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局(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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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局(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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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局篇一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总结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在韶关争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期间,努力争创文明单位。坚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十七大精神为统领,紧紧围绕“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开展一系列文明创建活动。韶关地税局党组始终以服务大局为已任,突出队伍建设、依法治税、科技兴税,积极投身于韶关的经济建设大潮中,各项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今年1-9月份,我局共组织各项税费收入61.5亿元,同比增收12.45亿元,增长25.39%。其中:税收收入30.3亿元,同比增收5亿元,增长19.92%,完成全年计划目标(38.2亿元)的79.32%;社会保险费收入25.09亿元,同比增收5亿元,增长24.98%;其他收入(含教育费附加、契税、耕地占用税等收入)31.18亿元,同比增收7.38亿元,增长31.02%。

今年前9个月,我局税收收入累计实现了20.8%的增长,但仍比全省平均水平落后9个百分点,为此,我局将认真贯彻省局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围绕“两到位一坚持”组织开展收入工作,一是确保组织收入的领导和工作到位;二是确保对税源税种的监控和征管到位;三是坚持依法治税和纳税服务一起抓。努力完成省市政府追加的省级收入目标,确保全年税收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和各项收入任务的圆满完成,主要做法是:

一、强化组织领导,夯实创建文明城市的基础。

坚持创建目标到位。在创建工作中,我们根据省、市文明单位考核验收细则和《 2011年创文重点工作实施意见》,制订了《市局关于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工作计划》、《 市地方税务系统创建文明和谐执法单位试行办法》等多项制度和管理办法,成立创建文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一把手亲自抓,把创建文明城市与搞好纳税服务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牢固树立全员为韶关创建文明城市共同维护韶关的良好形象的思想。

二、把握关键环节,丰富创建文明城市内涵。

通过开展各项活动,夯实地税队伍思想和文化基础。一是大力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市地税广泛深入地开展了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争当“十佳地税局长”、“十佳征管能手”和“十佳服务标兵”的争先创优活动;二是今年“七一”通过举行纪念大会,评比表彰先进党支部、党小组和优秀党员,请市党校教授授课,营造学先进,赶先进的热潮;三是组织市直单位评选“先进工作者”和“优秀公务员”发挥先进模范的带头作用,激励干部职工的工作热情。四是重大节假日,组织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文娱活动如演讲、球赛、画展等比赛;在迎“五一”、“五四”活动中,我们开展了系统篮球、拔河比赛;“八一”建军节组织退伍军座谈会。从而极大地丰富了干部职工业余文化生活,陶冶干部职工情操,形成积极向上的良好风气,锤炼了团队精神,增强了干部的集体荣誉感;六是积极开展扶贫开发“双到”工作,参与扶贫济困活动,资助失学儿童、贫困职工、孤残儿童,福利院老人、灾区群众等“奉献爱心,回报社会”的捐款活动。

通过加强税(费)收入环节,严格税收执法责任制。我们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抓创建,促进了税(费)收入任务的年年超额完成。一是落实岗位责任制。将税(费)收入逐级分解,层层抓落实,增强了抓收入的责任心,调动全员抓收的积极性。二是强化征管,依法治税。大力宣传税法,加强征管质量考核,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实现了征管改革进一步深化,基础进一步巩固;三是严格稽查,加大税收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偷抗税进行严厉打击,保证了税收任务的圆满完成。

三、以队伍建设为抓手,努力争创文明窗口

强化教育培训,提升干部队伍能力和素质。以五好班子建设为龙头,扎实推进“创先争优”和“学习型党组织”等活动,将理念教育、宗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整体规划,有组织、有落实,有效果,着力强化干部队伍的学习力,提高理论联系实际水平。广泛开展业务竞赛活动,切实提高专业技能,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示范作用,进一步提升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

加强效能建设,提高工作标准、工作要求、工作效率。正确引导干部职工树立超前意识、进取意识,积极适应和跟上地税工作新形势、新要求,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创新工作

方法,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围绕税收工作目标,破解“创新全员绩效考核、规范税源管理、实施分级分类税源专业化管理、深化信息管税”四大难题,从而开创新的工作局面,创造新业绩,形成抓落实促发展的良好局面。

