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和双方的互相接受。如果有需要,可以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范文展示,助您快速掌握合同的写作技巧。
产品设备技术引进合同篇一
项目名称:
受让方(甲方):
让与方(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有效期限:
^v^科学技术部制。
填写说明。
一、本合同为^v^科学技术部制定的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示范文本。
二、本合同书适用于让与人(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方支付约定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受让人或共同让与人。
四、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
受让方(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受让方(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本合同乙方以(独占、排他、普通)方式许可甲方实施其所拥有的专利权,甲方受让该项专利的实施许可并支付相应的实施许可使用费。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v^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本合同许可实施的专利权:
1.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2.发明人/设计人:。
3.专利权人为:。
4.专利授权日:。
5.专利号:。
6.专利有效期限:。
7.专利年费已交至:。
第二条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前实施许可本项专利的基本状况如下:
1.乙方实施本项专利权的状况(时间、地点、方式和规模):
2.乙方许可他人使用本项专利权的状况(时间、地点、方式和规模):
第三条乙方许可甲方以如下范围、方式和期限实施本项专利:
1.实施方式:
2.实施范围:
3.实施期限:
第四条为保证甲方有效实施本项专利,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以下技术资料:
1.;。
2.;。
3.;。
4.。
第五条乙方提交技术资料的时间、地点、方式如下:
1.提交时间:
2.提交地点:
3.提交方式:
第六条为保证甲方有效实施本项专利,乙方向甲方转让与实施本项专利有关的技术秘密:
1.技术秘密的内容:
2.技术秘密的实施要求:
3.技术秘密的保密范围和期限:
第七条为保证甲方有效实施本项专利,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以下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
1.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的内容:
2.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的方式:
第八条双方确定,乙方许可甲方实施本项专利及转让技术秘密、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按以下标准和方式验收:
第九条甲方向乙方支付实施该项专利权使用费及支付方式为:
1.许可实施使用费总额为:
其中:技术秘密的使用费为:
技术服务和指导费为:
2.许可实施使用费由甲方(一次、分期或提成)支付乙方。
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1)。
(2)。
(3)。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
开户银行:
地址:
帐号:
3.双方确定,甲方以实施专利技术所产生的利益提成支付乙方许可使用费的,乙方有权以。
方式查阅甲方有关的会计帐目。
第十条乙方应当保证其专利权实施许可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人指控甲方侵犯专利权的,乙方应当。
第十一条乙方应当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维持本项专利权的有效性。如由于乙方过错致使专利权终止的,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支付甲方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本项专利权被国家专利行政主管机关宣布无效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损失,但甲方已给付乙方的使用费,不再返还。
第十二条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日内开始实施本项专利;逾期未实施的,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予以正当解释,征得乙方认可。甲方逾期日未实施本项专利且未予解释,影响乙方提供转让提成收益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不得以下列方式限制另一方的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1.;。
2.;。
3.。
第十四条双方确定:
1.甲方有权利用乙方许可实施的专利技术和技术秘密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者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方、双方)方所有。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如下:
2.乙方有权在许可甲方实施该项专利权后,对该项专利权涉及的发明创造及技术秘密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乙方、双方)方所有。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如下:
第十五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在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1.;。
2.;。
3.;。
4.。
第十六条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1.方违反本合同第条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方违反本合同第条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3.方违反本合同第条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4.方违反本合同第条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十七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1.;。
2.;。
3.。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发生不可抗力;。
2.;。
3.。
第十九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
2.;。
3.;。
4.;。
5.;。
第二十一条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以。
方式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技术背景资料:;。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技术评价报告:;。
4.技术标准和规范:;。
5.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
6.其他:。
第二十二条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乙方:(盖章)。
丙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印花^v^粘贴处:
(以下由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填写)。
技术合同登记证书。
登记号*:
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查,贵单位签订的合同属于《^v^合同法》所称的技术合同,合同协议金额为人民币元,其中,技术交易额为人民币元,现予登记。
请在协议本登记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科技行政部门申请认定。
登记机构:(签章)。
主审登记员编号:(签名及签章)。
复核登记员编号:(签名及签章)。
产品设备技术引进合同篇二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设备技术引进合同范本,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附件一a合同产品目录(略)
附件一b合同材料目录(略)
附件一c合同设备目录(略)
附件二资料目录(略)
附件三
技术支持
转让方根据被转让方的要求可以派遣各类技术人员进行生产人员管理,促使整个工厂运转正常,并在该组织内监察全部产品的质量。担任该项工作的人员在该领域将完全胜利且富有经验,他们会帮助并全力负责有关方面的工作。下列技术人员也将同样提供服务:工程技术生产助理、制造工程师、质量工程师、管理人员(经理)、电子工程师和销售人员,下面就上述人员的责任进行说明。
工程技术生产助理应完全掌握产品组装和测试方法,他将全权负责有关从最初到最高级___技术方面的事务,并在生产过程中对具体工序进行测试、校准。任何有关产品安装和测试的问题应提交工程技术生产助理评议解决。
制造工程师应熟知组装过程中的各个方面,他将决定编码颜色的可用性和使用,便于掌握的生产辅助工具及有助于提高组装效率的标准化工序。任何有关组装生产工序的问题应尽快提交制造工程师评价解决,不让产生的任何问题导致停产。
质量工程师应精通与产品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产品工艺检查有关的所有领域,他将制定并实施具体的质量计划,并对工艺方面的问题进行量化,与关键工艺和产品人员就这些问题商议解决办法。销售人员素质问题应提交质量工程师并采取措施保证他们的素质,总之,他将负责全部产品的质量和故障消除。
管理人员(经理)应负责全部的组装操作及上述各人员负责工作,协助他们尽力支持工厂生产出所能实现的最好产品。
如果纯粹由于转让方错误的技术指导引起合同产品及合同设备损坏,转让方将负责维修,更换及发运损坏的合同设备或合同产品。
下列几项内容将包括在转让方提供的技术支持中:
1.为实施合同,转让方将派遣熟练、健康及胜任的技术人员到合同工厂提供技术支持。他们到达及离开合同工厂的确切日期应由双方根据合同材料组装和测试的实际进度商议确定。
2.转让方技术人员应向被转让方的技术人员就合同材料的组装、测试、检查及操作原理进行技术指导。
3.转让方的技术人员应帮助被转让方的技术人员在技术支持期间在合同工厂培训被转让方的技术人员。
4.转让方技术人员的技术支持费用见合同第三章,转让方应对其技术人员展开第三章规定的技术支持活动提供交通,信食宿费。被转让方将支付转让方技术人员附加技术服务的来回交通费。
5.转让方技术人员前往中国一个半月前,转让方应用电传、传真或电挂把转让方技术人员的资料包括姓名、性别、生日、国籍、专业及公司名通知被转让方,以使被转让方帮助办理签证。
6.转让方的技术人员前往中国的7天以前,应用电传、传真或电挂把转让方技术人员的姓名,到达时间及飞机航班通知被转让方。
7.转让方的技术人员前往合同工厂以前,双方应共同商讨并确定一个技术服务的工作日程,而转让方的技术人员应该根据合同工厂的安排和双方确定的工作日程展开技术支持。
8.在合同工厂期间,技术人员的工作期限应该从他们到达合同工厂的那天算起直到他们离开合同工厂那天为止。
9.被转让方应免费向转让方的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支持所必需的工具及合适的办公室。
10.被转让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章、条例和习俗帮助转让方的技术人员安排办理技术支持所必须的工具及仪器的进出口手续。
11.被转让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转让方的技术人员在合同工厂逗留期间的人身安全。
12.被转让方应为转让方技术人员在合同工厂提供必要的通信设施,诸如电话、电传及传真,费用由转让方支付。
13.转让方应对管理和组织提出建议。双方必要及重要的联络渠道将建立起来。
转让方应提供下列技术支持:
(1)制造工程师各阶段___天
(2)质量工程师各阶段____天
(3)管理人员各阶段至少每月___天
(4)电子工程师总共_____天
附件四
合同技术培训的内容和要求
1.转让方在培训开即前3个月应向被转让方提交一份初步培训计划。双方应在被转让方技术人员前往培训地点之前商讨并制定一个最终的培训计划。由转让方主持的技术培训应根据双方制定的培训计划展开。
2.转让方应免费向被转让方的技术人员提供所必需的工具,技术资料及合适的办公室。住宿由转让方安排。
3.转让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被转让方逗留期间保障他们的人身安全。
4.培训费用见合同正文第三章。
5.培训开始前一个半月,被转让方应以电传、传真或电报通知转让方关于被转让方技术人员的个人资料,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专业,以使转让方协助办理他们的签证。
6.被转让方技术人员应遵守转让方国家的法律和法令,遵守培训所在地工厂的规章制度。
7.培训应根据合同的实施计划分阶段进行。具体的培训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8.培训语言为英语,所有技术资料为英语。
9.各阶段培训中,被转让方人员不变(不能在培训期间更换人员)。
10.培训将按照预定时间表完成。
11.任何附加培训将在第一轮培训结束后决定,并应单独谈判。
12.所有培训都将由转让方的____人员在转让方生产工厂进行。
13.被转让方受训人员应至少有两年生产和测试产品的经验,英语流利,技术熟练。
14.被转让方人员在转让方工厂受训后,将负责培训被转让方工厂的人员。
15.被转让方工厂的生产人员应至少有两年生产和测试产品的经验。
16.被转让方将支付其培训人员的交通及食宿费,转让方将负责被转让方培训人员在培训地的交通。
(人员要求、培训项目及时间表略。)
附件五
补充商务条款
1.检查
转让方应有权派遣其有资格的人员或指定的代表访问合同工厂或其他存有关于被转让方、合同工厂或其他相关公司、代理商或组织的书籍和记录的场所,并有权审阅、查核这类记录中关于合同工厂组装的各种合同产品每台整机的质量、可靠性及符合验收标准的程度的信息。
2.技术服务费率
如果被转让方要求进行额外的技术培训,对技术文件、合同设备、合同材料和软件进行补充咨询或在合同工厂为被转让方组装工作提供其他支持等额外的技术服务,转让方应对所要求的专门的技术服务提供报价或提供一段合理期限的现场技术服务。从合同生效之日起___年内,对此种支持的费率将是:转让方提供的技术服务人员每人每天___美元,外加技术服务人员从其常规办事地点到合同工厂的.商务级来往旅行费用。对于来自中国境外的技术服务人员,被转让方将支付该技术服务人员到合同工厂的一天旅行费及回到其常规办事地点的一天旅行费。____年期限以后,合同合作方将根据类似产业的技术服务费协商出一个附加技术服务的费率。
附件六
合同产品的转让方商标和被转让方商标
只有经转让方预先书面批准,被转让方才能在合同产品中使用下列转让方商标之一:
转让方商标 在中国的登记号类别 在中国的生效日期
被转让方还应在其全部合同产品上标出如下“附注”:
注:经_____公司许可,由中国______厂制造
附件七合同材料价格(略)
附件八
合同设备的保证
1.____保证其___材料和工艺完好无损,保证期为从装运日算起____个月,或最终验收通过后_____月。
2.____生产的合同设备应有______个月的保证期,从最终验收完成那天算起。
3.被转让方负责指出初步的故障线索,负责硬件、固件及软件的搬动、更换及把出现故障的机器用防损包装运到转让方指定的维修地。
4.在转让方维修地维修或更换出故障的____合同设备在整个保证期内是免费的。
5.把_____合同设备邮寄、空运或以其它运输方式发运到指定的转让方维修地,所化费用由被转让方承担;维修件或更换件运回被转让方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
6.在保证期内发生故障,转让方应免费在保证期内或维修或更换该_____合同设备。所维修或所更换的项目保证期顺延相同一段时间,转让方通过更换所获得的故障件将是转让方的财产。被转让方唯一的补偿及义务是不再索回送去维修或更换的____合同设备。
7.本保证不包括:
7.1故障、损坏或失灵源自____。
7.1.1_____合同设备使用不当。
7.1.2使用失误、事故、疏忽,环境或现场条件不符____合同设备指标。
7.1.3不经认可任意维修、改造或在____合同设备内换用未经认可的部件。
7.1.4不可抗力事故
7.1.5不经转让方认可,擅自安装、优化或把____合同设备从原安装位置移开。
7.1.6天线、线路或互连设施任何部分的失灵。
7.1.7被转让方不依据转让方的设备及软件维修协议维护___;或没有按照一位或数位有关培训完成人员的指导,及技术资料的要求进行其他维修。
7.18把____合同设备从被转让方运送给转让方途中所遭的损坏。
8.本书面保证由转让方提出,只限于最初购买方,并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经转让方书面认可,本保证的有效条款可以提供给用户。
9.本保证将取代所有其他具体排除的保证,无论是明确的还是暗示的,包括但不限于,为一个特殊目的所含的商用性和适用性保证。转让方不对间接的,事故性的,特殊的重大损坏负责;但是,如果任何适用本协议的司法法律不允许这类损坏完全不受指控,那么本条款应如此理解,即有必要给予转让方任何指控的全部有利方面或者这类法律所允许的对上述损坏指控的限制。另外,转让方只对本合同规定的保证负责,并明确表示不对____承担责任。
(合同产品保证由被转让方提供给用户。)
附件九
目标代码计算程序许可证
为保持合同简洁与一致,关于合同与附件是指本许可证合同及其附件。
本合同所有定义均适用于此。
1.范围
根据上述确定的合同,除了交换测试软件之外,用于其他转让方交付的设备中的目标代码计算机程序,将在许可证基础上由转让方向被转让方提供,用打印或其他可能的机器可读的形式,但不限于磁带、磁盘、纸带或只读存储器装置。被转让方将因此成为关于这些计算机程序的被转让方。转让方提供这些程序及被转让方的接受都将在下面的条件下进行,否则应依据转让方书面同意的其它条件。
2.计算机程序为转让方所有
本许可证下交付的任何计算机程序原件及被转让方复制的部分或全部程序均为转让方所有。
3.软件许可证
为与许可证合同执行一致,转让方给予被转让方不含提成、非独占及不可转让的许可证,在转让方的所有权下转让根据以下条款与条件使用交付给被转让方的每个计算机程序(以下简称“转让程序”)。每个此类许可证授权被转让方只以机器可读形式在转让方提供的单机中使用转让程序。该许可证不可由被转让方分配,再转让或者以其它方式转让给他方,被转让方无权复制全部或部分转让程序,除了本文表明的以外。
4.复制、保护及保密的权利
4.1任何在此提供的转让程序可以全部或部分复制(只用于支持的目的),以打印或机器可读的形式为被转让方内部使用;但是除了无需事先获得转让方的书面同意,而在一份许可证下的时候存在至多两份打印复制件或两份机器可读复制件以外,在被转让方的设备中不应备有软件复制件。
4.2被转让方同意把转让方提供的任何有关转让程序的版权通知,包括在它部分或全部的所有同样复制件中。转让方的版权通知将以几种形式出现,包括机器可读形式。在转让程序上使用版权通知并不说明该程序已经出版或以其它方式公布了。
4.3被转让方同意对提供给它的任何形式的转让程序保密,不向任何除转让方及被转让方雇员以外的人提供或使其获得转让程序的部分或全部。
4.4被转让方同意在不使用时将转让程序加锁存放。
5.期限
5.1被转让方可在收到书面通知___个月后终止在此转让的任何许可证。
5.2如果被转让方不遵守许可合同或附件的任何条款和条件,转让方可终止该许可证,且如被转让方在转让方书面通知后__天内未能纠正违约行为,该终止即生效。
5.3该许可证终止后,4.3条中的义务仍将存在。
6.专有资料的退还
在任何许可证终止后___个月内,被转让方要提供给转让方一个文件证明;表示对每个转让程序,已尽其所能与所知,除了经转让方书面同意由被转让方保留的一个用以归档的复制件外,将其原件和其它完整或部分复制的复制件,不论以何种形式,包括更新以后的任何复制件,退还给转让方或已销毁。
7.权力
本文包含的任何内容都不应该认为是直接或暗示地或以其他方式给予转让方任何专利和专利使用的许可证;除非被转让方在转让方的专利及专利使用下有一份非独占、免提成费的许可证,也只应在转让方提供的设备中,使用该许可证提供的各转让程序。
附件十
源代码计算机程序许可证
为保持合同简洁与一致,关于合同与附件的内容应是指本许可证合同及其附件。
本合同的所有定义在此均适用。
1.范围
根据上述确定的合同,用于合同设备的源代码计算机程序只在被授权的___人员的指导下执行许可证中授权的活动时,转让方才向被转让方在许可证的基础上交付。这些源代码程序可有多种可能的机器可读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磁带、磁盘、纸带或只读存储器(rom)装置。被转让方就此成为该计算机程序的被转让方。转让方向中被转让方交付此种程序以及被转让方接受同样的程序只在下列条件下进行,否则需经转让方书面同意。本源代码许可证适用于所有转让方提供的交换机测试软件。被转让方无权对源代码程序进行变动或修改。
2.计算机程序为转让方所有
本许可证中交付的计算机程序原件(包括由此更新、修改或派生的)及被转让方对全部或部分复制的拷贝,均为转让方所有。
3.软件许可证
为保持许可证合同执行的一致,转让方按本许可证规定的条件与条款在转让方版权下,给予被转让方无提成、非独占、不可转让的许可证,以使用交付给被转让方的每个计算机程序(下文称作“源代码程序”)。转让软件许可证费见第三章。该许可证不可由被转让分配,再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除了本文表明的以外。被转让方无权全部或部分复制源代码程序,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条款与条件,被转让方必须只从___购买所有必需的专用测试设备、进行培训并获得技术服务。
4.保护及保密
4.1被转让方同意将源代码程序在不使用时加锁保存。
4.2被转让方同意对提供给它的源代码程序保守机密,不对任何除转让方及被转让方雇员以外的人提供,使其获得此源代码程序或其中一部分。
4.3除了本文说明的之外,被转让方同意在许可证活动中不以任何方法或在任何条件下对并非确需知道的人全部或部分或通过任何媒介公开或转让源代码程序或其内容,并确保那些已知源代码的人员保护该源代码程序。
4.4被转让方同意不尝试用任何方法包括但不限于“逆向工程”发现附加的专有信息。
4.5被转让方同意对于源代码程序及其中的信息或其部分不通过图示(不限于此)向任何第三方发表、泄露、传播、提供或以其中的其它方式使第三方得到。
4.6被转让方如发现存在违反许可证第4节的可疑情况应立即书面通知转让方。被转让方同意自费努力调查该情况。
4.7被转让方理解并同意任何转让方提供的专有资料和其他材料上存在的任何版权说明并不表示已对之公开。
4.8被转让方同意安全保存源代码程序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源代码程序免于偷盗、复制和未经授权的分发、公开及传播。
5.期限
给予被转让方的许可证期限将从许可证合同生效之日开始,除非出现下列情况而终止,正常终止将在本许可证签署之日起十年后。
6.终止
6.1被转让方收到书面通知一个月后可终止在此授予的任何许可证。
6.2被转让方如不履行本许可证或附件的任何条款和条件,转让方可终止该许可证,且如转让方书面通知后10天内被转让方不采取行动纠正,该终止即生效。
6.3如出现任何不履行合同的行为,转让方可立即终止本许可证。以下任何情况都构成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1)被转让方严重违反本许可证;或
(3)根据中国法律被转让方宣布破产或停止业务活动;或
(4)被转让方停止执行本合同的活动;或
(6)控制被转让方活动的所有制,股份、权力发生实质性变化。
6.4任何许可证终止后,第4节义务仍然有效。
7.专有资料的归还
如果转让方终止许可证,被转让方应采用任何或所有的补救措施。许可证终止后一个月以内,被转让方要向转让方提供一个关于每个源代码程序的证明文件,证明被转让方已尽其所能,尽其所知,将其原件或任何形式的复制件的全部或部分,包括在更新后的复制件退还给转让方或已销毁。
8.许可证权力
本文包含的任何内容都不应被认为直接或暗示地或以其他方式给予被转让方任何专利和专利使用的许可证,除非被转让方在转让方的专利及专利使用下有一份非独占、免提成费的许可证,也只应在转让方提供的设备中使用该许可证提供的各转让程序。
9.许可证费、提成费及税收
对本许可证下的转让软件,其许可证的软件许可提成费、及技术文件、技术支付、技术培训的费用见本合同第三章。
10.审查
在强调许可证及许可证合同条款一致的情况下,转让方有权定期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对所有专有资料、记录与报告,作适当的审查。该审核也包括对专有资料妥善保密措施的检查。
附件十一合同产品的制造(略)
附件十二合同设备目录及价格(略)
附件十三信用证格式(略)
附件十四各阶段保函格式(略)
附件十五数量及价格折扣协议(略)
产品设备技术引进合同篇三
合同编号:
甲方: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指定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指定联系人:
联系方式:
月日在地缔结,一式两份。
鉴于公司和买方就本协议达成一致意见,特此订立以下条款:
第一条定义。
本协议各术语的定义如下:
“验收手册”:验收手册是指由公司提供,供公司与买方检验设备是否符合技术规格和规定资料标准所用的一种文件。
“系统部件”:系统部件是指公司执行本协议所必需的并按规定资料标准生产的部件,其包括,但不必一定是公司供货商所生产的部件。但经双方同意,用以替代上述部件的仿制或改进设备也应视为系统部件。
“规定资料”:规定资料是指与本系统相关的、公司执行本协议所必需的图纸、数据和其他资料。
“附属项目”:附属项目是指c表中规定的附属及服务项目,c表附属本协议且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缺陷或瑕疵”:缺陷或瑕疵是指设备(结构或性能)不符合验收手册有关规定之处。
“生效日期”:本协议生效日期是指正式授权公司开始用买方资金进行工作或者公司收到首笔付款之日。上述授权书可为买方正式委托的官员所发之电报或信函,或是双方正式签署的本协议副本。上述生效日期即为本协议规定的开始工作之日。
“可容许的迟延”:本协议中使用的“可容许的迟延”一术语是指由本协议第七条(可谅解延迟)中明文规定的迟延原因。
“专有软件”:与有软件是指程序,储存在磁带、磁盘中的信息文件或可从计算机上得到或以其它形式存在的材料中的为公司所专有的一切程序或资料。
“现场验收”:现场验收是指买方按照验收手册对买方设施上安装的设备所作的最后验收。
“技术规格”:技术规格是指本协议附表a。
第二条销售主体事项。
公司愿意向买方出售,买方愿意向公司购买设备及其附属项目。
设备及其附属项目须符合本协议和技术规格要求。
设备性能必须符合所规定的性能,达到技术规格和规定数据的标准,并提交全部适用的,必要的图纸、数据和其他技术资料。
公司应于(日期)之前准备且提交给买方验收手册草案副本3份。审议和批准验收手册的日程载于附表b。
本协议正文规定如与附表规定相抵触,以本协议正文规定为准。验收手册若与技术规格或规定资料相悖,则以技术规格和规定资料为准。
第三条价格。
设备及附属项目购买费加上预付的运往买方的“一切险”运输保险金,总价为:。
