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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十条篇一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
总则
第一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各种类型的饭店,含宾馆、饭店、度假村等。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饭店行业突发事件,是指在饭店所负责区域内,突然发生的对客人、员工和其他相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需要饭店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火灾、自然灾害、饭店建筑物和设备设施、公共卫生和伤亡事故、社会治安,以及公关危机事件等。
第三条饭店行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原则,把应急管理贯穿于饭店管理的全过程,创造安全和谐的饭店环境。
第四条饭店应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起到协调、统一领导以及快速决策等作用。
第五条饭店应从实际出发,根据自身的特点,结合本规范制订具体的、符合自身情况的应对危机预案。
第六条饭店出现超出本规范所列出的类似事件,应依据本规范中的各项原则来处理。
第一篇预防准备
第一章预案建立
第七条饭店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饭店应遵循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店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需要和形势变化,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第八条饭店应急预案应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突发事件具体细分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管理程序与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九条无论是来自业主方任命还是管理公司派遣,饭店总经理都应是饭店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总经理和相关管理人员需熟悉本饭店应急管理预案的全部内容,具备应急指挥能力。总经理可授权相关管理人员或机构处置应急事件,但需对处置结果承担责任。
第十条饭店应安排总经理等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及各主要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危机领导小组或类似的组织作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并有效规定所有成员的职责。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可视情况需要,在必要时组建现场控制中心及媒体信息中心,并安排相应的执行人员来负责推进和落实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章制度体系
第十一条饭店总经理应切实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要求,保障饭店的营运安全和客人、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保证饭店应急预案体系健全,操作顺畅有效;落实应急管理责任制并有效监督;妥善处理内部矛盾,对各种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提高各项技术防范措施的科技含量;为各项预防准备工作争取必要的资金投入。
第十二条饭店员工应熟悉本岗位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救援职责,掌握相关的应急处置与救援知识,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进行各项操作,服从饭店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由本店员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在现场执行任务时,应佩戴相应的识别标志,听从现场指挥人员的命令。
第十三条饭店应定期对所辖区域内容易引发各类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 区域和工作环节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本店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店存在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问题,明确提示和要求有关部门、员工及客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饭店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制度,对店内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员工定期进行培训,对本店员工和客人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第十五条危机发生时,各部门和各岗位可视情况需要,立即组织开展力所能及的应急救援和紧急控制措施,并立即向饭店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挥机构汇报,由其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各部门负责人应坚决执行各项指令,并及时提供相关的专业建议。事件发生现场的部门负责人应保证与应急管理指挥机构的有效联络,根据指令在现场带领员工实施各项处置工作,并及时通报现场情况。
第十六条饭店应明确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制定和强化各部门及各岗位应对突发事件的责任制度,确保本店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各项规定能得到切实实行。
第十七条饭店应通过制定相应的应急沟通计划和公共关系处理流程,指定相应的部门与人员,负责在应急管理期间,与员工、客人、上级主管单位、相关政府部门及机构、新闻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事宜。
第四章物资准备
第十八条饭店在筹建、重建或装修改造时,应在功能规划上充分考虑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有条件的饭店可以在消防控制中心建立突发事件控制中心,便于所有信息和指令的传递。
第十九条饭店应为本店的各种交通工具和相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应以自检和配合上级主管单位与相关政府部门及机构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饭店应在消防、电源线路设置、电器设备使用、特种设备使用、危险物品管理、建筑施工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日常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运行。
第二十一条饭店应在重点要害部位、设施和设备上,设置便于识别的安全警示标志。尤其注意要在客房内的显著位置张贴或放置应急疏散图、客人安全须知等安全提示;在落地式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等设施的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在店内设置能覆盖饭店所有区域的应急广播系统、特殊区域的应急对话设备等。
第二十二条饭店应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明确应急检查清单的内容,应急联系的相关部门与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以及所需要配备的各种应急物资等。
第二篇应急反应
第五章应急程序
第二十三条饭店应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收集系统,通过相关制度的制定和程序的实施,要求各部门和所有人员及时、客观、真实地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严防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和传播虚假信息等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先遇到或发现突发事件的员工应及时向饭店相关部门及上级 领导汇报。汇报内容应基于当时的实际情况,尽可能多地提供各种相关信息,尤其是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人员、简要经过和可能的原因,对人身、财产、饭店、周边社区可能的影响,需采取的行动和已采取的行动等。部门负责人或值班人员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获悉有人员死亡、伤员需救治、设备设施严重受损坏、明显存在安全威胁等情形,应立即向总经理或其授权代表汇报。
第二十五条总经理或其授权代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尽快赶赴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并视情况安排总机或采用其他方式通知饭店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相关人员前来共同调查并参与商讨,及时汇总分析各种信息,对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决定是否需上报上级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公安机关或消防机关、管理公司及业主公司和对媒体进行披露等。
第二十六条如饭店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突发事件时,则应按规定立即向上级主管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及机构报告。
第六章应急处置
第二十七条饭店所采取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应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客人和员工的安全至上,应首先最大程度地保护客人和员工及其他相关人员生命安全,其次为财产安全,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二十八条饭店应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九条应及时向客人和员工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转移死亡人员,视情况需要,转 移、疏散并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客人、员工,并予以妥善安置和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第三十条应及时转移客人和饭店的重要财产及客人、员工及饭店的重要资料;
第三十一条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确保物品和饭店财产的安全;
第三十二条应实施应急沟通计划和公共关系处理流程,有效处理与客人、员工、上级主管单位、相关政府部门及机构、新闻媒体和社区公众等的信息沟通工作。
第三十三条如相关政府部门及机构已开始介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饭店应听从统一的指挥和安排,积极主动参加和配合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正常秩序。
第三十四条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饭店应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突发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第三十五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饭店应有效实施对各种救助、补偿、抚慰、安置等善后工作,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尽快恢复正常经营管理秩序。
第三十六条饭店应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对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第三篇常用预案要点
第七章火灾
第三十七条火灾指凡在时间上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在各种灾害中,火灾是最经常、最普遍的威胁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主要灾害之一。
第三十八条饭店应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心以及消防控制中心,便于火灾发生时,各种突发事件的统一处理和各个部门的协调安排。任何员工若发现有异常的燃烧味、烟雾或火焰等迹象,应先观察火情,并在第一时间报告饭店消防控制中心。
第三十九条饭店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应及时全面了解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作出向消防机关报警、疏散人员、转移财物等指令。及时组织店内应急救援队到指定的地点集结,合理分配人力,安排灭火组负责控制、扑救火情;抢救组负责抢救重要物资、危险品,疏散组负责疏散现场人员;救护组负责对现场的伤员,残疾、行动不便的客人进行救护、转移。
第四十条饭店消防控制中心在获知报警信息或发现烟感、温感等报警设施启动时,应立即安排人员赶往现场,甄别火情,组织现场人员扑救初起火灾,并视情况决定是否需按火情级别通知电话总机启动相应的紧急联络程序;同时,还应视情况及时启动灭火设施、应急广播、疏散照明、防火卷帘、防火门、排烟、送风系统,监控报警系统其他报警点。
第四十一条在火灾发生时,各部门应按照上级命令统一行动,各司其职,各部门员工在负责紧急处理的人员到达之前应尽可能留在现场,并与消防控制中心随时保持联系,以便及时提供具体的火情信息。同时,应尽可能地使用安全、快捷的方法通知火情周边处于危险区域的不知情者,并视情况使用离现场 最近的消防器材控制火情。当饭店下达紧急疏散指令后,要保持各通道的畅通,疏散客人及员工到建筑物外指定的安全区域,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保安部负责人应迅速到临时指挥部协助指挥,并安排人员组织现场扑救、疏散,报告火势情况,监视火势发展,判断火势蔓延情况,维持店外秩序,保障消防车通道顺畅,加强对饭店所有出入口的监控,阻止无关人员进入饭店。工程部应安排负责人视火情关闭空调、停气、断电、启动应急发电机等,确保消防电梯的正常使用,解救电梯内被困乘客,保证喷淋泵和消火栓泵供水等。确保应急发电机的正常运行,消防水源正常供应和排烟、送风等设备的正常运行。前厅部应通知电话总机确保店内通讯畅通,打印住店客人名单,维持饭店大堂秩序,清除门前障碍。客房部应安排人员迅速清理楼层内障碍物,统计各个楼层的客人人数,对来电询问的客人做好安抚、记录工作。餐饮部应安排人员立即关闭所有厨房明火,安抚就餐客人。人事部应及时通知医务室做好救护伤员的各项准备,迅速统计在店员工人数,安排宿舍管理员组织在宿舍的员工随时待命。财务部应组织外币兑换处及各收银点和各下属办公室的员工收集和保管好现金、账目、重要单据票证等,通知电脑机房做好重要资料的备份、保管工作,做好随时根据指令进行转移的准备。饭店总经理办公室应及时向饭店所有承租店家通报情况,集结饭店所有车辆,随时按要求运送伤员,做好饭店重要档案的整理及转移准备。
第四十三条火灾后应安排人员拍摄受影响的区域,协助前台部门及财务部门整理一份损失清单上交饭店,以便送至保险公司。在必要检查之后,经总经理同意采取补救措施,将受影响的营业区域恢复成正常状态。按顺序在记录本上记录所有细节,准备好募集证人和相关人员名单,协助在调查中需要援助的人员。第八章自然灾害第
四十四条自然灾害指以自然变异为主因的危害动植物及人类的事件,包括风暴、海啸、台风、龙卷风、水灾、旱灾、冰雪灾害等气候灾害以及地震、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第一节汛情及极端气候灾害的处置
第四十五条在汛情或极端气候到来前,饭店应组织人员对防汛器材、防汛设施、避雷装置、污水泵、机房等重点要害部位等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各项设备运转正常;在地下车道口、地势较低的出入口及其他重点要害部位门口准备沙袋;对建筑物顶部、门窗、外围悬挂设施等部位进行检测和维护,并做加固和清理处理。
第四十六条若获知汛情或极端气候发生,饭店应安排人员赶赴现场核查情况,并视情况决定是否需通知总机及时启动应急联络程序,调集人员进行堵漏、排水工作,对重点要害岗位、库房等区域增加人力及防汛器材和工具,防止次生灾害事件发生,下达转移物资指令,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七条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工程部应视情况决定是否应切断受灾区域的电源,要及时组织人员携带工具到达现场抢险,对严重积水的部位,抽调排水设备进行排水。保安部应根据指令对发生汛情的岗位增派人员执勤,劝阻无关人员进入受影响区域,安排人员在楼层进行巡逻,防止不法人员进行破坏,防止盗窃及恐慌骚乱,维持公共区域的秩序。在室外值班的安全员,应检查饭店外墙的玻璃窗是否关闭,将外围用电和电源关闭,以免造成短路火灾。其他受事故影响的部门要组织人员对客人做好安抚解释工作,根据指令疏导客人离开受影响区域。其他人员随时准备协助医务人员抢救伤者,及时与保险公司进行联络。第二节地震的处置
第四十八条饭店地震应急原则为:长期准备,立足突然;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快速反应,自救互救。
第四十九条饭店要根据应急情况,制定疏散方案,确定疏散路线和场地,有组织地对客人及工作人员进行避震疏散。当饭店所在区域人民政府发布临震警报(包括有感地震和破坏性地震)后,即进入临震应急期,饭店应及时组织开展临震应急工作。
第五十条当饭店所在区域及其邻近地区发生地震,并明显有感时,饭店应及时组织开展有感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传达的信息和指令,安排人员做好地震信息的传递和宣传疏导工作,防止地震谣传,稳定客人及工作人员情绪。
第五十一条当饭店所在区域发生破坏性地震时,饭店应立即组织抗震指挥部。抗震指挥部应即刻进入指挥一线,启动抗震救灾指挥系统,并成立抢险救灾组、医疗救护组、治安保卫组、疏散组、宣传组等工作小组。工作侧重点为组织客人及员工疏散、开展自救互救、预防和消除地震次生灾害。
第九章饭店建筑物和设备设施
第五十二条饭店建筑物和设备设施指饭店主要的固定资产,其中饭店建筑物指饭店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人造地面固定场所,设备设施指饭店通过购买或拥有等方式为进行经营管理等活动所使用的工具。饭店建筑物和设备设施事故指饭店的建筑物和设备设施在特殊情况下出现的异常从而给饭店经营管理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的各种事件,主要包括停水、停电、停气、电梯运行故障及监控中心无法运转等。第三节停水、停电及停气的处置
第五十三条若根据各种反馈信息,确认问题是店外原因引发,应安排人员联系设备及水、电、气的供应方,说明饭店目前发生的具体情况,详细询问事故的破坏程度和修复时间,并立即向饭店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报告。在事故恢复后,应组织人员到相关区域巡查,恢复开启设备,维修损坏设备,落实改进措施。
第五十四条若发现或获知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店内发生停水、停电、停气等现象,饭店工程部应立即向相关机房通报情况,安排专业人员携带专用工具到现场察看情况,检查是否在店内还存在其他停水、停电、停气现象。若发现机房设备出现了严重故障,工程部应立即向饭店总经理等高层领导报告,指示相关机房启动应急方案,赶往相关机房现场指挥,要求总机启动应急联络程序。各部门负责人接到报警后,应立即返回岗位,随时准备接受相关命令。
第五十五条若经仔细了解具体情况后,确信问题在短时间内无法解决时,饭店应安排专人向相关部门求援,并立即启用临时发电机、临时供水车等救援设备。
第五十六条在应急处置过程中,饭店工程部应视需要,安排相应的专业维修人员分别前往解救电梯内被困乘客;前往配电室启动应急发电机以保障事故照明、消防设施设备等用电;前往事故现场进一步查明原因,留守观察,及时反馈。保安部应重点关注监控系统、消防系统等运转情况,依照指令,在饭店各出入口及相关区域增加人手,加大巡视密度,对事故现场做好警戒工作,控制现场情况,防止发生混乱。前厅部应及时向饭店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提供住店客人资料,并安排人员做好客人解释、安抚,及客人的要求和意见反馈工作,看管好客人的行李,确保店内指挥通讯畅通。餐饮部应要求所有当班 服务员及厨师保持冷静,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稳定各餐厅客人情绪,向客人说明情况争取得到谅解。若客人要求离开,应安排服务员给客人照明道路指引通道,防止造成混乱。餐饮部负责人及厨师长还应根据指令,及时制定对策,改变菜单,提供易于制作的食品。客房部应组织人员在发生停电时,携带手电筒等应急照明装置赶往楼层巡视,为客人进入房间和离店提供照明。在发生停水时,需从库房或其他场所调集矿泉水。当应急送水车到饭店后,及时给客人提供必备的生活用水。采购部应购买柴油等物品以保证应急发电机的使用,联系购买饮用水及食品等,保障应急处置的需要。财务部应组织外币兑换处及各收银点和各下属办公室的员工收集和保管好现金、账目、重要单据票证等,通知电脑机房做好重要资料的备份、保管工作,做好人工处理相关服务的准备。其他各部门应坚守岗位,管理人员应在现场进行督导,及时向饭店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反馈情况,服从统一指挥。
第四节电梯运行故障的处置
第五十七条若发现或获知电梯因发生运行故障而停机,饭店监控部门应立即确认是否有人受困,并尝试用呼叫电话与轿厢内乘客联系;劝告乘客不要惊慌,静候解救;建议乘客不要采取强行离开轿厢等不安全措施。
第五十八条通知工程部维修人员按相关操作规程到现场开展解救工作,安排大堂经理等相关人员到事故地点与被困乘客进行有效的不间断沟通,请客人安心等候,协助配合解救。
第五十九条协助乘客安全离开轿厢后,饭店应及时安排人员安抚乘客,并询问其身体有无不适。对受伤或受惊吓者,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安排医务人员实施救治。
第六十条饭店应及时安排工程部电梯维修人员联系厂家对故障电梯进行全 面检修,确保电梯运行安全。
第五节监控中心
第六十一条监控中心不仅是饭店实施日常安全保卫工作的信息、图像控制中心,而且还是饭店在处置突发事件时期的重要指挥中心。监控中心员工必须有高度的责任心,保证所负责的烟感报警系统、消防喷淋系统、消防水喉配备系统、灭火器材布点系统、监视器设置系统以及广播系统的设备和监控中心机房的设备运营良好。
第六十二条若在一个点上或多个点上发生突发事件,必要时,保安部经理甚至饭店总经理必须到达现场或到达监控中心指挥。在特定条件下,监控中心可进一步监视现场场景,比如对电梯内的流程接点进行时间控制、录制现场实况,为事后数据分析和破案提供依据。监控中心应与保安各岗位的交互系统同步工作,以便做到一呼百应,提高制度实施的效率。
第十章公共卫生和伤亡事件
第六十三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突发性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伤亡事件,指除凶杀外的所有意外伤亡事件,包括因自杀、工伤、疾病、意外事故等造成员工或客人伤亡的事件。
