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兵退伍心得体会(热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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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退伍心得体会(热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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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是对某一经历、事件或任务的思考和感悟,它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升自我。在生活中,我们时常需要进行心得体会,以便更好地成长和进步。在写心得体会之前,可以先回顾一段时间的经历和感受,深入思考自己的收获和成长点。以下是一些写心得体会的范例,希望能够对大家在写作过程中提供一些灵感。

义务兵退伍心得体会篇一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于2019年10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发布。该《条例》分总则、移交和接收、安置、保险关系的接续、法律责任、附则5章53条,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搜集的河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

省级政府。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人员以及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旅)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人员:

(五)根据国务院、决定,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县以上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设置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的日常工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办公费用由同级财政解决。

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财政、物资、公安、粮食、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五条接收退伍义务兵的时间,按照国务院、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政府应认真组织有关部门接待,在主要车站设置临时接待站、中转站;义务兵退伍期间,交通运输部门应保证退伍义务兵优先购票,优先乘坐车船,优先托运行李,优先中转换乘。

第七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

介绍信。

到当地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凭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安排工作的退伍义务兵,到工作单位报到前,须到原登记的兵役机关备案。

第八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下列规定安置: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招聘干部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原是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当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安排到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转为城镇户口:

(二)服役期间,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全家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三)服役期间,经部队批准全家随军的;。

(四)在保卫国家安全中牺牲的烈士,其兄、弟或姐、妹接替入伍的。

出安置介绍信之日起的工资。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三)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第十一条原系城镇户口的下列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一)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

(二)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

(四)入伍前有严重问题,不符合《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到部队后被退回的;。

(五)非农业户口占农业户口征兵指标入伍的;。

(六)在部队被处劳动教养期满后中途退伍的。

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三条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可根据全省情况,调部分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跨市(地)安置。各接收退伍义务兵单位所在的市(地)、县(市)公安、粮食部门凭原户口所在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安置介绍信和接收单位的证明办理户口、粮食关系。

第十四条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经教育逾期半年拒不报到的,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动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安排。需要建房的,当地政府应当按规定给予解决。

第十七条对在服役期间患有精神病的退伍义务兵,按下列规定办理:

(二)病情较轻的,由部队直接与病员原籍县(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联系,护送回原籍,妥善安置;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规定酌情给予补助。

第十八条退伍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家庭由外省迁入我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批,由有关市(地)、县(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安置。

家庭住址在省内变迁的,由有关市(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协商接收安置。

第十九条退伍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按照《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

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模范执行《条例》和本细则,在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政府或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给予表彰。

第二十三条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义务兵退伍心得体会篇二

第一条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第五条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

第七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置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四)在部队被培养与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五)无下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处有期徒刑以上外罚的,退伍军队安置机构不负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条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十一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二条义务兵入伍前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党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党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第十三条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十五条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下当无正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七条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三月十七日《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义务兵退伍心得体会篇三

全国两会是中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每年都会吸引全国各地的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前往北京参加会议,谈论国家大事和制定政策。而我们作为义务兵,也有幸参加了这次盛会。在这里,我看到了我国在不断进步的同时,也看到了新时代面临的挑战和问题。

第二段:理解军人退伍问题。

其中,最让我关注的是军人就业和退伍问题。退伍在我们军人职业生涯中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在退役后如何安置、如何重新就业,是需要国家和社会关注的问题。退伍军人在军旅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技能和经验,但由于技术不适应、信息不对称、文化差异等原因,会面临着较大的就业难题。然而他们作为国家的守护者,应该得到更好的安置和关怀。

第三段:政策循序渐进。

为此,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来对接这一难点。其中就包括退役军人优惠政策、退役军人创业申请支持、退役军人免试考虑录取等多项政策措施。这些政策从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渐完善了退伍军人的生活,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

第四段:加强宣传和认定。

然而,尽管政策不断完善,但是各地的政策实施和执行不仅参差不齐,并且在宣传和认证上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有些政策实际上覆盖面较小,有些退役军人申请政策的认定也较为困难,这都需要加强宣传和认证工作的力度,让更多的退役军人能够享受到政策带来的好处。

第五段:完善制度建设。

总的来说,将来政府需要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退伍军人的再就业问题。应该与企业合作,建立更多的员工养成计划,帮助退伍军人加速融入社会。加强退役军人宣传和认证,让更多的退役士兵能够申请到有利于自身发展的政策。相信在国家的倡导下,这些问题迟早会得到更好的解决,让更多的退役士兵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关爱。

总之,作为全国两会的代表之一,我对于中国的发展和进步深感欣慰,尤其是针对军人退役问题所做出的种种努力。当然,这只是一个起点,我们还需要不断努力去保障和改善退役军人的生活,让他们以更加自信和阳光的态度与社会融合。

义务兵退伍心得体会篇四

退伍义务兵是指退出现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人员。下文是山东省军人安置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按规定由我省安置的义务兵。

第三条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使退伍义务兵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发挥积极作用。

接收、安置和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等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也要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财政、物资、公安、粮食和卫生等部门应积极协助安置主管部门做好工作。

期间患病医疗费用等。

第六条退伍义务兵离队前,所在部队应将其档案邮寄或派人送交原征集地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凡本人自带档案的,安置主管部门不予接收。

