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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积分规则》篇一
第一条 为适应银行卡业务的发展,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龙卡双币种信用卡(以下简称“双币种信用卡”)是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发行的龙卡系列产品,是发卡银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持卡人可在发卡银行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先用款后还款、并可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下同)和境外(含港澳台,下同)使用、以人民币和指定外汇分别结算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 双币种信用卡具有消费、取现、转账结算等功能,本章程另做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双币种信用卡按加入国际组织不同分为visa卡和万事达卡,按发卡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持卡人信用状况不同分为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
第五条 中国建设银行、双币种信用卡持卡人和龙卡特约商户(含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应共同遵守本章程。
第六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信用额度指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因用卡而对发卡银行产生的欠款的最高限额。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取现或转账的日期。银行记账日指发卡银行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双币种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有关费用、利息记入其双币种信用卡账户的日期。账单日指发卡银行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到期还款日指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发卡银行偿还其欠款的日期。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未还的费用、交易本金以及利息等的总和。最低还款额指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免息还款期指在持卡人于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消费交易的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之间的时间。超限费指当持卡人累计未还用款金额超过发卡银行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时,按规定应向发卡银行支付的费用。滞纳金指当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或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发卡银行支付的费用。
第二章 申 领
第七条 申请人申领双币种信用卡须同意遵守本章程,填写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交发卡银行审核。申请人应对申请表填写内容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具有偿还能力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可凭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申领单位卡。单位卡持卡人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书面指定。各持卡人的所有交易款项均记入该单位双币种信用卡账户内,由单位承担还款责任。单位可随时申请注销持卡人用卡资格或变更持卡人。
第九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能力的自然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文件申领个人卡主卡,还可为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必须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许可)申领附属卡。每张主卡最多可申请三张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由主卡持卡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主卡持卡人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对所欠银行款项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只对其所持附属卡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十条 发卡银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等对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审查。在个别情况下,发卡银行也可要求申请人提供保证人担保、质押担保或交存一定数量的保证金。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质物仅限凭证式国库券或发卡银行开具的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第十一条 对申领单位卡的,发卡银行根据申请单位的资信情况等核定其总信用额度,各持卡人的信用额度由申请单位在其总信用额度内确定,发卡银行核批;对申领个人卡的,发卡银行根据主卡申请人的资信情况等核定其信用额度,如申领附属卡,附属卡持卡人共用此信用额度或由主卡持卡人在本人信用额度内单独确定其信用额度。信用额度在持卡人双币种信用卡的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间通用。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二条 双币种信用卡持卡人凭卡可在境外带有visa、万事达卡、银联受理标识、或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以及发卡银行指定的其他特约商户消费,在境外visa、万事达卡指定的取现网点或带有visa、万事达卡、银联受理标识的atm上提取当地币种现钞,在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atm上或发卡银行指定的取现网点、atm上提取人民币现金,并享受发卡银行提供的其他服务。单位卡在境内不能提取现金。
第十三条 持卡人凭双币种信用卡在境外带有visa、万事达卡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消费时无须输入密码或出示身份证件,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消费或境内联机消费时须按预先与发卡银行的约定输入或无须输入密码,在境内压单消费时须出示身份证件;在境外取现网点提取现金时须根据要求出示身份证件,在境内取现网点联机提取人民币现金时须输入密码,压单提取人民币现金时须出示身份证件;在atm上提取现金须输入密码。交易成功后,应在相关单据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相同的签名。
第十四条 凭密码进行的交易,相应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不凭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
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互联网(internet)上交易、电话/传真交易及邮购交易除外。第十五条 持卡人凭双币种信用卡在信用额度内提取人民币现金或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atm上提取外币现钞时,每卡每日取现金额不得超过2000(含)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在境外带有visa、万事达卡受理标识的取现网点或atm提取外币现钞时,每账户每日累计取现金额金卡最高为1000(含)美元(或等值外币),普通卡最高为500(含)美元(或等值外币),每月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5000(含)美元(或等值外币)。持卡人累计未还取现金额不得超过核定信用额度的规定比例。