第六节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第六十四条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必须以各部门以及每位员工的积极预防为主。饭店应教育全体员工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加强卫生知识学习,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救能力,不食用不洁食品和可能带有传染病源的动物。饭店应定期对员工进行身体检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医治”。若员工 在店外被发现患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员工本人应及时根据状况严重程度及医生建议向饭店汇报;若员工在店内得知自己或被发现患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员工本人或发现其症状的员工应立即向饭店汇报。若员工被确诊已患传染病,饭店应视情况及医生建议,决定是否对与之接触过的员工或客人设法进行相关检查。相关人员应做好保密工作。患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的饭店员工应待医院及饭店医务室确认无恙后方可上岗。
饭店各部门应定期开展卫生清扫,积极消除鼠害、蚊、蝇、蟑螂等病媒昆虫。采购部应把好食品采购关,不购买未经检疫的动物、肉食及制品,对购进的禽畜类生物及制品,应严格验收登记,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食用;应把好生产、加工、运输、贮存关,做到食品加工“当日生产、当日销售、当日食用”,运输工具天天消毒,食品储存、加工生熟分开。工程部应加强对饭店空调系统的管理,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定期对电梯、公用电话等公共设施和用具进行消毒。
第六十五条当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饭店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应立即召集相关人员听取情况汇报,视情况决定是否向相关疾控中心、公安机关及上级部门报告。饭店医务室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了解相关人员病情,如经总经理授权,应立即报告疾控中心,配合防疫部门及时做好消毒、监测、隔离工作,将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十六条如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在饭店公共区域、餐厅或客房等店内区域,最先发现情况的员工应立即报告饭店,并由饭店派人与客人联系。负责与发病客人交涉的人员应做好自我保护工作。
第六十七条饭店应及时安排相关人员陪同医务室医生前往询问客人相关信息,采取必要救治措施,同时等待疾控中心专业人员到达并配合行动。如传染 病客人不配合工作,可通知保安部协助或由保安部上报有关部门。
第六十八条客人被送往医院后,饭店应视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保护或消毒措施,如客人被确诊患有传染病,饭店应及时对其使用过的器皿、客房等进行严格消毒,清查与之接触过的员工群体,确认易感人员名单,按要求进行隔离观察,确保其他员工和客人的安全。如病人被确诊为重大传染病病例,饭店应根据传染病传播程度或防疫部门的要求,采取部分或全部封闭措施,并根据封闭范围和在岗人员情况,成立由总经理领导的指挥部,组成对客服务组、生活保障组、后勤供应组、安全警卫组、义务救护组负责饭店部分封闭期间的正常运转。
第七节食物中毒的处置
第六十九条若发现或获知有客人或员工出现食物中毒症状,发现人应首先了解中毒者国籍、人数、症状程度等基本情况,然后向饭店总机或其危机应急中心报警。总机或其危机应急中心应立即向饭店总经理等高层领导报告,按指示启动应急联络程序,同时向急救中心求援。在现场的饭店工作人员应妥善安置中毒者,保护好现场。
第七十条饭店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应立即了解情况,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向相关的疾控中心、公安机关及上级部门报告。
第七十一条饭店应及时安排医务室医生携带急救药品和器材赶往现场,实施必要的紧急抢救,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将中毒者送往医院抢救,或等待急救中心专业人员处理。饭店应安排食品化验员了解详细情况,找出可疑食品及食品盛放工具,对病人呕吐物等加以封存,对食物取样化验。如涉及外籍人员,应视需要向外事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十二条饭店保安部应派人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协助医务人员抢救中毒 者,验明中毒者身份,做好询问记录。如有投毒怀疑,保安部负责人需请示饭店总经理决定是否向公安机关报告,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划定警戒区,及对相关的厨房、餐具、食品进行封存。
第八节意外伤亡事件的处置
第七十三条饭店员工发现饭店区域内有人身意外伤亡事件发生,必须立即报告保安部,同时注意保护现场。保安部接到报告后,应记录时间、地点、报告人身份及大概伤亡性质,如工伤、疾病、意外事故等。接到报告后,保安部经理应立即到现场,同时通知值班经理(大堂)和医务室,如涉及设备导致的工伤,应通知工程部。饭店总经理由保安部负责人通知。如遇死亡事件,饭店应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七十四条保安部到现场后,应立即设立警戒线封锁现场,疏散围观人员。如是设备导致的工伤,由工程部关掉有关设备,由保安部和医务室人员确定伤亡结果。如人员未死亡,应立即组织抢救,保安部酌情向伤员了解情况,大堂经理和医务室人员联系就近医院和急救中心;如确定人员死亡,应立即将现场与外界隔离,遮挡尸体并注意观察和记录现场情况。如明显属于凶杀或死亡原因不明,应按凶杀案程序处理。如确定是意外死亡,应进行拍照,访问目击者和知情人,隔绝围观,遮挡尸体并保护现场。保安部负责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勘察,勘察完毕应立即将尸体转移至相关太平间存放。
第七十五条如事件涉及员工,由保安部和人事部共同负责处理善后工作;如事件涉及客人,由保安部和值班经理共同负责处理善后工作,如清点客人财物等。保安部负责调查或协助公安部门调查、记录事件发生经过及处理情况。工程部负责恢复有关设备。行政部负责提供药品、车辆。客房部负责清理现场。第 十一章社会治安事件
第七十六条社会治安事件,是指现实社会中在一定法律、法规和制度的约束下而出现的影响社会安定和秩序的事件,具体包括拨打恐吓电话及放置可疑爆炸物事件,抢劫、暗杀、凶杀、枪击、绑架等暴力事件,非法展览或非法集会事件,诈骗犯罪事件,散发非法宣传品事件,大型活动或会议突发事件等。
第七十七条饭店应通过有效培训,使员工在各种社会治安事件面前,基本做到沉着冷静。现场第一发现人能记清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凶器及踪迹,并及时向饭店报告,同时按照饭店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指示与命令做好各项工作。
第七十八条在应急处置过程中,饭店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应及时全面了解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下达排查隐患、向公安机关报警、疏散人员等指令。各部门接到相关指令后,应立即对本部门各辖区开展排查工作。若接到疏散指令,应及时通知和引导所辖区域的客人疏散到安全区域,客房部、餐饮部、前厅部等应做好对来电咨询的客人或本饭店客人的安抚工作。若社会治安事件已在店内造成人员伤亡,各部门应及时组织伤员抢救工作,并启动其他相关处置预案。
第九节恐吓电话及可疑爆炸物的处置
第七十九条饭店应制作恐吓电话填写单。接听恐吓电话时,应冷静、礼貌倾听,不打断来电者。当来电者还在线时,接听人应当用事先规定的暗号通知其他人员。
第八十条饭店保安部在获知店内发现有客人遗留的包、纸箱及其他可疑物品后,应立即安排人员携带防爆毯等工具赶赴现场识别检查,设置警戒,并严禁触摸、移动可疑爆炸物。如怀疑为爆炸物,应马上向饭店报告,并要求总机 启动应急联络程序,安排人员封闭现场,疏散现场周边人员,控制相关出入口,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监视。对第一发现人及时进行问讯记录,做好前期的证据保留工作。工程部应立即关闭现场附近可能引发恶性事故的设备设施,撤走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及时准备饭店平面图及必备的设施,做好停水、断电、关闭天然气及抢修的准备工作,并对店内重点要害部位进行认真细致的排查。前厅部应及时准备在店客人名单,有效维持饭店大堂和公共区域秩序,及时清除门前所有障碍物,确保店内通信系统畅通。其他相关部门应采取的行动参考第四十二条的相关内容。
第八十一条事件发生后,如被要求发布新闻,须经总经理批准。新闻发布须根据饭店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口径进行。新闻发布由饭店公关部或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但仅限以下内容:对事件的一般描述,报告事件、地点、受伤或死亡人数(注意,不提人员姓名),更多详情需等调查结果出来后再发布。
第十节抢劫、凶杀、枪击、绑架等暴力事件的处置
第八十二条处置抢劫、凶杀、枪击、绑架等暴力事件时,饭店应根据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在处置过程中,应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有利于取证、有利于缩小影响、力求最小限度受损的处置原则。处置要及时,应尽可能把违法犯罪活动制止在萌芽状态。若发现人员有犯罪倾向,应及时采取控制或教育的措施,并视情况向主管安全部门反映,尽量减少暴力事件的发生。
第八十三条如发生暴力事件,饭店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应及时全面了解具体情况,通知电话总机启动应急联络程序,下达指令封闭区域,保护现场,向公安机关报告,疏散现场周边人员等。
第八十四条在应急处置过程中,保安部应及时安排人员设置警戒线,控制 相关出入口,协助公安部门对第一发现人及时进行问讯记录,做好证据保留工作,调取监视系统中相关的影像资料。若犯罪嫌疑人正在威胁他人生命,现场的最高管理者要设法稳定其情绪,控制事态发展,等待公安人员前来处置。如有伤者,应向急救中心求援。在急救中心专业人员未到达前,医务室人员应携带必备急救药品到指定地点对伤者进行紧急救治。如有伤亡人员需送往医院时,应安排人员随同前往,并做好医院就诊的各项记录。前厅部等相关部门应及时调取受伤害客人的资料,上交饭店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总机要确保通信联络畅通。保安部人员参与转运死伤人员,并对客人遗留在公共区域的财物进行统计和保管。
第十一节非法展览或非法集会的处置
第八十五条饭店员工若发现有人在店内正在举行或即将举行非法展览或非法集会,应立即向保安部报告;饭店销售人员若发现举办方的活动与原定活动内容不符或活动性质改变,应及时报告保安部,并与举办方交涉,要求其暂时停止相关活动。
第八十六条保安部接到相关报告,应立即安排人员赶赴现场查明情况。在请示饭店总经理后,视情况决定是否按相关规定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八十七条对存在严重威胁国家安全、攻击国家政府行为的非法展览或非法集会,饭店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报告公安机关,防止事态扩大。在处理过程中,应协助公安机关重点关注首要人员和极端人员,注意发现别有用心人员,尽量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对已经扩大的复杂事态,应慎重处理,要及时劝阻、疏散围观人员,尽量保护好现场。协助控制、看管违法人员,防止其逃跑、自残、自杀或伤害他人。应有效控制在场的当事人和见证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展开调查。
第十二节诈骗事件的处置
第八十八条宾客入店时,必须填写临时住宿登记单,预交住房押金。前台服务员应严格执行公安机关关于住宿客人必须持有效证件(护照、身份证)办理住房登记手续的规定,对不符合入住要求的不予登记,并及时报告保安部和前厅部经理。对使用支票付账的国内宾客,应与支票发出单位核实,发现情况不实时,应设法将支票持有人稳住,速报保安部,待保安部人员赶到后一起进行处理。
第八十九条住店宾客在饭店的消费金额超过预付押金金额时,饭店可根据情况要求其追加押金或直接结算。饭店各岗位收银员应熟悉银行支付款的“黑名单”,严格执行检查复核制度。收取现金时,应注意检查货币特别是大面值货币的真伪,发现假钞时,应及时报告保安部,由保安部和财务部出面处理。
第九十条发现持有假信用卡、假币者,应采取以下措施:
同发卡银行联系,确定信用卡真伪,一经确认是假信用卡或假币,立即将其假信用卡、假币、护照或其他证件扣留;及时通知保安人员到场控制持假信用卡币者,防止其逃离或做出危害员工安全的行为;打电话报告值班经理、财务部和保安部。经保安部初步审理,视情况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三节散发非法宣传品事件的处置
第九十一条非法宣传品,指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攻击我国社会制度和领导人,危害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或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而发放的有虚假内容的书、报、刊物、资料、音像制品、招贴画和广告等。
第九十二条保安部应加强对公共区域的巡视,如发现有散发非法宣传品迹象的可疑人员,应立即进行监控、制止和盘查。各岗位服务员在服务时,发现形迹可疑或正在散发非法宣传品、物品的情况时,一要立即制止,二要立即报 告,三要控制住可疑人员和物品。大堂服务员及行李员应留意来往客人是否携带有非法宣传品和有随意丢弃物品的可疑迹象。客房服务员应注意发现在客房区域无目的徘徊的可疑人员,在清扫房间时,应留意是否有非法宣传品。饭店各平台和制高点的出入口,应有专人负责管理,未经批准者不得进入,并做到随时关锁。
第九十三条事件发现人应迅速向保安部和电话总机报告,并讲清事发地点,宣传品内容、性质,有无可疑人员及报警人姓名和所在部门等。
第九十四条接到报警后,保安部应立即派人赶到现场处理,扣留嫌疑人并收缴其随身携带的宣传品,检查其身上是否有其他宣传品,并迅速将其带离现场进行进一步审查。如此种行为发生在大厅或其他公共区域,服务员和保安人员应立即上前制止,并将其迅速带离现场,同时收缴全部非法宣传品。发现或接报有人从建筑物上向下散发宣传品时,应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调查了解事情的经过和造成的后果,收集必要的证据(人证、物证);控制现场,疏散围观群众,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经审查和核实,请示饭店领导速报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前厅部、大堂经理应做好围观客人的解释工作,并收回客人手中的非法宣传品交保安部。其他岗位的服务员在岗时,如发现有人散发非法宣传品,应立即制止,并视情况扣留相关人员和非法宣传品,送交保安部处置。如非法宣传品已经散落在地,应立即行动,全力收缴,并上交保安部。经审查,嫌疑人确系散发非法宣传品时,应将其及非法宣传品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将可疑人员带离现场或饭店时,保安部应设计好路线,将事件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十四节大型活动或会议突发事件的处置
第九十五条在举行各类大型活动或会议前,饭店保安部应对会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疏散通道畅通,疏散门能够全部开启,并准备好手持扬声器和其他 通信设施、手电等协助疏散用品,确保其能有效使用。
第九十六条在活动或会议正式开始前,饭店保安部应再次向举办方了解参加人数,并在各疏散出口等重要位置安排适当数量的保安人员。在参加活动人员陆续抵达饭店期间,应安排专人注意观察是否有作案嫌疑人或不法活动苗头。
第九十七条若在活动或会议进行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在现场服务的饭店相关管理人员应立即向保安部报告,并要求在场人员保持冷静、不要惊慌,服从饭店保安人员指挥,或向公安机关请求支援。如发生停电等事故,还应通知工程部启动停电处置预案。
第九十八条在开始播放疏散广播后,各出入口的保安或服务人员应用手持扬声器等设备提示客人携带好贵重物品,防止发生拥挤、推搡、跌倒以及踩踏事故,引导客人疏散到安全区域,并安排人员安抚客人。等现场人员全部疏散完毕后,保安部应安排人员对各出入口做好警戒,防止发生趁机哄抢和冒领现场遗留物品的事情,并对现场遗留物品进行逐一登记,及时做好发还工作。
第十二章公关危机事件
第九十九条公关危机事件,指各种突发性的危害饭店声誉的事件。
第一百条饭店应建立公关危机事件处置小组,全面负责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理、跟踪和媒体监控活动。建立快速反应检查系统,建立针对内部信息系统和与媒体联系的意外事故处置方案,收集事件证据,填写危机事件表,及时回应媒体的咨询或现场采访的要求。帮助减少伤害和控制负面传播,及时引导媒体,维护饭店声誉。
第一百零一条饭店应建立对外信息发布制度。饭店员工如接到媒体的电话问讯或要求采访、到现场拍摄等请求时,应礼貌热情,协助将电话转至公共关系部或总经理办公室。公共关系部或总经理办公室将安排饭店总经理或集团(公 司)授权的发言人就媒体的要求进行回复。对来访的记者,员工应礼貌热情,表示自己无权解答,协助找到公共关系部或总经理办公室。在饭店,只有总经理有权解答记者的问题,经总经理确认后的文字资料才能对外发布。在发生突发性事件后,饭店应立即通知更高级别的管理者,避免发布不一致的信息。
第一百零二条对外发布信息应在公关危机事件处置小组或饭店指定的执行机构审定后进行。公关危机事件处置小组领导应起草新闻陈述初稿并提交饭店总经理批准。饭店公关危机事件处置小组的成员应该接受公关危机培训。
第一百零三条若新闻媒体报道了有关饭店的不确切的消息或不切题的引述,饭店应立即通知公共关系部或总经理办公室。公共关系部或总经理办公室应致电相关新闻媒体,请其核实并及时更正。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十条篇二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2009年8月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倡导履行诚信准则,保障客人和旅游饭店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饭店业经营管理的正常秩序,促进中国旅游饭店业的健康发展,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以下简称为《规范》)。
第二条 旅游饭店包括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各种经济性质的饭店,含宾馆、酒店、度假村等(以下简称为饭店)。
第三条 饭店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诚信经营,维护中国旅游饭店行业的声誉。
第二章 预订、登记、入住
第四条 饭店应当与客人共同履行住宿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双方住宿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第五条 饭店由于出现超额预订而使预订客人不能入住的,饭店应当主动替客人安排本地同档次或高于本饭店档次的饭店入住,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饭店承担。
第六条 饭店应当同团队、会议、长住客人签订住房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客人入住和离店的时间、房间等级与价格、餐饮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款项。
第七条 饭店在办理客人入住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求客人出示有效证件,并如实登记。
第八条 以下情况饭店可以不予接待:
(一)携带危害饭店安全的物品入店者;
(二)从事违法活动者;
(三)影响饭店形象者(如携带动物者);
(四)无支付能力或曾有过逃账记录者;
(五)饭店客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饭店收费
第九条 饭店应当将房价表置于总服务台显著位置,供客人参考。饭店如给予客人房价折扣,应当书面约定。
第十条 饭店应在前厅显著位置明示客房价格和住宿时间结算方法,或者确认已将上述信息用适当方式告知客人。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饭店如果对客房、餐饮、洗衣、电话等服务项目加收服务费,应当在房价表或有关服务价目单上明码标价。
第四章 保护客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 为了保护客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饭店客房房门应当装置防盗链、门镜、应急疏散图,卫生间内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客房内应当放置服务指南、住宿须知和防火指南。有条件的饭店应当安装客房电子门锁和公共区域安全监控系统。
第十三条 饭店应当确保健身、娱乐等场所设施、设备的完好和安全。
第十四条 对可能损害客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场所,饭店应当采取防护、警示措施。警示牌应当中外文对照。
第十五条 饭店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客人放置在客房内的财物灭失、毁损。由于饭店的原因造成客人财物灭失、毁损的,饭店应当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饭店应当保护客人的隐私权。除日常清扫卫生、维修保养设施设备或者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外,饭店员工未经客人许可不得随意进入客人下榻的房间。
第五章 保管客人贵重物品
第十七条 饭店应当在前厅处设置有双锁的客人贵重物品保险箱。贵重物品保险箱的位置应当安全、方便、隐蔽,能够保护客人的隐私。饭店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免费提供住店客人贵重物品的保管服务。
第十八条 饭店应当对住店客人贵重物品的保管服务做出书面规定,并在客人办理入住登记时予以提示。违反第十七条和本条规定,造成客人贵重物品灭失的,饭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客人寄存贵重物品时,饭店应当要求客人填写贵重物品寄存单,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饭店客房内设置的保险箱仅为住店客人提供存放一般物品之用。对没有按规定将贵重物品存放在饭店前厅贵重物品保险箱内,而造成客房里客人的贵重物品灭失、毁损的,如果责任在饭店一方,可视为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如无事先约定,在客人结账退房离开饭店以后,饭店可以将客人寄存在贵重物品保险箱内的物品取出,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饭店应当将此条规定在客人贵重物品寄存单上明示。
第二十二条 客人如果遗失饭店贵重物品保险箱的钥匙,除赔偿锁匙成本费用外,饭店还可以要求客人承担维修保险箱的费用。
第六章 保管客人一般物品
第二十三条 饭店保管客人寄存在前厅行李寄存处的行李物品时,应当检查其包装是否完好、安全,询问有无违禁物品,并经双方当面确认后,给客人签发行李寄存牌。
