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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门诊病历 处方书写的基本原则和门诊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篇一
木马镇卫生院院长 郭志海
一、门(急)诊病历书写基本要求
1、门(急)诊病历是患者在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过程中,医务人员对患者诊疗经过的记录,包括病史、体格检查、相关检查、诊断及处理意见等记录。
2、门(急)诊病历基本内容包括:门诊病历首页(门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象学检查资料等。
3、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4、门(急)诊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5、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6、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7、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按照规范要求改正,并在修改处签属名字和时间。
8、门(急)诊病历的管理:在医疗机构中建立了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及其相关资料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保存期不少于15年;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自行保管,复诊时应由患者提供。门急诊病历格式与说明
(一)门急诊病历重点要求
1、一般项目
2、病史采集
3、体格检查
4、辅助检查 首页内容说明
*为了便于病历书写,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制定首页格式。新病历首次就诊时,由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填写患者基本情况,或者接诊医师按封面填写患者基本情况。诊疗过程中发现新过敏药物时,应增补于药物过敏史一栏,且注明时间并签名。患者第一次来院就诊时,应在新病历首页书写诊疗记录。现病史中诊治经过涉及其它医疗机构的,应记录其它医疗机构名称及诊疗经过。
*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具体到分钟。因抢救急诊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书写时应注意区分记录时间与抢救时间。
*辅助检查结果:记录患者就诊前在其它医疗机构或本医疗机构已行的检查,记录应包括医院名称、检查时间、项目、检查编号(如ct、病理检查)、结果、有无报告单等。
初步诊断意见:指医师根据患者病史,体检结果,原有检查结果,诊疗经过作出的初步判断,并不是所有的检查完成并获得结果后所作出的判断。初步诊断应当按规范书写诊断病名,原则上不用症状代替诊断;若诊断难于肯定,可在病名后加“?”符号,尽量避免用“待查”、“待诊”字样。
*治疗意见:指医师根据患者病史,体检结果,诊疗经过,及所做初步诊断,决定需进行的检查、治疗。要详细记述处理意见,所用
药物要写明剂型、剂量和用法。每种药物或疗法各写一行。对患者拒绝的检查或治疗应予以说明,必要时可要求患者签名。应注明是否需复诊及复诊要求。
*医师签名应当签全名,书写工整正规、字迹清晰。如由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门诊病历必须有上级医师签名方可生效。续页内容说明
*首诊记录:主要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首诊记录指患者所就诊疾病在本医疗机构为首次就诊,基本内容同首页记录。
复诊记录:指患者所就诊疾病在本医疗机构一定时期内再次或者多次就诊记录,可在同一专科或者不同专科就诊,记录中应概括此前诊治的经过及疗效。
同一疾病复诊记录:主要包括就诊时间、科别、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重点记录上次检查后送回的报告单结果,病情变化,药物反应等,特别注意新出现的症状及其可能原因,避免用“病情同前”字样。体检可重点进行,复查上次发现的阳性体征,并注意新发现的体征。诊断无变化者不再填写诊断,诊断改变者则需写诊断。对拟诊患者,经三次复诊后,尽可能作出明确诊断。
护理文书: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护理记录单列,见护理文书格式相应规定。病历由患者自行保管的,护理记录在门(急)诊病历
续页中书写,在记录时间后注明“护理观察记录”,只记录客观内容,观察护士签名。
6、告知、签字
特殊检查(治疗)及门(急)诊手术知情同意书: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1、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2、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3、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4、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知情同意书可直接书写在病历首页治疗意见栏或续页上,如有格式化的知情同意书可粘贴在相应病情记录下方的空白处。在知情同意书下方的续页中记录“已与患者谈话,并征得同意”或“已与患者谈话,拒绝行××检查(或治疗)”,然后书写处理意见。同时应在特殊检查、治疗或手术登记本上登记。
留观记录应在门(急)诊病历续页中书写,包括时间、病情变化、诊疗处理意见等,遵照谁观察谁记录的原则,由护士或医师书写。抢救患者病历记录说明
*对急诊抢救患者应随时记录抢救情况。
抢救记录应包括:抢救日期与时间、病情变化及相应的抢救措施、检验结果、参与抢救医师的意见等;
