工资、待遇与其他种类公务员几乎没有差别,甚至低于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的公务员,与检察官职业资格的高要求形成了鲜明的反比。从优待检落不到实处,检察人员的福利待遇偏低偏少,因各地财政原因,某些基层院仅仅能解决温饱问题,检察人员的医疗、教育、培训等没有经费保障,检察官等级津贴虽然已经下发文件,但执行过程中仍是困难重重,很大部分基层院的检察官津贴尚未落实,即使落实也不能同警衔一样固定到基本工资中,随着检察官身份的免除而取消,在检察机关内部,检察官待遇还低于处于辅助地位的司法警察。
检察官政治、福利待遇偏低,职业保障不到位,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检察人员的发展和进步,检察官专业化和职业化逐渐被淡化、被误导,致使许多优秀人才不愿选择检察官职业,基层检察官后继乏人的问题越来越突出,阻碍了检察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甚至不少检察院检察官一旦通过了司法考试便选择转行当律师或从事其他职业,检察人才流失现象也越来越严重。
二、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应涵盖的内容
(一)检察官的职权保障
检察官的职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职权的再分配,基于检察官职务而产生,是检察官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的支配力。根据规定,检察官的职权保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具备的职权和工作条件。检察官拥有检察职权不仅是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必要条件,而且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的基本保障。国家赋予检察官职权的同时,应当为检察官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办公场所、技术装备、交通通讯工具、服装及办公用品等。同时,为确保检察官把主要精力用在把握案件事实、分析案件证据、研究法律适用上,办案中的事务工作,如记录、通知、复印等应由检察官之外的人员专司其职,检察官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助手。二是检察官履行职责应保持对外独立性。根据《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检察官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任何来自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有权予以抵制。对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干涉检察官依法履行检察职责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检察官的身份保障
检察官的身份保障是指检察官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任命,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完善的检察官身份保障制度,首先应实行检察官终身制,检察官一经任用,一般不得违反检察官个人的愿意将其罢免、转职、停职、减薪或调换工作,只有依照法定条件,才能予以弹劾、撤职、调离或令其提前退休。这样才能解除检察官的后顾之忧,使其免受外部干扰而能依法行使职权。其次是保障检察官具有崇高的职业荣誉感,赋予检察官与其特殊责任相适应的较高社会地位,增强检察官的社会威望,增强社会对检察官执法的认同感。再次是完善检察官等级制度,逐步实现检察官待遇与检察官等级相配套,强化检察官的身份保障。
(三)检察官的经济保障
检察官的经济保障包括检察人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实行定期增资制度,享受国家规定的检察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检察官法》就此作了如下规定:一是检察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检察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二是检察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检察官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前晋升工资。三是检察官享受国家规定的检察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
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因此,检察官的薪金和其他待遇必须得到充分保障,并与其地位、尊严和职务责任相适应,同时还应随物价的增长而加以适当的调整,从而为公正执法奠定基础。
三、健全完善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制度的建议
健全完善检察人员的职业保障制度,应紧紧围绕中央11号文件精神和《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以有利于履行检察职责为标准,以实现职业保障法制化、多样化、合理化为目标,认真改革,扎实推进,既要符合检察工作的发展需要,又要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既要体现出检察官的职业特性需求,又要考虑到目前的社会现状;既要内容全面、细致、到位,又要进行系统的规划,使执行操作深化、细化、具体化,便于开展工作。
(一)建立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深化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科学规范检察官职位,将检察人员按照不同职位层次进行管理,明确规定职位的工作职责及担任该职位所需要的资格条件,健全分类管理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畅通检察人员竞争、保障渠道,建立严格的检察人员准入、晋升、考评、保障等制度,建立健全有利于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办案机制。一是职业独立,检察官与其他国家官职严格区分,不得相互转任。二是检察官职务独立,检察官具有行使检察权的权限,检察官职务独立允许并要求检察官在履行职务时保持独立性,逐步健全和完善主诉(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违法办案责任追究制度、检察官业务监督制度、检察官的惩戒制度和培训制度等,对检察人员的职业保障严格依法进行。
