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自律能力,提高效率,追求事业上的成功。在撰写总结时,我们要充分概括自己的经验和教训。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总结范文,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启发和帮助。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论文篇一
一、金融市场的概括。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制度的完善和金融市场的逐渐开放,金融市场形成了一下特点:
(1)工具多元化。我国目前可供投资者选择的投资对象不仅包括股票、证券,还有各类基金。如社保基、保险基金、企业年金等,同时,还有各类的理财产品。基金市场的发展同时包括了实物基金和证券基金,这些都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的选择。
(2)投资主体多元化。我国投资市场虽然发展时间短,规模小,但是其投资主体已经发生了重要变化。由以往的散户投资、庄家投资、开始向以机构投资、基金投资为主的转化。就投资机构来看,有投资银行、银行理财、社保基金机构、保险金基金机构、境外的合格投资者、以及私募基金等。
(3)结构层次多元化。我国金融市场已经形成了“三位一体”的多层次架构:全国性的集中交易场所、区域性的集中交易场所、上市公司或者未上市公司的集中场外交易场所。我国股市交易板块又包括了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创业板市场。这些板块分别针对不同规模的企业区别对待,优化资源配置。在债券市场上,逐渐提高企业债券的比例,降低国债的比例,实现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的合理结构。
自2005年银监会颁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后,我国银行理财业务发展进入了有法可循,快速发展的通道。近几年,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的多样化和高收益日益受到储户的青睐,尤其是与很低的银行存款利率相比。从2007年到2012年,理财产品的余额已经从5000多亿元发展到了7.1万亿元,资产管理模式呈现跨越式的发展,存量理财产品数量高达32152只,产品类型实现了从单一到多样的质的飞越。随着理财规模的快速增长,国内银行越来越重视理财业务,已先后有许多银行在总行层面上成立从事理财业务的部门,独立于产品销售部门和自营业务部门,专门负责理财产品的独立研发设计和投资运作管理,理财业务逐渐向专业化、专职化方向发展。
从整体上看,商业银行发展理财业务是顺应市场的需求,不仅有利于金融产品的优化,也提高了储户的收益性,增加了居民的收益,同时,也促进了银行职能的转变。至今为止,我国资本市场的融资模式仍然以间接融资为主,间接融资为辅。这样做的原因一是因为大量的资金流入银行,成为了银行的库存资金,另外,也是我国基于银行控制风险的要求,限制资金的使用,使得资金大量流入国有企业和大型非公有集团公司,使得强者更强,弱者更弱。从居民角度来看,是由于居民的投资知识有限,理财意识薄弱,加上我国投资渠道很少,居民或者把钱存入银行,或者流入固定资产的购买,如房产,这些都阻碍了我国直接融资的发展。
另一方面,由于银行有着专业的理财产品开发人员,雄厚的资本实力,他们的发展有助于引导社会合理投资,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是有助于引导社会资金合理投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和尚未平息的欧债危机给我们带来深刻教训,金融发展离不开实体经济,没有实体经济的支撑,金融发展就会因泡沫过度走向毁灭。银行理财有助于引导社会资金合理投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发展的时期,居民财富进入积累阶段,这就为理财产品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但是,我们在看到理财产品在未来巨大发展的同时,也要看到理财产品存在的问题。
首先,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不完全,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客户直接面对的理财产品是一堆专有名词组成的产品合同,并且合同并没有具体对于产品的概括,而且为了防止商业银行变相吸收存款,我国《商业银行法》命令禁止对客户承诺高收益,这就使得高于基准存款利率的收益率不能明确写进合同,使得收益不能明确表达,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另外,我国居民缺乏应有的专业知识,面对林林总总的产品,其选择依据就是商行的承诺收益,但是,高收益往往面对的是高风险,商行的普遍做法是隐瞒其产品的风险性,客户面临着潜在的损失,如中信银行事件。
其次,我国理财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缺乏差异化和个性化。虽然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林林总总,收益率也有差别,但是其所购产品仍然为股票、债券,并且,其销售部门为基层部门,其理财经理对于客户不加区分推销同等产品,主要区别仅为收益率的差异。就专业知识来看,商业银行应该将客户分为有无投资经验,并针对不同类的客户提供不同风险的产品;再者,客户的存款和收入情况不同,对于理财产品的收益也不会一样,如高端客户希望得到类似于私人银行的服务,中低收入客户希望得到时间短,收益稳定的服务,因此,不加区分客户,都提供同质的产品,虽然市场需求不断提高,产品也不断发展,实际上是形成了需求缺口。
(三)防范与风险对策。
(1)增强客户风险意识。商业银行和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应该致力于培养客户的风险意识,履行告知义务,不能诱导客户片面追求高收益,忽视理财产品潜在的风险。尤其是基层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要明确告知客户其存在的风险性。
(2)建立健全法律体制和监管机制。对于风险的防范,从根本上就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明确禁止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避免过度投机行为。同时,应该明确理财产品的监管机构,做到监管责任明确化。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论文篇二
今年上半年,中国房地产市场出现了一次由用家主导的成交量上涨。今年前几个月基本上是量涨价不涨,到了年中价格就开始明显上升。
目前中国资金的流动性是前所未有的,在这一轮房价上涨的过程中,流动性驱动的特征非常明显。银行不愿贷款给中小企业、出口企业,却追着央企拼命放贷,使得央企手上拿着比自己需要多的资金。这些资金在经济不景气、需求不旺盛、前景不明朗的时候,投资于实体经济有一定的难度。于是企业把这些钱转了个圈又投回到了投机领域当中。在过去两三个月的地王拍卖中,专家估计有七成有央企踪影。这意味着前一轮大量的银行贷款,有相当一部分钱又转到虚拟经济,到了资产炒作中来。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容易给经济带来泡沫化,一旦泡沫破灭,房价必将大幅缩水,给提供贷款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造成大量不良资产,严重地甚至会导致银行破产,股市价格下跌,引起金融危机。因此,房价过热,给商业银行带来的风险不容忽视,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管理应将风险防范放在第一位。
二、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风险凸显。
(一)降低个人住房贷款准入条件易引起违约风险。
08年10月22日人民银行宣布扩大贷款利率下浮幅度,调整首付款最低比例为20%。次贷危机的发生主要源于贷款机构放松贷款条件。由于门槛的降低会使银行接受更多抗风险能力较差的低收入居民客户,当房地产价格下跌利率上升时时、借款人的贷款能力减弱,商业银行的`还款违约率将会大幅上升,一旦房价下跌到银行处置房产的收益难以抵补信贷资产的损失时,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就会大规模爆发出来,这在美国次贷危机中得到了充分的演绎。
(二)个人住房贷款虚假信息严重造成信用风险。
美国的次级债券的次级贷款人的信用有等级之分,即次级信用。现阶段,中国的房地产抵押者没有信用等级之分,我国银行对申请贷款人的单位收入证明、名下有多少财产也很难查证是否属实。
(三)“假按揭”凸显道德风险。
“假按揭”也成为银行不良房贷的主要成因。一些开发商为了加快销售回款,制造虚假销售繁荣,在房产尚未出售时,制造虚假交易记录,从银行中骗取个人贷款。
(四)金融产品缺乏,风险集中于银行体系。
在美国次贷危机中,资产证券化为美国次贷危机的传递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但从另一方面看,次级贷款的证券化,有效剥离了商业银行风险,把其转嫁给了证券的购买者,降低了银行业的系统风险。中国房地产抵押贷款的证券化程度较低,其不良信用贷款的风险基本上聚集在银行体系内。在房地产价格进入下降通道之后,这些聚集在商业银行体系的风险就会爆发出来,对中国银行体系的稳定运行会造成严重冲击。
三、商业银行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防范的建议。
(一)正确评估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对高价房实行高比例首付款。
(二)引入保险介入机制。
利用保险转移银行风险是许多国家和地区发展商品房抵押贷款的经验,在开展商品房预售按揭贷款过程中,保险机构主要经营两方面业务:
1、为按揭房地产办理抵押保险,在抵押房地产遭到意外风险时可提供保险;
2、为银行发放抵押贷款办理贷款保险,主要是在借款人无力偿还而至违约时提供保险。
(三)加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创新。
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创新是防范风险的内在要求。建立房地产业贷款的风险转移及退出机制,建立并活跃贷款的二级转让市场。审慎稳步地开展资产证券化,增强抵押贷款的流动性,分散住房抵押贷款风险。加强利率风险的管理,研究开发利率互换、利率期权、互换期权等利率衍生产品。
(四)建立房地产业贷款风险预警体系,尽快完善金融监管。
总结次贷危机所暴露出的美国在金融监管方面的主要教训,包括两点:第一,任何一个国家的监管体制必须与其经济金融的发展与开放的阶段相适应,必须做到风险的全覆盖,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金融市场不断发展而带来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第二,在现代金融体系里,无论风险管理手段多么先进、体系多么完善的金融机构,都不能避免因为机构内部原因或者市场外部的变化而遭受风险事件的影响,这是由现代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高杠杆率、高关联度、高不对称性的特性所决定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以格林斯潘为代表的一代美国金融家们所拥戴的“最少的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的典型的自由市场经济思想和主张确实存在着索罗斯所指出的极端市场原旨主义的缺陷。
从长远看,金融业合法、稳健的运行机制,不仅在于监管当局的监管,更在于通过监管链接,促使社会中介、行业公会、金融机构内部稽核与监管当局的监督管理形成一种默契,变成一种合作。
参考文献:
[1]杨睿,金融危机背景下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与监管、中国房地产、2009、2、
[2]罗莉,房价变动对我国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风险影响的研究、金融与经济、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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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论文篇三
近年来,国内各家中资银行纷纷成立了“个人理财中心”、“理财工作室”,但只有在一些大城市才有一些针对高端客户的服务,而大多数理财中心只是停留在概念上,提供较低层次的服务。一些银行提供的个人金融业务基本还停留在原来的存贷业务层面上,即使增加了,也只不过是如代买国债、金融业务咨询等简单的业务。银行做的只是把自己的产品展示出来供客户选择,而并非是为客户量身裁衣,进行专业的理财咨询服务和投资组合建议。
(二)金融产品(包括理财产品)单一,且同质化现象严重。
目前我国各商业银行推出合规的金融产品只有几十种,与世界各大银行两万多种金融产品相比简直是沧海一粟,根本不能满足广大个人的理财需求。同时,各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同质化比较严重,产品的开发和设计能力很弱。在金融产品的开发上,好的就一哄而上,缺少创新意识和特色,只是照搬照套,令顾客无所适从。
(三)个人理财服务对象门槛过高,缺乏适合普通大众和工薪阶层的金融品种。
金融品种缺乏广泛的适应性。虽然近年来银行开拓的个人理财品种在不断增加,同时为不同的客户开发不同的产品,但是能向大众普及的产品并不多,例如有些银行的人民币理财产品的起点需要达到5万元甚至10万元才能办理,个人通知存款的起存点也要在5万元以上,服务范围狭小,没有适用普通大众和工薪阶层的金融品种。
大部分商业银行都是把产品的宣传单分别展示在架子上供客户任意选择,而缺乏个性化服务。因为客户不能单凭自已对一些宣传单上的介绍而全面了解这些产品的功能和效用,而客户需要的不仅仅是各种摆出来的理财产品,而是银行的理财人员在详细了解分析其需求后,再根据客户的特点来设计的个性化的理财方案。
在目前商业银行中,很多银行的普通员工都不知道什么是“个人理财”,又怎样去开展个人理财市场的营销?有些银行理财人员只是经过银行内部挑选,没有经过任何培训和学习就直接上岗。而对于一些资深的理财专业人员又缺乏行业规范管理和职业道德约束,例如一些客户资料保密、产品风险提示等风险管制等。高素质专业理财人员非常缺乏。
(六)部分客户个人理财观念不正确,个人理财市场有待培育。
由于国内普及性金融教育严重滞后,客户对风险收益没有正确的认识,许多顾客在很大程度上把理财等同于发财,只求利润最大化,而忽视了投资的风险;部分银行理财营销侧重于收益的宣传,没有严格履行风险提示义务,使个人理财金融产品的预计(设计或宣传)收益率与顾客的实际收益率差距很远,其结果是绝大多数客户不在银行开办个人理财业务。
(一)加强对客户需求的调查研究,寻找和开发市场。
有需求就有市场,有市场就有效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9月,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29.26万亿元,储蓄余额达到14.23万亿元。在对北京、上海、天津、广州等四个城市进行的专项调查显示,74%的被调查者对个人理财服务感兴趣,41%的被调查者表示需要个人理财服务(曹文,银行个人理财市场问题凸显)。这说明了我国目前开展个人理财服务的社会需求很广泛,越来越多的普通客户渴望得到银行提供的个人理财“一站式”服务。但是现在中资商业银行一般都和外资银行一样,把着眼点放在20%的重点客户市场上,而把80%的普通、工薪阶层客户忽略掉。外资银行这样做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基于他们所拥有的网点资源、经营金融业务品种范围等条件的限制,而这正是中资商业银行所拥有的优势。根据以上的调查和现在的实际情况,城市大部分家庭特别是经济较发达地区家庭都有数额不等的储蓄存款。如何对这些存款进行保值、增值、投资和理财?这是客户和中资银行须共同考虑研究的。中资银行要实现由经营产品向经营服务、品牌、文化方面转变,就绝不能对中低端客户“一弃了之”。反而,更应该把它作为重点开发的市场。