第七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基层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认真组织欢迎接待,并对他们进行形势、政策、法纪和传统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广泛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八条原是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由原征集地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照《条例》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符合条件安排工作的,必须证件齐全,手续完备。对不符合条件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应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的,要通过自力更生、集体帮助和辅之国家必要补助的办法加以解决。

对军地两用人才,应积极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采取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开发使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给予扶持和照顾。

各用人单位向农村聘用干部、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

分配计划,由市(地)、县(市、区)劳动局下达。各级退伍义务兵安置主管部门根据分配计划、退伍义务兵的技术特长和表现等负责安排工作。安置工作结束后,实用劳动指标由劳动行政部门统一结算。

第十一条退伍义务兵有下列情形之一,退伍军人安置主管部门只出具落户证明,交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接收;原是城镇户口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三)在部队因犯严重错误而被劳动教养,期满解除劳教后,不宜留队服役的;。

(五)图谋行凶、自杀或搞其他破坏活动,不宜留队服役的。

第十二条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义务兵,由师(旅)以上机关出具证明,遣返原征集地交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接收,公安部门凭遣返证明给其办理落户手续。原是城镇户口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方面的实际困难;其配偶及十六周岁以下子女(或已超过十六周岁仍在学校读书的子女)原为农业户口的,可转为非农业户口。

轻不需住院治疗的,应送回家休养,妥善安排其生活。原是城镇户口已基本治愈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为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间所需费用,由卫生部门负责。病愈后由接收地按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安置。

退伍后需要治疗的,当地卫生部门应优先安排治疗。

第十七条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凡在部队立功受奖的退伍义务兵,报考省属上述各类学校,可在录取分数上给予适当照顾。

母所在地的农村退伍军人一样对待。跨省(市、自治区)安置的,由省退伍军人安置主管部门审批;跨市(地)安置的,由两市(地)退伍军人安置主管部门协商办理;在本市(地)范围内变迁的,由市(地)退伍军人安置主管部门审批。

惩处。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服现役期满退出现役的义务兵;。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

(1)应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义务兵退伍心得体会篇五

全国两会,是中国年度最高规格的政治盛会。今年的两会围绕着经济、军队、医疗、环境等方面展开讨论,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便是人民军队的建设和保障。作为一名义务兵,我在退伍之后深深体会到了国家军队建设的重要性和对于我们军人的要求,希望能够通过这篇文章,表达我的心得和感悟。

作为一名义务兵,我认为军旅生活是一次难得的锻炼机会。在这个大家庭中,我们学习了纪律、训练了毅力、锤炼了意志。在部队中,我清楚地感受到守卫祖国、保卫和平的职责,同时也领悟到了国家建设和军队建设的重要性。在参军服役的日子里,我们遵纪守法、无私奉献,为祖国的荣耀和人民的安宁不懈努力。

第三段:对于国家军队建设的看法。

参加过部队的我深信国家军队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军队建设关系到国家安全和人民福祉。军队是国家强盛的中坚力量,而国家也应该持续加大军队建设力度,提高军事实力,保障国家安全。同时,我们军人也要时刻铭记国家的需要,自觉为之服务,用自己的操守和行动实现安全与和平的目标。

第四段:对于退伍后的生活展望。

在退伍之后,我们要继续弘扬军人的优秀品质,发扬民族精神。要在民间繁华中传承守土有责的观念,促进自身素质的提升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强化自我管理,让自己成为一名对社会负责的公民,发挥生命价值。

第五段:总结。

总之,参军服役、退役走向平凡生活的过程是人生的一个重要阶段,也是生命的一笔盈利。退伍之后,我们应该始终铭记部队生活的意义与荣誉,把自己的成长贡献于社会,发扬军人一身真性情。同时,希望国家能够进一步加大军队建设,让中国的军队更加强大,更好地为国家和人民服务,维护祖国的边疆安全与和平。

义务兵退伍心得体会篇六

新修订的兵役法对兵役制度做了哪些调整修改,调整修改的背景是什么,如何认识调整修改的目的和意义?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9年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仅供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修改要点】一是扩大征集范围,删去了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的规定,增加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24周岁的规定。二是调整兵役登记时间,将兵役登记时间从每年的9月30日前提前到6月30日前。三是明确了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四是完善了大学生士兵的优待政策。

【修改目的】这次《兵役法》修订的一个重要考虑,就是要在保证征兵数量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征集兵员的质量,以满足军队现代化建设对高素质兵员日益增长的需求。加强对大学生兵员征集的意义还在于,大学生应征入伍可以带动和影响更多高素质的青年加入到军人的行列,为军队现代化建设不断输送优质的人力资源。

【修改要点】一是增加军人基本待遇的规定;二是拓宽现役军官的来源渠道,明确将接收普通高等学校的毕业国防生和其他应届优秀毕业生作为军官的来源;三是完善了义务兵和士官的优待。

【修改目的】这次《兵役法》修订的主旨之一,就是要从整体上规范军人应享有的基本待遇,充分体现对军人权益的维护,增强军队对人才的吸引力、凝聚力。在强调军人义务的同时强化军人待遇的法律规定,不仅是要体现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法制原则,更重要的是激励更多有志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人才积极投身到军营中来,砥砺人生,施展才华。

