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总结,我们可以反思过去的经验,并吸取教训,从而进一步提高自己。在总结中,可以适当运用一些排比、对比和比喻等修辞手法,使文章更有表现力。通过阅读这些总结范文,我们可以从中汲取写作技巧和经验。
司法鉴定机构工作总结篇一
(一)以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龙头,全面推进依法治街进程今年是“四五”普法的第四年,也是关键一年。我们紧紧抓住普法、依法治理这个“龙头”,锁定“四五”普法对象,充分利用各种法制教育资源,完善普法网络,激发社会各界参与普法,形成全民普法的大好局面。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为进一步加强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年初,及时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召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全年的普法工作,明确了今年社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工作要求。2、理清工作思路,积极开展“四五”普法工作。根据上级要求,配备各种普法教材,组织居民及社区工作人员进行普法学习,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普法宣传,并结合实际情况重点学习了《宪法修正案》、《行政许可法》、《婚姻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了巩固普法成果,我们还组织居民及社区工作人员进行了考试,参考率100%,合格率达100%,优秀率88.9%。通过学习和考试,使居民的法律意识得到了加强,认识了知法守法的重要性,也加强了社区工作人员学法用法、依法执政的法制观念。3、开展主题活动,深化普法效果。充分利用黑板报和宣传画等多种方法,大力开展宪法以及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有直接指导意义和密切关系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提高群众依法维权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利用“6.26”禁毒宣传日等活动之际,在主要街道以各种形式进行普法宣传,向过往群众发放宣传资料,并向提出问题的群众给予解答,深化普法效果。我们张贴了禁毒横幅1幅,黑板报1栏,张贴各类宣传标语112张,发放各种宣传资料760份。通过宣传,在居民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4、开展法律服务下社区活动。社区一直和广杰律师事务所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事务所的律师帮助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使居民对社区更加信任和支持。
(二)深入开展以“防激化”为重点的人民调解工作,切实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做好行政复议、申诉、信访等合法解决纠纷方法的宣传工作,使群众能够了解、掌握和选择正确的诉求表达方式,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上访、进京上访、越级上访事件发生,推进依法治理工作。提高居民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能力,为建设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作出贡献。社区成立了由包括社区民警在内15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居民信息员11人。社区在今年共接受居民纠纷40起,其中邻里纠纷19起,家庭纠纷6起,婚姻纠纷2起,其他纠纷13起。成功调解38起,调解排查率100%,调成率95%。如:xx年4月20日上午,xx路二区5-4-5号居民xxx来社区反映,他们所居住的地方受到垃圾气味的污染,请求我们与他去铁道集贸市场调解。我们与他到铁道集贸市场核实,看到市场的集中垃圾箱烧垃圾冒出的浓烟及发出的臭味确实影响了周边的居民楼。我们找到市场管理主任,向他说明居民反映的情况,经我们调解,市场方面同意在垃圾箱上加个盖,挡一层塑料布,xxx表示接受,并理解市场方面存在的困难。又如:xx区22号居民xxx到我社区反映,因他家房子的地基漏水,他想在自家的宅基地旁砌砖巩固地基,但其屋后的邻居9-9号的xxx不让,并与他儿子发生争吵,有可能会引起武力争斗,请求社区出面调解。我们立即到现场了解情况。原来两家仅隔一米之距,9-9号xxx认为22号xxx这样做是霸占地方,再加上他儿子也出口伤人,她气不过,所以才吵了起来。我们把当事人都叫到一起,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后双方达成了协议,不再吵了,双方各让一步,仍旧维持了良好的邻里关系,从而也避免了一场暴力事件的发生。我们及时的调解工作收到了良好的成效,避免了民间矛盾进一步激化,达到稳定社会的目的。
(三)以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为目标,努力探索安置帮教工作新路子。1、做好帮教对象的排查工作。今年年初,我们对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及吸毒人员情况进行了全面核对排查,通过建立花名册、核查安置帮教情况,建立完善了刑释解教人员以及吸毒人员的档案共9份,全面掌握了安置帮教工作现状,为落实安置帮教工作措施奠定了基础。2、开展多种形式的安置帮教工作。我们实行“三定”制度,即定帮教对象、定帮教小组、定帮教措施。帮教小组对这些刑释解教人员和吸毒人员定期回访和帮教,使他们感受到了社区这一组织的温暖,并没有因为自己曾犯过错误而被抛弃。对帮教对象进行思想教育和法律、法规的宣传,让大多数人在思想上有了大的转变,能逐渐的重新融入社会,为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如xx二区27-3-5号的xx原是一名吸毒人员,在我们的帮教下,她不仅远离了毒品,而且重新树立了生活的信心,参加了技能培训,现在在辖区内开了一家美容院,完全可以自食其力了。目前,我社区刑释解教人员生活状况良好,共有5人重新就业,有效地预防了重新犯罪。
(四)排查社会不稳定因素。通过社区工作人员一年的努力,我辖区内没有出现残疾人闹事,“xx”习练者进京、进邕闹事的现象。春节、五一节、国庆节、奇石节及南博会期间提前做好社会不稳定因素排查,制定社会稳定工作预案,安排好值班工作,确保辖区在“两节一会”及长假期间无重大事件发生,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存在问题。
xx年,我社区认真履行了各项工作职能,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但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法律服务在服务水平、服务质量上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安置帮教工作手段单一,尤其是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和就业安置工作机制还需进一步健全;三是一些工作措施还没有真正到位,一些工作与形势发展还很不适应,如法援的机构、经费等问题都急待解决。
三、明年的工作安排:
1、制定“四五”普法工作计划,进一步落实“四五”普法工作规划。2、加强少年的法制教育,继续联系社区民警定期给学生上法制课,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3、坚持和律师事务所加强联系,给社区居民提供更好的法律援助。4、通过大力宣传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重视,使安置帮教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5、加强民调工作能力,为搞好社区稳定工作继续努力。通过我们一年的努力工作,使辖区内的居民群众法律、法制观念普遍加强,知法、守法、用法的人更多了。同时群众对居委会的工作变得理解、支持和信任,能有事就找组织和社区帮忙解决,不再意气用事了。总而言之,我辖区居民能安居乐业,邻里和睦相处,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大家的共同努力,特别是各级领导和正确指导和帮助以及群众的支持和配合。今后我们有决心,有信心把辖区的社会稳定和法律宣传工作做得更好,决不辜负领导和群众的期望。
5.2016工作总结与自我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工作总结篇二
20xx年在县纪委正确领导下,我局认真贯彻落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精神,把反腐倡廉工作融入我县交通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之中,为交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现将20xx年我局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各项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20xx年主要工作。
(一)认真学习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围绕交通中心工作抓好反腐倡廉工作落实。
一是及时传达学习中纪委xx届三次全会、党的xx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县纪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年初,及时召开系统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明确工作任务,局党委分别与系统各支部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分解任务、落实到人,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二是组织开好以“加强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优良作风”为主题的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深入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总结经验教训,认真制定整改落实的具体举措。三是认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主题教育活动,以中心组学习、宣传展板、在局网站开辟专题等多种形式促使党员干部增强党性观念,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四是开展交通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根据中央和省市县统一部署,我局及时制定了实施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重点排查了建设程序环节、招投标环节、质量管理环节、资金使用环节、工程监理环节的薄弱问题,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
(二)强化党风廉政责任制,建立和完善交通工程建设委派执法监察工作措施,打造“廉洁阳光工程”
