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管理人员高级白领辞职信大全(17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19 12:30:17
公司管理人员高级白领辞职信大全(17篇)
时间:2023-11-19 12:30:17     小编:字海

总结是经验的积累,通过总结可以更好地保留和传承我们的经验与智慧。写总结时,要注重多方面的思考和考虑,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综合在一起。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总结案例,希望能够对大家的总结写作提供一定的借鉴和指导。

公司管理人员高级白领辞职信篇一

各位同仁和朋友:

       由于个人未来发展的原因,今天是我在qsmc工作的最后一天,非常感谢各位同仁和朋友一直以来对我工作的支持和协助,在此衷心的说声"谢谢"!

首先感谢qsmc给我的一次工作的机会,非常感谢董事长黄健堂先生在百忙中对我亲自面试和加薪,非常感谢nb2/5工程部林佳鸿先生在十分繁忙的间隙给我面试机会!使我能获得3年半的稳定工作!非常感谢nb2工程部陈国振先生对我在工作中的悉心点拨,没有你们的协助,我不可能在qsmc顺利的工作,再次衷心的谢谢你们!同时感谢nb2bil工程课的各位兄弟姐妹,是你们真诚陪伴我度过在qsmc的每一天,使我充实坚强而且更加成熟!感谢其他协助部门兄弟姐妹的真诚协作,使我们的工作能顺利完成!没有qsmc提供的这份3年半稳定的工作,我不可能在某这片热土打拼,我不可能每年有时间邀不识字的双亲来某小住2月,以解每年只能回家2次的难舍亲情!没有这份稳定的工作,我不可能认识如此多优秀的员工和主管!我不可能成熟和长大,不可能认识到自己今后要走的路!

人生最重要的不是努力,也不是奋斗,而是抉择!不知不觉来qsmc已经三年半了,从25岁一晃就28岁了,人生最宝贵的青春在qsmc停留;此时的心情是非常复杂的。我知道,离开qsmc我一定会依依不舍,也许还会流泪!但我相信,流泪和不舍后会更坚强和自信!因为人生的路还很漫长,而我必须认真面对和正确把握!

在此提一些不足之处,望能引起有良知相关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稍微解决和改进!

2)公司的饭菜越来越难吃了,冬瓜玉米都开始蒸着吃了,员工中餐晚餐自掏腰包吃泡面,自带或买辣菜的越来越多,可能公司的伙食连2.5元的泡面都不值!夜班更差!

6)如果"真善美",不能诠释直真,至善,至美的真谛,而继续用千万辛苦员工的汗水,去宣扬极少数高阶主管收集奢侈的琴棋书画或其它,会继续让人寒心,感觉不到温暖!如果企业家和管理者都成为资本家,会让人失望和绝望!

我离开qsmc后,工作将交接给xxx,相信在今后的工作中给予的支持和协助!

再次感恩的心衷心的说声"谢谢"!祝愿我认识的人和认识我的人工作顺利,前程似锦!虽然对qsmc而言我只是大海中的浪花,而对父母和自己而言我是全部!

公司管理人员高级白领辞职信篇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促进证券行业专业管理队伍的形成,提高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 》、《公司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设定行政许可 的决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是指对公司决策、经营、管理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 、总经理、副总经理 、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合规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选聘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下简称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高管人员;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担任高管人员。

高管任职资格应当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第四条 高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 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管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 、证券交易所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高管人员进行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六条 申请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长高管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水平测试;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四)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最近5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合规负责人高管任职资格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证券业执业资格 ;

(二)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工作5年以上;

(三)曾担任证券、基金、期货、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 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 工作经历。

行使公司经营管理职权的董事长或者副董事长应当具备本条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申请高管任职资格,应当由任职1年以上的2名现任高管人员予以推荐,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第九条 申请高管任职资格,申请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高管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2名推荐人的推荐意见;

(四)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推荐意见、离任审计报告、鉴定意见、监管意见应当由出具意见的单位或者个人代为寄送中国证监会及申请人住所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其他申请材料应当由申请人同时报送其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条 推荐人出具的推荐意见应当重点说明申请人个人品行、遵守法纪 、业务水平、管理能力等情况,并发表明确的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人进行考察、谈话,并将审查意见和考察、谈话工作底稿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颁发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证书。

中国证监会可以通过考察、谈话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品行、工作能力、工作经历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高管任职资格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核准任职申请,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高管任职资格;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高管任职资格。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应当与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合规负责人签订聘任协议,就任期、绩效考核 、解聘事由、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等进行约定。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选聘高管人员的,应当自作出选聘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注册地和被选聘高管人员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下列任职备案材料:

(一)高管人员任职备案报告,报告应当包括选聘高管人员的职务与职责范围;

(二)选聘决定文件、聘任协议;

(三)被选聘高管人员签署的诚信经营承诺书 ;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管人员任职备案材料进行审查。任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公司改正。

第十七条 高管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高管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一)有《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 或者经理的情形;

(二)受到刑事处罚 ;

(三)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之日起5年内未担任过证券公司高管人员;

(五)未依照规定参加年度考核;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高管人员应当切实履行法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促进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制度 ,确保相关制度有效执行,维护控制系统 有效运作,对所分管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高管人员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不得授权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代为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高管人员应当拒绝执行任何机构、个人侵害公司利益或者客户合法权益等的指令或者授意,发现有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中国证监会依法保护因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客户利益而受到不公正待遇的高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高管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挪用公司或者客户资产,不得将公司或者客户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以客户资产为本公司、公司股东或者其他机构、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不得在除证券公司参股公司以外的其他营利性单位兼职或者从事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取得高管任职资格且在证券公司从业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说明原因:

(一)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 ;

(二)被行政、司法机关 立案调查;

(三)被自律管理机构处分;

(三)被公司免职、处分;

(四)辞职、离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五)其他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职责或者任职资格的情形。

取得高管任职资格但不在证券公司从业的人员发生上述情形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说明原因。推荐人应当督促被推荐人及时报告,如发现被推荐人未按时报告,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被推荐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高管人员出现职责分工调整的,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缺位时,应当依照《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规定,决定由副董事长、其他具有高管任职资格的董事履行董事长职权。

证券公司总经理不能履行职责或者缺位时,董事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由公司内其他高管人员代为履行其职责。

代为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90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或者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处于行政、司法机关调查期间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暂停相关高管人员的职务。

证券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公司董事会限期更换高管人员或者指定人员临时履行高管人员职责:

(一)公司存在重大经营风险 且未实施有效控制、化解措施的;

(二)高管人员不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高管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重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的;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变更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的,应当自中国证监会任职核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证券业 务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对高管人员工作及守法合规等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高管人员应当自任职的下1个年度起,在每年的`第1个季度内,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经证券公司签署意见的年度考核表。

取得高管任职资格但尚未担任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应当自取得任职资格的下1个年度起,在每年的第1个季度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经2名推荐人签署意见的年度考核表。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完成对高管人员的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条 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三十一条 高管人员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计 ,并且自离任之日起60日内将审计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离任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分管业务的规模、盈亏情况、资产质量等基本情况;

(二)所分管业务内控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情况;

(四)审计结论。

证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离任审计和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解除职务的高管人员的离任审计,应当由公司监事会 委托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办理。

第三十二条 高管人员离任审计期间,不得在其他证券公司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高管人员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

(一)证券公司或者本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

(二)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隐患;

(三)高管人员不遵守承诺;

(四)证券公司财务指标 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风险监控指标。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纪律处分,或者被税务、审计、工商等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被处分、处罚的原因及负有领导责任的高管人员名单书面报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十五条 高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

(一)累计3次被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或者进行监管谈话;

(二)累计3次被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三)累计5次对公司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被行政处罚负有领导责任;

(四)有证据证明缺乏专业胜任能力、管理不善或者违反承诺;

(五)未能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相关制度;

(六)擅离职守 ;

