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局行政执法情况汇报(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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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行政执法情况汇报(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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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行政执法情况汇报篇一

根据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和评议考核制”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规定,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以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明确行政执法的岗位职权、责任,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把我局的行政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为我市的水利事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目的

为切实保障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行执法责任和评议考核制度,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心,将我局的行政执法职能落实到具体站室、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建立以局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人,各职能站室、机构、岗位的职、权、责清晰的执法责任体系和全方位的监督机制及奖惩分明的考核制度,做到职权法定、责任落实、行为规范、程序公开、监督有力,确保法律规范正确、合法、及时、有效地实施。

三、基本原则

以水法律法规为依据,明确职能站室、机构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以规范执法行为,实现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为目标,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水法律法规规范全面、正确、及时、有效地实施和水利宣传舆论导向正确,保障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水利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四、执法主体与职能站室、机构的关系

靖江市水利局是靖江市水行政执法责任主体。主体各内设机构及下属机构实行分工负责制。内设机构对主体负责;下属机构受主体委托执法,对主体负责。主体对外承担责任。

第一章

第一节 靖江市水利局职责和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规范,靖江市水利局在以下领域履行职责:

(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定全市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监督;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

(三)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监督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四)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五)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促裁部门间和乡(镇)办间的水事纠纷。

(六)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和监督管理;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协调防洪保安资金和水利建设基金的征集管理。

(七)编制、审查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重要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监督国家和部、省颁发的水利行业技术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规范的实施。

(八)组织、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负责我市涉水建设项目审查、审批和河道采砂管理;组织、指导江河、湖泊、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指导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乡镇供水以及农村人畜饮水工作。

(十)指导水利行业的水电管理;组织协调农村水电电气化建设工作。

(十一)组织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防治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负责征收水保规费;归口管理农村“四荒”资源的开发治理。

(十二)负责水利方面的科技和涉外工作;指导全市水利队伍建设。

(十三)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抗旱工作;组织市内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负责全市防汛指挥系统及水利信息化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十五)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各站室主要工作职能和执法范围

(一)行政服务科

主管全市水利行业政策、法规、体制改革和水利执法工作;负责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负责全市或协调跨县市和部门间的水事纠纷;主管全市节约用水和城市供水水源规划工作;组织全区水资源调查评价。全同有关部门制订跨县、区的水量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行政服务科为市水利局法制工作机构,是管理水利法制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法律法规,管理全市河道采砂,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跨县市间水事纠纷。具体负责执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细则》、《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

(二)水政监察大队 依据水法规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执行水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执法活动。水政监察大队为市水利局直属执法机构,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执法范围内的水事违法行为监察和执法工作。具体负责执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江苏省水政监察规定》等。

(二)水利管理站

对全市已建水利水电工程的江河湖库等水域、岸线的行业管理;组织指导水工程注册登记、安全鉴定工作;指导水工程安全管理和维修养护;指导水利经济开发和水利综合经营;实施水利工程管理制度改革;指导机电排灌工程的建设和维修工作;指导乡镇水管站、水工程管理单位工作;承办机电、水利经济、统计报表工作。

(三)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抗旱工作;组织市内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负责全市防汛指挥系统及水利信息化工作。具体负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

第二章 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1、长江河道堤防占用许可审批

(一)办理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二)办理部门:行政服务科

(三)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及依据文件;

3、防洪评价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4、工程可行性报告;

5、有关环评材料;

6、占用协议书。所有材料报长委8份,报省批6份,报泰州4份,报本市2份。其中:5000t级码头(含5000t)以上或占用滩地搞涉水工程由长委审批,5000t级以下码头由省水利厅审批。

2、县级河道堤防占用许可审批

(一)办理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二)办理部门:行政服务科

(三)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对河道防洪及河势进行分析;

3、占用工程设计图和平面布置图;

4、河道段面图;

5、所在开发区、镇、村签署意见

(所有材料一式3份)

3、取水许可

(一)办理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条;③《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二)办理部门:行政服务科

(三)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建设项目和设计任务书的简要说明;

3、水资源评价报告(含专家评审意见);