(二)以客户为中心,加强对中低端客户理财的服务。
中资商业银行应加大在中低端客户理财的服务力度,例如大力开发一些“基金定投”的业务,让更多普通工薪阶层客户参与其中。而对于一些中高端客户还可以细分产品以供客户选择,比如银行传统人民币理财产品区,外汇理财区,基金区,保险区等几大板快。这样使所有的客户就对金融理财产品的分类一目了然,便于选择。
(三)实行差异化服务,不同的客户配备不同类型的理财服务。
首先,对于绝大多数客户来讲,太多的产品会导致其不能选择而失去兴趣。银行理财人员可以针对每一款产品做个标签。这个标签从六个指标来评定该产品的特性,即: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加入门槛和成本、接受服务的便捷性和提供产品商的背景。绝大多数理财产品都具有复杂性、虚拟性、未来性和风险性,但通过上述6个评价指标,基本上”锁定”了理财产品的特性,当然还有一部分产品特性只有市场和时间才能告诉我们答案。如此一来,客户在获取相关信息的同时可以对不同产品加以优、劣势比较,从而找到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
其次,理财群体有不同的层次,有的只需要购买一种或几种理财产品就可以,有的需要对自己大笔资金进行理财规划,这时我们就需要实行差异化服务。一些单一的,小额的理财服务可以由一线或大堂经理代为解答,而一些大额的、复杂的、多种理财产品组合的应由金融理财师(简称afp)和国际金融理财师或注册金融理财师(简称cfp)等高级理财规划师对其进行一对一的服务了。
(四)以市场为导向,加大开发产品力度,增加理财产品种类,开拓理财渠道。
1.对于商业银行来说,选择理财产品的开发方向是非常重要的,设计产品首先考虑的是市场需要,市场才是风向标,因为没有市场的产品设计得再好也没用。2.设计和开发理财产品要全方位地运用风险判断技术和收益测算技巧,要求开发人员对所有金融产品,对各类金融市场了如指掌,并能够进行综合运用,测试的程序也非常复杂。所以应该长时间地大力投入。3.银行除了自行开发产品外也可以加大与其它金融机构的合作从而增加理财产品的种类和渠道。商业银行由于受金融、证券和保险分业经营政策的限制而无法开展一些业务,但却可以通过代销或代理的渠道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例如商业银行可以与一些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证券、信托公司合作设计一些灵活多变的理财产品放在银行代销代售,从而填补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某些空白。由于现行的个人理财市场的格局是银行搭台、多家唱戏,但其主角仍然是银行,银行凭借庞大的客户资源和销售渠道,以及快速的销售能力,会进一步加强其在个人理财市场的主导地位。
(五)建设有特色和竞争力的理财品牌产品,实行多层次品牌战略。
与国内外的外资银行理财从业人员相比,国内中资银行的理财人员缺乏专业培训和专业素质,部分从业人员专业水平较低,具备专业理财资格的人员很少。要改善这种状况,应同时从两个方面开展工作:第一,加强对目前在岗理财从业人员的培训。2005年3月,我国的《金融理财师考试认证暂行办法》开始实施。现在已经有很多关于金融理财师(简称afp)和国际金融理财师或注册金融理财师(简称cfp)的课程开办,各商业银行可以对其在岗理财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以提高其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专业水平。第二,要求和支持鼓励理财经理层或业务骨干通过考试具备金融理财师(简称afp)资格,少数优秀的已经具备金融理财师资格的,再去通过培训考试具备国际金融理财师(简称cfp)资格,使整个理财队伍具备专业从业资格人员从无到有不断增加。尤其是要注重第二个方面的工作,注重理财类高端人才的培训和培养。只有从业人员具有过硬的专业水平技能,才能令客户信服,让银行为其理财。
(七)应加强理财从业人员和理财行业的职业道德和诚信。
与外资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的理财行为或者说销售行为不够规范和缺乏规管。因为个人理财产品严格来说是风险产品,而风险的承担者是客户,而现在商业银行的理财人员大多数是一味强调收益保证,而在谈到风险时往往含混其辞,过多过高的承诺不符合金融产品的客观规律。因此,商业银行应该作出内部指引,从风险提示到产品设计再到收益说明,全面规范和引导金融产品的销售行为,用规则和流程科学地防风控险。只有讲究理财的道德和诚信,才能令客户放心,并让其为自己理财。
(八)倡导正确的理财观念,追求收益风险均衡,不断培育和开发个人理财市场。
目前很多客户的理财观念只是追求收益的最大化,从而背离了理财的真正意义和作用;还有些客户只是求安全,任何投资都不参与,只会把金钱长期放在一些风险低收益低的产品上,缺乏有效的理财配置。理财的真正目的是合理地安排资金,使资金保值增值,从而达到人生的收支风险的平衡。
每个客户的理财目标不同,对收益和风险的追求都有不同。银行应该针对不同的客户需求进行不同的产品分配。对于一些保守型的客户应为他们提供一些存款型、保障型为主的理财产品,而对于一些投资型的可以为其配备一些基金、外汇或信托投资型的产品。对于一些长期投资的客户可以配一些中长线产品,对于一些短期投资型的客户则要为他们配些流动性强的产品,让客户各取所需。在此基础上,不断培育和开发个人理财市场。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论文篇四
要理解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一定要先理解银行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类型,保本保收益的是无风险的,保本浮动收益的也是风险较低,不保本浮动收益的有一定风险。但是,所有投资都是有风险的,无风险的利润自然低。银行理财产品虽然理论上说有一定风险,但是背靠着银行的名头,银行家大业大,这一点理财资金其实不算什么,而且理财产品基本是每期轮流发行,资金源源不断,银行是愿意且能够为其担保收益的,因此在低风险级别的理财产品上,目前还没有哪家银行发生过到期后没有按预期承诺支付收益的事件发生。
总的说来,除非发生大的国际国内军事事件或者国家对国内银行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整,否则现阶段pr1-3级别的银行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都是能达到的,尤其是pr1-2级别。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银行理财产品和在银行寄售的理财产品不是一个概念,在银行寄售的理财产品往往是广义上定义的理财产品,实际背后是保险或者信托,是放在银行平台上寄售的,发行人不是银行,这种产品银行是不会用自己信誉替他们担保的。因此,追求较低风险的理财客户只建议购买银行自己推出的理财产品。此外,各种理财产品都会在说明书中告知投资者这个理财产品投向的是什么方向,因此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和行业景气程度,有一定知识的投资者可判断这个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向是否正确从而规避风险。
年龄较大,对新投资渠道有较强抗拒心理的老年人;只在银行存过定期的中青年,下一步理财方式就是考虑投资低风险的银行理财产品,这往往是家庭资金渐涨开始真正迈入理财的第一步(余额宝没出现前);如果有兴趣学习其他投资渠道,在尝到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货币基金定期存款的甜头后,会开始学习;如果没兴趣,就到此为止了,等有家庭保障需求的时候,需要学习保险。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论文篇五
摘要:我国从上世纪末开始进行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探索,至今已有众多理财产品问世.在这方兴未艾的市场上,却陆续出现了零收益甚至负收益的产品,引起轩然大波.人们保本的同时获取高收益的梦想逐渐破灭.就对这次“收益门事件”进行思考,分析导致零收益产生的众多可能因素,并针对性的提出几种解决方法。
关键词:银行;个人理财;零收益。
1理财的概念。
个人理财业务,又称财富管理业务,是目前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利润的重要来源之一。根据国际理财师标准委员会(cfpboardofstandards)的定义,个人理财是利用客户的各项财务资源,帮助实现其人生目标的过程。即基于客户的收入、支出、资产、负债、保险等财务现状数据和一定的财务假设,综合考虑客户的各种财务目标,进行客户风险偏好的测试和投资组合的调整,基于现金流、资产价值、各项财务指标的分析,帮助客户制定个性化的理财规划,推荐需要的金融产品,并出具理财报告,以实现客户理财目标的一系列服务过程。本文主要探讨银行理财的内容。
二十世纪70年代以来,全球商业银行在金融创新浪潮的冲击之下,个人理财业务获得了快速发展。从发达国家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趋势看,个人理财业务具有批量大、风险低、业务范围广、经营收益稳定等优势,在商业银行业务发展中占据着重要位置。而在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花旗、汇丰、渣打、恒生、东亚等主要银行纷纷推出了自己的理财套餐,针对不同收入的客户提供不同的服务,推动了港岛整体个人理财服务水平的不断提升。而国内各银行在个人理财方面也做出了不少的探索和尝试,随着国内银行个人理财服务的逐步发展,个人理财业务逐渐成为国内商业银行产品和服务创新的主要领域。开始中国加入wyo后的缓冲期已过,对外资银行全面开放,这使得个人理财市场的竞争进一步加剧,各大银行纷纷推出理财产品,市场进入空前繁荣状态。
2收益门事件原因探悉。
就在投资者对理财产品信心十足、向往着高收益的时候,却出现了让人跌破眼睛的“收益门事件”。银行系理财产品出现零收益甚至亏损的案例越来越多。根据西南财大信托与理财研究所最新的报告,继浦发之后,深发展、平安银行类似的6款产品最终也是零收益。2月有近半数中外资银行的qdii(qualifieddomesticinstitutionalinvestors)产品出现从10%到50%不等的浮亏。之后,东亚银行、渣打银行和中国银行先后暴露出零收益,乃至负收益的理财产品。零收益危机持续扩大。其原因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2.1产品设计问题。
浦发银行、深发展银行、深圳平安银行几款零收益的理财产品设计极为相似,均是跟港股挂钩,且只有当表现最好和表现最差的股票涨跌幅不超过银行宣传的预期最高收益率时,投资者才能获得收益。该报告认为,银行宣传的预期最高收益率,只有在产品所挂钩的几只股票同涨同跌时才会实现,这样的概率极小,现实中是不太可能存在的。报告的撰写者李要深说,报告并非指责产品设计有问题,而是认为产品要博取高收益的概率比较低,相对的投资风险比较大。但问题是,这种公式和内在逻辑非常复杂,大多数普通投资者如果不仔细研究复杂的计算公式,并不会意识到自己的投资风险有多大。
2.2信息透明度问题。
在中国社科院日前发布的《20银行理财产品评价报告》认为目前银行理财市场最明显的特征是信息透明度不高。汇丰、花旗、恒生、东亚等6家中外资银行因理财产品的运作信息缺乏透明度而登上了报告中的“黑名单”。对于具有专业优势与知识的研究机构中国社科院来说,尚且因为理财产品的信息不透明而不得不放弃对更多理财产品的评价。更何况对于一般投资者来说,只能根据市场理财信息对相关银行理财产品作出选择,正确信息的获取更是难上加难了。
其实,结构性产品一般为保本型产品,“低风险,低收益”其最大的特点。其产品的实质是用利息购买期权去博取更高的收益,整体而言,获得最高收益的概率的确是比较小。
其最坏的结果也只是输掉利息而已,因此适合低风险偏好的投资者。但部分银行的理财师在销售产品时,不但不提示产品风险,还利用投资者只关注预期收益的弱点,使用一些“预期收益有多高”等词汇误导客户,银行与投资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
由于理财业务是一项综合性的业务,它要求理财人员必须具备渊博的经济和法律知识,全面了解银行、证券、保险、房地产、外汇、税务、教育、法律等方面相关知识,要求理财人员拥有丰富的金融从业经验,具有优良的职业操守、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现今国内大中城市的中资商业银行推出的理财业务,实际上还较多地停留在业务宣传和简单的一般服务层面上,即只是提供普通的金融产品信息资料和商业银行行情等咨询业务,而帮助和代客理财业务实则无从谈起,这与居民日益多元化的投资需求差距较大。专业和称职的个人理财人员的匮乏成了制约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主要瓶颈。
2.4理财产品销售的监控力度不足。
国内对于销售环节还无法进行有效的监控。高风险理财品种,在监管严格的市场中,是严禁不加区分地向所有投资者销售的。报告指出,部分零收益理财产品如果在当初销售时避免不当销售,那么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应该就是完全清楚产品的结构,也认同了产品的设计,并且愿意承担投资损失的风险。这样零收益也就不会造成如此大的负面影响。
尽管在法律层面上,理财产品合同中写明了理财产品是浮动收益,因此投资风险也是自负。但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无论是书面提示还是口头提示,都没能产生足够的效果。很多投资者完全不知道面临的风险程度有多高。
3改善的方法。
这次“收益门事件”除了警示投资者匮乏投资风险意识之外,更暴露出部分理财产品在销售上存在的重大信息不对称解构“障眼法”。解决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出路成了我们共同探询的内容。
(1)细分市场,设计多种理财产品。
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必须对客户群体进行有效的细分,在此基础上确定银行的目标客户群体,并采取差异化的分层服务方式。针对收入稳定、风险承受能力低的客户,设计固定收益或保本型的理财产品;对收入较高、风险承受能力高的客户,可设计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在理财业务服务模式方面可借鉴国外银行的成功经验,突破传统业务的柜台服务模式,成立专业理财室。根据不同需求为客户设计综合理财方案,提供特色理财产品,实施一对一的个性化服务。
(2)加快人才培养。
加强投资者教育刻不容缓,尽快建立起一支熟悉金融、保险、税务、法律、证券投资等知识兼具的高素质复合型专业理财员工队伍,为客户提供全面、最佳的个人理财服务。
(3)银监会需加强监管力度。
现有的一些理财产品信息不透明,可能是新兴市场发展中的阶段性缺陷所致,也有可能是操作经验缺乏,甚至操作失误所造成。但也可能有少数理财机构的故意通过蒙骗的手法谋取不义之财。就此而言,对监管机关来说,为保证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市场的“三公”,应该坚决查处,同时在相关制度安排方面,尽早作出监管机制上的应对与规范之举。
(4)增强投资者权利意识。
投资人对自己所投资的理财产品应当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其中包括可能收益及与之对应的风险;而理财机构,则有义务将相关产品的风险向投资者予以充分提示。在此过程中,如果理财机构出于自身私利目的,有任何扩大收益与隐瞒风险的行为存在,可以说在性质上应该属于一种侵犯投资者权利的行为。投资者有权依照有关民事法律法规,向有关监管机关与司法机关提出投诉与控告。
参考文献。
[1]@林小川,零收益真相:银行理财产品惯用障眼法[n].21世纪经济报道,.
