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昆明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解读 昆明市招投标监管网(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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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昆明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解读 昆明市招投标监管网(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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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解读 昆明市招投标监管网篇一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市管、区管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监督检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市、区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其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执法。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下称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已依法设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可以将其负责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等委托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具体实施。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四条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本市统一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服务,建立计算机交易网络信息系统,保存场内招标活动的相关文字、音像、电子资料备查,为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

招标项目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进场交易规定进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五条 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相关企业和人员诚信档案及综合诚信评价体系,根据建设工程相关企业和人员投标、质量、安全等方面守法、履约情况定期发布在穗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榜。建设单位应当对承接其建设项目的相关企业和人员进行履约情况评价。

第六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0号令)的相关规定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督促和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第二章 资格审查

第七条 招标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复杂和大型工程的施工招标项目可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非复杂和大型项目施工招标项目采用资格后审。其他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方式由招标人确定。经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批准,各级政府设立的项目建设机构可建立预选承包商库。建立预选承包商库应采用公开招标资格预审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采用资格预审的施工招标工程,应当采用以下方式确定正式投标人。

(一)采用非综合评估法评标的。

1.当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不少于5名且不超过12名时,应取全部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

2.当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超过12名时,按以下方式之一确定正式投标人:

(1)取全部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

(2)从通过资格预审的所有投标申请人中每标段随机抽取不少于12家为正式投标人;(3)从通过资格预审的所有投标申请人的业主综合评价和诚信综合评价排名得分中每标段择优确定不少于12家成为正式投标人。

(二)采用综合评估法的。

1.当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不少于5名且不超过12名时,应取全部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

2.当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大于12名且不超过18名时,取全部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或从全部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2家为正式投标人。

3.当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大于18名时,取全部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或择优不少于18家并随机抽取不少于12家为正式投标人。

一个项目的二个或二个以上标段同时招标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划分标段,针对具体标段制定确定正式投标人的办法。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事先明确正式投标人的确定方式。采用随机抽取方式选取正式投标人的,应在招投标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施工招标项目所需的必要条件设臵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人设臵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判断,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除经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批准实施预选承包商制度的招标项目外,投标人资格条件仅限于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专职安全人员培训考核资格、工程业绩五个方面。除按照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设臵工程业绩要求外,招标人不得设臵工程业绩要求。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具备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是指招标项目所需企业资质级别低一级资质能承接的同类工程;对于招标项目所需企业资质级别已是最低资质等级的,不得设臵业绩要求。

对于复杂和大型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工程,招标人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可设臵招标项目所需企业资质级别方能承接的工程业绩或可在工程业绩要求中设臵一个指标要求,指标仅限于工程规模、类似的特殊结构形式、类似的特殊施工工艺等方面,有关造价、面积、长度等规模性量化指标要求不得超过招标工程本身所对应的指标的三分之二。满足资格合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2家的,招标人应当降低资格条件,否则认定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资格条件未设臵业绩要求,潜在投标人少于12家的除外。建设方案经市政府批准的招标项目,招标人提出超越前款之外的条件,招标人应对指标设臵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组织专家论证并通过。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对投标人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设计招标项目,凡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均应被允许参加投标。

第十一条 采用资格后审的施工公开招标工程,招标人不得采用集中组织答疑、集中组织现场踏勘等方式在接收投标文件前收集投标人的信息。

第十二条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对资格审查结果及资审报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公示的资审报告可以隐去资审委员会成员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以及其成员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三章 招标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编制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分别送市、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招标人提出与标准文本不一致条款的,应当作特别说明并预先告知招标投标监管部门。

第十五条 禁止以下列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一)提高资质等级、缩小资质类别范围、同时设臵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要求以及其他不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设臵资质要求;

(二)在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格条件外设立其他资格条件的;

(三)在投标阶段要求总承包投标人确定分包企业的;

(四)资格条件要求二个或以上资质但不允许联合体投标的;

(五)将不同类型的总承包工程捆绑招标的;

(六)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七)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八)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九)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十)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十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十二)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投标文件的否决性条款单列,招标文件的其他条款与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如招标文件补遗中增加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单列完整的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并发给所有投标人。

否决性条款应当明确、易于判断,不可含有“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中附有招标人不可接受的条件”等评标委员会难以界定的条款。

本办法所称否决性条款,是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拒绝受理或者作无效标以及不合格标处理等否定投标文件效力的条款。

第十七条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预审文件应与招标公告同时发布,发布资格预审文件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八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施工招标。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省、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及有关规定、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确定工程量。

第十九条 施工招标工程应设臵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可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编制资格的单位编制。招标人自行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应具备不少于2名在本企业注册的造价工程师。招标控制价的审核必须由注册造价工程师负责。

施工招标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时公布。公布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含措施项目清单及其费用)、其他项目费(含其他项目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或者费用)、主要材料价格、税金和规费,以及相关说明等。

招标人应按规定将招标控制价及其组成部分报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设计项目招标应采用限额设计,工程费限额应当在招标公告时公布。

