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签订是交易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律行为,是商业活动的基本环节。在起草合同时,应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和市场实际。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机动车辆维修合同篇一
第一条、甲方根据乙方要求,将车辆租给乙方。该车的牌照号为:____.
第二条、租赁期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甲方应自合同生效起当日内向乙方交付租赁车辆,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四条、总租金共计人民币元。
乙方未按期支付租金的,经甲方催告后在一月内仍不按期支付租金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车辆。
第五条、乙方取得租赁车辆后,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归甲方,乙方应妥善保管、使用该租赁车辆。
第六条、租赁期内,乙方应负责租赁车辆的维修义务。
第七条、租赁期内,乙方占用、使用租赁车辆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因经营车辆需雇佣的人员(驾驶员、押运员等)在雇佣期间,如发生交通肇事,工伤事故,造成雇佣人员伤、残、死亡等,一切经济赔偿均由乙方全额负担,甲方不付任何经济赔偿责任。
第八条、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买卖、转让、抵押、出租租赁车辆,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租赁期内,如乙方买卖、转让、出租租赁车辆,必须经甲方同意,如果转让出租租赁车辆,乙方必须向甲方足额缴纳三年服务管理费。
第九条、甲方代为乙方办理各种税费手续等,代为办理车辆二级维护等服务,甲方可以派员协助乙方处理交通事故或其它纠纷案件,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总租金及甲方代为垫付的税费,在乙方还完后,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归乙方。第十一条、乙方不得避开甲方私自办理行车证、照以及各种车规费手续,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其它危害后果者,其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十二条、乙方人员及车辆必须遵章守法,依法经营,否则,其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
乙方:____。
日期:_______
机动车辆维修合同篇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二手车的买卖事宜,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1、车类型号:__________________;车身颜色:_________;车牌号码:___________;行驶公里:______;发动机号:__________________;车架号码:______________;初次入户时间:________________;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号:____________;车辆保险险种及到期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卖方在如实告知车辆维修记录情况下,买方确认所购车辆的目前实际状况,不得以车况为由中途退车。
4、卖方保证该车的来源合法,手续齐全、真实有效,并承担因该车和手续不合法引起的法律责任及买方损失。
1、本车价款为_____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共分为三部分:定金、第一笔车款和其余部分车款。车辆因过户而产生的.费用由方承担。
2、买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付价款的__%作为定金,第一笔车款在签订合同后日付款,其余部分车款在车辆过户之后交付之时一次性付清。
1、买卖双方就过户问题达成如下共识:协议签订之日,买方向卖方支付相应定金,买方交付第一笔车款后,卖方应即时交付车辆(包括行驶证)并积极配合买方进行过户等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买方支付剩余价款,卖方交付相关证件及随车物品。
2、卖方交付车辆及随车工具应保证是无瑕疵的。瑕疵保证期为交付车辆之日起1个月,并且保证他人对该车无任何权利要求。
3、该车在年月日时分以前发生一切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法律责任、交通违章均由原车主或转让人负责,该车在年月日时分以后发生一切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法律责任、交通违章均由承买人负责。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机动车辆维修合同篇三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制定20xx年十二月。
术语解释。
1.出租方:____持有营业执照和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为承租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企业。
2.承租方:____与出租方订立汽车租赁合同,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保证人:____当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时,代为承担相应责任的第三方。
4.租赁车辆:____依照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提供给承租方使用的车辆,包括附属设施、部件和牌证。
5.租金:____承租方为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相关服务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费用。租金不包括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发生的燃油费、通行费、停车费、违章罚款等费用。
6.有效证件:____能够证明租赁车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道路上行驶的有关证件,如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养路费缴讫凭证、车船税讫、年检标等。
7.设备:____指保证车辆安全和按购车时出厂配置标准配备的设施。
8.超时费:____超过合同约定租期且不足一个收费周期,以合同约定标准,计收超时部分的租金。
9.超程费:____超出合同约定的行驶里程部分,按元/公里计收费用。
10.保证金:____为保证承租方履行合同义务,由承租方提供的资金形式的担保。
本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
第一条出租方的权利。
1.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2.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第二条出租方的义务。
1.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为一级标准、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
3.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车辆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
4.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
5.承担不低于8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
6.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7.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承租方的权利。
1.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第四条承租方的义务。
1.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本、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
2.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3.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4.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5.协助出租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及维修保养。
6.承担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承担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责任。
7.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
8.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应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9.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10.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
第五条租金、保证金。
1.租金单位为元/年、元/季、元/月、元/天、元/小时。租金标准双方约定。
2.承租方用保证金提供担保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双方经约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担保。
第六条意外风险。
1.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出租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对约定分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
