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妇女权益总结报告(通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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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妇女权益总结报告(通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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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妇女权益总结报告篇一

妇女不仅占农村社会人口的一半,而且已成为**市农业生产的主要从事者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力军。维护农村妇女权益不仅是贯彻党的农村政策,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内容,而且关系到调动她们投入建设美好乡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积极性,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平安与和谐。从7月12日-8月30日,**市村规民约修订工作调研组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通过走访、座谈、问卷、查阅资料等多种形式开展以维护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工作的专题调研,全面了解**市以维护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形成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维护妇女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市重返第一方阵凝聚人心、汇聚力量。

**市下辖924个行政村,其中制订村规民约的占74.3%。在所有制订村规民约的村中,以后制订的占93.2%,其中以后制订村规民约的占49%。制订村规民约的部分村根据形势需要进行了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是在以来结合美好乡村建设而进行,增添内容主要为环境卫生方面。93.8%的村近年来没有对村规民约中妇女权益相关条款和内容进行修订。未制订村规民约的村包括在很多年前制定了村规民约,但因村委会换届、保管不当等原因,现在失去了村规民约。

通过调查了解,各村所制定的村规民约涉及的内容和条款多寡不一,最少的只有6条,多的几十条。少数村内容简单,只是针对某一个方面,比如针对消防而制定的村规民约,大部分村规民约内容覆盖社会治安、乡风民俗、邻里关系、婚姻家庭、土地管理、文明卫生、计划生育等方面,其内容体现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无侵犯妇女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有的还细化为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共同承担计划生育、共同管理家庭财产、禁止性别歧视、反对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女婴等条款。有文字可查的村规民约中没有歧视妇女的条款。

调查中,91.2%的人觉得现有的《村规民约》执行得挺好。村规民约作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是村民自身的创造物,是村民共同利益的表达机制,体现了本村村民的意志和利益。村规民约还在美好乡村建设中发挥了规范传统伦理道德、促进邻里和睦、推进移风易俗、加快科技生产、解决农村一般性纠纷等积极作用。调研中,大多数接受调查的村干部表示随着年轻一代村民学历和文化素质的提升及生活水平的改善,大家普遍都能够看懂并较好的执行村规民约了,婆媳和家庭矛盾明显减少了、崇尚科学的多了、晚婚晚育的多了。村规民约在潜移默化中规范了村民的行为,改变了他们的生活观念。村规民约中倡导的行为逐渐成为村民的行为规范,村规民约中禁止的事项成为村民逐渐摒弃的行为。在制定和执行村规民约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及村委会都非常重视利用村规民约解决家庭问题。例如:某村的一女其夫大男子主义严重,且对其有暴力倾向,村规民约制定后,通过对其进行宣传和教育,其夫逐步意识自己以前的做法欠妥并不再施暴,因为村规民约中有规定,夫妻地位平等,反对男尊女卑。

二、以维护农村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存在的问题。

调查中,100%的村干部认为村里的村规民约没有违反男女平等原则的条款,96.5%的人认为本村男村民和女村民享受完全一样的福利待遇,并且完全平等。村规民约在维护妇女权益问题上能够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保证妇女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较好地维护了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但从调查结果综合来看,村干部理解的男女平等局限在见诸文字的部分,有文字可查的村规民约和文件资料上都没有明显性别歧视的内容,实践却并非完全如此。

从各村制订村规民约的具体内容上看,涉及维护妇女权益的'内容相对单薄,仅体现在婚姻家庭领域男女平等和计划生育方面,相当一部分村没有在村规民约里对妇女权益做出保障。比如蚌山区下辖21个行政村,制订村规民约的有19个村,其中15个村(占比71%)的村规民约对婚姻家庭方面做出规定: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还有一个村村规民约内容共18条,在第六条提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另有6村(占比29%)无任何关于妇女维权方面的内容。禹会区有行政村63个,制订村规民约的有50个村。其中23个村(占比46%)的村规民约都在第七条提到“树立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的婚育新概念”,5个村(占比10%)提到“男女平等”,4个村(占比8%)规定: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1个村除规定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外,还对外嫁女户口管理做出规定。17个村(占比34%)的村规民约在6-10条左右,无涉及妇女权益的内容。在有文字可查的村规民约中很少有体现妇女婚嫁落户、宅基地分配、土地承包、拆迁补偿、继承、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权益保护的内容,这些缺失内容恰恰是农村妇女权益最容易受到侵害的部分。

农村女性出生后,按照土地承包政策,由其户籍所在地分给土地,一般都能享受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利,而在结婚后户口迁移到男方家庭才能享受嫁入村的村民待遇,不迁出户口也不一定能享受原村的福利待遇。调查中70%村都实行外村女嫁到本村后,必须将户口迁到本村才能获得本村村民资格并享受村民待遇;8.2%的村不考虑户口是否迁出,本村妇女嫁到外村后,在原村的福利待遇(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补偿款分配、村集体经济福利分配、宅基地分配等)将被收回;17.5%的村实行没有迁出户口的外嫁女,在征地拆迁时,不享受本村拆迁补偿款分配。由于农村实行“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加之绝大多数村都不用预留机动地给新增人口分地,村里也没有新开垦地或村民自愿交回的承包地,农村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就很难取得承包地,同时也无法带走在娘家时分得的承包地,从而丧失了土地承包权。即使娘家所在村集体不收回其承包地,由于土地承包系以家庭为单位,无法对其进行分割等原因,也只能由娘家人继续耕种。同样,农村妇女一旦离婚便将户口迁至娘家或再嫁的夫家,其在婆家村分的承包地便由婆家村收回作为村机动地,或由离异的丈夫家庭继续承包和使用,一旦前夫再婚后,其前夫所在村集体便会以前妻和后妻只能一人享受村民待遇为由,收回离婚女的承包地或直接由前夫新娶的妻子承包、使用。土地不同于一般财物,无法迁移转走。农村妇女在离婚过程中,很少有人对土地权益进行争取,法院判决离婚时一般也不把土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使对土地进行了分割,也很难执行。有些丧偶妇女平常与婆家及其家庭摩擦不断,丧偶后即失去了在婆家继续生活和居住的条件,土地权益也因失去家庭而流失。因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一方面直接影响到子女,一方面导致与之相关的财产权益包括土地入股分红、征用土地补偿、宅基地分配、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入的分配权等无法实现。出嫁女、离异妇女、丧偶妇女等几类群体往往因婚姻的变化而丧失土地承包权及相应其他权益,是土地权益最容易受到侵害的群体。这部分内容在村规民约中很少提及到,这说明文字公示的村规民约没有明显违背男女平等精神,但违背男女平等精神和损害妇女基本权益的村规民约不一定有文字记录,却在实践中长期沿袭执行。

3.妇女生殖健康权利易被忽视。

尽管法律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男女双方的事,男女双方都有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义务,但农村地区却普遍缺乏相关的科学知识,同时受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对男扎存在误解,认为男扎对男人身体伤害大,一旦男扎以后就无法做重活;如果采取结扎的措施来避孕节育,无论男女身体一定会受影响,首先应作牺牲的是女人,避孕节育首先应该是“女人们的事”,导致许多农村妇女不顾身体状况被迫采取输卵管结扎、上环等避孕节育措施,严重损害了女性的生殖健康权利。调查中了解到因女同志身体原因不宜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而被动男扎比例不足10%,很少发现有主动男扎现象,其实男扎比女扎要方便和简单,对于身体的影响较小,以后要想再生,复通机率比女的大。

4.留守妇女婚姻家庭问题隐患多。

随着农民工大量涌入城市,农村“留守妇女”群体逐渐壮大,她们忍受着与丈夫长年两地分居的孤寂,守着家中的一亩三分地,赡养老人,照顾孩子,一肩挑起全家的重担。首先出于农村实际生活的需要,在农业生产的种、收、管理等环节中产生的繁重的体力劳动在男人外出打工的情况下都需要她们自己来承担。其次由于自己男人不在家,缺乏心理安全保障,即使受到其他人的欺凌,或者被骗色劫财以后也不敢伸张,部分妇女即使在受侵犯的情况下不敢主张自己的权益。再次由于丈夫外出务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缺乏思想沟通以及性交流,造成感情疏远。尤其对于年轻妇女来说,性压抑已经成了她们感情生活的一大痛楚。她们的丈夫在外打工同样面临两地分居带来的一系列情感问题,久而久之婚姻容易出现问题。一些妇女在遭受婚姻危机后,往往得不到公正适当的处理,致使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原因。

1.对村规民约的重视程度不够。

调查中从村规民约的具体内容上看,多村内容完全相同,脱离本村实际,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由于**市村级集体经济相对薄弱,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滞后,村民利益冲突少,部分村民对于村规民约漠不关心。加之,村里大部分青壮年长期或不定期外出打工,在家村民很少等客观原因,造成了关注村规民约的村民很少。除了村委会制定(占比1.7%),无论是全体村民参与制定(占比10.7%),或是全体村民代表参与制定(占比40.8%),或是部分村民代表参与制定(占比17.2%),还是村委会制定后征求村民意见后通过的(占比29.6%),调查显示村规民约的制订有一定的代表性,但是村委会和村民由于缺乏足够的重视和经验,在上级要求之下,可能草草照搬照套了事。比如蚌山区下辖21个行政村,制订村规民约的有20个村,大部分村规民约内容与格式雷同,其中19个村(占比95%)的村规民约互相照搬照套;禹会区辖区有行政村共63个,制订村规民约的有50个村,其中32个村(占比64%)的村规民约互相照搬照套。

2.部分基层干群观念滞后,法律意识不强。

通过统计显示,接受问卷调查的村干部高中以下学历占85%。农村基层干部大多学历低,法律知识缺乏,依法治村、依法行政意识淡薄。村干部和村民遇事,喜欢用传统习惯的方法解决问题,很少用法律手段解决。在制订村规民约时往往以“合理”代替“合法”。一方面,在农村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不够广泛深入,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力度不够,采取的宣传手段单一,没有有效利用报纸、广播、墙报和文艺巡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来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广大人民群众思想没有达成共识,没有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对人们思想的束缚,男女平等写在纸上,贴在墙上,但是没有入脑入心。无论是真正由村民决议的还是由领导包办的“村规民约”中的传统文化糟粕往往挥之不去。“男尊女卑”、“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传统封建思想在农村具有深厚的影响,并成为利用村规民约损害弱势妇女合法土地权益的思想基础,导致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农村妇女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观念淡薄,法律知识匮乏,往往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还认为是合理合法的,而不积极争取,很少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男女平等权利。

3.农村妇女参政议政能力有待提高。

当前农村,女性参政的比例偏低,参政议政意识差,妇女进入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等农村权力机构的意识不强。**市目前现任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正职比例偏低,只有2.4%。女性参政的比例低,参政意识弱,导致在农村事务的决定过程中,妇女的利益要求和意见难以得到充分的表达,妇女利益诉求的渠道不够畅通,保证不了农村妇女在农村事项决策中的参与权,弱势妇女的权益更难以得到维护。相对于其他村民,出嫁女、离异妇女、丧偶妇女等几类群体处于弱势,村里的男性和媳妇是一个更大的利益集团,如果要给弱势妇女群体分配土地权益,就必然会影响到他们的既得利益,于是在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制定相关村规民约时,女性代表比例低,弱势妇女代表更低。由于村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局限性,村规民约往往反映的不是全体村民,而是一个利益集团的利益,妇女特别是弱势妇女的呼声难以得到反映,导致弱势妇女不能平等享受权利。

4.相关法律可操作性欠缺。

对于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的保护,各类法律法规均有明确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也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些规定,对结婚、离婚和丧偶的女性而言,无疑具有保障意义。从调查的情况看,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内容还比较笼统,在实施过程中可操作性仍有欠缺。许多法律政策尊重男女平等,没有歧视妇女权利,但因没有充分考虑现实的社会性别利益关系和婚姻关系的流动性,使法律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给农村妇女带来不利。在实际生活中,这些法律规范并未得到充分贯彻实施。当女性婚姻状态发生变化时,原居住地的发包方就以女性在新居住地可获得承包地为由收回原承包地,而新居住地也以女性在原居住地应有承包地为由拒绝为女性提供承包土地,这就致使女性在原居住地和新居住地都无法承包土地。

5.对违法行为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

从收集上来的村规民约看,除了少数几个明确规定了违约责任外,绝大多数村规民约没有明确违约责任。遇到村民不执行或违反“村规民约”时,村级组织用教育、规劝和道德谴责多,用其他手段少或没有手段,对村民作用有限。

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应通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而村民会议的表决原则是“多数决”原则。调查中71.3%的村取消出嫁、离婚、丧偶等妇女群体有关权益的决定,是通过村民代表会研究决定的,在村民代表共同利益的驱使和地少人多的情况下,少数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证。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规民约需报镇人民政府备案。这本身就是一个监督机制,而实际中,有些村目前还没有对村规民约进行备案,乡镇干部对村规民约制定实施情况还不完全掌握,无法对其进行监督。有些村对村规民约的宣传不到位,村规民约只不过是应付检查或做给人看的花架子,村民不了解其内容,根本就没有发挥作用,致使有些地方的村规民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

当女性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应当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侵权方应承担民事责任。然而,由于农村女性不善于甚至不习惯用法律武器来维权,加之女性对男性主导地位的习惯和认同,致使侵犯女性土地合法权益的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与遏制,使侵犯女性土地权益的违法行为成为习惯。

