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房屋查封申请书(实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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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查封申请书(实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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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查封申请书篇一

申请事项:解除对申请人所采取的民事强制措施。

事实和理由:

贵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贵院于年月。

日向申请人采取了民事强制措施,冻结(查封、扣押)了申请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现由于___________________。故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以上申请,恳请贵院依法核准。

此致

人民法院。

解除房屋查封申请书篇二

申请执行人:xx有限公司。

被申请执行人:刘。

申请事由:

申请法院查封被申请执行人名下房产,该房产位于青岛市xx区路6号x单元x户。(房产面积为平米)。

案由和事实:

根据(200x)青民二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x元及相应利息,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年3月xx日,申请执行人到青岛市房产交易中心查询到被申请执行人名下有房产。xx年3月xx日上午时,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将被申请执行人名下房产有关资料交给本案执行法官,并提出查封被申请执行人名下该房产的口头申请。

鉴于以下几点理由:

1、本案被申请执行人拖欠债务已达xx年之久;

2、被申请执行人曾经为逃避债务多次转移财产;

3、xx年3月xx日上午10时30分,双方和解未达成协议,被申请执行人已经知道申请执行人在索债的'事实。

最后,申请执行人再次恳请贵院立即查封该房产。

此致

青岛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x有限公司。

解除房屋查封申请书篇三

一、裁定查封的房产系申请人合法取得,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年××月,××××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申请人与××××、××××及××××银行(抵押权人)协商并达成协议,由申请人代××××公司(××××)偿还银行债务以解除抵押,××××公司(××××)所有的××××路49号一层门面××××平方米即归申请人所有。[见××××人民法院(××××)珠执第××××号民事裁定书]。根据达成的协议,申请人代位××××公司(××××)偿还商业银行贷款以解除抵押,代位××××公司(××××)补偿××××损失70万元,后执××××裁定书在房地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号:××××字第08043306号,现变更为××××字第08053455、08053456、08053457号,税费均由申请人支付,)。

因此,申请人是在××××市人民政府和法院主持下经相关当事人同意且支付了全部对价后,取得人民路49号门面的,是善意第三人。二、追加申请人为被告适应法律错误。追加申请人为被告的行为有恶意乱作为的嫌贵院适应《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追加申请人为被告,该条规定的具体内容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法律规定只是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贵院却追加申请人为被告。请问原告向申请人主张权利的同时是否想过,自己有没有向申请人履行过义务?原告与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原告与申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故申请人不是该案中适格的被告。

根据《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11条“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的规定,也不能追加申请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之规定,追加当事人人民法院应该尽审查义务,3月份该案中止审理的理由就是申请人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并提供了所有权证复印件,××××法院却明知道申请人在该案中为被告的主体并不适格,依然追加申请人为被告的行为有恶意乱作为的嫌疑。三、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应立即驳回起诉。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的规定,应该立即驳回起诉。

××××年12月2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衡中法督字第1号案件受理通知书,决定受理江红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珠执字第105号××××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民事裁定不服的复议。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复议决定结果里就会认定,难道还需要石鼓区法院在该判决里面重复判决一次吗?四、裁定查封申请人房产适应法律错误,××××法院对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已经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一项“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94条第一项“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的规定,财产保全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提出诉讼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或者包含给付之诉的合并,即提起的诉讼请求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原告诉讼只是单纯的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确认合同无效不需要申请执行,不存在有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诉讼请求的范围”,而不是财产保全申请书的请求,故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已经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违背了民法“不告不理”的原则。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可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这里法律的用语是“可以”。也就是说,法院是否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是需要经过司法审查的。故××××法院已经认定是本案是确认之诉,裁定将申请人房产查封错误,就应该本着“错案必改必究"的司法基本理念予以撤销。

五、法律明确规定对第三人合法所有财产法院不得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原人民路49号房产是××××公司所有,而原告签订的《××××市商品房购销合同》的相对人是××××市雁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法院却张冠李戴查封了申请人购买××××公司房产。

