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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才引进的管理制度篇一
1、建立一支学历高、素质高、意识新、德才兼备的企业高层管理者队伍;。
5、建立一支具有职高以上学历和较高职业技能、敬业爱岗的营业员和服务员队伍。
二、内部人才选拔。
1、建立人才数据库。按照员工的工作经历、培训背景、技能资格、职业规划、绩效考评等评价元素,将符合人才选拔条件的员工及时纳入人才数据库进行管理。定期考察,及时更新,年淘汰率不低于10%,并对人才岗位流动与岗位缺失做出预警通报。
2、实行岗位轮换。按照公司总部是培育各级干部和工作骨干基地的思路,公司总部与各经营单位、经营单位之间,管理岗位与业务岗位、党务部门与行政部门等岗位,将实施岗位轮换,全面锻炼和培训人才。年干部与骨干轮换不少于10人。
3、竞聘上岗制。从2009年开始每三年一次,公司总部与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将集体解聘,重新组织竞聘上岗。
4、严格业绩评价。根据各类人才的不同特点和岗位的不同需求,实施以岗位职责为基础,业绩为重点的分类考核。逐步建立与完善以业绩为核心的人才评价体系和考核晋升制度。
1、引进工作流程。按照公司所确定的人才引进计划,由人才引进的管理部门通过网上招聘、毛遂自荐、人才交流会、猎头公司推介等渠道,对拟计划引进的人才进行初审,提出初审建议意见,同时将初审中拟引进人才的本人简历、学历和学位证书、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反映本人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等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公司相关领导审阅;审核通过后经考核面试、专业性评价以及趋优化筛选,最后经领导层审核通过,并按照企业相关规定办理录用手续。
2,专业人才。按照公司总部人才引进规划与用人单位人才需求核定情况,对拟引进人才分门别类,按照不同层次、不同行业、不同专业特点,实行一岗一议,一人一议的招聘方式,为企业引进各类亟需的人才。
3、引进大学生。公司每年将根据实际情况,招聘应届和历届大学生,招聘工作需提前规划,确保招聘质量。大学生到企业工作后,将严格执行《公司人才管理办法》。见习轮岗时间至少不得少于一年。其中业务员(生产调度员、内勤人员等初级岗位)与初级管理岗位(班长、组长等)分别不得少于三个月,中级管理岗位(部门见习助理等)与管理部门岗位不得少于三个月。经相关管理部门人事行政部考核合格后,全部进入企业管理人员岗位的“办事员”管理序列,并按照相关任用程序使用。
4、考核评价。人才引进部门除了通过相关渠道及具体工作部门开展实际工作外,需经专业评价小组提出评价报告以及录用意见,为领导班子决策提供专业依据。各人事行政部在申报核定用人规划时,必须同时上报招聘条件与评价标准,避免出现因人设岗、求非所需、考量失矢的情况。
外引人才进入企业后,实行六个月至一年的岗位试用期,试用期内有专人负责跟踪考核,从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两个层面上考核评价,确保人才引进质量。
四、各类人才储备。
公司总部将建立起三级后备人才库与一套科学完善的人才评价体系。三级人才库分已使用、拟使用与考察推荐三类。
1、已使用人才。对年末干部业绩与管理考核为优秀的,可以经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纳入到上一级人才层次进行管理;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可以根据考核建议与本人的实际情况,实施岗位培训,通过提高素质与工作能力或者易岗交流;考核为不称职的,实施人才淘汰制,调离现有岗位或者采取劝退、辞职等方式分流。
2、拟使用人才。对经过适当的岗位培训和严格的考核,已经具备一定专业素质与工作能力的储备人员,可以根据岗位情况,实施助理岗位锻炼,使其能随时顶替上岗。同时,一些重要技术岗位或关键岗位要配备适量的后备人才,原则上一岗两备。对优秀大学毕业生可以破格纳入拟使用人才管理之中。
3、考察推荐人才。对短期内未被确定为拟使用人才的储备人员,将进行定期的干部考察,提出使用建议,对于符合要求的,可以纳入上一层次的干部培养与考核范围,不合格的及时淘汰出人才库。大学毕业生见习期结束后,经过考核合格的基本上都要纳入人才库中进行管理。
五、人才的薪酬与培训。
1、人才薪酬。依照人才的类型与行业特点,人才薪酬可确定为三种制度。对供需相对平衡的人才,可按所在岗位职级实行岗位工资制;对公司急需的高级管理人才及高、精、尖专业技术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制;对公司发展有特殊贡献的各类人才可实行总经理基金奖励等薪酬激励办法。
硕士学位人员月薪为3500元;博士学位人员的月薪为4000元。
3、人才培训。
公司与所属各经营单位将根据不同层次人才和不同专业人才的不同岗位需求,组织不同内容的适度培训。
国家人才引进的管理制度篇二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国家秘密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
2、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禁止将纸介质秘密载体委托不属定点的社会行业,如私营或者个体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或合资、合作企业印刷、制作。
3、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4、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5、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1、接收国家秘密载体,要严格履行清点、签收手续。具体内容包括:
(1)检查送达的密件是否是发给本机关、单位。不属本机关、单位的,不能接收,当即退回投递人员。
(2)检查信封、袋、套密封是否完好无损,确认未被拆开和漏失,才能接收。如果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单位主管领导和发文单位处理。
(3)检查签收单上的登记与密件实物是否相符,如果不相符,不能接收,同时要及时告诉发文机关,并要求投递人员弄清原因。
(4)各项情况检查核对没有问题时,再由接收人员签名和注明接收时间,加盖单位收发专用章。
2、 国家秘密载体包装应当由单位的机要保密人员或有关专门人员拆封。拆封前要注意检查:
(1)是否注有“ x x 亲启”的字样,如果属于指定人员拆封的,要交给指定人员处理。
(2)拆封取出密件后,要检查信封、封袋、封套内是否有遗留的密件。
(3)要将收到的密件与同时寄来的通知单进行核对,如果有不相符的情况时,要及时与发文(件)单位联系,把情况搞清楚。
(4)要妥善保留发文(件)通知单,以备查询。
3、接收人员应当对所接收的国家秘密载体,及时在收文(件)登记薄上登记造册。具体内容包括:
(1)收文(件)日期、收文(件)编号(文件字号)。
(2)文件、资料标题名称或者简要内容、密级、保密期限、份(件)数和分发。
(3)使用处理意见等栏目。
收文(件)登记簿应当保存一定的时间(一般为3—5年),以备查询。
4、分发国家秘密载体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严格按照限定的接触范围分发,不能擅自扩大范围。限定范围以外的机关、单位因工作需要要求增发的,应当经过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2)分发时应当认真填写密件分发表。分发表的内容应当包括收文(件)单位、发文(件)时间、文件资料标题名称或简要内容、文号(编号)、密级、保密期限、发放范围、缓急情况、份(件)数、总份(件)数等栏目。
(3)认真填写发文(件)通知单,通知单所填写内容一定要与密件分发表中的收文单位名称、文件资料标题名称和所发出的份(件)数相符。通知单要随同发出的`密件装入领土或者封袋(套)内。
(4)封装密件时,要仔细核对信封或封袋(套)上的收文(件)单位名称与文件通知单所填写的名称是否相符,在确认名称一致,发出的密件份(件)数核对无误时,才能密封。
(5)认真填写供机要交通或机要通信部门交接和投递签收的交接清单。
(6)密件分发完毕后,要对所剩余的密件进行清点,发现数量、剩余数量相加要与总数量相一致。
1、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能线路,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如包装密封,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单位。
3、向我驻外机构传递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外交信使传递。
4、采用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1、国家秘密载体由主管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机关、单位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
2、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
3、机关、单位的领导阅读秘密文件、资料,可以采取传阅的方式进行,由经办人员负责,专夹专阅。
4、汇编秘密文件、资料时,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经批准汇编秘密文件、资料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同意。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管理。
5、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6、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1、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2、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3、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
4、涉密机关、单位不具备复制条件的,应当到经过保密审查的定点单位复制秘密载体。
1、保存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秘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里。
2、涉密机关、单位每年应定期对当年所存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秘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
3、涉密人员、秘密载体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需要归档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法律规定归档。
4、被撤销或合并的涉密机关、单位,应当对秘密载体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对存储有国家秘密信息的非纸介质载体,原则上应由机关、单位内部的技术人员检修和保养,或交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定点的维修部门检修;确需外送维修的,应当拆除信息存储部件或进行专业销密处理。
1、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或私自销毁秘密载体。
2、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送保密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进行监销。
国家人才引进的管理制度篇三
为加强公司人事管理正规化建设,进一步理顺公司人事关系,更好地促进公司各项业务的扎实开展,结合公司竞争上岗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以“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原则为主线,围绕增加公司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工作中心,按照“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人事管理思路,做好人才梯队建设工作,选拔、用好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广大职工、队员的积极性,使公司永葆创造力和活力,进一步做大做强保安事业。
人才库管理工作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办公室、督察室负责具体实施。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
(二)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
(三)坚持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原则。
公司部门负责人、公司职员(中队长)、保安分队长、保安班组长、保安队员等人员构成,。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设部门负责人、职员(中队长)、分队长、保安班组长四个等级;。
具体产生办法为:。
(一)公司职员(中队长)、保安分队长、保安班组长、保安队员等人员经管理人员推荐、客户推荐或毛遂自荐均可进入人才库的选拔程序。
(二)进入人才库人员必须经过。
1、面试(演讲);。
2、笔试(业务考试或政绩情况);。
3、评议(分领导评议、群众评议、客户评议三部分)三个环节,根据三个环节分数总和按照由高向低的顺序择优选拔。
(三)具体程序为:保安队员经上述环节选拔成绩优异者进入后备班组长人才库;保安班组长经上述环节选拔成绩优异者进入后备分队长人才库;保安分队长经上述环节选拔成绩优异者进入后备中队长(公司职员)人才库;中队长(公司职员)经上述环节选拔成绩优异者进入后备部门负责人人才库;根据公司目前人才状况,现有中队长(公司职员)可全部视为已进入人才库人员。
公司对进入人才库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如有建议或投诉可致信总经理信箱,亦可通过电话或网络发表评论及意见。
公司对进入人才库的人员结合绩效考核实行跟踪考察制度,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含称职)自动进入下年度人才库,年度考核称职以下(不含称职)则退出人才库,后经重新选拔方可进入人才库。
进入人才库的人员根据公司岗位设定结合公司竞争上岗实施方案,经竞争择优录用。
1、人才库管理制度是公司人才梯队建设程序,不与工资、奖金及福利挂钩。
2、人才库人员原则上逐级选拔,对确有能力或贡献突出者可破格选拔。
3、人才选拔时间和批次经公司领导班子研究确定。
4、因个人原因不进入选拔程序的视为弃权。
十、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公司最终裁定。
十一、本办法自2022年11月开始实施。
国家人才引进的管理制度篇四
合理有效利用水资源是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和在校学生应尽的义务。为使普通小学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合理用水管理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进一步增强学校全体师生的节约思想意识、合理规范用水行为,结合本校教学实际、后勤保障和绿化/景观用水的实际使用情况,制定下列用水管理制度,并要求学校所有用水部门和个人都必须严格认真执行。
2、学校建立用水和节水工作领导小组。
3、学校教学楼和食堂餐厅等校区重点用水部门,应设立用水和节水工作的兼职管理人员。
4、学校各用水部门均要认真做好计划用水、合理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1、校区内的给水管道、用水设备装置及计量表具等供用水设施,综合部负责日常保养及维修工作。各用水部门应对区域内的供用水设施严加爱护,发现损坏或漏水现象应及时报综合部修复或更换。
2、厕所及卫生间内的供用水设施及器具,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节水型产品的规范标准。
3、凡需增添或拆除供用水设施的,应向学校综合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施。
4、增添供用水设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落实节水措施并报学校核准。设计时要同时考虑节水措施,要将节水措施的落实列入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之中。
1、对学生加强节水思想意识教育工作,及时发现并报修各类设施器具的“跑、冒、滴、漏”水故障情况。
2、管理人员应负责对教学楼的所有供用水设施定期进行巡检,发现损坏漏水现象及时向综合部反映报修。
定期开展水量平衡测试工作,是做好学校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根据学校用水发生变化的实际情况,一般确定每五年进行一次。具体工作要求根据gb标准和上海市计划用水办的有关规定标准。
1、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与上级有关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办理。
2、本制度由学校综合部工作人员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国家人才引进的管理制度篇五
第四条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五条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第六条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二) 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五)制售冷荤凉菜的普通高等学校食堂必须有凉菜间,并配有专用冷藏、洗涤消毒的设施设备。
第七条食堂应当有用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具备2个以上的水池,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的设施设备混用。
第八条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九条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
第十条食堂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第十一条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食堂采购员必须持有卫生许可证。
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
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二)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二条学校分管学生集体用餐的订购人员在订餐时,应确认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许可证上注有“送餐”或“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不得向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者订餐。
学生集体用餐必须当餐加工,不得订购隔餐的剩余食品,不得订购冷荤凉菜食品。严把供餐卫生质量关,要按照订餐要求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第十五条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
第十六条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
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不得向学生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
