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前教育心得体会(专业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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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学前教育心得体会(专业17篇)
时间:2023-11-16 15:22:13     小编:雅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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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学前教育心得体会篇一

第一段:引入疫情背景(200字)。

2020年年初,新冠病毒肆虐全球,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灾难。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中国政府采取了果断有力的措施,全国各地共同努力,积极应对疫情。山东省是中国东部的一个重要省份,在抗疫战斗中也有着重要的贡献。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山东省在抗疫期间所取得的经验和体会。

第二段: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300字)。

山东省在疫情暴发初期就高度警觉,迅速展开了大规模的病例追踪和核酸检测工作。通过广泛的筛查,及早发现并隔离患者,有效遏制了病毒的传播。同时,山东省也高度重视早期治疗工作,积极探索有效的治疗方案,提高治愈率。山东省的这一做法得到了全国各地的学习和借鉴,极大地推动了全国范围内的抗疫工作。

第三段:科学防控、精准施策(300字)。

山东省在抗疫工作中注重科学防控,实施精准的施策。他们通过建立完善的疫情监控体系,及时了解疫情动态,第一时间做出反应。在各地实施了严格的封控措施,对疫情高风险区域进行封闭管理,缩小了病毒传播的范围。同时,他们也重视科学宣传,加强了对公众的教育和引导,提高了居民的防疫意识。

第四段:协同合作、医疗支援(200字)。

在抗疫期间,山东省及时向其他需要支援的地区提供医疗援助。他们积极组织医护人员赴一线医院协助救治工作,派出物资和医疗设备支持疫情严重的地区。山东省与其他省份之间展开了紧密的协同合作,共同应对疫情。这种协同合作的精神也在疫情结束后仍然保持,为全国范围内的经济恢复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支持。

第五段:总结经验、展望未来(200字)。

山东省在抗疫期间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他们在防控疫情、精准施策、医疗支援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然而,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疫情结束并不意味着放松警惕,防控的工作仍然需要持续下去。山东省将继续强化疫情监控和防控体系,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同时,他们也将加强科学研究,推动医疗技术的创新,为未来应对疫情做好充分准备。

结尾(100字)。

山东省在抗疫期间表现出的扎实工作和务实精神值得我们学习。他们展现了团结奋斗、科学防控的良好作风,为全国范围内的抗疫工作树立了榜样。希望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们能够从山东省的经验中吸取教训,共同努力,构建更加健康、安全和繁荣的社会。

山东省学前教育心得体会篇二

作为一名山东省大学生,我有幸参加了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教育厅等相关单位联合出台的《山东省学习条例》宣讲活动。通过专家们的详细讲解和实例分析,我对这部学习条例有了更加深入和全面的理解。在此,我愿意分享一下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学习条例的出台是对学习的重视和深化的体现。学习是人类进步的源泉,也是实现个人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石。山东省学习条例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山东省委、省政府对学习的高度重视和深化认识,将学习摆在了优先位置。这为我们广大学生提供了更好的学习环境和学习条件,激发了我们的学习动力。

其次,学习条例明确了学习的目标和要求。学习条例中明确提出,学习的目标是全面发展人的智力、道德、体魄等各方面素质。这要求我们不仅在专业知识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同时还要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优秀的体育素养。学习条例还强调了学生应具备的学习能力和学习方法,鼓励我们主动掌握学习技巧和积极参与各种学习活动,提升自己的学习水平。

第三,学习条例强调了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学习是一种积极主动的行为,需要学生自觉投入和主动参与。学习条例强调了学生要具备积极主动的学习态度和自我激励能力,不仅要满足课程学习,还要主动参加社会实践、科研创新等各种学习活动。只有积极主动地参与学习,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学习效果和能力水平。

第四,学习条例倡导了合理的学习方式和学习习惯。学习方式和学习习惯是学习的重要保障和基础。学习条例鼓励学生采取多种学习方式,如自主学习、合作学习、实践学习等,以提高学习的有效性。学习条例还要求学生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如定时复习、积极总结、勤问问题等,形成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学习习惯,提升学习效果。

最后,学习条例提出了学习的评价标准和激励机制。学习条例明确了学生的学习考核方式和标准,鼓励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观念和价值观,促进学生形成自主学习和自我评价能力。同时,学习条例还引入了奖助学金、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等激励机制,通过选拔表彰优秀学生,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动力,进一步推动学生学习的深化。

总之,《山东省学习条例》的出台为我们广大学生提供了更好的学习环境和学习条件,明确了学习的目标和要求,倡导了积极主动的学习态度和自我激励能力,强调了合理的学习方式和学习习惯,并提出了评价标准和激励机制。我们作为山东省的学生,应该将这些条例理解为学习的法规,自觉遵守并积极贯彻实施。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发挥学习的真正作用,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为实现中国梦贡献自己的力量。

山东省学前教育心得体会篇三

山东省警示教育是对犯罪嫌疑人和刑满释放人员进行的一种特殊教育活动。通过这一过程,我深刻地认识到社会的规则和法律的重要性。山东省警示教育强调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的培养,激发了我对生活的热情和责任感。在这次教育中,我明白了自己的问题所在,并且得到了政府和社会的宽容和帮助。下面是我对山东省警示教育的心得体会。

首先,山东省警示教育让我认识到了法律的威严和社会规则的重要性。在参加教育之前,我对法律和社会规则并没有充分的认识,甚至对一些犯罪行为抱有理解和宽容的态度。通过与教育工作者和其他受教育者的交流,并在教育实践中深入了解了相关法律条文和案件,我对法律的庄严性和社会规范的必要性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我明白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是建立在法律和道德的基础之上的,每个人都应当遵守法律,遵循社会规则,为社会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其次,山东省警示教育激发了我对生活的热情和责任感。在教育的过程中,我看到了很多刑满释放人员因为自己的过错而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痛苦和负担,也亲身感受到了在社会融入的艰辛。这让我深感生活中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我们用心去对待,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幸。我逐渐意识到,只有尊重生活,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并为自己和他人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才能真正享受生活的乐趣和成就。

