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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篇一
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所必需的预防性辅助用品。企业根据安全生产、防止工伤、职业病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1、有强烈的辐射热、烧灼危险的作业;
2、有刺割、纹辗危险或严重磨损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
3、接触有毒、有放射性物质,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
4、接触有腐蚀物质的作业;
(二)劳保用品的采购应按质、按量、按时采购符合安全要求的各类劳动防护用品,对于在生产中必不可少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向定点经营单位采购。
(三)防护用品的品种、规格和式样,应当以符合工种安全要求为主,做到适用、美观、大方。
(四)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五)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和发放,涉及每个员工的切身利益,对不按规定发放或作业时不按规定穿用防护用品的要进行教育和处理,对由此而造成员工伤亡(中毒)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员工因缺勤(包括事假、病假、产假、工伤假等)或借外单位工作人员在三个月以上者,其防护用品顺延使用期。
(七)各岗位人员按规定穿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篇二
1、现场电气工器具必须按定置摆放在工器具柜内。工器具柜要求保持整齐干净,列入交接班检查内容。检查工器具及其附属件(检验标签、测试导线、电池等)齐全完好,工器具柜卫生清洁。发现工器具丢失或损坏,按运行二部规定对当班值进行考核。
2、使用电气工器具前,必须检查工器具性能完好。
3、所有操作把手要求存放在集控室电气工器具柜内,配电室内不得存放。发现配电室内存放操作把手或操作把手丢失、损坏,按运行二部规定对当班值进行考核。
4、10kv及以上设备停送电操作必须带绝缘手套,穿绝缘靴;380v及以下设备停送电操作必须带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
5、使用万用表、钳型电流表、摇表进行测量工作时,应由两人进行。
6、使用红外线测温仪对设备测温时,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以免造成触电。
7、使用电笔或验电器对设备进行验电时,必须检查电笔或验电器合格且电压等级与被测设备相符。10kv及以上设备验电必须带绝缘手套。
8、装拆接地线(接地刀),必须带绝缘手套,穿绝缘靴。
9、装拆保险(熔断器),应带护目眼镜和绝缘手套并使用绝缘夹钳。
10、查找10kv及以上设备接地时,必须穿绝缘靴;接触设备的外壳和架构时必须带绝缘手套。
11、巡视电气设备、及在电气设备区域活动时必须穿绝缘鞋;雷雨天气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必须穿绝缘靴。
12、所有工器具必须按规定进行使用,并检查检验合格证完好,专工定期检查。发现未按规定使用和检验合格证脱落丢失,按运行二部规定进行考核。
13、现场安全标示牌分类放置,按工作票要求挂到现场的标示牌,工作票终结时必须收回,如发现现场遗留者考核当值。
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篇三
为了合理发放,使用员工个人防护用品,以保护员工安全和健康,有利于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劳动部及省“员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员工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防护用品包括:防护眼镜、防毒、防尘口罩、特种手套、防护鞋、头盔、工作服等,上述用具必须按需配备并妥善保管,加强管理及正确使用。
1.员工防护用品是一种劳动保护辅助措施,必须按岗位发放,不能把劳动防护用品当作生活福利品发放。
2.享受劳动保护用品的'员工,一律依据部门核定名单发放。
3.从事多种作业员工的防护品,应按其主要作业工种标准发放。
4.变动工种,应根据需要调整其防护用品。
5.员工上岗前应佩戴本岗位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于员工不佩带或不爱护劳动保护用品,安全管理人员有权作出处罚。
6.防护用品在使用过程中损坏的,必须马上到主管处登记,并换领新的防护用品。
7.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防护用品专柜里面,并由使用人负责保管,由企业安全委员会每两月定期校验一次。
8.企业设置了应急救援器材专柜,以备紧急情况下使用,非紧急情况员工不得动用。
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篇四
1、劳动防护用品是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保障人身安全的重要物质条件。各涉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用其它物品替代。
2、劳动用品的发放标准由人力资源部根据本单位的所有工种和类别负责制定,经总经理审批后由相关部门采购并按规定发放,制定发放标准细表,任何个人与部门不得随意更改发放标准、数量等。
3、全体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保持清洁、整齐,树立单位良好形象。各部门主管领导必须随时检查所在岗位人员劳保用品的穿戴和使用情况,对不正当使用行为,经教育不改正者,予以处罚。
4、对于因工作特殊或抢险、救灾后,劳保用品损坏、丢失或失去其应有功能的,本人可以提出申请,主管领导签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提前报废、补发或更换。
5、采购人员必须购买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保管人员在发放前要进行验收,合格后分类存放,防止变质和失效,并建账登记。
6、库房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领用手续、规定和标准发放;凡规定以旧换新的物品,一定要交旧换新;凡因保管不善而丢失的物品,按原价及应使用的年限折旧赔偿。
7、在使用期限内离岗时,每位员工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按本单位规定到主管部门办理销账手续,并按一定比例折价。
8、根据不同工种、不同条件,发放不同品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于保证安全生产、防止职业伤害将起到一定的作用,因此,所配备的劳动用品必须齐全、有效、保质保量,符合国家标准。
9、劳动防护用品的综合管理,必须接受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10、企业要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进行监督,教育职工合理、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1、企业应建立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保管、发放等制度,并建立发放领用台帐。
1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前必须检查,发现失去安全效能的要立与工人相同的劳动防即报废,停止使用。
13、常年在现场领导生产或直接与工人在同样条件下进行劳动的生产管理、技术、设备人员,发给护用品。
14、凡未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进入工作现场的,各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权进行处罚。
1、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发标准由生产技术部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结合本煤矿的实际情况,本着加强防护、节约实用的原则,按照员工岗位的工作环境、劳动强度和工作性质的不同编制,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2、劳保用品的采购、库存和发放由材料部组织实施。采购的用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其数量根据各单位的需用计划、结合资金情况和适当库存严格控制。库存用品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变质。
3、劳保用品分长期使用和日常消耗两大类,日常消耗用品(如肥皂、洗衣粉、毛巾、手套等)每月5日领取、直接发给个人;长期使用的由个人保管,集体使用的上单位确定专人负责和保管,对长期使用的劳保用品要建立登记卡,由领用人或负责人签字确认。登记卡保存在劳保用品库,由保管员管理。
4、员工在煤矿内部工作调动,卡物随岗位转移,待用品到期时按所在岗位新标准发放;员工调出煤矿(或离职),劳保用品按领用时间折旧,从结算工资扣除,不再交回,同时注销登记卡。
5、婚、事假或其它原因,停止工作一个月以上的(含一个月),停发季度性用品。
1、安全帽。
(1)根据所在岗位的特点,发给本人,但离开岗位,必须交回单位,否则按价扣款。
(2)安全帽在使用期限内经耐压冲击试验,合格的方可继续使用。
(3)从事高温作业的人员配发柳条帽,其它人员配发塑料帽。
(4)非因工私自损坏者、按折旧年限照价赔偿,故意损坏的,按原价两倍处罚。