(七)离任审计报告表明对公司出现经营风险或者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八)授权不具备高管任职资格或者高管任职资格失效的人员、不适当人选代为行使职权;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代为履行职责的人员;

(十)对公司其他高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重大经营管理责任隐瞒不报;

(十一)拒绝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关的监管信息及其他不配合监管的情形;

(十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拟认定有关高管人员为不适当人选的,应当在向证券公司发出不适当人员建议函前告知公司及本人。该高管人员可以自收到告知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书面说明,进行申辩。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建议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免除该高管人员职务,并应当自收到建议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免职情况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2年内,任何证券公司不得选聘该人员担任高管人员。

第三十七条 高管人员因高管任职资格失效、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被解除职务的,应当配合公司完成工作移交,接受离任审计。

第三十八条 自推荐人签署推荐意见之日起1年内,被推荐人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者被撤销、吊销任职资格的,中国证监会自认定或者撤销、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再受理该推荐人的推荐意见或者签署意见的年度考核表。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将责令公司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中国证监会可以对该公司的业务资格、新设机构等申请事项暂停受理、暂停审核。

第四十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高管人员数据库,记录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的身份信息、任职资格信息、执业行为、违法违纪情况等内容。

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对高管人员的有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高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高管任职资格的,给予警告。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撤销任职资格,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和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6个月内暂停公司相关业务资格,并对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处以警告、暂停或者吊销高管任职资格:

(一)公司出现较大经营风险、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发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

(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三)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

(四)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力;

(五)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备案义务;

(六)未按规定对离任高管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吊销其高管任职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内申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证书。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5日起施行。

公司管理人员高级白领辞职信篇三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和营业的各类保险公司。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决策权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公司(包括总公司营业部)、中心支公司(包括分公司营业部)和支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副经理;以及其他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保险公司任命总公司精算部门、财务会计部门、资金运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报中国保监会核准或备案。

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分级审核、分级管理。中国保监会审核和管理保险公司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中国保监会派驻各地的办公室、办事处和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所在地派出机构)审核和管理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和管理,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资格取消和任职资格档案管理。

第六条 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和管理,分为核准制和备案制。保险公司总公司、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核准制;保险公司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备案制。

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任命前应取得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任命时应同时报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

返 回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能胜任工作所必需的学历、专业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保险方针政策。

第九条 中资保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十条 外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的外方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汉语水平。

第十一条 担任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担任保险公司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具有在同等规模(或以上)金融保险机构或其他公司、企业担任部门经理或分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领导职务4年以上任职经历,或在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具有3年以上领导职务任职经历。

(二)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8年以上;具有在同等规模(或以上)金融保险机构或其他公司、企业担任部门经理或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领导职务3年以上任职经历,或在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具有2年以上领导职务任职经历。

(三)担任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有在同等规模(或以上)金融保险机构或其他公司、企业担任部门经理或支公司副经理以上领导职务2年以上任职经历,或在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具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四)担任保险公司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3年以上。

(五)拟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保险、金融、经济管理、法律、投资、财会类专业硕士以上学位的,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的年限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总公司应至少有2名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保险工作10年以上,并具有担任业务管理职务4年以上任职经历;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应至少有1名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保险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担任业务管理职务2年以上任职经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对重大工作失误和经济案件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

(五)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正在审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

(六)累计两次被取消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

(七)中国保监会认定的不适宜担任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在破产、关闭、被接管等实行特别处理的保险公司总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除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以外,在采取上述措施后的3年内不得到其他保险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

第三章 任职资格审核与管理

第十六条 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由其所在的保险公司董事会或上级任免机构向负责审核的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一) 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申请;

(二)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四) 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五) 拟任人在原任职机构主持全面工作的,应提交离任审计报告。

上述书面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

第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对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和方式包括对申报资料的审核、与拟任人考察谈话等。谈话应当作出记录,谈话记录应当经考察人和拟任人双方签字。

第十八条 对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应在接到第十六条所述书面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完整性审查,如未提出异议,视为申报资料完整。

在确认申报资料完整后,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其任职资格的决定。

第十九条 已经取得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保险公司内部同级分支机构之间调动,或者由高级别职务向低级别职务调动的,不需要重新核准,但应在任命的同时报拟任所在地和离任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由其上级任免机构向所在地派出机构提交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备案表。

前款所指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八、十一条规定条件或具有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所在地派出机构有权否决其任职资格。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任职资格备案表由中国保监会制定统一格式。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提交的各项材料应当真实可靠。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有权对提交虚假材料的保险公司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取得任职资格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自其任职资格被核准之日起3个月内未到拟任职位履行职责的,即自动失去其作为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决定免除其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批准其辞职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该高级管理人员即自动失去其作为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除外。保险公司应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未经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核准,不得擅自任命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得以临时负责人名义或其他方式指定未经任职资格审核的人员为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指定临时负责人的,指定和结束时应报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临时负责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应建立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档案。任职资格档案应包括任职资格申报资料、考察谈话记录、核准或取消任职资格的文件以及其他重要资料。

第四章 任职资格取消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有权依法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被取消任职资格期间,不得继续作为所在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作为其他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拟任人选。

第二十八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并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可根据情节轻重及其后果,取消其1至10年的任职资格:

(二) 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投保人、被保险人,损害被保险人利益;

(三)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合并、分立、撤销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

(四) 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保险许可证;

(五) 未按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各项准备金、保证金;

(六) 违反有关规定运用资金;

(七) 保费收入或应收保费不入帐,设立帐外帐或挪用、截留保费;

(八) 保险公司存在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情形;

(十)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保监会依法监督管理;

(十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导致发生重大案件。

第二十九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并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可根据情节轻重及其后果,取消其10年以上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二)因刑事犯罪被判处刑罚;

(三)任职期间有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董事会或上级任免机构给予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或其他处分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报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将视情况决定是否取消其任职资格。

第三十一条 对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严重违规应由其上级公司负领导责任的,所在地派出机构应及时提出对该上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取消其任职资格的处理意见,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三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作出取消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决定后,如果被处理者或其所在保险公司不服,可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三条 被取消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涉案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的,由中国保监会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1月11日中国保监会公布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方面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证金融业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其他金融机构。

上述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控股机构,境内其他中资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银行类机构,适用本办法。

上述金融机构不包括在华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第四条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应接受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核。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分核准制和备案制两种。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在任命前应获得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核准文件;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在任命前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期间考核、任职资格取消及任职资格档案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六条担任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七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能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方针政策;

(二)熟悉并遵守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 ;

(三)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四)具备与担任职务相称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

(五)具有公正、诚实、廉洁的品质,工作作风正派。

第八条担任以下职务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核准制,除应满足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担任支行行长,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支行行长,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和条件,比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办理。

担任股份制商业银行其他支行行长、城市商业银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支行行长,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对住房储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和条件,比照股份制商业银行办理。

(四)担任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城乡信用社理事长、主任,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境外中资银行类机构总代表、首席代表,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能熟练地运用一门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外语。

(七)对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和条件,比照同类金融机构办理。

第九条对确属工作需要,但不完全符合第八条要求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职务的拟任人,如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的专业技能,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具体情况个案审核。

第十条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属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管理的干部的任职资格审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对担任国家派驻金融机构监事会的监事长、副监事长,其任职资格依据《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确定。

第十一条担任以下职位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备案制:

(一)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董事、行长助理、总稽核、总会计师,信贷、会计、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一级分行行长助理、总稽核、总会计师,支行副行长、国有商业银行支行以下(不包括支行)机构第一负责人。

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范围,比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办理。

(二)股份制商业银行副监事长、董事、行长助理、总稽核、总会计师,信贷、会计、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支行(包括异地直属支行)副行长,城市商业银行副监事长、董事,信贷、财务会计部、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支行副行长。

对住房储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范围,比照股份制商业银行办理。

(三)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副监事长、分支机构(包括代表机构)总经理(主任、首席代表)。