再次,山东省警示教育帮助我认识了自己的问题所在,并提供了纠正错误的机会和渠道。参加教育的环境和氛围使我更容易审视自己的过去,找出自己犯罪的根源和原因,并深入分析自己的错误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同时,教育工作者和社会服务人员也给予了我很多专业的指导和帮助,帮助我找到了改正错误和走上正道的方法和途径。我明白了只有坦诚面对自己的过去,积极改变自己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才能真正实现人的价值。

最后,山东省警示教育让我感受到了政府和社会的宽容和帮助。教育过程中,我亲眼目睹了政府和社会为我们提供的方方面面的帮助,如法律援助、心理辅导和职业培训等。这些帮助不仅让我重新树立了自信,也提供了我重新融入社会、回归正常生活的机会。和其他受教育者的交流更是告诉我,只要我愿意改变,社会就会给予我第二次机会。这让我对人与人之间的互相帮助和关怀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并坚定了我为社会贡献自己力量的决心。

总的来说,山东省警示教育是我人生中一次宝贵的经历。通过这次特殊的教育活动,我重新审视了法律和社会规则的重要性,激发了我对生活的热情和责任感。我不仅认识到了自己的问题所在,并得到了纠正和改正的机会,还深感到了政府和社会的宽容和帮助。希望通过这次教育,我能够重新融入社会,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并永远远离犯罪的阴影。

山东省学前教育心得体会篇四

作为一位对医学和医疗服务充满兴趣的大学生,我有幸获得了参观山东省医院的机会。山东省医院作为山东省最高水平的综合性医院,一直以来都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通过此次参观,我希望能更深入地了解医院的运作模式、医疗设施以及医护人员的专业素养。

第二段:医院设施与环境。

进入山东省医院的大门,首先映入眼帘的是一座宏伟的建筑群和整洁的环境。医院中心大楼高耸入云,墙壁洁白,给人以庄重而典雅的感觉。院内有各种各样的科室,配备了最先进的医疗设备。医院还很注重环境卫生,大厅和走廊都保持干净整洁,给人一种舒适与放心的感受。

第三段:医护人员的专业素养。

在参观过程中,我有幸与一些医生和护士交流,了解到他们对于医学事业的热爱和专业精神。他们耐心地回答我的问题,给我讲解医院的工作流程和治疗方式。我深深感受到,医生和护士们对患者们的关怀和负责的态度。他们从医的初心是为了给患者提供最好的医疗服务,让患者早日康复。这种专业素养和医护人员的责任感令我钦佩不已。

第四段:全面的医疗服务和研究水平。

山东省医院作为一所综合性医院,拥有全科医疗服务,能够满足市民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症的医疗需求。医院还拥有一批国内外知名的专家团队,积极参与各种科研项目和临床试验,提高医院的医疗水平和科技创新。这使得山东省医院在山东地区乃至全国都享有较高的声誉和影响力。

通过参观山东省医院,我深刻感受到了医疗事业的伟大和医护人员的辛勤付出。他们不仅仅是医生和护士,更是患者的“守护者”和“天使”。在医院参观的一天里,我不仅学到了专业知识,还见证了医生和护士们的敬业和爱心。这次参观加深了我对医疗事业的热爱和对医护人员的尊重。我希望将来有机会能够投身医学领域,为患者奉献我的力量。

总结:

山东省医院的参观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无论是医疗设施与环境、医护人员的专业素养,还是医院的综合医疗服务和研究水平,都展现了山东省医院的崇高使命和较高的水准。作为一位年轻人,我深感医疗事业的重要性和医护人员的伟大。我将抱着敬畏之心,不断努力,为医疗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山东省学前教育心得体会篇五

山东省位于中国东部,是一个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的省份。在我近期的一次旅行中,我有幸前往山东省探索这片富饶的土地。在这次旅行中,我不仅领略了山东的自然风光,还深刻感受到了这个地方独特的文化魅力。通过这次旅行,我体会到了山东省的独特之处,产生了对这个地方深深的留恋之情。

首先,山东省以其灿烂的历史文化而闻名于世。济南的趵突泉、曲阜的孔庙孔府、青岛的八大关等历史遗迹吸引了无数游客的目光。在孔庙孔府里,我仿佛回到了古代,感受到了孔子的风范和教育思想的博大精深。而青岛的八大关则让我感受到了旧时的浪漫与风华。这些古迹见证了山东的历史,也体现了山东人民的智慧与勇敢。在这些历史遗迹中,我深深地感受到了山东人民对传统文化的重视和继承,让我对山东的历史文化充满了敬意和钦佩之情。

其次,山东省的自然风光也令我倾倒。山东是一个拥有丰富自然资源的地方,有许多美丽的景点等待着游人的到来。崂山是山东省的一座著名的名山,它不仅有壮丽的山景,还有独特的道教文化。登上崂山,我不仅看到了壮丽的风景,还深深感受到了山水与人文的融合。除了崂山,泰山也是山东省的一颗明珠。无数的登山爱好者慕名而来,征服泰山的峰顶。我也没有例外,我和我的朋友们一起攀登泰山,顶着寒风和严寒,我们终于到达了峰顶。站在泰山的顶上,我感到了一种莫名的成就感和骄傲感,也对山东的自然风光抱有更深的敬意。