第十七条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普通高等学校食堂的凉菜间必须定时进行空气消毒;应有专人加工操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凉菜间;加工凉菜的工用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
每餐的各种凉菜应各取不少于250克的样品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24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第十八条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十九条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第二十条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餐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二条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食堂实行承包经营时,学校必须把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五条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不得开办;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第二十六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第二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第二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对所属学校食堂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第三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第三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监督,对食堂采购、贮存、加工、销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环节应重点进行监督指导。
加大卫生许可工作的管理和督查力度,严格执行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标准,对卫生质量不稳定和不具备卫生条件的学校食堂一律不予发证。对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要加大监督的力度与频度。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三)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三十三条学校必须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要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和责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而发放卫生许可证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任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是:
学生集体用餐:以供学生用餐为目的而配置的膳食和食品,包括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学生课间餐(牛奶、豆奶、饮料、面点等)、学校举办各类活动时为学生提供的集体饮食等。
食堂:学校自办食堂、承包食堂和高校后勤社会化后专门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实体。
食堂从业人员:食堂采购员、食堂炊事员、食堂分餐员、仓库保管员等。
第三十六条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规模小的农村学校,其食堂建筑、设备等暂不作为实行本规定的单位对待。但是,其他方面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三十七条学生集体用餐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按《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执行。
国家人才引进的管理制度篇六
的就餐服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努力挖掘自身潜力,积极扩大服务范围,增加服务项目,方便职工生活,增强内部活力。
第四条 食堂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食堂受本单位机关后勤主管部门的领导,并接受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行业指导;
(三)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四)贯彻“按劳分配,奖优罚劣”的原则,充分调动食堂职工的积极性;
(五)建立食堂管理工作会议制度,加强食堂内部的民主管理。
第二章 业务管理
对手续严格;定期盘库、数量准确,帐货、帐卡相符;发挥仓储设备的效能,降低保管费用;采取相应措施,防火、防盗、防鼠、防虫、防霉变、防残损。
点,尽量缩短就餐人员排队时间,努力为职工提供热情、方便、快捷的服务。就餐环境要整洁、秩序要好。
第三章 服务质量管理
第九条 食堂要以提高服务质量为中心,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一)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做到工作有计划,行为有规范,操作有程序,质量有标准,劳动有纪律。要结合机关食堂的特点,从食品质量、花色品种、服务方式、饮食卫生等方面制定服务规范或质量标准,不断提高食堂的服务水平。
(二)对食堂工作的全过程,即采购、保管、生产加工、销售等业务工作进行全面质量管理,把事后服务质量的检查考核同事前各项业务工作的质量控制结合起来。
(三)加强质量检查与考核,建立质量检查小组,定期实施质量检查工作,记录检查结果,建立质量检查档案,组织职工在日常工作中开展质量自查、互查活动。
(四)主动收集就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分析服务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积极改进工作。
(五)坚持对食堂职工进行质量管理教育,使全体人员了解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方法,树立质量意识。
第四章 财务管理
财务部门按规定标准逐月拨给。行政单位联合办食堂或共用一个食堂的,按此规定执行。
外单位人员(包括职工家属)在机关食堂就餐,应交纳搭伙费,其标准可略高于机关支付的人均补助费定额。
食堂在保证日常就餐外,为满足机关职工不同层次的需要,扩大服务项目所提供的食品,应按一定比例向服务对象加收管理费。具体标准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执行。
第十三条 食堂管理费的支出范围: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公杂费、劳动用品费、差旅费、水电费、燃料费、购置费、维修费及应由食堂开支的其他费用。房屋维修费、取暖费、单价在一百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费以及长休人员工资由机关行政财务部门开支。食堂的各项开支执行行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利奖励基金。具体比例,发展基金为20%,福利奖励基金为80%。食堂的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改善用餐条件、增加服务项目、节日伙食补助和弥补亏损等方面的开支;福利奖励基金用于发放书报费、洗理费等福利待遇方面的开支,以及按规定发放奖金和上交奖金超额费。
第十六条 食堂职工的奖金,按照中央国家机关的统一规定执行,全年人均奖金限额不超过机关二个半月的平均工资,由福利奖励基金开支。发放将近超限额部分,按有关规定向行政财务部门交纳奖金超额费。
第五章 食品成本核算与内部价格管理 计制度》。
建立健全食品成本核算制度,加强成本核算管理,做到单项有核算,每日有汇总,每
食堂为保证职工正常就餐需要所提供的食品,以食品成本作为定价标准,年累记盈
食品,按食品成本加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定价。主要标准是:
(一)对外加工食品、承办职工宴席,加收管理费不超过食品成本的20%。
(二)小炒、客饭、糕点、卤酱制品,加收管理费不超过食品成本的10%。
(三)自购农副产品和未经加工的食品,加收管理费不超过食品成本的5%。
第六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从实际出发,根据岗位要求,劳动条件和其他方面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职工的劳动定额和劳动定员。
需要补充人员时,应经主管部门和人事劳动部门同意招工。新招的工人不论是合同制工还是临时工都要经过医院体检,患有不适合在食堂工作疾病的,不得录用。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重视劳动保护教育,落实劳动保护措施,逐步改善劳动条件,确保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要照顾女职工的生理特点,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注意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发展要求,制定各类人员培训规划,并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认真组织实施。
要结合培训,定期对职工进行技术考核,并将考核成绩列入职工技术考核档案,作为职工升级、调资和评聘技术职称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结合食堂工作的特点和职工思想实际,采取生动活泼、灵活多样的方法,经常地、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四项基本原则教育、形势教育、爱国主义教育、职工道德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和优良传统教育,使职工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热爱本职工作,学先进、讲奉献,推动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十六条 根据多劳多得、奖优罚劣的原则,制定职工的奖惩办法,职工的奖金分配应与日常考核结合起来。对有突出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的职工,应给予表彰,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对违章违纪的职工,应在思想教育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七章 卫生与安全
第二十七条 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部、商业部联合颁发的《食品加工、销售、饮食业卫生“五、四”制》,并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卫生制度,使卫生工作经常化,防止疾病传染和食物中毒。
第二十八条 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毒和防伤亡工作。
第八章 职工伙食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机关后勤主管部门领导下,成立职工伙食管理委员会。职工伙食管理委员会代表由各就餐单位民主协商推选产生。其主要职责是:
(一)定期听取食堂工作汇报,提出改进食堂工作的建议。
(二)配合食堂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考核食堂工作,并提出奖惩意见。
(三)收集就餐职工对食堂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加强食堂与就餐职工的情况交流,增进双方的相互理解,并与食堂主管部门一起完成群众满意率的调查工作。
第九章 考核与评比
第三十条 食堂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定期考核,同时要接受中央国家机关食堂工作考评小组的定期考核与评比。
中央国家机关食堂工作考评小组由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被评为中央国家机关先进食堂的,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给予表彰和奖励。考核评比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职工食堂,事业单位职工食堂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86]国管财字238号通知发布的《中央国家机关食堂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1年07月30日 实施日期:1991年07月30日 (中央法规)
第一条 为了推动科技厅机关食堂工作的改革,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更好地为机关工作和民-警职工生活服务,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食堂管理办法》,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厅机关食堂(以下简称“食堂”)是实行内部核算的集体福利性机关后勤服务单位。
第三条 食堂的主要任务是:坚持“服务第一,满意为本”的方针,为机关民-警、职工提供卫生、营养、方便、经济的就餐服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努力挖掘自身潜力,积极扩大服务范围,增加服务项目,方便民-警职工的生活,增强内部活力。
第四条 食堂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二)贯彻“按劳分配,奖优罚劣”的原则,充分调动食堂职工的积极性;
(三)加强食堂内部的民主管理,建立食堂管理工作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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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业务管理和质量管理
第五条 采购工作应做到品种对路、质量可靠、价格合理、数量适当、购货及时、努力降低采购成本,严格遵守国家粮、油及其它副食品供应政策。
第六条 保管工作要加强入库、存库、出库三个环节的科学管理,做到货物出入库及时,验收核对手续严格;定期盘库,数量准确、帐卡相符;发挥仓储设备的效能、降低保管费用;采取相应措施,防火、防盗、防虫、防霉变、防残损、防污染。
第七条 食品加工要加强计划性,建立每周食谱制,制定食品质量标准,建立各项操作规程,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做到食品加工时间省、损耗小、质量优、销路畅。搞好单项核算。
第八条 销售工作应坚持文明服务,建立销售服务规范、改善销售方式,合理设置销售窗口和摊点,尽量缩短就餐人员排队时间,努力为民-警职工提供热情、方便、快捷的服务。就餐环境要整洁,秩序要好。
第九条 食堂要以提高服务质量为中心,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准、劳动有纪律。要结合机关食堂的特点,从食品质量、花色品种、服务方式、饮食卫生等方面制定服务规范或质量标准,不断提高食堂的服务水平。
(二)对食堂工作的全过程,即采购、保管、生产加工、销售等业务工作进行全面质量管理,把事后服务质量的检查考核同事前各项业务工作的质量控制结合起来。
(三)主动收集就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分析服务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积极改进工作。
(四)坚持对食堂职工进行质量管理教育,使全体人员了解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方法,树立质量意识。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条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食堂管理办法》,食堂实行核定费用收支,定额补助的内部核算办法。
第十一条 食堂费用收入包括:机关拨入的定额补助费:机关在编民-警职工伙食补贴、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保等经费、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车辆燃料费、燃气费、餐饮设施设备用具的购置费、维修费及应由食堂开支的其他费用、通过扩大服务项目所收取的费用。
第十二条 机关拨入食堂的定额补助费,按机关编制人数计算,采取经费包干方式。
第十三条 食堂费用的支出范围:人员工资、社保、福 3
利、劳保用品、公杂费、差旅费、主副食品原材料费、燃气费及食堂开支的其它费用,单价在一百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费以及长期休假人员工资由厅机关财务部门开支。
第十四条 食堂职工加班应严格控制,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又无法安排倒休的可发加班费。
第十五条 食堂职工的奖金,参照机关制定的工勤人员奖金福利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食堂要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食堂的固定资产要设置帐卡,详细登记。
第十七条 食堂要加强财务管理工作,遵守财经纪律。食堂会计核算执行《国家行政机关食堂会计制度》。
第四章 就餐管理
第十八条 食堂就餐使用就餐卡。机关食堂、刑侦食堂、交-警食堂、禁毒食堂、监管食堂就餐卡实行一卡-通,即在上述食堂就餐、购物是通用的。机关在职在编干警统一标准补助。挂职人员就餐卡按厅机关在编民-警标准补助。
本厅机关离退休人员办理就餐卡,机关不予经费补费。
第十九条 事业编制人员及合同制人员的补贴标准参照在职民-警补贴标准执行补贴经费由用人单位解决。借调人员和跟班培训人员就餐卡补贴经费由用人单位解决。
第二十条 充值卡系本厅福利性的有价证卡,需本人持
有,不得转借、转让或交易。机关食堂就餐卡仅限于机关内部办理、使用,不对外办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机关食堂提供早、中、晚餐。就餐时间按科技厅机关工作处规定的时间执行。所有就餐人员应按时就餐。如有工作需要推迟就餐时间应由部门负责人提前通知警务保障处分管领导,以便食堂做好相应准备。
第二十二条 就餐人员刷卡进入食堂后,必须遵守秩序。打饭、菜时应自觉排队,服从食堂人员管理和劝告,不得争抢、插队,不准敲盆喧哗。
第二十三条 就餐人员必须按需盛饭、打菜、打汤,严禁浪费。
第二十四条 就餐人员必须服从食堂管理和监督,爱护公物、餐具,就餐后要将用过的餐具放到指定地点。不许将餐具带出食堂,不得随意挪动或损坏食堂公共设施,若有损坏照价赔偿。
第二十五条 就餐人员要讲文明、讲礼貌,尊重食堂管理和服务人员,对食堂服务有意见,可向警务保障处或相关部门反映,不能与食堂人员争执、骂人、打架,如有违者,警务保障处有权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者,警务保障处上报纪委、政治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六条 食堂内严禁吸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大声喧哗、吵闹,文明就餐,讲究公德。
第五章 机关公务接待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机关公务接待原则上安排在本厅机关、交-警、刑侦、禁毒、监管五个食堂。
第二十八条 业务部门在本厅机关食堂安排宴请,应提前一天与警务保障处餐饮科预订,餐饮科根据情况安排或商定宴会时间、地点、包厢,接待标准等事项。机关食堂接待宴不包含烟和酒。