2.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承、租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1.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一级标准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2.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20%的违约金。
3.维修、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
4.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出租方应严格依照汽车维修规定的标准收取修车费用。
第八条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1.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0.5%交纳滞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
2.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
3.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____。
(1)提供虚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
(3)转卖、抵押、质押、转借、典当、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
(4)确有证据证明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5.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6.未协助出租方按时参加车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
7.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8.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时,应在被告知的5日内接受处罚。如拒绝接受处罚,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将作为违章责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九条担保条款。
如采用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保证人应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条特别约定。
承、租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做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原则。补充条款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条款中规定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
2.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北京市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各级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未果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出租方(签章):____承租方(签章):____。
住所:____住所:____。
电话:____电话:____。
委托代理人:____委托代理人:____。
证照号码:____。
保证人(签章):____。
住所:____。
电话:____。
委托代理人:____。
签订时间:____。
机动车辆维修合同篇四
注册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被保险人: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第一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火灾、爆炸;。
(3)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3个月以上;。
(4)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战争、军事冲突或**:
(2)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
(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4)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或停放期间翻倒;。
(5)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
(1)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
(2)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使损失扩大部分;。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但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第六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第七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补偿保险人修理前应当会同本公司检验受损车辆,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亲修理费用。
第八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
(2)部分损失投保时按重量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陪偿;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九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作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给予补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本公司概不负责:
(1)被保险人所有或的代管的同产:
(2)私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本车的驾驶人员;。
(4)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5)拖带的未保险车辆或其他拖带物造成的损失;。
(6)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引起停电、停水、停气、停产、停业或停驶造成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第十二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酒后开车或无有效驾驶证:
(2)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三条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按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赔偿。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本公司有重新核定。本公司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变或赔偿费用的增加不再负责。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投保时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使保险车辆保持正常技术状态。
第十七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
第十八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同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关费用单据。本公司应当迅速审查核实。赔款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提供的各种单证必须真实可靠,被保险人如果有涂改伪造单证或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第二十三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中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五条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牌号,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二十六章本条款中的重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车购置价。本条款中的实际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该车市价。
附件。
机动车辆维修合同篇五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
第一条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汽车租赁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租赁物。
本合同中所称的租赁标的物为________汽车,车牌号码________。(以下简称租赁物)。
第三条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租赁期不得超过租赁物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2.租赁期满乙方需要续租的,应当在期满前日内通知甲方,经协商一致后,双方办理续租手续。
3.若甲方在租赁期间转让租赁物的,甲方需提前____日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租赁物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所有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四条租金。
乙方无需支付车辆租金,但必须雇佣甲方为驾驶员,支付给甲方的工资薪金数额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为准。
第五条双方责任。