招标人不得设臵最低招标控制价,既不得设臵总价最低招标控制价也不得设臵单价最低控制价。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发承包双方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和费用。发包人不得以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规避自身风险。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合同没有约定且合同履行期间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发布的材料、设备或者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涨落超过5%时,发包人应当按照风险共担的原则承担超过5%部分的风险费用,并调整合同价款。

本市辖区内中央托管工程和省管工程的合同价款调整办法,省工程造价行政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以指定价格等形式限制投标人自主报价。招标人可以设立成本警示价,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价时参考。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暂估价不作为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在施工总承包招标中指定分包工程,不得干预总承包商的合法分包行为。

第二十三条 涉及主体结构的施工项目,应实行施工总承包,招标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肢解成若干工程招标。招标人需在施工总承包发包后另行发包总承包合同外的专业承包工程,应当由招标人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共同发包,或由招标人取得施工总承包单位同意后自行发包。

招标人自行发包专业承包工程的,宜将一个资质类别工程划分为一个标段。确因工程管理需要,招标人可以将需交叉施工的三个以下资质类别的工程纳入一个标段招标,但应保证有12家以上的潜在投标人满足资格条件,否则视为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四条 属于承包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如无法具体描述清楚技术标准的,可引入不少于3个同等档次品牌或生产供应商供投标人报价时选择,引用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名称前应加上“参照或相当于”的字样,引用的货物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在市场上应具有可选择性。

招标人宜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明确所选用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厂家以及质量等级,并且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应当按规定选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绿色环保的材料、设备和器具。鼓励使用循环经济产品。

第四章 评标方法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可选用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实行国家指导价的监理、勘察、设计等招标项目不适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包括综合评分法、合理低价法、经评审的性价比法以及经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评标办法。

采用电子评标流程的,招标人应按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制定的流程和评标办法进行评标。

第二十六条

货物招标可采用综合评分法、经评审的性价比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技术简单或者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

技术复杂或者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或经评审的性价比法进行评标。

综合评分法评审的主要因素有财务状况、信誉、业绩、价格、技术、质量等方面,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用户需求和技术要求,结合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的指导性意见,合理设臵商务标、技术标的分值权重,其中价格分权重不得低于总权重的50%。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监理或其他服务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主要包括投标人业绩、信誉、诚信综合评价;项目总监的业绩、信誉;项目管理班子的能力;监理方案的优劣;投标价格等。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合理低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复杂和大型工程项目可选用综合评分法,其他建设工程应采用除综合评分法外的其余评标办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投标人的综合实力、信誉、业绩等已固化的客观性指标应作为技术评审的一部分,但其权重不应超过技术评审权重的20%。评标业绩的评审起点应与资审时合格业绩一致。响应性、承诺性内容不作为评分因素,可对其进行符合性审查。价格部分的分值权重不得少于60%。综合诚信评价的权重按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人应要求中标人须向招标人提供差额保证金,差额保证金为招标控制价和中标价的差值,但不超过中标价的10%。招标控制价和中标价的差额越大,保证金中现金担保比例应相应增大,但比例不得超过总担保额的50%。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法主要有设计方案记名投票法和综合评分法。采用设计方案记名投票法的,设计方案标书应采用暗标形式。采用综合评分的,设计方案部分的评审权重不得低于总权重的70%,综合诚信评价的权重不得低于总权重的10%,设计方案标书应采用暗标形式。勘察单独招标的,采用综合评分法。

第三十条 采用设计施工同标段招标的,财政性投资项目造价控制方案应当取得市、区政府的批准,其他国有资金项目的造价控制方案应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上级主管单位的批准。批复文件中应包含工程招标控制价。

新建项目采用设计施工同标段招标模式的应取得本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复文件。

复杂和大型工程设计施工同标段招标可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因素应包括设计标部分和施工标部分,设计标部分的权重不得低于总评审权重的10%,但不得超过30%。非复杂和大型工程设计标部分评标应采用符合性审查的方式进行评审,施工标的评审方法应按现行后审的施工评标办法规定进行设臵。

第三十一条 带有融资性质的招标项目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主要有价格、经营管理以及资金实力,其中工程价格分权重不得低于总权重的50%。采用带有融资性质模式的财政性投资项目应当取得发展改革部门的批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应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三十二条 施工招标中评标专家对经济标评审应当体现合理低价优先、遏止恶性价格竞争、预防过低价中标的原则,对技术标评审应当体现对投标人综合择优、促进技术进步和发展建筑循环经济的原则。

技术标评分细则应体现投标人把握工程技术特点、难点的能力,解决施工技术难点的能力,以及深化或者优化施工图设计的能力。

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可以结合不同类别招标工程的特点,制定和推荐使用各类工程的技术标编制要点和技术标评分细则。

货物、施工和监理、勘察设计、带有融资性质的招标项目等招标的具体评标因素和比例构成等由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在招标文件标准文本或指引中规定。