新的《兵役法》在军官来源中增加接受国防生和服役优秀的大学生士兵的规定,可以充分调动大学生士兵的积极性,激励他们在军营不断进取、建功立业,并带动和帮助更多的官兵进步成长,使部队尊重人才、培养人才、爱护人才的氛围更加浓厚。

【修改要点】一是实行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安置政策。二是完善了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三是充实了促进退役军人就业的优惠政策。

【修改目的】对退役士兵安置制度作出调整改革,是这次《兵役法》修订的一个焦点。在退役士兵安置制度调整改革的思路和原则上,首先,强调政府扶持就业,重点是对实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政府应当采取组织其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促进退役士兵实现充分稳定就业,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同时,为退役士兵提供应有的经济补偿,是扶持就业不可或缺的配套措施,也体现了国家对军人保家卫国做出奉献和牺牲的一种肯定。

需要特别提到的是,这次《兵役法》修订,改变了以往城镇退役士兵与农村退役士兵服役相同但安置方式不尽相同的办法,确定按照城乡一体化的安置政策对城镇和农村退役士兵统一进行安置,享受同一待遇。这是这次退役士兵安置调整改革的重要创新发展。

【修改要点】一是对平时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拒不改正的,将原规定“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修改为“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二是对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对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照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处罚办法处理。三是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履行法定责任的,在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基础上,增加了追究“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责任”的规定。四是增加了对违反兵役法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行政监察、公安、民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办理”的规定。

【修改目的】这次修订《兵役法》,在健全完善法律责任方面,主要是加大对违反《兵役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明确实施处罚的主体,增强执行处罚的可操作性,以强化《兵役法》的执行力。

应强调的是,对违反《兵役法》行为实施处罚,只是落实《兵役法》的一种辅助手段。要贯彻落实好《兵役法》,关键是要靠加强国防教育,加大对新的兵役法的宣传力度,增强人们的国防观念和法制意识,各级政府严格依照兵役法履行职责,落实政策,公民自觉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全社会共同关心和积极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

义务兵退伍心得体会篇七

两会已经结束了,议程上的众多议题引起了我对社会问题的思考。在众多议题中,退役军人的权益问题一直是许多人关注的焦点。作为一名即将退伍的义务兵,我深刻理解退伍后所面临的困难和挑战。本文将围绕着“两会心得体会义务兵退伍”这一主题,探讨义务兵退伍的现状以及升级方案。

第二段:现状。

退役军人的困境是社会共同面临的问题,然而,义务兵退伍后却面临更加复杂的困境。首先,由于没有签订合同,义务兵在退伍后缺乏对自己的利益保护。其次,大多数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没有获得任何职业技能培训或者是学历提升,这导致他们在退伍之后,面对就业时缺乏竞争力。最后,一系列补助福利的不足和退役军人的一些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到位的保障让许多义务兵感受到了社会的不公和压迫。

第三段:升级方案。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政府一方面可以优化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义务兵的权益,另一方面可以支持义务兵进行技能培训和再教育。政府可以打造更好的平台和机制,让义务兵能够获取实际的职业技能和知识,提高自身竞争力,从而更好地融入到社会中。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建立一个更加稳定和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让所有的退役军人,特别是那些经济条件薄弱的义务兵,都能够获得应有的社会保障和经济帮助。

第四段:充分发挥潜力。

在社会中,我们需要充分发挥义务兵的潜力和价值。虽然义务兵对社会贡献较少,但他们始终是祖国的未来,是国家安危的重要保障。因此,从纵向的角度看,我们需要加强义务兵的品德教育、军事训练和综合素质提升,从横向的角度看,我们需要让义务兵充分参与到社会事务中来,发挥他们持久奉献、坚韧不拔的品质,让他们在退役后成为优秀的社会公民。

第五段:个人总结。

总之,义务兵退伍是一个严峻的挑战,需要社会各界的帮助和支持。而我们个人也需要对自己有更高的要求,充分利用服务期间获取的资源和机遇,培养自己的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在退伍后能够成为社会中的有用之才,为家乡和祖国的建设做出贡献。我相信,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能够为退役军人创造更加优越的退役环境,真正让退役军人走向更好的未来。

义务兵退伍心得体会篇八

还在找退伍义务兵的安置条例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最新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条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第五条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

第七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

介绍信。

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置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四)在部队被培养与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五)无下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处有期徒刑以上外罚的,退伍军队安置机构不负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条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十一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二条义务兵入伍前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党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党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第十三条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十五条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下当无正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七条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八年三月十七日《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义务兵退伍心得体会篇九

尊敬的首长:

您好!