患者的病情变化指抢救过程中患者的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神志、瞳孔、尿量、大便等情况变化;
救措施系指抢救过程中所运用的诸如吸氧、洗胃、胃肠减压、气管插管、气管切开、心脏按摩、输血、补液、升压药、呼吸兴奋剂、心内注射强心剂、呼吸机、去颤机应用等,应说明采用相应措施的理由,疗效等;
检验结果指在抢救过程中为明确病情、判断疗效等目的采取的诸如血糖、血电解质、血二氧化碳结合力检测,血气分析,以及心电图、x线检查、ct检查等,应对检查结果予以必要的分析说明;
应简要记录抢救过程中上级医师、会诊医师等参与抢救医师的诊治意见及相关诊治意见落实情况、疗效等,会诊医师应自行书写会诊抢救意见并签名;
记录医师签全名,如有上级医师参与抢救,应冠签名。
处方书写
1、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2、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3、患者一般情况 临床诊断需要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4、每张处方笺限一位患者的用药。
5、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要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6、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即用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来书写、不能使用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不能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用语。
7、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应当填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8、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9、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g)、毫克(mg)、微克(u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
10、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必须注明过敏实验以及结果的判定。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来表示处方书写完毕。
12、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13、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14、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267 处方格式与说明
按照《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处方格式统一制定的要求现制定湖北省医疗机构处方格式一套,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刷。1.急诊处方笺
2.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笺 3.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笺 4.处方笺(普通处方笺)5.儿科处方笺 6.医保处方笺
2010年3月
处方,门诊病历 处方书写的基本原则和门诊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篇二
七、医疗文书评估重点及标准
(一)、处方质量评分标准
项目
基本要求
一般项目 处方内容及用法 合理用药 其它 考核内容及方法
扣分标准
处方书写要求由具有处方资格的医师书写,字迹清晰,药品易辨认。麻醉处方
书写由有麻醉处方资格医师书写。处字迹不清、药品名不易辨认一处扣3分。修改、方中修改、增加、减少之处均需要医师签名。
增减之处无签名或签名不全一处扣2分。
门诊处方:姓名、性别、年龄、日期、科别、住址、诊断 住院处方:
缺一项扣0.5姓名、性别、年龄、日期、住院病历号、科别、诊断 麻醉处方要求填写身份证分。麻号码(患者及代办人)
醉处方不符合要求一处扣5分。
处方内容包括:药物名称(不得用两种文字,分子式,自编缩写,错别字)、剂型、数
量。用缺一项扣1分,一处不合格扣1分。麻醉处方法包括:标记、每次用量、应用方法、次数、时间、皮
未按规定书写扣2分。
试。处方须注明诊断。
根据病情合理用药。
有配伍禁忌扣1分,不利相互作用的扣1分。
调剂者、核对者签全名。少一项扣1分,签名不清、不全扣1分。
(二)、门诊病历质量评分标准
项目
一般项目 10分
首次记录 分
复诊记录 5分
疑难病例 考核内容及方法 扣分标准
一般项目齐
全; 一项不符合要求扣封面姓名、性别、年龄栏要求认真填写;急诊就诊时间填写具体到分
分; 未填写药物过敏史扣
5钟; 分; 诊疗过程中新发现 有药物过敏史应写明具体药物名称,无药物过敏史则填写“无”;诊疗过程药物过敏时,未按要求增补过敏药物名称等扣5分。中发现药物过敏时,应及时增补过敏药物名称、注明时间并签名。
首诊记
录
主诉;症状、部位、时间完整,简明扼不完整一项扣5分; 不能反映主要疾病发展经过及
要。现病史;简述疾病发展经过、诊疗过程扣5分; 无重要鉴别资料扣5诊疗过程,及重要的鉴别诊断资料,涉及其它医疗机构的,应记录其他医疗机构名分; 叙述层次不清扣3称。应叙述层次清分。缺既往史扣5分。楚。
既往史;与本次就诊相关的疾病史和家族史。
不完整一项扣5分;超过20个字扣
3复诊记分。不能反映主要疾病发展经过及
录
诊疗过程扣5 在初诊基础上适当简化书写;突出病情变化与疗效;转录重要检查结果。分;
叙述层次不清扣3分。
疑难病
属疑难病例,而未请上级医师或专科医师会诊扣10分。
例 同
5分
体检检一医师接诊同一病症三次未确诊者,必须请上级医院或专科医师会诊并记录。
简明记录阳性体征、重要的阴性体无体格检查记录扣20查 征;
