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家庭调研报告(优质2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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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家庭调研报告(优质2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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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正式的文书写作形式,报告的各个部分需要具备一定的结构和内容要求。在报告中,可以使用图表、统计数据等辅助材料来增强信息的可视化效果。报告范文中的数据分析和解读方法也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失独家庭调研报告篇一

根据年初工作计划安排,市政协社法委于七月上旬组织相关部门及政协委员对我市失独家庭生存现状、面临的困难及生活诉求等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就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榆林市现有总人口370万,截至20xx年6月底,全市共有失独家庭264户374人,其中农村家庭190户267人,城区居民74户107人。

失独父母年龄,49岁以下有53人,占到失独人口总数的14.17%,这部分人群还有收养或者再生育可能;50岁——60岁有69人,占到失独人口总数的18.45%;60岁以上有252人,占到失独人口总数的67.38%。50岁以上的父母无法再生育,60岁以上的父母,收养孩子也成了力不从心的事情。

失独子女年龄,10岁以下死亡的26人,占死亡人数的9.85%;11到20岁死亡的57人,占到21.59%;21岁以上死亡的181人,高达68.56%;独生子女死亡原因,患病占到49.60%,车祸等意外事故占到50.40%;失独子女性别,女性60人,男性204人。21岁以上的人群,男性发生意外的概率增大所致。

1、心理创伤难以修复。失独家庭没有了亲情滋养和天伦之乐,心理创伤极难修复。如榆阳区计生协去年委托人民医院,给89名失独家庭人员安排了健康体检并心理问卷测试,其中28人有不同程度的心理疾患,普遍自我封闭,隔离社会。他们中的绝大多数因为失独陷入深深的心理创伤之中,整日自我封闭,处于社会的边缘化。

2、如何养老成为心病。失独家庭普遍存在“我不怕死,我怕老,我怕病”的隐患。病了谁来管,老了谁来安葬,无时不在困扰着他们。这些隐形问题不是靠钱能解决的,如何养老成了他们最大的心病。

3、看病就医无人陪护。失独家庭中近三分之一的人有脑梗、肢残、肺结核、心血管疾病、心脏病等慢性疾病,虽然日常生活基本可以自理,但他们最不愿意去医院看病,住院手术没人签字,更没人陪护治疗,就医缺乏最基本的保障。

4、抚育孙辈力不从心。全市264户失独家庭中,有三代家庭118户,有的还有2个或者3个孙子女。这些失独老人既要承担丧子的心理重创,又肩负抚育隔辈人的压力,特别是培养教育孙辈的问题、监护权的尴尬、孙辈的探视权问题,日渐长大的孩子的身心健康问都是摆在眼前的难题。

失独家庭的出现是实行独生子女政策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帮助失独家庭解决生活困难,化解心理障碍,既需要有国家政策法规的保障、政府的帮助,还需要全社会的关爱。应拓宽思路,多措并举,妥善应对失独家庭存在问题。

1、明确管理机构,让失独家庭老有所靠。鉴于目前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急需一个组织去管理服务,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近年来,榆林市各级计生协致力于帮扶失独家庭,逢年过节看望慰问、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组织志愿者上门服务、给特别监护人补助电话费、传统节日组织联谊活动、创建心理咨询服务基地等等,与失独家庭拉近了距离,增进了感情,化解了矛盾,也摸索出帮扶路径。建议市委、市政府借助卫计部门改革和计生协转型服务,明确指定各级计生协为失独特殊家庭的专门管理服务机构,代表党和政府为失独特殊家庭兑现特扶资金和特别补助资金,开展深度关怀、关心、保障和服务。

2、出台帮扶制度,让失独家庭老有所养。对失独家庭落实“五级帮扶”机制,给一个家庭指定一名县区级领导帮扶、一个县区级部门帮扶、一名乡镇(办事处)领导帮扶、一名村居(社区)驻村干部帮扶,一名所在村组计生协会员帮扶。给计生协会员落实固定待遇,负责日常生活照料、生产帮扶、情感交流、后事丧葬等事宜。

对49岁以下的失独家庭,积极鼓励、帮助其实现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鼓励创业发展,千方百计帮助其走出失独阴影,重拾生活信心。

对于生活能半自理的家庭,安排入住廉租房、公租房,建议住建部门切块留用,专供这些家庭入住,一方面彼此身份认同,不会受到歧视,另一方面社会交往认同,报团取暖,彼此照应,互爱互信,为政府减负。全市建立一个失独老人敬老院,让他们安心养老,比如定边县卫计局专门为失独特殊家庭专门修建了养老公寓。

对于无力抚育孙子女的“有三代”失独家庭,建议相关部门对这些孩子建立教育扶助和社会抚养机制,建立档案,跟踪联系,特别照顾。免费就近入学,优先安排就业,给予创业扶助,解除失独老人的后顾之忧。

3、建立医疗服务机制,让失独家庭病有所医。

二是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按照自愿原则,根据健康状况,选派医生上门问诊;

三是每人建立一份电子健康档案,跟踪随访;

四是每户派一名监护人,村委会负责人、村居社区计生协负责人或者近亲属作为监护人,主要履行该对象入住养老院、医院手术签字等监护人职责,由政府购买服务。

五是落实住院护理险补贴,每天补助100元,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180天,负责住院陪护、取药、打针、吃饭等日常料理,政府购买服务,让这些家庭病有所医。

4、培育社会服务组织,让失独家庭老有所乐。建议政府培育一批致力于失独家庭服务的社会组织,设立心理咨询公益岗位一对一进行心理疏导和生活援助。建议各级计生协加以引导和扶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推动社会组织成立和发展,对这部分家庭实现全方位的心理疏导、人文关怀和生活援助服务。积极鼓励和引导这些家庭参加社会活动,合力帮助他们尽快调整心态,重燃生命活力,重新融入社会,在社会的关爱中找到心灵慰藉,老有所乐。各级计生协通过“会员之家”,布局社区,设有健康咨询师、心理咨询室、健身房、书吧、棋牌室、接待室、培训课堂等,给这些家庭搭建互相交流、互相扶持、自助互助、互爱互信的平台,感慨。鼓励他们要坚强面对生活的不幸,重新树立健康乐观的生活信念。

失独家庭调研报告篇二

昨日,全国妇联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联合珍爱网发布《中国幸福婚姻家庭调查报告》。报告对北京、广州、重庆等十个城市家庭的婚姻缔结模式、幸福婚姻的要素、如何构建幸福婚姻家庭等问题,进行了抽样调查。调查对象为对家庭生活感到幸福的夫妻,年龄在22岁至55岁之间,涵盖60后、70后、80后、85后至95后四类人群。

在抽样调查的幸福家庭中,在职场上认识成为夫妻的有17.4%,曾经是同学的有18.2%,各占近两成。专家表示,这或许与具有共同语言和相似经历有关,双方更容易找到共同点。

不过,最主要的婚姻缔结模式还是通过“熟人介绍”,该比例为54.3%。其中,因“熟人介绍”结婚最多的是70后,1980年后出生的群体则更容易出现同学夫妻,这一点比70后高出33个百分点。在其他的相识方式中,被80后广泛接受的qq、msn、社交网站、相亲网站等互联网社交工具,轻松击败传统婚介所,占比7.5%。

总体而言,外表不是影响婚姻缔结的关键因素,只有29.2%的受访者表示比较重视对方的外表,其中男性略高。从年龄层来看,60后基本不看重“颜值”,70后中超过三成的表示比较在意对方的外表。

报告中提到,夫妻双方为异地生人的,60后、70后的比例不到四成。而80后、85后至95后两个群体的比例分别达到47.3%、45.5%,也就是说,近半数夫妻不是“老乡”。专家认为,这种现象与城市间开放发展,异地求学、就业,交通和通信条件便捷有关。

值得注意的是,“门当户对”仍是缔结婚姻的重要因素。七成的人认为夫妻经济状况相似很重要,认为需要“社会地位对等”的接近八成。

究竟幸福家庭有什么“幸福密码”?报告分析指出,接受调查的幸福家庭成员具有四种主要的性格特质,首要的是“有责任感”。91.6%的调查对象表示自己是个有责任感的人。其次是“善于控制情绪与处理冲突”,79.4%的人深谙此道,而男性认为自己“善于控制情绪”的比例高于女性6.3个百分点。

其余两个重要性格特质依次是“开朗幽默、懂得浪漫”,“重视父母意见”。女性在做决定时“重视父母意见”的比例为64.6%,高于男性的40.5%。调查结果表明,对待婚姻负责任的态度有助于双方奠定更稳定的情感关系,给对方足够的信心和安全感。

失独家庭调研报告篇三

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的居民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婚姻家庭领域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因此,我结合上学期所学的婚姻家庭法的有关知识,怀着以科学发展观为理念的态度,针对盖州市农村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了详细调研。我通过网络,分析了广大网友反映出的最近几年内出现的婚姻家庭问题,分别到市法院、市民政局,了解了xx年以来的结婚、离婚情况,并且以我所市郊区的一个村子为试点,发放了 00份调查问卷,采用由局部到整体的方法,概括地分析了我市农村婚姻家庭领域存在的问题。具体报告如下:

一、 盖州市农村婚姻家庭的基本情况

首先,从网络上讨论的情况看,婚姻家庭问题始终备受关注。从xx年至今,困扰着人民的问题与日俱增,其中有关婚姻家庭的问题由原来的5%增加到了60%。虽然网络上的数据可信度不是很高,但有一点不可否认,婚姻家庭类问题已经成为了我市农村家庭的主要问题。

其次,从市民政局提供的有关资料得知,近几年来离婚的数量不断增多,这包括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但农村居民的波动比较大,有极其明显的上升趋势。xx年结婚64 对,离婚30对,其中农村居民2对;xx年结婚830对,离婚62对,其中农村居民5对;xx年结婚984对,离婚79对,其中农村居民 5对;xx年结婚 2对,离婚77对,其中农村居民 7对;xx年结婚 072对,离婚 3 对,其中农村居民30对;xx年结婚 9对,离婚 57对,其中农村居民47对;xx年结婚980对,离婚 43对,其中农村居民57对;xx年结婚8 7对,离婚 30对,其中农村居民58对;xx年结婚 534对,离婚 68对,其中农村居民69对。目前,农村居民离婚处于一个平稳上升的过程。

再次,从市法院所提供的资料可了解到,从xx年至今共受理了离婚案件977件,占民事案件的37.5%,其中农村居民的离婚案件489件,并且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