1、抓“龙头”,不断完善领导责任体系。为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年初我局把反腐倡廉工作的各项任务分解、量化,实行“四级责任体系”:即一把手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班子副职和部门负责人对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责任;关键环节、重点部位、有关人员对自身廉政纪律和廉洁行为负责;局纪委对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协调配合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下级对上级负责的责任体系,有效推进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2、抓“源头”,全面锁定工程建设的廉政关口。一是建立工作机制。根据县纪委《关于深入推进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和民生工程执法监察委派制的工作意见》,我局及时制定并下发了工作方案,明确了执法监察的范围、主要内容和方式、方法,从制度上建立了委派制执法监察。监察重点是加强对工程招投标和工程质量两个关键环节的监督。二是强化“双合同制”的管理。即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一并签订廉政建设合同,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自权利、义务和职责。三是把好三道关口。即:把好市场准入关,对不具备资质或违纪企图蒙混过关的施工单位建议取消其投标资格;把好招投标管理关,防止搞暗箱操作,保证招标工作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基础上进行,今年交通工程环圩路(大陇-石桥-护河)改建、年张路改建、博望另埂渡、塘南向阳渡渡改桥等4项工程,均按照规定分别在今年5月8日、6月12日、11月17日和18日进行公开招投标;把好质量关,加大对材料采购的跟踪执法检查力度,强化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社会监理和政府监督的职能作用,及时发现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工程有序开展。
3、抓“苗头”,坚持把腐败因子消灭在萌芽状态。我们通过疏通三条监督渠道,坚持把腐败因子消灭在萌芽状态。一是疏通内部监督渠道。所有建设项目在事前都要在局党政联席会上进行通报,介绍项目建设情况;二是疏通外部监督渠道。在工程建设中实施公共权力运作的“阳光作业”,让公共权力在群众的监督下运作。对所有的路网工程,实行项目责任公示制度。将每个项目部的责任人、廉政建设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规模、质量标准、工期要求、监督电话等内容在施工期间挂牌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三是深化政务公开,疏通舆论监督渠道。今年以来,我局以被市确定的县(区)级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示范点为契机,深化政务公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紧扣热点难点问题,深化公开内容,做到凡交通部门负责审核审批和服务的事项全部公开。为方便群众办事和最大限度地满足群众的知情权,在对本局工作权限、办事依据、办事指南、办事流程公开的基础上,注重对工作计划、行政执法、重大交通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分配、廉洁自律等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进行公开。在公开形式上除利用公开栏、局网站、市政府政务公开平台等手段外,还通过召集相关人员进行座谈、接访咨询等形式把一言一行、一举一动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把政务公开延伸到工作中的每一个角落。同时,建立信息定期编发报送机制,使我局网站动态信息栏常换常新,从而保证人民群众能够及时了解到我局的最新工作动态。
(三)开展“二项活动”,有效地提高干部队伍素质。
1、以开展“加强党性修养、弘扬优良作风、促进科学发展”主题教育活动为统领,加强党性修养和作风建设。根据县纪委要求,我局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认真分析研究,制定并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加强党性修养、弘扬优良作风、促进科学发展”主题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对主题教育活动的主要内容、方法、步骤和时间做出了明确部署和要求,切实把主题教育活动摆上重要位置。一是局党委中心组集中2次专题学习;二是局党委主要领导上了一堂党课,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三是开展了一次警示教育,增强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廉洁从政的自觉性、坚定性;四是组织召开了一次主题教育学习交流会,达到互相启发、共同提高的目的;五是召开了一次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六是实施一批整改措施,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开展一次调研并撰写报告、接待一次群众来访、进行一次走访、解决一个实际问题等,以实际行动践行宗旨、改进作风。为使主题教育活动取得实效,我局还专门制作了2块宣传展板、在局网站上开辟专栏,进行广泛宣传。
2、以开展“企业大走访、矛盾大排查”为契机,不断提升效能建设。根据县纪委《关于开展以“企业大走访、矛盾大排查”为主题的企业评机关(单位)活动实施方案》要求,我局纪委把此项活动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主题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交通部门服务、保障和推动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精心组织安排,及时抽调人员,由局纪委书记带队,于4月22日至23日分别走访了5家企业。通过走访,了解企业当前生产经营中面临的困难和矛盾,征询企业对我局服务发展、提升效能、优化环境的建议和意见,并对征集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梳理汇总,形成调研报告。
(四)拓展廉政文化示范点建设,不断增强廉洁自律意识。
为了筑牢交通系统干部职工,特别是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基础,我局在去年深入开展廉政文化示范点创建工作基础上,拓展示范点建设,坚持“五有五好”廉政文化示范点活动内容和标准,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阵地设施建设”上,增加资金投入,以廉政勤政为主题,以文化为依托,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氛围,增强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意识。一是结合行业系统发生的廉政案件,进行警示教育,增强广大干部职工法律观念。今年8月中旬,我局邀请县检察院检察官为全局干部职工作了题为“杜绝和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讲座围绕职务犯罪产生的根源、交通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及原因、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及如何有效预防等三个方面进行了深入浅出地讲解。特别是针对我县几年来查处的案例分析,认真剖析了发生职务犯罪的深层次原因。通过讲座,做到警钟长鸣,让每个干部职工“不想、不能、不敢、不必”腐败。二是以开展“干部述廉”活动,举办干部职工廉政座谈会,在节日发送廉政短信,对新提拔的干部进行廉政谈话,营造反腐倡廉建设的良好氛围。三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扬正气,促和谐”优秀廉政公益广告展播活动。首先利用县交通局网站进行展播。将规定的(全国作品45件、全省作品41件)优秀廉政公益广告作品全部下载,并制成网页,链接在局网站上,以便干部职工点击观看,不断扩大廉政公益广告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其次是将全国类作品《不要让自己的一切毁于一旦》制作成一幅户外大型广告牌进行展示,努力在社会上形成尊廉、崇廉的浓厚氛围。第三是制作二块宣传展板在局机关进行展示,以达到宣传的广泛性,发挥公益广告潜移默化的教育、引导作用。四是利用本局交通网站和宣传栏,开辟“党风廉政”专栏,加强上级关于反腐倡廉重大部署和决策的宣传,深化党风廉政教育,丰富廉政文化内容,努力打造具有交通特色的廉政文化示范点,不断增强交通系统广大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
(五)加强交通行风建设,着力改善行业风貌。
我局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主题教育活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纠风工作的指示精神,坚持把治理公路“三乱”作为交通行风建设重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全县公路、水路继续保持无“三乱”的良好局面。一是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年初我局将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列为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点,进行认真部署,提出了明确的任务和要求。局班子成员及各基层单位负责人始终把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当作一件大事,认真组织,常抓不懈,在全局形成了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局属单位负责人长期抓的工作格局,推动纠风工作扎实有效开展。二是加强培训教育,提高执法队伍素质。为进一步提高交通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更好地履行交通行业管理职能,提升队伍整体素质,我局于20xx年8月7日至11日,开展了全员脱产培训。培训期间邀请了省运管局、县政府法制办、县委宣传部、县监察院的专业人员进行专题讲座。内容围绕依法行政理论、交通执法相关法律知识、杜绝与预防职务犯罪等方面。县委宣传部的领导还集中宣读了“六个为什么”。培训期间还进行了队列训练,并对执法人员进行了统一考试,考试成绩将作为执法证年审的依据。此次培训收效明显,达到了预期目标。三是强化管理,完善措施。通过坚持“处罚分离”、实行持证上岗、加强督查、聘请行风监督员等形式,从严治理执法队伍,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进一步树立依法行政的行业风貌。
二、20xx年工作打算。
今年以来,我们按照县纪委四次全会的要求,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机关效能建设抓得不到位,少数职工违反岗位禁令;预警工作开展得不够,信息来源少;对工作的指导与督查不够及时有力。为此,20xx年我们将主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抓好廉洁教育,筑牢反腐保廉防线。
加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健全有关制度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在党员干部中经常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活动,积极利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教育和防范,使党员干部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筑牢反腐保廉防线,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拓展廉政文化建设活动的内容和形式,营造有利于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道德环境和社会氛围。
(二)加强政风行风和效能建设,提高服务效能。