(一)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增强男女平等意识。

加大对全社会、特别是对各级领导干部宣传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力度,要在各级各类干部培训中增加对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及男女平基本国策等课程的培训,有效提高领导决策层、执法者、基层干部的男女平等意识,使之一方面能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在制定政策时增强性别意识,能自觉依法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同时,要组织基层干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使之知法、懂法、带头用法。各级乡镇政府应充分认识村规民约在村民实现自治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运用法律知识指导和管理村务。正确认识村规民约的性质和效力,克服过分强调村民自治的偏见,保证村民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实行自治。

宣传、文化、司法、妇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过报纸、广播、墙报、“送法进村(家)”、普法培训班、文艺演出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张旗鼓地在各基层组织广泛深入地开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村规民约》和其他与妇女权益密切相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活动,要大力宣传“维持人口与资源平衡不能以牺牲妇女利益为代价”的观点。把高层意识逐步转化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共识,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男女平等意识和依法建章立约的自觉性,形成全社会共同保障妇女权益的良好环境氛围。逐渐改变“重男轻女”、“男尊女卑”、“从夫居”等传统思想观念,改变以村规代替法规的现象,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原则,提高妇女在农村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农村基层妇女组织更要发动妇女积极参与学习和宣传活动,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使她们了解国家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遇到依靠自身力量不能解决的问题时,能懂得向有关组织求助,懂得借助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媒体手段来维权,以制止和减少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现象的发生,从而根本上维护农村妇女的权益。在美好建设系列培训中增加男女平等、妇女发展等相关内容,使男女平等成为村民的自觉观念,使保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成为农村新时尚。把宣传、落实“村规民约”与加强农民社会公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融入农村日常生活。通过定期宣传、创建评比等系列活动和措施,增强村规民约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促使村民信守村规民约,实现村民自主共建。

(二)提高妇女在村务管理中的参政水平。

当前村级事务往往是由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决定,妇女在利益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各基层组织要高度重视农村妇女自身综合素质的培养与提高,给予妇女更多的经济、政治、社会参与机会。**市《-妇女发展纲要》中,明确要求到,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正职达到7%比例,以增强女性在决策层的话语权。进一步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相关法律,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对村民代表大会女代表的比例做出明确规定。建议女村民代表占村民代表组成人员的1/3以上,增强维护妇女权益的可操作性。在村务管理和决策中,要采取有利于促进女性参政的性别保障措施和民主竞争机制,保证妇女在村务重大事项管理中的参与决策权,特别是与弱势妇女切身权益相关的土地承包权调整与分配等事项,一定要有足够数量的弱势妇女参与方案的讨论和决策,让妇女有充分的参与权和表决权,畅通妇女利益诉求的渠道。

(三)建立并完善保护妇女土地权益的法律体系。

为了增强该法在实施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完善相关立法,使保障妇女土地权利的法律具体化。各有关部门应出台有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的规范性文件,对农村妇女特别是外嫁女、离婚妇女、大龄女青年、“农嫁居”妇女及其子女、居嫁农妇女等在土地承包、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福利保障、宅基地分配等方面的权益进行明确规定,使农村妇女不论结婚与否或婚姻状况改变后享有应有的户籍、居住地选择权及相应的土地权益。详细规定农村妇女(含入赘女婿)结婚后或婚姻状况改变后户籍、居住地选择权利以及不同情况下享有权利的原则。对男到女方落户和女到男家落户的,户籍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给其承包土地的权利;如果户籍尚未迁移的,应动员其将户籍关系迁入现居住地。对妇女出嫁后与男方共同生活在女方居住地,而户籍又未迁的,应保留其承包地。其所生子女随父母申报登记农业户口的,应享受同村村民的同等待遇。对于离婚或丧偶妇女及其所领养子女,户籍关系未迁移出的,应保留其承包土地的权利。离婚或丧偶妇女返回娘家或再婚,均户随人走,应享受与当地村民同等的承包土地的权利。对于纯女户或独生女户,有男方到女方落户,赡养父母的,应给予土地承包权。法律政策要正视性别差异,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尽可能偏向农村弱势妇女。例如,农户土地承包合同登记可以实行夫妻双名制,夫妻各持一份,双方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在转让、租赁土地时要出具双方所持有的两份土地承包书,并由双方签名才能生效,保障妇女在分居、离婚和丧偶情况下土地承包权的安全。尽快确立出台“出嫁女”、丧偶妇女、“农嫁非”、离婚妇女等在原村组织的村民资格,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对村规民约的修订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制定和修改村规民约,要充分发扬民主,从实际出发。村规民约是每个村民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必须遵守和执行的行为规范。只有充分发扬民主,从村民中来,到村民中去,才能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真正反映全体村民的共同利益和愿望,调动村民参加自治的积极性,自觉自愿地遵守执行,使其成为名符其实的“民约”。建议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改,一般应该经过五个步骤。第一,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针对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和村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以及与本村发展和建设密切相关的问题,通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提出村民自治章程需要规定的内容,确定在哪些方面制定村规民约。第二,就提出的问题和事项,发动村民广泛讨论提出意见,并集中上报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意见,拟定出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草稿,再发给村民征求意见。第三,提交村民大会审议通过。在审议讨论过程中,要根据村民的讨论意见,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然后交付表决,以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对一些分歧比较大的问题,可以暂不规定,待成熟之后再补充完善。第四,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通过后,应当以适当的形式公布,可以印发各家各户;也可以张贴公布。第五,按照规定报乡镇政府备案,接受监督。

加强国家法律对村规民约等的指导和规范,建立“村规民约”审查制度。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时,出台相关法律条文,规范政府监督、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对涉及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规定、土地权益处置的决定进行彻底清理,对未付诸文字部分的村规民约中侵害妇女合法财产权利的条款坚决予以清除,坚决制止村委会、村民小组制定的土政策大于法律的做法,完善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针对“村规民约”实施中部分弱势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由妇联、民政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维护农村土地妇女权益的专项检查,废除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隐形的“村规民约”,指导村民增加保护妇女权益的条款和内容,落实男女平等、家庭和睦、婚嫁落户、宅基地分配、土地承包、拆迁补偿、继承、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各项权益。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借口剥夺妇女的合法土地权益。针对“村规民约”执行难的问题,除在“村规民约”中明确提出违约责任,如批评教育、赔礼道歉、违约责任通报、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取消享受或者暂缓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和优惠待遇等外,还要建立和完善执行的组织协调机制,在村委会的领导下由村民代表组成执行机构,对违约责任人执行违约处罚,并张榜公布,以强化“村规民约”的执行力。

维护妇女权益总结报告篇二

近年来侵犯儿童权益的行为常有发生,尤其是利用法律、管理上的“空白地带”而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增多,以**区妇联为例,2016年度共收到儿童维权来电来访案件31件,占全年维权总量的25%,这些儿童维权案件中有13件涉及家庭暴力行为,8件涉及离婚案件中父或母探视权受阻,6件涉及离婚后孩子抚养费无法兑现,3件涉及女童无法享受村民福利待遇,另有1件涉及校园暴力。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家庭暴力、性别歧视、校园暴力是侵害儿童权益的主要方式,父母离婚案中涉及的儿童的亲权、财产权保护也不容忽视。

一、几种侵害儿童权益行为发生的原因及表现。

(一)家庭暴力发生原因及表现。大部分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都缺乏对儿童个体主体认识,认为孩子是自己的私有财产,打骂孩子外人无权指摘,缺乏法律认识。错误的教育理念,“棍棒底下出孝子”的意识,促使部分家长对违背意愿的儿童动辄实施“家法”,造成家暴。范文内容地图另外,不良的家庭环境,如酗酒、、吸毒的家庭,儿童也经常无故遭受家暴侵害。

(二)性别歧视发生的原因及表现。随着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实施和九年义务教育的推行,对女童的性别歧视现象已有了很大改观,但随着我区城镇化进程加快,性别歧视行为又以新的形式浮出水面即部分女童无法享受男童一样的村民福利待遇。我区个别社区在为村民发放福利待遇时未按照实际人口给予双女户待遇,导致部分女童利益受损。由于村、社区属于村民自治,福利发放政策已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镇党委对于此种性别歧视行为爱莫能助。

(三)校园暴力发生原因及表现。方城镇刘某以侄子小刘的名义来妇联维权,刘某称侄子父母离异跟随爷爷奶奶生活是留守儿童,小刘性格内向软弱,在校常被同学欺负殴打,被老师制止后,该伙学生又改在小刘放学回家的路上对其进行围追堵截、恐吓谩骂甚至殴打,导致小刘至今不敢再去上学。学校称暴力发生在校外且已放学,不属于学校管理范围;派出所称暴力情节较轻且都是未成年人不予立案,刘某叔侄诉苦无门。小刘的.案例只是校园暴力的一个缩影,从学校到回家这一“最后一公里”却着实成为校园暴力发生的多发地带,尤其是在农村、在留守儿童身上体现的更为明显。范文参考网发生校园暴力或校园外暴力自然和个别儿童性格有关,但更重要的是还和教育、公安等部门管理缺位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四)离婚案中儿童亲权、财产权受损的原因及表现。父母离婚对于儿童对家庭完整性的渴望无疑是巨大的伤害,同时离婚案中所涉及的儿童亲权、财产权也往往容易受到侵害。在起诉离婚案件已受理但还未判决期间,部分当事人利用这一法律空白将孩子藏匿不允许对方当事人看望或者采取停止给予孩子抚养费的方式以达到离婚或者不离婚的目的,这无疑侵犯了孩子的亲权和财产权。法院表示父母探视权、儿童亲权素来都是执行中的老大难,因为人非物,不能被强制执行;至于儿童的抚养费,如果当事人确无可执行的财产也是缺乏保障的。

二、在维护儿童权益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领导重视不够,缺乏统一协调机制。教体局、公安局、法院、检察院、民政局、卫计局、关工委、妇联等部门都是维护儿童权益的责任单位,各自为政,又没有相互协调机制,对于存在的“空白地带”确实存在推诿扯皮现象,从而导致儿童权益受损,该保护的没有得到有效保护。

(二)传统思想作祟,缺乏有效破解良策。不可忽视的是社会依然存在歧视女性行为,尤其是农村对女童的歧视还依然理所应当,村集体决定不给予女童应有待遇,这是传统思想观念在作祟,一方面折射出我们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宣传工作、移风易俗工作和乡村文明工作做得还不够到位,另一方面农村传统思想依然盛行,缺乏有效对策。

(三)不良风气渗透,缺乏保护儿童壁垒。受到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学生沾染不良嗜好,如:抽烟、喝酒、吸毒、网瘾、玩手机等,改变了学生纯真,再由于学校监管不到位、管理不严格,学生家长溺爱和法律真空,导致学生思想道德滑坡,校园暴力事件频发,已经到了较为严重的地步。

(四)家庭教育缺位,缺乏法律保护执行。现代社会离婚案件多发,家庭针对儿童暴力多发,一方面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必要保护儿童权益法律知识;另一方面法律执行存在困难,执行队伍匮乏,业务水平不高,缺乏强制手段。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强大合力。成立党委统一领导,各方参与的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各方职责,经常性召开会议,形成做好保护儿童权益工作的强大合力。

(二)加强舆论宣传,提高维权意识。加强保护儿童权益法律宣传,利用儿童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在电台、报纸、新媒体等大力宣传保护儿童权益法律知识;对儿童权益受损重大突发事件,要敢于正面发声,及时发布消息,做好舆论正面引领。

(三)加强校园管理,搭建保护壁垒。切实加强学校自身管理,提高校园防范意识,加大校园暴力事件治理,利用法律手段,敢于与邪恶势力作斗争,把社会势力驱逐出校园,还学生一个健康安静的教育环境;同时铲除校园暴力滋生土壤,对违反校规校纪学生坚决予以惩处,范文写作绝不姑息。

(四)加强队伍建设,增强执行能力。适当扩充法院执行队伍,有专人负责涉及儿童案件执行,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行队伍整体素质,确保保护儿童权益执行有效性。另外,积极搭建平台引导社会志愿服务队伍加入儿童维权行列,扩充维权力量。

维护妇女权益总结报告篇三

在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深刻变化中,准确把握妇女群众多元利益需求,切实保障妇女群众合法权益,是妇联组织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任务。今年来,灌南县妇联联合县公、检、法、司等部门就广大妇女群众反映的“妇女权益保障诉求难”的问题进行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当前灌南县妇女权益保障诉求机制现状。

一直以来,灌南县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以“普法推动维权,维权提升素质,素质彰显服务,服务促进和谐”工作理念,努力解决妇女各项权益诉求。

1、诉求网络不断健全,维权机制较为完善。县综治委成立了维权工作领导工作小组;县公、检、法、司、民政等部门与县妇联联合成立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110”家庭暴力接警中心、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家庭暴力庇护所,建立“女人民陪审员”制度,开辟了妇女儿童维权绿色通道;县妇联在县信访局接待矛盾调处中心设立了妇女儿童维权窗口,建立主席信访接待日,与上访妇女零距离接触,聆听她们的维权诉求;县信访局专门配备女干部在接待中心负责妇女上访工作,对妇女反映的问题优先接访,优先协调,优先督办。

