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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一
在论文完成之际,特别要感谢我的导师xxx教授。从本科方向的确定,到具体的论文写作,导师都倾注了极大的心血。而这四年里导师对我的指导和鼓励至今铭记在心,而他在科学本科方面孜孜不倦的为学精神,都将会是我一生学习的榜样。在此,再次感谢导师!
同时感谢给予我帮助与指导的老师们,感谢我们班所有可亲的同学们,正是因为大家的`团结和努力,才使得我们这个本科生团队生机盎然,感谢你们的陪伴!
感谢我的家人,你们是我一路向前的动力源泉!
最后,衷心感谢各位专家、教授抽出宝贵时间,付出辛勤劳动评阅本论文。
谢谢老师们的宝贵意见!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二
2009年10月14日晚,上海男子孙中界在驾车途中被城管执法部门"钓鱼执法",被处以罚款10000元,并被扣留了车辆。后因孙中界对执法过程心存疑问而自断手指以示清白,引发了社会各界高度关注。10月20日,对孙中界事件彻查后,对外公布了不存在"钓鱼执法"这一调查结果。但遭到了社会各方质疑,经再次调查后于10月26日公开承认"孙中界事件"使用了不正当取证手段,并做出了道歉。
孙中界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执法部门追求的是执法效率的提高和稳定的社会秩序,但是钓鱼式的执法又明显违背了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一边是秩序、效率,一边是公平正义,当法律的价值冲突展现在我们面前时,到底哪一方面才是法要最终维护的呢?到底如何行事,才能做出最正确的价值选择呢?本文将从法律价值冲突的由来,解决模式入手,结合孙中界事件进行分析,立足于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现状作相关的阐述。
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也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同时,法律价值既是是人的需要的满足,又是人的需要的法律化。法律价值不仅取决于它本身所具有的性能,更取决于人们对它的需要及需要的程度。法所追求的社会目标是多元的,因而法律价值也不是唯一的,法律价值的区分有多个维度,但是,从法的实体价值来看,一般可以把法的价值归纳为正义、秩序、自由、安全、平等、效率等。这些不同的价值在法的运行中各自发挥了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法律价值冲突的含义。
法律价值的冲突是指法律价值准则本身所固有的冲突,以及社会主体在价值选择中所面临的两难境地。社会生活中人们的利益和需要是多样性的,这决定了人们的追求也必然是纷繁复杂的。当人们追求一种价值时,从单一孤立的方面来看,必定有其合理性,但是联系的来看,在追求一种价值时人们通常会损害或者背离另一种法律价值。人们不可能毫无成本地在自己的价值取向上得到最大的效益。
回到孙中界钓鱼执法案中来,行政部门采用钓鱼执法的本意是为了调查某些极具隐蔽性的违法行为,目的也是为了提高执法效率,维护社会秩序。然而在追求效率与秩序这两种法律价值的时候,却盲目采用了不当的甚至违法的取证手段,明显偏离了法律所涵盖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反过来说,若执法部门在执法时完全按照正义的标准,透明化的模式,按部就班的程序进行,则却很难发现那些隐蔽的违法黑暗现象,不利于稳定社会,维护治安,即在最大限度追求正义价值的时候,不可避免的放任了安全、秩序、效率等价值的流失。因此,生活中的人们往往鱼与熊掌难两得,法律价值的冲突问题在所难免。
(二)法律价值冲突背后的原因力。
1、社会主体的多元性和同一主体需求的多样性。当代社会每一个人都是法律价值的需求主体,不同的人鉴于不同的生活经历、教育背景、处于社会分工的不同阶段,理所当然地会产生各种各样不同的价值需求。同时,社会主体并不只是单一的个人,由个体组成的阶级组织同样是价值主体,他们的价值需求与单个人的又会有所不同。像孙中界事件中,执法部门是一个组织,它代表了某个阶层的利益,它与孙中界分别扮演了不同的社会角色,因而所追求的法律价值目标就大相径庭,冲突便在所难免。此外,同一主体的价值需求也存在多样化的特点。在不同的时间、地点,面对不同的人和事,同一价值主体会产生截然不同的价值需求。正因为这一系列价值主体方面的难以量化控制的多元因素,使得法律价值冲突油然而生。
3、文化因素的影响。不同地域间的人们由于地理位置不同,生活方式不同,所潜移默化中形成的文化观念也是迥然不同,当然对社会价值的理解,对法律价值的需求也会有所差距,随着社会生活的联系日益密切,不同地域之间人们的交往也甚为频繁,在交往过程中必然会引起观念的碰撞,法律价值的冲突;再次,来自不同社会领域的人们通常也有着不同的文化气质,这种文化气质同样会导致不同价值之间的冲突,如来自政治领域的人和来自经济领域方面的人,他们的思维模式,思想观点都各自印上了自己领域的独特文化气息,对法律价值的理解与需求常常也是各不相同的。
(一)立足于现实,以法律价值在生活中的实际排序为基础,并且兼顾满足价值要求的现实条件来大致安排价值的位阶。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有着各种各样的价值需求,但在一定的条件和发展阶段下,人们的各种生活要求是有先后和轻重缓急的,由此带来的价值需求也有一定的序列,比如在动乱社会,秩序是首要的,在发展经济的时候,效率又是不可忽视的,因而,法所确认的价值必须有鲜明的民族和时代特色,它所提提倡的法律价值,必须与它所存在的那个社会环境和历史环境相呼应。同时在不同社会条件下实现价值目标的能力也有所差异,因此法所进行的价值选择必须从实际出发,来兼顾理想和现实的差距,才能更好地避免法律价值实现过程中所发生的摩擦和冲突。
(二)以人为本来确定法律价值的基准。
虽然法律价值的种类繁多,难以穷尽,但是总有一部分法律价值,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经久不衰,成为了法律价值这座金子塔的基座。这就是那些涉及普遍人性和需要的价值目标,诸如生命、自由、正义、秩序、安全、个人尊严等,因为不管社会如何发展和变化,人的生存和自由是所有历史活动中最基本的事实,因此必须把这些目标在法律上优先考虑。而在当代我国社会提倡"以人为本"的背景下,就更应看着法律价值中对人生命、尊严、正义方面的看重。尽管秩序也是基本价值中一种,但是秩序价值目标的实现就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正义,保护人类利益,因此,当目的和手段产生冲突,我们要选择的当然是目的价值,而并非是正义价值追求下的手段价值。因此在"孙中界钓鱼执法"一案中,尽管行政部门本意是为了更好的维持社会秩序,打击违法现象,但是,在盲目追求秩序这一价值过程中,无形之中损害了法律的最高价值正义,它采用设圈套的"钓鱼式执法",引诱普通公民违法,是极其不公正的。因此法律在运行过程中的价值选择必须牢牢立足于以人为本这一基点,不背离法律中的一些基石地位的价值。
(三)坚持以和为贵,引入民主,合法化的参与途径来解决冲突。
以和为贵是我国传统文化留下的宝贵财富,它对新时代背景下的法律冲突解决有着良好的指引作用,以和为贵,可以在司法过程中引入多样化的调解模式,来中和诉讼主义的争议解决途径,使得社会价值冲突得以缓和,法律价值观念逐渐融合;当法律价值冲突出现时,应该用民主而非专政的方式去解决,虽然从短期角度来看,专政更容易解决问题,但是专政却会为长远的法治建设埋下了祸根,一个民主文明的国家就必须用合理的民主的方式去解决发展过程中的价值冲突问题,如此才能更好地推动法律价值目标的融合过程;合法化的参与途径解决法律冲突也是我国社会当下必须注意的,法治社会的法的价值冲突必须采取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来达成冲突价值及其认识的统一,具体来说既要做到程序正当,又要做到内容正当。如果采用违法盲目的手段来解决,又将会导致新的法律价值的冲突。
(四)提高社会成员的法律水平,加强主体的法律价值认同感。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三
摘要:学员参加国家开放大学、省级法学团体或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法学论文评比,获得奖项,获奖论文可以转化为毕业论文。
关键词:法学;多元化。
1999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研究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明确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工作。2012年7月31日,国家开放大学正式挂牌成立,国家以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为基础组建国家开放大学,这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战略决定,是中国开放教育发展到一个新阶段的标志。[1]经过十五的发展,开放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截止到2013年9月,全国电大系统开放教育注册在校生达到369万人。《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写明国家要“办好开放大学”。[2]国家开放大学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的重组与升级,国家开放大学重新确定了人才培养目标,确立新型的人才培养模式,注重教学内容改革和学习评价。作为国家开放大学重点专业的法学本科也面临着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的调整,其中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是取消还是要加强[3],是全员参与答辩还是部分参与答辩,是保留单一传统论文形式还是向多元化转变,成为国家开放大学系统内法学教师日常教学中经常讨论的问题。本文主要探讨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的问题。
毕业论文写作是开放教育中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学生专业素质,达到专业培养目标的必要步骤,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为了规范毕业论文的写作和指导,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于2002年5月出台了《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的意见(试行)》。
1、毕业论文基本要求。选题必须是法学专业范围,不能用专科毕业论文替代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论文形式必须为学术性论文,不能用法学案例评析、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法律工作总结等其它形式。毕业论文正文字数必须在6000字以上。毕业论文选题不能太集中,本科阶段课程内容选题要高于总选题的30%,选题要同我国司法实践相结合。
