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废旧回收办法 废旧回收管理办法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篇一
2014年08月01日 17:25:22 来源: 中国环境报 作者: 李合敏
字号:【 大 中 小 】
山东省茌平县环境保护局监察队日前在对当地汽车公园检查时发现,一家汽车4s店半年以来与合同里的废机油回收企业一直没有业务往来。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废机油必须交给有资质的回收企业进行专门处理。如果处理不当,可能对土壤、水产生危害。事实上,据笔者了解,废机油不当处理问题不在少数,亟须引起高度关注。
汽车4s店的废机油没有流入回收企业,那流到哪里去了?笔者随机走访了国道边几家维修点,看到地面黑乎乎的,废机油到处跑冒滴漏。店主说,像他们这样的店不外乎两种出路,卖给废品公司或排到污水沟。
之所以维修单位更愿意将机油卖给废品公司而不是有资质的回收机构,是因为卖给废品公司,可以卖到更高的价钱。以一桶70公斤左右的废机油为例,卖给废品公司一般700~800元,而卖给有资质的回收单位,价钱为500~600元,其中有200元的差价。此外,假如废机油出售给有资质的回收机构,店主要与回收机构签订转移合同,必须支付1.5~2万元的合同费。
为何废品公司比有资质的回收机构回收价格高?笔者了解到,废机油被有资质的回收机构回收后用来制作建筑材料分离剂、制造防水材料、炼制柴油等,而非正规公司的回收机油少量流向工厂进行再加工,大部分用来制作假冒伪劣机油。只要加入一种添加剂,经过提炼,废机油就能变成亮闪闪的正牌机油,从外表看几乎可以乱真。目前市面上的某品牌机油几乎一半是假的,不法厂家收集正牌机油桶之后,再把伪劣产品灌进去当正品卖。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底,全国机动车数量已突破2.5亿辆,若每辆车机油用量按4升计算,每年换两次,共废弃机油20亿升。由此可见,废机油回收的乱象,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笔者认为,首先,各地环保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对维修站点下发关于开展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工作的相关文件,制定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废机油、废轮胎、废电池的处理必须按相关规定执行。其次,协调有废机油回收资质的厂家、汽修业行业组织,共同商讨对策,使他们尽量降低转移合同的价格,降低汽修业的经营成本。第三,加强对汽车维修企业的监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使乱排乱倒废机油维修企业受到处罚。
返回顶部
废旧回收办法 废旧回收管理办法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篇二
重庆建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废旧材料(设备)处置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废旧材料(设备)处置工作,增强企业内部管理透明度,充分调动职工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监督和管理,促进企业廉政建设,最大限度维护企业经济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设置
成立废旧材料处置小组,负责项目部废旧材料(设备)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严禁项目部自行处置剩余废旧物资。
组长:公司分管物资领导。
监督部门:纪委。
主管部门:物资管理部。
主责部门:各二级单位、项目经理部。
二、职责和分工
1、分管领导负责对全公司废旧材料(设备)处置进行全面的管控。
2、公司纪委是废旧物资处置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全司废旧材料(设备)处置进行监督核查。
3、公司物资管理部是废旧物资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司废旧材料(设备)处理进行管理。
4、各二级单位、项目经理部的材料部门是废旧材料(设备)处理的主责部门,负责废旧材料(设备)的归集、整理、联系等事宜。各二级单位、项目经理部应成立由书记负责,材料、财务等有关人员参加的废旧材料(设备)处理工作小组,负责按公司的制度执行废旧材料(设备)处理工作。
三、处置原则
1、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旧物资,且不能再回收无再使用价值。
2、对工程造成安全隐患,影响工程质量。
3、废旧材料(设备)单笔三万元以下(含三万元)报材设分公司批准;单笔三万元以上的报废物资,必须报集团公司批准。
四、处置程序
1、由二级单位、项目经理部递交废旧物资处置申请报告,经公司领导进行审批,物资管理部、纪委派人到现场进行核实。
2、根据城建集团物资管理办法的要求,单笔金额大于三万元以上的报废物资,应由本司物资管理部递交处置报告到集团材设分公司,经集团领导审批后,由材设分公司牵头,会同公司企法部、成控部、审计部、财务资产部、总工办、所属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共同监督方可进行。
3、由二级单位(项目经理部)递交申请及三份以上收购方的报价单到公司物资管理部,二级单位(项目经理部)对报价单进行公示,物资部收集公司和项目部推荐的其他收购方。处置单位应收取投标或议标保证金,其金额以废旧材料(设备)的数量多少商定,中标者若不愿收购,其保证金不退还;未中标者全额退还保证金。公司物资管理部根据市场行情,确定废旧材料的收购单价及中标单位,物资管理部、纪委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常务经理签字确认。
4、由公司与中标单位签订购销合同,并根据废旧物资材料(设备)数量的多少缴纳履约保证金。在收购废旧物资材料(设备)过程中,如中标单位择优淘劣,不按约定范围收购,则属违约,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5、在废旧物资处理过程中,应体现公开、公正、维护企业经济利益的原则。尽可能采用电磅过磅,过磅时需4人监磅,公司纪委1名、物资管理部1名,项目部2名职工代表(无职工代表,可派2名自有职工)经办,过磅后必须妥善保存过磅单据,以作为结算依据; 其处置汇总表必须由职工代表、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签字确认。
6、废旧材料(设备)处置完毕后,二级单位(项目经理部)必须完整提供废旧材料(设备)申请处置报告及批复、购销合同、收购方报价单及报价汇总、磅单、处置汇总单、财务收款凭证等复印件交物资管理部,由物资管理部建立废旧材料(设备)处置台帐,标明处置时间、数量、单价及金额等。
7、废旧材料(设备)处置资金必须全额上交公司财务资产部,不得私自截留挪用。公司财务部门对收到的资金列入所属二级单位(项目经理部)的
收入,并将资金的走向进行公示。
五、其它规定
1、各二级单位、项目经理部的废旧材料(设备)处置必须在公司物资管理部、纪委等部门监督下进行,严禁擅自处理。
2、废旧设备处置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根据实物的残值进行合理处置,严禁采用以物易物的方式进行交换。
3、各二级单位、项目经理部必须将废旧材料(设备)处置全过程(如:处置的时间、数量、单价、总金额等)及时向职工进行公示。
4、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公司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追究其相应责任。
5、各二级单位、项目经理部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如出现以下情况,给予经济罚款。
第一条擅自处置废旧物资,无任何手续资料,资金未上交,处罚金额为
元;
第二条处置废旧物资有部分手续,手续资料不全,资金未上交,处罚金额为
元;
第三条处置废旧物资手续齐全,资金未上交,处罚金额为
元。
6、本办法由公司物资管理部负责解释。