首先感谢首长在这几年中对我的培养和关心,也非常感谢您能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处理我这份提前退伍申请书,在此服役期间感谢领导的辛勒栽培和谆谆教诲,使我在人生的关键时期学会了很多受益终身的东西,也掌握了一定的技能和本领。

我自20xx年12月入伍以来,从一名地方青年逐渐的成长为一名军人,部队的严格管理和训练、使我养成了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坚韧的性格,领导对我的关心和培养我不会忘记。

但是由于家庭关系和个人原因,让我决定离开部队,我是生活在一个贫困的农村家庭,在部队这6年,本人的思想一直很不稳定。在xx年服役期满时由于种种原因没能如愿的离开部队。从此时的思想波动很大。对日常工作积极失去了性。快到了不能自己控制的局面。为了不影响部队安全发展的观念,现在到了每年部队退役的时期。希望领导能给我一次重新选择的机会。

特此申请退伍,望首长给予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一路本站。

20xx年xx月xx日。

义务兵退伍心得体会篇十

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政策性强,关系到社会和部队的稳定。对于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稳定军心,加强国防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下文是海口市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及《海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下列条件退出现役的义务兵:

(一)服现役期满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和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第三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市人民政府成立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市安置部门),设在市民政部门,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接收和安置的日常工作。

退伍义务兵接待安置所需经费,由市安置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向市财政部门编报年度预算,由市财政部门给予安排,单独列支。

驻市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的义务。

第六条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地理原因,经批准提前或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七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所在区、镇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认真组织接待,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第八条退伍义务兵应在回到原征集地30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

介绍信。

到市安置部门报到,然后到所在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并凭市安置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和有关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第九条原是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由市、区、镇人民政府按下列规定安置:

(四)有关单位和部门向农村招聘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对退伍义务兵应予以优先考虑;。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按城镇退伍义务兵的待遇给予安排工作:

2.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二、三等伤残军人;。

3.经本省、市、区人民武装部批准接枪入伍并服满现役的烈士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

4.入伍前为孤儿或入伍前随父母共同生活,在服役期间父母双亡而孤身一人的;。

第十条因征地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退伍义务兵,由征地单位负责安置或发给安置费。

第十一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工作,依法保障第一次就业,具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三)对有一定专业和技术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安置;。

(五)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按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十二条入伍前户口不在本市和在服役期间户口迁入本市(不包括家庭变迁者)的退伍义务兵,退伍后应回原户口所在地,市安置部门不负责安排工作。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城镇退伍义务兵,不予安排工作:

(一)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

(二)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

(四)因犯错误(或劳动教养)被部队作中途退伍处理的;。

(五)不符合征兵政治条件规定入伍作中途退伍的。

有退伍证的前款所列人员,由市安置部门出具证明落户;无退伍证的,公安部门凭部队师级以上机关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其档案转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四条因残、因病的退伍义务兵,在部队办完退伍手续后回到本市,市安置部门应予接收,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安置:

(一)因战、因公(病)致残的二、三等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应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区、镇有条件的,可以在区、镇企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应当就地准予办理城镇户口,按规定增发伤残军人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二)患有精神病、麻风病的退伍义务兵,因病情较重入院治疗,所需医疗费,入伍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市财政开支;入伍前为正式职工的,由原单位负责。生活困难的,由市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三)患有其他慢性病的退伍义务兵,退伍时部队应将驻军团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有关病历材料装入本人档案,并在退伍军人登记表中予以记载。退伍后需住院治疗的,所需费用自理。对于长期治疗不愈以致生活严重困难的,市民政部门应酌情给予补助和救济。

第十五条义务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六条退伍义务兵入伍前是在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复学的,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的,可由本人或原学校向市或区教育部门申请,另行安排到相应的学校就读,毕业后享受同届毕业生待遇,市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安排工作。

第十七条退伍义务兵报考本市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国家公务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八条退伍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因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本市其父母现住地落户安置的,须由其父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和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报请市安置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分配工作后,其军龄和待分配时间(从部队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工资级别按照国家关于义务兵退出现役回到地方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劳动合同。

制企事业单位的,可实行劳动合同制,接收单位应按规定给予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通知后,逾期三个月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市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安排工作,停发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二十二条自市政府下达安置任务之日起,各接收单位必须按分配任务,在十个工作日内到市安置部门办理接收手续。

第二十三条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工作,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办法。对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接收单位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经济补偿形式承担安置义务,由接收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安置部门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按每个安置指标5万元支付安置转移金。

接收单位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安置转移金划入市安置补偿金专项帐户。安置转移金由市安置部门掌握调控转移支付,主要用于鼓励退伍义务兵自主择业的资金补偿、教育培训及购买养老、医疗保险等相关事务。

第二十四条因工作需要接收跨市、县的城镇退伍义务兵,接收单位应当向市安置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并报经其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接收。但拒绝接收或未能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安置任务的单位,不得接收跨市、县的退伍义务兵,公安以及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对拒绝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或未能完成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并由市安置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安置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收取安置转移金,并按每个安置指标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口市人民政府1995年7月10日发布的《海口市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海府〔1995〕54号)同时废止。

退伍义务兵是指退出现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退出现役的义务兵;。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

(1)应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义务兵退伍心得体会篇十一

提供资金是政府依据立法规定,为退役军人退役后的生活安置提供资金条件的方式。非职业军人,一般在服役一定期限后应退出现役,退役后需要对他们的工作、生产、生活作出适当安排。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向退役军人提供货币资金,可以解决他们在退役安置中对资金的需要,为其开创新的生活创造较好的条件。退役保障金主要包括退役安置费、生活津贴和生产贷款等项目。退役保障金的发放标准一般是根据退役军人的军龄、退役性质等来确定的。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政策的规定,一般而言,保障金标准,军龄长的比军龄短的要高,转业退役的比复员退伍的要高,不安排工作的比安排工作的要高。