[2]@姚瑜磊,结构性产品零收益危机,小概率的高回报[n].理财观察,2008.
[3]@何怡,银行理财产品负收益可能性无法避免[n].法制晚报,2008.
[4]@殷建峰,年银行理财产品评价报告[n].上海证券报,2008.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论文篇六
我国金融市场建设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开放,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发展十分迅速,理财产品的数量和质量都有了显著的提升,理财产品给银行带来的收益也在各项业务总收益的比列不断提高。
(一)理财市场发展势头强劲在2005年以后,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得到飞速的发展,并逐歩走向规范化。从2005年起,我国的理财业务增长率达到18%,2012年前三季度规模达到400亿美元。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根据其特点都开展了理财产品。
(二)理财产品种类逐渐增加我国目前商业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种类不断增加,在h-h投资组合理论和资产资本定价理论的基础上,不断开发适应不同收入层次和不同年龄层次的理财产品。除去传统的货币型理财产品,债券型、股票型及组合型理财产品不断出现;理财产品的期限也从一周到一个月、三个月及三到六个月甚至几年不等;理财产品的币种从传统的人民币单一币种发展到美元、欧元及澳元等多币种理财产品。
(三)业务发展条件更加成熟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我国的人均居民收入和可支配收入近年来不断增加,2011年城镇居民收入人均达到23979元,可支配收入达到了21810元。随着居民收入和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的业务客观条件更加成熟,市场对理财产品的需求型结构已经出现,并且人们对理财产品的认识近年来也在不断提升,因此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产品发展市场潜力巨大。
(四)理财业务有待继续深化对比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的内容形式与发达国家,可以看出在理财业务的深化上海有待继续提高。我国目前的理财业务重心仍在理财产品的推广销售方面,并且各商业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结构同质化严重,在产品推广方式和产品服务等各方面都还存在一定的发展空间。
(一)市场上理财产品逐渐丰富,但同质化趋向严重近年来,我国各国有商业银行、城市银行及部分民营银行等纷纷推出各自的理财产品,如工商银行的“理财金帐户”系列,建设银行的“乐当家”系列,农业银行的“金钥匙”系列,招商银行的“金葵花”系列和交通银行的“圆梦宝”系列等等。在分析对比不同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产品特点不难发现,理财产品的结构功能基本相似,在个人理财产品的个性化设置和后续服务等方面缺乏创新,在核心的理财产品上同质化严重,难以形成品牌效应。
(二)理财中心大批涌现,但理财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与数量均需提高从目前商业银行在个人理财产品的推广上看,存在硬件过硬、软件过软现象。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中心硬件建设十分豪华,各种配套硬件十分齐全,但在优质的理财产品服务和专业理财顾问团队的建设等软件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而理财顾问和服务等特质恰恰是完善的个人理财产品市场发展的必不可缺要素。根据国家相关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与我国目前经济综合实力和金融发展水平相对应的个人金融理财人员缺口十分庞大,且目前相当部分的个人理财顾问和产品经理根本没有理财资质,不能账务理财需要的专业知识。因此,我国目前应着重加强理财人员的培养和专业素质的提升,这样既能与先进的硬件设施相配套,更能解决个人理财业务对专业人才的需求缺口。
(三)个人客户在理财观念上存在的误区多受到传统理财观念的影响,目前个人理财产品的观念在部分社会大众心中仍存在较多的误区。误区之一是保守的储蓄思想,尤其是年龄较大的人群,但简单的储蓄理财行为在实现个人财产保值方面当遇上通货膨胀都难以实现,更不能达到增值目的。误区之二是与之相反的超多元化投资观念,债券、黄金、股票、保险等多种理财方式一齐上。这种理财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投资风险,但是由于牵扯的投资方面较广,个人很难在每个投资领域都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也没有精力关注每个方面,因此存在一定的风险。商业银行推出的个人理财产品基本由专业的金融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并个性化管理,这种理财产品的观念推广还有待继续增强。
(四)理财产品中存在潜在风险,但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过程属于金融虚拟产品的交易和后续服务过程,其中也隐藏了不同类别的风险。其中作为咨询服务的理财顾问和咨询业务风险较小,风险主要存在于专业的理财产品介绍,理财的风险提示以及理财经理对客户的不合理承诺等,这些都可能对商业银行和客户造成双重利益损害,应加强风险防范意识。
(一)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良好的金融大环境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基础,是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产品业务的客观条件。金融环境的建立需要各商业银行间加强合作,共同推动金融市场和金融秩序的改革创新。目前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限制门槛越来越少,商业银行的金融分业经营现状有望实现改革,因此金融机构间和互赢合作是未来发展的必经之路,金融理财产品的交叉发展是必然。因此商业银行应不断加强与证券、保险及信托基金等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合作,不断在业务组合和业务外包等方面创新,适应市场需要。
(二)加大理财产品的创新力度针对个人理财产品同质化严重的,各商业银行应加大理财产品的创新,走品牌发展的道路,依据自身的资源优势和业务能力,打造银行剧本核心竞争力的个人理财产品。创新复合型理财产品。随着金融业管制的逐渐放松,商业银行可以在制度许可范围内,加深与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外资金融机构以及房产商、汽车商的合作,适时的推出复合型理财产品,在传统风险较小的银行理财产品与风险较大的金融衍生产品相结合的理财产品上加大创新。定制客户不同需求的理财产品。学习西方理财产品中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以目标客户为基础进行产品开发,细分各类客户市场,实施差异化战略。
(三)实施客户关系营销管理客户是现代市场经济,包括金融市场中进行营销管理的最核心部分。商业银行应不断加强客户至上的经营理念,在理财产品设计和营销方式上充分考虑客户的个性化特征,根据实际需求进行产品和服务定制管理,走客户关系营销管理道路。
(四)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风险管理系统金融市场中的风险无处不在,包括系统风险、非系统风险等。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中的份额庞大,应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正视金融市场中的各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交易风险和操作风险等等,注重风险预防和控制体制建设,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增强内控意识,规范理财产品的操作程序,减少违规操作发生的几率。完善内部监督审核机制,通过内部监督审核机制的建立,降低理财产品业务中的各种风险。加快建立个人证信体系,通过建立信用体系,强化理财产品的风险管理。提高个人理财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银行管理层要树立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观念,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经营原则,确保理财产品的安全性。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论文篇七
(广东发展银行总行公司银行部,广东广州510080)。
摘要:针对我国商业银行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面临巨大不良资产的现实,文章在分析不良资产证券化对我国现实意义的基础上,较详尽地探讨采取信托形式在当前我国法律条件下成为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现实选择,并就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可行性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9。
1文献标识码:a。
随着入世后银行业全面开放日期的将要来临,我国商业银行加快了包括改制、引入战略投资者乃至上市等在内的改革步伐,但改革首先遇到了与其它转型国家一样的难题:银行体系累积了巨额不良贷款,面临种种现实,应进一步加快处置不良资产,以促进金融稳定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是商业银行体系中绝对的主力,其改革和发展对中国金融体系的稳定举足轻重,截至2005年末,国有商业银行资产总额19·66万亿元,占银行业总资产的52·5%,吸收的各类存款占全部银行业总存款54%,发放各类贷款占全部银行业贷款额的50%,并承担着全社会80%左右的支付结算量。因此,本文侧重从国有商业银行角度探讨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问题。
自1995年银行业经营管理工作会议首次提出降低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以来,金融管理部门及各商业银行等有关方面经过多年的努力,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见图1)。为了国有商业银行改制的需要,在2004年国家向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注资450亿美元,2005年又向中国工商银行注资150亿美元,同时对这三家银行的不良贷款实行核销和二次剥离。但截至2005年末,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仍高达10724·8亿元,不良贷款比率10·49%,与国际上公认的不良贷款率10%,国际上优良的银行不良贷款率在2%-3%左右相比,仍然偏高。
1999年,我国成立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集中处理不良资产,一次性剥离和收购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13939亿元,成立以来,积极运用多种手段处置不良资产,取得一定成效(见表1)。当年剥离的1·4万亿元不良资产现在已经处置六成,而资产回收率却只有四分之一,按照不良资产处置的“冰棍效应”理论推理,剩下的四成未处置的不良资产极有可能慢慢“人间蒸发”,最终国家财政不得不为此承担至少上万亿元的损失。
为适应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和国有银行改革的需要,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率和不良资产绝对量要在近几年内显著下降。无论是再次注资还是不良资产集中剥离,都存在着如何尽快处置整个金融系统中的巨额不良资产,化解和转移(包括资产管理公司在内的)金融系统中的风险问题。因此,我国的银行业正面临日益增大的内部和外部压力。当前国有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贷款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一)采取催收、追讨和诉讼等手段依法收贷。商业银行建立资产保全部门,指定专人对不良贷款组织催收,对不按规定归还贷款的债务人进行必要的信贷制裁或依法起诉。这种方式由于我国立法、司法的相对滞后和不完善,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等原因,银行依法收贷面临诸多困难,诉讼收贷不仅环节多,效率低下,而且一般要承担超过处置标的20%以上的税费。(二)利用专项准备金核销部分不良贷款本息。核销是银行不得已才采用的一种处置方法。被核销的不良贷款往往是长期挂帐的损失类贷款,规范的银行往往已根据贷款五级分类结果足额提取了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在这种方式下,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历史包袱严重,拨备的准备金仍然不能满足需要。(三)创造性地通过债务重组、剥离、转化等手段减轻资产风险。商业银行可以将一部分不良资产剥离给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专业化处置,将债权转为股权或者直接打包在二级市场上出售。这种方式由于缺少有效监管,资产定价困难等原因而无法进行批量处置,现金回收时间和速度难以保证。
对多数银行而言,暂时只有自己承担损失一种选择,即有计划的提取专项准备金核销不良贷款。如前所述,这种方式对即期利润影响较大,并且存在只能慢慢消化、多数不良贷款仍将长期挂帐等不足,对银行而言并非最优选择,因此,迫切需要对处置不良资产业务进行创新。
三、不良资产证券化对我国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资产证券化的作用越来越多受到我国理论界和实践部门的关注,银行体系也一直在努力尝试利用资产证券化突破现有的不良资产处置模式。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abs)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可预见的现金流收入的资产,如各类贷款等汇集起来,通过结构性重组,转换成在金融市场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行为,据此融通资金。不良资产证券化对我国银行业的作用体现在以下方面:(一)不良资产证券化增强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加快处置不良资产规模。近几年来,尽管通过资产剥离、利润冲销等多种方式,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比率有了显著下降,绝对数值也有所下降,但是不良资产的存量仍然巨大,如上所述,截至2005年末,国有商业银行与股份制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合计12197亿元,使得大量商业银行资产丧失了流动性,成为最重要的流动性隐患之一。不良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主要的批量交易方式,通过资产的真实出售并在资本市场发行投资凭证,能够提前实现风险转移和现金回收时间,有效增强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
(二)不良资产证券化可以有效改善我国银行业的营利能力和资本结构。第一,银行可以通过不良资产证券化提前收回现金、增加中间业务收入(信贷资产管理费等)和可能带来现金回收增值效应,如融资成本低于资产的投资收益率而形成的利差收入以及特殊服务机构处置不良资产而使不良资产池回收现金流高于预期而带来的余值增值部分等。第二,不良资产证券化将表内贷款转换成表外收费型业务,减少了银行的风险资产,降低业务的资本密集度,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根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公式计算,使一部分原先因不良资产占用的资本得以释放用于业务扩张和再投资,改善了资产负债比例和资本充足率,从而从整体上提高了银行的资本回报率。
(三)不良资产证券化可以促进银行不良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资产证券化将大量不良资产从商业银行管理的体系中释放,促进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的专业化和效率化。通过专业机构人才、知识、经验和采取债务重组、债转股、再投资、资产经营等多种手段的结合使不良资产处置方案符合价值最大化原则,并且完善的治理结构、处置程序和定量化评估手段及约束机制可以有效防范道德风险的产生和银行资产的流失。
(四)不良资产证券化能够使银行有效调整信贷结构,防止信贷质量下降。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退民进、抓大放小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国有企业的经营风险加大、竞争环境更严峻,使得商业银行资产业务所承受的信用风险、政策风险、行业风险、地区性风险加大。为此,银行可根据情况通过不良资产证券化迅速、灵活地进行信贷投向转移以提高信贷资产增量的质量,加速进行信贷结构调整以防止信贷资产质量的下降。