废旧回收办法 废旧回收管理办法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篇三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质量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机关: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 发布文号:质监水字[2007]8号 发布日期:2007年4月26日 实施日期:2007年4月26日 时 效 性:有效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质量鉴定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局),上海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天津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长江航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为加强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规范质量鉴定工作,部质监总站组织编制了《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质量鉴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落实,并将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函告部质监总站。
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质量鉴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规范质量鉴定工作,根据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其他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交通部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的质量鉴定工作由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简称部质监总站)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部质监总站在具体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简称项目质监机构)对所有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的基础上,于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进行工程项目质量鉴定工作。工程规模较大,分期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可分阶段进行质量鉴定。
第五条
质量鉴定依据:
(一)国家有关规定;
(二)交通部及国家其它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范、规程;
(三)经批准的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四)项目质监机构监督过程中有关质量的监督检查、检测、评定资料。第六条
质量鉴定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公正、求实的原则。
第二章
鉴定组织及程序 第七条
部质监总站组建质量鉴定组开展鉴定工作。质量鉴定组成员由部质监总站邀请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专家以及项目质监机构的监督人员组成。
第八条
部质监总站每年向建设单位下达建设项目质量鉴定计划,并抄送项目质监机构。建设单位在接到质量鉴定通知书后,应将工程项目概况、单位工程划分情况、工程质量状况自查报告等有关资料报部质监总站。
第九条
列入部质监总站质量鉴定计划的建设项目,在所有单位工程完工并满足建设项目质量鉴定条件后,由建设单位向部质监总站提交《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质量鉴定申请书》、《项目质监机构初评意见表》及交工验收有关资料(具体内容见附件
1、附件2)。
项目质监机构应及时向部质监总站提交质量监督工作开展情况报告,以及质量监督检查、检测、质量评定等有关资料。
第十条
部质监总站接到鉴定申请书后,可委托项目质监机构对项目质量鉴定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鉴定条件后,在30日内组织现场鉴定工作。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鉴定组依照本办法的要求开展现场质量鉴定工作,保证鉴定结果的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
工程规模较大的项目,工程质量鉴定组可分成工程实体检测组、外观检查组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组三个小组分别开展鉴定工作。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鉴定组完成现场质量鉴定工作后,应形成质量鉴定意见,由部质监总站审核后与项目质监机构共同签发。
第三章
鉴定方法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鉴定采取对项目质监机构质量评定结果进行符合性审查的方法进行。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核查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现场抽查单位工程质量,审查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对工程主要质量指标进行检测,审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评价工程观感质量,审查项目质监机构评定的工程质量等级,并综合鉴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等级。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核查,采用听取主要参建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的工作汇报和项目质监机构日常监督检查意见,对参建单位资质、质量责任制的建立落实、人员资格及到位情况、合同履约、分包管理、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等质量管理行为进行抽查核实的方式,并给予评价。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查按附录中不同工程类别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查意见分为“符合”和“不符合”两种结论,判定标准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相关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工程实体检测和航道整治综合效果观测按附录中规定的抽查项目及频率开展,并按规定的方法计算工程实体检测得分。检测项目的规定值或允许偏差按照有关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承担实体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应具有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资质。实体检测工作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增加检测项目和数量。航道整治效果观测应委托有航道测量资质的机构负责,项目质监机构负责监督。
开展实体检测前,质量鉴定组应制定检测计划,明确抽检的工程实体具体部位、构件及数量。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重要构件应进行抽检。具体检测取样位置可由工程质量鉴定组在现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工程观感质量评价依据有关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规定的检查内容、方法及评分标准执行,按附录中不同水运工程类别进行评分。
第十九条