第五章 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评标专家的聘任、考核、清出等管理工作由各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或错漏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企业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四﹚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七﹚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八﹚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投标报价中竞争性费用范围内存在的工程量清单单价相似度达到80%及以上的,视为本条第(二)点所述情形。不同投标人合成编制(加密打包)电子投标文件的计算机机器特征码相同的,视为本条第(三)点所述情形。

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后,应要求有关投标人及时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若有关投标人无法提供澄清或说明不合理的,评标委员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评审有关投标人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行为。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将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及资料提交给有关招投标监管部门查处。

第三十五条 各级政府设立的项目建设机构可组建清标工作组,对投标文件中的业绩、奖项等客观内容进行比较、筛选、清理,并将统计结果制成表格,供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参考。工作组的组成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清标工作组统计成果引起的责任由招标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两人以上(含两人)认为需要投标人进行澄清的,评标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及细微偏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在评审时均需考虑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第三十七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提出明确的评标结论。若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文件缺乏竞争性,或者认为投标人涉嫌故意拉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的,或者按招标文件评标将严重影响评标的公平、公正性的,评标委员会可不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但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阐述理由。

第三十八条 招标失败的项目,需调整招标方式的,应先经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出具招标失败证明,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在出具证明前,应审查招标项目中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为法定最低条件。

第三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及招投标情况报告(包括评标报告),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的招投标情况报告所附评标报告可以隐去评标委员会成员个人信息。

第四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经评标委员会调整后的中标价为合同价;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应当在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送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信用和标后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可以组织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招标人和其他市场主体按照自身的管理目标,建立各自的管理评价或履约评价制度,对投标人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工程变更的管理水平、履约能力、投标签约过程中诚信状况、市场占有率、在穗纳税情况、在穗承接工程获奖情况、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建设工程新技术(节能、节水、节地、节材与绿色环保技术)应用等情况,通过综合评分或排名的方式实施评价。

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各管理评价和履约评价,形成统一的综合诚信评价,定期发布在穗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榜。

第四十二条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对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评标专家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信息系统,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四十三条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制度,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下列不良行为或不规范行为情形的,应当依照程序形成不良行为或不规范行为记录,记入信用档案。

(一)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二)导致发生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行为;

(三)扰乱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正当竞争、侵害交易对方权益等行为;

(四)不履行招标投标承诺、拖欠工程款、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违法使用童工等行为;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六)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规范行为。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记录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格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推荐和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组成和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依据。对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记录达到警示程度的投标人限制其投标资格。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经相关部门依法认定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投标或者中标资格,并依据招标文件的约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对超过部分可以要求赔偿。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应当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对超过部分可以要求赔偿。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投标承诺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更换建造师(项目总监),降低施工设施配备标准。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班子主要成员和机械设备配臵情况表应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必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落实到位。投标人未按投标文件履行承诺的,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

投标人在投标期间或项目实施期间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须按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载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承担合同管理责任的施工单位与其他施工单位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有关总承包管理费规定编列管理费用。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相对方不诚信行为和不充分履约行为达到列明的程度后,拒绝对方参与招标人后续工程投标。招标人拒绝对方参与后续工程投标时,应书面通知对方并抄送招标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已拒绝参与投标的单位名单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

对于招标失败后重新组织招标,或者按规定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可以不接受本工程招标中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参与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投标人再参与本工程投标或者承接工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加以制止或者要求整改,整改期间可暂停其招标投标活动:

(一)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则的;

(三)接到对招标投标活动有效投诉的;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加以及时制止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无法挽回损失的;

(五)有严重违反公平、公正、公开、择优或者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及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协助有关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编制或者审核招标控制价的企业及造价专业人员不得抬高或者压低招标控制价,招标人不得授意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或者造价咨询专业人员抬高或者压低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应按相关规定编制。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控制价编制的监管,可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招标工程的招标控制价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应当作为对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咨询专业人员考核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 实行财政资金投资项目招标工程的造价变更备案、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制度。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制定招标工程的造价变更、结算监督办法。

第五十二条 招标工程估价、工程预算、投标报价、结算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所在企业公章后方可对外提交。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所在企业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合法性、准确性、合理性负责。

第五十三条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工程检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督促中标人全面履行投标承诺和承包合同,防止因过低价中标可能产生的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以及挪用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用、降低施工安全防护水平、不按规定办理工程变更、签证等现象。

第五十四条 建立重大工程项目的联网监控制度。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将每项重大工程项目的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预算造价、中标企业、中标价格、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方面信息,实时输入电子信息数据库。招标人应定期将每项重大工程的工程进度、工程变更、累计投资、工程结算等方面信息,实时输入电子信息数据库。

招标投标工程信息数据库中有关信息应定期报项目审批部门,以便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协调、监督检查和投资管理。第五十五条 建立由监察、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组成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招标投标重大案件或者投诉的查处。