第十六条 双币种信用卡卡片有效期最长为三年,过期即失效。发卡银行为持卡人提供到期自动换卡服务。若持卡人到期不再换卡,应于卡片有效期到期一个月前通过发卡银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或发卡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银行,但卡片到期后,双币种信用卡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
第四章 计息、还款及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 双币种信用卡持卡人凭卡在境外带有visa、万事达卡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取现网点或atm交易时,交易款项及相应的费用、利息记入外币账户;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atm及在境内交易时,交易款项及相应的费用、利息记入人民币账户。
第十八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应还款中在账单日(含)前一个月内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0天。
第十九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不能或不愿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可按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任意金额还款,但应还款中的消费交易款项不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持卡人在信用额度内提取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发卡银行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还款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
第二十条 发卡银行对持卡人双币种信用卡账户中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一条 单位卡持卡单位偿还外汇欠款的,须从其单位外汇账户转账存入,该外汇账户的开立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在其收支范围内具有相应的支付内容;偿还人民币欠款的,须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不得直接以销货收入或现金存入。
第二十二条 个人卡持卡人偿还外汇欠款的,须以其持有或按规定购买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在发卡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偿还人民币欠款的,须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从其在发卡银行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若从单位存款账户转入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的,发卡银行将于到期还款日从其指定的在发卡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双币种信用卡账户欠款。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偿还账单所列明的款项时,按照费用、利息、取现交易(含转账交易)本金、消费交易本金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
第二十五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申请注销该单位部分单位卡或个人卡主卡持卡人申请注销附属卡,应预先通知发卡银行并将申请注销的卡片剪角销毁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主卡持卡人或持卡单位在双币种信用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应在偿还账户所有欠款后向发卡银行提出账户结清申请并将同一账户下所有卡片剪角销毁处理,发卡银行在受理账户结清申请45天后为其办理正式结清手续(卡片到期已超过45天的除外)。单位卡结清账户时,账户内剩余的人民币资金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外汇资金转回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五章 发卡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发卡银行应设立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向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第二十八条 对有交易、费用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或费用但账户有未偿余额的持卡人,发卡银行应在其账单日结计其账务,并以寄发对账单等方式将其账务情况通知持卡人;持卡人因对账务变动情况有疑义而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的,发卡银行应及时给予答复。
第二十九条 因供电、通讯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用卡的,发卡银行有义务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而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发卡银行有权使用、处理申请人和持卡人的个人资料,但应对该资料保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发卡银行与申请人或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发卡银行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向任何有关方面查核申请人的有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对未批准的申请,发卡银行有权保留有关申请材料不予退还。
第三十二条 发卡银行有权向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并记入其双币种信用卡账户。
第三十三条 发卡银行有权根据持卡单位或持卡人的资信变动情况、用卡情况等,对单位卡持卡单位的总信用额度或个人卡主卡持卡人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将调整结果通知有关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双币种信用卡卡片注销或账户结清后,持卡人应将卡片剪角销毁处理,发卡银行保留对该卡片在此后发生的、因非发卡银行原因而导致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的追索权。
第三十五条 持卡人连续四个月未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发卡银行有权对其双币种信用卡止付,并可要求其保证人承担保证
责任、处置其保证金或质物,必要时有权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或采取其他相应的追索措施。
第三十六条 持卡人如有利用双币种信用卡进行欺诈等恶意行为或存在其他风险的,发卡银行有权对其双币种信用卡止付,授权特约商户、取现网点收回该卡,并采取措施追回欠款,必要时可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发卡银行有权依照有权机关的指令,查询或冻结持卡人的双币种信用卡账户。
第六章 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卡人有权享有发卡银行承诺的各项服务,监督其服务质量,并对不满意的服务进行投诉。
第三十九条 持卡人在用卡交易后,有权向发卡银行索取对账单(自索取日起前三个月内的对账单免费),或通过发卡银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以及其他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对账务变动情况有疑义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必要时还可申请调阅签购单的服务,如调阅签购单后查明交易确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须按发卡银行的规定支付签购单调阅手续费。