内业资料审查由工程质量鉴定组对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内业资料按单位工程抽查,并进行评分。
第二十条
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核查表按附录中不同工程类型选用,并核查评分。每项资料扣分基本原则如下:
(一)应当填报的项目资料空缺,该项为0分,内容不全扣1-2分;
(二)资料签字、盖章手续不全,扣1-2分;
(三)资料数据量不足,代表性不强,准确性不高,扣1-2分;
(四)工程资料应是原始资料,是施工过程中的原件,不符合要求扣1-2分。
(五)工程资料应字迹清晰、工整,表格内容应填写完整,签字齐全,并按要求分类编排,装订整齐,不符合要求时扣1-2分。
第二十一条
资料评分时,对于以下几种情况将直接从资料总得分率中扣减分值。
(一)资料核查表中加“▲”的重要项目,若发生单项扣分情况,总得分率还将扣减3%~5%;资料空缺的,除扣减5%外,应要求资料进行补充完善,若无法完善的,需对该部分工程内容进行实体检测或组织专家进行质量认定,符合要求后,方可鉴定验收。
(二)资料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的,总得分率扣减5%。
第二十二条
鉴定组在单位工程质量鉴定合格的基础上,检查项目试运行或综合测试等情况,进行建设项目质量鉴定评分,综合鉴定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等级。
第二十三条
对于大型装卸、输送设备,鉴定前需进行重载试运转,按设计要求对相关性能指标进行测试,运行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由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或相关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性能检测并出具相关许可证书的,可给予认可。
第二十四条
对于港口设备安装工程(附录三)质量鉴定主要采用查看工程现场,抽查主要单位工程资料、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进行抽查复核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于附属配套(房建、铁路)工程(附录九)质量鉴定主要采用查看工程现场,抽查主要单位工程资料、评价工程观感质量、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进行抽查复核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绿化工程(附录九)质量鉴定主要采用现场抽查实体、评价观感质量的方式进行,其结果不纳入项目总体鉴定。
第二十七条
港区铁路、电气、绿化以及工艺管道和罐区工程,由项目质监机构监督按本方法及有关规定进行鉴定;由国家铁路、电力、园林及化工等行业管理部门出具质量意见的,鉴定组可引用其结论。
第四章
质量等级标准及鉴定条件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质量鉴定条件:
(一)整个建设项目已按批准初步设计的内容全部建成(不影响工程使用的少量尾留工程除外);
(二)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均为合格以上,未发现有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情况;已通过项目质监机构质量评定及交工验收;
(三)主要机械设备通过测试性能考核、达到设计要求,并获得有关许可证;
(四)工程无严重缺陷、无安全隐患、无严重影响使用情况,存在的主要表面缺陷已按规范或有关标准处理完毕;
(五)质量保证资料基本齐全。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质量鉴定等级划分为优良、合格二个等级。第三十条
项目质监机构评定建设项目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合格标准:
1.单位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或同意备案;(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汇总表见附件3)。
2.港口装卸设备、船闸设备和其它以设备购置安装工程为主(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的工程通过试运行或系统性能测试,系统性能参数达到设计要求。
3.航道整治须经一个水文年的效果观测及维护,设计有要求时,还应经设计船型实船适航试验及复测。项目各河段(滩)整治综合效果基本达到设计要求。
4.单位工程的竣工资料应基本齐全、完整、规范,符合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要求。
(二)优良标准:
在单位工程全部合格或同意备案的基础上,同时满足下列各要求:
1.港口工程项目:水工工程单位工程优良品率80% 以上,其中生产性码头、港池、泊位疏浚工程必须优良。
2.船闸工程项目:单位工程优良品率50%以上,其中船闸主体,闸门、阀门、启闭机、电气设备安装,引航道及导航建筑物必须评为优良。
3.航道整治工程项目:单位工程优良品率70%以上,项目各河段(滩)航道整治综合效果达到设计要求。
4.其它工程项目:单位工程优良品率50%以上,主要单位工程必须优良。第三十一条
部质监总站对建设项目质量鉴定等级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合格标准:
1.项目质监机构对工程项目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
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查中未发现有不符合情况。
3.建设项目实体检测得分达70分及以上。各单位工程根据所属类别按附录要求分别检测并计算单位工程实体检测得分,并按各单位工程投资额加权平均计算工程建设项目实体检测得分。项目中的主要工程类别检测覆盖率原则上为100%,特殊情况不得少于50%(见附件4、5)。
4.建设项目外观质量的观感评分得分率达到70%及其以上。各单位工程根据所属工程类别按附录要求分别评分并计算单位工程观感得分率,并按各单位工程投资额加权平均计算工程建设项目得分率。项目中主要工程类别观感评分覆盖率为100%(见附件4、5)。房建工程观感质量评价达到“一般”及以上,铁路工程观感质量评价达到“合格”。
5.内业资料审查基本齐全,建设项目资料核查评分得分率达到80%及以上。各单位工程根据所属工程类别按附录要求分别评分并计算单位工程资料核查得分率,并按各单位工程投资额加权平均计算建设项目资料核查得分率(见附件4、5)。
(二)优良标准:
1.项目质监机构对工程项目质量等级评定为优良。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查中未发现有不符合情况。
3.建设项目实体检测得分达90分及以上,项目中主要工程类别检测覆盖率为100%(见附件4、5)。
4.建设项目外观质量的观感评分得分率达到85%及以上,项目中主要工程类别观感评分覆盖率为100%(见附件4、5)。房建工程观感质量评价达到“好”,铁路工程观感质量评价达到“合格”。
5.内业资料审查基本齐全,建设项目资料核查评分得分率达到90%及以上(见附件4、5)。
第三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宜组织质量鉴定。
(一)混凝土强度等主要指标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
(二)桩基的无破损检测、预应力构件的张拉应力等有任一项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者结构主要受力部位存在超过规范规定的裂缝,未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处理的;
(三)工程外观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存在安全隐患或已降低使用功能,未经整修达到设计要求的;
(四)质量保证资料未按要求整理或检查项目不全、频率不足或缺少必要的数据,不能有效证明主要工程所用的原材料、施工工艺及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规定或资料反映出的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不能保证安全运营及正常使用的。
第三十三条