复诊体检:重点记录阳分; 缺漏影响诊断的重20分
辅助检查 0分
初步诊断 10分
诊疗意见 15分
签名 分
特殊检查(治疗)及门(急)诊手术知情同意书 60分
性体征及体征变化。
要体征一处扣5分。
记录就诊前在其他或者本医疗机构己进行的检查。在其他医疗机构检查的,缺记一处扣
21应记录医疗机构名称、检查时间、项目、检查编号(ct、病理检查)及结果,有无报分; 缺医疗机构名告单等。
称等项目一处各0.5分,未做检查的除外。
诊断正确、主次排列有序,诊断用语规
范; 诊断难确定的,应在诊断名称后诊断不确切,依据不充分扣5分;主次排列颠倒扣1分;诊断加“?”。
用语不规范扣2分;在难以确定的诊断名称后未加“?”的,扣5分。
根据初步诊断决定需要进行的检查、治
疗。处理意见中所用药物要写明剂型、不合理、不正确、不及时一处扣
5剂量和用法,每种药物或者疗法各写一行。对患者拒绝的检查或治疗应予以注明,分。患者拒绝检查或治疗未注明
必要时可要求患者签名。应注明是否需要复诊及并且要求患者签字扣5分。复诊要求。
5清晰可辨认,签全名。
签名无法辨认的扣3分;不签全名扣3分不签名扣5分。
门、急诊手术,特殊检查(治疗)前,须履行知情同意谈话制度,要求患者(或
无相关资料的科室扣30
代理人)在知情同意书或记录上签
分; 相关资料项目不全一字。特殊检查、治处扣1分; 缺登记一例扣5疗(手术)谈话记录填写完整。
分; 特殊检查(治疗)或手术前无知情同意谈话及签字者一例扣5分。
留观记录应在续页中书写,包括时间、病情变化、诊疗处理意见等,遵照谁观察谁记录的原则,由留观护士或者医师书写签留观、抢救记录 40分
无留观记录扣10分;无签名扣5分;签名不全或上级医师无
名。急诊抢救病人应随时记录抢救情冠签一处扣3分。留观记录不完整一项扣
2况,包括抢救日期与时间、病情变化及相应的抢救措施、检查结果、参与抢救医师分; 的姓名、职称及意见等。因抢救未能及时书写记录的,应在抢救后即时据实补记(不 未及时记录抢救记录扣10分,记录不完整一项扣2分,无医得超过6小时),并注明抢救及记录时间。危重病人应记录与家属谈话情况内容,且师签名扣5分,签名不全扣3分。要求病人家属签字。记录医师签全名,如有上级医师参与抢救应冠签名。
病历规范化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保证书写的时效性;
2、保证病历的真实性;
3、保证记录的完整性;
4、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5、病历记录要充分体现医生履行的告知义务并要求病人或家属签具明确意见。
(四)、检查申请单评分标准
1、检查申请单书写要求用规定笔墨书写,字迹清楚。
2、检查申清单项目填写齐全,无缺项(姓名、年龄、性别、住址、住院号、临床诊断印象、科别、签名、日期)。
3、医师书写检查申请单,要书写仔细并且有专科查体情况、阳性体征及必要的阴性体征。
处方,门诊病历 处方书写的基本原则和门诊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篇三
示例一:
门(急)诊初诊病历书写模板(仅供参考)
主诉:
病史:(现病史、有意义的既往史、个人史、婚育史、家族史等);(体现中医四诊情况)
体查:(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辅查:
初步诊断:(中西医诊断)处理意见:(中西医治疗)
医师签名:
注:根据2010年版《中医病历书写规范》及“二级中医医院评审细则”要求:①中医门诊病历中须体现中医四诊内容;②主病或主症须采用中医药治疗方法(处理意见中须写出具体方、药);③理法方药须一致;④中成药须辨证使用。
示例二:
门(急)诊复诊病历书写模板(仅供参考)
主诉:
病史:(上次诊治后的情况;上次建议检查的结果);(体现中医四诊情况)体查:(记录原来阳性体征变化和新的阳性体征及必要的阴性体征)辅查:
诊断:(中西医诊断)处理意见:(中西医治疗)
医师签名:
注:根据2010年版《中医病历书写规范》及“二级中医医院评审细则”要求:①中医门诊病历中须体现中医四诊内容;②主病或主症须采用中医药治疗方法(处理意见中须写出具体方、药);③理法方药须一致;④中成药须辨证使用。
示例三:
中医专家门诊病历书写模板(仅供参考)
主诉:
病史:(体现中医四诊情况)诊断: 治则: 方: 药:
医师签名:
注:根据2010年版《中医病历书写规范》及“二级中医医院评审细则”要求:①中医门诊病历中须体现中医四诊内容;②主病或主症须采用中医药治疗方法(处理意见中须写出具体方、药);③理法方药须一致;④中成药须辨证使用。
处方,门诊病历 处方书写的基本原则和门诊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篇四
门诊病历和处方的书写规范(需完善)
1、中医门诊病历的书写
门诊初诊病历
(1)主诉:病人最痛苦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
(2)现病史:主症发生的时间、病情发展变化的情况、诊治经过及必要的既往病史。(3)望、闻、切诊:与诊断有关的望、闻、切诊的阳性所见,必要的体格检查等,舌象(舌体、舌质、舌苔、舌底脉络),脉象。(两周岁以下小儿需查指纹)。
(4)实验室检查及特殊检查结果。
(5)辩证分析:归纳四诊所得的主症、阳性体征、舌象、脉象等,扼要分析病位、病因、证候属性、病机转化。(6)诊断:含中医病(症)名、证名及西医病名。(7)治法:根据辨证写出指导用药的立法。
(8)方药:运用成方可写方名及加减。自拟方可不写方名。每行写四味药,药物名称右上角写特殊煎服法,右下角写剂量“g”或“克”。
(9)医师签全名(右下方)
门诊复诊病历
记录前一次诊疗后四诊变化情况,如治法及方药发生变动,应做到简要辩证分析。如有上级医师的政治意见亦应记录在案。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医生书写处方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无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应当填写患者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或同一张处方开具,但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有患者身份证编号(和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同时药品剂量与数量应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