第二十九条 机关食堂接待原则:既要严格按照厅党委有关反腐倡廉、艰苦奋斗的精神,又要遵循热情周到、服务细致、价格优惠、手续完善、账目清楚的接待原则,自觉抵制超范围、超标准及对象不明的接待。
第三十条 接待费结算,接待单位填写本单位公务接单,领导签批,用餐后由承办人登记签字,从部门业务费中报销。具体管理按《科技厅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六章 劳动用工管理
的疾病的,不得录用。同时,要经过政审,没有通过政审的,不能录用。
第三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发展要求,制定各类人员培训规划,并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认真组织实施。
要结合培训,定期对职工进行技术考核,并将考核成绩列入职工技术考核档案,作为职工升级调资和评聘技术职称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结合食堂工作的特点和职工思想实际,采取生动活泼、灵活多样的方法,经常地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四项基本原则教育、形势教育、爱国主义教育、职工道德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和优良传统教育,使职工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热爱本职工作,学先进、讲奉献,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和谐单位建设。警钟长鸣,教育职工时刻提高警惕,外人及闲杂人等严禁进入后堂,谨防敌对分子投毒施坏。
第三十四条 根据多劳多得,奖优罚劣的原则,制定职工的奖惩办法,职工的奖金分配应与日常考核结合起来。对有突出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的职工,应给予表彰,并给予物质奖励。对违章违纪的职工,应在思想教育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七章 卫生与安全
第三十五条 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卫生制度,使卫生工作经常化,防止疾病传染和食物中毒。
第三十六条 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毒和防伤亡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厅警务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使机关食堂管理有章可循,充分发挥机关食堂为机关干部职工服务的职能,确保机关同志的身体健康,结合实际特制定机关食堂管理制度。
一、食堂管-理-员岗位管理职责
1、确保机关干部职工午餐供应,并不断提高供餐质量和服务水平。
2、机关食堂由办公室负责管理,食堂工作人员必须自觉服从办公室工作人员管理。
3、食堂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定期参加体检。凡患有重感冒、剧烈咳嗽等易传染病症的不得上岗,长期患有传染病或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继续从事食堂工作。
4、爱护公物,食堂餐饮具一律不出借,如有损坏、丢失,需及时上报食堂负责人。
5、食堂工作人员要在菜式的色、香、味上下功夫,端正服务态度,礼貌待人,做到对待机关同志一视同仁。
6、禁止在食品加工场所吸烟,严禁在上班时间喝酒,按时开饭打菜。
7、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带客人和家属到食常就餐。
8、食堂管-理-员应不定期检查库房,以确保食用安全。
二、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1、厨房、餐厅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做到勤打扫、勤清洗,无“四害”:无垃圾,餐具清洁干净、勤擦洗、勤消毒,做到无毒无菌。菜碗、饭碗在每顿洗净后必须放进消毒柜高温消毒。生、熟菜板(刀)要分开,不能混用;冰箱、碗柜要经常清洗。操作间每月彻底清理擦洗1次。
2、严格执行《食晶卫生法》,厨房、饭厅及周围环境整洁,物品摆放有序、定位,讲究个人卫生,上班时间必须穿戴工作衣帽和口罩。服从领导、接受监督。
3、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及便后均用肥皂和流动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前可先洗手消毒。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勤换工作服。“两不":不戴首饰、不抽烟喝酒。
4、餐饮具洗刷消毒要以“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的程序操作。
5、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严禁使用。
6、洗刷餐饮具必须有专用水池,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他水池混用。
8、消毒后的消毒餐饮具必须储存在餐具专用保洁柜内备
用。
9、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储存柜上有明显标记。
10、餐饮具保洁柜应每天清洗消毒,保持洁净。
l 1、餐饮具消毒专人负责,按照有关消毒方法进行操作。
三、食堂食品采购制度
l、严格执行采购、验收手续。所有食品一律由两位以上采购员同时采购,每天机关抽调两名人员陪同食常采购员进行采购,严把价格、质最、数量关,并在采购单上签字认可,要做到货比三家,对不合质量的厨师,要坚决拒绝使用。要做到人人参与食堂采购,人人参与监督食堂管理。
2、厨师每日 16:30前向采购员提供第二日采购计划。采购员每日8:30前按采购计划将所需货品采购回。
3、厨师根据由采购员签名的原始进料单复核数量,如数量不符拒绝签收,反之厨师要在原始进料单上签名。分管食堂负责人每周不少于一次市场询价。
4、每月15 日一20日采购员持每天的原始物料计划单和物料票据报销。正确填写数量并双人签字,签字后采购员按要求将各类原始票据粘到报账名细单上,认真写品名/单价/及金额,送至财务人员进行审核,领导核对签字后方可报销。
5、食品采购要有明细账目, (大米、面粉、豆油、粉条)
等大宗食品采购由机关办公室统一订购,菜式品种和菜式搭配要尽可能多样化,确保所购的蔬菜、肉制品、油等新鲜、干净、安全。
6、严禁采购腐烂、变质食物,防止食物中毒。保证员工吃上放心肉、放心菜,把住“病从口入’’关。如因质量原因造成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全部责任由食堂工作人员承担,并扣发责任人当月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四、库房理制度
1、库管人员必须熟悉食品库管业务,工作认真负责。必须做到鲜活餐料验收监督,严格把好质量、数量关,每天对食堂进行一次验收,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做好监督工作。
2、认真核对每一张购货单采购物品的质量、数量、保质期等项目。
3、保管好各种食品有效的法律依据,对不符合要求的`食品,一律不予入库。
4、做好物品的进出登记帐目。随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库房食品情况以及食品流通情况。
5、随时随地清查食品,发现有霉烂变质或可疑的食品,即时向主管部门汇报。
6、严禁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入库。
7、储存食品的场所应当保持清洁卫生,保持干燥,具有
完整的防护设备,做到无鼠、无蝇、无蟑螂。
8、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离地保存。
9、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食品出入库应做好验收签字记录。建立出入库食品帐目。
10、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易爆易燃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禁止吸烟。
11、具有完整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
12、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入内。
以上各项制度食堂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严格服从食堂主管部门领导,食堂负责人员和膳食工作人员应经常互相沟通,并主动、积极地听取员工对用餐的要求和意见,共同改进食堂工作,真正把食堂工作做的更好。
为强化机关食堂的规范化管理,增强食堂日常工作的规范性、自觉性,更好地提高食堂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为机关全体员工营造良好的就餐环境,提高员工的凝聚力,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适应范围:本管理制度适应于管理处全体员工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食堂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白思容
副组长:杨 敏 任 旭
成 员:杨 奇 尤清贵 钟 明 易思铭
袁 勇 李卫兵 周 培 吴 密
(二)食堂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每周对食堂进行两次不定期的质量、安全、卫生检查,填写《衡炎高速公路机关食堂卫生管理检查表》,并督促落实执行。
2、每月月底召开一次食堂管理会议:
(1)讨论存在的伙食问题;
(2)对食堂的运转状况进行评比;
(3)向机关全体员工公布当月伙食开支情况。
3、落实对食堂的饭菜质量、数量、价格和卫生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实现服务员工的宗旨。
4、帮助食堂完善管理规则,使食堂操作运行有序可循。
5、及时做好员工与食堂双方意见的反馈和沟通。
(三)定期召开食堂工作人员会议
1、传达管理处对食堂的总体要求。
2、向食堂反映员工的要求和意见。
3、帮助食堂提出整改措施。
4、依据食堂管理制度的有关条款,对食堂的不规范和不合格的工作人员提出相应的处罚通报和对工作表现突出人员做出奖励安排。
三、管理内容
(一)员工就餐须知
1、员工每日中、晚就餐标准为两荤、两素、一汤。
2、就餐一律按规定的时间在餐厅进行,无特殊情况,员工不得将饭菜带至办公室及宿舍等其他地方就餐。
3、严格按餐厅就餐时间进餐,餐厅开放时间:
早餐:7:30—8:00(监控分中心值班人员8:30前就餐完毕), 中餐:12:00—13:00, 晚餐:17:30—18:30(春冬),18:00-19:00(夏秋)。
如有因工作原因需提前或推迟就餐情况的,需提前30分钟通知食堂工作人员,否则发生的误餐等现象食堂概不负责。
4、员工打饭、打菜必须排队并自觉接受食堂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准插队,严格禁止一人打两份或多份;严格禁止替他人打饭、打菜,不在餐厅就餐。
5、就餐时要有良好的就餐礼仪,不得挥动筷、匙、叉妨碍邻座。
6、就餐时不得大声喧哗,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严格禁止带小孩及亲属来餐厅就餐。
7、果核骨刺,余饭剩菜,不可随手弃置;用餐完毕由
食堂清洁人员整理桌面,倒置制定桶内。
8、厉行勤俭节约,饭食吃多少盛多少,不够可以再添,杜绝剩菜剩饭。
9、餐厅内禁止吸烟及做除就餐之外的一切活动。非食堂工作人员禁止进入食堂操作间。
10、如有客餐,办公室须提前一天通知食堂准备。外来人员就餐实行报餐制,各部门必须在上午10:00、下午15:00以前与办公室分管食堂工作人员吴密衔接并通知厨房,由部门人员将外来人员带入餐厅就餐。同时做好外来人员报餐部门、报餐人数的详细登记,月底统一汇总按客餐标准向处财务报账。
11、未经报餐的外来人员,食堂工作人员可拒绝其就餐或采取收取伙食费办法,收取标准:早餐5元/人,中晚餐10元/人。
12、违反制度达三次以上(含三次),将给予通报批评。
(二)食堂卫生制度
个人卫生
1、厨房从业人员应体检、培训合格后,持有效健康证方可上岗。
2、从业人员每年体检一次,凡患有传染病均不得在食堂工作。
3、为了保证卫生操作、防止病菌由人体传入食物,个人卫生必须做到“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换工作服、被褥)。
4、为保证个人卫生,上岗必须穿戴统一工作服。
5、凡备餐菜间(冷菜间)操作无论任何季节,均必须
穿戴工作服、戴手套、口罩。头发不露出帽外,不戴戒指,不涂指甲油,最好不留长发。
6、开饭前和上卫生间应洗手消毒,不得穿戴工作衣、帽进入卫生间。
7、上岗时不吸烟,不吃零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废弃物,不得对着食品咳嗽、打喷嚏。
环境卫生
1、环境卫生范围包括食堂、餐厅、仓库、开水房及周边等环境。
2、环境卫生必须做到无杂物、无异味、整洁干净。
3、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做到每餐一打扫,每天一清洗,每周一大清扫。
4、加工结束后将地面、水池、加工台、工具、容器清扫洗刷干净。
5、每餐后,将餐车、餐台等及时进行清洁并用消毒液擦洗餐桌和地面。
6、每天对1.8米以下的玻璃墙、灶台墙体及门窗擦洗一次,每周进行一次彻底清洗。每周对碗柜及餐具进行二次消毒清洁。
7、环境卫生的状况,纳入食堂的卫生考核范围并与食堂工作人员工资、奖金挂钩。
食品安全卫生
1、 禁止采购下列食品食物:
应的食品。清洗、加工前先检查食品质量,对腐败变质、有毒有害的食品不加工。
2、荤素食品分池清洗干净,荤素食品分开盛放。
3、青菜等容易残留农药的蔬菜须浸泡30分钟以上再进行洗、切。
4、制作肉类、水产品类应当尽量当餐用完,剩余尚无需使用的必须存放于专用冰箱内冷藏或冷冻。
5、食品充分加热,特别是肉类一定要烧熟煮透,防止外熟内生。
6、储存材料冰箱冷库不得存入变质、有味、污染不洁的食品,严禁存放化肥、农药、杀虫剂等有毒有害物品。
7、定期检查库存食品质量,发现变质食品或过期食品,应及时处理。
餐饮具的卫生
1、餐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
2、须有安排专职餐具消毒员。
3、须设有单独或相对立的餐具洗消场所。
4、采用煮沸法、消毒柜等进行消毒。
5、餐具消毒必须按照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的程序操作。
6、洗涤、消毒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用洗涤剂。
7、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储存在餐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做好标记。
(三)管理规定
1、厨房所有需购物品都必须呈报办公室,再由办公室指定人员采购,购回单据按程序:办公室主管签字—领导审核—财务出纳处销账。伙食管理及食堂工作人员对各种票证及实物,要严格手续,妥善保管,定期清理,按月公布伙食开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检查。
2、厨房所购回之食品,由办公室每周不定期进行抽查,抽查内容:食品质量、重量。对不合格食品,拒收并按规定处理。
3、计划采购,严禁采购过期、腐烂、变质食物,防止食物中毒。
4、按时开膳,厨师应提高烹调技术,设置品种多样化,荤素搭配,改善员工伙食。
5、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拿走厨房之一切物品。 6、餐具必须妥善保管,任何人未经许可都不能将其拿走供私人使用。
7、食堂物品统一由办公室造册登记。餐具必须每日进行一次清查盘点,除正常损耗外,清查有不足数目时需及时查明原因并追究责任。
8、厨房、食堂仓库等处的门钥匙应由专人专管,下班后应将门窗锁好。
9、厨房炊事设备由使用人负责安全使用,使用人必须对设备定期进行认真检查。
10、厨房人员每天结束使作设备后,应关闭煤气,蒸气,合上电器闸门。
11、提高警惕,搞好安全保卫,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厨房,严防贪污盗窃和破坏。
12、不定期对食堂设备进行检查,发现设备的不安全隐患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食堂工作的安全、卫生。及时添置有关设备,确保食堂工作的顺利运作。
13、食堂要经常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害虫及其孳生条件。
14、保证按管理处规定的作息时间供应饭菜,耐心和气,热情周到,维护用餐秩序,讲究文明用餐。
15、食堂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丰富员工的伙食,就餐标准按十个菜安排。
16、在确保员工吃饱、吃好的前提下,根据下拨的伙食经费,食堂主管和大厨应做好经费节约工作,每月办公室在随时征求员工意见的同时按一定比例节约伙食经费开支。所节约的伙食经费用于食堂员工的奖励和员工的福利。
四、奖惩办法 奖励:
凡无旷工、迟到、早退,未发生任何事故,服务态度优良的食堂工作人员,可参加奖励。
1、动脑筋、想办法、出主意、搞革新,提高经济效益(工作效率)有显著成绩者;
2、关心爱护公物,收旧利废,节约材料、燃料、水电等,有明显成绩者;
3、在劳动或工作中,主动抢重活、脏活干,或承担艰巨任务者;
4、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者;
5、每月按食堂管理领导小组核准的伙食开支标准未超支的。
6、以月工作情况为依据,按工作岗位分工不同分三个奖励档次,大厨、主管为300元、200元、100元,其他为200元、100元、50元。
处罚:
4、劳动纪律差,上班时间擅离岗位,全月累计超过三次(含三次)者;
6、饭菜不能确保质量,遇投诉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食堂工作人员扣发当月奖励的50%:
1、对分派的工作敷衍、拖延、推诿,不按规定要求完成任务者;
2、上下班迟到、早退或工作(劳动)时间内随意离开岗位者;
3、工作责任心不强,不安心工作,出勤不出力者,工作上互相推诿者;
4、饭厅、操作间餐后未及时打扫擦洗干净者; 5、在烹饪操作间抽烟者;售饭菜时不穿工作服者;售点心不用夹或不戴卫生手套者。
(三)有下列违反安全卫生操作规程的按规定处罚 1、食堂管理不善造成一般性事故扣除当月奖励,处罚200元;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扣除全年奖励并处罚400元;造成后果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凡采购、加工、出售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发现一次处罚当事人200元。
3、生熟食品混放及生熟食具混用,发现一次处罚当事人100元。
4、餐具不进行消毒发现一次扣当事人50元。 5、个人卫生:不穿戴工作衣帽口罩,操作时吸烟,手指甲长,工作时戴戒指、手链,炒菜时、打菜时掏耳挖鼻,发现一次扣当事人50元。
6、厨房、餐厅及规定的个人卫生包干区不做好卫生清洁工作,发现一次扣50元。
7、食物中发现死虫、死苍蝇及饭菜有异味,每次处罚有关人员各50元。
8、不按规定时间灭蝇灭鼠,每次处罚相关人员各50元。 以上制度请大家共同遵守。本制度由衡炎高速公路办公室负责解释。从201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衡炎高速公路食堂卫生管理检查表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衡炎高速公路机关食堂卫生管理检查表
食堂负责人签字: 检查人:
为使机关食堂管理有章可循,充分发挥机关食堂为机关干部职工服务的职能,特制定本机关食堂管理暂行办法。
一、机关食堂必须全力保证干部职工午餐供应及公务招待餐,并不断提高供餐质量和服务水平。
二、机关食堂的就餐对象为局机关(含借用人员)及局直属二级机构的全体在职工作人员。
三、机关食堂由办公室和财务科负责管理,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食堂管理日常工作,财务科负责经费落实和报帐工作。
四、中餐以大米饭为主,菜一大荤、一小荤、一素菜,饭、汤任食,就餐标准为6-8元/人。
五、就餐采用报餐制,就餐人员于每日上午10:00前将餐票投入票箱(票箱设一楼和北栋四楼),凡未报餐者,原则上不能就餐,特殊情况经食堂负责人同意方可就餐。
六、就餐人员要自觉遵守食堂规章制度,文明就餐,按先来后到顺序排队打饭;杜绝浪费,剩菜剩饭等应倒入指定地点。
七、接待餐由对口接待科室在上午11:00前向食堂负责人报餐,由食堂负责人统一安排。
因责任心不强而购买上述食物的,由采购人负责退换和赔偿。
九、采购的食物(除当天消耗的)应马上入库存放,食堂负责人要每天对仓库防霉防鼠防虫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十、食堂工作人员享有对食堂公有资产的使用权,并负有保护、维修的责任。损坏的负责维修,丢失的照价赔偿,报废的需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妥善处理,防止公有资产流失。