2、雨衣、雨靴属季节时间性备用品,根据实际需要发给单位、集中保管。
(1)雨衣使用期为五年,雨靴三年,在此期间如使用人岗位变动,但雨衣雨鞋不得带走,留给所在单位。
(2)非因工私自损坏者,按折旧年限照价赔偿,故意损坏的,按原价两倍处罚。
3、特殊用品,如电焊、耐酸、耐高温手套等,按材料领取,并实行交旧领新制度,非因工损坏的照折旧价赔偿,发现与煤矿外进行交换的按原价三倍处罚。
四、其它规定。
1、保安人员服装按有关规定配发,日常消耗品按煤矿机关人员标准发放。
2、化验室人员除了按煤矿机关人员标准发工作服以外,发给白大褂,只允许在从事化验作业时穿。
3、外线电工配发安全带,集中保管。
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篇五
为了加强劳保用品的管理,更好的保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和《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各种劳保用品是根据各工种的劳动特点和条件而相应确定的,凡属于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的必须按规定发放。
3、设有专职人员管理,建立每个职工配发领取个人台帐,以备核查。
4、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一经批准,全矿职工原则上不得额外领取劳保用品,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持有分管矿领导批准的领料单才能领取。
5、严格执行上级政策和发放标准,不得人为扩大发放范围和擅自提高发放标准,特殊作业工种的防护用品要严格按照《特种劳动保护用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执行。
1、凡上岗操作的工作人员必须按标准配备防护用品,并按规定配戴使用,否则不允许上岗操作。
2、保管员必须认真执行防护用品入库验收制度,严把质量关,对不符合国家及特殊行业标准要求的,一律不许办理入库,防护用品要求证件齐全,所有证件要求存档备查。
3、严格各种防护用品的发放制度及时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做到不拖延发放时间,不拖欠防护用品。
4、对于特种劳保用品要指定专人、专柜管理,经常检查消毒,以保证能随时安全使用。
5、库房内要保持干净、卫生、整洁,防止物品积压、变质、霉烂。
6、做好库房内的安全消防工作,确保所有物品万无一失。
玉溪市东方煤业有限公司华盖山煤矿。
2011年8月28日。
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篇六
1目的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施工现场作业的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和管理,保障从业人员在施工生产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建筑施工作业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及管理。
2.2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建筑活动,应依据本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使其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
3职责。
3.1工程部为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配备标准的制定,检查督促下属单位落实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和管理。
3.2项目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按标准发放,监督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正确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3.3财务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和保管。
3.4工会、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检查。
4资源需求。
必要的资金保障、适宜的贮存场所。
5基本规定。
5.1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和其他人员,应依据本标准正确佩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5.2本制度规定了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及管理的基本技术要求。当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5.3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及管理,除应符合本制度以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4本制度所列劳动防护用品为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人员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其他人员配备的个人防护装备。
5.5从事施工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应按规定正确使用。
5.6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应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为作业人员按作业工种配备。
5.7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鞋和工作服,应按作业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在2m及以上的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悬崖和陡坡作业时,必须系挂安全带。
5.8从事机械作业的女士及长发者应配备工作帽等个人防护用品。
5.9从事登高架设作业,起重吊装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防止滑落的劳动防护用品,应为从事自然强光环境下作业的施工人员配备防止强光伤害的劳动防护用品。
5.10从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防止触电的劳动防护用品。
5.11从事焊接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防止触电、灼伤、强光伤害的劳动防护用品。
5.12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管道安装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防止触电,强光伤害的劳动防护用品。
5.13从事防水、防腐和油漆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防止触电、中毒、灼伤的劳动防护用品。
5.14从事基础施工、主体结构、屋面施工、装饰装修作业人员,应配备防止身体、手足、眼部等受到伤害的劳动防护用品。
5.15冬期施工期间或作业环境温度较低的,应为作业人员配备防寒类防护用品。
5.16雨期施工期间应为室外作业人员配备雨衣,雨鞋等个人防护用品。对环境潮湿及水中作业的人员应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6配备要求。
6.1架子工、起重吊装工、信号指挥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架子工、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起重吊装工应配备灵便紧口的工作服,系带防滑鞋和工作手套。
(2)信号指挥工应配备专用标志服装。在自然强光环境条件作业时,应配备有色防护眼镜。
6.2电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维修电工应配备绝缘鞋,绝缘手套和灵便紧口的工作服。
(2)安装电工应配备手套和防护眼镜。
(3)高压电气作业时,应配备相应等级的绝缘鞋、手套和有色防护眼镜。
6.3电焊工、气割工的劳动防护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焊工,气割工应配备阻燃防护服、绝缘鞋、鞋盖、电焊手套和焊接防护面罩。在高处作业时,应配备安全帽与面罩连接式焊接防护面罩和阻燃安全带。
(2)从事清除焊渣作业时,应配备防护眼镜。
(3)从事磨削钨极作业时,应配备手套、防尘口罩和防护眼镜。
(4)从事酸碱等腐蚀性作业时,应配备防腐蚀性工作服、耐酸碱肢鞋、耐酸碱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眼镜。
(5)在密闭环境中或通风不良的环境下,应配备送风式防护面罩。
6.4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安装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锅炉及压力容器安装工、管道安装工应配备紧口工作服和保护足趾安全鞋。在强光环境条件作业时,应配备有色防护眼镜。
(2)在地下或潮湿场所,应配备紧口工作服、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6.5油漆工在从事涂刷、喷漆作业时,应配备防静电工作服、防。
静电鞋;防静电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从事砂纸打磨作业时,应配备防尘口罩和密闭式防护眼镜。