再次,山东省的美食也吸引了我的目光。山东菜被誉为中国四大菜系之一,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独特的烹饪工艺。济南的烧烤、济南饺子、曲阜的孔庙小吃等都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特别是济南的烧烤,这是一道独特的、富有山东特色的美食,肉质鲜嫩,香气扑鼻。每一口烧烤都让我欲罢不能,让我念念不忘。在山东的一次美食之旅中,我领略到了山东人民对生活的热爱和对美食的独特见解。

最后,山东人民的热情让我感到温暖。无论是在旅途中遇到的陌生人,还是在景区中的志愿者,在我需要帮助的时候,总能得到热情的回答和帮助。他们乐于助人、热情好客,为游客提供了良好的服务和热情的接待。这种热情和好客的文化在山东人民身上得到了充分体现,也使我对山东的印象更加深刻和美好。

总之,我对山东省有着深深的留恋之情。山东的历史文化、自然风光、美食和人民的热情都深深地吸引着我。这次旅行让我对山东有了更深的了解和认识,也让我更加钟情于这片美丽的土地。我希望将来能再次来到山东,继续探索这个地方的魅力,与山东人民共同分享美好的时光。

山东省学前教育心得体会篇六

在当今竞争激烈的社会中,人们对心理健康的重视越来越高。为了提升个人的心理素质,我参加了山东省心理培训。此次培训旨在帮助学员了解自己的内心世界、提升心理适应能力、改善与他人的人际关系。在这个培训过程中,我获得了很多宝贵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培训中了解自己的内心世界。

参加心理培训让我有机会深入了解自己的内心世界。通过各种形式的心理测试和讨论,我开始理解自己的情绪、需求和价值观。这帮助我更好地认识自己,了解自己的优点和缺点,明确自己的目标和追求。比如,我发现自己比较追求安全感和稳定,这让我认识到在工作和生活中应该更加注重规划和稳定性。

第三段:培训提升心理适应能力。

心理培训还帮助我提升了心理适应能力。培训中,我们学习了各种应对压力的技巧和方法,学会如何应对困难和挫折。我们通过角色扮演和案例分析,模拟了各种复杂的情境,并学习了如何冷静地处理问题。这些培训活动增强了我的情绪调控能力,让我在面对压力和挑战时能够更好地应对,更快地走出困境。

第四段:培训改善人际关系。

人际关系是我们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心理培训中,我们学习了如何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合作,如何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通过团队合作的游戏和小组讨论,我们培养了合作意识和团队精神。我们还学习了如何倾听他人、理解他人,以及如何解决冲突和处理人际关系问题。这些技巧不仅对工作和学习有帮助,也对个人生活有积极的影响。

第五段:总结心理培训的收获和对未来的期望。

通过参加山东省心理培训,我受益匪浅。我更加了解了自己的内心世界,提升了心理适应能力,改善了与他人的人际关系。我希望在将来能够继续努力,不断提升自己的心理素质,运用学到的技巧和方法来更好地应对生活中的各种挑战和困难。同时,我也希望将自己的所学与他人分享,帮助更多的人增强心理健康意识,共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通过这次心理培训,我正式步入了心理健康的道路。我意识到,只有拥有良好的心理素质,才能更好地面对生活的起伏和变化。心理培训为我提供了一个发现自己、提升自己的平台,我将继续不断学习和成长,不断提高自己的心理素质,为实现自己的目标而努力。

山东省学前教育心得体会篇七

近日,我参加了山东省第十二次心得体会活动,这是一次非常难得的机会。通过此次活动,我不仅收获了丰富多彩的心得体会,开阔了眼界,而且对于自己的工作和生活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理解。下面就让我分享一下我的感受和收获吧。

在心得体会活动中,我了解到了许多关于工作方面的经验和方法。其中最为让我印象深刻的是一名领导所说的“做好自己本职工作,才能更好地服务群众。”这句话深深地触动了我,让我产生更深刻的反思:每个人都应该尽一份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才能更好地为社会、为人民服务,为实现中国梦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三段:收获。

通过这次活动,我还收获了许多关于生活方面的心得体会。其中一个令我印象深刻的是一位老师所说的“时间是最公平的,你不努力,时间也不会努力。”她的话语让我更加明白,要珍惜时间,合理规划时间,莫要虚度光阴。同时,也要学会放松自己,享受美好的生活,这样才能更好地面对工作压力。

第四段:展望。

在参加这次心得体会活动的过程中,我体会到了学无止境,只有不断地学习、探究、深化,才能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优势,不断完善自己,提升自己的实力。因此,我希望自己能够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不断提升自己的素养,融取他人优点,全面提高自己的能力,更好地服务群众,为国家的繁荣富强作出贡献。

第五段:总结。

总的来说,山东省第十二次心得体会活动不仅让我收获了丰富多彩的经验和技能,而且也让我更加明晰了自己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我相信,在这次活动的启示下,我一定会不断发扬自己的特长,不断完善自己的缺陷,不断靠近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山东省学前教育心得体会篇八

随着新冠疫情的全球蔓延,各地各省也纷纷采取措施进行防控,山东省也不例外。在这场艰难的战役中,山东省汇聚了全省人民的力量,展现了顽强拼搏的精神,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以下将从防控措施、协同合作、群众动员、科学决策和全面复工等五个方面总结山东省抗疫心得体会。

一、防控措施的有效落地。

山东省从疫情初期就果断采取了封控、排查、追踪、隔离等措施,严防死守。同时,山东省加大了对核酸检测的力度,全面筛查疑似病例,确保每一位感染者能及时得到隔离和治疗。此外,山东紧盯疫情动态,实行了“四早”原则,即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有效遏制了病毒传播的势头。这些措施的有效落地,为山东的抗疫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协同合作的良好局面。

山东省抗疫过程中展现出了政府协同、民众合作的良好局面。各级政府通过不同层级的联动,形成了统一、高效、有序的指挥体制。医护人员、志愿者和社区居民都积极参与到防控工作中,他们共同协作,共同努力,展现出了抗击疫情的无穷力量。政府和民众的紧密合作为山东省赢得了这场战役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群众动员的顽强拼搏精神。