2、指导教师资格与职责。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必须由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写作水平高的老师担任,一般选用中级职称或是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本科毕业初级职称的教师工作五年以上才有资格担任本科论文指导教师。本科毕业工作五年以上的审判员、检察员、律师也可以被聘为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指导教师指导学生选题,资料收集、写作方法的运用、文献检索、写作提纲的拟定、督促学生按写作计划完成初稿;论文初稿进行审阅,提出修改意见;对论文定稿进行成绩初评,书写评语。
3、论文答辩及成绩评定。开放教育法学本科学员须全员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答辩组由3人组成,答辩主持人须具备高级职称,答辩组由电大教师和外校答辩教师组成。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成绩的认定除了要看毕业论文的本身质量外,还要看学员现场答辩的情况,通过答辩来检验论文是否为学员本人完成。成绩分为不及格、及格、中等、良好、优秀五个等第。优秀人数不得超过参加答辩总人数的20%。
1、教学计划中学术训练课程缺失。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教学计划中没有论文写作课程,课程考核方式也都是考试形式。学员没有经过专门的学术训练,缺乏论文写作的能力。学员不知道如何收集资料,不知道如何撰写研究综述,不知道论文的布局谋篇。虽然有开设《法律文书》课程,但讲授内容为司法机关、公证机关、仲裁机关法律文书的规范和要求,并非学术论文技能的训练。
2、毕业论文表现形式单一。毕业论文只能写学术型论文,导致部分学术功底差,但实践经验丰富的学员兴趣不大。学术型论文需要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格式,束缚了学员的手脚,难以调动学员的写作热情,不能充分发挥学员的经验优势。
3、毕业论文答辩过场化。答辩过程中有一部分学员答不出来答辩教师提出的问题,部分学员法学基础知识欠缺不能很好的回答提问,但为了能让毕业率达到一定的比例,答辩主持人往往会放宽答辩要求,一个班级只留下一两个最差的同学不通过,其他同学即使再差,也送个及格分数。导致整个论文答辩过程不是很严谨,学员认为通过太容易,不能够引起学员的重视,不利于论文写作质量的提高。
4、存在抄袭和购买论文的现象。开放教育学员因为没有时间或是因为能力不足无法按时完成毕业论文,但为了毕业,就去网上抄论文或是花钱买论文,助长了不正之风,构成了学术腐败。
(一)国家开放大学的成立为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创造了条件。
电大开放教育法学本科过去是同中国政法大学联办,在教学和毕业论文写作等环节受联办学校的制约。2012年国家开放大学在人民大会堂正式揭牌成立。国家开放大学可以设置本科专业,按教育部规定,首批设置本科专业为19个,这19个专业有独立发放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资格,其中就包括法学专业。国家开放大学可以自主设定教学计划,决定毕业论文的形式。可以说国家开放大学的成立为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的改革提供了可能性。
(二)国家开放大学人才培养目标也需要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
开放教育的教学具有开创性[4],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多元化必将更加适合成人学生,更符合开放大学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应用型法律人才,应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具有娴熟的法律职业技能,能够公平合理地处理法律纠纷。[5]调查报告、案例分析等形式更有利于学员将法学理论同自己的实践经验相结合,对学员的职业技能的提高更有帮助,更有利于促进知识向技能的转变。
(三)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有利于法学教师自身素质的提升。
电大系统的法学教师在学历、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上和普通高校的教师都有一定差距,这其中有制度的原因也有电大系统自身的原因。省级电大以下的法学教师无法兼职从事律师职业,导致这些法学教师无法代理案件。电大系统组织的法学教师业务培训数量也不多,省级电大的老师还有机会参加培训,基层电大法学教师很少有机会参加培训。一所基层电大,法学教师只有一两个,教研活动很难开展,在教学压力不大的情况,教学技能很难提高。如果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将促进促使教师知识更新,并提高法学实践能力。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四
论文题目是一篇论文给出的涉及论文范围与主题的第一个重要信息,也是编制题录、索引等二次文献可以提供检索的特定实用信息。论文题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一,准确得体。毕业论文题目应当能准确表达论文内容,恰当反映所研究的范围和深度。
第二,简短精炼。毕业论文题目用词应当精炼,如果简短题名不足以显示论文内容,可以通过加副标题来补充说明。
第三,外延和内涵要恰如其分。命题若不考虑逻辑上有关外延和内涵的恰当运用,则有可能出现谬误,至少是不当。
1、内容提要(摘要)。
内容提要是正文的附属部分,一般放置在论文的篇首。
写作内容提要的目的在于:第一,使指导教师在尚未审阅论文全文时,就能对文章的主要内容有个大体上的了解,知道研究所取得的主要成果以及研究的主要逻辑顺序:第二,使其他读者通过阅读内容提要,就能大略了解作者所研究的问题,如果产生共鸣,则再进一步阅读全文。因此,内容提要应把论文的主要观点提示出来,使读者一看就能了解论文内容的要点。内容提要一般不超过300字。
2、关键词。
关键词是论文的文献检索标识,是为了适应计算机检索的需要而提出来的,位置在内容提要之后。关键词选得是否恰当,关系到论文被检索和被利用的机率。关键词一般不超过5个。
英文内容提要(摘要)与关键词是将中文内容提要(摘要)与关键词的内容用英文予以表述。
正文字数以8000字左右为宜,不得超过10000字。
注释统一用脚注,一般不少于10处。
参考文献是指作者在撰写毕业论文过程中所查阅参考过的资料,它应列在毕业论文的末尾。列出参考文献至少有两个好处:一是可以使毕业论文答辩组的教师了解学生阅读资料的广度,作为审查毕业论文的一种参考依据:二是便于研究同类问题的读者查阅相关的观点和材料。参考文献不得少于8种。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五
随着人们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对行政管理的法治要求随之增加。行政人员承担着服务、协调、管理的重要职责,其自身素质的好坏直接决定了服务与管理水平的高低,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单位发展。
摘要:科研院所综合实力的竞争,归根结底是科研实力的竞争。
行政管理工作是科研院所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院所对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文章主要分析了科研院所行政管理人员应具备的素质要求,提出应加强对科研院所行政管理人员人力资源培训,促进科研院所科技实力的提升。
关键词:科研院所;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培训。
0引言。
在当今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中,若要立于不败之地,科研院所必须坚持“科技兴所”战略,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提高科研院所整体综合实力[1]。
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与行政管理的高效服务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行政人员承担着服务、协调、管理的重要职责,其自身素质的好坏直接决定了服务与管理水平的高低,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单位发展。
行政管理人员的职能该如何定位,行政管理人员本身又该具备哪些素质,如何促进科研院所行政管理人员素质的培养,能力的提高,是需要人们思考的问题,本文就这些方面作一些探讨。
1科研院所行政管理人员的职能。
行政管理是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事务的一种管理活动,也可以泛指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2]。
科研院所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单位的职能部门,管理是工作的主线,协调是工作的核心,服务是工作的根本,其职责主要是协助领导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划计划等,在管理活动中主要担任组织协调作用。
作为行政管理部门的主体,行政管理人员在传达领导的指示、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的同时,更要主动做好各个方面的沟通和协调工作,起着承上启下、联系内外的枢纽作用。
这就要求行政管理人员以工作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促进单位科技工作的发展。
2科研院所行政管理人员素质要求。
2.1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
行政管理人员是各种政策的制定者、执行者,或者是上传下达者,首先自身必须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坚定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全心全意为科研人员服务的精神。
开拓进取、敬业奉献、严谨求实,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
这样才能把每一件细小的工作做好,才能提高整个科研院所行政管理的质量和水平。
2.2管理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
作为行政管理人员,科学的管理,高效的管理才能更好地为科研人员服务,推动科学研究的发展,在工作岗位上不仅需要掌握能胜任本岗位的工作技能,还要掌握管理专业知识结构的特点和规律。
同时科研院所自身性质决定工作的专业性很强,作为行政管理人员,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了解相关学科的研究动态和发展趋势,站在发展前沿对科研形势、研究方向等进行深入的思考、分析和研究,这样才能为本单位的科研活动提供指导性建议。
国家、省、市各级科技方针政策以及本单位的政策规定是影响科研工作的重要因素,行政管理人员应当努力学习政策精神,把握方向,为科研人员做好参谋。
2.3组织协调能力。
科研工作是一个群体行为,涉及多学科、跨专业、跨单位的科研项目的实施,离不开行政管理人员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非技术障碍,如设备、人员矛盾等,行政管理人员的作用在于协调项目实施中人员、设备、物资的调配,各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