6.6普通工在从事淋灰、筛灰作业时,应配备高腰工作鞋、鞋盖、手套和防尘口罩,应配备防护眼镜;从事抬、扛物料作业时,应配备垫肩;从事人工挖扩桩孔丼下作业时,应配备雨靴、手套和安全绳;从事拆除工作时,应配备保护足趾安全鞋、手套。
6.7混凝土工应配备工作服,系带高腰防滑鞋,鞋盖,防尘口罩和手套,宜配备防护眼镜;从事混凝土浇筑作业时,应配备肢鞋和手套;从事混凝土振捣作业时,应配备绝缘肢鞋,绝缘手套。
6.8瓦工、砌筑工应配备保护足趾安全鞋,肢面手套和普通工作服。
6.9抹灰工应配备高腰布面脚底防滑鞋和手套,宜配备防护眼镜。
6.10磨石工应配备紧口工作服、绝缘肢鞋、绝缘手套和防尘口罩。
6.11石工应配备紧口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手套和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服镜。
6.12木工从事机械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防噪声耳罩和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
6.13钢筋工应配备紧口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和手套。从事钢筋除锈作业时,应配备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
6.14防水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从事涂刷作业时,应配备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和鞋盖,防护手套,防毒口覃和防护眼镜。
(2)从事沥青熔化,运送作业时,应配备防烫工作服,高腰布面肢底防滑鞋和鞋盖,工作帽,耐高温长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
6.15玻璃工应配备工作服和防切割手套;从事打磨玻璃作业时,应配备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
6.16司炉工应配备耐高温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工作帽,防护手套和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从事添加燃料作业时,应配备有色防冲击眼镜。
6.17钳工、铆工、通风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从事使用锉刀、刮刀、錾子、扁铲等工具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和防护眼镜。
(2)从事剔凿作业时,应配备手套和防护眼镜;从事搬抬作业时,应配备保护足趾安全鞋和手套。
(3)从事石棉、破璃棉等含尘毒材料作业时,操作人员应配备防异物工作服、防尘口罩、风帽、风镜和薄膜手套。
6.18筑炉工从事磨砖,切砖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手套和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
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篇七
一、采购、个人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劳动防护用品等,必须符合《安全帽》(gb2811)、《安全带》(gb6095)及其他劳动防护用品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记或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时,应查验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的生产、经营资格,验明商品合格证明和商品标识,收集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确保采购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三、购置的劳动防护用品按照相关规定按批量进行安全性能试验、检验,并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周期性检验。
四、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免费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实物替代。购置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有采购、发放管理台帐,台帐中应明确领取人签字手续,管理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五、劳动防护用品应专人管理,贮存过程中通风,避光,隔热,并避免化学品的侵蚀。对施工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定期检查,督促相关分包企业和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六、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保证施工作业人员能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工程项目部应有教育培训记录,有培训人员和被培训人员的签名和时间。
七、对损坏或性能不符合防护条件的防护用品应予以报废。
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篇八
1、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管理制度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4、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制订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5、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6、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7、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无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9、保管人员要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
10、按照各工种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按时发放或更换劳动防护用品,并做好相应记录,领用者在领用单上签字。
11、在使用前应按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性能要求对其安全防护性能进行必要的检查或检验。严禁使用无“三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及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
12、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13、安全部门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三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4、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没有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按照单位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5、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篇九
1.指导、教育从业人员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2.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4.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发放不合格(国标)或用货币、其它物品替代。
5.从业人员有权合理申请劳动防护用品或提出合理建议,根据情况合理采纳、落实。
6.合理、按时发放,完善发放记录。
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篇十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防护用品包括铅帽、铅围脖、铅眼镜和铅衣等。
四、对受检者非投照部位,要配合医务人员穿戴铅防护用具。
五、儿童、孕妇在受检时,应尽量避免x射线的照射,如果必须进行检查时,必须下腹部盖上铅衣,防止性腺和胎儿接收过量的射线。
六、在透视及拍片时,其他人员勿停留在x线检查室内,避免照射。需陪伴人员扶持受检者时,也应穿戴防护用具,已免照射。严禁孕妇及18岁以下的青少年扶持受检者。
七、任何受检患者有权要求进行放射防护。放射科备有铅防护用品,患者可以无条件提出使用。使用这些铅防护用品,能有效地保护胎儿、性腺、甲状腺和眼睛。
八、患者对放射科工作人员的检查及要求有疑义和不理解时,有权当时提出疑问,并要求得到解答。
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篇十一