第四条支付。
本协议所规定或涉及的所有款额均为(某国)法定货币,买方支付公司的所有款项都必须使用法定货币,公司书面另行通知买方的除外。
收到公司的各种发票后,买方必须即刻付给公司业已到期应付的所有款项,包括各种税收费用在内,不得有例外。
如果由于买方或买方代理商或代理人的延迟,不能按议定的付款时间支付公司业已到期的款项,公司保留收取延付费的权利,延付费月率为到期末付款的(年率为),买方也同意即刻交付本协议所规定的此种费用。如迟付款达六十天或以上,公司有权停止本协议所规定的工作,并有权根据本协议第七条(可谅解的延迟)的规定声明此段工作中止及其产生的后果为可谅解的。买方同意对公司因停工和重新开工所引起的额外费用作合理补偿。如延迟付款达一百二十天或以上,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五条交货与验收。
公司至少应在供货前二十八天将初步验收的日期用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公司,且至少应在七天前书面通知买方验收的确切日期。买方须在上述设备验收日期之后连续周内,每周为五个工作日,共计个工作日,完成验收手册所规定的各项检测。
如发现设备有缺陷,应由公司可在每周买方不进行检测的两天中或在检测期间进行校正,但不得妨碍买方进行上述检测。校正之后,应允许买方以任何必要的手段对校正部分进行另行检测,以证实上述缺陷已清除,同时没有影响以前成功检测的结果。
顺利完成这些检测后,买方须在出厂设备验收证上签字,证明业已完成检测。验收证上应注明双方认可的,且应由公司在买方同意的期间内校正的仍可能存在的缺陷。
买方在出厂设备验收证上签字后,视为公司交付,公司须将设备拆卸、包装,以便运往买方工厂。
从公司工厂至买方工厂的装运应由进行或安排,不得无故延误,应负责所有设备以及可交付使用的附件的水、陆运输费用。
买方应当连续个工作日对设备进行现场验收,以确保设备仍能完成出厂验收时所作的各项试验。
公司必须在上述验收后尽快,或在验收期间,在不妨碍买方检验条件下,校正买方向公司监督员所指出的缺陷。校正之后,应同意给予买方额外时间以重复尚未通过的检测,以及进行其他一些必要检测以证明上述缺陷业已消除且不影响先前已成功的试验。
上述检测完成后,买方须立即在现场验收证上签字以证明验收完毕,验收证上应注明双方认可的,且应由公司在双方议定的期间内校正的仍可能存在的缺陷。
现场验收应在协议生效后周内进行,该期限可按本协议第七条(可谅解的延迟)规定延长。若买方用该设备进行培训,则认定现场验收已经进行,应立即签署现场验收证,此证从买方首次使用设备进行培训日期起生效。
如在出厂验收试验或现场验收试验期间,为查明故障而需重新校正或重新编排程序,在不致引起延误或价格增加的情况下,应尽可能采用最新的图纸、数据及与该系统有关的其他技术资料。若因此导致误期或使价格增加,则只能按买方原来书面要求采用原图纸、数据和其他技术资料。本项前文所述的图纸、数据和其他技术资料双方更改订单后,即成为认可资料。
第六条所有权和损失的风险。
公司保留对设备及其附件的所有权,直到总买价全部付清为止。尽管如此,该设备及其可交付的附件的损失风险从设备及其可交付附件在公司工厂交货时已转让给买方。
第七条可谅解的延迟。
如部分或全部因下列原因而致使任何义务没有或延迟履行,公司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天灾、公敌行为、战争、民变、叛乱、暴动、禁运、火灾、爆炸、地震、雷击、洪水或其他重大事件、其他重大灾难、政府或其他合法当局的法律、法规、命令或规定、运输延误或故障、因买方或罢工或其他劳动争议造成的延误、因物资、材料、附件或设备短缺或供货延误、或其他任何公司无法实际控制的原因。如因此而没有或延误履行协议,公司可以决定延长其执行本协议规定义务的时间,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事故或其后果的持续期。但公司应尽一切努力减小可谅解延迟所造成的影响。
除上述规定之外,下列原因也应视为可谅解延迟的原因:公司没有收到全部必要的约定资料,但这种延误必须是公司实际无法控制的原因引起的,而不是由于公司的责任或过失引起的。
公司须及时将预计的或实际推迟交货或现场验收的信息以及有关细节和估计的延误的期限通知买方。
如果买方导致或引起的可谅解的延迟达一百二十天,在其后的三十天以内,双方未能就变通履行本协议的义务达成协议,包括调整总买价,公司可就此书面通知买方解除本协议。
第八条税收。
除第三条所提及的总买价外,买方须向公司支付所有的出口经纪人佣金以及销售、消费、营业、使用、货物等税费,或由地任何税务部门根据现行法律或今后制订的法律,不论其是现在或今后生效的,对公司征收的与本协议有关的税收。
第九条更改。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不得对本协议正文或附表作任何更改,按本条第三款所作的更改除外,但须按此条规定制作更改订单。
更改订单必须作成书面形式,详细说明更改对技术规格、价格、性能、设计、验收日期、已交付或即将交付备件的更换性能以及本协议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影响,而且应由买方和公司签字。
为修补瑕疵或改善设备,公司可适当对技术规格作微小的更改或校正,只要这种更改不会严重影响总买价、功能特性、性能、备件的更换性能。
第十条备件。
公司在十年期内(从现场验收日起)得向买方提供公司设计或制造的备件。在此十年期间,买方订购的备件得以收到订单时公司的现行销售价或公司的工厂交货价供货,哪种价格合理即使用哪种。上述期限到期及在处置用以制造公司设计备件的专门机床之前,公司必须书面通知买方以使买方有机会发出定单。
第十一条侵犯专利。
除协议第十四条(责任范围)所罗列的间接损害或意外损害责任外。在下列情况下,公司将保护买方免予承担因按本协议购买设备而侵犯或被指控侵犯美国专利(非其他专利或权利)的任何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购买的设备中,其附件、设备或零件没有完全按公司设计详图制造的有关专利保护由本条第二款另行具体规定。
对于没完全按公司设计详图制造,但安装在本设备上的附件、设备或零件,公司只能按此种附件、设备及零件的制造商保护公司免责的方式、范围和限度保护买方免责,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从制造商处所得的保护应转让给买方。公司必须尽可能地为买方从公司的卖方和供方处争取最优惠的保护补偿。
公司对买方任何实际或被指控的侵权概不负责,除非:
(1)买方被诉侵权或收到指控侵权的索赔书,且在收到此种索赔书后十天之内将情况书面通知公司。
(2)买方必须协助公司且与公司通力合作,以便减少(或不使用被指控是侵权的物品)专利权使用费、索赔费、损害赔偿金及有关费用,并及时向公司提供买方掌握的可用在此种索赔或诉讼中作为辩驳材料的所有资料、文件、记录及其他文据副本,对于可能要求公司承担的任何义务或支付的任何费用、损害赔偿金、诉讼费或专利权使用费,买方概不承担或支付。
(3)公司有权进行任何有关索赔之诉或指控的谈判或辩护,且可以本公司名义或以买方名义参与谈判和进行辩护。
第十二条免责保护。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无论如何,买方和公司均应使各自的雇员保持稳定。各方仅对自己的雇员实行工人恤养和职工责任保险。
买方保证公司、其高级职员、代理人、服务人员和雇员免于因公司按本协议进行活动或公司为设备提供服务而使买方、或其高级职员、代理人、服务人员和雇员所受到或承担的任何或一切损失、损害、责任、费用或开支的责任,因公司、其高级职员、代理人、服务人员或雇员故意渎职或严重过失所致的除外。
公司保证免去买方、其高级职员、代理人、服务人员和雇员因买方按本协议进行活动或买方对设备进行维修时使公司、其代理人、服务人员或雇员受到或承担的任何或一切损失、损害、责任、费用或开支的责任,因买方、其高级职员、代理人、服务人员或雇员故意渎职或严重过失所致的除外。
履行本协议时,各方须对因自己的过失,不论是主动行为、鲁莽、疏忽或缺乏技术而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害负责。
第十三条担保。
按本条款规定,公司保证不会因设备材料和工艺方面的缺陷,以及设计不完善而导致设备达不到技术规格要求。
就完全按公司设计详图制造的设备部件,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从签署现场验收合格证之日起,如在两年之内出现故障,公司只负责在公司的工厂进行调换,或视情况进行修理。
就非完全按公司设计详图制造的设备部件,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从签署现场验收合格证之日起,如在一年之内出现故障,公司只负责在公司工厂进行调换,或视情况进行修理,但就部件、约定的资料和耗损零件的担保必须限于本条款以下的规定。
就部件、约定的资料和耗损零件而言,公司须尽一切应尽的可能从其制造者处取得最大程度的担保,并将同样的担保转让给买方。
上述担保不适用于因买方人员修理、更动、不当使用或因买方没按公司提供的维修手册和使用说明书使用或维修设备而引起的设备故障。
买方须将有瑕疵的设备部件退回公司工厂。修理件或调换的新件由公司以工厂交货价交付买方,如所退设备部件属本协议的担保范畴,则可免费。
担保除外规定:公司应提供由该十三条以上所规定的担保,第十二条(保护)规定的保护和第十一条(侵犯专利)规定的专利保护,而:
(1)不再承担因履行本协议而导致有所有法律或其他方面的赔偿,
(2)不再提供因履行本协议而出现的所有法律或其他方面的其它担保,不论是明示或默示的,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特定的有关可售性或适用性的默示担保。
第十四条责任范围。
任何情况下,公司均不对任何种类或性的间接或意外损失承担责任,包括且不限于因设备或其他任何财产的短缺或使用而导致或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或损害,不论其为何种性质或种类,也不论是何原因。
第十五条使用专有软件的特许。
提供给买方的专有软件的一切权利仍属公司所有。公司在此特准许买方按设计功能使用专有软件,但该特许不属买方独有、且不可转让。特许权费应计入总买价。
未经公司预先书面同意,买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泄露专有软件或其任何部分或与之有关的任何资料。
买方必须能够随时说明复制软件是为了有效发挥专有软件的设计功能。
凡买方违反本条所规定的条件,公司有权撤销此种特许。如果撤销特许,买方须在撤销后十五天内将所有专有软件拷贝交还公司。
第十六条出版物。
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买方不得复制按本协议规定或为促成本协议而得到的任何出版物、文件、手册或资料,买方也不得使用或公开任何为其所有的此类出版物、文件、手册或资料及其任何副本或复制本,也不得将其内容泄露给任何其他个人、商号或公司,除非:
(1)为使买方能操作和维护本设备;或。
(2)给设备的其他买主、承租人或受让人,但此种买主、承租人或受让人必须与买方一样按本条款的限制性规定保存和使用此类出版物、文件、手册和资料;并必须签署一书面协议以取得公司赞同。
双方清楚知道和同意所有版权均属公司所有,买方不得传播、公开或使用由公司提供给买方的一切出版物、文件、手册和任何形式的资料,本协议明文规定的除外。
双方还清楚知道和同意,提供出版物、文件、手册或资料并不是准许或特许制造或让他人制造本设备的任何零件、部件、系统或元件,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合同的保密。
双方当事人、其雇员、代理人、代表或顾问应视本协议及其任何补充协议和所有条款和条件为机密,无论何时,不经另一方同意,均不得将其或其中任何一部分向任何人或团体公开,法律作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买方人员。
公司允许一定数量的买方代表在设备制造、试验和验收期间到公司的工厂见习,以熟悉设备的构造与性能,确认设备是否符合检验手册规定的运行标准而不另外收费。但买方因此发生的相关费用得由买方负担。
第十九条检查会。
在设备制造期间,必要时,将与买方代表在公司的工厂举行进度检查会。会上由公司报告进度与按计划完成的情况。
此种会议的记录由公司整理,并在每次会议后尽快分发给每位与会者及其他双方一致认同的人士。
从协议生效后一个月起到提交设备作出厂验收为止,公司必须每月向买方递送进度报告,以提供设备近况信息。
第二十条转让。
本协议对协议双方当事人、其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的利益,且对双方当事人、其继承人和受让人均具有约束力,未经一方当事人预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擅自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协议、其所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各自的任何权利或义务,如公司的权益必须转让给继承其全部财产的其他公司时应当例外,且公司还可转让其协议所规定的任何固定或偶然的收款权,也可以转让收取买方按本协议规定为支付任何此种款项而交付的任何押金的利益。
第二十一条履行权不得放弃。
不论何方在何时未执行本协议的任何规定,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合同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解释为放弃这些规定,也不得影响本协议或其任何部分的效力,以及上述一方此后执行任何和全部此种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因无力偿付而终止协议和协议的撤销。
在之后的任何时候,如对方当事人呈交了自愿破产申请书,或被提起破产之诉,且在此后根据此种起诉被判破产,或法院根据任何改组法规的规定对对方当事人及其资产实行保留管辖至少六十天,或对方当事人被判无力偿还,或因对方无力偿还,指定了人员接收对方的资产,且在其后的六十天内未作清偿,或对方为清偿债务而将全部财产转让。
除本条第1款之规定之外,在协议期限内,买方还有权随时书面通知公司取消设备购买。收到此种通知后,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尽快中止设备的生产,至少在收到通知三十天后,完全停止该设备的生产工作,并通知各转包人停止工作,保护一切为公司占有而买方应取得或之后可能取得利益的财产,并采取其他合理行为,以减少本条第3款所规定的应向公司支付的协议解除费用。
如按本条第2款规定解除协议,公司有权获得按公认的会计惯例合理计算的因本协议的履行和解除而发生的一切实际成本费用的补偿,外加为实际成本10%的利润。买方以前根据本协议所付款项必须从补偿费中扣减。
收到本条第3款规定的付款数额连同任何包装费后,公司必须在公司的工厂以工厂交货价(根据《国际贸易解释通则》1980年版)将未完工的设备、零件成品或半成品,尚在加工的工件及其他成本已纳入本条第3款规定成本的材料交付给买方,同时将其产权转移给买方。
只要买方同意,公司可全部或部分保留上述未完工的设备、零件成品或半成品、尚在加工的工件及本条第4款所规定的其他材料,在此种情况,买方付费应当减少,减少金额等同公司保留财产的价值。如应买方要求,公司必须替买方卖掉公司不想保留的任何上述规定的财产,此种出售或其他处置的实得额应由公司付给买方或另记入买方贷方。
应买方书面要求,且在提出此种要求时买方已经决定行使其本协议所规定的撤销协议的权利,公司必须通知买方其应承担的撤销费用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仲裁。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必须提交由一名公司代表与一名买方代表组成的委员会讨论解决。讨论期间,公司必须继续努力履行本协议的条款。如在提交委员会后十五天内未获解决,则按国际商会的仲裁调解规则,由该规则指定的一名仲裁员最终裁决。此种仲裁将在地举行,仲裁必须使用英语。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协议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员有权裁定由协议双方或一方承担所有仲裁费用并确定其金额。
如违反或指控违反本协议的时间超过一年,则不得将争议按协议规定提交仲裁,双方也不得对对方提起任何诉讼。
第二十四条通知。
买方对公司送发的有关本协议的通知或函电,如果不按下列地址送发,则一律视为未按规定送发:
如果公司未按下列地址给买方送发有关本协议的通知或信函,也被视为未按规定送发:
凡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请求、要求、审核、批准、同意或其他信函必须作成书面形式,如派专人递送,得视为其在递送当天就被收件人收悉,如用航空邮寄,得视为寄出后的第十天应被收件人收悉,如用电传,一经答复则视为收件人收到此件。
第二十五条其它。
本协议为双方的完整协议,以前协议双方或其代理人就本协议适用或涉及的任何事项或事物所作的一切陈述、谈判、信函、承诺、协议、协商和合同,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均撤销作废。
本协议及上述附录中的标题仅为了查阅方便,并非本协议的构成部分,不得影响对本协议的解释。
为执行本协议必要职责而需要往返于地与地的公司职员,应由买方提供二等舱机票公司不负担此项费用。
当事人双方相互保证:
(1)自己是按本协议所注明的管辖区的法规正式组建并合法存在的公司。
(2)本协议的签署及协议所规定的义务的履行均属其法人权限范围之内,且全都经过股东决策的正式授权,不触犯任何法律,除已经取得或生效的外,不再需取得任何政府部门或机构的同意和批准,或需在这些部门,机构登记或备案。
(3)代表协议各方签署本协议的人保证其完全有权代表当事人缔结本协议。
第二十六条适用的法律。
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以国《法》为准。
协议双方对协议之首所述之日正式签署以下各项规定,特此为证。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签于:签于:
产品设备技术引进合同篇四
转让方保证按本合同向被转让方提供的合同设备、合同设备用品测试软件和技术文件为当时的技术,适用于制造合同产品;保证在本合同期间将免费向被转让方提供与此相关的更新后的测试软件和技术文件。
若被转让方发现转让方提供的本合同设备、测试软件和技术文件验收不合格,转让方应在收到被转让方的书面通知后30天内,向被转让方免费发送所要求的合格的合同设备、测试软件和技术文件,转让方向被转让方提供改正了的合同设备、测试软件和技术文件,这应为被转让方唯一的补救措施。
各阶段合同设备验收测试胜利完成后,今后成功制造合同产品责任即成为被转让方的责任。但是如双方认为完全因为转让方提供的模块有缺陷,或文件有缺陷致使合同设备不符质量标准,转让方应纠正完全由转让方导致的任何缺陷。转让方承认转让方向被转让方提供的所有专有模块中,证实完全因转让方原因致使模块有缺陷的故障率不超过5%。
如完全因转让方能控制的因素致使转让方未能按本合同附件二中规定的日期交付合同设备、软件或技术文件,则转让方应为延期交付合同设备、软件和技术文件,向被转让方缴付罚金,费率如下:
第一至第四周,每迟交付一周,付相应阶段延期交付货物价格的____%。
自第五周起,每迟交付一周,付相应阶段延期交付货物价格的___%。
上述总罚金不应超过相应阶段延期交付货物价格的____%。迟交天数不足一周,以一周计算。
转让方按本合同第款的规定向被转让方缴付罚金,并不因此即免除转让方继续交付合同设备、软件和技术文件的义务。根据此条款缴付罚金是转让方迟交货物,被转让方因而获得的唯一补救措施。
如果一定阶段用的转让方的合同设备、软件或技术文件延期交付六个月以上,完全是因转让方所能控制的原因所致,则被转让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在该情况下,转让方应向被转让方退回被转让方为该阶段所付的全部费用,并加付___%的年息。在这种情况下,按本条款选择赔偿即为被转让方的唯一补救措施。
合同设备保证。
合同设备保证见本合同附件八。
软件保证。
软件保证和软件维护向合同产品的最终用户提供,转让方软件许可证也一并提供。
被转让方同意向最终用户销售合同产品应以最终用户执行上述软件许可证为前提。
转让方将向被转让方提供必要和适当的测试软件,用以制造符合本合同提供的技术指标的合同产品。转让方对合同设备软件更改或更新,如双方认为此更改或更新为被转让方生产合同产品所需,转让方将向被转让方提供。
转让方将全部非____生产的合同设备和辅助设备的原制造商保证书转给被转让方。该合同设备和辅助设备的保证期应由该合同设备和辅助设备的制造商确定。被转让方应从制造商或其在当地的维修办事处获得该合同设备和辅助设备的保证和/或维修服务。保证期过后,被转让方应负责与制造商或其在当地的办事处取得联系,获得对该合同设备和辅助材料的服务和/或维护支持。
所有与合同设备和辅助设备一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均以照“原样”为基础提供,无保证。
第十一章专利、商标和保密。
转让方保证他对根据本合同提供给被转让方的全部专有技术和技术文件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并有权许可被转让方。对向被转让方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声称:本合同中____提供的设备侵犯了^v^法律认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专利,转让方应为被转让方辩护。如果(1)被转让方立即书面通知转让方索赔要求;(2)未经转让方同意,被转让方不派律师出庭;(3)由转让方完全控制辩护及与该索赔要求有关的全部谈判;(4)被转让方为转让方辩护提供合理的资料和帮助,那么法庭最终裁决被转让方因此将偿付的理赔费和/或损失清偿费,由转让方付清。如果诉讼结果为禁止使用或销售____提供的设备,不向被转让方另行收费,则由____选择,或者为被转让方获取使用____提供的设备的权利或销售合同产品的权利;或者以相同的未侵犯专利的材料替换;或者接受对____提供的设备的退货,并对退回的设备,向被转让方退还原购货款价。在任何情况下,对由于侵犯专利或有专利嫌疑而引起的意外或间接损失,被转让方不负有责任。
被转让方同意对转让方提供的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保密10年。如果上述专有技术或技术文件的部分或全部由转让方或任何第三方公布于众,(前提为上述解密不违反任何保密义务),那么被转让方不再受保密义务中对已泄密事项的约束。经转让方事先同意被转让方可因部件国产化需要,只将转让方技术文件的该部分内容泄密。但在转让方对此泄密授权前,为保证对其专有资料的保护,转让方可要求其采取某些保密措施。
对被转让方提供的与合同材料的专有技术、技术及生产有关的注有需保密的资料,转让方应予以保密,保密期限为本合同生效日起10年。
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后,被转让方无权使用附件七规定的转让方的商标或商品名称(或任何易混淆的相似商标或商品名称)。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后,双方应真诚协谈,从而决定转让方是否向被转让方销售合同模块及其组件或部件。
)被转让方承认“_____”及其相应的中文名称是转让方及其使用“______”或相应中文名称的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商品名称的主要特征:承认“_______”标志,“______”和相应中文名或任何英语或汉语的派生词都是转让方与被转让方制造的产品的重要商标,是与该产品配套服务的重要商标。
b)转让方给予被转让方权利使用本合同附件七(“转让方的商标”)所列的转让方的商标。转让方的商标只许可用于被转让方在合同工厂制造并在^v^销售的合同产品。被转让方同意使用转让方发明的标志。这并不意味着将标志的拥有或正当利润转让给了被转让方。
c)除非由本合同授权或由转让方另行书面授权,否则被转让方无权在任何产品上、广告上或在销售或促销中使用任何转让方发明的商标。
产品设备技术引进合同篇五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以自愿、平等互利为原则,就乙方经销甲方之_______系列产品,根据《民法典》,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是_______系列产品的供应商,乙方是经销商。
2、销售范围:甲方指定乙方在_______范围内销售甲方产品。
3、乙方作为甲方的经销商,应尽经销商的责任。在上述区域应按甲方销售策略销售要求,尽最大努力将甲方产品销售。甲方也应保证供应足够的货源。
4、产品的型号由订单、收货单确定,最终以收货单为准。
5、运输及运费计算:甲方将以产品到岸价的形式向乙方供货,即甲方负责将产品发运到乙方所属地区配货站的运费,而乙方将负责货物在当地配货站到乙方仓库的一切费用。
6、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如乙方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调换,但由于乙方保管不慎而导致的质量问题或在销售过程中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坏均有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7、货物残损、退换: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短少或包装上有缺陷,导致影响销售,应立即于送货单上注明,并请送货的部门签名作证。乙方有义务提供有关单证给甲方,以便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如乙方没有注明或不履行提供单证义务的,甲方视乙方为全部签收正确。
8、销售任务:乙方应完成总的销售额为:_______套/年。
9、付款期限:甲方对乙方的'付款条件为款到付货,即乙方每次定货需先将货款汇至甲方账户内,甲方在确认款已到账后_______日内发货(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10、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负责为乙方培训售后服务人员(培训设在甲方公司所在地)。
1、保持甲方产品所有规格一个月销售的库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库存增减调整。
2、配合行动:当甲方在当地进行产品推广活动资源时,乙方有义务提供人力和借贷服务。
3、价格控制:乙方可享受甲方的经销商供货价,乙方须保证按甲方规定的_______级批发商供货价及零售商供货价给零售商及批发商。同时,乙方有义务控制其供应的零售商按甲方建议零售价售给终端消费者(_______级批发商供货价、零售供货价、零售价由甲方另行通知)。
4、对乙方的优惠:
(1)乙方作为经销商,可以享受出厂价_______元/套。
(2)乙方累计销售台以上时在出货时即可以可享受______________的优惠。
(3)若乙方销售业绩特别出色,甲方将给乙方更大的优惠,具体优惠措施由甲方另定。
1、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可以变更合同。
2、乙方如连续_______个月不能达到甲方所定下的销售目标,甲方视乙方为自动终止本协议。
3、本协议期满后,由甲、乙双方协商是否续签本协议,乙方具有优先续签本协议的权利。
1、对于乙方的以下行为,甲方可随时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如乙方违约(例如存在以下前三项的任一行为),则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超越销售范围销售甲方产品。
(2)乙方违反了结算规定,未按要求付货款。
(3)乙方每月的销售额连续_______个月未能达到甲方要求的销售额。
(4)乙方经营遇到巨大困难或管理发生实质性变化,如由他人承包、可能破产,导致甲方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时。
2、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由______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法处理。
五、附则。
1、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可友好协商。