最后,从在我市郊区发放的调查问卷的情况看,农村居民的婚姻家庭问题普遍存在, 00份调查问卷中,有4个人处于已经离婚或者正在闹离婚的家庭,25人的家庭存在感情不和,时常吵架的现象。还有7个人的家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其余64人的家庭处于正常状态。

二、盖州市农村婚姻家庭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一)非法同居、婚外情上升为农村婚姻家庭的主要问题

通过网络上所反映的以及市法院的婚姻家庭案件中,这一问题已经上升为影响农村家庭稳定的主要问题之一。出现这类问题,不仅严重破坏了家庭的和睦,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影响,而且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不能促进科学发展观的有效实施。出现这类问题主要是由社会原因造成的。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的经济条件好了,生活改善了,开始寻求一些刺激的东西、新鲜的东西,于是,个别人染上了吃、喝、嫖、赌、毒等恶习,有了这些恶习势必要给婚姻家庭带来影响,出现婚姻家庭矛盾。因此,我们应该严重打击非法同居,婚外情等不良问题。

(二)家庭暴力仍然是引发农村婚姻家庭破裂的直接导火线

生活困难涉及的面很广,有的是因为家里分到的田地较少,难以维持生计;有的是因为家里孩子比较多,花销太大,交不起学费;有的是因为家人生重病而无钱医治;还有的是因为上一辈留下来的债务压得自己喘不过气来,以至于几辈人翻不了身。我的小学同学就有这种经历,她家里只有很少的田地,小时候还好,学费较低,她们全家省吃俭用尚可维持生计。但随着时间的流逝,我们一天天长大了,经过不懈努力,我们一起考进了市里的重点高中。对于我的同学来说,这件事既让她家喜出望外,又让她家束手无测。当全家都在为她的学费着急时,更不性的事情发生了。她爸爸一夜之间下身不随,成为了残疾人。她的妈妈实在扛不起身上的担子了,最终选择逃避,留下了即将升入高中的孩子和残疾的爸爸,独自寻找新的生活。正是这落后的经济、贫穷的生活导致原本美好的家庭支离破碎。目前,我国还有很多偏远山区处于经济滞后的状态,这不仅给人民的生活带来了不便,而且严重影响了农村婚姻家庭的稳定。因此,我们应该从经济抓起,从根本上改变农村的精神面貌。

由于农村受封建思想的影响根深蒂固,再加上教学设施,教学质量相对落后,导致家长和孩子都不重视教育,以至于还没学习到有关婚姻的知识就已经步入了结婚的殿堂。大部分人都是抱着初中毕业不是文盲就万事大吉的态度,我的小学同学有30个,现在就读大学的只有3个,其余的差不多都结婚了,有的甚至孩子都会走路了。通过与他们交流我了解到,连结婚的实质要件他们都不满足,并且有些人的结婚动机还有问题,他们大部分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形成的都是现已不被承认的事实婚。这种婚姻在很多方面不受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婚姻的稳定性就可想而知了。其中已经有两个同学结婚没到两年就离婚了,并且还都留下了出生不久的孩子。离婚的原因令人大跌眼镜。一个是因为妻子在生完孩子后发现洗衣、做饭、带孩子并不是她所追求的生活,于是就悄悄的离开了,无奈之下只好用离婚结束一切。令一个是因为结婚后发现原来他们彼此并不相爱,当时结婚也只是因为女友不小心怀孕,最终两人和平分手。这不只给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而且给社会带来了极坏的影响。主要是法制宣传方面的原因导致了这类问题的发生。由于农村居民的文化水平相对较低,他们对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制了解的甚少,也不重视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制。有的居民甚至连结婚的法定年龄都不知道,这就说明我们在法制宣传方面的工作做得不够多、不够彻底。而正是因为他们缺乏这些基本的法律知识,所以又进一步影响了农村婚姻家庭的不稳定性。

(五)由于家庭关系处理不当最终导致婚姻失败

两人结婚后就多了双方的老人,家庭关系就多了一个层面,因此,家庭关系也变得复杂了。这里涉及到老人的赡养、家产的继承等方方面面的问题。最近又出现了一种新现象:婆婆的恋子情节较重,觉得自己辛辛苦苦养育二十几年的儿子,居然就这样到了别的女人身边,心里总是觉得不平衡,于是就处处与儿媳作对,这无疑是在为难儿子。万一儿子处理不当,就会导致婚姻的失败。这类问题主要是由人们的价值观,道德观引起的,受法律约束的地方相对较少。因此,在社会主义新时期,广大农村居民树立良好的价值观、道德观是至关重要的。

三、 针对盖州市农村婚姻家庭问题提出的对策建议

(一)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法律观为视角,大力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

我们应该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的指导下,以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为基础,深入地探讨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我们要充分发挥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的作用,加大对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的宣传,要对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婚姻家庭观进行积极的引导,大力开展一些弘扬家庭美德、良好社会道德的活动。大力倡导社会新风,全面创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使广大农村居民能用发展的眼光看待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

(二)要解放思想,全面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农村居民的维权意识

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我国法制建设和改革的问题上,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同我国实际结合起来,坚定不移地走自己的路。婚姻家庭问题关系国计民生,尤其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搞好农村婚姻家庭的工作就显得尤其重要。有关部门应积极地进行深入的调研,找出影响农村婚姻家庭稳定的问题,挖掘出导致此类问题的原因,探索出解决此类问题的办法。法院、公安局、等部门也应积极配合,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家庭矛盾的发生。

(四)各基层组织应充分发挥其干预和调整的作用

农村的各基层组织应积极配合,发挥其作用。可以在村委会建立庇护所和调解中心,充分发挥村委会的调解作用。也可以在村子里的小学开办婚姻学校,召集懂得法律知识的志愿者,在节假日免费为村民们讲解有关婚姻方面的法律知识,传播民主平等的社会主义婚姻观。这样,既可以制止农村居民的家庭矛盾升级,也可以减少上诉的案件,节省了大量的司法资源。

四、 结语和感悟

以上便是这次实践活动获得的一些具体调查情况。回顾这次社会实践活动,我们可以看到,当今我县农村居民的婚姻家庭中存在着许多不稳定的因素,由此可以想到整个国家。而我国有三分之二的人口生活在广大的农村,那么农村家庭中的婚姻家庭的和谐不仅关系到农村社会的和谐,而且还关系到整个社会和谐的大局。因此,我们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农村婚姻家庭,不断完善农村社会的管理,维护农村社会的安定团结,以致保证整个国家的安定团结。

通过这次社会实践,我深刻领悟到了理论之于实践道理,明白“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一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认识到理论知识回到社会实践中去的真正意义。作为青年学生,我们就要树立向生活学习,向实践学习的世界观,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将所学的理论知识与社会实际紧密结合。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做到学有所用,学有所为。

失独家庭调研报告篇四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和农业生产技术的不断提高,使农村出现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为了改善生活,增加收入,这些占劳动力(18岁-60岁)总数8%的已婚剩余劳动力也都纷纷向城市转移。这些转移的已婚劳动力中男性占98%,从而在农村就出现了一些留守妇女。这些留守妇女大多仍在农村从事农业,照顾老人和孩子。近期,xxx乡妇联通过召开村妇代会主任和部分留守妇女座谈会,调查问卷,入户走访等方式对本地区留守妇女的婚姻家庭状况进行了调查。

通过调查我们了解到,这些留守妇女家庭只有50%是稳定的,婚姻是幸福和谐的,而这些家庭的夫妻年龄基本都是45岁以上;有40%的家庭是有矛盾的,夫妻之间是不和谐的;另有10%的家庭因此已破裂或处于破裂边缘的。在调查中我们还发现,在全乡每年40个左右的离婚妇女中,留守妇女足足占了一半。

二、家庭不稳定不和谐的原因。

(一)改革开放30多年来,西方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对人们思想观念产生巨大冲击和影响。尤其大城市的环境极具诱惑力。一些外出打工的男性赚到钱后禁不住诱惑,其行为似乎印证了"饥寒起盗心,饱暖思淫欲"这句古话,直接导致家庭破。一些男性尽管还维持着原有家庭,但他已看不上那个只顾在家干农活的"黄脸婆".这种状况导致婚姻家庭不稳定不和谐的在整个留守妇女中占有33%.

(二)农村人受教育程度低,遇事缺乏理性思考,加上自身责任心不强,导致在外打工不是为家里赚得补贴,而是只顾自己享受或盲目搞投资,最终还欠下了外债,从而导致家庭不和谐乃至破裂。

(三)留守妇女自身思想守旧,生性多疑,对外出打工的丈夫缺乏信任。而外出打工的丈夫经过大城市的熏陶,视野开阔,思想开放,性格开朗大方,这些又是一些留守妇女眼里所不能容忍的。无辜的丈夫又不能包容这一切,从而导致家庭矛盾重重。

(一)对于年龄偏大的留守妇女,她们比较关心的是丈夫在外所从事的工种、安全性、收入和生活状况,并不担心会发生影响家庭或破坏婚姻的问题。因为她们对自己多年来的婚姻家庭有信心,尤其她们确信年纪已渐成熟的孩子是维系她们婚姻生活的牢固纽带。她们当中多数所期待的是等孩子念高中或读大学后,自己把家中的土地出租或转让他人,随丈夫一起外出打工,少数年龄偏大的妇女仍愿意留在农村务农。

(二)对于45岁以下的留守妇女尽管她们也关心丈夫在外边的冷暖和安全,但她们更担心年富力强的丈夫禁不住缤纷世界的诱惑。她们有的通过随时打电话方式监督丈夫;有的想尽办法阻止丈夫外出打工;而有的妇女则表现为无可奈何之状,她们认为婚姻都是命中注定的事;另外也有个别留守妇女能以积极的心态对待丈夫的言行,在努力改变自己,加强自己与丈夫之间的沟通交流。

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为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加强和谐家庭建设,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新风尚,采取综合措施维护留守妇女健康和谐的婚姻家庭秩序。

(一)大力加强家庭荣辱观教育,树立健康的婚姻家庭观念。荣辱观是引领社会风尚的一面旗帜,通过有针对性的开展婚姻家庭荣辱观教育,让人人都树立健康的婚姻家庭观念,明白哪些是应该坚持的,哪些是应该摒弃的;清楚那些是健康的、美好的、高尚的;哪些是庸俗的、丑恶的、低级的。同时让全社会的人都对那些追求丑恶生活方式的人投去鄙视的目光,让她们无地自容。

(二)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增强公民社会责任意识和家庭责任意识。大力弘扬家庭美德、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同时各用工单位要创造条件,多组织外出务工人员开展健康、文明向上的活动,缓解外出务工者心理压力,引领他们追求高尚的精神生活。