山东省的抗疫工作中,广大群众表现出了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他们主动遵守政府的各项规定,积极配合检疫工作,自觉隔离、限制外出,以自己的行动保护自己,保护他人。同时,他们还担起了社区宣传员的角色,通过微信群、朋友圈等渠道,向身边的人传递正确的信息,引导大家做好个人防护。这种群众动员的顽强拼搏精神,将山东省疫情防控工作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

四、科学决策的重要性。

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山东省一直坚持科学决策,依靠专业的疫情数据和研究报告,制定出合理、严谨的防控措施。山东省政府组织了专家组进行决策咨询,科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及时作出调整和指导,为抗疫工作提供了科学依据。这一科学决策的重要性得到了充分的验证,也为疫情的防控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五、全面复工复产的推进。

山东省在控制疫情传播的同时,也积极推进全面复工复产。山东省认识到经济的发展对于人民群众的生活和社会的稳定都至关重要,所以在疫情防控的同时,制定了详细的复工复产计划,并采取了科学有序的措施,保障了企业的生产和市场的运转。这种全面复工复产的做法,既保证了经济的发展,也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总而言之,山东省的抗疫工作展现了一种全民皆兵、众志成城的精神,也凸显了政府及其民众的紧密合作。通过有效的防控措施、协同合作、群众动员、科学决策和全面复工等方面的努力,山东省成功地控制住疫情,展现了人民的智慧和勇气。这场抗疫战役必将为山东省人民树立起信心和力量,也将成为未来应对类似挑战的经验和宝贵财富。

山东省学前教育心得体会篇九

近年来,新冠疫情在全球肆虐,给人们的生活和经济带来了巨大的冲击。然而,山东省在这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建立了充分的信心和信心。通过有效的措施和良好的组织,山东在抗击疫情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果,组织了抗疫教训,提高了公众意识,对全国乃至全球都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首先,山东省采取了及时、有力的措施来防控疫情。当新冠病毒首次出现时,山东省立即成立了一支由专业人员组成的抗疫工作队,他们全天候研究疫情,指导公众采取正确的防控措施。政府也迅速行动起来,宣布了紧急状态并关闭了人口密集的场所,如餐馆、娱乐场所等。这些及时的防控措施有效地遏制了病毒的传播,为疫情的阻断打下了基础。

其次,山东省加强了社会管理和服务保障。在整个疫情期间,政府强化了对社会治安和服务保障的管理。媒体及时发布最新的疫情信息和指导方针,帮助公众了解疫情的最新动态,并鼓励公众保持警惕。政府还积极组织志愿者服务队,为疫情防控提供支持,并帮助老年人或有慢性疾病的人购买生活必需品。这些服务保障措施不仅提高了公众的满意度,还有助于加强了社会团结和凝聚力。

第三,山东省注重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在疫情防控战中,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山东省投入大量资源用于疫苗研发和药物治疗的研究,与各大研究机构和医疗专家合作,共同推进科学研究的进展。同时,山东积极鼓励数字技术的应用,利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来预测疫情走势和防控措施的有效性。这种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重视为抗疫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第四,山东省提高了公众意识和教育水平。在抗疫工作中,山东省重视公众的教育和认知。政府通过广播、电视和社交媒体等多种途径向公众传达疫情信息和防控知识,提高公众的防控意识。学校、社区和企业也开展了丰富多样的宣传活动,帮助公众了解疫情风险,培养正确的预防和自我保护能力。这不仅提高了公众的安全感和适应能力,也推动了公众对科学的信任和支持。

最后,山东省总结了抗疫经验,为未来的防控工作提供了宝贵的借鉴。抗疫工作不仅是一个具体的行动,更是对现有体制和能力的检验。山东省政府在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的疫情防控计划,并建立了相关机构和人员培训体系,以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这种经验教训的总结和提高为山东省未来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基础。

总而言之,山东省在抗击新冠疫情中表现出了卓越的组织和实施能力。通过及时的防控措施、社会管理和服务保障、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公众意识提高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山东省为其他省份提供了宝贵的借鉴经验。山东省的成功经验不仅是对其他地区的支持和鼓励,也为全球疫情的应对提供了启示和帮助。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够战胜这场疫情,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

山东省学前教育心得体会篇十

山东省是中国的一个重要省份,也是一个经济发达的地区。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安全事故。这些事故给人们带来了深刻的教训,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将从山东省的事故案例中,探讨人们要如何增强安全意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山东省是一个重要的煤炭生产地区,因此矿难是该省经常发生的事故之一。其中一次较为严重的事故发生在2019年4月,东营区一家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19名矿工遇难。这次事故的教训是——煤矿要时刻关注瓦斯浓度,加强通风,遵守规定操作程序。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迅猛发展,山东省的交通压力也持续加大。交通事故也成为一种常见的安全事件。其中一次较为严重的事故发生在2018年3月,在济南市历城区一辆大巴坠入桥下,造成12人死亡,41人受伤。这次事故的教训是——要严格控制车速,调整开车时间,遵守交通规则,避免疲劳驾驶。

第四段:事故案例3——火灾。

山东省的经济发达,众多工厂和商场的兴建、运营必然伴随着火灾事故的发生。其中一次较为严重的事故发生在2018年9月,淄博市一家老年公寓发生火灾事故,导致14人死亡。这次事故的教训是——公寓要加强火源管理,定期清理易燃物品,加强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五段:总结。

以上三个事故案例,从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共同的结论——生命至上。生命是最宝贵的财富,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我们都应该要做好安全措施,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同时,我们也要增强安全意识,掌握相关知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享受到和平、快乐和发展带来的幸福。