13、药品超剂量使用要注明原因及再次签名,普通处方用药不超过7日量,急诊处方不超过3日量,慢性病可适当延长使用天数但必须注明原因。
14、处方用纸符合要求:急诊处方-淡黄色,普通处方-白色,麻醉处方-淡红色,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淡红色,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白色。
15、审核、调配、医生签章等清晰规范。
处方,门诊病历 处方书写的基本原则和门诊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篇五
中医门诊病历、处方书写制度
门诊病历书写制度 :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四条 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门(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第五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中医术语的使用依照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第六条 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第七条 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应当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八条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第九条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十条 病历书写中涉及的诊断,包括中医诊断和西医诊断,其中中医诊断包括疾病诊断与证候诊断。中医治疗应当遵循辨证论治的原则。
第十一条 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第二章 门(急)诊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
第十二条 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诊病历首页(门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第十三条 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第十四条 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
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第十五条 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第十六条 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对收入急诊观察室的患者,应当书写留观期间的观察记录。
门诊处方书写制度:
1、医师处方权科主任提出,主管院长批准,医务科备案,并将本人签字或印模留样于有关科室。
2.药剂科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生更改并盖章或签字后再配发。凡处方不合规定或签字不清楚者,药剂科有权拒绝配发。
3.有关毒、麻、限剧药处方,遵照“毒麻限剧药管理制度”的规定及国家有关管理麻醉药品的规定处理。处方中有相反、相畏或超大剂量的用药,调剂室可拒绝调配,如属特殊配伍,医师需在处方上签双名。4.饮片、中成药(包括剂型改革后的各种新制剂)、西药三类药品不得同方书写,饮片处方应注明煎法(先煎、后下、包煎、冲服、烊化等)、剂数、服法和禁忌。药名要用正品名或惯用药名,饮片剂量单位用国家规定的“克”制。中西药都要标明剂型,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5.一般处方以3-5日量为限,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增加。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需经医师更改日期,并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处方。
6.处方规格应包括以下几项:医院全称、病历号、年、月、日、科别、姓名、性别、年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及数量、用药方法、医师、药价、调配人、核对、发药等各类人员经手处方时应签字或盖 章。
7.处方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及数量、用药方法。一般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医师必须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
8.药品及制剂名称、使用剂量应以《中国药典》及卫生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颁发的药品标准为准。
9.一般处方须保存2年,到期登记后经院长、副院长批准销毁。
10.对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滥用药品的情况,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情节严重者应报告院长(业务副院长)、或主管部门检查处理。
11.对于国家规定的自费药,应另立处方或做出标志以便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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