(三)加强对妇女文化教育,培养留守妇女形成"聪慧时尚、自信坚韧"的时代精神。留守妇女文化水平普遍较低,一般只具初中以下文化,而文化程度越高,处理家庭问题越富有理性。

(四)发展乡镇企业,增加当地就业机会,是剩余劳动力离土不离乡或充分做好"农田"文章,大力发展科技含量高的精品农业,引导农业向现代农业、生态农业、观光农业方向发展,通过发展优势产业减缓外出就业压力。

(五)相关机构要加强对留守妇女的法律援助和保护。在处理留守妇女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分割时要充分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多给予留守妇女在财产方面相应的补偿。

失独家庭调研报告篇五

为进一步了解全市目前的婚姻家庭现状,找出影响家庭和谐的最直接、最关键、最突出的问题,分析存在的原因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在构建和谐家庭中的职能作用,**市妇联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查。

一、基本情况。

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发展,改变了人民经济生活,也改变了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离婚问题日益凸显。为此,**市妇联通过法院查案卷、走访民政局、查阅妇女维权中心受理案件情况,调查了20xx年以来的全市妇女结婚、离婚情况,客观分析了**市婚姻家庭情况。

从妇联法律维权中心来访情况看,婚姻家庭问题居高不下。20xx年至20xx年维权中心共接待妇女婚姻家庭案件140件,其中家庭暴力导致离婚20件,占离婚总数的14.2%;感情不合导致离婚64件,占离婚总数的45.7%。20xx年维权中心共接待妇女婚姻家庭案件25件,其中家庭暴力导致离婚4件,占离婚总数的16%,感情不合导致离婚21件,占离婚总数的84%;20xx年维权中心共接待妇女婚姻家庭案件23件,其中家庭暴力导致7件,占离婚总数的30%,感情不合导致离婚16,占离婚总数的69%,婚姻家庭类案件已经成为影响妇女权益保护、社会和谐发展的主要障碍。

从民政局20xx年至20xx年的统计数据来看,结婚总数为8673对,离婚总数为932对。其中20xx年结婚总数为1913对,协议离婚总数为217对,离婚率占当年11.3%;20xx年结婚总数为2327对,协议离婚总数为242对,离婚率占当年10.3%。20xx年结婚总数为1328对,协议离婚130对,离婚率占当年10.2%;20xx年结婚总数为2513对,协议离婚351对,离婚率占当年7.2%。

从**市人民法院调查情况看,人民法院20xx年受理妇女离婚案件235件,判决离婚76件,调解离婚114件,调解和好45件,调解和好案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19%;20xx年受理妇女离婚案件247件,判决离婚56件,调解离婚141件,调解和好50件,调解和好案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20%;20xx年受理妇女离婚案件330件,判决离婚56件,调解离婚154件,调解和好120件,调解和好案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36%;20xx年受理妇女离婚案件280件,判决离婚81件,调解离婚124件,调解和好75件。调解和好案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26%。由以上数据可见,近几年离婚案件的数量在逐年增加。

二、导致婚姻家庭破裂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存在问题。

1、家庭暴力是导致婚姻破裂的导火索。家庭暴力让处于弱势的妇女身心遭受极大的摧残,其引发的婚姻家庭问题是影响家庭和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市妇联信访案件中有一典型案件,女方长期遭受暴力侵犯,但由于爱面子,在外人面前仍表现得非常恩爱。结果男方愈加恣意妄为。直到女方无法承受时才开始对外反映。忍受只能纵容家庭暴力愈演愈烈,导致婚姻的破裂。

2、家庭关系不和导致婚姻失败。一方面,在农村家庭中,儿子、媳妇大多是与父母同住。少数农村妇女缺乏文化,思想愚昧,加之有些长辈处处袒护儿子,无端挑剔媳妇,增加了婚姻家庭的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经济困难成为婚姻家庭的又一诱因。一些妇女为了依靠男方的收入来维持生活而忍受没有感情的婚姻,对于不顺心的事忍气吞声、忍辱负重,从而导婚姻失败。

3、草率结婚导致“短命”婚姻。在经济大潮的冲击下,一些农村女孩早早就辍学,来到城镇打工。许多人认识不久便未婚同居或草率结婚,当感到婚姻并非理想中的“伊甸园”时,便整日打闹着要离婚。

(二)原因分析:

1、封建思想影响。当今社会,封建思想在一些人的头脑中仍旧根深蒂固,尤其是农村,大男子主义、男尊女卑等封建残余思想直接影响到婚姻家庭的稳定。妻子挨打是“家庭内部问题”,离婚不光彩的旧观念导致家庭矛盾愈演愈烈,轻者离婚,重者发生家庭暴力伤害案件,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2、道德观念缺乏。有些男性为了追求更加富裕的生活,选择到外地打工,留守妇女的在家务农、操持家务和照顾老人。长期的夫妻分居导致了夫妻俩感情淡漠,导致了婚外情的发生;有些人缺乏家庭责任感和义务感,热衷于赌博、喝酒,导致家庭矛盾的产生,有的人文化水平不高,夫妻间缺乏包容和谅解,言语粗鲁,动辄拳脚相加,导致家庭暴力的产生。

3、法律约束不够。家庭矛盾无法用法律约束,大多要靠道德自律;婚姻家庭案件取证难,也是离婚案件的难点。

三、对策和建议。

1、建立机构,积极为困难群众提供帮助。要整合社会资源,建立一些诸如妇女庇护所、婚姻家庭咨询投诉中心等服务机构,帮助弱势妇女尽快摆脱困境,走出误区,避免和解决矛盾纠纷的发生。

2、强化宣传,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充分发挥宣传媒体的作用,宣传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积极引导,开展一些弘扬家庭美德、社会道德的活动,倡导文明新风,构建和谐社会。

3、普及法律法规,加大妇女儿童的维权力度。要大力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新《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纳入全市普法总体规划,采取多种形式,让广大妇女群众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维护合法权益。

4、注重引导,加强家庭道德美德教育。要多形式、多途径、大张旗鼓地宣传家庭稳定的重要性和构建和谐家庭对社会的重要性。要加强家庭责任感教育,积极培养家庭义务感和责任心,使每个人都懂得珍惜和保护家庭稳定。

5、解困帮扶,从源头上做好婚姻家庭稳定工作。要深入开展调查活动,探索解决婚姻家庭问题的好方法、好路子,从源头上预防也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对家庭暴力能及时出警,出台相关整治办法;对困惑妇女和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同时要对孤寡人群给予关注、关心和帮助,切实解决他们工作、生活问题,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

失独家庭调研报告篇六

今天上午,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与珍爱网在京联合发布《中国幸福婚姻家庭调查报告(20xx年十城市抽样调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彭佩云出席活动并讲话。彭佩云表示,这个调查报告反映出中国中心城市婚姻家庭的主流是好的,男女平等的观念越来越被多数人接受。她还特别提到,珍爱网的网络红娘做了很多实际的工作,得到了群众的认可,“值得点赞”。

本次调查区域为全国具有代表性的中心城市和省会城市,包括北京、广州、重庆、南京、长沙、武汉、成都、沈阳、合肥和郑州,同时对幸福婚姻项目试点社区江苏省南通市进行了相同内容的基线调查。十个城市共回收有效个人调查问卷10157份,其中男性样本5050个,女性样本5107个,平均年龄为33.48岁。

调查报告中有很多有趣的数字,比如熟人介绍仍是夫妻相识的主要途径,占比超过五成,而通过互联网社交工具相识的比例日益提升,60后只有0.8%的比例,80后则高达10.2%,但是85后及90后的比例略有下降,达到8.5%。

与此同时,大多数受访者与配偶在婚前时间为半年到一年,这个现象在各代际之间无明显差异,初恋情结趋于淡化,60后的初恋结婚比例达到70%,而85及90后的初恋结婚比例明显降低,仅为47.8%。婚前同居行为渐成常态,60后、70后、80后、85及90后的婚前同居比例分别为13.7%,44.4%,59.6%和57.8%。

调查样本中,平均结婚年龄为26岁,男性比女性高2.3岁。在婚前户籍类型中,户口不再是缔结婚姻的障碍,在85及90后这一代际中,仅有39.1%的在婚人士是同为城镇户口,而有31.3%的城镇男女性是与农村中走出的“凤凰男”、“凤凰女”结婚,且丈夫是城镇户口、妻子是农村户口的比例更高。而关于孩子的性别问题,超过八成的受访者认为男孩女孩都一样。

调查报告还显示,“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观念逐渐淡化,仅有43.3%的女性受访者赞同这种看法,她们同时认为,男性应该更主动地承担家务劳动。

调查报告得出了幸福婚姻家庭的几点启示:一是修炼品性、宽容体贴;二是情感依恋、用心经营;三是共同成长、积极沟通;四是平等相待、互相尊重;五是陪伴子女、言传身教;六是上慈下孝、相互关爱。

据了解,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已经连续3年,联合珍爱网开展幸福婚姻家庭系列项目,重点通过大规模的问卷调查,了解中国婚姻家庭状况,认识当代中国幸福婚姻的基础,总结成就幸福婚姻的黄金法则,并逐渐撰写和发布《中国幸福婚姻家庭调查报告》,以达到正确指导公众的婚姻观和婚姻生活实践,为社会和谐发展传递正能量的目的。

失独家庭调研报告篇七

随着社会的发展,城乡一体化进程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民选择进城务工,寻求增收致富的途径。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移,导致农村出现了一个独特的妇女群体—留守妇女。丈夫长期外出打工,妻子留守家庭,她们承担着生产劳动、教育子女、赡养老人等重担于一身,在身体和心理上都承受着较大压力。随着留守妇女离婚率的增高,这部分人的婚姻家庭关系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一个引人关注的重要因素。近期,佳木斯市妇联通过走访、开座谈会、发调查问卷等形式,在6个乡镇的18个村开展调研活动,有500多名留守妇女参与了调研活动。现将调研具体情况总结如下:

从年龄结构上看,30—49岁的留守妇女人数达到329人,占总人数的65.8%,这个年龄段的妇女,她们上有老下有小,既要照顾老人和孩子,又要担负起家务和农活,留守在家中的她们承担精神和身体上的双重重任;50—69岁的留守妇女是140人,占总数的28%,50岁以上的留守妇女主要是承担照顾孙子、孙女和部分家务的责任。从文化程度上看,主要以初中文化为主体,达到240人,占48%,其它小学文化、高中文化、大专及以上文化分别为161人、67人、32人,文化程度相对普遍偏低。从经营的产业和收入情况看,大部分留守妇女以经营承包田为主,人数达到调查总数的54.5%;45.5%留守妇女从事着小规模的畜牧养殖;个别年龄偏小的留守妇女选择专职母亲的角色,单纯地负责照顾幼小的孩子,家庭收入完全依赖于丈夫的外出务工收入。在所有留守妇女的家庭中,家庭年收入万元以内的占大部分,达到62.5%;其中家庭年收入1万元以上的家庭65个;2万元以上的是68个;5万元以上的家庭共有35个,这种高收入的家庭,收入来源主要是以外出务工收入为主,这部分务工人员主要是因为掌握一定的手艺或技术,所以收入相对较高。