加强交通系统政风行风和效能建设,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能,确保政令畅通,推行政务公开,严格机关管理,进一步完善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巩固我县治理公路、水路无“三乱”成果,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做到思想不松,责任不变,力度不减,标准不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精神,实行纠风治乱工作责任制,确保我县公路、水路无“三乱”。
(三)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中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
以开展交通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加强执法监察,紧紧围绕三大重点:一是以规范招投标活动为重点,确保招投标公开、公正、公平。二是以解决施工质量监管不严的问题为重点,加强对工程建设质量的过程监管,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机构的管理,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完善质量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三是以解决规章制度落实不严的问题为重点,在完善长效机制上下功夫。坚持“按程序操作、按制度执行、按规矩办事”的要求,全面加强体制机制建设,规范工程建设的每一个关键环节,狠抓政务公开,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规范纪检监督行为,努力实现纪检监察对工程建设的有效监督。
(四)加强自身建设,提升执纪能力。
加强交通系统纪检队伍建设,加强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教育,找准工作定位,提高履职能力,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不辱使命,以扎实细致的作风,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反腐倡廉工作。
司法鉴定机构工作总结篇三
20xx年是“六五普法”启动之年,xx司法所按照局党组的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六五普法”启动这个工作中心,牢牢把握化解社会矛盾这条主线,加强基础工作,创新工作方法,积极发挥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职能作用,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各项任务,为维护地区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地区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全年工作回顾。
(一)人民调解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20xx年,全镇共调解各类民事纠纷216件,调解成功205件,成功率96.7%。主要工作如下:
1.继续强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
按照《人民调解法》的有关规定和调解六统一的工作要求,我们坚持每月召开调解工作例会,及时总结本月情况,部署下月重点任务。还通过专题讲座,案例分析的方式对人民调解法进行了专门讲解,并组织全体人民调解员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台帐建立与调解协议书制作进行培训,培训时把装订规范的调解卷宗下发到每个调委会用以参考,以此提高我镇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全年对人民调解员开展4次专门培训,共培训148人次,参训率达到100%。
2.落实人民调解“三个第一”,积极履行工作职责。
怀北司法所坚持把群众的情绪作为“第一信号”,保证各种矛盾纠纷在第一时间掌握,问题在第一时间解决,认真落实调解员纠纷分析排查例会制度,及时做好社会矛盾纠纷分析预测并提供相应对策建议,切实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
3.进一步发挥xx镇专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组作用。
20xx年xx镇专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组围绕全镇重点工作开展,及时召开矛盾纠纷排查工作会,部署各村开展矛盾排查工作,“保平安迎两会”、“保平安迎国庆”等专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共排查出纠纷37件。为党委政府及时掌握各村动向提供了重要信息,为正确、主动、有准备地处理好矛盾纠纷赢得了先机。
(二)突出重点,认真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20xx年xx司法所以“六五普法”启动为工作中心,紧紧抓住一条主线,做到三个突出,即以围绕工作中心,服务发展大局为主线,突出重点人群、突出阵地建设、突出时效性。主要工作有:
1.以“六五”普法启动之年为契机,开展覆盖全镇,针对性强的普法宣传活动,切实做到“两手抓”,即:抓重点工作,抓重要时期。结合镇党委、政府查处土地违法建设,党委、人大换届选举等重点工作的开展,积极做好法律舆论导向。我们采用广播、橱窗、横幅、标语、致村民告知书、致选民一封信、入村讲座等方式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在重要节假日和国家法律政策颁布实施之际,积极组织元宵节法制宣传、‘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传、打击违法建设专项法制宣传、送法进校园、法律讲座入农村、12.4法律宣传日等法制宣传活动,参与单位和科室十余个,发放宣传材料10000余份,接受教育群众6000余人次,做到季季有重点,月月有高潮。
2.以镇村(社区)干部为重点,开展学法、用法、提高廉政意识的法律宣传活动。为深入落实“法律六进”工作,xx司法所针对镇村两级干部制定了详细的学法计划。通过开展怀北镇法律知识大赛、机关干部廉政法制演讲、各村两委班子法制培训等活动很好完成了年初计划,并取得良好效果。
3.以巩固普法宣传阵地建设为手段,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强化普法阵地软件建设,20xx年xx镇聘请11名法制宣传员和97名普法志愿者,其中包含了村干部、普通村民、大学生村官等群体,使法制宣传教育实现了“家门口看法、田间地头学法”的宣传模式,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宣传网络。与此同时,在原有“八个一”(即一村、一街、一校、一园、一墙、一亭、一书、一窗)的法制宣传硬件基础上,今年我们又着手打造贯穿xx两个村的“xx镇廉政法制一条街”并且对xx普法公园进行了升级改造,更新了公园的宣传内容,还完成了各村法制宣传橱窗标准化建设,真正做到法制宣传“有声、有影、有形”。
(三)强化基础工作,加大帮扶力度,矫正帮教工作得到有效加强。
20xx年我镇共接收矫正对象6人,现在册13人;接收帮教对象15人,现在册71人。主要工作如下:
1.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我镇严格遵守各项工作制度,认真落实《xx镇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管控方案》,通过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做好两类人员的思想转化工作,以“两会安保”“****防控”“国庆安保”等重点时期排查为契机,对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逐一进行了走访,详细掌握重点人情况,坚持每月与社区民警召开联席会,研究重点人情况。今年年初,xx司法所聘请16名矫正志愿者,参与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帮扶管理中来并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强化管理和规范化建设,今年我镇社区服刑人员无重新犯罪发生。
2.以人为本,注重对两类人员的帮扶。
安置好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生产、生活是做好矫正帮教工作、防止重新违法犯罪的关键。今年我们坚持人性化帮教工作理念,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着力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实际生活困难。本年度,为2名生活困难人员提供了临时救济;帮助1名矫正对象依法维权。截止目前我镇没有两类人员发生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
(四)积极发挥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和各村法律服务室作用。
1.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见成效。为深入落实法律服务“三进”工作,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定期深入各村,开展法律咨询,为百姓答疑解惑解决涉法问题。一年来,xx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共接待解答群众咨询522人次,代写法律文书28份,参与调解纠纷70件,参与普法宣传32次。扎实的工作让仅成立一年的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得到全镇群众的广泛认可,“有问题先咨询”逐渐成为百姓解决问题的首选。
二、20xx年工作计划。
20xx年将迎来我们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召开,xx司法所将紧紧围绕局党组的中心工作,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抓基层调委会的规范化建设,以崭新的形象和面貌,实现全镇调解组织的新跨越,调解案卷的数量和质量在今年的基础上实现大的提高。
二抓重点时期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我们将以召开为契机,大力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各项基本法律,认真制定具体工作计划,为平安xx的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抓重大疑难纠纷的调处工作,充分发挥镇村两级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三调对接的作用,努力做到“三个第一”即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调解、第一时间解决。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
四抓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的分类管理,分层帮教和档案规范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帮教、矫正工作,预防和杜绝重新犯罪。
总之,在全所人员共同努力下,我所顺利地完成了今年的各项工作任务,并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绩。但是我们还存在着工作简单,发挥作用不彻底,思维程式化,创新能力不强等诸多的不足和问题,需要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我们相信,在局党组正确领导下,在xx镇党委、政府的支持下,我们一定会以更高的热情、更好的状态,更加昂扬的斗志,投入到明年的工作中去,为实现本地区社会稳定做出我们新的、更大的贡献!
