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记卡管理条例(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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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记卡管理条例(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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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记卡管理条例篇一

第一条 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以下简称电子借记卡)属于中国银行长城卡系列产品,是中国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现代化金融支付工具。

第二条 电子借记卡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港澳地区使用,可在中国银行系统联网的各分支机构、自动提款机上支取现金、查询余额、更改密码、进行转账存取服务或在特约商户消费。

第三条 凡中国公民及持有所在国签发的有效证件的外籍公民均可申领长城电子借记卡。

第四条 申领电子借记卡必须在发卡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凡在发卡银行开立个人活期储蓄账户的客户可直接申请办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储蓄利率计息,存款账户不得透支。

第五条 持卡人凭借记卡可在异地联网机构和atm进行存取款和转账等交易,交易时需支付手续费。

第六条 持卡人凭卡和密码在发卡银行提取现金,凭卡和密码在指定atm上取款,每天atm取款累计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人民币。

第七条 同一借记卡同一天内如出现连续三次交易密码输入错误,银行将有权按有关规定对该借记卡进行锁定,并冻结该卡资金交易。

第八条 持卡人如遇因atm机终端故障或本人操作超时致使卡被atm机吞没,则可在七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atm所属网点办理领回手续。如超过上述期限,持卡人应回发卡银行办理补卡手续,并交纳相关费用。

第九条 电子借记卡密码是持卡人进行交易时身份确认的唯一证明,领卡后应立即修改密码,并妥善保管,不得将本人密码泄漏他人,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均由持卡人本人承担。发卡银行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对记载重要信息的交易记录(如存、取款客户回执、pos消费单据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避免遗失后被他人非法利用,造成资金损失。

第十条 持卡人遗失借记卡后,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办妥正式挂失手续后即予生效,并可办理补发新卡手续。挂失和补领需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持卡人通信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个人资料变更,应及时到发卡银行办理变更手续。由于持卡人未能及时向银行提供正确资料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借记卡各项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发卡银行相关收费价格表,发卡银行有权按规定标准收取各项服务费用。若持卡人未支付有关费用,发卡银行将有权终止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三条 发卡银行有权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修改或变动,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上述修改或变动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10日后生效。届时,持卡人办理各项业务须按修改后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发生的有关业务争议均按本章程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中国银行制定和解释,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修改时亦同,修改后章程在营业场所公告30日后生效。

借记卡管理条例篇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行卡(借记卡)示范章程的通知

各银监局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处、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4]28号)规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银行卡(借记卡,下同)业务的开办,一律改由各银监局审核批准。为使该项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现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借记卡示范章程》印发给你们,并就涉及银行卡业务审批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银监局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办银行卡业务进行批复时,应将该机构的银行卡章程作为批复文件的附件与批复文件一并批复申请机构。

二、各银监局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办银行卡业务进行批复后,应将批复文件(1份)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备案。

2004年6月25日附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借记卡示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xx卡是由x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发行的人民币磁条借记卡,分个人卡和单位卡两种。xx卡具有存取现金(单位卡除外)、转账结算、消费、查询等功能。

第二条 xx卡属记名式借记卡,持卡凭密码可在x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联网的营业机构和特约商户使用。

第三条 xx卡所有权属x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x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所辖营业机构为发卡机构。依照本章程申请取得xx卡的单位和个人为持卡人。发卡机构依照本章程有权注销或停止持卡人使用xx卡。

第四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和特约商户均需承认和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申 领

第五条 凡在x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所辖营业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均可向x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所辖营业机构申领xx卡,不需提供担保。

第六条 单位卡凭单位基本存款户开户许可证、单位代码证书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书面指定,由被指定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个人卡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

第七条 申领人申办xx卡时,应按规定如实填写申请表后,经发卡机构对申请表中所填资料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准予领卡。

第八条 申领xx卡起存金额:单位卡为xxx元,个人卡为xx元。多存不限,可随时续存。

第九条 xx卡开户、挂失补发新卡或损坏换卡时收取工本费xx元。

xx卡暂定免交年费,初次开户免收工本费。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条 持卡人凭xx卡可在x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联网的营业机构、自动柜员机(atm)上存取现金、查询余额、办理转账、修改密码和在pos机联网的特约商户消费。

持卡人还可通过“x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电话银行系统”查询存款余额和历史交易情况等。