申请人是按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办理房屋产权的,且支付了贰佰多万元的对价。申请人付款及房产过户前后才几个月,××××法院又作出裁定,查封申请人取得的房产,使申请人不能行使《物权法》所规定的权利人正当的权利。××××法院此举既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法院的公信力,也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滥用诉权、恶意诉讼案件,原告明知申请人负有高额高息债务,故意使用恶意诉讼的手段。恶意诉讼离不开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支持,法官自由裁量权也应该受法律原则的指导,并不是毫无阻碍,任自由裁量者为所欲为。申请人希望执法者能基本执法,不求公平公正,只求不要碗底朝天,不要刻意给社会制造很大的安全隐患,与中央xx届六中全会提出的“构建和谐法制社会的决定”相违背。人民法院法官应尊重法律事实,依法办案,而不是依个人好恶,凭一些很牵强的“道理”来裁判。如果依照本案追加被告的办法,全中国十几亿人口,看不顺眼的我就将他列为被告起诉,急需贷款的我就申请财产保全将该抵押物查封。

人民法院必须认认真真地执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办案原则,人民法官必须忠实于法律,在对案件的审理中,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依法维护每个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此致

申请人:

××××市××××法院。

解除房屋查封申请书篇四

被申请执行人:刘。

申请事由:

申请法院查封被申请执行人名下房产,该房产位于青岛市xx区路6号x单元x户。(房产面积为平米)。

案由和事实:

根据(200x)青民二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x元及相应利息,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年3月xx日,申请执行人到青岛市房产交易中心查询到被申请执行人名下有房产。xx年3月xx日上午时,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将被申请执行人名下房产有关资料交给本案执行法官,并提出查封被申请执行人名下该房产的'口头申请。

鉴于以下几点理由:

1、本案被申请执行人拖欠债务已达xx年之久;

2、被申请执行人曾经为逃避债务多次转移财产;

3、xx年3月xx日上午10时30分,双方和解未达成协议,被申请执行人已经知道申请执行人在索债的事实。

最后,申请执行人再次恳请贵院立即查封该房产。

此致

敬礼

申请执行人:

时间:

解除房屋查封申请书篇五

申请人:江苏恒顺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学府路70号。

法定代表人:任敖林,公司董事长。

申请事项:

请贵院继续冻结江苏长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后巷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xx)。

事实和理由:

贵院正在审理申请人与江苏神瑞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苏长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飞达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奇美工具有限公司、朱建农、朱国平、朱丽霞、陈国瑞、陈芳、陈越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xx)镇商初字第134号。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贵院冻结江苏长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后巷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504058202086),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查封期限于20xx年3月21日届满,该案件尚未审理完毕,故申请贵院对上述财产予以续行查封。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时间:

解除房屋查封申请书篇六

申请人:江苏恒顺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学府路70号。

法定代表人:任敖林,公司董事长。

请贵院继续冻结江苏长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后巷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xx)。

事实和理由:

贵院正在审理申请人与江苏神瑞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苏长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飞达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奇美工具有限公司、朱建农、朱国平、朱丽霞、陈国瑞、陈芳、陈越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xx)镇商初字第134号。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贵院冻结江苏长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后巷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504058202086),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查封期限于20xx年3月21日届满,该案件尚未审理完毕,故申请贵院对上述财产予以续行查封。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时间:

解除房屋查封申请书篇七

申请事项:解除冀367878车辆及行车证的扣押。

事实与理由:

11月19日,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温情派出所民警看看、天天,以有人举报冀367878车辆为套牌车为由,到申请人门市调查,待申请人回来后,二位民警说:有人举报你(申请人噢噢)驾驶冀367878车辆为套牌车,请你出示有关该车辆购买手续,我当时答复:我是购买其他人车辆,有卖方的联系方式,并非套用车,看看、天天民警不再多听我讲,就让我拿出车钥匙,将该车扣押。

申请人认为:

1、被申请人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温情派出所民警看看、天天没有调查清楚事实,仅以举报人一面之词,将申请人的车辆扣押系没有事实依据、违法法定程序。

2、扣押车辆后,申请人曾多次向温情派出所反映,冀367878不是套牌车,我是购买其他人的,且有卖方的联系方式,(卖方出卖冀367878时承诺该车为有正规购买手续,没有其他违法情况)。且被申请人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温情派出所没有证据能证明冀367878为套牌车,反而让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车不是套牌车,否则将继续扣押该车,此做法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3、依据我国《人民武装警察法》规定,邯山区分局温情派出所没有职权扣押车辆。

4、依据我国法律规定,邯山区分局温情派出所没有证据证明冀367878系套牌车,私自扣押长达6个月,违反法律规定。

申请人认为邯山区分局温情派出所没有证据冀367878车为套牌车,违反法律程序,超期扣押不符合规定,应该立即解除对申请人车辆的扣押。

此致

邯山区温情派出所。

申请人:噢噢。

解除房屋查封申请书篇八

申请事项:解除对申请人所采取的民事强制措施。

事实和理由:

贵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贵院于年月。

日向申请人采取了民事强制措施,冻结(查封、扣押)了申请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现由于___________________。故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以上申请,恳请贵院依法核准。

此致

人民法院。

签名:日期:年月日

解除房屋查封申请书篇九

申请事由:

申请法院查封被申请执行人名下房产,该房产位于青岛市xx区xx路6号x单元xxx户。(房产面积为xxx平米)。

案由和事实:

2.要求卖方与法院协商撤销查封的方式和时间,有必要的话陪同卖方向法官了解;

4.要求卖方将房地产权证交给买:买方或者中间方保管,直至过户。被查封房产的法律风险较大,一定要格外谨慎。房产涉诉至少说明卖方有诚信问题。但是卖方急需用钱,一般都会比较便宜。因此要评估卖方的诚信,预判所涉案件的判决结果和对本起交易的影响,了解相关信息并在最大限度内规避风险,这些会对买方的要求会比较高。如没有专业人士如律师的协助并且不愿意承瞪能产生的风险的话,建议还是放弃。如果买方已付了定金或者已和卖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后才发现房屋被查封,可考解除合同并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等。

解除房屋查封申请书篇十

申请事由:

申请法院查封被申请执行人名下房产,该房产位于青岛市xx区路6号x单元x户。(房产面积为平米)

案由和事实:

根据(200x)青民二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x元及相应利息,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年3月xx日,申请执行人到青岛市房产交易中心查询到被申请执行人名下有房产。xx年3月xx日上午时,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将被申请执行人名下房产有关资料交给本案执行法官,并提出查封被申请执行人名下该房产的口头申请。

鉴于以下几点理由:

1、本案被申请执行人拖欠债务已达xx年之久;

2、被申请执行人曾经为逃避债务多次转移财产;

3、 xx年3月xx日上午10时30分,双方和解未达成协议,被申请执行人已经知道申请执行人在索债的事实。

最后,申请执行人再次恳请贵院立即查封该房产。

此致

青岛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x有限公司

解除房屋查封申请书篇十一

申请人:陈朝阳,男,1975年4月16日生,汉族,住衡阳市华新开发区光辉路20号锡缘轩,电话:***。

紧急请求事项。

2011年11月5日,石鼓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江红诉被告衡阳市雁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廖振钢、第三人吴友生、第三人蔡龙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追加申请人为被告,查封了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人民路49号一层29.6㎡房产,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请求立即依法撤销(2011)石民一初字第53-7号、53-8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石鼓区人民路49号一层29.1平方米门面(房屋所有权证号: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08053455)的违法查封。

事实及理由。

一、裁定查封的房产系申请人合法取得,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2011年2月,珠晖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杨政林与廖振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申请人与杨政林、廖振钢及衡阳市商业银行(抵押权人)协商并达成协议,由申请人代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振钢)偿还银行债务以解除抵押,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振钢)所有的石鼓区人民路49号一层门面311.445平方米即归申请人所有。[见珠晖区人民法院(2011)珠执第105-5号民事裁定书]。

55、080534。

56、08053457号,税费均由申请人支付,)。

因此,申请人是在衡阳市人民政府和法院主持下经相关当事人同意且支付了全部对价后,取得人民路49号门面的,是善意第三人。

二、追加申请人为被告适应法律错误。追加申请人为被告的行为有恶意乱作为的嫌疑。

贵院适应《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追加申请人为被告,该条规定的具体内容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法律规定只是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贵院却追加申请人为被告。请问原告向申请人主张权利的同时是否想过,自己有没有向申请人履行过义务?原告与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原告与申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故申请人不是该案中适格的被告。

根据《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1条“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的规定,也不能追加申请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之规定,追加当事人人民法院应该尽审查义务,3月份该案中止审理的理由就是申请人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并提供了所有权证复印件,石鼓区人民法院却明知道申请人在该案中为被告的主体并不适格,依然追加申请人为被告的行为有恶意乱作为的嫌疑。

三、

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应立即驳回起诉。

申请人是依据珠晖区人民法院2011年2月24日作出的(2011)珠执第105-5号裁定书取得房屋所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5款“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的规定,应该立即驳回起诉。