(二)建立单独的检察人员职数比例
检察人员在公务员序列中属司法类公务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相对的独立性。进入检察官序列,既要求通过公务员考试,又要求通过司法考试,对检察人员的素质要求明显高于一般公务员。同时,检察人员的工作岗位比较固定,虽然有一定流动,但基本上局限于检察系统之内,因此检察人员的梯队更新主要从系统内部产生,由此人员储备显得极为重要。目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类刑事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的发案数量逐年上升,近几年大部分检察机关办案数量与恢复重建时相比已经翻了几番。特别是构建平安、和谐社会的新目标给检察机关提出了新任务和新要求,使检察机关的工作量日益加
大,但检察人员增加的速度却远远低于检察工作量的上升速度,绝大部分检察人员经常加班加点,超负荷工作。因此,应在科学分析、参照各地人口、经济发展状况、检察工作量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适当高于一般公务员的独立的检察人员职数比例。
(三)建立单独的检察官职务序列和单独的检察官工资序列
检察人员属于特殊公务员,应建立区别于一般公务员的、独立的职务序列和工资、待遇标准。一是法律的明确授权。《公务员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条规定从法律层面上为制定检察人员特殊职数比例和不同于一般公务员的工资、待遇标准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宪法》规定了我国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由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军事机关等组成,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处于同一位阶,所以不能单纯的将检察机关等同于行政机关的组成部门(局、委、办等),当然也就不能将检察人员等同于行政机关组成部门的普通公务员。三是检察工作的特殊性质。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人员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依法提起国家公诉,对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等进行监督,依法查办职务犯罪。要提高法律监督、查办职务犯罪的力度,就有必要建立不同于普通公务员检察人员职级序列,而且检察人员职级序列应高于普通公务员职级序列,这样才有利于行使监督权。四是检察官具有国家官员和专业人员的双重属性,其工作性质和职责特点所决定的专业性,是重要的属性,其严格的任免程序和法律监督者的尊严应该得到相应的物质保障和权利保障。《检察官法》第39条也作了明确规定:“检察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检察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所以有必要建立不同于一般公务员的工资、待遇标准。在具体操作中,一是要以检察官职务和等级作为确定检察官职责、晋升、待遇的基本依据,在“检察官”的四个等级实行自然晋升,规定各级检察官的最低任职年限,任职年限届满无违法违纪行为的,自然晋升到上一个级别。二是建立与检察官等级制度相配套的单独的检察官工资序列,并积极争取人事、财政部门支持,参照警衔方式,将检察官津贴纳入基本工资,实行终身制。
健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职业保障制度,是推进检察体制改革,加快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提升检察人员整体素质和法律监督能力的重要举措,必须不断加大改革力度,狠抓落实,确保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人员在充分的职业保障下,以精湛的工作水平、饱满的工作
热情依法公正地独立行使检察权,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胜利作出积极的贡献。
检察人员职业保障落实情况 检察机关履职保护制度篇三
浅谈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内容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及我国经济体制的迅速转轨,经济结构转型的加速进行,客观上要求我们建立一套与之相适应的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各层对于社会保障中的养老﹑失业﹑救济﹑就业等也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如何尽快健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战略目标之一
关键词: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概况
1982年我国在国家“七五”计划中提出将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保障制度,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四项内容。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保障内容也在不断扩大和完善,诸如社会互助和个人储蓄积累等重要项目也被包括进来。90年代后期建立了下岗职工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及社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发放制度,并进一步推进了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障等制度的完善,逐渐建立起“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障体制,确保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保障水平逐步提高,保障渠道得到进一步拓宽。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人口老龄化的巨大压力
我国在未完全实现现代化的情况下过早地进入了人口老龄化社会,并且老龄化速度比较快,在不到10年的时间里就达到了西方国家三﹑四十年甚至半个世纪才达到的老龄化阶段。1999年2月20日,我国正式进入老年型社会,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出台和推广,“四老一小”家庭逐渐增多,预计到2050年我国人口老龄化将比世界更为严重。