2、基层基础不断夯实,诉求渠道比较畅通。县妇联加强信访窗口建设,对来信来电来访专人负责,认真处理,并以“妇女之家”为依托,搭建维权网络--村(社区)妇女儿童维权站,实行妇女保障诉求来信来访联接、家庭矛盾纠纷联排、妇女维权服务联动;县司法局在县、乡两级成立法律援助中心(站);县法院系统在基层法院建立维权互动机制,处理涉及妇女儿童权益案件,相互通报信息,统一答复咨询意见;县公安机关积极探索与社区妇联等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对流动人口中妇女儿童的管理与保护;信访部门执行“大接访制度”,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3、方式方法不断创新,妇女权益较好维护。县妇联在全县开通12338妇女维权热线,为妇女儿童提供法律咨询、心理指导和维权服务;县司法局为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免费提供司法援助;县法院主动邀请女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涉及妇女儿童的案件,并充分听取意见;县公安机关加大对侵害妇女儿童权益案件的打击力度,成功破获多起拐妇女儿童案件;县检察院对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实行“专人办理,优先批捕,优先起诉”;县信访局强化信访事项跟踪督办力度,做好信访预测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二、当前灌南县妇女权益保障诉求中存在的问题。

妇女权益是一个内容丰富的完整体系,包括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权利、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六个方面。在寻求妇女利益保护中,因诉求主体、内容及形式多样性,妇女权益保障诉求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诉求渠道较为单一。大部分妇女在婚姻家庭权益受到侵害或者遭受家庭暴力后,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到妇联上访反映问题,寻求解决。其他权益或者集体性利益受到侵害时,则直接到信访部门进行上访。通过法院起诉、请示法律援助或者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的比例不大。

2、诉求内容形式多元化。随着现在社会矛盾的多元化和日益凸显,妇女利益的诉求内容由婚姻家庭纠纷,财产权益保护和家庭暴力诉求,逐步扩大到妇女社会保障福利、交通事故责任赔偿、农村土地征占、房屋征迁补偿和涉法诉讼权益保护等其他方方面面。其中不乏诉求心态复杂,诉求期望较高的妇女群众,集体上访居高不下,缠访、闹访和越级上访现象较为严重,上访人员思想偏激,情绪波动较大。

3、诉求保障法律支撑不强。我国《刑法》、《民法》、《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妇女权益相关诉求侵害有相关规定,存在规定不明确、立法较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不够的缺陷,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维权工作的开展。同时,对于婚姻家庭权益的保护,在司法审判中调查取证难度较大。例如家庭暴力案件,往往发生在家里等私密性较强的地方,没有第三人在场;在妇女性侵犯案件中,受害妇女“羞于启齿”,错过取证最佳时机;离婚诉讼中,认定过错方证据比较困难;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法院判决后,执行较为困难。

三、当前灌南县妇女权益保障诉求问题造成的原因。

1、社会保护和公共政策设计有待进一步完善。近年来,妇女反映的婚姻家庭问题,最为突出的是因“婚外恋”、“第三者”插足等引发夫妻矛盾、导致家庭破裂。但引起这些问题的过错方受到谴责的越来越少,这些现象甚至日渐成为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致使很多妇女受到家庭婚姻方面的侵害时,得不到应有的同情和保护。另一方面,由于传统的观念影响,“丈夫打妻子”被认为是正常现象,还有很多妇女存在“家丑不外扬”的心理或是没有经济来源,婚姻家庭权益受到侵害后,不愿意或是不敢离婚,使得诉求的保障和实现存在困难。而诉讼时间长,成本高,取证难等现实原因也导致很多妇女,特别是弱势妇女群众放弃了法律的途径。

2、维权机构的整体合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当前,妇女儿童维权的机制和网络都比较健全,成立了专门的机构,配备了专门的人员,硬件设施都比较完善,但大多各自为阵,在发挥作用、部门之间整体联动的速度和力度上还需进一步加强。特别是个别具体从事工作的同志对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的认识还不够高,不够重视,还有“婚姻家庭纠纷甚至家庭暴力都只是家务事”或者“对妇女的保护是妇联的事情”的观念和思想存在。由于妇联职能和手段有限,很多时候只能从提供心理安慰、疏导以及法律、政策咨询,引导其寻求其他法律途径来解决诉求,在一定程度地削弱了妇女更好地表达诉求的耐心和信心。

3、维权工作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教育上,形式上缺乏灵活和具体性;对象还不够全面,特别是农村居民、外来务工人员、流动人员等群体对相关法律知识了解不多。在对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机构的宣传中,力度还不够。很多妇女只知道有妇联,还不知道有其他的维权机构,不知道维权机构的功能和作用,甚至有部分妇女群众不知如何表达诉求,更不知道通过法律去维权。

4、妇女群体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在接访过程中,我们了解到,一方面,不少女性婚姻家庭出现矛盾或者其他权益没有得到保障,很大程度上由于自身素质不高和人生观、价值观出现偏差造成的;另一方面,也有不少妇女自身维权意识不强,法律法规知识了解不多,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和政策的武器去保护和实现自己的权益。

四、解决妇女诉求问题的方式方法及路径探索。

妇女权益保障诉求解决机制,最行之有效的是提升妇女整体素质,提高妇女维权意识,加大整体联动力度,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多渠道地解决妇女诉求。

1、借资源,加大宣传力度。一是借助报刊、电视、广播和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资源,发挥舆论导向作用。特别是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拓宽妇情民意收集渠道,创新舆论监督形式,快捷准确地了解、分析、传递妇女的思想变化和利益诉求,把握舆情主动权;二是借助女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力量,发挥她们联系广泛的优势和参政议政的作用。组织她们更多地走进妇女群众,帮助宣传法律政策知识,帮助反映妇女群众所想所求,推动制定、完善有关政策法规,促进妇女权益问题得到重视;三是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引导广大妇女“学法、知法、用法、守法”,提高妇女群众的维权意识和能力。大力宣传维权机构和维权工作,提高知晓率,让广大妇女有地方表达诉求,有渠道反映呼声;大力宣传女性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精神,引导女性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身能力,以自身的进步真正做到男女平等,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妇女、关心妇女、保护妇女的良好社会氛围。

2、强基础,加大联动力度。一是发挥各维权机构和工作网络的作用,畅通渠道,整体联动,提高维权工作效率;发挥现有维权阵地作用,整合资源,建立“社区(村)家暴接警站”、“妇女儿童权益纠纷调解中心”等新阵地,为妇女儿童提供更方便快捷的维权服务;组织妇女工作者积极探索专业社会工作者发展路径,积极推荐、培训基层妇女骨干担任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等,提高履职能力;二是发展壮大维权志愿者队伍,发挥女检察官协会、女律师服务团的作用,加强与专业社会工作者的合作联动,共同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三是发挥维权领导小组作用,定期研究商讨工作,督办落实工作;发挥文明单位、绩效考核、综合治理等各种综合性考评工作的作用,把不同行业妇女的满意度、妇女诉求反映的问题处理效能作为对部门、干部考核的主要内容,奖优罚劣,真正形成党政领导、妇联推动、各方参与、群众实践、社会关注的工作格局。

3、建制度,加大创新力度。一是建立民情交流制度。建立妇联干部民情交流制度,将妇联工作的重心下到基层,认真倾听妇女群众心声,广泛了解妇女维权诉求,切实做到妇情民意掌握在基层,妇女群众利益诉求解决在基层;二是建立代表联系制度。借助妇女代表的作用,采取分级联系的形式,即县妇联联系执委,执委联系妇女代表,妇女代表联系妇女群众的网络体系,畅通上情下传、下情上报的渠道;三是建立“意见书”制度。妇联及其他群团部门可以充分发挥协调、督办作用,对涉及家庭暴力等婚姻家庭纠纷问题或劳动纠纷问题,以及涉及侵害妇女权益的重案要案,通过“意见书”的形式,实行与有关单位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有效衔接,帮助妇女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力;四是建立妇女议事制度。充分依托村(社区)“妇女之家”,将妇女骨干组织起来定期议事,探索创新灵活多样的议事形式,丰富拓展有特色的议事内容,使广大妇女都有地方表达诉求,都有渠道反映呼声,使妇女群众在议事中提升,在议事中受益。

党的xx大强调,“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的保障是真正实现妇女地位平等和公平的不可或缺的手段。在法制健全,法治水平发展越来越高的今天,加强对妇女诉求保护的研究对进一步完善妇女平等权益法律制度,增强妇女权益侵害救济力度,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紧迫而又现实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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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妇女权益总结报告篇四

一、积极宣传、认真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

1、结合社区实际情况,面向广大育龄妇女,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我们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向育龄群众重点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与广大妇女同志息息相关的党的政策、法规以及妇女同志关心的、想了解的优生优育知识等。

**-**年共计出宣传黑板报、流动板报17版,入户发放宣传资料两千余份,发放避孕药具600余盒。广泛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关爱女孩”等宣传活动,大力宣传社区生育文化,树立新型婚育观念,倡导男女平等。此外,充分发挥人口学校优势,开展“五期”教育,组织育龄妇女学习相关知识。积极开展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知识咨询服务,开展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做到热情周到、耐心细致。按时组织妇检对象参加妇检,指导育龄群众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确保育龄群众普遍享受较好的计生优质服务。为了让我社区计生宣传工作走向社会,我们捕捉计生工作的亮点,向《家庭时报》、《xx日报》、《xx晚报》等省、市级报刊投稿,共发表妇女工作宣传稿件5篇,有效地扩大了宣传面。

2、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

为了使青少年能够健康地成长,我社区成立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发动社区里的老干部、老党员等一些关心少年儿童教育工作的热心人参与到社区青少年教育工作中来。为了能做好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大家费了不少的心思。领导小组通过调研,认为书刊、影视、网络等对青少年的影响很大,要让正面的声音、健康的信息成为强有力的引导力量,要积极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社会氛围,净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共同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因此我社区利用放电影、出黑板报、发放宣传资料等青少年容易接受的形式,对辖区青少年进行法律、法规及禁毒和预防艾滋病的宣传教育。

**-**年,我们制作禁毒横幅2幅,张贴宣传海报272张,黑板报3栏,发放宣传资料1560份,放映禁毒电影1场,还对辖区内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和网吧超时经营等不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行为进行了整治。社区还成立了志愿者队伍及义务巡逻队,随时预防青少年犯罪,并利用节假日组织辖区青少年参加社区内公益性活动,义务清理辖区内非法张贴的小广告,参加义务巡逻队等,为社区的建设贡献力量。社区一系列的宣传教育工作收到了一定的效果,**年至今,我社区未出现未成年人犯罪的现象。

3、做好民间调解,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在社区做了大量的法制宣传工作之后,妇女儿童法制意识提高,如今遇到什么难以解决的事情,就不会义气用事,鲁莽解决,而是会首先想到通过社区帮助调解,因为社区就是她们的“娘家人”,会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因此,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就成为社区民间调解工作的重点。

**年5月27日,xx区xx号的李某、曾某夫妇因为家庭矛盾发生争执,吵闹中李某将曾某的右眼打伤,我们了解情况后,即到其家中进行调解。首先对李某的打人行为给予了严厉的批评,要求他向曾某赔礼道歉,并带她到医院治疗。在社区工作人员耐心地劝说下,李某夫妇愿意坐下来心平气和地谈一谈。曾某表示要离婚,社区调解无效,最终起诉到法院。**年3月19日,曾某又来到社区反映,她与李某离婚诉讼还未结束,她已搬出李家半年多了,现在李家不允许她回去探望自己的小孩,请求社区帮助她争取探望小孩的权利。我们接到曾某的投诉后立即联系了李某,他说曾某以前对小孩不好,现在又要跟他离婚,所以他不想让曾某来看小孩。我们对李某进行了一番法制教育,使他明白了不管他们是否离婚,曾某作为孩子的母亲,拥有看望孩子的权利,他不能横加阻拦。在我们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后,李某终于表示同意每半年带孩子到居委会让曾某看望。曾某对我们帮助她争取到这来之不易的探视机会非常地感激,同时也表示不管今后是否会与李某离婚,她也一定会好好地对待孩子。我们对这样的调解结果感到欣慰,因为我们的努力使一个母亲没有失去她的孩子,也让一个孩子没有失去母爱。

除了依法为妇女维权外,我们也很关心少年儿童,保障少年儿童合法权益,特别是受教育权不受侵害。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社区工作人员深入辖区居民及流动人口家中,对未满18岁的青少年受教育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据统计,我社区共有未成年人618人,其中只有一人因智力残疾现在失学在家,其余无因家庭贫困或重男轻女等原因辍学。

**年8月25日,一位老太太来到社区,通过她的叙述,我们了解到了一个情况:租住在xx区xx号的邹某是她的儿子,原来大学毕业后在湖南教书,后因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被学校解聘,由此流落到柳州来。他的女儿很聪明,但是眼睛近视,他就打算不再让女儿上学,准备把她留在家里自学成才。现在老太太想把孙女接回老家读书,他死活不让。我们马上赶到邹某的住处做他的思想工作,劝他以女儿的前途为重,让女儿到学校接受教育。但任凭我们说得口干舌燥,邹某就是不改变立场。鉴于他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不得已我们只有报警。最后,邹某的女儿跟着奶奶坐着警车一起离开了,她又可以重新回到学校,跟同学和老师一起,享受她花样年华的快乐了,我们也为她恢复正常孩子的生活感到高兴。