第二十四条 客人在餐饮、康乐、前厅行李寄存处等场所寄存物品时,饭店应当当面询问客人寄存物品中有无贵重物品。客人寄存的物品中如有贵重物品的,应当向饭店声明,由饭店员工验收并交饭店贵重物品保管处免费保管;客人事先未声明或不同意核实而造成物品灭失、毁损的,如果责任在饭店一方,饭店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客人对寄存物品没有提出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因为物品自身的原因造成毁损或损耗的,饭店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客人没有事先说明寄存物品的情况,造成饭店损失的,除饭店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而没有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饭店可以要求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章 洗衣服务
第二十五条 客人送洗衣物,饭店应当要求客人在洗衣单上注明洗涤种类及要求,并应当检查衣物状况有无破损。客人如有特殊要求或者饭店员工发现衣物破损的,双方应当事先确认并在洗衣单上注明。客人事先没有提出特殊要求,饭店按照常规进行洗涤,造成衣物损坏的,饭店不承担赔偿责任。客人送洗衣物在洗涤后即时发现破损等问题,而饭店无法证明该衣物是在洗涤以前破损的,饭店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饭店应当在洗衣单上注明,要求客人将送洗衣物内的物品取出。对洗涤后客人衣物内物品的灭失,饭店不承担责任。
第八章 停车场管理
第二十七条 饭店应当保护停车场内饭店客人的车辆安全。由于保管不善,造成车辆灭失或者毁损的,饭店承担相应责任,但因为客人自身的原因造成车辆灭失或者毁损的除外。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饭店应当提示客人保管好放置在汽车内的物品。对汽车内放置的物品的灭失,饭店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饭店如果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或者确认已将上述信息用适当方式告知客人。
第三十条 饭店有义务提醒客人在客房内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私留他人住宿或者擅自将客房转让给他人使用及改变使用用途。对违反规定造成饭店损失的,饭店可以要求入住该房间的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饭店可以口头提示或书面通知客人不得自行对客房进行改造、装饰。未经饭店同意进行改造、装饰而造成损失的,饭店可以要求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饭店有义务提示客人爱护饭店的财物。由于客人的原因造成损坏的,饭店可以要求客人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客人原因,饭店维修受损设施、设备期间导致客房不能出租、场所不能开放而发生的营业损失,饭店可视其情况要求客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饮酒过量的客人,饭店应恰当、及时地劝阻,防止客人在饭店内醉酒。客人醉酒后在饭店内肇事造成损失的,饭店可以要求肇事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客人结账离店后,如有物品遗留在客房内,饭店应当设法同客人取得联系,将物品归还或寄还给客人,或替客人保管,所产生的费用由客人承担。三个月后仍无人认领的,饭店可登记造册,按拾遗物品处理。
第三十五条 饭店应当提供与本饭店档次相符的产品与服务。饭店所提供的产品与服务如果存在瑕疵,饭店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改进。由于饭店的原因而给客人造成损失的,饭店应当根据损失程度向客人赔礼道歉,或给予相应的赔偿。
第十章 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会员饭店违反本《规范》,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将对该会员饭店给予协会内部通报批评。
第三十七条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会员饭店违反本《规范》,给客人的人身造成较大伤害.或者给客人的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且情节严重的,除按规定进行赔偿外,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将对该会员饭店给予公开批评。
第三十八条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会员饭店违反本《规范》,给客人人身造成重大伤害或者给客人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且情节特别严重的,除按规定进行赔偿外,经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将对该会员饭店予以除名。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饭店公共场所的安全疏散标志等,应当符合国家的规定。饭店的图形符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行业标准lb/t001—1995旅游饭店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四十条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会员饭店如果同客人发生纠纷,应当参照本《规范》的有关条款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会员饭店。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由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并负责解释。
浙江省饭店业行业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倡导履行诚信准则,提倡社会道德风尚,保障维护宾客和饭店的合法权益,维护饭店业经营管理的正常秩序,促进浙江省饭店业的健康发展,浙江省饭店业协会依据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浙江省饭店业行业规范》(以下简称为《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饭店包括在浙江省境内开办的各种经济性质的提供住宿、餐饮、会议场所等服务项目,冠以酒店、饭店、宾馆、度假村等名称的饭店(以下统称饭店)。
第三条 饭店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章,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诚信经营,维护本行业的声誉。
第四条 饭店要树立整体观念,发挥行业优势,加强协作,增进友谊,开展公平、公正有序的竞争。
第五条 饭店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障宾客权益,并要求宾客尊重饭店工作人员的劳动,合理使用饭店设施,依法行使权利。
第六条 饭店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律法规,建立环保责任;节约资源,合理使用能源,推广清洁生产,倡导绿色消费,努力创建绿色饭店。
第七条 禁止利用不正当的标价行为和价格手段对宾客或客户进行价格欺诈。第八条 饭店要建立服务规范,如清洁卫生规范、治安保卫规范、接待服务规范、仪表仪容规范、礼貌语言规范等。
第二章 预订、登记、入住
第九条 饭店应与宾客共同履行住宿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住宿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应证明,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第十条 由于饭店出现超额预订而使已预订的宾客(包括确认预订和保证预订)不能入住时,饭店应当主动为宾客安排当地同档次或高于本饭店档次的饭店入住,因此而增加的费用由饭店承担。对口头预订(含电话预订或未确认的网络预订),饭店须与宾客约定客房保留时间,超出保留时间时,饭店有权出售预订的客房。
第十一条 饭店应当与团队、会议、长住宾客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宾客进店和离店的时间、客房数量、房间等级与价格、餐饮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二条 饭店在办理宾客入住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求宾客出示有效证件,并如实登记。饭店可在宾客入住时收取相应的预付款。
第十三条 以下情况,饭店可以拒绝接待:
(一)携带危害饭店或其他宾客安全的物品入店者;
(二)从事违法活动者;
(三)严重影响饭店形象者(如携带动物者);
(四)无支付能力或曾有过逃帐记录者;
(五)饭店客满;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三章 饭店收费
第十四条 饭店应当制定商品或服务的合理价格,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五条 饭店应当将房价表置于总服务台显著位置。饭店如给予宾客房价折扣,应当书面约定。
第十六条 饭店客房收费以“间/夜”为计算单位(钟点房除外)。按宾客住一“间/夜”计收一天房费;完整的一“间/夜”为当日14时至次日12时。次日12时以后、18时以前办理退房手续者,饭店可加收半天房费;次日18时以后退房者,饭店可加收一天房费。早晨6时以前入住的可收取前一夜房费,但饭店须明确告知宾客。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饭店可以对客房、餐饮、洗衣、电话等服务项目加收服务费,但应当在房价表及有关服务价目单上注明。宾客在饭店商场内购物,不应加收服务费。
第十八条 住店宾客在饭店的餐厅、酒吧、娱乐等场所签名消费时,饭店可要求宾客出示有效签单卡。
第四章
保护宾客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 饭店必须为宾客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饭店的经营场所、服务设施、店堂装潢、商品陈列等应符合宾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条 为了保护宾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饭店客房房门应当装置防盗链、门镜、应急疏散图等安全设施和指示,卫生间内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客房内应当放置服务指南、住宿须知和防火逃生指南。
第二十一条 饭店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宾客放置在客房内的财物灭失、毁损。由于饭店的原因造成宾客财物灭失、毁损的,饭店应当承担责任。由于宾客自己的原因造成损失的,饭店不承担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饭店应当保护宾客的隐私权。饭店员工未经宾客许可不得随意进入宾客下榻的房间,饭店日常清扫或发生治安事件、刑事案件、火警等紧急情况除外。
第二十三条 饭店应当确保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的完好和安全。对复杂的设施设备应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宾客。因饭店设施的质量不合格而给宾客造成人身财产伤害的,饭店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饭店应提醒宾客合理使用饭店提供的设施、设备。宾客不按使用说明或不听从饭店员工指导进行操作而造成宾客人身、财产损害的,饭店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给饭店及其他宾客带来的人身、财产损害的,饭店可要求宾客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五条 为保护宾客人身安全,饭店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宾客禁止以下行为:
(一)、在床上等容易着火的场所吸烟;
(二)、在客房及走廊等场所使用燃具、炉具及300w以上的大功率电器;
(三)、其他可能造成火灾事故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饭店应当对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设施或区域提供明显的告示,要求宾客在住店期间,采取以下自身安全保护措施:
(一)、外出时确认房门已上锁;
(二)、就寝时使用房门内锁及安全链;
(三)、有人来访应确认后再开门,发现可疑人员时,及时与饭店联系;
(四)、尽量避免与来访者在客房内会面;
(五)、洗澡时将浴帘放入浴缸内;
(六)、不要开着门躺在床上休息。
第五章
保管宾客贵重物品
第二十七条 饭店应当在前厅设置配有双锁的宾客贵重物品保险箱。贵重物品保险箱的位置应当安全、方便、隐蔽,能够保护宾客的隐私。饭店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免费提供住店宾客贵重物品的保管服务。
第二十八条 饭店应当对住店宾客贵重物品的保管服务作出书面规定,并在宾客办理入住登记时予以提示;违反第二十七条和本条规定,造成宾客贵重物品灭失的,饭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宾客寄存贵重物品时,饭店应当要求宾客填写贵重物品寄存单,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 饭店应当提示宾客,客房内设置的保险箱仅为宾客提供存放一般物品之用。对没有按规定存放在饭店前厅贵重物品保险箱内而在客房内灭失、损毁的贵重物品,如果饭店存在明显过错的,可视为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 如无事先约定,宾客结帐退房离开饭店未提走寄存的贵重物品,饭店可以将宾客寄存在贵重物品保险箱内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提存。饭店应当将此条规定在宾客贵重物品寄存单上明示。
第三十二条 宾客如果遗失饭店贵重物品保险箱的钥匙,除赔偿锁匙成本费用外,饭店还可以要求宾客承担维修保险箱的费用。
第六章
保管宾客一般物品
第三十三条 饭店保管宾客寄存在行李寄存处的行李物品时,应当检查其包装是否完好、安全,询问有无违禁物品,并经双方当面确认后签发给宾客行李寄存牌。
第三十四条 宾客在餐饮、康乐、前厅行李处等场所寄存物品时,饭店应当当面询问宾客物品中有无贵重物品,宾客寄存的行李中如有贵重物品的,需向饭店声明,并交饭店贵重物品保管处免费保管。宾客事先未声明或不同意核实而造成物品灭失、毁损的,饭店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饭店存在明显过错的,饭店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宾客对寄存物品没有提出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因为物品自身的原因造成损毁或损耗的,饭店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宾客没有事先说明寄存物的情况,造成饭店损失的,除饭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没有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饭店可以要求宾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章 餐饮
第三十五条 饭店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国家卫生防疫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饭店采购的原料、食品、酒水等应符合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索取产品合格证明,禁止使用超过保质期限的原料、食品和酒水。重大活动与大型宴会须按规定做好食品留样。
第三十七条 饭店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提高野生动物保护意识,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野生动物及其制成品。
第三十八条 饭店可以谢绝宾客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但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九条 饭店在提供食品、菜肴、酒水等,由于质量原因,使宾客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但未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应给予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为该食品、菜肴、酒水价款的一倍。
第四十条 饭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给宾客造成人身伤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八章
洗衣服务
第四十一条 宾客送洗衣物,饭店应当要求宾客在洗衣单上注明洗涤种类及要求。宾客如有特殊要求应当事先在洗衣单上注明。宾客事先没有提出特殊要求,饭店按照常规进行洗涤,造成衣物损坏的,饭店不承担赔偿责任。饭店服务员将衣物送洗前,应当检查衣物有无破损,若有破损应当交宾客确认,再交洗衣房洗涤。对洗涤过程中造成的衣物毁损,饭店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饭店应当在洗衣单上注明,要求宾客将衣物内的物品取出。对洗涤后宾客衣物内物品的灭失,饭店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
停车场管理
第四十三条 饭店应当加强停车场的管理,保护宾客车辆的安全。饭店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提供停车保管服务或泊位停车服务,并与宾客达成约定。
(一)饭店收取停车保管费,并向宾客签发停车凭证。饭店凭证取车,取车人未能交付凭证的,饭店有滞留车辆、阻止其取车的权利,直至验明车主身份。饭店对车辆承担保管责任,保管期间车辆的灭失或毁损由饭店负责赔偿;
(二)饭店收取泊位租赁费或提供免费停车服务时,应向宾客明确告知仅提供停放服务。饭店对车辆的灭失和毁损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有条件的饭店均应建立停车证(卡)管理制度,停车发证,凭证取车;
(三)饭店应当推广为停车场宾客车辆购买保险。
第四十四条 饭店应当提示宾客保管好放置在汽车内的物品。对汽车内放置的物品的灭失,饭店不承担责任。
第十章
其他
第四十五条 饭店有义务提醒宾客在客房内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私留他人住宿或者擅自将客房转让给他人使用及改变使用用途;对违反规定造成饭店损失的,饭店可以要求下榻该房间的宾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饭店可以口头提示或书面通知宾客不得自行对客房进行改造、装饰。未经饭店同意进行改造、装饰并因此造成损失的,饭店可以要求宾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饭店有义务提示宾客爱护饭店的财物。由于宾客的原因造成损坏的,饭店可以要求宾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由于宾客原因维修受损设施设备的费用,因此导致客房不能出租、场所不能开放而发生的营业损失,饭店可视其情况要求宾客承担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饮酒过量的宾客,饭店应恰当、及时地劝阻,防止宾客在店内醉酒。宾客醉酒后在饭店内肇事造成损失的,饭店可以要求肇事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宾客结帐离店后,如有物品遗留在客房内,饭店应当设法同宾客取得联系,将物品归还或寄还宾客,或替宾客保管,所产生的费用由宾客承担。三个月后仍无人认领的,饭店可进行登记造册,按遗弃物品处理。
第五十条 饭店与宾客因服务质量和价格引起的争议和纠纷,经双方协商无效,可向饭店业协会请求调解。调解不成,可向消费者协会及有关职能管理部门投诉,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饭店有责任对恶意拖欠消费帐款的客户向协会举报,以便形成饭店财务安全预警机制。
第十一章
处理
第五十二条 饭店遇到重大争议事件或自身权益遭受侵害时,可以要求协会帮助、协调。
第五十三条 会员饭店违反本《规范》,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协会将给予内部通报批评。
第五十四条 会员饭店违反本《规范》,给宾客人身造成伤害或者给宾客的财产造成损失且情节严重的,除按规定进行赔偿外,协会将对该会员饭店给予公开通报批评。
第五十五条 会员饭店违反本《规范》,给宾客人身造成重大伤害或者给宾客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且情节特别严重的,除按规定进行赔偿外,经浙江省饭店业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将对该会员饭店予以通报并除名。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饭店公共场所的安全疏散标志等应符合国家的规定。饭店的图形符号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行业标准《标志用公用信息图形符号》(lb/t001-1995)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会员饭店如果与宾客发生纠纷应参照本《规范》有关条款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饭店业协会会员饭店。尚未加入浙江省饭店业协会的饭店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范》自2003年12月1 日起施行。
国际饭店章程
i 目的
国际饭店章程的目的在于,制定普遍接受的有关饭店住宿合同的的国际贸易管理章程,该章程向顾客和饭店业主通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主要作为国家法律规定的合同条款的一项补充,只用于当某一国家法律内容不包括有关饭店住宿业合同的具体条款时。
ii 合同缔结方
住在饭店的客人并不一定是合同的主体,饭店住宿合同可能由代表其利益的第三方予以缔结。在本法规中,“消费者”一词是指,在缔结饭店预订合同之后,承担付款责任的个体或法人。“客人”一词指的是,准备下榻饭店或已住在饭店中的个体。
第一部分:合同关系
第一款:住宿业的合同
根据住宿业合同,饭店业主有义务向客人提供住宿设施及其他服务项目。提供的服务必须是该饭店类型被视为正常的服务,包括使用那些提供给一般客人的房间和设施。
消费者有义务按约定价格付款。
合同的条款以饭店类型、国家法律或饭店法规(如果有)、国际饭店法规和饭店必须出示给客人的规定为准则。
第二款:合同形式
合同形式不受任何相关规定的限制。
只有当一方接受了另一方所提供的帮助时,合同方可生效。
第三款:合同期限
合同在某个确定或不确定的期限内生效。当双方在一个确定的时间范围内达成协议之后,这个时间段即为最短的合同期限。除非超过一天的合同被要求和同意,自客人进店起到次日中午12:00,即为饭店业的合同期限.所有期限不确定的合同将被视为一天。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必须在次日中午,通知合同期满以终止合同。
饭店出示给客人的通知将被认为已通知消费者。
第四款:合同生效
饭店业主和消费者必须遵守合同中的条款。
第五款:合同失效
万一合同失效或没有完全生效,违约方必须补偿另一方的全部损失。受害方有权利采取各种合理措施减轻损失。
如果饭店业主无法保证合同履行时,应努力在本地区寻找同等或更高水准的住宿选择,由此而发生的任何额外成本必须由饭店业主承担。当违约时,饭店业主有责任赔偿对方所有损失。
第六款:合同终结
除国家法律或国家贸易法已有规定之外,如果没有缔约的双方共同的协定,任何合同在失效之前都不能被终止。
第七款:支付