出现意外情况,管理人员应积极地寻找对策,需要政府或其他部门的支持。
可以说,娴熟的组织协调能力与沟通交流能力,是行政管理人员必不可少的素质,也是保障科研工作正常运作的关键。
2.4创新意识。
约瑟夫•熊彼特认为管理创新是指组织形成创造性思想并将其转换为有用的产品、服务或作业方法的过程,富有创造力的组织能够不断地将创造性思想转变为某种有用的结果[3]。
创新是科研发展的动力之源,行政管理同样离不开创新。
行政管理人员应培养自己的创新意识,研究科研管理工作规律和特点,探索和建立适应科研发展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对阻碍科研发展的政策办法进行必要的修订。
建立有特色的学科和人才量化考核指标,制定合理的科研奖惩机制,既要把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又不能束缚科研人员的手脚。
2.5服务意识。
科研院所行政管理工作是为一线科研人员提供服务的,管理人员要正确认识自身岗位职责,树立牢固的服务意识,积极地为科研一线服务。
要做到服务下行,服务前移。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作为管理和服务部门,行政管理人员应该深入科研一线,了解各学术梯队构成及研究方向、研究进展,提高换位思考的意识,在制定各类规章制度时要替科研人员多考虑,在下发各类通知时要谦虚谨慎,以理服人,全方位提高素质。
3加强科研院所行政管理人员人力资源培训。
人力资源管理,就是指对与一定物力相结合的人力进行合理的培训、组织和调配,使人力、物力经常保持最佳比例,同时对人的思想、心理和行为进行恰当的诱导、控制和协调,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使人尽其才、事得其人、人事相宜,以实现组织目标[4]。
科研院所应重视科研院所行政管理人员人力资源培训,提升其管理和服务能力,从而促进科研工作的发展,提升单位综合竞争力。
这一类人员对管理工作较为熟悉,对科研工作则相对陌生;三是直接从学校毕业的管理系学生,这一类人员掌握基本的管理知识,但对科研工作比较陌生,对实际管理工作也不熟悉。
行政人员的培训应当因人而异,采取多样化的培训方式,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培养既具有专业知识,又具有全面素质的复合形人才。
3.1加强科研院所管理知识的培训。
科研院所应多安排行政管理人员参加各类管理专题培训,使之掌握必要的管理知识,提高专业管理能力,可采取邀请国内外著名专家进行讲座的形式,也可提供机会让行政管理人员赴国内外同类院所进行学习、交流,参加系统的理论培训,了解相应的规则,学习先进的管理知识等。
行政管理人员应主动利用人脉优势,加强与同行之间的交流沟通,学习最新的理论,培养自己修养,锻炼自己的能力。
3.2加强科研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
科研院所行政管理人员既要熟悉管理工作,又必须全面了解科研院所总体科研形势和最新研究进展,掌握必要的基本知识,这样才不会在管理中出现脱节现象。
行政管理人员在平时工作中要注意进行知识的积累,同时多深入一线与科研人员沟通交流,了解院所各个相关学科的发展规划。
3.3加强科研院所科研管理人员个人素质的培训。
科研院所要求行政管理人员不仅要有扎实的管理知识,适当的科研知识,同时还需要拥有多方面的综合素质。
行政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是影响管理效益的重要因素。
科研院所应鼓励行政管理人员加强继续教育,行政管理人员也应主动利用业余时间,全面提高自己的写作水平、英语能力、伦理素养、人文底蕴等。
3.4加强对科研院所科研管理人员的激励。
科研院所行政管理人员的价值很难用具体的指标来衡量,如果只讲奉献,只会使管理人员疲于奔波,忙于应付,严重的会心理失衡,从而导致管理效率低下,造成队伍的不稳定。
科研院所应重视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注重对他们实际能力的考核和评估,在相关政策上给予更多的倾斜,对于业绩出色的管理人员,要加大宣传,给予表彰,这样才能增强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成就感,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加入到行政管理队伍中。
4结语。
总之,科研院所的行政管理已经逐渐成为一门综合性管理工作,它不同于普通单位的纯行政管理,而兼有学术管理和行政管理的双重职能。
科研院所综合科研能力的提升,无不凝结着管理人员的辛勤劳动。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六
毕业论文是教学计划中的最后一个重要教学环节,是加强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严谨勤奋的工作态度和求实创新的科学作风、锻炼学生独立工作能力、提高学生全面素质的有效手段,也是对学生掌握和运用所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从事科学研究能力的综合考核,是达到培养目标的必要步骤。
因此,毕业论文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时间安排。
2、一般在毕业前一学期,社会调查完成之后进行。
三、选题原则。
1、毕业论文选题应当在法学专业范围之内,并符合法律专业的特点;。
3、鼓励学生对当前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
四、写作要求。
1、论文应中心突出、结构严谨、层次分明、论述清楚、文笔流畅,符合规范的格式;。
2、论文应达到一定的字数。
本科:8000字以上。
专科:6000字以上。
3、论文应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写出的、有学生自己观点和见解的学术性论文。在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要虚心学习,尊重导师,严谨为学,诚实为人。收集资料、占有材料均要实事求是,摘录要符合作者原意,不能断章取义,资料要注明出处。通过毕业论文写作应培养严谨的学术作风。
4、学员应独立完成毕业论文,论文写作应有计划地进行,论文内容应包括:
(1)前言含简要说明选题的意义,主要创新观点、见解、对策和结论;。
(2)论证分析部分这是论文的主要部分。要求思路清楚、逻辑严密、文字通顺、结论科学。全文应论点层次分明,要分章节或大小标题,标题要简洁醒目;论文不能只是材料的堆积,要言之有物,运用材料说明问题,论据充分、材料丰富且运用得当;论文要按照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最后得出合乎逻辑的结论。
(3)对策建议创新见解要在这里总结、表述清楚。
(4)结束语。
(5)参考资料目录(包括:专著、著作、学术论文等)。
五、写作计划。
论文应制定写作计划,包括:论文大纲,大小标题,基本论点和论点句;进度计划(社会调查计划,资料调研计划,时间进度表)。
学员撰写论文可以参照以下程序:
1、准备阶段:
(1)完成“毕业论文写作指导”的学习;。
(2)了解毕业论文写作过程及要求。
2、选题阶段:
(1)收集、阅读、分析资料和文献;。
(2)在导师指导下选题、命题和构思论文。
3、读书报告阶段:
(2)写出3000字以上的读书报告(最后与论文一并交指导教师)。
4、撰写论文初稿阶段:
学生在读书报告基础上,撰写提纲并进行写作论文初稿。
5、论文修改完善阶段:
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对论文做进一步的充实、修改与完善。
6、论文提交阶段:
(1)根据导师最后提出的定稿意见做最后的完善;。
(2)检查论文的格式和文字等细节;。
(3)按照论文的统一格式排版并将最终的论文定稿打英装订;。
(4)提交的论文为一式三份;。
(5)提交论文定稿的电子版给导师。
7、论文评审与答辩阶段:
(1)由相关部门组成毕业论文评审、答辩小组组织毕业论文评审、答辩。
(2)答辩在江苏大学或符合条件的校外教学站进行;。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七
一是“超越”法。
在写作毕业论文的选题中,也可以选择大家都论述过的题目,在综合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超越前人所有的论述,做出自己的分析和结论。我把这种方法叫做“超越法”。
这种方法与“夹空法”正好相反。夹空法是研究别人没有研究过的东西,包打胜仗。超越法则是对大家都说过的东西,说出比别人更高明的意见,超越前人的议论。这种方法选题有其难处,这就是要在研究了全部、所有的同类著述以后,才能够做出这样文章来。因此,用这种方法选题,写作时下的功夫就要更深。没有实力,用这种方法选择题目,做起来很艰苦。但是,在现在,我国学术界的法律研究是很深入的,绝大多数的题目都被别人做过,要选择一个别人没有做过的题目,是很难的。大概在行政法和商法中,这样的题目还很多,但在传统民法、刑法中就很少见了。因此,在毕业论文选题中,超越法是经常用,当然也很难做好的一种方法。
运用超越法选题,首先要很好地看书,积累资料,掌握这一专题的来龙去脉,各家各派的学说观点,综合比较分析,归纳总结,看看自己在这个问题上,能不能超越各家各派的理论,自成一说,自成体系,别有新义。如果有这个能力,就可以选择这个题目。现在的积累资料掌握学术动态,方法简单多了,上网、googl、百度,等等,一搜,有关的论文就出来了。不像我们那时候,天天蹲在图书馆,一张一张地记卡片,没有多少天的苦读,选不出来好的题目。
在实际的学术研究中,经常是运用这种方法来选择题目的。特别是选择做驳论的文章,更是要用这种方法,把要反驳的问题说透,然后提出自己的主张。我有一个老师,在讲课的时候,经常是批判了这个学者,再批判那个学者,几种观点都批判完以后,至于自己是什么观点,他说:“那还没有想好。”我反对这样做学问。但是也有人主张这样的做法也是必要的,因为不破不立,先破了大家的观点,然后给别人立论就打下了基础。还有一位老师讲课,每次都是“某某说”不对,“某某说”不对,“某某说”也不对,“我的观点永远是折衷的意见”,即“折衷说”。这种说法也不值得提倡,然而这种说法实际上就是超越法的应用,不过是没有应用好而已。
应用这种方法选题,大家可以看一下我写的《论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这篇文章,发表在《法学研究》1995年的哪一期上,可以查一查。这篇文章就是用的超越法选题,对以往的这类学说都做了分析,提出了延伸保护的主张。从题目的深度和广度上,都可以成就一篇较大的文章,因而就写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的制度中,选用的就是我的人身权延伸保护的理论。这也是我的一个很得意的研究成果。当然也有人在批评,但是,这种观点的认识,总还是比以前的一些说法有所进步。
二是“夹空”法。
所谓“夹空”,其含义,就是选题尽量在理论的夹空中选择,在别人都没有选择过的空间当中选择。在现在的理论研究中,大量发展的是边缘学科,最引人注目。而且研究边缘学科最容易取得成功。在传统的学科中,也有这种“边缘”的题目。比较形象地讲,就是挨近的两个问题都有人研究了,但是,在这两个题目中间,还可以发掘出一个既与两个题目有联系,又与两个问题不同的题目。这就是夹空中的题目。选择这样的题目,我曾经说过,就像林彪的“一点两面”战术一样,是包打胜仗的战术,是包打天下的题目。我在部队的时候学过军事学。林彪的“一点两面”战术,批判尽管批判,但打仗是非常管用的。它的核心,就是攻击一处敌人,首先要选择一个点,作为主要的攻击点,然后再选择至少一个或者更多的“面”来配合,辅助进攻。可以试想一下,一个人,一个军队,如果腹背同时受敌,那他就只有一个选择:“跑”。所以说,“一点两面”是打的击溃战,不是歼灭战,但是确实如林彪所说,是包打胜仗的诀窍。“夹空理论”也是包打胜仗的诀窍,应用于选题上,选得好,题目确定得好,文章就有了一半以上的成功率。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八
