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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章程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解释篇一
(本文本仅供参考。投资者可根据《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其他规定进行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深圳……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国(地区)……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于……年……月……日签订合作经营合同,组成了合作经营企业,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合作经营企业的名称为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
合作公司的法定地址为:深圳市……。
第三条合作各方的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分别为:
甲方:……公司,法定地址为:……;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电话:……,传真:……,e-mail:……。
乙方:……公司,法定地址为:……;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电话:……,传真:……,e-mail:……。
丙方:……。
第四条合作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合作公司为中国法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并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合作公司宗旨: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获取满意的回报。
第七条合作公司经营范围为:……。
合作公司的环境保护方案、消防安全措施,须经深圳市环境保护部门、消防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八条合作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万元。
合作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其中:
甲方出资……万元,占……%;
乙方出资……万元,占……%;
丙方……
第九条合作各方按合作合同书的规定以下列方式出资
甲方:
现 金 万元
实 物 万元
土地使用权 万元
知识产权 万元
……
乙方:
现 金 万元
实 物 万元
知识产权 万元
……
丙 方:……
第十条合作公司的现金和合作条件按以下方式缴付或提供:……。
〔注:合作各方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15%,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当在公司的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缴足,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注: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应与合同相应条款相同)。
第十一条合作各方缴付或提供合作条件后三十天内,应由中国*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作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或提供合作条件证明)。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是:合作公司名称,成立日期,合作各方名称或者姓名,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内容及其有关附件,出资额,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等。出资证明(或提供合作条件证明)应当报原审批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合作公司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但若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三条任何一方转让其权利、义务时,不论全部或部分,必须经合作他方同意,一方转让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合作公司转产、扩大经营范围、分立、合并、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须经合作各方一致同意并经合作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五条合作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作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董事会决定合作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职权:
1、制定和修改组织机构表和人事计划;
2、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他们的权利、义务和薪酬;
3、制定合作公司的总方针、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案和筹建(基建)实施计划,审批总经理或管理部门提出的重要报告;
4、修订合作公司章程;
5、审查经营状况,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等);
6、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7、决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办法;
8、通过合作公司的劳动合同及各项重要规章制度;
9、决定合作公司资本增加、转让、分立、合并、停业、中止和解散;
10、负责合作公司中止或期满的清算工作;
11、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董事……名,乙方委派董事……名,董事任期三年,经委派方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董事长由……方委派,副董事长由……方委派。合作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九条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合作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二条董事长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天发出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三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代表出席,但一名代表不能同时担任两名或以上的名额。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四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够三分之二以上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或中文、英文同时使用。会议记录及决议文件,经与会代表签字后,由合作公司抄送全体董事,并连同会议期间收到的委托书一并存档,由董事会指定专人保管,在合作经营期限内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销毁。
董事会休会期间需经董事会决定的事宜,也可通过电讯及书面表决方式作出决议。按董事书面表决作出的决议,与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条下列事项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1、合作公司章程的修改和补充;
2、合作公司的中止、解散;
3、合作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者调整;
4、合作公司的资产抵押;
5、合作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合作公司的分立或变更组织形式;
6、合作各方约定由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除第二十六条以外的其他事项,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或超过半数)董事通过。(注:应选择一种方式)
第五章 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合作公司设经营管理部门,具体机构设置由董事会会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合作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人,均由董事会聘请。首届总经理由……方推荐,副总经理由……方推荐。
第三十条总经理直接向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作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合作公司日常工作重要问题的决定,须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三条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兼任合作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务。
第三十四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必须是常住合作公司住所的专职人员,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正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务,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所有工作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或依合作公司的管理规章,可随时解聘;对造成合作公司经济损失或触犯刑律的,要追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合作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六条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由总经理领导。
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合作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合作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
审计师负责合作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审查、稽核合作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并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请求辞职的,应提前六十天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经董事会决议批准,方可离任。
第六章 监事会
(注: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合作企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合作企业的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在对合作企业监督管理中,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列席董事会并提出提案、质询和建议;
5、对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调查。
第四十条 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不得少于三名),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公司职工代表 名(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的任期为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 通过(不得低于半数),并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章 劳动、税务、财务、外汇收支、审计、统计、环保
第四十三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和奖惩等事项,应当在合营企业与合营企业的工会组织集体或职工个人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加以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报深圳市劳动局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工手续。
第四十四条合作企业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合营企业应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四十五条合作企业以及合营企业的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各项税款和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六条 合作企业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情况,建立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报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 合作企业的一切外汇事宜,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合作企业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四十九条 外国合作者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的合法收益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依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自由汇出。
第五十条 合作企业的外籍职工和台、港、澳职工的工资和其他的合法收益,依法纳税后,减去在中国境内的花费,其剩余部分,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购汇汇出。
第五十一条 合营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中国外商投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报表。
第五十二条 合营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承担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并落实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
第八章 收益分配
第五十三条合作公司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在合作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提取的比例为当年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五十五条合作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的利润按合作合同书规定的分配方式进行分配。