饭店可以要求客人部分或全部预付。
如果饭店从消费者哪里提前收到一笔金额,应将其视为向饭店提供的住宿和其他服务的预付款。
除已生命为不可返还的定金外,否则饭店必须返还预付的超过账单数额的款项。除已声明外,否则饭店没有接收支票、息票、信用卡或其他非现金支付形式的义务。除非饭店有其他要求,否则必须以适宜的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第八款:合同违约行为
如发生任何严重或执意违约行为,受害方有权不经通知立即终止合同。
第二部分:其他责任
第一款:饭店业主的责任
饭店业主的责任主要参照国家法律。当国家法律未作上述规定时,使用1962年12月17日通过的欧洲公约中的各项条款。
饭店接受客人存放贵重物品的责任取决于饭店的规模和档次。
如果客人已被及时告知,饭店对贵重物品的责任可以得到合理限制。饭店不负责保证车辆及内部物品的安全。
第二款:客人/消费者责任
如果过错归因他们,客人和消费者对由自己造成的饭店人员、建筑、设施、设备等任何损坏承担责任。
第三款:客人财务扣留
为了保证所有欠款回收,饭店有权利扣留或最终处置任何客人带入饭店的私有财产。
第四款:客人行为
客人应遵守惯例和所下榻饭店的各项规定。
如有严重或执意违反饭店内相关规定的行为,饭店有权不经通知终止双方合同。
第五款:国内动物
如果客人希望携带国内动物入住酒店,在将动物带进之前,有责任保证的得到饭店规定的许可。
第六款:占用和撤出客房
除非事先约定,已预定客房必须在下午2:00前清理完毕,离店客人必须在正午之前办理退房手续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十条篇三
中国饭店行业服务礼仪规范(试行)
本规范是对《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的深化和补充,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各种类型的饭店,含宾馆、酒店、度假村等。本规范由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王伟、蒋齐康、许京生、徐锦祉、张志军、段建国、景晓莉、梁英、付钢业。
本规范于2007年10月11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中国饭店行业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塑造文明礼貌的职业形象,培养爱岗敬业的职业道德,以礼仪促规范,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依据《星级饭店访查规范》和《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特制定《中国饭店行业服务礼仪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 《规范》所指饭店,是指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各种类型的饭店,含宾馆、酒店、度假村等(以下简称“饭店”)。
第三条 《规范》所称服务礼仪,是指饭店员工在岗服务全过程中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包括仪表规范、仪态规范、见面常用礼仪规范、服务用语规范及不同岗位服务礼仪规范等。
第四条 《规范》应成为饭店员工自觉实践行业服务礼仪的基本原则。
第一篇
基本礼仪规范 第一章
仪表规范
第五条 饭店员工应容貌端正,修饰得体,衣着整洁美观。
第六条 饭店员工应保持面部洁净、口腔卫生。女员工可以适度化妆以符合岗位要求。
第七条 饭店员工应保持头发干净,长短适宜,发型符合岗位要求。第八条 饭店员工应保持手部清洁,指甲长短适宜,符合岗位要求。在不违反具体岗位要求的情况下,女员工可以涂无色指甲油。
第九条 饭店员工应统一着装。工装干净整洁、外观平整、搭配合理,并符合饭店形象设计要求。
第十条 饭店员工应佩戴胸卡。胸卡应标明饭店标志、所在部门、员工姓名等。从事食品加工工作的员工可将胸卡内容绣在上衣兜口处。鼓励有条件的饭店为具备外语、手语接待技能的员工佩戴特殊胸卡。
第十一条 饭店员工佩戴饰品应符合岗位要求。饰品应制作精良,与身份相符。
第十二条 从事食品加工工作的员工应佩戴专用的工作帽、口罩、手套等,不应涂指甲油。从事食品加工工作的员工和工程部员工应穿无扣服装,不佩戴任何饰物。
第二章 仪态规范
第十三条 饭店员工应体态优美,端庄典雅。
第十四条 饭店员工站立时,应头正肩平,身体立直,应根据不同站姿调整手位和脚位。
第十五条 饭店员工入座应轻稳,上身自然挺直,头正肩平,手位、脚位摆放合理,应合理使用不同坐姿。
第十六条 饭店员工下蹲服务时,应并拢双腿,与客人侧身相向,应合理使用不同蹲姿。
第十七条 饭店员工应行走平稳,步位准确,步幅适度,步速均匀,步伐从容。
第十八条 饭店员工使用引领手势时,应舒展大方,运用自然得体,时机得当,幅度适宜。
第十九条 饭店员工应合理使用注视礼和微笑礼。与客人交流时,宜正视对方,目光柔和,表情自然,笑容真挚。
第三章
见面常用礼仪规范
第二十条 饭店员工自我介绍时,应目视对方,手位摆放得体,介绍实事求是。介绍他人时,手势规范,先后有别。
第二十一条 饭店员工与客人握手时,应明确伸手的顺序,选择合适的时机,目视对方,亲切友善。把握握手的力度,控制时间的长短,根据不同对象做到先后有别。
第二十二条 饭店员工行鞠躬礼时,应面对受礼者,自然微笑,身体前倾到位。行礼时,应准确称谓受礼者,合理使用礼貌用语。第二十三条 饭店员工应在不同场合向客人施行不同的致意礼。行礼时,次序合理,时机得当,自然大方。
第四章
服务用语规范
第二十四条 饭店员工应遵守公认的语言规范,应针对不同的服务对象使用不同的服务语言,服务用语应符合特定的语言环境。
第二十五条 饭店员工为客人服务时应使用对方易懂的语言,使用规范的服务用语,称谓恰当,用词准确,语意明确,口齿清楚,语气亲切,语调柔和。
第二十六条 鼓励饭店员工掌握和运用外语、手语,为不同需求的群体更好地提供语言服务。
第二篇
通用服务礼仪规范 第五章
对客通用服务礼仪规范
第二十七条 饭店员工迎送客人时,应选择合理的站位,站立端正,微笑着目视客人。正确使用肢体语言和欢迎、告别敬语。用客人姓名和尊称称呼客人。
第二十八条 接打电话时,应讲普通话及相应的外语,发音清晰,语速适中,音量适宜,力求通过声音传递愿意为客人服务的信息。电话铃响10秒内应及时接听电话,先自我介绍,并致以诚挚问候,结束通话时应向客人真诚致谢,确认客人已完成通话后再轻轻挂断电话。
第二十九条 饭店员工应合理设定和使用手机振动或铃声。铃声应与工作身份相匹配,音量适宜,内容健康向上。
第三十条 向客人递送登记表格、签字笔、找零等物品时,应使用双手或托盘,将物品的看面朝向客人,直接递到客人手中。递送带尖、带刃的物品时,尖、刃应朝向自己或朝向他处。递送时,应正确使用肢体语言和礼貌用语。
第三十一条 递赠名片时,应将名片的看面朝向对方,用双手直接递到对方手中。收受名片时,应双手捧收,认真拜读,礼貌存放。递接名片时,应正确称谓对方,及时致谢。
第三十二条 如果在接待服务场所,服务人员多次与同一位客人相遇,应使用不同的问候语。在走廊遇到客人或必须从客人面前通过时,应缓步或稍停步,向旁边跨出一步,礼貌示意客人先行。
第三十三条 进出有客人的房间时,服务人员应站立端正,平视门镜,敲门并通报身份。见到客人时应礼貌问候。离开房间到门口时,应面对客人退出房间。开关房门动作应轻缓。
第三十四条 引领客人出入无人服务的电梯时,引导者应先入后出。在电梯轿厢内,引导者应靠边侧站立,面对或斜对客人。中途有其他客人乘梯时,引导者应礼貌问候。出入有人服务的电梯时,引导者应后入先出。第三十五条 客人有任何合理需求时,服务员应尽力满足,不能满足时,应帮助客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第六章
处理特殊情况服务礼仪规范
第三十六条 受条件制约,饭店无法满足客人要求时,应向客人表示理解和同情,并婉拒客人。
第三十七条 接待投诉客人时,应诚恳友善,用恰当的方式称呼客人。倾听客人说话时,应目视客人,及时将投诉事项记录下来。对客人愿意把问题告诉自己表示感谢,把要采取的措施及解决问题的时限告诉客人并征得客人同意。事后及时回访,确认投诉得到妥善处理。
第三十八条 当出现火灾等紧急情况时,服务人员应根据饭店突发事件处理程序及时处理。处理时,应保持镇静,语气坚定,语调平缓。应安抚客人,向客人传递安全的信息。接到上级的疏散命令后,应疏散有序,忙而不乱。第三十九条 当客人受伤或突发疾病时,服务人员应根据饭店突发事件处理程序及时处理。处理时,应保持镇静,适时安抚客人。
第四十条 饭店紧急停电时,服务人员应镇静自若,及时向客人说明停电的原因和来电的时间。应及早安抚受到惊吓和被困在电梯内的客人,并真诚道歉。
第三篇
前厅服务礼仪规范
第七章
机场、车站、码头迎送客人服务礼仪规范
第四十一条 饭店应制作接机、接站标志牌。标志牌应制作规范,符合饭店的形象设计。接站、送站车辆的规格应符合客人事先的要求。第四十二条 接站人员应提前到达指定地点迎候客人,平稳举拿标志牌,抬头挺胸,站姿端正,微笑着目视出站口。
第四十三条 见到客人应主动问候,应正确称呼客人的姓名或职务,应得体地进行自我介绍。
第四十四条 为客人提拿行李时,应轻拿轻放、保证完好,应尊重客人的意愿提供行李服务。
第四十五条 为客人引路时,接送人员应与客人保持适当的距离,应根据客人的性别、职位、路况和环境等因素选择合适的站位和走位。
第四十六条 接站、送站车辆应按照交通法规的规定合理停放,停靠位置应方便客人上下车。
第四十七条 接送人员应根据不同车辆选择合理的站位,迎送客人上下车。安排座位应符合座次礼仪并照顾客人的意愿。开关车门动作应轻缓,应适时为客人护顶,且护顶时应尊重客人的宗教信仰。
第四十八条 与客人告别时,接送人员应保证客人的行李准确完好,应根据客人的走向随时调整站位,微笑着注视客人,祝客人一路平安。客人走出视线后再转身离开。
第八章
行李服务礼仪规范
第四十九条 门童应选择合理站位,站立端正,随时迎候客人。第五十条 车辆驶近饭店大门时,门童应主动迎上前去,用规范的手势引导车辆停靠在方便客人上下车和行李运送的地方。下雨时,应带着雨伞迎候在无雨棚区域下车的宾客。为客人打开车门时,应站在车门一侧为客人护顶、撑伞。
第五十一条 车辆停稳后,门童应按照座次礼仪拉开车门。如果客人乘坐的是出租车,应等客人付账后再拉开车门,微笑着注视客人,亲切地问候客人。
第五十二条 客人上下车时,门童应适时为客人护顶,且护顶时应尊重客人的宗教信仰。
第五十三条 装卸行李时,应轻拿轻放,数量准确,摆放有序,并得到客人的确认。应保证随身行李不离开客人的视线范围。
第五十四条 引领客人前往接待台进行入住登记时,行李员应用外侧手提拿行李,在客人侧前方行走,时常用规范的手势示意客人前行的方向。第五十五条 客人办理入住登记手续时,行李员应站在一米以外,站姿端正,注视客人,随时等候为客人服务。
第五十六条 引领客人去客房时,行李员应靠边侧前行,并与客人保持适当的距离。第五十七条
到达客房后,行李员应按照客人的要求摆放行李。行李的正面应朝上,提手应朝外。应让客人确认行李的数量和完好状态。第五十八条 离开客房到门口时,行李员应面对客人退出客房,与客人告别,轻轻关上房门。
第五十九条 客人离店需要行李服务时,行李员应准时为客人提拿行李,并将行李整齐摆放在客人指定的地点。
第九章
入住登记、结账服务礼仪规范
第六十条 接待员、收银员见到客人应主动问候。获知客人姓名后,应用姓氏或尊称称呼客人。
第六十一条 接待员介绍饭店产品时应实事求是,用恰当的语言,站在客人的角度,为客人提供参考建议。
第六十二条 回答客人询问时,应有问必答,态度和蔼。对不了解的事情,应向客人表示歉意,表现出愿意帮助客人的意愿,并提供后续服务。第六十三条 对住店客人和非住店客人应一视同仁,对客人的光临应致以真诚的谢意,感谢客人提问,欢迎客人再次光临。
第六十四条 收费结账时,服务员应耐心细致、准确快捷。用现金结账的,应让客人核实收付金额,保证账目准确。
第六十五条 收银员应将账单、发票装入信封,用双手呈递给客人,请客人确认无误。
第六十六条 结账完毕,收银员应真诚地向客人表示感谢,欢迎客人再次光临,目送客人离开。
第十章
总机服务及商务中心服务礼仪规范
第六十七条 话务员接打电话时,应使用普通话或相应的外语。发音清晰,语调柔和,语速适中,音量适宜,语言简练,表述准确,耐心倾听。
第六十八条 电话铃响10秒内,话务员应及时接听电话,先问候客人并报饭店名称。
第六十九条 转接电话时,如果无人接听或电话占线,话务员应及时告知来电者,并主动提供留言服务。
第七十条 转接外线电话时,话务员应保护住店客人的私人信息。第七十一条 提供叫醒服务时,话务员应保证在预定的时间准时叫醒客人。叫醒的语言应简练,语音甜美柔和。
第七十二条 商务中心提供打印、复印服务时,应将客人的文件码放整齐,注意文件保密,迅速、准确服务。向客人递送文件时,应微笑着注视客人用双手递送。
第四篇
客房服务礼仪规范
第十一章
客房清洁及维修服务礼仪规范
第七十三条 清洁客房或进行简单客房维修时,应选择在客人外出时进行,并尊重客人的住宿习惯。进入客房前应按铃三次并报告本人身份,等候客人开门或确定房内无人再用工作钥匙开门。清洁房间时应开启客房房门。如需当着客人清洁客房,应尽量避免打扰客人,并严格按操作标准提供迅速、快捷的服务。提供相关服务时,应尊重客人隐私和住宿习惯不翻看客人的文件,不对客人的物品和活动表示好奇。一般不宜改变客人物品的摆放位置
第七十四条 饭店装修或维修客房时,应用敬启信或通告的方式真诚地向客人致歉,感谢客人的理解和支持,并及时为客人提供附加值服务。第七十五条 维修人员应着装干净,维修物品应摆放有序。提拿动作轻缓,尽量不影响客人休息。给客人造成不便时,应主动向客人致歉。维修时,宜使用维修专用物品和设备,不应随意使用客房物品和设备。
第七十六条 维修完毕,维修人员应主动清扫维修垃圾,及时通知客房部整理客房,使客房尽快恢复原状。客房部应及时回访客人,对给客人造成的不便再次向客人致歉。
第十二章
客房其他对客服务礼仪规范
第七十七条 饭店应按客人要求和相关程序提供擦皮鞋服务,遵守承诺,按时送还。第七十八条 客人需要洗涤或熨烫衣服时,客房服务员应及时收取客衣,并按时送还,按规定将洗涤好或熨烫好的衣物挂放整齐。
第七十九条 客人租借用品时,饭店应热情受理。服务员应向客人礼貌申明相关租借规定。如果无法提供租借用品,应主动提供建议,尽量帮助客人解决问题。
第八十条 提供房内免费饮品服务时,应尊重客人的需求和偏好,按时将有免费标志的饮品送至客房。
第十三章
客房送餐服务礼仪规范
第八十一条 送餐车应干净整洁,符合卫生要求。车轮转动灵活,推动方便,无噪声。餐具应与食物匹配,干净、整齐、完好。
第八十二条 送餐员应站在离餐车一定距离处介绍菜品。送餐完毕,祝客人用餐愉快。
第八十三条 送餐时,如遇客人着装不整,送餐员应在门外等候,等客人穿好衣服后再进房送餐。
第十四章
公共区域清洁服务礼仪规范
第八十四条 公共区域卫生间应干净无异味。服务员见到客人应礼貌问候,适时回避。因清洁工作给客人带来不便时,应向客人致歉。客人离开时,服务员应主动为客人开门。
第八十五条 清洁公共区域时,服务员应保持专业的工作状态,步履轻盈,动作熟练。遇到客人应暂停工作,礼貌问候,礼让客人。客人在工作区域谈话时,清洁员应礼貌回避。
第八十六条 使用清洁设备时,服务员应保证设备整洁完好,不乱堆乱放。提拿工具应注意避让客人,提拿方式安全、得当,并符合礼仪规范。
第十五章
特殊情况客房服务礼仪规范
第八十七条 住店客人生病时,饭店应派人及时探访,应真诚询问客人状况,按工作程序及时提供必要的帮助。探访人应把握探望时间,尽量不打扰客人休息。
第八十八条 客人财物在客房内丢失时,饭店应派人及时到达现场,安抚客人,表示同情,及时为客人提供帮助,并尽快将调查、处理结果通知客人。
第八十九条 客人损坏饭店物品时,饭店应派人及时到达现场,首先查看客人是否受伤,然后再检查物品的损坏情况。及时修补或更换被损坏物品,查明物品损坏原因,根据实际情况处理索赔事宜,做到索赔有度。
第九十条 员工损坏客人物品时,饭店应派人及时到达现场,赔礼道歉,安抚客人,然后认真查看物品损坏状况。分清责任后,应就员工的过失再次向客人诚恳致歉,及时与客人协商赔偿事宜,跟踪处理结果。
第五篇
餐饮服务礼仪规范 第十六章
餐前服务礼仪规范
第九十一条 客人到餐厅用餐,领位员应根据不同客人的就餐需求安排合适的就餐座位并祝客人用餐愉快。引领入座应一步到位,手势规范,走位合理,步幅适度。
第九十二条 餐厅应备足酒单、菜单,保证其整洁完好。领位员应选择合理的站位,目视客人,用双手呈递酒单、菜单。服务的次序应符合中西餐就餐程序。
第九十三条 客人入座后,餐厅服务员应选择合理的站位,按次序为客人铺放口布。铺放动作应轻巧熟练,方便客人就餐。
第九十四条 向客人推荐菜品时,应使用规范的手势,尊重客人的饮食习惯,适度介绍酒水。
第九十五条 书写菜肴订单时,服务员应站立端正,将订单放在手中书写。下单前,应向客人重复所点菜品名称,并询问客人有无忌口的食品,有些西式菜品还应征求客人对生、熟程度的要求。
第十七章
餐间服务礼仪规范
第九十六条 厨房出菜后,餐厅应及时上菜。传菜时应使用托盘。托盘干净完好,端送平稳。传菜员行走轻盈,步速适当,遇客礼让。
第九十七条 西餐的上菜速度应与客人的用餐速度相适宜。热菜和冷菜应分别放入经过加热或冷却处理的餐盘中。
第九十八条 值台服务员应根据餐桌、餐位的实际状况,合理确定上菜口。上菜时,应用双手端平放稳。跟配小菜和作料的,应与主菜一并上齐。报菜名时应吐字清晰、音量适中。
第九十九条 摆放菜肴应实用美观,并尊重客人的选择和饮食习惯。第一百条 所有菜肴上齐后,应告知客人菜已上齐,并请客人慢用。第一百零一条 需要分菜时,服务员应选择合理的站位,手法熟练,操作卫生,分派均匀。
第一百零二条 服务员应以尽量少打扰客人就餐为原则,选择适当的时机撤盘。撤盘时,应遵循饭店相关工作程序,动作轻巧,规范到位。第一百零三条 为客人提供小毛巾服务前,应对毛巾进行消毒,保证毛巾温度、湿度适宜,无异味。服务员应随时巡台,及时撤下客人用过的毛巾。第一百零四条 客人抽烟时,服务员应用饭店配备的专用器具及时为客人提供点烟服务。划燃火柴和熄灭火柴应远离客人。如果用打火机点烟,应事先调好火苗的大小。
第一百零五条 服务员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不打扰客人为原则,为抽烟客人适时更换烟灰缸。服务时,应使用托盘,先征询客人意见,得到许可后再服务。
第一百零六条 餐厅服务员应随时观察客人用餐情况,适时更换骨碟。更换骨碟时,应使用托盘,先征询客人意见,得到许可后再服务。操作手法应干净卫生,撤换线路和新骨碟的摆放位置应方便客人用餐。
第十八章
酒水服务礼仪规范
第一百零七条 服务员应尊重客人的饮食习惯,根据酒水与菜品搭配的原则,向客人适度介绍酒水。下单前,应重复酒水名称。多人选择不同饮品的,应做到准确记录,服务时正确无误。
第一百零八条 斟倒酒水前,服务员应洗净双手,保证饮用器具清洁完好,征得客人同意后,按礼仪次序依次斟倒。斟酒量应适宜。续斟时,应再次征得客人同意。
第一百零九条 服务酒水时,服务员应询问客人对酒水的要求及相关注意事项,然后再提供相关服务。
第一百一十条 服务整瓶出售的酒品时,应先向客人展示所点酒品,经确认后再当众开瓶。斟到饮料时,应使用托盘。
第一百一十一条 调酒员面客服务时,应做到操作卫生,手法娴熟。客人间谈话时,调酒员应适时回避。客人对所调制的酒水不满意时,应向客人致歉,争取为客人提供满意的服务。第一百一十二条 服务热饮或冷饮时,应事先预热杯具或提前为杯子降温,保证饮品口味纯正。服务冰镇饮料时,应擦干杯壁上凝结的水滴,防止水滴滴落到桌子上或客人衣服上。服务无色无味的饮料时,应当着客人的面开瓶并斟倒。
第十九章
明档制作服务礼仪规范
第一百一十三条 厨师明档制作前,应按规定穿好工装、戴好工帽和口罩,保证灶面清洁卫生,作料容器干净整洁。
第一百一十四条 制作时,厨师应尊重客人的意愿,严格按配量烹饪,做到手法熟练,操作卫生。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服务时,一般应遵循先点先做的原则。
第一百一十六条 受到客人称赞时,应真诚致谢,并主动征求客人对菜品的意见。
第二十章 宴会自助餐服务礼仪规范
第一百一十七条 宴会自助餐台设计应突出主题,造型新颖,餐台布局实用美观。摆放菜点时,应按照人们的就餐习惯,按就餐顺序依次摆放。第一百一十八条 客人用餐时,服务员应及时巡视,随时添加餐具、食品和饮料,适时提供更换烟灰缸服务和添加饮料服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服务员应随时保持餐桌整洁,适时撤走客人用过的餐具。撤餐具时,应礼貌示意,征得客人同意。
第二十一章
餐后结账服务礼仪规范
第一百二十条 服务员应随时留意客人的用餐情况,客人示意结账时,应及时提供服务。账单应正确无误,呈递动作标准、规范。
第一百二十一条 客人付账时,服务员应与客人保持一定距离,客人准备好钱款后再上前收取。收取现金时应当面点验。结账完毕,服务员应向客人致谢,欢迎客人再次光临。
第一百二十二条 结账后客人继续交谈的,服务员应继续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二章
特殊情况用餐服务礼仪规范
第一百二十三条 接待要求比较特殊的客人时,服务人员应耐心、诚恳。客人对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时,应真诚地向客人致谢。提供后续服务时,应保证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第一百二十四条 有急事的客人用餐时,服务员应提供迅速便捷的服务,向客人介绍容易制作、符合口味的菜品,告知客人每道菜品所需的制作时间,并做好随时结账的准备。
第一百二十五条 如服务员因工作原因导致客人衣物污损,应真诚地向客人道歉并立即报告上级。饭店在征求客人意见后,应及时为客人提供免费洗衣服务,并尽快将洗好的衣物送还客人。
第六篇
康乐服务礼仪规范
第二十三章
康乐服务通用服务礼仪规范
第一百二十六条 见到客人,服务员应礼貌询问客人准备消费的项目,请客人出示消费卡或房卡。收递物品应用双手,不方便用双手时,应用右手。第一百二十七条 更衣室服务员应按递物礼仪向客人递送更衣柜钥匙,提醒客人妥善保管钥匙。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服务员应用规范的手势为客人指引更衣室方向。客人进入更衣室后,更衣室服务员应微笑致意、主动问好,用规范的手势为客人指示更衣柜的位置。客人更衣时,服务员应适时回避。客人更衣完毕,服务员应提醒客人妥善保管钥匙。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服务员应在不影响客人的情况下,做好浴室的清洁工作。
第一百三十条 康乐场所提供饮品服务时,服务员应按照礼仪规范呈递饮品单。服务饮品前应洗手。端送饮品或撤换用过的餐具时应使用托盘。服务员应随时留意活动场所动静,及时回应客人需求。
第二十四章
康体服务礼仪规范
第一百三十一条 康体游乐场所未开场前,服务员应主动问候客人,耐心回答客人询问,并做到准时开场。如因超员需要限制游玩人数时,服务员应向客人做好解释工作,并对客人的配合表示感谢。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服务员应随时巡视场地,主动为儿童和年纪较大的客人提供服务和帮助。救生员应随时观察场所内状况,发现客人违反安全规定时,应礼貌劝阻。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服务员进行场内的清洁消毒工作时,应尽量避免打扰客人。第一百三十四条 健身教练和球类项目服务员在对客服务时,应主动进行自我介绍,应准确称呼常客的姓名。
第一百三十五条 指导客人训练或给客人作陪练时,应随时注意观察和掌握客人锻炼情况,及时做好提醒和服务工作。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服务员应向客人耐心介绍桑拿浴、温泉浴的洗浴方法和注意事项。对于无人陪同的年长客人或初次消费的客人等,应特别关注客人的安全。
第二十五章
娱乐服务礼仪规范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客人较多时,服务员应主动疏导客人,使用规范的手势,礼貌地为客人引路。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客人玩游艺机时,服务员应主动提供换币服务。对于初来的客人,服务员应主动指导操作方法,介绍游戏规则。
第一百三十九条 游艺机出现故障时,服务员应真诚地向客人致歉,并及时给客人调换。
第一百四十条 在卡拉ok厅和舞厅,为客人服务酒水和小食品时,应根据服务场地的实际情况,采用正确的服务方式,避免遮挡客人视线。服务员应主动为客人提供查找歌名和点歌服务。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服务员应适时为客人提供饮品服务,根据需要更换烟灰缸、撤换杯具,不断巡视,随时满足客人的服务需求。
第一百四十二条 在客人接受服务期间,服务员应减少不必要的服务干扰。临近营业时间结束时,服务员应以礼貌的方式提醒客人,并继续提供服务,直至客人结账离去。
第七篇
其他对客服务礼仪规范 第二十六章
会议服务礼仪规范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服务员为客人倒水时,应站位合理,手法熟练,操作卫生,倒水量适宜,端放茶杯动作轻巧。
第一百四十四条 重要会议使用贵宾接待室的,服务员应提供敬茶服务。敬茶时应使用托盘,按照礼仪次序依次服务。端放茶杯动作轻巧。如果茶几较低,服务员应单腿弯曲采用蹲式服务,蹲姿应优雅大方。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服务员应随时留意会场状况,及时回应客人需求。第一百四十六条 会场应设专职清洁员负责卫生间的保洁和服务工作。第一百四十七条 会场衣帽间应有明显的标志牌,衣架干净完好、数量充足。客人存放衣服时,服务员应礼貌问候,按递物礼仪递接存衣牌,并提醒客人妥善保管贵重物品。拿取客人外衣时,不倒拿,不拖擦。
第一百四十八条 会议间歇,与会客人到休息区休息时,清洁员应暂停工作,适时回避。遇客问候,随时礼让。
第一百四十九条 饭店应为客人提供车辆进出登记服务、计时收费服务和车位预留服务。停车场管理员应礼貌问候客人,并用规范的手势引导车辆。
第二十七章
营销服务礼仪规范
第一百五十条 饭店营销部门的工作人员定期拜访客户时,应提前预约,着装整洁,主动进行自我介绍。与客人交谈时,应认真聆听,及时回应,并将手机调至静音状态。结束交谈时,应向客户礼貌致谢,对占用客户的宝贵时间表示歉意。