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对涉及多个行政主管部门、影响重大的投诉案件进行协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进行招标的项目,应满足《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根据已取得的审批文件可判断投标人资质等级和可确定造价的条件下,可先行开展招标工作;但用地、规划、初步设计和概算应在投标截止前取得。根据审批文件需修改招标文件的,开标时间应依法顺延。

第五十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方式的改革创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择优”的原则,由招标人或者投标人提出改革创新方案,经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先行试点。

第五十八条 鼓励广州市招标代理单位建立行业协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实施行业自律和公共服务,承担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及其监管机构依法委托的公共事务。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勘察、设计、监理及其他为完成工程所需的服务。

本办法所称“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本办法所称“资格后审”是指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本办法所称“复杂和大型工程项目”,是指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或者采用新技术的工程项目,具体规模标准由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本办法中“日”指“日历天”。

本办法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六十条 本办法中公示期间的最后一天应为工作日,否则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市以往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昆明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解读 昆明市招投标监管网篇二

昆明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昆明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发布文号: 昆政发(1994)4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规范建筑市场,使建设单位进入建筑市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家建设部《工程建设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凡由政府部门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小区开发、旧城改造、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项目,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都必须按项目隶属关系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招标投标工作实行“招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合理性、定标的公证性”的原则。凡在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持有营业执照及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招标投标,在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前提下,参加投标的单位,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合理报价开展竞争,择优选定中标单位,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

第四条 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建委、市建管局牵头,会同市计委、经委、银行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日常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由昆明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统一负责。

昆明市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实行分级管理。

(一)昆明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审查工程项目招标条件、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的资质,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办理国家有关部委在昆明市直接投资的建设项目招标等有关事宜;

3、审定标底并监督议标、开标、评标和定标。调解和促裁招标投活动中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过程中的纠纷。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4、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5、审查国外、港、澳、台地区及外地来昆参加投标的建筑安装、装饰装潢等企业的资格;

6、会同招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及未中标通知书;

7、监督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和执行情况。总结交通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和表彰先进。

(二)县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的职责:

1、贯彻执行昆明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政策及规章办法;

2、负责辖区内县属及以下的项目投资在100万元以下,规模在 2000平方米以内的工程的招标工作,并负责向市招标投标办公室备案;

3、审查辖区内符合规定项目的招标和投标单位资格,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审定标底,监督议标、开标、评标、定标。会同招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和未中标通知书,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和执行情况;

4、调解和促裁招标投标活动中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过程中的纠纷。

5、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对投资的责任者,享有下列权利:

1、按有关规定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

2、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3、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定,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六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是法人、或是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

2、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4、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5、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二至五项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

第七条 工程项目的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单项工程、特殊专业工程等形式实施,但不得对单项工程的分部、分项进行招标。实行招标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有证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

2、建设项目已经按规定程序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建设资金、主要材料、设备已经落实。

3、建设用地已批准,征地、折迁、施工用水、用电、交通等能适应施工需要(三通一平也可列入招标范围。)

4、已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筑许可证。

第八条 招标程序:

1、建设单位组织相应的招的标工作班子,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有关资料,向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办理招标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招标。

2、确定招标方式,制定评标、定标的原则、方法,编制招标文件,报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核准,同时落实标底编制单位。

3、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信息,对申请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投标单位。

4、向确定的投标单位发出邀请书,投标单位按邀请书规定的时间领取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并交纳押金。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收回图纸和资料,退还押金。

5、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答疑纪要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并报市、县招标投办公室备案。

6、投标单位按规定时间、地点、密封报送投标书,招标单位经检查合格,签字验收,妥善保管,不得启封。

7、向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报审标底。

8、招标单位组织开标会议,当众开标,公布投标报价及标底。

9、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10、中标通知书经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签证后,由招标单位发出,签订承包合同。

第九条 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发表招标公告进行招标。

2、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能力承包的三个以上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进行招标。

3、协商议标:依据建设工程的特殊情况,不宜公开和邀请招标的,经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批准,可选择两家以上有承担能力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进行分别议标。

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具备下列内容:

1、投标须知:对投标单位编报投标书的要求及应注意的问题。

2、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地址、内容、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工程特点、技术要求、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及可供施工单位使用的现场条件、供水、供电、道路等情况。

3、工程发包范围、方式、工程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

4、施工图纸、地质资料和设计说明。

5、工程量清单。

6、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及材料价格、差价结算方法及合同主要条款。

7、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8、投标起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地点。

9、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10、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支会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

11、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视工程投资大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核准发出后,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加附加条件,招标单位如变更或增加附加条件,应赔偿由此给投标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 标 底

第十二条 标底可由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编制或委托工程预算编制部门或具有编制资格的咨询、监理单位编制。严禁委托私人编制标底。

第十三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1、编制标底应以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施工方案措施,有关资料及工程量清单,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进行编制,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同时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的价格变动因素和包括不可预见费、措施费、包干费以及风险费。