成立工作机构,制定工作制度,为解决留守妇女权益维护工作提供组织保障。要将留守妇女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整体规划。大力发展区域经济,坚持务工促增收、创业促转移,鼓励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为农民提供信贷扶持,让有条件、有技能的农民就地发展种养殖业,切实为农民增收搭建平台。

大力弘扬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通过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寻找最美家庭”、“好丈夫”、“好媳妇”、“好婆婆”等丰富多彩的评选表彰活动,倡导社会文明新风,构建和谐家庭。

一是教育广大留守妇女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意识。二是加强普法普法、维权力度。在农村大力普及法律知识,加强《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对留守妇女自身权益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能力。三是加大对留守妇女的科技知识培训,提高其生产、生存能力。四是加强平安家庭建设工作,为留守妇女提供平全、和谐的生活环境,使家庭更加和睦美满。

失独家庭调研报告篇八

今天上午,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与珍爱网在京联合发布《中国幸福婚姻家庭调查报告(20xx年十城市抽样调查)》,第九届全国人大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彭佩云出席活动并讲话。彭佩云表示,这个调查报告反映出中国中心城市婚姻家庭的主流是好的,男女平等的观念越来越被多数人接受。她还特别提到,珍爱网的网络红娘做了很多实际的工作,得到了群众的认可,“值得点赞”。

本次调查区域为全国具有代表性的中心城市和省会城市,包括北京、广州、重庆、南京、长沙、武汉、成都、沈阳、合肥和郑州,同时对幸福婚姻项目试点社区江苏省南通市进行了相同内容的基线调查。十个城市共回收有效个人调查问卷10157份,其中男性样本5050个,女性样本5107个,平均年龄为33.48岁。

调查报告中有很多有趣的数字,比如熟人介绍仍是夫妻相识的主要途径,占比超过五成,而通过互联网社交工具相识的比例日益提升,60后只有0.8%的比例,80后则高达10.2%,但是85后及90后的比例略有下降,达到8.5%。

与此同时,大多数受访者与配偶在婚前时间为半年到一年,这个现象在各代际之间无明显差异,初恋情结趋于淡化,60后的初恋结婚比例达到70%,而85及90后的初恋结婚比例明显降低,仅为47.8%。婚前同居行为渐成常态,60后、70后、80后、85及90后的婚前同居比例分别为13.7%,44.4%,59.6%和57.8%。

调查样本中,平均结婚年龄为26岁,男性比女性高2.3岁。在婚前户籍类型中,户口不再是缔结婚姻的障碍,在85及90后这一代际中,仅有39.1%的在婚人士是同为城镇户口,而有31.3%的城镇男女性是与农村中走出的“凤凰男”、“凤凰女”结婚,且丈夫是城镇户口、妻子是农村户口的比例更高。而关于孩子的性别问题,超过八成的受访者认为男孩女孩都一样。

调查报告还显示,“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观念逐渐淡化,仅有43.3%的女性受访者赞同这种看法,她们同时认为,男性应该更主动地承担家务劳动。

调查报告得出了幸福婚姻家庭的几点启示:一是修炼品性、宽容体贴;二是情感依恋、用心经营;三是共同成长、积极沟通;四是平等相待、互相尊重;五是陪伴子女、言传身教;六是上慈下孝、相互关爱。

据了解,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已经连续3年,联合珍爱网开展幸福婚姻家庭系列项目,重点通过大规模的问卷调查,了解中国婚姻家庭状况,认识当代中国幸福婚姻的基础,总结成就幸福婚姻的黄金法则,并逐渐撰写和发布《中国幸福婚姻家庭调查报告》,以达到正确指导公众的婚姻观和婚姻生活实践,为社会和谐发展传递正能量的目的。

失独家庭调研报告篇九

随着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的加快,人们的精神物质水平不断地提高,传统的婚姻模式和家庭结构也发生了变化。随之而来的家庭的矛盾增多、离婚率上升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现对近年来本地一些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问题的案件进行了分析比较,得出以下一些粗浅的看法和建议。

一是双方相处的时间较短即步入婚姻的,离婚率比较高;

二是双方结婚时年龄较小的,离婚率较高;

三是同等年龄但是独生子女的,离婚率较高;

四是提出离婚诉讼的女性高于男性。男方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有:性格不和及无感情基础、经济纠纷及对当前生活不满;而女性提出的离婚理由主要是:丈夫虐待妻子、性格不合、丈夫有外遇及经济纠纷。

农村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在群众中的被认知率还是较高的,他们普遍认为:

1、调解可以赋予双方当事人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发挥当事人的主导地位作用;

4、调解达成的协议是以合意为基础的,更易为当事人实际履行,可避免以后执行的困难,实现了调解与执行的有机统一。

五是提高认识。婚姻家庭案件特别是离婚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在调解家庭矛盾纠纷时,往往采取不作褒贬,息事宁人的中立态度,因此只要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对方同意离婚,不管是否符合判决离婚的条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调解离婚的除外),一律判决离婚。但婚姻家庭纠纷往往是种种情感纠葛,调解在此时显得尤为重要。如果双方得不到及时的调解,一朝发泄,做出非理智的选择,影响社会的稳定。

六是注重方法。调解人员在调解婚姻家庭纠纷时,对每一案件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产生矛盾的原因及家庭生活的现状都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同时要注重调解方法,提高调解质量。如因双方当事人自主意识过强引起的纠纷,采取分析过错法,指明各自的过错,让当事人对纠纷的处理进行自我估量;对曾有深厚感情基础的夫妻,采取唤起旧情法,寻找矛盾调和点,选准感化点,用他们之间尚存的真情,唤醒双方的良知和理智,化解矛盾;对因一方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同时在道德上也具有强烈的可谴责性引起的纠纷,采取批评教育法,促进当事人反省以达到调解的目的;对因家庭小事日积月累引起的纠纷,采取耐心倾听法,让当事人先把心中的怨气发泄出来,当事人在充分发表意见后,气就消了大半,这时候,再引导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剖析,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会反省自身,另一方见对方认识到不对,也会顺着台阶往下走,调解工作自然会有一个好的结果。

七是健全机制。婚姻家庭纠纷具有广泛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有时仅靠一个部门,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如家庭暴力、婚外情等现象。要建立相关部门联动、相互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对疑难和重点纠纷进行联合调解,不断提高调解的效果。

失独家庭调研报告篇十

在人们的身边生存着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年龄大都在50开外,疾病或意外却让他们遭遇独子夭折的厄运。在经历了“老来丧子”的人生大悲之后,已失去再生育能力,只能独自承担养老压力和精神空虚。他们都曾不惜牺牲个人利益,为国家计生事业做出贡献,而今却面临老无所依的困境。本人作为一名从事基层计生工作二十八年的计生干部,一直对这一群起深感同情和关注,平时下村入户了解民情时重点关注这一特殊群体的生活状况,现将我镇失独家庭面临的养老困境进行调研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我镇共有13户失独家庭,其中3户入住敬老院由政府抚养,1户住精神病院接受精神病治疗,其余7户散住在家自食其力,生活质量低下。失独家庭的生活状况可以归纳为四类,第一类是能较好的融入社会,生活比较和谐乐观家庭。这类型家庭以上杉市村冯正坤为代表,他们的特点是性格开朗,本人精明能干,有较强的劳动能力,有稳定的收入,年龄在60-70岁时间,子女在多年前就意外死亡,随着时间的消磨,已抚平了丧子之疼,重拾了生活的信心。第二类是丧失劳动能力,养老堪忧家庭。他们的共同点是,年龄70岁以上,基本没有劳动能力,要么住敬老院,要么住精神病院,极个别不愿住敬老院的独自在家艰难生活。其中长春村唐小红因丧子打击而精神备受刺激,导致严重精神疾病,现有政府送精神病院接受治疗。第三类是中、晚年丧子,一直没有走出悲痛阴影的家庭。他们的共同特点是年龄在45-60岁之间,基本都是子女成年后意外死亡,一直没有走出丧子之痛的阴影,他们认为“失去父母的孩子可以长大,但失去孩子的父母是怎么都过不去的。”比如万年桥村的文再国,原来是一个乐观开朗的人,儿子二十三岁意外死亡后,其丈夫在丧子不久后就因病离世,其本人因害怕农村克子克夫的闲言蜚语和睹物思人的痛苦,独自一人漂泊在外,再不与熟人往来,生活极度痛苦。又如花桥村王再容家庭,原本经商有道,家境富裕,是一个邻里羡慕的三口幸福家庭,但其子意外死亡后,其夫对生活失去信心,自暴自弃,甚至对其暴力相向,短短几年时间原本富裕的家庭成了贫困家庭,王再容百般无奈下只能独自一人漂泊在外打工生存,生活凄惨。第四类是自暴自弃,对社会充满仇恨的家庭。这类家庭一般是因迫于当年严厉的计生政策而只生育一孩,独子死亡后又丧失了再生育能力,无法再育,因农村“绝子绝孙即为不孝”传统观念较强,导致其对社会充满仇恨,成为社会极不稳定因素。失独群体的产生是计划生育政策必然产生的结果,我们应该善待他们。在人生步入中老年的时候,孩子却不幸离开了他们„„他们一天天地老去,不仅失去了生命的传承,更失去了生活的依靠,和最基本的赡养保障。国家、政府以及全社会都应该正视这个群体的存在。如何帮助他们,用什么样的态度对待他们,真正关乎社会稳定,也真正考量一个国家的文明。作为一名多年从事计生工作的同志,我建议政府从以下途径多关爱失独家庭。

1、营造人人尊重失独家庭的社会氛围。一位失独者母亲说“我最大的心愿就是能够有尊严的活着,有尊严的离开这个世界,不要在医院做手术时没有人来给我签字„„”。失独者心理往往会变的脆弱和敏感,常常选择自我封闭,不愿再接触社会,这让他们精神上痛苦不堪。政府和各种民间组织应该努力营造尊重失独者的社会氛围,消除社会对他们的误解与歧视。乡镇(街道)综治部门要成立专为这一群体维权的维权机构,保障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