(四)城乡信用社县(市)联社监事长,城乡信用社副理事长和副主任。

(五)境外中资银行类机构中方派出的副监事长、董事。

(六)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对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外,还应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执行。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临时主持工作超过三个月的副职,应按正职任职资格审核程序和条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四)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且到期未清偿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反-社-会公德不良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已累计两次被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监管当局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不得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的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任职资格审核与管理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根据金融监管责任制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分级审核、分级管理,并及时报上级行备案。

(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审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政策性银行法人机构;

2、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 人机构;

4、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5、住房储蓄银行;

7、境外中资银行类金融机构。

(二)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审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政策性银行一级、二级分支机构;

2、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二级分支机构;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

4、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总行营业部、直属支行;

5、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6、城乡信用社市(地)联社;

7、属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负责审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政策性银行二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包括二级分行);

2、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二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包括二级分行);

3、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以下(不包括分行、直属支行)分支机构;

4、城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5、城市信用社及其县(市)联社、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

6、由其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初审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报分行审核;初审城乡信用社市(地)联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报分行审核。

(四)中国人民银行支行负责审核或取消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初审城市信用社及其县(市)联社、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报中心支行审核。

金融机构(包括分支机构)新设立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由中国人民银行机构审批行负责。

对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进行个案审核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经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行初审后,报上一级行审核。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审核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由任免机构直接向承担任职资格审核责任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行(以下简称审核行)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一式三份,包括:

(一)对拟任人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

(二)任职资格申请表(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

(三)对拟任人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四)拟任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拟任人国家认可学历证明复印件、专业技术证明复印件;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上述所有书面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对需要初审的,任免机构应先向承担任职资格初审责任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以上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中国人民银行初审行应尽快完成初审,转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

第十七条对适用核准制的拟任人,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在接到任职资格申请表等书面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完整性审查,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视为申报资料完整。

在确认申报资料完整、并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获得有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后,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任职资格审核。对未通过任职资格审核的拟任人,中国人民银行应及时向申报机构发出《任职资格否决通知书》。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需要对适用于核准制的拟任人进行考试、考察或谈话。

中国人民银行对适用于核准制的拟任人进行谈话,应安排相应的人员。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报送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由任免机构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提交书面报备材料。报备材料应一式三份,包括:

(一)任职资格备案表(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

(二)拟任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拟任人国家认可学历证明复印件、专业技术证明复印件;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对适用备案制的拟任人,中国人民银行在接到完整的报备材料后,对需否决拟任人任职资格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报机构发出《任职资格否决通知书》。

拟任人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应否决其任职资格: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二)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决定,应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和监管行。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其任职机构的上级机构或干部管理机构应对该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并对其工作业绩作出综合评价。金融机构上级机构或干部管理机构不能进行离任审计的,金融机构应聘请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外部审计师进行。

离任审计应全面、客观、真实地评价离任高级管理人员。对离任后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申报机构在提交申报材料的同时,应提交离任审计报告;对因工作原因不能同时提交离任审计报告的,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二十三条离任审计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管业务经营状况,包括资产质量、赢利水平等;

(二)分管业务合规合法情况;

(三)分管业务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

(四)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经济或刑事案件 以及本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五)审计结论。

第二十四条对金融机构系统内同级机构、同类性质岗位之间作平行调动的,需要核准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若已经经过任职资格审核,原有任职资格仍然有效,不需重新进行核准,可在任职后提交离任审计报告,但仍需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对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原有任职资格失效,中国人民银行将重新审核其任职资格:

(二)离任审计报告结论不实;

(三)经离任审计,离任审计对象存在本办法所规定不宜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

第二十五条对跨系统任职、跨地区任职或本系统内升职、需要核准的拟任人,如果原任职机构的监管部门不是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在审核其任职资格时,可就拟任人的品行征求拟任人原任职机构的监管部门的意见,该意见和金融机构的申报材料一并作为任职资格的审核依据。

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建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档案。任职资格档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二)中国人民银行凭以审核的有关文件、资料;

(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或取消任职资格的文件;

(四)金融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处分决定;

(五)其他重要资料。

第二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对具有不良记录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建立专档,这些人员包括:

(一)被中国人民银行取消任职资格的;

(二)被中国证券业监管部门或中国保险业监管部门取消任职资格的;

(三)境外监管当局认为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

(四)有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建立专档管理的具有其他不良记录的金融从业人员。

档案内容应包括个人履历、身份证件复印件、相关文件资料、不良记录书面材料等信息。

第四章任职资格取消

第二十八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违反《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法取消其一定时期直至终身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对违反《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受到撤职处分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将取消其5至10年(包括10年)直至终身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对违反《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将取消其终身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受到本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本机构内部规章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处分的同时,必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和监管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节轻重,取消其1至10年直至终身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二十九条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情节轻重及后果,取消1至10年(包括1年)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一)因长期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连续性的严重亏损;

(四)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管;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中国人民银行认定应取消任职资格的情形。

第三十条对已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发现在前任机构任职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其他不宜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中国人民银行可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采用适当形式,进行公开或内部通报。

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做出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决定后,如果被处理者或其所在金融机构不服,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申报任职资格审核;

(二)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三)未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抄报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决定;

(四)未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抄报对高级管理人员纪律处分决定;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在本办法实施前颁布的有关文件、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按本办法执行。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颁布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管理人员高级白领辞职信篇四

聘人单位:

受聘人的职务、工资待遇、责任和义务:

1.受聘人、负责项目部所有工程的工作。

2、工资待遇按年(月)薪计算:每年(月)为后)。年薪以项目部通知开工之起至项目部通知放假之日止为一年。月薪以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结算时工作日少于15天的按半月计算,15天以上(不含15天)按月计算工资。

3、每月的20号为工资的发放日,发放月年均工资的70%按整数计算,剩余部分工资年终一次结清。

4、通话费每月为不影响工作必须保证24小时手机开通。

5、不迟到早退,有事必须请假,无故旷工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自负,项目部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6、严以律己,履行《岗位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等法律、法规做好本职工作。

7、此合同一式两份,至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聘用单位:(签字)受聘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公司管理人员高级白领辞职信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

第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基金经理等人员管理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经理的任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六条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1][2][3][4][5][6]。

公司管理人员高级白领辞职信篇六

本方案适用于xx公司或分支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聘用的下列员工:

1.各分支公司总经理;

2.各分支公司副总经理;

3.其他经董事会聘用的经营层高管人员。

二、考核形式及收入构成。

1.收入形式。

以上人员均实行年度薪酬制度(以下简称年薪制)。

2.收入构成。

高管人员年薪收入由基准年薪、风险收入两个部分组成。

三、考核指标及基数。

1.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以净资产收益率为主,结合考核发展进度、职工收入等指标。

2.指标基数。

(1)净资产收益率:7%;

(2)发展进度:当年实现主营收入高于上年主营收入;

(3)职工收入:职工当年人均收入比上年增加5%。

四、基准年薪标准。

在完成以上考核指标基数的前提下,各类高管人员基准年薪标准如下:

1.总经理:12万/年。

2.副总经理:7.2万/年。

3.其他:6万/年。

五、风险收入考核办法。

风险收入=净资产收益率对应计提的风险收入×(1-复合指标扣减率)。

1.总经理考核办法。

(1)净资产收益率:低于7%折算所产生的利润率按0.6%的比例扣减基准年薪;超过7%部分折算所产生的利润率,超过额度在1000万元之内的,按0.5%的比例计提;超过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1.2%的比例计提。

(2)发展速度:若公司当年实现主营收入低于上年实现主营收入,扣减风险收入的5%。

(3)职工收入:若职工当年人均收入比上年增长低于5%,扣减风险收入的10%。

2.副总经理及其他经董事会聘用的经营层高管人员考核办法。

上述人员的风险收入根据各人工作绩效情况在总经理实得风险收入总额的比例幅度内由董事会进行评估考核计提(或扣减)。

各人比例幅度如下:

(1)副总经理:50%——60%。

(2)其他经董事会聘用的经营层高管人员:45%——55%。

六、单项奖罚考核办法。

xx公司系统经营层高管人员在任期内实现了公司效益显著或贡献突出的(如重大投资、招商引资、配股成功等),可由董事会确定对相关人员另行实行一次性单项特殊奖励;如投资、经营决策、招商引资等事项造成重大失误或损失,则予以单项扣罚。

七、年薪收入评估考核程序。

3.董事会根据测评意见对评估对象进行评估审议后,确定各人风险收入金额;

4.董事会对评估考核结果按规定予以说明。

八、其他事项。

3.经营层高管人员年薪在计提的工资总额(效益工资)中列支;

10.本方案的基准年薪可考虑地域和物价差异,但上下浮动控制在8%之内,并必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行。

九、本方案实施时间为20xx年12月31日——20xx年12月31日。

十、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公司管理人员高级白领辞职信篇七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科学管理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职责权限与工作分工作出规定,并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管理职能作出规定。

第三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外,还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四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应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公司应与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公司总经理任免均应履行法定程序并依法公告。

第二章经理机构。

第七条公司经理机构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____名。

第八条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设总工程师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公司经理机构的人员变动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总经理向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经理班子职权。

第一节总经理的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总经理的职权根据公司章程第____条之规定,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一)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切实保证公司各项经营目标的实现;(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对外投资方案,公司财务预算报告及利润分配与使用方案;(三)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协议、合同或处理有关事宜;(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与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订公司组织编制、人事编制和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八)决定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以下各级管理人员与员工的任免、工作安排、报酬、奖惩与福利等事项;(九)负责审查并批准公司年度计划内的生产、经营、投资、改造、基建项目、科研开发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依照公司年度计划,决定公司有关资金、资产的运用或安排;(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十一)签署公司日常行政、业务文件;(十二)负责处理公司重大突发事件;(十三)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或要求拟订应由董事会决议事项的初步方案并报请董事会决议;(十四)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经公司董事会授权及公司项目投资风险小组集体研究决定,总经理可行使以下资金、资产的运用权限:(一)批准不超过最近经审计的公司总资产5%的投资项目;(二)批准不超过最近经审计的公司总资产5%的对外投资;(三)批准不超过最近经审计的公司总资产5%的融资项目;(四)批准不超过最近经审计的公司总资产5%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第十三条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至少每半年报告一次。

第十四条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要求,及时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署及履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公司遇有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类似事件时,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总经理应当保证其相关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性。

第十五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为总经理的辅助机构,分别对总经理负责,并应协助总经理作好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与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总经理拟定有关公司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员工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或职代会的意见。

第二节副总经理职权。

第十八条副总经理就其所分管的业务和日常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贯彻落实所负责的各项工作,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副总经理可以向总经理提议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第二十条副总经理根据业绩和表现,可以提请公司总经理解聘或聘任自己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般管理人员和员工。

第二十一条及时完成总经理交办或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节财务总监职权。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财务总监一名,由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财务总监对董事会负责,协助总经理进行工作。

第二十三条财务总监具体工作职责如下:(一)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财务工作,审查、签署重要的财务文件并向总经理报告工作;(二)组织拟订公司的年度利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和费用预算计划;(三)负责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季度、中期、年度财务报告的审核,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及时披露,并对披露的财务数据负责;(四)控制公司生产经营成本,审核、监督公司资金运用及收支平衡;(五)按月向总经理提交财务分析报告,提出改善生产经营的建议;(六)参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工作并负责新项目的资金保障;(七)指导、检查、监督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工作;(八)审核公司员工的差旅费、业务活动费以及其他一切行政费用;(九)提出公司员工工资、奖金的发放及年终利润分配方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十)财务总监对公司出现的财务异常波动情况,须随时向总经理汇报,并提出正确及时的解决方案,配合公司作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十一)根据总经理的安排,协助各副总经理做好其他工作,完成总经理交办的临时任务。

第四章总经理办公会。

第二十四条总经理的日常工作形式为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由总经理主持,由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办公室主任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并可邀请其他适当人员参加。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的,应指定一位副总经理代其主持会议。

第二十五条总经理办公会处理公司日常的各项生产经营及管理工作,检查、调度、督促并协调各职能部门的业务工作进展情况,制订下一步工作计划,保证生产经营目标的顺利完成。

第二十六条总经理办公会所议事项应属于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总经理办公会应有明确的议事内容和议题。总经理办公会应至少提前一天由总经理办公室秘书通知全体参会人员。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与地点;参加会议人员;会议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总经理办公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开会事由及会议具体内容,与会人员均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档案室负责保管,保存期应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九条总经理办公会至少应每二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随时召集总经理办公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原则上应在公司住所地召开。

第三十条总经理决策以下事项时,应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一)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二)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公司投资计划;(三)决定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四)决定公司各具体部门规章制度;(五)决定提请董事会任免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六)决定任免董事会任免之外的公司部分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七)决定公司除由董事会决定以外的员工的工资、福利、奖金及奖惩等事项;(八)决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九)总经理认为执行董事会决议和日常经营管理中出现的其他需要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内容经参会人员充分讨论后,由总经理作出最后决策。

第五章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于经公司相关部门考核不能胜任其职守的管理人员,公司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处罚方法包括:限期改正;扣减报酬;降低薪水;下调职务;处以罚款;解聘。

第三十三条对于玩忽职守、因自身过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员,公司除可给予上条处罚之外,还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决定,赔偿数额原则上不得低于公司实际损失的10%。当相关损失发生时,公司有权从行为人应从公司获得的利益中直接扣除,以弥补公司的损失。

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修改时同。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如有与公司章程规定相冲突之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公司管理人员高级白领辞职信篇八

尊敬的x总:

作为一个教学管理要精通分管工作,掌握过硬的业务本领,独档一面做好分管工作,就要不断学习。几年来,我利用业余时间,不断学习先进的教育理念,吸收教育教学管理的先进经验。先后参加了日照市教育局组织的校长上岗培训和教学管理提高培训,系统地学习了新课程标准的理念,新课程标准下的教学行为,新课程标准与教师及学生评价等。自学素质教育的理论及现代教育技术等,通过学习,提高了自身的业务水平,同时也提高了自己指导业务工作的能力。

我很遗憾这个时候提出辞职.

在你宣布告终你的工作之前,辞职报告也不能马虎。不管你之前工作有多出色,如果在工作结束之时我们马马虎虎对待离职所必须办理的手续,那么我们就会给别人留下一个龙头蛇尾的印象,那么之前努力所营造的优秀工作人员的形象就会毁于一旦。所以小编建议您上专业的网站查看辞职报告样本,经过一番参考比较之后,然后选出最适合自己的辞职报告样本。出国留学辞职报告很乐意为大家服务。

可能,我天生不是做管理者的料,我必须承认,在迈为的这一年半里,我做的很失败,我对自己很失望!有人说,在哪跌倒的,就应该从哪爬起来。可是,我没有这个勇气了,我想放弃了。我的离开,对迈为来讲,应该算件好事,一个有经验、有能力的财务主管会对公司有很大帮助的。

我很感谢公司给我提供的大舞台,感谢领导对我长久以来如此的信任和支持!我想我今后恐怕很难再遇到这么友善的领导了,但是,我恐怕注定是群舞中最不起眼的`那个,无法担当领舞的角色,既然如此,为了不拖累公司,不成为公司成长的瓶颈,也为了减少我对自己的失望,我想,我还是离开吧,把这个财务主管的位置空出来给能够为迈为的成长起到推动作用的人才吧。

2)公司的饭菜越来越难吃了,冬瓜玉米都开始蒸着吃了,员工中餐晚餐自掏腰包吃泡面,自带或买辣菜的越来越多,可能公司的伙食连2.5元的泡面都不值!夜班更差!