作者:
年级:
专业方向:经济法。
指导教师:
论文类型:专题研究。
选题: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法律问题研究。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即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委托贷款由于涉及委托人、贷款人与借款人等多方当事人和委托、借贷、担保等多种法律关系,基于其关系的复杂性,理解并研究其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对正确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依法保护社会资金和金融机构的资金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拟从委托贷款分类、法律特征、法律关系的性质等基础理论入手,结合我国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从法律制度、商业银行、监管部门这三方面提出了一点建议,以完善委托贷款法律制度。
根据查阅到的相关法律规定可看出,对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现行的主要依据是《贷款通则》的有关委托贷款的规定,但《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性,并不具有很强的操作性,特别是对于新发展起来的业务比如集合委托贷款很难实施有效的管理;我国关于委托贷款纠纷的处理依据散见于一些部门规章或司法解释,法律层次较低,增加了金融机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风险。
根据笔者所搜集和整理的资料,涉及委托贷款的文章大多只是从某一方面对委托贷款进行理论上的'阐述,朱克鹏《关于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中的若干法律问题》一文中,对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并指出了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仇京荣先生主要是从委托贷款合同的角度来阐述委托贷款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刘凌燕《浅析商业银行企业委托贷款风险》一文中从资金来源、资金用途、法律关系、商业银行等各个角度探讨了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的问题与风险,并从监管部门、商业银行、法律层面提出来相应的对策;张学文在《委托贷款及其法律责任探究》一文中主要探讨了委托贷款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他认为应该依委托合同的一般原理并以违约损害的过错归责原则为基础来确定委托贷款各方的责任。很少有文章对委托贷款进行细致全面的研究。
本文拟形成的新见解为建议从法律层面明确委托贷款业务的法律性质是一种间接代理关系,所谓间接代理,是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利益而为法律行为,使该法律行为的后果先对自己发生,再转移于他人的行为。委托贷款行为完全符合间接代理的法律特征,明确委托贷款行为的性质,对于正确处理委托贷款纠纷意义是重大的。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九
选题意义:
本
的选题是:《诉讼欺诈问题的探索》。本文是针对诉讼中的一些不正常现象而提出的,如行为人出于不法目的,故意提起民事诉讼,做虚假陈述、提供伪造的证据或串通证人作伪证,意图使法院做出错误判决,以借助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实现其占有财物、财产性利益的目的或其它非法目的。这种行为即诉讼欺诈,它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也严重扰乱了我国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权威形象,更阻碍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
因此,本文的研究意义主要表现在,1、理论意义:使我们明确诉讼欺诈的概念、特征及主要表现形式。此外,通过分析对比国内外关于诉讼欺诈的理论,使我们能够用比较法的视角,去审视国内外关于诉讼欺诈的理论差别;通过对诉讼欺诈的法律责任的研究,明确诉讼欺诈的法律责任承担的理论基础及其承当形式。
2、实践意义:通过对本课题的研究,特别是对司法实务部门的相关司法时间的研究和探讨,来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应该如何应对诉讼欺诈这一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这一研究的目的除了完善立法外,相信还会对司法实务部门对诉讼欺诈问题的处理以及对构成犯罪者的定罪量刑能产生积极作用,使司法实务部门在实践中能够更好地保障合法公民的权利,惩罚违法犯罪分子。
研究内容:
本课题的研究内容分以下几个方面:
1、诉讼欺诈概述;。
在本部分中,笔者对诉讼欺诈的一些基本概念及诉讼欺诈的行为模式展开研究;。
2、诉讼欺诈行为定性研究;。
本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之一,分析对比了学术界的各种观点,即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
3、诉讼欺诈行为的立法和司法对策研究。
本部分主要论述了应该如何通过法律来控制诉讼欺诈行为,以维护合法权利人的权利,维护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
4、诉讼欺诈责任制度研究。
本部分主要阐述了应该如果追究诉讼欺诈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分别从刑事责任、司法责任和民事责任三个角度展开。
完成情况:
本课题研究目前已经完成三稿,并在指导老师的指点下完成了论文的修改工作。在文章写作过程中曾经遇到过不少困难,但是在老师的指点下都克服了。目前在最后的阅读、纠错阶段,等到最后的定稿以及答辩。本课题研究完成得比较好,基本符合学校规定的要求。本文得以完成,离不开老师的辅导,在此对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
英语翻译情况:
本文在研究过程中涉及的英语翻译都是本人亲手进行的,单词、语法的校对也是我亲自进行的。所完成的英语翻译符合英语语法规范。英文翻译和原文的匹配性良好,文句通顺,可读性强。
自我评价。
本人在完成本论文的过程中表现良好,得到了老师和同学的肯定,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查阅了很多资料,学到了很多知识,获益匪浅。总体自我评价优秀。
真实性承诺:
本论文是我个人在论文指导老师的指导下进行研究工作取得的研究成果,论文中除了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不包含其他人或者其他机构已经发表过或者撰写的研究成果。本人对因本论文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负责。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十
目前,我国的会计服务提供者,主要是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服务的审计市场,呈现出三个市场的竞争格局。三个市场分为高端、中端和低端,高端市场是指到美国、香港和新加坡上市的公司,这些公司的审计费用较高,审计成本较低,这个市场为“四大”垄断(即德勤、安永、毕马威和普华永道);中端市场指国内大型企业、沪深上市公司和优质高科技企业;低端市场是指中小企业,这种市场被国内中小事务所把持。可见,中小会计师事务所是中小企业会计服务的主要提供方。
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现状。
1)市场化发展步伐缓慢。由于我国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多数来源于原来的挂靠单位,有其历史渊源,其生存和发展的关键依赖于业务量的大小,而业务量受当地财政、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的控制,如此形成的由行政部门垄断的会计服务市场本身是与会计师事务所整体市场化发展相违背的。
2)规模小,人才匮乏。中小会计师事务所普遍存在执业人员素质不高和后续人力资源匮乏的问题。在与大事务所进行人才选拔的争夺中,中小事务所存在着明显的劣势。
3)业务范围。中小企业会计报表审计,不同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目的,一般是为了报税或者筹资需要。中小事务所的廉价收费,更容易满足中小企业实力不足、节约资金的服务需求。另外,中小事务所以相对低廉的劳动力成本提供的代理记账服务填补了大事务所不能为或不屑为的业务空白,是其另外一个利润来源。
4)执业质量。目前,中小事务所的整体审计质量不高。盘点、函证、现场勘察、分析性复核等诸多重要而最有效的审计程序常常被省略了。大部分中小事务所都有提高审计质量的愿望,但这种愿望受到市场、收费和市场环境的诸多限制。首先,受市场和收入状况的影响,中小事务所的人、财、物有限,审计的方案设计、程序设计、证据搜集就免不了会简化。而人力资源数量、质量的欠缺,往往又使它所承担的审计方案实施效益大打折扣。同时,审计人员面对低廉的审计收费,心理上已缺乏专业信心和热情。其次,对于中小事务所的审计,社会各界的关注度相对较弱。因此,执业质量自然不会很理想。中小事务所想提高质量,缺少内外部的驱动力,缺乏实力。
5)内部无序竞争。在中小事务所之间,普遍存在无序竞争的问题,在客户选择时,容易急功近利,使审计意见会有不同程度的偏差,且没有其擅长服务的领域,因此,它们之间的竞争往往演化为服务价格的竞争。另外,为了争夺客户资源,许多事务所违规操作,迁就被审计单位,出具与被审计单位真实情况不符的审计意见。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十一
论文题目:
浅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特征。
选题依据及研究意义。
在当代,判例不是我国法律的渊源,但在司法实践中,判例却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社会迅速发展的过程中,新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成文法自身的缺陷也表现得比较明显,对判例法进行研究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中国当代法制建设仍然受传统法律文化的制约,而中国古代法律具有鲜明的判例法传统。在这种背景下,考察中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特征,能够为当代法制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研究我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特征,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中国古代法律形式的演变,深入了解我国古代判例存在的原因、条件及价值,进而加深对于中国古代法律的特征的认识,并进一步理解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代法制建设的影响,并从判例法角度为当代法制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