2、成立志愿者服务队关爱失独家庭。失独家庭在生活中往往会面临诸多正常家庭无法想象的困难,也这是这一群体心灵脆弱的主要原因。我建议计生、妇联等部门要联合社会公众成立一支志愿者服务队伍。妇联要组织社会力量对居住敬老院失独老人提供志愿服务。计生协会的要发动失独家庭的邻里为散居在村、社区的失独老人提供志愿服务,政府应预算部分经费保障志愿者的报酬。针对失独者家庭应制定特殊的志愿者服务制度,失独者的心理极度脆弱和敏感,因此这些志愿者只有接受严格的培训后,才可在对其进行志愿者服务活动中起到良好的效果,否则很可能适得其反。服务失独者家庭的志愿者中应有适量的心理辅导人员,志愿者除了为失独者家庭做义工、献爱心外,在失独者主动要求或愿意接受的情况下,还应对失独者进行适当的心理辅导,尽可能帮其缓解精神抑郁、疏导心理障碍、解开自闭心结,因此需要招募适量的专业心理辅导人员加入到志愿者活动中。

3、政府要加大奖扶力度确保失独家庭养老无忧。对于失独家庭,政府每年都会给予一定的奖扶资金援助,但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失独老人来说这点援助远不足以维持其政策生活。我建议政府要从征收超生家庭的社会抚养费中明确一定比例用于为失独家庭购买足额养老保险、意外伤害和大病医疗保险等,让这一群体生存养老都有保障。同时政府民政部门、计生协会、红十字协会要对这一群体的困难救助和惠民政策优先给予照顾。

如何建立一种可以为社会所分享的人性关怀体系,可能是需要长久探索的社会课题。目前“失独家庭”的精神关怀,主要由民间自发的互助团体来承担。但这些团体的发起和延续,都有一定的随机性与不稳定性。解决“失独家庭”问题、关爱“失独父母”,也只有多方面共同襄助,才可能打破失独家庭所陷入的痛苦内循环,从根本上给予“失独家庭”经济支撑和精神寄托。国家民政部门和慈善机构在这方面其实大有可为。各地计生、民政部门应该尽早建立失独家庭的数据库,并为失独互助组织提供必要帮助。

失独家庭调研报告篇十一

婚姻家庭是社会和个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了解中国目前的婚姻家庭状况,中国妇联发起的《中国幸福婚姻家庭调查报告》,通过全国10余个省区市地区的数万份问卷调查,进行数据分析,为婚姻家庭幸福寻找更多方法。

平均结婚年龄有下降趋势 婚前同居成常态

报告指出,目前我国平均结婚年龄为26岁,男性比女性高2.3岁,四分之三的男性在25至34岁之间结婚,超过九成的女性在30岁之前结婚。其中,70后比其他代际结婚时间更晚,平均结婚年龄在29.6岁,60后、80后及90后的平均结婚年龄依次是26.3岁、26.2岁、24.3岁。

报告显示,婚姻缔结模式中,身边熟人介绍的方式达到54.3%,相对于60后和70后而言,80及90后通过新型互联网社交工具相识的比例日益提升,且成功率达到10.2%,是60后通过社交网络等方式缔结婚姻成功率的十倍以上。

情感专家社会学博士李松:60年代出生的人,重视的是过平淡的生活。70年代的比较注重经营夫妻关系,80后比较浪漫,90后比较自我为中心。中国社会随着年代变迁,男女关系态度比较大的转变,跟初恋结合60后占到70%。

在持续一年的调查中,86.5%以上的受访者与配偶在婚前恋爱时间为半年至一年,60后的初恋情结比较明显,而70、80、90后被访者中,受观念的影响,婚前同居比例也在逐年提升,70后有44.4%的婚前同居者,80后和90后的比例分别为59.6%和57.8%。与此同时,80、90后的婚姻半径明显超越了地域限制,受访者和配偶在同一城市出生的比例仅占到45.5%左右,更多的年轻人选择跟同城市以外的人结婚。

情感专家婚姻律师:由于经济条件相对发达了,坐飞机坐高铁都方便了,所以异地恋已经没有地域障碍了。

结婚要素中有车有房需求仅占15.3% 责任感和情绪控制能力更为重要

在《中国幸福婚姻家庭调查报告》中显示,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观念仍然凸显,受访者从男女两性在婚姻中的角角色期待来看,女方承担大部分家务,而男方承担大部分消费的观念相对凸出。在结婚前,男女双方对于另一半的期待与过去相比较,也有了新的变化。

调查报告指出,纵观受访者的各年龄阶层,在结婚前有房有车这一点要求,比例仅占15.3%。而91.6%的受访者表示自己步入婚姻时,更看中的是有责任感的人,同时,善于控制情绪和化解冲突的情商也很重要,79.4%的已婚人士表示自己会尽量控制好情绪并且化解冲突。

与此同时,幽默浪漫的细胞也对婚姻的缔结形成良好的助力,年轻群体在这一方面更为明显,80后和90后认为自己开朗幽默、懂得浪漫的比例比60后高出10多个百分点。

专家表示,理智和负责任的态度将有助于双方奠定更稳定的情感关系,而幽默浪漫的感性特质则有可能成为双方步入婚姻殿堂的加速剂。

忠诚是幸福的基石

调查发现,随着时代的进步和人口流动的加剧,户口对婚姻的束缚日益减弱。而从原生家庭的经济状况和社会地位来看,男女双方家庭具有相似的家庭状况仍然是主流。而使婚姻幸福能够维系的因素中,“忠诚”占首位。

报告显示,幸福夫妻在婚后相处中,对配偶首要的期望是“忠诚”。86.3%的受访者希望配偶忠于自己,更在意一份长久的有安全感的关系,而体贴、睿智和是否要小孩这三点紧随其后。仅三分之一的受访者每个月会跟配偶发生口角,但超过80%的受访者从未对配偶谈及离婚话题。专家表示,争执也是沟通,信任才是重点。非常幸福的夫妻给与对方更高的信任度,并不会轻易后悔或谈及离婚。

通过调查报告,最终得出的幸福婚姻家庭有几点启示,专家总结提炼为:修炼品性、宽容体贴;情感依恋、用心经营;共同成长、积极沟通;平等相待、互相尊重;陪伴子女、言传身教;上慈下孝、相互关爱。

篇三:关于婚姻家庭调研报告

昨日,全国妇联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联合珍爱网发布《中国幸福婚姻家庭调查报告》。报告对北京、广州、重庆等十个城市家庭的婚姻缔结模式、幸福婚姻的要素、如何构建幸福婚姻家庭等问题,进行了抽样调查。调查对象为对家庭生活感到幸福的夫妻,年龄在22岁至55岁之间,涵盖60后、70后、80后、85后至95后四类人群。

在抽样调查的幸福家庭中,在职场上认识成为夫妻的有17.4%,曾经是同学的有18.2%,各占近两成。专家表示,这或许与具有共同语言和相似经历有关,双方更容易找到共同点。

不过,最主要的婚姻缔结模式还是通过“熟人介绍”,该比例为54.3%。其中,因“熟人介绍”结婚最多的是70后,1980年后出生的群体则更容易出现同学夫妻,这一点比70后高出33个百分点。在其他的相识方式中,被80后广泛接受的qq、msn、社交网站、相亲网站等互联网社交工具,轻松击败传统婚介所,占比7.5%。

总体而言,外表不是影响婚姻缔结的关键因素,只有29.2%的受访者表示比较重视对方的外表,其中男性略高。从年龄层来看,60后基本不看重“颜值”,70后中超过三成的表示比较在意对方的外表。

报告中提到,夫妻双方为异地生人的,60后、70后的比例不到四成。而80后、85后至95后两个群体的比例分别达到47.3%、45.5%,也就是说,近半数夫妻不是“老乡”。专家认为,这种现象与城市间开放发展,异地求学、就业,交通和通信条件便捷有关。

值得注意的是,“门当户对”仍是缔结婚姻的重要因素。七成的人认为夫妻经济状况相似很重要,认为需要“社会地位对等”的接近八成。

究竟幸福家庭有什么“幸福密码”?报告分析指出,接受调查的幸福家庭成员具有四种主要的性格特质,首要的是“有责任感”。91.6%的调查对象表示自己是个有责任感的人。其次是“善于控制情绪与处理冲突”,79.4%的人深谙此道,而男性认为自己“善于控制情绪”的比例高于女性6.3个百分点。

其余两个重要性格特质依次是“开朗幽默、懂得浪漫”,“重视父母意见”。女性在做决定时“重视父母意见”的比例为64.6%,高于男性的40.5%。调查结果表明,对待婚姻负责任的态度有助于双方奠定更稳定的情感关系,给对方足够的信心和安全感。

失独家庭调研报告篇十二

都说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程度。我国是传统观念很强的国家,但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事物变化日新月异,人们的思想也变得更加开放,传统的婚姻观念也在受到冲击,人们更加注重自身在婚姻关系中的人身、财产、隐私等权利的保护。在这种大环境的影响下,婚姻家庭类案件也呈现出日益复杂的趋势,出现了案件数量增加、财产结构复杂、新型法律关系不断增加等现象,相应的,这就为纠纷的平稳解决增加了难度。本报告以本院当前婚姻家庭案件审判工作出现的情况、问题、难点及建议进行调研。

根据分析和审判实践,本院婚姻家庭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收案数量基本稳定并有所减少

近年来本院收案数量基本保持平稳,20xx年收案数还有明显减少。这一方面是客观上婚姻家庭纠纷有一部分通过民政部门协议解决了,另一方面本院诉外调解工作和引导工作一直做的较好,各类普法活动的开展提高了群众的法律意识以及自行处理家庭事务的能力。特别是20xx年开展的“法官进社区”活动,除了增加了新型的普法形式外,还使本院法官更加深入的进行社区,参与社区调解,对社区民调员进行培训,提高社区人员的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这使得广大群众有了更多解纷途径,足不出户就可以化解矛盾,既减少了群众诉累,也节省了法院的诉讼资源。

(二)、案件类型的多样化

近年来,多种新案由出现在本院婚姻家庭类案件中。除了离婚、抚养、赡养等传统案由,还出现了婚约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婚内抚养费纠纷、赠与合同纠纷等多种新案由,20xx年各类案由增加到了24种。究其原因是我国法律的逐步完善,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逐步细化,以及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加强,尤其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当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懂得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三)、涉及财产标的逐步增大,财产组成复杂化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群众财产增加的同时,也使得涉诉当事人的财产标的越来越大。近几年婚姻家庭类案件中所涉及的财产标的从几十万元已经发展到了几百万、上千万的水平。标的增大的同时,财产的组成也是多样化,从以前主要以房产、存款为主发展成房产、存款、公司股权、地皮、债券、股票、债权债务、车辆等多种类型,涉及到评估、鉴定、调查、审计等一系列准备工作,案件的审理时间也就相应增加,也为案件的解决在客观上增加了难度,也使涉诉当事人增加了更多的矛盾爆发点。