1.甲方保证交付乙方的租赁物性能良好,符合道路运输要求,并具备相关的运营许可手续。如因租赁物质量瑕疵造成乙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2.甲方保证租赁物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利或权利瑕疵,负责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3.乙方负责办理租赁期间租赁物的各项保险,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费及租赁期内的养路费、年检费、驾驶人员的体检费等。租赁期内发生的车辆违章罚款、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及停车费由乙方承担。
5.租赁期间因车辆事故或交通事故所发生的费用,除由保险公司支付外,剩余部分由乙方承担,但因甲方隐瞒租赁物质量瑕疵造成的事故除外。
6.乙方保证租赁期内按租赁物功能合理使用,保持租赁物的完好,但正常使用造成的磨损除外。
7.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将租赁物转租、转借、转卖。
8.乙方在租赁期间内经甲方同意后,可以对租赁物进行外观装饰或设备添附。租赁期满后,添附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添附物不能拆除或拆除后会对租赁物造成损害的,由双方协商处理。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有权将租赁物上一切有关乙方所使用的企业标识及注商标标识予以覆盖或拆除。
第六条租赁物的交付。
1.本合同签订后____日内,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租赁物交接确认书”,进行租赁物交接。
2.租赁物交接时,甲方应当向乙方说明当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租赁物质量瑕疵,并在“租赁物交接确认书”上标明。
3.租赁期满后,由甲乙双方共同约定交接地点,并办理相关手续进行租赁物交接,签署“租赁物收回确认书”。甲方对租赁物的毁损有异议的,应当在双方签署“租赁物收回确认书”之日起____日内提出,否则视为租赁物完整无非正常损害。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在租赁期内,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租赁物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2.在租赁期间内,由于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毁损或灭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甲方在租赁期内没有法定事由任意解除合同的,除应返还乙方剩余租金外,还应当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如因租赁物质量瑕疵造成乙方重大人身、财产损失或无法满足乙方正常使用需要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3.如甲方怠于履行双方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各种保险、交通管理、危险品安全管理等费用的义务,影响乙方正常使用超过____日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4.非因乙方原因,租赁物连续或累计无法正常使用超过____日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5.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6.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当以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九条押金条款。
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支付押金:____人民币____元给甲方。
2.甲方应于本合同期满或双方解除合同后____日内,扣除交通违章罚款数额后,将剩余押金归还乙方。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1.双方均可以诉至方所在地法院依诉讼解决。
2.由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印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本合同共____页,一式____份,甲方执____份,乙方执____份。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机动车辆维修合同篇六
一、本合同为汽车临时租赁合同,甲方为乙方提供租赁车辆,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应的租赁费。
二、本合同租赁期限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租赁期间,乙方需要甲方提供车辆租赁服务,需提前一天以电话的形式预约,通知甲方其所需的车型和租赁车辆行车的全部路线,行驶所需的费用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甲方以书面的形式将双方同意的内容填写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短租业务流转表》上,并用传真或其他的书面方式交乙方,乙方以传真或其他的书面方式确认。乙方随时可以核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短租业务流转表》所填写的内容。
四、付款方式为转帐方式。甲方在每月____日将上一月结租金的发票送至乙方,乙方需在接到发票的____日内以转帐的方式支付发票上的总租金额,若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租金,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总租金额x5%、现金方式。甲方在每月____日将上一月结租金的发票送至乙方,乙方每月将月结租金在____日内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发票上的总租金额,若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租金,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总租金额x5%。
五、甲乙双方同意,甲方提供乙方选用的车型为;车辆每日工作时间为十个小时,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人民币元,若车辆超时工作,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租金人民币元/小时,不足一小时以一小时计收;燃油费、路桥费、停车费由乙方支付;如因乙方需要,导致甲方车辆驾驶人员需在外地住宿的,由乙方支付司机食宿费人民币200元。
六、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的车辆车况状态良好;提供有效的行车证件;对车辆投保车身险、第三责任险、司乘座位险、附加险,且保险期限包含了租赁合同所约定的服务期限;所配备的司机服务态度良好,熟悉路程,并保证按时到达。
七、本合同最短期限为一年。在本租赁合同期内,按照《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短租业务流转表》所列出的行驶区间内,仅汽车的使用权属于乙方,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提供)司机违法违规行驶,及在禁止停车的场所停车,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八、甲方负责租赁期内的车辆的保养、正常磨损的维修、年审、季审的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九、租赁期间的车辆燃油费、路桥费、停车费、违章罚款等在车辆使用过程中的费用支付情况以甲方提供的《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短租业务流转表》为依据。
十、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由于乙方的原因使车辆有任何损坏需要维修但又达不到保险公司理赔要求的,乙方必须按车辆原样给予修复或照价赔偿。
十一、在使用车辆过程中,乙方保证提供准确的行驶路线并严格按照事先双方协商同意的路线行驶,若乙方要求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短租业务流转表》内容不一致的,需征得甲方同意。
十二、在租期内由于车辆的正常磨损或机械故障所造成的停驶,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的4个小时内提供另外一台相同级别的车供乙方使用,但不负责因此对乙方造成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十三、在租赁期间,如乙方发生关闭、停产、合并、分立、破产等而丧失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的能力时,甲方有权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不提供任何行车服务,且乙方并不因此免除本合同规定的其它责任。甲方因上述原因停止服务给乙方带来的一切后果均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十四、凡需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的,须经双方协商制定,并以书面形式双方签字后生效。
十五、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如无法协商,交由合同签订地(深圳)的人民法院审理。本合同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__(盖章)
年 月 日
机动车辆维修合同篇七
家庭住址:________宅电:________。
乙方: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手机: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宅电:________。
经双方自愿平等充分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一、甲方将车型,牌照号为: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二、甲方将车卖给乙方之前的有关该车的债权、债务(抵押贷款),交通违章、违法处理、事故责任包括隐藏和因信息滞后未发现的违法、违章、交通事故及经济责任均由甲方负责;甲方将车卖给乙方后的有关该车的债权、债务、交通违章、事故责任及经济责任、应缴纳费用由乙方负责。