(一)实现特殊目的载体(spv)的形式比较。一般来说,不良资产证券化通过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purposevehiclespv)进行的,可采取三种形式:信托(spt)形式、公司(spc)形式和有限合伙形式。目前,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最大障碍就是特殊目的载体、可流通证券和投资者问题。公司(spc)形式和有限合伙形式的企业性质和法律地位,如金融企业还是非金融企业、组织形式、注册地、资本额限制、经营范围、和税收问题都未做明确规定,在现有《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等条例》等相关法律条文基础上,也不符合发行债券的主体资格要求。另外,在法律规定的监管方面,不良资产证券化会涉及到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等监管机构,还可能涉及到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如果是国有资产,还涉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如此众多的部门管理,使证券化的审批、运作都十分困难,由此可见,目前以spc方式实施不良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受到了众多方面的限制。从我国的现有法律环境来看,以信托公司作为载体的资产证券化方案遇到的法律障碍会相对小些,在当前我国法律条件下适用的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应采取信托受益分层。由发起人(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设立财产信托,发起人得到以发起人为受益人的结构化信托受益合同,发起人通过承销商将高级或次级受益合同转让给第三方投资者,发起人收回部分现金并保留一部分权益,受托人再委托专业的服务公司(也可以是原发起人)进行处置,处置收入在支付管理费后,进入托管帐户,再依次支付投资者的利息和本金,最后剩余资金支付初级权益。
(二)信托模式应该成为目前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模式的现实选择。信托公司具备很强的财产隔离功能,其财产隔离功能受到《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也就是业内所谓的“一法两规”的强有力支撑。利用信托制度开展不良资产的准资产证券化已经具有法律上的可行性。表2比较我国信托制度对资产证券化要求的满足程度。
信托公司的财产隔离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层面上:1.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与自有财产相隔离。《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也就是说,信托设立以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具有一定的独立性。2.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隔离。《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第二十九条规定:“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五条也规定:“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信托设立以后,信托财产处于一种特殊的独立地位,受托人也就取得了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但是信托财产并非就是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就受托人自身来说,必须依法将信托资产与其固有资产分开,分别进行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也不得将信托财产视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对外承担责任。3.强制执行的禁止。由于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独立,信托财产并非受托人债务的共同担保,亦即无论是受托人固有财产的债权人,还是受托人所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的债权人,该信托财产均不得主张强制执行。信托财产的该项特征保证了信托财产区别于发起人其他财产和spv的固有财产两者之间的界河不受侵犯性。4.抵消的禁止。《信托法》第十八条规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消。”该条是对民法关于抵消权的例外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spv的道德风险。
因此,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正是信托制度的精髓所在。就信托制度的起源而言,无论是美国当年的“use制6”,还是英国当年的“遗嘱保险制”等,在信托制度的发端之际,主要都是为了解决委托人的财产隔离和保全的“特定目的”。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法律保证,信托公司的财产隔离功能更能反映出资产证券化的本质特征。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在目前我国的法律环境和金融制度下,信托公司所特有的财产隔离机制完全符合资产证券化运行机制的本质要求,因此,信托模式应该成为目前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模式的现实选择。
五、不良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和问题建议。
(一)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尝试和发展。2003年6月,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在国内首次发行了面值132·5亿元、期限3年、价值10亿元、利率4·17%的优先受益权,这一项目借鉴资产证券化交易模式,通过以债权资产设立信托、转让信托受益权方式,成功实现了加快处置不良资产、提前实现回收部分现金的目的,被称之为“准资产证券化”,向境内不良资产证券化迈进了重要的一步。2004年4月8日,工行和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中信证券、中诚信托等签署了工行宁波分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相关协议。工行宁波分行以其面值26·19亿元、预计回收价值8·2亿元不良债权委托给中诚信托,设立分84层受益性财产信托,聘请瑞士一波担任财务顾问,并委托中信证券作为承销商将a、b级受益权转让给外部投资者,购买这一信托产品的全部是境内的机构投资者。信托结构分为a、b、c三级:a级受益权产品2亿元、1年期、5·01%、优先受偿权;b级受益权产品4亿元、3年期、5·10%、工行回购承诺;c级受益权产品2·2亿元、3年期、工行保留。
这是我国首次真正意义上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没有回购承诺的a级受益权是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很重要的特征,真正实现了风险隔离和真实销售。银监会在2004年9月30日下发到国有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监管信息》中对宁波项目给予了高度评价。2005年4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2005年9月2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8次主席会议通过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并于2005年12月1日开始实施。2005年12月15日,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分别推出国内首单41·77亿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abs)和30亿元个人住房抵押支持证券(mbs)。这意味着我国已经真正启动了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渐发展和成熟,以及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蕴藏着巨大的空间和无限生机。
(二)问题和建议。1.急需加强评级机制市场建设。大力发展第三方评级机构,通过标准化风险评级流程和风险指标体系,对信托产品给予标准化评级,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可以定价的基准,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结合我国评级市场的发展状况,可以要求每笔资产证券化至少有两家相互独立的评级公司给出评级。同时为了快速提高我国评级公司的评级质量,提升市场投资者对评级结果的信任度和接受度,可以考虑以适当形式引进国际评级公司对国内市场进行评级服务。同时,评级公司还必须披露其评级标准和评级方法,在对项目进行跟踪评级时也要随时发布相关评级消息。2.提高证券化产品的市场流动性。由于我国现行的信托受益证书还不是一种受到我国法律充分认可的有价证券,并且缺乏有效的二级市场,信托产品只能转让,不能自由买卖,缺乏证券的高流动性,二级市场的不足严重制约证券化信托产品的发展。3.培育不良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机构投资者,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交易行为。扩大投资基金、保险基金、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范围,使其成为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4.应规范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组建和完善集合类信托产品的标准化工作,尽快制定与商业银行信托合同、权益证书以及信息披露制度;组建与银行交易系统互通的信托产品交易系统,便于双方有效合作,信息沟通。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论文篇八
信用制度贷款。
由于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贷款这一资产项目,贷款质量分类管理是度量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程度的一项非常重要的管理方法。我国传统的贷款质量四级分类管理方法,是以贷款是否逾期及逾期时间的长短为主要标准对贷款质量进行分类,具体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和呆账贷款,后三类贷款合称为不良贷款。国际通行的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贷款,后三类贷款合称为不良贷款。为了解决国有商业银行巨额的不良资产,提高信贷资产质量,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主要采取了一些措施,虽然取得了一些效果,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居高不下的问题。目前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存量仍然很大,增量仍在滋生。考虑到现实贷款技术处理因素(为逃避监管把一部分贷款转化为贷款科目之外的资产),国有商业银行实际的不良贷款比率将大大超过其账面比率。与此同时,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增长较快,在正常贷款中也还蕴藏着许多潜在风险。如不合理采取措施,结果将不堪设想。
二、应对目前不良状况的对策建议。
降低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国有商业银行和企业的共同努力,进行综合治理。
我国新成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集中处置不良资产,一次性剥离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1.4万亿元,但是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并没有剥离干净,仍然遗留相当大的一部分。为此,应尽快实施二次剥离,以充分利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现有的优惠政策和处置手段,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度,使国有商业银行真正能够轻装上阵。在剥离范围的选择上,应把在《商业银行法》实施之前形成,具有明显政策性特征的不良贷款,实施完全剥离,对于《商业银行法》实施之后,由于政策性原因而形成的不良贷款,也应予以剥离。
(二)政府要全方位整治信用环境。
1.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制度政府有关部门要指导企业建立信用管理的基本制度,加强培训,指导经营者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实施企业信誉工程。
2.加强组织协调,实现企业信用监督管理社会化。当前我国要在政府的支持下,成立专门的肌构,广泛收集工商、海关、税务、银行、法院等部门所掌握的企业的信息资源,建立准确可靠的企业信用数据库,初步实现全国联网,充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等先进技术与现代化工具,在法律框架内,逐步建立信息发布、信息共享的网络化信用体系,尽可能地解决经济交往中信息不对称的状况。
3.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督,规范其行为。对蓄意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直至取消其执业资格。
(三)推进产权制度改革。
1.加快建立产权明晰的现代企业制度,构建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微观信用主体。要在除特殊行业外的国有企业中建立多元化的股权投资结构,引人大量的非国有的其他股东,包3括法人股东(一类是公司法人股东,指工商企业法人股东;一类是机构法人股东,主要形式有各种基金组织、保险公司等)和个人股东,让国有股和法人股具有可交易性和可竞争性,实现产权的多元化和经营机制的市场化。企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筹资渠道的增加,将彻底改变过去由银行独揽风险的状况,减轻信贷压力,降低信贷资产风险程度。企业改制将涌现出新的优良客户群,成为银行新的效益增长点。
2.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产权制度缺陷是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产生的根源,要杜绝不良贷款继续大量产生,必须从产权制度改革人手。国有商业银行在积极处置不良资产的同时,应加快股份制改造的步伐,建立规范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真正建立起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使国有商业银行成为利益最大化的市场经济主体,对自身的经济行为负全责,以此来硬化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之间债务契约的约束。只有这样,国有企业高负债率、低效率和国有商业银行高不良资产比率问题才能逐步得到解决。
1.健全不良贷款清收盘活机制,加大清收力度。一是全面落实岗位清收责任制,做到还款金额和还款来源、还款时间三落实,坚持按责任计划实施盘活和收息工作。二是领导带头,挂点清收,以点带面,推动全盘。
2.因户施策,分类清收。对有还款能力但缺乏还款意愿、恶意拖欠贷款本息的钉子户和赖债户,可通过变卖抵押物或追究保证人的连带清偿责任等法律手段依法清收;对办理了资产抵押贷款已无生存可能的企业,采取以物抵债的办法,挽回部分贷款损失;对有一定的有效资产或保证人具有担保能力的企业,采取改变抵押或变换借款主体、追索保证人等办法,降低贷款风险;对能正常生产经营、正常付息、发展前景较好的,但因自有资金不足,贷款成为铺底资金的企业进行贷款重组,采取收回再贷、借新还旧等措施,降低不良贷款的比例。
3.国有商业银行要成立不良贷款管理中心,实行专业化特别经营,坚持集中管理、明确责任、加强考核的原则,对锁定后的不良贷款清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清责任、专业处置。针对不良贷款项目“处在深闺无人知”的状况,建立和规范不良资产处置的二级市场。
4.加大创新力度,利用多种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如,银行借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投资银行引入战略投资人,用市场竞争方式出让债权或股权,以不良资产出资与外国投资人合资合作处置不良资产;以整体打包出售、信托方式、证券化等多种手段处置不良资产。
5.国有商业银行要主动参与企业改制,从中寻求盘活良策。在日常工作中,银行信贷人员要经常深入企业,加强信息采集,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改革动向,在调查研究中发现问题,制定相应的措施,从而掌握工作的主动权。信贷人员不仅要参与企业改制方案、协议、合同的制定,更要参与企业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债权债务的清理等工作,把银行信贷管理贯穿于企业转制的全过程。对于危及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的问题,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进行处理,防止悬空贷款行为。
(五)强化信贷管理,防止新的不良贷款产生。
1.强化以人为中心的自我约束机制,增强信贷人员的忧患意识和风险意识,提高信贷人员的素质。国有商业银行在信贷管理中要推行“严格考核,持证上岗,专家治行,比例淘汰”的执业资格准入制度,实行等级化管理。