随着社会发展,中国的婚姻观念也受到各种外来思想的影响,社会上一部分人对待婚姻的观念也逐步开放。近年来25-40岁年龄段的当事人逐步成为离婚案件的“主力”。这年龄段当事人对于婚姻有更高的要求,同时对于婚姻问题上有时略显草率,还有一个更显著的特点就是父母对婚姻的干涉。这部分当事人由于刚参加工作、个人花费较大或思想不成熟等原因,使得自身在经济上还未从父母身边“断奶”,从婚房购买、婚礼筹备及婚后生活上,很多还依靠父母经济帮助,这就使得父母在夫妻生活中介入的越来越多,为双方增加了矛盾隐患。同时在处理离婚纠纷时,由于财产方面很多都是由父母出资,当事人在财产方面无法独立做主,也使得进行调解时,还需做双方父母的工作,增加了工作难度。

(五)、家庭冷暴力以多种形式存在

在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多以殴打、语言胁迫等形式存在,但由于法律的威慑,动手伤人这种暴力已经有所收敛。反而是家庭冷暴力逐步成为家庭暴力的一种新趋势。家庭冷暴力主要表现为对家庭毫无责任感、平时对对方冷言冷语或一言不发,更有甚者通过其他形式对对方进行精神折磨。对于这种行为由于属于道德范畴,法律根本无法进行调整,所以对于这种当事人主审人只能进行批评教育,无法用法律约束其行为。

由于婚姻家庭类案件涉及个人乃至两个或多个家庭的核心利益,影响着社会稳定,如何更好处理“家务事”,是我院一直探讨的课题之一。为更好地解决家庭矛盾,我院自1998年,就开始尝试婚姻家庭案件的专业化审理,专门将长城法庭设置为审理城市区婚姻家庭纠纷的专业法庭(长城法庭受理xx区范围内90%的婚姻家庭案件,另有10%距长城法庭较边远的分给该辖区的另两个法庭),连续多年来,该庭审理成绩斐然,调解率90%以上,无错案、无上访。其根据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也形成了自己的审理模式和风格,实现了规范与灵活结合、审判与教育结合。以长城法庭为主,带动另两个法庭,我院就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积累了比较成熟的经验。

(一)、树立科学的调解理念、探索多种调解方式和技巧,以调解作为化解家庭矛盾的主要手段。

首先,坚持审教结合的调解理念。面对琐碎的“家务事”,立足于对当事人思想的调整和教育,治标更治本。从1998年开始,就确立了“审判与教育结合”的调解理念,并以此为指导,主办了xx区婚姻家庭教育学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让双方当事人参加法庭举办的有专题、有针对性地婚教学习班,通过这种调解模式使当事人多了几分理智,一些陷入情感危机的夫妻为了孩子,为了昔日的情义又走到一起,一些拒不抚育子女、赡养老人的当事人也深受教育,承担起应尽的家庭义务。五年来,我院平均每年举办婚教学习班10次左右,每期针对不同的主题,学习人数从20人到50人不等,参加学习的案件当事人和好率达30%。

其次,始终贯彻全过程、全方位的调解。作为纠纷的仲裁者,不仅要关注纠纷调解的结果,而且要注重从纠纷本身的规律出发,抓住可能化解纠纷的各个节点去做工作,最大限度地缓解当事人情绪、弱化冲突。注重庭前调解关口,在开庭前送达法律文书时,组织初步调解,注重将法言法语转变为群众能够听得懂、听得明白的语言,强化工作效果,争取把矛盾化解在初始状态,通过这一关,案件调解率达60-70%。注重庭审促成关口,庭前不能调解的,通过开庭,让当事人对争执的主要问题进一步理清认识,权衡利弊,注重情、法、理并用,从而促成调解,法庭20%的案件能当庭调解成功。注重庭后消化关口,经过开庭不能调解的案件,适当进行冷处理,在庭审后给当事人冷静考虑的时间,充分挖掘当事人的各种社会关系,动员和依靠各方力量从外围突破,庭后调解案件占全部调解案件的5%左右,但这些都是容易激化的纠纷,庭后调解不仅最大限度地避免了矛盾激化,而且减少了当事人对判决的抵触情绪,降低了上诉率。

第三,不断探索调解技巧和方法。调解是和谐解纷的一条捷径,为了让调解发挥应有的作用,法庭为调解划下一条红色规范线,即依法调解。在这条线上找准三点:第一是当事人自愿这个基点;第二是以法服人这个切入点;第三是程序合法这个外在点。调解毕竟有灵活性的必然要求,所以,在红色规范的前提下,又根据个案,总结了法理法、心理法、案例法、利弊法、冷热法、社会法、电话法、亲情法、结合法等“调解九法”, 灵活运用于不同的案件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二)、增强服务意识,实行便民利民的服务措施,以温暖贴心的服务作为化解家庭矛盾的助推力。

由于婚姻家庭类案件严重的耗费当事人精力、财力,为了帮助其尽快摆脱诉讼,我院不断在诉讼指导、效率提高、矛盾预防等方面建立新的制度,最大限度的便民利民。

首先是顺民意,实行预约制度。把以往由法官为主安排开庭、调解时间和地点改为以当事人为主,由当事人预约。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后,法官会给出一段合理时间,当事人可以在这段时间内选择自己希望开庭或调解的时间和地点,可以是双休日或节假日,行动不便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当事人,还可以将法官预约到家中、医院等地。

其次是解民忧,实行诉讼指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当事人对法律的理解有偏差,对诉讼程序不了解,难免对法院工作产生怨言。为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法庭尤其注意对诉讼指导的完善,针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举证意识不强、财产保全意识不强、诉讼调解意识不强、独立诉讼意识不强、主动履行意识不强等五个方面的问题,法庭采取告知举措,通过个案释明、普遍宣传等方式帮助当事人提高诉讼能力。

第三是关民情,实行回访制度。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有反复性的特点,为了切实做到案解事了,我院将调解工作向后延伸,建立了温馨细致的回访制度。制作了制式的回访登记表,明确案件主审人为回访负责人,每年要完成已办结案件50%以上的回访任务,其中赡养、调解和好案件做到100%回访。对赡养案件或涉及老人的案件力求到家回访,其他案件可以以电话、信件等方式进行。其中,还以小建议的方式,用温馨的话语对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不当行为提出中肯的建议,帮助当事人彻底走出纠纷困扰。通过积极全面的回访,了解当事人的动态,做好新矛盾产生的预防工作。

(三)、提高综治观念,联合各种社会资源形成工作合力,以创新矛盾纠纷化解模式作为解决家庭矛盾的新途径 。

婚姻家庭问题是一项社会问题,仅仅单纯依靠法院的力量化解矛盾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多方互动,进行配合,形成社会合力,才能合理利用资源,有效解决问题。

首先,我们以民调联络为载体,不断整合社会调解资源,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我院自20xx年即开始建立民调联络机制,在各派出法庭设置民调联络员,由法庭对应的辖区司法所派人民调解员担任,他们在法庭轮流值班,负责完成两项任务:第一是负责接待诉前咨询,对咨询进行分流、引导。10年来,他们每年接待咨询400多人次,其中30%是咨询人了解相关知识后自行解决,10%由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这样不仅减少了法庭的接待量,还提高了百姓对民调组织的认知,最为重要的是引导人们自行化解矛盾,使一些矛盾不大的潜在纠纷自行化解,降低了诉讼成本。第二是负责联系法庭和司法所。通过联络员的了解和反馈,实现了法庭与司法所的互动。一方面,法庭为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解答咨询、规范程序的指导服务,通过个案指导、集中授课、庭审观摩等方式与民调人员进行交流与学习,帮助规范人民调解程序,使其组织达成的调解协议更具可信性。从而在更广泛意义上发挥了民调组织在定纷止争、化解社会矛盾的前沿阵地作用。

其次,我们“法官进社区”活动为契机,延伸司法触角,帮助社区提升法治理念,构建和谐社区。20xx年开始至今,我院从地处城市中心区的实际出发,开始进行“法官进社区”活动,不断深化完善社区法律服务机制,全方位、多角度地发挥联合止争与帮扶的优势。我院从17个庭选派若干法官、党员为全区17个镇街、工业园区所辖的社区、村提供志愿法律服务,刘光明院长亲自负责对整体工作进行督导,副院长杨超负责活动的具体落实。该活动从方案制定到组织领导,从活动方案到具体计划的落实,每个细节都非常完善。自20xx年4月至今,我院共有100余名法官、党员参与服务行动,进行调研、交流71次、开展法律宣传62次、法律讲座、培训23次、解答咨询900余人次,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30余件、庭审观摩7次、模拟法庭2次,为社区群众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服务。由于活动方式灵活生动,老百姓非常欢迎,都表示:“我们很有收获,希望法官下次再来!” “法官进社区”党员志愿服务行动发挥了及时化解诉前纠纷、减少矛盾激化苗头、提高群众法律修养和增强社区治理法治化水平的作用。同时,在这一行动中我们也密切了司法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提升了法院形象。这也为我们解决家庭矛盾夯实了司法活动的群众基础。

(一)、案件中的财产问题。

由于各种新类型、新情况的案件逐渐增多,婚姻家庭类案件的审理难度也逐渐增大,但究其难点主要还是在财产方面。财产处理难度的焦点在于财产复杂,处理这类案件往往要进行大量的调查、评估、鉴定、审计等工作,而且由于可能涉及第三人利益,所以在案件中无法得到解决。现就案件审理的具体问题进行归纳:

1、婚约财产纠纷中财产问题。该类案件每年收案不到5件,在处理过程中主要是结合具体案情,以《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进行处理,并以调解为主,加大调解力度,避免出现新的矛盾。在此类案件中当事人举证是难点,首先要确定双方的恋爱关系,如一方也与案外人登记结婚,对于恋爱关系矢口否认。其次原告对于财产基本上没有书面约定,在认定时只能凭证据,但经常出现证据较少或没有证据的情况。