三、甲方必须保证此车及手续真实合法,属国家核发,受法律保护,无虚假伪造,车与证照相符,车和证照与档案相符,并且属车,否则退还乙方全部购车款,并赔偿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四、甲、乙双方必须协作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一切手续(过户转籍、年审、违章和事故处理、交纳有关规费)。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过户转籍、审车、交纳有关费用等正常手续,甲方要求乙方按过户规定的程序及时过户,若此车在乙方未过户或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的处理和交通事故及经济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该车的保险赔偿归乙方所有,甲方配合乙方理赔。
五、甲方必须保证此车的产权实际归乙方所有,无产权纠纷、经济纠纷,若因此车产权纠纷、经济纠纷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全额退赔,并承担违约责任。
六、根据《民法》、《工商法》、《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合同之时起不得反悔,如其中一方反悔违约,应赔偿守约方违约金按购车款人民币总额的20%及损失费共计(大写):
七、甲乙双方对车况、车价、汽车手续和以上条款及交易的付款方式皆已认可。且该车经乙方技术检测、路试后自愿购买。交车时间:年月日时分。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九、备注:甲方提交的手续不包括保险。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机动车辆维修合同篇八
为了调动机动车辆驾驶员的积极性,加强驾驶员爱护车辆的责任心,充分发挥机动车辆的作用,更好地为发展工副业和农业生产服务,增加集体和个人的收入,经社员代表会议认真讨论和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机动车辆的型号、吨位及机械状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____年,即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 上交承包费的数量、时间及办法。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将承包机动车辆完好地交给乙方,并随车交付下列工具给乙方使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根据县石*公司分配给农村机动车辆的燃料指标,合理分配给乙方购买。
3.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按时按量完成承包费的交纳任务,负担车辆的维修费,配件、燃料、养路费、税金及车检费、保险费。
2.爱护车辆,适时维修和保养车辆,保证车辆设备和车容完好,能够正常运转。
3.遵守交通规则和机动车辆操作规程,严禁违章驾驶和酒后行车,保证行车安全,乙方应负担因乙方的责任造成的他人生命和财产损失。
4.乙方在经营运输中不得违反国家的政策和法律。乙方应对与第三方之间的经济合同负独立责任。
5.乙方完成每年上交甲方的承包费用后,超收部分归自己,甲方不得另派加收费项目。
6.合同期满,乙方应将机动车辆检修后,交甲方检验接收,并随交修车工具。
第六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交给乙方的机动车辆如有损坏,应承担一切修理费用,并赔偿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甲方提交的工具如与合同规定的种类、数量不符,应按所欠工具的价格补偿乙方。
2.甲方如果克扣乙方应得的燃料指标,每克扣一公升,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____元。
第七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如不按时按量完成向甲方上交承包费的任务,每拖欠一天,应按照银行关于拖延付费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2.如不按时交付车辆修理费、配件、燃料、养路费、车检费及税金,乙方应承担有关单位的经济制裁。乙方如不按时向保险公司投保,甲方可代为投保,然后凭保险费收据要求乙方付款。
3.乙方如因交通事故或意外事故造成车损人伤(亡),应从保险金额中支付赔偿。
第八条 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正常开展营运,经有关部门证实后,甲方应据实酌情减少乙方的承包费。
第九条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承包开始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自然失效。在合同执行期间,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改变或解除合同。如甲方代表人发生变更,亦不得变更合同。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条款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乡政府、(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订。
机动车辆维修合同篇九
甲方:
乙方:
甲乙现有货车苏由乙方承包运输,现双方协商同意签订以下条约。
一、乙方要遵守交通法规,不闯红灯、不超速、禁止酒后驾车,不违规操作,确保车辆反光灯、反光标牌及牌照清理整洁,如有违规造成处罚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
二、乙方对车辆要做到定期定点检修、定期换油,按时检审,不留任何故障隐患,维修费和油费由乙方实用实报,如有虚假十倍处罚并终止合同。
三、工作量:乙方确保厂里石灰按时运输到码头,上班和休息时间不固定,根据厂里生产情况由厂里安排,不得迟到或早退而影响厂里生产,如乙方有特殊情况需要休息,由乙方自行找驾驶员代替,费用由乙方支付。乙方承包运输固定指标为每月车,每超出一车由甲方支付乙方费用元,多超多得。
四、乙方完成固定运输指标,甲方支付乙方每月承包费元,其他补助费每月元。付款方式为每月支付元。余款合同期满全部结清。如乙方全年出色完成指标,甲方根据业绩给予乙方相应奖励并续签下年合同。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
签订日期:
机动车辆维修合同篇十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居住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居住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中国光大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总则。
为了确保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称“主合同债务人”)与抵押权人签订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抵押物抵押给抵押权人,以担保债务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抵押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抵押人的抵押担保。为明确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订本合同。
第二章被担保的主债权。
第一条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主合同项下主债权种类相同,被担保的主债权币种和金额分别为:(金额采用大写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抵押担保的范围。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
2抵押权人在本合同项下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以及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应向抵押权人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
(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第三条抵押权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债务或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证明,除非有明显错误,应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对抵押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章抵押物。
第四条抵押人在此以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向抵押权人抵押抵押物,以及现在和将来产生于抵押物上的所有权利、利益和收益,包括但不限于:抵押人作为合同一方签署的与抵押物有关的任何出售或出租合同所产生的任何权利以及因抵押物被扣押或被征用而使抵押人可以得到的赔偿的权利。抵押物的数量、价值等详细情况由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清单载明(详见附件1),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抵押物经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一致确认,(无法一致确认时,由抵押权人所认可的有关中介机构评估),在本合同签字之日的价值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币种____________。本合同签署之日的抵押率为____%。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项下抵押率应保持在_____%以下,若超过该约定抵押率时,抵押权人随时有权要求抵押人立即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抵押权人可接受的其他有效担保。
第六条抵押物的、以及与抵押手续相关的所有有效证明和资料均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确认封存后,由抵押人交与抵押权人保管。
第五章抵押人应提交的文件。
第七条抵押人应在主合同债务人首次使用抵押权人在主合同项下提供的融资前向抵押权人提供如下文件。该等文件如为复印件须经抵押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确认为真实完整有效的文本:
1经抵押人有效签署的本合同的正本;。
2抵押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抵押物的权利证明文件;。
4证明抵押人资信情况的资产证明或其他资料;。
6就本合同项下的抵押已向有关机构办理了登记或备案的证明文件;和。
7抵押权人合理要求抵押人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章抵押人的声明和保证。