第十一条 xx卡必须先存后支,不具有透支功能。

第十二条 单位卡内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单位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单笔交易超过规定起点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人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其他合法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款项转账存入个人卡账户。个人卡还可办理转账收入和代付业务。

第十三条 xx卡只供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凡因出租和转借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单位卡如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更换持卡人时,应由开户单位开具更换持卡人的证明,并及时到原发卡机构办理换卡手续,在此之前发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开户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存(取)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业务,按现行储蓄大额现金存取规定办理。客户在自动柜员机(atm)上取款每日累计不得超过5000元,一次操作最多取款xxxx元。

第十五条 持卡人跨行、跨地区(发卡城市之外)取款须按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缴纳手续费,由营业机构直接从持卡人存款账户扣收。

第十六条 持卡人如遇xx卡被自动柜员机(atm)吞没时,应及时与自动柜员机(atm)所属营业机构联系,并凭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相关营业机构办理领回手续。

第十七条 xx卡使用有效期为xx年。有效期满,持卡人应持xx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单位申请换领新卡,并缴纳工本费。

第四章 挂 失

第十八条 持卡人如遗失卡片、遗忘个人密码,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发卡机构申请办理书面挂失。收取挂失手续费10元。在特殊情况下,持卡人可以用口头或通过电话银行申请挂失,但必须在5天内补办书面挂失申请手续。发卡机构受理挂失后,即可停止支付。办理书面挂失手续7天后可补发新卡。

在营业机构受理挂失手续之前所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九条 加持卡人口头挂失后,在银行受理书面挂失前又找回原卡,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单位申请恢复使用原卡。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 持卡人的权利、义务

一、持卡人凭有效xx卡可按规定办理存取现金(限个人卡)、转账结算、消费、查询等,如遇拒绝办理受卡业务,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二、持卡人如对交易记录有疑问,有权向发卡机构查询核对。

三、xx卡必须凭密码使用。持卡人对密码要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透露,因持卡人不慎泄露密码而引起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四、xx卡停止使用,但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继续有效。

五、持卡人本人有关信息资料变更时,必须及时、如实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否则因信息资料变化而引发的全部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六、持卡人需注销xx卡时,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结清余额,交回xx卡。单位卡销户时,其卡内账户资金须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

七、持卡人如违反本章程规定使用xx卡,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义务

一、发卡机构要依法合规经营xx卡业务,根据本章程规定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为持卡人提供优质、快捷、安全的服务。

二、当持卡人要求查询本人卡内账户余额、交易明细或要求打印交易记录对账单时,发卡机构必须为持卡人提供该项服务。

三、持卡人如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发卡机构有权取消持卡人的使用资格并收回xx卡。

四、发卡机构对下列行为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虚假挂失;伪造xx卡;使用伪造或作废xx卡;冒用他人xx卡等。

五、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六章 计 息

第二十二条 xx卡内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利率和计息方法计付利息。个人卡代征利息所得税。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发卡机构和主管部门制定的业务规章办理。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发生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金融法规予以解决。

关联法规: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x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本章程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监管局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借记卡管理条例篇三

建设银行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 为规范龙卡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地为龙卡持卡人提供用卡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龙卡借记卡是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结算、转账支付、存取现金、账户管理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结算工具,必须先存后支,不提供透支服务。

第三条 龙卡借记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双币种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按品牌不同分为visa卡、万事达卡等;按发卡对象不同分为普通卡、金卡、白金卡等;按实现功能不同分为储蓄卡、理财卡等。

第四条 发卡银行、龙卡借记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和龙卡受理商户应共同遵守本章程。龙卡借记卡系列下的各卡种,若根据需要特别订立自有章程的,应同时受自有章程和本章程的规范。

第五条 龙卡借记卡的发行对象为符合发卡银行规定的申领条件的中国境内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境内的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和法人。龙卡借记卡申领应符合国家实名制有关规定,开户应采用实名。

第六条 申请人申领龙卡借记卡时,应按发卡银行要求提供有关申请资料,填写申请表并与发卡银行签订领卡合约。申请人本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即表示知悉发卡银行有关规定、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确认履行领卡合约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发卡银行对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发卡。

第七条 龙卡借记卡账户内的存款有息,发卡银行将根据持卡人申领的卡片种类及功能,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并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