二、关心妇女儿童,帮助弱势群体,为群众排忧解难。

***同志曾经指出,维护妇女权益是实现男女平等、促进妇女解放的基础性工作,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而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未成年人是民族的未来。面对新世纪,党中央、国务院高瞻远瞩,把儿童工作提高到关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事关培养造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战略高度加以重视。对于这些极为重要的指示精神,我社区坚决贯彻落实,以实际行动关心妇女儿童,帮助弱势群体,为群众排忧解难。

xx区3号的吴某是位残疾妇女,丈夫早逝,只有一个儿子现在还在读书,她长期以来跟妹妹一起生活,可是她的妹妹对她很差,经常欺负她。我们了解到她家的情况以后,多次到她家中进行调解,同时对她妹妹进行劝说和教育。我们看到她的生活条件很差,就主动关心她,经常到她家里对她嘘寒问暖,照顾她的生活。时间长了,她妹妹被我们的行为所感化,对她的态度改善了许多,吴某很感谢我们,并出于对我们的信任,把自己的日常开支交由我们管理。

xx区7栋的蒋某是一名智障儿童,他的父亲已去世,母亲又失踪多年,一直以来靠爷爷抚养。可是爷爷年纪也大了,要抚养教育他也有一定的困难。我们了解这个情况以后,帮他办理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使他的生活有了保障。

**年7月10日,一名梧州来的打工妹蒙某来到社区哭诉,她曾在xx区胡某开的美容院里打工,现在胡某已结束美容院的生意,仍欠她890元的工资未付,这可是她的血汗钱啊!我们都很同情她的遭遇,帮助她向胡某追讨被拖欠的工资,最后经协商,胡某每月付给她100元钱,直至付清所拖欠的工资为止。蒙某在得到这个结果后,放心地笑了。她说多亏得到了社区的帮助,不然的话她的血汗钱就很难要回来了。

**-**年,我社区共帮助介绍、安排下岗失业女工再就业115人,并帮助1人申请了小额贷款,对于生活困难的妇女还给予办理城市居民生活最低保障,真正为妇女同志解决了实际困难。

……诸如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居民群众对我们的工作也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对我们就像自家人一样。我们知道,这是我们努力工作,真正关心、爱护妇女儿童,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所得到的回报。

三、加强综合治理,积极扫除“黄、赌、毒”,营造良好的社区环境。

为了能让辖区内广大妇女儿童有一个文明、健康的生活环境,使青少年能在良好的社会环境中健康成长,我社区坚持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辖区范围内开展“黄、赌、毒”专项整治工作,力争为妇女儿童创造一个良好的社区环境。

我社区成立了排查“黄、赌、毒”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确定了社区内每个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不定期对社区内的经常聚众赌博的地方进行突击清理,在几次清理的工作中,社区配合管街民警对xx区9号后的赌博点进行了多次清理,极大的纠正了赌博风气。并发动群众一起监督,只要发现情况就及时向派出所和居委会反映使我们能及时的掌握情况进行处理。在打击“六合彩”的工作中,社区每天晚上都能坚持派人巡逻,对社区内的“六合彩”窝点进行摸底调查,并积极在居民中宣传“六合彩”的危害,使部分居民脱离出“六合彩”的魔爪,重新面对生活。

我们积极和管街民警配合,对社区内的吸毒人员能详细掌握。同时把禁毒工作做为一项重大工作来抓,大力宣传进一步加大禁毒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禁毒意识,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禁毒斗争。在青少年中普及毒品的常识,增强青少年抵制毒品侵袭的能力。目前我社区在册吸毒人员24人,无新滋生吸毒人员,并和居民签订《不让毒品进我家承诺书》1960户,签订率达80%以上,为社区创建无毒小区做出了努力。在今年由于宣传到位和专项整治的展开,社区内没有发现卖淫嫖娼行为。

维护妇女权益总结报告篇五

面对xx名川籍民工滞留**的严重事态,**县沉着冷静,积极应对。一是高度重视。县政府在了解事情原委后,迅速向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请求支持,市长朱广平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千方百计解决好欠薪和滞留问题。县委书记赵景然、县长鄢国宾得知情况后,指示有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尽快予以解决,要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工作情况,并明确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指挥,具体负责。二是措施得力。6月0日上午,县政府召开会议,常务副县长汪天喜要求政府办、公安局、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积极行动,深入调查,采取得力措施,依法从快处理。要求公安部门立即行动,经调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依法立案侦捕,每天向县政府汇报行动情况;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督促协调,树立“宣传、劝告、协调也是执法”的观念,积极宣传法律政策,督促工程发包方在未找到项目部经理江某之前尽快垫付04人的工资,动员8个民工班长协助做好民工稳定工作,并责成项目部保证解决民工临时生活安置问题;施工所在地皇后乡政府协助县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工资讨要和民工安抚工作。另一方面,**县及时与岳池县取得联系,要求迅速派人来召协助。三是解决彻底。

二、思考。

在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县的努力,从4月29日起至6月日,共有76名民工的拖欠工资合计70.576万元被追回,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和保障。但在整个执法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不少疑难,暂时还无法回避和解决。

(一)违法行为发生地执法部门管辖存在障碍。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行政执法部门管辖,**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依法对拖欠民工工资的项目部进行处罚;但是,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管辖。本案用人单位项目部作为二级法人,应依法承担拖欠民工工资的法律责任,可是项目部在四川省岳池县境内,**县劳动监察部门虽是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执法机关,但不是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执法机关,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法规规定,没有法定管辖权,从实际情况来讲,也不可能直接到四川省境内开展执法活动。这样,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该违法行为的.监管就出现了管辖障碍,不能依法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民工拖欠工资不能依法予以强制追回。因为执法手段过于单一和软弱,仅靠宣传、劝告和协调,毕竟不能有效地解决所有问题。

(二)制度存在缺陷。国家电网工程没有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一旦出现工资拖欠问题,不能有保障地及时支付拖欠工资。

(三)缺乏全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信息联动平台。由于没有全国性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信息平台,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疑难和障碍时,信息不能互通,工作不能联动,执法障碍不能迅速消除,不能有效制约须承担责任的企业,工作效率和质量得不到提高,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有效的予以保障。在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今天,在践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过程中,绝对是一个遗憾。

三、建议。

(一)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法规体系。有关立法部门应针对法律法规中的模糊地带或冲突,及时予以修订和完善,清除执法障碍,使其更有操作性和实践性,便于监管部门严格执法,依法办事。

(二)尽快建立国家电网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增多,尽快建立电网及其他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迫在眉睫。这一点,可以参照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有关制度,一旦遇到类似问题,可动用保障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三)建立全国性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信息平台。企业不管在哪里违法,监管部门都能快速反应,予以制约,促进工作联动性,提高工作效率,对违法企业施以高压态势,便于采取更加有效的惩治举措,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更加有效地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维护妇女权益总结报告篇六

范泽,女,1987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6月毕业于xx大学,同年8月参加工作,现任xx村党支部书记助理。一直以来,凭着对工作的热爱、执着,她从身边的点点滴滴小事做起,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认真为广大妇女谋利益,甘当其排忧解难的知心人。其先进事迹总结如下:

(一)做好日常村务管理,协助书记、主任做好村务管理。村务管理包括的内容很多,每个人的担子都很重。特别是计划生育工作,每一周都要及时查看信息,看是否有违法生育的人员。通过做计划生育工作,她学到了很多东西,比如:本村育龄妇女的结构、家庭状况,更重要的是学习到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她来村后,积极向我村计生专干马秀英学习计生系统的操作,跟计生专干一起走访流动人口,查验流动人口证,登记流动人口详细信息。工作认真、负责,有时候还要加班,但她从来没有埋怨过。在今年的“三八”妇女节中,她积极协助计生专干开展有奖知识竞答,活跃了活动的气氛,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在村委会成员和她的共同努力下,不仅本村的计划生育软件方面得到上级部门的赞许,而且在硬件方面,如:办公环境、妇女群众文体娱乐设施等方面也获得上级领导的表扬。

(二)服务群众,做好“三万”工作。在这次“三万”工作中,她协助驻村工作队了解村上一名先天性心脏病患儿李小悦,常年患病,后确诊为先天性心脏病(大室间隔缺损、肺动脉瓣闭锁、动脉导管未闭),需要手术治疗,因家庭困难,根本无力支付昂贵的手术费。得知这一情况后,她及时提供这名患儿的家庭情况,帮助工作队联系其亲友,后与工作队及村两委成员召开会议商讨救助办法,最后决定:积极向民政部门、慈善协会为她争取资金,最后使李小悦的病情得到广泛的关注,获得了社会捐款,使病情得以好转,真正做到了贴近群众、服务群众,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三)关爱妇女,做好妇女维权工作。刘吉连,是本村一组的一位妇女。结婚后,刘吉连经常受到丈夫的殴打、辱骂,无力反抗。有一次,她在一组查验流动人口时,发现刘吉连的丈夫在酒后打刘吉连,刘吉连无处躲避,见范泽路过就大声呼救。当时刚好有另一村民的车经过,范泽就及时拦下车,想将刘吉连送入车上,带上一起去村委会先躲避一会。但是刘吉连的丈夫在车前拦着不让走,范泽又发动围观的群众将他拉开,把刘吉连顺利带回村委会。在众人的帮助下,车子终于走了。到办公室后,刘吉连的丈夫就打电话威胁范泽:“你快把我老婆放回来,不然找你的事,你吃不了兜着走……”范泽说:“这样吧,你下来到办公室,我们一起商量一下,你看你把他打成什么样了……”但是他就是不下来,正好村书记过来,把他批评了一顿。后来,范泽积极与法律事务所联系,为吉红英维权。现在,吉红英已不受家庭暴力的威胁,过上了幸福的生活。

(四)认真做好换届选举工作。换届选举是村三年一次的大事,关系到每个村民的幸福。在换届选举前,村两委班子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她积极利用自己学习的电脑知识筛选出符合条件的选民,然后交给分管的领导。随后,她又协助村两委班子成员针对选举工作召开了几次会议,向村民代表、党员详细讲解了此次换届选举的程序。在会议后,她及时与领导沟通,做换届选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在领导的安排下认真填写选票、制作投票箱。事情虽然小,但她还是认真负责。

在村工作期间,她虚心向领导学习,认真总结、吸收好的工作方法,形成自己的工作风格,更好的做到贴近群众,为民办实事、办好事。

维护妇女权益总结报告篇七

[摘要]《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它是一部促进男女平等、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它是一部保障妇女人权的法律;它是我国有史以来第一部全面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妇女权益包括妇女的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政治权、文化教育权、婚姻家庭权利。维护妇女权益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尺度,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妇女合法权益维护在新时期表现出了一些新的特点和问题。

[关键词]妇女权益;合法维护;新问题。

我国提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妇女是改造社会,创造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重要主体之一,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力量。因而,妇女权益的有效保护,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的四化建设,同时也是衡量社会文明与和谐的天然砝码。

一、妇女权益保护的现有问题。

1.传统的“男尊女卑”思想的侵蚀和影响。

2.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可操作性还不强,一旦发生损害,缺乏相应的救济机制。

3.相当一部分妇女自身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淡薄。我国还有相当一部分妇女生活在农村,所受教育不足以使其采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不断完善立法、司法,建立健全司法救济机制。

(二)营造有益于妇女权益保护的社会文化。

法律的运行不仅是国家意志的实现,从更大的环境来说,也是文化的实现。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现实生活中能否得到实现,其关键要看它所体现的价值取向是否与社会的价值取向一致,是否为社会文化所接受。先进性别文化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和对社会发展所具有强大的.助推作用必须得到社会共识。否则,在一个男女不平等、女性被性符号化、女性形象被商品化、两性关系被庸俗化、女性的身体价值观被扭曲的文化氛围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就会在这种落后的文化中被实际上的“废止”,从而绝难落到实处。所以充分认识到建设和倡导平等、和谐、文明的先进性别文化的重要意义,可以使社会主流的性别文化成为促进性别平等的强大助力。

(三)提高妇女自身法律素养。

我国妇女目前仍处于弱势地位,婚姻家庭、工资报酬、劳动就业、个人隐私等方面都受到不平等待遇。要使法律上的男女平等成为事实上的男女平等,提高妇女自身的法律素养必不可少。尤其是加强农村、基层的薄弱地区妇女的普法教育,切实提高当地妇女的法律知识,帮助他们提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使妇女敢于同侵权行为作斗争。

参考文献:

[2]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组织编写.人权只是干部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维护妇女权益总结报告篇八

各位领导,同志们:

市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协调小组在这里召开会议,主要是总结近年来我市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情况,研究维权工作热点、难点问题,探讨维权工作的新举措和表彰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出席这次会议的市领导有:xxx,xxx,xxx,让我们以热烈掌声欢迎他们的到来。下面,依序进行会议的各项议程。