十一、食堂工作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局内一切规章制度,按规定时间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服从组织安排。 十二、食堂工作人员对食品安全卫生负责,须定期参加体检,确认身体健康以后方可上岗,患有流行、传染性疾病时应立即报告,暂停接触食物的工作,直到疾病痊愈为止。要讲究卫生,勤剪指甲,操作前必须洗手。工作期间着统一制式工作衣帽,并保持整洁干净,每周换洗1次。
十三、保持餐具、厨具和操作间卫生。餐具必须流水冲刷,洗涮干净后,存放在消毒柜中;要经常清理厨具污渍,保持清洁干净;生、熟菜板(刀)要分开,不能混用;操作间每月彻底清理擦洗1次;餐具厨具不得外借。
十四、餐厅保持整洁、干净,无灰尘、无污渍,清扫擦拭及时彻底,采取一切必要手段灭鼠灭蝇,保证餐厅始终达到卫生防疫部门的灭鼠灭蝇标准。
十五、保证供餐服务时间。工作日内午餐应在12:00—13:00内保证供应,随到随吃。工作餐、招待餐制作应保证随叫随到。服务热情。从通知开始,保证招待餐2小时内、工作餐1小时内用餐。
十六、维持就餐秩序。食堂工作人员有责任引导就餐者按先后顺序在窗口排队购饭。食堂工作人员应在供餐全部结束后就餐;遇有招待餐,应在客人全部离开后就餐。
十七、做好防火防盗防毒工作。食堂无关人员严禁进入厨房及储藏室。食堂工作人员离开厨房前,必须将厨房各种食品放置好,关好门窗,检查各类电源开关、炉灶设备等。
国家人才引进的管理制度篇七
一、坚持正常的上、下班时间。
二、严格请假制度。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三天以内由分管副局长批准,超过三天由局长批准;办、股负责人请假二天以内由分管到局长批准,超过两天由局长批准;副局长请假三天以内由局长批准,三天以上按程序报上级部门批准;局长请假三天以内由党组批准,超过三天按规定报上级批准。机关所有人员请假10天以上者,由局长办公室批准。
三、凡请假者必须事前具备书面批准手续,并与相关同志衔接工作,待批准后方能离岗,同时交办公室登记,假满后及时销假。
四、全年事假连续超过30天者(法定假日除外,住院按病假规定执行)纳入工作目标考核。
五、全年连续旷工超过15天和累计超过30天者,按《国家公务员条例》处理。
六、从安全和健康角度出发,请假外出要告诉办公室以便联系。
(一)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3天;
(二)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天;
(三)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
(四)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
(五)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20天。
二、年休假假期 根据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分别确定:
(一)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3天;
(二)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天;
(三)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
(四)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
(五)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20天。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应当年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三、年休假安排正确实施年休假制度,是保证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的必要基础,也是保证单位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前提,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要根据工作任务、岗位性质和工作人员个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计划并妥善安排工作人员休假,并做到既要保证单位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又要保证年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
(一)各单位要结合“ab”岗设置,科学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的年休假,避免出现集中休假或休假不了的现象。
(二)各单位要对年休假实行登记管理。对确因工作原因不能按计划安排年休的,应当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予以延期,但假期必须当年使用。
(三)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
(四)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数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规定扣减工资、奖金待遇。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4、当年病假、事假累计相加超过40天。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并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2、3、4款其中一款规定的,则其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四、年休假待遇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五、其他事项县级领导的休假安排按、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规定执行,部门领导干部的休假安排报组织部备案。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或其他特殊休假待遇的单位除外)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参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任命、考核、工资待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二)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
(三)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五)包养情人的;
(六)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事业单位决定的,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二)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决定;其中,由本单位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五)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
(七)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
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国(境)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七条 参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八条 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的回避,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决定;其他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的回避,由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决定。
处分决定单位发现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二十九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但是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受处分的期间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后,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原处分决定单位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的,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二)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三)印发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五)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该工作人员的档案。
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回避。
第三十六条 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该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三十八条 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在处分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
第六章复核和申诉
第三十九条 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受到处分的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受理。
第四十条 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处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或者工资待遇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工资待遇,按照原岗位等级安排相应的岗位,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四十五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机关工勤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科技、体育等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与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国务院监察机关联合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人才引进的管理制度篇八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学院“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精神,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大专业带头人和高学历、高职称、高水平“双师型”教师的引进力度,不断优化专任教师队伍结构,提高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完善我院高层次人才资源开发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学院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尊重人才、公开选拔。人才引进工作应严格按程序和要求办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统筹规划、重点突出。根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优先引进重点专业、新办专业急需的人才。
(三)能力为先、德才兼备。人才引进既重身份(职称、学历),更重教学、科研、实践技术能力及思想道德品质。
(四)积极慎重、体现实效。积极开展人才引进工作,慎重选择优秀并在工作中能体现实际效果的高层次人才。
成立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人事处处长、教务科研处处长、党政办主任和财务处处长组成。
引进对象须政治立场坚定,敬业爱岗,师德高尚,为人师表,并愿意长期在学院工作。具体条件如下:
(一)高学位人才。
1.博士研究生。
2.全日制硕士。
(二)双师型人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本专业非教师系列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行业执业资格证书。
2、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两年以上(可累计)企业(或社会)一线实践工作经历,能全面指导学生实验、实训等专业实践活动。
3、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应用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已被企业应用,效益良好。
4、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校内实践教学设备的设计安装工作,使用效果好。
5、在企业或科研单位工作五年以上或取得中级及以上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并在高校任教一年以上,能胜任本专业一门以上专业理论课程教学工作。
6、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取得本专业某一项操作技能中级以上等级证书,或取得初级证书并有一年以上企业(或社会)实践工作经历。
7、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取得专业技能中级以上考评员或技师资格,胜任本专业实践教学工作。
(三)高职称人才。
1.具有正高职称的人才。
2.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
具有副高职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近五年中有两年以上在企业第一线本专业实际工作经验;
(4)具有十五年以上高校教师岗位工作经历,有丰富教学经验,教学效果好。
条件特别优秀的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如不符合以上条件,经高层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破格引进。
(一)高学位人才。
1.博士研究生。
符合引进条件的博士研究生,正式聘用后,工资福利除按学院分配方案标准执行外,可发放50000元安家费和50000元科研启动经费,每月另按标准发放高层次人才津贴。
在职称评审、进修培训、学术交流和科学研究等方面可予以优先推荐;根据实际情况,可考虑解决配偶工作。具体引进待遇、待遇支付方式和工作任务等按具体情况签订《高层次人才引进协议》予以明确。
2.全日制硕士。
符合引进条件的全日制硕士,正式聘用后,工资福利除按学院分配方案标准执行外,每月另按标准发放高层次人才津贴。
硕士研究生毕业后,有3年以上教学、实践工作经验或属于重点建设专业(以学院每学年公布的重点建设专业为准)且符合引进条件的全日制硕士,正式聘用后,工资福利除按学院分配方案标准执行外,每月另按标准发放高层次人才津贴。有5年以上教学、实践工作经验或属于重点建设专业(以学院每学年公布的重点建设专业为准)且符合引进条件的全日制硕士,根据实际情况,发放一定金额的安家费、科研启动费等。具体引进待遇、待遇支付方式和工作任务等按具体情况签订《高层次人才引进协议》予以明确。
(二)双师型人才。
符合引进条件的双师型人才,正式聘用后,在教学岗位上专职从事与其本人取得的职称及资格证书相关专业教学工作的,工资福利除按学院分配方案标准执行外,比照高学位或高职称人才待遇按标准适当上浮。
(三)高职称人才。
1.具有正高职称的人才。
符合引进条件的具有正高职称的人才,正式聘用后,工资福利除按学院分配方案标准执行外,可发放50000元安家费和50000元科研启动经费,每月另按标准发放高层次人才津贴。
在进修培训、学术交流和科学研究等方面可予以优先推荐;根据实际情况,可考虑解决配偶工作。具体引进待遇、待遇支付方式和工作任务等按具体情况签订《高层次人才引进协议》予以明确。
2.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
符合引进条件的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正式聘用后,工资福利除按学院分配方案标准执行外,每月另按标准发放高层次人才津贴。属于重点建设专业(以学院每学年公布的重点建设专业为准)且符合引进条件的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正式聘用后,工资福利除按学院分配方案标准执行外,可发放一定金额的安家费、科研启动费等,每月另按标准发放高层次人才津贴。具体引进待遇、待遇支付方式和工作任务等按具体情况签订《高层次人才引进协议》予以明确。
(四)其他情况的引进待遇。
1.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如同时符合高学位、高职称、双师型中两类以上条件,根据实际情况,商定引进待遇。
2.引进的已退休高层次人才,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可享受高层次人才津贴,但不再享受安家费。如确有必要,可支付适当科研启动费。
(一)拟定计划:各系部根据工作实际,提出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报人事处审核汇总,送学院审批。
(二)组织报名:人事处根据学院审批的年度人才引进计划向社会发布信息,并组织报名。要求附以下材料:
1.应聘人员自荐书和。
个人简历。
2.《引进人才审批表》。
3.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主要获奖证书的复印件及原件(审查后退还原件)。
4.代表其本人的学术及科研成果等相关证明材料。
5.本人获奖材料。
6.学院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资格审查:人事处会同各用人部门根据学院相关人才引进条件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初审。
(四)考核及结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就业务能力、学术造诣、科研水平以及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进行考核和考察。
(五)学院审批。
(六)录用与签约:若考核合格,经学院研究同意录用后,由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并签订《劳动合同书》、《聘用协议》。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人员,学院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一)正式聘用人员除完成相应岗位的各项职责并在工作中起到骨干作用外,须完成5年的服务期限。在服务期内辞职的、因违反相关规章制度或高层次人才引进协议内容被辞退的,根据其服务年限按比例退回已享受的高层次人才待遇。
(二)正式聘用的高层次教学人员每学年应承担两门以上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并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师工作量。
