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科技创新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规定 科技工作经费管理办法(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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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科技创新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规定 科技工作经费管理办法(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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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规定 科技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篇一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厅机关各项公务活动的有效开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财经制度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机关经费是指厅机关公用经费和各处室(局)定额包干经费。

第三条 机关经费使用应本着量入为出、略有结余,勤俭节约、保证运转,集中管理、分别使用的原则。第四条 机关公用经费由厅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开支。定额包干经费由厅办公室统一规划,各处室(局)分别使用。

第二章 经费使用项目

第五条 厅机关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

(一)厅机关在职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差旅费、电话费、设备购置(维修)费、低值易耗品(含纸张、磁盘、色带、文具、笔记本和其他办公用品等);

(二)全省卫生工作会议(卫生局长会议)费;

(三)登记在厅机关使用车辆的养路费、年检费、保险费、燃料费、修理费、过桥(路、境)费等;

(四)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客人宴请接待费;

(五)难以分割的水、电、邮寄(仅指厅发文)、市话、办公大楼设备维护、物业管理、燃料、网络维护、绿化和垃圾清运等费用等;

(六)其他需要在厅机关公用经费中开支的费用。第六条 厅机关各处室(局)定额包干经费开支的项目:

(一)处室(局)工作人员差旅费;

(二)处室(局)的长途电话费;

(三)处室(局)以厅名义或以处室(局)名义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费;

(四)处室(局)文印费,处发文邮寄费;

(五)处室(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含纸张、磁盘、色带、文具、笔记本和其他办公用品等);

(六)处室(局)使用的办公设备购置(维修)费;

(七)登记在处室(局)或有管理关系的机构、单位且由处室(局)使用车辆的养路费、年检费、保险费、燃料费、修理费、过桥(路、境)费等;

(八)副厅级以下客人的接待费;

(九)其他需要在厅机关各处室(局)定额包干经费中开支的费用。

第三章 财务审批

第七条 每年初由厅办公室参照上一年经费收支和当年业务工作计划,按照各处室(局)编制人数确定定额包干指标以及定额包干经费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经厅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执行。

各处室(局)定额包干经费原则上不允许超支。本定额包干经费超支部分,在下一定额包干经费中全额抵扣。本定额包干经费结余部分,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各处室(局)定额包干经费使用情况由厅办公室按季度公布。

第八条 机关各处室(局)定额包干经费原则上由各处室(局)按计划掌握使用,厅办公室审核监督,按规定报销。

在厅文印室打印、复印、翻印文件资料,由厅办公室制定费用价格,并登记使用情况,从使用处室(局)定额包干经费中扣减;在其他单位打印、复印、翻印、装订文件资料的费用,可在各处室(局)定额包干经费中列支。

低值易耗品由厅办公室按规定统一采购,各处室(局)向办公室领取,并根据领用情况从使用处室(局)定额包干经费中扣减。

各处室(局)工作使用的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办公桌(椅、柜)等办公设备的购置,由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后统一购置,从使用处室(局)定额包干经费中扣减。

各处室(局)工作使用且列入厅固定资产管理的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办公桌(椅、柜)等办公设备的维修,由厅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指定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从使用处室(局)定额包干经费中扣减。

第九条 公用经费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开支由厅长办公会议决定;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开支必须经厅长同意;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开支必须经分管办公室的厅领导同意,其中重要开支应及时向厅长报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开支,必须经厅办公室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同意,并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条 定额包干经费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开支,由处室(局)主要(或指定)负责人审核,经分管业务厅领导同意后,到厅办公室报销;5000元以下的开支,由处室(局)主要(或指定)负责人审核,到厅办公室报销。

各处室(局)负责定额包干经费使用审核负责人的姓名、签字应向厅办公室备案。因干部变动确需调整审核人的,有关处室(局)应在发生变动后十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后的审核负责人的姓名、签字向厅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差旅费开支

第十一条 差旅费开支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处室(局)处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到外省出差的,须持会议通知,报分管业务厅领导批准;处级以下干部到外省出差的,经处室(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业务厅领导批准。第十三条 因公出差的人员,只能预借必需的差旅费。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因公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确因工作需要且路途较远的,应事先经分管业务厅领导同意。未经分管业务厅领导同意,办公室不予报销。

出差人员不得借出差、开会、培训等名义公款旅游,不得随意绕道或借机处理私事,否则费用自理。赴各地参加各类会议,会务费不予报销,特殊情况报厅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五章 公务接待