(二)农民工保障难问题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占总人口70%,虽然在近几年来,农民工大量注入城镇,这一方向有利于加快城市化进程,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社会保障体系纳入农民工群体,但还有占总人口的2/3的农民无法享受社会保障制度,这一问题随着农民收入逐年下降也变的日益突出。
(三)多元化就业格局的严峻挑战
我国在劳动力长期供大于求﹑供求矛盾尖锐的情况下实行经济转型和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面对经济全球化﹑国际竞争加剧的大环境,我国的就业格局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其结果就业双向选择,人员流动加速,供求矛盾凸现,失业问题已称为社会经济生活的“常态”,从而给我国的社会保障带来压力。
(四)社会保障法规尚不健全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法规,很多是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问题时的应急产物,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例如经济体制改革涉及国企改革,面临破产、职工安置等现实问题使资产重组、企业改制、破产兼并举步艰难时,才开始考虑到是失业保险立法的时机;抗洪救灾时遇到救灾无秩序问题时,才感到缺少救灾立法等等,立法行动总是落后在经济发展的后面,处于一种被动状态。由于社会保障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争仪案件的处理,也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三、健全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在坚持统账结合、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的前提下,针对现阶段各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有些地区甚至还停留在县级统筹的现实,要逐步从这种低层次统筹迈向更高目标,要依法建立健全省级调济基金、完善市级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最后在条件具备时实现基本养老保险金基础部分的全国统筹。养老保险基本制度要实行统一的现收现付的国民养老金制度,覆盖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非正规就业人员、乡镇企业职工、农民工,由国家强制实施。同时,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强制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并鼓励其他单位自愿参加,以对国民养老金进行补充。国家还应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参保自愿性的商业保险,进一步提高个人养老保障水平。
(二)建立适应新的就业格局的社会保障制度
为适应就业格局的多元化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做出相应的改革和调整。首先,要从根本上转变观念,把非正规就业人群纳入保障范围内,转变单纯以正规就业人群作为社会保障主要对象和社会保障必须依托用人单位的传统观念。同时,由于非正规就业者缴费能力相对较弱,因此保障水平要做出适度合理的调整,实行低标准准入,制定多层次的缴费标准,以满足不同层次的保障需求,使大多数非正规就业者能切实可行地得到保障。其次,社会保障机构应设置个人服务窗口,简化个人参保程序,使跟人参保者参保登记﹑缴费﹑转移和接续社会保障关系更加省时快捷,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最后,由于我国各地区之间贫富差距较大,因此要针对不同地区的保障需求,完善保障体系,使各类保障能最大限度低满足各类人群的不同需求层次。以医疗保险为例,有些地区对收入水平低、退休人员比例高的企业参加医疗保险有顾虑,怕基金承受不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功能就是均衡企业负担,化解职工疾病风险,不应当嫌贫爱富,企业凡是有参保意愿、有缴费能力的都应允许立即参保,而对长期停产﹑半停产﹑没有缴费能力的企业,各级政府也应尽可能解决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法律﹑法规
我们要把社会保障立法作为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放在突出的位置上,抓紧制定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目前,通过立法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已成为当务之急。社会保障的核心法律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因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尽快制定颁布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同时,由国务院尽快制定和颁布与该法相配套的一系列条例,以保证社会保险工作有法可依。
(四)健全失业保险制度
要尽快实现国有职工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这是基于下岗职工现象将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这一政策的终结而逐步消失而提出的,它是当前正在推进的工作,也是近年内必须完成好的保障改革任务。
参考资料:
[1]国务院发展中心课题组《中国养老保障制度改革》
[2]张左己《中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进展》
[3]格里米斯《社会经济学》2000年第一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检察人员职业保障落实情况 检察机关履职保护制度篇四