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师市战略,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在加快“三化”建设,推动师市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中的支撑作用,根据有关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师市“十二五”人才规划和发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师市范围内的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第三条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师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师市人才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研究、宏观指导和协调监督等,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协调高效的人才工作新格局。
第二章引进人才原则。
第四条引进人才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配置原则,充分尊重用人单位选人用人自主权,实行双向选择。
第五条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每年根据师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用人单位需要编制引进人才目录并及时公布,引进人才要符合人才目录要求。引进人才可由师市人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招聘,也可由用人单位直接招聘。
第三章引进人才范围。
第六条引进到师市工作或聘任到师市兼职的各类人才,是指适应师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特别是城市建设和管理、新型工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和科教文卫等方面所急需紧缺的人才。引进对象主要包括:
(一)符合师市产业发展需要的技能型人才:高级技师;技师;各类中等技校和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具备技工技术等级证书的熟练工人。
(二)符合师市“三化”建设需要的基础性人才: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全日制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生;团场护理专业中专学历以上的人员。
(三)获得硕士学位的全日制毕业研究生。
(四)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具有突出经营管理业绩和丰富管理经验的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具有特殊专长、可以带来重大技术改造和较高经济效益的高级技能型人才;省级特级教师;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
(六)省管优秀专家,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七)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八)拥有技术含量高、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人才。
(九)带资金、带项目、带技术来师市创业的其它各类优秀人才。
(十)其它具有特殊才能或做出突出贡献的专门人才。
第七条本地职工子女符合上述条件的,纳入人才引进范围,经本人申请并在师团两级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备案,必须在半年内推荐就业。
第四章引进人才优惠政策。
第八条引进人才到师市企事业可以采取调入、定期聘用或兼职等形式。到党政机关工作并符合规定条件的,需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引进人才到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其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师市通过给予用人单位发放就业补贴等方式,提高引进人才的工资待遇。
第十条引进人才到师市党政机关、团场、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引进的第一类人才:高级技师;技师;各类中等技校和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具备技工技术等级证书的熟练工人。
到师市团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工作,用人单位提供公寓住房,减免一年的水、暖、电费,单位发放一定的安置费用。
(二)引进的第二类人才: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全日制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生;团场护理专业中专学历以上的人员。
到师市团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工作,用人单位发放不低于3000元的安置费用,并提供公寓住房,工作第一年水、暖、电费免费,单位不能提供公寓住房的,实行相应的租房补贴。
(三)引进的第三类人才:获得硕士学位的全日制毕业研究生。
1、凡专业对口,单位工作急需,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聘用协议的,享受安家费用2万元,由用人单位按年度全额报销学费。
2、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可不受事业编制岗位职数限制,经师市人事部门同意,可直接办理相关手续,享受中级职称待遇,到岗位后直接转正定级。
3、单位提供80平方米住房,工作第一年水费、电费、取暖费全免,连续在师市工作八年后产权归个人。
(四)引进的第四类: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1、可享受安家补助费3万元。
2、本人有科研开发项目的`,用人单位提供一定的科研启动经费。
(五)引进的第五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具有突出经营管理业绩和丰富管理经验的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具有特殊专长、可以带来重大技术改造和较高经济效益的高级技能型人才;省级特级教师;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
1、可享受安家补助费8万元。
2、本人有科研开发项目的,用人单位提供一定的科研工作条件和科研启动经费。
3、到科研机构和事业单位工作的,除工资外每月发放津贴1000元。
4、用人单位提供不少于120平方米住房,连续在师市工作五年后产权归个人。
(六)引进的第六类:省管优秀专家,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1、可享受安家补助费10万元。
2、凡提供技术、项目填补师市高新技术空白或属师市紧缺的,视其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用人单位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提供相应的科研启动经费。
3、保证必要的参加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的差旅费。
4、除工资外每月发放津贴2000元。
3、用人单位提供不少于140平方米住房,连续在师市工作五年后产权归个人。
(七)引进的第七类: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1、可享受安家补助费15万元。
2、凡提供技术、项目填补师市高新技术空白或属师市紧缺的,视其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用人单位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提供相应的科研启动经费。
3、保证必要的参加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的差旅费。
4、除工资外每月发放津贴3000元。
5、用人单位提供不少于160平方米住房,连续在师市工作五年后产权归个人。
(八)引进的第八类:拥有技术含量高、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人才。
引进人才带科技成果来师市创业,落户师市工业园区或与本师市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发的,优先列入师市各类科研项目计划,优先得到师市科技经费的项目支持。经专家认定符合条件的,可实行知识产权入股,在师市产业园区提供100平方米办公场所,100万项目推广资金,并提供120平方米以上住房。经审定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由师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提供创业资金担保或无息贷款。
(九)引进的第九类:带资金、带项目、带技术来师市创业的其它各类优秀人才。
引进人才携带资金、技术、项目在师市生产或研制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成果产生经济效益的,除按股份分红外,受益单位应当连续3年从实际创造的效益(税后利润)中按不低于10%比例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以调入、聘用方式引进的人才,本人自愿到师市工作,原单位不办理调动手续,经师市组织人事部门确认后,可重新建档并转接所有关系,连续计算工龄,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手续。
第十二条师市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的博士或具有正高职称的人才,单位编满的,可采取先调入后进编的办法解决,编制问题在全师市范围协调解。在师市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原具有行政职务的可按原职务提高一级配备。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到事业单位工作享受副高级职称工资待遇,到岗后直接转正定级。
第十三条引进的第三类至第九类人才,用人单位每年负责为引进人才组织一次体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对表现突出或连续三年考核定为优秀的,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赴内地健康疗养。
第十四条引进的人才其配偶在外地的(指疆外),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40天(不含路程)。引进的人才未婚,其父母在外地的(指疆外),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20天(不含路程)。引进的第三类至第九类人才,因工作需要本人不能探亲的,其配偶或父母可来用人单位探亲,每年可享受一次其相关探亲费用报销。
第十五条引进人才的配偶、子女及父母等户籍可随调随迁,不受限制。引进的第三至九类人员,其配偶工作由师市人事部门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优先安排,其子女在本师市范围内就学可以择校。
第十六条引进的海外人才,凭有效身份证明可在我师注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按最低标准执行。同时,享受我师同类企业优惠政策。对短期来我师服务的外国专家,在往返国际旅费、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资料费、生活补助等方面给予经费支持。
第十七条引进人才工作后继续参加相关学历教育的,须经单位同意,按师市有关规定,单位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引进人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期限不少于五年的聘用协议,并经师市人事部门鉴证。安家补助费以实物形式给付。服务期内提前离职或有其它违约行为的,按协议退还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不能按协议发挥应有作用的,取消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十九条拓宽引才渠道,建立和完善“户口不迁、关系不转、双向选择、能进能出、只求所用、不求所有”的柔性引才机制。鼓励国内外各类优秀人才采取柔性流动方式来师市从事兼职、咨询、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兴办企业或从事其他专业服务。鼓励用人单位以岗位聘用、项目聘用、任务聘用和人才租赁等灵活用人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智力。
采取柔性流动方式引进的人才在师市工作和与师市开展经济技术合作不在师市工作的可以实行年薪制、月薪制、周薪制或其它薪酬制度。具体方式由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商定。
第二十条成立师市引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师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党委宣传部、党委政策研究室、编办、国资委、科学技术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教育局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师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各单位党委负责本单位人才引进工作的计划及落实。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对引进人才的学历证明、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学术证明、成果(业绩)证明、获奖证书、近期(半年内的)体检表及其他应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填写《农一师阿拉尔市引进人才资格认定表》,报师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局)考察、考核确认,颁发《农一师阿拉尔市引进人才工作证》,作为引进人才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凭证。但对引进人才中第三类至第十类人才情况,师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局)须提交师市引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核。审议通过后,准许办理相关手续,同时颁发《师市引进人才工作证》。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凭师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局)颁发的《农一师阿拉尔市引进人才工作证》,与引进人才签订合同,就引进人才的权利与义务、待遇与责任、岗位职责、目标任务、标准要求以及双方违约责任做出明确的约定。
第二十三条加强人才交流工作,搭建引进人才的平台。师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局)根据师市经济、社会和城市发展需求情况,结合人才存量、结构、需求,定期制定并发布师市人才引进专业分类目录。利用各种媒体及时发布我师紧缺人才需求信息和有关人才政策。建立引进人才绿色通道,为引进人才提供快捷的服务。鼓励以产业和项目为依托,充分利用阿拉尔市国家级工业园区、阿拉尔市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和阿拉尔市国家级农业科技示范区平台,引进、培养、孵化相关人才。建立引进人才信息库和人才业绩档案。
第二十四条师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协同有关部门,根据师市产业发展规划,每年制定人才储备计划,储备计划落实到师属各单位。各单位要从服从、服务于师市发展大局出发,认真按计划引进储备人才,加强对储备人才的培养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发生人事争议,可按管理权限分别由主管部门、师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协调解决,无法协调的,提交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二十六条对引进人才加强兵团精神宣传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提供相互交流平台,大力宣扬师市经济发展取得的成绩,增强引进人才热爱兵团,扎根兵团,服务报效师市的信心和决心。
第二十七条凡引进的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人才工作一年后,用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引进人才进行全面考核,考核优秀的报师市组织部(人事局)。师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将对其进行考察,合格者可纳入各级后备干部培养。
第二十八条师市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并根据师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年递增,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师市财务(财政)预算,用于师市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做好特殊重大贡献人才的奖励、对有发展潜力人才进行培养、解决师市产业发展瓶颈科研项目的资金支持等,专款专用。各单位也要设立相应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引进人才所需的各项经费,除特别说明外,财政开支单位经师市财务(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权限审批,由师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和用人单位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各列支50%;财政定额补贴和非财政开支单位由用人单位支付,可申请师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资助。
第三十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审批程序:由引进人才单位出具申请报告,填写《农一师阿拉尔市引进人才资助经费审批表》,经师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签署意见后,呈报师市领导审批后,由师市财务(财政)局向申请单位拨款,拨款单位做到专款专用,禁止挤占挪用。
第三十一条引进人才专项资金由师市监察局、财务(财政)局、审计局进行日常和专项监督检查。
第七章其它。
第三十二条师市党委组织部要制定现有各类人才管理办法,对现有的各类人才比照引进人才管理,在师市营造重才、惜才、爱才、用才、育才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办法由师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行文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家人才引进的管理制度篇九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加快引进和储备一批急需的高层次紧缺人才,进一步改善事业单位的人才结构、数量和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属事业单位人才引进工作。