提供资金是各国退役安置的主要方式。在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情况下,城镇退伍安置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包干安置办法与扩大企业自主权之间的摩擦不断加大,企业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军人已不是个别现象。因此,制定优惠待遇,鼓励货币安置,向退役士兵提供资金,积极扶持其自谋职业,也就成了稳妥地探索安置工作的新路子。

2.提供服务。

提供服务是指政府和社会通过向退役军人提供就业、就学、安家、落户、培训等方面的服务来实现安置保障目标的方式。安置服务主要内容包括就业安置、就学安置、落户安置、职业培训安置、技术培训安置等项目。

义务兵退伍心得体会篇十二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含旅)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三)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含旅)以上机关批准并作出书面决定,以提前退出现役处理的:

(2)入伍后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服刑期满后不宜留队的;。

(3)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布缓期执行,考验期满不宜留队的;。

(4)被处劳动教养,期满解除劳教后,不宜留队的;。

(5)图谋行凶、自杀或搞其他破坏活动,留队确有现实危险的。

第三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安置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设在民政部门,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的日常工作和有关事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退伍义务兵安置所需经费,由各级民政部门列入当年预算,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五条接收退伍义务兵的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义务兵退伍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应负责做好接待工作,办理食宿和中转事宜。交通运输部门要保证其优先乘车和托运行李。退伍义务兵回到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及时作出安排,热情欢迎,亲切接待。

第七条退伍义务兵离队前,所在部队应将其档案通过机要邮递或派人送交原征集地安置部门。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到安置部门报到,接收后到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手续,凭安置部门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凡本人自带档案、档案不全或有重大误差者,安置部门不予接收。

第八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住房问题。

(二)对军地两用人才,要本着热情帮助,积极推荐,立足当地,不包分配的原则开发使用。

(三)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工时,应优先录用超期服役、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在录用年龄规定上可根据其军龄相应放宽。

(四)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和获得中央军委、大军区批准授予的荣誉称号并授有一、二级英雄模范奖章的退伍义务兵,其立功奖章、立功受奖证书、奖励登记表、立功受奖通知书和立功喜报等证件齐全,由县一级安置部门审查,报地、市安置部门批准后,可予安排工作。退伍后补办立功证明手续的,一律无效。

(五)个别军龄满六年,超期服役期间批准结婚且配偶为城镇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或本人在十二岁以前失去父母的确实表现好的退伍义务兵,由县一级安置领导小组审查,报地、市安置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予安排工作。

第九条原是非农业户口,符合安排工作规定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和按生产、工作需要集中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安排工作。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的安置计划由省计划委员会、劳动厅和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根据需要在城镇安置工作的退伍义务兵的数量,结合各地区、各行业安置的可能,分地区,按系统编制下达接收安置计划,各地、市、县和各有关部门必须按计划完成安置任务,在省安置计划未下达前,凡按规定应在地、市、县属单位安置工作的,可以先予安置,待省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二)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应尽可能发挥专长,照顾志愿。

(三)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二项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安置;属于第二条第三项作提前退役处理的(过失犯罪除外),和服满现役但因在部队或退出现役待分配期间犯罪被判处徒刑的退伍义务兵,由安置部门接收后,介绍到所在街道办事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不享受退伍义务兵待遇。

(四)有关部门面向社会招收职工时,应允许待分配期间符合招收职工条件的退伍义务兵报考。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和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应给予适当照顾,优先录用。

(五)各接收单位对分配的退伍义务兵应及时接收,妥善安排,不得推拖、拒绝。延期接收的,由接收单位或延误单位负责补发工资。

(六)义务兵退伍后,自谋职业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安置部门批准后,不再负责安排工作。

第十条因战、因工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非农业户口、未参加工作的,由安置部门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在职人员的,按本《细则》第十一条办理。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县一级安置领导小组审查,报地、市安置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安排工作;个别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安排的,可发给在乡伤残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十一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单位复工复职。原是合同制或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退伍后可按现行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可按《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复学。其等待复学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可计入工龄。复学者是非农业户口的,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安排工作。

第十三条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其年龄可根据军龄适当放宽,并予优先录取。荣立二等功以上和父母是烈士的退伍义务兵,可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被录取入学的,可优先享受助学金、学生贷款,减免学杂费。

经本人申请,安置部门同意,非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在未安排工作以前报考学校,一年内未被录取入学的,随下一年度安排工作;被录取入学的,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安排工作。其一年内报考学校的时间不计入工龄。

第十四条退伍义务兵入伍前与父母共同生活,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的,原征集地无直系亲属,其父母迁居后系城镇户口的,可与所在城镇退伍军人一样安排工作;其父母迁居后系农业户口的,随父母落户,与所在地的农村退伍军人一样对待。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原属军事院校从地方招收的青年学员,因故作退伍义务兵处理的,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被批准退学的学员,原是农业户口的,回农村安置;原是非农业户口的,参照民政部(1983)安104号《关于城镇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几个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规定办理。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随同当年退伍义务兵一起安置。

(二)被勒令退学的学员,原是农业户口的,回到农村安置;原是非农业户口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三)因公、因战致残不宜继续学习的学员,评定残废等级后,按本《细则》第十条处理。