1、安全防护用品及施工电器产品必须选购使用国家和行为主管部门指定的生产厂家生产的并持有《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及市安监部门颁发的《准用证》,“三证”不齐全的安全防护用品,不得用于施工中。购买的各种防护用品和施工电器产品进行后,在使用前必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经试验合格后方能使用;对检验、试验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及施工电气产品要坚决报废,并作好检验和试验记录入档。
2、建立安全防护用品及施工电器产品的使用、检查、维修制度,对安全防护用品及施工电器产品定期进行检测,维修保养。安全网3个月检测一次,安全帽每年检测一次,安全带二年检测一次,漏电保护器每月测试一次,并作好检测记录入档。
3、存放安全防护用品及施工电器产品的库房要通风、避光、隔热,防潮等措施。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施工电器产品要按品种、规格、型号、分类码放整齐,不得混放。
4、做好防护用品资金管理、采购计划对比的成本核算工作,保质、保量、按期组织货源,注意点滴节约,提高经济效益,确保施工生产的需要。
5、防护用品库内布局合理,储运方便,符合防火和安全的要求,要分类存放,上盖下垫,防止腐烂、锈蚀。设有标志牌,做到“四定位”,即“定库号、定架号、定层号、定位号”,码放整齐,标志明显。
6、仓库管理要做到:管理科学化、摆放规格化、整洁卫生化。
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篇十二
为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3.1安全高级主管是劳动防护用品的综合监督管理人员,负责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制(修)订、购置计划审核、实施过程监督、费用核销审核的监督管理。
3.2物资主管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库管员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和发放。
3.3财务部门负责费用核销和监督。
2)呼吸护具类:防尘口罩、过滤式防毒面具、自给式空气呼吸器、长管面具。
3)眼(面)护具类:焊接眼面防护具、防冲剂眼护具、防电弧眼护具。
4)防护服类:防静电工作服。
5)防护鞋类:保护足趾安全鞋、防静电鞋、防穿刺鞋、电绝缘鞋、耐酸碱皮鞋;
6)防坠落护具类:安全带、安全网。
1)普通劳动防护皮鞋、工矿靴等。
2)一般防护服、防护雨衣、抗油据水防护服等。3)帆布手套、白纱手套、焊工手套等。
4.2.1行政主管应及时编制的劳动防护用品购置计划上报,安全高级主管会同财务部门统一审核、汇总后,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下发购置计划。
4.3.1劳动防护用品由物资主管依照购置计划、配备标准和劳动防护用品定样,在合格供应商中选择采购。
4.3.2安全高级主管、财务主管及时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费用审核、核销。安全高级主管依据购置计划对采购发票进行审核确认,财务结算人员依据安全高级主管的审核意见予以核销。
4.4发放管理。
4.4.1凡与公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都应配发劳动防护用品。
4.4.3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未列入的工种,按相近工种配备。
4.4.4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作业的员工,应按主要作业工种或最恶劣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4.4.5为员工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应严格按照不同工种、不同作业环境和条件,配发相应防护功能的劳动防护用品在。在易燃易爆场所工作的员工须配发防静电劳动防护用品。
4.4.7长期劳务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可参照此标准执行。4.5使用管理4.5.1各单位要按规定教育、监督员工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穿(佩)戴功能失效或超期的劳动防护用品。
4.5.2对安全性能较高、正常工作时一般不易损坏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有有效的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的使用期限要求,实行强制检验或报废制度,严禁使用报废或过期的防护用品。
4.5.3强制报废、过期的或有放射性物质污染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有单位集中收回处理。
4.5.4各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报废、检验见附录4.6监督与考核。
4.6.1各单位兼职安全员应对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定期进行检查。
4.6.2每年由安全高级主管牵头,会同使用部门、物资主管等对劳动保防护用品采购、质量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各级领导、安全高级主管应对员工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安全考核和奖惩规定进行考核。
4.7变更管理。
当国家或行业出台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新制度、新标准和现行的配备标准不适应时,应及时修订本规定。
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篇十三
为加强安全装置和防护用品(器具)管理,保障作业员工身心健康和生产设备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2.1安全防护装置:配置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属装置(如防护罩、安全阀、限位器、联锁装置和报警器等)。
2.2防护用品(器具):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起防护作用的用品(器具)。
3.1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厂安全装置和防护用品(器具)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3.2车间负责所管辖区域内,安全装置和防护用品(器具)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根据岗位作业环境和条件,合理配置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制订出本厂的管理细则。
4.1各车间要对所属的各种安全装置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养。
4.2技术开发部所属安全装置要建立各种安全装置档案,并纳入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4.3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
4.3.1设备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主管的压力容器安全阀、行程限位器等机械设备安全装置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
4.3.2电仪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各种继电保护器和避雷装置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并建立检查、校验记录。
4.3.3电仪部门要按相关规程对分管辖区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安全联锁等装置进行检查、校验,并建立相应记录。
4.4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所属单位要将所管辖区域的安全装置及时复原。
5.1安全管理部部门根据岗位作业环境、条件(空气中氧含量、接触毒物类别、浓度等)、劳动强度及相关要求,选择适宜的`防护用品和器具、合理配置。
5.2安全管理部建立防护用品和器具领用登记台帐。
5.3安全管理部负责防护器具的定期检查和维护,检验维护后要加铅封,作好记录。
5.4防护用具应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
5.5车间负责在本单位防护用具的存放、保管,发现缺少或损坏等情况,及时向安全管理部门反应。
5.6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防护用具的日常管理、检查和考核。
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篇十四
本制度适用于本站所有员工。
5.1.1按照《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点控制表》和工作安全分析的结果提出每个岗位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的建议。5.1.2每种个人防护用品至少选择一个合格供应商。
5.1.3根据法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定》的要求,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在对特种劳动防护采购前的评估时,必须对供应商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进行评估。