一、首先,请市妇联主席xxx同志讲话。

(xxx讲话)-----。

首先,请xxx宣读表彰决定。

(xxx同志宣读表彰决定)------。

下面进行颁奖,分三批进行。

(第一批颁奖)---------。

(第二批颁奖)------。

首先,请xxx代表上台发言。

(xxx发言)-----。

请xxx上台发言。

(xxx发言)-----。

请xxx上台发言。

(xxx发言)------。

四、下面进行会议的第四项议程,是自由发言的时间,请大家就维权工作热点、难点问题提了工作意见和建议。

(自由发言)-----。

五、下面,进行会议的最后一项议程,请市xxx同志讲话。

(xxx讲话)------。

同志们,在今天的会上,xxx作了妇女维权工作的专题报告,表彰了一批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先进典型,部分先进典型代表在会上作了经验介绍,大家还就给权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xxx同志在百忙中抽空参加了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xxx在讲话中,就如何进一步推进维权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几点重要指示,请大家会后一定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会议到此结束,散会。

1.2017最新年会主持词。

2.2017晨会主持词最新。

3.2017最新会议主持词。

4.最新三八妇女节演讲比赛主持词。

6.2017年最新经济工作会议主持词。

7.2017三八妇女节活动主持词。

9.2017最新公司年会主持词。

10.2017最新中式婚礼主持词。

维护妇女权益总结报告篇九

20xx年,xx残联认真贯彻《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在维护残疾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推动残疾妇女儿童事业发展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有力地促进了残疾妇女儿童状况的改善。

1、召开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会议。

为切实解决贫困残疾人生活保障、就业、医疗康复、教育等方面的困难,建立、完善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v^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v^、^v^、中国残联等十一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意见》就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加强康复和医疗救助工作、推进扶残助学、加大权益保障力度、建立关爱帮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等提出了一系列意见和措施。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v^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于10月召开了全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会议,总结了多年来的工作成绩和经验,全面部署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目前各地正在采取积极措施贯彻落实会议和《意见》精神,抢抓机遇,加强领导,出台专项扶助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努力为残疾人办实事,扎实有效地推进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

2、启动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

为摸清残疾人的基本情况,使国家制定有关残疾人的法律、法规、发展计划、政策措施能有更加可靠的决策依据,经^v^批准,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正式启动。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由国家发改委、人口和计生委、教育部、民政部、^v^、^v^、^v^、国家^v^、^v^、全国妇联、中国残联等部委、团体组成,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抽样调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抽样调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此次抽样调查分成调查准备阶段、现场调查阶段、数据汇总处理、资料公布、资料开发应用以及总结表彰阶段,预计将于20xx年底完成。通过残疾人抽样调查,可以全面掌握残疾妇女和儿童的基本情况,将为做好残疾妇女和儿童工作创造更加良好的条件。

3、康复。

通过实施白内障复明、低视力康复、聋儿听力语言训练、精神病防治康复等重点康复工程,一大批残疾妇女和儿童得到了康复,改善了功能,增强了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继续开展了为贫困聋儿雪中送炭的“听力助残”活动,资助数千名贫困聋儿接受听力语言康复训练。

4、教育。

大力推进各种扶残助学活动,中国残联与教育部共同组织实施“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资助了2万名贫困残疾儿童入学;继续实施“扶残助学”项目,资助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6886名贫困残疾儿童入学,其中女童2756人;继续实施“中西部盲童入学”项目,新增资助人数3300人,使受助总人数达到16500人。这些助学项目资金来源广泛,资助范围逐年扩大,已惠及数万残疾儿童,社会效果良好。为加强高中阶段残疾人教育机构建设,中国残联从“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中拿出750万元,用于资助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新建、扩建高中阶段学校(班),为其提供设备补贴,计划3年资助15所学校,20xx年已确定7所高中,即将下拨项目资金370万元。

5、就业。

维护妇女权益总结报告篇十

妇女不仅占农村社会人口的一半,而且已成为**市农业生产的主要从事者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力军。维护农村妇女权益不仅是贯彻党的农村政策,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内容,而且关系到调动她们投入建设美好乡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积极性,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平安与和谐。从2019年7月12日-8月30日,**市村规民约修订工作调研组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通过走访、座谈、问卷、查阅资料等多种形式开展以维护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工作的专题调研,全面了解**市以维护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形成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维护妇女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市重返第一方阵凝聚人心、汇聚力量。

**市下辖924个行政村,其中制订村规民约的占74.3%。在所有制订村规民约的村中,2019年以后制订的占93.2%,其中2019年以后制订村规民约的占49%。制订村规民约的部分村根据形势需要进行了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是在2019年以来结合美好乡村建设而进行,增添内容主要为环境卫生方面。93.8%的村近年来没有对村规民约中妇女权益相关条款和内容进行修订。未制订村规民约的村包括在很多年前制定了村规民约,但因村委会换届、保管不当等原因,现在失去了村规民约。

通过调查了解,各村所制定的村规民约涉及的内容和条款多寡不一,最少的只有6条,多的几十条。少数村内容简单,只是针对某一个方面,比如针对消防而制定的村规民约,大部分村规民约内容覆盖社会治安、乡风民俗、邻里关系、婚姻家庭、土地管理、文明卫生、计划生育等方面,其内容体现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无侵犯妇女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有的还细化为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共同承担计划生育、共同管理家庭财产、禁止性别歧视、反对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女婴等条款。有文字可查的村规民约中没有歧视妇女的条款。

调查中,91.2%的人觉得现有的《村规民约》执行得挺好。村规民约作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是村民自身的创造物,是村民共同利益的表达机制,体现了本村村民的意志和利益。村规民约还在美好乡村建设中发挥了规范传统伦理道德、促进邻里和睦、推进移风易俗、加快科技生产、解决农村一般性纠纷等积极作用。调研中,大多数接受调查的村干部表示随着年轻一代村民学历和文化素质的提升及生活水平的改善,大家普遍都能够看懂并较好的执行村规民约了,婆媳和家庭矛盾明显减少了、崇尚科学的多了、晚婚晚育的多了。村规民约在潜移默化中规范了村民的行为,改变了他们的生活观念。村规民约中倡导的行为逐渐成为村民的行为规范,村规民约中禁止的事项成为村民逐渐摒弃的行为。在制定和执行村规民约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及村委会都非常重视利用村规民约解决家庭问题。例如:某村的一女其夫大男子主义严重,且对其有暴力倾向,村规民约制定后,通过对其进行宣传和教育,其夫逐步意识自己以前的做法欠妥并不再施暴,因为村规民约中有规定,夫妻地位平等,反对男尊女卑。

(一)存在的问题。

调查中,100%的村干部认为村里的村规民约没有违反男女平等原则的条款,96.5%的人认为本村男村民和女村民享受完全一样的福利待遇,并且完全平等。村规民约在维护妇女权益问题上能够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保证妇女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较好地维护了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但从调查结果综合来看,村干部理解的男女平等局限在见诸文字的部分,有文字可查的村规民约和文件资料上都没有明显性别歧视的内容,实践却并非完全如此。

从各村制订村规民约的具体内容上看,涉及维护妇女权益的内容相对单薄,仅体现在婚姻家庭领域男女平等和计划生育方面,相当一部分村没有在村规民约里对妇女权益做出保障。比如蚌山区下辖21个行政村,制订村规民约的有19个村,其中15个村(占比71%)的村规民约对婚姻家庭方面做出规定: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还有一个村村规民约内容共18条,在第六条提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另有6村(占比29%)无任何关于妇女维权方面的内容。禹会区有行政村63个,制订村规民约的有50个村。其中23个村(占比46%)的村规民约都在第七条提到“树立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的婚育新概念”,5个村(占比10%)提到“男女平等”,4个村(占比8%)规定: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1个村除规定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外,还对外嫁女户口管理做出规定。17个村(占比34%)的村规民约在6-10条左右,无涉及妇女权益的内容。在有文字可查的村规民约中很少有体现妇女婚嫁落户、宅基地分配、土地承包、拆迁补偿、继承、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权益保护的内容,这些缺失的内容恰恰是农村妇女权益最容易受到侵害的部分。

2.妇女土地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农村女性出生后,按照土地承包政策,由其户籍所在地分给土地,一般都能享受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利,而在结婚后户口迁移到男方家庭才能享受嫁入村的村民待遇,不迁出户口也不一定能享受原村的福利待遇。调查中70%村都实行外村女嫁到本村后,必须将户口迁到本村才能获得本村村民资格并享受村民待遇;8.2%的村不考虑户口是否迁出,本村妇女嫁到外村后,在原村的福利待遇(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补偿款分配、村集体经济福利分配、宅基地分配等)将被收回;17.5%的村实行没有迁出户口的外嫁女,在征地拆迁时,不享受本村拆迁补偿款分配。由于农村实行“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加之绝大多数村都不用预留机动地给新增人口分地,村里也没有新开垦地或村民自愿交回的承包地,农村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就很难取得承包地,同时也无法带走在娘家时分得的承包地,从而丧失了土地承包权。即使娘家所在村集体不收回其承包地,由于土地承包系以家庭为单位,无法对其进行分割等原因,也只能由娘家人继续耕种。同样,农村妇女一旦离婚便将户口迁至娘家或再嫁的夫家,其在婆家村分的承包地便由婆家村收回作为村机动地,或由离异的丈夫家庭继续承包和使用,一旦前夫再婚后,其前夫所在村集体便会以前妻和后妻只能一人享受村民待遇为由,收回离婚女的承包地或直接由前夫新娶的妻子承包、使用。土地不同于一般财物,无法迁移转走。农村妇女在离婚过程中,很少有人对土地权益进行争取,法院判决离婚时一般也不把土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使对土地进行了分割,也很难执行。有些丧偶妇女平常与婆家及其家庭摩擦不断,丧偶后即失去了在婆家继续生活和居住的条件,土地权益也因失去家庭而流失。因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一方面直接影响到子女,一方面导致与之相关的财产权益包括土地入股分红、征用土地补偿、宅基地分配、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入的分配权等无法实现。出嫁女、离异妇女、丧偶妇女等几类群体往往因婚姻的变化而丧失土地承包权及相应其他权益,是土地权益最容易受到侵害的群体。这部分内容在村规民约中很少提及到,这说明文字公示的村规民约没有明显违背男女平等精神,但违背男女平等精神和损害妇女基本权益的村规民约不一定有文字记录,却在实践中长期沿袭执行。

3.妇女生殖健康权利易被忽视。

尽管法律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男女双方的事,男女双方都有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义务,但农村地区却普遍缺乏相关的科学知识,同时受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对男扎存在误解,认为男扎对男人身体伤害大,一旦男扎以后就无法做重活;如果采取结扎的措施来避孕节育,无论男女身体一定会受影响,首先应作牺牲的是女人,避孕节育首先应该是“女人们的事”,导致许多农村妇女不顾身体状况被迫采取输卵管结扎、上环等避孕节育措施,严重损害了女性的生殖健康权利。调查中了解到因女同志身体原因不宜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而被动男扎比例不足10%,很少发现有主动男扎现象,其实男扎比女扎要方便和简单,对于身体的影响较小,以后要想再生,复通机率比女的大。

4.留守妇女婚姻家庭问题隐患多。

随着农民工大量涌入城市,农村“留守妇女”群体逐渐壮大,她们忍受着与丈夫长年两地分居的孤寂,守着家中的一亩三分地,赡养老人,照顾孩子,一肩挑起全家的重担。首先出于农村实际生活的需要,在农业生产的种、收、管理等环节中产生的繁重的体力劳动在男人外出打工的情况下都需要她们自己来承担。其次由于自己男人不在家,缺乏心理安全保障,即使受到其他人的欺凌,或者被骗色劫财以后也不敢伸张,部分妇女即使在受侵犯的情况下不敢主张自己的权益。再次由于丈夫外出务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缺乏思想沟通以及性交流,造成感情疏远。尤其对于年轻妇女来说,性压抑已经成了她们感情生活的一大痛楚。她们的丈夫在外打工同样面临两地分居带来的一系列情感问题,久而久之婚姻容易出现问题。一些妇女在遭受婚姻危机后,往往得不到公正适当的处理,致使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原因。

1.对村规民约的重视程度不够。

调查中从村规民约的具体内容上看,多村内容完全相同,脱离本村实际,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由于**市村级集体经济相对薄弱,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滞后,村民利益冲突少,部分村民对于村规民约漠不关心。加之,村里大部分青壮年长期或不定期外出打工,在家村民很少等客观原因,造成了关注村规民约的村民很少。除了村委会制定(占比1.7%),无论是全体村民参与制定(占比10.7%),或是全体村民代表参与制定(占比40.8%),或是部分村民代表参与制定(占比17.2%),还是村委会制定后征求村民意见后通过的(占比29.6%),调查显示村规民约的制订有一定的代表性,但是村委会和村民由于缺乏足够的重视和经验,在上级要求之下,可能草草照搬照套了事。比如蚌山区下辖21个行政村,制订村规民约的有20个村,大部分村规民约内容与格式雷同,其中19个村(占比95%)的村规民约互相照搬照套;禹会区辖区有行政村共63个,制订村规民约的有50个村,其中32个村(占比64%)的村规民约互相照搬照套。