第一百五十一条 宴请客户时,应提前到达就餐地点迎候客人。点菜时,应尊重客户的饮食习惯,不铺张浪费。
第一百五十二条 带领客户参观饭店时,应提前准备,有序安排,引领礼仪应规范、到位。介绍饭店时,应实事求是,关注客户兴趣,把握时间,适时结束参观。
第一百五十三条 营销人员在办公室接待来访客人时,应热情友好,落落大方。倒水、递名片、握手应符合礼仪规范。
第一百五十四条 营销部预订员接听客人预订电话时,应根据客人需求推荐合适的产品,做到热情友好,善解人意。预订员收发业务信函时,行文应规范,称谓准确,回复及时,文字简练,通俗易懂。
第一百五十五条 接待大型旅游团队时,负责协调关系的饭店相关营销人员,应提前做好接待准备工作,及时和领队、导游沟通,尽量节约客人出行时间。
第一百五十六条 饭店若安排人员提供拍照、摄像服务时,应遇客礼让,提拿摄像器材规范到位,不妨碍客人行走和交谈。
第一百五十七条 饭店有外事接待活动时,应派专人协调各项事宜。与客方会见、会谈时,主方与会人员身份应与客方与会人员身份对等,座次安排 符合礼节。交谈时,主方应认真聆听,积极回应。宴请客方时,应尊重客方饮食习惯,菜量适宜,避免浪费。主方敬酒布菜时,应把握尺度。主方与会人员就餐时应优雅大方,符合就餐礼仪。
第二十八章
商品销售服务礼仪规范
第一百五十八条 营业员应微笑问候前来浏览商品的客人,随时准备为客人服务。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为客人服务时,营业员应善于观察客人的眼神和表情,把握时机向客人展示商品。介绍商品应实事求是,不夸大其词。递送商品应符合递物礼仪规范。
第一百六十条 回答客人询问时,应亲切自然,有问必答。无法回答客人问题时,应向客人真诚致歉,并提供其他咨询途径。
第一百六十一条 对购物客人和非购物客人,营业员应一视同仁,不厚此薄彼。
第一百六十二条 营业时间快结束时,营业员应继续耐心提供服务,直到客人满意离开。
第一百六十三条 接待退换货的客人时,服务人员应真诚友善,按退货制度热情、快捷地为客人办理退货手续。
第二十九章
残疾人服务礼仪规范
第一百六十四条 问候肢体残疾客人时,服务员应亲切友好,表情自然。客人乘坐轮椅的,服务员应保证与客人目光平视。问候盲人客人时,服务员应在一定距离处通过声音提示让客人及时辨听周围情况。提示时,语气柔和,语调平缓,音量适中。问候聋哑客人时,服务员应微笑着注视客人,通过眼神向客人传递平等、友好的信息。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为肢残客人提供引领服务时,应走最短路线,做到走平路时适当关注,走坡路时适当帮助。引领盲人客人行走时,应事先征得其同意。向盲人客人指示方向时,应明确告诉客人所指人或物相对于客人的方位,不使用指向性不明的表述。
第一百六十六条 引领残疾客人乘坐电梯时,引导者应适当关注肢残客人,积极帮助盲人客人。引领盲人客人上下楼梯或乘坐自动扶梯时,引导者 15 应先一步上下,然后回身照应客人。引领过程中,引导者应不断通过声音提示和放缓脚步的方式,及时提醒盲人客人前面的路况。
第一百六十七条 引领盲人客人入座时,应把客人带到座椅旁,让客人自己调整桌椅间距离。
第一百六十八条 引领盲人客人乘车时,引导者应告诉其车辆停靠的位置相对于客人的方位。开关车门、帮客人上下车、给客人护顶等,都应有声音提示。引导者与客人同车的,应向客人描绘沿途景色。
第一百六十九条 给残疾客人办理入住登记手续时,服务员应主动协助残疾客人,优先、迅速办理入住手续。给残疾客人排房时,应尽量安排较低楼层或其他方便出行的无障碍客房。
第一百七十条 残疾客人到餐厅用餐,服务员应将客人引领至方便出入且安静的餐位。为肢残客人服务时,餐具和食品应就近摆放。为盲人客人服务时,服务员应阅读菜单,并细致解释,帮助客人逐一摸到餐具的摆放位置。上菜时,应向盲人客人描述菜肴的造型和颜色,告诉客人食物放置的相对位置,并随时帮助客人。
第三十章
其他对客岗位服务礼仪规范
第一百七十一条 饭店保卫工作人员应着工作装上岗,站姿端正,配饰齐全。
第一百七十二条 采购员在接待供应商时,应谦和有礼、热情大方。与客人交谈时,应将手机调至静音,认真倾听对方谈话。交谈结束后,应礼貌送别。
第一百七十三条 车队司机应保证车辆干净整洁。接送客人时,应着装规范,提前到达,站立迎候,适时提供行李服务和护顶服务。应遵章守法,安全驾驶,按时将客人送达指定地点。客人到达目的地后,应提醒客人带齐物品,对客人乘坐本车表示感谢,目送客人离开后再上车。
第一百七十四条 饭店总值班经理对客人应礼貌热情,对员工应关心体贴。应以身作则,言而有信。巡视检查员工工作时,应尊重员工劳动成果,应为下级排忧解难。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和疑难问题时,应镇静自如,反应迅速,措施得当。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十条篇四
新版《旅游饭店星级划分与评定》标准 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xxxx)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条件评定规则及服务和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正式营业的各种经济性质的旅游饭店。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适用于本标准。
gb/t10001.1-2000《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10001.2-2002《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旅游设施与服务符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旅游饭店 tourist hotel 能够以夜为时间单位向旅游客人提供配有餐饮及相关服务的住宿设施,按不同习惯它也被称为宾馆、酒店、旅馆、旅社、宾舍、度假村、俱乐部、大厦、中心等。星级 star-rating 用星的数量和设色表示旅游饭店的等级。星级分为五个等级,即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含白金五星级)。最低为一星级、最高为白金五星级。星级越高,表示旅游饭店的档次越高。
3.3预备星级 probationary star-rating作为星级的补充,其等级与星级相同。4 符号星级以镀金五角星为符号,用一颗五角星表示一星级,两颗五角星表示二星级,三颗五角星表示三星级,四颗五角星表示四星级,五颗五角星表示五星级,五颗白金五角星表示白金五星级。5 总则
5.1 由若干建筑物组成的饭店其管理使用权应该一致,饭店内包括出租营业区域在内的所有区域应该是一个整体,评定星级是不能因为某一区域财产权或经营权的分离而区别对待。
5.2 饭店开业一年后可申请星级,经星级评定机构评定批复后,可以享有五年有效的星级及其标志使用权。开业不足一年的饭店可以申请预备星级,有效期一年。
5.3 除非本标准有更高要求,饭店的建筑、附属设施、服务项目和运行管理必须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现行的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6 星级的划分条件
6.1 一星级
6.1.1 饭店布局基本合理,方便客人在饭店内的正常活动。6.1.2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符合gb/t10001.1和gb/t10001.2。6.1.3 有适应所在地气候的采暖、制冷设备,各区域通风良好。6.1.4 设施设备养护良好,达到整洁、卫生和有效。
6.1.5 各种指示用和服务用文字至少用规范的中英文同时表示。6.1.6 能够用英语提供服务。6.1.7 前厅
a.有前厅和总服务台;
b.总服务台位于前厅显著位置,有装饰、光线好,有中英文标志;前厅接待人员18小时以上以普通话提供接待、问询、结账和留言服务;
c.提供饭店服务项目宣传品、客房价目表、所在地旅游交通图、主要交通工具时刻表; d.提供小件行李存放服务; e.提供行李出入店服务。6.1.8 客房 a.至少有15间(套)可供出租的客房;
b.门锁为暗锁,有防盗装置,显著位置张贴应急疏散图及相关说明; c.装修良好,有软垫床、桌、椅、床头柜等配套家具;
d.至少75%的客房有卫生间,装有抽水恭桶、面盆、淋浴或浴缸(配有浴帘)。客房中没有卫生间的楼层设有男女分设、间隔式公共卫生间以及专供客人使用的男女分设、间隔式公共浴室,配有浴帘。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24小时供应冷水,16小时供应热水;e.照明充足,有遮光窗帘;
f.备有饭店服务指南、价目表、住宿须知;
g.客房、卫生间每天全面整理一次,隔日或应客人要求更换床单、被单及枕套,并做到每客必换;
h.16小时提供冷热饮用水。6.1.9 餐饮
a.有桌椅、餐具、灯具配套及照明充足的就餐区域; b.能够提供早餐服务;
c.餐饮加工区域及用具保持整洁、卫生。6.1.10 公共区域
a.有男女分设的公共卫生间; b.有公用电话; c.有应急照明灯;
d.走廊墙面整洁、有装修,24小时光结充足,无障碍物。紧急出口等各种标识清楚,位置合理。
6.2 二星级
6.2.1 饭店布局基本合理,方便客人在饭店内的正常活动。6.2.2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符合gb/t10001.1和gb/t10001.2。6.2.3 有适应所在地气候的采暖、制冷设备,各区域通风良好。6.2.4 设施设备养护良好,达到整洁、卫生和有效。
6.2.5 各种指示用和服务用文字至少用规范的中英文同时表示。6.2.6 能够用英语提供服务。6.2.7 前厅
a.有与饭店规模、星级想适应的前厅和总服务台;
b.总服务台位于前厅显著位置,有装饰、光线好,有中英文标志;前厅接待人员24小时以上以普通话提供接待、问询、结账和留言服务; c.提供传真服务。
d.总服务台提供饭店服务项目宣传品、客房价目表、所在地旅游景区(点)介绍、旅游交通图、报刊及主要交通工具时刻表; e.有行李推车、提供行李出入房服务; f.提供小件行李存放服务; g.有管理人员24小时在岗位值班; h.设客人休息场所。6.2.8 客房
a.至少有20间(套)可供出租的客房;
d.门锁为暗锁,有防盗装置,显著位置张贴应急疏散图及相关说明; c.装修良好,有软垫床、桌、椅、床头柜等配套家具,照明良好;
d.至少75%的客房有卫生间,装有抽水恭桶、面盆、淋浴或浴缸(配有浴帘)。客房中没有卫生间的楼层设有男女分设、间隔式公共卫生间以及专供客人使用的男女分设、间隔式公共浴室,配有浴帘。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24小时供应冷水,16小时供应热水;e.照明充足,有遮光窗帘;
f.有方便使用的电话机,可以拨通或使用预付费电信卡拨打国际、国内长途电话,并配有使用说明; g.有彩色电视机,画面音质清晰; h.具备防噪音及隔音措施;
i.备有饭店服务指南、价目表、住宿须知; j.设有至少两种规格的电源插座;
k.客房、卫生间每天全面整理一次,每日或应客人要求更换床单、被单及枕套; l.提供洗衣服务;
m.24小时提供冷热饮用水。6.2.9 餐饮
a.有照明充足的就餐区域,桌椅、餐具、灯具配套; d.可以提供早餐;
c.应客人要求提供送餐服务;
e.餐饮制作区域及用具保持干净、整洁、卫生。6.2.10 公共区域
a.提供回车线或停车场;
b.4层(含4层)以上的楼房有客用电梯; c.有公用电话,并配备市内电话簿; d.有男女分设的公共卫生间;
e.代售邮票,代发信件,代售旅行日常用品; f.有应急照明灯;
g.走廊墙面整洁、有装修,24小时光线充足,无障碍物。紧急出口等各种标识清楚,位置合理。6.3 三星级
6.3.1 饭店布局合理,方便客人在饭店内活动。
6.3.2 指示用标志清晰,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符合gb/t10001.1和gb/t10001.2。6.3.3 有空调设施,各区域通风良好,温、湿度适宜。6.3.4 有与本星级相适应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6.3.5 设施设备养护良好,使用安全,达到整洁、卫生和有效。6.3.6 各项管理制度健全,与饭店规模和星级相一致。
6.3.7 各种指示用和服务用文字至少用规范的中英文同时表示。6.3.8 各对客服务区域能用普通话和英语提供服务。6.3.9 前厅
a.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前厅。内装修美观别致。有与饭店规模、星级相适应的总服务台;
b.总服务台区段有中英文标志,接待人员24小时提供接待、问询、结帐和留言服务。c.提供一次性总帐单结帐服务(商品除外); d.提供信用卡结算服务;
e.提供饭店服务项目宣传品、客房价目表,所在地旅游交通图、所在地旅游景点介绍、主要交通工具时刻表、与住店客人相适应的报刊; f.24小时提供客房预订;
g.有饭店和客人同时开启的贵重物品保险箱。保险箱位置安全、隐蔽,能够保护客人的隐私;
h.设门卫应接员,16小时迎送客人;
i.设专职行李员,有专用行李车,18小时为客人提供行李服务。有小件行李存放处; j.有管理人员24小时在岗值班; k.设大堂经理,18小时在岗服务; l.在非经营区设客人休息场所; m.提供代客预订和安排出租汽车服务;
n.门厅及主要公共区域有残疾人出入坡道,配备轮椅,能为残疾人必要的服务。6.3.10 客房
a.至少有30间(套)可供出租的客房; b.有门窥镜和防盗装置,在显著位置张贴应急疏散图及相关说明;
c.装修良好、美观,有软垫床、梳妆台或写字台、衣橱及衣架、座椅或简易沙发、床头柜、床头灯及行李架等配套家具。室内满铺地毯、木地板或其他较高档材料。室内采用区域照明且目的物照明度良好;
d.有卫生间,装有抽水恭桶、梳妆台(配备面盆、梳妆镜和必要的盥洗用品)、浴缸或淋浴间。浴缸配有浴帘、淋浴喷头(另有单独淋浴间的可以不带淋浴喷头)。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采用较高级建筑材料装修地面、墙面和天花,色调柔和,目的物照明度良好。有良好的排风系统或排风器,温湿度与客房适宜。有110/220v不间断电源插座。24小时供应冷、热水;
e.有方便使用的电话机,可以直接拨通或使用预付费电信卡拨打国际、国内长途电话,并配有使用说明;
f.可以提供国际互联网接入服务,并有使用说明;
g.有彩色电视机。播放频道不少于16个,画面和音质清晰,备有频道指示说明。播放内容应符合中国政府规定; h.具备有效的防噪音及隔音措施;
i.有至少两种规格的电源插座,并提供插座转换器; j.有遮光窗帘; k.有单人间; l.有套房;
m.有与本星级相适应的文具用品。有服务指南、价目表、住宿须知、所在地旅游景点介绍和旅游交通图、应客人要求提供相适应报刊;
n.客房、卫生间每天全面整理1次,每日或应客人要求更换床单、被单及枕套,客用品和消耗品补充齐全;
o.提供开夜床服务,放置晚安致意卡;
p.床上用棉织品(床单、枕芯、枕套、棉被及被单等)及卫生间针织用品(浴衣、浴巾、毛巾等)材质良好、工艺讲究、柔软舒适;
q.24小时提供冷热饮用水,免费提供茶叶或咖啡;
r.70%客房有小冰箱,提供适量酒和饮料,备有饮用器具和价目单; s.客人在房间会客,可应要求提供加椅和茶水服务; t.提供留言和叫醒服务;
u.提供衣装湿洗、干洗和熨烫服务;
v.有送餐菜单和饮料单,18小时提供送餐服务,有可挂置门外的送餐牌; w.提供擦鞋服务。6.3.11 餐厅及吧室
a.有餐厅,提供早、中、晚餐服务。
b.有宴会单间或小宴会厅,能提供宴会服务;
c.有酒吧或茶室或其他供客人休息交流且提供饮品服务的场所; d.餐具无破损,卫生、光洁;
e.菜单及饮品单美观整洁,出菜率不低于90%。6.3.12 厨房
a.位置合理,紧邻餐厅;
b.墙面满铺瓷砖,用防滑材料满铺地面,有地槽,有吊顶;
c.冷菜间、面点间独立分隔,有足够的冷气设备。冷菜间温度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内有空气消毒设施;
d.粗加工间与其它操作间隔离,各操作间温度适宜; e.有必要的冷藏、冷冻措施及保障体系; f.洗碗间位置合理,设施充裕;
g.有专门放置临时垃圾的设施并保持其封闭;
h.厨房与餐厅之间,有起隔音、隔热和隔气味作用的进出分开、自动闭合的弹簧门; i.采取有效的消杀蚊绳、蟑螂等虫害措施。6.3.13 会议康乐设施
有会议康乐设施设备,并提供相应服务。6.3.14 公共区域
a.提供回车线或停车场;
b.4层(含4层)以上的建筑物有足够的客用电梯; c.有公用电话;
d.有男女分设、间隔式公共卫生间;
e.有小商店,出售旅行日常用品、旅游纪念品、工艺品等商品;
f.代售邮票、代发信件,提供传真、复印、打字、国际长途电话等服务; g.提供电脑出租服务;
h.有应急供电设施和应急照明设施;
i.走廊地面满铺地毯或其他较高档材料,墙面整洁、有装修,24小时光线充足,无障碍物。紧急出口标识清楚,位置合理。6.3.15 在选择项目中至少具备10项。6.4 四星级
6.4.1 饭店布局和功能划分合理,设施使用方便、安全。6.4.2 内外装修采用高档材料,工艺精致,具有突出风格。
6.4.3 指示用标志清晰、实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符合gb/t10001.1和gb/t10001.2。6.4.4 有中央空调(别墅式度假饭店除外),各区域通风良好。6.4.5 有与本星级相适应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6.4.6 有公共音响转播系统;背景音乐曲目、音量适宜,音质良好。6.4.7 设施设备养护良好,无噪音,达到整洁、卫生和有效。6.4.8 各项管理制度健全,与饭店规模和星级相一致。
6.4.9 各种指示用和服务用文字至少用规范的中英文同时表示。
6.4.10 能用普通话和英语提供服务,必要是能用第二种外国语提供服务。6.4.11 前厅
a.面积宽敞,与接待能力相适应;
b.气氛豪华,风格独特,装饰典雅,色调协调,光线充足; c.有与饭店规模、星级相适应的总服务台;
d.总服务台各区段有中英文标志,接待人员24小时提供接待、问询和结账服务; e.提供留言服;
f.提供一次性总账单结账服务(商品除外); g.提供信用卡结算服务; h.18小时提供外币兑换服务;
i.提供饭店服务项目宣传品、客房价目表、中英文所在地交通图、所在地和全国主要旅游景点介绍、主要交通工具时刻表及相应报刊; j.24小时接受客房预订;
k.有饭店和客人同时开启的贵重物品保险箱。保险箱位置安全、隐蔽,能够保护客人的隐私;
l.设门卫应接员,18小时迎送客人;
m.设专职行李员,有专用行李车,24小时提供行李服务。有小件行李存放处; n.有管理人员24小时在岗值班; o.设大堂经理,18小时在岗服务; p.在非经营区设客人休息场所; q.提供代客预订和安排出租汽车服务;
r.门厅及主要公共区域有残疾人出入坡道,配备轮椅,有残疾人专用卫生间或厕位,能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服务。6.4.12 客房
a.至少有40间(套)可供出租的客房;
b.70%客房的面积(不含卫生间)不小于20平方米; c.装修豪华,有高档软垫床、写字台、衣橱及衣架、茶几、座椅或沙发、床头柜、床头灯、台灯、落地灯、全身镜、行李架等高级配套家具。室内满铺高级地毯、或优质木地板或其他高档地面材料。采用区域照明且目的物照明度良好;
d.客房门能自动闭合,有门窥镜、门铃及防盗装置。显著位置张贴应急疏散图及相关说明;
e.有卫生间,装有高级抽水恭桶、梳妆台(配备面盆、梳妆镜和必要的盥洗用品)、浴缸并带淋浴喷头(有单独淋浴间的可以不带淋浴喷头),配有浴帘。水龙头冷热标识清晰。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采用高档建筑材料装修地面、墙面和天花,色调高雅柔和,采用分区照明且目的物照明度良好。有良好的低噪音排风系统,温湿度与客房适宜。有110/220v不间断电源插座、电话副机。配有吹风机。24小时供应冷、热水;
f.有方便使用的电话机,可以直接拨通或使用预付费电信卡拨打国际、国内长途电话,并备有电话使用说明和所在地主要电话指南; g.提供国际互联网接入服务,并有使用说明;
h.有彩色电视机,播放频道不少于16个,画面和音质良好。备有频道指示说明;播放内容应符合中国政府规定;
i.有客人可以调控且音质良好的音响装置; j.有防噪音及隔音措施,效果良好;
k.有至少两种规格的电源插座,方便客人使用,并提供插座转换器; l.有内窗帘及外层遮光窗帘; m.有单人间; n.有套房;
o.有至少3个开间的豪华套房;
p.有与本星级相适应的文具用品。有服务指南、价目表、住宿须知、所在地旅游景点介绍和旅游交通图、与住店客人相适应的报刊;
q.客房、卫生间每天全面整理1次,每日或应客要要求更换床单、被单及枕套,客用品和消耗品补充齐全,并应客人要求随时进房清扫整理,补充客用品和消耗品; r.床上用棉织品(床单、枕芯、枕套、棉被及被衬等)及卫生间针织用品(浴巾、浴衣、毛巾等)材质良好、工艺讲究、柔软舒适; s.提供开夜床服务,放置晚安致意品;
t.24小时提供冷热饮用水及冰块,并免费提供茶叶或咖啡;
u.客房内设微型酒吧(包括小冰箱),提供适量酒和饮料,备有饮用器具和价目单; v.提供留言及叫醒服务;
w.客人在房间会客,可应要求提供加椅和茶水服务;
x.衣装干洗、湿洗、熨烫及缝补服务,可在24小时内交还客人。16小时提供加急服务;
y.有送餐菜单和饮料单,24小时提供中西餐送餐服务。送餐菜式品种不少于8种,饮料品种不少于4种,甜食品种不少于4种,有可挂置门外的送餐牌; z.提供擦鞋服务。6.4.13 餐厅及吧室
a.有布局合理、装饰豪华的中餐厅;
b.有独具特色、格调高雅、位置合理的咖啡厅(或简易西餐厅),能提供自助早餐、西式正餐;
c.有宴会单间或小宴会厅。能提供宴会服务;
d.有专门的酒吧或茶室或其他供客人休息交流且提供饮品服务的场所; e.餐具按中西餐习惯成套配置,无破损,卫生,光洁; f.菜单及饮品单装帧精致,完整清洁,出菜率不低于90%。6.4.14 厨房
a.位置合理,布局科学,传菜路线不与其他公共区域交叉; b.墙面满铺瓷砖,用防滑材料满铺地面,有地槽,有吊顶;
c.冷菜间、面点间独立分隔,有足够的冷气设备。冷菜间内有空气消毒设施; d.粗加工间与其它操作间隔离,各操作间温度适宜,冷气供给充足;
e.有必要的冷藏、冷冻设施,生熟食品及半成食品分柜置放。有干货仓库并及时清理过期食品;
f.洗碗间位置合理;
g.有专门放置临时垃圾的设施并保持其封闭,排污设施(地槽、抽油烟机和排风口等)保持清洁通畅;
h.厨房与餐厅之间,有起隔音、隔热和隔气味作用的进出分开、自动闭合的弹簧门; i.采取有效的消杀蚊绳、蟑螂等虫害措施。6.4.15 会议康乐设施
有会议康乐设施设备,并提供相应服务。6.4.16 公共区域 a.有足够的停车场;
b.3层以上建筑物有数量充足的高质量客用电梯,轿厢装修高雅;另配有服务电梯; c.有公用电话,并配备市内电话簿;
d.各主要区域均有男女分设的间隔式公共卫生间;
e.有商店,出售旅行日常用品,旅游纪念品、工艺品等商品;
f.有商务中心,代售邮票,代发信件,提供电报、传真、复印、打字、国际长途电话和电脑出租等服务;
g.代购交通、影剧、参观等票务; h.提供市内观光服务;
i.主要公共区域有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j.有应急供电系统和应急照明设施;
k.走廊地面满铺地毯或其他高档材料,墙面整洁、有装修装饰,24小时光线充足,无障碍物。紧急出口标识清楚醒目,位置合理。6.4.17 在选择项目中至少具备26项。6.4 四星级
6.4.1 饭店布局和功能划分合理,设施使用方便、安全。6.4.2 内外装修采用高档材料,工艺精致,具有突出风格。
6.4.3 指示用标志清晰、实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符合gb/t10001.1和gb/t10001.2。6.4.4 有中央空调(别墅式度假饭店除外),各区域通风良好。6.4.5 有与本星级相适应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6.4.6 有公共音响转播系统;背景音乐曲目、音量适宜,音质良好。6.4.7 设施设备养护良好,无噪音,达到整洁、卫生和有效。6.4.8 各项管理制度健全,与饭店规模和星级相一致。
6.4.9 各种指示用和服务用文字至少用规范的中英文同时表示。
6.4.10 能用普通话和英语提供服务,必要是能用第二种外国语提供服务。6.4.11 前厅
a.面积宽敞,与接待能力相适应;
b.气氛豪华,风格独特,装饰典雅,色调协调,光线充足; c.有与饭店规模、星级相适应的总服务台;
d.总服务台各区段有中英文标志,接待人员24小时提供接待、问询和结账服务; e.提供留言服;
f.提供一次性总账单结账服务(商品除外); g.提供信用卡结算服务; h.18小时提供外币兑换服务;
i.提供饭店服务项目宣传品、客房价目表、中英文所在地交通图、所在地和全国主要旅游景点介绍、主要交通工具时刻表及相应报刊; j.24小时接受客房预订;
k.有饭店和客人同时开启的贵重物品保险箱。保险箱位置安全、隐蔽,能够保护客人的隐私; l.设门卫应接员,18小时迎送客人;
m.设专职行李员,有专用行李车,24小时提供行李服务。有小件行李存放处; n.有管理人员24小时在岗值班; o.设大堂经理,18小时在岗服务; p.在非经营区设客人休息场所; q.提供代客预订和安排出租汽车服务;
r.门厅及主要公共区域有残疾人出入坡道,配备轮椅,有残疾人专用卫生间或厕位,能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服务。6.4.12 客房
a.至少有40间(套)可供出租的客房;
b.70%客房的面积(不含卫生间)不小于20平方米;
c.装修豪华,有高档软垫床、写字台、衣橱及衣架、茶几、座椅或沙发、床头柜、床头灯、台灯、落地灯、全身镜、行李架等高级配套家具。室内满铺高级地毯、或优质木地板或其他高档地面材料。采用区域照明且目的物照明度良好;
d.客房门能自动闭合,有门窥镜、门铃及防盗装置。显著位置张贴应急疏散图及相关说明;