第八条抵押人在此向抵押权人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抵押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完全的资格和权利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抵押人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接受主合同和本合同的内容,抵押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3抵押人是抵押物的合法所有人或有权处分人,如抵押物属于依法须经有关方面批准或同意方可抵押的财产,抵押人保证其已取得合法有效的批准或同意。抵押物在所有权或处分权方面不存在任何争议,除本合同设定的抵押外,抵押物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担保、租赁、托管、共有、其他任何争议、瑕疵或任何限制,抵押物未被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4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与其他人签订涉及抵押物转移占有的合同;如经抵押权人同意,则抵押人在与其他人签订的涉及抵押物(动产)转移占有的合同中要明确约定,抵押物不能留置。
5抵押人已取得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部门的批准和第三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6除本合同外,抵押人未曾订立任何其他协议以赠与、转让或其他方式处置全部或任何部分抵押物及其中的任何权利或利益,也没有在抵押物上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其他担保。
7本合同附件1所列有关抵押物的情况是真实和准确无误的。
8抵押人已按时支付所有与抵押物有关的应付费用及款项(包括但不仅限于各种税项),并已完全遵守和履行所有与抵押物相关的其他契约及条件。
9为确保本合同和抵押权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性,抵押人已完成或将完成所需的所有登记、备案或公证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将抵押物在登记部门进行的登记。
10本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抵押人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
11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并且以复印件形式提供的文件均与原件相符。
12目前并不存在任何涉及抵押人或抵押物的、并将会对抵押人的财务状况、抵押物的价值或抵押人根据本合同履行其义务的能力构成严重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13未发生或存在任何违约事件。
第九条抵押人的上述声明和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须始终保持正确无误,并且抵押人将随时按抵押权人的要求提供进一步的文件。
第七章抵押物的占管。
第十条在抵押权人实现本合同项下设立的抵押权之前,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在占管期间应维护抵押物的完好,抵押权人有权检查抵押物的管理情况,并提出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的要求。因管理、维护抵押物所发生的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第十一条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作出任何实质性的或任何结构上的改变。由于抵押人违反本条款而在抵押物上增添的不可分割的任何建筑、设施或固定装置将自动成为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一部分。
第十二条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抵押权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抵押权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并及时向投保的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
第十三条抵押人应及时将有关抵押人的任何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抵押物或其价值的任何事件通知抵押权人。在抵押权人认为该等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抵押物价值减损时,经抵押权人要求,抵押人需提供进一步的、抵押权人认可的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新的抵押物或提供其他种类的担保)。
第八章抵押人的承诺。
第十四条在被担保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前,抵押人应遵守以下条款的规定:
1抵押人应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法律和法规,严格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抵押物的所有权/处分权始终合法有效。
2抵押人应向抵押权人提供有关抵押物的所有有效资料。
3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对抵押物或其任何部分做出馈赠、转让、出售、出租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不得对抵押物(除本合同项下所设的抵押之外)再行设置或同意设置任何其它抵押或担保权益;不得对抵押物作出任何违反现行法律和法规的任何行为,或进行任何有可能影响或降低抵押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益的任何行为。
4应抵押权人的要求,抵押人应随时向抵押权人报送反映其资信情况的资产证明或其他资料。
5抵押人在收到任何政府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任何有关抵押物的通知或命令的五个抵押权人工作日之内,应将该通知或命令的内容告知抵押权人。
6抵押人作为委托人的,应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承担因签订、执行本合同所需的费用支出,包括公证、登记、保险等费用。
抵押权人为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服务、鉴定、估价、登记、保管、诉讼的费用及其他所有实际开支)由抵押人承担。
7抵押人应按期支付与抵押物有关的各种应付税项和费用。
8抵押人应立即通知抵押权人以下任何事件:(1)任何违约事件的发生;(2)任何涉及抵押人或抵押物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和(3)抵押人变更居住地址和通讯方式。
9在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抵押人有义务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并采取措施使抵押权人免受侵害。
第九章抵押物的转让和出租。
第十五条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出租、转让或以其他形式处分抵押物所得到的一切款项均应立即存入抵押权人指定的账户。未经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提取上述指定账户中的任何款项。抵押权人可以就上述款项优先受偿。
第十章担保的性质和效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是一项持续的担保并且具有完全的效力直至被担保债务得到全部清偿为止。
第十七条本合同所设立的担保独立于抵押权人为被担保债务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担保。抵押权人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前无需首先执行其持有的任何其他担保,也无需首先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第十一章违约事件。
第十八条下述每一事件及事项均构成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
1主合同债务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宣告解散、破产;。
4出现使抵押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5发生主合同项下规定的任何其他违约事件;。
10发生了针对抵押人或抵押物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12抵押人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或发生抵押权人认为将会严重不利地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其他事件。
第十九条上述违约事件发生后,抵押权人有权:
1行使其在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所享有的违约救济措施;。
2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依法实现本合同项下所设立的抵押权或处分抵押物,包括但不限于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或者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采取变卖或折价方法处分抵押物,变卖价格或折价金额由双方协商并参照市场价格确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在抵押权人依本款的规定处分抵押物的过程中,抵押权人有权依法采取下列行动:(1)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以抵押权人认为合适的市场价格在适当的时间变卖抵押物,并对抵押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2)要求抵押人偿付抵押权人为行使本合同或法律赋予其的任何权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抵押权人有权选择行使全部或部分上述权利或暂缓行使任何权利,抵押人应提供必要的配合措施。
3行使其就被担保债务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担保权益。
第二十条一经抵押权人要求,抵押人须协助抵押权人取得与抵押权人实现其抵押权有关的一切必要的批准或同意,或协助抵押权人办理其他一切必要的手续。
第二十一条抵押权人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所得的款项,按以下顺序处理:
2用以支付抵押权人因处分抵押物而需交纳的税款;。
3用以偿还被担保债务;。
4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抵押权人应将余款交付抵押人。
如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项不足以清偿被担保债务,抵押权人仍有权依法继续进行追索。
