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吉祥号码入网协议(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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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吉祥号码入网协议(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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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祥号码入网协议篇一

合同顺序号: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之印刷、纸品加工业务的相关事宜达成本合同并共同信守。

一、乙方作为甲方供应厂商

本合同则视为甲方与乙方达成的订货合同,乙方在每次接到甲方的订货单或订货单传真件,即作为本合同持续生效,双方不需再签订其他合同。

二、乙方接到甲方的订货单

必须按订货单内容的要求进行生产和交付

确保产品质量,验收方式以甲方确认样为标准进行验收。

三、为确保乙方能够及时交货

甲方承诺及时提供有关的资料并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通知甲方生产

乙方保证按甲方提供的交货计划安排生产和交付

四、甲方义务

1、如甲方在签字确认样后再变更印刷品的成品尺寸、纸张、规格、数量等应偿付乙方实际损失。

2、甲方应按合同的规定时间提供乙方所需的正确无误的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完成校对工作,将校稿及时送交乙方,否则交货时间应予顺延。

3、甲方应在乙方送的校稿上认真校对批注,对已经签字认可的校稿,其中仍有错误,对制版印刷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4、甲方提供的产品包括物料、菲林、技术资料等,乙方需要验证其质量符合印刷要求。

5、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的印刷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中的相关规定。

五、乙方义务

1、本合同中规定的印刷品的纸张、规格、质量与订单规定不符,甲方可以拒收,乙方应负责返工。

2、印刷、装订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印刷品质量标准及双方约定,如不符,乙方承担相关损失及责任。

3、印刷样张须甲方审核签字后才能印刷,样张上有差错,甲方签样时未能提出修改,损失由甲方承担。

4、乙方为甲方无偿保留印刷胶片和样张3个月,逾期按报废处理,乙方保证报废处理行为不导致印刷胶片和样张对外流传或者被第三人使用,除此之外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应按时交付货物,逾期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支付当期订单总价的5%给甲方。逾期超过7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乙方须退还甲方已付定金。

6、乙方在交货时应接受甲方的验收,若出现验收不符合的,乙方应立即给予重做更换,由此产生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保证条款

1、甲方保证,所提供给乙方印刷的印刷品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方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情形,例如,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

2、如因甲方提的印刷品侵犯了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并导致第三方追诉乙方的,应当由甲方单独出面、协调处理相关事项,并负担因此引发的所有费用。

甲方还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所有经济损失。

3、甲方保证,所提供给乙方印刷的印刷品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4、如果乙方有证据证明甲方提供的印刷品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印刷品的内容、形式作出修改、调整,甲方不得拒绝。

甲方拒绝的,双方解除本合同。

5、乙方保证其提供给甲方的货物的质量、效果不低于其所提供给甲方的样品的质量、效果。

否则,甲方在验收时有权拒收,乙方应立即返工,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6、甲方付款前,乙方提供合法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暂扣应付款项。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1、甲方未完全履行合同条款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实际损失,但甲方承担的责任以当期订单的印刷加工费为限。

2、乙方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条款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实际损失,但乙方承担的责任以当期订单的印刷加工费为限。

3、其他具体责任划分依《民法典》有关规定进行确定。

4、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实施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采取有效的方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本合同一式陆份

甲方执伍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邮箱:邮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

签约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约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吉祥号码入网协议篇二

甲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甲方联系号码:

住址:

乙方:

地址:

特别提示:

本协议为保障使用吉祥号码客户的权益而约定。

在签署本协议之前,请甲方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甲方在签署本协议后即视为完全理解并接受同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现就吉祥号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吉祥号码办理入网

(一)甲方同意按每月话费消费标准 元(不含手机支付、代付费用、梦网结算类等业务费用)、消费标准期限 年的约定使用吉祥号码 ,并同意在签订本协议时一次性为该号码预存 元话费。若甲方每月话费消费不满 元,乙方有权按本协议约定的每月话费消费标准予以补收。如甲方所选其它业务亦设有每月话费消费标准,则按照其中最高的额度标准执行。