2.建立健全贷款管理责任制度,包括贷款风险责任制度、审贷分离制度、贷款“三查”制度及贷款抵押制度等,使新增贷款建立在严格风险管理的基础上。
3.对贷款企业开展整体分析。这是保证贷款合理投放和贷款质量的基础工作。一是了解市场环境,分析影响借款人偿还贷款的能力和意愿的因素。二是结合对贷款企业实地深入考察来开展财务分析。财务分析包括财务报表分析和财务比率分析两部分。前者用来评估财务报表中每个项目,后者用来评估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财务报表分析多注重各项目的数量、规模尤其是质量分析;财务比率分析多采用相关比率,如流动比率、成本费用率等。三是对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分析。主要包括:企业管理者的素质,贷款企业的产、供、销及设备管理情况,贷款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状况。四是分析贷款企业的内控制度。主要包括:分析贷款企业的内部组织体系是否健全,分析企业有无明确的岗位职责、授权与相互制约机制,分析企业有无健全的规章制度。依照贷款企业内控制度的健全情况决定是否给其贷款。
4.建立健全贷款风险约束与激励相对称的机制,实现贷款管理的责、权、利统一。对积极发放贷款、按期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收入的信贷人员,应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因工作不负责任形成不良贷款,造成贷款损失的责任人进行处罚。从而鼓励员工发放优质贷款,提高信贷资产的质量。
5.开展公关营销活动,不断拓展和培植优质客户群体,力争新增贷款实现零风险。客户,特别是优质客户,是银行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当前银行竞争主要是争夺优质客户。国有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经济走势和银行选定优质客户的标准,通过对经营环境中已拥有的客户资源与潜在的客户资源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时刻掌握优质客户情况,并据此做出巩固老客户、拓展新客户的公关营销策略,按照贷款客户质量确定授权、授信额度,提高贷款营销效率。对银行的老客户实行目录管理,分为优质、一般、限制、淘汰等层次,对有发展潜力、有市场的优质客户和重点行业加大支持力度,努力提升一般客户,限制、淘汰不良客户,分批退出低效信贷市场。对新发生信贷业务的客户纳入全行统一管理,按比较效益原则,在更大的空间选择更优质的客户,培植优质客户群,力争新增贷款实现零风险。
7.完善和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的稽核制度,注意跟踪分析不良贷款的变化,及时发现问题,积极采取措施,以防患于未然。要开展经常性、制度化的贷款管理稽核,及时认定临界贷款,并对临界贷款实行重点监控,跟踪监测,保证贷款的完整性。
(六)强化金融监管,提高监管效率。
1.充实、培训监管人员,提高监管队伍素质。
2.逐步实现五个转变:即金融监管从行政管理为主转向以法治为主,真正按照法律规定实施监管,做到让银行自主经营;从合规性监管为主转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管相结合,以合规性监管为前提,风险监管为主;从现场监管为主转向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对银行的“三性”指标进一步量化,增强指标考核的真实性、可操作性,提高非现场监管的工作质量;从依靠传统监管方法为主转向依靠现代化监管方法为主,提高监管的科技含量;由6外部监管为主转向外部监管与自身监管相结合,银行业的自身监管应通过银行业的规则和惯例来约束,靠银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和银行内部监督机构进行。
3.逐步放松对金融业务的限制,促进金融创新,对银行业务的限制,应该从目前规定的“能做什么”,转变为“不能做什么”,从而为金融创新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4.提倡适度监管,鼓励适度竞争,而不是以监管规则制约公平竞争。
5.金融监管部门要密切监测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流动性、贷款结构、存贷比例等指标,加大对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降比工作的考核力度,将不良贷款抓降措施和效果纳入对国有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范围,对措施不力、效果较差的视情况给予机构降格、缩小业务范围、取消其主要负責人任职资格等处罚。
(七)加快金融法制建设,完善金融法律制度,积极支持国有商业银行保全费产。
1.在全社会大力普及宣传金融法律知识,真正树立金融法治观念。
2.法律要适应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创新是当今金融业的一大特色,《商业银行法》应对商业银行的经营尤其是创新的经营行为作出补充规定和相应的支持。
3.对《破产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从法律上明确国有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主体地位和自主权利,并赋予其更多的处置不良资产的途径和手段。
4.建立和完善银行债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以确保债权人权益不受侵犯,并强制债务人履行其偿债义务。
5.加大银行债权保护的司法力度。司法机关应严格、公正执法,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使借款人利用各种形式逃废国有商业银行债务的行为得到严厉制裁,最大限度地保障国有商业银行债权的实现,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结论。
国内外的经验教训表明,银行不良资产比率过高一直是银行破产和银行危机的主导性原因之一。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状况形势严峻,如果不能有效控制化解,任其发展,将削弱其融资功能,势必造成国有商业银行失去支付能力,使整个经济运转受阻,发生金融危机。我们一定要从整体方面采取系统综合的治理措施来政治。已保持我国经济的稳定。
致谢。
本设计的完成是在我们的导师的细心指导下进行的。在每次设计遇到问题时老师不辞辛苦的讲解才使得我的设计顺利的进行。从设计的选题到资料的搜集直至最后设计的修改的整个过程中,花费了老师很多的宝贵时间和精力,在此向导师表示衷心地感谢!导师严谨的治学态度,开拓进取的精神和高度的责任心都将使学生受益终生!
还要感谢和我同一设计小组的几位同学,是你们在我平时设计中和我一起探讨问题,并指出我设计上的误区,使我能及时的发现问题把设计顺利的进行下去,没有你们的帮助我不可能这样顺利地结稿,在此表示深深的谢意!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论文篇九
近年来,曾经长期受到冷落的中小企业业务转眼间成为商业银行的“香饽饽”,成为了各家银行的战略重点和市场竞争焦点。笔者所服务的建设银行早在就成立了至上而下的中小企业客户专门服务机构,开始又与淡马锡合作在全国范围内加速中小企业“信贷工厂”建设,通过流程优化和产品创新优势,建设银行中小企业业务服务效率和品牌形象大幅提升,在同业市场上也形成了一定的领先优势。如何持续保持竞争优势,提升中小企业业务的对价值创造的贡献度已经成为一个十分紧迫的课题。
一、商业银行加快中小企业业务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中小企业在市场经济大潮中不断发展壮大,已经占据国民经济的“半壁江山”。有关资料表明,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总数已经超过5000万户(包括个体工商户),约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8%。近间,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国内增加值的58%,上缴税收占50.2%,提供就业机会占75%,出口额占全国出口的68%。
二是中小企业成为扩大就业的主渠道,提供了大约75%的城镇就业岗位,有效解决了城镇下岗职工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就业问题,缓解劳动力供求矛盾,从而保证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三是中小企业正成为我国创新的主力军。据统计,目前中小企业完成了我国65%的发明专利和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是我国创新不可忽视的力量。
因此,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是我国商业银行扩大客户基础、分散经营风险、实现战略转型、履行社会责任,密切银政关系、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必然要求。
2、只有持续关注、挖潜中小企业业务,才能保持银行资产、负债及中间业务的持续发展。
近年来,随着电子技术在银行领域的广泛运用,传统的“二八定律”理论受到了“长尾理论”的挑战。长尾理论的基本原理是众多小客户可以汇聚成与大客户相匹敌的市场能量。在大客户利润空间逐渐缩小之时,各家商业银行纷纷通过电子技术抓住广大中小客户获得巨大利润。
从目前中小企业客户对银行的贡献来看,中小企业客户数量在各家银行客户群体中占有绝对的优势,公私业务关联度高,中小企业业务潜力大。以笔者所在银行为例,末,中小企业负债客户占对公负债客户总数比重超过95%,资产客户占对公资产客户总数比重超过73%,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及利润的贡献度分别达到了13%、17%和8%,而且其增长速度远远高于同期其他各项业务的增长速度。
3、大中型客户竞争激烈,中小企业业务正在成为各家银行未来竞争的关键性业务。
近年来,大企业、大项目的服务需求出现阶段性不足已成为普遍现象,客户基础薄弱、业务增长乏力已成为制约银行可持续发展的最大瓶颈。针对大中型客户所面临的高投入、低回报的激烈同业竞争,20以来,工、农、中、建、交等大型银行相继单独设立至上而下的中小企业客户部,各家银行为保持业务稳定增长,都纷纷将中小企业业务作为发展重点,中小企业业务市场竞争已日趋激烈。
首先,各级经营人员对中小企业客户重视不足,众多中小企业无贷客户的营销挖潜缺乏组织管理,营销挖潜工作处于无序状态。其次,中小企业客户营销力量薄弱,近年各家商业银行都纷纷设立了中小企业客户部,但是客户经理业务素质亟待提升,经营重心未能有效贴近市场。再次,针对中小企业客户营销、管理的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奖惩机制,考核激励不到位。最后,对中小企业业务风险偏好尚待进一步协调统一。中小企业信贷业务时效性强,客户对额度较为敏感,尤其在目前同业竞争日趋激烈,如果客户认为业务办理时间过长、审批条件过高,就可能转移他行。
三、商业银行加快中小企业业务发展的几点建议。
基于中小企业业务的战略地位,以及当前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商业银行发展中小企业业务要从经营模式、组织架构、激励机制、风控体系、专业人才培养等方面进行深层次变革,加大财务、人力资源投入,全力提升中小企业客户的综合贡献度。
在经营策略上,要逐步实施“三个转变”:中小企业信贷业务,要由“批零结合型”向“批量主导型”转变;金融产品销售方面,要由“信贷产品主导”向“全面产品销售”转变;总体经营策略方面,要由“产品销售”逐步向“客户经营”转变。
1、理顺经营模式,打造专业化、富有竞争力的中小企业客户经营团队。
一是进一步明确银行中小企业客户部职责定位,充实岗位配置。实现从中小企业信贷业务营销、管理职责到中小客户经营、管理职责的转变,建立中小客户的统筹运营机制。
二是进一步明确基层网点定位,强化网点经理作为本网点中小企业客户营销、维护的首席客户经理定位。银行的基层网点是营销、管理中小企业的最前沿阵地,网点负责人(网点经理)对于中小企业经营成果至关重要。要逐步将存量中小企业客户账户按照重点、潜在、清理三级分类进行梳理,将重点中小企业账户、潜在中小企业账户挂钩到网点经理,明确各类中小企业客户营销、维护目标,建立中小企业客户常态化走访维护制度。
2、明确经营重点,着眼“三率”,提升中小企业客户营销服务能力。
“三率”是指中小企业客户的市场占有率、产品覆盖率、综合收益率,“三率”指标涵盖了客户、产品和收益的有机整合,提升“三率”是提升中小企业业务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一是提升重点中小企业客户的市场占有率。基层行要筛选好本区域内经济总量占比较大的主体区域以及这些热点区域的主要特色行业予以倾斜,重点支持区域内优势行业销售前100强中小企业;外贸行业年进出口总量2000万美元以上中小企业;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国家驰名商标、省市著名商标称号等中小企业。
二是提升存量中小企业客户的产品覆盖率。对存量中小企业无贷客户要加大资产业务、结算业务以及公私联动产品交叉销售;对存量贷款客户,要按照“唯一合作银行”标准,全面推进负债业务和战略业务产品的交叉销售,提高覆盖率。还有要推进小企业传统产品和创新产品的覆盖营销,大力推动小额无抵押、联保联贷、专利权质押、国内保理、网络联保联贷等特色创新产品营销,从而形成传统产品和创新产品相互支撑、优势互补、组合配置、打包服务的产品覆盖体系。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论文篇十
对于破产企业来说,不良资产种类很多,当然处置不良资产的方式也要根据资产特点而定,如此,不良资产才可发挥更大价值,得到更多利益,下面,对破产企业处置其不良资产提供几条建议,以使不良资产处置更高效,也能获得更大收益,一起来看看吧。
1、转换工作思路,盘活企业不动产价值。
有些公司申请破产时,往往会负债率达80%以上,这样的话如果按照破产清算程序对厂房进行变价拍卖时,清偿率很可能不足20%,如此的情况下,最好要转换思路,积极推动当地政府对破产企业的土地工能进行重新调整、规划,对剩余可用资源进行二次开发。
有了对土地功能的调整和规划变更,便能有效盘活不动产价值,促使大部分大额债权人最终选择一债转股的方式取得该破产公司的股权,以期在后期的项目开发中能投资获利提高债权清偿率。
这种方案能够为以后的破产和解提供给一个切实可行的前提和基础,确保和解方案最终得以顺利通过。
2、健全企业与政府联动机制。
破产企业中的不良资产处置,涉及众多部门的`协调处理。
如工人安置中社保医保、重组时股权变更登记、税款缴纳、不动产处置等问题,这都需要党政领导、社保医保部门、工商、税务、住建等部门协调处理。
主动走访市府办、金融办、经信局、人保局等相关部门,推动市委常委会将企业破产解困作为重点议题,争取市长督促只能部门成功办结破产案件土地权属变更事宜。
3、整合优势审判力量,推进破产案件审判常态化审理。
破产案件的特点是法律关系复杂多变,财务状况枝蔓纠结。
与其他民商事案件相比,破产案件程序多,工作量大。
在这种态势下,不仅对金融庭是严峻的考验,对整个法院来说,亦是挑战。
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建议由金融庭全面指导,协调全院的破产案件审理,并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分析谈论案情焦点及案件中的不良资产如何处置,全面指导、协调破产案件审理。
4、创新审判模式,提升破产案件审判质效。
破产企业情况千差万别,其中不良资产大量存在。
在破产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应当在坚持遵循相关法律原则的基础上,大胆创新,做到有的放矢,实行差异化管理。
在审理工作中,审判人员应逐一对破产企业的不良资产进行综合分析考虑,寻找扬长避短,趋利避害的解决方案。
5、灵活选择管理人,注重发挥管理人作用。
法院应通过灵活选任破产管理人等方式,督促破产管理人在接管企业、保管和处置债务人有关财产等事务中勤勉尽责、忠实履职,充分利用管理人在地域上的便利条件以及对当地企业情况的熟悉,合理的解决不良资产问题。
6、发挥债权人委员会的职能。
债权人委员会也应当灵活运用其处理不良资产的职能。
对于宜尽快变现的不良资产,可委托多家拍卖机构参与竞标,减少佣金的支出,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理。
对于产权清晰的动产、不动产可委托法院等专门机构已送拍卖。
对于产权不清晰的不动产可自行寻找变价买受方,并通过债权人委员会或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最终变现处置。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论文篇十一
选题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以学生所学专业课的内容为主,不应脱离专业范围,要有一定的综合性,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1、 我国中小商业银行生存状态与发展模式研究。
2、 银行业风险管理文化的比较研究。
3、 中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中的激励约束机制效果分析(或设计研究)。
4、 中国银行业实施巴塞尔协议的经济成本研究。
5、 外资金融机构在华经营策略和战略的变化。
6、 银行业开放与国家金融安全研究。
7、 商业银行经营绩效(效率)分析的方法与应用。
8、 我国“法人导向”外资法规颁布后,外资银行机构模式变化研究。
9、 从2017年美国次贷问题引发的金融危机中,反思现代金融体系的风险控制问题。
10、 从2017年美国次贷问题引发的金融危机中,反思美国金融体系的利与弊。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论文篇十二
摘要: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威胁银行体系的安全,也给整体经济运行制造了障碍,本文针对不良资产的成因进行分析,并寻求解决途径。
自80年代末,我国的银行业一直为不良资产所困扰,大量的不良资产沉积且还在不断增长,不仅严重威胁银行体系的安全,也给整体经济运行制造了障碍,因此必须尽快寻求解决途径。
我国先后采取了各种办法来降低不良资产,主要有国家扶持方式、资产重组方式、打包出售、拍卖、招标等方式、债转股、资产证券化等,但这些处置方式在发挥作用的同时并存着许多不足有待于继续完善。