司法鉴定机构工作总结篇四
20xx年以来,我局纪检监察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的领导以及上级交通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对照中央纪委、监察部“转变职能、突出主业”的新要求和省、神州市纪检监察系统“转变职能、改进作风”专题会议精神,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主线,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道路运输市场监管、领导干部和执法队伍作风建设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贯彻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着力抓好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廉政工作,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大力推进交通运输系统领导干部队伍和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树立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交通形象,全面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现将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如下:
一、机构健全,责任落实,扎实推进纪检监察工作开展。
按照“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工作方针,我局始终把纪检监察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坚持构建“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具体抓,各科室、各单位协力构建的反腐败工作责任体系。同时,成立纪检监察机构具体落实各项工作,确定专职工作人员,进一步加强了与市纪委的工作联系。年初,制定了《长乐市交通运输局关于20xx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对全年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将交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逐项明确,使责任更加明确,任务更加具体。
二、措施到位,逐条贯彻,积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交通干部作风建设。
通过学习贯彻市委相关文件精神,深入查找干部队伍中责任意识不强、服务意识不强、纪律松懈等作风问题。采取常规督查、随机检查等多种方式,定期、不定期的对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进行巡查,使干部队伍作风得到了进一步转变。同时,我们还加强了对局上下班纪律、工作行为、日常学习等方面的管理,出台了《长乐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考勤制度的通知》,促使干部的思想作风、精神状态上有明显转变,纪律意识和服务意识上有明显增强,行动上有明显进步。
(二)继续巩固全市治理公路“三乱”成果。
今年以来,我市在继续抓好巩固治理公路“三乱”成果的同时,按照省市纠风办、省市治理公路和水上“三乱”工作协调小组有关通知精神,把治理“三乱”工作向水路延伸,进一步建立完善长乐市督查公路和水上“三乱”快速反应小组和快速反应机制,制定工作目标责任制。紧密结合本市治理公路和水上“三乱”工作实际,突出水上“三乱”清理工作,积极协调各有关单位、部门组织开展清理不合理收费和列入取消收费项目工作落实,尤其是交通、公安、林业、卫生防疫等各成员单位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率先执行,起到较好带头作用,促进减负各项工作落实,防止公路、水路“三乱”回潮反弹。为深化“三乱”治理工作,确保公路水路交通畅通,我们从抓执法队伍入手,加强交通执法队伍建设,严格规范执法行为,突出窗口单位行风建设,使全体执法人员做到了有所为、有所不为,杜绝了公路、水路“三乱”的发生。同时,把治理“三乱”工作向乡、村道和水路延伸,适时组织检查组督查各镇乡、村及相关部门是否存在在公路、水路上随意“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等“三乱”行为,做到我市境内不出现随意设卡拦车、逢车必查以及乱罚款、乱收费现象,确保我市近年来公路、水路无“三乱”,巩固了“三乱”治理成果。
(三)继续推进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
我局严格按照福州市交通委、长乐市纠风办关于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交通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在认真总结过去“行风评议”工作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了我局《20xx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意见》,按照上级的布署和要求,提出了今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行风评议”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行风评议”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统筹安排,周密部署,落实责任,突破难点,全力推进,通过会议动员,征求意见,明察暗访,注重整改等一系列措施,召开1场服务对象征求意见会,召集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全市行风政风监督员召开2场局办理人大政协提案座谈会。根据“促进发展”、“办事公开”、“执行力建设”、“服务和效率”、“问题整改”五个方面的内容要求,发放《长乐市交通局政风行风评议征求意见表》,据统计,我局共发放《长乐市交通局政风行风建设征求意见表》110份,回收率99%。使我局今年的“行风评议”活动开展得既有声有色,又扎扎实实。由此树立了良好的交通形象,并为长乐市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交通环境。
(四)加强和改进新时期群众工作和信访工作。
我局多次组织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信访条例》知识学习,加强市领导批转件、人大政协议案、提案、群众投诉件的督查督办工作,收到“12345”网上热线投诉件240余件,对提出的有关公路建设、行业管理上存在的问题都及时调查处理、反馈、归档,予以了较满意的答复和解释。
三、发挥职能,真抓实干,切实加强投资软环境建设。
(一)深化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加强投资软环境建设。
一是对强化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制度和措施,继续推行领导干部述廉制度、首问责任制、二次终结制、服务承诺制,并对系统各单位财务进行了内审,加强了对基层单位财务工作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杜绝和预防职务犯罪。二是认真按照《长乐市网上审批及效能监察建设推进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我局网上审批及效能监察建设,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三是继续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健全规章制度和行政程序形成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完善权力运行机制。四是加大推进“阳光”政务力度,加强政务信息公开,成立党务公开领导小组,认真组织、落实专人,推进党务公开工作。
(二)加强行业管理,全面提升交通投资软环境。
进一步规范运输审核审批和行业管理工作。重点针对运输行业管理还不规范,运输市场非法营运活动猖撅,严重影响城区交通秩序和运输安全等问题,重拳出击,全面开展“面的”车、小车和城区“三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和打击各类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其中:截止20xx年10月,非法营运两轮(三轮)摩托车320辆次、面的5辆次、货车71辆次、客车41辆次。为进一步规范运输市场管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成立城区交通秩序整治指挥部,加大了打击“非法营运”力度,促进运输市场规范管理和城区交通秩序的好转。同时狠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三)进一步规范执法工作,改变工作作风。
进一步深化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严格执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同时,深入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积极培养眼界宽、思路宽、胸襟宽、执行力强的“三宽一强型”干部职工。彻底清除“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工作作风和“冷、横、硬”的工作态度。
20xx年我局纪检监察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一是在制度的健全完善和落实方面还存在差距,有的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二是在新形势下如何强化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反腐倡廉如何落到实处仍是一个需要探索的课题;三是交通信息网络不健全,信息平台建设相对滞后,党务政务公开制度还需不断完善;四是交通行业管理干部和执法队伍素质参差不齐,依法行政水平不高等等,这些都有待在今后加以进一步改进,确保党风廉政工作有效落实,为长乐市交通运输事业的跨越式发展提供保障。
司法鉴定机构工作总结篇五
xx司法所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各级指导和大力支持下,以狠抓队伍建设、注重职能发挥、强化管理规范、提升硬件设施和争创文明站所为突破口,认真深入地开展普法教育、依法治理、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服务等工作,较好的完成了年度的各项工作,为xx镇的社会事业和经济发展起到了有力法律保障。现就司法所工作总结如下:
一、抓思想政治、扬优良作风,打造过硬的司法队伍司法所直接与人民群众打交道,是一个基层窗口单位,担负着千家万户的矛盾纠纷调解和法律服务工作,责任重大。能否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有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作风纪律硬的司法行政队伍,直接影响着司法行政工作开展的好坏。我们本着“提升水平、打造品牌、发扬传统、坚定信念”的思想,不断加强思想教育工作。使每一位工作人员有一颗扎根基层,服务百姓的红心,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明确自身职责,发挥自己作用。树立“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人民呼声急于一切,人民疾苦先于一切”的服务理念,每名干部都能熟练的使用电脑和专用系统;建立政治学习制度,坚持每月开展学习。积极参加各种法律培训班、认真学习典型案例,不断的讨论交流,充分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业务理论水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委、政府能保持高度的一致,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思想觉悟高、政治素质好。每一位干警都能做到依法办事,不徇私情,不谋私利。形成了一支工作作风扎实、业务能力过硬、实事求是的良好司法干部队伍。
二、立足本职、服务社会、充分发挥司法职能。
1、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发挥维稳第一防线作用。一是紧紧围绕镇党委、镇政府的中心工作,努力做好排查社会不安定因素和调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积极预防矛盾纠纷的激化。按照“那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要求,进一步加强标准化调委会创建工作,截止目前共创建基层标准化调委会13个,均能按照要求正常开展工作;二是按照“人民调解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要求,今年上半年共召开镇村两级调委会及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会3次,全面培训指导各调委会工作规范化运作;三是加强信息反馈、数据统计,坚持每月进行矛盾纠纷排查,全面准确掌握工作动态。今年,共调解各类纠纷起,调解成功起。受理达到100%,调解成功达到99%以上。司法所调解集访案件起,得到妥当处理。三是为基层调解员落实了工资.