第三条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由县党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县委组织部牵头,会同人事、财政等部门与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第二章人才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引进城市规划、石油化工、自贸金融、农林水利、教育卫生、法律等全县建设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和重点部门所需的高层次人才。根据人才定位要求,细分为“紧缺高端人才”和“紧缺专业人才”两大类。
第五条引进高层次人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个人修养和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及技能条件,在所属行业和领域能够发挥骨干引领作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引进高层次人才学历要求:普通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其中医疗卫生岗位、文化表演岗位可放宽至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七条紧缺高端人才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国家注册类职业证书;紧缺专业人才须符合岱山县事业单位紧缺专业目录专业要求。具体资格条件根据岗位实际,以发布的公告要求为准。
第三章招聘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招聘计划。年初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重点工作推进需要和人才队伍结构现状,提出高层次人才招聘需求,经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共同研究确定当年度全县事业单位紧缺高端人才和紧缺专业人才招聘计划。
招聘计划一般一年申报一次,本年度内有效。确因工作需要中途增补的,须提交县党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招聘方式。高层次人才引进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与各用人单位(主管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紧缺高端人才引进采取公开招聘、业界推荐和专业猎聘相结合的多元化招聘模式。
紧缺专业人才引进采取统一招聘、自主招聘和专业猎聘等多种模式进行,其中各单位自主招聘,须为教育卫生、文化表演等特殊专业岗位,或全年未能通过统一招聘引进合适人选的单位,经县委组织部和县人力社保局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招聘程序。高层次人才公开招聘程序,一般包括发布公告、报名推荐、资格审查(背景调查)、面试面谈、体检、考察、公示、确定录用等环节。
紧缺高端人才面试面谈须突出职位特点,采取专业素质评估和专家组面谈(面试)的方式进行,结合工作年限、专业技能、从业经历量化赋分,重点测查人选的专业素质、实践能力和岗位匹配程度。
紧缺专业人才招聘一般采用面试形式进行,除测评面试题回答情况外,考官还可根据岗位性质,围绕专业能力、实操水平等内容开展个性化提问。
第四章聘任管理、待遇和考核。
第十一条紧缺专业人才在公示期满后,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程序直接办理入编,与用人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享受事业人员工资待遇。
在单位满编但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情况下,可依托县人才储备中心灵活使用编制。所需编制由县委编办运用事业编制统筹机制予以调剂,实行周转使用。
第十二条紧缺高端人才实行合同管理,与用人单位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其中试用期为6个月,3年合同期满后,根据人员性质及双方意愿,自由选择继续以聘任形式留用或转事业编制。
第十三条紧缺高端人才工资水平根据工作性质、特点和所聘职位职责要求,按照市场适度衔接、动态调整和优绩优酬原则,由双方平等协商后确定,并报经县党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对于工作成绩特别优秀的,可在协议工资额度外,按不超过本人协议工资标准10%—20%给予专项奖励。紧缺高端人才薪资待遇由县财政全额保障。
紧缺高端人才聘任期内,同等享受用人单位疗休养、健康体检等待遇。
第十四条县委组织部会同聘用单位对紧缺高端人才进行试用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获得工资报酬、变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以及奖励的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对于县域经济发展特别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招引,可实行“一人一议”,适当放宽专业、年龄和学历等要求。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6月12日中共岱山县委组织部印发的《岱山县人才储备中心人才引进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人才引进的管理制度篇十
第一条 为维护局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国家、省市和本系统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局机关全体职工必须认真遵守本规定,维护工作秩序,坚守工作岗位,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按时上下班。
第三条 请假内容:病事假、探亲假、年休假、婚丧假、产假、公假等。
第二章 病假
第四条 职工在工作时间请假到医院就诊或病休,视为病假。病假3天以上需有医疗机构证明(急诊可在事后补交证明)。
第五条 未采取长效避孕措施的女职工第一次人工流产的,假期按病假处理。
第六条 职工在病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事假
第七条 凡占用工作时间请假办理私事的为事假。
第八条 病假每月超过3天,无医疗机构证明的,视为事假。
第九条 未采取长效避孕措施的女职工第二次以上(含第二次)做人工流产手术的,视为事假。
第十条 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取消年休假(已休部分在下年度中扣除)。
第十一条 职工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从第16天起扣发月基本工资的30%,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从第23天事假起停发事假期间的基本工资。职工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的,不发年终奖金。
第十二条 全年事假一般不超过3个月。享受年休假的职工,可以用年休假冲销病事假天数。
第四章 探亲假
第十三条 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两地分居(六安市外),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六安市外),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则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
原享受一年一次探望父母假期的单身职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当年还可以享受一次探望父母的假期。
第十四条 探亲假的假期规定
(一)探望配偶的,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单身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此假可两年合并一次使用,假期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
(四)往返路程时间均不包括在假期内。
第十五条 享受探亲假职工的探亲路费按有关规定办理。
配偶为出国留学人员的,其探亲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年休假
第十六条 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年休假。根据工作年限,年休假的假期为:
(一)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工作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十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十八条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第十九条 年休假规定
(一)当年6月30日以前调入且在原单位未休此假的职工可以休全假,11月30日以前调入且在原单位未休此假的职工可以休半假。
(二)当年脱产参加各种学习超过5个月的职工,不享受此假。
(三)参加各种函授、业余学习(6个月以上),每周占2个半天的职工,可以休半假。
(四)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职工,仍可以享受此假。
第二十条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二十一条 单位已安排年休假,职工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六章 婚假
第二十二条 职工持有结婚证明,给予婚假3天。
第二十三条 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晚婚初婚的,按国家规定各奖励婚假20天(不含单方晚婚)。
第二十四条 结婚对方在外地需到对方处结婚的.,往返路程时间不算在假期内。
结婚对方属于出国留学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婚假应当在登记结婚当年或次年一次休完,逾期不休或少休的,假期自动取消。
第七章 产假
第二十六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怀孕3个月内流产的,给予20天至30天产假;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7个月以上按正常产假处理。
第二十七条 男女双方晚婚初婚,女职工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晚育初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
第十二八条 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第二十九条 女职工怀孕满7个月以后,每天可减少工作时间1小时。
第八章 丧假
第三十条 职工的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时,给予丧假3天;如需去外地处理丧事,往返路程时间不算在假期内,路费自理。
第九章 公假
第三十一条 经组织批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公假:
(一)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天工作时间内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二)女职工经医生同意进行产前定期检查或育龄夫妇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所占时间。
(三)公伤的医治和休息时间。
(四)职工需占用工作时间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和各种培训。
(五)职工依法参加各种社会活动时间。
(六)人事部门认定的其他公假。
第十章 出勤迟到早退旷工
第三十二条 按规定时间上班、下班、办理公务的为出勤。
第三十三条 晚于规定时间上班的为迟到;早于规定的时间下班的为早退。不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不上班的为旷工。
第三十四条 不服从组织调动,逾期不报到的,或者不服从工作分配,不履行工作职责的,视为旷工。
第三十五条 请假假期已满不上班者,应办理续假手续,不续假或续假未被批准而逾期不能上班的,视为旷工。
第三十六条 旷工累计超过5天,取消其年休假(已休部分在下年度中扣除),当年考核确定等次为不称职;从第6天起,每旷工1天,扣发月基本工资的20%;连续旷工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第十一章 审批管理
第三十七条 请假管理自上而下,逐级负责,并作为个人、单位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十八条 请假批准权限
(一)市局局长请假报省局批准;市局班子其他成员以及县区局主要负责人请假由市局局长批准。
(二)市局内设机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经市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市局局长批准。
(三)市局内设机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负责人请假,由市局分管领导批准。
(四)市局内设机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1天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的,由市局分管领导批准。
(五)市局直属机构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请假,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其他工作人员请假,1天的由所在单位分管领导批准,1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九条 职工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占用休息时间的可以安排补休,补休假按照请假批准权限办理。
第四十条 职工请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前办理报批,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报批的,事后要说明原因,并及时补办手续。
第四十一条 职工假期结束返回工作岗位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不及时销假的,视为逾期不归按旷工处理。
第四十二条 市局人事部门负责局机关请假日常管理工作,市局内设机构、事业单位职工请假单要及时转交市局人事部门备案。
市局直属机构负责按月份和年度对本单位职工请假进行统计,统计情况交市局人事部门。
第四十三条 市局人事部门按月将局机关职工请假情况交市局岗位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作为考勤和岗位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 职工请假或遇到考勤检查时,要如实反映情况。对弄虚作假、拒绝检查者,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组织处理,态度恶劣或屡教不改者,给予纪律处分,并视情况在当年的年度考核中不能评为称职或优秀等次。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县区局职工请假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局负责解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原请假管理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国家人才引进的管理制度篇十一
1、建立一支学历高、素质高、意识新、德才兼备的企业高层管理者队伍;。
2、建立一支懂经营、会管理,并且具有较高素质和与市场接轨能力的中层管理者队伍;。
5、建立一支具有职高以上学历和较高职业技能、敬业爱岗的营业员和服务员队伍。
二、内部人才选拔。
1、建立人才数据库。按照员工的工作经历、培训背景、技能资格、职业规划、绩效考评等评价元素,将符合人才选拔条件的员工及时纳入人才数据库进行管理。定期考察,及时更新,年淘汰率不低于10%,并对人才岗位流动与岗位缺失做出预警通报。
2、实行岗位轮换。按照公司总部是培育各级干部和工作骨干基地的思路,公司总部与各经营单位、经营单位之间,管理岗位与业务岗位、党务部门与行政部门等岗位,将实施岗位轮换,全面锻炼和培训人才。年干部与骨干轮换不少于10人。
3、竞聘上岗制。从2009年开始每三年一次,公司总部与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将集体解聘,重新组织竞聘上岗。
4、严格业绩评价。根据各类人才的不同特点和岗位的不同需求,实施以岗位职责为基础,业绩为重点的分类考核。逐步建立与完善以业绩为核心的人才评价体系和考核晋升制度。
三、外部人才引进。
1、引进工作流程。按照公司所确定的人才引进计划,由人才引进的管理部门通过网上招聘、毛遂自荐、人才交流会、猎头公司推介等渠道,对拟计划引进的人才进行初审,提出初审建议意见,同时将初审中拟引进人才的本人简历、学历和学位证书、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反映本人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等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公司相关领导审阅;审核通过后经考核面试、专业性评价以及趋优化筛选,最后经领导层审核通过,并按照企业相关规定办理录用手续。
2,专业人才。按照公司总部人才引进规划与用人单位人才需求核定情况,对拟引进人才分门别类,按照不同层次、不同行业、不同专业特点,实行一岗一议,一人一议的招聘方式,为企业引进各类亟需的人才。
3、引进大学生。公司每年将根据实际情况,招聘应届和历届大学生,招聘工作需提前规划,确保招聘质量。大学生到企业工作后,将严格执行《公司人才管理办法》。见习轮岗时间至少不得少于一年。其中业务员(生产调度员、内勤人员等初级岗位)与初级管理岗位(班长、组长等)分别不得少于三个月,中级管理岗位(部门见习助理等)与管理部门岗位不得少于三个月。经相关管理部门人事行政部考核合格后,全部进入企业管理人员岗位的“办事员”管理序列,并按照相关任用程序使用。
4、考核评价。人才引进部门除了通过相关渠道及具体工作部门开展实际工作外,需经专业评价小组提出评价报告以及录用意见,为领导班子决策提供专业依据。各人事行政部在申报核定用人规划时,必须同时上报招聘条件与评价标准,避免出现因人设岗、求非所需、考量失矢的情况。
外引人才进入企业后,实行六个月至一年的岗位试用期,试用期内有专人负责跟踪考核,从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两个层面上考核评价,确保人才引进质量。
四、各类人才储备。
公司总部将建立起三级后备人才库与一套科学完善的人才评价体系。三级人才库分已使用、拟使用与考察推荐三类。
1、已使用人才。对年末干部业绩与管理考核为优秀的,可以经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纳入到上一级人才层次进行管理;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可以根据考核建议与本人的实际情况,实施岗位培训,通过提高素质与工作能力或者易岗交流;考核为不称职的,实施人才淘汰制,调离现有岗位或者采取劝退、辞职等方式分流。
2、拟使用人才。对经过适当的岗位培训和严格的考核,已经具备一定专业素质与工作能力的储备人员,可以根据岗位情况,实施助理岗位锻炼,使其能随时顶替上岗。同时,一些重要技术岗位或关键岗位要配备适量的后备人才,原则上一岗两备。对优秀大学毕业生可以破格纳入拟使用人才管理之中。
3、考察推荐人才。对短期内未被确定为拟使用人才的储备人员,将进行定期的干部考察,提出使用建议,对于符合要求的,可以纳入上一层次的干部培养与考核范围,不合格的及时淘汰出人才库。大学毕业生见习期结束后,经过考核合格的基本上都要纳入人才库中进行管理。
五、人才的薪酬与培训。