2.部分基层干群观念滞后,法律意识不强。

通过统计显示,接受问卷调查的村干部高中以下学历占85%。农村基层干部大多学历低,法律知识缺乏,依法治村、依法行政意识淡薄。村干部和村民遇事,喜欢用传统习惯的方法解决问题,很少用法律手段解决。在制订村规民约时往往以“合理”代替“合法”。一方面,在农村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不够广泛深入,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力度不够,采取的宣传手段单一,没有有效利用报纸、广播、墙报和文艺巡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来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广大人民群众思想没有达成共识,没有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对人们思想的束缚,男女平等写在纸上,贴在墙上,但是没有入脑入心。无论是真正由村民决议的还是由领导包办的“村规民约”中的传统文化糟粕往往挥之不去。“男尊女卑”、“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传统封建思想在农村具有深厚的影响,并成为利用村规民约损害弱势妇女合法土地权益的思想基础,导致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农村妇女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观念淡薄,法律知识匮乏,往往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还认为是合理合法的,而不积极争取,很少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男女平等权利。

3.农村妇女参政议政能力有待提高 。

当前农村,女性参政的比例偏低,参政议政意识差,妇女进入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等农村权力机构的意识不强。**市目前现任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正职比例偏低,只有2.4%。女性参政的比例低,参政意识弱,导致在农村事务的决定过程中,妇女的利益要求和意见难以得到充分的表达,妇女利益诉求的渠道不够畅通,保证不了农村妇女在农村事项决策中的参与权,弱势妇女的权益更难以得到维护。相对于其他村民,出嫁女、离异妇女、丧偶妇女等几类群体处于弱势,村里的男性和媳妇是一个更大的利益集团,如果要给弱势妇女群体分配土地权益,就必然会影响到他们的既得利益,于是在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制定相关村规民约时,女性代表比例低,弱势妇女代表更低。由于村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局限性,村规民约往往反映的不是全体村民,而是一个利益集团的利益,妇女特别是弱势妇女的呼声难以得到反映,导致弱势妇女不能平等享受权利。

4.相关法律可操作性欠缺。

对于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的保护,各类法律法规均有明确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也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些规定,对结婚、离婚和丧偶的女性而言,无疑具有保障意义。从调查的情况看,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内容还比较笼统,在实施过程中可操作性仍有欠缺。许多法律政策尊重男女平等,没有歧视妇女权利,但因没有充分考虑现实的社会性别利益关系和婚姻关系的流动性,使法律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给农村妇女带来不利。在实际生活中,这些法律规范并未得到充分贯彻实施。当女性婚姻状态发生变化时,原居住地的发包方就以女性在新居住地可获得承包地为由收回原承包地,而新居住地也以女性在原居住地应有承包地为由拒绝为女性提供承包土地,这就致使女性在原居住地和新居住地都无法承包土地。

5.对违法行为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

从收集上来的村规民约看,除了少数几个明确规定了违约责任外,绝大多数村规民约没有明确违约责任。遇到村民不执行或违反“村规民约”时,村级组织用教育、规劝和道德谴责多,用其他手段少或没有手段,对村民作用有限。

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应通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而村民会议的表决原则是“多数决”原则。调查中71.3%的村取消出嫁、离婚、丧偶等妇女群体有关权益的决定,是通过村民代表会研究决定的,在村民代表共同利益的驱使和地少人多的情况下,少数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证。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规民约需报镇人民政府备案。这本身就是一个监督机制,而实际中,有些村目前还没有对村规民约进行备案,乡镇干部对村规民约制定实施情况还不完全掌握,无法对其进行监督。有些村对村规民约的宣传不到位,村规民约只不过是应付检查或做给人看的花架子,村民不了解其内容,根本就没有发挥作用,致使有些地方的村规民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

当女性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应当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侵权方应承担民事责任。然而,由于农村女性不善于甚至不习惯用法律武器来维权,加之女性对男性主导地位的习惯和认同,致使侵犯女性土地合法权益的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与遏制,使侵犯女性土地权益的违法行为成为习惯。

(一)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增强男女平等意识。

加大对全社会、特别是对各级领导干部宣传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力度,要在各级各类干部培训中增加对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及男女平基本国策等课程的培训,有效提高领导决策层、执法者、基层干部的男女平等意识,使之一方面能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在制定政策时增强性别意识,能自觉依法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同时,要组织基层干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使之知法、懂法、带头用法。各级乡镇政府应充分认识村规民约在村民实现自治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运用法律知识指导和管理村务。正确认识村规民约的性质和效力,克服过分强调村民自治的偏见,保证村民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实行自治。

宣传、文化、司法、妇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过报纸、广播、墙报、“送法进村(家)”、普法培训班、文艺演出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张旗鼓地在各基层组织广泛深入地开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村规民约》和其他与妇女权益密切相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活动,要大力宣传“维持人口与资源平衡不能以牺牲妇女利益为代价”的观点。把高层意识逐步转化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共识,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男女平等意识和依法建章立约的自觉性,形成全社会共同保障妇女权益的良好环境氛围。逐渐改变“重男轻女”、“男尊女卑”、“从夫居”等传统思想观念,改变以村规代替法规的现象,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原则,提高妇女在农村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农村基层妇女组织更要发动妇女积极参与学习和宣传活动,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使她们了解国家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遇到依靠自身力量不能解决的问题时,能懂得向有关组织求助,懂得借助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媒体手段来维权,以制止和减少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现象的发生,从而根本上维护农村妇女的权益。在美好建设系列培训中增加男女平等、妇女发展等相关内容,使男女平等成为村民的自觉观念,使保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成为农村新时尚。把宣传、落实“村规民约”与加强农民社会公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融入农村日常生活。通过定期宣传、创建评比等系列活动和措施,增强村规民约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促使村民信守村规民约,实现村民自主共建。

(二)提高妇女在村务管理中的参政水平。

当前村级事务往往是由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决定,妇女在利益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各基层组织要高度重视农村妇女自身综合素质的培养与提高,给予妇女更多的经济、政治、社会参与机会。**市《2019-2020妇女发展纲要》中,明确要求到2019年,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正职达到7%比例,以增强女性在决策层的话语权。进一步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相关法律,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对村民代表大会女代表的比例做出明确规定。建议女村民代表占村民代表组成人员的1/3以上,增强维护妇女权益的可操作性。在村务管理和决策中,要采取有利于促进女性参政的性别保障措施和民主竞争机制,保证妇女在村务重大事项管理中的参与决策权,特别是与弱势妇女切身权益相关的土地承包权调整与分配等事项,一定要有足够数量的弱势妇女参与方案的讨论和决策,让妇女有充分的参与权和表决权,畅通妇女利益诉求的渠道。

(三)建立并完善保护妇女土地权益的法律体系。

为了增强该法在实施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完善相关立法,使保障妇女土地权利的法律具体化。各有关部门应出台有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的规范性文件,对农村妇女特别是外嫁女、离婚妇女、大龄女青年、“农嫁居”妇女及其子女、居嫁农妇女等在土地承包、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福利保障、宅基地分配等方面的权益进行明确规定,使农村妇女不论结婚与否或婚姻状况改变后享有应有的户籍、居住地选择权及相应的土地权益。详细规定农村妇女(含入赘女婿)结婚后或婚姻状况改变后户籍、居住地选择权利以及不同情况下享有权利的原则。对男到女方落户和女到男家落户的,户籍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给其承包土地的权利;如果户籍尚未迁移的,应动员其将户籍关系迁入现居住地。对妇女出嫁后与男方共同生活在女方居住地,而户籍又未迁的,应保留其承包地。其所生子女随父母申报登记农业户口的,应享受同村村民的同等待遇。对于离婚或丧偶妇女及其所领养子女,户籍关系未迁移出的,应保留其承包土地的权利。离婚或丧偶妇女返回娘家或再婚,均户随人走,应享受与当地村民同等的承包土地的权利。对于纯女户或独生女户,有男方到女方落户,赡养父母的,应给予土地承包权。法律政策要正视性别差异,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尽可能偏向农村弱势妇女。例如,农户土地承包。

合同。

登记可以实行夫妻双名制,夫妻各持一份,双方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在转让、租赁土地时要出具双方所持有的两份土地承包书,并由双方签名才能生效,保障妇女在分居、离婚和丧偶情况下土地承包权的安全。尽快确立出台“出嫁女”、丧偶妇女、“农嫁非”、离婚妇女等在原村组织的村民资格,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

制定和修改村规民约,要充分发扬民主,从实际出发。村规民约是每个村民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必须遵守和执行的行为规范。只有充分发扬民主,从村民中来,到村民中去,才能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真正反映全体村民的共同利益和愿望,调动村民参加自治的积极性,自觉自愿地遵守执行,使其成为名符其实的“民约”。建议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改,一般应该经过五个步骤。第一,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针对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和村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以及与本村发展和建设密切相关的问题,通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提出村民自治章程需要规定的内容,确定在哪些方面制定村规民约。第二,就提出的问题和事项,发动村民广泛讨论提出意见,并集中上报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意见,拟定出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草稿,再发给村民征求意见。第三,提交村民大会审议通过。在审议讨论过程中,要根据村民的讨论意见,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然后交付表决,以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对一些分歧比较大的问题,可以暂不规定,待成熟之后再补充完善。第四,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通过后,应当以适当的形式公布,可以印发各家各户;也可以张贴公布。第五,按照规定报乡镇政府备案,接受监督。

加强国家法律对村规民约等的指导和规范,建立“村规民约”审查制度。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时,出台相关法律条文,规范政府监督、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对涉及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规定、土地权益处置的决定进行彻底清理,对未付诸文字部分的村规民约中侵害妇女合法财产权利的条款坚决予以清除,坚决制止村委会、村民小组制定的土政策大于法律的做法,完善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针对“村规民约”实施中部分弱势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由妇联、民政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维护农村土地妇女权益的专项检查,废除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隐形的“村规民约”,指导村民增加保护妇女权益的条款和内容,落实男女平等、家庭和睦、婚嫁落户、宅基地分配、土地承包、拆迁补偿、继承、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各项权益。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借口剥夺妇女的合法土地权益。针对“村规民约”执行难的问题,除在“村规民约”中明确提出违约责任,如批评教育、赔礼道歉、违约责任通报、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取消享受或者暂缓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和优惠待遇等外,还要建立和完善执行的组织协调机制,在村委会的领导下由村民代表组成执行机构,对违约责任人执行违约处罚,并张榜公布,以强化“村规民约”的执行力。

维护妇女权益总结报告篇十一

我镇妇联上半年工作根据县妇联要求,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开展了多项活动,充分发挥了妇联自身的作用,具体工作如下:

一、加强基层妇女组织建设,切实提高妇女素质。

首先,今年3月,镇妇联以村支两委换届选举为契机,为提高妇女进村两委比例,配齐村妇代会主任,年初制定了工作计划,在妇联的建议下,争取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把培养选拔村级女干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确保村两委成员中有1名女性,把思想好、有文化、年纪轻、有本领、真心愿为群众服务的女性选进村“两委”班子,为村妇代会进入“两委”班子创造条件。在58个村(居)中,有11个村的支部书记是女同志,从而加强了妇女组织建设。

其次,在“三八”妇女节,组织了镇全体女干部职工、村(居)委会妇女主任、计育专干参加会议,并对优秀妇女工作者进行了表彰。部署了今年的妇女工作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了工作思路,解决了个别同志工作不负责任的思想状况。同时与计生办一道组织每月村(居)委会主任计育专干互通一次工作情况,确保基层妇女组织的稳定与发展。

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积极开展“双学双比”竞赛活动。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进一步深化“双学”内容,提高“双比”目标,以竞赛为手段,以典型为龙头,以效益为目的,在今年大力发展妇女为主的种植金银花产业,她们在种植业、养殖业上和手工制作业上大显身手。我们紧紧围绕镇党委、政府对我镇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措施,全面深入开展农村妇女“双学双比”活动,使全镇广大妇女掌握1-2名科学技能。

三、推进依法维权建设,切实维护妇女儿童权益。

一是依托部门抓维权。镇妇联配合综治办、派出所、民政办、司法所等多部门共同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上半年,镇妇联就多次帮助过流浪妇女找到亲人。其中一次是派出所接到群众报案,说有一名精神不正常的.女子,赤身裸体走在大街上,镇妇联得知此消息,第一时间赶到了现场,和民政办的女干部把事先准备好的衣裤帮助她穿上,为其买了早餐,耐心询问其家庭住址,由于其精神不正常,无法交流沟通,镇妇联就多方打听,最终帮助其找到了家人,得到周围群众一致赞扬,都说镇妇联真正维护了妇女的权益。同时,我镇妇联协同镇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门共同开展“6.26”国际禁毒日宣传活动,现场为群众耐心讲解毒品的危害,发放宣传单1000余份,并借鉴真实的案例,劝戒大家要远离毒品,使群众更加深刻的了解了毒品的危害。

二是上下联动抓维权。深入贯彻落实湖南省禁毒师培训工作,我镇安排两名女干部通过互联网远程教育平台进行在线学习,完成全部课程。并通过“六一”儿童节这一契机,向学校的老师和同学宣传禁毒的相关内容,同时,配合教育部门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六一”节活动,宣传有关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

四、全面推进“家庭文明工程”,加大力度实施“春蕾”计划。

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继续深化“五好文明家庭”、“绿色家园”和“创卫工作”创建活动,按照县妇联工作的要求,我镇拟建四个妇女之家示范村,目前正在筹建之中。与宣传贯彻《公民道德建设纲要》相结合,在全镇范围内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协调各方面与团委学校配合在1至6月份期间又开展了一些对儿童少年有益的活动,如“学雷锋做好事”活动(发动学生为贫困生捐助资金)。