我们现在既要解决过去的已经形成的不良资产、也需要建立各种有效的制度和机制来防范出现新的不良资产。在处置过程中,应遵循标本兼治原则、政府主导原则、协调配合原则。对银行不良资产的最终处置,应当从增量、存量两个方面入手,不可偏废其一。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成因十分复杂,概括起来主要包括制度性因素,宏观经济环境因素,微观经济主体因素,金融监管因素等几个方面。
1.1制度性因素。
国有银行的产权属于国家,而国家所有权实际上是通过政府来实现的,政府的社会职能又是通过中央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来实现的。这就造就了两个结果,一方面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各自成为政府的职能部门,造成了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的分割封闭局面,不利于资源的开放流动和合理配置,而且专业银行承担的社会职能过于专一,弱化了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另一方面,各政府部门对其所辖的国有银行机构具有合法干预的权力,使国有银行无法做到自主经营。
由于国有银行没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和法人财产权,银行资产并没有与作为所有者国家的其他财产相分开,这不仅造成了作为国家所有者代表的政府对银行资产的直接支配,对银行经营的任意干预,而且国家作为所有者要对银行的经营负无限责任。这种以所有权的直接实现形式作为自然人产权制度,不仅造成了国有银行资产的分割与封闭,而且还会导致产权主体虚置,所有者权益受损的情况。因为,银行的资产没有明确的产权主体,任何国家职能部门都可以以所有者的身份来支配和侵占银行的财产。由于产权主体虚置,不可避免地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从实际情况看,虽然国有银行经过几年的商业化改革取得了一些成效,实现了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初步分离,国有银行的经营机制也有了明显转变。但这些都是浅层次的,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并未取得实质性突破,一些重要的业务指标尚没有得到根本改善,甚至有所恶化;不良贷款有增无减,企业旧的债务问题还未找到解决的良方。
1.1.2银行资金财政化。
所谓“银行资金财政化”是指:银行的资金被用于财政性用途,从而使信贷资金运动实际遵循的不是借贷资金的运作规律,而是财政资金的运作规律及特征,使银行资金徒具贷款之名、行财政拨款之实。
正是由于银行资金财政化,带来了国有商业银行的巨额不良资产。首先,国有企业债务累累,陷入危机。我国国有企业在向现代企业制度转轨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难题,就是缺乏市场竞争力,利润的实现存在困难,而信贷资金的虚拟的扩张性(银行可以创造货币信用)和企业取得贷款的轻易性(资金是供给制)相结合,又助长了企业的盲目借贷和过度负债。过度的负债不仅没有改善国有企业经营状况,反而使之陷入亏损和债务的泥潭难以自拔。同时,国有银行承受了财政和企业转嫁的双重困难,不良贷款比例过高、经营陷入困境。由于银行资金财政化,银行贷款的投向和运动背离了信贷资金本性的规律,贷款失去了信贷资金回流生息的能力。当银行信贷资金的这种回流不畅积累到一定量或一定程度时,就会以大量贷款呆、坏帐表现方式出来,导致银行由于缺乏流动性而陷入经营亏损和流动性缺失的风险中。
1.2宏观经济环境因素。
1.2.1泡沫经济。
1992年和1993年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产生了严重的泡沫经济。作为经济主体的银行和企业尚未形成有效的内部约束机制,由此产生了大量的银行不良资产。其产生机理是:泡沫经济主要表现为房地产和股票价格的高涨,而拉动房地产和股票价格的高涨的主要资金最终来源于银行信贷,经济高涨起伏随着银行信贷规模的膨胀。当泡沫破灭时,股市的资产就会大幅度缩水,但银行负债不变,因此导致资产小于负债,形成银行不良资产。
1.2.2经济周期的波动。
1978年改革以来,我国的经济增长方主要是外延扩大再生产,其结果虽然使我国的经济规模迅速扩大,但也出现了许多问题,主要是由于单纯追求高速度,出现了“经济过热”和高通货膨胀率,并导致重复建设、资源配置不合理和生产效率的低下。由于不顾客观条件的约束,盲目追求高速度,最后不得不被迫紧缩,造成经济增长的大幅度波动。
在经济繁荣时期,国家集中扩大基建投资,由于国家财力有限,只能依靠银行扩大信贷投放,一些企业盲目扩大投资项目造成重复建设,利润下降,占压了大量银行贷款。国有企业过度依赖银行贷款,造成了银行信贷扩张而银行信贷质量的下降,增加了通货膨胀的压力。而国家为抑制通货膨胀,采取了宏观经济措施,减少投资和提高利率,企业生产受到影响,甚至出现大面积亏损,导致银行的不良贷款急剧扩大,不得以增发货币来维持运转,从而推动了新一轮的通货膨胀,加剧了银行贷款规模的扩张,为不良贷款的大量沉淀创造了条件。
1.3微观经济主体因素。
1.3.1银行的经营。
改革开放以前,银行采取高度集中的管理方法,成为国家管理机关和经济核算的组织,其作用局限于三大中心,即信贷中心,结算中心和现金出纳中心,并实行“统存统贷”、“统收统支”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改革以后,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经营方针和管理办法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其业务也开始交叉,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在经营管理方式上仍存在较大缺陷。国有银行仍沿袭国家机关管理体制、未能建立起现代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内部约束和激励机制,造成经营成本过高和管理效率低下,并对不良贷款的形成产生较大的影响。
第一,银行按行政区划设置机构,不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由于国有商业银行机构设置的行政色彩,各分支机构的资金来源和运用被局限在所在行政区域国有经济的即有格局之内。由于银行的分支机构是当代社会组织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单元,地方政府为了社会安定和当地经济发展,往往干预银行贷款的发放,维持长期处于亏损的国有企业,使银行不良债权迅速增加。
第二,银行超额贷款,加大了贷款的风险。改革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增长主要依靠银行的贷款来维系。由于银行过度追求信贷的扩张,超过了自身的承受能力,在信贷软约束的情况下,进一步加大了贷款风险。
第三,信贷约束软化严重,贷款质量下降。长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承担了大量的政策性贷款。此外,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处于垄断地位和掌握全国大部分的信贷业务,其主要贷款对象是国有企业,而国有企业经营机制没有根本转变,使国有商业银行一时难以从资金供给制的状态解脱出来,造成信贷约束软化,贷款质量下降。
第四,银行没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和严格的贷款管理制度,使贷款周转缓慢、风险加大,国有商业银行在扩大机构和规模的同时,没有建立起现代的内部治理结构、内部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没有建立起真正的统一法人管理体制和严格的贷款管理制度,从而导致经营效率低下,使贷款周转缓慢,回收困难。
1.3.2国有企业的效益。
国有企业机制尚未彻底转换,现代企业制度尚未真正建立。而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低下是银行不良信贷资产产生的直接原因。(由于国有企业问题不是本文的研究对象,所以不加论述)。
1.4金融监管因素。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方面负有重要责任。但由于监管体制缺陷和经验不足等原因,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央行仅仅侧重于金融机构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培育,对金融监管的力度不够。中央银行组织体系是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置分支机构,这种体制使人民银行分支行履行监管职能方面受地方政府和部门的干预见较为严重,具体表现在要求本地区多设机构和放宽信贷、利率的管理。中央银行自身也以自办或对外投资的形式组建了许多金融机构,使中央银行在查处这些机构的违规行为时,难以实现必要的纠正和制裁。中央银行各监管部门的职能,由于缺乏界定和协调,造成一些监管职能的重复和遗漏,使监管效率低。此外,中央银行在监管中,存在着对机构市场准入要求不严,日常监管不及时且缺乏连续性和全面性,只注重合规性的监管,不注重风险监管等倾向。由于中央银行监管不力,使金融机构不能及时纠正内部控制薄弱,贷款管理不严和违规经营等问题、造成不良贷款不断积累和发展。
我国商业银行高比例的不良资产严重制约着其经营和发展,潜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先后采取了各种办法来降低不良资产,我们有必要对这些处置方式进行分析,以便为创新处置方式提供参照。
2.1国家扶持方式。
国家采取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向银行注资,提高其资本金水平,并降低不良资产。主要方式有两种,其一是增加资本金的“输血”方式,即财政注资;其二是削减不良资产的“换血”方式,即剥离不良资产。
我国曾对银行系统进行了两次注资:1998年财政部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补充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1999年四大银行向资产管理公司(amc)剥离了14000亿不良资产,财政部为每家资产管理公司提供100亿元开办费。但问题并没有解决,不久,四大银行的不良资产继续上升,又接近20000亿元。随后不久,国务院注入450亿美元外汇储备,补充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的资本金。财政注资方式的资金来源很大程度上是依靠发行国债,而目前国债销售很不理想,再次发行特别国债有一定难度。况且由于国家财政的财力有限,很难持续向银行大量注资。
再来看看资产管理公司。截至2009年3月份,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共累计处置不良资产6885.5亿元,累计回收现金1408.9亿元,占处置不良资产的20.46%,具体数据见下表7:。
应该看到,在处置的过程中,不良资产损失率过高,并且已处置的部分多为不良资产中较好的资产,可以预见不良资产的现金回收率将呈下降趋势。而更大的难题在于损失分担问题仍没有解决,可以想见,剩余的不良资产当中,有相当部分还要由财政买单。
可见,剥离不良资产实际上只是使风险承受的主体转移,并不意味着风险的消失,因此只能将其作为权宜之计。
2.2资产重组方式。
所谓资产重组是指对有银行贷款的企业,在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兼并、承包、分立、合资经营、拍卖、出售、租赁等涉及债权债务的产权变动与经营方式调整时,以资产重组为基础,以银行债权人为主导、以改制企业为对象,通过有效的形式,对银行债权的重新转移组合。
理论上来说,优质企业对劣质企业进行收购兼并等形式的资产重组也可以化解部分不良资产。但实际上,国有企业重组大多是由政府撮合,政府作为资产所有者,指定买卖双方,并倾向于把亏损严重,改造前景不好的企业推向市场,但又不愿"低价甩卖",使得产权交易市场冷清,这样的“拉郎配”有可能使效益好的企业背上包袱,为不良资产的处置增加新的障碍。
2.3打包出售、拍卖、招标等方式。
这类方式的最大好处在于能够迅速减少不良资产存量,获得一部分现金,从而可以继续盘活和处置不良资产。由于它们具有适用范围广、对象条件要求低、处置的配套环境比较完善等优势,所以目前得到了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的广泛采用。
但是,这类方式也存在着一些缺陷:定价高了会使不良资产"烂"在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手中;定价低了又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影响不良资产回收价值最大化的实现。其次,处置损失比较严重,并且是一次性处置,银行对不良资产后续收益不再享有分配权。同时,拍卖、出售等方式都不可避免的会造成企业的破产或导致新企业为取得效益而减员增效,这部分职工的下岗分流就成为增加的社会成本,使得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资产时的现金回收至多不超过50%。
2.4债转股。
债转股是指把对国有企业的债权转变为股权,也就是把商业银行原来对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的债权,转变为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主体,成为实施债转股企业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从而由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之间的持股与被持股或控股与被控股的关系,由原来的还本付息转变为按股分红。
债转股作为中国一项重大经济政策,肩负着盘活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和促进国有企业摆脱困境的两大重要使命,从银行的角度来看在剥离了不良贷款和债转股后,增加了银行资产的流动性,使银行贷款的安全性得到保障,信贷规模得到更加有效的配置,银行也将增强盈利能力;从企业的角度来看:通过实施债转股使债务变成了资本金,免去了大笔还本付息的费用,减轻了企业的财务负担,降低了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使企业财务状况得到改善,这不仅有助于企业摆脱现实困境,更有利于其转换经营机制,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长远发展。债转股实质上是对政府、银行、国企、资产管理公司四方利益的调整。
我国债转股的具体做法是由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部分国有商业银行对国有企业的不良债权并转换为股权,其中国企成为股份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股东享有相应的权益但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资产管理公司作为阶段性股东,不参与持续经营并将尽快退出。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历史包袱,使银行和企业的处境都得到很大改善。
但是,债转股也存在一定的局限。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首先,债转股依然存在风险。债转股是破解一些国企与银行双重困局的好办法,但债转股本身并没有化解掉己经存在的风险,而是将原来银行与企业所承担的风险全都转移到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身上。因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运作效果如何,才是债转股能否成功、银行与企业能否走出困境的关键所在。
其次,债转股适用范围小,运作空间受限。按照国家经贸委有关规定,实施债转股企业应具有以下5个标准:第一,产品适销对路质量符合要求,有市场竞争力。第二,工艺装备为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生产符合环保要求。第三,管理水平较高,债务较清楚,财务行为规范。第四,企业领导班子强,董事长、总经理善于经营管理。第五,转换经营机制的。
方案。
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各项改革措施有力,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任务落实并得到地方政府确认。显然,符合上述标准的企业很少,债转股只能解决不良资产中的一小部分。而债转股之后资产的盘活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退出,都离不开资本市场。然而,我国资本市场容量小,市场参与者理性程度低,制度不够健全,以及专业人才的缺乏,使得我国债转股的运作空间大大受到限制,没有一个发展成熟的资本市场相配合,债转股难以"孤军前进"。
最后,债转股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企的困难。国企困难是长期的历史、体制、人员结构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高负债率只是国企困难的一种表现,而非根本原因。国企不能脱困的关键是还没能建立起有效的公司治理制度。
从目前国企改革的进展来看,众多国企很可能是指望用债转股来甩掉包袱,而企业改革却被忽略了。债转股在操作难度上颇大,涉及到如何甄选企业,如何考察申请企业的各项条件,包括企业竞争能力、管理水平、债权债务、经营者能力等。不过,这些条件都是可以被“操作”出来的。因此,如果大多数国企带着“卸包袱”的想法对待债转股,而不是把它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机制联系起来,即便转股之后,企业仍然没有生命力。
2.5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abs"),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可预见的现金流收入的资产,转换成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行为。它包括两方面含义:1、使银行贷款债权转移的流动性提高;2.金融机构将其信贷资产或其他流动性较差的资产,按照一定的标准整理成新的资产组合,并以新的资产组合作为担保,发行证券筹资,把呆滞的资产变活。