5.1.4当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资质证明与国家相关法规及标准要求相符,个人防护用品能够满足相关岗位人员的安全、健康保护需求,同时经审核,《个人防护用品合格供应商评审表》中所填写内容也同时满足本站的要求时,即可以认其为合格供应商,相关资料应集中在本站处存档。
5.2.1采购课根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库存、领用情况及人事的请购要求,购买公司个人防护用品,确保个人防护用品按时按量发放,新员工上岗前按标准配备岗位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5.2.2加油站应根据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确定个人防护用品的安全库存,并根据生产及人员等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安全库存量,确保个人防护用品按标准发放及更换。
5.2.3劳保防护用品的采购按照采购程序进行,价格由本站与供应商进行协商、确认。
5.3.1加油站负责统一发放公司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按照《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进行,同时须编制《个人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对具体规定做详细说明。
5.3.2当员工上班工时低于170小时标准工时时,加油站可根据实际工时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发放标准需站长批准后执行。
5.6.1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员工应得到相应的培训,包括个人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保管、维护和个人防护用品的局限性,培训资料由加油站或个人防护用品供应商提供。
5.6.3员工发现个人防护用品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发生有破损或老化现象时,应按《个人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的要求将相关信息反应给站长。
5.7.1任何人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挪用、丢弃或占用有个人防护用品,如被发现将视为不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处理。
5.7.2加油站应对员工的个人防护用品配戴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未按规定配戴或不正确配戴个人防护用品者,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与处罚。
6.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6.1上岗员工必须按照《个人防护用品清单》的要求,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配戴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否则不得上岗。
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篇十五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劳动过程中为了保护劳动者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而由用人单位无偿提供给个人穿(佩)戴的用品,是保障职工安全和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应根据企业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职工个人的劳动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指导、督促劳动者在作业时正确使用。
本公司根据国家经贸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xx]189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制度。
1.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劳动条件,需要保护的部位和要求,科学合理地进行选型。
2.使用人员必须熟悉劳动防护用品的型号、功能、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3.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正确使用。使用前,要认真检查,确认完好、可靠、有效,严防误用,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护具,禁止违章使用或擅自代用。
4.特殊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等还应经培训、实际操作考核合格。
5.职工进入生产岗位、检修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否则,按违章论处。
6.不许穿戴(或使用)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许滥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明火作业的工人,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防护服装的式样,应当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为主,做到适用美观、大方。
7.劳动防护用品应妥善保护,不得拆改,应经常保持整洁、完好,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如有缺损应及时处理。
1.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和发放周期,由企业的安全、技术部门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根据各工种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配备具有相应安全、卫生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
2.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护品,防毒面县,防尘口罩等职工个人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特定工种的要求配备齐全,并保证质量。
3.安全、技术部门应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安全、技术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督促检查。
4.公司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对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应该严格执行其相应的标准。
5.凡是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如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实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它劳动防护用品。
6.防毒面具的发放应根据作业人员可能接触毒物的种类,准确地选择相应的滤毒罐(盒),每次使用前应仔细检查是否有效,并按国家标准规定,定期更换滤毒罐(盒)。
7.生产管理、安全、技术部门等有关人员,应根据其经常进入的生产区域,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8.企业应有公用的安全帽、工作服,供外来参观、学习、检查工作人莅临时借用。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保持整洁,专人保管。
9.在生产设备受损或失效时,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漏的作业场所,除对作业人员配备常规劳动防护用品外,还应在现场醒目处放置必需的防毒护具,以备逃生、抢救时应急使用。公司安全人员应定期检查这些防毒护具,保证其处于良好待用状态。
10.一般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按时发放,不得拖延。特殊劳动保护用品,若需要时可向责任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的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发放。
11、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帐。按时记载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情况和办理调转手续。定时核对工种岗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使用期限。
12.凡发给车间、工段、班组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指定专人管理。如有丢失,要查清责任,折价赔偿。属于借用的,应按时交还。
13.劳动防护用品应定期检查,失效后应报废。