3、本协议一式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签名盖章后即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产品设备技术引进合同篇六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约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约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前 言。
鉴于乙方拥有技术,并有能力制造合同设备,乙方有权利并愿意许可给甲方;
鉴于甲方愿意从乙方获得制造合同设备的技术及合同设备。
为此,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定 义。
1.1. 合同产品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全部产品。
1.2. 技术资料:包括专利申请文件及实施与该专利有关的(产品设计图纸、工艺图纸、工艺配方、工 艺流程以 及制造合同产品所需的工装、设备清单等)技术资料。
1.3. 蓝图指乙方制造合同产品目前所使用的总图、制造图钎、材料规范及零件目录等的复制件。
1.4. 标准指为制造合同产品向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中,由乙方采用和制定的标难。
1.5. “净销售额”是指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扣除包装费、保险费、仓储费、运输费、商业折扣、各种税 收等费用及扣除供方提供的零部件价格。
1.6. 合同有效期指本合同开始生效的时间到本合同14.3条规定的本合同终止时间的期间。
第二章 合同内容。
2.1. 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制造———合同产品的书面及非书面专有技术。用该项技术所生产的合同产品的品种、规格、技术性能等详见本合同附件一(略)。
2.2. 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制造、使用和销售合同产品的专有技术和其他所有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资料的内容及有关事项详见本合同附件二(略)。
2.3. 乙方负责安排甲方技术人员在乙方工厂进行培训,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使甲方人员掌握制造合同产品的技术。具体内容见本合同附件三(略)。
2.4. 乙方派称职的技术人员赴甲方合同工厂进行技术服务。具体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四(略)。
2.5. 乙方同意在甲方需要时,以最优惠的价格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的备件。届时双方另签协议。
2.6. 乙方有责任对本合同项目甲方需要的关键设备提供有关咨询。
2.7.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的样机、铸件和备件,具体内存详见本合同附件五(略)。
2.8. 甲方销售合同产品和使用乙方商标的规定,见本合同第八章。
第三章 价 格。
3.1. 按本合同第一章规定的内容,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合同费用规定如下:
3.1.1. 入门费为_________(币种)(大写)这是指合同产品有关的资料转让费和技术培训费,包括技术 资料在交付时的一切费用,入门费为固定价格。
3.1.2. 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后,甲方每销售一台合同产品的提成费为净销售额的——%。
第四章 支付和支付条件。
4.1. 本合同项下的一切费用,甲方和乙方均以________(币种)支付。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款项应通过中 国____银行和______国银行办理。如果乙方向甲方偿还金额,则此款项应通过_______银行印中国_______银行办理。 所有发生在中国银行的费用,由甲方负担,发生在中国以外的银行费用由乙方负担。
4.2. 本合同第三章规定的合同费用,甲方按下列办法和时间向乙方支付:
4.2.1. 甲方收到下列单据,并审查无误后______天内向乙方支付入门费______(币种)(大写)。
(a)由乙方出具的保证函。在乙方不能按照合同规定交付技术资料时,保证偿还______(币种)。
(b)即期汇票正、副本各一份。
(c)应支付金额为入门费总价的形式发票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d)乙方出具的第一阶段产品的技术资料、样机、铸件和备件交付完毕的证明信正、副本各一份。
4.2.2. 甲方收到乙方交付第二阶段产品的下列单据,并审查无误后_________天内向乙方支付________美 元(大写)。
(a)即期汇票正、副本各一份。
(b)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c)空运提单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d)乙方出具的第二阶段产品技术资料、样机、附件五规定的________己交付完毕的证明信正、副本各一份。
4.2.3. 合同产品第一批样机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到乙方下列数据,并审查无误后______天内,向乙方支付________美元(大写)。
(a)即期汇票正、副本各一份。
(b)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c)双方签署的“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证书”影印本一份。 注:如果验收试验延迟并是甲方的责任,将不迟于合同生效后(时间)支付。
4.3. 本合同第三章规定的提成费,甲方将在抽样产品考核验收合格后按下述办法和条件向乙方支付。
4.3.1. 甲方在每日历年度结束后________天内,向乙方提交一份甲方在上一日历年度的每种型号的产品 实际销售量的报告。
4.3.2. 乙方每年可派代表到合同工厂检查和核实甲方合同产品实际销售量的报告,甲方将给予协助。 乙方来华费用由乙方负担。如果汇总和或报告中所列的合同产品数量在检查时发现出入很大,则甲乙双方应 讨论此差距并洽商采取的正确的措施。
4.3.3. 甲方收到乙方下列单据,并审查无误后_______天内向乙方支付提成费:
(a)即期汇票正、副本各一份。
(b)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产品设备技术引进合同篇七
(供进口成套设备用)。
第一章定义。
第二章合同范围。
第三章价格。
第四章支付(方案一)、(方案二)。
第五章交货与交货条件。
第六章包装与标记。
第七章设计与设计联络。
第八章标准与检验。
第九章安装、试车和验收。
第十章保证、索赔和罚款。
第十一章侵权和保密。
第十二章不可抗力。
第十三章税费。
第十四章仲裁(方案一)、(方案二)。
第十五章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第十六章法定地址。
附件:
一、合同的供货范围和合同产品的内容(略)。
二、技术资料的内容及交付日期(略)
三、“合同工厂”的规范及技术条件(略)。
四、合同的分项价格(略)。
五、出卖人技术人员的服务范围和待遇条件(略)。
六、买受人技术人员的培训范围和待遇条件(略)。
七、出卖人银行不可撤销的保证函(略)。
八、买受人银行不可撤销的保证函(略。
(供进口成套设备用)。
合同编号:
签字日期:
签字地点:
中国,(以下简称买受人)与(以下简称出卖人),双方授权代表同意就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定义。
1.1“买受人”是指,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
1.2“出卖人”是指国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
1.3“合同产品”是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产品及其型号和规格。
1.4“技术资料”是指本合同附件二中所列的全部技术数据、图纸、设计、计算、操作、维修、产品检验资料。
1.5“合同工厂”是指买受人使用出卖人提供的技术和资料生产合同产品的场所,包括出卖人提供的全套设备和备件,即省市工厂。
1.6“净销售价”是指合同产品的销售发票价格扣除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商业折扣、税金和外购件等的费用后的余额。
1.7“技术服务”是指出卖人根据本合同附件五和附件六中的规定,就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装配、检验、调试、操作等工作,向引进方提供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
1.8“商业性生产”是指合同工厂生产第台合同产品以后的生产。
1.9“合同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的双方政府有关当局中的最后一方批准合同的日期。
(注:可根据具体项目的需要增减上述定义)。
第二章合同范围。
2.1买受人同意从出卖人购买,出卖人同意向买受人出售成套设备项目(以下简称“合同工厂”),其中包括为保证合同工厂安全稳定地操作所需要的全部设备、材料和备件(以下简称“设备”),以及合同工厂装配、安装、试车、正常操作、生产和维修所需的全部技术和资料(以下简称“技术资料”)。
出卖人供货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出卖人供应的“技术资料”,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2.2出卖人所供应的全部设备的技术性能和出卖人对合同工厂设备的技术保证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2.3出卖人派遣有经验、健康和称职的技术人员到合同工厂现场对合同工厂的施工、安装、试车、投料试生产与考核进行技术指导。其人数、技术服务范围和待遇条件等见本合同附件五。
2.4出卖人负责培训买受人派遣的技术人员,其人数、培训地点,培训范围见本合同附件六。
2.5本合同签订后年内,根据买受人的要求,出卖人有义务以优惠价格提供买受人为本“合同工厂”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届时双方另签协议。
第三章价格。
3.1出卖人按本合同第二章规定提供合同工厂“设备”和“技术资料”的总价为(大写:)。
3.2上述合同总价的分项价格如下:
3.2.1机械设备部分:
(1)设备和材料费;。
(2)备品和备件费;。
(3)设计费;。
(4)技术资料费;。
(5)技术服务费;。
(6)技术培训费。
3.2.2技术转让部分:
(1)技术转让费;。
(2)设计费;。
(3)技术资料费;。
(4)技术服务费;。
(5)人员培训费。
上述分项价格清单,详见附件四。
3.3上述合同总价中的设备部分为fob港口买受人指定的受载船只船面交货的固定价格,并包括装船费、包装费以及将货物装到买受人所指定的船面以前的一切费用。上述合同总价中的技术资料部分是指将技术资料在交付以前的一切费用。
第四章支付(方案一)。
4.1本合同买卖双方的支付均以电汇(t/t)进行。买受人向出卖人的付款应通过北京中国银行付给银行,出卖人向买受人的付款应通过银行付给北京中国银行。
4.2本合同第三章所规定的合同总价,按以下办法及比例由买受人通过北京中国银行支付给出卖人。
4.2.1合同总价的%计(大写:),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提交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三十天内支付给出卖人。
(3)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形式发票一式六份;。
(4)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5)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上述单据出卖人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提交。
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按本合同第五章规定的货物装船通知后三十天内,经由北京中国银行出具以出卖人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价的%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函给出卖人(保函格式见本合同附件八)。
4.2.2合同总价的%,计(大写:),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三十天内支付给出卖人:
(2)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装箱明细单一式六份;。
(5)质量和数量合格证书一式六份。
4.2.3合同总价的%,计(大写:),买受人在收到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三十天内支付给出卖人:
(1)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2)双方代表按本合同第九章规定签署的合同工厂交接验收证书的影印本一份;。
(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2.4合同总价的%,计(大写:),买受人在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合同工厂”保证期满后,并收到出卖人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三十天内,即支付给出卖人:
(2)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2.5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如果出卖人应支付赔偿或/和罚款时,买受人有权从上述任何一次付款中扣除。
4.3买、卖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在中国发生的,由买受人负担;在中国以外发生的,由出卖人负担。
(注:方案一适用于现汇付款的情况)。
第四章支付(方案二)。
4.1本合同买卖双方的支付均以电汇(t/t)进行。买受人向出卖人的付款应通过北京中国银行付给银行,出卖人向买受人的付款应通过银行付给北京中国银行。
4.2本合同第三章所规定的合同总价按以下办法及比例,由买受人通过北京中国银行支付给出卖入:
4.2.1合同总价的%,计(大写:),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三十天即支付给出卖人:
(3)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形式发票一式六份;。
(4)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5)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上述单据出卖人应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天内提交。
4.2.2合同总价的%,计(大写:),在出卖人按本合同第五章规定交货时,买受入在收到出卖人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三十天,支付给出卖人。
(2)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详细装箱单一式六份;。
(5)质量合格证一式六份。
4.2.3合同总价的%,计(大写:),买受人在收到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三十天即付给出卖人:
(1)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2)双方代表按本合同第九章规定签署的合同工厂交接验收证书的影印本一份;。
(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2.4合同总价的%,计(大写:)。在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合同工厂”保证期满后,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提交的下述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三十天即支付给出卖人:
(1)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2)双方代表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签署的合同工厂保证期结束的确认书影印本一份;。
(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2.5合同总价的%,计(大写:),买受人应自日起,于年内,每个月为一期,平均分期按下列办法支付给出卖人。
4.2.5.1出卖人应开立分期支付具有下述内容的远期汇票共份,每份正副本各一份于时提交买受人:
(2)以日期为出票日,到期日分别为自出票日满个月;
(3)以买受人为付款人;。
(4)带有利息条款。利息按年息%计算自出票日起算至到期日止。具体金额如下:
票期本金利息本利合计。
第一期。
第二期。
合计。
4.2.5.2买受人收到汇票后,立即对上述分期支付的汇票正本承兑,并交北京中国银行背书保证后送交出卖人。
4.2.5.3出卖人收到汇票后应在各期汇票到期日前,分别将汇票正本提交北京中国银行,由北京中国银行提请买受人于汇票到期日后一天支付给出卖入。
4.3按本合同第章和第章规定,如果出卖人应支付赔款或/和罚款等有关款项时,买受人在按本章第4.2.2条、4.2.3条、4.2.4条规定支付货款时有权从货款中扣除。
4.4买受人支付本章第4.2.1条所规定的货款时,应向出卖人提交北京中国银行出具的以出卖人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价%和延期付款的利息的保证函(保证函格式详见本合同附件八)。
4.5买卖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在中国发生的,均由买受人负担,在中国以外发生的,均由出卖人负担。
(注:方案二各项条款适用于延期付款的情况)。
第五章交货与交货条件。
5.1出卖人应于本合同生效日后个月内分批将本“合同工厂”的“设备”交付完毕。
总毛重大约为公吨。总体积大约为立方米。
本合同工厂“设备”的交货港口为,目的港口为中国。
5.2出卖人在合同生效日后个月内,应向买受人提交初步交货计划一式六份(内容包括合同号、项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大约总重量、大约总体积、交货时间、交货港口、危险品的品名以及国际危规号等),并提出超大、超重设备的尺码(长、宽、高和体积)和大约重量,以及危险品、易燃品在运输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不能拆卸的单体设备重量最大限度为30吨,体积最大限度为长12米、宽2.7米、高3米,凡超过此限度的货物出卖人应在本合同生效日后个月内向买受人提供草图一式六份,经买受人同意后,才能安排制造。买受人应于收到上述草图后一个月内用电传或信件确认,否则出卖人即开始制造。至迟不超过第一批交货前个月,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交最终交货计划一式六份,内容包括合同号、批次、项号、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设备材料和危险品的大约毛净重、每件货物的大约尺寸、(长、宽、高)体积、交货港、每批货物的交货时间以及超大、超重货物的外形包装草图和危险品运输措施及注意事项的说明。
5.3已装船的提单日期为设备的实际交付日期。
5.4出卖人供应的每批设备,应在本章第5.1条规定的港口在买受人指定的受载船只船面交货。“设备”的风险,出卖人在买受人指定的受载船只船面交货后,即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
5.5在每批货物备妥待运前不迟于天,出卖人应以电报通知买受人如下内容:
(1)合同号;。
(2)货物备妥待运日;。
(3)货物总体积;。
(4)货物总重量;。
(5)总包装数量;。
(6)装船港口名称;。
(8)危险品的品名、重量、国际危规号。
同时出卖人还应航寄给买受人下列文件,每件一式六份:
(2)重量超过30吨或体积超过12×2.7×3米的每件大件货物的外形包装草图;。
(3)易燃品和危险品的品名、性质、特殊防护措施及事故处理方法说明书;。
(4)对温度、震动等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特殊注意事项证明书。
上述文件另一份航寄目的港的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作为买受人安排运输和装卸工作的依据。
5.6所有设备交货应单机成套,安装用的专用工具、材料、易损件应随主机一同交付。如果有需要装在甲板上的“设备”,出卖人应负责进行适当的包装及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5.7买受人应于受载船只抵达交货港口前不迟于十天将船名、预计抵达日期通知出卖人。如买受人需要变更船只或改变船期,买受人或买受人船舶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出卖人。
5.8如出卖人未能在买受人船只抵达交货港口时将货物备妥装船,买受人因此而遭受的空舱费、船舶滞期费和有关费用,均由出卖人负担,轮船公司提出的有关单据作为结算费用的依据。
5.9如出卖人在受载船只预计抵达日期已将货物备妥而买受人船只不能在预计抵达日期后三十天内抵达交货港口,这三十天内的有关仓储费、保险费等由出卖人负担,但第三十一天起以后发生的仓储费、保险费,按出卖人提供的原始凭证,由买受人核实支付。但出卖人仍有责任根据买受人通知,在受载船只抵达交货港口后负责交货。在此情况下,出卖人不支付迟交罚款。
5.10出卖人应在每批货物装船后四十八小时内,将提单日期和号码、船名、“设备”名称、总价、总重、总体积、总件数和合同号以电传通知买受人。如遇有第5.5条规定的大件货物及危险品,应逐件列明毛重和尺寸(长、宽、高)、品名、金额。买受人因出卖人未及时通知而未投保所造成的损失将由出卖人负担。
5.11在将货物装到船上后,出卖人应于装船后将每批货物的整套交货文件(即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和质量证明书各一份)随船在目的港提交给中国外贸运输公司。
同时航寄买受人上述单据副本各两份和检验记录、试验报告以及有关装配安装图纸各三份。
5.12技术资料的内容和交付计划见本合同附件二。
5.13出卖人在技术资料发出前一周将大约件数、大约毛重、合同号和资料预计抵达北京的日期用电传通知买受人。在资料寄出后二十四小时内出卖人需将发出日期、船次、空运单号、重量及资料件数、合同号以电传的方式通知买受人。
5.14“技术资料”到达目的机场的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
5.15出卖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在北京和/或机场交付,上述资料的风险,在出卖人在北京/或机场交付后即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如果技术资料短少、丢失或损坏时,出卖人应在收到买受人通知二十一天内在北京和/或机场补充提供丢失或损坏部分,并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5.16在每批“技术资料”交货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出卖人应将下述文件航寄给买受人:
(1)空运提单一式二份(通知目的机场的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并注明合同号。);。
(2)技术文件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
第六章包装与标记。
6.1出卖人交付的所有货物应具有适合远洋、内陆运输和多次搬运、装卸的新的坚固木箱包装。并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和需要,加上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安装地点。
6.2出卖人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主机名称、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的位号、零件号。备件和工具除注明上述内容外,尚需注明“备件”或“工具”字样。
6.3出卖人应在每件包装箱的邻接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英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唛头标记;。
(3)目的港;。
(4)收货人;。
(5)设备名称及项号;。
(6)箱号/件号;。
(7)毛重净重(公斤);。
(8)尺码(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为二公吨或超过二公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四个侧面以英文及国际贸易运输常用的标记、图案标明重量及挂绳和重心位置,以便装卸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装卸、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装箱上应以英文明显地印刷“轻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样以及相应的国际贸易通用的标记图案。
6.4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注明上述有关内容。装在甲板上的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6.5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各一式二份、有关设备的技术文件一式二份。需要组装的设备部件附详细装配图一式二份。
6.6出卖人交付的技术资料,应具有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潮和防雨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合同号;。
(2)收货人;。
(3)目的地;。
(4)唛头标记;。
(5)毛重(公斤);。
(6)箱号/件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代号、号称和页数。
6.7凡由于出卖人对货物包装不善,保管不良,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出卖人均应按本合同第十章的规定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
第七章设计与设计联络。
7.1为使本“合同工厂”的建设工作顺利进行,买卖双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和本章的规定进行设计和设计联络。