四、裁定查封申请人房产适应法律错误,石鼓区人民法院对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已经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一项“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94条第一项“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的规定,财产保全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提出诉讼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或者包含给付之诉的合并,即提起的诉讼请求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原告诉讼只是单纯的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确认合同无效不需要申请执行,不存在有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诉讼请求的范围”,而不是财产保全申请书的请求,故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已经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违背了民法“不告不理”的原则。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可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这里法律的用语是“可以”。也就是说,法院是否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是需要经过司法审查的。故石鼓区人民法院已经认定是本案是确认之诉,裁定将申请人房产查封错误,就应该本着“错案必改必究”的司法基本理念予以撤销。

五、法律明确规定对第三人合法所有财产法院不得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原人民路49号房产是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而原告签订的《衡阳市商品房购销合同》的相对人是衡阳市雁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石鼓区人民法院却张冠李戴查封了申请人购买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房产。

申请人是按照珠晖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办理房屋产权的,且支付了贰佰多万元的对价。申请人付款及房产过户前后才几个月,石鼓区人民法院又作出裁定,查封申请人取得的房产,使申请人不能行使《物权法》所规定的权利人正当的权利。石鼓区人民法院此举既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法院的公信力,也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滥用诉权、恶意诉讼案件,原告明知申请人负有高额高息债务,故意使用恶意诉讼的手段。恶意诉讼离不开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支持,法官自由裁量权也应该受法律原则的指导,并不是毫无阻碍,任自由裁量者为所欲为。申请人希望执法者能基本执法,不求公平公正,只求不要碗底朝天,不要刻意给社会制造很大的安全隐患,与中央xx届六中全会提出的“构建和谐法制社会的决定”相违背。人民法院法官应尊重法律事实,依法办案,而不是依个人好恶,凭一些很牵强的“道理”来裁判。如果依照本案追加被告的办法,全中国十几亿人口,看不顺眼的我就将他列为被告起诉,急需贷款的我就申请财产保全将该抵押物查封。

人民法院必须认认真真地执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办案原则,人民法官必须忠实于法律,在对案件的审理中,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依法维护每个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此致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解除房屋查封申请书篇十二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被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相关房产等财产。鉴于本案查封财产的实际情况,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谅解,先解除对被申请人部分房产查封,申请人现依法向法院申请:对原查封被申请人的两处房产予以解封。

此致

青岛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有限公司。

二〇年五月七日。

解除房屋查封申请书篇十三

本文书样式供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查封房屋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对拒不到场的,也应通过一定途径责令保管,拒绝保管的,另行指定他人保管;保管费用应由被执行人承担,保管人及他人无过错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未经院长批准滥用查封强制措施的查封均属违法行为。

在建房屋及尚未取得产权证明的房地产因不具有不动产所有权的公示效力,因此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措施时应同时在显眼处加贴封条和张贴公告。必要时,还可以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查封手续。

【文书范本】。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

执行人员:

书记员:

被查封财产人或其成年家属:被邀到场人:

执行人员宣读查封根据:人民法院()字第号民事裁定书。

查封情况记载如下:

(1)腾空被执行人房屋,将家具、杂物等搬出被查封的房屋。

(2)被查封的房屋中电源已切断、水开关已关、各房间的窗户均已关上。

(3)至时分被查封的层楼房前、后门均被封条封上(见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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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查封申请书篇十四

20__年,申请人与借款万元,双方暂定六月之内偿还,并且愿意以执行令中涉及的号房屋用于抵押。随后为了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对此进行了公证。因此,申请人对债务并无异议,对其真实性表示认可,但是对于贵院发布的(令)以及执行办法以及查封行为不予认可。

一、申请人与本案债权人约定有效,但是其具体抵押行为并未完成,查封行为违法。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担保法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同时规定了,以不动产作为抵押时应当以登记作为抵押成立要件,并且规定了各种不动产和动产的登记部门。

因此,贵院查封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财产所有权,支配权。请求贵院对此行为予以纠正。

作为独立法人机构我方债务众多,在不动产抵押登记前如何处置财产是我方自主行为,我方通过手段也有能力予以偿还,但是贵院查封之后,该房产价值远超所欠债务,对申请人并不公平,对于所涉其他债权人更不公平。而且执行书中涉及房产无法交易无法变现,导致债权纠纷更加严重,矛盾更加尖锐,并不符合积极解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矛盾的`主旨。因此贵院在执行令中标注的或者强制交付房屋一说不合理。

四根据上述三条申请人可以推论,在贵院颁布的执行令中,后加的一条“或者交付房屋”是一种强制性要求不合理不合法,本不应该出现在该执行令中,申请人不能依据该文书内容协助执行,更不应该作为贵院一种手段强加于申请人。因此请求贵院对于该执行令予以中止。