4、第三者承诺书;

5、取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所有材料报长委8份,报省6份,报泰州4份,报本市2份)。说明:日取水量在2万方以上报省厅批准,10万方以上报长委批准。

4、河道采砂、取土批准

(一)办理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办理部门:行政服务科

(三)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按规定填写的《河道采砂、取土申请书》;

2、河道采砂、取土申请所依据的有关文件,即采砂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其中河道采砂为上报件,取土审批由靖江审批,10万吨以上由长委审批,10万吨以下由省厅审批);

3、河道采砂、取土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承诺书或其他文件。

5、涉水工程建设核准

(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二)办理部门:行政服务科。

(三)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工程规模;

3、设方案;

4、立项批复(所有材料一式三份)。

6、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五条。

(二)办理部门:行政服务科。

(三)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占用申请(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地点河道名称;占用灌排工程设施的,占用的地点、范围);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对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设施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补救措施,替代工程应附具有资质单位编制并经靖江市水利局组织审查的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附具经法定机构评估,并经靖江市水利局、财政局、物价局审定补偿方案;

4、涉及取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申请书。

7、河道排污口设置审批

(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二)办理部门:行政服务科。

(三)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书;

2、水污染排放明细表;

3、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4、环境评价报告;

5、排放口所在地平面图

8、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一)办理依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二)办理部门:行政服务科。

(三)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书;

2、建设项目概况;

3、取水水源认证;

4、节水措施;

5、退(排)水情况对环境影响分析;

6、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

7、专家评审意见(所有材料报靖江2份、报泰州4份、报省6份、报国家8份)

9、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一)办理依据:①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②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三条。

(二)办理部门:行政服务科。

(三)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书;

2、工程设计图;

3、工程平面图;

4、工程批复或立项文件(所有材料一式3份)

10、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一)办理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二)办理部门:行政服务科。

(三)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书;

2、项目可行性报告;

3、项目平面布置图;

4、有关依据性文件(所有材料报靖江3份、报泰州6份、报省9份、报国家12份)

第三章 行政处罚工作程序

一、立案

1、审查立案材料;

2、符合立案条件的在七日内填报《立案审批表》;

3、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七日内告知检举(举报)或批办机关(或领导)不予立案的理由;

4、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按管辖权移交,并填制《案件移交书》。

二、调查取证

1、根据需要,制作、送达《接受处理通知书》;

2、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听材料、证人证言等法律文书;

3、扣押违法物品、收集证据、开具《物品暂扣、封存清单》。

三、责令改正、撤案

1、违法行为轻微,可不予处罚的,制作、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2、经查当事人行为不违法的,制作报批《撤案报告》;

四、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较重的。

1、告知

(1)被查实的违法事实;

(2)拟作出的处罚意见和处罚的理由及依据;

(3)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2、当场处罚

(1)制作、宣读《当场处罚认定书》;

(2)由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收的,依法留置送达。

五、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较重的。

1、制作、报批《调查终结报告》

2、告知

(1)依《调查终结报告》量罚建议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当事人被查实的违法事实、拟对其作出的处罚意见和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3)接受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提出维持或变更原作出的处罚意见;

(4)对停止整顿、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对非法经营性的组织罚款2万元以上或个人2万元以上,对经营性的罚款5万元以上)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将案卷及有关材料转法制机构。

3、处理决定的送达

(1)根据行政机关审批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2)在决定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并宣读《行政处罚决定书》;

(3)由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收的,依法留置送达。

(4)无法直接送达的邮寄送达。

六、执行

1、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2、罚款数额在50元以下或法律法规可以当场(直接)收缴的,当场(直接)执行,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并在二日内缴指定银行。异地执行的应在返回行政机关所在地之日起,二日内缴指定银行。

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当事人在时效内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结案

1、制作报批《结案(备案)报告表》;

2、整理案卷、归档。

第四章 执法责任制度

一、组织领导、协调制度

市水利局设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纪检书记任副组长,各执法机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水利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协调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计划、方案和措施,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二)管理、协调行政执法责任投影实施过程 存在的问题;

(三)组织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工作;