设计联络会议内容、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详见附件。
7.2出卖人承担的设计工作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出卖人提交“技术资料”的要求、内容、份数和交付日期详见本合同附件。
7.3买受人承担的设计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买受人向出卖人提供的技术资料见本合同附件。出卖人依此做为本“合同工厂”设计的依据。
7.4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个月内出卖人应将有关标准、规范及其清单航空邮寄给买受人。买受人将对出卖人提交的上述标准和规范提出意见,经双方讨论商定后予以更换,并作为出卖人进行设计的依据。
7.5出卖人在初步设计全部资料寄达北京后个星期内,应自费派遣技术人员来作解释设计,买受人应协助办理入境签证和居留手续。在解释设计期间,买受人有权提出改进意见,出卖人对此应予充分考虑。初步设计经审核后双方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即作为最终设计的依据。
7.6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提供的最终设计全部资料后天内,应予确认。
7.7买受人在本“合同工厂”设计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时,有权自费派遣技术人员到出卖人的有关设计单位和制造厂了解与本“合同工厂”有关的数据和技术资料。出卖人应协助办理入境证和居留手续,并免费提供所有与设计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
7.8在执行本合同期间,买受人提出与“合同工厂”有关设计的技术问题时,出卖人应予及时答复,并免费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章标准与检验。
8.1出卖人供应本合同工厂的“设备”的制造、选材、检验和试验,应按出卖人国家和/或公司现行标准规范进行。
本合同生效后个月内,出卖人应将上述公司标准和规范一式六份和国家标准一式二份航寄买受人。买受人可就上述任何公司标准和规范提出意见,经双方讨论商定后予以更换并作为检验和试验的依据。
8.2出卖人对其供应的全部“设备”应进行检验和试验,并向买受人提交由制造厂或出卖人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记录,以此作为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的证明书。“设备”检验和试验的费用均由出卖人负担。
8.3买受人有权自费派遣检验人员到出卖人国家会同出卖人检验人员一起到制造厂车间对“设备”的制造和质量进行检验和试验。出卖人应在设备进行装配和检验前三个月将检验日期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将检验人员的名单通知出卖人,以便出卖人协助办理入境手续。主要设备的装配和检验应有买受人人员在场,买受人还应有权参加其他“设备”的检验和参加出卖人及有关制造厂召开的有关“设备”的质量会议。
8.4买受人检验人员若发现“设备”有缺陷和/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格时,有权提出意见,出卖人应充分考虑并自费采取必要措施排除缺陷,当缺陷排除后,应再次检验和试验,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多由出卖人负担。
8.5买受人检验人员在出卖人国家和制造厂的检验不代替“设备”运抵买受人合同工厂现场的开箱检验,亦不能免除出卖人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的保证责任。买受人人员不签署任何证明文件。
8.6出卖人应免费为买受人人员提供方便的工作条件,如必需的技术文件、图纸、检验工具和仪器等。
8.7如买受人不能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派出人员参加上述检验工作时,出卖人将自行检验。
8.8出卖人供应的全部“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合同工厂现场进行,出卖人有权自费派遣检验人员到合同工厂现场参加此项检验,买受人应在检验前一个月将开箱检验日期通知出卖人,并为出卖人检验人员提供工作的方便。
在双方会同开箱检验中如发现“设备”有短少、缺陷、损坏或包装与本合同规定不符合或质量标准与本合同第8.1条和第10.1条规定不符时,应作详细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如属出卖人责任,此记录即为买受人向出卖人要求换货、修理或补齐的有效证明。
8.9出卖人检验人员不能参加开箱检验时,买受人有权自行开箱检验。如发现本合同第8.8条所述问题系属出卖人责任时,应委托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证明,以此作为买受人向出卖人要求换货、修理或补齐的有效证明。
出卖人接到买受人索赔证书后,应立即无偿换货、补发短缺部分或降低货价,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风险以及买受人的检验费用。如出卖人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买受人索赔证书后两个星期内提出异议,双方另行协商。逾期,索赔即作成立。
出卖人换货和/或补交货物的时间,不迟于出卖人收到买受人索赔证书后个月。
8.10在开箱检验中,由于买受人的原因,发现“设备”有损坏,通知出卖人后,出卖人应尽快补发、更换,其费用由买受人负担。
8.11上述检验并不能解除出卖人对本合同第九章、第十章所承担的责任。
8.12在检验中,如发现出卖人提供的检验所需的标准仍不完整或提供得不及时,经与出卖人协商,买受人有权按照买受人国家现行标准进行检验。
第九章安装、试车和验收。
9.1“安装”系指合同工厂全部设备、材料的装配、就位和连接等安装工作。“试车”系指机器和/或设备的单独或联动的试运转。
“投料试生产”系指合同工厂投入原料和公用工程以试生产。
“考核”系指为检查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各项保证数值而进行的试验。
“验收”系指如果考核结果表明,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各项保证指标能够全部达到,则合同工厂即为买受人所验收。
9.2合同工厂的安装将在买受人负责组织和在出卖人负责技术指导下进行,出卖人有权对其进行详细设计的所有“设备”的安装以及界区接点的安装进行技术指导。
合同工厂的试车、投料试生产和考核应在买受人组织安排和出卖人技术指导下进行。在安装工作开始前二个月,双方各自授权一名代表处理合同工厂从安装到验收期间的全部技术工作。具体工作应由双方代表友好协商安排。双方代表应充分合作,使合同工厂在本合同生效日后个月内建设完毕。
如果双方之间有任何问题和分歧时,双方将分析原因,澄清责任并在现场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9.3在安装工作开始前,出卖人技术人员应详细介绍安装方法和要求。在安装期间出卖人技术人员应对安装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参加所有设备安装质量的检验和试验。出卖人技术人员的重要技术指导应以书面提出。
9.4安装完毕后,如双方代表认为安装工作完全符合设计要求时,双方代表应按技术文件和图纸一起进行检验和试车。双方代表将签订同类设备安装证书及单机试车和机械与设备的系统联运证书。上述证书将以附件第条规定的工作日志为基础。
如试车顺利完成,安装工作完全符合技术文件要求时,双方代表应在七天内在现场签署安装竣工证书。此证书签字日即为合同工厂安装及试车完成日。但此证书不能免除出卖人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在投料试生产、考核期间和机械保证期内对设备和材料发现的缺陷所应负的责任。
9.5本章第9.4条规定的试车完成后应尽快开始投料试生产,其开车日期由双方代表现场商定。投料试生产和考核所需的仪表校准、记录项目、取样方法和分析方法等详细程序应由出卖人在安装及试车完成日前提出,并经双方代表讨论决定。
在投料试生产前,买受人应准备充足的维修工具、实验室及检验设施和熟练的操作、维修及测试人员,其中包括本合同附件第条所列的人员,并准备好按本合同附件所列必要数量和质量的全部原料和有关的公用工程。出卖人技术人员可出入试验室和检验设施,以便取样分析。投料试生产和性能试验期间的采样、化验将在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除双方已同意的程序外,出卖人技术人员认为必要的采样和化验,在经与买受人代表协商后由买受人进行。
从试车到合同工厂验收期间,出卖人可以使用买受人库存的备品备件,如由于出卖人责任出卖人使用了买受人库存的备品备件,出卖人应及时在现场予以偿还。
9.6投料试生产期为首次投料生产开始日起的个月。在此期间,当合同工厂主要设备达到良好稳定运行后由双方代表商定首次考核日期。考核应按本合同附件的规定在出卖人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每次考核的结果应作出记录,在每次考核完成后三天内双方在性能考核执行上签字确认。
9.7如按本合同的附件规定的考核期内实现了本合同附件规定的全部保证数值时,双方代表应在五天内签署合同工厂验收证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此即视作合同工厂为买受人所验收。
如因出卖人原因致任何一次考核未能成功时,出卖人应尽快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对“设备”进行必要的修理、更换和/或修改。修改后应重新按照合同附件的规定尽快再次考核,买受人应大力协助。
如上述修理、更换和/或修改在现场进行,所需费用(如工时费、材料费等)应在合同工厂交接验收前,由双方授权代表根据修理、更换和/或修改的情况商定,并由双方代表会签。
如因出卖人原因,需将任何设备运出中国以外进行修理或更换时,全部运费、修理或更换费用应由出卖人负担。更换或修理的“设备”应在合同工厂现场交货。
9.8在本合同第9.6条规定的投料试生产期间,本合同附件规定的保证数值如有任何一项或多项未能达到时,双方应会同研究,找出原因,澄清责任,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9.8.1如由于出卖人原因未能达到保证数值时,买受人同意延长投料试生产期三个月,以便出卖人对合同工厂进行改进并再次进行考核。如在延长的三个月中由于出卖人原因仍未能达到保证数值时,买受人同意再次延长投料试生产期三个月。如在再次延长的三个月期满时,由于出卖人原因考核仍然失败,未能达到保证数值时,应按本合同第十章第10.8条的规定办理。在两次延长的两个三个月内改进合同工厂所需全部费用和出卖人技术人员的全部费用均由出卖人负担。
9.8.2如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达到保证数值时,投料试生产应延长三个月。在此期间,买受人将按本合同附件的规定继续支付出卖人技术人员的全部费用,所需出卖人技术人员的人数由双方讨论决定。如延长的三个月期满时,仍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达到保证数值时,合同工厂应由买受人验收,双方应在七天内签署验收证书。然而出卖人应协助买受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工厂达到正常生产所需的指标。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负担。
9.9如由于买受人原因,在按本合同第五章规定的第批“设备”交货之日起个月内合同工厂未能进行考核,则按合同第四章第条由买受人支付给出卖人的款项应予实现,但不免除出卖人的所有责任。
9.10如由于买受人原因,在按本合同第五章规定的第批“设备”和材料交货之日起个月内合同工厂未能进行考核时,合同工厂应为买受人所验收,但出卖人仍应承担协助买受人合同工厂开车和运转的责任。提供服务的期间和条件应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由于出卖人原因,上述第批交货延误,由上面所提的时间相应顺延。
9.11按本合同第9.7条、第9.8条和第9.9条规定的合同工厂的验收,并不能免除出卖人对合同工厂的“设备”在机械保证期内应负的责任。
第十章保证、索赔和罚款。
10.1出卖人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工厂”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设备”是全新的,质量是优良的。设备和材料的选型均符合工艺、完全运行和长期操作使用的要求,并符合本合同附件和附件的规定。
10.2出卖人保证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图纸清晰、完整和正确,能满足“合同工厂”的设计、安装、运行和维修的要求并符合附件的规定。
10.3在本“合同工厂”安装、试车期间,如果出卖人提供的“设备”有缺陷,或由于出卖人技术人员的指导错误或/和出卖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和证明书的错误造成“设备”的损坏,出卖人应立即无偿换货或降低货价作为赔偿,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和风险。如出卖人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买受人索赔证书后两个星期内提出复议,双方另行协商,逾期索赔即作成立。出卖人换货期限不迟于证实属出卖人责任之日起个月。
10.4出卖人对本“合同工厂”“设备”的保证期为本“合同工厂”被买受人验收后个月;如由于买受人责任而影响本“合同工厂”安装、试车、验收时,则不超过出卖人最后一批货物交付日期后个月。保证期满后,由买受人出具本“合同工厂”保证期满证明书正、副本各一份给出卖人。
10.5在保证期内,发现出卖人提供的“设备”有缺陷或/和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如属出卖人责任,则买受人有权凭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出卖人提出索赔。出卖人接到买受人索赔证书后,应立即无偿换货或降低货价,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和风险(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风险由买受人负责)。如出卖人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买受人索赔证书后二个星期内提出复议,双方另行协商,逾期索赔即作成立。出卖人换货的期限,应不迟于出卖人收到买受人索赔证书后个月。
如属微小缺陷,可由买受人自行消除,但由此引起的费用由出卖人负担。
10.6在保证期内,如由于出卖人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本“合同工厂”停机时间作相应的延长,新更换和补充修复的“设备”的保证期为被买受人验收后十二月。
10.7在保证期满后三十天内,买受人出具的在保证期内发现的“设备”缺陷的索赔证书仍然有效。
10.8如由于出卖人责任,在考核试车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技术经济指标时,出卖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在出卖人收到买受人书面通知后个月内使之达到各项保证指标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逾期如仍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保证指标时,出卖人应承担罚款,其计算办法如下:
出卖人支付罚款,则本“合同工厂”即为买受人所验收,并由买受人出具本“合同工厂”验收证书正、副本各一份交给出卖人。
10.9如由于出卖人责任未能按合同第四章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买受人有权按下列比例向出卖人收取罚款:
迟交1至4周,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迟交5至8周,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迟交9周及以上,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迟交货物的罚款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出卖人支付迟交罚款,并不解除出卖人继续交货的义务。
任何一批货物迟交超过个月时,买受人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第十一章侵权和保密。
11.1出卖人同意向买受人转让非独占的,不可转让的权利,并允许买受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使用出卖人的工艺进行“合同工厂”的工程设计、建设和操作,以设计、制造、销售和出口合同产品。其年产量为,其工艺说明见本合同附件。出卖人提供买受人用于本合同工厂的专有技术和专利如下:专有技术登记号:专利登记号:
专有技术、研究报告、资料等包括在本合同附件里。
11.2在本合同生效后三十天内,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供出卖人国家有关当局签发的包括本合同第11.1条所述的工艺的专利登记证书的影印本二份。
11.3如果任何第三方对买受人使用本合同第11.1条所规定的专利和专有技术提出任何异议时,出卖人应负责处理,买受人对此无任何责任。
11.4本合同生效后年内,如出卖人对本合同第11.1条所规定的专利和专有技术有所发明和改进时,不管其发明和改进是否已获得专利权,出卖人均应向买受人免费提供详细资料。买受人有权将上述资料用于合同工厂。如有必要,关于技术指导的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根据双方同意的本合同第章和附件规定的条件负担。
11.5本合同生效后年内,买受人对本合同11.1条所规定的专有技术对任何第三方予以保密,对参加本合同工厂的计划、安装和施工等工作的其他单位除外,然而他们必须承担同样的保密义务。在保密年限内,若专有技术的一项或多项被第三者公开后,买受人不再承担保密义务。
11.6出卖人对买受人所提供的设计基础和现场条件资料的保密期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第十二章不可抗力。
12.1签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地震事件和其他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的期限,延迟的时间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2.2受事故影响一方应尽快将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传或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十四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
12.3当不可抗力事故终止或事故消除后,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以航空挂号信证实。
第十三章税费。
13.1中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对“买受人”课征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支付。
13.2中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对“出卖人”课征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出卖人”支付。
13.3在中国境外课征有关和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将由“出卖人”支付。
第十四章仲裁(方案一)。
14.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应提交仲裁解决。
14.2仲裁地点在北京,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4.3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4.4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14.5在仲裁期间,除了在仲裁过程中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四章仲裁(方案二)。
14.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执,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则应提交仲裁解决。
14.2仲裁地点在被告所在国进行,如买受人是被告,则在中国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如出卖人是被告,则在国由根据该组织的仲裁程序进行。
14.3仲裁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履行。
14.4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负担。
14.5除了在仲裁过程中进行仲裁的那些部分外,在仲裁期间,合同其余部分继续执行。
(注:方案二的各项条款适用于仲裁在被告国进行的情况。)。
第十五章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15.1本合同由双方代表于签字。由各方分别向本国政府当局申请批准,以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期。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在六十天内获得批准,用电报或电传通知对方,并用信件确认。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六个月仍不能生效,双方任何一方有权取消本合同。
15.2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日算起共年,有效期满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15.3本合同期满时,双方的未了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继续偿付未了债务。
15.4本合同用中、英文写就,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15.5本合同附件至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5.6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5.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通讯以英文进行。正式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用挂号信邮寄,一式两份。
15.8双方任何一方未能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时,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15.9除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承担任何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十六章法定地址。
买受人:出卖人:
地址:地址:
电报挂号:电报挂号:
电传号:电传号:
传真号:传真号:
买受人:(签字)出卖人:(签字)。
产品设备技术引进合同篇八
甲方:×××(技术出口国的企业、其他组织,写明名称、法定代表、注册国、法定地址等;个人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和地址)。
乙方:×××(技术引进国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写明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等;个人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和地址)。
甲乙双方就转让××××(技术名称)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为转让方(写明甲方的基本情况);乙方为受让方(写明乙方的基本情况)。
第二条甲方转让技术的内容。
(写明转让技术的名称、范围、技术指标及技术资料等技术条件。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技术对象、目标、内容、工艺过程、工艺要求技术参数、技术资料等。)。
第三条技术转让方式(是独家转让还是普通许可,要在合同中订明)。
第四条价格及支付条款(要写明价格条件,用何种货币作为支付手段,在什么阶段支付等内容)。
第五条技术验收条款(要写明技术验收包括技术资料的验收和产品考核验收。通常要规定验收的时间、地点、次数、人员标准和费用等方面的内容。)。
第六条技术及其权利保证条款(写明该技术的各种指标和先进程度,对涉及到专利权等技术权利要作出相应的承诺,以确保引进的技术不发生权益纠纷。)。
第七条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条款(写明技术培训的内容,通常包括培训的人数、专业、时间和期限,培训的内容、方法和要求。技术服务通常包括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的专业、人数、级别和工作时间等。)。
第八条技术保密条款(应明确技术保密范围和期限。保密期一般是不超过合同的有效期限。)。
第九条受让方权利条款(写明受让方对技术的使用权、制造权、销售权及出口的规定、权利行使的范围和条件等内容。)。
第十条不可抗力事件及免责条件(不可抗力条款主要包括不可抗力的范围,后果,处理及免责范围。不可抗力一般应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又可分为两类,即自然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和社会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合同中必须对这些问题加以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条款(包括违约构成、违约补救、索赔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或者规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国××地××仲裁机构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仲裁依据中国的法律裁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争议。
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期限和终止。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因××××终止(写明终止的原因)。
