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无形资产摊销的核算要求 企业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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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无形资产摊销的核算要求 企业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五篇)
时间:2023-01-11 16:53:04     小编:zd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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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摊销的核算要求 企业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篇一

无形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小企业的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

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涉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号)第六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涉税提示】

在无形资产的界定上,《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小企业会计准则》界定的无形资产强调其可辨认性,不包括商誉,企业所得税法界定的无形资产包括商誉。

无形资产摊销的核算要求 企业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篇二

无形资产摊销

一.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及其摊销期限的确定

无形资产应当在其使用寿命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根据其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无形资产的摊销期自其可供使用时开始至停止使用或出售时止。当月增加的无形资产当月开始摊销,当月报废的无形资产当月停止摊销。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小企业不能可靠估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摊销期不得低于10年。

二.无形资产摊销的账务处理

小企业应设置“累计摊销”科目,核算小企业对无形资产计提的累计摊销。该科目应按照无形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小企业按月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的无形资产摊销,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的受益对象,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科目,处置无形资产时还应同时结转累计摊销。

【涉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号)第六十七条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例】甲公司2×13年1月对某非专利技术和某商标权进行摊销。该非专利技术用于产品的生产,其实际成本为360 000元,没有合同受益年限和法律有效年限,企业按10年的期限摊销;该商标权的实际成本为600 000元,使用寿命10年。则甲公司每月摊销时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制造费用3 000

管理费用5 000

贷:累计摊销8 000

无形资产摊销的核算要求 企业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篇三

无形资产出租

小企业出租无形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计提出租无形资产摊销额时,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等科目。

【涉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号)第二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例】甲公司将其拥有的商标权出租给a企业使用,适用的营业税税率5%。出租合同规定,承租方每年支付使用费80 000元。该项无形资产的年摊销额为32 000元。则甲公司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1)收到使用费时:

借:银行存款8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80 000

(2)摊销无形资产价值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32 000

贷:累计摊销32 000

(3)计算应缴营业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4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4 000

【税务处理】

本例承租方按年支付使用费,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法确认收入的时间一致。

无形资产摊销的核算要求 企业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篇四

其他业务收入的核算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小企业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销售材料等实现的收入。

小企业应设置“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小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该科目应按照其他业务收入种类进行明细核算。月末,可将该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

小企业确认其他业务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对于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业务,参见“资产”部分的有关内容,这里主要说明材料销售的核算。

小企业销售材料,应按售价和应收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计提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月份终了,按出售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

【例】甲公司2×13年2月销售材料一批,开出普通发票一张,售价为9 360元,货款收到并存人银行。该批材料的成本为5 000元。则甲公司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1)确认销售材料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9 360

贷:其他业务收入8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360

(2)结转原材料的实际成本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5 000

贷:原材料5 000

无形资产摊销的核算要求 企业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篇五

纳税人的无形资产专利研发费应如何摊销

我是一家生产乳化炸药企业的财务负责人。近日,我市地税局稽查局在对我公司进行2003和2004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时,对我公司两个的企业所得税核算和申报情况提出了两方面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我公司在2003年初开始研发的乳化炸药防暴生产技术,在2003年当年的研发支出就达470万元,在2004发生的研发支出达502万元。我们按照《企业财务制度》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将这些研发费用均直接记入当年的费用,而将在2004因申请发明专利发生的注册费等48万元则记入了我公司的无形资产。然而,我市地税局稽查局的税务干部却认为,我公司已经取得了乳化炸药的产品发明专利证书,就应该将所有的研发费用全部转入企业的无形资产,而不能直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可是,《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五条规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难道我们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错了?

第二个问题是,2004年10月,我公司因为当时的资金较为紧张,便与我市工商银行签订了一份贴现协议,即我公司以本市一家煤矿企业满一年后应支付给我公司的乳化炸药货款800万元向工商银行贴现取得现款740万元。因当时没有冲减我公司对这家煤矿的应收账款,所以我公司在年底计提坏账准备金时,提取坏账准备金的基数便理所当然的包含了这800万元的应收账款。可我市地税局稽查局的税务干部却认为:既然我公司已将该笔应收账款在工商银行进行贴现,则应该冲减我公司的应收账款,年底计提坏账准备金时就应该减少计提基数,应少提坏账准备金4万元。因此,他们要核增我公司20044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请问,我市地税局稽查局这样处理正确吗?

答: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作为纳税人可以长期使用并能给纳税人带来长期经济效益的产品发明专利权,应该属于纳税人的无形资产的一种。那么,作为纳税人的无形资产,纳税人应该如何核算呢?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二)项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应按照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应当资本化,不得作为纳税人的成本、费用;同时,依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无形资产应当采取直线法摊销。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另外,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有效使用期限是20年。因此,根据税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你公司因研发、申请产品发明专利权而发生的各种支出均应该作为企业无形资产的成本,在发明专利权的有效使用期20年间均匀摊销。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所以,你们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五条,并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则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而不能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办理。因此,你市地税局稽查局要将你公司在2003税前列入费用的发明专利权研发费470万元、2004税前列入费用的发明专利权研发费502万元进行核增应纳税所得额是正确的。

对于第二个问题,我们先来看一下有关坏账准备金提取的税收方面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那么,对于用应收债权向银行进行贴现的应收账款能否计提坏账准备金的问题,《企业会计制度》又是怎样规定的呢?根据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

(四)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14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后,以取得的应收账款等应收债权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贴现,如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在贴现的应收债权到期,债务人未按期偿还时,申请贴现的企业负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还款的责任。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该类协议从实质上看,与所贴现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应收债权可能产生的风险仍由申请贴现的企业承担,属于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的借款,申请贴现的企业应按照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不应冲减用于贴现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申请贴现的企业应根据债务单位的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合理计提与用于贴现的应收债权相关的坏账准备;如果企业将其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相关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债务人及银行之间的协议不负有追索权的,即在所售应收债权到期无法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够向出售应收债权的企业进行追偿,所售应收债权的风险完全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承担的情况下,企业应按与银行等金融机构达成的协议,冲减“应收账款”科目。也就是说,企业以应收债权向银行进行贴现时,凡风险未发生转移的,则企业“应收账款”不应冲减;凡风险发生转移的,则企业必须冲减其“应收账款”。由于你在来信中没有说明你公司在以应收债权进行贴现时,你公司与工商银行签订的合同对应收债权的风险是如何规定的,所以我们不好直接回答你们应否冲减“应收账款”。不过,只要你们对照以上规定,便不难知道你们应否冲减2004的应收账款了,从而确定你们坏账准备金提取是否正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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