2、婚内财产约定纠纷中财产问题。出现该类案件主要是一方担心另一方将财产转移或者一方已经将财产转移,另一方出于追回被转移财产及保护剩余财产的目的,故而起诉。该类案件在日常工作中出现较少,但一旦出现往往矛盾比较激化,急需进行财产保全。此类案件多数为财产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在处理时现存财产可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但追回被转移财产则需大量的调查工作,因个别当事人属于恶意转移,如遇到转移房产现象,还需进行买卖无效的相关诉讼。

3、未完全取得产权的房产问题。对于这种情况如双方对于房产的归属均无争议,只是房本未下发的,就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即可。对于双方有争议的房产,因多数都会涉及到第三人,离婚案件中无法处理,只能另案诉讼。

4、债权债务问题。对于债权债务问题,当事人主张对方伪造虚假债权或债务情况较多。对此,我院一直本着谨慎的态度,无论双方是否认可该笔债权债务,债权人、债务人都应出庭,并要求出示出款证明。对于债务,同时也应通知债权人,债务人正在办理离婚纠纷,债权人也可对该笔债务的处理表示自己的意见。因法律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需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对于债权,即使双方均认可,本着谨慎的态度,也需债务人出庭。如债务人对于该笔债务有异议,或有案外人要求权利,则需要另案处理。

(二)、抚养费给付问题。抚养费案件中无固定工作或收入特高当事人,抚养费数额如何界定的问题,及关于抚养费的最低数额及上限如何界定。关于抚养费最低数额我院日内未应按照本省最低工资标准。关于特高人群给付抚养费数额问题,应按照当地的生活水平进行确定。但还存在着城镇与农村存在的差异应如何确定标准的问题。

(三)、关于一方当事人为精神病患者的问题。这种情况在在程序上存在一系列问题:(1)原、被告为一方为精神病患者,患病一方有诊断书或残疾证,但无法确认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对方当事人不申请鉴定如何应对;(2)进行鉴定时,鉴定所需材料证据无法收集或对方不予配合的情况下,如何应对;(3)鉴定所需费用应如何负担;(4)如何确定监护人的问题。

(四)、证据适用问题。在离婚案件中,原告方认为被告已经失踪,但只能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报案记录,派出所的报案记录一般只显示为“某某于某某时间到我所报案称其夫或妻于某个时间失踪,至今未找到”,此报案记录能否成为判决离婚的依据,作为证据使用其效力应如何界定。不排除原告方故意陈述被告方为失踪的情况出现。对于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记录,实际操作中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否以其为离婚依据需当事人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但报案的真伪应由公安机关进行核实。

(五)、因相关部门的管理缺陷引发的相关问题。在日常案件审理中,经常发生因其他相关部门存在管理缺陷或不配合调查,导致案件审理时间延长,这种情况直接导致有些案件审理时间延长、效率降低,使当事人对法院办案人员产生误会,影响法院公信力。现就具体情况归纳如下:

1、公安机关。首先,当事人申请调查辖区内宾馆的开房记录。在调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拒绝配合调查,并认为配合法院调查是义务,但义务不是必须的,民事案件应该谁主张谁举证,所以不能出具开房记录。由于无法取证,当事人合法权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害;第二、被告与其他女性生育子女,孩子的户籍档案中父亲一栏为被告,原告申请调查孩子完整户籍档案,但其辖区派出所拒绝出具,只出具一张户籍证明。由于无法取证,就无法判断米某的主张是否合法,但如米某的主张是真实的,那其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同时也会间接助长“养小三”这种不良的社会风气;第三、在办案中我院发现派出所对于夫妻之间报警,只是进行劝导,基本不给双方制作笔录,在报案记录上也是简单一写或根本就没有报案记录。这就导致一些当事人根本无法保障自身权益,对个别实施家庭暴力的当事人也无法起到威慑作用,认为只要打的不严重,打两巴掌、踹两脚没事,严重点派出所也不管,久而久之变本加厉,最后可能酿成更严重的后果;第四、当事人反映在其配偶失踪后曾去公安机关就失踪一事要求立案,但公安机关表示只能登记一下报警记录,无法立案,如果想立案,要先去法院立申请对方为失踪人员的特别程序,法院立案后,再拿法院立案凭证,到公安机关立失踪案件。公安机关这种做法不妥,公安机关负有管理社会人口户籍档案、寻找失踪人员的职责,法院失踪人口的特别程序应以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为依据,不能是法院认为该人失踪才能在公安机关立案。这样很有能给当事人造成法院与公安机关相互推诿的印象,对法院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均不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护。

2、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对于结婚登记出现把关不严情况,对登记人的身份没有进行严格审查,造成了一些案件的发生。本院审理的案件中发生双胞胎妹妹拿着姐姐的身份证去进行结婚登记,男方根本就不知道,后来知道此事来院要求离婚,对于此事只能引导其起诉民政局,以行政案件处理此事。此类把关不严的案件并非个案,曾有一名离婚当事人患有严重的智力残疾,只会发出“嗯、嗯、嗯”的声音,根本无法表达自身意见。她的婚姻也只是在其父母同意下进行登记,而我国婚姻法规定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登记,其本人的意见根本无从得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时,民政部门根本未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就向双方发放了结婚证。这类案件在近两年已经出现了多起,这种情况一出现首先就要变更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变更后才能由监护人代表残疾人进行离婚诉讼,这样诉讼时间长,手续繁琐,同时也牵扯了双方当事人的大量时间和精力。

3、银行系统。首先办案人员从银行系统调取的存款明细与当事人使用本人身份证在银行调取存款明细显示不一致,当事人调取的明细更详细,而本院调取的明细明显缺少内容。银行的这种行为很容易造成当事人的误会,认为法院偏袒一方当事人,进而激化双方矛盾,甚至可能造成上访案件。第二、在调查过程中,由于法院执行公务证进行变更,银行拒绝为办案人员进行调查,理由是该行没有接到法院执行公务证变更的通知,在经过多方协调之后,该行终于为办案人员进行了调查,但整个协调过程历时3、4天,使本庭定好的开庭时间不得不向后推迟。办案人员在银行调查过程中,除了出示执行公务证外,还出示工作证及查询银行存款通知书,以上物品均加盖法院公章或钢印,银行虽未收到通知,也应在所有证件齐全的基础上协助查询。

1、对于审理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需上级法院出台相关问题解决办法或者形成统一的司法尺度。

2、对于公安机关出现的问题,上级法院与同级公安机关进行接洽,就有关问题向其提出司法建议。并加强公、检、法、民政等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减少误解,使行政部门形成合力。

3、对于银行系统出现的问题,上级法院应与其进行接洽,就有关问题向其提出司法建议,促使银行严格把关,对于调查事项详细列明,避免以上情况的出现。

4、对于家事纠纷,确实可以考虑根据家事纠纷的特点设计不同于其他民事纠纷的家事诉讼程序和实体法。比如,分居备案、人身限制令(尽管民诉法规定了对行为可以保全,但针对性不强,婚姻家庭中的特点和行文操作不便)、诉前调解程序、诉讼中调解程序、探望室的设置、家庭心理咨询辅导(可作为调解和好或者撤诉案件的辅助条件之一)等等。

失独家庭调研报告篇十三

第一章总则。

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六条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条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第八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第十条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条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第十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二十一条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第二十二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权力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法自3月1日起施行。

法律释疑。

1、何种行为属于家暴?包括精神和身体侵害。

《反家暴法》明确了家暴范围,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反家暴法》还强调,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参照该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同居暴力也被纳入其中。

2、遭遇家暴向谁求助?公安法院居委会都行。

《反家暴法》规定,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其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此外,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3、都能获得哪些救助?公安机关可出告诫书。

《反家暴法》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政府可以单独或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此外,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法院应当依法对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4、新法律亮点是什么?法院可发人身保护令。

《反家暴法》的一大亮点在于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5、保护令都能保护啥?禁止施暴者继续施暴。

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的措施有: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反家暴法》提出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院应当受理且应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一旦法院作出人身保护令裁定,便会协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协助执行。

6、违反保护令会怎样?严重将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新法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院应当给予训诫,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保护令的优势在哪?保护令作出时即生效。

房山法院河北法庭的法官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责令当事人“作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例如禁止骚扰、跟踪、威胁、殴打。比如李阳家暴案中,法院就作出了“人身安全令”,但严格来说这是一种行为保全裁定。刘长林称,保全裁定只有在民事诉讼期间才可提出,而且生效日期是从送达之日开始计算。而《反家暴法》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符合条件者均可申请,而且在作出时即生效。“这可以更及时、有效地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刘长林说。

8、保护令申请的证据有哪些?出警记录、警方告诫书等都可以。

“家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持续性等特点。”广州西城法院家事审判庭副庭长张爽介绍,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家暴面临着当事人维权意识差、举证能力弱;双方时常存在互殴情形;双方事后和好;案外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困难。

《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处理以后,如果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就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并可出具告诫书,其中就有实施家暴的事实陈述以及不得再实施家庭暴力的警告。告诫书可以成为法院审理涉家庭暴力案件的证据。

因此,法官建议,家暴受害人一定要增强收集证据的意识,在遭遇家暴时,及时报警,得到警方的保护和关键证据。

除了出警记录等直接证据外,加害人的书面保证、悔过书、具有认知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证言、有旁证支持的视听资料、网络聊天、微博等电子信息也都是可以被采纳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

不过,法官也表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只是一种临时性救济措施,消除与防治家庭暴力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建议公安、司法、社区、妇联加强对工作人员有关家庭暴力干预方面的培训,充分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真正发挥起职能作用。

失独家庭调研报告篇十四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农村妇女追求平等、和谐的婚姻关系,然而绝大部分农村男性仍然存在“男尊女卑”、“男人是天”大男子主义观念,导致家庭矛盾增多、离婚率上升。仪征市新城镇妇联针对辖区内来信来访妇女中关于农村婚姻家庭矛盾的问题,进行了具体调研和细致分析,并研究相关对策。

道德低下导致矛盾纠纷。随着农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因婚外恋导致的家庭纠纷也日益增多性格不合促成矛盾纠纷。经调查,“性格不合”已经成为绝大部分农村夫妻离婚的原因。随着农村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相比于以往更为开放,越来越多人的个性得到张扬。然而在如今的婚姻家庭中,过分强调个性,缺乏角色转换、换位思考的能力必然会影响家庭关系的和谐。夫妻关系的维持需要双方互相妥协,彼此认同,求同存异。但是许多夫妻由于过分强调个性,不愿意为了对方改善自我,而是一味地要求对方为自己而改变,忽略了夫妻之间感情的培养和交流,致使双方出现矛盾,最终感情破裂。