强化监督管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要以党风廉政建设为抓手,加大作风纪律整顿工作力度,引导干部群众牢固树立创新意识、改革意识和竞争意识,自觉发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坚持老老实实地艰苦创业,扎扎实实地拼搏奋斗,脚踏实地地做好工作。同时,积极参与地方组织的政风行风评议和行政效能民主评议活动,将评议结果纳入绩效考核考评体系,强化行政问责,进一步加大对干部的管理力度,推动工作作风向求真务实的转变。

突出政策服务重点,切实提升税收服务质量和效。积极引导干部职工树立为纳税人服务意识、保护纳税人权益意识,提升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以政策服务为着力点,切实抓好各项纳税服务工作制度的落实,把纳税人对地税机关的满意度和对税法的遵从度作为衡量纳税服务工作的重要标准,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提升服务水平和效率,进而实现效能地税建设与优化纳税服务的相互促进。

文明服务,不断规范征纳行为。一是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大力开展文明服务活动。办税服务厅作为市局对外服务的窗口,要做到服务设施完善,环境美丽,制度健全,着装整洁,行为规范,语言文明,优质高效,以开展“优秀办税服务厅”和落实“四项制度”活动为载体,强化

服务工作。以纳税人满意为最高标准,为纳税人创造美好的办税环境和优良的办税秩序,提供优质、高效、文明、便捷的服务。二是加强税收宣传。通过永久性标识牌、工作展版、税务信息公开、led电子显示屏、韶关地税网站等载体,及时、主动、耐心地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政策;以召开纳税人座谈会、稽查约谈会、街头宣传、入户辅导等形式加强税务部门与纳税人的联系,宣传落实国家的税收政策;设立税收政策宣传栏,提供税务咨询,及时公布最新的税收政策。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要求,开展经常性税收宣传活动,使税收知识家喻户晓。三是要充分发挥工青妇群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体活动和社会活动,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增强干部职工的集体凝聚力和社会责任感。

总之,我局在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活动中,坚持“重在建设、贵在坚持、务求实效”的原则,在创建上下功夫,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努力提高为纳税人的服务质量,把加强地税部门建设与创建文明城市的形象建设相匹配,大力营造良好的创文氛围和环境,今后我们将继续把创建文明城市活动继续深入地开展,切实加强干部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大力弘扬依法行政理念。用高尚的精神激励人,用真挚的感情关心人。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局篇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京地税企〔2010〕7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特殊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时,按《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9〕100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核准程序另行发文明确。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9]6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一、本通知所称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

二、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未按期如实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

四、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五、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

(二)境外投资方与其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在资金、经营、购

(三)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的生产经营、人员、账

(四)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与中国居民企业在资金、(五)境外投资方设立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六、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

七、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

八、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同时转让境内或境外多个控股公司股权的,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将整体转让合同和涉及本企业的分部合同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如果没有分部合同的,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被整体转让的各个控股公司的详细资料,准确划分境内被转让企业的转让价格。如果不能准确

九、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

十、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九年十二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局篇三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研 单位和铁道部所属勘测设计院营业税问题的通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研单位和铁道部所属勘测设计院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0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科研单位”系指承担国家财政资 金设立科技项目(含凭合法证据属该项目直接分拆解析的子项目、子课题或专题)的具体承办研究开发单位。

二、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科技项目的申请免税单位,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与有关部门鉴定承担该项目(课题)的合同、协议、计划任务书以及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一)国家科学技术部正式下达的项目文件;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括原国家计划管理委员会、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正式批准或授权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可批准项目的文件及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批准项目的文件;

(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生命科学部批准下达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批准通知;

(四)国防科工委、解放军总装备部对国家载人航天工程项目(又称921项目)提供的证明。

(五)军委各总部、军兵种、国防科工委以及军队各基地和部队对国防军工项目以及军品配套研制项目提供的证明。

三、对承接上述科技项目分解子课题、专题科研工作的申请免税单位,以与承担科技项目单位签定承接该分子解课题、专题项目的合同、协议、计划任务书,作为确认证明。

四、对未直接从事科研工作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将所承担科技项目分解或分配给其他单位的支出,视同代理支付国家财政科研资金,允许自其应税收入额中抵减后计算缴纳营业税。