第八条 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因卡片毁损或磁条消磁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可持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旧卡到发卡银行指定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

第九条 持卡人终止使用龙卡借记卡时,应按发卡银行有关规定办理销卡或销户手续,并将卡片退回发卡银行。

第十条 龙卡借记卡一般为电子连线使用,连线交易时应按银行要求凭个人密码使用。发卡银行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十一条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十二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所持龙卡借记卡卡片,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及时向发卡银行办理挂失。

第十三条 龙卡借记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因持卡人卡片保管不善、将卡片转借他人或自身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使用龙卡借记卡时,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且发卡银行有权认为此行为已事先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在进行卡片申领、挂失、换卡等特殊业务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办。此类持卡人的用卡行为及交易责任由法定代理人负责。

第十五条 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查询服务。持卡人应向发卡银行提供真实的个人资料,如个人资料发生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卡银行。

第十六条 发卡银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龙卡借记卡各卡种的发卡需要,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及标准,所有收费将在报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核准及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持卡人在申领卡片时同意执行的各项收费及

标准如果发生变化,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该卡及相关服务。

第十七条 龙卡受理商户不得无故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借记卡。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银行支付交易款项。

第十八条 龙卡借记卡属于发卡银行所有,发卡银行保留收回或不发卡给客户的权利。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发卡银行在发现持卡人的龙卡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等使用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账户进行止付。若发现持卡人在用卡过程中有不遵守本章程、领卡合约规定或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发卡银行有权终止其用卡权利,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龙卡借记卡。

第十九条 发卡银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龙卡借记卡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第二十条 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等客观原因导致龙卡借记卡暂时无法使用的,发卡银行将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银行将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以保障持卡人及银行双方的权益均不受损失。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中国建设银行制定并负责解释。中国建设银行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本章程进行的修改,一经公布即为有效,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章程》同时废止。

借记卡管理条例篇四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吉卡(借记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吉卡(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的为持卡人提供用卡服务,根据《储蓄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吉卡(借记卡)是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受吉林省各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自愿委托,由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申请的统一品牌的磁条借记卡,是向单位和个人发行的先存后支,不能透支,具有存取现金、消费结算、转账支付、账户管理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结算工具。吉卡(借记卡)实现“一卡通用”,即:在吉卡(借记卡)中可开立一个活期和若干个定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吉卡(借记卡)所有权归吉林省各县级联社。各县级联社为发卡机构。依本章程申请取得吉卡(借记卡)的个人和单位为持卡人。

第四条发卡机构、持卡人和特约商户应遵守本章程。发卡机构依本章程有权注销或停止持卡人使用吉卡(借记卡)。

第二章申领

第五条凡经审核符合开办吉卡(借记卡)业务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各发卡机构申领吉卡(借记卡)。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申领吉卡(借记卡)须符合国家有关实名制管理规定。单位凭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本人或指定被授权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授权文件后申领;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

第七条申领人申办吉卡(借记卡)时,应按规定如实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并签字,表明知悉发卡机构有关规定,对所填内容真实性负责,以及确认履行领卡合约各

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发卡机构对申请人所填内容进行审查,对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发卡。

第八条吉卡(借记卡)起存金额不限,可随时续存。账户属结算账户性质,申领必须留密码。

第九条挂失或补发新卡收取工本费。

第三章使用

第十条持卡人必须认真阅读《安全用卡须知》,确保安全使用吉卡。

第十一条持卡人领取吉卡后,须立即在吉卡背面的签名条上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凡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交易的有效凭据。第十二条吉卡(借记卡)须先存后支,不具有透支功能。

第十三条持卡人凭吉卡(借记卡)和密码可在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网的营业机构柜面、销售终端机(pos)和自动柜员机(atm、cdm等)等自助设备上办理存取现金、消费结算、自助转账、查询余额、修改密码等全部或部分业务。持卡人凭带有“银联”等中介组织标识的吉卡(借记卡)和密码可在带有“银联”等银行卡中介组织标识的销售终端机(pos)和自动柜员机(atm、cdm等)等自助设备上跨行办理存取现金、消费结算、自助转账、查询余额、修改密码等全部或部分业务。

第十四条单位卡账户资金一律从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单位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单笔交易超过规定起点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其他合法收入转账存入。个人卡可办理转账存入和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