山东省学前教育心得体会篇十一

第二十一条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配备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财会人员、安保人员等各类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编制标准为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核定教职工编制,并按照规定公开招聘各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学前教育机构教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撤销教师资格。对已在岗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应当限期取得资格;限期内不能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应当辞退或者调整岗位。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幼儿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制定培训规划,落实培训基地以及经费,做好培训工作。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鼓励教职工提高学历层次和专业水平。

第二十四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教职工绩效考核制度,对教职工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工作量以及完成情况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用、职务晋升、工资分配、实施奖惩等方面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保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教师工资足额发放,对利用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以及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予以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公用经费标准以及财政拨款标准,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改善学前教育机构办园条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以及培训园长和教师等。

第二十六条学前教育机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确保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确保学前教育机构正常运转和园舍设施安全,并确保幼儿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费缴纳。

第二十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政策实施收费,加强收费管理,依法实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第二十九条学前教育机构收费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统筹、截留、挤占和挪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学前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学前教育机构膳食费应当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幼儿膳食,并每月公布账目。

第三十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实行财务公开。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园务委员会或者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学前教育机构应当规范资产管理,按照规定设置固定资产账薄,并做到手续完备,产权明晰。

第三十一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普通中小学建设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学前教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等价格按照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相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学前教育机构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资助学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并尊重捐赠人的意愿。

山东省学前教育心得体会篇十二

第三十三条学前教育机构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在举办者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学前教育机构工作。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园务委员会,定期研究园内工作;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建立家长委员会制度,引导家长参与学前教育机构的教育和管理,并对学前教育机构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园务、保育教育、财务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五条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以及接受政府资助的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划定服务范围,就近接受适龄幼儿入园。

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对幼儿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查。

有条件的学前教育机构可以安排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学龄前残疾儿童随园就读。

第三十六条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居住地接受学前教育的,可以就近向学前教育机构提出申请。流入地政府和普惠性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创造条件,满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入园需求。

第三十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按照规定控制规模和班额。

有条件的学前教育机构可以设立托班,但不得设立学前班。

第三十八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防范设施和防护器材。有条件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安装应急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公安机关联网。

学前教育机构园舍、设施设备、食品、饮用水、用品等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卫生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

第三十九条学前教育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卫生保健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落实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措施,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十条幼儿入园前应当由学前教育机构对幼儿的儿童预防接种证明进行查验,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园。工作人员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一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科学安排幼儿一日生活,重视幼儿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引导幼儿积极参加体育活动,确保全日制学前教育机构幼儿每天不少于2小时、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幼儿每天不少于3小时的户外活动时间。

第四十二条学前教育机构食堂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根据膳食计划科学编制带量食谱。

学前教育机构不得限制幼儿饮水和便溺次数、时间等。

第四十三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等有关规定科学组织教育活动,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教育内容、形式、方法应当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和兴趣,满足幼儿的不同需求。

学前教育机构不得从事违背幼儿教育规律和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严禁教授小学内容,不得组织奥数培训、珠脑心算、外语、拼音、写字等活动,不得给幼儿布置家庭作业,严禁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创设与幼儿发展相适宜的教育环境,有目的、有计划的开展教育研究活动,建立科学的幼儿发展评估体系,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学前教育机构开展教育实验必须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加强与家庭、社区的联系,争取家长、社区的支持与合作,充分利用家庭、社区教育资源,共同为幼儿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四十六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使用经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通过的教师指导用书。学前教育机构不得向家长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玩教具、图书等,不得要求家长统一购买各种幼儿教材、读物和教辅资料。

第四十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可以参照普通中小学安排寒假和暑假,并结合实际确定休假方式和时间。

第四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学前教育机构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学前教育机构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学前教育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

山东省学前教育心得体会篇十三

第一条为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施与管理。

本规定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3周岁以上不满6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本规定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承担前款所述的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充分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

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的政府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事业,负责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工作。县(市、区)人民的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负主要责任,负责学前教育规划布局、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建设、教师配备与工资保障、经费筹措、学前教育管理等。

乡(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和管理相关责任。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前教育机构之间保育教育条件和水平的差距,提升学前教育整体办学水平。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具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发展改革、民政、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卫生、食品药品监管、价格和机构编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参与学前教育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的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和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以及幼儿的安全。

第九条对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设置与管理。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将学前教育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和本地区教育专项规划,结合人口密度以及变动趋势、学前教育机构服务范围等因素合理规划学前教育布局,并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满足适龄儿童就近接受教育的需求。

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校舍和闲置公共资源应当优先用于举办学前教育。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优先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并在财政投入、教师配备、表彰奖励等方面向农村学前教育倾斜。

县(市、区)、乡(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乡(镇)中心学前教育机构建设,保障其正常运转及发展,并可以在有条件的农村中小学按照园舍独立、经费独立、人员独立、教学独立的原则附设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二条城镇新建居住区学前教育机构以政府主导为主,并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政府委托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应当明确学前教育机构土地使用性质和经费来源渠道。

城镇专项规划中涉及学前教育布局的,应当征求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未按照城乡规划确定的学前教育布局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安排学前教育机构建设的,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确权登记。

第十三条因城乡规划建设等原因需要征收学前教育机构土地、房屋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的政府应当按照学前教育规划布局予以重建,或者依法予以补偿,补偿费应当用于学前教育机构建设。需要异地重建学前教育机构的,应当先建设后征用;需要原地重建学前教育机构的,应当做好学龄前儿童的安置工作。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划和省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学前教育机构基本条件标准建设公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学前教育机构,扶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发展。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在税费减免、登记注册、分类定级、职称评审、教师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享有同等地位和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采取购买服务、奖励补助、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其提供普惠性服务。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发展特殊儿童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应当附设特殊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七条依法实行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县(市、区)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乡(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工作。