五、申请免税单位需持有关证明材料到主管地方税机 关办理免税审批事项,经批准方可享受免税政策。具体免税审批事项比照我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0]866号规定程序办理。

六、铁道部所属勘测设计院承担铁路建设前期勘测设计项目取得“铁路建设前期勘测设计工作费”收入后,凭铁道部出

具的隶属关系证明,以及铁道部发展计划司下达的计划或调整计划中的铁路基本建设计划和铁路勘测计划中铁路建设前期勘测设计项目证明,确认享受不征收营业税待遇。否则对其勘测设计业务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附件:

二oo三年九月八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文 件

国税法[2001]1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研单位和

铁道部所属勘测设计院营业税问题的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近期,一些地区和部门要求明确,对科研单位承担 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而取得的科研经费和铁道 部所属勘测设计院承担铁路建设前期勘测设计任务而取 得的铁路建设前期勘测设计工作费是否征收营业税。经 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科研单位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而取 得的收入(包括科研经费),属于技术开发而取得的收入,免怔营业税。

以上所称“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是指:

(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二)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项目(又称863计划)

(三)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又称973项

目)

(四)攀登计划以及攀登计划预选项目

(五)国防军工项目以及军品配套研制项目

(六)国家科技三项费项目

(七)国家一次性科学事业专项经费

(八)国家科学事业费政策性调节费

(九)国家基础研究特别支持费

(十)国家科技公关项目

(十一)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

(十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项目

(十三)国家技术工程研究中心项目

(十四)国家载人航天工程研究中心项目(又称921项

目)

二、铁道部所属勘测设计院承担铁路建设前期的勘测设计项目属于国家指令性特殊项目,是职务性活动,不是提供劳务。因此,对铁路建设前期勘测设计工作费,不应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局篇四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06-19 【生效日期】1998-06-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转发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我省上市股份制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一九九七派息、分红扣缴个人

所得税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1998年6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认真做好对上市股份制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派息分红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是严格税收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重要措施,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在这方面做了积极、有益的尝试。现将他们《关于做好我省市股份制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一九九七派息分红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办发〔1998〕55号)转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希望各地根据总局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工作:

一、高度重视股息、红利的征收管理。截止1997年底,我国上市股份制公司已达745家,投资者总数(股东帐户数)为3331万户。总股本达1771亿元,市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23.4%,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明显提高。与此相适应,股份制企业进行股息、红利性质的收入分配也不断增多,1997年有630万人次就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14亿元,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5.54%,成为第三大税源,这表明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已成为个人所得税的重要应税项目。因此,各地要充分重视这笔税源,采取措施,把工作做细、做实,切实搞好征管。

二、清理检查分红、派息征税情况。当前一些地方仍存在对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征税不到位的问题,对比上市公司股东帐户数和实际纳税人数,前者为后者的5.3倍,再对照分析上市公司分配方案,说明该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远未到位,税源流失较多。总局要求各地认真分析征管不到位的原因,堵塞漏洞,要对本地区上市股份制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分红派息及征税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对非上市公司,包括股份合作制企业进行的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也要加强征收管理,及时掌握税源动态。

三、强化扣缴工作。对利息、股息、红利征税一定要紧紧抓住代扣代缴这一环节,各地税务机关要督促代扣代缴义务人严格依法履行扣缴税款义务,从当前实际情况看,尤其要督促对派送红股的代扣代缴税款工作,对派送红股尚未征税的,要迅速采取措施,在今年落实到位,以公平税负,保证个人所得税款足额入库。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我省上市股份制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一九九七派息分红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1998年5月19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省局将我省上市股份制公司、基金公司1997分红派息预案进行了整理,并测算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请各市做好本地区上市股份制公司、基金公司的分红派息方案的核实工作,督促有关公司按规定扣缴税款,及时、足额地将个人所得税扣缴入库。