选题研究现状。
我国法律史学界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特征的讨论与研究是多角度的,学者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论述:中国古代判例的存在形式、效力及发展演变情况;判例与制定法的关系;中国法律的判例法特征形成的原因;中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特征对当代法制建设的`启示。
总体上看,学术界就该问题进行专项研究的论著较少,往往是在论述其他相关问题时间接有所涉及;研究某一具体朝代中判例的论著比较多,从宏观的角度把握中国古代法律判例法特征的论著比较少;虽然对中国法律的判例法特征形成的原因作了一定解释,但切入点比较陈旧,原因分析比较肤浅;研究方法多拘泥于历史分析法,缺乏将中国古代的判例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进行比较性研究的成果;关于古代判例法对当代法制建设的影响也缺乏辩证的分析,也未能提出更多的建设性意见。
研究内容(包括基本思路、框架、主要研究方式、方法等)。
一、基本思路。
笔者将依据古籍资料,从中国古代法律中所存在的判例入手,阐述其发展历程,分析出其存在原因,以及其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作用及价值,进而总结出中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在其整个发展过程中所体现出的特征。而后联系实际,结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判例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特征对当代法制建设的影响及启示。
二、论文框架。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进行论文写作:第一部分分析我国古代法律中所判例的演变过程和存在原因;第二部分分析我国古代法律中判例法的地位与作用;第三部分总结我国古代法律判例法特征的表现;第四部分阐述古代法律的判例法传统对我国当代法制建设的现实意义。
三、主要研究方式。
本文采用层层递进的方式进行研究,首先从制度层面着手,介绍我国古代法律中的判例,而后理性分析其存在原因,并深入阐述其地位与作用,在前文基础上,归纳我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的特征,最后,结合现实,阐述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的现实意义。
四、研究方法。
(二)比较分析法。将中国古代法律中所存在的例与律进行比较,将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例与普通法系中的例进行比较,通过比较,更清晰展示中国古代法律中判例法的特征。
论文提纲(含论文选题、论文主体框架)。
浅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特征。
一、中国古代法律中的判例。
(一)中国古代法律中判例的发展历程。
从奴隶社会的法制入手,并从封建社会各朝代中撷取代表性法律形式,梳理出古代法律中判例法的演变情况,为后文的研究奠定基础。
(二)判例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长期存在的原因。
从立法技术、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中国人的思维方式等角度入手,分析判例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长期存在的原因。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十二
应努力构建以中小企业社会信用建设为核心、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的会计服务体系,推动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以增强财务信息的透明度为突破口,解决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基础性信用问题,为中小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一)政府在建立健全会计服务体系中应发挥关键作用。会计服务体系的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政府应将中小企业信用评价职能赋予中小企业会计服务机构,增强中小企业财务信息的透明度,降低信息成本,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二)社会力量参与。根据实际,不搞重复建设,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制度要求的中小企业信用等级制度。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归集体系,现阶段的做法可以分为两种。其一是政府部门牵头,联合各行政单位、银行等金融机构,扩大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归集档案。其二是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优势,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网络和信用监督体系。两种做法都可以在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向商业化。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要有先进的技术平台,具有动态录入、数据共享和数据查询等功能,相关主管部门要重视信用交易的鼓励和监管工作。
(三)规范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行为。加强行业监督和管理,规范会计市场主体的行为,可以通过行业协会的自律和监管,加大行业监督处罚力度,建立健全严密、系统、高效的监督、管理体制。制定合理的中小企业会计服务收费标准,防止乱收费和高收费。对中小会计服务机构实行收益保护,各地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补贴或是减免税,保证中小会计服务机构得到一定的收益。
(四)针对中小企业会计服务供需矛盾,建立协调机制,引导各社会力量参与,增加供给。由政府牵头解决该问题已初见成效,2005年底,河南省首个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管理咨询团在郑州市成立。由河南省中小企业服务局、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协会牵头组建的这个组织,吸收管理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作为成员,旨在为全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提供管理培训、企业管理诊断及其相关服务,引导企业利用“外脑”。目前,已有成员单位l4家。
除此之外,还可以尝试以下做法:
1)中小企业管理局下设中小企业会计服务部门,具体负责中小企业的会计服务工作;。
2)以民间协会的形式,尝试对会员中小企业实行会计委派制;。
3)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形成的会计师事务所或会计服务公司,考虑采用股份制。成员可以由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服务中介机构、高校、科研机构等组成,将社会力量纳入服务体系中,实现资源信息的共享,降低信息成本。
(五)提高会计服务质量,对中小事务所实行准人制度,进行资格认定。促进中小事务所的整合,扶持中小事务所的发展,并吸引外资所和国内大型所的业务向中小企业倾斜来扩大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另外,针对中小事务所以及中小企业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的现状,可以进行不定期低收费或免费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六)中小会计师事务所适应市场需要,灵活转变经营战略。根据自身规模小、底子薄的特点,将业务重点集中在“小而精”上,走特色化经营之路,办出专门化特色。
会计师事务所专门化方式有两类:一类是服务业务专门化。根据自身优势可以在审计、验资、评估、会计咨询、税务代理等方面选择一种或几种作为业务重点。另一类是服务对象专门化。根据客户行业不同,经营方式、业务范围不同,可以考虑在一个或几个相关行业内发展,以提高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取得相对其他事务所的特色优势。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十三
婚姻法回归民法的重点在于协调好婚姻法与物权法、合同法等关系。就其回归的基本思路来说,需要重点判读债权性质的法律手段去协调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如此,夫妻双方和外部第三方既有财产关系,及及其对应的财产法规就不会受其影响。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设计上,我国《婚姻法》基本是运用物权性质手段去协调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相对于夫妻财产归属来说,也就进一步对物权法以及交易安全产生了冲击,同时对《婚姻法》也有不利影响。就债务归属问题来说,这也就致使夫妻双方共同债务被错误解释成了夫妻连带债务,其内部归属规则也不易理清。
一直以来,婚姻法回归民法是当前法学界基本共识,而在论婚姻法如何实现回归及其具体思路上,往往又流于形式,对婚姻法进行纵向的改革,是当前学术界乃至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议题。从宏观角度分析,在调整对象框架内,婚姻法和民法所涵括的基本是趋同的,其法律性质无明显差异。故而,婚姻法从属民法本质上其实属既定事实,不存在回归现象。
1、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
《婚姻法》是保障婚姻秩序的基础,有着严肃的公正性、公平性。追本溯源,婚姻法的实质其实是在于对夫妻双方的调节功能,其中包括婚姻中双方及其亲属间的诸多问题[1]。调节内容涵括了人身与财产关系。《民法》就是市民法,是保障民众各种不同权利的法律法规,法律的使用对象是所有人,因此,民法法律有着广泛的适用性。民法的实施性质,就是为了创造无等级的社会法律。