质量鉴定不合格的工程经整修、加固、补强或返工后可重新进行鉴定。但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造成大面积返工或经加固、补强后造成永久性缺陷的工程,其单位工程质量不得鉴定为优良,并视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决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是否可鉴定为优良。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质量鉴定工作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注: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工程类别包括:
(一)港口工程项目:水工码头及栈桥工程、港口设备安装工程、港区道路堆场工程、防波堤及护岸工程、疏浚与吹填工程。
(二)航道整治工程项目:筑坝、护岸、固滩、炸礁、疏浚工程。
(三)船闸工程项目:船闸主体,闸阀门、启闭机、电气设备安装,引航道及导航建筑物工程。附件1 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质量鉴定申请书 附件2 项目质监机构初评意见表 附件3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一览表 附件4 单位工程综合质量鉴定表 附件5 建设项目质量鉴定评分表 附录
一、高桩码头工程质量鉴定方法 附录
二、重力式码头工程质量鉴定方法 附录
三、港口设备安装工程质量鉴定方法
a:港口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b:港口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c:港口管道及附属设备安装工程
附录
四、港区道路堆场工程质量鉴定方法 附录
五、航道整治工程质量鉴定方法 附录
六、船闸工程质量鉴定方法
附录
七、防波堤、护岸工程质量鉴定方法
a:防波堤工程 b:护岸工程
附录
八、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鉴定方法 附录
九、附属配套工程质量鉴定方法
a:房屋建筑(构筑物)工程 b:铁路工程 c:绿化工程
废旧回收办法 废旧回收管理办法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篇四
教师奖励办法新规定
为提高我校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激励全体教师努力工作,增强全体教师的争先创优意识,从而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此奖励办法:
一、以教师量化管理结果为准,奖励专任教师(指实际上课教师)的40%。
二、授奖教师按2:3:5分为一、二、三等奖,奖金额分别为200元、150元和100元;
三、此奖励办法每学年兑现一次,但奖金要在下学期的学期初发放;
四、无量化成绩的专任教师,其奖励由学生、教师及学校领导三方面的模糊评价总成绩而定,奖励数量采用“下不保底,上不封顶”的原则;
五、为使此办法顺利进行,要求政、教、总三处把好评价观,确保我校“教师量化管理办法”能够公平、公正地实施,并对期中、期末考试提出如下要求:
1、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
2、确保单人单桌或大插班考试;
3、要保证试卷的装订质量;
4、判卷要采用流水作业法;
5、杜绝单人登统;
6、教导处对当年的试卷要注意存档,以便核实成绩。严禁营私舞弊或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否则,必将对相关人员严肃处理。(量化管理中教学成绩一项,期中考试占40%,期末考试占60%)。
六、教师量化管理中班主任加分一项,从2010年第一学期开始采用按下列公式计算加分:班务量化第一名,班主任加50分,其它名次的班主任加分按下列公式计算:第x名加分=(第x名班务量化总分÷第一名量化总分×50)。如出现差额5分按5分计算。
注:此制度从2010-2011年第一学期开始执行。
大柳河中学
2010.9
废旧回收办法 废旧回收管理办法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篇五
关于印发《关于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
全国基层团组织建设网
2009年08月03日
关于印发《关于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
和管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团组字【2009】9号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青年局,全国铁道团委组织部,全国民航团委组织部,中直机关团工委组织部,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组织部,中央金融团工委组织部,中央企业团工委组织部:
为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团中央拟于明年起在全团施行新的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根据工作安排,团中央组织部在大量调研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参照中组部2008年颁布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草拟了《关于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现予印发,征求意见。请认真组织研讨,充分征求各级团组织、团员的意见,并将具体意见或建议形成文字材料,于8月30日前报团中央组织部。
联系人:朱
斌
联系电话:010-85212072 85212172(传真)
电子信箱:tzyzzc@
团中央组织部
2009年8月3日
关于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按照团章的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团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团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团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团员交纳团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l%;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二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三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四条
农民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1元。学生团员、下岗失业的团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团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
第五条
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六条
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经团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团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七条
团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交纳团费。流动团员外出期间可向流入地团组织交纳团费,流入地团组织出具收据。
第八条
团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团费。
第九条