当初选择来到迈为,是正确的。我不会忘记领导对我的信任,同事对我的帮助,更不会忘记我婚礼上大家那一张张的笑脸与一声声的祝福,这些将成为我无法磨灭的记忆!现在,虽然我是流着泪写下的辞职信,可我依然不会后悔——离开,并不代表厌恶,并不代表要舍弃、要忘记!我真心的希望迈为能过成长壮大,希望我们曾将在例会上的那些玩笑能够成真,希望有一天,我可以骄傲的别人说“迈为集团财务部最初的建立还有我的一点点功劳呢”!

上任一个月,没有开除任何员工,没有让这个集体变得紧张,这是老板的功劳。因为我的不成熟得到了老板的控制,的确,我发现我太年轻不适合做管理,就算做管理,也不应该有管理权,可以挂着管理者的虚名承担管理不当责任!这样会成长的更快,真诚的感谢各位老板给我这次机会。

我愧对公司给我提供的机会,愧对领导对我的信任!所以,我选择离去,一方面,减少对自己的失望,减少痛苦,另一方面,不要成为公司成长的瓶颈!

对不起!我的朋友们,珍重!

此致

公司管理人员高级白领辞职信篇九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

第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基金经理等人员管理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经理的任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六条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前条第(三)项规定的从业经历证明;。

(四)最近3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五)对拟任人的考察意见;。

(六)拟任人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七)拟任人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八)拟任人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托管银行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前款除第(二)项、第(九)项以外的申请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应当是中文文本,一式3份。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查。

中国证监会可以通过考察、谈话等方式对拟任人进行审查。考察、谈话应当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谈话应当作出记录并经考察人和拟任人签字。

第九条申报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机构的章程等规定作出选任或者改任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拟任人未按照拟任机构的规定履行拟任职务的,除有正当理由的外,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任免董事和基金经理,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报送任职、免职报告材料。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独立董事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的工作经历;。

(二)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时间;。

(一)董事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至第(六)项、第(九)项所列材料。

独立董事任职报告材料还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工作经历的证明,以及独立董事作出的本人符合前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基金经理任职报告材料应当包括: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的证明;。

(四)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至第(七)项所列材料。

第十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职务,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免职报告材料:

(一)免职报告;。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免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法律意见书。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基金经理职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免职报告材料。

第十七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免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机构改正。

第十八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的任职和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

董事、基金经理不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规定予以更换。任免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

第三章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维护所管理基金的合法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不得从事与所服务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基金托管银行的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第二十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规定的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未经规定程序不得离职。

第二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参加公司的活动,切实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审慎和客观地发表独立意见,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应当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有效执行公司制度,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安全完整,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应当协助总经理工作,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公司有关投资制度的规定,审慎勤勉,充分发挥专业判断能力,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投资决策权。

第二十五条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各项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独立与完整。

第二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应当加强业务学习,跟踪行业发展动态,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拟任人在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中作弊,或者提交虚假任职资格申请材料的,中国证监会3年内不受理其任职资格申请。

中国证监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档案进行检查,对高级管理人员守法合规情况等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记录高级管理人员从事基金业务的相关情况。

第三十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兼任其他职务的,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性机构兼职。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不得担任基金托管银行或者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任何职务。董事兼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其兼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长应当在知悉该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处理;。

(二)辞职、离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

(三)拟因私出境1个月以上或者出境逾期未归;。

(四)直系亲属拟移居境外或者已在境外定居;。

(五)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

督察长发生以上情形时,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被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纪律处分,或者被工商、税务和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的,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及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者督察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由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报告。

董事会决定的人员不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董事会限期另行决定代为履行职务的人员。

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90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因故同时不能履行职务,董事会不能按照前条规定决定代为履行职务人员的,主要股东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

(一)业务活动可能严重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三)违反诚信、审慎、勤勉、忠实义务;。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建议任职机构暂停或者免除其职务:

(二)最近1年内受到行业协会纪律处分、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两次以上;。

(三)擅离职守;。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中国证监会按照前条规定作出建议之前,应当事先告知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机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向任职机构作出说明,任职机构对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任职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建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或者免除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银行不得聘用被按照前款规定免职未满两年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制度,对离任审查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三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审计报告应当附有被审计人的书面意见;被审计人员拒绝对审计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四十条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督察长、基金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基金托管银行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审查报告应当附有被审查人的书面意见;被审查人员拒绝对审查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四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离开任职机构的,应当配合原任职机构完成工作移交,并接受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在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期间,不得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任职。

第四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离开任职机构后,不得泄漏原任职机构的非公开信息,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或者基金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未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擅自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人员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第四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材料存在虚假内容;。

(二)违反程序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任免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

(四)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聘用从事投资业务的人员;。

(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离任审查。

第四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兼任其他职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第四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者吊销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者吊销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暂行规定(证监发[]53号)》同时废止。

公司管理人员高级白领辞职信篇十

xxxx有限公司总经理:

今天,我带着复杂的心情写了这封辞职信。由于当初受到您的特殊关照使我得以加入公司,并且在短短的五年间获得了许多项目煅炼的机会,而且还有了那次出国留学的机会。经过这五年在公司从事的xx开发和xx管理工作,使我在xx开发,xx管理等领域进步神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对此我深怀感激!

但是如今物价飞涨,然而薪金却迟迟未涨。我不得不向公司提出申请,并希望能与今年12月25日正式离职。

对于我的辞职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我深感抱歉。但同时也希望公司能体恤我的个人实际,对我的申请予以考虑并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公司管理人员高级白领辞职信篇十一

(一)综合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最新修订,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掌握公司种类;掌握公司股东权利的内容;熟悉公司法人财产权概念;掌握关于公司经营原则的规定;熟悉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掌握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规定;熟悉关于禁止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的规定;熟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召集和主持制度的规定;掌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熟悉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性质和地位;熟悉关于股份公司重大资产买卖和对外担保的规定;熟悉关于股份公司累计投票制的规定;掌握关于股份公司董事会组成、任期和职权的规定;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职权范围;掌握关于禁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占有公司资金的规定;熟悉股份公司监事会组成及监事任期的规定;掌握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的规定;熟悉公司利润分配的规定;熟悉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的界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通过,2014年8月31日最新修订并施行)。

掌握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则;掌握发行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准则;掌握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规定;掌握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掌握股票发行依法核准的规定;掌握关于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方式的规定;掌握有关人员持有或买卖股票的限制性规定;熟悉关于短线交易及其归入权的规定;熟悉关于证券上市审核的规定;掌握关于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应及时信息公开的重大事件的规定;掌握证券交易中有关内幕交易行为的界定;掌握证券交易中操纵市场行为的界定;掌握证券交易中欺诈客户行为的界定;熟悉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掌握关于证券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和禁止为其关联人提供融资、担保的有关规定;掌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掌握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规定;掌握关于证券公司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防火墙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限制性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管理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的规定;掌握关于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信息、资料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时,国务院监管机构对其所采取的监管措施的规定;掌握关于对证券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进行监管的规定;掌握关于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义务的规定;熟悉国务院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进行风险处置时可采取的监管措施的有关规定;熟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的措施和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及个人的配合义务;了解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熟悉证券账户实名制的规定;了解关于证券交易净额结算的规定;熟悉关于相关证券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4月23日公布,2014年7月29日修订并施行)。

掌握证券公司依法经营、履行诚信义务的规定;掌握禁止证券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滥用权利及损害客户权益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设立与变更的相关规定;掌握证券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掌握关于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资格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设立时的业务范围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股权变动时应事先告知的情形;掌握证券公司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的相关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规定;掌握有关证券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定;掌握有关证券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合规负责人的相关规定;掌握证券公司高管任职及离任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业务规则及风险控制的相关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经营业务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规定;掌握关于证券公司客户及其账户管理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客户信息查询、客户服务等相关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禁止性规定;掌握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及风险控制的相关规定;掌握关于客户资产保护的相关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的管理规定;掌握证券公司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掌握证券公司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的主要内容及要求;掌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公司的业务情况、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可采取的措施;掌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公司责令其限期改正可采取的措施。