第十四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写明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第十五条合同文本使用中文和英文(其他文字亦可)两种文本。如有不同,以中文为准。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章)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2.说明。
技术引进合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团体或个人(受方)为引进技术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公司、企业、团体或个人(供方)订立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签订技术引进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要列明合同的基本情况,包括合同名称、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住所(或法定地址)、国籍、签订时间和地点。合同名称要能够确切地反映出该合同的性质、特点和内容,便于人们对整个合同进行了解。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要与实际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相一致,是我方与外方某一总公司的子公司签订时更应注意此问题。当事人法定地址(或住所)、签约的地点往往成为交付技术资料的地点,还可能成为合同发生争议进行仲裁或诉讼的仲裁地点或法律诉讼地点,因此应该明确、具体。
合同编号:______科技合字()第______号。
技术受让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技术转让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合同登记机关:(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一、发明创造名称和内容。
二、实施许可的范围、期限和方式。
三、技术情报和资料及其保密事项。
四、技术服务的内容。
五、履行合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验收的标准和方法。
七、成交金额与付款时间、付款方式。
一次总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次总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中介方的义务和责任及收取中介服务费比例和支付方式。
九、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
十、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的解决办法。
十二、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说明〕。
1.“合同类型”一项要写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注明是普通实施许可合同、排他实施许可合同或者独占实施许可合同。
普通实施许可合同是最常见的专利实施许可方式。指转让方许可受让方在一定范围内实施转让方所有或者持有的专利所订立的合同。
排他实施许可合同,是转让方和受让方约定分享专利实施权的协议。转让方不得在已许可受让方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就该项专利与第三方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但可以保留实施该项专利的权利。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是转让方将专利实施权移交受让方所订立的协议。转让方不得在已许可受让方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就该项专利与第三方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自己也不得实施该项专利。
2.在“实施许可的范围、期限和方式”一项,如果转让方许可受让方向第三方分售专利实施许可时,应约定分售的条件及有关事项。没有约定时,应视为受让方在整个的专利权存续期间实施专利,不受地区和方式的限制,但不得与第三方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3.“技术服务项目”一项,指转让方派出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的项目、内容、工作期限和有关事项。
4.“后续改进的成果分享”一项应规定在合同成立以后,双方在原有专利基础上加以改进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是否向对方提供,以及如何互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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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设备技术引进合同篇九
乙方:
甲乙双方就转让(技术名称)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为转让方。
第二条甲方转让技术的内容。
第三条技术转让方式。
第四条价格及支付条款(要写明价格条件,用何种货币作为支付手段,在什么阶段支付等内容)。
第五条技术验收条款。
第六条技术及其权利保证条款。
第七条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条款。
第八条技术保密条款。
第九条受让方权利条款。
第十条不可抗力事件及免责条件。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条款。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仲裁依据中国的法律裁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争议。
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期限和终止。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因终止(写明终止的原因)。
第十四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五条合同文本使用中文和英文(其他文字亦可)两种文本。如有不同,以中文为准。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章)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产品设备技术引进合同篇十
本协议由按__________________组建,总部设在美国____地的____公司(以下称公司)为甲方与____公司(以下称为买方)为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地缔结,一式两份。
鉴于公司和买方就本协议达成一致意见,特此订立以下条款:
第1条定义。
本协议各术语的定义如下:
“验收手册”
验收手册是指由公司提供,供公司与买方检验设备是否符合技术规格和规定资料标准所用的一种文件。
“系统部件”
系统部件是指公司执行本协议所必需的并按规定资料标准生产的部件,其包括,但不必一定是公司供货商所生产的部件。但经双方同意,用以替代上述部件的仿制或改进设备也应视为系统部件。
“规定资料”
规定资料是指与本系统相关的、公司执行本协议所必需的图纸、数据和其他资料。
“附属项目”
附属项目是指c表中规定的附属及服务项目,c表附属本协议且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缺陷或瑕疵”
缺陷或瑕疵是指设备(结构或性能)不符合验收手册有关规定之处。
“生效日期”
本协议生效日期是指正式授权公司开始用买方资金进行工作或者公司收到首笔付款之日。上述授权书可为买方正式委托的官员所发之电报或信函,或是双方正式签署的本协议副本。上述生效日期即为本协议规定的开始工作之日。
“可容许的迟延”
本协议中使用的“可容许的迟延”一术语是指由本协议第7条(可谅解延迟)中明文规定的迟延原因。
“专有软件”
与有软件是指程序,储存在磁带、磁盘中的信息文件或可从计算机上得到或以其它形式存在的材料中的为公司所专有的一切程序或资料。
“现场验收”
现场验收是指买方按照验收手册对买方设施上安装的设备所作的最后验收。
“技术规格”
技术规格是指本协议附表a。
第2条销售主体事项。
公司愿意向买方出售,买方愿意向公司购买设备及其附属项目。
设备及其附属项目须符合本协议和技术规格要求。
设备性能必须符合____所规定的性能,达到技术规格和规定数据的标准,并提交全部适用的,必要的图纸、数据和其他技术资料。
公司应于____(日期)之前准备且提交给买方验收手册草案副本3份。审议和批准验收手册的日程载于附表b。
本协议正文规定如与附表规定相抵触,以本协议正文规定为准。验收手册若与技术规格或规定资料相悖,则以技术规格和规定资料为准。
第3条价格。
设备及附属项目购买费加上预付的运往买方的“一切险”运输保险金,总价为:____。
第4条支付。
本协议所规定或涉及的所有款额均为____(某国)法定货币,买方支付公司的所有款项都必须使用____法定货币,公司书面另行通知买方的除外。
买方同意向公司支付买价,总金额为________。
收到公司的各种发票后,买方必须即刻付给公司业已到期应付的所有款项,包括各种税收费用在内,不得有例外。
如果由于买方或买方代理商或代理人的延迟,不能按议定的付款时间支付公司业已到期的款项,公司保留收取延付费的权利,延付费月率为到期末付款的1.5%(年率为19.56%),买方也同意即刻交付本协议所规定的此种费用。如一次或数次延迟付款达六十(60)天或以上,公司有权停止本协议所规定的工作,并有权根据本协议第7条(可谅解的延迟)的规定声明此段工作中止及其产生的后果为可谅解的。买方同意对公司因停工和重新开工所引起的额外费用作合理补偿。如一次或数次延迟付款达一百二十(120)天或以上,公司可以根据本合同第23条(因无力清偿债务而终止和撤销)第2-5款规定,确认本协议已被撤销。
第5条交货与验收。
公司至少应在供货前二十八(28)天将初步验收的日期用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公司,且至少应在七(7)天前书面通知买方验收的确切日期。买方须在上述设备验收日期之后连续____周内,每周为五(5)个工作日,共计____个工作日,完成验收手册所规定的各项检测。
如发现设备有缺陷,应由公司可在每周买方不进行检测的两天中或在检测期间进行校正,但不得妨碍买方进行上述检测。校正之后,应允许买方以任何必要的手段对校正部分进行另行检测,以证实上述缺陷已清除,同时没有影响以前成功检测的结果。
顺利完成这些检测后,买方须在出厂设备验收证上签字,证明业已完成检测。验收证上应注明双方认可的,且应由公司在买方同意的期间内校正的仍可能存在的缺陷。
买方在出厂设备验收证上签字后,公司须将设备拆卸、包装,以便运往买方工厂。
从公司工厂至买方工厂的装运应由____进行或安排,不得无故延误,____应负责所有设备以及可交付使用的附件的水、陆运输费用。
买方应当连续____个工作日对设备进行现场验收,以确保设备仍能完成出厂验收时所作的各项试验。
公司必须在上述验收后尽快,或在验收期间,在不妨碍买方检验条件下,校正买方向公司监督员所指出的缺陷。校正之后,应同意给予买方额外时间以重复尚未通过的检测,以及进行其他一些必要检测以证明上述缺陷业已消除且不影响先前已成功的试验。
上述检测完成后,买方须立即在现场验收证上签字以证明验收完毕,验收证上应注明双方认可的,且应由公司在双方议定的期间内校正的仍可能存在的缺陷。
现场验收应在协议生效后____周内进行,该期限可按本协议第7条(可谅解的延迟)规定延长。若买方用该设备进行培训,则认定现场验收已经进行,应立即签署现场验收证,此证从买方首次使用设备进行培训日期起生效。
如在出厂验收试验或现场验收试验期间,为查明故障而需重新校正或重新编排程序,在不致引起延误或价格增加的情况下,应尽可难采用最新的图纸、数据及与该系统有关的其他技术资料。若因此导致误期或使价格增加,则只能按买方原来书面要求采用原图纸、数据和其他技术资料。本项前文所述的图纸、数据和其他技术资料,在按本协议第9条(更改)更改订单后,即成为认可资料。
第6条所有权和损失的风险。
公司保留对设备及其附件的所有权,直到总买价全部付清为止。尽管如此,该设备及其可交付的附件的损失风险从设备及其可交付附件在公司工厂交货时已转让给买方(根据《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80年版)。
第7条可谅解的延迟。
如部分或全部因下列原因而致使任何义务没有或延迟履行,公司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天灾、公敌行为、战争、民变、叛乱、暴动、禁运、火灾、爆炸、地震、雷击、洪水或其他重大事件、其他重大灾难、政府或其他合法当局的法律、法规、命令或规定、运输延误或故障、因买方或罢工或其他劳动争议造成的延误、因物资、材料、附件或设备短缺或供货延误、或其他任何公司无法实际控制的原因。如因此而没有或延误履行协议,公司可以决定延长其执行本协议规定义务的时间,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事故或其后果的持续期。但公司应尽一切努力减小可谅解延迟所造成的影响。
除上述规定之外,下列原因也应视为可谅解延迟的原因:
公司没有收到全部必要的约定资料,但这种延误必须是公司实际无法控制的原因引起的,而不是由于公司的责任或过失引起的。
公司须及时将预计的或实际推迟交货或现场验收的信息以及有关细节和估计的延误的期限通知买方。
如果买方导致或引起的可谅解的延迟达一百二十(120)天,在其后的30天以内,双方未能就变通履行本协议的义务达成协议,包括调整总买价,公司可就此书面通知买方撤销本协议,这种撤销应视为是执行本协议第23条(因无力清偿债务而终止和撤销)第2-5款规定。
第8条税收。
除第3条所提及的总买价外,买方须向公司支付所有的出口经纪人佣金以及销售、消费、营业、使用、货物等税或类似的由____地任何税务部门根据现行法律或今后制订的法律,不论其是现在或今后生效的,对公司征收的与本协议有关的税收。
第9条更改。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不得对本协议正文或附表作任何更改,按本条第3款所作的更改除外,但须按此条规定制作更改订单。
更改订单必须作成书面形式,详细说明更改对技术规格、价格、性能、设计、验收日期、已交付或即将交付备件的更换性能以及本协议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影响,而且应由买方和公司签字。
为修补瑕疵或改善设备,公司可适当对技术规格作微小的更改或校正,只要这种更改不会严重影响总买价、功能特性、性能、备件的更换性能。
第10条备件。
公司在十(10)年期内(从现场验收日起)得向买方提供公司设计或制造的备件。在此xx年期间,买方订购的备件得以收到订单时公司的现行销售价或公司的工厂交货价供货,那种价格合理即使用那种。上述期限到期及在处置用以制造公司设计备件的专门机床之前,公司必须书面通知买方以使买方有机会发出定单。
第11条侵犯专利。
除协议第14条(责任范围)所罗列的间接损害或意外损害责任外。在下列情况下,公司将保护买方免予承担因按本协议购买设备而侵犯或被指控侵犯美国专利(非其他专利或权利)的任何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购买的设备中,其附件、设备或零件没有完全按公司设计详图制造的有关专利保护由本条第2款另行具体规定。
对于没完全按公司设计详图制造,但安装在本设备上的附件、设备或零件,公司只能按此种附件、设备及零件的制造商保护公司免责的方式、范围和限度保护买方免责,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从制造商处所得的保护应转让给买方。公司必须尽可能地为买方从公司的卖方和供方处争取最优惠的保护补偿。
公司对买方任何实际或被指控的侵权概不负责,除非:
(i)买方被诉侵权或收到指控侵权的索赔书,且在收到此种索赔书后十(10)天之内将情况书面通知公司。
(ii)买方必须协助公司且与公司通力合作,以便减少(或不使用被指控是侵权的物品)专利权使用费、索赔费、损害赔偿金及有关费用,并及时向公司提供买方掌握的可用在此种索赔或诉讼中作为辩驳材料的所有资料、文件、记录及其他文据副本,对于可能要求公司承担的任何义务或支付的任何费用、损害赔偿金、诉讼费或专利权使用费,买方概不承担或支付。
(iii)公司有权进行任何有关索赔之诉或指控的谈判或辩护,且可以本公司名义或以买方名义参与谈判和进行辩护。
第12条免责保护。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无论如何,买方和公司均应使各自的雇员保持稳定。各方仅对自己的雇员实行工人恤养和职工责任保险。
买方保证公司、其高级职员、代理人、服务人员和雇员免于因公司按本协议进行活动或公司为设备提供服务而使买方、或其高级职员、代理人、服务人员和雇员所受到或承担的任何或一切损失、损害、责任、费用或开支的责任,因公司、其高级职员、代理人、服务人员或雇员故意渎职或严重过失所致的除外。
公司保证免去买方、其高级职员、代理人、服务人员和雇员因买方按本协议进行活动或买方对设备进行维修时使公司、其代理人、服务人员或雇员受到或承担的任何或一切损失、损害、责任、费用或开支的责任,因买方、其高级职员、代理人、服务人员或雇员故意渎职或严重过失所致的除外。
履行本协议时,各方须对因自己的过失,不论是主动行为、鲁莽、疏忽或缺乏技术而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害负责。
第13条担保。
按本条款规定,公司保证不会因设备材料和工艺方面的缺陷,以及设计不完善而导致设备达不到技术规格要求。
就完全按公司设计详图制造的设备部件,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从签署现场验收合格证之日起,如在两(2)年之内出现故障,公司只负责在公司的工厂进行调换,或视情况进行修理。
就非完全按公司设计详图制造的设备部件,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从签署现场验收合格证之日起,如在一(1)年之内出现故障,公司只负责在公司工厂进行调换,或视情况进行修理,但就部件、约定的资料和耗损零件的担保必须限于本条款以下的规定。
就部件、约定的资料和耗损零件而言,公司须尽一切应尽的可能从其制造者处取得最大程度的担保,并将同样的担保转让给买方。
上述担保不适用于因买方人员修理、更动、不当使用或因买方没按公司提供的维修手册和使用说明书使用或维修设备而引起的设备故障。
买方须将有瑕疵的设备部件退回公司工厂。修理件或调换的新件由公司以工厂交货价交付买方,如所退设备部件属本协议的担保范畴,则可免费。
担保除外规定:公司应提供由该13条以上所规定的担保,第12条(保护)规定的保护和第11条(侵犯专利)规定的专利保护,而:(1)不再承担因履行本协议而导致有所有法律或其他方面的赔偿,(2)不再提供因履行本协议而出现的所有法律或其他方面的其它担保,不论是明示或默示的,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特定的有关可售性或适用性的默示担保。
第14条责任范围。
任何情况下,公司均不对任何种类或性的间接或意外损失承担责任,包括且不限于因设备或其他任何财产的短缺或使用而导致或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或损害,不论其为何种性质或种类,也不论是何原因。
第15条使用专有软件的特许。
提供给买方的专有软件的一切权利仍属公司所有。公司在此特准许买方按设计功能使用专有软件,但该特许不属买方独有、且不可转让。特许权费应计入总买价。
未经公司预先书面同意,买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泄露专有软件或其任何部分或与之有关的任何资料。
买方必须能够随时说明复制软件是为了有效发挥专有软件的设计功能。
凡买方违反本条所规定的条件,公司有权撤销此种特许。如果撤销特许,买方须在撤销后十五(15)天内将所有专有软件拷贝交还公司。
第16条出版物。
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买方不得复制按本协议规定或为促成本协议而得到的任何出版物、文件、手册或资料,买方也不得使用或公开任何为其所有的此类出版物、文件、手册或资料及其任何副本或复制本,也不得将其内容泄露给任何其他个人、商号或公司,除非:
(i)为使买方能操作和维护本设备;或。
(ii)给设备的其他买主、承租人或受让人,但此种买主、承租人或受让人必须与买方一样按本条款的限制性规定保存和使用此类出版物、文件、手册和资料;并必须签署一书面协议以取得公司赞同。
双方清楚知道和同意所有版权均属公司所有,买方不得传播、公开或使用由公司提供给买方的一切出版物、文件、手册和任何形式的资料,本协议明文规定的除外。
双方还清楚知道和同意,提供出版物、文件、手册或资料并不是准许或特许制造或让他人制造本设备的任何零件、部件、系统或元件,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7条合同的保密。
双方当事人、其雇员、代理人、代表或顾问应视本协议及其任何补充协议和所有条款和条件为机密,无论何时,不经另一方同意,均不得将其或其中任何一部分向任何人或团体公开,法律作有规定的除外。
第18条买方人员。
公司允许一定数量的买方代表在设备制造、试验和验收期间到公司的工厂见习,以熟悉设备的构造与性能,确认设备是否符合检验手册规定的运行标准而不另外收费。但买方因此发生的相关费用得由买方负担。
第19条检查会。
在设备制造期间,必要时,将与买方代表在公司的工厂举行进度检查会。会上由公司报告进度与按计划完成的情况。
此种会议的记录由公司整理,并在每次会议后尽快分发给每位与会者及其他双方一致认同的人士。
从协议生效后一个月起到提交设备作出厂验收为止,公司必须每月向买方递送进度报告,以提供设备近况信息。
第20条转让。
本协议呆协议双方当事人、其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的利益,且对双方当事人、其继承人和受让人均具有约束力,未经一方当事人预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擅自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协议、其所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各自的任何权利或义务,如公司的权益必须转让给继承其全部财产的其他公司时应当例外,且公司还可转让其协议所规定的任何固定或偶然的收款权,也可以转让收取买方按本协议规定为支付任何此种款项而交付的任何押金的利益。
第21条履行权不得放弃。
不论何方在何时未执行本协议的任何规定,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合同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解释为放弃这些规定,也不得影响本协议或其任何部分的效力,以及上述一方此后执行任何和全部此种规定的权利。
第22条因无力偿付而终止协议和协议的撤销。
在之后的任何时候,如对方当事人呈交了自愿破产申请书,或被提起破产之诉,且在此后根据此种起诉被判破产,或法院根据任何改组法规的规定对对方当事人及其资产实行保留管辖至少六十(60天),或对方当事人被判无力偿还,或因对方无力偿还,指定了人员接收对方的资产,且在其后的六十(60天)内未作清偿,或对方资产被剥夺至少六十(60天),或对方为清偿债务而将全部财产转让。
除本条第1款之规定之外,在协议期限内,买方还有权随时书面通知公司取消设备购买。收到此种通知后,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尽快中止设备的生产,至少在收到通知三十(30)天后,完全停止该设备的生产工作,并通知各转包人停止工作,保护一切为公司占有而买方应取得或之后可能取得利益的财产,并采取其他合理行为,以减少本条第3款所规定的应向公司支付的协议撤销费用。
如按本条第2款规定撤销协议,公司有权获得按公认的会计惯例合理计算的因本协议的履行和撤销而发生的一切实际成本费用的补偿,外加为实际成本10%的利润。买方以前根据本协议所付款项必须从补偿费中扣减。
收到本条第3款规定的付款数额连同任何包装费后,公司必须在公司的工厂以工厂交货价(根据《国际贸易解释通则》1980年版)将未完工的设备、零件成品或半成品,尚在加工的工件及其他成本已纳入本条第3款规定成本的材料交付给买方,同时将其产权转移给买方。
只要买方同意,公司可全部或部分保留上述未完工的设备、零件成品或半成品、尚在加工的工件及本条第4款所规定的其他材料,在此种情况,买方付费应当减少,减少金额等同公司保留财产的价值。如应买方要求,公司必须替买方卖掉公司不想保留的任何上述规定的财产,此种出售或其他处置的实得额应由公司付给买方或另记入买方贷方。
应买方书面要求,且在提出此种要求时买方已经决定行使其本协议所规定的撤销协议的权利,公司必须通知买方其应承担的撤销费用的责任。
第23条仲裁。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必须提交由一名公司代表与一名买方代表组成的委员会讨论解决。讨论期间,公司必须继续努力履行本协议的条款。如在提交委员会后十五(15)天内未获解决,则按国际商会的仲裁调解规则,由该规则指定的一名仲裁员最终裁决。此种仲裁将在____地举行,仲裁必须使用英语。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协议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员有权裁定由协议双方或一方承担所有仲裁费用并确定其金额。
如违反或指控违反本协议的时间超过一(1)年,则不得将争议按协议规定提交仲裁,双方也不得对对方提起任何诉讼。
第24条通知。
买方对公司送发的有磁本协议的通知或函电,如果不按下列地址送发,则一律视为未按规定送发:
(地址略)。
如果公司未按下列地址给买方送发有关本协议的通知或信函,也被视为未按规定送发:
(地址略)。
凡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请求、要求、审核、批准、同意或其他信函必须作成书面形式,如派专人递送,得视为其在递送当天就被收件人收悉,如用航空邮寄,得视为寄出后的第10天应被收件人收悉,如用电传,一经答复则视为收件人收到此件。
第25条其它。
本协议为双方的完整协议,以前协议双方或其代理人就本协议适用或涉及的任何事项或事物所作的一切陈述、谈判、信函、承诺、协议、协商和合同,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均撤销作废。
本协议及上述附录中的标题仅为了查阅方便,并非本协议的构成部分,不得影响对本协议的解释。
为执行本协议必要职责而需要往返于____地与____地的公司职员,应由买方提供二等舱机票公司不负担此项费用。
当事人双方相互保证:
(i)自己是按本协议所注明的管辖区的法规正式组建并合法存在的公司。
(ii)本协议的签署及协议所规定的义务的履行均属其法人权限范围之内,且全都经过股东决策的正式授权,不触犯任何法律,除已经取得或生效的外,不再需取得任何政府部门或机构的同意和批准,或需在这些部门,机构登记或备案。
(iii)代表协议各方签署本协议的人保证其完全有权代表当事人缔结本协议。
第26条适用的法律。
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准。
协议双方对协议之首所述之日正式签署以下各项规定,特此为证。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产品设备技术引进合同篇十一
技术引进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属国家不同、语言不同、法律不同,为防止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发生分歧,有必要对那些容易混淆的词语,如专有技术、技术资料、质量标准、净销售额、技术改进等用定义的方式加以明确和具体说明。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3篇成套设备技术引进。
欢迎参考阅读!