第四十条 发卡银行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纪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接到通知后不愿调高信用额度,有权要求发卡银行恢复其原有信用额度。但持卡人对已发生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负有清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双币种信用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转让或转借双币种信用卡而导致的经济责任及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 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用卡权益不受侵犯,持卡人在收到双币种信用卡卡片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上相同的常用签名,并在用卡交易时使用此签名。因卡片未签名导致的交易责任及损失由持卡人承担。第四十三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不应将密码透露给任何他人。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四十四条 持卡人应在发卡银行认可的安全网络环境下使用双币种信用卡在互联网(internet)上进行交易。
第四十五条 持卡人应在发卡银行核定的信用额度内用款,并在到期还款日(含)前以欠款的相应币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的,应当在指定还款账户中保留足够的余额。
第四十六条 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及时查询发卡银行。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发卡银行支付欠款(包括相应的滞纳金、利息等)。
第四十七条 如持卡人个人资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指定的对账单寄送地址等发生变动,应在变动后立即通过发卡银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或以发卡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银行,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所持双币种信用卡卡片,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立即通过发卡银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办理挂失,经发卡银行确认其身份后挂失即时生效,此后发生的不是由持卡人本人有意所为而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 持卡人对其双币种信用卡账户正式结清前发生的所有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均负有清偿责任。第五十条 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发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发卡银行偿还所欠款项。
第五十一条 发卡银行根据有权机关的冻结指令冻结持卡人双币种信用卡账户的,如账户冻结期间因非发卡银行的原因导致仍有交易发生的,持卡人对相应欠款仍负有清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涉及境外机构的,有关争议处理按照visa、万事达卡、中国银联等信用卡组织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中国建设银行制定并负责解释。中国建设银行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本章程进行的修改,经批准公布后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建设银行龙卡贷记卡章程》同时废止,本章程自然适用于原龙卡贷记卡持卡人。
附: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双币种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
收费项目收 费 标 准备 注年费
商务卡:金卡200元/卡,普通卡100元/卡 按年预先收取。收取后不再退还
个人金卡(及东航龙卡银卡):主卡160元/卡,附属卡80元/卡
个人普通卡:主卡80元/卡,附属卡40元/卡
龙卡汽车卡: 主卡200元/卡,附属卡100元/卡取现(含转账)
手续费
境外:通过visa及万事达卡网络取现,取现金额的3%,最低3美元;通过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atm取现,12元+取现金额的1%,其中按取现金额的1%计算的部分最低为2元
境内:取现金额的0.5%,最低2元,最高50元 按笔收取。境内取现不分同城异地,跨行取现不另收费。
超限费 超限部分的5%,最低1美元或5元人民币(币种与超限部分相同)持卡人累计未还用款金额超过核定的信用额度
时收取(暂免收)
滞纳金 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1美元或5元人民币(币种与相应的最低还款额相同)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偿还最低还款额时收取
损坏换卡手续费 非彩照卡20元/卡,彩照卡30元/卡 持卡人因卡片毁损、磁条消磁、签名错误等原因申请换领新卡时收取
挂失手续费 50元/卡 挂失补发新卡免补卡手续费
补制账单费 个人卡:5元/份(自索取日起前三个月内免费)商务卡:持卡人账单5元/份,单位汇总账单20元/份(索取日当月均免费)每份列印一个月的账务信息 签购单调阅
手续费 境外:5美元/份 境内:10元/份 持卡人申请调阅签购单服务,经调阅签购单确认交易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时收取 卡片/密码信封
快递手续费 每封信函20元 持卡人申请加急寄送卡片/密码信封时收取
外汇兑换手续费 交易金额的1.5%,以外币账户结算币种计算 交易币种与持卡人外币账户结算币种不同时收取境外紧急服务
手续费 visa: 紧急取现175美元/笔(参考标准)紧急补卡175美元/笔(参考标准)万事达卡:紧急取现95美元/笔(参考标准)
紧急补卡148美元/笔(参考标准)持卡人在境外遗失卡片后,向相应国际组织申请紧急取现或补发紧急替代卡等服务时,根据国际组织的收费标准收取
境内紧急现金
援助服务费 50元/笔 持卡人在境内遗失卡片后,向我行申请紧急取现时收取 境外通过银联
网络查询费 4元/笔 持卡人在境外atm上通过银联网络查询时收取
境内跨行查询费 0.3元/笔 持卡人在境内我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atm上查询时收取
说明:1.表中以美元标注的收费,当持卡人龙卡双币种信用卡外汇账户结算币种为其他币种时,则以等值外币收取;
2. 各项收费如有变动,以最新规定为准。
1)对账单:若您的账户当月发生了交易(含消费、取现、还款及欠款超过一定金额),我行将在您的账单日后,按照指定的地址为您寄发对账单。按境内外交易分为“人民币账户”账单和“美元账户”账单。
2)账单日:每月对持卡人在账单周期内的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并结计利息的日期。每张卡只有一个账单日,在随新卡附上的信函以及每份对账单上均有注明。
3)到期还款日:账单日后第20天是本期账单还款的最后日期。
4)信用额度:我行根据持卡人信用状况核定的、在卡片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最高限额,是持卡人名下所有卡片(含主卡、附属卡)的共用额度,也是人民币账户与美元账户的共同额度,用人民币金额表示。
5)最低还款额:表示持卡人本期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
6)上期应还款额:上期账单应还的汇总金额。
7)本期新增应还款额:从上期账单日的后一天到本期账单日期间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关利息、费用的总额。
8)本期已还款额:从上期账单日的后一天到本期账单日期间已偿还的款项总额。
9)本期全部应还款额:=上期应还款额+本期新增应还款额-本期已还款额。
10)争议款/笔数:持卡人对本人账务确有疑义,在规定时间内向我行提出协查处理请求,并被我行列入争议处理的款项及笔数。
11)交易日: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取现、还款等交易的日期。
12)银行记账日:我行在卡片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账户,或根据规定将有关费用、利息记入账户的日期。
13)交易明细:每笔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交易类型、交易渠道、交易地点等信息。
14)交易币种/金额:反映您在境外交易时实际交易地当地货币的币种和金额,如在英国交易的款项即列示为“gbp”(英镑)及相应的金额。