中外合作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由省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县(市、区)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结果向社会公示,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报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八条对登记注册的学前教育机构,由登记注册机关核发许可证。

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十九条未经省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将公办学前教育机构转制。学前教育机构的变更或者停办,应当经教育行政部门和法人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实行学前教育机构年度检验制度。县(市、区)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前教育机构年度检验工作,学前教育机构年检合格后方可接收儿童入园,不合格并且限期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办园资格。

第三章教职工队伍与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配备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财会人员、安保人员等各类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编制标准为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核定教职工编制,并按照规定公开招聘各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学前教育机构教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教师资格,受到剥夺了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撤销教师资格。对已在岗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应当限期取得资格;限期内不能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应当辞退或者调整岗位。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幼儿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制定培训规划,落实培训基地以及经费,做好培训工作。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鼓励教职工提高学历层次和专业水平。

第二十四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教职工绩效考核制度,对教职工职业道德、履行。

岗位职责。

工作量以及完成情况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用职务晋升工资分配实施奖惩等方面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确保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教师工资足额发放,对利用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以及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予以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公用经费标准以及财政拨款标准,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改善学前教育机构办园条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以及培训园长和教师等。

第二十六条学前教育机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确保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确保学前教育机构正常运转和园舍设施安全,并确保幼儿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费缴纳。

第二十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政策实施收费,加强收费管理,依法实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第二十九条学前教育机构收费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统筹、截留、挤占和挪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学前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学前教育机构膳食费应当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幼儿膳食,并每月公布账目。

第三十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实行财务公开。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园务委员会或者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学前教育机构应当规范资产管理,按照规定设置固定资产账薄,并做到手续完备,产权明晰。

第三十一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普通中小学建设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学前教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等价格按照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相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学前教育机构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资助学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并尊重捐赠人的意愿。

第四章园务管理与保育教育。

第三十三条学前教育机构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在举办者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学前教育机构工作。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园务委员会,定期研究园内工作;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建立家长委员会制度,引导家长参与学前教育机构的教育和管理,并对学前教育机构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园务、保育教育、财务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五条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以及接受政府资助的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划定服务范围,就近接受适龄幼儿入园。

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对幼儿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查。

有条件的学前教育机构可以安排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学龄前残疾儿童随园就读。

满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入园需求。

第三十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按照规定控制规模和班额。

有条件的学前教育机构可以设立托班,但不得设立学前班。

第三十八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防范设施和防护器材。有条件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安装应急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公安机关联网。

学前教育机构园舍、设施设备、食品、饮用水、用品等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卫生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

第三十九条学前教育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卫生保健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落实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措施,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十条幼儿入园前应当由学前教育机构对幼儿的儿童预防接种证明进行查验,并经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园。工作人员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一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科学安排幼儿一日生活,重视幼儿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引导幼儿积极参加体育活动,确保全日制学前教育机构幼儿每天不少于2小时、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幼儿每天不少于3小时的户外活动时间。

第四十二条学前教育机构食堂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根据膳食计划科学编制带量食谱。

学前教育机构不得限制幼儿饮水和便溺次数、时间等。

第四十三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等有关规定科学组织教育活动,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教育内容、形式、方法应当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和兴趣,满足幼儿的不同需求。

学前教育机构不得从事违背幼儿教育规律和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严禁教授小学内容,不得组织奥数培训、珠脑心算、外语、拼音、写字等活动,不得给幼儿布置家庭作业,严禁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创设与幼儿发展相适宜的教育环境,有目的、有计划的开展教育研究活动,建立科学的幼儿发展评估体系,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学前教育机构开展教育实验必须经县(市、区)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加强与家庭、社区的联系,争取家长、社区的支持与合作,充分利用家庭、社区教育资源,共同为幼儿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四十六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使用经省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通过的教师指导用书。学前教育机构不得向家长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玩教具、图书等,不得要求家长统一购买各种幼儿教材、读物和教辅资料。

第四十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可以参照普通中小学安排寒假和暑假,并结合实际确定休假方式和时间。

第四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学前教育机构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学前教育机构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学前教育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责令退还。

(一)擅自变更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性质、用途的;。

(二)擅自统筹、截留、挤占和挪用学前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一条学前教育机构或者主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撤销教育类荣誉称号的行政处理,并可以视情节依法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责令退还。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举办或者停办学前教育机构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生命安全的;。

(三)违反规定聘用教职工的;。

(四)设立学前班或者对幼儿入园进行考试、测查的;。

(五)教学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八)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卫生保健和防病工作的。

第五十二条学前教育机构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有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前教育机构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并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教师资格。

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幼儿的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可以另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在学前教育机构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第五十四条对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拒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是指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

(二)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

(三)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是指面向大众、办园规范、收费合理、财务公开、不以营利为目的并经过县(市、区)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五十六条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的举办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23日省级政府颁布的省级政府令第21号《山东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山东省学前教育心得体会篇十四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将学前教育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和本地区教育专项规划,结合人口密度以及变动趋势、学前教育机构服务范围等因素合理规划学前教**育布局,并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满足适龄儿童就近接受教育的需求。

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校舍和闲置公共资源应当优先用于举办学前教育。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优先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并在财政投入、教师配备、表彰奖励等方面向农村学前教育倾斜。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乡(镇)中心学前教育机构建设,保障其正常运转及发展,并可以在有条件的农村中小学按照园舍独立、经费独立、人员独立、教学独立的原则附设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二条城镇新建居住区学前教育机构以政府主导为主,并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政府委托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应当明确学前教育机构土地使用性质和经费来源渠道。

城镇专项规划中涉及学前教育布局的,应当征求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未按照城乡规划确定的学前教育布局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安排学前教育机构建设的,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确权登记。