申请人:___。

20__年_月_日。

解除房屋查封申请书篇十五

申请人:。

请求事项。

申请撤销(20xx)钓鱼岛南民初字第70248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二项查封、保全事项。

事实和理由。

xx年一月四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xx)南民初字第70248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查封、保全。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已解决,款项已付清。因此申请人特申请贵院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旭光名下房产的保全,解除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xx市xx区xx路xx号xx号xx楼1单元202户房产)的查封。

申请人:

日期:

解除房屋查封申请书篇十六

x县人民法院:

贵院审理的申请人宁波xx出口有限公司与原告白x桃为加工定做合同纠纷一案,现以(20xx)太民重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结案,调解内容为申请人于20年5月8日之前支付白xx32000元。

20xx年1月21日,你院(20xx)太民初字第1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申请人银行存款20万元。申请人于本案重审庭后调解时、调解结案后,已多次口头、电话向你院请求解除对申请人银行账号的查封以利于申请人履行调解书规定的.义务,请求贵院可以先划拨所扣存款32000元再解除对账号的查封,遗憾的是,到今日为止该账户仍未解封。

申请人只是一家规模不大的公司,冻结20万元存款后公司并无多余的流动资金,对申请人企业经营、履行调解书规定义务造成了相当大的困难,故申请人特向你院申请解除对申请人账号的查封,解封时贵院可以依调解书内容直接划拨存款32000元,申请人可以予以全方位的配合。申请人特此申请,请予重视、批准为盼!

申请人:

日期:

解除房屋查封申请书篇十七

申请人:陈朝阳,男,1975年4月16日生,汉族,住衡阳市华新开发区光辉路20号锡缘轩,电话:158747xxxxx。

紧急请求事项。

20xx年11月5日,石鼓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江红诉被告衡阳市雁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廖振钢、第三人吴友生、第三人蔡龙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追加申请人为被告,查封了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人民路49号一层29.6㎡房产,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请求立即依法撤销(20xx)石民一初字第53-7号、53-8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石鼓区人民路49号一层29.1平方米门面(房屋所有权证号: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08053455)的违法查封。

事实及理由。

一、裁定查封的房产系申请人合法取得,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20xx年2月,珠晖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杨政林与廖振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申请人与杨政林、廖振钢及衡阳市商业银行(抵押权人)协商并达成协议,由申请人代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振钢)偿还银行债务以解除抵押,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振钢)所有的石鼓区人民路49号一层门面311.445平方米即归申请人所有。[见珠晖区人民法院(20xx)珠执第105-5号民事裁定书]。

根据达成的协议,申请人代位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振钢)偿还商业银行贷款以解除抵押,代位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振钢)补偿杨政林损失70万元,后执105-5裁定书在房地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号: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08043306号,现变更为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08053455、08053456、08053457号,税费均由申请人支付,)。

因此,申请人是在衡阳市人民政府和法院主持下经相关当事人同意且支付了全部对价后,取得人民路49号门面的,是善意第三人。

二、追加申请人为被告适应法律错误。追加申请人为被告的.行为有恶意乱作为的嫌疑。

贵院适应《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追加申请人为被告,该条规定的具体内容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法律规定只是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贵院却追加申请人为被告。请问原告向申请人主张权利的同时是否想过,自己有没有向申请人履行过义务?原告与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原告与申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故申请人不是该案中适格的被告。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之规定,追加当事人人民法院应该尽审查义务,3月份该案中止审理的理由就是申请人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并提供了所有权证复印件,石鼓区人民法院却明知道申请人在该案中为被告的主体并不适格,依然追加申请人为被告的行为有恶意乱作为的嫌疑。

三、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应立即驳回起诉。

申请人是依据珠晖区人民法院20xx年2月24日作出的(20xx)珠执第105-5号裁定书取得房屋所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5款“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的规定,应该立即驳回起诉。

四、裁定查封申请人房产适应法律错误,石鼓区人民法院对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已经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一项“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94条第一项“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的规定,财产保全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提出诉讼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或者包含给付之诉的合并,即提起的诉讼请求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原告诉讼只是单纯的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确认合同无效不需要申请执行,不存在有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诉讼请求的范围”,而不是财产保全申请书的请求,故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已经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违背了民法“不告不理”的原则。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可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这里法律的用语是“可以”。也就是说,法院是否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是需要经过司法审查的。故石鼓区人民法院已经认定是本案是确认之诉,裁定将申请人房产查封错误,就应该本着“错案必改必究”的司法基本理念予以撤销。