第十六条原属部队干部,因丧失干部基本条件作退伍义务兵处理的,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回农村安置,并按规定划给责任田(山)和自留地(山);原是非农业户口的,参照民政部(1983)安104号《关于城镇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几个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规定办理。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随同当年退伍义务兵一起安置。

第十七条原属部队志愿兵,因故取消志愿兵资格,作退伍义务兵处理的,依照退伍义务兵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退伍义务兵需要来本省安置的,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批。省内需要跨地、市安置的,由有关地区(市)安置部门协商处理;同一地市范围内需跨县、市、市辖区安置的,由有关县(市、区)安置部门协商处理;个别需进西安、宝鸡、咸阳、铜川市属各区的,由各该市安置部门会同户口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退伍义务兵军龄计算、待分配时间工龄计算,依照《条例》第十五条和《条例说明》第十三项执行。工资待遇问题,按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国办发(1987)17号《关于志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退伍义务兵凭县以上安置部门介绍信及部队退伍证件办理有关工作安置手续。凡接收单位跨地、市、县的,经上一级安置部门在其安置介绍信上签署意见,单位所在地公安、粮食部门应准予办理有关手续。

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义务兵,原系非农业户口的,凭部队师(含旅)以上机关证明,由街道办事处接收,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粮关系;原系农业户口的,由县一级公安、粮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不报到的,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二十二条退伍义务兵的安置,要注意掌握时机,同兵员征集工作相衔接。在兵员征集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同接兵部队商订军地两用人才育才协议。征集工作结束时,兵役机关按征集任务将注销户粮关系的应征人员花名册,转交同级安置部门一份备查。

从一九九〇年开始,凡在本省规定的非农业户口应征比例数量内征集的城镇和农村非农业户口青年,一律填写《陕西省非农业户口应征青年退伍接收安置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登记表》应由同级安置部门保管。退伍后凭《登记表》及有关证件安排工作;无《登记表》和虽有《登记表》但不在户口所在地入伍及其他不具备安排工作条件的,安置部门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登记表》由省征兵办公室和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从一九九〇年开始,使用《转业志愿兵、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审查表》,由退伍义务兵安排工作的所在地安置部门认真填写,装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陕西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我省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细则》规定办理。

义务兵退伍心得体会篇十三

敬爱的中队党组织:

一年一度的老兵复退工作又要开始了,穿上军装五年的我今年很不幸的也将面临这个问题;而我之所以要称之为一件很不幸的事,是因为自从我穿上军装的那一天起,就从未想过有一天我也会脱下它,更不愿意去接受脱下它重新变为一名老百姓的事实,不至是我,我想任何一个当过兵的人都会有这种感觉;直至今天我还觉得也许我生来就是要穿军装的。我热爱部队,军营,也坚信雷厉风行的作风,钢铁般的意志只有军人才能将之发挥的淋漓尽致。但是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部队的建设与发展需要不停的注入新鲜的血液,还有当我从主观上的不愿意走回到客观现实上来,我也深知:军营不能一直呆下去,军装也不可能穿一生,热爱它就要关心它,就要为它的前进发展喝彩。明白了这些以后,就更加的坚定了我参与地方建设的信心。

今天,当我郑重的向组织提出这份离队申请的时候,我的心情是非常复杂的。那份不舍与留恋只有同样面临这个问题的战友才能体会的出来。此时此刻我想了很多,想起了组织五年来的培养,想起了领导五年来的关心,更想起了五年的`战友情谊,再一次用心去体会那份欢笑伴着汗水的感觉。

最后,请组织审查并批准我的离队请求,如果我的请求被批准,也请组织放心,在这最后的日子里,我将以我全部的热情来认真的对待上级和组织赋予我的任务,以最高的标准来完成它,不给领导和组织添麻烦,服从安排,听从调谴,不虎头蛇尾,做到穿着军装1分钟,就要干好60秒,给自己也给部队一个美好的记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一路本站。

20xx年10月7日。

义务兵退伍心得体会篇十四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人员以及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旅)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人员:

(五)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县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设置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的日常工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办公费用由同级财政解决。

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财政、物资、公安、粮食、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五条接收退伍义务兵的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认真组织有关部门接待,在主要车站设置临时接待站、中转站;义务兵退伍期间,交通运输部门应保证退伍义务兵优先购票,优先乘坐车船,优先托运行李,优先中转换乘。

第七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当地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凭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安排工作的退伍义务兵,到工作单位报到前,须到原登记的兵役机关备案。

第八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下列规定安置: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招聘干部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原是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当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安排到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转为城镇户口:

(二)服役期间,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全家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三)服役期间,经部队批准全家随军的;。

(四)在保卫国家安全中牺牲的烈士,其兄、弟或姐、妹接替入伍的。

出安置介绍信之日起的工资。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三)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第十一条原系城镇户口的下列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一)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

(二)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

(四)入伍前有严重问题,不符合《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到部队后被退回的;。

(五)非农业户口占农业户口征兵指标入伍的;。

(六)在部队被处劳动教养期满后中途退伍的。

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三条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可根据全省情况,调部分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跨市(地)安置。各接收退伍义务兵单位所在的市(地)、县(市)公安、粮食部门凭原户口所在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安置介绍信和接收单位的证明办理户口、粮食关系。

第十四条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经教育逾期半年拒不报到的,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动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安排。需要建房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给予解决。

第十七条对在服役期间患有精神病的退伍义务兵,按下列规定办理:

(二)病情较轻的,由部队直接与病员原籍县(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联系,护送回原籍,妥善安置;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规定酌情给予补助。

第十八条退伍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家庭由外省迁入我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批,由有关市(地)、县(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安置。

家庭住址在省内变迁的,由有关市(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协商接收安置。

第十九条退伍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按照《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

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模范执行《条例》和本细则,在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给予表彰。

第二十三条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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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退伍心得体会篇十五

退伍义务兵的安置是我们军人很关注的问题,那么小编给大家收集的了1987年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供大家阅读!