对比之下,婚姻法绝非是独立于民法体系之外而存在的,反而婚姻法更需要完全融于民法体系中来。究其原因,每一个家庭、婚姻,其形式本职上都属于“小与私的关系”。而“小与私的关系”在民法的性质上,是其大纲中的一个支流,因此,让婚姻法回归民法,从法理依据上是理所应当,不存在矛盾。并且,质的回归,即从社会形式转移到社会体制,也进一步实现了法律价值的最大化。
2、夫妻财产法的基本原则及夫妻财产法的保护原则
2.1、夫妻财产法的基本原则
说明法定夫妻财产关系问题,是研究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基本问题和原则。任何时代、任一家庭,夫妻财产活动都需要实施严格界定。夫妻财产伴随着时代变化在体现在各个方面上,从古时的道德约束发展到了法律约束,之后再从立法的基本原则层面上,就需要体现夫妻财产绝对平等。法律是对夫妻财产的重要支持,法律规范以外的夫妻财产可以说是静止。婚姻关系与家庭关系需夫妻共同维持,而夫妻婚姻中的共同财产就变成了法律争议。夫妻财产法不仅有规范社会的功能,更是社会关系的一种体现,也是夫妻、家庭、以及社会关系的体现。
2.2、夫妻财产法的保护原则
夫妻双方在法律的约束下平等的,对于财产法保护原则也基于双方平等、尊重当事人以及保护弱者利益等。不难看出,即便是夫妻而言,在法律原则下依旧属于独立的个体,而非以一体而论。当前,对于夫妻财产怎样进行保护已经成为社会的热议话题。在我国婚姻法法规持续调整的关系中,家庭关系特别是亲属关系,成为了其中重点。换言之,就变成亲属间的财产关系只是依赖于家庭维系,而假如婚姻关系消灭,则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学界争执也会随之消失。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关于夫妻财产共同制规定是明确的,夫妻婚后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基于此可见,共同财产也就能够粗算为夫妻婚后的所有的共同财产。对此,笔者认为学界可以通过不同物权方案施以调整,在某种程度上把夫妻一方的财产,划分为另一方。而让被划分的一方,在婚姻中变成共同拥有财产的另一人。那么在夫妻面对离婚或是继承的法律情景时,夫妻理论上就需要划分、分享夫妻共同的婚后财产。
3、夫妻财产利益
3.1、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的婚厚财产,其中包括薪酬工资、各类奖金,个体生产与经营所产生总体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与获利[2]。
婚姻法规定中,工资和奖金是并列存在,非附属关系。国家或单位所给予的优秀奖励,皆属于奖金。但婚姻法又强调,奖金属个人所得,并非工资。由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奖金一般来说都属夫妻共同财产。只要处于婚姻延续时间内,都是夫妻共同所有。
对于个体创业夫妻,婚姻法强调,夫妻双方的劳动收益、收入与工资性质一样,同样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随着婚后财产的共同制,夫妻投资债务也是由夫妻双方一起偿还。其中,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投资和共同财产投资没有区别。
3.2、债券方案与物权方案
就婚姻法中夫妻内部关系来说,物权方案与债权方案基本一致:无论在涉及离婚、继承等法律情境,夫妻均能在经济上实现财产分享;在婚姻存续期,夫妻又都没有作为空间。但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债权方案并非等同于分别财产制,债券方案对分别财产有明确的实质修正;第二,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所得财产,也许是婚姻存续期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分享,涵括以夫妻双方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的形式,以及一方要求另一方的债权请求权形式,但这些都并不能当成证成物权方案。究其原因在于,债权方案下,考虑下财产法规则,例如民事合伙、雇佣合同等因素,在婚姻存续期同样可能发生;第三,夫妻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这不意味着在婚姻存续期,夫妻相应财产也会在婚姻法中属于夫妻共有。因为无论通过何种方案,相应财产在离婚、继承等法律情境下皆会在经济上为夫妻分享,这也是伦理或观念上的共同“所有”。其完全可能有别于物权法上“所有”要义。此外,如果实施物权方案,婚后夫妻所得财产在婚姻存续期为夫妻所有,就更加“符合”原本模糊的伦理或观念。
3.3、债务归属
夫妻债务归属是我国的司法实务中的重点问题,但在具体规定上又显得错综混乱。这主要是基于我国现行《婚姻法》第41条对于夫妻债务部分非常简陋、模棱两可、含混不清的表述,这也直接显现了我国实务与学说环节对这个问题的要旨一直没有足够清晰的认识。换言之,《婚姻法》、《合同法》、《侵权法》等债法在调整夫妻债务归属时,相互间是属于何种关系?只有解决了这点,才有可能直指问题的本质。概而言之,本文提出两方面的法律解释思路:一是基于外部关系:夫妻的共同债务必定需要被规定成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人的夫妻个人财产”承担的债务,抑或是说债务人配偶及其所拥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务人配偶的夫妻个人财产不为夫妻共同债务负责。二是,基于内部关系:夫妻的共同债务、夫妻个人债务需要进行有别区别即分别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债务、夫妻个人财产债务。
4、结束语
综上所述,从婚姻法成立至今并在持续修正过程中,学界均有争执的声音。怎样维系婚姻存续期的财产安全,怎样规定财产自制,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发展中不断演化的法律问题。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基本思路,绝大部分上是婚姻法和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等财产法协调的一个过程。而这种协调,必然会由婚姻法独力承担,这注定是婚姻法的一场独角戏。这也是婚姻法和财产法的调整范围所决定的:婚姻法重视是力在调整夫妻内部夫妻的财产关系,而财产法则是在调整任何人与任何人的财产关系。因此,财产法也并没有去考虑夫妻这一层社会关系的“特殊性”,婚姻法却也无法真正兼顾与财产法规则下适用性原则。可以明确,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调整,除了间接的、债权性质的手段、重点还是物权性质的手段。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十四
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与旧准则相比,理念更先进,体系更完整,内容更丰富。新准则按照国际会计惯例对会计信息的生成和披露作了更加严格和科学的规定,强调了财务报表列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在主要方面和关键环节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笔者在实务中分析新准则下的利润表时,认为以下三个方面值得关注。
(一)经常性收益与非经常性收益。
旧准则下的利润表中营业利润不包括“投资收益”项目。因此在分析企业的利润情况时。一般认为营业利润即为企业的经常性收益,很多企业在进行考核时也会用到经常性收益的指标,主要用来反映通过经营者努力所获取的经营性收益。新准则下的利润表中将“投资收益”项目包括在营业利润中,并且还增加了“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因此在分析企业的利润表或对企业进行考核时,都要注意营业利润的内涵已经发生了变化,经常性收益要重新分析计算,以真实反映企业的经常性收益。
(二)已确认已实现收益与已确认未实现收益。
对于收益的确定,旧准则遵循的是收入费用观,因而利润表上所反映的收益并不是企业的全部收益。即未包括持有资产价值增值(或减值)的收益,利润表中的收益只是已确认已实现的收益;新准则则遵循的是资产负债表观,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式。并将符合一定条件的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损益、进入利润表,利润表中的收益不仅包括已确认已实现的收益,还包括已确认未实现的持有资产价值增值(或减值)的收益。
因此,在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要注意区分已确认已实现收益与已确认未实现收益。这是因为一方面已确认未实现收益并没有给企业带来现金流量,过度的利润分配会影响企业的发展和经营;另一方面。当持有资产的市场价值扭曲或波动剧烈时,过度的利润分配中可能隐含了资本的返还,从而损害企业的盈利能力。
(三)计入损益的利得和损失与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式,将符合一定条件的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损益,即将未实现的资本利得和损失纳入了利润表。使得利润表的收益中包含了部分资本性收益,符合综合收益观。但新准则下的利润表并非完全的综合收益观。综合收益观认为“收益是除股利分配和资本交易外特定时期内所有的交易或企业重估所确认的权益的总变化”(《会计理论》汤云为、钱逢胜),但是我国新准则将“利得和损失”分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和损失”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例如《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十六条规定“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因此,报表使用者要全面了解企业的收益情况。不仅要分析利润表,还要关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范文二。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十五
一、题目来源。
科研(仅有科研、教学、社会实际、其他四种类型,必须根据当时选题类型对应)。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一)研究目的。
本论文研究的直接目的是为构建中国涉外性国家侵权司法解决制度提供具体的立法建议。(研究目的是本论文希望实现的直接效果)。
(二)研究意义。
本论文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国家侵权问题在我国的研究远落后于对一般民事侵权的研究,而对涉外性国家侵权的研究成果更是凤毛麟角。从国际私法角度研讨国家侵权将主要探讨涉外性国家侵权的界定、司法管辖、法律适用、判决承认执行等问题,无疑会遇到国家管辖豁免、国际法的国内适用、外国公法的国内适用、国家行为主义、国家财产豁免等理论和实践上争议较大的问题,基于涉外性国家侵权这一特殊问题并从国际私法角度开展深入探讨,将有助于对拓宽拓深对上述问题的研究,进而得出的结论在有可能部分填补国内外研究空白。