资产证券化将相对不流动的资产转换为市场可售证券,提高了资产流动性,提供了新的融资来源。而且资产证券化能够将银行资产负债表上的信贷资产由表内移至表外,从而提高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和盈利性,一直以来被视为解决不良资产的最佳途径。
然而,目前abs在我国的运用却存在着多种障碍:首先,不良资产证券化具有严格的前提条件,只有那些批量大、标准化、专业化、流动性强的可预见未来收入的不良贷款(例如住房抵押贷款)才易于被证券化。而工商业贷款由于其用途、期限和利率各不相同,偿还的现金流存在不均匀的特点,难以证券化,但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大都是工商业贷款,所以进行证券化的难度较大。其次,证券市场不发达制约着abs的发展。abs的收益和风险的组合由中介机构的合理设计来确定,而投资者十分看重的流动性却需要发达的证券市场来支持。第三,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资产证券化中如spv的特殊法律地位、发起人向spv“真实销售”资产的标准等都需要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立。但现行的法律并未对其做出规定,加之信用评级体系也急需建立和完善,目前在我国实施abs的条件还不成熟。
综上看出,这些处置方式在发挥作用的同时存在着许多不足,还有待于继续完善。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论文篇十三
福建农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旅游学院)。
本科课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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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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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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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引言。
2.注重资产证券化过程控制,防范各类风险结论参考文献。
魏延超。
(福建农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旅游学院)金融专业2008级)摘要: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巨额不良资产问题己成为威胁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危害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重大隐患,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我国商业银行市场化战略的推进,处理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任务迫切,意义重大。鉴于资产证券化的特点和优点,不良资产证券化不失为一种解决我国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的新选择。积极实施我国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这种低成本的融资手段,对于加快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链接与融合,拓宽金融调控空间、扩大投资者选择范围、促进商业银行经营模式转变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引言。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是指处于非良好经营状态的银行资产,在此主要指不良贷款资产,包括逾期未能收回的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等不能给银行带来正常的利息收入,或者不能及时给银行带来正常的利息收入或连本金都未能及时收回的贷款等银行资产。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统计资料表明,截至2007年3月末,中国主要商业银行(5家国有商业银行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五级分类不良贷余额为11614.2亿元,不良贷款率为7.02%。不良资产在我国的大量存在严重影响我国的金融安全,进而影响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的体制改革。资产证券化具有风险转移创新、提高流动性创新、和信用创造创新等功能,如何运用资产证券化来解决我国巨大的不良资产已经成为关系我国金融体制发展和经济改革的重要议题。
所谓资产证券化,通常是指以证券进行融资,包括债务融资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其实质是金融资产以证券形式转让的过程。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就是将处于非良好状态的,不能及时给银行带来正常利息收入甚至难以收回本金的银行资产以证券形式转让的过程。
第一不良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控制我国商业银行的资金流动性风险。
通过证券化,可以将流动性较差的不良资产转化为在市场上交易的证券,在不增加负债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可以获得一定资金来源。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角度看,不良资产证券化能够加快银行资产的周转,提高资产的流动性。截至2006年末,国有商业银行与股份制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合计12197亿元,使得大量商业银行资产丧失了流动性,成为最重[2]要的流动性隐患之一。不良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主要的批量交易方式,通过资产的真实出售并在资本市场发行投资凭证,能够提前实现风险转移和现金回收时间,有效增强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和抗风险能力。
第二不良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我国商业银行分散风险,化解不良资产,降低不良贷款率。
通过资产证券化将不良资产成批量、快速地转换为可转让的资本市场产品,重新盘活部分资产的流动性,将银行资产潜在的风险转移、分散,是化解不良资产的有效途径。资产证券化后,银行将证券化资产服务以外的收益转让给投资人,在让社会公众有机会投资银行资产的同时,也将银行承受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提前还款风险,通过结构性安排,部分转移、分散给资本市场上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实现银行资产风险和收益的社会化。第三不良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改善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结构,提高资本充足率。
[3]险资产额,提高资本充足率,则是可供选择的出路之一。
以利差收入为主的传统商业银行业务将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利率的逐步市场化而逐渐降低竞争力,利用银行的专业化优势发展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将是银行今后新的利润增长点。商业银行不良证券化业务可以通过为证券化资产持续提供相关的管理和服务、开拓证券化业务的投资银行业务等方式实现银行业与证券业的融合,为银行提供新的利润增长点。
2005年4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资产证券化试点启动。随后,财政部于6月2日发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于6月23日发布了《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为进行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建立了相应较为完善的制度框架。随后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了中国建设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bs)和国家开发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abs)的试点。
2005年12月15日,由国家开发银行发起,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行人,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招标系统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发行了我国2005年第一期41.7727亿元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标志着资产证券化业务在我国正式开展。第一期证券化产品设计成三档,其中优先a档为29.2409亿元,加权平均期限为0.67年,固定利率,招标确定的票面利率为2.29%;优先b档为10.0254亿元,加权平均期限为1.15年,浮动利率,招标确定的利差为45bp(以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票面利率为2.7%);次级档为2.5064亿元,加权平均期限为1.53年。中国债券信息网统计数字显示,2008年共发行资产支持证券302亿元,同比增长69%。在各类债券中的增速仅次于银行次级债和混合资本债。截至2007年3月底,全国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4]农村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不良贷款余额12455.7亿元,不良贷款率6.63%。
我国适用的是成文法,社会经济生活的各种活动都要依照己成文的法律来开展。而资产证券化这个西方的“舶来品”,它反映了现代民事财产权利证券化的一种趋势,其实质是债[5]权的证券化。在我国尽管金融改革进展很快,一些经济立法的相继颁布为资产证券化的规范运作创造了一定的条件,但立法进程明显滞后于实践,现有的法律难以指导和规范证券化活动。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政治体制影响法制而导致的世界各国实施证券化的国家都是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国家,而我国与这些国家在政治制度、经济体制和适用的法律体系等方面都存在诸多不同。
[6]了证券化的成本,使证券化从开始就不具备可能。3市场环境及市场需求的制约。
[7]低,很难与我国股票市场相比,因此后者对个人投资者的吸引力会更强一些。
另外,我国作为经济飞速发展的国家,引起了国际上大量投资者的关注,但是,我国资本市场除b股市场之外都不允许外国投资者参与,则境外的投资者不可能购买国内市场上的[8]资产证券。
因此,总体而言,在目前我国现行体制下,资产证券化市场存在需求不旺的问题。
由于资产证券化流程的复杂性、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多样性,因此需要加强资产证券化的过程控制,防范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第一切实做好信用提升。信用提升是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得到投资收益的信用保障,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要顺利发行资产化证券,就要求提高企业资产的信用级别。信用提升有内部信用提升和外部信用提升两种。内部信用提升是指特定的交易机构(spv)保留当担保资产的债务人违约时有直接追索的权利、spv作超额储备担保、spv发行优先和从属证券;企业的外部信用提升主要有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出具保单、更高信用级别的商业银行出具信用证、第三方购买从属类证券。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商业银行要切实做好信用提升,它是吸引投资者,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必要环节。
[9]国外资信评级业的发展现状,我国的资信评级业应走“少而精”的发展模式,即着重培养几家在国内具有权威性的、在国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资信评级机构。资信评级机构树立良好信誉的唯一途径就是让投资者知道公司评级结果的准确性高、值得信赖,而要提高评级结果的准确性,科学的评级方法是必不可少的。
第三完善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信息公告制度。作为资产证券化市场,其信息公开是基本原则之一,它包括信息披露制度、监管机构行政公开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等。
结论:
资产证券化是近几十年来国际金融业中一项重要的融资体制的金融创新。如果能通过这种方式将我国现有的不良资产快速并成批量地转换为可转让的资本市场产品,将通过这部分资产流动性的增强,使银行资产潜在的风险能够得到转移和分散,这对于改善商业银行资产结构、提高资本充足率、促进金融领域中介机构的发展和加速不良资产的处置进程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论文篇十四
资产质量是关系银行生存与发展的核心问题。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产质量不高,既有政策、体制、企业的原因,也有银行自身的原因。需要政府、国有商业银行和企业共同努力,进行综合治理。
国有商业银行在我国银行体系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对于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多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在经营中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不良资产比例偏高便是其中之一。对此应采取怎样的应对策略,确保资产质量的稳定提高,保证国有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现实问题。
由于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贷款这一资产项目,因此本文所指的不良资产主要是指不良贷款。
贷款质量分类管理是度量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程度的一项非常重要的管理方法。我国传统的贷款质量四级分类管理方法,是以贷款是否逾期及逾期时间的长短为主要标准对贷款质量进行分类,具体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和呆账贷款,后三类贷款合称为不良贷款。国际通行的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贷款,后三类贷款合称为不良贷款。
为了解决国有商业银行巨额的不良资产,提高信贷资产质量,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主要采取了两大举措:一是成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剥离了国有商业银行的部分政策性业务;二是成立了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一次性剥离和收购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1.4万亿元。这些措施虽然取得了一些效果,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居高不下的问题。目前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存量仍然很大,增量仍在滋生。根据国家统计局((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按照五级分类统计,年末银行业主要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为2.44万亿元,不良贷款比率为17.8%,这个比率与世界前20家银行的平均水平(4%)相去甚远,就是与金融危机前的东南亚各国6%的水平相比也有较大差距。考虑到现实贷款技术处理因素(为逃避监管把一部分贷款转化为贷款科目之外的资产),国有商业银行实际的不良贷款比率将大大超过其账面比率。与此同时,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增长较快,在正常贷款中也还蕴藏着许多潜在风险。
国内外的经验教训表明,银行不良资产比率过高一直是银行破产和银行危机的主导性原因之一。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从1980年以来,各成员国由于银行不良资产比率过高引发的金融问题占所有发生金融问题的66%以上,而由于不良资产比率过高引发金融危机的占58%以上。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状况形势严峻,如果不能有效控制化解,任其发展,将削弱其融资功能,势必造成国有商业银行失去支付能力,使整个经济运转受阻,发生金融危机。
三、解决对策建议。