第一条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第五条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

第七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

介绍信。

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四)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五)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条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十一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二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第十三条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十五条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七条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58年3月17日《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军人复员,市安置办开具介绍信分配到烟草专卖局,后者将军人安排到局下民属企业工作,因工资待遇低于国有正式工而上访,烟草专卖局便临时将其安置到稽查队,前后工作20xx年的复转军人要求与烟草专卖局签订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

劳动法律师解答:

一、安置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依《兵役法》等相关规定,安置单位与退伍义务兵就安置问题建立的关系是安置与被安置的关系,非《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双方发生安置争议,非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不应受理。

二、临时工作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安置关系虽不属于劳动关系,但复转军人被烟草专卖局临时安排到机关单位稽查局期间,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作为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该期间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和工资及损失。

义务兵退伍心得体会篇十六

今年是落实义务兵9月份退伍的第一年,9月4日晚,面临即将退伍的老战友,第1集团军司令部直属队官兵不舍落泪,为离别的战友祝福,祝他们前程似锦,一路顺风。

从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以来,国家对义务兵的服役年限作过数次较大的修改。

1955年颁布的第一部兵役法规定:陆军、公安军为3年,空军、海岸守备部队、公安军舰艇部队4年,海军舰艇部队5年。

1965年经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改为陆军4年,空军5年,海军6年。

196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文革小组决定,改为陆军2年,空军、海军陆勤部队和陆军特种技术部队3年,海军舰艇部队和船舶分队4年。

1978年,根据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又恢复了1955年的规定。服役年限分别为:陆军部队的战士3年,空军、海军陆勤部队和陆军特种技术部队的战士4年,海军舰艇部队、陆军船舶分队的战士5年。

1984年颁布的第二部兵役法又将士兵的服役年限规定为陆军3年,空军、海军4年。

1998年12月29日新颁布的兵役法将陆、海、空军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一律改为2年。取消了超期服役的规定。

第一年每月津贴费为500元,第二年每月津贴费600元,两年津贴共约13200元。

县级民政府部门每年为义务兵家庭发放优待金。我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年发放标准为:农村不低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0%,城镇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进藏、进疆和在高原条件下服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现行标准的3倍发放。因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省内各地实际发放金额也有所不同。

若按2019年全省城乡居民收入水平计算,我省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可达450013500元/人/年,两年共900027000元,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可达350011000元/人/年,两年共700022019元。

义务兵和服役不满2019年的士官,退役后由国家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发放标准为:4500元×服役年数。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比例增发。其中: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我省2019年11月1日后退役的义务兵和自主就业的士官,在退役第二年的8月底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其中,义务兵每服现役1年补助4500元,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为4500元×2年=9000元。士官在发放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即9000元)的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增发20%,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为9000元×[1+(服现役年数-2)×20%]。

公民应征入伍要符合国防部颁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其中,有几项基本条件:第一是身高,男性162cm以上,女性160cm以上。第二是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而标准体重=(身高-110)kg。此外,在视力上:大学生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相应标准的,合格。另外,还有内科项目:如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呈阴性等等。

男性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为202019年满18至22周岁(1991年1月1日至l995年12月31日间出生),高职(专科)毕业生可放宽到23周岁(1990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周岁(1989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女性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为202019年满18到20周岁(1993年1月1日至l995年12月31日间出生),应届毕业生放宽到22周岁(1991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没有专业限制,符合政治、身体、年龄、文化条件的都可以报名应征。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退伍安置(复员)。

家居农村的义务兵服役期满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

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1.复退军人安置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答:“从哪里来,回哪里去”是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基本原则。即:士兵退役后仍回原入伍征集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安置其参加农业生产、分配工作或复学、复工、复职,或给予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2.复退军人安置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办理?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机构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该机构设在民政部门,负责办理退役士兵接收和安置的日常工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地方县以上(含县)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定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这项工作。

答:退伍义务兵是指退出现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1)服现役期满2年退出现役的义务兵;。

(2)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经部队师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一是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二是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三是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四是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答: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必须在三十天内,持本人退伍证和部队。

介绍信。

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立即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听从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安排,凭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介绍信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答:入伍前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通过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由政府安排工作。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三等革命伤残军人的,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答: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入伍前未正式参加工作的,由原入伍征集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答: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包括。

合同。

制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6.义务兵入伍前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可否要求继续学习?

答:退伍义务兵入伍前是在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时如符合学习条件(年龄可适当放宽),可以要求继续学习,原所在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其复学。如原学校已撤销、合并或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由本人或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7.被部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的退伍义务兵如何办理落户手续?