本论文研究还有一定实践意义。立法上尽管部分国内法对外国国家侵权有所涉及,但从整体上看,我国几乎可以说是对国家侵权国际私法问题没有立法的国家。本文试图在研究相关问题的基础上设计出我国有关此类问题的具体条文,从而为立法提供建议;司法上,在国家及其财产问题上,我国持绝对豁免立场。截止目前,国内法院尚未受理过以外国国家为被告的侵权案件,随着国家侵权的频发,国内法院接触此类起诉的机会必将日益增多。本文将着力介绍相关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以期为我国法院在遇到同类案件做出决断时提供理论和制度参考。(研究意义最好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来谈)。
三、阅读的主要参考文献及资料名称。
(一)中文文献和资料。
1.黄进.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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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专著,d学位论文,j期刊论文,n新闻报纸)。
(二)英文文献和资料。
1.alebeckrosannevan,theimmunityofstatesandtheirofficialsininternationalcriminallawandinternationalhumanrightslaw,oxforduniversitypress,.(上为英文专著)。
bianchi,internationaldecision:ferriniv.federalrepublicofgermany,american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vol.99.(上为英文期刊)。
(中英文文献总和不少于20份,开题报告中的参考文献一般就是第四部分国内外研究中所查阅的文献)。
四、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与研究的主攻方向。
国际私法中的国家侵权问题的研究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涉外性国家侵权关系界定及其特殊性问题、管辖权问题、法律冲突问题、法律适用问题、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等等。在关于涉外性国家侵权问题的研究上,国内外的研究表现出两种截然不同态势,相较国外,国内研究相对薄弱。
(一)中文相关文献研究。
国内已有的相关专著主要集中于外国国家侵权管辖及其例外问题上,如夏林华博士的《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黄进教授的《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研究》、龚刃韧教授的《国家豁免问题的比较研究》等学术著作中都在部分章节中有一定篇幅提到了国内法院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对外国主权国家的涉外性侵权行使管辖的问题。此外,李庆明博士的《美国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研究》、对美国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进行全面而深入介绍,其中对美国法院受理外国人侵权请求的具体事项,法律适用等问题做了重要叙述,该著作中也提到了美国法院如何处理外国人遭遇国家侵权的司法诉讼问题,但该书是对某一具体条文的研究,而该法条本意并不是主要针对国家侵权者,因此,限于选题,该著作对涉外性国家侵权问题的研究也较为有限,并没有深入到法律适用,判决执行等问题上。
从国际私法角度研究国家侵权的国内期刊和博硕论文也不够全面和深入。首先,尚无对涉外性国家侵权进行系统研究的博士论文。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未发现有以“国家侵权”为题名论文,仅有的4篇以“国家侵权”为主题之一的博士学位论文均不是从国际私法视角。其次,少量关于国家侵权的硕士论文也基本与本选题无关。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有9篇以国家侵权为题名内容的论文,其中6篇谈的是中国国家赔偿法中的国家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2篇谈的是环境侵权中的国家责任问题,1篇是对职务侵权研究,上述论文基本没有论及涉外性国家侵权问题。第三,有关国际私法视角的国家侵权的期刊论文数量也有限。主要有:龚刃韧1992年的《外国侵权行为与国内法院管辖》;张露藜的《论国家豁免在国家从事侵权行为中的适用》;袁元,杨莎的《对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侵权例外条款的分析》等。上述文献主要从管辖权角度谈外国国家的侵权问题,侧重关于管辖理由与范围问题,并没有谈及国家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国家侵权判决承认执行等重要的问题。此外,黄进教授、肖永平教授也对中国国家在外国法院被诉的相关案例进行了深入介评情况,其中有部分案件属于国家侵权。
关于涉外性国家侵权司法救济相关问题的报刊或公报的相关报道和评述也十分有限。因我国坚持国家绝对豁免的立场,外国国家侵权原则上与法院管辖、法律适用及败诉等绝缘,相应,报纸也没有机会报道我国是如何从司法角度处理外国国家侵权。因同样的原因,法院公报中也不可能出现有关因侵权引起外国在华被诉有关案件的介绍和评析,尽管中国国家在外国频频被诉。
(二)英文相关文献研究。
国际人权诉讼在国外起步较早并且一直比较活跃,美国和欧洲很多国家法院都受理了大量普通民事主体以国家为被告的涉外性侵权案件。在美国,有多部法律如《外国人侵权请求法》、《酷刑受害人保护法》、《美国联邦侵权请求法》、《外国主权豁免法》等都涉及到了涉外性国家侵权相关司法解决问题。在欧洲,《欧洲人权公约》、《关于国家豁免的欧洲公约》等条约也都有条文与涉外性国家侵权的解决有关。相应地,美国和欧洲关于涉外性国家侵权司法解决问题的研究文献较多,涉及的问题也比较广泛,现结合论文选题角度分别从管辖权、法律适用、判决承认执行等三个角度对部分学术文献及其观点进行简要介绍。
在涉外性国家侵权管辖问题上,kennethc.randall教授认为对于外国人在美国起诉外国国家侵权,并不应当直接依据《外国人侵权请求法》,仍需考虑该请求是否属于国家管辖豁免例外范畴;justinlu指出美国法院受理外国人提起的侵权之诉时,必须考虑被诉主体的身份应特别谨慎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的案件;donaldshelbychisum认为在受理特殊类型的国家侵权之诉时应注意协调州法院和联邦法院之间的管辖权;marinrogerscordato则进一步指出,对美国提起的侵权之诉只能由联邦法院行使管辖权;而bethstephens和michaelratner合著的《美国法院的国际人权民事诉讼》一书更是全面的介绍了美国如何对国际人权诉讼行使司法管辖,其中包括对国家提起的诉讼。不难发现,国外对涉外性国家侵权管辖问题的研究重点集中于外国国家为被告的侵权和外国人提起的侵权,并且对涉外性国家侵权案件国内法院间管辖权分配问题也有涉及。
在涉外性国家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上,symeonc.symeonides认为在遇到国际人权诉讼时,联邦法院应在国际法、联邦法和州法之间做出选择;haroldhongjukoh教授认为尤其是国际人权领域,法院应当将国际法作为直接适用的国内法作为处理依据;williamr.casto则指出美国联邦法院应适用各州法作为国际人权的诉因问题;betsyj.grey教授在其论文中认为,美国法院受理涉外性国家侵权诉讼时,应尽可能适用联邦侵权赔偿法;当然,也有学者认为涉外性国家侵权应考虑适用行为地法,如ralphg.steinhardt和anthonyd.amato认为原告损害赔偿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应严格取决于行为地的侵权实体法,而美国学者paulj.mishkin则认为侵权行为发生于国外时,若将行为地法作为裁判规则不仅需要考虑美国国内是否存在可以适用的成熟的联邦法,还要考虑联邦在统一相应的规则上的利益是否超过了行为地国。由此可以看出,在如何适用法律处理在涉外性国家侵权争议问题上,国外学者深入探讨了国际法、本国法和外国法适用的可行性及具体事项范围等问题。
在涉外性国家侵权判决的承认执行问题上,也有相当多学者进行研究。涉外性国家侵权判决中国家通常应负财产性责任,因此,国外学者关注更多的是国家财产执行豁免问题,j.g.castel指出,国家财产执行豁免是一项国际法原则,应当慎重执行外国主权国家财产;hazelfox指出对外国国家财产执行不应当侵犯该国依据国际法所享有的'外交豁免权;jamescrawford则认为为实现判决确定正义,外国国家财产并不应当具有绝对执行豁免权;georgekahaleiii和matiasa.vega则提出为规范对国家财产执行问题,应在国际社会范围内统一规则。对外国法院的国家侵权判决的域外执行,美国学者bethvanschaack曾主张各国应援引1971年的《海牙民商事案件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公约》;不难发现,国外学者非常重视国家侵权判决承认执行问题,尤其是更加注重对国家侵权判决的域外执行和对外国国家财产执行等问题。
除期刊论文、学位论文和学术专著等文献外,相关国际组织和学术机构的发布案例、报告中也有许多文献涉及到涉外性国家侵权的司法解决问题,如联合国官方文件曾对外国国家侵权的国内管辖的历史进行回顾。
(三)国内外研究述评。
不难发现,相对于一般民事侵权和国内性国家侵权,关于涉外性国家侵权问题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深入。国内外学者对涉外性国家侵权的研究具有以下特点:首先,研究的范围不够宽泛。现有研究仍主要集中于国家侵权的管辖权问题上,尤其是对外国国家能否行使司法管辖的问题上,对涉外性国家侵权的法律适用,判决承认与执行的问题述及很少;其次,研究深度也有待进一步加强。如以法律适用为例,关于外国国家侵权赔偿法的域内适用,国际法和国内法适用上的位阶,法律适用方法原则等问题仍缺乏系统性的研究成果出现。第三,研究视角有待扩展,现有法学视角对国家侵权问题主要从国际公法、宪法、行政法等学科角度展开,尚未有更多学者将涉外性国家侵权的赔偿诉讼视为国际私法问题进而研究。第四,缺乏以中国为视角的涉外性国家侵权赔偿司法救济问题的高水平研究成果。尽管国外对该问题的研究较为全面,水平和深度都教高,但国外学者对中国问题涉猎很少,同时有些国外论著还带有明显的价值倾向,讨论的角度并不客观公正,得出的相关结论和立法建议不符合包括中国在内的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五、主要研究内容、需重点研究的关键问题及解决思路。
(一)主要研究内容。
绪论(引言)。
一、涉外性国家侵权几个基础性问题。
(一)涉外性国家侵权的界定。
(二)涉外性国家侵权的特殊性。
(三)涉外性国家侵权的解决路径。
二、涉外性国家侵权的管辖权问题。
(一)涉外性国家侵权的可诉性。
(二)涉外性国家侵权管辖国家的确定。
(三)涉外性国家侵权管辖国家国内法院的确定。
三、涉外性国家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涉外性国家侵权的法律适用相关理论。
(二)涉外性国家侵权案件国际法的适用。
(三)涉外性国家侵权案件国内法的适用。
四、涉外性国家侵权判决的承认执行问题。
(一)涉外性国家侵权判决承认执行的相关理论。
(二)涉外性国家侵权判决的承认执行相关机制的建构。
结语。
(二)需重点研究的关键问题。
1.外国国家侵权国内管辖的理论与实践,对外国国家管辖在国际法上是有争论的问题,目前国际社会做法并不一致。(谈问题,简谈重点研究的理由)。
2.国际法的适用问题………………….