团员应当增强团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团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团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团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团费。补交团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其所在团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十一条
团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团员团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团员团费,不得要求团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团费”。
第十二条
团员自愿多交团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团费,全部上缴团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团委代收,并提供该团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青年局,全国铁道团委组织部,全国民航团委组织部,中直机关团工委组织部,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组织部,中央金融团工委组织部,中央企业团工委组织部转交团中央组织部。团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每年按全年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3%上缴团中央。上缴团中央的团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团中央团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四条
铁路、民航系统团的关系在地方的团委,每年按照全年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团委上缴团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团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团员全年实交团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团委上缴团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团委不再向地方团委上缴团费。
二、团费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团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六条
使用团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团组织倾斜。
第十七条
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团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团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音像制品;(3)表彰先进基层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4)补助生活困难的团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团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团组织设施。
第十八条
使用和下拨团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十九条
请求下拨团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团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团组织下拨的团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团费管理
第二十条
团费由团委组织部门代团委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团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团委内设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团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团费应当以团委或团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的一家,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团费利息是团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保障团费安全,不得利用团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团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团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团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团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团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作为团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团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团员大会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团员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团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团委和上级团委组织部门报告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团组织通报。团支部应当每年向团员公布一次团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五条
团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一定比例的团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基层团委留存团费应不低于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50%,县级团委留存团费应不低于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25%。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青年局,全国铁道团委组织部,全国民航团委组织部,中直机关团工委组织部,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组织部,中央金融团工委组织部,中央企业团工委组织部,应于每年4月底前就上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团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团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团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七条
各级团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团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本文地址:http://www.xuefen.com.cn/zuowen/10910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