(四)指导、监督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执法责任制工作。

二、法制学习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一)全员培训制度。局每年要组织全局人员培训,请有关领导、专家和有实践工作经验的同志授课。

(二)法律学习日制度。各执法站室和下属单位要定期组织本部门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具体时间由站室安排。

(三)执法人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培训对象包括全市水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内容主要有水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四)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的培训。国家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利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以后,要在两个月内对全体执法人员普遍培训一次。

三、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一)备案审查制度

市人大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应报市局备案。市局如发现其与效力、等级高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应向有关部门提出修正建议。

(二)清理制度

我局每三年对本局起草的文件进行一次清理,本局制定的文件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正的修正。

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水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示。现场执法机构行使执法权必须由法律法规授权或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委托的组织,不能对外行使执法权。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组织实施执法行为,必须严格审定被委托单位的资格,按照规定办理委托手续,明确委托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被委托的组织必须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委托范围内实施执法行为。

2、水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身份公示。水行政执法人员到现场执法时必须两人以上,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行政执法依据公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影响当事人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预先告知其执法依据,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水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公示。执法责任要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完善执法约束机制,实行“首问责任人”制度。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及时办理或答复,需要请示的问题要及时请示;对不属于本站室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负责将来人领到具体承办的站室。

5、水行政执法程序公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执法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各执法站室和局属执法单位要完善本部门的执法程序,并张贴上墙,方便当事人查阅;现场执法时,要向当事人解释有关执法程序。

6、行政救济方法公示。执法部门做出行政处罚、限期整改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在有关文书上写明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具体期限和复议机关,对下级执法部门的错误行政行为,要责令及时改正。

7、行政执法监督举报电话公示。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公开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监督举报电话。

五、重大执法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事项应视为重大执法事项,各有关执法机构应将有关材料及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或由分管局长召集有关人员集体研究决定。

1、取缔许可证照或罚款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

2、重大行政审批事项重大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

3、重大水事纠纷案件;

4、重大复议、诉讼、赔偿案件;

5、其他重要事项。

六、调查与处罚决定分离制度

水政监察大队负责执法活动中的日常监察工作和案件的调查工作,除行使一定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外,对其他案件的处罚,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可提出处罚建议,由行政服务科审核,提出行政处罚决定意见书,最后报局领导审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罚缴分离制度

1、罚缴分离程序

行政处罚的罚款,一般不准当场收缴,应由当事人自行到指定银行的罚款专户缴纳,经执法人员核对后报单位领导审核;

确需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必须在2日内将收缴的罚款解缴银行罚款专户。

2、罚款管理

具体执行部门和局财务部门应相互协调,确保行政处罚的罚款及时准确入帐,并定期将行政处罚罚款的情况报局领导。

有下列行为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执法人员逾期未上缴当场处罚罚款的;

(2)执法人员隐瞒行政处罚罚款入帐情况的;

(3)执法部门私设帐户、截留、坐支、私分行政处罚罚款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的行为。

八、首问责任人制度

“首问责任人”是指外来人员来本局办事时的第一接触人。首问责任人要做到:

(一)热情接待,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能办理的要按规定及时办理;

(二)不能马上办理的要做好解释,并及时请示有关领导;

(三)对属于其他站室职责范围的事,要将来人带到有关站室;

(四)对因不负责任而使问题未能及时解决的,来人有意见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首问责任人”责任。

九、行政执法承诺制度

为有效地强化服务功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树立水利部门的良好形象,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特作如下社会服务承诺:

1、服务防汛抗旱

做好全市防汛抗旱和农村水利建设指导工作。搞好水资源调度,及时准确地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城区居民生活供水源水质监测,并利用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

2、强化工程管理

在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中,依法推行项目“四制”:项目法人制、工程投标招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工程合同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质量合格率确保100%。

3、推行政务公开

对长江河道堤防占用许可审批、县级河道堤防占用许可审批、取水许可、河道采砂、取土批准、涉水工程建设核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河道排污口设置审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水利工程开工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等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四公开”:办事依法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标准公开、办事结果公开。