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完善已经成为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社会保障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稳定发展的大局。社会保障体系是否健全、这方面的法制是否完备,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会产生直接的影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必然会造成一部分劳动者被迫退出或者暂时退出劳动岗位,带来本人及其家庭经济和生活的困难,需要国家提供生活保障。社会成员在年老、体弱、疾病、伤残、遭遇灾害等情况下,也需要国家提供物质帮助或者给予救济,以维持本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近年来我国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仍面临着人口老龄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就业形式日益多元化等严峻挑战。为了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今后应采取一系列措施,建立健全各项社会保障制度。
要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逐步建立覆盖城乡所有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体系。从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社会保障最初只覆盖工业工人,随后依次逐渐扩展到商业和第三产业的劳动者、公务人员和农业工人、个体劳动者和小业主,甚至工薪劳动者的配偶。扩大社会保障范围,使之逐步覆盖城乡所有劳动者,这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长期奋斗目标,也是实现社会保障制度公平性的必然要求。
合理确定支付水平,使社会保障水平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根据我国人口众多、年龄结构老化、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较低、未来社会保障负担沉重的现实情况,再考虑到国家层面上的社会保障资源严重不足,经济不景气时社会保障支出反而会急剧增长,因此,在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的时候,支付起点应相对低一些,社会保障制度的受益者从整体上只能享受低层次的社会保障水平。低保障、广覆盖应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长期政策选择。
针对国民保障需求的多元化,建立多样化的社会保障模式。我国应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注重结合自己的国情与国力,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模式。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决定了国家建立的基本保障制度只能起到基础性作用,解决国民在遇到收入风险时的基本生活问题,尚无法满足人们多元化的需求。这样,补充保险或政府鼓励的基本保障以外的其他保障选择就显得十分重要。多样化的社会保障模式由多功能的社会救助体系和包括国家强制的最低水平的社会保险、由缴费决定或自愿购买的补充保险在内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构成。
要扩大筹资渠道,实现社会保障基金来源多元化。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以往主要采用现收现付制。这种模式既不公平,也不能筹集到足够的基金以备未来之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均寿命延长,老龄化社会到来,人们对生活质量和健康质量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要求社会保障既能体现自己养活自己的原则,又能够筹集到足够的资金以备将来使用。这就要求实行多样化的筹资模式,即实行以部分积累制为主体,现收现付制和完全积累制并存,个人账户制、捐赠、发行彩票和可降低管理成本的志愿者服务等形式相结合的多种来源渠道的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模式。
加强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形成法治化、规范化、高效化的社会保障运行管理体制。依法办事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要求。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运行、管理只有以法律为依据,才能公平、高效、健康地发展。
社会保障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定的稳定器、安全阀,事关广大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因此,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完善社会福利,从而维护社会稳定。
检察人员职业保障落实情况 检察机关履职保护制度篇五
健全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
实践与思考
马田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邝良平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一环,是保障民生、发展民生的基础,是社会和谐稳定的最后一道“安全网”。近年来,我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制度健全、资金落实、管理有序、操作规范、群众满意”的工作目标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宗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无到有,逐步健全完善,有效保障了全镇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为促进全镇科学和谐率先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全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现状