2、社区矫正流程规范,作用发挥效果明显。社区矫正严格按照工作要求,规范业务、严密监管、强强教育。全镇6名矫正对象按时报到履行登记手续;建立健全了镇村两级的社区矫正网络机制,设立了以司法所成员、派出所干警、村治保主任组成的监管机制,与矫正对象签订了不再犯罪保证书,同其家属亲属签订了社区矫正对象监管协议书。我们结合矫正对象实际情况,制定了全镇社区矫正分类矫正方案套;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及矫正工作,家访、谈话、定期汇报、集中授课等规范运行,切实做到周闻其声,月见其人,全面实施季度考察、考评。同时,针对每位矫正对象成立帮教小组,社会志愿者、监督人、责任人到位,逐人落实监管教育责任,实行一人一档式管理。目前,名矫正对象认罪态度积极,服刑表现端正,生产生活稳定,没有重新违法犯罪现象。
3、安置帮教扎实有效,真情帮扶妥善安置。为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管理,结合各自实际,采取有效多样的帮教方法,确保安置帮教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全镇刑满释放人员共人,镇司法所对所有刑满释放人员全部建立了个人档案,指定专人实施帮教,完善年度帮教考核记录。对外出打工的刑满释放人员,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落实帮教。雪河村车北组张“”等刑满释放人员都因家庭面临的各种困难,一度生活举步维艰。司法所通过与民政工作站联系,为他们争取了边缘人群生活补助,累计解决救助资金余元,并为其家庭办了农村低保,解决了生活中的实际问题。通过人性化的帮教工作,使解教人员彻底走出低落情绪,重新树立起了生活的勇气和信心。
5
大动员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组织全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个体工商户开展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教育,发放《安全生产法》余册。四是充分利用送法下乡活动的机会,在xx中学、雪河中学开展法制报告会。先后在全镇普法教育余人次,发放《农村常见法律知识读本》余册,《道路安全法》、《治安管理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单行页共计余份。通过丰富宣传内容,创新宣传手段,强化宣传效果,全镇上下形成了浓厚的法制氛围,有力提升了司法部门的知晓率、满意度。五是代表泾阳县迎接了咸阳市六五普法中期验收,受到了好评。六是挡驾桥村民主法治村建设达到预期效果。
5、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全力为党委政府排忧解难。司法所以平安xx建设为主线,实行重大事件风险评估机制,不断推进“法律六进”工作,进一步加强干群联系,畅通群众纠纷诉求、法律咨询、村情民意反馈渠道。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我们坚持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化、经常化,每月进行一次排查。对有影响稳定的上访案件,组织专人进行处理。今年以来,司法所曾先后受处理了多起重大复杂案件。杨梧村齐羊娃和齐波庄基确权案件、西咸绕城征地问题、同官张村黄涛意外死亡案、梁宋村李媛媛上访案等重大问题,及时遏制了事态的进一步扩大,以大局为重,有效的化解了群众问题,为全镇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多措并举、深化管理,打造司法所整体形象。
6、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了司法所的工作效能。三是强化司法所服务职能,树立司法品牌意识。今年司法所共接待群众来访余次,接待群众人次,婚姻家庭、邻里纠纷、交通赔偿、医疗、土地等各类矛盾纠纷,涉及金额达到八十余万元,其中重大矛盾纠纷共3起,均得到了有效的化解。维护了广大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赢得了老百姓的信任,使司法所真正成为“为政府排忧,为人民解难”。20我镇先后被泾阳县委、县政府授予“泾阳县信访工作四无镇”、“泾阳县平安创建先进集体”的称号,司法所所长被市司法局评为年十佳人民调解员。
在我们的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基层基础工作不够均衡,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思路还需进一步拓展,新形势下矛盾纠纷化解还需要不停的探索。各项工作还要不断开拓进取、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打造出一支在人民群众心中“叫得响、做得硬、信得过”的政法队伍,充分发挥职能,谱写xx镇司法行政工作新篇章。
司法鉴定机构工作总结篇六
鉴定机构名称:成都市法庭科学技术研究所。
法人代表:卢建华。
办公地址:成都市抚琴西路109号。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法医学;文检;痕检。
联系电话区号(028):82915007。
登记号:川蓉10002;川蓉1003。
鉴定机构名称:成都衡信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刘小穗。
办公地址:成都市二环路西一段1号新鸿达商务楼5―5a。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
联系电话区号(028):85095612;13608001898。
登记号:川蓉19002。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光明司法鉴定所。
法人代表:马方元。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公交路15号。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计算机声像。
联系电话区号(028):88861667。
登记号:川蓉19001鉴定机构名称:成都龙泉驿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
法人代表:唐拥军。
办公地址:成都龙泉驿区天燃气公司。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价格鉴证。
联系电话区号(028):84851502。
登记号:川蓉15401。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新津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
法人代表:巫志娟。
办公地址:新津县政府大楼四楼。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价格鉴证。
联系电话区号(028):82522418。
登记号:川蓉15405。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崇州价格认证中心。
法人代表:杨水清。
办公地址:四川崇州市昌明路一号。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价格鉴证。
联系电话区号(028):82310777。
登记号:川蓉15404。
鉴定机构名称:成都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
法人代表:张胜国。
办公地址:成都梓潼桥西街2号。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价格鉴证。
联系电话区号(028):86957998。
登记号:川蓉15403。
鉴定机构名称:成都市武候区价格认证中心。
法人代表:张开全。
办公地址:成都高升桥东路16号。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价格鉴证。
联系电话区号(028):85068387。
登记号:川蓉15402。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正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陶叔蔚。
办公地址:成都武侯大街266号。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审计。
联系电话区号(028):85559718。
登记号:川蓉16023。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省华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郑旭。
办公地址:成都市天仙桥南路3号。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审计。
联系电话区号(028):86679468。
登记号:川蓉16017。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金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许国。
办公地址:成都市鼓楼南街99号。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审计。
联系电话区号(028):86751192;86751190。
登记号:川蓉16012。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建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杨正国。
办公地址:成都八宝街90号九龙商务楼2楼。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审计。
联系电话区号(028):86273766。
登记号:川蓉16009。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崇信会计师事务所。
法人代表:陈世伟。
办公地址:四川崇州市天庆路58号。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审计。
联系电话区号(028):82211088。
登记号:川蓉16004。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左佳琼。
办公地址:成都鼓楼南街117号。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工程造价;审计。
联系电话区号(028):86763421。
登记号:川蓉15316;川蓉16022。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兴良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邱小林。
办公地址:成都市致民路36号锦江花园1301室。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工程造价;审计。
联系电话区号(028):85457873。
登记号:川蓉15315;川蓉16021。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联华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王小鹃。
办公地址:成都一环路北一段泰苑大夏701。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工程造价。
联系电话区号(028):87668326。
登记号:川蓉15312。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华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胡彬。
办公地址:成都马家花圆路3号锦西商夏4楼。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工程造价;审计。
联系电话区号(028):87680076;13060016003。
登记号:川蓉15309;川蓉16024。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恒达建筑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庄良述。
办公地址:成都星辉东路8号。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工程造价。
联系电话区号(028):83372832。
登记号:川蓉15307。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桂湖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法人代表:杨旭东。
办公地址:成都新都区新都镇西街坊7号。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工程造价;审计。
联系电话区号(028):83971025。
登记号:川蓉15306;川蓉16005。
鉴定机构名称:成都云峰建设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吴光华。
办公地址:成都大红土地庙街68号附一号。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工程造价。
联系电话区号(028):86692081;86692082。
登记号:川蓉15302。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中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罗登碧。
办公地址:成都致民路61号。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资产评估;审计;工程造价。
联系电话区号(028):85450548。
登记号:川蓉15228;川蓉16025;川蓉15318。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金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何海森。
办公地址:成都洗面桥街25号牡丹公寓。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资产评估;审计。
联系电话区号(028):85555418。
登记号:川蓉15227;川蓉16011。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中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李国芳。
办公地址:成都人民中路三段35―37号。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资产评估。
联系电话区号(028):86935657。
登记号:川蓉15226。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中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李旭。
办公地址:成都鼓楼南街117号。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资产评估。
联系电话区号(028):86786148。
登记号:川蓉1522。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兴诚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法人代表:林方毅。
办公地址:成都市新南路1―4号牡丹苑a座b楼5号。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资产评估;审计。
联系电话区号(028):85459768。
登记号:川蓉15223;川蓉16020。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新阳资产评估事务所。
法人代表:唐秉松。
办公地址:新津县武阳西路163号。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资产评估。
联系电话区号(028):8254。
登记号:川蓉15222。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武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李燕;张登明。
办公地址:成都市武候祠大街264号;成都市高升桥东路16号。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资产评估;审计。
联系电话区号(028):85089710。
登记号:川蓉15221;川蓉16019。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金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何海森。
办公地址:成都洗面桥街25号牡丹公寓。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资产评估;审计。
联系电话区号(028):85555418。
登记号:川蓉15227;川蓉16011。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实正司法鉴定所。
法人代表:吴开明。
办公地址:成都大安西路56号。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资产评估。
联系电话区号(028):86957421。
登记号:川蓉15219。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瑞来资产评估限公司。
法人代表:张立洲。
办公地址:成都宁夏街191号。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资产评估。
联系电话区号(028):86265566。
登记号:川蓉15218。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鹏程会计师事务所。
法人代表:欧奎。
办公地址:成都市星辉中路16号码6―522室。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资产评估;工程造价;审计。
联系电话区号(028):13608069903。
登记号:川蓉15217;川蓉15314;川蓉16016。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建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付勤明。
办公地址:成都玉沙路118号四川大夏五楼。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工程造价;审计。