2、招标单位要求优良工程的,应按工程总造价的适当比例商定后。计列优质优价费用。

3、编制单位应对标底保密和负责,不得同时接受投标单位的报价编制任务,每项工种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4、标底资料必须报市、县招标办公室审定,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参加审定标底的的人员必须保密,不得泄漏,凡未经审定的标底,不得开标,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5、实行议标的工程,其承包价格由承发包双方商议,报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审查。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四条 投标单位的权利:

1、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或施工企业联合体,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

2、根据自己的经状况和掌握的市场住处,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3、有权对要求优良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

4、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拒绝参与竞争。

第十五条 参加投标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应按照招标广告或招标通知规定的时间向招标单位提交投标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外省、市和省内其它地区建筑安装施工企业来昆参加投标的,还须持有云南省建设厅、昆明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核发的投标许可证或进昆许可证。

2、企业简况,企业性质,成立时间,现在人员,技术状况,装备水平,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等情况。

3、近三年来所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工程质量,现有主要施工任务一览表(在建工程及拟开工项目,剩余能力)。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的投标书应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遵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报价综合说明。

2、按照工程量清单编制的投标报价及主要材料用量,投标单位可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组成报价。

3、投标报价汇总表和工程总进度计划表,开工、竣工日期等。

4、施工组织设施和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措施。

5、承担该工种施工的主要负责人和技术人员,计划安排投入的主要技术力量和施工的机械设备等。

第十七条 投标书的要求

1、投标书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清楚,内容齐全,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鉴密封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送达招标单位,不得邮寄。在投标书报送截止日期后,不得提出更改投标书的实质内容。

2、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条件等建议义案,并作出相应标价和投标标书同时密封送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八条 开标由招单位邀请有关主管部门,经办的银行,标底编制单位的投标单位等参加,按分级管理权限,在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的监督下,由公证部门当众开标,启封投标书,公布各投标单位的报价,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最后公布标底,投标报价在审定标底价格 ±5%以内的,视为合理报价,如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均超过上下浮动范围时,应复审标底:标底有误的,调整标底;标底无误的,改为议标解决。

第十九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效

1、投标书未密封。

2、标书未按规定内容和要求填写,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前后矛盾,两个报价等。

3、投标书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鉴。

4、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代表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

5、投标书逾期送达。

第二十条 评标、定标由招标单位邀请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资单位、经办银行、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小组进行评标,同时确定评标原则。具体要求如下:

1、评标、定标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及评标原则进行评议,坚持平等、合理、公证的原则。

2、自开标(或开始议标)至定标,一般工程不得超过10天,大中型工程不得超过30天,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3、对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保证质量、安全等措施、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定,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一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由招标单位于 7天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和未中标通知,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昌起30日内,双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和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将合同附本或复印件报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备案。

对未中标单位,由招标单位收回招标文件、图纸资料,退还押金,并付给投标单位投标编制补偿费500元至2000元。

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可向招标单位按规定收取招标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报市以上物价主管部门核定。

关联法规:

第六章 处 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由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等处罚外,对具体责任方给予以下处罚:

1、应实行招标而不进行招标的工种,不得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强行开工的,除责令停工外,银行停止拨款,并按工程造价的0.5%对建设、施工双方处予罚款。同时停止施工企业三个月的投标权。

2、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单位单方改变中标单位,或中标单位拒绝鉴定合同的按中标价的1.5%赔偿对方损失。

3、招标单位不按规定招标,实行假招标,明招暗定,私拆投标书等不正当竞争争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予以罚款。

4、投标单位在投标中互相串通,哄抬或压标价,扰乱招标市场的,其中标无效,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予以罚款。

5、招标文件发出后,因招标单位原因使招标活动中止的由招标单位按控制造价0.5%―1%的比例赔偿投标单位的损失。

6、招标单位隐瞒工程真实情况(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材料、设备等)的,按批准概算的5%处予罚款。

7、招标单位、代理招标单位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按审定后级的标底价的1%处予罚款。

8、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视情节轻重,停止该单位六个月至一年投标权。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三条 违章处罚,按分级管理权限,由市、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监督实施。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市政府同意印发的昆政复(1989)68号文《昆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同明废止。

关联法规:

问:

技术标废标后,投标人不足三家,应怎么处理?

答:

唐广庆:该问题属于“有效标不足三家应重新招标的问题”。根据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请注意“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这句话中“不足三个”是指“有效标”,同时“有效标使得明显缺乏竞争”。如果“有效标不缺乏竞争”,就可以认为评标委员会不能否决全部投标。因为剩余一家或两家只要投标价格合理,招标人能够接受,仍应从中选择中标人。否则对这一家或两家合理投标是不公正的,因为他们的投标价格已经公开,重新投标时他们将处在不利的竞争地位。

昆明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解读 昆明市招投标监管网篇三

漳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实现公正、公平、合法竞争,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属政府投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国有企业或集体经济组织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在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 工程项目的施工、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经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抢险救灾、科研试验、保密等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是指包括基础、土建、水电、消防、市政及其他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装 修和园林绿化等全部工程的建筑安装活动。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为建设项目投资者,建设项目由政府投资 的,建设单位为该建设项目的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