城乡低保制度,是政府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群众给予差额补助的社会救助制度。目前,我镇城镇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180元,农村低保标准分为三类:a类50元、b类35元、c类20元。全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1870户、1967人,其中,农村低保对象三类1120户。城乡低保制度的全面建立和实施,标志着我镇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的最后一道保障网编织成形,较好地发挥了社会保障的“兜底”作用,保障了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体的关爱,促进了全镇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维护了社会稳定。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本特征
1、年龄偏大。调查显示,年龄在40岁以上的最多,占55.7%,其次是18-40岁的占25.7%,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占18.5%。由此可见,低保对象多属于中老年群体,而他们是家庭生活的依靠。
2、文化程度偏低。家庭成员文化程度低是低收入家庭的一个重要特征。调查显示,在低保对象中,文盲占10.1%,小学文化程度的占44.1%,初中文化程度的占30.3%,高中、中专文化程度的占8.6%,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3.9%。从低收入家庭成员的文化程度分不看,呈现出中间高两头低的现象,小学和初中文化程度所占比例高达54.1%,可见,低收入家庭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这就造成其缺乏就业竞争力,即使就了业,也只局限在一些技能要求低,劳动强度大的工作岗位,其收入水平自然较低。
3、从业偏少。在现有的低保家庭中,单一务农的占88.4%,有固定工作的占0.5%,打零工的占1.6%,在家闲居、无业的占9.4%。
三、健全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做法及成效
(一)健全完善城乡低保管理机制,实现应保尽保的工作目标
1、规范审批程序,实现阳光操作。城乡低保制度政策性强,且涉及贫困群体的切身利益,在实施过程中建立了“评审程序化、公示规范化、发放社会化、监督多元化、管理动态化、建档标准化”的工作运行机制,通过健全完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确保不错保、不漏保及应保尽保目标的实现。在办理低保过程中严格按照本人申请,村(居)委会把关,镇民政办初审、交民政局相关科室审核、再由主管领导审批的程序进行。在实际工作中,全面推行了“看、问、算、议、示、查、审”七步工作法,严把审批程序关,保证了城乡低保对象“该纳入的一个不漏,不该纳入的一个不留”。
2、努力构建镇、村(居)委会、组三级“低保”动态管理网络。完善城乡低保动态管理,是确保“应保尽保”、打造“阳光低保”的重要手段。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建立了低保对象定期复审制度,对再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家庭,实行重点监控,坚持按季复核;建立了低保再就业联动机制,多渠道为低保对象创造就业条件和机会,增加低保家庭收入,使之逐步退出低保。通过加强动态管理,做到了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二)共享改革发展成果,逐步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1、建立低保标准政策增长机制。按照县政府政策规定并结合全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起低保标准随全镇群众生活水平提高和物价上涨幅度相应提高的增长机制,自2007年至今先后五次提高了农村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居民保障标准由2003年的每人每月5元提高到现在的每人每月50元,城镇居民保障标准由2001年的每人每月40元提高到现在的每人每月180元,切实保障了城镇困难群众的生活权益。
2、建立城镇低保对象分类救助制度。为促进城镇低保工作更加科学、规范,2005年根据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实行分类救助的通知》要求,全镇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制度。该制度按照城镇特困人员致贫原因、身体状况、劳动能力、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的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救助标准,实施分类救助。目前,全镇城镇低保家庭中的 40名重残人员、50个丧偶单亲且子女在学家庭、18名重病患者及30名三无人员、20名义务教育学生、70名60周岁以上老人都按不同比例上浮了低保金。
3、建立基本生活必须品价格上涨与困难群众生活补助联动机制。针对2007年以来全市生活必需品价格不断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带来一定影响的实际情况,为确保低保家庭生活水平不因价格上涨而降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镇建立了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与困难群体生活补助联动机制,即当价格指数上涨超过3%时,向城镇低保对象发放价格补贴。
4、建立医疗、住房、教育、采暖等专项救助制度 一是深入开展农村大病救助和城镇医疗救助工作。针对农村低保、五保对象看病难的问题,自2007年起,建立了大病救助制度,对患有心肌梗死、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等23种重病、大病的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每人每年最高给予3000元的救助,有效提高了农村低保、五保对象的医疗保障水平。2007年至2009年共救助农村低保和五保对象108人,累计发放农村大病救助资金28万元。完成了低保、五保对象大病救助工作与新农合制度的衔接,农村低保和五保对象全部参加了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由镇、村财政负担。
二是稳步实施农村贫困对象安居工程。为改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条件,从2008年起我镇启动了为期三年,并被列为镇级重点工程的农村困难群众安居工程。在资金筹措上采取了“县里救济点、镇补点、村(居)帮点、个人筹点”的“四个一点”的建房资金筹集方式,其中县财政补助标准为翻建住房每户补助10000元,大修住房每户补助3000—5000元,从而有效保障了安居工程的顺利进行。2008年,发放救助资金16万元。2009年,11户困难群众危旧住房翻建大修工作。