降低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国有商业银行和企业的共同努力,进行综合治理。1.对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二次剥离。我国新成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集中处置不良资产,一次性剥离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1.4万亿元,但是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并没有剥离干净,仍然遗留相当大的一部分。为此,应尽快实施二次剥离,以充分利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现有的优惠政策和处置手段,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度,使国有商业银行真正能够轻装上阵。在剥离范围的选择上,应把在《商业银行法》实施之前形成,具有明显政策性特征的不良贷款,实施完全剥离,对于《商业银行法》实施之后,由于政策性原因而形成的不良贷款,也应予以剥离。
2.政府要全方位整治信用环境。(1)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制度。政府有关部门要指导企业建立信用管理的基本制度,加强培训,指导经营者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实施企业信誉工程。(2)加强组织协调,实现企业信用监督管理社会化。当前我国要在政府的支持下,成立专门的肌构,广泛收集工商、海关、税务、银行、法院等部门所掌握的企业的信息资源,建立准确可靠的企业信用数据库,初步实现全国联网,充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等先进技术与现代化工具,在法律框架内,逐步建立信息发布、信息共享的网络化信用体系,尽可能地解决经济交往中信息不对称的状况。(3)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督,规范其行为。对蓄意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直至取消其执业资格。
3.推进产权制度改革。(1)加快建立产权明晰的现代企业制度,构建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微观信用主体。要在除特殊行业外的国有企业中建立多元化的股权投资结构,引人大量的非国有的其他股东,包括法人股东(一类是公司法人股东,指工商企业法人股东;一类是机构法人股东,主要形式有各种基金组织、保险公司等)和个人股东,让国有股和法人股具有可交易性和可竞争性,实现产权的多元化和经营机制的市场化。企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筹资渠道的增加,将彻底改变过去由银行独揽风险的状况,减轻信贷压力,降低信贷资产风险程度。企业改制将涌现出新的优良客户群,成为银行新的效益增长点。(2)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产权制度缺陷是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产生的根源,要杜绝不良贷款继续大量产生,必须从产权制度改革人手。国有商业银行在积极处置不良资产的同时,应加快股份制改造的步伐,建立规范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真正建立起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使国有商业银行成为利益最大化的市场经济主体,对自身的经济行为负全责,以此来硬化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之间债务契约的约束。只有这样,国有企业高负债率、低效率和国有商业银行高不良资产比率问题才能逐步得到解决。
4.国有商业银行要积极采取措施,活化信贷资产存量。(1)健全不良贷款清收盘活机制,加大清收力度。一是全面落实岗位清收责任制,做到还款金额和还款来源、还款时间三落实,坚持按责任计划实施盘活和收息工作。二是领导带头,挂点清收,以点带面,推动全盘。(2)因户施策,分类清收。对有还款能力但缺乏还款意愿、恶意拖欠贷款本息的钉子户和赖债户,可通过变卖抵押物或追究保证人的连带清偿责任等法律手段依法清收;对办理了资产抵押贷款已无生存可能的企业,采取以物抵债的办法,挽回部分贷款损失;对有一定的有效资产或保证人具有担保能力的企业,采取改变抵押或变换借款主体、追索保证人等办法,降低贷款风险;对能正常生产经营、正常付息、发展前景较好的,但因自有资金不足,贷款成为铺底资金的企业进行贷款重组,采取收回再贷、借新还旧等措施,降低不良贷款的比例。(3)国有商业银行要成立不良贷款管理中心,实行专业化特别经营,坚持集中管理、明确责任、加强考核的原则,对锁定后的不良贷款清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清责任、专业处置。针对不良贷款项目“处在深闺无人知”的状况,建立和规范不良资产处置的二级市场。(4)加大创新力度,利用多种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如,银行借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投资银行引入战略投资人,用市场竞争方式出让债权或股权,以不良资产出资与外国投资人合资合作处置不良资产;以整体打包出售、信托方式、证券化等多种手段处置不良资产。(5)国有商业银行要主动参与企业改制,从中寻求盘活良策。在日常工作中,银行信贷人员要经常深入企业,加强信息采集,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改革动向,在调查研究中发现问题,制定相应的措施,从而掌握工作的主动权。信贷人员不仅要参与企业改制方案、协议、合同的制定,更要参与企业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债权债务的清理等工作,把银行信贷管理贯穿于企业转制的全过程。对于危及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的问题,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进行处理,防止悬空贷款行为。
5.强化信贷管理,防止新的不良贷款产生。(1)强化以人为中心的自我约束机制,增强信贷人员的忧患意识和风险意识,提高信贷人员的素质。国有商业银行在信贷管理中要推行“严格考核,持证上岗,专家治行,比例淘汰”的执业资格准入制度,实行等级化管理。(2)建立健全贷款管理责任制度,包括贷款风险责任制度、审贷分离制度、贷款“三查”制度及贷款抵押制度等,使新增贷款建立在严格风险管理的基础上。(3)对贷款企业开展整体分析。这是保证贷款合理投放和贷款质量的基础工作。一是了解市场环境,分析影响借款人偿还贷款的能力和意愿的因素。二是结合对贷款企业实地深入考察来开展财务分析。财务分析包括财务报表分析和财务比率分析两部分。前者用来评估财务报表中每个项目,后者用来评估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财务报表分析多注重各项目的数量、规模尤其是质量分析;财务比率分析多采用相关比率,如流动比率、成本费用率等。三是对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分析。主要包括:企业管理者的素质,贷款企业的产、供、销及设备管理情况,贷款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状况。四是分析贷款企业的内控制度。主要包括:分析贷款企业的内部组织体系是否健全,分析企业有无明确的岗位职责、授权与相互制约机制,分析企业有无健全的规章制度。依照贷款企业内控制度的健全情况决定是否给其贷款。(4)建立健全贷款风险约束与激励相对称的机制,实现贷款管理的责、权、利统一。对积极发放贷款、按期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收入的信贷人员,应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因工作不负责任形成不良贷款,造成贷款损失的责任人进行处罚。从而鼓励员工发放优质贷款,提高信贷资产的质量。(5)开展公关营销活动,不断拓展和培植优质客户群体,力争新增贷款实现零风险。客户,特别是优质客户,是银行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当前银行竞争主要是争夺优质客户。国有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经济走势和银行选定优质客户的标准,通过对经营环境中已拥有的客户资源与潜在的客户资源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时刻掌握优质客户情况,并据此做出巩固老客户、拓展新客户的公关营销策略,按照贷款客户质量确定授权、授信额度,提高贷款营销效率。对银行的老客户实行目录管理,分为优质、一般、限制、淘汰等层次,对有发展潜力、有市场的优质客户和重点行业加大支持力度,努力提升一般客户,限制、淘汰不良客户,分批退出低效信贷市场。对新发生信贷业务的客户纳入全行统一管理,按比较效益原则,在更大的空间选择更优质的客户,培植优质客户群,力争新增贷款实现零风险。(6)构筑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系统程序,包括风险防范机制、风险分散机制、风险转移机制、风险补偿机制及风险法律机制,使贷款从发放到收回的全过程都处于系统管理之中。(7)完善和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的稽核制度,注意跟踪分析不良贷款的变化,及时发现问题,积极采取措施,以防患于未然。要开展经常性、制度化的贷款管理稽核,及时认定临界贷款,并对临界贷款实行重点监控,跟踪监测,保证贷款的完整性。
6.强化金融监管,提高监管效率。(1)充实、培训监管人员,提高监管队伍素质。(2)逐步实现五个转变:即金融监管从行政管理为主转向以法治为主,真正按照法律规定实施监管,做到让银行自主经营;从合规性监管为主转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管相结合,以合规性监管为前提,风险监管为主;从现场监管为主转向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对银行的“三性”指标进一步量化,增强指标考核的真实性、可操作性,提高非现场监管的工作质量;从依靠传统监管方法为主转向依靠现代化监管方法为主,提高监管的科技含量;由外部监管为主转向外部监管与自身监管相结合,银行业的自身监管应通过银行业的规则和惯例来约束,靠银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和银行内部监督机构进行。(3)逐步放松对金融业务的限制,促进金融创新,对银行业务的限制,应该从目前规定的“能做什么”,转变为“不能做什么”,从而为金融创新提供更广阔的空间。(4)提倡适度监管,鼓励适度竞争,而不是以监管规则制约公平竞争。(5)金融监管部门要密切监测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流动性、贷款结构、存贷比例等指标,加大对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降比工作的考核力度,将不良贷款抓降措施和效果纳入对国有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范围,对措施不力、效果较差的视情况给予机构降格、缩小业务范围、取消其主要负責人任职资格等处罚。
7.加快金融法制建设,完善金融法律制度,积极支持国有商业银行保全费产。(1)在全社会大力普及宣传金融法律知识,真正树立金融法治观念。(2)法律要适应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创新是当今金融业的一大特色,《商业银行法》应对商业银行的经营尤其是创新的经营行为作出补充规定和相应的支持。(3)对《破产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从法律上明确国有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主体地位和自主权利,并赋予其更多的处置不良资产的途径和手段。(4)建立和完善银行债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以确保债权人权益不受侵犯,并强制债务人履行其偿债义务。(5)加大银行债权保护的司法力度。司法机关应严格、公正执法,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使借款人利用各种形式逃废国有商业银行债务的行为得到严厉制裁,最大限度地保障国有商业银行债权的实现,维护其合法权益。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论文篇十五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数目庞大,一方面有平常账目存在的大量不良资产,另一方面不良资产的数量还伴随着商业银行的经营而不断增加。总体来看,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现状主要表现在:。
1.1不良贷款率高。
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占比较高,虽然我国政府一直在注资,由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不良资产,使得不良贷款率在近几年控制在较低的水平,但之前过高的不良贷款率产生的危害仍影响着商业银行的发展。
1.2信贷资产风险大,银行得不得保障。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快速发展,成为了商业银行的最主要业务。由于其高风险性,一旦企业倒闭、破产,银行贷款就难以得到清偿,将给银行造成巨大的损失。
1.3不良贷款分布差异大。
不良资产跟地区的发达程度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往往越发达的地区,企业经营业绩较好,不良贷款率较低,而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企业拖欠款较严重,银行常常无法按时收回贷款和利息,因此不良贷款率较高。
形成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原因是多方面,单单一方面是无法产生这么数目庞大的不良资产,分析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成因,有助于我们从根本上减少不良资产数量,甚至消除不良资产,更好的促进商业银行的发展。在我看来,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政府对商业银行的干预。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并没有完全放开对商业银行的管制,虽然政府允许商业银行追逐经济效益,结合实际情况,谋求自己的发展,但政府仍要求商业银行要按照政府的意愿提供给指定企业资金,帮助国家开发项目,完成相应的工程。这样政府的干预导致了商业银行不协调的发展,增大了风险,形成不良资产。
2.2与我国经济状况相联系。
不良资产的形成与我国经济状况也有一定的联系。当我国处于经济繁荣的时期,公众需求旺盛,企业可以获得较高的利润,商业银行自然可以获得稳定的利息收入;而当我国处于经济低迷时期,市场易产生消极预期,企业得不到应有的利益,甚至亏损,则商业银行收不回贷款,形成坏账、呆账。
2.3商业银行自身原因。
商业银行管理不规范也是导致不良资产产生的原因。商业银行对要进行放贷的企业审查不严格,盲目过多的放款,员工素质低下,违反放贷原则,对风险分散控制能力弱,无法正确恰当的处理不良资产等,这些都会累积过量不良资产,阻碍商业银行业务的扩宽。
2.4我国法治建设的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对商业银行在某些方面仍缺乏相关的立法规定,不能保障商业银行的利益,这也是不良资产形成的直接原因。除此之外,我国对商业银行的监督力度还不够,不能及时发现商业银行潜在风险,防患于未然。
3.1正确行使政府职能。
政府在扶持商业银行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应给予商业银行更多的空间,减少对商业银行的干预,间接调节商业银行,让商业银行自身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不应该强加给商业银行政策性贷款,拨过多的支持资金,使得商业银行形成严重依赖性,制约商业银行的自我发展。
3.2加强商业银行信贷管理。
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是防范不良资产的主要环节。我国的商业银行应该加强对贷款前、贷款中、贷款后三阶段的管理。在贷款前,严格审查贷款个人或者企业的状况,掌握比较全面的信息;在贷款中,应该及时追踪贷款的使用情况及贷款的获利能力;在贷款后,建立全面档案,以便以后查看。
3.3完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保障商业银行利益的最好武器。所以我国应建立专门关于不良资产的法律,树立较强的法律观念,对一些企图逃债的企业进行严厉的制裁,保护商业银行的权益。健全的法律体系,妥善解决不良资产问题,让商业银行健康发展。
3.4加大金融监管的力度。
一方面,金融监管应密切观察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流动性、贷款结构、存贷比例等各种指标,加大对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降比工作的考核力度,将不良贷款抓降措施和效果加入对商业银行管理人员业绩考核范围。另一方面,也应该提高金融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丰富金融监管人员的知识,减少徇私舞弊行为的发生。
3.5提高企业的经营水平。
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最主要发放对象是企业,因此企业的盈利状况是关乎不良资产多少的主要方面。企业应紧跟时代的发展,健全自身的管理机制,开拓市场,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来提高利润水平,从而可以按时归还贷款,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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