4、提高办事效率

实行限期办理“四针对”:针对资料手续齐全、符合办理规定的事情,当时能办理的立即办理;针对当时不能办理的事情,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之内给予办理;针对资料手续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尚不能受理的事情,一次性讲清所需材料、应办手续和有关要求;针对法律政策规定不能办理的事情,要说明原因,解释清楚,严禁推施扯皮、拖延办理或压住不办。

5、规范收费程序

对政策法律规定的收费实行“四公开”:收费的范围、项目、标准、依据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实行一个窗口办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征收有关水利规费,做到收费许可证齐全。

6、坚持文明执法

凡涉及规费征收、水政执法事项由市水政监察大队统一受理。加强水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实行文明执法“四要求”:证件齐全,举止规范,语言文明,公正执法。认真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对市民举报案件,2小时内到场调查取证,24小时内回应或作出结论。水事违法举报电话:89183213。

7、提供热情报务

全体工作人同挂牌上岗,廉洁勤政,秉公办事,规范行为,优质服务,实行“六个一”制度:进门一张笑脸,让出一个座位,端上一杯热茶,明确一个答复,承诺一个时限,出门一声再见。

8、抓好廉洁自律

严格执行“四不准”:不准刁难办事单位和个人;不准超越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收费和罚款;不准徇私舞弊,损公肥私和索、拿、卡、要;不准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宴请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9、严格落实责任

严格执行“四项制度”:首问负责制,岗位目标责任制,评议考核制,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10、确保督查有力

经查实,对违犯上述承诺的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公开检查、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调离岗位和纪律处分。市水利局设立服务承诺制举报电话,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电话:89180428。

十、行政复议制度

(一)复议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设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或不作为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二)复议机构

市局行政复议委员会为行政复议决定机构,行政服务科为具体承办科室。

(三)复议受理程序

1、申请人以电话、信访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服务科自接到复议申请后7日内约见当事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

2、当事人书面申请复议的,行政服务科自接到书面申请后5日内审查是否受理,并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3、对不属于我局复议范围的复议申请,行政服务科自接到复议申请后7日内转送至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4、行政服务科决定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上述材料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出有关证据材料。

(四)复议审查

1、行政服务科进行复议审查以书面为主;

2、审查内容主要为被申请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依据、具体行为的合法与适当、证据的合法与完备;

3、行政服务科在审查复议案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4、行政复议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五)复议决定

行政服务科在审查复议案件后,提出复议意见并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经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审查后,报局长审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

(六)相关文书送达、归档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文书送达、归档工作由行政服务科具体负责。

(七)有关责任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工作人员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行政处罚备案和监督检查制度

(一)行政处罚备案

1、水政监察大队在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当场行政处罚案件情况汇总报局领导,并通报局有关站室;

2、对作出罚款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及影响较大或具有典型作用的行政处罚案件,于作出处罚决定10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材料的复印件报市政府法制机构。

(二)行政处罚监督检查

1、随机检查

我局根据执法情况、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或从上报的备案材料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随机抽查,专题检查行政执法情况。

2、专案督办

对重大执法活动或案件,我局法制机构予以专门督促办理。

(三)情况通报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通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市政府法制机构。

十二、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水行政执法的制约和监督机制,提高办案质量,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错案或执法过错的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一)设立水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纪检书记任副组长,有关站室负责人为成员。

(二)水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错案或执法过错,应追究责任:

1、超越法定权限的;

2、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

5、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6、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

8、执法方法不妥并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法行为的。

(三)水行政执法中错案或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认定:

1、因承办人的故意或过失,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承办经过批准后,由批准人承担责任。

3、因鉴定、勘验、记录错误的,由鉴定人、勘验人、记录人承担责任。

4、集体研究决定的,由主持人和坚持错误意见的人承担责任。

5、单位负责人指使或者授意承办人违法办案的,由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四)任用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进行执法所造成错案或执执法过错的,在追究承办人责任的同时,追究用人失职者的责任。

(五)对错案或执法过错责任承担人的处理:

1、批评教育;

2、书面检查;

3、大会检讨;

4、通报批评;

5、行政处分;

6、调离执法岗位;

7、赔偿损失;