(三)方便群众、服务基层,实现了城镇低保金社会化发放
为保证全镇低保对象及时、方便、足额领取到保障金,提高为民服务水平,我镇建立起城镇低保金社会化发放的新模式,保证了低保对象及时足额领取到保障金。
(四)健全完善“政府主管、部门落实、社会参与”的低保工作机制,推动城乡低保工作有效开展
镇党委、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城镇低保工作,把低保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城镇低保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在低保工作中,民政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了对全镇城镇低保制度的日常管理和对基层业务的指导;财政所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不断调整支出结构,为全镇城镇低保工作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劳动保障、教育、卫生、国土等部门充分履行各自职责,发挥各自优势,做好了与城镇低保制度的衔接;电视台加大了对城镇低保工作的宣传力度,宣传政策,反映成果,报道典型,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社会各界也积极参与城镇低保的民主评议工作,确保了城镇低保工作公开透明和公平公正。通过政府主管,部门落实、社会参与有效地促进了全区低保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个别村(居)低保政策执行有偏差。一是认识不到位。少数村街干部、群众认识有偏差,把低保作为拆迁、征地的承诺条件,有的群众认为只要下岗就可享受低保,只要有《残疾证》就可以享受低保。二是能进不能出的问题比较突出,许多低保户家庭收入发生变化时不如实申报,尤其是家庭收入超过低保标准,要取消其低保待遇时,往往对工作人员发泄不满情绪,甚至无理取闹。三是居民收入核准难,由于我国就业的多样性,造成家庭收入多元化,而且大多是现金收入,如本人不如实申报很难核实;城镇人户分离,造成跟踪调查难;农村居住分散和收入的不确定性,给家庭收入调查核实增加了工作量和工作难度。
(二)对低保“边缘户”和因突发事故造成的临时困难户还不能完全做到及时有效救助。由于低保政策规定只计算家庭收入,不考虑家庭支出,有少数家庭收入虽略高于低保标准,但因病、因灾等原因造成家庭开支较大,有的甚至收不抵支,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有的碰上天灾人祸等突发性事故,造成家庭临时困难,这些群体对享受社会救助政策的需求日趋强烈,但这些目前还不能纳入低保范围,只能通过临时救助予以解决。
(三)基层工作力量薄弱。近年来,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社会救助业务不断拓展,任务成倍增加,新增城镇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大病救助以及其他配套社会救助工作,再加上传统的救灾救济、优抚安臵、村民自治等相关工作,民政办工作量大幅增加。政策性强、服务对象多、覆盖范围广的社会救助全面实施后,镇、村两级的社会救助工作量和工作难度空前加大,并呈继续加大之势。在此情况下,基层救助队伍建设明显滞后,原有力量已不能适应现有工作需要,我镇有4个居委会、两个行政村、36个单位,只靠民政助理员、居委会干部负责低保、五保、优抚、安臵、政建、老龄等十多项民政工作,这些工作不仅政策性强,且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要求每项工作都要干实、干细,加上镇、村(居)的中心工作,民政助理巨大的工作量与基层民政力量薄弱形成强烈反差。
五、保障民生、发展民生,推进城镇低保工作科学有序开展的几点思考
(一)整合社会资源,实现城镇低保工作系统化、联动化。进一步加大部门协调配合力度,建立低保人员信息库,推进民政、工商、劳动、房管、金融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避免民政部门孤军作战,使不直接参与救助保障工作的职能部门、社会组织,也要从减轻政府负担,更好服务社会的角度,积极配合做好城镇社会救助保障工作。
(二)建立再就业联动机制。依托城镇社区建设的有利时机,努力开拓和启动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推荐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实现再就业,实现社会救助工作由“输血型”向“造血型”转变,从根本上帮助低保对象脱贫。
(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促进城镇低保工作健康发展。加强宣传教育,通过新闻媒体等舆论宣传,让群众了解低保的基本政策、性质和意义,引导困难群众及时申请低保,脱贫后积极走出低保。加强素质教育,努力培育低保对象自立自强的先进典型,通过典型引路,帮助低保对象树立“自立自强光荣、骗保懒惰可耻”的观念,鼓励部分有隐性收入或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主动申请退保。加强技能培训,帮助部分低保对象上岗就业,通过自身的努力,摆脱贫困,勤劳致富。
(四)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素质,建立专业化工作队伍。进一步加强城镇低保工作机构建设,整合人力资源,落实工作经费。加强对各级低保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确保基层工作人员不仅有过硬的专业知识,还有相应的爱心和耐心。同时加强“三支队伍”建设,既通过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社会志愿者队伍建设,构建行政力量为主导、专业力量为支撑、公众力量为基础的社会救助保障人力资源格局。
(五)推动政府救助和社会互助同步运转提高救助实效。政府是社会救助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但在有限的财力下,政府救助还停留在大范围、广覆盖、低标准的层面上,在这种情况下,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就成为了必然。民间救助方式灵活,可以是接对帮扶、社会互助,也可以是慈善捐助。尤其要大力发展慈善事业,要通过加大慈善宣传力度,提高全镇社会各界对慈善事业的认识,树立扶危济困的慈善理念。要根据全镇社会的发展,大力培育和支持各类慈善机构,不断完善慈善工作机制,创新慈善活动方式,创立特色慈善品牌,扩大慈善影响,提高慈善组织在全镇的公信力和劝募能力,形成相对稳定的慈善资金来源,力争使慈善捐助成为社会救助保障网的重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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