15)结算币种/金额:境内交易款项(含通过银联网络的境外交易款项)为人民币以“cny”及相应金额列示,境外交易款项折算为美元以“usd”及相应金额列示。结算币种前带“*”的交易表示争议交易,暂不计入应还款额;金额前带“-”的交易表示还款交易、消费冲减等贷记类交易。
16)还款说明:按您所持有的不同卡片分别列示应还款项和最低还款额。请您按卡号、币种分别还款,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延误和损失。
17)逾期信息:如您未按我行规定的期限还款,或虽已还款但不足最低还款额,我行将提醒您账户已经逾期应立即还款。
18)积分信息:您的累计积分是指主卡持卡人名下的消费积分总额。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积分规则》篇二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人民币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银行卡业务的发展,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龙卡人民币信用卡(以下简称“人民币信用卡”)是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发行的龙卡系列产品,是发卡银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持卡人可在发卡银行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先用款后还款、以人民币结算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人民币信用卡具有消费、取现、转账结算等功能,本章程另做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人民币信用卡按发卡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持卡人信用状况不同分为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
第五条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信用卡持卡人和龙卡特约商户(含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应共同遵守本章程。
第六条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信用额度指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因用卡而对发卡银行产生的欠款的最高限额。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取现或转账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银行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人民币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有关费用、利息记入其人民币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银行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发卡银行偿还其欠款的日期。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未还的费用、交易本金以及利息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免息还款期指在持卡人于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消费交易的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之间的时间。
超限费指当持卡人累计未还用款金额超过发卡银行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时,按规定应向发卡银行支付的费用。滞纳金指当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或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发卡银行支付的费用。
第二章申领
第七条申请人申领人民币信用卡须同意遵守本章程,填写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交发卡银行审核。申请人应对申请表填写内容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具有偿还能力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可凭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申领单位卡。单位卡持卡人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书面指定。各持卡人的所有交易款项均记入该单位人民币信用卡账户内,由单位承担还款责任。单位可随时申请注销持卡人用卡资格或变更持卡人。
第九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能力的自然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文件申领个人卡主卡,还可为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必须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许可)申领附属卡。每张主卡最多可申请三张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
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由主卡持卡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主卡持卡人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对所欠银行款项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只对其所持附属卡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十条发卡银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等对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审查。在个别情况下,发卡银行也可要求申请人提供保证人担保、质押担保或交存一定数量的保证金。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质物仅限凭证式国库券或发卡银行开具的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第十一条对申领单位卡的,发卡银行根据申请单位的资信情况等核定其总信用额度,各持卡人的信用额度由申请单位在其总信用额度内确定,发卡银行核批;对申领个人卡的,发卡银行根据主卡申请人的资信情况等核定其信用额度,如申领附属卡,附属卡持卡人共用此信用额度或由主卡持卡人在本人信用额度内单独确定其信用额度。
第三章使用
第十二条人民币信用卡持卡人凭卡可在境内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以及境内发卡银行指定的其他特约商户消费,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atm上提取当地币种现钞,在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atm上或发卡银行指定的取现网点、atm上提取人民币现金,并享受发卡银行提供的其他服务。单位卡不能提取现金。
第十三条 持卡人凭人民币信用卡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消费或境内联机消费时须按预先与发卡银行的约定输入或无须输入密码,在境内压单消费时须出示身份证件;在境内取现网点联机提取人民币现金时须输入密码,压单提取人民币现金时须出示身份证件;在atm上提取现金须输入密码。交易成功后,应在相关单据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相同的签名。
第十四条凭密码进行的交易,相应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不凭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互联网(internet)上交易、电话/传真交易及邮购交易除外。
第十五条持卡人凭人民币信用卡在信用额度内提取人民币现金或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atm上提取外币现钞时,每卡每日取现金额不得超过2000(含)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持卡人累计未还取现金额不得超过核定信用额度的规定比例。