一
本协议由按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公司法》组建,总部设在美国__地的__公司(以下称公司)为甲方与__公司(以下称为买方)为乙方于__年__月__日在__地缔结,一式两份。
鉴于公司和买方就本协议达成一致意见,特此订立以下条款:
第1条定义。
本协议各术语的定义如下:
“验收手册”
验收手册是指由公司提供,供公司与买方检验设备是否符合技术规格和规定资料标准所用的一种文件。
“系统部件”
系统部件是指公司执行本协议所必需的并按规定资料标准生产的部件,其包括,但不必一定是公司供货商所生产的部件。但经双方同意,用以替代上述部件的仿制或改进设备也应视为系统部件。
“规定资料”
规定资料是指与本系统相关的、公司执行本协议所必需的图纸、数据和其他资料。
“附属项目”
附属项目是指c表中规定的附属及服务项目,c表附属本协议且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缺陷或瑕疵”
缺陷或瑕疵是指设备(结构或性能)不符合验收手册有关规定之处。
“生效日期”
本协议生效日期是指正式授权公司开始用买方资金进行工作或者公司收到首笔付款之日。上述授权书可为买方正式委托的官员所发之电报或信函,或是双方正式签署的本协议副本。上述生效日期即为本协议规定的开始工作之日。
“可容许的迟延”
本协议中使用的“可容许的迟延”一术语是指由本协议第7条(可谅解延迟)中明文规定的迟延原因。
“专有软件”
与有软件是指程序,储存在磁带、磁盘中的信息文件或可从计算机上得到或以其它形式存在的材料中的为公司所专有的一切程序或资料。
“现场验收”
现场验收是指买方按照验收手册对买方设施上安装的设备所作的最后验收。
“技术规格”
技术规格是指本协议附表a。
第2条销售主体事项。
公司愿意向买方出售,买方愿意向公司购买设备及其附属项目。
设备及其附属项目须符合本协议和技术规格要求。
设备性能必须符合__所规定的性能,达到技术规格和规定数据的标准,并提交全部适用的,必要的图纸、数据和其他技术资料。
公司应于__(日期)之前准备且提交给买方验收手册草案副本3份。审议和批准验收手册的日程载于附表b。
本协议正文规定如与附表规定相抵触,以本协议正文规定为准。验收手册若与技术规格或规定资料相悖,则以技术规格和规定资料为准。
第3条价格。
设备及附属项目购买费加上预付的运往买方的“一切险”运输保险金,总价为:__。
第4条支付。
本协议所规定或涉及的所有款额均为__(某国)法定货币,买方支付公司的所有款项都必须使用__法定货币,公司书面另行通知买方的除外。
买方同意向公司支付买价,总金额为____。
收到公司的各种发票后,买方必须即刻付给公司业已到期应付的所有款项,包括各种税收费用在内,不得有例外。
如果由于买方或买方代理商或代理人的延迟,不能按议定的付款时间支付公司业已到期的款项,公司保留收取延付费的权利,延付费月率为到期末付款的1.5%(年率为19.56%),买方也同意即刻交付本协议所规定的此种费用。如一次或数次延迟付款达六十(60)天或以上,公司有权停止本协议所规定的工作,并有权根据本协议第7条(可谅解的延迟)的规定声明此段工作中止及其产生的后果为可谅解的。买方同意对公司因停工和重新开工所引起的额外费用作合理补偿。如一次或数次延迟付款达一百二十(120)天或以上,公司可以根据本合同第23条(因无力清偿债务而终止和撤销)第2-5款规定,确认本协议已被撤销。
第5条交货与验收。
公司至少应在供货前二十八(28)天将初步验收的日期用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公司,且至少应在七(7)天前书面通知买方验收的确切日期。买方须在上述设备验收日期之后连续__周内,每周为五(5)个工作日,共计__个工作日,完成验收手册所规定的各项检测。
如发现设备有缺陷,应由公司可在每周买方不进行检测的两天中或在检测期间进行校正,但不得妨碍买方进行上述检测。校正之后,应允许买方以任何必要的手段对校正部分进行另行检测,以证实上述缺陷已清除,同时没有影响以前成功检测的结果。
顺利完成这些检测后,买方须在出厂设备验收证上签字,证明业已完成检测。验收证上应注明双方认可的,且应由公司在买方同意的期间内校正的仍可能存在的缺陷。
买方在出厂设备验收证上签字后,公司须将设备拆卸、包装,以便运往买方工厂。
从公司工厂至买方工厂的装运应由__进行或安排,不得无故延误,__应负责所有设备以及可交付使用的附件的水、陆运输费用。
买方应当连续__个工作日对设备进行现场验收,以确保设备仍能完成出厂验收时所作的各项试验。
公司必须在上述验收后尽快,或在验收期间,在不妨碍买方检验条件下,校正买方向公司监督员所指出的缺陷。校正之后,应同意给予买方额外时间以重复尚未通过的检测,以及进行其他一些必要检测以证明上述缺陷业已消除且不影响先前已成功的试验。
上述检测完成后,买方须立即在现场验收证上签字以证明验收完毕,验收证上应注明双方认可的,且应由公司在双方议定的期间内校正的仍可能存在的缺陷。
现场验收应在协议生效后__周内进行,该期限可按本协议第7条(可谅解的延迟)规定延长。若买方用该设备进行培训,则认定现场验收已经进行,应立即签署现场验收证,此证从买方首次使用设备进行培训日期起生效。
如在出厂验收试验或现场验收试验期间,为查明故障而需重新校正或重新编排程序,在不致引起延误或价格增加的情况下,应尽可难采用最新的图纸、数据及与该系统有关的其他技术资料。若因此导致误期或使价格增加,则只能按买方原来书面要求采用原图纸、数据和其他技术资料。本项前文所述的图纸、数据和其他技术资料,在按本协议第9条(更改)更改订单后,即成为认可资料。
第6条所有权和损失的风险。
公司保留对设备及其附件的所有权,直到总买价全部付清为止。尽管如此,该设备及其可交付的附件的损失风险从设备及其可交付附件在公司工厂交货时已转让给买方(根据《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80年版)。
第7条可谅解的延迟。
如部分或全部因下列原因而致使任何义务没有或延迟履行,公司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天灾、公敌行为、战争、民变、叛乱、暴动、禁运、火灾、爆炸、地震、雷击、洪水或其他重大事件、其他重大灾难、政府或其他合法当局的法律、法规、命令或规定、运输延误或故障、因买方或罢工或其他劳动争议造成的延误、因物资、材料、附件或设备短缺或供货延误、或其他任何公司无法实际控制的原因。如因此而没有或延误履行协议,公司可以决定延长其执行本协议规定义务的时间,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事故或其后果的持续期。但公司应尽一切努力减小可谅解延迟所造成的影响。
除上述规定之外,下列原因也应视为可谅解延迟的原因:
公司没有收到全部必要的约定资料,但这种延误必须是公司实际无法控制的原因引起的,而不是由于公司的责任或过失引起的。
公司须及时将预计的或实际推迟交货或现场验收的信息以及有关细节和估计的延误的期限通知买方。
如果买方导致或引起的可谅解的延迟达一百二十(120)天,在其后的30天以内,双方未能就变通履行本协议的义务达成协议,包括调整总买价,公司可就此书面通知买方撤销本协议,这种撤销应视为是执行本协议第23条(因无力清偿债务而终止和撤销)第2-5款规定。
第8条税收。
除第3条所提及的总买价外,买方须向公司支付所有的出口经纪人佣金以及销售、消费、营业、使用、货物等税或类似的由__地任何税务部门根据现行法律或今后制订的法律,不论其是现在或今后生效的,对公司征收的与本协议有关的税收。
第9条更改。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不得对本协议正文或附表作任何更改,按本条第3款所作的更改除外,但须按此条规定制作更改订单。
更改订单必须作成书面形式,详细说明更改对技术规格、价格、性能、设计、验收日期、已交付或即将交付备件的更换性能以及本协议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影响,而且应由买方和公司签字。
为修补瑕疵或改善设备,公司可适当对技术规格作微小的更改或校正,只要这种更改不会严重影响总买价、功能特性、性能、备件的更换性能。
第10条备件。
公司在十(10)年期内(从现场验收日起)得向买方提供公司设计或制造的备件。在此20xx年期间,买方订购的备件得以收到订单时公司的现行销售价或公司的工厂交货价供货,那种价格合理即使用那种。上述期限到期及在处置用以制造公司设计备件的专门机床之前,公司必须书面通知买方以使买方有机会发出定单。
第11条侵犯专利。
除协议第14条(责任范围)所罗列的间接损害或意外损害责任外。在下列情况下,公司将保护买方免予承担因按本协议购买设备而侵犯或被指控侵犯美国专利(非其他专利或权利)的任何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购买的设备中,其附件、设备或零件没有完全按公司设计详图制造的有关专利保护由本条第2款另行具体规定。
对于没完全按公司设计详图制造,但安装在本设备上的附件、设备或零件,公司只能按此种附件、设备及零件的制造商保护公司免责的方式、范围和限度保护买方免责,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从制造商处所得的保护应转让给买方。公司必须尽可能地为买方从公司的卖方和供方处争取最优惠的保护补偿。
公司对买方任何实际或被指控的侵权概不负责,除非:
(i)买方被诉侵权或收到指控侵权的索赔书,且在收到此种索赔书后十(10)天之内将情况书面通知公司。
(ii)买方必须协助公司且与公司通力合作,以便减少(或不使用被指控是侵权的物品)专利权使用费、索赔费、损害赔偿金及有关费用,并及时向公司提供买方掌握的可用在此种索赔或诉讼中作为辩驳材料的所有资料、文件、记录及其他文据副本,对于可能要求公司承担的任何义务或支付的任何费用、损害赔偿金、诉讼费或专利权使用费,买方概不承担或支付。
(iii)公司有权进行任何有关索赔之诉或指控的谈判或辩护,且可以本公司名义或以买方名义参与谈判和进行辩护。
第12条免责保护。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无论如何,买方和公司均应使各自的雇员保持稳定。各方仅对自己的雇员实行工人恤养和职工责任保险。
买方保证公司、其高级职员、代理人、服务人员和雇员免于因公司按本协议进行活动或公司为设备提供服务而使买方、或其高级职员、代理人、服务人员和雇员所受到或承担的任何或一切损失、损害、责任、费用或开支的责任,因公司、其高级职员、代理人、服务人员或雇员故意渎职或严重过失所致的除外。
公司保证免去买方、其高级职员、代理人、服务人员和雇员因买方按本协议进行活动或买方对设备进行维修时使公司、其代理人、服务人员或雇员受到或承担的任何或一切损失、损害、责任、费用或开支的责任,因买方、其高级职员、代理人、服务人员或雇员故意渎职或严重过失所致的除外。
履行本协议时,各方须对因自己的过失,不论是主动行为、鲁莽、疏忽或缺乏技术而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害负责。
第13条担保。
按本条款规定,公司保证不会因设备材料和工艺方面的缺陷,以及设计不完善而导致设备达不到技术规格要求。
就完全按公司设计详图制造的设备部件,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从签署现场验收合格证之日起,如在两(2)年之内出现故障,公司只负责在公司的工厂进行调换,或视情况进行修理。
就非完全按公司设计详图制造的设备部件,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从签署现场验收合格证之日起,如在一(1)年之内出现故障,公司只负责在公司工厂进行调换,或视情况进行修理,但就部件、约定的资料和耗损零件的担保必须限于本条款以下的规定。
就部件、约定的资料和耗损零件而言,公司须尽一切应尽的可能从其制造者处取得最大程度的担保,并将同样的担保转让给买方。
上述担保不适用于因买方人员修理、更动、不当使用或因买方没按公司提供的维修手册和使用说明书使用或维修设备而引起的设备故障。
买方须将有瑕疵的设备部件退回公司工厂。修理件或调换的新件由公司以工厂交货价交付买方,如所退设备部件属本协议的担保范畴,则可免费。
担保除外规定:公司应提供由该13条以上所规定的担保,第12条(保护)规定的保护和第11条(侵犯专利)规定的专利保护,而:(1)不再承担因履行本协议而导致有所有法律或其他方面的赔偿,(2)不再提供因履行本协议而出现的所有法律或其他方面的其它担保,不论是明示或默示的,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特定的有关可售性或适用性的默示担保。
第14条责任范围。
任何情况下,公司均不对任何种类或性的间接或意外损失承担责任,包括且不限于因设备或其他任何财产的短缺或使用而导致或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或损害,不论其为何种性质或种类,也不论是何原因。
第15条使用专有软件的特许。
提供给买方的专有软件的一切权利仍属公司所有。公司在此特准许买方按设计功能使用专有软件,但该特许不属买方独有、且不可转让。特许权费应计入总买价。
未经公司预先书面同意,买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泄露专有软件或其任何部分或与之有关的任何资料。
买方必须能够随时说明复制软件是为了有效发挥专有软件的设计功能。
凡买方违反本条所规定的条件,公司有权撤销此种特许。如果撤销特许,买方须在撤销后十五(15)天内将所有专有软件拷贝交还公司。
第16条出版物。
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买方不得复制按本协议规定或为促成本协议而得到的任何出版物、文件、手册或资料,买方也不得使用或公开任何为其所有的此类出版物、文件、手册或资料及其任何副本或复制本,也不得将其内容泄露给任何其他个人、商号或公司,除非:
(i)为使买方能操作和维护本设备;或。
(ii)给设备的其他买主、承租人或受让人,但此种买主、承租人或受让人必须与买方一样按本条款的限制性规定保存和使用此类出版物、文件、手册和资料;并必须签署一书面协议以取得公司赞同。
双方清楚知道和同意所有版权均属公司所有,买方不得传播、公开或使用由公司提供给买方的一切出版物、文件、手册和任何形式的资料,本协议明文规定的除外。
双方还清楚知道和同意,提供出版物、文件、手册或资料并不是准许或特许制造或让他人制造本设备的任何零件、部件、系统或元件,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7条合同的保密。
双方当事人、其雇员、代理人、代表或顾问应视本协议及其任何补充协议和所有条款和条件为机密,无论何时,不经另一方同意,均不得将其或其中任何一部分向任何人或团体公开,法律作有规定的除外。
第18条买方人员。
公司允许一定数量的买方代表在设备制造、试验和验收期间到公司的工厂见习,以熟悉设备的构造与性能,确认设备是否符合检验手册规定的运行标准而不另外收费。但买方因此发生的相关费用得由买方负担。
第19条检查会。
在设备制造期间,必要时,将与买方代表在公司的工厂举行进度检查会。会上由公司报告进度与按计划完成的情况。
此种会议的记录由公司整理,并在每次会议后尽快分发给每位与会者及其他双方一致认同的人士。
从协议生效后一个月起到提交设备作出厂验收为止,公司必须每月向买方递送进度报告,以提供设备近况信息。
第20条转让。
本协议呆协议双方当事人、其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的利益,且对双方当事人、其继承人和受让人均具有约束力,未经一方当事人预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擅自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协议、其所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各自的任何权利或义务,如公司的权益必须转让给继承其全部财产的其他公司时应当例外,且公司还可转让其协议所规定的任何固定或偶然的收款权,也可以转让收取买方按本协议规定为支付任何此种款项而交付的任何押金的利益。
第21条履行权不得放弃。
不论何方在何时未执行本协议的任何规定,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合同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解释为放弃这些规定,也不得影响本协议或其任何部分的效力,以及上述一方此后执行任何和全部此种规定的权利。
第22条因无力偿付而终止协议和协议的撤销。
在之后的任何时候,如对方当事人呈交了自愿破产。
申请书。
或被提起破产之诉且在此后根据此种起诉被判破产或法院根据任何改组法规的规定对对方当事人及其资产实行保留管辖至少六十(60天)或对方当事人被判无力偿还或因对方无力偿还指定了人员接收对方的资产且在其后的六十(60天)内未作清偿或对方资产被剥夺至少六十(60天)或对方为清偿债务而将全部财产转让。
除本条第1款之规定之外,在协议期限内,买方还有权随时书面通知公司取消设备购买。收到此种通知后,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尽快中止设备的生产,至少在收到通知三十(30)天后,完全停止该设备的生产工作,并通知各转包人停止工作,保护一切为公司占有而买方应取得或之后可能取得利益的财产,并采取其他合理行为,以减少本条第3款所规定的应向公司支付的协议撤销费用。
如按本条第2款规定撤销协议,公司有权获得按公认的会计惯例合理计算的因本协议的履行和撤销而发生的一切实际成本费用的补偿,外加为实际成本10%的利润。买方以前根据本协议所付款项必须从补偿费中扣减。
收到本条第3款规定的付款数额连同任何包装费后,公司必须在公司的工厂以工厂交货价(根据《国际贸易解释通则》1980年版)将未完工的设备、零件成品或半成品,尚在加工的工件及其他成本已纳入本条第3款规定成本的材料交付给买方,同时将其产权转移给买方。
只要买方同意,公司可全部或部分保留上述未完工的设备、零件成品或半成品、尚在加工的工件及本条第4款所规定的其他材料,在此种情况,买方付费应当减少,减少金额等同公司保留财产的价值。如应买方要求,公司必须替买方卖掉公司不想保留的任何上述规定的财产,此种出售或其他处置的实得额应由公司付给买方或另记入买方贷方。
应买方书面要求,且在提出此种要求时买方已经决定行使其本协议所规定的撤销协议的权利,公司必须通知买方其应承担的撤销费用的责任。
第23条仲裁。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必须提交由一名公司代表与一名买方代表组成的委员会讨论解决。讨论期间,公司必须继续努力履行本协议的条款。如在提交委员会后十五(15)天内未获解决,则按国际商会的仲裁调解规则,由该规则指定的一名仲裁员最终裁决。此种仲裁将在__地举行,仲裁必须使用英语。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协议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员有权裁定由协议双方或一方承担所有仲裁费用并确定其金额。
如违反或指控违反本协议的时间超过一(1)年,则不得将争议按协议规定提交仲裁,双方也不得对对方提起任何诉讼。
第24条通知。
买方对公司送发的有磁本协议的通知或函电,如果不按下列地址送发,则一律视为未按规定送发:
(地址略)。
如果公司未按下列地址给买方送发有关本协议的通知或信函,也被视为未按规定送发:
(地址略)。
凡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请求、要求、审核、批准、同意或其他信函必须作成书面形式,如派专人递送,得视为其在递送当天就被收件人收悉,如用航空邮寄,得视为寄出后的第10天应被收件人收悉,如用电传,一经答复则视为收件人收到此件。
第25条其它。
本协议为双方的完整协议,以前协议双方或其代理人就本协议适用或涉及的任何事项或事物所作的一切陈述、谈判、信函、承诺、协议、协商和合同,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均撤销作废。
本协议及上述附录中的标题仅为了查阅方便,并非本协议的构成部分,不得影响对本协议的解释。
为执行本协议必要职责而需要往返于__地与__地的公司职员,应由买方提供二等舱机票公司不负担此项费用。
当事人双方相互保证:
(i)自己是按本协议所注明的管辖区的法规正式组建并合法存在的公司。
(ii)本协议的签署及协议所规定的义务的履行均属其法人权限范围之内,且全都经过股东决策的正式授权,不触犯任何法律,除已经取得或生效的外,不再需取得任何政府部门或机构的同意和批准,或需在这些部门,机构登记或备案。
(iii)代表协议各方签署本协议的人保证其完全有权代表当事人缔结本协议。
第26条适用的法律。
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公司法法典》为准。
协议双方对协议之首所述之日正式签署以下各项规定,特此为证。
_________。
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字)。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字)。
目录。
(供进口成套设备用)。
第一章定义。
第二章合同范围。
第三章价格。
第四章支付(方案一)、(方案二)。
第五章交货与交货条件。
第六章包装与标记。
第七章设计与设计联络。
第八章标准与检验。
第九章安装、试车和验收。
第十章保证、索赔和罚款。
第十一章侵权和保密。
第十二章不可抗力。
第十三章税费。
第十四章仲裁(方案一)、(方案二)。
第十五章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第十六章法定地址。
附件:
一、合同的供货范围和合同产品的内容(略)。
二、技术资料的内容及交付日期(略)
三、“合同工厂”的规范及技术条件(略)。
四、合同的分项价格(略)。
五、出卖人技术人员的服务范围和待遇条件(略)。
六、买受人技术人员的培训范围和待遇条件(略)。
七、出卖人银行不可撤销的保证函(略)。
八、买受人银行不可撤销的保证函(略。
(供进口成套设备用)。
合同编号:
签字日期:
签字地点:
中国,(以下简称买受人)与(以下简称出卖人),双方授权代表同意就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定义。
1.1“买受人”是指,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
1.2“出卖人”是指国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
1.3“合同产品”是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产品及其型号和规格。
1.4“技术资料”是指本合同附件二中所列的全部技术数据、图纸、设计、计算、操作、维修、产品检验资料。
1.5“合同工厂”是指买受人使用出卖人提供的技术和资料生产合同产品的场所,包括出卖人提供的全套设备和备件,即省市工厂。
1.6“净销售价”是指合同产品的销售发票价格扣除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商业折扣、税金和外购件等的费用后的余额。
1.7“技术服务”是指出卖人根据本合同附件五和附件六中的规定,就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装配、检验、调试、操作等工作,向引进方提供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
1.8“商业性生产”是指合同工厂生产第台合同产品以后的生产。
1.9“合同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的双方政府有关当局中的最后一方批准合同的日期。
(注:可根据具体项目的需要增减上述定义)。
第二章合同范围。
2.1买受人同意从出卖人购买,出卖人同意向买受人出售成套设备项目(以下简称“合同工厂”),其中包括为保证合同工厂安全稳定地操作所需要的全部设备、材料和备件(以下简称“设备”),以及合同工厂装配、安装、试车、正常操作、生产和维修所需的全部技术和资料(以下简称“技术资料”)。
出卖人供货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出卖人供应的“技术资料”,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2.2出卖人所供应的全部设备的技术性能和出卖人对合同工厂设备的技术保证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2.3出卖人派遣有经验、健康和称职的技术人员到合同工厂现场对合同工厂的施工、安装、试车、投料试生产与考核进行技术指导。其人数、技术服务范围和待遇条件等见本合同附件五。
2.4出卖人负责培训买受人派遣的技术人员,其人数、培训地点,培训范围见本合同附件六。
2.5本合同签订后年内,根据买受人的要求,出卖人有义务以优惠价格提供买受人为本“合同工厂”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届时双方另签协议。
第三章价格。
3.1出卖人按本合同第二章规定提供合同工厂“设备”和“技术资料”的总价为(大写:)。
3.2上述合同总价的分项价格如下:
3.2.1机械设备部分:
(1)设备和材料费;。
(2)备品和备件费;。
(3)设计费;。
(4)技术资料费;。
(5)技术服务费;。
(6)技术培训费。
3.2.2技术转让部分:
(1)技术转让费;。
(2)设计费;。
(3)技术资料费;。
(4)技术服务费;。
(5)人员培训费。
上述分项价格清单,详见附件四。
3.3上述合同总价中的设备部分为fob港口买受人指定的受载船只船面交货的固定价格,并包括装船费、包装费以及将货物装到买受人所指定的船面以前的一切费用。上述合同总价中的技术资料部分是指将技术资料在交付以前的一切费用。
第四章支付(方案一)。
4.1本合同买卖双方的支付均以电汇(t/t)进行。买受人向出卖人的付款应通过北京中国银行付给银行,出卖人向买受人的付款应通过银行付给北京中国银行。
4.2本合同第三章所规定的合同总价,按以下办法及比例由买受人通过北京中国银行支付给出卖人。
4.2.1合同总价的%计(大写:),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提交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三十天内支付给出卖人。
(3)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形式发票一式六份;。
(4)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5)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上述单据出卖人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提交。
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按本合同第五章规定的货物装船通知后三十天内,经由北京中国银行出具以出卖人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价的%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函给出卖人(保函格式见本合同附件八)。
4.2.2合同总价的%,计(大写:),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三十天内支付给出卖人:
(2)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装箱明细单一式六份;。
(5)质量和数量合格证书一式六份。
4.2.3合同总价的%,计(大写:),买受人在收到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三十天内支付给出卖人:
(1)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2)双方代表按本合同第九章规定签署的合同工厂交接验收证书的影印本一份;。
(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2.4合同总价的%,计(大写:),买受人在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合同工厂”保证期满后,并收到出卖人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三十天内,即支付给出卖人:
(2)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2.5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如果出卖人应支付赔偿或/和罚款时,买受人有权从上述任何一次付款中扣除。
4.3买、卖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在中国发生的,由买受人负担;在中国以外发生的,由出卖人负担。