e.有卫生间,装有高级抽水恭桶、梳妆台(配备面盆、梳妆镜和必要的盥洗用品)、浴缸并带淋浴喷头(有单独淋浴间的可以不带淋浴喷头),配有浴帘。水龙头冷热标识清晰。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采用高档建筑材料装修地面、墙面和天花,色调高雅柔和,采用分区照明且目的物照明度良好。有良好的低噪音排风系统,温湿度与客房适宜。有110/220v不间断电源插座、电话副机。配有吹风机。24小时供应冷、热水;
f.有方便使用的电话机,可以直接拨通或使用预付费电信卡拨打国际、国内长途电话,并备有电话使用说明和所在地主要电话指南; g.提供国际互联网接入服务,并有使用说明;
h.有彩色电视机,播放频道不少于16个,画面和音质良好。备有频道指示说明;播放内容应符合中国政府规定;
i.有客人可以调控且音质良好的音响装置; j.有防噪音及隔音措施,效果良好;
k.有至少两种规格的电源插座,方便客人使用,并提供插座转换器; l.有内窗帘及外层遮光窗帘; m.有单人间; n.有套房;
o.有至少3个开间的豪华套房;
p.有与本星级相适应的文具用品。有服务指南、价目表、住宿须知、所在地旅游景点介绍和旅游交通图、与住店客人相适应的报刊;
q.客房、卫生间每天全面整理1次,每日或应客要要求更换床单、被单及枕套,客用品和消耗品补充齐全,并应客人要求随时进房清扫整理,补充客用品和消耗品; r.床上用棉织品(床单、枕芯、枕套、棉被及被衬等)及卫生间针织用品(浴巾、浴衣、毛巾等)材质良好、工艺讲究、柔软舒适; s.提供开夜床服务,放置晚安致意品;
t.24小时提供冷热饮用水及冰块,并免费提供茶叶或咖啡;
u.客房内设微型酒吧(包括小冰箱),提供适量酒和饮料,备有饮用器具和价目单; v.提供留言及叫醒服务;
w.客人在房间会客,可应要求提供加椅和茶水服务;
x.衣装干洗、湿洗、熨烫及缝补服务,可在24小时内交还客人。16小时提供加急服务;
y.有送餐菜单和饮料单,24小时提供中西餐送餐服务。送餐菜式品种不少于8种,饮料品种不少于4种,甜食品种不少于4种,有可挂置门外的送餐牌; z.提供擦鞋服务。6.4.13 餐厅及吧室 a.有布局合理、装饰豪华的中餐厅;
b.有独具特色、格调高雅、位置合理的咖啡厅(或简易西餐厅),能提供自助早餐、西式正餐;
c.有宴会单间或小宴会厅。能提供宴会服务;
d.有专门的酒吧或茶室或其他供客人休息交流且提供饮品服务的场所; e.餐具按中西餐习惯成套配置,无破损,卫生,光洁; f.菜单及饮品单装帧精致,完整清洁,出菜率不低于90%。6.4.14 厨房
a.位置合理,布局科学,传菜路线不与其他公共区域交叉; b.墙面满铺瓷砖,用防滑材料满铺地面,有地槽,有吊顶;
c.冷菜间、面点间独立分隔,有足够的冷气设备。冷菜间内有空气消毒设施; d.粗加工间与其它操作间隔离,各操作间温度适宜,冷气供给充足;
e.有必要的冷藏、冷冻设施,生熟食品及半成食品分柜置放。有干货仓库并及时清理过期食品;
f.洗碗间位置合理;
g.有专门放置临时垃圾的设施并保持其封闭,排污设施(地槽、抽油烟机和排风口等)保持清洁通畅;
h.厨房与餐厅之间,有起隔音、隔热和隔气味作用的进出分开、自动闭合的弹簧门; i.采取有效的消杀蚊绳、蟑螂等虫害措施。6.4.15 会议康乐设施
有会议康乐设施设备,并提供相应服务。6.4.16 公共区域 a.有足够的停车场;
b.3层以上建筑物有数量充足的高质量客用电梯,轿厢装修高雅;另配有服务电梯; c.有公用电话,并配备市内电话簿; d.各主要区域均有男女分设的间隔式公共卫生间;
e.有商店,出售旅行日常用品,旅游纪念品、工艺品等商品;
f.有商务中心,代售邮票,代发信件,提供电报、传真、复印、打字、国际长途电话和电脑出租等服务;
g.代购交通、影剧、参观等票务; h.提供市内观光服务;
i.主要公共区域有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j.有应急供电系统和应急照明设施;
k.走廊地面满铺地毯或其他高档材料,墙面整洁、有装修装饰,24小时光线充足,无障碍物。紧急出口标识清楚醒目,位置合理。6.4.17 在选择项目中至少具备26项。6.5 五星级
6.5.1 饭店布局和功能划分合理,设施设备使用方便、安全。6.5.2 内外装修采用高档材料,工艺精致,具有突出风格。
6.5.3 指示用标志清晰、实用、美观,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符合gb/t10001.1和gb/t10001.2。
6.5.4 有中央空调(别墅式度假饭店除外),各区域通风良好。6.5.5 有与本星级相适应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6.5.6 有公共音响转播系统;背景音乐曲目、音量适宜,音质良好。6.5.7 设施设备养护良好,无噪音,达到完备、整洁和有效 6.5.8 各项管理制度健全,与饭店规模和星级相一致。
6.5.9 各种指示用和服务用文字至少用规范的中英文同时表示。
6.5.10 能用普通话和英语提供服务,必要是能够用第二种外国语提供服务。6.5.11 前厅
a.空间宽敞,与接待能力相适应,不使客人产生压抑感; b.气氛豪华,风格独特,装饰典雅,色调协调,光线充足; c.有与饭店规模、星级相适应的总服务台;
d.总服务台各区段有中英文标志,接待人员24小时提供接待、问询和结账服务; e.提供留言服;
f.提供一次性总账单结账服务(商品除外); g.提供信用卡结算服务; h.18小时提供外币兑换服务;
i.提供饭店服务项目宣传品、客房价目表、中英文所在地交通图、全国旅游交通图、所在地和全国旅游景点介绍、主要交通工具时刻表、与住店客人相适应的报刊; j.24小时接受客房预订;
k.有饭店和客人同时开启的贵重物品保险箱。保险箱位置安全、隐蔽,能够保护客人的隐私;
l.设门卫应接员,18小时迎送客人;
m.设专职行李员,有专用行李车,24小时提供行李服务。有小件行李存放处; n.有管理人员24小时在岗值班; o.设大堂经理,18小时在岗服务; p.在非经营区设客人休息场所; q.提供代客预订和安排出租汽车服务;
r.门厅及主要公共区域有残疾人出入坡道,配备轮椅,有残疾人专用卫生间或厕位,能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服务。6.5.12 客房
a.至少有40间(套)可供出租的客房;
b.70%客房的面积(不含卫生间和门廊)不小于20平方米;
c.装修豪华,具有文化氛围,有舒适的床垫、写字台、衣橱及衣架、茶几、座椅或沙发、床头柜、床头灯、台灯、落地灯、全身镜、行李架等高级配套家具。室内满铺高级地毯、或用优质木地板或其他高档材料装饰。采用区域照明且目的物照明度良好; d.客房门能自动闭合,有门窥镜、门铃及防盗装置。显著位置张贴应急疏散图及相关说明;
e.有面积宽敞的卫生间,装有高级抽水恭桶、梳妆台(配备面盆、梳妆镜和必要的盥洗用品)、浴缸并带淋浴喷头(另有单独淋浴间的可以不带淋浴喷头),配有浴帘。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采用豪华建筑材料装修地面、墙面和天花,色调高雅柔和,采用分区照明且目的物照明度良好。有良好的无噪音排风系统,温度与客房保持一致。有110/220v不间断电源插座、电话副机。配有吹风机。24小时供应冷、热水;
f.有方便使用的电话机,可以直接拨通或使用预付费电信卡拨打国际、国内长途电话,并备有电话使用说明和所在地主要电话指南; g.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并备有使用说明;
h.有彩色电视机,播放频道不少于16个,画面和音质良好。备有频道指示说明;播放内容应符合中国政府规定;
i.有可由客人调控且音质良好的音响装置; j.有防噪音及隔音措施,效果良好;
k.有至少两种规格的电源插座,方便客人使用,并提供插座转换器; l.有沙帘及遮光窗帘; m.有单人间; n.有套房;
o.有至少4个开间的豪华套房;
p.有与本星级相适应的文具用品。有服务指南、价目表、住宿须知、所在地旅游景区(点)介绍和旅游交通图、与住店客人相适应的报刊;
q.客房、卫生间每天全面整理1次,每日或应客要要求更换床单、被单及枕套。客用品和消耗品补充齐全,并应客人要求随时进房清理,补充客用品和消耗品;
r.床上用棉织品(床单、枕芯、枕套、棉被及被衬等)及卫生间针织用品(浴巾、浴衣、毛巾等)材质良好、工艺讲究、柔软舒适; s.提供开夜床服务,放置晚安致意品;
t.24小时提供冷热饮用水及冰块,并免费提供茶叶或咖啡;
u.客房内设微型酒吧(包括小冰箱),提供适量酒和饮料,备有饮用器具和价目单; v.客人在房间会客,可应要求提供加椅和茶水服务; w.提供叫醒、留言及语音信箱服务;
x.提供衣装干洗、湿洗、熨烫及缝补服务,可在24小时内交还客人。18小时提供加急服务;
y.有送餐菜单和饮料单,24小时提供中西餐送餐服务。送餐菜式品种不少于8种,饮料品种不少于4种,甜食品种不少于4种,有可挂置门外的送餐牌; z.提供擦鞋服务。6.5.13 餐厅及吧室
a.有布局合理、装饰豪华的中餐厅;
b.有布局合理、装饰豪华、格调高雅的专业外国餐厅,配有专门厨房;
c.有独具特色、格调高雅、位置合理的咖啡厅(或简易西餐厅),能提供自助早餐、西式正餐.咖啡厅(或有一餐厅)营业时间不少于18小时并有明确的营业时间; d.有3个以上宴会单间或小宴会厅。能提供宴会服务;
e.有专门的酒吧或茶室或其他供客人休息交流且提供饮品服务的场所;
f.餐具按中西餐习惯成套配置,材质高档,工艺精致,有特色,无破损磨痕,卫生,光洁;
g.菜单及饮品单装帧精致,完整清洁,出菜率不低于90%。6.5.14 厨房
a.位置合理,布局科学,传菜路线不与其他公共区域交叉; b.墙面满铺瓷砖,用防滑材料满铺地面,有地槽,有吊顶;
c.冷菜间、面点间独立分隔,有足够的冷气设备。冷菜间内有空气消毒设施; d.冷菜间有二次更衣场所及设施;
e.粗加工间与其它操作间隔离,各操作间温度适宜,冷气供给充足;
f.有必要的冷藏、冷冻设施,生熟食品及半成食品分柜置放。有干货仓库并定期清理过期食品;
g.洗碗间位置合理;
h.有专门放置临时垃圾的设施并保持其封闭,排污设施(地槽、抽油烟机和排风口等)保持通畅清洁;
i.厨房与餐厅之间,有起隔音、隔热和隔气味作用的进出分开的弹簧门; j.采取有效的消杀蚊绳、蟑螂等虫害措施。6.5.15 会议康乐设施
有会议康乐设施设备,并提供相应服务。6.5.16 公共区域 a.有足够的停车场;
b.3层以上建筑物有数量充足的高质量客用电梯,轿厢装修高雅;另配有服务电梯; c.有公用电话;
d.各主要区域均有男女分设的间隔式公共卫生间;
e.有商店,出售旅行日常用品,旅游纪念品、工艺品等商品;
f.有商务中心,代售邮票,代发信件,代办电报、电传、传真、复印、国际长途电话,提供打字和电脑出租等服务; g.代购交通、影剧、参观等票务; h.提供市内观光服务; i.有紧急求助室;
j.有应急供电系统和应急照明设施; k.主要公共区域有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l.走廊地面满铺地毯或其他高档材料,墙面整洁、有装修装饰,24小时光线充足,无障碍物。紧急出口标识清楚醒目,位置合理。6.5.17 在选择项目中至少具备33项。6.6 白金五星级
6.6.1 具有两年以上五星级饭店资格。
6.6.2 地理位置处于城市中心商业区或繁华地带,交通极其便利。
6.6.3 建筑主题鲜明,外观造型独具一格,有助于所在地建立旅游目的地形象。6.6.4 内部功能布局及装修装饰能与所在地历史、文化、自然环境相结合,恰到好处地表现和烘托其主题氛围。
6.6.5 除有富丽堂皇的门廊入口外,饭店整体氛围极其豪华气派。
6.6.6 各类设施设备配置齐全,品质一流;有饭店内各区域温湿度自动控制系统。6.6.7 有位置合理、功能齐全、口味高雅、装饰华丽的行政楼层专用服务区,至少对行政楼层提供24小时管家式服务; 6.6.8 以下项目中至少具备5项: a.普通客房面积不小于36平方米;
b.有布局合理、装饰豪华、格调高雅、符合国际标准的高级西餐厅,可提供正规的西式正餐和宴会;
c.有位置合理、装饰高雅、气氛浓郁的独立封闭式酒吧; d.有净高度不小于5米,至少容纳500人的宴会厅;
e.国际认知度极高,平均每间可供出租管房收入连续三年居于所在地同星级饭店前列; f.有规模壮观、构思独特、布局科学、装潢典雅、出类拔萃的专项配套设施。6.6.9 在选择项目中至少具备37项。6.7 选择项目(共74项)6.7.1 综合类别(22项)a.5家以上饭店共享同一连锁品牌或10家以上饭店由同一家饭店管理公司管理; b.总经理连续5年以上担任过同级饭店高级管理职位; c.总经理连续2年以上接受饭店管理专业教育或培训;
d.总经理持有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游行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 e.不少于10%的员工通过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旅游饭店职业英语等级测试”
f.委托代办服务(“金钥匙”); g.电梯内有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按键; h.有残疾人客房;
i.客用电梯轿厢内两侧均有按键; j.不少于50%的客房配备客用保险箱;
k.不少于70%的客房内配有静音、节能、环保型冰箱;
l.为客房内床上用品及卫生间一次性客用品、客用布草的再次使用设有征询客人意见牌;
m.客房内配有逃生用充电式手电;
n.客房卫生间有大包装、循环使用的洗发液、沐浴液方便容器; o.客房卫生间配备防雾梳妆镜或化妆放大镜; p.不少于50%的客房卫生间淋浴与浴缸分设;
q.不少于50%的客房卫生间干湿区分开(或有独立的化装间); r.客房卫生间有饮用水系统; s.设有无烟楼层;
t.餐厅、吧室均设有无烟区;
u.餐厅及吧室不使用一次性筷子、一次性湿毛巾和塑料桌布; v.有中水处理系统; 6.7.2 特色类别一(20项)a.至少容纳200人的多功能厅或专用会议室,并有良好的隔音、遮光效果,配设衣帽间; b.至少容纳200人的大宴会厅,配有专门的宴会厨房; c.至少2个小会议室或洽谈室(至少容纳10人); d.现场监控系统及视音频转播系统; e.有录音、扩音功能的音响控制系统; f.同声传译设施(至少2种语言);
g.多媒体演示系统(含电脑、多媒体投影仪、实物投影仪等); h.会议即席发言麦克风; i.至少2000平方米的展厅; j.独立的鲜花店; k.独立的酒吧、茶室等; l.大堂酒吧; m.饼屋;
n.所有客房内配有电熨裤机; o.所有客房附设写字台电话; p.套房数量占客房总数的10%以上;
q.所在套房供主人和来访客人使用的卫生间分设; r.有5个以上开间的豪华套房;
s.设行政楼房,有本楼层客人专用服务区; t.行政楼层客房内配有可收发传真或上网的设备; 6.7.3 特色类别二(16项)a.有观光电梯; b.有自动扶梯; c.歌舞厅;
d.有影剧场、舞美设施和舞台照明系统能满足一般演出需要; e.美容美发室; f.健身中心; g.桑拿浴; h.保健按摩;
i.视音频交互服务系统(vod),提供客房内可视性帐单查询服务; j.提供语言信箱服务; k.24小时提供加急洗衣服务; l.定期歌舞表演; m.专卖店或商场;
n.独立的书店或图书馆(至少有1000册图书); o.有24小时营业餐厅; p.旅游信息电子查询系统。6.7.4 特色类别三(16项)a.自用温泉或海滨浴场或滑雪场; b.不少于30%的客房有阳 c.室内游泳池; d.室外游泳池; e.棋牌室; f.游戏机室; g.桌球室; h.乒乓球室;
i.保龄球室(至少4道); j.网球场; k.高尔夫练习场; l.电子模拟高尔夫球场; m.高尔夫球场(至少9洞); n.壁球场; o.射击或射箭场; p.其它运动休闲项目。7 星级的评定规则
7.1 星级的评定组织及其职责
7.1.1 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的责任机关是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其职责是领导与监督各级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开展工作。
7.1.2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设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统筹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工作,授权并督导省级以下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开展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工作,具体组织或授权实施五星级饭店的评定与复核工作,保有对各级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所评饭店星级的否决权。
7.1.3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设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接受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的授权和督导,组织本地区旅游饭店星级评定与复核工作,保有对本地区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所评饭店星级的否决样,并承担推荐五星级饭店的责任。同时,负责将本地区所评星级饭店的批复和报告书上报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备案。
7.1.4 各城市或其他行政区域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设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接受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的授权和所在地区省级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的督导,实施本地区旅游饭店星级评定与复核工作,保有对本地区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所评饭店星级的否决权,并承担推荐较高星级饭店的责任。同时,负责将本地区所评星级饭店的批复与报告书逐级上报人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备案。7.2 星级的申请
7.2.1 凡加入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的旅游饭店,承诺履行向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提供不涉及本饭店商业机密的经营管理数据的义务,均可申请星级。
7.2.2 申请星级的饭店,应按属地原则向相应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递交星级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饭店星级申请报告、自查自评情况说明及其它必要的文字和图片资料。
7.3 星级的评定规程
7.3.1 受理。接到饭店的星级申请报告后,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应在核实申请材料的基础上,于14天内做出受理与否的答复。
7.3.2 检查。受理申请后,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应在一个月内以明查和暗访的方式安排评定检查。检查合格与否,检查员均应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未予通过的饭店,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应加强指导,待接到饭店整改完成并要求重新检查的报告后,于一个月内再次安排评定检查。对申请四星级以上的饭店,检查分为初检和终检:
a.初检由申请饭店所在地有推荐权的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组织,上一级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委派检查员参加,并将所提出的整改意见记录在案,供终检时使用;初检合格,方可向上级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书面推荐;
b.终检由有评定权的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组织,委派检查员对照初检时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全面检查;终检合格与否,检查员均应提交检查报告。
7.3.3 评审。接到检查报告后一个月内,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应根据检查员意见对申请星级的饭店进行评审。评审的主要内容有:审定申请资格,核实申请报告,认定本标准的达标情况,查验违规及事故、投诉的处理情况等。
7.3.4 批复。对于经评审认定达到标准的饭店,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应给予评定星级的批复,并授予相应星级的标志和证书。对于经评审认定达不到标准的饭店,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不予批复。7.4 星级的评定办法
星级的评定按照本标准及附录a、附录b和附录c中给出的最低得分和得分率执行,服务与管理制度评价表参见附录d。7.5 星级的评定原则
7.5.1 饭店所取得的星级表明该饭店所有建筑物、设施设备及服务项目均处于同一水准。如果饭店由若干座不同建筑水平或设施设备标准的建筑物组成,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应按每座建筑物的实际标准评定星级,评定星级后,不同星级的建筑物不能继续使用相同的饭店名称。否则,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应不予批复或收回星级证书和标志。7.5.2 饭店取得星级后,因改造发生建筑规格、设施设备和服务项目的变化,关闭或取消原有设施设备、服务功能或项目,导致达不到原星级标准的,必须向原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申报,接受复核或重新评定。否则,原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应收回该饭店的星级证书和标志。
7.5.3 某些特色突出或极其个性化的饭店,若其自身条件与本标准规定的条件有所区别,可以直接向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申请星级。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安排评定检查,根据检查结果给予评定星级的批复,并授予相应星级的证书和标志。
7.5.4 星级评定的检查工作由星级标准检查员承担,具体办法由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制定。
7.6 星级的复核及处理
7.6.1 星级复核是星级评定工作的重要补充部分,其目的是督促已取得星级的饭店持续达标,其组织和责任划分完全依照星级评定的责任分工。
7.6.2 对已经评定星级的饭店,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应按照本标准及附录a、附录b和附录c进行复核,每年一次。星级复核的检查工作由星级标准检查员承担。7.6.3 复核工作应在饭店对照星级标准自查自纠、并将自查结果报告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的基础上,由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以明查或暗访的形式安排检查难验收。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应于本地区复核工作结束后进行认真总结,并逐级上报复核结果。7.6.4 对严重降低星级标准或复核认定达不到相应标准的星级饭店,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a.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星级的处理,并在相应范围内公布处理结果; b.凡在一年内接到警告通知书三次以上或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饭店,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应降低或取消其星级,并向社会公布;
c.被降低或取消星级的饭店,自降低或取消星级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恢复或重新评定星级;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星级;
d.星级饭店如发生重大事故,造成恶劣影响,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可在职责范围内立即降低或取消星级。
7.6.5 饭店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星级的通知后,必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处理机构。