1、人才薪酬。依照人才的类型与行业特点,人才薪酬可确定为三种制度。对供需相对平衡的人才,可按所在岗位职级实行岗位工资制;对公司急需的高级管理人才及高、精、尖专业技术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制;对公司发展有特殊贡献的各类人才可实行总经理基金奖励等薪酬激励办法。
硕士学位人员月薪为3500元;博士学位人员的月薪为4000元。
3、人才培训。
公司与所属各经营单位将根据不同层次人才和不同专业人才的不同岗位需求,组织不同内容的适度培训。
国家人才引进的管理制度篇十二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加快引进和储备一批急需的高层次紧缺人才,进一步改善事业单位的人才结构、数量和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属事业单位人才引进工作。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由县党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县委组织部牵头,会同人事、财政等部门与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第二章 人才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引进城市规划、石油化工、自贸金融、农林水利、教育卫生、法律等全县建设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和重点部门所需的高层次人才。根据人才定位要求,细分为“紧缺高端人才”和“紧缺专业人才”两大类。
第五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个人修养和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及技能条件,在所属行业和领域能够发挥骨干引领作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学历要求:普通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其中医疗卫生岗位、文化表演岗位可放宽至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七条 紧缺高端人才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国家注册类职业证书;紧缺专业人才须符合岱山县事业单位紧缺专业目录专业要求。具体资格条件根据岗位实际,以发布的公告要求为准。
第三章 招聘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招聘计划。年初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重点工作推进需要和人才队伍结构现状,提出高层次人才招聘需求,经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共同研究确定当年度全县事业单位紧缺高端人才和紧缺专业人才招聘计划。
招聘计划一般一年申报一次,本年度内有效。确因工作需要中途增补的,须提交县党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招聘方式。高层次人才引进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与各用人单位(主管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紧缺高端人才引进采取公开招聘、业界推荐和专业猎聘相结合的多元化招聘模式。
紧缺专业人才引进采取统一招聘、自主招聘和专业猎聘等多种模式进行,其中各单位自主招聘,须为教育卫生、文化表演等特殊专业岗位,或全年未能通过统一招聘引进合适人选的单位,经县委组织部和县人力社保局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招聘程序。高层次人才公开招聘程序,一般包括发布公告、报名推荐、资格审查(背景调查)、面试面谈、体检、考察、公示、确定录用等环节。
紧缺高端人才面试面谈须突出职位特点,采取专业素质评估和专家组面谈(面试)的方式进行,结合工作年限、专业技能、从业经历量化赋分,重点测查人选的专业素质、实践能力和岗位匹配程度。
紧缺专业人才招聘一般采用面试形式进行,除测评面试题回答情况外,考官还可根据岗位性质,围绕专业能力、实操水平等内容开展个性化提问。
第四章 聘任管理、待遇和考核。
第十一条 紧缺专业人才在公示期满后,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程序直接办理入编,与用人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享受事业人员工资待遇。
在单位满编但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情况下,可依托县人才储备中心灵活使用编制。所需编制由县委编办运用事业编制统筹机制予以调剂,实行周转使用。
第十二条 紧缺高端人才实行合同管理,与用人单位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其中试用期为6个月,3年合同期满后,根据人员性质及双方意愿,自由选择继续以聘任形式留用或转事业编制。
第十三条 紧缺高端人才工资水平根据工作性质、特点和所聘职位职责要求,按照市场适度衔接、动态调整和优绩优酬原则,由双方平等协商后确定,并报经县党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对于工作成绩特别优秀的,可在协议工资额度外,按不超过本人协议工资标准10%—20%给予专项奖励。紧缺高端人才薪资待遇由县财政全额保障。
紧缺高端人才聘任期内,同等享受用人单位疗休养、健康体检等待遇。
第十四条 县委组织部会同聘用单位对紧缺高端人才进行试用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获得工资报酬、变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以及奖励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于县域经济发展特别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招引,可实行“一人一议”,适当放宽专业、年龄和学历等要求。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6月12日中共岱山县委组织部印发的《岱山县人才储备中心人才引进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人才引进的管理制度篇十三
1.计算机房要保持清洁、卫生,并由专人7*24负责管理和维护(包括温度、湿度、电力系统、网络设备等)。
2.严禁非机房工作人员进入机房,特殊情况需经中心值班负责人批准,并认真填写登记表后方可进入。进入机房人员应遵守机房管理制度,更换专用工作鞋;机房工作人员必须穿着工作服。 非机房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上机操作和对运行设备及各种配置进行更改。
3.进入机房人员不得携带任何易燃、易爆、腐蚀性、强电磁、辐射性、流体物质等对设备正常运行构成威胁的物品。
4.建立机房登记制度,对本地局域网络、广域网的运行,建立档案。未发生故障或故障隐患时当班人员不可对中继、光纤、网线及各种网络、系统设备进行任何调试;若有故障应对所发生的故障、处理过程和结果等做好详细登记。
6.机房工作人员应做好网络安全工作,服务器的各种帐号严格保密。并对各类操作密码定期更改,超级用户密码由系统管-理-员掌握。系统管理人员随时监控中心设备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按照预案规程进行操作,并及时上报和详细记录。
7.机房工作人员应恪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泄露中心各种信息资料与数据。
8.做好操作系统的补丁修正工作。
9.网络、系统管理人员统一管理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完整保存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的驱动程序、保修卡及重要随机文件。
11.不定期对机房内设置的消防器材、监控设备进行检查,以保证其有效性。
12.制定数据管理制度。对数据实施严格的安全与保密管理,防止系统数据的非法生成、变更、泄露、丢失及破坏。当班人员应在数据库的系统认证、系统授权、系统完整性、补丁和修正程序方面实时修改。
二、操作管理
1.中心机房的数据实行双人作业制度;操作人员遵守值班制度,不得擅自脱岗。
2.值班系统管-理-员必须认真、如实、详细填写《系统管-理-员机房操作日志》等各种登记簿,以备后查。
3.严格按照每日预制操作流程进行操作,对新上业务及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流程的应事先进行详细安排并书面报负责人批准签字后方可执行;所有操作变更必须有存档记录。
4.每日对机房环境进行清洁,以保持机房整洁;每周进行一次大清扫,对机器设备吸尘清洁。
5.值班人员必须密切监视中心设备运行状况以及各网点运行情况,确保安全、高效运行。
三、运行管理
1.中心机房和开发调试机房隔离分设。未经负责人批准,不得在中心机房设备上编写、修改、更换各类软件系统及更改设备参数配置。
2.各类软件系统的维护、增删、配置的更改,各类硬件设备的添加、更换必需经负责人书面批准后方可进行;必须按规定进行详细登记和记录,对各类软件、现场资料、档案整理存档。
3.为确保数据的安全保密,对各业务单位、业务部门送交的数据及处理后的数据都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交接登记手续。
四、计算机病毒防范制度
1.系统管理人员应有较强的病毒防范意识,定期进行病毒检测(特别是mail服务器、web服务器、ftp服务器等)发现病毒立即处理并通知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
2.采用国家许可的正版防病毒软件并及时更新软件版本。
3.未经上级管理人员许可,当班人员不得在服务器上安装新软件,若确为需要安装,安装前应进行病毒例行检测。
4.经远程通信传送的程序或数据,必须经过检测确认无病毒后方可使用。
五、数据保密及数据备份制度
1.根据数据的保密规定和用途,确定使用人员的存取权限、存取方式和审批手续。
2.禁止泄露、外借和转移专业数据信息。
3.制定业务数据的更改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业务数据。
4.业务数据必须定期、完整、真实、准确地转储到不可更改的介质上,并要求集中和异地保存,保存期限至少2年。
5.备份的数据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由管理人员按规定的方法同数据保管员进行数据的交接。交接后的备份数据应在指定的数据保管室或指定的场所保管。
6.备份数据资料保管地点应有防火、防热、防潮、防尘、防磁、防盗设施。
数据中心作为主机托管的提供者,应尽力保障数据中心环境中的网络设备和服务器能够稳定,可靠地运行,从而达到高水平的管理,向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作为数据中心的客户,有责任和义务来了解数据中心的管理制度,并遵守数据中心的有关规范,从而确保数据中心的正常运作,也为保障客户系统的安全运行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基础。
1,安全保密制度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密规定。
不得泄漏有关数据中心的机密信息,数据以及文件等
不得泄漏服务器客户资料如帐号,密码等信息,严禁盗用其他客户的帐号和ip地址。
未经授权,任何人都不得进入数据中心非公开区域,不得接触和使用数据中心或其他客户的设备,不得干扰和妨碍数据中心或其他客户的正常工作。
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换机房内网络及计算机等设备的安装环境,不得擅自更改网络及服务器等设备的各项参数。
严禁随意挪用,变换和破坏机房内的公共设施。
配合数据中心管理人员和保安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如有违反安全保密制度的情况,将视其情节轻重,根据数据中心管理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处理。如果该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交由公安检察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机房访问制度
数据中心机房属于通信重地,应严格控制对数据中心和机房的访问。
当来访者要求对数据中心或者其他包含有敏感信息的.工作区域进行访问时,应事先向数据中心业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获得进入许可证后,由数据中心的工作人员全程陪同访问。
对于未经授权进入的区域,客户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或尝试进入。一经发现,将向客户有关方及数据中心的领导进行通报,如果情节严重,数据中心有权取消其访问权限。
未经批准,任何人员都不得将机房内的任何物品携带出机房,且不得将机密文件,软件版本,技术档案,内部资料等携带出机房或对外泄密。
人员进入机房,禁止携带可能影响和威胁数据中心正常运行的物品,诸如:食品和饮料,香烟,易燃易爆物品,危险气体,酒精,麻醉物品,可能干扰计算机设备和通信的电磁设备,放射性物品,以及任何照相机及录音器材等。
客户人员,需要进入机房参观访问,必须遵循机房相关规定并提出申请,在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进入数据中心和授权区域。
所有人员出入机房时,应配合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
3,环境管理制度
注意保持所使用的办公环境和机房环境的整齐,清洁,有秩序。
存放在办公区域和机房内的所属设备及用品应排列整齐。
客户所属的文件,报告,资料等文档应由客户自己加以妥善保管,如有遗失,由客户自行负责。
不准在办公区域和机房内吸烟,饮食,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设备管理制度
1) 客户设备进入机房上架后,日常的设备操作以及保管由客户方在数据中心的工作人员自行维护和负责,客户工作人员进入数据中心机房维护设备必须由数据中心机房工作人员陪同。数据中心机房工作人员负责客户在数据中心的出入安全授权。客户设备在进入机房时应填写设备清单,签名后由客户保留回执,在客户搬迁设备时以回执为凭证。
客户设备需要运进/出数据中心机房时,应安排在正常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早8:30至晚16:30),并需提前提出书面申请。
新装用户由数据中心业务受理部门开新装工单,在工单上须注明用户第一次安装设备的清单,机架位置。
以后用户增加设备须提前一天向数据中心机房提出申请,包括设备型号,安装数量,安装日期,盖上公章传真至机房。
用户更换设备,维修设备由数据中心业务受理部门开更换工单,工单上必须注明更换设备清单。如果更换的设备超出原设备用电量,用户须提前一天提出申请。
客户在第一次新装设备,终止协议搬走设备及大规模调整设备时,数据中心业务受理部门的客户经理应到达现场,协助用户调测。机房在日常维护工作中遇到客户端问题,或在休息日用户需要紧急维修设备时,机房应与数据中心业务受理部门的客户经理主管联系,得到确认后方可实施。
国家人才引进的管理制度篇十四
第一条为了实现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制定本条列。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发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的政府组建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义务与权利。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行政处分;。
(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利;。
(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四)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述和控告;。
(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职位分类。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
说明书。
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第十一条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的政府工作部门因工作需要,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第四章录用。
第十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位的国家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民族自治地方人民的政府和各级人民的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当予以照顾。
第十四条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在编制限额内按照所需职位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报考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
(四)对考试合格的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五)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的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录用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员,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或者省级人民的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十七条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省级人民的政府人事部门组织。
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工作部门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按照规定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
第十九条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后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培训。
第五章考核。
第二十条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国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十一条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证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第二十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年度考核先由个人总结,再由主管领导人员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
评语。
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经考核委员会或者小组审核后,由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对担任国务院工作部门司局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的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进行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
第二十五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如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二十六条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国家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第六章奖励。