(注:方案一适用于现汇付款的情况)。
第四章支付(方案二)。
4.1本合同买卖双方的支付均以电汇(t/t)进行。买受人向出卖人的付款应通过北京中国银行付给银行,出卖人向买受人的付款应通过银行付给北京中国银行。
4.2本合同第三章所规定的合同总价按以下办法及比例,由买受人通过北京中国银行支付给出卖入:
4.2.1合同总价的%,计(大写:),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三十天即支付给出卖人:
(3)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形式发票一式六份;。
(4)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5)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上述单据出卖人应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天内提交。
4.2.2合同总价的%,计(大写:),在出卖人按本合同第五章规定交货时,买受入在收到出卖人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三十天,支付给出卖人。
(2)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详细装箱单一式六份;。
(5)质量合格证一式六份。
4.2.3合同总价的%,计(大写:),买受人在收到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三十天即付给出卖人:
(1)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2)双方代表按本合同第九章规定签署的合同工厂交接验收证书的影印本一份;。
(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2.4合同总价的%,计(大写:)。在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合同工厂”保证期满后,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提交的下述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三十天即支付给出卖人:
(1)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2)双方代表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签署的合同工厂保证期结束的确认书影印本一份;。
(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2.5合同总价的%,计(大写:),买受人应自日起,于年内,每个月为一期,平均分期按下列办法支付给出卖人。
4.2.5.1出卖人应开立分期支付具有下述内容的远期汇票共份,每份正副本各一份于时提交买受人:
(2)以日期为出票日,到期日分别为自出票日满个月;
(3)以买受人为付款人;。
(4)带有利息条款。利息按年息%计算自出票日起算至到期日止。具体金额如下:
票期本金利息本利合计。
第一期。
第二期。
合计。
4.2.5.2买受人收到汇票后,立即对上述分期支付的汇票正本承兑,并交北京中国银行背书保证后送交出卖人。
4.2.5.3出卖人收到汇票后应在各期汇票到期日前,分别将汇票正本提交北京中国银行,由北京中国银行提请买受人于汇票到期日后一天支付给出卖入。
4.3按本合同第章和第章规定,如果出卖人应支付赔款或/和罚款等有关款项时,买受人在按本章第4.2.2条、4.2.3条、4.2.4条规定支付货款时有权从货款中扣除。
4.4买受人支付本章第4.2.1条所规定的货款时,应向出卖人提交北京中国银行出具的以出卖人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价%和延期付款的利息的保证函(保证函格式详见本合同附件八)。
4.5买卖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在中国发生的,均由买受人负担,在中国以外发生的,均由出卖人负担。
(注:方案二各项条款适用于延期付款的情况)。
第五章交货与交货条件。
5.1出卖人应于本合同生效日后个月内分批将本“合同工厂”的“设备”交付完毕。
总毛重大约为公吨。总体积大约为立方米。
本合同工厂“设备”的交货港口为,目的港口为中国。
5.2出卖人在合同生效日后个月内,应向买受人提交初步交货计划一式六份(内容包括合同号、项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大约总重量、大约总体积、交货时间、交货港口、危险品的品名以及国际危规号等),并提出超大、超重设备的尺码(长、宽、高和体积)和大约重量,以及危险品、易燃品在运输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不能拆卸的单体设备重量最大限度为30吨,体积最大限度为长12米、宽2.7米、高3米,凡超过此限度的货物出卖人应在本合同生效日后个月内向买受人提供草图一式六份,经买受人同意后,才能安排制造。买受人应于收到上述草图后一个月内用电传或信件确认,否则出卖人即开始制造。至迟不超过第一批交货前个月,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交最终交货计划一式六份,内容包括合同号、批次、项号、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设备材料和危险品的大约毛净重、每件货物的大约尺寸、(长、宽、高)体积、交货港、每批货物的交货时间以及超大、超重货物的外形包装草图和危险品运输措施及注意事项的说明。
5.3已装船的提单日期为设备的实际交付日期。
5.4出卖人供应的每批设备,应在本章第5.1条规定的港口在买受人指定的受载船只船面交货。“设备”的风险,出卖人在买受人指定的受载船只船面交货后,即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
5.5在每批货物备妥待运前不迟于天,出卖人应以电报通知买受人如下内容:
(1)合同号;。
(2)货物备妥待运日;。
(3)货物总体积;。
(4)货物总重量;。
(5)总包装数量;。
(6)装船港口名称;。
(8)危险品的品名、重量、国际危规号。
同时出卖人还应航寄给买受人下列文件,每件一式六份:
(2)重量超过30吨或体积超过12×2.7×3米的每件大件货物的外形包装草图;。
(3)易燃品和危险品的品名、性质、特殊防护措施及事故处理方法说明书;。
(4)对温度、震动等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特殊注意事项证明书。
上述文件另一份航寄目的港的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作为买受人安排运输和装卸工作的依据。
5.6所有设备交货应单机成套,安装用的专用工具、材料、易损件应随主机一同交付。如果有需要装在甲板上的“设备”,出卖人应负责进行适当的包装及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5.7买受人应于受载船只抵达交货港口前不迟于十天将船名、预计抵达日期通知出卖人。如买受人需要变更船只或改变船期,买受人或买受人船舶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出卖人。
5.8如出卖人未能在买受人船只抵达交货港口时将货物备妥装船,买受人因此而遭受的空舱费、船舶滞期费和有关费用,均由出卖人负担,轮船公司提出的有关单据作为结算费用的依据。
5.9如出卖人在受载船只预计抵达日期已将货物备妥而买受人船只不能在预计抵达日期后三十天内抵达交货港口,这三十天内的有关仓储费、保险费等由出卖人负担,但第三十一天起以后发生的仓储费、保险费,按出卖人提供的原始凭证,由买受人核实支付。但出卖人仍有责任根据买受人通知,在受载船只抵达交货港口后负责交货。在此情况下,出卖人不支付迟交罚款。
5.10出卖人应在每批货物装船后四十八小时内,将提单日期和号码、船名、“设备”名称、总价、总重、总体积、总件数和合同号以电传通知买受人。如遇有第5.5条规定的大件货物及危险品,应逐件列明毛重和尺寸(长、宽、高)、品名、金额。买受人因出卖人未及时通知而未投保所造成的损失将由出卖人负担。
5.11在将货物装到船上后,出卖人应于装船后将每批货物的整套交货文件(即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和质量证明书各一份)随船在目的港提交给中国外贸运输公司。
同时航寄买受人上述单据副本各两份和检验记录、试验报告以及有关装配安装图纸各三份。
5.12技术资料的内容和交付计划见本合同附件二。
5.13出卖人在技术资料发出前一周将大约件数、大约毛重、合同号和资料预计抵达北京的日期用电传通知买受人。在资料寄出后二十四小时内出卖人需将发出日期、船次、空运单号、重量及资料件数、合同号以电传的方式通知买受人。
5.14“技术资料”到达目的机场的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
5.15出卖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在北京和/或机场交付,上述资料的风险,在出卖人在北京/或机场交付后即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如果技术资料短少、丢失或损坏时,出卖人应在收到买受人通知二十一天内在北京和/或机场补充提供丢失或损坏部分,并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5.16在每批“技术资料”交货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出卖人应将下述文件航寄给买受人:
(1)空运提单一式二份(通知目的机场的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并注明合同号。);。
(2)技术文件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
第六章包装与标记。
6.1出卖人交付的所有货物应具有适合远洋、内陆运输和多次搬运、装卸的新的坚固木箱包装。并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和需要,加上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安装地点。
6.2出卖人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主机名称、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的位号、零件号。备件和工具除注明上述内容外,尚需注明“备件”或“工具”字样。
6.3出卖人应在每件包装箱的邻接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英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唛头标记;。
(3)目的港;。
(4)收货人;。
(5)设备名称及项号;。
(6)箱号/件号;。
(7)毛重净重(公斤);。
(8)尺码(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为二公吨或超过二公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四个侧面以英文及国际贸易运输常用的标记、图案标明重量及挂绳和重心位置,以便装卸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装卸、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装箱上应以英文明显地印刷“轻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样以及相应的国际贸易通用的标记图案。
6.4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注明上述有关内容。装在甲板上的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6.5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各一式二份、有关设备的技术文件一式二份。需要组装的设备部件附详细装配图一式二份。
6.6出卖人交付的技术资料,应具有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潮和防雨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合同号;。
(2)收货人;。
(3)目的地;。
(4)唛头标记;。
(5)毛重(公斤);。
(6)箱号/件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代号、号称和页数。
6.7凡由于出卖人对货物包装不善,保管不良,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出卖人均应按本合同第十章的规定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
第七章设计与设计联络。
7.1为使本“合同工厂”的建设工作顺利进行,买卖双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和本章的规定进行设计和设计联络。
设计联络会议内容、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详见附件。
7.2出卖人承担的设计工作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出卖人提交“技术资料”的要求、内容、份数和交付日期详见本合同附件。
7.3买受人承担的设计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买受人向出卖人提供的技术资料见本合同附件。出卖人依此做为本“合同工厂”设计的依据。
7.4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个月内出卖人应将有关标准、规范及其清单航空邮寄给买受人。买受人将对出卖人提交的上述标准和规范提出意见,经双方讨论商定后予以更换,并作为出卖人进行设计的依据。
7.5出卖人在初步设计全部资料寄达北京后个星期内,应自费派遣技术人员来作解释设计,买受人应协助办理入境签证和居留手续。在解释设计期间,买受人有权提出改进意见,出卖人对此应予充分考虑。初步设计经审核后双方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即作为最终设计的依据。
7.6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提供的最终设计全部资料后天内,应予确认。
7.7买受人在本“合同工厂”设计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时,有权自费派遣技术人员到出卖人的有关设计单位和制造厂了解与本“合同工厂”有关的数据和技术资料。出卖人应协助办理入境证和居留手续,并免费提供所有与设计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
7.8在执行本合同期间,买受人提出与“合同工厂”有关设计的技术问题时,出卖人应予及时答复,并免费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章标准与检验。
8.1出卖人供应本合同工厂的“设备”的制造、选材、检验和试验,应按出卖人国家和/或公司现行标准规范进行。
本合同生效后个月内,出卖人应将上述公司标准和规范一式六份和国家标准一式二份航寄买受人。买受人可就上述任何公司标准和规范提出意见,经双方讨论商定后予以更换并作为检验和试验的依据。
8.2出卖人对其供应的全部“设备”应进行检验和试验,并向买受人提交由制造厂或出卖人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记录,以此作为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的证明书。“设备”检验和试验的费用均由出卖人负担。
8.3买受人有权自费派遣检验人员到出卖人国家会同出卖人检验人员一起到制造厂车间对“设备”的制造和质量进行检验和试验。出卖人应在设备进行装配和检验前三个月将检验日期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将检验人员的名单通知出卖人,以便出卖人协助办理入境手续。主要设备的装配和检验应有买受人人员在场,买受人还应有权参加其他“设备”的检验和参加出卖人及有关制造厂召开的有关“设备”的质量会议。
8.4买受人检验人员若发现“设备”有缺陷和/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格时,有权提出意见,出卖人应充分考虑并自费采取必要措施排除缺陷,当缺陷排除后,应再次检验和试验,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多由出卖人负担。
8.5买受人检验人员在出卖人国家和制造厂的检验不代替“设备”运抵买受人合同工厂现场的开箱检验,亦不能免除出卖人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的保证责任。买受人人员不签署任何证明文件。
8.6出卖人应免费为买受人人员提供方便的工作条件,如必需的技术文件、图纸、检验工具和仪器等。
8.7如买受人不能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派出人员参加上述检验工作时,出卖人将自行检验。
8.8出卖人供应的全部“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合同工厂现场进行,出卖人有权自费派遣检验人员到合同工厂现场参加此项检验,买受人应在检验前一个月将开箱检验日期通知出卖人,并为出卖人检验人员提供工作的方便。
在双方会同开箱检验中如发现“设备”有短少、缺陷、损坏或包装与本合同规定不符合或质量标准与本合同第8.1条和第10.1条规定不符时,应作详细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如属出卖人责任,此记录即为买受人向出卖人要求换货、修理或补齐的有效证明。
8.9出卖人检验人员不能参加开箱检验时,买受人有权自行开箱检验。如发现本合同第8.8条所述问题系属出卖人责任时,应委托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证明,以此作为买受人向出卖人要求换货、修理或补齐的有效证明。
出卖人接到买受人索赔证书后,应立即无偿换货、补发短缺部分或降低货价,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风险以及买受人的检验费用。如出卖人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买受人索赔证书后两个星期内提出异议,双方另行协商。逾期,索赔即作成立。
出卖人换货和/或补交货物的时间,不迟于出卖人收到买受人索赔证书后个月。
8.10在开箱检验中,由于买受人的原因,发现“设备”有损坏,通知出卖人后,出卖人应尽快补发、更换,其费用由买受人负担。
8.11上述检验并不能解除出卖人对本合同第九章、第十章所承担的责任。
8.12在检验中,如发现出卖人提供的检验所需的标准仍不完整或提供得不及时,经与出卖人协商,买受人有权按照买受人国家现行标准进行检验。
第九章安装、试车和验收。
9.1“安装”系指合同工厂全部设备、材料的装配、就位和连接等安装工作。“试车”系指机器和/或设备的单独或联动的试运转。
“投料试生产”系指合同工厂投入原料和公用工程以试生产。
“考核”系指为检查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各项保证数值而进行的试验。
“验收”系指如果考核结果表明,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各项保证指标能够全部达到,则合同工厂即为买受人所验收。
9.2合同工厂的安装将在买受人负责组织和在出卖人负责技术指导下进行,出卖人有权对其进行详细设计的所有“设备”的安装以及界区接点的安装进行技术指导。
合同工厂的试车、投料试生产和考核应在买受人组织安排和出卖人技术指导下进行。在安装工作开始前二个月,双方各自授权一名代表处理合同工厂从安装到验收期间的全部技术工作。具体工作应由双方代表友好协商安排。双方代表应充分合作,使合同工厂在本合同生效日后个月内建设完毕。
如果双方之间有任何问题和分歧时,双方将分析原因,澄清责任并在现场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9.3在安装工作开始前,出卖人技术人员应详细介绍安装方法和要求。在安装期间出卖人技术人员应对安装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参加所有设备安装质量的检验和试验。出卖人技术人员的重要技术指导应以书面提出。
9.4安装完毕后,如双方代表认为安装工作完全符合设计要求时,双方代表应按技术文件和图纸一起进行检验和试车。双方代表将签订同类设备安装证书及单机试车和机械与设备的系统联运证书。上述证书将以附件第条规定的工作日志为基础。
如试车顺利完成,安装工作完全符合技术文件要求时,双方代表应在七天内在现场签署安装竣工证书。此证书签字日即为合同工厂安装及试车完成日。但此证书不能免除出卖人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在投料试生产、考核期间和机械保证期内对设备和材料发现的缺陷所应负的责任。
9.5本章第9.4条规定的试车完成后应尽快开始投料试生产,其开车日期由双方代表现场商定。投料试生产和考核所需的仪表校准、记录项目、取样方法和分析方法等详细程序应由出卖人在安装及试车完成日前提出,并经双方代表讨论决定。
在投料试生产前,买受人应准备充足的维修工具、实验室及检验设施和熟练的操作、维修及测试人员,其中包括本合同附件第条所列的人员,并准备好按本合同附件所列必要数量和质量的全部原料和有关的公用工程。出卖人技术人员可出入试验室和检验设施,以便取样分析。投料试生产和性能试验期间的采样、化验将在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除双方已同意的程序外,出卖人技术人员认为必要的采样和化验,在经与买受人代表协商后由买受人进行。
从试车到合同工厂验收期间,出卖人可以使用买受人库存的备品备件,如由于出卖人责任出卖人使用了买受人库存的备品备件,出卖人应及时在现场予以偿还。
9.6投料试生产期为首次投料生产开始日起的个月。在此期间,当合同工厂主要设备达到良好稳定运行后由双方代表商定首次考核日期。考核应按本合同附件的规定在出卖人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每次考核的结果应作出记录,在每次考核完成后三天内双方在性能考核执行上签字确认。
9.7如按本合同的附件规定的考核期内实现了本合同附件规定的全部保证数值时,双方代表应在五天内签署合同工厂验收证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此即视作合同工厂为买受人所验收。
如因出卖人原因致任何一次考核未能成功时,出卖人应尽快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对“设备”进行必要的修理、更换和/或修改。修改后应重新按照合同附件的规定尽快再次考核,买受人应大力协助。
如上述修理、更换和/或修改在现场进行,所需费用(如工时费、材料费等)应在合同工厂交接验收前,由双方授权代表根据修理、更换和/或修改的情况商定,并由双方代表会签。
如因出卖人原因,需将任何设备运出中国以外进行修理或更换时,全部运费、修理或更换费用应由出卖人负担。更换或修理的“设备”应在合同工厂现场交货。
9.8在本合同第9.6条规定的投料试生产期间,本合同附件规定的保证数值如有任何一项或多项未能达到时,双方应会同研究,找出原因,澄清责任,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9.8.1如由于出卖人原因未能达到保证数值时,买受人同意延长投料试生产期三个月,以便出卖人对合同工厂进行改进并再次进行考核。如在延长的三个月中由于出卖人原因仍未能达到保证数值时,买受人同意再次延长投料试生产期三个月。如在再次延长的三个月期满时,由于出卖人原因考核仍然失败,未能达到保证数值时,应按本合同第十章第10.8条的规定办理。在两次延长的两个三个月内改进合同工厂所需全部费用和出卖人技术人员的全部费用均由出卖人负担。
9.8.2如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达到保证数值时,投料试生产应延长三个月。在此期间,买受人将按本合同附件的规定继续支付出卖人技术人员的全部费用,所需出卖人技术人员的人数由双方讨论决定。如延长的三个月期满时,仍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达到保证数值时,合同工厂应由买受人验收,双方应在七天内签署验收证书。然而出卖人应协助买受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工厂达到正常生产所需的指标。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负担。
9.9如由于买受人原因,在按本合同第五章规定的第批“设备”交货之日起个月内合同工厂未能进行考核,则按合同第四章第条由买受人支付给出卖人的款项应予实现,但不免除出卖人的所有责任。
9.10如由于买受人原因,在按本合同第五章规定的第批“设备”和材料交货之日起个月内合同工厂未能进行考核时,合同工厂应为买受人所验收,但出卖人仍应承担协助买受人合同工厂开车和运转的责任。提供服务的期间和条件应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由于出卖人原因,上述第批交货延误,由上面所提的时间相应顺延。
9.11按本合同第9.7条、第9.8条和第9.9条规定的合同工厂的验收,并不能免除出卖人对合同工厂的“设备”在机械保证期内应负的责任。
第十章保证、索赔和罚款。
10.1出卖人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工厂”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设备”是全新的,质量是优良的。设备和材料的选型均符合工艺、完全运行和长期操作使用的要求,并符合本合同附件和附件的规定。
10.2出卖人保证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图纸清晰、完整和正确,能满足“合同工厂”的设计、安装、运行和维修的要求并符合附件的规定。
10.3在本“合同工厂”安装、试车期间,如果出卖人提供的“设备”有缺陷,或由于出卖人技术人员的指导错误或/和出卖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和证明书的错误造成“设备”的损坏,出卖人应立即无偿换货或降低货价作为赔偿,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和风险。如出卖人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买受人索赔证书后两个星期内提出复议,双方另行协商,逾期索赔即作成立。出卖人换货期限不迟于证实属出卖人责任之日起个月。
10.4出卖人对本“合同工厂”“设备”的保证期为本“合同工厂”被买受人验收后个月;如由于买受人责任而影响本“合同工厂”安装、试车、验收时,则不超过出卖人最后一批货物交付日期后个月。保证期满后,由买受人出具本“合同工厂”保证期满证明书正、副本各一份给出卖人。
10.5在保证期内,发现出卖人提供的“设备”有缺陷或/和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如属出卖人责任,则买受人有权凭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出卖人提出索赔。出卖人接到买受人索赔证书后,应立即无偿换货或降低货价,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和风险(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风险由买受人负责)。如出卖人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买受人索赔证书后二个星期内提出复议,双方另行协商,逾期索赔即作成立。出卖人换货的期限,应不迟于出卖人收到买受人索赔证书后个月。