第十六条人民币信用卡卡片有效期最长为三年,过期即失效。发卡银行为持卡人提供到期自动换卡服务。若持卡人到期不再换卡,应于卡片有效期到期一个月前通过发卡银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或发卡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银行,但卡片到期后,人民币信用卡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
第四章计息、还款及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应还款中在账单日(含)前一个月内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0天。
第十八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不能或不愿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可按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任意金额还款,但应还款中的消费交易款项不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持卡人在信用额度内提取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发卡银行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还款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
第十九条发卡银行对持卡人人民币信用卡账户中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条单位卡持卡单位偿还欠款的,须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不得直接以销货收入或现金存入。
第二十一条个人卡持卡人偿还欠款的,须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从其在发卡银行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若从单位存款账户转入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的,发卡银行将于到期还款日从其指定的在发卡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人民币信用卡账户欠款。
第二十三条持卡人偿还账单所列明的款项时,按照费用、利息、取现交易(含转账交易)本金、消费交易本金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
第二十四条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申请注销该单位部分单位卡或个人卡主卡持卡人申请注销附属卡,应预先通知发卡银行并将申请注销的卡片剪角销毁处理。
第二十五条主卡持卡人或持卡单位在人民币信用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应在偿还账户所有欠款后向发卡银行提出账户结清申请并将同一账户下所有卡片剪角销毁处理,发卡银行在受理账户结清申请45天后为其办理正式结清手续(卡片到期已超过45天的除外)。单位卡结清账户时,账户内剩余的人民币资金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章发卡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发卡银行应设立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向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
第二十七条对有交易、费用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或费用但账户有未偿余额的持卡人,发卡银行应在其账单日结计其账务,并以寄发对账单等方式将其账务情况通知持卡人;持卡人因对账务变动情况有疑义而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的,发卡银行应及时给予答复。
第二十八条因供电、通讯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用卡的,发卡银行有义务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而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发卡银行有权使用、处理申请人和持卡人的个人资料,但应对该资料保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发卡银行与申请人或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发卡银行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向任何有关方面查核申请人的有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对未批准的申请,发卡银行有权保留有关申请材料不予退还。
第三十一条发卡银行有权向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并记入其人民币信用卡账户。
第三十二条发卡银行有权根据持卡单位或持卡人的资信变动情况、用卡情况等,对单位卡持卡单位的总信用额度或个人卡主卡持卡人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将调整结果通知有关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人民币信用卡卡片注销或账户结清后,持卡人应将卡片剪角销毁处理,发卡银行保留对该卡片在此后发生的、因非发卡银行原因而导致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的追索权。
第三十四条持卡人连续四个月未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发卡银行有权对其人民币信用卡止付,并可要求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处置其保证金或质物,必要时有权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或采取其他相应的追索措施。
第三十五条持卡人如有利用人民币信用卡进行欺诈等恶意行为或存在其他风险的,发卡银行有权对其人民币信用卡止付,授权特约商户、取现网点收回该卡,并采取措施追回欠款,必要时可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发卡银行有权依照有权机关的指令,查询或冻结持卡人的人民币信用卡账户。
第六章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持卡人有权享有发卡银行承诺的各项服务,监督其服务质量,并对不满意的服务进行投诉。
第三十八条持卡人在用卡交易后,有权向发卡银行索取对账单(自索取日起前三个月内的对账单免费),或通过发卡银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以及其他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对账务变动情况有疑义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必要时还可申请调阅签购单的服务,如调阅签购单后查明交易确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须按发卡银行的规定支付签购单调阅手续费。
第三十九条发卡银行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纪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接到通知后不愿调高信用额度,有权要求发卡银行恢复其原有信用额度。但持卡人对已发生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负有清偿责任。
第四十条人民币信用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转让或转借人民币信用卡而导致的经济责任及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用卡权益不受侵犯,持卡人在收到人民币信用卡卡片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上相同的常用签名,并在用卡交易时使用此签名。因卡片未签名导致的交易责任及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不应将密码透露给任何他人。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四十三条持卡人应在发卡银行认可的安全网络环境下使用人民币信用卡在互联网(internet)上进行交易。第四十四条持卡人应在发卡银行核定的信用额度内用款,并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的,应当在指定还款账户中保留足够的余额。