第五条 漳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市的中型建设项目和芗城区、龙文区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 小型建设项目和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主管部门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管理实施由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其主要职责: ㈠审核招投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

㈡审批招标申请书、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审定标底; ㈢监督指导开标、评标、定标活动; ㈣调解所属范围的招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㈤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㈥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㈦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施工招 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经公证机关 依法公证。鼓励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在有形市场内进行。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单位。总承包单位中标后另行组织施工招标的,总承包单位为招标 单位。

招标单位组织招标活动应符合下列条件: ㈠具有法人资格或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社会组织; ㈡有相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㈢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㈣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㈤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单位,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代理招标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招标组织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施工招标资格证书,施工招标组织资格实行验审制度。

第十条 招标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 ㈡按有关规定程序组织施工招标活动;

㈢根据工程建设要求,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 ㈣按规定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㈤按评标定标办法和有关规定选择中标单位; ㈥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㈠工程概算已经批准;

㈡工程项目已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基建投资计划。㈢具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技术资料; ㈣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㈤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将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㈥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以及具备使用散装水泥的设施已经落实。并能满足合同工期进度的要求。㈦已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手续。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㈠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 开发布招标公告;

㈡邀请招标。经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招标单位向企业资质符合该工程要求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被 邀请参加施工投标的企业不得少于三家;

㈢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技术复杂、保密性强等特殊工程,经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 可以议标,议标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分为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招标投标、单位工程招标投标和技术专业工程招标投标。

禁止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进行肢解招标投标。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㈠确定招标组织,由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单位成立招 标机构;

㈡招标单位向市、县(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招标申请书,并经批准。

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 招标单位资质,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㈢按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㈣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㈤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㈥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及项目经理、施工员、预算员等的资格进行审查,选择投标单位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㈦召开招标会议,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 图纸、技术资料等,并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

㈧组织设计人员、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答疑,作出会议纪 要,形成书面材料分发投标单位; ㈨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㈩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十一)组织评标选定中标单位,报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审批;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第十五条 凡属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招标单位成立的 招标机构须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㈠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建筑面积、结构特征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工程地质情况、招标方式、施工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 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㈡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㈢工程量清单和主要的材料设备表;

㈣建设资金说明,外商投资项目须出具在本市注册的银行 资信证明,其他项目须出具开户银行资信证明; ㈤材料和设备供应方式; ㈥投标书的编制方式及依据; ㈦工程预付款的比例及支付方式;

㈧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㈨工程是否允许分包,允许哪些项目分包; ㈩工程工期;

(十一)评标、定标原则;

(十二)送达投标书的地点及截止时间;

(十三)投标、答疑、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 排;

(十四)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

(十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标文件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应报经招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日期七天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违反前款规定,造成投标单位损失的,招标单位应负赔偿 责任。

第十八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 少于十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二十天。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九条 凡持有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施工企业,均可依照本办法参加与本企业资质相符的施工 投标。

未在本市注册的外地和境外施工企业参加施工投标,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投标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㈠根据工程量和市场行情,自主确定投标报价;

㈡对要求优良等级的工程提出优质价格;

㈢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提出工期补偿;

㈣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招标公告发布后或收到投标邀请书后,拟参加投标的企业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㈠营业执照付本、资质等级证书和安全资质证书副本、项目经理、施工员证书、预算员证书、资信证明、外地和境外施工企业还须提供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进漳 注册 证;

㈡企业职工人数、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㈢企业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质量及其使用散装水泥

情况;

㈣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

表。

第二十二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应按规定交纳适量投标保证金,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及时退还

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投标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规定时间、方式向招标单位投送。

投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㈠综合说明书;

㈡工程量单价清单、各项独立费、总造价、优惠后总报

价;

㈢主要材料、设备价格;

㈣施工组织设计;

㈤项目经理及其主要技术管理人员;

㈥对拟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

㈦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的证书;

㈧投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投标文件应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人印鉴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密封后送出。送出的投标文件如发现有误或需补充,必须在投标截止前用正式函件更正或补

充。

第四章 标 底

第二十四条 标底是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造价的预测控制范围。建设单位可委托有资格机构编制标底。

第二十五条 编制标底应符合下列原则:

㈠一项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㈡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确定和编制标底;

㈢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和风险等因素组成;

㈣标底价格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

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㈤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还应包括施工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对工程质量和工期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增加相应费用。

标底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量、工程价格和主要材料的实际用量,并附有工程量计算书及工程预算书。

第二十六条 标底编制后,须报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或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单位审核。

经审核确定的标底,应当密封保存,不得泄露。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七条 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按照公平、、公正、合法竞争原则,根据投标企业所编制的工程报价、质量等级、施工工期、企业信誉和业绩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选定施工

企业。

第二十八条 招标单位应当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开标会议,在开标时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主要内容和标底。