第五十六条合作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的利润额。
第五十七条合作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进行分配。
第九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五十八条合作公司合作期限为……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九条合作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长合作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并在距合作期满一百八十天前,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应向工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条合作各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合作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合作。
合作公司提前终止合作,需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六十一条合作公司因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
3、合作一方或数方不履行合作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作公司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5、合作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本条第2、第4项所列情形发生,应当由合作企业的董事会作出决定,报审批机构批准。在本条第3项所列情形下,违约方应当对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守约方有权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解散合作公司。
第六十二条合作期满或提前终止合作时,应及时公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委员会,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在清算完结前,投资者不得将合作公司的资金汇出或携带出境,不得自行处理合作公司的财产。
第六十三条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作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六十四条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合作公司起诉和应诉。
第六十五条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合作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六十六条清算时,清算委员会对合作公司的资产应根据帐面折旧程度,参考当时的价格重新估价。
第六十七条清算委员会对合作公司的债权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的财产按合作各方在合作公司合同中规定的方案进行分配。
第六十八条清算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交董事会确认后,报原审批机构备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六十九条合作公司解散后,各种帐册及文件应由原中国合作者保存。
第十章 规章制度
第七十条合作公司通过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规程;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和补充,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用中文书写。(注:也可同时用合作各方商定的另一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有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和法规为准。凡因本章程引起的或与本章程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于……年……月……日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在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签署。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丙方:………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章程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解释篇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三章 合作各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
第四章 利润分配和偿还乙方投资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七章 劳动管理
第八章 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九章 合同的修改、补充、变更与解除
第十章 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
第十一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____公司和____国(或地区)____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地点)共同举办合作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中国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________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_市___________路______号。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职务________国籍______。
____国(或地区)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____国(或地区)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职务________国籍____。
(注:若有两个以上合作者,依次称丙、丁……方)
第三条 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同意在______建立合作经营的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
第四条 合作公司的名称为______合作有限责任公司。
外文名称为____________。
合作公司的法定地址为______市______路____号。
第五条 合作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合作公司是由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资源开发权、建筑物等合作条件;乙方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等合作条件。各方不折算投资比例,按各自向公司提供的合作条件,确定利润分享办法,并各自承担风险。合作公司实行统一管理,独立经营,统一核算。合作期限届满,公司的财产不作价归甲方所有。(注:应根据双方的约定具体写明)
第七条 甲、乙方合作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合作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注:在具体合同中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八条 合作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是:生产和销售______产品;对销售后的产品进行维修服务;研究和发展新产品。(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九条 生产经营规模如下:
(一)合作公司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______。
(二)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生产规模可增加到年产______。产品品种将发展______。(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十条 合作公司的经营期限为 年,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合作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如有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延长合作期限。但必须在合作期满6个月前,向______提出申请批准。
第十一条 合作公司的产品,大部分在中国境外市场销售(或全部外销)。其中:
(一)向外销售______%。
(二)对内销售______%。
(注:销售办法灵活多样,可由公司或乙方负责向外销售;也可由公司与外贸公司订立销售合同,委托代销;对内销售部分可由公司或甲方经销。)
第十二条 合作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和________有关税收的规定交纳各种税款。
第十三条 合作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应向设在________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办法、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均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作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二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四条 合作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元。(或双方商定的一种货币)
第十五条 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元。
第十六条 甲、乙方分别提供如下合作条件:
甲方:提供总面积为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其中:
厂房(上盖)面积______平方米;
商场(上盖)面积______平方米;
维修部(上盖)面积______平方米;
其他用地______平方米。
乙方:投资总额为______元,其中:
现金____元;
机器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______元(详见附表);
工业产权______元;
其他______元。
第十七条 甲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应在合同批准之日起______天内办完用地手续,交付合作公司使用;厂房和商场(上盖)应在合同批准之日起____天内交付合作公司装修;维修部(上盖)的交伺时间由合作公司董事会另行决定。
乙方提供的现金投资分两期汇人合作公司在____的银行开立的账户内。第一期应汇入____元,须在合同批准之日起____天内汇出,作为首期生产、生活设施的建筑费和流动资金等;第二期必须汇足投资总额减去第一期汇出后的差额,汇出的时间为________,用途由公司
董事会确定。(注:应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十八条 乙方作为投资的机器设备,必须符合合作公司的生产需要,并在厂房装修完工前____天内运至____目的地。
(注:乙方以工业产权作为投资时,甲、乙方必须另订立合同,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合作各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
第十九条 甲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
(一)办理为设立合作公司的申请批准、向有关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二)依照______省(市)《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三)协助办理乙方作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物资的进口报关手续;
(四)协助合作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品、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
(五)协助合作公司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六)协助合作公司对厂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七)协助合作公司在当地招聘中国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其他人员;
(八)协助合作公司为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手续等;
(九)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条 乙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
(一)依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提供现金、机器设备、工业产权……,并负责将其作为出资机械设备等运至____目的地;
(二)办理合作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的机器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三)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产的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四)培训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五)如乙方同时是技术转让方,则应负责合作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
(六)负责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四章 利润分配和偿还乙方投资
第二十一条 合作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使用和分配:
(一)提取____%作为合作公司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发展基金;
(二)以____%偿还乙方的投资,预计____年还清乙方的全部投资。(注:根据双方的约定具体写)
(三)其余部分按甲方____%,乙方____%分配。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合作公司设董事会。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董事会正式成立之日。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是合作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决定公司转让、合并、停业和解散;决定公司经营决策、财务预算和决算;决定公司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办法;聘请总经理、副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公司职工工资和制定职工奖惩办法等一切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由董事____名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名,乙方委派____名。董事会董事长由____方委派,副董事长____名,由____方委派。