第四十五条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及时查询发卡银行。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发卡银行支付欠款(包括相应的滞纳金、利息等)。
第四十六条如持卡人个人资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指定的对账单寄送地址等发生变动,应在变动后立即通过发卡银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或以发卡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银行,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所持人民币信用卡卡片,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立即通过发卡银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办理挂失,经发卡银行确认其身份后挂失即时生效,此后发生的不是由持卡人本人有意所为而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持卡人对其人民币信用卡账户正式结清前发生的所有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均负有清偿责任。第四十九条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发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发卡银行偿还所欠款项。
第五十条发卡银行根据有权机关的冻结指令冻结持卡人人民币信用卡账户的,如账户冻结期间因非发卡银行的原因导致仍有交易发生的,持卡人对相应欠款仍负有清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涉及境外机构的,有关争议处理按照中国银联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由中国建设银行制定并负责解释。中国建设银行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本章程进行的修改,经批准公布后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人民币贷记卡章程》同时废止,本章程自然适用于原龙卡人民币贷记卡持卡人。
附: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人民币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积分规则》篇三
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使用指南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
使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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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中心
目 录 卡面介绍 2 卡片使用 3 积分回馈 4 账务管理 5 还款服务 6 分期付款 7 卡片管理 8 服务渠道 9 用卡安全 10 常见问题 11 收费标准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积分规则》篇四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准贷记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银行卡业务的发展,向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龙卡准贷记卡是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龙卡信用卡产品之一,是发卡银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存取现金、转账结算、小额消费信贷等功能的支付结算工具。
第三条 龙卡准贷记卡按加入的信用卡组织不同,分为银联卡、visa卡、万事达卡等;按卡片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卡和复合卡;按发卡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按持卡人信用状况不同,分为普通卡和金卡等;按卡片是否影印持卡人照片,分为彩照卡和非彩照卡。
第四条 发卡银行、龙卡准贷记卡持卡人应共同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申 领
第五条 申请人申领龙卡准贷记卡须填写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与发卡银行签订领用协议。申请人应对申请表填写内容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能力的自然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发卡银行认为须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申领个人卡主卡,还可为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必须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许可)申领附属卡,每张主卡最多可申请3张附属卡。
第七条 具有一定规模、信誉良好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相关材料申领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主卡,每张主卡最多可申领9张附属卡,每张卡片的持卡人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书面指定。单位卡必须先存后用,不具备消费信贷功能。
第八条 发卡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审批发卡,在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发卡银行应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 使 用
第九条 龙卡准贷记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否则,因此而导致的经济责任及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条 持卡人在收到龙卡准贷记卡卡片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上预留签名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交易时使用此签名。
第十一条 持卡人凭龙卡准贷记卡可在特约商户结算消费款,在atm等自助设备及发卡银行网点存取现金、转账结算,以及享受发卡银行提供的其他服务。单位卡不能存取现金,账户内资金结算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用存款账户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持卡人凭龙卡准贷记卡在特约商户结算购物消费款项时,按预先与发卡银行的约定输入或无须输入密码;在银行网点及atm等自助设备支取现金、转账支付时须输入个人密码。若通过手工办理,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彩照卡除外)。交易成功后,应在相关单据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相同的签名。
第十三条 凭密码进行的交易,相应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不凭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银行网点大额取现,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在atm等自助设备上提取现金,每账户每日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000(含)元人民币;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提取现金,每账户每日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等值2000(含)元人民币,且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发卡银行规定比例,转账交易视同取现。