评标、定标办法、投标书及补充函件、标底,经当众

宣布后,不得更改。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标书即告作废:

㈠投标书未密封;

㈡投标书未按规定填写或字迹模糊不清;

㈢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签字或未加盖法

人印鉴。

㈣投标书逾期送达;

㈤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

会议。

第三十条 开标后,应召开评标会议。由评标至定标的时间,小型工程不得超过1日,大中型工程不得超过3日。

第三十一条 评标小组负责评标。

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建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以及受聘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第三十二条 评标小组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单位推荐中标优选方案。招标单位根据优选方案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三条 招标单位也可根据投标单位所编制的工程造价,质量等级、施工工期、企业信誉、施工组织、优惠条件等进行量化评分,得分多者为中标单位。

第三十四条 在确定中标单位前,评标小组成员不得透露,属于审查、澄清、评价、比较投标单位的有关情节、资料及推荐建议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三天内书面上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批并通知中标单位和落标单位,收回落标单位的招标文件和技术资料、图纸,退还

保证押金。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于定标后七天内按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制定的统一格式合同文本,签订施

工合同。

第三十七条 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由建设单位向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中标单位可按专业将工程分包给经建设单位认可的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中标单位应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对中标单位负责。禁止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原分包单位负责。

禁止中标单位和分包单位转包工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制订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或补充办法,报市人

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第四十条 涉外工程要求招标投标的,参照本办法规定

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漳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解读 昆明市招投标监管网篇四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程序

一、招标文件备案

(一)经办人收到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后,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审查,发现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时,责成招标人改正;

(二)审查合格后,经办人签字,加盖备案章。

工作内容:对招标文件所有条款进行检查,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立即责成招标人改正。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责任部门:市招标办一科、二科

责任岗位:招投标监督员

联系电话: 办事地点:

二、对开标、评标过程的旁站监督

监管人员进入现场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旁站监督,以保证开标评标活动规范进行。如发现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或不可预见的问题,立即制止和处理。

工作时限:开标、评标全过程进行。

责任部门:市招标办一科、二科

责任岗位:招投标监督员

联系电话: 办事地点:

三、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一)经办人受理签字;

(二)部门负责人签字;

(三)办领导签字备案。

工作内容:审查企业提交的下列资料:

(一)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须附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工作时限:符合条件,当即办理。

责任部门:市招标办一科、二科

责任岗位:招投标监督员

联系电话: 办事地点:

四、合同备案管理

合同管理分为备案管理和跟踪回访。

(一)备案管理: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工程发包与承包合同后,送市招标办二科备案;

(二)跟踪回访:合同实施过程中,市招标办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回访。

工作时限:

(一)备案管理:无违反《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条款的,当即办理;

(二)跟踪回访:不定期地到施工现场进行回访检查。

工作内容:

(一)审查合同主要条款的合法性和公正公平性;

(二)发现不公正不合法条款,责成甲乙双方更正。

责任部门:市招标办二科

责任岗位:招投标监督员

联系电话:

办事地点:

昆明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解读 昆明市招投标监管网篇五

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竞选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云建设〔2004〕373号

各州、市、县建委(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筑法》(国务院令第91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及《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云建设〔2004〕273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云南省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竞选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之省建设厅勘察设计处。

附件:《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竞选指导意见(试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 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竞选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水平,优化建筑设计方案,美化城市环境,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的平等竞争,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云南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竞选是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的勘察、设计及其总图布置、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装饰装修所进行的方案竞选。

第三条 凡云南省行政区城内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单项勘察、设计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20万元以上的应依照本指导意见实行方案竞选。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竞选实行分级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及省级计划部门立项的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竞选的监督管理。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计划部门立项的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竞选的监督管理。各地、州、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勘察设计方案竞选监督管理权限由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制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本省境内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竞选实行备案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竞选备案管理工作。依照本办法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竞选的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立项批准后持立项批准机关的批复文件及项目的竞选任务书,到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登记备案表(见附件)。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上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竞选任务书,建设单位应在接到核准的竞选任务书后方可实施方案竞选工作。

第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竞选由建设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或其他方式发布竞选公告或者由建设单位直接向有承担该项工程勘察、设计能力的三个及以上勘察设计单位发出方案竞选邀请书。

第七条 实行方案竞选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过审批机关批复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有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项目建设地点、规划控制条件、设计要点和用地红线图;

(三)有符合要求的地形图。建设场地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初勘资料或有参考价值的建设场地附近工程地质详勘资料。水、电、燃气、供热、环保、通讯、市政道路和交通等方面的基础资料(勘察方案竞选除外):

(四)勘察设计要求说明书。第八条 勘察、设计方案竞选任务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竞选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勘察范围)等。其内容应包括: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文件的复印件;

(三)项目说明书;

(四)提供勘察、设计基础资料的内容、方式和期限;

(五)踏勘现场、竞选任务书答疑的时间、地点;