第二十二条抵押权人依法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时,除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外,无需对因行使其权利而给抵押人或抵押物带来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二章抵押登记。
第二十三条在本合同签订后十个抵押权人工作日内,由抵押人会同抵押权人到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由登记部门出具的有关该项抵押登记的他项权利证书或其他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应交由抵押权人执管。
第十三章其他。
第二十四条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应付的所有款项应全额支付,不得作任何性质的冲抵、扣减或预提,亦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如果任何法律要求抵押人对其支付给抵押权人的任何款项进行扣减或预提,则抵押人应向抵押权人支付一笔另外的`款项,以保证抵押权人收到的金额相等于在不作此类扣减或预提时所应收到的款项。如果抵押人是因税务上的原因而作出了上述扣减或预提,抵押人应将完税凭证的复印件递交给抵押权人。
第二十五条未经抵押权人事先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
第二十六条无需事先征得抵押人的同意,抵押权人可将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转让予任何第三人,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同时转让给第三人,抵押人继续为该债务提供担保,并为此完成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或者对上述款项进行提存。抵押人拒绝偿还或提存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抵押权人给予抵押人任何宽限、优惠或延缓,均不影响、损坏或限制抵押权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并不应被视为抵押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和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如果在任何时候,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是或变得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不受任何影响或减损。
第三十条本合同双方互相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要求,应以书面方式作出,发送至本合同首页列出的有关方的地址或传真。任何一方如变更其地址或传真,需及时通知对方。
双方之间的文件往来,如以专人送递,在交付后即被视为送达;如以挂号信方式发送的,在挂号信寄出后三(3)天即被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发送,在发出时即被视为送达。但抵押人发给抵押权人的文件,则需在抵押权人实际收到后方可视为送达。
第十四章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及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事项适用中国法律,并按照中国法律进行解释。
第三十二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在抵押权人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五章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经抵押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抵押权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法律要求登记的,抵押权自在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设立。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变更或解除时,应经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在主合同债务人或抵押人向抵押权人偿还全部被担保债务并已全部履行其在本合同及其他有关的文件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后的______个抵押权人工作日之内、抵押权人应协助抵押人办理解除或注销抵押权的手续。因此而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应由主合同债务人或抵押人支付。
第十六章附件。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之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1抵押物清单;。
2抵押人应提交的文件;。
3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抵押人持______份,抵押权人持______份,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机构存留______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月_____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于_______签订。
根据本业务实际情况,双方约定,本合同【】(1、适用;2、不适用)第十八章约定的内容:
第十八章保险。
第四十条在主合同债务人根据主合同首次使用抵押权人所提供的融资前,抵押人应自行承担费用到抵押权人认可的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按抵押权人要求的险种对抵押物进行投保,并使之保持完全有效。保险金额应不少于抵押物的价值。
第四十一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权人应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合同应经抵押权人认可,保险合同中不应有任何限制抵押权人权益的条款。
第四十二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所有的保险单、《保险合同》及其它有关单据或相应副本(视情况而定)应交由抵押权人执管。
第四十三条如果抵押人延迟或未能办理上述投保,抵押权人有权(但无义务)依照上述方式或另行代为投保,抵押人须向抵押权人补偿抵押权人因进行该等投保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第四十四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抵押权人事先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变更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变更或撤销,抵押权人有权(但无义务)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在被担保债务全部清偿之前,抵押人应当按时支付有关抵押物的所有保险费或其他费用,并在保险期满时,及时续展保险。抵押人应当按抵押权人的要求将其付清保险费的支付凭证复印件提供给抵押权人。抵押人不得以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损害抵押权人在保险项下的权益。如果抵押人违反本条之规定,抵押权人有权(但无义务)以其自身的名义或与抵押人联名或以抵押人的名义,采取其认为必要的措施,维持该保险的更新和有效,并确认抵押权人在保险单项下的权益。由此发生的费用应由抵押人支付,并构成被担保债务的一部分。
第四十六条如果发生了保险单中所列明的保险事故,抵押人应在保险单规定的时间内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及抵押权人。因抵押人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而引起的全部损失应由抵押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保险期限不得短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且必须长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____。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期限届满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如就抵押期限的延长达成一致时,抵押人须依抵押权人要求对抵押物的保险期限做相应延长。
第十九章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对本合同进行公证,承诺赋予本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当主合同债务人、抵押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债务或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的抵押权人实现债权、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主合同债务人、抵押人对抵押权人根据本合同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没有任何异议。(本条为可选条款,双方当事人选择在本合同中【】。1、适用;2、不适用。)。
抵押人(签名):抵押权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附件1抵押物清单。
序号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权属证明名称、编号单价总价。
确认送达地址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承诺一旦双方因本合同/本协议发生纠纷,同意选择以下第【】种送达方式所列地址作为司法送达地址;如以下地址发生变更时,应书面通知银行方,未书面告知的,视为司法送达地址未作变更。
【1】书面送达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电子送达地址(可选择填写):
承诺人:
时间:
机动车辆维修合同篇十一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现将自用三轮车转让给乙方,并一致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一、车牌号:
发动机号码:
品牌型号:
车架代号:
二、甲方的该车来源及产权的合法性,拥有完全的所有权。