第二十七条国家行政机关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奖励,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材有突出成绩的;。
(五)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六)在抢救、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七)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八)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
(九)有其他功绩的。
第二十九条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国家行政机关对受前款所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物资奖励。
第三十条国家公务员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纪律。
第三十一条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六)贪腐、盗窃、贿赂、纳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七)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八)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十)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十二)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十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有本条列地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于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三十四条处分国家公务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三十五条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国家公务员,必须报县级人民的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国家公务员受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所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但是,解放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八章职务升降。
第三十八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晋升,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三十九条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必须在国家核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四十条国家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其中拟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第四十一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晋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产生预选对象;。
(二)按照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三)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晋升考核;。
(四)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人选。
对晋升领导猪物的国家公务员,应当进行任职培训。
第四十二条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当按照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个别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但是必须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同意。
第四十三条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降职。
第四十四条任免机关根据国家公务员职务的升降和年度考核结果,按照调整其级别和工资档次。
第九章职务任免。
第四十五条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的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任免国家公务员。
第四十七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任职:
(一)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
(二)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
(三)转换职位任职的;。
(四)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五)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第四十八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职的:
(一)转换职位任职的;。
(二)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三)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工作一年以上的;。
(五)退休的;。
(六)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第四十九条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第五十条国家公务员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章培训。
第五十一条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职位的要求,有计划地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国家公务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十二条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分为: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国家公务员更新知识的培训。
第五十三条国家行政学院、地方行政学院以及其他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国家公务员的培训任务。
第五十四条国家公务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和晋升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章交流。
国家公务员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其他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流。交流包括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国家行政机关每年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国家公务员进行交流。
第五十六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接受调任、转任、和轮换的国家公务员,应当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十七条调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任职。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必须经过严格考核,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思想水平、工作能力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考核合格的,应当到行政学院或者其他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培训,然后正式任职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后,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的身份。
第五十八条转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国家行政机关内的平级调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调动)。国家公务员转任,必须符合拟任职务规定的条件要求,经考核合格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十九条轮换,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计划的实行职位轮换,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轮换,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负责组织。
第六十条挂职锻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在职国家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基层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的职务。国家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
第十二章回避。
第六十一条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第六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与本人有本条列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六十三条国家公务员担任县级以下地方人民的政府领导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但是,民族区域自治区地方人民的政府的国家公务员除外。
第十三章工资保险福利。
国家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构成。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
凡在年度考核中被确认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和发放奖金。
第六十六条国家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国有企业相当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大体一持平。
第六十七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有计划地提高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标准,使国家公务员的实际工资水平不断提高。
第六十八条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发给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后,根据确定职务和级别确定其工资。
第六十九条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和福利特遇。
第七十条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者口减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也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国家公务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章辞职辞退。
第七十一条国家公务员辞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予以审批。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国家公务员三至五年的最低服务年限,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职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的国家公务员,不得辞职。
第七十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本条列第七十一条规定擅自离职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三条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二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者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任职,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第七十四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消、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学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矿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
(五)不履行过埃及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七十五条辞退国家公务员,有由所在机关提出建议,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十六条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
第七十七条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接受财务审计。
辞职离开国家行政机关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的身份。
第十五章退休。
第七十八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
(二)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七十九条过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有工作年限满二十年。
(二)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第八十条国家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各项待遇。
第十六章申诉控告。
第八十一条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同级人民的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审诉。受理国家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国家公务员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八十二条国家公务员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受理国家公务员控告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八十三条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和控告,必须忠于事实。
第八十四条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十七章管理与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八十六条对有下列违反本条例规定情形的,根据不同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或者人事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三)对不按规定程序录用、任免、考核、奖惩及辞退国家公务员的,责令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或者补办有关手续。国家行政机关按照国家公务员的管理权限,对前款所列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形负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的国家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八章附则。
第八十七条本条例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本条例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施行的具体部署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人才引进的管理制度篇十五
第八条 为了使人事档案能够真实地全面地反映个人全貌,人事档案室要经常通过有关部门收集全公司员工的工作调配、干部任免、职称职务评聘、考察、考核、培训、奖惩、工资待遇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个人德、能、勤、绩的文件材料,充实档案内容。具体收集归档范围见附件。
第九条 公司各级党委(总支)、各厂、各处室(科室)要建立主动送交人事档案材料的工作制度,并由各单位党委(总支)的人事干事、组织干事负责收集各单位的归档材料,属于归档范围的人事档案材料,在材料形成后,经有关部门审查签章后送交人事档案室归档,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形成的各类材料必须在离公司前全部移交档案馆。
第十条 收集的人事档案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属于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具有保存价值。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人事档案。
第十一条 不属于档案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经过鉴别,可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凡销毁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请人力资源处负责人审查批准,由专人负责监销。
第十二条 人事档案材料,须统一使用十六开规格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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