第十五条 卫生部副部级领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要领导及其正副司(局)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正副厅(局)长及相当职务的领导以及其他特殊客人,由厅办公室负责联系协调和接待,并向有关厅领导汇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副厅(司、局)级以下人员,由各对口处室(局)负责接待。省内市、县卫生局主要负责人的公务接待按原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卫生部副部级领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要领导及其正副司(局)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正副厅(局)长及相当职务的领导,伙食按每人每天100元(副部级领导120元)安排;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副厅(司、局)级以下人员,伙食费按每人每天80元安排;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的客人住宿费原则上自理,卫生部副部级领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要领导,住宿费可由厅机关公用经费开支。第十七条 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客人一般由厅领导宴请一次。严格控制陪餐人员,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客人的二分之一。正厅级以上(含正厅级)客人原则上由厅主要领导陪餐,副厅级以下(含副厅级)客人由分管业务厅领导或有关对口处室(局)领导陪餐。

第十八条 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客人,由厅办公室统一安排公务用车,有关处室(局)给予协助;副厅级以下客人,原则上由有关对口处室(局)安排公务用车。

第十九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客人(含随行人员)的宴请接待,从厅机关公用经费中列支;副厅级以下客人由厅机关各对口处室(局)接待,接待经费从对口处室(局)定额包干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其他费用开支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各类会议。各种业务工作会议原则上通过厅机关网络视频系统召开。

全 省卫生工作会议(卫生局长会议)经费由厅机关公用经费安排;其他由机关各业务处室(局)组织以厅名义召开的专业工作会议、座谈会、研讨会经费,从有关处室(局)定额包干费中列支;以机关处室(局)名义召开的座谈会、研讨会、论证会、培训班等的经费,原则上不得在各处室(局)定额包干经费中列支。第二十一条 从严控制长途电话费。各处室(局)长途电话费由厅办公室根据各处室(局)工作和上长途电话费使用情况,核定当包干使用额度。费用从各处室(局)定额包干经费中列支。

对当年结余的长途电话费,全额结转下使用。若遇特殊情况,确需超过当年长途电话使用额度的,经厅长审批同意后,可适当增加。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厅办公室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或补充办法。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以往省卫生厅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科技创新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规定 科技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篇二

音西煤矿科技费用管理办法

为大力推进科技兴安、科技兴企战略,为科技项目提供足够配套经费保障,规范科技费用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努力实现音西矿“十二五”战略规划目标,加快科技创新型企业建设,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技费用的基本原则

1.坚持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贡献率,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效率的原则;

2.坚持构建适应市场经济的科技创新机制,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性的原则;

3.坚持科技兴企、科技兴安,提高企业安全治灾、抗灾、防灾能力的原则;

4.坚持科技项目先评估立项、后实施,再考核验收的原则;

5.坚持对科技投入试行宏观调控、分级管理的原则;

6.坚持科技费用预算管理、公开透明使用的原则;

7.坚持开展创新型企业建设、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建设,从机制、体制上有利于上级科技中心运行的原则。

二、科技费用的来源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完善技术创新保障体系,切实将上级有关技术创新精神落到实处,解决好各项技

术创新工作所需经费,音西矿在建设期间按投资额的3%提取科技经费(其中包括上级提取的科技经费按投资额的1%进行预算),以此确保科技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科技费用的主要用途

1.科技费用主要用于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和新技术推广应用方面。包括:自主研究开发、委托研究开发、联合研究开发三种类型。技术创新活动是指从事研究开发新产品(包括新品种、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技术活动。新技术推广应用活动,是指上级明确规定的成熟技术项目在生产活动中的推广应用。

2.科技费用应重点支持企业急需解决的项目,如对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工艺创新、安全治灾、效率、效益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技术进步项目。

3.科技费用的使用必须是经矿及以上审查立项的科技进步项目,未被审查立项的技术进步项目一律不得在管理费用中的“技术开发费”列支和统计。

四、科技费用的开支范围

1.研究开发活动中直接消耗的材料费(含燃料动力费、低值易耗品)。

2.用于研发活动的租赁费(含仪器及设备租赁费、房屋租赁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折旧费。

4.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摊销费。

5.用于科技成果、专利、论文奖励、科技项目劳务费、专著和论文版面费的补贴费等。

6.新产品试制费和中间试验费。

7.用于技术成果验收、知识产权申请的有关费用,包括技术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经费,知识产权维持、更正、咨询费,注册费、律师费。

8.用于合作开发、委托开发中支付给合作、委托单位的研究开发费。

9.用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广应用相关费用。

10.其他与研究开发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专家咨询费、科技活动等相关费用。

五、科技费用的管理

1.投入管理

(1)凡是申报的科技进步项目,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建立项目经费预算制度和项目月投入经费计划,并于每月10日前上报工程科,工程科汇总后报总工程师审批后纳入月材料计划。

(2)各项目经办人负责建立项目经费使用台帐,项目实施过程中,凡是用于项目研究开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特别是低值易耗品)、设备仪器、技术图书资料等投入时,在签订材料领用单后,均必须报各项目经办人处备案,项目