14.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1.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国家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制度。对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应该严格执行其相应的标准。
2.能够有效地预防对人各个暴露部位的危害达到全面防护。
3.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适用、美观、大方,使职工穿着舒适,佩戴使用方便,不妨碍作业活动。
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篇十六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从事煤气生产、回收、输配、贮存、使用等作业单位、人员。
3.1各煤气防护用品配备单位负责煤气防护用品的具体管理,并责成专人管理。
3.2安全科负责监督煤气防护用品配备单位的使用。
4.1煤气防护用具只允许作业人员进行煤气作业时使用,不准随意外借和挪作他用。
4.3煤气防护用品配备单位要对防护用具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做好记录,防止丢失、损坏或急用时出现故障,随时保证空气呼吸器气瓶内有足够的压力和气量。
4.4检查内容:。
4.4.1空气呼吸器要保持气瓶内满瓶或最高压力。
4.4.2每次使用后对空气呼吸器用具进行清洁,把气瓶存满或存到备用状态下,压力应达到额定压力,再存放到箱内保存,存放箱要放在本岗位操作室,专人监护,防止丢失、损坏。
4.5煤气防护用品使用人员必须经安全科培训后方可进行独立操作使用。
4.6使用空气呼吸器时,应首先检查面罩是否严密,检查办法遵照产品说明书。
4.7煤气防护用品配备单位的煤气检测仪、空气呼吸器如发生故障或损坏,及时汇报安全科,并由专业人员处理。
4.8空气呼吸器规定使用二年,到期提前上报安全科进行年检。
4.9煤气防护用品配备单位有非正常损坏,要追究责任,照价赔偿。
5.1《煤气防护用具台帐》。
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篇十七
1)、建立防护用品及设备采购管理台账。台帐应包含:合格供应商名录(应附三证))、供应商考核评定表、物资采购计划表、安全用品验收记录、报废防护用品及设备回收记录。
2)、做好防护用品设备资金管理、采购计划对比的成本核算工作,保质、保量、按期组织货源,注意点滴节约,提高经济效益,确保施工生产的需要。
3)、正确选用优质的防护用品和设备是保证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前提。劳动防护用品选项用的三大基本原则:
(1)从标准角度——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选用;
(3)从个人角度——穿戴要舒适、使用方便,不影响工作。
4)、劳动防护用品及设备的发放要求。
(1)相关规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规定了国家工种分类目录中的116个典型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用人单位的具体责任概括起来即:
a、免费提供,不得替代——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中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按照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为从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护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护品。
b、定点购买,三证齐全——用人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护品必须具有“三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购买的护品须经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验收,并应按照护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须必要的检查。
c、正确使用、职工三会——用人单位应教育从业人员,按照护品的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护品及设备;职工应做到“三会”:会检查护品及设备的可靠性,会正确使用护品及设备,会正确维护保养护品及设备,并进行监督检查。
d、过期更换,失效报废——用人单位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及时更换、报废过期和失效的护品及设备。
5)、劳动防护用品及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
(1)检查外观——劳动防护用品及设备使用前首先做一次外观检查:有无缺陷或损坏,各部件组装是否严密,启动是否灵活等。
(2)遵循性能——劳动防护用品及设备的使用必须在其性能范围内,使用中注意“三不”:不得超极限使用,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指定、经监测部门认可和检测还达不到标准的产品,不能随便代替,更不能以次充好。
(3)正确使用——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及设备。
6)、劳动防护用品及设备的发放标准和发放周期,由企业的安全技术部门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根据各工种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配备具有相应安全、卫生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7)、公用防护设施要有专人负责及时维护和更新。
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篇十八
确保个体防护用品在供应、使用、贮存和维护方面的风险辨识,并符合当前的法律规定,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适用于各种防护用品的需求评估、供应、培训、使用、维护、贮存、和审核。
厂办、安全环保部:负责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选型、审批、检查和监督管理。
营销部:负责个体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
有关车间部门:负责执行规定。
4.1个体防护需求评估。
车间主管根据岗位产品和环境的特点对所需要的防护用品进行评估,包括种类规格数量等。并向全体人员传达结果。
物料供应和贮存。
4.2.1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优劣关系到职工的安全与健康,采购时必须把好质量关。采购时,选择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产品合格证。
4.2.2严禁采购无证及伪劣产品。
4.2.3劳保仓库应准备常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并保持一定的备用库存量。贮存地必须防止个体防护用品受污染、丢失或受有害物的损坏,防潮、防阳光。
4.2.4为规范劳动保护用品和管理,各车间部门上报的零星采购计划需厂办审核登记后方可采购。
发放。
4.3.1根据工作性质需要,相关操作人员都有权享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各车间必须按规定发放。
4.3.2各车间不得随意发放,应根据工作性质按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以保证起到防护功能。
4.3.3发放时,必须根据其工种的性质、环境配备相适应的防护用品。
4.3.4凡从事多项作业人员,应按照其从事的主要或危害最大的工种发放给必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4.3.5特种劳保用品由车间负责人造计划,由生产部副总审批并交厂办登记归档。
4.4.1在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上,坚持宣传教育与强化管理,使使用者熟悉劳动防护用品的'标准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4.4.2职工作业时,应根据作业工种性质和生产环境,选择使用合适的劳防用品,确保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4.4.3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损坏情况如破缝、伤口、裂缝或形状变形或失效。
4.4.4劳动用品只有使用正确规范,才能达到预定的效果。
4.4.5各车间应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及时更换报废期和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能回收的尽量回收,失效的严禁使用。
4.4.6劳动用品应专地存放、专人保管。
4.4.7小量精选个体防护用具保存在应急设施贮藏箱中,作为事故应急备用。这些只有在不可预料情况下,立即需要个体防护用具时才使用。
5.1提供合适的信息教育和培训,使他们能有效地利用提供的个体防护用品,保护他们免受工作场所对健康和安全造成的危险。
5.2教育个体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缺陷、有效期的正确认识,受污染的个体防护用品的处理。