三、该车在转让以前,所发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负责。转让后,该车所发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四、以上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机动车辆维修合同篇十二
出租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一、本合同为汽车租赁代驾合同,甲方为乙方提供合格的'租赁车辆,并配司机自行驾驶,并准时足额的向甲方支付相应的租赁费。
二、甲方同意将车型;,颜色黑色,车牌号鄂行驶里程公里的车辆及司机出租给乙方,甲方司机必须谨慎驾驶;保证安全无损交还车辆。
三、本合同租赁期限半年。从20__年月日时起至20__年月日时止。
四、租金结算:_________租金支付标准以、月、计算,(共人民币元整)。该租金包括:_________在租赁期限内的保险费及养路费,及司机工资。国家或地方对车辆征收的有关税费。乙方负责车辆的定期保养的材料及人工费维修费。
五、承租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交纳租金__元。
六、该租赁车辆只限于湖北省内行驶,如乙方需驾驶出省外,必须经甲方同意,由甲方负责办理省外保险,费用由乙方负责,如乙方擅自驾车出省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甲方将向其追讨一切经济损失。
七、司机必须服从一方的管理。
九、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车辆必须是技术状态良好,保证提供有效的行车证件,并且负责对车辆投保车身险、第三责任险、司乘座位险、附加险、且保险期限包含了租赁合同全过程。
十、在本租赁合同期内,仅车辆的使用权属于乙方,乙方不得将车辆抵押、典当、出卖、出借、转租或作其它非法用途,如有违反,乙方与第三方所签订的一切协议都被视为无效,甲方有权随时收回车辆,并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十一、在租用车辆的过程中,乙方必须保证车辆证件及号牌的完整。如有遗失的,由乙方负责在补办过程中的一切费用。
十二、由于乙方任何原因导致甲方车辆不能营运的,甲方将按每日人民币:_________150佰元整/辆的标准收取车辆停场费。
十三、甲方负责租赁期内车辆的保险、年审、季审的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十四、乙方承担租赁期间的电脑维修,网站建设,微信开发,it外包等费用。因司机原因造成交通违章乙方不负责。
十五、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由于乙方的原因使车辆有任何损坏需要维修但又达不到保险公司理赔要求的,乙方必须按车辆原样给予修复。因司机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乙方不负责。
十六、在租赁期间,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被盗或灭失时,乙方必须立刻报警及通知甲方,甲方将协助乙方处理事后车辆维修、索赔等事情,但乙方必须负责保险公司因乙方原因拒赔或赔偿不足部分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办事过程中一切费用。因司机原因造成交通事故,车辆被盗、或灭失时乙方概不负责。
十七、在使用车辆过程中,乙方保证对甲方出租车辆不拆件,不改装,如车辆需要维修时,必须通知甲方,并由甲方将车辆开到指定的修理厂进行维修,如车辆在外地的,由甲、乙双方协商后解决。
十八、在租期内由于车辆的正常磨损或机械故障所造成的停驶,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的4个小时内提供另外一台相同级别的车供乙方使用,但不负责因此对乙方造成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十九、在租赁期间,如乙方发生关闭、停产、合并、分立、破产等而丧失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的能力时,甲方有权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收回车辆,且乙方并不因此免除本合同规定的其它责任。甲方因上述原因停止服务给乙方带来的一切后果均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二十、凡需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须经双方协商制定,经担保人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双方及担保人签字后生效。
二十一、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了的,应交由合同签订地(襄樊)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十二、乙方提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及甲方提供的车辆交接技术检验表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十三、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机动车辆维修合同篇十三
甲方:乙方:
甲、乙双方就车辆租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本合同为长期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可就租车事宜达成多个具体租车协议。甲方租用乙方车辆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订车,并详细写明各项用车要求,包括用车数量、时间、路线、价格、结算方式、确认期限要求等在附件中规定。
2、当乙方接到甲方订车通知后,应根据甲方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确认或不确认。一经双方确认,双方必须按照要求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
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车辆应经公安等部门检验年审合格并符合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车辆驾驶员应是公安等部门登记在册的并有丰富驾驶经验及技能的人员,足额办理了乘员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手续,符合交通部门认定的旅游目的地经营范围的旅游客车。
4、乙方应在车辆使用前向甲方提供如下使用车辆及驾驶员的相关资料:
(1)机动车驾驶证;(2)机动车辆保险单;(3)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4)道路运输证;(5)道路运输规费缴讫证;(6)山东省营运车辆驾驶人员上岗证书;(7)其它有关资质证明。
5、乙方在出车前,要认真检查车辆性能,确保车况良好,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卫生。驾驶员应有良好的服务态度、礼节礼貌和仪容仪表。
6、司乘、导游等人员要密切协作,共同搞好行车安全工作。不得搭乘无关人员。驾驶员要严格按照交通法规驾驶车辆,在行车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对单程行程400公里(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乙方必须配备两名驾驶员,每名驾驶员连续驾车不得超过3小时,24小时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在高速公路上行车时要严格遵守小型客车最高时速不超过110公里,大型客车、货运(行李)汽车不得超过90公里的限速规定。
7、因乙方的原因发生安全事故、抛锚、漏接、车辆被查扣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8、租车费用价格,一经双方确认后即作为甲方向乙方付款的依据,每结算一次,并开具发票。乙方在结算时应向甲方提供订车单复印件和结算单。
9、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提供车辆,应提前日书面通知甲方,并支付约定车费%违约金。乙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提供车辆,又不及时通知甲方的,应当支付约定车费%违约金。乙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数量提供车辆,缺少的车辆视为不能按约定时间提供,乙方负有本项规定的通知义务,并应承担相应违约金。乙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数量提供车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2)甲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使用车辆,应提前日通知乙方,并支付约定车费%违约定金;甲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使用车辆,又不及时通知乙方的,应当支付约定车费%违约金;甲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数量使用车辆,不使用的车辆视为不能按照约定时间使用,甲方负有本项规定的通知义务,并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甲方不能按照约定时间、数量使用车辆,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3)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旅游团延误行程或误机(车、船)的,乙方应支付约定车费%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4)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延误行程,超出约定租车期限的,甲方应当支付超时部分的租车费用,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5)乙方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游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游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是游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乙方过错造成游客随车物品损坏的,乙方应当赔偿实际损失。(6)游客中途离开车辆时,导游应当告知游客随身携带贵重物品。因驾驶员过错造成车内物品丢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免除或减轻责任情况。
(1)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提前3日通知对方,并提供不能履约的充分证据;如不可抗力是在该时限之后发生的,则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2小时内通知对方,并提供不能履约的充分证据。