经办人对各个项目科技经费投入使用做好专帐管理,并于每月18日前将备案资料报工程科,工程科审核后交矿财务部对账。

(3)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重大技术进步项目的投入由工程科牵头处理,能明确由相关单位直接列支的,由各单位直接按规定列支;无法明确的,由工程科在集中控制的费用中列支。

(4)对上级单位批准立项的技术进步项目,本单位要按年度、按项目归集费用,填报技术开发费认定材料,由工程科牵头报股份公司技术中心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基本职责

(1)科技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①最终确定本矿技术进步项目的评审等级及奖励金额; ②确定科技项目是否推广应用;

③确定年度科技投入奖金预算及使用计划,确定实施项目的投入经费;

④审定上报股份公司及市以上科技进步项目。

⑤建立健全技术创新信息系统、实现办公自动化、信息化,逐年建立矿业工程数字图书馆。

⑥每半年召开一次技术创新专题会,对创新工作予以总结。

(2)项目及成果评审组的主要职责

①评审科技进步项目,提出评审意见和奖励的标准交矿科技工作领导小组;

②负责收集省内外同行业先进的科技进步项目,提出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科技进步项目;

③负责组织实施股份公司及市以上科技进步项目; ④负责推广应用科技项目考察和论证,提交考察论证报告;

⑤评议年度科技进步先进个人。

(3)工程科主要职责

①编制矿井技术创新及技术改造中长期规划,制定技术创新及技术改造年度计划;

②参与编制科技人员继续教育年度计划、年度参培计划;

③建立完善科技进步项目成果台账及科技投入经费台帐;

④每三年重新编制或修改一次科技进步管理及奖励办法文件;

⑤指导、审查科技进步项目技术报告;

⑥在1月份内下发年度科技进步项目计划文件; ⑦负责科技报告的申报、资料整理、总结等工作; ⑧负责股份公司相关文件考核资料的准备和申报。

(4)项目实施部门的基本职责

①负责对技术进步项目的实施工作(包含项目实施计划与方案、建立项目经费台帐等),进行项目总结并列出次年科技进步项目申请计划;

②对批准项目负责组织实施,协助完成矿级及以上单位批准立项的重大技术进步工作;

③接受上级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指导、监督检查;

④确保项目经费投入,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⑤对股份公司及以上立项项目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及时归集和上报认定,确保享受税收与优惠政策;

⑥严格按财务制度归集核算技术开发费,建立分项的备查帐,涉及材料、工资(含劳务费、奖励)等费用必须纳入预算,严格执行成本管理制度,每月向工程科报送科技项目进度及经费使用情况。

六、本办法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科技创新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规定 科技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篇三

观前街道社区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社区居民事务所经费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同时尊重社区的财务管理自主权;社区的经费实行“核定基数,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社区经费来源

为确保社区工作正常开展,加快社区建设步伐,社区管理的资金主要包括社区办公活动经费、社区服务收入、政府职能延伸工作经费、集体奖励经费、社区单位和成员的赞助和募捐等收入。

二、社区工作经费使用

1、社区党委经费使用原则上按每季2000元的额度、社区居委会按每季4000元的额度、社区工作站按每季5000元的额度,居民事务服务所暂无下拨。凡大额使用的费用(暂定500元)要集体研究,并向街道分管领导报告。

2、居民小组长奖励按社区管理的居民户数(以上年年末各社区警户室提供的户数为准)每年每户0.7元标准核发。

3、社区单位和成员的赞助和募捐等收入,分别以50%作为奖励基金;25%作为发展基金;25%作为补充基金(如:弥补办公活动经费的不足、大额资产的添置、应急临时需要等)。

4、购物发票应注明用途,办公用品附发货清单,注明种类明细及数量,经费支出须有经办人、验收人签字,由社区党委书记、社区

主任、工作站站长、事务所所长审批。

5、各种经费支出都必须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凭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正式票据办理报销手续,严禁白条抵库。

6、社区收到政府职能延伸的工作经费和接受的社会捐赠等收入,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

7、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制度,详细记载每项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购建日期、原价等内容,社区居委会要有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登记和保管;社区居委会要定期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每年至少两次),做到账实相符;固定资产报废应由社区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报街道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批。

四、经费管理要求

1、社区建立民主理财小组,由社区书记(主任)任组长,选配二名人员负责记账和出纳及相关财务管理工作,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工作站站长、事务所所长不宜担任。

2、社区的财务账目应日清月结,账款分离,账实相符,逐笔审核,每月要提供一份财务报表交街道社会事业科和财务科。

3、社区按规定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及时足额入帐,不得私设小金库。

五、社区经费监督

1、社区各类经费的收支情况,要接受街道的监督管理,每季度向街道进行通报。

2、社区各项经费的使用详情,应每季度公布一次,在社区居务

公开栏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3、街道定期不定期对社区实行内部财务审计,社区应自觉地接受和配合。