第十三条因城乡规划建设等原因需要征收学前教育机构土地、房屋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前教育规划布局予以重建,或者依法予以补偿,补偿费应当用于学前教育机构建设。需要异地重建学前教育机构的,应当先建设后征用;需要原地重建学前教育机构的,应当做好学龄前儿童的安置工作。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划和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学前教育机构基本条件标准建设公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学前教育机构,扶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发展。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在税费减免、登记注册、分类定级、职称评审、教师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享有同等地位和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购买服务、奖励补助、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其提供普惠性服务。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特殊儿童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应当附设特殊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七条依法实行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工作。

中外合作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结果向社会公示,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报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八条对登记注册的学前教育机构,由登记注册机关核发许可证。

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十九条未经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将公办学前教育机构转制。学前教育机构的变更或者停办,应当经教育行政部门和法人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实行学前教育机构年度检验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前教育机构年度检验工作,学前教育机构年检合格后方可接收儿童入园,不合格并且限期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办园资格。

山东省学前教育心得体会篇十五

大多数家长都希望自己的孩子拥有一个优秀的教育,但是,教育的成功离不开学校的帮助以及家长的支持和引导。近年来,山东省不仅扩大了对教育资源的投入,而且通过智慧教育和家校互动平台等途径方便了家长参与和了解子女的学习情况。今天,我想分享一下自己在这个过程中的心得体会。

二段:认识到家长在教育中的重要性。

在智慧教育和家校互动平台中,家长们可以看到自己孩子的成绩、考试安排和作业进度等信息。这个信息让我不仅可以更全面地了解孩子的学习情况,而且也更好地知道自己应该如何引导自己的孩子。因此,我认识到,虽然学校对学生的教育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家长在孩子教育方面的重要性也是不可忽视的。

三段:了解落实家长参与教育政策措施。

在山东省,家庭教育督导、亲子阅读等家庭教育政策得到充分的实施。这让我明白,政府通过制定家庭教育政策和推出措施,着力鼓励家长更加积极参与到子女的教育管理中。同时,还有许多家长咨询在线教育平台的师资力量,专业课程开展、教材选用等问题,向专业人士寻求建议。这样的教育是多方面的,让我们家长得到了很多实惠。

四段:家长参与教育的持续性。

在逐渐推行教育改革的过程中,家长是参与者而非旁观者。通过与学校和政府共同合作,家长可以在教育中持续地发挥积极作用。例如,在平常的家庭活动中,可以透过简单的提问方式了解孩子学习动态。同时,也可以建立家校联系群,陆续接收老师或学校的信息。通过这种方式让家庭与school整合在一起。

五段:结尾。

总而言之,山东省家长空间为家长与学校搭建了可跨越时空,方便、快捷、多元化的教育平台。可以让家长更多地参与到子女教育管理中,纷纷表达出他们对孩子教育的关心和对学校教育改革的支持。我相信,成熟的家长教育理念和有力度的家庭教育政策相结合,会让孩子的成长之路更加顺畅。

山东省学前教育心得体会篇十六

第一条为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施与管理。

本规定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3周岁以上不满6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本规定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承担前款所述的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充分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

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事业,负责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负主要责任,负责学前教育规划布局、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建设、教师配备与工资保障、经费筹措、学前教育管理等。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和管理相关责任。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前教育机构之间保育教育条件和水平的差距,提升学前教育整体办学水平。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具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政、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卫生、食品药品监管、价格和机构编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参与学前教育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和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以及幼儿的安全。

第九条对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山东省学前教育心得体会篇十七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精神,加快普及学前三年教育,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要求,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普及学前三年教育为目标,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为宗旨,将学前教育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坚持政府主导,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学前教育,为适龄儿童提供公平的学前教育机会,保障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二、发展目标。

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到2015年,学前三年儿童入园率达到75%,经济发达地区达到85%以上;公办及公办性质的幼儿园、在园幼儿达到总数的70%;70%以上的幼儿园达到省定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三、政策措施。

1.建立省、市统筹,以县为主、县乡两级共管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省、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管理和指导监督。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学前教育发展负主要责任,负责幼儿园规划布局,负责公办幼儿园建设、公办教师配备与工资保障、公用经费筹措等,负责各类幼儿园的审批注册、常规管理和业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本辖区学前教育发展和管理责任,负责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建设并办好区域内中心幼儿园、社区幼儿园,扶持村集体办园。

2.实行政府领导下,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工作机制。建立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学前教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并切实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充实管理、教研力量,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制定支持学前教育的优惠政策。住房城乡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城市居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代理、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

3.建立政府主导、公办为主、民办补充的办园体制。各级政府要把学前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根据适龄儿童入园需求和学前教育资源配置情况,通过新建幼儿园、利用富余公共资源改扩建幼儿园、接收城市小区配套幼儿园、资助利用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举办的具有公办性质的幼儿园等措施,努力扩大公办学前教育资源。新增幼儿园以政府举办为主。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出租、出售、转让、抵押和改变幼儿园用途。对已经改变性质和用途的,由当地政府限期收回。政府通过购买服务、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和园长、优先土地出让、按规定减免建设规费等方式,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审、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4.建立学前教育督导评估与表彰奖励机制。将学前教育纳入各级政府工作考核指标和教育督导评估。教育督导部门定期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费筹措、幼儿教师工资待遇与社会保障、幼儿园保教质量与管理水平等进行专项督导,督导评估结果纳入对各地政府考核内容,并向社会公示。建立表彰机制,定期对发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的地区予以表彰。

1.以政府投入为主发展学前教育。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发展学前教育。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未来三年要有明显提高。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各级政府要确保公办幼儿园建设及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对城市街道、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幼儿园以及民办幼儿园予以支持,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