(2)损失是由一方自己过错造成的,对方不承担责任。
(3)一方违约的,对方应积极采取适当措施阻止损失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违约方应当承担对方为阻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损失可能扩大的数额为限。
11、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时如发生纠纷,应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可向东营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13、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传真):电话(传真):
xx年月日xx年月日。
机动车辆维修合同篇十四
《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于20xx年6月3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第九条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
租赁合同。
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
申请书。
》;。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连锁经营。
协议书。
副本;。
(三)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四)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
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宜。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维修经营。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维修服务。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统一式样和要求自行制作。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格式和内容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
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xx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xx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第三十八条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
第四十二条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四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机动车维修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第四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况。
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八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等相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1986年12月12日交通部、原国家经委、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1991年4月10日交通部颁布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机动车辆维修合同篇十五
甲方:(转让方)。
身份证: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及自愿原则,经协议就机动车辆转让达成协议如下:
一、交易标的。
甲方所有的车牌号为牌轿车,车架号为:。
二、付款方式。
1、转让价元(小写:元)。
3、乙方负责在两年内按甲方购车时的中国银行汽车分期贷款的要求按期将贷款还清。
三、车辆过户。
乙方在将贷款还清后办理所购车辆过户手续,甲方负责协助,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车辆交接。
2、甲方应当同时将车辆行驶证、购置发票、保险等手续交付给乙方;
4、乙方接收车辆后表示对车辆的车况性能等表示认可,今后不得对此再向甲方提出异议;
4、乙方接收车辆后第一个月需打入相当月两个月贷款的金额进入车贷账户。
五、双方权利义务。
2、甲方应当在车辆交接后协助乙方办理车辆及保险等过户手续;
3、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履行付款义务。未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
4、乙方应及时按期归还该车辆的银行贷款,若因未及时归还银行贷款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利息、滞纳金、催收费用、年费、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3款约定,应当按照未付款部分的日万分之五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已付定金甲方不退还。乙方拒绝接收车辆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定金不退还或者由乙方按照合同转让价款的20%承担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条款与本合同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条款为准。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所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机动车辆维修合同篇十六
甲、乙双方为明确旧机动车时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义务,经双方自愿同意签定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车主为的轿车,牌号,发动机号为,车架号为转让给乙方,双方达成成交总额为__________(人币),小写__________。
二、甲方应对该车手续及车辆的合法性负责。
(包括该车在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所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及经济纠纷)。该车自交车之日起(时间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及违法活动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三、该车若须办理过户事宜,过户费由方承担,过户时双方应主动配合办理转户所需手续及车辆。该车自交车之日起,该车以后所需费用均由乙方负责购买(包括养路费、年审费及保险费)。
四、因双方交易车辆为旧机动车车辆,故双方签定协议时均对(车身及发动机工作状况表示认同)。
五、备注(未尽事宜双方约定处理):
六、该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双方不得违约,不得对成交金额提出异议,不退车及车款。
售车方(甲方):__________。
购车方(乙方):__________。
签定时间:__________年月日。
机动车辆维修合同篇十七
1、 在租赁期间内由甲方负责车辆的调配;
2、 向乙方提供乘车对象和行车路线;
3、 有权索要乙方车辆的行驶证,保险及司机的驾驶证;有权对乙方车况进行检查;
二、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遵守交通法律法规,遵守乙方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安全行车;
2、 服从甲方管理及工作安排,积极配合甲方完成运务;
4、 坚持言行文明,工作耐心细致,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
5、 负责出租车辆的检修、保养,确保车况良好,行驶安全;
7、 出租车辆的司机由乙方负责聘请,司机的各项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三、租赁期限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结算时由甲方财务部根据项目部每月上报的外雇车辆运输情况统计报表确定实际结算天数。
四、租金结算方式:_________
该车每趟运输路线运输物品由甲方财务部根据项目部上报的车辆运输情况统计表确定租金。在甲方使用期间内,车辆使用消耗的油料及过路过桥费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的车辆维修费、保养费、车辆保险、车辆违法罚款及车辆相应的手续费及车辆事故处理等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五、租金的支付:_________
租金在租赁期满二月内甲方财务部根据项目部每月上报的车辆运输情况统计表确定租金;现金支付给乙方,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税务发票。
六、租赁车辆的调配
由甲方负责,司机必须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司机不得私自出车。
七、租赁车辆事故处理:_________
在租赁期限内发生事故全部由乙方处理,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车辆事故处理及车辆维修期间,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租赁费用。
八、租赁车辆的维修:_________
租赁车辆的维修由乙方负责,乙方需确保租赁车辆的性能良好。
九、甲方不得转租租赁车辆。
十、车辆租赁合同期满,甲人返还车辆的时间是:_________
合同期满后壹周内。
十一、违约责任:_________
一旦违约,则由违约方在一周内支付违约金伍仟元给对方。
十二、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_________
(一)提交 当地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
1、乙方必须确保乙车辆的质量性能良好。
2、乙方须确保所聘用司机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司机,乙方有义务更换司机。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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