联系电话区号(028):86781988。
登记号:川蓉15310;川蓉16010。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廉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刘立。
办公地址:成都二环路北一段65号。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资产评估;审计;工程造价。
联系电话区号(028):87605668;13608069903。
登记号:川蓉15215;川蓉16015;川蓉15313。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经卫会计师事务所。
法人代表:张争明。
办公地址:成都永兴巷15号后楼四楼。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资产评估;审计;工程造价。
联系电话区号(028):86523669。
登记号:川蓉15213;川蓉16013;川蓉15311。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衡平司法鉴定所。
法人代表:罗维强。
办公地址:成都市永兴巷15号后楼四楼。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资产评估;审计;工程造价。
联系电话区号(028):8807607;865236697。
登记号:川蓉15208;川蓉16007;川蓉15308。
鉴定机构名称:四川自贡宏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唐一民。
办公地址:成都一环路北一段马河泰苑大夏。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资产评估。
联系电话区号(028):87668326。
登记号:川蓉15210。
定机构名称:四川华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柴进光。
法人代表:资产评估、
司法鉴定机构工作总结篇七
第一条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入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机构的宗旨是:发展司法鉴定事业,通过面向社会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等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司法公正。
第三条本机构是经广东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成立的实行自主执业,自我发展,自收自支,自我约束机制的组织机构。
本机构的名称是:××××××司法鉴定所(中心)。
本机构住所地为:××市××路〈街〉×号。
第四条本机构的业务范围以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时确定的为准,超过核准范围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本机构不予受理。
第五条本机构全部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并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对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民或其他组织司法鉴定的委托,由本机构统一接受,依法收取费用。司法鉴定人或行政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本机构对经济困难的委托人(自然人)可以减收部分费用。
第七条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追究制度。
本机构根据业务活动、行政管理的实际,依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第八条本机构接受司法鉴定机构登记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监督与指导。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本机构实行司法鉴定人会议制度,民-主管理本机构重大事务。
第十条司法鉴定人会议由全体执业司法鉴定人(不含临时专聘司法鉴定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机构章程;。
(二)制定本机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制定本机构管理制度;。
(四)选举、罢免本机构主任;。
(五)审计本机构工作报告;。
(六)审计本机构年度财务预算及决算,批准重大财务开支项目;。
(七)审议对本机构人员的聘用、解聘、奖励、处分及错鉴的追偿责任;。
(八)决定本机构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的分配方式;。
(九)其他需要提请审议的事项。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人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主任或三分之一执业司法鉴定人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司法鉴定人会议由主任主持召开或经主任授权由副主任主持召开。
第十二条执业司法鉴定人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执业司法鉴定人参加方能召开,会议的决议由参加会议的鉴定人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方能生效。
每次会议的与会人员、决议内容等,应当记录在案,以备查用。
第十三条本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对外承担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和责任。
主任对司法鉴定人会议负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本机构设副主任人1至2人,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四条主任由组建单位推举或执业司法鉴定人三人以上提名,经司法鉴定人会议选举产生(可以设延长任期的规定)。
副主任由主任提名,经司法鉴定人会议批准。
第十五条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机构日常工作,管理行政事务;。
(三)组织实施司法鉴定人会议的决议、决定;。
(四)代表本机构与聘用或解聘人员签订聘用或解聘合同;。
(五)对聘用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年度考核;。
(六)批准一般性财务开支;。
(七)在特殊情况下,重大事项有临时决定权,但必须向下次司法鉴定人会议报告;。
第十六条本机构实行事务会议制度,主要研究处理业务活动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务性问题。事务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至少每月召开一次。
第三章人事与劳动管理。
第十七条本机构执业司法鉴定人及行政辅助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聘用人员由司法鉴定人会议决定或授权主任决定。
第十八条执业司法鉴定人聘用期限为×年。行政辅助人员聘用期为×年。
聘用人员应当依法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聘用执业司法鉴定人必须具备鉴定人资格并取得执业证书。
本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按有关管理规定增加聘用执业司法鉴定人。
第二十条本机构执业司法鉴定人享有《司法鉴定入管理办法》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本机构对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者在聘用期满后可以续聘,不合格者不予续聘。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司法鉴定人会议决定可以解聘或辞退:
(一)因故意或过失造成错鉴,严重损害本机构声誉;。
(二)有渎职、失职行为,使本机构遭受较大经济损失;。
(三)违法乱纪或者不履行司法鉴定人义务受到处分或惩戒的;。
(四)不服从管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五)违法犯罪被追究法律责任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六)有聘用合同中约定的解聘或辞退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聘用的司法鉴定人实行效益奖励工资(或者其他的工资形式),提成比例由执业人会议决定。
行政辅助人员采攘×××工资形式。
本机构根据经济效益的情况和个人的工作实绩、业务水平、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可以适当发放奖金。
本机构人员依法应当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由本机构代扣代缴。
第二十四条本机构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社会保障政策和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交纳应由本机构承担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五条本机构从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福利费用用于集体福利事业,提取的比例、开支的项目、范围由司法鉴定人会议按有关规定决议。
第四章财务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机构按有关规定建立财会制度,开设银行帐户,建立帐目和会议科目,选聘合格财会人员,规范管理财务收支。
第二十七条本机构每年度制定财务预算,经司法鉴定人会议批准后执行。每年度进行财政决算,决算情况提交司法鉴定人会议审议。
本机构的财务管理情况接受司法鉴定机构登记机关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八条本机构统一收取的费用一律入帐,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或随意转移、挪用。
第二十九条本机构的收入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鉴定活动的成本性支出;。
(二)人员的工资、参加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奖金、福利;。
(三)仪器设备等固定性资产的更新、投入;。
(四)交纳规费;。
(五)其他业务活动的正常支出。
第三十条本机构的各项开支,均应有合法的凭据,经主任批准后报销。
第三十一条本机构经费的结余部分,按一定比例提取下列费用或基金,以保障本机构的持续发展:。
(一)×%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
司法鉴定机构工作总结篇八
2015年6月28日-29日,省司法厅和省档案局在成都联合召开了司法鉴定机构档案人员培训会,来自全省司法鉴定机构的档案人员140余人参加会议。省档案局副巡视员朱虹出席会议。刘朝宽副厅长出席会议并讲话。
培训会上,档案管理专家讲解了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档案员工作职责和业务技能、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对司法鉴定档案工作的要求,还组织代表实地参观了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的档案室。
刘朝宽副厅长说,档案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历史记录,它承载着大量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是维护历史真实面貌、服务现实发展需要的重要信息资源。档案是人们认识和把握客观规律的重要依据,是人类进步和文明发展的缩影,黄金有价,档案无价。司法鉴定档案是鉴定工作的记录,是司法鉴定机构工作的结晶。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以来,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机构广大档案工作者紧紧围绕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以维护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和司法鉴定机构历史真实面貌为己任,默默无闻,勤奋工作,努力为各级领导服务,为诉讼活动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刘朝宽副厅长要求,一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档案工作的'光荣感和使命感,以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抓住机遇,加大力度,扎实工作,认真做好司法鉴定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全省司法鉴定事业发展服务。二要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各司法鉴定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档案工作的服务机制,加强档案基础建设和资源建设,坚持依法治档,强化开发利用,切实发挥好档案工作机构管理和保管利用的职能,使档案管理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不断提高科学化管理水平。三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推动全省司法鉴定档案工作再上新台阶。
2015年6月28日-29日,省司法厅和省档案局在成都联合召开了司法鉴定机构档案人员培训会,来自全省司法鉴定机构的档案人员140余人参加会议。省档案局副巡视员朱虹出席会议。刘朝宽副厅长出席会议并讲话。
培训会上,档案管理专家讲解了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档案员工作职责和业务技能、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对司法鉴定档案工作的要求,还组织代表实地参观了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的档案室。
刘朝宽副厅长说,档案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历史记录,它承载着大量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是维护历史真实面貌、服务现实发展需要的重要信息资源。档案是人们认识和把握客观规律的重要依据,是人类进步和文明发展的缩影,黄金有价,档案无价。司法鉴定档案是鉴定工作的记录,是司法鉴定机构工作的结晶。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以来,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机构广大档案工作者紧紧围绕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以维护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和司法鉴定机构历史真实面貌为己任,默默无闻,勤奋工作,努力为各级领导服务,为诉讼活动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刘朝宽副厅长要求,一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档案工作的光荣感和使命感,以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抓住机遇,加大力度,扎实工作,认真做好司法鉴定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全省司法鉴定事业发展服务。二要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各司法鉴定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档案工作的服务机制,加强档案基础建设和资源建设,坚持依法治档,强化开发利用,切实发挥好档案工作机构管理和保管利用的职能,使档案管理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不断提高科学化管理水平。三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推动全省司法鉴定档案工作再上新台阶。
司法鉴定机构工作总结篇九
(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鉴定以及诉讼需要的会计、知识产权、建设工程、产品质量、海事、交通、电子数据等其他类鉴定。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指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从事前款规定司法鉴定业务的组织和人员。
第四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事业发展,协调解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设立司法鉴定机构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未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编入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侦查机关因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登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第六条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全省司法鉴定工作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名册编制和执业监督,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发、推广和应用,指导下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工作。