五、存在不足之处。

1、妇联工作无经费来源;2、因忙于各项中心工作,妇联工作靠加班、加点来完成;3、有个别村支两委对妇女工作重视不够;4、偏僻的地方还存在重男轻女的落后思想,侵犯妇女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

我镇妇联和村级妇代会、决心在党委政府和县妇联的正确领导下,一如既往,再接再厉,努力工作,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建设和谐***做出应有的贡献。

***镇妇女联合会。

维护妇女权益总结报告篇十二

(一)、举办庆“三八”“恒安杯”妇女运动会。市妇联、市体育局、与西和恒安工矿贸易有限公司联合,隆重举行了为期三天的庆“三八”“恒安杯”运动会,来自市直机关48个单位的1600多名女职工参加了运动会,为团体前8名颁发了奖杯,32个代表队颁发了奖牌。同时,还组织了一场精彩的文艺演出。节日期间,与市老龄委一道走访慰问了武都区城关镇、城郊乡、东江镇7名贫困老年妇女,送慰问金2100元。

(二)、开展“优秀妇女事迹宣传周”活动。在陇南电视台、《陇南报》推出巾帼风采系列报道,大张旗鼓地宣传奋斗在各条战线的妇女典型事迹,展示妇女的作为和才干;广泛宣传女***员在平凡工作岗位上开拓创新,勇创佳绩的先进事迹,激励更多妇女为构建***社会做贡献。

(三)、各县区妇联采取多种形式庆祝“三八”妇女节。如文县、两当县召开表彰会、开展妇科病普查;徽县、成县、武都区开展健身活动,丰富女职工的节日生活。

二、抓劳务,创品牌,促增收。

我们把强化劳务输转作为增加农村妇女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要任务来抓,采取有效措施突出抓劳务,取得明显成效。截止6月底,为省妇联家政公司、北京富平技能学校、天津、广东、深圳、青岛等公司输转务工人员2328名,收入达42万元,配合其他部门输转14258名。其中,西和县输送560名,礼县输送482名,康县妇联配合政府向深圳富康电脑公司输送务工人员280名,其他县区妇联不断加大劳务输出工作力度。

(一)、加大宣传、培训工作力度。

一是利用春节农闲时机,市、区妇联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深入武都区马街、两水、汉王等乡镇,开展“农民工春风行动”宣传咨询活动,接待群众6200人次,其中妇女3600多人,提供就业岗位2700个,发放各类宣传资料8700份,用工信息200条,务工必读读本5200份,妇女权益保障法小册子200份,深受群众欢迎。

二是又与市劳动保障局、劳务办联合开展“全市劳务经济宣讲暨劳务洽谈”活动,由10人组成的宣讲团历时十天巡回礼县、西和、康县、成县、徽县五县县城及石桥、小川等乡镇举行现场宣讲10场(次),102个乡(镇)、村负责人、农民代表和初、高中毕业生共4500多人现场聆听了十位宣讲人员的演讲。同时,举行了劳务洽谈活动,共与外地10户用工单位签订了2万多人的用工协议。

三是在组织劳务输转过程中,我们注重发挥本地人力资源优势,通过“订单”、“定向”培训,引导妇女掌握技能,增强就业的针对性。宕昌县妇联会同劳务移民局、扶贫办等部门,在25个乡镇,举办劳务技能培训班6期,培训人员2718名,并播放了在京的家政服务员的实况录像,取得良好的宣传效果。

(二)、健全组织网络。为了加强对劳务输出的管理,提高有组织输出水平。各县区妇联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劳务输出组织网络50个,聘用52名劳务输出代办员。武都区妇联挂牌成立了妇女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争取工作人员编制3个,副科级职数1个。目前,礼县、西和、武都、文县已成立妇女就业指导中心。

(三)、打造劳务品牌。各级妇联不断积累经验,创新工作模式,全市劳务输出的规模和质量实现突破性进展,形成了家政服务员走俏全国、高薪就业的新局面。礼县妇联在政府的引导下,努力打造“妇字号”劳务品牌,在省工商局和国家工商局成功注册“礼贤妹”、“礼贤大嫂”、“礼贤架子工”和“礼贤油漆匠”等4个劳务品牌,在全国劳务市场首次树起了自己的招牌,有力推动了礼县劳务产业的发展。

三、抓素质培训,推动妇女参政议政工作。

(一)、争取党委和组织部门的重视。我们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努力做到“三多”(多请示、多汇报、多推荐)、“四勤”(嘴勤、腿勤、眼勤、手勤),争取工作的主动性,党委和组织部门把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放在重要位置,通过培训、考试等形式,加强对妇女干部的培养选拔,使女领导干部的比例有所提高。四月,配合组织部门对全市女干部进行分类统计,掌握女领导干部的配备情况,为县乡换届提供决策依据。

(三)、抓后备干部的推荐。市、县区妇联不断补充更新妇女人才库。目前,我市按照20%、25%和30%的比例储备了市、县、乡三级后备女干部。共储备各级各类优秀妇女人才661名,其中,地级女干部3名,县处级女干部67名、科级女干部591名,基本形成了一支门类齐全、素质高、后劲足的干部队伍。为了确保优秀女干部进入后备干部队伍,我们有针对性地向党委和组织部推荐了一批后备女干部,参加理论考试,入选县处级后备干部41名。四月份,市委组织部,举办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非党干部市管副县级后备干部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拟确定50名女干部进入人才库。

四、抓项目,努力为妇女儿童办好事、办实事。

(一)、开展“关爱女童、奉献真情”救助贫困学生活动。“六一”前夕,市、县区妇联以不同的形式开展庆“六一”捐资助学慰问活动。截止目前,为688名贫困学生捐款13.4万元,其中,申请省儿基会资金1.3万元,救助贫困学生93名;大学生33名、高中生47名、初中生26名,小学生582名;市妇联与关工委办等单位深入武都区坪垭藏族乡小学送温暖、献爱心,捐赠现金2500元、价值3000元的图书、衣服等;礼县妇联关注留守儿童,全体干部深入务工妇女比较集中的城关、石桥2乡9村,看望慰问了留守儿童40名,为她们赠送慰问品、慰问金xx元;文县妇联召开捐资助学表彰大会,隆重表彰捐资助学先进单位文县国税局和5名先进个人,为80名贫困女童发放1万元的助学金;成县妇联捐款10000元,救助100名贫困女童;武都区妇联为甘泉镇小学捐资4000元,救助30名女童。

(二)、争取实施妇女发展项目,增强妇联扶贫能力。我们从省妇联、扶贫办争取到西和县洛峪镇曹庄村整村推进项目资金50万元,目前项目正在实施中;争取市扶贫培训资金5万元,下半年拟举办妇女技能培训班;为帮扶点宕昌县阿坞乡叶扎村协调发展资金2万元;为县区妇联申报“母亲健康快车”项目7个,为成县妇联申报“大地之爱,母亲水窖”项目1个,资金50多万元。

五、抓“五型”机关活动,强化自身建设。

维护妇女权益总结报告篇十三

没有崇高信仰的人就如同一潭死水,永远荡不起壮阔的波澜。下面是众鑫文档网小编为您推荐公安机关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督导检查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以及公安部厅党委、市局党委关于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决策部署要求,加强督导检查和联络指导,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确保高质量完成“规定动作”、高品质完成“自选动作”,提升工作方式方法,打造更多可推广可复制的“xx经验”。

二、督导内容。

本次督导工作是比照市局党委制定下发的《全市公安队伍教育整顿实施方案》,按照方案中目标任务开展督导检查,并与各单位教育整顿工作的开展联络指导工作,对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意见建议。

(一)坚持政治建警方面。坚持落实“第一议题”制度,以思想自觉引领行动自觉,教育整顿与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有机结合工作开展监督,通过“四个狠抓”实现“一个确保,三个提升”,真正做到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对各单位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开展督导检查,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二)整治顽瘴痼疾方面。围绕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开展督导检查;围绕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开展督导检查;围绕违规参股借贷开展督导检查;围绕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开展督导检查;围绕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开展督导检查;围绕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执法不严开展督导检查。

(三)坚持自查自纠方面。围绕具体负责民警个人自查开展督导检查;围绕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查纠开展督导检查;围绕重点案件交叉评查开展督导检查;围绕法律监督专项检查开展督导检查;围绕智能化数据排查开展督导检查;围绕队伍建设巡查开展督导检查;围绕“八小时”外报备报告制度开展督导检查。

(四)浓厚舆论氛围方面。围绕教育整顿宣传工作方案及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围绕教育整顿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开展督导检查。

三、组织领导。

在市局教育整顿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全市公安机关教育整顿督导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市局党委委员xxx。

副组长:市局党委委员xxx。

成员:xxx、xxx、xxx。

四、督导方式。

对各单位教育整顿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及时监督和掌握教育整顿工作进展情况,并向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加强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能就地整改的当即整改不留隐患,对发现的严重违规违纪问题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并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查办。

(一)听取汇报。听取主要领导口头工作汇报,主要看教育整顿工作开展以来掌握情况,是否心中有数、脑中有谱。

(二)查阅台账。查看文件资料、通知、计划、方案、笔记等工作台账,看记录是否翔实,有无作假,假大空现象。

(三)实地检查。明察暗访全市公安机关各级领导和民警履职尽责、遵章守纪等情况。

(四)责任倒查。对工作组织开展不力,或者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及时开展重点监督和责任倒查,督促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纪依法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筹划部署。全市公安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是当前十分重要的政治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必须高度重视,立即部署落实,统筹推进。要成立由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xxx为组长的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科学安排,周密组织,进一步细化责任分工、落实工作措施,好每次督导检查的问题梳理、原因分析,意见建议提交等工作,为党委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二)明确督查目标,逐项制定措施。各单位要把党中央、省委和市委的目标任务贯通到教育整顿工作中,要按照专项督察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督察,确保工作不走过场。要加强对专项督察工作进展情况的督导,对不认真、不落实、走过场、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的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确保每项工作有部署、每项工作能落实,列明任务清单、挂图销号作战,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开展贴近需求的各类活动。

(三)坚持跟踪问效,强化责任担当。要灵活运用督察方式,认真负责,实事求是,敢于较真碰硬,通过专项督察、重点督察与随机检查等多种手段,围绕重点督查内容,深入一线,真督实查。对不作为,失职、渎职的,教育整顿走过场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同时要对有关单位领导启动问责机制,督促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辅警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意识,不断把教育整顿工作引向深入,扎实完成各项任务,以公安队伍的新面貌和维护国家安全、人民安宁的新业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维护妇女权益总结报告篇十四

同志们:

我市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联席会成立已经一年了,今天在这里召开第二次会议。刚才刘晓燕同志总结了维权联席会去年的工作,并就今年工作作了部署。市公安局、市中级法院在会上还介绍了各自的工作情况和经验。过去的一年,市维权联席会围绕全市改革发展大局和群众关心的一些社会问题,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探索了维权工作的一些好经验、好做法,初步形成了我市的维权工作机制和工作网络。在新的一年里,维权联席会要更好地把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实现妇女合法权益,落实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中去,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妇女群众的利益,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进程。下面,在刘晓燕同志“报告”的基础上,我再讲三点意见。

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全社会对做好妇女维权工作的认识。

维护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是妇联组织的基本职责,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因此,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不仅仅是妇联组织的工作,而且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我们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妇女维权工作。

(一)、维护妇女权益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建立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实现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必然要求男女两性的共同发展,要求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必然要求尊重和保障妇女人权,解放和发展妇女生产力,提升妇女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实现妇女的各项权益。因此,维护妇女权益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维护妇女权益是依法治市,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六大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要依法治市,建立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使依法治市的各项政策得到全面落实,使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尊重和保障。而提高妇女法律素质,保障妇女与男子平等享有各项权利,是衡量我市法治状况的重要尺度,是直接体现我市政治文明的程度和水平。各成员单位都担负着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责任。做好妇女维权工作,是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我们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三)、维护妇女权益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要求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注重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公平。妇女权益能否保障,直接影响到妇女的事业发展和妇女作用的发挥,也影响到家庭的安定和社会的稳定。市委市政府把人民群众要求迫切解决的问题,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重点,这其中就包括了解决妇女权益的突出问题,只有实现了男女两性的和谐发展,才会有全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要抓住维权工作重点,加强维权组织的能力建设。

加强维权能力建设,是做好维权工作的基础。刚才,刘晓燕同志在讲话中提出,把维权能力建设作为今年维权工作的主线,很有必要。只有夯实维权组织基础,提高维权队伍素质,增强维权服务能力,妇女维权工作才能取得实质的效果,满足妇女群众的维权需求。

(一)、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增强妇女自我维权能力。一方面,各部门要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活动。特别要开展多部门联合的关于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的宣传。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教育培训阵地进行广泛宣传,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和渗透力,强化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的理念,通报妇女儿童发展状况,宣传保护妇女儿童的法律知识和先进典型,剖析典型案例,揭露和批判各种歧视妇女儿童,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违法行为,推动社会自觉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全市妇女儿童的普法教育培训,特别是各级妇联组织和司法行政部门,要更加有效地利用各种形式向广大妇女儿童普及法律知识,使广大妇女掌握依法维权的手段和救助途径,提高自我维权能力。要教育、引导妇女合理有序反映诉求、表达利益,提高学法、守法、护法的自觉性。