答:义务兵被部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的,部队不予办理退伍手续,由师(旅)以上机关出具证明,遣返回原入伍征集地,由当地公安部门凭部队出具的证明,依照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给其办理落户手续。

8.家居农村的退伍义务兵荣立三等功、集体功的是否安排工作?

答: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还不具备给荣立三等功及集体功的农村退伍义务兵安排工作的条件,因此,目前的安置政策规定对荣立三等功、集体功的农村退伍义务兵退役后仍回原征集地参加农业生产,不予安排工作。

答: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分配的工作单位报到上班,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逾期已达半年的,业条件的,劳动部门应介绍就业。当地人民政府不再负责为其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10.对退学的军校学员如何处理和安置?

答:经批准退学的军队院校学员,退学后凭院校退学证明,按照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由入学(伍)前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入学(伍)前家居农村的,当地人民政府要安排好他们的生产、生活;入学(伍)前家居城镇,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当年城镇退伍义务兵一起安置。被勒令退学的军事院校学员,除被开除学籍者外,其他被勒令退学的学员按照士兵退伍办法办理退伍手续,由其入学(伍)前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入学前家居农村的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入学前家居城镇的按待业青年对待。

11.农村退伍义务兵在部队自学取得大、中专文凭,政府是否负责为其安排工作?

答:入伍前家居农村的退伍军人,在服役期间自学取得大、中专文凭,政府不负责为其安排工作,但可以向招工单位或用人单位推荐,能否录用,则由用人单位决定。

1.复员、转业士官安置的基本原则?

答:作复员、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落户、安置。

2.易地安置的复员、转业士官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在外地结婚(除部队驻地外)的士官,复员、转业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有困难时,对服役期满、配偶婚前在当地有常住户口,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当地,结婚满二年的,可以到配偶所在地安置。

1.特等、一等伤病残军人退伍时如何办理交接手续?

答:每年需移交的特等、一等伤残义务兵,由军队各大单位和武警总部于七月底前将计划集中预报给民政部,同时抄报总参军务部、总后卫生部。民政部将依据计划分别函告国家财政部和下达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地接到计划后,与有关部队联系,确定建房地点和供养方法。并在一年之内落实建房事宜。住房建(买)好后,及时函告部队办理交接手续。

义务兵退伍心得体会篇十七

尊敬的首长:

您好!

首先感谢首长在这几年中对我的培养和关心,也非常感谢您能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处理我这份提前退伍申请书,在此服役期间感谢领导的辛勒栽培和谆谆教诲,使我在人生的关键时期学会了很多受益终身的东西,也掌握了一定的技能和本领。

我自20**年12月入伍以来,从一名地方青年逐渐的成长为一名军人,部队的严格管理和训练、使我养成了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坚韧的性格,领导对我的关心和培养我不会忘记。

但是由于家庭关系和个人原因,让我决定离开部队,我是生活在一个贫困的农村家庭,在部队这6年,本人的思想一直很不稳定。在**年服役期满时由于种种原因没能如愿的离开部队。从此时的思想波动很大。对日常工作积极失去了性。快到了不能自己控制的局面。为了不影响部队安全发展的观念,现在到了每年部队退役的时期。希望领导能给我一次重新选择的机会。

特此申请退伍,望首长给予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一路本站。

20**年**月**日。

义务兵退伍心得体会篇十八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人员以及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旅)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人员:

(五)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县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设置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的日常工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办公费用由同级财政解决。

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财政、物资、公安、粮食、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五条接收退伍义务兵的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认真组织有关部门接待,在主要车站设置临时接待站、中转站;义务兵退伍期间,交通运输部门应保证退伍义务兵优先购票,优先乘坐车船,优先托运行李,优先中转换乘。

第七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当地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凭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安排工作的退伍义务兵,到工作单位报到前,须到原登记的兵役机关备案。

第八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下列规定安置: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招聘干部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原是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当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安排到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转为城镇户口:

(二)服役期间,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全家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三)服役期间,经部队批准全家随军的;。

(四)在保卫国家安全中牺牲的烈士,其兄、弟或姐、妹接替入伍的。

出安置介绍信之日起的工资。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三)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第十一条原系城镇户口的下列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一)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

(二)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

(四)入伍前有严重问题,不符合《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到部队后被退回的;。

(五)非农业户口占农业户口征兵指标入伍的;。

(六)在部队被处劳动教养期满后中途退伍的。

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三条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可根据全省情况,调部分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跨市(地)安置。各接收退伍义务兵单位所在的市(地)、县(市)公安、粮食部门凭原户口所在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安置介绍信和接收单位的证明办理户口、粮食关系。

第十四条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经教育逾期半年拒不报到的,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动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安排。需要建房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给予解决。

第十七条对在服役期间患有精神病的退伍义务兵,按下列规定办理:

(二)病情较轻的,由部队直接与病员原籍县(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联系,护送回原籍,妥善安置;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规定酌情给予补助。

第十八条退伍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家庭由外省迁入我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批,由有关市(地)、县(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安置。

家庭住址在省内变迁的,由有关市(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协商接收安置。

第十九条退伍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按照《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

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模范执行《条例》和本细则,在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给予表彰。

第二十三条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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