第十五条吉卡(借记卡)只供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或转借。凡因出租或转借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单位卡如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更换持卡人时,应由开户单位开具更换持卡人的证明,并及时到原发卡机构柜面办理变更手续,在此之前发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开户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发卡机构有权对持卡人的结算业务依有关规定(日累计次数、单次限额和规定时间内累计限额)进行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发卡机构有权从吉卡(借记卡)账户直接扣收经有关部门核准的工本费、年费、账户管理费、结算手续费、挂失手续费等费用。

第十八条持卡人跨行、跨地区办理业务时,按照发卡机构公告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方式支付相关手续费。

第十九条持卡人如遇吉卡(借记卡)被自动柜员机(atm)吞卡,应及时与自动柜员机(atm)所属营业机构联系,并在三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领回手续,吞卡后第四日,atm所属营业机构将对系统内被吞卡进行剪角作废处理。第二十条吉卡(借记卡)暂不设有效期。如磁性消失或卡片破损等原因影响使用,持卡人可凭吉卡(借记卡)和有效身份证件缴纳工本费后申请更换卡片。第二十一条持卡人当日连续3次输入密码错误,系统将对该卡自动锁定,卡被锁定后,客户可持卡凭有效身份证件及正确密码到任意联网营业机构柜面办理密码解锁。

第二十二条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吉卡暂时无法使用的,发卡机构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章挂失

第二十三条吉卡(借记卡)挂失分口头挂失和书面挂失。

吉卡(借记卡)口头挂失可在任意联网营业机构办理,也可通过吉林省农村信用社电话银行办理。口头挂失有效期为5天,5日内必须到开户机构柜面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否则口头挂失自动解除。口头挂失解挂在口头挂失受理机构(通过电话银行办理的口头挂失解挂在开卡机构)。

持卡人卡片遗失、损毁、被盗、遗忘密码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发卡机构柜面申请办理书面挂失。密码不能进行口头挂失,不能他人代办。挂失后吉卡(借记卡)内全部账户状态均为挂失止付状态。

挂失期间卡内账户的预约转存、代收等业务功能不受影响。

第二十四条书面挂失有效期为7天,7天后持卡人本人持“挂失申请书”和有效身份证件到挂失受理机构柜面办理补发新卡、重置密码或挂失销户等业务。吉卡(借记卡)在挂失处理前所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挂失收取手续费。

第五章权利义务

第二十五条持卡人的权利义务

一、持卡人凭有效吉卡(借记卡)和密码按规定办理存取现金、转账、消费结算等全部或部分业务,如遭拒绝,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二、持卡人如对交易记录有疑问,有权向发卡机构查询核对。

三、吉卡(借记卡)必须凭密码使用,持卡人对密码要严格保密,防止泄露,凡与密码相符的吉卡(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为合法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数据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引起的资金损失全部由持卡人承担。

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集中批量开办的吉卡(借记卡),系统设置统一初始密码,持卡人应及时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柜面修改密码后,方可进行交易,因持卡人没有及时修改密码造成的资金损失全部由持卡人承担,发卡机构不负责任。

四、吉卡(借记卡)停止使用但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继续有效。

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支付交易款项。

五、持卡人本人有关信息资料变更时,必须及时、如实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否则因信息资料变化而引发的责任全部由持卡人承担。

六、单位卡销户时,卡内账户资金须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

七、持卡人如违反本章程规定使用吉卡(借记卡),产生的全部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八、持卡人在申领卡片时同意执行的各项收费项目及标准如发生变化,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继续使用该卡及相关服务。

第二十六条发卡机构的权利义务

一、发卡机构应依法合规经营吉卡(借记卡)业务,根据本章程规定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为持卡人提供优质、快捷、安全的服务。

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等客观原因导致吉卡(借记卡)暂无法使用的,发卡机构将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或提供必要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发卡机构将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以保障持卡人及发卡机构双方的权益。

二、发卡机构应为持卡人提供查询打印卡内账户余额、交易明细对账单业务。

三、发卡机构有取消持卡人违反本章程持卡的权利。

四、发卡机构对下列行为有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的权利:虚假挂失、伪造吉卡(借记卡);使用伪造或作废吉卡(借记卡);冒用他人吉卡(借记卡)等行为。

五、发卡机构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吉卡(借记卡)各卡种发卡需要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及标准,所有收费将在报经监管部门核准及按规定对外公告后执行。