8、辞退;

9、刑事责任;

10、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处分。

(六)追究错案和执法过错应当根据产生错误的原因、性质、程度、后果及责任人的认错态度决定免予或者适用上条所列处分。

(七)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在单位对当事人赔偿损失后,应责成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八)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追究责任:

1、执法实践中难以认定的疑难案件;

2、定案后出现新证据,使原认定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

3、错误的处理决定于执行前自行发现并积极纠正的。

(九)错案或执法过错责任人主动承认并纠正错误的,可以减轻处理。

(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严从重处理:

1、徇私枉法、索贿受贿、吃拿卡要的;

2、对造成的错案或执法过错故意不报的;

3、坚持错误不改或者阻碍对其错误追究的;

4、一年内发生错案或执法过错2次以上的;

5、因错案或执法过错引起集体申诉、上访及其他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6、其他依法应当从严从重处理的。

(十一)法律、法规对错案或执法过错人有明确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十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错案或执法过错案件:

1、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判决水行政主管部门败诉的;

2、经行政复议,原处理决定被改变或者撤消的;

3、经查实的群众检举、控告和申诉;

4、其它。

(十三)追究错案或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应当自调查之日起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如有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十四)对错案或执法过错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10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本人。错案或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或提出申诉。复查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十五)追究错案或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工作,由责任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的法制和人事机构负责;需要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建立内部评查制度,每季度末对办结的案件进行一次评查,年底进行总评查。

(十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错案或执法过错的追究情况,应及时报告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

十三、水行政国家赔偿制度

(一)水行政机关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2、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

4、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务、摊牌费用的。

(二)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水行政执法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则水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在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有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赔偿请求人递交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给予赔偿。具体赔偿方式是: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我区上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应当支付医疗费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应支付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应返还财产或按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十四、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

靖江市水利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工作由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组长:刘放;副组长:祈为民、朱建平、黄翠凤、盛兴灿、罗平;成员:戴靖乾、高伟忠、陈金富、贾雪梅、刘炳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行政服务科。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考核评议的具体工作。

水利局行政执法情况汇报篇二

广陵区农业水利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林法律、法规、规章在本行政区域内正确实施,根据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扬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标准》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单位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进行的活动,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执法监督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对所属各基层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状况的评议考核。

第四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与机关岗位目标考核相结合,与加强法制工作、促进依法行政相结合。

第五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为:

(一)行政执法单位领导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视情况;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实施情况;

(三)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

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和依法行政的情况;

(四)行政措施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

(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情况;

(六)法制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七)对因违法执法、造成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的错案责任人追究情况;

(八)法制宣传、培训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第六条各行政执法单位重视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带头学法,依法行使职权;定期研究,经常检查,及时解决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配备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保证其工作条件,发挥其职能作用。

第七条各行政执法单位必须实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制定逐年实施方案,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责任,建立相关制度,认真组织实施,依法追究违法执法行为。

第八条各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职权时,应当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第九条制定规范文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规定,按规定移送法制机构审核把关。

第十条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明确行政复议机构人员,按规定时间报送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和重大行政

处罚决定备案,依法办理行政赔偿事务。

第十一条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为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组织开展新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新上岗人员必须参加县政府法制部门或上级部门组织的法律基础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第十二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状况组织评议,考核结果分四个档次,并向社会公开:

(一)优秀:考评总分在90分以上的;

(二)合格:考评总分在89分以下、70分以上的;

(三)基本合格:考评总分在69分以下、60分以上的;

(四)不合格:考评总分在59分以下的。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纳入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经过考评,对行政执法工作优秀的行政执法单位和作出显著成绩的行政执法人员将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对考评不合格的行政执法单位和个人,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违法执法造成重大损失及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农林行政执法违法责任和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予以追究。

第十五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行政执

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评议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定期检查、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平时根据需要可抽查部门执法单位进行单项检查,也可直接对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个案督查。各行政执法部门每半年按本办法的规定组织一次自查,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每年组织一次全面检查考核。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台帐、调阅案卷、走访行政管理相对人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评议考核内容共4项,满分为100分,对未达到所列标准的,酌情扣分,直到扣完为止(评议考核百分表详见附表)。