第十五条 龙卡准贷记卡账户内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方式计息,并由发卡银行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第十六条 龙卡准贷记卡账户内存款余额不足时,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透支,但交易总额不得超过存款余额与信用额度之和。透支自银行记账日起开始计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不计复利,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
第十七条 持卡人须在首笔透支发生60(含)天内偿还全部透支本息。发生首笔透支超过60天未全额归还透支本息的,发卡银行有权自第61天起止付其卡片,并对持卡人及其保证人追索或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质物。
第十八条 持卡人如对账务变动情况有疑义,应自交易日起90(含)天内向发卡银行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超过90天的,须交纳相应的账务查询处理费;超过180天的,发卡银行应受理持卡人查询,但不再进行更正处理。
第十九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龙卡准贷记卡卡片,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立即向发卡银行办理电话挂失、网上银行挂失或书面挂失。挂失生效时间以发卡银行办妥挂失手续的时间为准。持卡人须承担未及时挂失造成的债务和损失。
第二十条 持卡人与商户或其他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发卡银行偿还所欠款项。
第二十一条 龙卡准贷记卡卡片有效期为5年,过期即失效,但其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龙卡准贷记卡卡片到期,持卡人应办理换卡手续。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在龙卡准贷记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应向发卡银行提出书面销户申请,发卡银行在确认持卡人无未偿款项后为其办理销户手续。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销户的,应在提出书面销户申请45天后,到发卡银行办理销户手续;卡片过期、银行主动止付、挂失等超过45天的可立即办理销户。单位卡销户时,账户内剩余的资金转回其单位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换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注销附属卡、持卡单位注销某张单位卡、持卡人销户时,应将相应龙卡准贷记卡卡片交回发卡银行。对未交回发卡银行的,持卡人应将卡片剪角销毁处理;否则,由此而导致的经济责任及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章 发卡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发卡银行的权利
一、发卡银行有权使用、处理、留存申请人和持卡人的个人资料,有权向有关方面查询并审查申请人的资信情况,有权向征信机构提供持卡人的资信情况。
二、对持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归还透支款项的,发卡银行有权依法催收并对其龙卡准贷记卡止付,有权将持卡人在发卡银行开立的其它账户的存款以及其它抵(质)押财产用来清偿。
三、对违反章程、领用协议等规定或利用龙卡准贷记卡从事非法活动的持卡人,发卡银行有权终止其用卡权利,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发卡银行有权向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收费项目及标准在领用协议中与持卡人另行约定。
五、发卡银行有权对龙卡准贷记卡长期不动账户进行清理。
六、发卡银行有权依照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的指令,查询、冻结持卡人的龙卡准贷记卡账户,扣划账户内资金。
第二十五条 发卡银行的义务
一、发卡银行应设立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向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
二、对当月龙卡准贷记卡账户变动的持卡人,发卡银行应在次月以寄发对账单等方式将其账务情况告知持卡人,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持卡人在规定时间内对账务变动情况提出疑义时,发卡银行应提供查询等服务。
四、发卡银行应对申请人或持卡人的资料保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发卡银行与申请人或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章 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有权享有发卡银行承诺的各项服务,监督其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持卡人有权知悉龙卡准贷记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通过对账单或电话银行等方式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
四、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对不符账务向发卡银行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持卡人应遵守发卡银行的章程及领用协议的规定。
二、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应承担其龙卡准贷记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持卡单位应承担其龙卡准贷记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责任。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及时向发卡银行查询,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发卡银行偿还欠款。
四、如持卡人个人资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指定的对账单寄送地址等发生变动,应在变动后立即以书面或发卡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银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中国建设银行制定并负责解释。中国建设银行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本章程进行的修改,一经公布即为有效,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同时废止。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积分规则》篇五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资信证明书
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分行:
应责行要求,提供我单位员工____________如下资料。我单位保证下述内容真实可靠。
一、现任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专业技术职务__________________。
三、实际月综合收入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
税后月综合收入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
四、在单位工作年限:_____________年。
五、与单位签订合同年限:__________年。
六、单位性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其他类型企业______________。
七、单位员工与单位的人事劳资关系:
□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工
□非合同工□其他性质职工_____________。
单位经办人员签字:________________
人事劳资部门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单位公章或人事劳资部门盖章:
年月日
温馨提示:12月15日,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12月16日起施行。《解释》的第四条规定了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劳资证明的行为,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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