7.6.6 各级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对星级饭店做出处理的责任划分依照星级评定的责任分工办理。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保留对各星级饭店的直接处理权。
7.6.7 凡经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决定提升或降低、取消星级的饭店,应将原星级标志和证书交还授予机构,由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做出更换或没收的处理。7.7 星级的标志和证书
7.7.1 旅游饭店星级的标志和证书由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统一制作、核发。7.7.2 旅游饭店星级的标志须置于饭店前厅最明显位置。
7.7.3 旅游饭店星级的标志已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证明商标。8 服务质量要求 8.1 服务基本原则
8.1.1 对客人礼貌、热情、亲切、友好。
8.1.2 对所有客人,不分种族、民族、国别、贫富、亲疏,一视同仁。8.1.3 密切关注并尽量满足客人的需求,高效率地完成对客服务。8.1.4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客人的合法权益。
8.1.5 尊重客人的道德信仰与风俗习惯,不损害民族尊严。8.2 服务基本要求 8.2.1 员工仪容仪表要求 a.着工装、佩工牌上岗,仪容仪表端庄、大方、整洁; b.服务过程中表情自然、亲切,热情适度,提倡微笑服务; c.遵守饭店的仪容仪表规范。8.2.2 言行举止要求
a.站、坐、行姿符合各岗位的规范与要求,主动服务,有职业风范; b.以协调适宜的自然语言和身体语言对客服务,让客人感到尊重舒适。8.2.3 语言要求
a.语言文明、简明、清晰、符合礼仪规范;
b.对客人提出的问题暂时无法解决时,应耐心解释并于事后设法解决,不推诿和应付。8.2.4 业务能力与技能要求
服务人员应掌握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并能熟练运用。8.3 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具有饭店动作所需的管理制度和作业标准,能通过培训、检查和督导使之得以有效执行。9 管理制度要求 9.1 有员工手册。
9.2 有饭店组织机构图和部门组织机构图。9.3 管理制度。
主要针对管理层如层级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市场营销制度、物资采购制度等。一项完整的饭店管理制度包括制度名称、制度目的、管理职责、项目动作规程(具体包括执行层级、管理对象、方式与频率、管理工作内容)、管理分工、管理程序与考核指标等项目。
9.4 部门化动作规范。
包括管理人员岗位工作说明书、管理人员工作关系表、管理人员工作项目核检表、专门的质量管理文件、工作用表和质量管理记录等内容。9.5 服务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作说明书。对服务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要求、任职条件、班次、接受指令与协调渠道、主要工作等内容进行书面说明。
9.6 服务项目、程序与标准说明
针对服务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作说明书的要求,对每一个服务项目完成的目标、为完成该目标所需要经过的程序,以及为各个程序的质量标准进行说明。9.7 工作技术标准说明书。
对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和强制性标准所要求的特定岗位的技术工作如锅炉、强弱电、消防、食品加工与制作等,必须有相应的工作技术标准的书面说明,相应岗位的从业人员必须知晓。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十条篇五
中国饭店行业突发事件应急规范(试行)
前 言
为预防和减少中国饭店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尽量消除突发事件导致的严重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全面促进饭店行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饭店行业的特点,特制定《中国饭店行业突发事件应急规范》。
本规范由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蒋齐康、许京生、谷慧敏、付钢业、刘卫、徐锦祉、杨小鹏、张润钢、王济明、张志军、甘圣宏、马伟萍。
本规范于2008年6月11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目 录
总 则
第一篇 预防准备 第一章 预案建立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章 制度体系
第四章 物资准备 第二篇 应急反应 第五章 应急程序
第六章 应急处置 第三篇 常用预案要点
第七章 火灾
第八章 自然灾害
第一节 汛情及极端气候灾害的处置
第二节地震的处置
第九章饭店建筑物和设备设施
第三节停水停电及停气的处置
第四节电梯运行故障的处置
第五节监控中心
第十章公共卫生和伤亡事故
第六节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第七节食物中毒的处置
第八节意外伤亡事故的处置
第十一章社会治安事件
第九节恐吓电话及可疑爆炸物的处置
第十节抢劫凶杀枪击绑架等暴力事件的处置
第十一节非法展览或非法集会的处置
第十二节诈骗事件的处置
第十三节散发非法宣传品事件的处置
第十四节大型活动或会议突发事件的处置
第十二章公关危机事件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各种类型的饭店,含宾馆、饭店、度假村等。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饭店行业突发事件,是指在饭店所负责区域内,突然发生的对客人、员工和其他相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需要饭店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火灾、自然灾害、饭店建筑物和设备设施、公共卫生和伤亡事故、社会治安,以及公关危机事件等。
第三条 饭店行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原则,把应急管理贯穿于饭店管理的全过程,创造安全和谐的饭店环境。
第四条 饭店应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起到协调、统一领导以及快速决策等作用。
第五条 饭店应从实际出发,根据自身的特点,结合本规范制订具体的、符合自身情况的应对危机预案。
第六条 饭店出现超出本规范所列出的类似事件,应依据本规范中的各项原则来处理。
第一篇 预防准备 第一章 预案建立
第七条 饭店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饭店应遵循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店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需要和形势变化,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第八条 饭店应急预案应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突发事件具体细分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管理程序与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九条 无论是来自业主方任命还是管理公司派遣,饭店总经理都应是饭店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总经理和相关管理人员需熟悉本饭店应急管理预案的全部内容,具备应急指挥能力。总经理可授权相关管理人员或机构处置应急事件,但需对处置结果承担责任。
第十条 饭店应安排总经理等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及各主要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危机领导小组或类似的组织作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并有效规定所有成员的职责。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可视情况需要,在必要时组建现场控制中心及媒体信息中心,并安排相应的执行人员来负责推进和落实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章 制度体系
第十一条 饭店总经理应切实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要求,保障饭店的营运安全和客人、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保证饭店应急预案体系健全,操作顺畅有效;落实应急管理责任制并有效监督;妥善处理内部矛盾,对各种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提高各项技术防范措施的科技含量;为各项预防准备工作争取必要的资金投入。
第十二条 饭店员工应熟悉本岗位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救援职责,掌握相关的应急处置与救援知识,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进行各项操作,服从饭店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由本店员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在现场执行任务时,应佩戴相应的识别标志,听从现场指挥人员的命令。
第十三条 饭店应定期对所辖区域内容易引发各类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和工作环节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本店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店存在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问题,明确提示和要求有关部门、员工及客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 饭店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制度,对店内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员工定期进行培训,对本店员工和客人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第十五条 危机发生时,各部门和各岗位可视情况需要,立即组织开展力所能及的应急救援和紧急控制措施,并立即向饭店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挥机构汇报,由其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各部门负责人应坚决执行各项指令,并及时提供相关的专业建议。事件发生现场的部门负责人应保证与应急管理指挥机构的有效联络,根据指令在现场带领员工实施各项处置工作,并及时通报现场情况。
第十六条 饭店应明确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制定和强化各部门及各岗位应对突发事件的责任制度,确保本店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各项规定能得到切实实行。
第十七条 饭店应通过制定相应的应急沟通计划和公共关系处理流程,指定相应的部门与人员,负责在应急管理期间,与员工、客人、上级主管单位、相关政府部门及机构、新闻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事宜。
第四章 物资准备
第十八条 饭店在筹建、重建或装修改造时,应在功能规划上充分考虑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有条件的饭店可以在消防控制中心建立突发事件控制中心,便于所有信息和指令的传递。
第十九条 饭店应为本店的各种交通工具和相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应以自检和配合上级主管单位与相关政府部门及机构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 饭店应在消防、电源线路设置、电器设备使用、特种设备使用、危险物品管理、建筑施工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日常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运行。
第二十一条 饭店应在重点要害部位、设施和设备上,设置便于识别的安全警示标志。尤其注意要在客房内的显著位置张贴或放置应急疏散图、客人安全须知等安全提示;在落地式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等设施的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在店内设置能覆盖饭店所有区域的应急广播系统、特殊区域的应急对话设备等。
第二十二条 饭店应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明确应急检查清单的内容,应急联系的相关部门与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以及所需要配备的各种应急物资等。
第二篇 应急反应 第五章 应急程序
第二十三条 饭店应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收集系统,通过相关制度的制定和程序的实施,要求各部门和所有人员及时、客观、真实地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严防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和传播虚假信息等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先遇到或发现突发事件的员工应及时向饭店相关部门及上级领导汇报。汇报内容应基于当时的实际情况,尽可能多地提供各种相关信息,尤其是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人员、简要经过和可能的原因,对人身、财产、饭店、周边社区可能的影响,需采取的行动和已采取的行动等。部门负责人或值班人员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获悉有人员死亡、伤员需救治、设备设施严重受损坏、明显存在安全威胁等情形,应立即向总经理或其授权代表汇报。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或其授权代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尽快赶赴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并视情况安排总机或采用其他方式通知饭店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相关人员前来共同调查并参与商讨,及时汇总分析各种信息,对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决定是否需上报上级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公安机关或消防机关、管理公司及业主公司和对媒体进行披露等。
第二十六条 如饭店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突发事件时,则应按规定立即向上级主管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及机构报告。
第六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七条 饭店所采取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应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客人和员工的安全至上,应首先最大程度地保护客人和员工及其他相关人员生命安全,其次为财产安全,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二十八条 饭店应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九条 应及时向客人和员工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转移死亡人员,视情况需要,转移、疏散并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客人、员工,并予以妥善安置和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第三十条 应及时转移客人和饭店的重要财产及客人、员工及饭店的重要资料;
第三十一条 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确保物品和饭店财产的安全;
第三十二条 应实施应急沟通计划和公共关系处理流程,有效处理与客人、员工、上级主管单位、相关政府部门及机构、新闻媒体和社区公众等的信息沟通工作。
第三十三条 如相关政府部门及机构已开始介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饭店应听从统一的指挥和安排,积极主动参加和配合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正常秩序。
第三十四条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饭店应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突发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第三十五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饭店应有效实施对各种救助、补偿、抚慰、安置等善后工作,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尽快恢复正常经营管理秩序。
第三十六条
饭店应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对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第三篇 常用预案要点
第七章 火灾
第三十七条 火灾指凡在时间上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在各种灾害中,火灾是最经常、最普遍的威胁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主要灾害之一。
第三十八条
饭店应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心以及消防控制中心,便于火灾发生时,各种突发事件的统一处理和各个部门的协调安排。任何员工若发现有异常的燃烧味、烟雾或火焰等迹象,应先观察火情,并在第一时间报告饭店消防控制中心。
第三十九条 饭店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应及时全面了解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作出向消防机关报警、疏散人员、转移财物等指令。及时组织店内应急救援队到指定的地点集结,合理分配人力,安排灭火组负责控制、扑救火情;抢救组负责抢救重要物资、危险品,疏散组负责疏散现场人员;救护组负责对现场的伤员,残疾、行动不便的客人进行救护、转移。
第四十条 饭店消防控制中心在获知报警信息或发现烟感、温感等报警设施启动时,应立即安排人员赶往现场,甄别火情,组织现场人员扑救初起火灾,并视情况决定是否需按火情级别通知电话总机启动相应的紧急联络程序;同时,还应视情况及时启动灭火设施、应急广播、疏散照明、防火卷帘、防火门、排烟、送风系统,监控报警系统其他报警点。
第四十一条 在火灾发生时,各部门应按照上级命令统一行动,各司其职,各部门员工在负责紧急处理的人员到达之前应尽可能留在现场,并与消防控制中心随时保持联系,以便及时提供具体的火情信息。同时,应尽可能地使用安全、快捷的方法通知火情周边处于危险区域的不知情者,并视情况使用离现场最近的消防器材控制火情。当饭店下达紧急疏散指令后,要保持各通道的畅通,疏散客人及员工到建筑物外指定的安全区域,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保安部负责人应迅速到临时指挥部协助指挥,并安排人员组织现场扑救、疏散,报告火势情况,监视火势发展,判断火势蔓延情况,维持店外秩序,保障消防车通道顺畅,加强对饭店所有出入口的监控,阻止无关人员进入饭店。工程部应安排负责人视火情关闭空调、停气、断电、启动应急发电机等,确保消防电梯的正常使用,解救电梯内被困乘客,保证喷淋泵和消火栓泵供水等。确保应急发电机的正常运行,消防水源正常供应和排烟、送风等设备的正常运行。前厅部应通知电话总机确保店内通讯畅通,打印住店客人名单,维持饭店大堂秩序,清除门前障碍。客房部应安排人员迅速清理楼层内障碍物,统计各个楼层的客人人数,对来电询问的客人做好安抚、记录工作。餐饮部应安排人员立即关闭所有厨房明火,安抚就餐客人。人事部应及时通知医务室做好救护伤员的各项准备,迅速统计在店员工人数,安排宿舍管理员组织在宿舍的员工随时待命。财务部应组织外币兑换处及各收银点和各下属办公室的员工收集和保管好现金、账目、重要单据票证等,通知电脑机房做好重要资料的备份、保管工作,做好随时根据指令进行转移的准备。饭店总经理办公室应及时向饭店所有承租店家通报情况,集结饭店所有车辆,随时按要求运送伤员,做好饭店重要档案的整理及转移准备。
第四十三条
火灾后应安排人员拍摄受影响的区域,协助前台部门及财务部门整理一份损失清单上交饭店,以便送至保险公司。在必要检查之后,经总经理同意采取补救措施,将受影响的营业区域恢复成正常状态。按顺序在记录本上记录所有细节,准备好募集证人和相关人员名单,协助在调查中需要援助的人员。
第八章 自然灾害
第四十四条 自然灾害指以自然变异为主因的危害动植物及人类的事件,包括风暴、海啸、台风、龙卷风、水灾、旱灾、冰雪灾害等气候灾害以及地震、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第一节 汛情及极端气候灾害的处置
第四十五条 在汛情或极端气候到来前,饭店应组织人员对防汛器材、防汛设施、避雷装置、污水泵、机房等重点要害部位等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各项设备运转正常;在地下车道口、地势较低的出入口及其他重点要害部位门口准备沙袋;对建筑物顶部、门窗、外围悬挂设施等部位进行检测和维护,并做加固和清理处理。
第四十六条 若获知汛情或极端气候发生,饭店应安排人员赶赴现场核查情况,并视情况决定是否需通知总机及时启动应急联络程序,调集人员进行堵漏、排水工作,对重点要害岗位、库房等区域增加人力及防汛器材和工具,防止次生灾害事件发生,下达转移物资指令,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七条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工程部应视情况决定是否应切断受灾区域的电源,要及时组织人员携带工具到达现场抢险,对严重积水的部位,抽调排水设备进行排水。保安部应根据指令对发生汛情的岗位增派人员执勤,劝阻无关人员进入受影响区域,安排人员在楼层进行巡逻,防止不法人员进行破坏,防止盗窃及恐慌骚乱,维持公共区域的秩序。在室外值班的安全员,应检查饭店外墙的玻璃窗是否关闭,将外围用电和电源关闭,以免造成短路火灾。其他受事故影响的部门要组织人员对客人做好安抚解释工作,根据指令疏导客人离开受影响区域。其他人员随时准备协助医务人员抢救伤者,及时与保险公司进行联络。
第二节 地震的处置
第四十八条 饭店地震应急原则为:长期准备,立足突然;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快速反应,自救互救。
第四十九条 饭店要根据应急情况,制定疏散方案,确定疏散路线和场地,有组织地对客人及工作人员进行避震疏散。当饭店所在区域人民政府发布临震警报(包括有感地震和破坏性地震)后,即进入临震应急期,饭店应及时组织开展临震应急工作。