6.1安全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采购的和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必要时,引进新型防护用品。
6.2安全部门和人力资源部应组织对职工进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方面的教育培训。
6.3车间及有关部门的各级领导对违反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
6.4安全部门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以备应急时使用。
6.5厂办对审批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登记。
6.6安全环保部门对违反劳动的行为有权进行处理。
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篇十九
为了保护xx项目部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与安全,防止发生伤亡事故,加强对员工的个人防护,保证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发放,制定本规定。
1、发放范围:
1.1从事高温作业、临近营业线施工等操作者。
1.2从事有烧伤、烫伤、机械伤害危险操作者。
1.3从事散发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等有害气体粉尘等有害作业的操作者。
1.4从事腐蚀、潮湿或苦脏岗位操作者。
1.5从事高空作业的操作者。
1.6从事有可能受到电击、电伤等危险的电气操作者。
1.7从事有强噪声作业的操作者。
1.8从事有磨损和油灰等污染作业的操作者。
1.9从事露天作业而必须在雨中坚持生产的作业者。
1.10其他需要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作业者。
2、发放原则:
2.1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2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发放标准,不得任意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标准。
2.3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准转送、转卖。
1、发放、使用管理标准,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及单位规定的发放标准执行。
2、新工种、新项目需新增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结合同类单位发放使用标准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发放使用标准。
1、劳动防护用品,不同工种不同标准,不同条件不同规定,不搞平均主义,充分发按防护用品的作用,防止浪费。
2、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的一项辅助措施,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保证安全。
3、管理人员按管辖的主要岗位标准发给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限按规定标准执行。
4、临时工作人员的防护用品按同类工种标准执行。
5、进入生产现场从事生产作业,必须认真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6、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按从事本岗位的实际生产时间计算,期满时以旧换新。
1、安全管理部门。
1.1对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款式、标准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2根据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铁六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行业规定标准结合本项目部实际情况修订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
1.3如发现质量款式等不符合要求,有权指令停止发放和退回。
1.4项目经理负责对领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审批。
2、物资采购部门。
2.1必须采购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2.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采购需报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审批同意方可采购。
3、材料供应部门。
3.1要认真按劳动防护用品标准、规格、款式、质量要求对入库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不符合标准不准入库和发放。
3.2发现劳动防护用品质量不合格时,要报安全管理部门及时进行处理。
3.3对库内劳动防护用品要认真保管,做好防潮、防雨等事项。保持良好通风,防止劳动防护用品损坏。
4、财务部门。
4.1按主管部门提出的季度劳动防护用品的预算计划,及时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经费。
5、其他部门。
5.1综合办负责提供工种及人数,对改换工种人员办理手续,并通知安全管理部门。
5.2技术部门负责新工艺、新工种认定。
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篇二十
1、根据《山东省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发放范围、标准、品种、数量、制定采购计划。
2、劳动防护用品应定点采购,所购置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备“三证”,即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3、保障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资金,做到按时足额为职工免费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4、每个职工都应爱惜、保管好个人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满后应及时更换。对一些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应按照标准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对检测、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要及时更换和报废,不得继续使用。
6、安全科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的监督检查,教育职工正确佩戴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不按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除进行教育外,按本厂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篇二十一
(一)凡直接从事生产活动的员工,根据职工个人防护用品标准发放所需要的护品。
(二)经常在现场领导生产或直接和工人在同样条件下进行劳动的厂、部室、车间生产技术管理人员,发给必需的防护用品,使用期限比工人延长半年至一年。
(三)伤、病人员休工超过一个月以上者,其手套、肥皂等护品应停发。凡脱产学习、病事假或其他原因不直接参加生产或停止工作连续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停发一切防护用品。已经发放过的护品使用期限相应延长,如整月无生产任务,小护品停发。
第二条护品领用与保管。
(一)车间(单位)所领取的护品,应指定专人保管,发给职工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二)基本生产车间的防护手套及小护品,应按定额发放并做好登记。
(三)供应部门在每次采购护品进厂后,应由技安部门对护品的规格、质量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发给职工使用。
(四)公司所有员工都应按规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条护品损坏与丢失赔偿。
(一)公用护品丢失或损坏时,由责任者按价或折价赔偿;因特殊情况丢失或损坏者,酌情处理。
(二)个人防护用品如使用期限不到而损坏和丢失者,按使用时间折价交款后,方可领用新护品。
第四条工人领取护品后,因工作需要,在厂内调动而仍从事原工种者,护品可随同带到新单位使用,但须经原单位护品保管员办理转移手续。
第五条调离本厂的'职工,必须将未使用到期的护品交回或按使用时间折价交款后,方可离厂。退离休职工所领护品不再交回。
第六条凡外单位实习人员、代培人员和外单位来厂安装、调试人员所需要的护品,由其原所在单位供应。
第七条护品领用后,必须在工作时间内按规定使用,不得不用或滥用。
第八条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健康的一项辕助措施,既不是福利待遇,也不能代替各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各单位应积极地从技术、设备、操作、工艺等方面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工作。