4.《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08年4月23日公布,2016年2月6日修订并施行)。

了解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总体原则;了解对证券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及监控的情形;了解证券公司需进行停业整顿的相关规定;了解证券公司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接管的情形;了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公司进行行政重组的条件、方式和期限的规定;了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撤销证券公司业务许可的规定;了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撤销证券公司的情形、条件及期限等相关规定;了解对是否需要动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证券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的不同规定;了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了解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有关司法程序的规定;了解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相关机构或人员的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修正案关于证券犯罪的规定(1997年3月14日公布,2015年8月29日最新修订,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熟悉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的构成要件;熟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构成要件;熟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掌握证券、期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掌握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件;熟悉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掌握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构成要件;掌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构成要件;熟悉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构成要件。

6.《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最新修订并施行)。

了解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熟悉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熟悉公募基金运作的方式;熟悉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要求;熟悉基金财产债权债务的独立性意义;掌握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合格投资者的要求;掌握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范围;掌握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及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备案要求;熟悉基金公开募集与非公开募集的区别。

7.《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4月28日通过,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了解设立信托的条件;熟悉信托财产与受托人财产相区别的规定;熟悉受托人义务的规定;了解信托变更及终止的相关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通过,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熟悉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的原则;了解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的形式;熟悉合同内容应包括的一般条款;了解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熟悉借款合同的形式和主要内容;熟悉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权利及义务;了解有关委托费用支付的规定;熟悉受托人、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了解有关委托事务报酬支付的规定;熟悉不同情形下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受到损失时的赔偿责任规定;熟悉有关解除委托合同的规定;熟悉有关委托合同终止的规定;了解居间人和委托人的义务。

了解担保的方式;熟悉担保合同的性质;熟悉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掌握抵押财产的范围;了解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熟悉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掌握关于股权、基金份额出质的规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年10月31日通过,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掌握反洗钱的概念;熟悉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反洗钱义务的规定;了解金融机构未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法律责任。

公司管理人员高级白领辞职信篇十二

(三)证券公司高管任职资格及日常监管;。

(四)债券业务发展与监管;。

(七)证券公司业绩考核指标体系的现状及趋势;。

(八)信息技术的发展对证券公司带来的机遇及挑战;。

(九)稽查执法最新动态及典型违法违规案例剖析。

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国际合作部、公司债券监管部、稽查总队,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部门相关负责人。

四、培训报到时间和地点。

公司管理人员高级白领辞职信篇十三

我有幸接受了为期五天的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班学习,这是充满了幸福感的apec蓝的五天。无疑,这五天也是从早到晚忙碌和充实的五天,我坚信这五天也必将指引我追求航天事业永恒的蓝!

在这五天里,我有幸聆听了集团公司高红卫董事长的视频讲座,讲座里高董事长首先给我们描绘了集团公司实施近两年的“1+2+3+4+5+n”的战略蓝图,指出集团公司转型升级、二次创业的局面已经打开。但是,一些基本面还未得到根本改变,在思想观念、运营成本、市场化和国际化人才等方面与更高发展要求还有一定差距。高董事长表示,在大环境发生显著变化时,企业必须主动创业才有可能获得新生。所谓“创业”,就是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和大环境、小环境实际,敢于去尝试过去未曾做过的事,义无反顾地冲破难关、规避风险。

学习培训过程中,集团公司魏毅寅副总经理给我们面授了“加强装备制造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推动由传统制造企业向智能化制造企业转型”的课程,魏总是刚出席6月15日上午航天云网正式上线仪式后下午就马不停蹄的赶往培训中心为我们授课的。

魏总在授课过程中为我们系统地阐述了课程的相关理论,介绍了“中国制造2025”战略,指出了集团一些被列为该战略的重点领域项目以及我们如何在战略实施过程中寻求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及管理模式创新,展望了集团公司向智能化企业转型的前景。

商务部研究院国际服务贸易研究所李钢所长在他的讲座中系统阐述了国家的“一带一路”与互联互通的战略大布局,为我们如何在此战略大布局下寻找机遇提供了思路和启迪;培训中心副校长于希用生动的案例告诉我们如何处理负面舆情;集团公司经济合作部丁佐政巡视员为我们详解了集团民品战略之民用产业规划与企业发展;上海改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丁晖总裁通过生动的案例分析为我们指明了业绩突破的方法;中航党校高级培训师李东明花了一整天的时间从哲学的角度深入浅出地为我们以后的工作传授了科学的方法论;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董明教授在整个授课过程中充分发挥了其诙谐幽默的讲课风格,在活泼有趣的`讲授氛围中,我们这些学员对如何领导、如何用人和激励了然于胸;集团公司国际业务部李晓天给我们分享了集团公司的国际化经营发展概要及思路,在这里,我认识了一个全新国际化视野的集团公司,同时深为集团公司在国际化经营中所取得的成就而自豪!

培训的最后一天,集团公司资产运营部黄晖副部长在其讲座中以“审时度势,明道优术”为题,通过具体案例给我们作了集团公司在资产运营工作方面的交流报告,启发性极强!在最后的学员交流汇报中,在感受到基地与集团公司其他兄弟单位巨大差距的同时,压力与动力并存于心,交流中,我感受了更多学员的真知灼见,分享铭记了众多学员的宝贵经验。

公司管理人员高级白领辞职信篇十四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不得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基金经理等人员管理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经理的任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前条第(三)项规定的从业经历证明;。

(四)最近3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五)对拟任人的考察意见;。

(六)拟任人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七)拟任人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八)拟任人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托管银行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前款除第(二)项、第(九)项以外的申请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应当是中文文本,一式3份。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查。

中国证监会可以通过考察、谈话等方式对拟任人进行审查。考察、谈话应当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谈话应当作出记录并经考察人和拟任人签字。

第九条申报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机构的章程等规定作出选任或者改任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拟任人未按照拟任机构的规定履行拟任职务的,除有正当理由的外,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任免董事和基金经理,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报送任职、免职报告材料。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独立董事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的工作经历;。

(二)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时间;。

(五)直系亲属不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任职。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任职报告材料应当包括:

(一)董事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至第(六)项、第(九)项所列材料。

独立董事任职报告材料还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工作经历的证明,以及独立董事作出的本人符合前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基金经理任职报告材料应当包括:

(一)基金经理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的证明;。

(四)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至第(七)项所列材料。

第十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职务,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免职报告材料:

(一)免职报告;。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免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法律意见书。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基金经理职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免职报告材料。

第十七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免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机构改正。

第十八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的任职和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

董事、基金经理不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规定予以更换。任免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

第三章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维护所管理基金的合法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不得从事与所服务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基金托管银行的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第二十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规定的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未经规定程序不得离职。

第二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参加公司的活动,切实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审慎和客观地发表独立意见,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应当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有效执行公司制度,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安全完整,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应当协助总经理工作,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公司有关投资制度的规定,审慎勤勉,充分发挥专业判断能力,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投资决策权。

第二十五条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各项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独立与完整。

第二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应当加强业务学习,跟踪行业发展动态,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拟任人在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中作弊,或者提交虚假任职资格申请材料的,中国证监会3年内不受理其任职资格申请。

第二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建立考核档案。

中国证监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档案进行检查,对高级管理人员守法合规情况等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记录高级管理人员从事基金业务的相关情况。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十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兼任其他职务的,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性机构兼职。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不得担任基金托管银行或者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任何职务。董事兼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其兼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长应当在知悉该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处理;。

(二)辞职、离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

(三)拟因私出境1个月以上或者出境逾期未归;。

(四)直系亲属拟移居境外或者已在境外定居;。

(五)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

(六)其他可能影响高级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务的情形。

督察长发生以上情形时,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被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纪律处分,或者被工商、税务和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的,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及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者督察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由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报告。