第十七条依法行政工作先进集体实行申报检查考评制。各行政执法单位径自查达到优秀的,可申报参评先进集体;未申报的,只检查考核,不参加先进集体的评选。

第十八条依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由基层各行政执法单位根据自查和评议考核情况推荐的名额择优上报,由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核定。

水利局行政执法情况汇报篇三

市水利局2006年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按照《xx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行依法行政五年规划》(xx府发〔2005〕13号)、《xx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2006工作安排》、《xx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6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目标和单项目标的通知》、《xx市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精神,现将我局2006年

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情况报告于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执法责任

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我局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工作,把它纳入好范文版权所有了重要议程。一是完善了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今年初,我局相继健全完善了《关于印发等九项水行政执法制度的通知》,印发了《关于2006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xx水发〔2006〕号),对我市水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监察人员岗位责任制、支队工作职责、培训制度、执法统计工作和错案责任追究办法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二是加强行政执法机构建设。调整充实了水政水资源科人员,强化了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及行政复议工作。三是落实执法责任。我局将执法职责分解到相关科室,落实到人员,并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内容。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做到了职责到位、责任明确,有力地推动了全市水行政执法工作开展,促进了廉洁勤政、公正执法,为依法行政、依法治水奠定了基础。

二、规范执法文书,确保程序合法

我局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每个业务科室都有执法职责。规范文件的制定,办案程序的规范尤其重要。因此,我局规定,制发规范性文件统一由水政水资源科负责把关,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发的文件,都要经水政水资源科审查,以确保所发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杜绝了不规范的文件出台。在整个执法文书的制作、收集、整理、备案、归档过程中,我们始终按照《四川省执法文书式样》格式操作,坚持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化,调查、取证程序化,备案、归档明细化。

三、严格执法程序,准确公正办案

在具体行政行为当中,市水利局主要是监督检查,对于各类水事案件的调查、取证、处理,绝大多数是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为保证执法程序合法,准确公正办案,10月底市水利局举办了水法培训班,全面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的业务素质。今年还开展了渔业法执法检查,并就新《水法》贯彻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专题汇报。通过培训和检查指导,全市水政监察人员做到了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准确公正办案。今年,全市水事案件的查处未出现错案或败诉案件。据统计,全市共发生水事违法案件26件(其中河道管理8件、水工程管理10件、水资源管理4件、水土保持案4件)、水事纠纷30起,都做到了依法处理,保证了水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

四、建立层级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

全市水利系统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强化监督检查。首先是局长与各科室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与执法责任人签订了责任书,并与考核挂钩。其次是坚持执法人员必须持证执法。第三是确定局长、副局长和水政水资源科人员为全市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员,对全市涉水案件实施监督检查。第四是明确行政执法赔偿范围和责任,规定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处理办法,从而保证了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五、积极开展规范化建设,促进执法责任制的落实

按照《四川省水政监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川府发〔1997〕11号)、《xx市优化环境警戒制度》要求,我们积极开展了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水利部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要求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都必须建立一支执法队伍专职化、执法管理目标化、执法行为合法化、执法文书标准化、执法统计规范化、执法装备系列化、学习培训制度化、检查监督经常化的水政执法队伍。按照这个目标,我们切实加强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

六、健全行政复议机构,提高执法透明度好范文版权所有

市水利局成立了由局长任主任委员、分管局长和有执法职能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复议委员会,水政水资源科为办事机构,承办全市水行政复议案件以及执法投诉。同时,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加强了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经市审改办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保留了39项行政许可。我们随即将行政许可逐一落实到了相关科室站,并将所有水行政许可事项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一年来,作为水行政执法部门,我们始终坚持依法行政,坚持严格执法和热情服务,注重把各项水利建设管理纳入法制轨道,严格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执法队伍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开展了水行政执法队伍教育管理专项活动,坚持做到公务活动“十不准”,依法严厉查处各类水事违法案件,推动了取水许可、水土保持“三同时”、采砂许可、水产捕捞许可等制度的贯彻落实,对涉及水事违