观前街道办事处

二00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科技创新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规定 科技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篇四

合福铁路铜陵长江公铁大桥公路接线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合福铁路铜陵长江公铁大桥公路接线项目部(以下简称“本项目”)。

第二条 为加强合福铁路铜陵长江公铁大桥公路接线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到位,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安全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建设人员人身安全,保证费用支付的合理有据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坚持“合理支出、专款专用”的原则。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必须做到审批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有力。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费用开支使用范围具体要求如下: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费用;

(三)安全监测、探测设备、设施费用;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费用;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专项评审费用;

(六)安全技能培训及应急预案支出;

(七)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六条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的监督与管理:

(一)本项目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

(二)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本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项目部不得將安全经费挪做他用;

第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安徽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指南操作及合福铁路铜陵长江公铁大桥公路接线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细则若与合福铁路铜陵长江公铁大桥公路接线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冲突的依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执行。

铜陵长江公铁大桥公路接线项目部

2013年8月2日

科技创新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规定 科技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篇五

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为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做到“用得合理,群众满意”,更好地为职工群众服务,为发展工运事业服务,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工会会计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原则

1.坚持经费独立管理原则。要独立建立银行帐户,实行单位核算。根据审定的预算,工会经费开支,由工会主管财务主席“一枝笔”审批。

2.坚持遵纪守法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规定和开支范围、标准,认真执行工会财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3.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基层工会经费应重点用于维护职工权益、开展职工教育和职工群众活动方面。

4.坚持预算管理原则。一切费用均应纳入预算,并按上级工会要求,认真编报和执行。

5.坚持勤俭节约原则。要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节约开支,依靠职工用好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6.坚持民主管理原则。要定期公布帐目,接受会员监督和经审会审查。

7.坚持为职工服务原则。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的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

二、工会经费开支范围

1.会员活动费。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的费用。如会员活动日、郊游活动、联欢会、参观、电影、舞会、游园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的费用等。

2.职工活动费。用于开展职工教育、文娱、体育、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等方面的开支。

职工教育方面。用于工会举办的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教师、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文体活动方面。用于工会举办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展览;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费与维修;文体汇演、比赛奖励;以及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误餐费、夜餐费等。

宣传活动方面。用于工会组织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的酬金;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以及举办展览、黑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重大节日工会组织活动的宣传费;工会举办图书馆、阅览室、读报组所需图书、报刊以及工会广播站的消耗用品费等。

其他活动方面。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的费用。如:职工集体福利事业补助等。

3.工会业务费。用于履行工会职能、加强自身建设和开展业务工作等方面的费用。如: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学习政治、业务所需费用;培训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所需教材、参考资料和讲课酬金;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的奖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费用;建家活动费用;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的法律咨询服务、劳动争议协调等各项工作活动的费用;慰问困难职工的费用;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维修等方面的费用。

4.事业支出。用于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附属事业的相关费用以及对所属事业单位必要的补助支出。

5.其他支出。用于以上支出以外的,由工会组织的活动费用。

6.上解经费支出。按规定比例上解上级工会的经费。

基层工会在保证正常工作活动且经费有结余的前提下,可用部分结余经费或实物开办为职工服务的“三产”或作投资经营。但必须进行可行性经济分析论证,经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后编列预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确保投资项目的保值增值。

基层工会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经费可能以及本规定的开支原则、范围,编列预算,掌握使用。基层工会如果经费确有不足,影响工会工作正常开展时,可按《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商请行政给予补助。

三、国家规定由行政承担的费用开支

根据《工会法》、全总、财政部及国家的有关规定,下列费用应由行政列支:

1.基层工会办公用房、文艺、体育、教育和服务等活动场地设施、设备及其维修、水、电、取暖等费用。

2.基层工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奖金、医疗、补贴、劳动保护费用及其他福利待遇。

3.基层工会专职人员的离退休费及退职生活费。

4.基层工会兼职干部短期学习工资及差旅费。

5.工会组织的劳动竞赛、技术交流、技术革新活动所需的奖励费用。

6.企业光荣榜制作的设备材料费。

7.企业车间、科室、班组订阅的报刊费。

8.企业行政主办由工会进行管理的广播站、人员、设备等费用。

9.由行政方面或委托工会布置的庆祝“五一”节、国庆节及其他重大节日所需的宣传活动费。

10.行政方面委托工会举办的劳模、积极分子及先进生产工作者等方面的会议费和奖励费。

11.基层工会为搞好劳动保护工作所需的费用以及劳动保护宣传教育费。

12.企业、事业单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所需的各项费用。

13.由工会管理的企业职工困难补助费。

14.基层单位行政办学的职工教育费。

15.工会组织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休养活动的往返差旅费、宿费、伙食补助。

16.工会组织职工疗(休)养活动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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