从2011年起,省财政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引导和扶持农村及经济薄弱地区发展学前教育。各级财政也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培训园长和教师等。

2.吸纳社会资金发展学前教育。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园和出资办园。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学前教育的资助与捐赠,按规定享受免税等优惠政策。

3.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政策。各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当地财政经费情况、生均成本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核定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根据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审核的办园成本确定收费标准,并报物价部门备案。幼儿园一律不得在核定的收费标准外收取建园费等任何费用。

1.加强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高度重视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每个乡镇至少要建设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鼓励乡镇中心幼儿园在行政村设分园,实行人员、经费、教学等统一管理,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整体水平。到2013年,全部乡镇中心幼儿园通过省级认定。

2.按照“一村(社区)一园”的原则办好农村幼儿园。县、乡(镇)政府要将幼儿园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按照“一村(社区)一园”或者“5000人口、1.5公里服务半径”的原则建设农村幼儿园。每个行政村都要落实相应的办园义务。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的校舍和乡村闲置公共资源应主要用于举办幼儿园。有条件的学校可按照“园舍独立、经费独立、人员独立、教学独立”的原则附设幼儿园。

3.加大对农村学前教育的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在财政投入、教师配备、表彰奖励等方面向农村学前教育倾斜。大力实施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工程,改善农村幼儿园办园条件。实施“农村幼儿园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解决农村幼儿园合格师资短缺问题。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教师,按国家规定实施工资倾斜政策。开展城乡对口支援,倡导城乡幼儿园结对帮扶。

(四)积极发展城市学前教育1.加强城市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的规定建设城市幼儿园。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居住区规划不予审批,确保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与居住区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幼儿园建成后,无偿交给当地教育部门作为公办学前教育资源管理使用。现有居民区尚未有配套幼儿园的,要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协调,通过新建、扩建和对现有民办性质的小区配套幼儿园改建等措施,满足居住区居民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2.多种形式发展城市学前教育。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努力办好公办幼儿园,支持城市街道、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举办幼儿园;通过优惠政策,扶持公民个人举办普惠性幼儿园,提高学前教育的公共服务能力,满足城市居民子女和流动儿童就近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鼓励有条件的省、市级示范性公办幼儿园以创办分园、联合办园等形式,输出先进教育理念和管理模式,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财政投资及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举办的幼儿园,要按照“划片招生、就近入园”的原则接收适龄儿童入园。

(五)加快推进幼儿园标准化建设。

1.科学规划幼儿园布局。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将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要按照城乡幼儿园布局原则和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的目标要求,将本地区今后5至10年幼儿园布局纳入本地区的教育专项规划,有序推进,分步实施。

2.严格按照标准建设幼儿园。要按照《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对达不到标准的幼儿园进行改造,特别是不符合抗震设防等防灾标准和设计规范的幼儿园,要限期进行改造,使其尽快达到标准。对学前教育资源不足的地区,要尽快落实规划和建设方案,按照标准进行建设。要按照“安全、节约、实用”的原则建设幼儿园,不得利用公共资金建设超标准豪华幼儿园。要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保育教育工作要求,配足配齐幼儿园保教设施,逐步使全省所有幼儿园达到省定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要按照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要求,确保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工程质量。建立园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及保教设备使用培训、检测维修制度,严禁使用危房和不安全设施设备,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六)大力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

1.配足配齐幼儿园教职工。各级各类幼儿园要按照省定配备标准,配足配齐教职工。严格执行教师资格制度,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等人员均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公办幼儿园新增教师根据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城乡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教师经过培训后可转岗到幼儿园任职。对已经在岗尚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要限期取得任职资格。

2.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加强幼儿教师教育基地建设,重点办好一批本专科院校的学前教育专业。鼓励有条件的学校进行学前特殊教育师资的培养。开展免费师范生学前教育专业试点工作,吸引优秀初、高中毕业生报考学前教育专业。建立完善园长、教师继续教育和定期培训制度,加强名园长、名教师、特级教师的培养,发挥其骨干、引领作用,带动幼儿教师整体素质的提高。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落实培训基地和经费,每五年对幼儿园园长和教师进行一轮全员培训。

3.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建立健全幼儿教师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体系。公办幼儿教师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体系。非公办幼儿教师工资可参照公办幼儿教师的工资标准,保障教师工资按标准及时发放,逐步实现与公办幼儿教师同工同酬。切实解决非公办幼儿教师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问题。制定幼儿园教师职务岗位设置和聘用标准,完善幼儿园教师岗位管理制度。幼儿教师在评先树优、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培训进修等方面与中小学教师享有同等待遇。

(七)强化学前教育规范管理。

1.建立幼儿园动态监管机制。严格执行幼儿园审批及年检制度。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公安、卫生等部门审核幼儿园的办园资格。对审批注册的幼儿园定期组织年检并实行分类管理。建立以各级政府牵头组织,综治、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公安、物价、民政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对未经审批和达不到标准的幼儿园予以取缔。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审核界定早期教育培训、教育咨询等机构的经营范围,防止无资质机构变相举办学前教育。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以县为主加强动态监管。实行信息年报制度,及时掌握各类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招生情况、收费标准、人员资质及工资待遇等情况。

2.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各级政府要按照《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综治、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质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协调配合,依托乡镇(街道)、社区组织建立无缝隙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幼儿园要把保护幼儿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放在工作首位,按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配足配齐安全保卫人员及设施,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严防儿童伤害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3.强化幼儿园质量监管。各级教育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加强对幼儿园保教质量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幼儿园质量评估体系,全面提高保教质量。健全学前教育教研指导网络,加强教研力量,加强学前教育科学研究。深化学前教育改革,建立健全园本教研制度和保教质量自评机制。坚持科学保教方法,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坚决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建立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加强幼儿园与社区、家庭的沟通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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