法行为坚决查处,优化了水行政执法环境,促进了水利事业健康发展。

水利局行政执法情况汇报篇四

嘉鱼县水利局行政执法过错

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加强水行政执法工作,严格依法行政,强化执法责任管理,提高执法质量,预防和减少错案发生,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错案范围

本办法所称错案是指水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在办理水行政案件中,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案件主要事实失实,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导致错误处罚等问题的案件,主要是:

(一)应依法立案而不立案,导致违法人员逃脱处罚的;

(二)为当事人员通风报信,泄露案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包庇违法人员隐匿销毁证据的;

(四)仗权枉法 挟嫌报复的。权钱交易。致使违法人员逃脱处罚或使不应受到处罚的受到追究和处罚;

(五)收集证据不真实致使案件主要违法事实失实的;

(六)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定性不准的;

(七)滥用职权或越权办案的;

(八)违反法定程序,严重影响公民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九)由于办案人员、审核人员批准人员的主观故意造成行政诉讼败诉的;

(十)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二条 错案确认

以上款错案范围之一的属错案。本办法要追究的错案确认机关为:本级水行政机关、上级水行政机关、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司法机关,错案确认以文字材料为准。

第三条 错案责任

(一)办案人员不认真仔细地调查研究取证而造成违法事实失实,或以故意制造虚假事实,导致审核人员失误的,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

(二)案件审核人员对办案中的差错本应发现而未发现,本应纠正而未纠正,除追究办案人员责任,还应追究审核人员的责任;

(三)在办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由于批准人的过错造成案件失效,有关责任人逃脱处罚或出现差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四)因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案件处理不当,不追究其责任;

(五)确有证明办案人员审核人员批准人员无法判断事实虚假或事实变化,导致决策差错的,来追究其个人责任;

(六)不依法履行法定责任而造成后果的,应追究其个人责任,但确有证明因执法人员责任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后果的不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四条 错案责任追究

错案责任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视情节轻重可同时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一)办案责任人在一年内造成一件错案的,扣发其年终目标奖,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或给予行政警告,一年造成两件以上错案的,扣发责任人当年全部奖金,收回其执法证件,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调离岗位的处分,并取消责任机构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二)办案责任人为违法人员通风报信、泄露案情参与或授意他人作伪证的,对纠正其违法行为(错案)的决定拒不执行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因错案给当时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按照《国家赔偿法》需要由行政机关给予赔偿的,扣除责任人员年工资的10%-20%,作为赔偿费用的基本部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办案人员玩忽职守,挟持报复,滥用职权受贿索贿涂改和消毁证据等造成严重错案的,以及触犯刑法而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第五条 错案追究时效

(一)在本制度颁发施行后发生的错案,按本制度追究责任。

(二)错案发生时间以错案确认机关的行文时间为准。

(三)错案追究不受法律追究时效限制。第六条 错案责任追究的组织及规定

(一)县水行政机关领导全县水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

(二)发现错案应追究责任时,由水政水资源机构提出意见报请水行政机关研究处理,并由同级纪检等机构监督执行。

(三)对作出的追究处理决定,有关单位不执行或变相不执行,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作出的追究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的30日内申请同级水行政机关复查或向上级水行政机关申诉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在复查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执行。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县级水行政机关执法单位或其执法人员。

(二)本办法由县水利局水政水资源机构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水利局行政执法情况汇报篇五

平陆县水利水保局行政执法情况

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平陆县水利水保局 性 质:行政机关 法 人:赵正平

地 点:古虞路南一号 电 话:0359-3522119 执法股室:水资办、水保监督站、河道管理站、水政股 执法人员:

水 资 办:任亚平穆云峰 程若瑞 冯宁朝 水保监督站:赵庆奎 李忠义 裴增业 吕彦杰

陈晓龙

河道管理站:李尚荣 宋典熬 杨继康

水 政 股:张车平

执法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职责权限

职责权限

(一)负责全县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水行政规费征收工作,负责全县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乡(镇)水事纠纷,指导全县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指导全县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县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二)负责全县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拟定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对有关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执行实施监督。负责全县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组织实施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负责有关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核报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三)负责全县河道采砂审核、批准、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河道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2、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