第五十条 当饭店所在区域及其邻近地区发生地震,并明显有感时,饭店应及时组织开展有感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传达的信息和指令,安排人员做好地震信息的传递和宣传疏导工作,防止地震谣传,稳定客人及工作人员情绪。
第五十一条 当饭店所在区域发生破坏性地震时,饭店应立即组织抗震指挥部。抗震指挥部应即刻进入指挥一线,启动抗震救灾指挥系统,并成立抢险救灾组、医疗救护组、治安保卫组、疏散组、宣传组等工作小组。工作侧重点为组织客人及员工疏散、开展自救互救、预防和消除地震次生灾害。
第九章 饭店建筑物和设备设施
第五十二条 饭店建筑物和设备设施指饭店主要的固定资产,其中饭店建筑物指饭店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人造地面固定场所,设备设施指饭店通过购买或拥有等方式为进行经营管理等活动所使用的工具。饭店建筑物和设备设施事故指饭店的建筑物和设备设施在特殊情况下出现的异常从而给饭店经营管理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的各种事件,主要包括停水、停电、停气、电梯运行故障及监控中心无法运转等。
第三节 停水、停电及停气的处置
第五十三条 若根据各种反馈信息,确认问题是店外原因引发,应安排人员联系设备及水、电、气的供应方,说明饭店目前发生的具体情况,详细询问事故的破坏程度和修复时间,并立即向饭店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报告。在事故恢复后,应组织人员到相关区域巡查,恢复开启设备,维修损坏设备,落实改进措施。
第五十四条 若发现或获知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店内发生停水、停电、停气等现象,饭店工程部应立即向相关机房通报情况,安排专业人员携带专用工具到现场察看情况,检查是否在店内还存在其他停水、停电、停气现象。若发现机房设备出现了严重故障,工程部应立即向饭店总经理等高层领导报告,指示相关机房启动应急方案,赶往相关机房现场指挥,要求总机启动应急联络程序。各部门负责人接到报警后,应立即返回岗位,随时准备接受相关命令。
第五十五条 若经仔细了解具体情况后,确信问题在短时间内无法解决时,饭店应安排专人向相关部门求援,并立即启用临时发电机、临时供水车等救援设备。
第五十六条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饭店工程部应视需要,安排相应的专业维修人员分别前往解救电梯内被困乘客;前往配电室启动应急发电机以保障事故照明、消防设施设备等用电;前往事故现场进一步查明原因,留守观察,及时反馈。保安部应重点关注监控系统、消防系统等运转情况,依照指令,在饭店各出入口及相关区域增加人手,加大巡视密度,对事故现场做好警戒工作,控制现场情况,防止发生混乱。前厅部应及时向饭店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提供住店客人资料,并安排人员做好客人解释、安抚,及客人的要求和意见反馈工作,看管好客人的行李,确保店内指挥通讯畅通。餐饮部应要求所有当班服务员及厨师保持冷静,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稳定各餐厅客人情绪,向客人说明情况争取得到谅解。若客人要求离开,应安排服务员给客人照明道路指引通道,防止造成混乱。餐饮部负责人及厨师长还应根据指令,及时制定对策,改变菜单,提供易于制作的食品。客房部应组织人员在发生停电时,携带手电筒等应急照明装置赶往楼层巡视,为客人进入房间和离店提供照明。在发生停水时,需从库房或其他场所调集矿泉水。当应急送水车到饭店后,及时给客人提供必备的生活用水。采购部应购买柴油等物品以保证应急发电机的使用,联系购买饮用水及食品等,保障应急处置的需要。财务部应组织外币兑换处及各收银点和各下属办公室的员工收集和保管好现金、账目、重要单据票证等,通知电脑机房做好重要资料的备份、保管工作,做好人工处理相关服务的准备。其他各部门应坚守岗位,管理人员应在现场进行督导,及时向饭店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反馈情况,服从统一指挥。
第四节 电梯运行故障的处置
第五十七条 若发现或获知电梯因发生运行故障而停机,饭店监控部门应立即确认是否有人受困,并尝试用呼叫电话与轿厢内乘客联系;劝告乘客不要惊慌,静候解救;建议乘客不要采取强行离开轿厢等不安全措施。
第五十八条 通知工程部维修人员按相关操作规程到现场开展解救工作,安排大堂经理等相关人员到事故地点与被困乘客进行有效的不间断沟通,请客人安心等候,协助配合。
第五十九条 协助乘客安全离开轿厢后,饭店应及时安排人员安抚乘客,并询问其身体有无不适。对受伤或受惊吓者,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安排医务人员实施救治。
第六十条 饭店应及时安排工程部电梯维修人员联系厂家对故障电梯进行全面检修,确保电梯运转安全。
第五节 监控中心
第六十一条 监控中心不仅是饭店平时实施安全保卫工作的信息、图像控制中心,而且还是饭店在处置突发事件时期的重要指挥中心。监控中心所负责的烟感报警系统、消防喷淋系统、消防水喉配备系统、灭火器材布点系统、监视器设置系统以及广播系统的设备和监控中心机房的设备,要保持良好的运营状态,该部门员工必须应有高度的责任心。
第六十二条 若在一个点上或多个点上发生突发事件,必要时保安部经理甚至饭店总经理必须到达现场或到达监控中心指挥。监控中心在特定条件下,可进一步监视现场场景,比如电梯内流程接点的时间控制、录制现场实况,以提供事后的分析和破案依据。监控中心要与保安各岗位的交互系统同步工作,以便做到一呼百应,提高制度实施的效率。
第十章 公共卫生和伤亡事故
第六十三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突发性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伤亡事件指除凶杀外的所有意外伤亡事件,包括因自杀、工伤、疾病、意外事故等造成员工或客人伤亡的事件。
第六节 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第六十四条 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必须以各部门以及每位员工的积极预防为主。饭店要教育全体员工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加强卫生知识学习,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救能力,不食用不洁食品和可能带有传染病源的动物。饭店应定期对员工进行身体检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医治”,积极预防。若员工在店外被发现患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员工本人应及时根据状况严重程度及医生建议,向饭店汇报;若员工在店内得知自己或被发现患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员工本人或发现其症状的员工应立即向饭店汇报,若员工被确诊为已患传染病,饭店应视情况及医生建议,决定是否对与之接触过的员工或客人设法进行相关检查。相关人员要做好保密工作。患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的饭店员工要待医院及饭店医务室确认无恙后方可上岗。
饭店各部门要定期开展卫生清扫,积极消除鼠害、蚊、蝇、蟑螂等病媒昆虫。采购部应把好食品采购关,不购买未经检疫的动物、肉食及制品,对购进的禽畜类生物及制品,要严格验收登记,发现问题停止食用;应把好生产、加工、运输、贮存关,应做到食品加工“当日生产、当日销售、当日食用”,运输工具天天消毒,食品贮存、加工生熟分开。工程部要加强饭店空调系统的管理,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定期对电梯、公用电话等公共设施和用具进行消毒。
第六十五条 当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饭店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应立即召集相关人员听取情况汇报,视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向相关的疾控中心、公安机关及上级部门报告。饭店医务室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了解病情,如经总经理授权,应立即报告疾控中心,配合防疫部门及时做好消毒、监测、隔离工作,将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六十六条 如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在饭店公共区域、餐厅或客房等店内区域,最先发现的员工应立即报告饭店,并由饭店派人与客人联系。负责与发病客人交涉的人员同时要注意做好自我保护工作。
第六十七条 饭店应及时安排相关人员陪同医务室大夫前往询问客人相关信息,采取必要救治措施,同时等待疾控中心专业人员到达并配合行动。如传染病客人不予配合,可通知保安部协助或由保安部上报有关部门。
第六十八条 客人被送往医院后,饭店应视情况决定是否需要采取保护或消毒措施,如客人被确诊患有传染病,饭店应及时对其所使用过的器皿、客房等进行严格消毒,清查与之接触过的员工群体,确认易感人员名单,按要求进行隔离观察,确保其他员工和客人的安全。如病人被确诊为重大传染病病例,饭店要根据传染病的传播程度或防疫部门的要求,采取部分或全部封闭措施,并根据封闭范围和在岗人员情况,成立由总经理领导的指挥部,组成“对客服务组”、“生活保障组”、“后勤供应组”、“安全警卫组”、“义务救护组”负责饭店部分封闭期间的正常运转。
第七节 食物中毒的处置
第六十九条 若发现或获知有客人或员工出现食物中毒症状,发现人应首先了解中毒者国籍、人数、症状程度等基本情况,然后向饭店总机或其危机应急中心报警。总机或其危机应急中心应立即向饭店总经理等高层领导报告,按指示启动应急联络程序,同时向急救中心求援。在现场的饭店工作人员应妥善安置中毒者,保护好现场。
第七十条 饭店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应立即了解情况,并视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向相关的疾控中心、公安机关及上级部门报告。
第七十一条 饭店应及时安排医务室医生携带急救药品和器材赶往现场,实施必要的紧急抢救,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送往医院抢救,或等待急救中心专业人员处理。饭店应安排食品化验员了解详细情况,找出可疑食品及食品盛放工具,对病人呕吐物等加以封存,对食物取样化验。如涉及外籍人员,应视需要向外事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十二条 饭店保安部应派人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协助医务人员抢救中毒者,验明中毒者身份,做好询问记录。如有投毒怀疑,保安部负责人需请示饭店总经理是否向公安机关报告,并视情况决定是否需划定警戒区,及对相关的厨房、餐具、食品进行封存。
第八节 意外伤亡事件的处置
第七十三条 饭店员工发现饭店区域内有人身意外伤亡事件发生,必须立即报告保安部,同时注意保护现场。保安部接到报告后,要记录时间、地点、报告人身份及大概伤亡性质,如工伤、疾病、意外事故等。接到报告后,保安部经理要立即到现场,同时通知值班经理(大堂)、医务室,如涉及设备导致的工伤应通知工程部。饭店总经理由保安部负责人通知。如遇死亡事件,饭店要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七十四条 保安部到现场后,应立即设立警戒线封锁现场,疏散围观人员,如是设备导致的工伤,由工程部关掉有关设备,由保安部和医务室人员确定伤亡结果。如人未死亡,应立即组织抢救,保安部酌情向伤员了解情况,大堂经理和医务室人员联系就近医院和急救中心。如确定死亡,应立即将现场与外界隔离,遮挡尸体并注意观察和记录现场情况。如明显属于凶杀或死亡原因不明,应按凶杀案程序处理。如确定是意外死亡,应进行拍照,访问目击者和知情人,隔绝围观,遮挡尸体并保护现场。保安部负责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勘察,勘察完毕应立即将尸体转移至相关太平间存放。
第七十五条 如事件涉及员工,由保安部和人事部共同负责处理善后工作。如事件涉及客人,由保安部和值班经理共同负责处理善后工作,如清点客人财物等。保安部负责调查,或协助公安部门调查、记录整个事件发生经过及处理情况。工程部负责恢复有关设备。行政部负责提供药品、车辆。客房部负责清理现场。
第十一章 社会治安事件
第七十六条 社会治安事件是指现实社会中在一定法律、法规和制度的约束下而出现的影响社会安定和秩序的事件,具体包括恐吓电话及可疑爆炸物,抢劫、暗杀、凶杀、枪击、绑架等暴力事件,非法展览或非法集会、诈骗犯罪事件、散发非法宣传品事件、大型活动或会议突发事件等。
第七十七条 饭店应通过有效培训,使员工在各种社会治安事件面前,基本能够沉着冷静对待,现场第一发现人能记清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凶器及踪迹,并及时向饭店报告,同时按照饭店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指示与命令完成好各项工作。
第七十八条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饭店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应及时全面了解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下达排查隐患、向公安机关报警、疏散人员等指令。各部门接到相关指令后,应立即对本部门各辖区开展排查工作。若接到疏散指令,应及时通知和引导所辖区域的客人疏散到安全区域,客房部、餐饮部、前厅部等应做好对来电咨询的客人或本饭店客人的安抚工作。若社会治安事件已在店内造成伤亡,各部门则应及时组织伤员抢救工作,并启动其他相关处置预案。
第九节 恐吓电话及可疑爆炸物的处置
第七十九条 饭店应制定恐吓电话填写单,注意冷静、礼貌、倾听,不要打断来电者。当来电者还在线的时候,用事先规定的暗号通知其他人员。
第八十条 饭店保安部在获知店内发现有客人遗留的包、纸箱及其他可疑物品后,应立即安排人员携带防爆毯等工具赶赴现场识别检查,设置警戒,并严禁触摸、移动可疑爆炸物。如怀疑为爆炸物,应马上向饭店报告,并要求总机启动应急联络程序,安排人员封闭现场、疏散现场周边人员,控制相关出入口,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监视。对第一发现人及时进行问讯记录,做好前期的证据保留工作。工程部应立即关闭现场附近可能引起恶性事故的设备设施,撤走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及时准备饭店平面图以及必备的设施,做好停水、断电、关闭天然气及抢修的准备工作,并对店内重点要害部位进行认真细致的排查。前厅部应及时准备在店客人名单,有效维持饭店大堂和公共区域秩序,及时清除门前所有障碍物,确保店内通讯系统畅通。其他相关部门应采取的行动参考第四十条的相关内容。
第八十一条 事件发生后,如被要求新闻发布,须经总经理批准。新闻发布须根据饭店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口径进行。新闻发布由饭店公关部/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但仅包括以下内容:对事件的一般描述、报告事件、地点、受伤/死亡人数(注意,不提人员姓名)。更多的详情需等调查结果出来后发布。
第十节 抢劫、凶杀、枪击、绑架等暴力事件的处置
第八十二条 要根据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处置。在处置过程中,要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有利于取证,有利于缩小影响,力求最小限度受损的处置原则。处置要及时,要尽可能把违法犯罪活动制止在萌芽状态之中。若发现有犯罪倾向,要及时采取控制或教育的措施,并视情向主管安全部门反映,尽量减少暴力事件的发生。
第八十三条
如发生暴力事件,饭店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应及时全面了解具体情况,通知电话总机启动应急联络程序,下达指令封闭区域,保护现场,向公安机关报告,疏散现场周边人员等。
第八十四条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保安部应及时安排人员设置警戒线,控制相关出入口,协助公安部门对第一发现人及时进行问讯记录,做好证据保留工作,调取监视系统中相关的影像资料。若犯罪嫌疑人正在威胁他人生命,现场的最高管理者要设法稳定其情绪,控制事态发展,等待公安人员前来处置。如有受伤者,应向急救中心求援。急救中心专业人员到达前,医务室应携带必备急救药品到指定地点对危急者进行紧急救治。如有伤亡人员需送往医院时,应安排人员随同前往,并做好医院就诊的各项记录。前厅部等相关部门应及时调取客人受伤害的资料,上交饭店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总机要确保通讯联络畅通,保安部人员参与转运死伤人员,并对客人遗留在公共区域的财物进行统计和保管。
第十一节 非法展览或非法集会的处置
第八十五条
饭店员工若发现有人在店内正在举行或即将举行非法展览或非法集会,应立即向保安部报告;饭店销售人员若发现举办方的活动与原定活动内容不符或活动性质改变,应及时报告保安部,并与举办方交涉,要求其暂时停止相关活动。
第八十六条 保安部接到相关报告,应立即安排人员赶赴现场查明情况。在请示饭店总经理后,视情况决定是否需要按相关规定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八十七条 对存在严重威胁国家安全、攻击国家政府行为的非法展览或非法集会,饭店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报告公安机关,防止事态扩大,并在处理过程中,要协助公安机关重点关注首要人员和极端人员,注意发现别有用心人员。尽量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对已经扩大的复杂事态,要慎重处理,要及时劝阻、疏散围观人员,尽量保护好现场。协助控制、看管违法人员,防止其逃跑、自残、自杀或伤害他人。要有效滞留在场的当事人和见证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展开调查。
第十二节 诈骗事件的处置
第八十八条 宾客入店时,必须填写临时住宿登记单,预交住房押金,前台服务员要严格执行公安机关关于住宿客人必须持有效证件(护照、身份证)办理住房登记手续的规定,不符者不予以登记,并及时报告保安部和前厅部经理。对使用支票付账的国内宾客,要与支票发出单位核实,发现不实时,要设法将支票持有人留住,速报保安部,待保安部人员赶到后一起进行处理。
第八十九条 如住店宾客在饭店消费超过预付押金时,根据情况可要求其追加押金或直接结算。饭店各岗位收银员要熟悉银行中支付款的“黑名单”,严格执行检查复核制度。注意检查货币真伪,特别是大面值的货币,发现假钞应及时报告保安部,由保安部和财务部出面处理。
第九十条 发现持有假信用卡、假币者,应采取以下措施:
同发卡银行联系,确定信用卡的真伪,一经确认是假信用卡或假币,立即将其假信用卡、假币、护照、证件扣留;及时通知保安人员到场控制持假信用卡币者,防止其逃离或做出危害员工安全的行为;打电话报告值班经理、财务部和保安部。经保安部初步审理,视情况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三节 散发非法宣传品事件的处置
第九十一条 非法宣传品指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攻击我国社会制度和领导人,危害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或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而发放的有虚假内容的书、报、刊物、资料、音像制品、招贴画和广告等。
第九十二条 保安部要加强对公共区域的巡视,如发现有散发非法宣传品迹象的可疑人,要立即进行监控、制止和盘查。各岗位的服务员在服务时,发现形迹可疑或正在散发非法宣传品、物品等情况,一要立即制止,二要立即报告,三要将可疑人和物品滞留。大堂服务员及行李员应留意来往的客人是否携有非法宣传品和随意丢弃物品的可疑迹象。客房服务员应注意发现在客房区域无目的徘徊的可疑人,在清扫房间时,应留意是否有非法宣传品。饭店各平台和制高点的出入口,要有专人负责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并做到随时关锁。
第九十三条 事件发现人要迅速向保安部和电话总机报告,并讲清事发地点,宣传品内容、性质,有无可疑人等,及报警人姓名和所在部门。
第九十四条 保安部接到报警后要立即派人赶到现场处理,将嫌疑人扣留并收缴随身携带的危险物品,检查其身上是否有其他危险品,并迅速将其带离现场进行进一步审查。如此种行为发生在大厅或其他公共区域,服务员和保安人员应立即上前制止,并将其迅速带离现场,同时将其非法宣传品等全部收缴。发现或接报有人从建筑物上向下散发宣传品,应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调查了解实情的经过和造成的后果,收集必要的证据(人证、物证);控制现场,疏散围观群众,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经审查和核实,请示饭店领导速报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前厅部、大堂经理向围观的客人解释,并收回客人手中的非法宣传品交予保安部;其他岗位上的服务员在工作时,如发现有人散发非法宣传品,应立即制止,视情况将人和非法宣传品扣留,送交保安部处置;如非法宣传品已经散落在地,应立即配合,全力收缴,并上交保安部。经审查确系散发非法宣传品行为时,要将嫌疑人及非法宣传品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将可疑人带离现场或饭店时,保安部应设计好路线,使其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十四节 大型活动或会议突发事件的处置
第九十五条 在各类大型活动或会议举行前,饭店保安部应对会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疏散通道畅通,疏散门能够全部开启,并准备好手持扬声器和其他通讯设施、手电等协助疏散用品,确保其能有效使用。
第九十六条 在活动或会议正式开始前,饭店保安部应向举办方再次了解参加的人数,并在各疏散出口等重要位置安排适当数量的保安人员。在参加活动人员陆续抵达饭店期间,应安排专人注意观察是否有作案嫌疑人或不法活动苗头。
第九十七条 若在活动或会议进行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在现场服务的饭店相关管理人员应立即向保安部报告,并要求在场人员保持冷静、不要惊慌,服从饭店保安人员指挥,或向公安机关请求支援。如发生停电等事故,还应通知工程部启动停电处置预案。
第九十八条 在开始播放疏散广播后,各出入口的保安或服务人员应用手持扬声器等设备提示客人携带好贵重物品,防止发生拥挤、推搡、跌倒以及踩踏事故,引导客人疏散到安全的区域,并安排人员安抚客人。等现场人员全部疏散完毕后,保安部应安排人员对各出入口做好警戒,防止发生趁机哄抢和冒领遗留在现场物品的现象,并对现场遗留的物品进行逐一登记,及时做好发还工作。
第十二章 公关危机事件
第九十九条 公关危机事件指各种突发性的危害饭店声誉的事件。
第一百条
饭店应建立公共危机事件处置小组,就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理和跟踪,全面负责和监控媒体活动。建立“快速”反应检查系统,建立针对内部信息系统和媒体联系的意外事故方案,收集事件事实,填写危机事件表,及时处理媒体的咨询或媒体的现场采访要求。帮助减少伤害和控制负面传播危险,及时处理和引导媒体的观点,维护饭店声誉。
第一百零一条 饭店应建立对外言论的纪律。员工不得向媒体提供任何信息,饭店员工如接到媒体的电话问询,采访或现场拍摄等要求,应立即转至公共关系部/总经理办公室。公共关系部/总经理办公室将安排饭店总经理或集团/公司授权发言人就相应的媒体要求进行回复。在饭店内只有总经理有权解答记者的问题,必须有总经理确认后的文字才能发布。如果有记者找到员工,员工应表示自己无权解答,并帮助找到公共关系部/总经理办公室,员工在接记者电话的时候要热情。在发生突发性事件后,饭店也需要立即通知更高一级的管理者,避免发布不一致的信息。
第一百零二条 信息对外发布将在公共危机事件处置小组或者指定的执行机构审定后进行。公共危机事件处置小组领导要起草新闻陈述初稿并提交饭店总经理批准。饭店公共危机事件处置小组的成员应该接受公关危机培训。
第一百零三条 若新闻媒体报道了有关饭店不确切的消息或不切题的引述,应立即通知饭店公共关系部/总经理办公室。公共关系部/总经理办公室应致电相关新闻媒体,请他们核实并及时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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