司法鉴定协会依照法定职责和协会章程,对会员进行行业自律管理。
有关单位应当支持司法行政部门和司法鉴定协会做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第七条司法行政部门与审判、检察、侦查等机关建立司法鉴定工作协调机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及其管理情况定期向同级审判、检察、侦查机关通报;审判机关应当将司法鉴定意见的采信、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等情况定期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通报;检察、侦查机关应当将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的有关情况定期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通报。
第八条司法鉴定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实行司法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执行统一的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接受社会监督。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九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依法核准设立司法鉴定机构。
第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符合规定数额的资金;。
(二)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和必需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
(三)有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四)申请从事的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
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行业有特殊资质要求的,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
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必须是专职司法鉴定人;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
(二)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人选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不准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司法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和检测实验室进行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应当在届满六十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
《司法鉴定许可证》不得涂改、出借、出租、转让。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资金数额、司法鉴定人,以及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其他登记事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司法鉴定机构因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可以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停业整改,期限不超过一年;整改达到设立条件,可以申请恢复执业。
司法鉴定机构因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保持某项司法鉴定业务执业条件,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停业整改,期限不超过一年;整改达到执业条件,可以申请恢复从事该项业务;逾期不申请停业整改或者整改期满仍不符合执业条件以及整改期满不申请恢复从事该项业务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撤销登记:
(一)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准予登记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登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
(三)《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司法鉴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一)登记设立后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执业满一年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视为终止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机构终止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司法鉴定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停业整改期间的;。
(二)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三)发生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不能保持某项司法鉴定业务执业条件的,必须停止从事该项业务。
前两款规定情形发生前已经受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应当与委托人协商处理。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限制。
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统一接受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人实施。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以诋毁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或者支付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有义务提供有关材料。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聘任专职司法鉴定人助理从事司法鉴定辅助业务,对其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实行统一收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援助的,参照《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办理。
第二十一条个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工作总结篇十
为适应司法鉴定工作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党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及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于1月31日经市民政局批准成立。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北京市司法局,协会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充分发挥自我约束、自律发展、教育培训、对外发展的作用,其主要职能包括:宣传司法鉴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搞好为会员服务的工作,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行业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研究司法鉴定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制定司法鉴定人各类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行业间各种交流活动;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等。
学习落实六项内部管理新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本处室设备、印章、文件、安全等内容管理,规范司鉴处行政投诉案件办理及会议办理流程,提升本处室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司鉴处结合司-法-部及市局相关规定和日常工作,在广泛征求处内同志意见基础上,制定和完善了《司法鉴定管理处办公用品和设备管理规定》、《司法鉴定管理处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司法鉴定管理处安全管理规定》、《司法鉴定管理处行政投诉案件办理规定》、《司法鉴定管理处文件管理规定》及《司法鉴定管理处办会规程》等六项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更好地为司法鉴定工作服务,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和国家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北京市司法局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业务档案(以下简称鉴定业务档案)是指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活动而直接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鉴定机构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规定和制度,建立鉴定业务档案工作制度,并接受北京市司法局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鉴定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鉴定业务档案的统一管理;。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和泄露鉴定业务档案的涉密内容。
第六条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二)接受北京市司法局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定期向机构负责人汇报档案工作情况,并就档案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指导、督促、检查鉴定人的立卷归档工作;。
(五)负责鉴定业务档案的日常管理;。
(六)完成与档案工作相关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收集、归档及管理。
第七条归档立卷应做到归档文书材料收集齐全,分类管理,保管期限划分明确,案卷封面填写清楚,装订规范美观。
多人参与鉴定的,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指定一人负责鉴定业务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工作。
鉴定业务档案根据鉴定材料的数量,一鉴一卷或一鉴数卷,不得数鉴一卷。
司法鉴定机构工作总结篇十一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资金数额、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等。
第十四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第十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八)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称。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应当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外,还应当报经司法鉴定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参加司法鉴定执业责任保险或者建立执业风险金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工作总结篇十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的诉讼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 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第四条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
第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组织所属的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司法鉴定机构工作总结篇十三
记者在中央政法委员会10月14日召开的司法鉴定改革工作会议上获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工作积极稳妥推进,由中央政法部门共同参与遴选的10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即将向社会公布,遴选出的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布局结构和专业结构总体合理,基本涵盖了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等“三大类”司法鉴定所包涵的全部鉴定类别和主要鉴定事项。
会议指出,当前司法活动中的鉴定事项疑难复杂程度越来越高、数量越来越大,司法活动尤其是审判活动对司法鉴定机构能力、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的多头重复鉴定、久鉴不决等突出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在此背景下,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有利于消弭鉴定纷争,有利于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和维护司法权威,也有利于推动相关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
会议介绍,在司法部牵头组织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较好地完成了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任务,遴选评审要求严格,程序严谨,过程公开公平,结果客观公正。有关部门要向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全面通报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重要意义、遴选过程、遴选结果以及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在诉讼活动中的地位等。
会议强调,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工作,是对鉴定机构的专业队伍、科研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公信力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审,是对有关司法鉴定机构及其相关鉴定类别或鉴定事项作出的资质评价和能力认定;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与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必须依靠最高的技术水平、最具公信力的专业技术人才、最完善的严格管理程序和制度,赢得社会各方面的尊重和认同。
会议要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部署和有关任务分工要求,进一步加快相关保障制度建设,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和高效。
中央政法委员会副秘书长鲍绍坤主持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童建明、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出席会议。
前身是1985年设立的高检院办公厅刑事技术室,1988年刑事技术室升格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局,同期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2000年高检院合并检察技术局、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和办公厅信息技术室,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2007年登记为司法鉴定中心。