附件

粤上市公司、基金一九九七派息分红预案

及扣缴个人所得税统计表

┏━━━━━━┯━━━━━━┯━━━━━━━━━┯━━━━━━┯━━━┓ ┃ 项目 │ 流通股 │ 派息分红预案 │ 扣缴个人 │备 注┃ ┃证券 │(万股)│(元/股派)│ 所得税 │ ┃ ┃ 名称 │ │(股/股送)│(万元)│ ┃ ┠──────┼──────┼─────────┼──────┼───┨ ┃深科技 │10848 │派0.12 │147.1 │ ┃ ┠──────┼──────┼─────────┼──────┼───┨ ┃深赤湾 │5060 │派0.146 │94.93 │ ┃ ┠──────┼──────┼─────────┼──────┼───┨ ┃深万科 │24609 │送0.1,派0.15 │973.53 │ ┃ ┠──────┼──────┼─────────┼──────┼───┨ ┃深康佳 │7929 │派0.56 │805.27 │ ┃ ┠──────┼──────┼─────────┼──────┼───┨ ┃深振业 │14346 │送0.1,派0.2 │710.99 │ ┃ ┠──────┼──────┼─────────┼──────┼───┨ ┃深方大 │2800 │派0.25 │110.77 │ ┃ ┠──────┼──────┼─────────┼──────┼───┨ ┃深南电 │3299 │派0.231 │117.97 │ ┃ ┠──────┼──────┼─────────┼──────┼───┨ ┃深长城 │5636 │派0.35 │335.68 │ ┃ ┠──────┼──────┼─────────┼──────┼───┨ ┃深中集 │4160 │送0.1,派0.3 │289.37 │ ┃ ┠──────┼──────┼─────────┼──────┼───┨ ┃深南光 │3659 │派0.1 │34.98 │ ┃ ┠──────┼──────┼─────────┼──────┼───┨ ┃飞亚达 │6075 │派0.1 │58.07 │ ┃ ┠──────┼──────┼─────────┼──────┼───┨ ┃深星源 │16375 │派0.1 │327.5 │ ┃ ┠──────┼──────┼─────────┼──────┼───┨ ┃深深宝 │3071 │派0.1 │29.36 │ ┃ ┠──────┼──────┼─────────┼──────┼───┨ ┃深天地 │3825 │送0.15 │114.75 │ ┠──────┼──────┼─────────┼──────┼───┨ ┃深天马 │1694 │派0.2 │50.07 │ ┠──────┼──────┼─────────┼──────┼───┨ ┃深招港 │4633 │派0.18 │118.42 │ ┠──────┼──────┼─────────┼──────┼───┨ ┃深鸿基 │11031 │派0.115 │138.55 │ ┠──────┼──────┼─────────┼──────┼───┨ ┃深中侨 │3166 │送0.15 │94.98 │ ┠──────┼──────┼─────────┼──────┼───┨ ┃天骥基金 │58184 │派0.1 │556.24 │ ┠──────┼──────┼─────────┼──────┼───┨ ┃农产品 │4631 │送0.7 │648.34 │ ┠──────┼──────┼─────────┼──────┼───┨ ┃中兴通信 │5850 │派0.12 │79.33 │ ┠──────┼──────┼─────────┼──────┼───┨ ┃长城电脑 │5675 │派0.1 │54.25 │ ┠──────┼──────┼─────────┼──────┼───┨ ┃ │ │ │ │ ┗━━━━━━┷━━━━━━┷━━━━━━━━━┷━━━━━━┷━━━┛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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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局篇五

标 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文 号:京地税个[2004]242号

被转发文件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 被转发文件文号:国税函[2002]629号 发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文件类型:规范性文件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公布日期:2004-5-12 时 效 性:有效

主 题 词:个人所得税,政策,转发,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

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4]242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征管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根据总局文件第一条,对于在京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雇员多发放的一个月工资的计税方法,应比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1996]573号)文件执行。对于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薪所得不足12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薪收入所得合并减除12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于个人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管法》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

凡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个人因从事代销彩票而取得的代售收入,应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凡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61号)文件办理。

三、对于纳税人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并上网公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的通知》(京地税法[2002]171号)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二оо四年五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629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黑地税发[2002]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o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三、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在纳税人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时,是否须经税务机关审核或批准,应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一)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未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且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完全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无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可自行享受减免税。

(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纳

税人享受减免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或者纳税人无法准确判断其取得的所得是否应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的,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或批准后,方可减免个人所得税。

(三)纳税人有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方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二оо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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