(二)、拓宽渠道,创新载体,增强维权协调能力。增强协调能力,就是要整合社会资源,协调不同利益关系,争取党委、政府重视支持,推动全社会自觉行动,引导妇女理性合法地反映问题,协调推动解决突出的妇女权益问题,化解复杂的社会矛盾。妇女儿童维权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这就决定了维权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必须整合各种维权人力资源,构建一支强大的社会化维权工作队伍,才能真正使维权工作手臂。

延伸到各个方面。妇联组织不仅要加强与各单位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和有关部门不断巩固、完善、发展现有的司法保护网络、咨询投诉网络和社会救助网络。强化这些维权机构的职能,还要拓宽渠道,创新载体,有效挖掘社会力量,调动专业人士、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社区组织、志愿者队伍等广泛的'社会资源共同维权。要联系实际,大胆创新,在联字上下功夫,在实字上见成效,不断创造更多更好的工作载体。

(三)、求真务实,下大气力,增强维权服务能力。增强服务能力,就是要倾听妇女呼声,反映妇女意愿,围绕妇女维权需求,创新服务载体,提高服务实力,切实把妇女群众的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公安、法院、司法、民政、妇联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妇女维权投诉站、妇女维权合议庭、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站、妇女维权岗、妇女热线和妇女救助等工作,建立制度,明确责任,以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为重点,以保障妇女权益为目的,为妇女提供便利、直接、优质的维权服务。各级妇联组织要培养一支热爱维权工作、善于组织协调又长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妇女权益的高素质的干部队伍。要提供机会,创造条件,为他们培训法律知识,加强实践锻炼,使妇联维权干部跟上时代步伐,适应形势需求,提高服务水平,增强服务能力。

三、要强化各地和各部门协作,推动维权工作稳步前进。

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离不开党政领导的重视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各部门各单位要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顺应时代要求,创新思维,完善制度,加强协作,齐抓共管。

(一)、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维权观。一是要树立注重人的发展的维权观。按照国际社会关于妇女儿童权益是人权重要组成部分的基本共识,在维权工作中,要注重增强妇女儿童的维权能力和发展能力,着力帮助妇女儿童群体增强素质,使其增加平等参与发展的机会,实现人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二是要树立依法治理的维权观。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状况是一个地方法制建设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标志。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处理好竞争和保护、效率和公平的关系,依法加强对妇女儿童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推动社会公正,更能体现出依法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水平;三是树立社会化运作的维权观。妇女儿童问题涉及社会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单纯靠哪一个部门维权很难奏效,必须实行多部门、多渠道、多层次共同运作,实现维权力量最大化;四是树立人文关怀的维权观。千方百计解决妇女儿童生存、发展、保护方面的实际困难,推动各方面力量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带动社会形成尊重妇女、爱护儿童的良好风尚。全市各级各部门应努力运用这些新理念开展维权工作,推动我市维权工作稳步前进。

(二)、坚持和健全维权联席会制度。市维权联席会要坚持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全体成员会议,对妇女儿童维权工作进行部署和议事协调;根据维权工作实际需要,不定期联合召开专题会议、工作会议,进行重大案件协调、维权对策研究,加强对维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深入推进维权工作。维权联席会要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把重点放在落实,要建立和完善县区维权工作机制,强化基层维权领导力度,提高基层维权效能。要建立妇女儿童维权发言人制度。由各部门指定专人不定期向新闻单位或社会发布影响大、有典型意义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重大案件,以及在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方面的重大举措、政策及实施成果,扩大维权工作社会影响力和覆盖面。

(三)、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市维权联席会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各司其职,通力合作,齐抓共管。要加强领导,落实措施,把维权工作摆上议事日程,自觉把妇女儿童权益的维护纳入部门的工作内容,共同把这项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更加富有成效。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和各自职能,统筹规划,抓住重点,突出特色。争取每年支持、配合维权联席会开展一项有新意、有特色的活动,不断充实、丰富、创新活动内容和形式。开创我市维权工作新局面。

同志们,维权工作十分重要。希望联席会各成员单位,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认真组织,扎实工作,切实维护好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推进维权工作,促进男女平等,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最后祝大家新年愉快,身体健康,合家欢乐!

延伸到各个方面。妇联组织不仅要加强与各单位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和有关部门不断巩固、完善、发展现有的司法保护网络、咨询投诉网络和社会救助网络。强化这些维权机构的职能,还要拓宽渠道,创新载体,有效挖掘社会力量,调动专业人士、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社区组织、志愿者队伍等广泛的社会资源共同维权。要联系实际,大胆创新,在联字上下功夫,在实字上见成效,不断创造更多更好的工作载体。

(三)、求真务实,下大气力,增强维权服务能力。增强服务能力,就是要倾听妇女呼声,反映妇女意愿,围绕妇女维权需求,创新服务载体,提高服务实力,切实把妇女群众的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公安、法院、司法、民政、妇联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妇女维权投诉站、妇女维权合议庭、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站、妇女维权岗、妇女热线和妇女救助等工作,建立制度,明确责任,以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为重点,以保障妇女权益为目的,为妇女提供便利、直接、优质的维权服务。各级妇联组织要培养一支热爱维权工作、善于组织协调又长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妇女权益的高素质的干部队伍。要提供机会,创造条件,为他们培训法律知识,加强实践锻炼,使妇联维权干部跟上时代步伐,适应形势需求,提高服务水平,增强服务能力。

三、要强化各地和各部门协作,推动维权工作稳步前进。

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离不开党政领导的重视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各部门各单位要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顺应时代要求,创新思维,完善制度,加强协作,齐抓共管。

(一)、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维权观。一是要树立注重人的发展的维权观。按照国际社会关于妇女儿童权益是人权重要组成部分的基本共识,在维权工作中,要注重增强妇女儿童的维权能力和发展能力,着力帮助妇女儿童群体增强素质,使其增加平等参与发展的机会,实现人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二是要树立依法治理的维权观。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状况是一个地方法制建设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标志。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处理好竞争和保护、效率和公平的关系,依法加强对妇女儿童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推动社会公正,更能体现出依法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水平;三是树立社会化运作的维权观。妇女儿童问题涉及社会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单纯靠哪一个部门维权很难奏效,必须实行多部门、多渠道、多层次共同运作,实现维权力量最大化;四是树立人文关怀的维权观。千方百计解决妇女儿童生存、发展、保护方面的实际困难,推动各方面力量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带动社会形成尊重妇女、爱护儿童的良好风尚。全市各级各部门应努力运用这些新理念开展维权工作,推动我市维权工作稳步前进。

(二)、坚持和健全维权联席会制度。市维权联席会要坚持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全体成员会议,对妇女儿童维权工作进行部署和议事协调;根据维权工作实际需要,不定期联合召开专题会议、工作会议,进行重大案件协调、维权对策研究,加强对维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深入推进维权工作。维权联席会要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把重点放在落实,要建立和完善县区维权工作机制,强化基层维权领导力度,提高基层维权效能。要建立妇女儿童维权发言人制度。由各部门指定专人不定期向新闻单位或社会发布影响大、有典型意义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重大案件,以及在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方面的重大举措、政策及实施成果,扩大维权工作社会影响力和覆盖面。

(三)、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市维权联席会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各司其职,通力合作,齐抓共管。要加强领导,落实措施,把维权工作摆上议事日程,自觉把妇女儿童权益的维护纳入部门的工作内容,共同把这项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更加富有成效。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和各自职能,统筹规划,抓住重点,突出特色。争取每年支持、配合维权联席会开展一项有新意、有特色的活动,不断充实、丰富、创新活动内容和形式。开创我市维权工作新局面。

同志们,维权工作十分重要。希望联席会各成员单位,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认真组织,扎实工作,切实维护好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推进维权工作,促进男女平等,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最后祝大家新年愉快,身体健康,合家欢乐!

维护妇女权益总结报告篇十五

镇妇联紧紧围绕镇党委、政府的“工业兴镇,经济强镇”这个长远目标,在“党政所需,妇女所急”上下功夫,把服务大局与履行职能结合起来,积极为妇女同胞争取就业岗位、小额贷款、项目培训,帮助妇女创业就业。

(一)强化服务,促进妇女就业。20*年起镇妇联就采取送政策、送资金、送信息等服务形式,为妇女创造相宜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帮助妇女创业。在镇妇联的帮助下,做大做强了以女性劳动力为主的'*香菇、*时鲜蔬菜种植项目,帮助她们成立了消费协会,选举产生了协会会长、副会长和理事,及时为菇农、菜农提供资金和技术服务。五年来,镇妇联共帮助她们从农村信用社获得小额贷款累计达35万元之多,为菇农和菜农增收达150万元以上。

(二)拓宽领域,广辟就业渠道。镇妇联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广辟就业渠道,帮助妇女开发就业岗位,扩大就业。一是依托劳务站,大力发展劳务输出。五年来,共向广东沿海等地输送女性劳动力达3万余人次,向衡阳市家政服务公司输送女性劳动力达300余人次,极大地帮助当地富余劳动力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总结《乡镇妇女工作半年总结》。二是架起民营企业与下岗失业妇女之间的桥梁,向非公有制经济要岗位。五年来,镇妇联共帮助女性朋友100余人进入*、*公司、*等民营企业就业。20*年*月镇妇联牵头引进长沙幸福(本文来自范文家,请保留此标记。)工艺绣品公司的手工刺绣项目落户x镇,让富余的妇女劳动力不出家门也能增收致富,每年解决了300名女性富余劳动力就业。

二、妇女、儿童社会地位不断提高,生活环境明显得到改善。

(一)积极开展扶贫帮困活动。镇妇联通过开展“巾帼建功”、“关爱贫困母亲健康”、“春蕾计划”等活动,争取积极开展结对扶贫奉献爱心活动。五年来争取资助女性健康普查和贫困母亲医疗救助项目和濒临失学儿童救助资金达20万元左右,受益妇女、儿童达300余人。

(二)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一是以妇代会为依托,以开展“巾帼建功”、“五好文明家庭”“美德在农家”等活动为截体,以黑板报、横幅、镇有线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典型事迹,在全镇范围内树立了一面艰苦创业、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光辉旗帜,妇女在消费中的作用日益加强。在村两委换届选举中,成功选举出一批年轻有为、学历较高的女性同志进入村两委班子中,配齐配强了农村妇代会组织,充分发挥了女性参政、议政的能力。二是以关怀弱势群体为主题,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镇妇联为方便妇女群众的来信来访,将每星期一至星期五定为信访接待日,及时解决妇女儿童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特别是在制止***老人、女孩等家庭***问题上,更是不遗余力。五年来共接待妇女来信来访、处理婆媳纠纷、做好夫妻之间的调和劝解工作80余起。

维护妇女权益总结报告篇十六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及县农业农村局相关农药减量化工作精神,开展农药减量化工作专项治理行动,特制定镇农药减量化工作实施方案。下面是星星阅读网小编为您推荐农业农村局农药减量化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保护优先、绿色循环、可持续发展为原则,以前期源头减少、中期监测调控、后期循环利用为抓手,政府主导、科技助力、多方统筹,开展农药减量化工作专项治理行动。

二、工作目标。

主要农作物农药使用量比2020年减少20%;农作物优良抗病虫品种应用率达100%、蔬菜病虫害绿色防控面积达到40%、统防统治覆盖率达40%以上、农药转化利用率均达到40%,农药面源污染防治模式和运行机制基本建立。

三、规模和重点区域。

全镇全覆盖,实施规模15000万亩,以村、文明社区、村、村为重点实施区域。

四、主要工作。

(一)病虫害监测预警。

镇村两级要加强对重点农作物病虫害的监测、预警。镇农业服务中心在全镇分作物建立病虫害监测点3—5个,各村分作物建立病虫害监测点1-2个。健全病虫监测预警体系,完善农作物有害生物信息监控系统和病虫害预测预报系统,做到镇村两级病虫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保障农作物病虫害发生趋势长期预报准确率达到85%以上,短期预报准确率达到90%以上,为新型经营主体和农户精准施药提供科学依据,防止盲目打药、乱使乱用农药。自4月——9月实施,10月完成自验,12月接受县农业农村局考核验收。

责任领导:

责任领导:

责任人:各村委会(社区)书记。

责任单位: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各村委会(社区)。

(二)病虫害绿色防控。

优良抗病虫品种应用面积达0.5万亩、应用率达100%;轮作倒茬面积3.7万亩。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防治面积1.5万亩、应用率100%;农药减量增效助剂使用面积3.3万亩、应用率100%。自4月一—9月实施,10月完成自验,12月接受市政府考核验收。

责任领导:

责任人:各村委会(社区)书记。

责任单位: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各村委会(社区)。

(三)保证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镇上成立农药减量化工作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农业副镇长担任,办公室设在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负责全镇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工作。

2.争取资金支持。

争取农药减量化工作专项治理行动资金,健全经费保障和激励机制,进一步加强农药减量化工作专项治理行动力度。

3.加强宣传引导。

利用微信群、展板、标语等途径,加强农药减量化工作的科学普及、舆论宣传和技术推广,让农民群众理解、支持、参与到农药减量化工作中来。

4.加强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

一是采取进村入户驻点等多种形式,开展农药减量化工作等国家有关政策和技术宣传培训;二是开展零距离技术指导服务,严格控制农药使用量,严禁高毒、高残留农药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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