3、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4、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5、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6、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

7、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

8、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9、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10、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11、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12、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13、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14、侵占、盗窃或者抢夺防汛物资,防洪排涝、农田水利、水文监测和测量以及其他水工程设备和器材,贪污或者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移民安置和补偿及其他水利建设款物,构成犯罪的。

15、在水事纠纷发生及其处理过程中煽动闹事、结伙斗殴、抢夺或者损坏公私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

16、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

17、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

18、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

执法程序 一、一般程序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遵循以下程序:

(一)受理立案

具备下列条件的水事违法行为应报主管领导审批立案:

1、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

2、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给予处罚;

3、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

4、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

(二)调查取证

1、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调查人员在调查案件时可以向当事人和证人提出询问,索取有关的证据,证据

包括以下几种:⑴物证;⑵书证;⑶视听资料;⑷证人证言;⑸当事人陈述;⑹调查笔录和现场勘测结果;⑺鉴定结论。证据未经查证核实,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三)写出水事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四)对需要进行水行政处罚的,在处罚决定之前应口

头或书面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取水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五)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向当事人发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水行政处罚的执行

1、对当场依法给予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水政监察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

(七)结案

承办人员在案件自理完毕后,应及时填写《水事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结案。结案情况在行政执法网上公示。

二、简单程序

属于行政执法网上随时公示的内容

根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之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政监察人员应当遵守下

列程序:

(一)向当事人出示人政监察证件;

(二)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四)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将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当事人;

(六)在五日内将水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水行政处罚机关备案。案件办结情况在行政执法公示网上公示。

强制措施

一、下发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二、责令限期采取补求措施恢复原貌。

三、进行罚款、吊销证照和移交司法机关。

四、审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

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2、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3、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缴纳、罚款

4、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5、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罚款

6、生产、销售或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责令停止销售、责令停止使用、罚款

7、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罚款

8、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补缴水资源费、罚款

9、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10、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11、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擅自拆除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设施不合格、运行不正常或者故意损坏取水计量设施,造成取水无法正常计量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安装、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12、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取水量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13、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

14、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责令恢复原状,罚款,责令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5、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责令限期拆除、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16、违法围湖造地、围垦河道,擅自在河道及滩地、分洪道、蓄洪区、滞洪区圈圩垦殖或者堵河并圩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清除障碍、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罚款、责令停止建设、责令限期拆除、责令恢复原貌

17、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工程,影响防洪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罚款

18、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防浪、护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以及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垦荒、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其他设施;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在堤防和护堤地上建房、开渠、打井、挖窖、葬坟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修建矶头丁坝、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清除障碍、责令排除阻碍、责令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罚款

19、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及设施的,以及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责令限期拆除、责令恢复原貌、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20、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恢复原貌、责令清除、拆除障碍、责令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罚款

21、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以及未对其工程建设施工方案审查同意或未按审查批准的位置、界线、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修建或虽经同意但未按要求修建水工程,或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22、开发河道、湖泊(包括岸线)、水库从事旅游项目建设,不符合防洪规划要求,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责令限期拆除、罚款

23、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擅自开挖大堤,拆除河道工程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貌、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24、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25、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水工程及设施和防汛备用器材、物料及水文监测、通信照明等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26、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27、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罚款

28、在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造成水土流失的;进行钻探、爆破、采石、取土、采矿、炸鱼以及在坝体滑木、修建码头等危害大坝安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罚款、责令赔偿损失

29、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采砂船只等工具、罚款

30、不按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赔偿损失、罚款、吊销准采证

31、在25度以上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全垦造林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开垦、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32、企业事业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垦25度以下、5度以上的荒坡地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开垦、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33、在县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采石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34、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治理、罚款

35、在生产建设中排弃固体废弃物,未按水保方案确定的位置修建存放场堆放;将固体废弃物倒入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36、在山区、丘陵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电力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开办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山区、丘陵区开办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等生产活动,未填报水土保

持方案表或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中的水保设施未实施 “三同时”,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

处罚种类:限期治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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