(二)甲方承诺:本协议所涉吉祥号码在消费标准期限内不得修改、中止或取消每月话费消费标准(双方另有约定除外)。若甲方自行通过除上述方式外的其它渠道或方式对吉祥号码的每月话费消费标准进行修改、中止或取消的,该类操作无效,乙方可自行恢复,甲方对此无异议。

二、吉祥号码办理资料更改

(一)甲方办理吉祥号码的密码修改、重置及其他资料变更业务等,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至乙方营业厅通过人工视频审核办理。

(二)为保障甲方利益和信息安全,密码修改、重置业务在补卡业务办理完成一周后方可办理。

三、吉祥号码办理补卡

如需办理补卡,需甲方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至乙方营业厅办理,同时,乙方有权按照业务规定对服务密码或系统内记录的其他信息进行校验,未能通过校验的,乙方有权不予办理。

四、吉祥号码办理挂失停机

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对本协议所涉吉祥号码可以办理挂失停机业务,在消费标准期限内不允许办理停机保号业务。

五、吉祥号码办理拆机复装

甲方对本协议所涉吉祥号码进行销户后,甲方与乙方即已终止服务协议,乙方有权收回号码重新启用。在乙方完成号码回收流程以前(即乙方系统中仍可查询甲方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信息),甲方仍可对该号码申请拆机复装(注:从复装之日起,消费标准期限将顺延,时长为拆机到复装的间隔月份数)。甲方需在乙方营业厅按照乙方关于拆机复装业务的管理规定申请办理。

六、吉祥号码办理过户

(一)甲方使用本协议所涉吉祥号码 年后方可办理过户业务,每次过户的间间隔不得少于 年,甲方对此无异议并完全接受。

(二)甲方将本协议所涉吉祥号码过户给第三方(即新机主)时,需与乙方共同签署三方过户协议。办理过户时,甲方及第三方(即新机主)本人均需到场,乙方对过户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服务密码进行双重校验。具体细则按照乙方关于过户业务的管理规定执行。

(三)除过户协议外,新机主需与乙方新签署入网协议,协议中所涉吉祥号码的预存话费和每月话费消费标准按照乙方关于吉祥号码业务的目录价执行(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四)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本协议在新机主与乙方签订吉祥号码服务协议生效当日起自动终止,不再履行。

注:甲方办理吉祥号码的过户、客户信息变更、拆机复装、销户、密码重置、分合户、补卡业务的,需由甲方本人持有效证件原件至广西区内乙方营业厅通过人工视频审核办理。

七、协议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回收本协议所涉吉祥号码,终止向甲方提供服务,并有权向甲方追索欠费,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一)甲方(包括代理人)提供的证件或资料虚假不实的;

(二)甲方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前,通过违规手段或本协议约定以外的方式修改、中止或取消号码每月话费消费标准、或办理过户业务的;

(三)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的;

(四)乙方收到国家有关部门通知要求停止向甲方提供通信服务的;

(五)甲方欠费满60日仍未交纳费用的;

(六)甲方办理停机保号业务后,号码保留期届满,甲方仍未办理恢复使用手续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可解除协议的其他情形。

八、投诉争议解决

乙方咨询投诉热线为10086。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九、其他

(一)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乙方有权回收号码重新启用。

(二)本协议有效期为十五年。除消费标准期限外,其他业务在有效期满前30天,如任何一方未提出异议,则本协议自动展期一年。上述展期不受次数限制。如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存在冲突的,以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经加盖乙方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经办人签字或印鉴,甲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对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 :(签章或签字) 乙方:(套印公司合同章)

经办人(签名) : 经办人(签名) :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吉祥号码入网协议篇三

甲方:

乙方:

第一条 合同当事人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企业视频彩铃业务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条款:

第二条 业务定义

2.1 企业视频彩铃业务是中国移动为集团客户提供的定制化视频彩铃服务,移动用户拨打集团客户成员电话时,在呼叫等待时段将收看到统一的企业视频,为集团客户开辟了形式新颖、低成本的宣传渠道。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3.1 甲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并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电信主管部门及政府等有关部门的监控、检查和管理。

3.2 甲方承诺为其内部成员开通企业视频彩铃产品已征得成员的同意;甲方在进行成员号码加入及变更时需填写企业视频彩铃成员业务受理单,并由经办人签字、加盖甲方公章,乙方收到此表单后,方可为甲方成员办理视频彩铃业务功能开通及变更。

3.3 甲方自行提供素材办理企业视频彩铃业务,应保证拥有完全的版权、著作权,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3.4 甲方须按正确的格式向乙方提供本集团需要采用的视频彩铃文件,以便乙方及时提供铃音服务、保证服务质量。

3.5 甲方如变更名称、账户、通讯地址、联系人等相关信息,应在变更前提前【10】个工作日将变更后的相关信息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6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业务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3.7 甲方用户每月产生的移动通信费用须按照缴费周期及时缴清,否则乙方有权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欠费违约金。若甲方长期欠缴费用,乙方可以停止服务。

3.8 甲方不再使用企业视频彩铃业务时,应在结清相关费用后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取消业务。

3.9 甲方提供的音频、视频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且无版权等法律纠纷。

3.10 甲方可通过客户经理进行故障申报,也可以通过10086-8电话进行业务故障申报,乙方按照相关业务规范及时进行修复,甲方应积极予以协助配合。

3.11 甲方承诺所提供的企业视频彩铃成员业务受理单真实有效,并由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甲方需承诺协议涉及的相关业务资费、服务内容等已准确告知甲方所有企业视频彩铃成员。如因甲方未及时、真实告知甲方成员,而造成甲方成员被不知情受理企业视频彩铃业务,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4.1 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企业视频彩铃业务及相关客户服务。

4.2 乙方提供的服务具体标准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电信服务规范》,保证甲方使用通信业务安全畅通。

4.3 乙方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企业视频彩铃产品的使用制定相关的管理要求,并严格按照管理要求对甲方使用产品的情况进行管理。甲方自行提供音频、视频彩铃或彩铃素材,乙方有权予以事先审核,如有涉及色情、暴恐、反动、诈骗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以及不健康内容的铃音,乙方有权拒绝上线。

4.4 如甲方提供的企业视频彩铃内容涉及著作权纠纷,乙方有权立即暂停该企业视频彩铃服务,且乙方不承担著作权纠纷造成的任何责任与损失。

4.5 乙方应在甲方使用此服务前,需充分宣传告知甲方该服务的价格、内容及服务提供的方式、收费方式等,并向甲方提供清晰明确的收费标准,如有变动需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甲方。

第五条 计费和结算

5.1 企业视频彩铃资费标准(选择请“√”):

? 集团成员视频彩铃功能费,单价:_______元/月/成员。

? 其他(请详细描述资费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2 计费账期为每月1日至月末日(即一个自然月)。本协议项下,各项资费在业务订购【□当月/□下月】生效;资费变更时次月生效;业务销户当月资费按照一个自然月正常收取。

5.3 缴费方式:【?集团代付/?个人自付】。

5.4 如为集团代付方式,甲方应自业务开通之时起,通过【?预付费方式/?后付费方式】向乙方及时交纳使用费,以保障业务正常使用。

5.5 后付费缴费周期为【?月/?季度/?半年】。为保证甲方顺利正常使用业务,甲方应在协议约定的缴费周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缴纳业务使用费。

5.6 付款方式:【□现金 □银行转账 □支票 □银行托收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

5.7任何一方如需变更上述账户,应提前【1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未及时通知方予以赔偿。

5.8 甲方证件信息如下:

证件类型:【□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发票信息

6.1 根据电信业“营改增”相关法规要求,乙方可对年月日后与甲方业务合作产生的费用提供电信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及对应税率为:基础电信服务(税率10%),增值电信服务(税率6%),具体发票项目名称、税率以双方合作的具体内容确定。

6.2 若甲方需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按照电信行业营改增管理要求,联系乙方集团客户经理进行信息登记,并根据乙方要求配合提供下列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a、 营业执照副本;

b、 组织机构代码证;

c、 税务登记证副本;

d、 银行开户许可证 ;

e、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文件(以下任意一份即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书 ●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6.3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1)甲方如是一般纳税人资质,可以向乙方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甲方如果需要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以集团单位名义发起申请;乙方不向个人手机号码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甲方如有特殊要求,预存时要求开具发票的,乙方只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4)必须先付款,方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已向甲方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甲方不得另行要求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4 发票开具

6.5 甲方应在缴费期内及时通知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时间充裕。为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安全,请甲方指定增值税专用发票联系人负责发票接收工作,并保持联系人员稳定。协议执行期间甲方需更换联系人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6.6 甲方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起180天内进行认证处理,如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有误、认证不符或认证不通过等情况,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当月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起180日内与乙方联系反馈。双方应按乙方税务机关发票征管规定,相互配合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更换事宜。因甲方原因导致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认证带来的责任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甲方按照合同的约定结清缴费期内的所有费用。甲方如未按时交纳,乙方有权暂停为甲方提供服务,遵照第三章第三十四条规定,自甲方欠费之日起至甲方付清欠费之日止每日按全部欠费金额的3‰向甲方加收违约金。暂停一个月后甲方仍未结清欠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的执行,取消为甲方开通的业务,并有权继续追索甲方所欠的全部费用及其违约金。甲方应承担因其逾期支付业务使用费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税收损失,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

7.2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个条款均被视为违约。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的实际存在,则应在二十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二十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7.3 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另一方有权终止协议。

7.4 若因甲方违约造成乙方不良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乙方有权追究甲方责任,要求其消除影响、作相应的经济赔偿,并有权终止协议。

第八条 保密条款

8.1 “专有信息”指双方合作过程中从另一方得到披露方开发、创造、发现或转移至该披露权方的,对该披露权方具有价值的信息。专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资料、商业机密、知识产权。

8.2 双方应该注意保护自身和对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商业机密等“专有信息”。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另一方必须对任何专有信息保密,并且不得将对方涉及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专有信息” 透露给第三方。

8.3 甲、乙双方对本次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将双方的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九条 不可抗力及免责条款

9.1 因为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指的是不可控制、不可预见、不可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1)自然灾害、地震、洪水、雷击、火灾等; (2)战争或准战争状态、恐怖活动、戒严、骚乱等;(3)政府行为等)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提供有关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继续履行协议。

第十条 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10.1 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双方签署时间不一致,自较迟的签署日起生效。任何一方如在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打算不再续约,需于协议届满前30日将协议终止事宜等内容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 其他

11.1 本协议以中文书写。本协议中手写体与印刷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 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协议附件与协议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协议正文为准。

11.3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 甲乙双方开展业务均应依法办理。如果协议条款与国家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以国家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强制性规定为准;部分条款无效或变更,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11.5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如需对本协议及其附件作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协议双方以书面做出并经双方签署后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协议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11.6 因本协议而导致的纠纷,双方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7 依照本协议要求,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其它联系应以中文书写。通知可以专人递交,或以挂号信件,或以公认的快递服务或图文传真发送到另一方。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下述方法确定:

(1)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递交之日视为送达;

(2)以挂号信件发出的通知应在寄出日(以邮戳为凭)后第10日视为已送达;

(3)传真发送的通知在成功和接收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视为已送达。

(4)甲乙双方上述通讯地址若发生变更,变更方应于变更前5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一方按以上通讯方式通知的,均视为有效送达。因变更通讯方式未及时通知对方造成对方损失的,应由变更方承担损失赔偿。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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