董事会决定的人员不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董事会限期另行决定代为履行职务的人员。

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90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因故同时不能履行职务,董事会不能按照前条规定决定代为履行职务人员的,主要股东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

(一)业务活动可能严重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三)违反诚信、审慎、勤勉、忠实义务;。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建议任职机构暂停或者免除其职务:

(二)最近1年内受到行业协会纪律处分、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两次以上;。

(三)擅离职守;。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中国证监会按照前条规定作出建议之前,应当事先告知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机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向任职机构作出说明,任职机构对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任职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建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或者免除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银行不得聘用被按照前款规定免职未满两年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基金经理的离任制度,对离任审计、离任审查等事项作出规定。

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制度,对离任审查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三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审计报告应当附有被审计人的书面意见;被审计人员拒绝对审计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四十条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督察长、基金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基金托管银行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审查报告应当附有被审查人的书面意见;被审查人员拒绝对审查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四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离开任职机构的,应当配合原任职机构完成工作移交,并接受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在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期间,不得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任职。

第四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离开任职机构后,不得泄漏原任职机构的非公开信息,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聘用离任未满3个月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从事证券投资业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或者基金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未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擅自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人员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第四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材料存在虚假内容;。

(二)违反程序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任免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

(四)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聘用从事投资业务的人员;。

(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离任审查。

第四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兼任其他职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者吊销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暂行规定(证监发[1999]53号)》同时废止。

公司管理人员高级白领辞职信篇十五

单项选择题(以下备选答案中只有一项最符合题目要求)。

第1题: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期货公司应当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a.2。

b.3。

c.5。

d.7。

参考答案:b。

第2题:

下列条件中,不属于申请期货公司营业部负责人任职资格必须具备的条件的是()。

a.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b.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c.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d.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

参考答案:c。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申请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还应当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申请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还应当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

第3题:

a.中国期货业协会。

b.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c.国家外汇管理局。

d.商务部。

参考答案:b。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任职资格。期货公司不得任用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4题:

a.具有硕士学位。

b.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c.5年以上的期货从业经历。

d.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参考答案:b。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三)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第5题:

a.该人员仍然可以依法从事期货业务。

b.2年内该人员不得担任董事。

c.期货公司应当将该人员开除。

参考答案:c。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人员免职。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2年内,任何期货公司不得任用该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6题:

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在失踪、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况下不能履行职责的,期货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临时决定由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代为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个月。

a.2。

b.3。

c.6。

d.12。

参考答案:c。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在失踪、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况下不能履行职责的,期货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临时决定由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公司决定的人员不符合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公司更换代为履行职责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任用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

第7题:

下列关于在同一期货公司内人员任职转任的情形,需要重新申请任职资格的是()。

a.在同一期货公司内,董事长改任监事会主席。

b.在同一期货公司内,营业部负责人改任财务负责人。

c.在同一期货公司内,副总经理改任营业部负责人。

d.在同一期货公司内,副总经理改任总经理。

参考答案:b。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离任的,其任职资格自离任之日起自动失效。有以下情形的,不受前款规定所限:(一)期货公司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在同一期货公司内由董事改任监事或者由监事改任董事;(二)在同一期货公司内,董事长改任监事会主席,或者监事会主席改任董事长,或者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改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监事;(三)在同一期货公司内,营业部负责人改任其他营业部负责人。第三十六条规定,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营业部负责人职务,不需重新申请任职资格,由拟任职期货公司按照规定依法办理其任职手续。

第8题: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遵循回避原则。

a.2。

b.3。

c.5。

d.7。

参考答案:c。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遵循回避原则。公司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并定期报告相关交易情况。

第9题: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管理人员中的()不得在任何营利性组织中任职。

a.总经理助理。

b.业务部门负责人。

c.独立董事。

d.董事会秘书。

参考答案:d。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最多可以在期货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d项属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10题:

a.5。

b.3。

c.2。

d.1。

参考答案:c。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申请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本人或者拟任职期货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的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2名推荐人的书面推荐意见。

第11题:

期货公司应当自拟任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的任职手续。

a.15。

b.30。

c.45。

d.60。

参考答案:b。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自拟任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的任职手续。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上述人员未在期货公司任职,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但有正当理由并经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

第12题:

a.3。

b.5。

c.8。

d.10。

参考答案:d。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具有从事期货业务10年以上经验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学历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

第13题:

期货公司独立董事最多可以在()家期货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a.1。

b.5。

c.3。

d.2。

参考答案:d。

第14题:

期货公司拟免除首席风险官的职务,()。

a.应当提前30日将免除决定通知本人。

b.可以随时免除其职务。

c.无正当理由不得免除其职务。

d.应当将免除决定报告监管部门。

参考答案:d。

第15题: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非法或者不当干预,不能正常依法履行职责,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期货公司发生违规行为或者出现风险的,该人员应当及时向()报告。

a.中国证监会。

b.中国期货业协会。

c.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d.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参考答案:c。

第16题:

a.1。

b.2。

c.3。

d.5。

参考答案:a。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期货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逾期未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不得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17题:

a.因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负责人,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已逾5年。

b.因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已逾5年。

c.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已逾5年。

d.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人员,自被认定之日未逾2年。

参考答案:d。

第18题:

中国证监会对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实际任职的人员实行资格年检。上述人员应当自取得任职资格的下一个年度起,在每年()向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由单位负责人或者推荐人签署意见的年检登记表。

a.第一季度。

b.第二季度。

c.第三季度。

d.第四季度。

参考答案:a。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实际任职的人员实行资格年检。上述人员应当自取得任职资格的下一个年度起,在每年第一季度向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由单位负责人或者推荐人签署意见的年检登记表,对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举的情形作出说明。

第19题:

a.中国证监会。

b.期货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c.期货公司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d.中国期货业协会。

参考答案:c。

第20题:

a.监事会主席。

b.独立董事。

c.董事长。

d.营业部负责人。

参考答案:d。

多项选择题(以下备选项中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符合题目要求)。

第21题:

中国证监会对取得下列()任职资格但未实际任职的人员实行资格年检。

a.财务负责人。

b.副总经理。

c.总经理。

d.首席风险官。

参考答案:bcd。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以下简称经理层人员),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实际任职的人员实行资格年检。

第22题:

申请首席风险官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a.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b.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参考答案:abd。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首席风险官的任职资格,除具备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并担任期货公司交易、结算、风险管理或者合规负责人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从事期货业务1年以上经验,并具有在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风险管理、合规业务3年以上经验。

第23题:

a.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

b.中国证监会。

c.中国期货业协会。

d.期货交易所。

参考答案:cd。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依法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第24题:

以下关于期货公司独立董事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最多可以在2家期货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c.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d.应当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参考答案:acd。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或者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研究的高级职称;(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三)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四)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独立董事最多可以在2家期货公司兼任独立董事。b项,该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期货公司免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25题:

a.相关会议的决议。

b.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标准文件。

c.任职决定文件。

d.高管人员职责范围的说明。

参考答案:abcd。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期货公司任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任职决定文件;(二)相关会议的决议;(三)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四)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范围的说明;(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26题:

期货公司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总经理进行离任审计的情形有()。

a.总经理被暂停职务。

b.总经理被撤销任职资格。

c.总经理被认定不适当人选而被解除职务。

d.总经理辞职。

参考答案:bcd。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辞职,或者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而被解除职务,或者被撤销任职资格的,期货公司应当委托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自其离任之日起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27题:

a.予以警告。

b.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c.撤销任职资格。

d.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任职资格。

参考答案:bd。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收受商业贿赂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任职资格。

第28题:

下列关于推荐人的描述,正确的有()。

b.拟任人不具有期货从业经历的,推荐人中可有1名是其原任职单位的负责人。

参考答案:bc。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推荐人应当是任职1年以上的期货公司现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者经理层人员。拟任人不具有期货从业经历的,推荐人中可有1名是其原任职单位的负责人。拟任人为境外人士的,推荐人中可有1名是拟任人曾任职的境外期货经营机构的经理层人员。推荐人应当了解拟任人的个人品行、遵纪守法、从业经历、业务水平、管理能力等情况,承诺推荐内容的真实性,对拟任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举的情形作出说明,并发表明确的推荐意见。推荐人每年最多只能推荐3人申请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或者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29题:

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对拟任人的能力、品行和资历进行审查的方式有()。

a.审核材料。

b.考察谈话。

c.调查从业经历。

d.公开选举。

参考答案:abc。

第30题:

期货公司有下列()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

a.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隐患。

c.未按规定报告相关人员代为履行职责的情况。

参考答案:abcd。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期货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一)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隐患;(二)未按规定报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分工调整的情况;(三)未按规定报告相关人员代为履行职责的情况;(四)未按规定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在本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况;(五)未按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仟审计;(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31题:

a.良好的职业道德。

b.诚实守信的品质。

c.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d.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参考答案:abc。

第32题:

a.财务负责人。

b.期货公司董事长。

c.期货公司监事会主席。

参考答案:ad。

第33题:

b.独立董事最多可以在两家期货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参考答案:abcd。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兼职。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最多可以在期货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期货公司营业部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营业部负责人。独立董事最多可以在2家期货公司兼任独立董事。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兼职的,应当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34题:

a.中国证监会。

b.中国证监会授权的派出机构。

c.中国期货业协会。

d.国家工商局。

参考答案:ab。

第35题:

下列需要具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有()。

b.期货公司总经理。

c.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

d.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

参考答案:bcd。

a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三)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第36题:

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的情形包括()。

a.拟任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b.申请人撤回申请材料。

c.申请人或者拟任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

d.申请人或者拟任人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参考答案:abcd。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或者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一)拟任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二)申请人依法解散;(三)申请人撤回申请材料;(四)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反馈意见作出进一步说明、解释;(五)申请人或者拟任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六)申请人被依法采取停业整顿、托管、接管、限制业务等监管措施;(七)申请人或者拟任人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37题:

a.对期货公司出现违法行为或者重大风险有责任。

b.1年内累计3次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监管谈话。

c.累计3次被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d.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

参考答案:abc。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一)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大事项,造成严重后果;(二)拒绝配合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三)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四)1年内累计3次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监管谈话;(五)累计3次被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六)对期货公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负有责任;(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38题:

a.公司章程。

b.行业规范。

c.自律规则。

d.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参考答案:abcd。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自律规则、行业规范和公司章程,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第39题:

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实际任职的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任职前重新申请取得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实际任职的人员,未按规定参加资格年检,或者未通过资格年检,或者连续5年未在期货公司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应当在任职前重新申请取得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40题:

a.具有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b.具有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c.具有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d.具有金融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参考答案:bcd。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具有期货等金融或者法律、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从事除期货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的年限可以放宽1年。

第41题:

下列期货公司人员中,应当至少每2年参加1次由中国证监会认可,行业自律组织举办的业务培训的有()。

a.监事会主席。

b.经理层人员。

c.董事长。

参考答案:abcd。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经理层人员和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实际任职的人员,应当至少每2年参加1次由中国证监会认可、行业自律组织举办的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42题:

申请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b.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c.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d.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参考答案:ab。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经验;(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第43题: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下列人员中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负责人的有()。

a.6年前因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负责人。

b.5个内因违法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公司总经理。

c.3年内因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

d.4年内因违法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公司董事长。

参考答案:bcd。

第44题:

申请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

a.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b.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c.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d.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研究的高级职称。

参考答案:ac。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三)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第45题:

a.未按规定履行职责。

b.未按规定参加业务培训。

c.违规兼职或者未按规定报告兼职情况。

d.未按规定报告相关人员代为履行职责的情况。

参考答案:abc。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对其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二)未按规定参加业务培训;(三)违规兼职或者未按规定报告兼职情况;(四)未按规定报告近亲属在本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况;(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46题:

下列人员中不得担任期货公司独立董事的有()。

a.期货公司监事。

b.期货公司控股股东。

c.期货公司员工的配偶。

d.2年前曾担任期货公司的法律顾问。

参考答案:abd。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期货公司独立董事:(一)在期货公司或者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者控制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期货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与期货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三)为期货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四)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五)在其他期货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47题: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期货公司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分工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第四十八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期货公司应当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第四十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判断题。

第48题:

期货公司无故拖延或者拒不审计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指定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有关审计费用由期货公司相关负责人承担。()。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b。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期货公司无故拖延或者拒不审计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指定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有关审计费用由期货公司承担。

第49题:

申请人或者拟任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应当予以撤销,对负有责任的公司和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b。

第50题: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b。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期货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逾期未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不得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51题:

申请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b。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经验;(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第52题:

申请期货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格测试。()。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a。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或者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研究的高级职称;(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三)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四)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53题: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a。

第54题:

期货公司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参加公司的活动,切实履行职责。()。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a。

第55题: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a。

第56题:

甲在某单位任职,近日其单位入股的期货公司拟聘请他作为独立董事。该单位是这家期货公司的第三大股东。依据法律规定,甲不得担任该期货公司独立董事。()。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a。

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在持有或者控制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期货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与期货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不得担任期货公司独立董事。

第57题: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b。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授权,可以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第58题: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a。

第59题:

申请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拟任职期货公司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a。

公司管理人员高级白领辞职信篇十六

第十条期货经纪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其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未取得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为其办理任职手续。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初步审核。经初步审核符合任职条件的,由中国证监会复核。经初步审核认为不符合任职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二)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推荐公司公章;

(三)学历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推荐公司公章;

(四)《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推荐公司公章;

(五)推荐公司董事会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从业经历证明;

(六)拟任人员推荐公司董事会的鉴定材料及推荐意见;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过审核材料、考察谈话、调查从业经历等方式,对期货经纪公司推荐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能力、品行和资历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察谈话必须有书面记录,并经考察人和被考察人双方签字。

第十五条中国证监会应当在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准其任职资格。予以核准的,由中国证监会颁发《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未予核准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拟任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取得任职资格后,推荐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为其办理任职手续。无合理理由未办理任职手续的,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聘任为董事长的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被聘任为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其任职条件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任职资格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十九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书面文件载明,当法定代表人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已取得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代其履行职责,并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调查处理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在该事件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一条期货经纪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其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处分或者免职的,必须在决定公布前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期货经纪公司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下列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提示:

(一)公司或者从业人员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等公司组织管理上出现重大隐患;

(三)公司出现重大财务风险;

(四)中国证监会为维护期货市场秩序而认为确有必要时。

提示可以以谈话方式或者以书面方式进行。

检查。

第二十五条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不符合年检规定条件的,不予通过年检,由中国证监会注销其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期货经纪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拟离任时,董事会应当委托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九条期货经纪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其可予以重点关注并在一定时期内冷淡对待。

公司管理人员高级白领辞职信篇十七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

您好!我怀着复杂的心情写这封辞职报告,由于您对我的能力的信任,使我得以加入公司,并且在短短的两年间获得了许多的机遇和挑战。学到了很多知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对此我深怀感激!

人生最重要的不是努力,也不是奋斗,而是抉择!不知不觉来qsmc已经三年半了,从25岁一晃就28岁了,人生最宝贵的青春在qsmc停留;此时的心情是非常复杂的。我知道,离开qsmc我一定会依依不舍,也许还会流泪!但我相信,流泪和不舍后会更坚强和自信!因为人生的路还很漫长,而我必须认真面对和正确把握!

对于由此为公司造成的不便,我深感抱歉。但同时也希望公司能体恤我的个人实际,对我的申请予以考虑并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2014.12.02。

【本文地址:http://www.xuefen.com.cn/zuowen/13326587.html】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