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任期4年,经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召集董事会议时,可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第二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须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有效。董事不能出席时,可以出具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举行表决。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是合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理。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合作公司设经理部,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经理部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____人。总经理由____方推荐,副总经理由____方推荐____人,另一方推荐____人,均由董事会聘请,任期____年。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决议,组织领导合作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十条 总经理必须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的经营情况,半年向董事会作一次财务结算报告。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时,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给予应得的处分直至解聘,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第七章 劳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合作公司员工的招聘、解雇或辞退一律实行合同制。员工的聘请由公司做出计划,报______市劳动局核准后,由公司自行招聘,经考核择优录用。
第三十三条 合作公司员工的劳动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经董事会制定施行方案,由公司、公司工会与员工集体或个人订立劳动合同,按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三十四条 合作公司设总会计师和总出纳员各一人,负责公司的会计工作;厂部、商场和维修服务部分别建立账目,每个部门分别设会计师和出纳员各一人,负责各个部门的财务会计工作。
前款所列会计和出纳员的人选,均由甲、乙方协商推荐,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五条 合作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根据 ___________有关规定,结合本合作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并报_______市财政局和税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合作公司设审计师一人,由甲方推荐,董事会聘请。
审计师负责审查、稽核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账目,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章 合同的修改、补充、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或补充,必须经甲、乙方协商一致,签署书面协议并报经______市人民政府批准方能生效。
第三十八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本合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不可抗力,造成公司严重损失,或因公司连续亏损,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经合作公司董事会特别决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同或解除合同。
第十章 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九条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作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的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如甲、乙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仍应赔偿履约一方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条 甲、乙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以及第十八条的规定提供合作条件时,以逾期的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方应缴付____元违约金给守约的一方(注:或按出资额的百分比计算),如逾期____个月仍未提供,除累计缴付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三十九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四十一条 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甲、乙方在合同生效后____天内相互提供履约的银行担保书。
第四十三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在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四十五条 合作期间,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事故的详细情况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一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均需经____________________市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审批机关)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所订立的合作公司章程、工程协议、技术转让协议、销售协议等,均为本合同的附属文件。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解释有矛盾时,以中文本为准。
第四十九条 合作公司对甲、乙双方或甲、乙双方互送通知的方法,如果采用电报或电传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发出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的甲、乙双方的法定地址,即为甲、乙方的收件地址。
第五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甲、乙方各____份,合作公司一份,报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副本____份,分报有关机关。
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____签字。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章程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解释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国有关法律、中国___ 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国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在中国签订了建立合作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 合同,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合作公司名称为: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外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
合作公司地法定地址为:_______省_____市_____路_____号
第三条 合作各方的名称、法定地址为:
甲方:中国__________公司 _____省_____市_____路_____号
乙方:______国______公司 ______国______
第四条 合作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合作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 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合作公司宗旨为:使用_____先进技术,生产和销售产品,达到___ __水平,获取使用各方满意的经济利益。
(注每个合营企业都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写。)
第七条 合作公司经营范围为:
第八条 合营公司生产规模为:
第九条 合营公司向国内外市场销售其产品,其销售比例如下:
_____年:出口占百分之______,在国内销售占百分之______。
_____年:出口占百分之______,在国内销售占百分之______。
(注:销售渠道、方法、责任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若为非生产性合作企业则没有此条款。)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 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元。合作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 ____元。
第十一条 甲、乙方合作条件如下: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第十二条 合作各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
第十三条 合作各方缴付出资额后,经合作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后,由合作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是:合作公司名称、 成立日期、合作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书日期等。
第十四条 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合作他方同意。一方转 让时,合作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五条 合作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后,并报原审 批机关批准,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列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六条 合作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作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定合作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借款等); 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修改公司章程;
讨论决定合作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其他经济组织全并;
决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职员;
决定合作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事项;
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董事会由_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名,乙方委派 _____名。董事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董事长由_____方委派,副董事长一名,由____方委派。
第二十条 合作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_____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 或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 和地点。
第二十五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 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六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决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 时,所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做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 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和____文,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一致通过。
(注:每个合营企业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过半数董事)通 过______。
(注:每个合营企业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下设生产、技术、销售、财务、行政等部门。
第三十一条 合营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___人,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 请。首届总经理由___方推荐,副总经理由____方推荐。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营公司 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 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 合营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 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_____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合营公司总经理、副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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