(至少谈2-3个重点研究的关键问题,问题一般应为本文的核心问题和争论问题)。
(三)解决思路。
通过对问题的剖析,在详细考察国外相关法域制度基础上,为我国相关制度的构建提供建议。(一般为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论文写作思路,结合个人论文修改)。
六、完成毕业论文所必须具备的工作条件。
1.阅读不少于20份中英文献资料;。
2.阅读相关的法律法规;。
3.进行一定的社会调查和问卷分析;。
4.不少于200小时上机查阅电子文献。
七、工作的主要阶段、进度与时间安排。
1.20xx年11月08日——11月25日,下达《任务书》及《审核表》;。
2.20xx年11月26日——12月5日,完成不少于三千字《文献综述》;。
3.20xx年12月6日——12月12日,完成《开题报告》;。
4.20xx年12月17日——03月04日,完成三千字《外文资料翻译》;。
5.20xx年03月05日——06月04日,完成毕业论文正文;。
7.20xx年06月11日——06月12日,毕业论文答辩及成绩评定。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十六
摘要:实训基地建设是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必要条件,是提高学生动手能力、提高教学质量、彰显办学特色、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的有力保障。文章对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实训基地建设的重要性和校内外实训基地具体的建设、实施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实训基地建设实践。
一、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实训基地建设的重要性。
(一)实训基地建设是实现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培养目标的必要条件。
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有较高的艺术与文化素质,具有现代平面设计实践技能,能够从事广告设计、品牌推广、企业形象设计及各类会展策划、展示活动的设计制作等实际工作能力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实训基地是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必要场所,实训基地建设是实现专业培养目标的必要条件。要通过实训,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提高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
(二)实训基地建设有利于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提高就业率。
高职院校要保证就业率,就必须提高毕业生的“含金量”,让其成为用人单位心目中的合适人选。建设好生产性实训基地,让学生亲身实践无疑是提高其自身“含金量”最有效的方法,有利于学生较快地适应行业企业,缩短“磨合期”。在参与实践的过程中,学生能将平时所学的理论知识与实际相联系,在实践中体现自身的价值,使学生的学习动机和方向更加明确,从而不断提高自身职业素质,增强就业竞争力。
(三)实训基地建设有利于培养“双师素质”教师,提高教学水平。
实训基地建设有利于培养“双师型”教师,提高教学水平。教师通过到实训基地锻炼,来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和动手能力。同时,教师在生产、管理第一线有利于获取各种最新的技术方法和管理理念,将这些新知识应用于教学,既可以保证知识的更新,又能激发学生的兴趣。
二、高职会展策划与管理实训基地的建设与实践。
(一)校内实训基地建设。
1.加强校内实训基地的建设规划,提高实训室的实用性和先进性。
校内实训基地的建设方案要按学校的实际需求制订,根据专业及课程的需求建设,实训设备的购置必须适合专业实践教学组织的需要,适合学生的学习特点,使学生按照职业、岗位(群)的技能要求得到有针对性的训练,尽可能地做到“真题真做”,缩短学校与企业的距离。同时,实训室建设还要考虑到能体现现有行业中的高技术含量,体现本行业技术应用发展趋势。在实训项目及实训内容的设置上,要满足本地区、行业、社会发展的需要。
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要满足职业岗位能力的训练需要。在校内实训基地建设中,我们围绕“一个基地、两个中心、若干实训室”的构建模式进行建设,目前,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有9个实训室。
一个基地。即校内创新性会展综合实训基地,包含“会展技能实训中心”、“创新创业实训中心”。会展技能实训中心――依据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能力实训的需要,建设有图形设计实训室、绘画基础实训室、会展综合实训室、展览展示实训室,着重培养学生美术基础、会展策划、会展视觉设计、展台搭建、模型制作、平面广告设计等能力。创新创业实训中心――依据创新创业实训能力实训的需要,我们建设有广告设计实训室、摄影实训室,结合学院创业园的建设,积极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鼓励学生利用专业技能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技能,提高未来发展潜力,拓展就业渠道。
在现有的校内会展专业实训基地的基础上,根据行业的要求,遵循行业操作流程,扩建和新建会展材料展示室(会展展览新品展示中心)、会议模拟实训室、会展管理模拟实训室、会展活动策划实训室、会展设计工作室,精准定位培养学生的会展设计,会展策划与执行、展示设计与搭建等核心能力,发挥学生的实际动手操作能力,培养符合会展行业发展的会展人才,直接将企业对人才的知识、能力、素质要求贯穿到人才培养的教学过程中,集教学、培训、生产、科研、职业技能鉴定与技术服务于一体,体现工学结合的,面向社会进行行业职业技能培训、认证与鉴定及提供技术服务的综合性会展服务实训教学基地、学生实践创新创业基地、实训项目开发基地、校企合作研究基地、行业技能鉴定和科研(技术)服务中心,努力打造成省内一流的会展策划、会展设计人才培养基地。
我院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校内实训基地被确立为“绍兴市高校示范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我院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被省教育厅确定为“省级优势专业建设项目”。
2.提升校内实训基地的建设功能,增强实训室的通用性和开放性。
在校内实训基地建设总体设计上要充分考虑相关专业的通用性。在设备、软件、师资、人员等方面要考虑到各专业能够相互共享,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和投资效益。要以专业学生技能训练为基础并覆盖相关专业群专业。要将技能训练、技能竞赛、技能考核鉴定、创业就业训练和社会技术服务和培训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实训基地的综合功能。
除为本校服务外,也要为其他院校服务。除为教育系统服务外,还为企业服务、为社会服务,使实训基地成为校企合作、校校合作的桥梁。与知名会展企业合作,成立浙江省会展行业新材料体验与发布中心,定期展示企业新品,吸引省内会展行业,特别是会展高职院校学习和交流。通过近三年的建设,结合会展项目,定期培养省内会展高职院校会展专业教师的实际操作能力,使教师得到真实的实际工作锻炼,为培养“双师素质”教师提供更加便捷的场所,将其建设成为省内会展行业从业人员和师资的培训基地。
充分考虑相关专业的通用性,在设备、软件、师资、人员等方面考虑到各专业能够相互共享,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和投资效益。要以骨干专业学生技能训练为基础并覆盖相关专业群专业。要将技能训练、技能竞赛、技能考核鉴定、创业就业训练和社会技术服务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实训基地的综合功能。为环境艺术设计专业,产品造型设计专业提供优良的实训条件,实现资源共享,资源优化。基地努力整合资源,为相关专业提供基地设备共用性、软件实用互通性、师资力量交流性、人员安排合理性等方面的共享,建立覆盖会展相关专业的实训基地专业群,通过网络实训教育中心下设的网络案例资源库、新品资源演示库等资源库建立网络实训资源。建设由校内到校外实训实习基地的同时,创建由线下到线上的网络学习的平台,集“教学、服务、技术研发”为一体的会展网络实训教育体验中心,多元化地共建会展专业实训基地,努力使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的实训基地成为实践教学中心、技术研发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的“三中心”综合性基地,力争成为浙江省会展专业首批网络实训教育中心。
(二)校外实训基地建设。
1.开展校企合作,实现校企共赢。
实训基地建设离不开企业的参与,校企合作、工学交替是高职教育发展的必由之路。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围绕“立足地方”的区位优势和“服务行业”的发展理念,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大力发展与企业的合作关系。我校近年来已经与浙江展览馆、常州灵通展示器材有限公司、浙江远大国际会展有限公司、浙江温州国际会展中心、上海施创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绍兴市新纪元展览有限公司、绍兴柯桥轻纺城国际展会中心、余姚国际塑料展会中心等多家行业企业建立“定向培养、校企共建、资源共享、产学研合作”的校企合作模式,共同制订培养方案、共同组织实施、共同考核,校企资源共享,结合一线的工作流程和任务,设计专业教学项目任务,利用现代企业管理和行业规范融入培养全过程,参与企业的活动、校园中引入企业的元素,渗透企业的文化,注重学生素质培养,实现人才培养与使用的“无缝”对接,充分发挥了工学结合等方面的功能,利用“企业项目引入课堂、课程教学搬入企业”人才培养模式,促进学生知识、技能等职业素养的可持续发展;充分利用“校内基础实训――校外企业实训――校外顶岗实习”,让学生在“做中学、学中做”,逐步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及创业能力,为行业、企业培育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发挥重要作用。
2.加强校企合作,促进队伍建设。
建立优质的校外实训基地,不但为学生的实践、实习、就业创造了条件,而且为教学团队建设、专业带头人建设、骨干教师建设、青年教师培养、企业兼职教师建设等方面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优秀教学团队建设。应采取多种形式,建立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结构合理、精干高效、专兼结合的优秀教学团队。“双师素质”和专、兼职教师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聘请企业会展专家和业务骨干担任专业课程教学和实训环节指导,并承担专业实践实训课程教学学时数达到50%以上,形成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2)专业带头人建设。校内选拔2名及以上具有副高职称、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具备双师素质的教师进行重点培养。其中1人主要从事会展设计方向教学和研究,另1人主要从事会展策划与管理方向的教学研究。再在行业企业选聘2名专家,实施双专业带头人制。安排专业带头人到著名会展企业、会展院校进行访问、研讨和学习,使其具有先进的专业建设理念和带领教学团队开展专业与课程建设的能力。
(3)骨干教师建设。在现有的教学团队中培养3―4名骨干教师,有计划地安排骨干教师到国内一流高职院校学习先进的课程开发技术、课程教学方法和手段。支持骨干教师到知名院校和企业进行访问学习,更新知识结构,进行专业交流。安排骨干教师到省内知名会展企业进行挂职锻炼,承接企业项目,提高教师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能力,使他们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训基地建设中发挥骨干作用。
(4)青年教师培养。四年内主要通过下企业挂职锻炼,参与企业的项目开发与经营活动等方式培养青年教师3人。开展“教师专业、课程建设及教学能力提升实施计划”,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业务水平,同时,引进青年教师(硕士学历以上)2人,首先挂职锻炼半年以上,然后通过进修教育理论,逐步走上职教岗位。
(5)行业企业兼职教师建设。通过聘请校外兼职教师,形成一支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水平和较强教学能力的兼职教师队伍,专兼职教师比例达到3:1以上。聘请校企合作企业业务骨干、一线专业技术人员为兼职教师和兼职实践指导教师。另外聘请创业成功人士等充实兼职教师队伍,建立集教学、科研、学生创业、素质教育等多元化的兼职教师队伍。
总之,建立好优质的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校内外实训基地,在提高专业办学水平和学生实践能力的同时,也为培养会展策划与管理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实现专业培养目标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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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十七
(一)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控制环境注册会计师应关注:
1.影响企业所在行业的事项,包括财务报告实务、经济状况、法律法规和技术革新;。
2.企业组织结构、经营特征和资本结构;。
3.企业的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
4.企业经营活动或内部控制最近发生变化的程度。
注册会计师的着眼点应重视被审计单位管理高层对内部控制的态度,比如公司的道德规范、管理层的经营风格、角色和职责划分的清晰程度,以及是否拥有一个强有力的审计委员会等。
(二)制定审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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