五、法律明确规定对第三人合法所有财产法院不得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原人民路49号房产是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而原告签订的《衡阳市商品房购销合同》的相对人是衡阳市雁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石鼓区人民法院却张冠李戴查封了申请人购买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房产。

解除房屋查封申请书篇十八

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执行(20__)法民一终字第_____号一案,现提出执行异议:

1、请求本案暂缓执行;

2、请求将错误执行的款项返还公路有限公司(该公司为申请人设在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诉讼过程中的保证人)。

一、申请人完全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后,法院执行局以只有第三人才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为由,置疑申请人的执行异议申请资格。申请人认为,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故申请人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完全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法院以申请人不是本案的第三人,无权提出异议是不恰当的。

二、本案已通过再审程序立案审查,且与申请执行人存在未决诉讼,应当暂缓执行。(20__)法民一终字第—号判决存在错误,无法获得申请人认同,申请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已立案(案号(20__)民申字第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申请人与执行申请人就同一案件的不同诉请,已向市人民法院另案起诉刘卫国,要求赔偿,已为该法院受理,存在案件可能胜诉后行使抵销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__]16号第7条第1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一)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故南阳中院应当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暂缓执行。现法院以为法律规定的受理的是执行中存在争议的案件而非实体存在错误的.案件为由,不同意暂缓执行。申请人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完全属于断章取义,违背法律精神。因为执行中存在争议与实体存在错误所指向的都是同一案件,不是两个或三个案件。

三、从债权角度理解公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不应直接执行该公司。

1、申请人的债权未到期。按照施工惯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缺陷期,而缺陷期从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算二年(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据)。现申请人作为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的担保人,其担保债权并未到期,还有责任缺陷期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第61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此款项根本不属于到期债权,不具有执行条件。

2、债权即使到期也不能裁定直接执行。根据前条法律规定,申请人对公路有限公司即使享有的是到期债权,法院也无权执行,只能发出通知。

3、公路有限公司已经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立即停止执行,且无权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第62条:“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现在公路有限公司已经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立即执行回转,将款项返还公路有限公司。

4、申请人为公路有限公司出具的文书,不能作为作为法院执行依据。申请人与公路有限公司文书往来,只能在二者之者有效,这是由于二者的相对性所决定的,不涉及第三人;况且二者之间有些往来行为未必具有必然的法律效力,因此,法院以此为由,执行公路有限公司是错误的。

四、从担保角度理解公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无权直接执行该公司。公路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设在市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诉讼过程中的保证人,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不能直接为法院所执行。

1.未提供任何担保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严重违法。与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在未提供任何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就被一审法院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非法冻结了申请人的账户及存款二百余万元,这是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事情。在社会影响不良的情况下,法院竟然利用普通人法律知识的欠缺,要求公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因此其担保先天地就存在很大的问题,现在以此为由执行无法令人信服。

2.直接裁定执行公路有限公司不当。虽然公路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在财产保全时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其承担的义务及在执行程序中可否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的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只有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才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现执行才刚开始,且我公司并非完全履行不能,即裁定直接执行诉讼中的保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五、超额划扣公路有限公司存款欠妥。抛开判决对错与否,即使按照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申请人应给付的款项也不过,而法院却从公路有限公司的账户上划扣了元,比判决足足多划扣了元,属于超标的执行,明显不妥。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南阳中院执行行为不当,我们请求贵院准予申请人所请,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申请人:______。

代理人: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解除房屋查封申请书篇十九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20xx)佳立商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

2、请求解除对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3、请求责令原告赔偿申请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贵院以(20xx)佳立商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的两处房产,并冻结了申请人在成都市工商银行外北分理处的银行帐号及存款344,294.09元。

申请人认为,贵院的上述裁定是错误的。

1、申请人与原告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

3、最为重要的是,申请人的`上述银行帐号,属于申请人的结算帐户,帐上的资金主要用于发放工资和业务往来,如果贵院不撤销裁定,职工的生活没有着落,势必影响社会稳定;而且也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正常业务、工作的开展,势必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希望贵院切实考虑上述理由,并落实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11月13日。

解除房屋查封申请书篇二十

请求事项:

一、解除xxx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财产保全事项。

二、请求退回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存折。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接受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交账号为xxx、户名为xx、开户行为xxx的存折进行财产保全担保。贵院以xxx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财产保全申请。现因申请人须取回提供担保的`存折,特申请贵院解除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请予准许。

申请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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