中心目前开展的鉴定项目包括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毒物、文书鉴定、声像资料、电子证据、司法会计等,现有鉴定人43名,其中45%具有高级职称,硕士以上学历16人,拥有一批国内同行业中最先进的仪器设备。
中心主要承担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下级检察院送检的重特大和疑难案件的检验鉴定、文证审查等。坚持“办案、科研、培训”的功能定位,立足服务于检察机关办案,着眼于提高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的能力,基础建设、专业人才、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显著增强。2008年12月,中心有6类23项通过实验室认可。
始建于上世纪70年代初,原名公安部126所,后更名为公安部第二研究所。1996年以公安部第二研究所为基础成立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中心专业机构和专业特长涉及法医病理损伤鉴定、法医物证鉴定、dna鉴定、毒物检验鉴定、毒品检验鉴定、微量物证鉴定、痕迹鉴定、指纹鉴定、枪弹物证检验鉴定、爆炸物证检验鉴定、视听技术检验、文件鉴定、电子物证检验鉴定、书写材料和书写时间的检验等方面。中心在职人员300余人,有一批高科技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中国工程院院士1人,研究员38人,副研究员86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28人,新世纪百千万工程国家级人选3人,博士26人,硕士60人。
中心主要负责中央和公安部交办的物证检验鉴定和现场勘验工作,以及省级公安机关提交或其他相关机关委托的各类案件的物证鉴定及复核工作。自中心成立以来,已检验鉴定各类案件13万余起,参与了不同时期我国很多有影响的重特大案(事)件的现场勘验或检验鉴定工作。
2006年10月中心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实验室认可,成为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领域第一个整体通过实验室认可的物证鉴定机构。
隶属于北京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是集办案、科研、培训与教学于一体的刑事科学技术部门。
中心设有16个专业技术科室:现场勘验室、痕迹检验室、现场图像室、理化检验室、爆炸检验室、文件检验室、指纹检验室、心理测试室、计算机和数字声纹检验室、电子物证检验室、法医病理检验室、法医临床检验室、毒物毒品检验室、dna检验室、影像技术室和法医二部。建有全国第一批公安部重点实验室——“法庭毒物分析公安部重点实验室”,中心共有专业技术人员178名,其中5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中心自成立以来,立足实战和专案攻坚,近10年每年检验鉴定各类案件两万多起,在许多重特大疑难案件、重大突发事件以及群死群伤类案(事)件的侦破工作中发挥了关键或重要作用,为侦查破案和法庭诉讼提供了准确线索和科学证据。自2003年通过实验室认可以来,至今已有痕迹、理化、文检、指纹、电子物证、声像资料、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毒物、法医物证等10个专业92个检验项目通过认可,基本涵盖了目前中心所开展的日常工作。
隶属于上海市公安局。
中心具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完善的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和专业化的技术队伍。设有法医室、毒化室、声像室、痕检室(含文检专业)、指纹室、理化室(含心理测试专业)、生物物证室、警犬队和综合室9个科室。目前共有技术人员176人,管理人员18人,文职人员50人;技术人员中高级职称68人(有7人获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中级职称50人。
中心在现场勘验、法医病理学检验、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检验、理化分析检验和痕迹检验鉴定等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优势,并具备重大疑难案件和重大事件的现场取证和研判能力、检验鉴定各类疑难物证的能力和为其他鉴定机构复核疑难案件的能力。
2007年6月以来,中心已有65类165项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系全国省厅级公安机关第一个全专业获得认可的单位。中心建有全国第一批公安部重点实验室——“法医物证学现场应用技术公安部重点实验室”,并在2010年2月获科技部批准建立上海市现场物证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
隶属于广东省公安厅,前身为广东省公安厅刑侦处技术科,成立于1979年6月。1996年升格为正处级单位,2008年正式挂牌。
中心设有技术管理、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人类学、法医物证、dna检验、手印、足迹、工具痕迹、枪弹及其他痕迹检验、排爆、化验、毒化、理化、毒品、微量物证、文件、声纹、电子物证检验、影像、画像、测谎、指纹、警犬技术等专业。中心现有工作人员124人,其中博士研究生1人,硕士研究生19人,大学本科43人;具有高级职称的35人,中级职称的27人;具有鉴定资格的有79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3人,全国刑事科学技术青年人才23人。
作为中南和华南地区规模最大、专业最齐全的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中心利用技术手段破获了一大批大案要案,在影响重大的一系列部、省督办案件侦破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2008年8月,中心通过了实验室国家认可,成为全国首家国家认可的省级公安司法鉴定机构。同时,中心也是公安部和香港特区政府确定的国内唯一一家承担香港居民内地非婚生子女赴港定居亲权鉴定的机构。
是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并已在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了备案登记。
中心主要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的鉴定工作,具有工作所需的高素质专家型鉴定人队伍,以及先进、可靠的检测、检查设备和设施,工作场所、工作环境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依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设立。始建于1932年,是我国近代法医和司法鉴定的发源地。
中心是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面向全国公、检、法、司以及社会、公民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和声像资料鉴定、计算机鉴定等。中心现有专职鉴定人员70名,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司法鉴定人35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鉴定人10名。
中心与研究所一体,围绕司法鉴定实践的重大需求,重点开展司法鉴定新技术、新方法、新标准的研究工作,形成多项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和国际影响的标志性成果,为司法鉴定提供科技支撑。首创了覆盖iso/iec17025和iso/iec17020国际标准要求的司法鉴定质量管理体系,在全国司法鉴定行业率先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认可的基础上,于2009年再次通过国家实验室/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实验室/检查机构和能力验证计划提供者认可的“五合一”评审,具备国际行业认可的“提供可靠数据和司法证明”的能力。
依托中国政法大学设立,前身系1986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1995年成立“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为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经调整转制后,于2006年并入中国政法大学并更名。
该所是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和声像资料类鉴定。现有执业司法鉴定人38名,具有正高级职称16名、副高级职称16名,取得硕士以上学位21人,其中24人在专业领域工作10年以上。
该所累计完成各类鉴定6万余件,每年各类咨询1.5万人次,服务范围辐射全国各省、市、区,承办大量反复缠诉、上访和疑难复杂的案件,为各级司法机关解决纠纷提供了科学依据,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2008年4月,该所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实验室认可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国家级资质认定。
依托中山大学设立。1953年成立法医鉴定组,1998年成立法医鉴定中心,2000年被广东省政府指定为唯一的法医学专业类复核鉴定机构。
中心是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现有鉴定工作人员46名,其中司法鉴定人23名,鉴定辅助人员23名。高级职称司法鉴定人20名,占司法鉴定人的87.0%,司法鉴定人中有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学士学位的人员分别占69.6%、26.1%和4.3%,拥有高素质的专家型司法鉴定人团队。
中心长期以来为全国的公、检、法、司和个人的民事及刑事案件提供法医鉴定工作。各专业迄今共受理和鉴定6万余例案件,法医病理、法医临床和法医物证等三个主干专业的年检案总量大于5000例,检案数量大,疑难案件多,重复鉴定案件比例高,在一些疑难和敏感案件的鉴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008年7月,中心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实验室/检查机构认可。
依托西南政法大学设立。西南政法大学从上世纪50年代中期即从事刑事侦查和司法鉴定教学、科研活动,具有较好的教学和实践的基础。1986年经司法部批准成立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中心是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和声像资料(电子证据)鉴定。中心拥有一支人数达73人的学缘、年龄和职称结构合理的鉴定专家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队伍,具有几十年的司法鉴定实践经验和丰富的人才资源。
中心开展以物证类鉴定为主、鉴定种类基本齐全的司法鉴定活动,其中,笔迹和文书检验有多位知名专家教授,文件形成时间鉴定是其特色。
中心已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实验室/检查机构认可,以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国家级资质认定。
我国承认的国家级司法鉴定中心只有十所,其中只有三所在高校中:分别为:
中国政法大学——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
西南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中山大学——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上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机构工作总结篇十四
第二十八条 凡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必须统一编入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第二十九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报司法部备案后,在本行政区域内每年公告一次。司法部负责汇总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编制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在全国范围内每五年公告一次。
未经司法部批准,其他部门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编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或者类似名册。
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分为电子版和纸质版。电子版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告,纸质版由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司法鉴定机构在有关媒体上公告并正式出版。
第三十一条 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可以委托列入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在诉讼活动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应当委托列入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三十二条 编制、公告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具体程序、内容和格式由司法部另行制定。
司法鉴定机构工作总结篇十五
第三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报送有关材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三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司法鉴定机构的正常业务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司法鉴定机构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资质评估,对司法鉴定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司法鉴定机构工作总结篇十六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镇西南政法大学新校区。
机构负责人:易f许可证号:500005001。
邮编:401120。
机构名称: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袁家岗友谊路1号。
机构负责人:任国胜许可证号:500005002。
邮编:400016。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机构名称:重庆法医验伤所。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医学院路1号。
机构负责人:卓恺能许可证号:500005003。
邮编:400016。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101号。
机构负责人:陈迅许可证号:500005004。
邮编:400042。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法医毒物鉴定。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312号(中山医院内)。
机构负责人:叶元熙许可证号:500005005。
邮编:400013。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毒物鉴定,文书鉴定。
机构名称: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所。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二村五号。
机构负责人:刘鸿许可证号:500005006。
邮编:400020。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
机构名称:重庆市血液中心司法鉴定所。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桂花园路1号。
机构负责人:余梅贵许可证号:500005007。
邮编:400015。
业务范围:法医物证鉴定。
机构名称:重庆邮电学院司法鉴定中心。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黄桷垭堡上园。
机构负责人:邱业伟许可证号:500005008。
司法鉴定机构工作总结篇十七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后的登记事项,应当在《司法鉴定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在《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内获准变更的事项,使用期限应当与《司法鉴定许可证》的使用期限相一致。
第二十六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延续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申请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不申请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由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自愿解散或者停业的;。
(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
(四)《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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