六、发卡机构有权依法协助国家有关权力机关对卡账户存款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七、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六章计息

第二十七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和计、结息方法计付利息,并依法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税。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发卡机构及其主管部门相关规章办理。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发生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金融法规予以解决。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借记卡管理条例篇五

广州银行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 为加强借记卡业务的管理,向持卡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借记卡服务,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制度,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借记卡,是指本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可办理存款、取款、转账、消费、查询、代收代付业务的支付工具。

第三条 借记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和芯片(ic)卡。芯片(ic)卡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第四条 磁条卡仅包含借记账户,芯片(ic)卡包含借记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

第五条 凡持有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者,均可申领本行借记卡。

第六条 申领借记卡须在本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书面申请并确认遵守本章程。如为代办,代办人须持本人和开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第七条 借记卡账户的资金仅限于个人持有的现金存入,或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转账存入,以及其它合法交易资金的存入。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必须先存款后支用,不得透支。芯片(ic)卡的电子现金账户可采取现金或转账方式圈存充值,但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第八条 借记账户内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芯片(ic)卡的电子现金账户不计付利息。

第九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借记卡、谨记借记卡账户密码,不得向他人泄露。持卡人使用借记卡进行联机交易时必须输入正确的密码,凡密码相符的交易,我行均视为持卡人的合法交易,持卡人须对该交易负责。芯片(ic)卡的电子现金账户脱机消费无须输密码,所有电子现金交易我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

第十条 持卡人持卡可在我行营业网点和自助设备上办理存款、转账、修改密码、圈存、查询等业务。我行为芯片(ic)卡的电子现金账户提供脱机消费和圈存充值服务,不提供取款和转账支付结算服务。

第十一条 持卡人在境内、境外atm上取款和办理转账业务不应超过规定限额。

第十二条 持卡人持卡可在我行的特约商户和加入中国银联网络的特约商户刷卡消费。

第十三条 借记卡如有损坏,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我行办理换卡。若芯片(ic)卡损坏换卡,原卡电子现金账户清算后的余额须在办理换卡之日起30天后在柜面或自助设备上通过补登圈存交易写进新卡。

第十四条 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办理业务后,应及时对账,以保障自身权利。芯片(ic)卡电子现金账务以卡芯片内记录的交易账务为准。卡芯片内记录的交易账务包括电子现金余额和最新的10条交易明细。若持卡人对电子现金账务有疑问,我行将根据持卡人提供的交易纸质凭证和卡芯片内记录的交易账务数据进行账务确认。

第十五条 借记卡若遗失、被盗或遗忘密码,持卡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我行网点办理卡片借记账户书面挂失。如为代办,代办人须持本人和持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若不能及时办理书面挂失,也可到我行任意网点或通过电话银行及其它途径进行口头挂失,但必须在5天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口头挂失5天后,此前所办理的口头挂失自行失效。书面挂失的解挂须到原挂失网点办理。

口头或书面挂失生效前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我行对芯片(ic)卡电子现金账户不予挂失,因丢失卡片而造成的电子现金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借记卡应妥善保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持卡人如需销卡,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拟销卡到我行网点办理销卡手续。如为代办,代办人应持本人及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拟销卡到我行网点办理。如持卡人持损坏芯片(ic)卡办理销卡,需在销卡申请之日起30天后到原办理网点办理借记账户销户手续。

第十八条 磁条卡在我行atm等自助设备上使用时被吞,请持卡人本人于吞卡次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吞卡网点办理领卡手续。芯片(ic)卡在我行atm等自助设备上使用时被吞,请持卡人本人于吞卡次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吞卡网点办理领卡手续。持卡人逾期不领取吞卡,我行将对卡片作剪角处理,并破坏卡片磁条和芯片。

第十九条 我行对外公示借记卡业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持卡人申请借记卡并在《个人业务申请表》上签名,视为同意我行借记卡业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我行若调整收费,将至少于执行前15个工作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并至少于执行前10个工作日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

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真实的申请资料,申请人通讯地址、职业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发卡银行。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须遵守本章程有关条款,若持卡人违反本章程有关条款,我行有权取消持卡人使用借记卡的资格,或注销原卡使用功能。

第二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领、冒用或盗用借记卡进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凡我行和持卡人所发生的任何争议行为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解决。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广州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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