(六)竞选截止时间和评定时间;

(七)竞选文件编制要求及竞选评定原则;

(八)对符合竞选任务书要求的未中选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及补偿标准;

(九)合同的主要条件和要求;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享有下列权力:

(一)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方案竞选活动;

(二)确定参加竞选的单位,主持评选工作。第十条 建设单位作为竞选活动的组织者,应在竞选评定之前,查验参加竞选人的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营业执照、法人证明文件或授权证明文件。第十一条 竞选任务书一经发出,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应在竞选截止日期7日前书面通知所有参加竞选的单位。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发出竞选任务书至竞选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20天。

第十三条 参加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竞选的竞选人应按照竞选任务书及《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03]84号)及《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实施细则》(云建设[2003]575号)的要求编制竞选文件。竞选文件的勘察设计收费报价,必须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及《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云计价格[2002]164号)。

第十四条 竞选文件应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执业人员签章后,加盖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和单位公章、出图专用章后,在规定的日期内密封送达组织竞选单位。如果发现原竞选文件有误,需在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原则以原文件为准。达不到上述要求的竞选文件作废。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的竞选应在竞选任务书确定的竞选截止时间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竞选。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邀请参加竞选单位以外的有关单位专家及建设、规划、消防等管理部门人员召开评定会议,在建设单位纪检监察人员的监督下,当众宣布评定办法,启封各参加竞选单位的竞选文件和补充文件,公布其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参加竞选的竞选文件宣布作废:

(一)未经密封。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辩认不清以及被评委会认为文件有编制技术错误者;

(三)逾期送达。

第十八条 评定小组由竞选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一般为5?11人,单数。其中技术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竞选单位或者与竞选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定小组。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方案的评定一般按照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定小组应当在符合城市规划、抗震、消防、节能、环保的前提下,按照竞选任务书确定的评定标准和办法,结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上阶段设计批复文件,对竞选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经济、技术、功能和特色等进行综合评定,确定符合竞选任务书要求的最优勘察设计方案。

竞选任务书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办法,不得作为评定的依据。

第二十条 评定小组可以要求竞选人对其技术文件进行必要的说明或介绍,但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也不得明确指出其竞选文件的正误。

第二十一条 评定小组完成评定后,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评定报告,推荐合格的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 评定小组推荐的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一般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作为合同签定人。若排名第一的候选人放弃合同,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建设单位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候选人作为合同签定人;排名第二的候选人因上述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建设单位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候选人作为合同签定人。建设单位和中选人应当自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竞选任务书和中选人订立书面合同。

中选人履行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实施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竞选,对符合竞选任务书要求及《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03]84号)要求的未中选的单位,应付给未中选单位补偿费。一般补偿金额不应低于该项目勘察费或设计费的5%?10%。

第二十四条 中选单位使用未中选单位的方案成果时,须征得未中选单位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在完成方案竞选程序后,15日内确定中选单位,并发出中选通知书,同时告知所有未中选单位。建设单位应在告知未中选单位7日内向其退还竞选文件及有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方案竞选:

(一)在竞选截止时间前提交竞选文件的竞选人少于三人,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二)所有竞选文件被评定小组否决的。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方案竞选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确定合同签定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勘察设计方案竞选情况的书面报告及登记备案表。

书面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竞选项目基本情况;

(二)竞选人情况;

(三)评定小组成员名单;

(四)竞选情况;

(五)评定标准和方法;

(六)评定小组推荐的经排序的候选人名单;

(七)评定结果;

(八)未确定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作为合同签定人的原因;

(九)其它需要说明的原因。

第二十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勘察设计管理机构应会同规划、计划、消防等部门,共同监督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的竞选活动,提高城市建筑的规划、设计水平。

第二十九条 对依本规定应实行勘察设计方案竞选而未竞选的建设工程项目,各地规划、设计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建设单位未持核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竞选登记备案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在其勘察设计方案竞选情况书面报告上盖章同意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其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第三十条 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办法,负有告知建设单位建设项目须进行勘察、设计方案竞选的义务。第三十一条 各级主管部门,不应干预正常的竞选活动和否定按程序评出的中选方案。应加强检查国家和地方建设方针、政策、规划和规定的落实情况,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项目隶属关系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一)应组织方案竞选的工作而未组织者;

(二)组织竞选单位隐瞒工程真实情况(如建设规模,设计条件等);

(三)因组织方案竞选单位责任,在开选前造成竞选文件泄露者;

(四)在中选方案确定后,建设单位另择勘察设计单位重做方案,或未经原中选单位同意对中选方案作重大修改者;

(五)参与方案竞选活动各方借故收受回扣者;

(六)参加竞选单位在竞选中有意串通恶意压价或抬价,扰乱秩序者。

第三十二条 组织竞选单位擅自改变发出的竞选文件内容,或由于组织竞选单位的原因而中止的竞选或竞选活动失败,应赔偿参加竞选单位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实施之前有关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竞选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附件: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竞选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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