如属微小缺陷,可由买受人自行消除,但由此引起的费用由出卖人负担。
10.6在保证期内,如由于出卖人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本“合同工厂”停机时间作相应的延长,新更换和补充修复的“设备”的保证期为被买受人验收后十二月。
10.7在保证期满后三十天内,买受人出具的在保证期内发现的“设备”缺陷的索赔证书仍然有效。
10.8如由于出卖人责任,在考核试车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技术经济指标时,出卖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在出卖人收到买受人书面通知后个月内使之达到各项保证指标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逾期如仍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保证指标时,出卖人应承担罚款,其计算办法如下:
出卖人支付罚款,则本“合同工厂”即为买受人所验收,并由买受人出具本“合同工厂”验收证书正、副本各一份交给出卖人。
10.9如由于出卖人责任未能按合同第四章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买受人有权按下列比例向出卖人收取罚款:
迟交1至4周,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迟交5至8周,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迟交9周及以上,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迟交货物的罚款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出卖人支付迟交罚款,并不解除出卖人继续交货的义务。
任何一批货物迟交超过个月时,买受人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第十一章侵权和保密。
11.1出卖人同意向买受人转让非独占的,不可转让的权利,并允许买受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使用出卖人的工艺进行“合同工厂”的工程设计、建设和操作,以设计、制造、销售和出口合同产品。其年产量为,其工艺说明见本合同附件。出卖人提供买受人用于本合同工厂的专有技术和专利如下:专有技术登记号:专利登记号:
专有技术、研究报告、资料等包括在本合同附件里。
11.2在本合同生效后三十天内,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供出卖人国家有关当局签发的包括本合同第11.1条所述的工艺的专利登记证书的影印本二份。
11.3如果任何第三方对买受人使用本合同第11.1条所规定的专利和专有技术提出任何异议时,出卖人应负责处理,买受人对此无任何责任。
11.4本合同生效后年内,如出卖人对本合同第11.1条所规定的专利和专有技术有所发明和改进时,不管其发明和改进是否已获得专利权,出卖人均应向买受人免费提供详细资料。买受人有权将上述资料用于合同工厂。如有必要,关于技术指导的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根据双方同意的本合同第章和附件规定的条件负担。
11.5本合同生效后年内,买受人对本合同11.1条所规定的专有技术对任何第三方予以保密,对参加本合同工厂的计划、安装和施工等工作的其他单位除外,然而他们必须承担同样的保密义务。在保密年限内,若专有技术的一项或多项被第三者公开后,买受人不再承担保密义务。
11.6出卖人对买受人所提供的设计基础和现场条件资料的保密期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第十二章不可抗力。
12.1签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地震事件和其他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的期限,延迟的时间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2.2受事故影响一方应尽快将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传或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十四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
12.3当不可抗力事故终止或事故消除后,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以航空挂号信证实。
第十三章税费。
13.1中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对“买受人”课征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支付。
13.2中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对“出卖人”课征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出卖人”支付。
13.3在中国境外课征有关和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将由“出卖人”支付。
第十四章仲裁(方案一)。
14.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应提交仲裁解决。
14.2仲裁地点在北京,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4.3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4.4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14.5在仲裁期间,除了在仲裁过程中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
产品设备技术引进合同篇十二
本协议由按__________________组建,总部设在美国____地的____公司(以下称公司)为甲方与____公司(以下称为买方)为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地缔结,一式两份。
鉴于公司和买方就本协议达成一致意见,特此订立以下条款:
第1条定义
本协议各术语的定义如下:
“验收手册”
验收手册是指由公司提供,供公司与买方检验设备是否符合技术规格和规定资料标准所用的一种文件。
“系统部件”
系统部件是指公司执行本协议所必需的并按规定资料标准生产的部件,其包括,但不必一定是公司供货商所生产的部件。但经双方同意,用以替代上述部件的仿制或改进设备也应视为系统部件。
“规定资料”
规定资料是指与本系统相关的、公司执行本协议所必需的图纸、数据和其他资料。
“附属项目”
附属项目是指c表中规定的附属及服务项目,c表附属本协议且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缺陷或瑕疵”
缺陷或瑕疵是指设备(结构或性能)不符合验收手册有关规定之处。
“生效日期”
本协议生效日期是指正式授权公司开始用买方资金进行工作或者公司收到首笔付款之日。上述授权书可为买方正式委托的官员所发之电报或信函,或是双方正式签署的本协议副本。上述生效日期即为本协议规定的开始工作之日。
“可容许的迟延”
本协议中使用的“可容许的迟延”一术语是指由本协议第7条(可谅解延迟)中明文规定的迟延原因。
“专有软件”
与有软件是指程序,储存在磁带、磁盘中的信息文件或可从计算机上得到或以其它形式存在的材料中的为公司所专有的一切程序或资料。
“现场验收”
现场验收是指买方按照验收手册对买方设施上安装的设备所作的最后验收。
“技术规格”
技术规格是指本协议附表a。
第2条销售主体事项
产品设备技术引进合同篇十三
合同编号:
甲方: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指定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指定联系人:
联系方式:
本协议由于年月日在地缔结,一式两份。
鉴于公司和买方就本协议达成一致意见,特此订立以下条款:
第一条定义。
本协议各术语的定义如下:
“验收手册”:验收手册是指由公司提供,供公司与买方检验设备是否符合技术规格和规定资料标准所用的一种文件。
“系统部件”:系统部件是指公司执行本协议所必需的并按规定资料标准生产的部件,其包括,但不必一定是公司供货商所生产的部件。但经双方同意,用以替代上述部件的仿制或改进设备也应视为系统部件。
“规定资料”:规定资料是指与本系统相关的、公司执行本协议所必需的图纸、数据和其他资料。
“附属项目”:附属项目是指c表中规定的附属及服务项目,c表附属本协议且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缺陷或瑕疵”:缺陷或瑕疵是指设备(结构或性能)不符合验收手册有关规定之处。
“生效日期”:本协议生效日期是指正式授权公司开始用买方资金进行工作或者公司收到首笔付款之日。上述授权书可为买方正式委托的官员所发之电报或信函,或是双方正式签署的本协议副本。上述生效日期即为本协议规定的开始工作之日。
“可容许的迟延”:本协议中使用的“可容许的迟延”一术语是指由本协议第七条(可谅解延迟)中明文规定的迟延原因。
“专有软件”:与有软件是指程序,储存在磁带、磁盘中的信息文件或可从计算机上得到或以其它形式存在的材料中的为公司所专有的一切程序或资料。
“现场验收”:现场验收是指买方按照验收手册对买方设施上安装的设备所作的最后验收。
“技术规格”:技术规格是指本协议附表a。
第二条销售主体事项。
公司愿意向买方出售,买方愿意向公司购买设备及其附属项目。
设备及其附属项目须符合本协议和技术规格要求。
设备性能必须符合所规定的性能,达到技术规格和规定数据的标准,并提交全部适用的,必要的图纸、数据和其他技术资料。
公司应于(日期)之前准备且提交给买方验收手册草案副本3份。审议和批准验收手册的日程载于附表b。
本协议正文规定如与附表规定相抵触,以本协议正文规定为准。验收手册若与技术规格或规定资料相悖,则以技术规格和规定资料为准。
第三条价格。
设备及附属项目购买费加上预付的运往买方的“一切险”运输保险金,总价为:。
第四条支付。
本协议所规定或涉及的所有款额均为(某国)法定货币,买方支付公司的所有款项都必须使用法定货币,公司书面另行通知买方的除外。
收到公司的各种发票后,买方必须即刻付给公司业已到期应付的所有款项,包括各种税收费用在内,不得有例外。
如果由于买方或买方代理商或代理人的延迟,不能按议定的付款时间支付公司业已到期的款项,公司保留收取延付费的权利,延付费月率为到期末付款的1.5%(年率为19.56%),买方也同意即刻交付本协议所规定的此种费用。如迟付款达六十天或以上,公司有权停止本协议所规定的工作,并有权根据本协议第七条(可谅解的延迟)的规定声明此段工作中止及其产生的后果为可谅解的。买方同意对公司因停工和重新开工所引起的额外费用作合理补偿。如延迟付款达一百二十天或以上,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五条交货与验收。
公司至少应在供货前二十八天将初步验收的日期用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公司,且至少应在七天前书面通知买方验收的确切日期。买方须在上述设备验收日期之后连续周内,每周为五个工作日,共计个工作日,完成验收手册所规定的各项检测。
如发现设备有缺陷,应由公司可在每周买方不进行检测的两天中或在检测期间进行校正,但不得妨碍买方进行上述检测。校正之后,应允许买方以任何必要的手段对校正部分进行另行检测,以证实上述缺陷已清除,同时没有影响以前成功检测的结果。
顺利完成这些检测后,买方须在出厂设备验收证上签字,证明业已完成检测。验收证上应注明双方认可的,且应由公司在买方同意的期间内校正的仍可能存在的缺陷。
买方在出厂设备验收证上签字后,视为公司交付,公司须将设备拆卸、包装,以便运往买方工厂。
从公司工厂至买方工厂的装运应由进行或安排,不得无故延误,应负责所有设备以及可交付使用的附件的水、陆运输费用。
买方应当连续个工作日对设备进行现场验收,以确保设备仍能完成出厂验收时所作的各项试验。
公司必须在上述验收后尽快,或在验收期间,在不妨碍买方检验条件下,校正买方向公司监督员所指出的缺陷。校正之后,应同意给予买方额外时间以重复尚未通过的检测,以及进行其他一些必要检测以证明上述缺陷业已消除且不影响先前已成功的试验。
上述检测完成后,买方须立即在现场验收证上签字以证明验收完毕,验收证上应注明双方认可的,且应由公司在双方议定的期间内校正的仍可能存在的缺陷。
现场验收应在协议生效后周内进行,该期限可按本协议第七条(可谅解的延迟)规定延长。若买方用该设备进行培训,则认定现场验收已经进行,应立即签署现场验收证,此证从买方首次使用设备进行培训日期起生效。
如在出厂验收试验或现场验收试验期间,为查明故障而需重新校正或重新编排程序,在不致引起延误或价格增加的情况下,应尽可能采用最新的图纸、数据及与该系统有关的其他技术资料。若因此导致误期或使价格增加,则只能按买方原来书面要求采用原图纸、数据和其他技术资料。本项前文所述的图纸、数据和其他技术资料双方更改订单后,即成为认可资料。
第六条所有权和损失的风险。
公司保留对设备及其附件的所有权,直到总买价全部付清为止。尽管如此,该设备及其可交付的附件的损失风险从设备及其可交付附件在公司工厂交货时已转让给买方。
第七条可谅解的延迟。
如部分或全部因下列原因而致使任何义务没有或延迟履行,公司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天灾、公敌行为、战争、民变、叛乱、暴动、禁运、火灾、爆炸、地震、雷击、洪水或其他重大事件、其他重大灾难、政府或其他合法当局的法律、法规、命令或规定、运输延误或故障、因买方或罢工或其他劳动争议造成的延误、因物资、材料、附件或设备短缺或供货延误、或其他任何公司无法实际控制的原因。如因此而没有或延误履行协议,公司可以决定延长其执行本协议规定义务的时间,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事故或其后果的持续期。但公司应尽一切努力减小可谅解延迟所造成的影响。
除上述规定之外,下列原因也应视为可谅解延迟的原因:公司没有收到全部必要的约定资料,但这种延误必须是公司实际无法控制的原因引起的,而不是由于公司的责任或过失引起的。
公司须及时将预计的或实际推迟交货或现场验收的信息以及有关细节和估计的延误的期限通知买方。
如果买方导致或引起的可谅解的延迟达一百二十天,在其后的三十天以内,双方未能就变通履行本协议的义务达成协议,包括调整总买价,公司可就此书面通知买方解除本协议。
第八条税收。
除第三条所提及的总买价外,买方须向公司支付所有的出口经纪人佣金以及销售、消费、营业、使用、货物等税费,或由地任何税务部门根据现行法律或今后制订的法律,不论其是现在或今后生效的,对公司征收的与本协议有关的税收。
第九条更改。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不得对本协议正文或附表作任何更改,按本条第三款所作的更改除外,但须按此条规定制作更改订单。
更改订单必须作成书面形式,详细说明更改对技术规格、价格、性能、设计、验收日期、已交付或即将交付备件的更换性能以及本协议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影响,而且应由买方和公司签字。
为修补瑕疵或改善设备,公司可适当对技术规格作微小的更改或校正,只要这种更改不会严重影响总买价、功能特性、性能、备件的更换性能。
第十条备件。
公司在十年期内(从现场验收日起)得向买方提供公司设计或制造的备件。在此十年期间,买方订购的备件得以收到订单时公司的现行销售价或公司的工厂交货价供货,哪种价格合理即使用哪种。上述期限到期及在处置用以制造公司设计备件的专门机床之前,公司必须书面通知买方以使买方有机会发出定单。
第十一条侵犯专利。
除协议第十四条(责任范围)所罗列的间接损害或意外损害责任外。在下列情况下,公司将保护买方免予承担因按本协议购买设备而侵犯或被指控侵犯美国专利(非其他专利或权利)的任何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购买的设备中,其附件、设备或零件没有完全按公司设计详图制造的有关专利保护由本条第二款另行具体规定。
对于没完全按公司设计详图制造,但安装在本设备上的附件、设备或零件,公司只能按此种附件、设备及零件的制造商保护公司免责的方式、范围和限度保护买方免责,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从制造商处所得的保护应转让给买方。公司必须尽可能地为买方从公司的卖方和供方处争取最优惠的保护补偿。
公司对买方任何实际或被指控的侵权概不负责,除非:
(1)买方被诉侵权或收到指控侵权的索赔书,且在收到此种索赔书后十天之内将情况书面通知公司。
(2)买方必须协助公司且与公司通力合作,以便减少(或不使用被指控是侵权的物品)专利权使用费、索赔费、损害赔偿金及有关费用,并及时向公司提供买方掌握的可用在此种索赔或诉讼中作为辩驳材料的所有资料、文件、记录及其他文据副本,对于可能要求公司承担的任何义务或支付的任何费用、损害赔偿金、诉讼费或专利权使用费,买方概不承担或支付。
(3)公司有权进行任何有关索赔之诉或指控的谈判或辩护,且可以本公司名义或以买方名义参与谈判和进行辩护。
第十二条免责保护。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无论如何,买方和公司均应使各自的雇员保持稳定。各方仅对自己的雇员实行工人恤养和职工责任保险。
买方保证公司、其高级职员、代理人、服务人员和雇员免于因公司按本协议进行活动或公司为设备提供服务而使买方、或其高级职员、代理人、服务人员和雇员所受到或承担的任何或一切损失、损害、责任、费用或开支的责任,因公司、其高级职员、代理人、服务人员或雇员故意渎职或严重过失所致的除外。
公司保证免去买方、其高级职员、代理人、服务人员和雇员因买方按本协议进行活动或买方对设备进行维修时使公司、其代理人、服务人员或雇员受到或承担的任何或一切损失、损害、责任、费用或开支的责任,因买方、其高级职员、代理人、服务人员或雇员故意渎职或严重过失所致的除外。
履行本协议时,各方须对因自己的过失,不论是主动行为、鲁莽、疏忽或缺乏技术而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害负责。
第十三条担保。
按本条款规定,公司保证不会因设备材料和工艺方面的缺陷,以及设计不完善而导致设备达不到技术规格要求。
就完全按公司设计详图制造的设备部件,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从签署现场验收合格证之日起,如在两年之内出现故障,公司只负责在公司的工厂进行调换,或视情况进行修理。
就非完全按公司设计详图制造的设备部件,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从签署现场验收合格证之日起,如在一年之内出现故障,公司只负责在公司工厂进行调换,或视情况进行修理,但就部件、约定的资料和耗损零件的担保必须限于本条款以下的规定。
就部件、约定的资料和耗损零件而言,公司须尽一切应尽的可能从其制造者处取得最大程度的担保,并将同样的担保转让给买方。
上述担保不适用于因买方人员修理、更动、不当使用或因买方没按公司提供的维修手册和使用说明书使用或维修设备而引起的设备故障。
买方须将有瑕疵的设备部件退回公司工厂。修理件或调换的新件由公司以工厂交货价交付买方,如所退设备部件属本协议的担保范畴,则可免费。
担保除外规定:公司应提供由该十三条以上所规定的担保,第十二条(保护)规定的保护和第十一条(侵犯专利)规定的专利保护,而:
(1)不再承担因履行本协议而导致有所有法律或其他方面的赔偿,
(2)不再提供因履行本协议而出现的所有法律或其他方面的其它担保,不论是明示或默示的,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特定的有关可售性或适用性的默示担保。
第十四条责任范围。
任何情况下,公司均不对任何种类或性的间接或意外损失承担责任,包括且不限于因设备或其他任何财产的短缺或使用而导致或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或损害,不论其为何种性质或种类,也不论是何原因。
第十五条使用专有软件的特许。
提供给买方的专有软件的一切权利仍属公司所有。公司在此特准许买方按设计功能使用专有软件,但该特许不属买方独有、且不可转让。特许权费应计入总买价。
未经公司预先书面同意,买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泄露专有软件或其任何部分或与之有关的任何资料。
买方必须能够随时说明复制软件是为了有效发挥专有软件的设计功能。
凡买方违反本条所规定的条件,公司有权撤销此种特许。如果撤销特许,买方须在撤销后十五天内将所有专有软件拷贝交还公司。
第十六条出版物。
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买方不得复制按本协议规定或为促成本协议而得到的任何出版物、文件、手册或资料,买方也不得使用或公开任何为其所有的此类出版物、文件、手册或资料及其任何副本或复制本,也不得将其内容泄露给任何其他个人、商号或公司,除非:
(1)为使买方能操作和维护本设备;或。
(2)给设备的其他买主、承租人或受让人,但此种买主、承租人或受让人必须与买方一样按本条款的限制性规定保存和使用此类出版物、文件、手册和资料;并必须签署一书面协议以取得公司赞同。
双方清楚知道和同意所有版权均属公司所有,买方不得传播、公开或使用由公司提供给买方的一切出版物、文件、手册和任何形式的资料,本协议明文规定的除外。
双方还清楚知道和同意,提供出版物、文件、手册或资料并不是准许或特许制造或让他人制造本设备的任何零件、部件、系统或元件,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合同的保密。
双方当事人、其雇员、代理人、代表或顾问应视本协议及其任何补充协议和所有条款和条件为机密,无论何时,不经另一方同意,均不得将其或其中任何一部分向任何人或团体公开,法律作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买方人员。
公司允许一定数量的买方代表在设备制造、试验和验收期间到公司的工厂见习,以熟悉设备的构造与性能,确认设备是否符合检验手册规定的运行标准而不另外收费。但买方因此发生的相关费用得由买方负担。
第十九条检查会。
在设备制造期间,必要时,将与买方代表在公司的工厂举行进度检查会。会上由公司报告进度与按计划完成的情况。
此种会议的记录由公司整理,并在每次会议后尽快分发给每位与会者及其他双方一致认同的人士。
从协议生效后一个月起到提交设备作出厂验收为止,公司必须每月向买方递送进度报告,以提供设备近况信息。
第二十条转让。
本协议对协议双方当事人、其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的利益,且对双方当事人、其继承人和受让人均具有约束力,未经一方当事人预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擅自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协议、其所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各自的任何权利或义务,如公司的权益必须转让给继承其全部财产的其他公司时应当例外,且公司还可转让其协议所规定的任何固定或偶然的收款权,也可以转让收取买方按本协议规定为支付任何此种款项而交付的任何押金的利益。
第二十一条履行权不得放弃。
不论何方在何时未执行本协议的任何规定,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合同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解释为放弃这些规定,也不得影响本协议或其任何部分的效力,以及上述一方此后执行任何和全部此种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因无力偿付而终止协议和协议的撤销。
在之后的任何时候,如对方当事人呈交了自愿破产申请书,或被提起破产之诉,且在此后根据此种起诉被判破产,或法院根据任何改组法规的规定对对方当事人及其资产实行保留管辖至少六十天,或对方当事人被判无力偿还,或因对方无力偿还,指定了人员接收对方的资产,且在其后的六十天内未作清偿,或对方为清偿债务而将全部财产转让。
除本条第1款之规定之外,在协议期限内,买方还有权随时书面通知公司取消设备购买。收到此种通知后,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尽快中止设备的生产,至少在收到通知三十天后,完全停止该设备的生产工作,并通知各转包人停止工作,保护一切为公司占有而买方应取得或之后可能取得利益的财产,并采取其他合理行为,以减少本条第3款所规定的应向公司支付的协议解除费用。
如按本条第2款规定解除协议,公司有权获得按公认的会计惯例合理计算的因本协议的履行和解除而发生的一切实际成本费用的补偿,外加为实际成本10%的利润。买方以前根据本协议所付款项必须从补偿费中扣减。
收到本条第3款规定的付款数额连同任何包装费后,公司必须在公司的工厂以工厂交货价(根据《国际贸易解释通则》1980年版)将未完工的设备、零件成品或半成品,尚在加工的工件及其他成本已纳入本条第3款规定成本的材料交付给买方,同时将其产权转移给买方。
只要买方同意,公司可全部或部分保留上述未完工的设备、零件成品或半成品、尚在加工的工件及本条第4款所规定的其他材料,在此种情况,买方付费应当减少,减少金额等同公司保留财产的价值。如应买方要求,公司必须替买方卖掉公司不想保留的任何上述规定的财产,此种出售或其他处置的实得额应由公司付给买方或另记入买方贷方。
应买方书面要求,且在提出此种要求时买方已经决定行使其本协议所规定的撤销协议的权利,公司必须通知买方其应承担的撤销费用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仲裁。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必须提交由一名公司代表与一名买方代表组成的委员会讨论解决。讨论期间,公司必须继续努力履行本协议的条款。如在提交委员会后十五天内未获解决,则按国际商会的仲裁调解规则,由该规则指定的一名仲裁员最终裁决。此种仲裁将在地举行,仲裁必须使用英语。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协议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员有权裁定由协议双方或一方承担所有仲裁费用并确定其金额。
如违反或指控违反本协议的时间超过一年,则不得将争议按协议规定提交仲裁,双方也不得对对方提起任何诉讼。
第二十四条通知。
买方对公司送发的有关本协议的通知或函电,如果不按下列地址送发,则一律视为未按规定送发:
如果公司未按下列地址给买方送发有关本协议的通知或信函,也被视为未按规定送发:
凡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请求、要求、审核、批准、同意或其他信函必须作成书面形式,如派专人递送,得视为其在递送当天就被收件人收悉,如用航空邮寄,得视为寄出后的第十天应被收件人收悉,如用电传,一经答复则视为收件人收到此件。
第二十五条其它。
本协议为双方的完整协议,以前协议双方或其代理人就本协议适用或涉及的任何事项或事物所作的一切陈述、谈判、信函、承诺、协议、协商和合同,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均撤销作废。
本协议及上述附录中的标题仅为了查阅方便,并非本协议的构成部分,不得影响对本协议的解释。
为执行本协议必要职责而需要往返于地与地的公司职员,应由买方提供二等舱机票公司不负担此项费用。
当事人双方相互保证:
(1)自己是按本协议所注明的管辖区的法规正式组建并合法存在的公司。
(2)本协议的签署及协议所规定的义务的履行均属其法人权限范围之内,且全都经过股东决策的正式授权,不触犯任何法律,除已经取得或生效的外,不再需取得任何政府部门或机构的同意和批准,或需在这些部门,机构登记或备案。
(3)代表协议各方签署本协议的人保证其完全有权代表当事人缔结本协议。
第二十六条适用的法律。
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以《民法典》为准。
协议双方对协议之首所述之日正式签署以下各项规定,特此为证。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签于:签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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