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篇二十二
1.1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规范安全防护用品的合理使用,保护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是根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及有关制度的规定,结合电厂实际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情况编写的。
2安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保管
2.1安全帽:由使用者自行保管,非正常使用损坏或丢失的,必须向电厂申领,同时上交30元。
2.2工作服(包括冬装、夏装、防尘服、耐酸碱服等):由使用者自行保管,未到更换期损坏,可向电厂申领,并上交50~100元服装费;工作服发放后未工作满半年的,要上交电厂50~100元服装费。
2.3劳保鞋(包括绝缘鞋、棉鞋、水鞋等):由使用者自行保管,非正常使用损坏,可向电厂申领,并根据鞋的种类上交20~100元。
2.4防尘口罩:由使用者自行保管,非正常使用损坏,可向电厂申领,并根据防尘口罩的种类每个上交20~50元。
2.5防尘帽:由使用者自行保管,非正常使用损坏,可向电厂申领,并每顶上交10元。
2.6防护眼镜:由使用者自行保管,非正常使用损坏,可向电厂申领,并每只上交10元。
2.7安全带:由使用班组或处室保管,非正常使用损坏的,每条考核班组或处室50元。
2.8防毒面罩:由运行分场使用的专业负责保管,非正常使用损坏的,每个考核100~200元。
2.9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由运行分场负责保管,非正常使用损坏的,每具考核5000元。
2.10防火服:由运行分场负责保管,非正常使用损坏的,每套考核500元。
2.11其他安全防护用具:根据生产需要配置的特殊安全防护用品,由使用者或班组保管,非正常使用损坏的,按该安全防护用具购置价格的80%进行考核。
3佩戴安全帽的要求
3.1安全帽的佩戴要符合标准,使用要符合规定。如果佩戴和使用不正确,就起不到充分的防护作用。
3.2工作人员进入电厂,必须佩带安全帽。在现场室内作业也要戴安全帽,特别是在室内带电作业时,更要认真戴好安全帽。
3.3戴安全帽前应将帽后调整带调整到适合的位置。
3.4不要把安全帽歪戴,也不要把帽沿戴在脑后方。
3.5安全帽的下领带必须扣在颌下,并系牢,松紧要适度。
3.6工作人员在现场作业中,不得将安全帽脱下搁置一旁,或当坐垫使用。
4工作服的要求
4.1工作中要穿集团公司统一发放的工作服,并根据季节变化和集团公司的要求,选择穿着冬装或者夏装。
4.2如果工作中长期接触粉尘、酸碱等有毒、有害物质时,要穿着防尘服、耐酸碱服等特殊的工作服。
4.3要穿着和体的工作服,并且要将衣扣扣好,禁止敞怀。
4.4在转动、移动等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将衣服和袖口扣好,工作服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机器绞住的地方。
5劳保鞋的要求
5.1工作人员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选择使用相应的劳保鞋,如:电气工作要穿绝缘鞋或绝缘靴;冬季室外工作要穿棉鞋;接触水的工作要穿水鞋;接触酸碱的工作要穿耐酸碱鞋等。
5.2劳保鞋要妥善保管,防止鞋损坏后不能起到良好的安全防护作用。
5.3一些特殊的劳保鞋(如高压绝缘靴等)应定期进行检测,如果不能满足安全要求,应及时进行更换。
6防尘口罩的要求
6.1为了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的发生,职工在粉尘较大场所中工作时要佩戴防尘口罩。
6.2防尘口罩为非一次性使用用品,要妥善保管,定期更换滤纸,以便能够起到良好的防尘作用。
6.3防尘口罩在使用前,应认真查看口罩的通气孔、固定带等处是否完好,如果有缺陷,应进行更换。
7佩带安全带的要求
7.1为了防止工作人员在某个高度和位置上可能出现的坠落,工作人员在登高和高处作业时(凡离工作基准面2米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作高处作业),必须系挂好安全带。
7.2安全带使用前应检查各部位是否完好无损,绳带有无变质、卡环是否有裂纹,卡簧弹跳性是否良好。安全带在使用后,要注意维护和保管。要经常检查安全带缝制部分和挂钩部分,必须详细检查捻线是否发生裂断和残损等。
7.3高处作业安全带要拴挂在牢固的构件或物体上,要防止摆动或碰撞,绳子不能打结使用,钩子要挂在连接环上。如安全带无固定挂处,应采用适当强度的钢丝绳或采取其他方法进行固定。禁止把安全带挂在移动或带尖税梭角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7.4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将安全带挂在高处,人在下面工作就叫高挂低用。
7.5安全带严禁擅自接长使用。如果使用3m及以上的长绳时必须要加缓冲器,各部件不得任意拆除。
7.6安全带绳保护套要保持完好,以防绳被磨损。若发现保护套损坏或脱落,必须加上新套后再使用。
8防毒面具的要求
8.1在工作或应急救援中,接触有毒物质时,应佩戴相应的防毒面具,以保护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或人身安全。
8.2使用防毒面具前,应全面检查面具,禁止使用有缺陷的面具。并且根据要接触的毒物正确选用滤毒罐或滤毒盒。滤毒罐和滤毒盒的选用见附表。
8.3防毒面具应妥善保管,定期进行检查,对损坏的面具应及时进行更换。
9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的要求
9.1在空气中氧含量缺少、毒剂浓度高或各种毒物混存、抢救中毒者以及现场情况不明等有生命危险的作业场合中,要使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9.2使用前应全面检查呼吸器,特别是氧气罐的压力,如果压力不足,不准使用。
9.3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应定期检查,氧气罐定期进行充压。
9.4运行分场应定期组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的培训学习,使工作人员能够正确使用。
10防烫服的要求
10.1在高温高压设备上及有可能发生烫伤的场所进行工作时,要穿戴防烫服。运行分场要制定防烫服的使用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
10.2防烫服由运行分场负责保管,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有缺陷,要立即进行修复或更换。
10.3使用前,工作人员要全面检查;使用中,要按照要求正确穿戴。
10.4运行分场应定期组织防烫服的培训学习,使工作人员能够正确使用。
11考核
11.1工作现场发现未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品者,视情节程度考核20~100元;重复违反规定者将加倍考核。
11.2因未使用安全防护用品而发生事故的,按电厂及集团公司事故处理规定执行。
11.3安全防护用品保管不当损坏或丢失的,按本规定2.1~2.11内容处理。
12附则
12.1本规定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并负责解释。如果与上级规定冲突,以上级规定为准。
12.2本规定由综合办公室、生产设备处、运行分场进行监督检查落实。
12.3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2.4本规定编写人:××
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篇二十三
为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使用规定,确保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能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有效预防职业病,制定本管理制度。
1、明确劳动防护用品主管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
2、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安全健康的强制性预防措施,依据岗位工种特点及安全防护的需要发放。单位应无偿向员工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3、各级管理人员、班组长应监督职工在上岗前必须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特种防护用品必须具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并标有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书和安全标志。
5、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必须保存相关证明。
6、职工应保管好自己的劳动防护用品,避免不必要的破损、报废或者丢失。
7、未到使用期限劳动防护用品,凡有破损、报废或失去防护功能的,经有关领导批准,以旧换新。
8、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应有台帐,领用者本人签字。
9、各类劳动防护用品应在使用期限内使用,超出使用期限的,一律不得使用。防毒、防尘类呼吸器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时更换过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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