市场经济对农村婚姻家庭造成的影响。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也为农村家庭成员带来精力压力和精神压力,加之如今农村人民的自我意识越来越强,致使夫妻矛盾越难越难协调。很多原本怀着美好向往走入婚姻的夫妻,由于不善于化解社会压力和家庭矛盾,导致婚姻一步步走向死胡同。市场经济还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和婚恋观,“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句话已经在很多农村家庭中体现,以能否赚到大钱作为择偶标准、以赚钱多少决定夫妻在家中的地位。

女性综合素质偏低对农村婚姻家庭造成的影响。传统的“读书好不如嫁得好”,“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等封建思想仍然存在。不少女性在外与男性一样在职场上打拼,但回到家里却生活在传统封建思想的阴影下而不自知。有的女性在家庭矛盾冲突中往往走极端。有的女性法制观念淡薄,明知法律已取消事实婚姻,但仍愿意与男方以夫妻名义同居。职能部门对农村婚姻家庭矛盾调解不够及时。家庭矛盾的深化需要一定的过程,如果能在矛盾出现之初给予必要的疏导,可能杜绝不必要的后果发生。但在现实社会中,有些调解部门对农村婚姻家庭纠纷不够重视,麻痹大意,致使矛盾进一步激化。我国的《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

一是提高认识。“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家庭纠纷往往有其特殊的隐私性,因此相关部门在调解矛盾的时候保持中立态度,不作褒贬,息事宁人。然而婚姻家庭纠纷有种感情纠葛,日积月累,如果得不到及时调解,一旦爆发,往往使得夫妻反目成仇,做出非理智的选择。

二是注重方法。调解人员在调解婚姻家庭纠纷时,对每一案件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产生矛盾的原因及家庭生活的现状都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同时要注重调解方法,提高调解质量。新城镇妇联从实际出发,探索出“五步”工作法,扎实做好农村婚姻家庭矛盾调解工作。倾听,沟通是双向的,在做调解工作的时候,并不能仅仅依靠单纯地向对方灌输自己的思想,还应该积极倾听对方的内心想法。通过倾听,能够了解对方真正的需求、心声,从而对症下药,找到相对适当的处理问题的方式。三是健全机制。健全协调机制。婚姻家庭纠纷具有广泛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有是单靠一个部门,往往孤掌难鸣,心有余而力不足,如家庭暴力、婚外情等现象。要建立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对疑难和重点纠纷进行联合调解,不断提高调解的效果。完善处罚制度。由于目前的法律在现实执行中有一定的难度,使婚外情、家庭暴力等不仅没有得到有效制止,反而愈来愈严重,要认真贯彻“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原则,严厉谴责第三者插足、姘居和家庭暴力等不道德行为。对破坏婚姻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高额罚款、行政拘留等处分。

失独家庭调研报告篇十五

家庭暴力现象依然是造成家庭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近年来,从我们接待的妇女信访案件来看,家庭暴力一直是造成家庭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从20xx年以来,县妇联每年都要接待3-5件的家庭暴力引起的信访案件,约占上访案件总量的20%左右。由于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当事人往往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所以即便是出现家庭暴力也往往选择掩盖,不到万不得已不去求助,导致很多家暴案件反馈不上来。从妇联掌握的情况看,受害方都是女性。

尽管宪法、法律都有男女平等的规定,但是法律上的“平等”并不等于事实上的平等。“重男轻女”的观念以及“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还是存在的,就依仗男性身强体壮的优势,强迫女方服从自己。他们并不认为“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只把它当作是“家务事”。这种观念在农村或是文化层次较低的群体中尤其有市场,而有些妇女在封建思想影响下,也将自己完全依附于丈夫,失去了独立人格,一旦被丈夫殴打,认为家庭丑事,不便声张,委曲求全,这样更纵容了丈夫的施暴行为。

很多家庭中男方仍是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妇女经济收入相对较少甚至有的根本没有,尤其是女性在家庭中承担的家庭内事务较多,没有更多创收的精力和途径,导致很多女性在家庭经济中依附于男性,处于弱势地位。在这种经济模式下,理想的婚姻家庭中,表现为男强女弱。女方希望找一个各方面都比自己强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献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的支持,抓住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所谓的“优越感”得到充分体现,于是要求妻子绝对服从其意志,否则就恶语伤人,大打出手。

通过我们在接访案件中发现,大多数家庭暴力发生之前都存在夫妻关系的恶化现象。一些家庭因夫妻性格不合、一方婚外情、家庭矛盾纠纷导致夫妻关系恶化,继而出现了家庭暴力现象。这里要重点说一下,女性自身问题造成的夫妻关系恶化。一些女性因为自身修养不够或者性格缺陷,在处理夫妻关系和家庭矛盾时不注意方式方法,促使夫妻关系恶化,比如有的女性对一些小事就过分唠叨、喋喋不休,极易激怒男方,引发家暴;有一些女性处理婆媳关系、亲友关系及其他关系不当,极大挫伤男性自尊心;还有的女性性格过度懦弱、事事忍让,自己的合理要求长期得不到满足,长期处于被动、从属的地位,致使一些男性在家庭中滋生出霸道、自私、独断专行的心理等等,这些都是造成夫妻关系恶化,引发家庭暴力的诱因。

一些家庭中因男方在道德品质、性格、心理等方面存在缺陷,无缘无故的对女方实施家庭暴力。

以上只是造成家庭暴力的几个方面,而且很多家庭暴力现象的出现通常都不是一种原因造成的,往往包含了几种情况。

通过广泛宣传,一方面在社会上去营造促进男女平等,提升妇女社会地位的氛围;另一方面鼓励妇女树立自立、自强的观念,提高自身素质,勇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方面要提倡妇女勇于走出家庭创业就业,全面提升自己在家庭经济中的地位,改变在经济上依附于男性的心理和状态;另一方面要鼓励妇女在人格上独立自主,争取在家庭重大决策上的话语权、决策权,摆脱依赖、逆来顺受等不良心理状态,培养独立自主、有主见的品格。

家庭中,女性在养育子女、赡养老人等方面承担的任务通常比男性要重很多,家庭关系的和谐与否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女性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家庭生活质量的好坏,只有不断提升自身的素质,克服自身缺陷,才能协调好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婆媳关系等婚姻家庭中重要关系,促进家庭和谐,杜绝家暴现象。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必须各部门协调联动,仅仅依靠妇联组织是不够的,必须各部门齐抓共管,对家庭暴力现象进行严厉打击;对因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的妇女要在财产分割等方面给予更多的倾斜。

失独家庭调研报告篇十六

近年来,平邑县妇联在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中,始终把家庭文明建设作为工作重点,积极探索富有时代特征、符合家庭特点的家庭文明建设新路子,注重发挥妇女在家庭文明建设中的独特作用,深入开展了家庭文明创建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现形成调研报告如下:

(一)家庭文明建设工作情况。近年来,我县各级妇联组织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任务,立足实际,全面实施了家庭文明创建工程,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家庭文明创建载体活动,倡导了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良好家庭美德,促进了家庭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良好家风的形成。

(二)家庭文明建设主要品牌活动及相互关系。为深入推进家庭文明创建工作,各级妇联精心设计载体,开展了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活动,打造了工作品牌,各项活动相互促进,共同推进了全县家庭文明建设深入开展。

1、巩固传统家庭文明创建品牌。多年来,坚持开展好媳妇、好婆婆、五好文明家庭等先进家庭典型评选表彰活动,使传统家庭文明创建品牌不断巩固。同时积极开展“两型家庭创建”和“低碳节约环保家庭”节能宣传活动,引导妇女及家庭自觉践行“两型家庭创建从我做起20件事”、“家庭低碳计划15件事”,树立节能环保科学理念,重塑家庭生活消费新模式,做到消费、生活和行为“两型”化,促进了“两型”家庭建设。

2、做好结合文章。一是借助“新农村新生活”培训,打造“美丽家庭”创建品牌。截至目前,全县各级妇联共在412个行政村中对32600多名妇女和家庭成员进行了家庭美德、家居美化等方面的“新农村新生活”培训指导,提升了群众的文明素质,培树了1000余户美丽家庭。二是借助全县“心防”活动,深化“平安家庭”创建。县妇联积极争取把“平安家庭”创建纳入全县“平安创建”统一规划,与创建“平安乡村”有机结合,层层成立了领导机构,制定了深化“平安家庭”创建活动总体目标和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了考核评估、追踪检查和评选表彰等制度,通过发放《人人安全家家平安倡议书》,举办全县“心防”活动月暨深化“平安家庭”创建活动启动仪式,走进村居(社区)、学校、家庭开展“强化安全意识争创平安家庭”签名活动等,将“平安家庭”创建带到千家万户。截至目前,共发放宣传资料20190余份,接受各类咨询1000多人次。

3、创新家庭文明建设新模式。一是建立“同心偕老”幸福婚姻家庭引导机制。县妇联联合综治办、法院、司法、民政等部门,建立了“同心偕老”幸福婚姻家庭引导机制,依托婚姻登记、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离婚案件审判三个平台,重点把握“结婚前、结婚时、结婚后、离婚时”四个关键期,开展了婚姻家庭伦理和相关法律知识宣传、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离婚缓冲劝导等,教育引导家庭成员增强家庭责任意识和法治道德观念,营造幸福美满婚姻,促进了家庭的和谐美满。二是结合“信用平邑”建设活动,联合县文明办、金融等部门,将尊老爱幼、夫妻和睦、参与村集体活动等家庭美德内容纳入“文明信用户”评选体系,对评选出的文明信用户实行动态管理,给予简化贷款程序、免费健康查体等优惠,增强了群众参与争创的积极性和诚信文明意识,极大地促进了乡风文明新风尚的形成。

(三)开展家庭文明建设宣传的主要途径和方式。

1、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强化宣传。借助在平邑宣传网、平邑妇女网等公众信息网,县电视台、广场电子屏等多种媒介,广泛宣传家庭文明先进典型的感人事迹,让广大群众经常看到、听到、体会到这些先进典型的高尚品德和正能量,从而带动全社会形成积极向上、崇尚正气的浓厚氛围。

2、充分发挥榜样宣传带动作用。近年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大规模挖掘典型、培树典型和推荐典型活动,截至目前共积极推报全国五好文明家庭等市以上各类先进典型200多个,择优拍摄了电视专题片,大力宣传家风好、家教严、家庭美的典型事迹。同时通过举办表彰会、事迹宣讲会等形式,讲文明故事,扬最美精神,用榜样的力量感召激励妇女和家庭,弘扬家庭美德,推动家庭文明建设。

3、借助多方平台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妇女之家、妇女儿童家园、巾帼志愿者队伍等平台和组织,围绕家庭美德建设,开展了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活动,向广大群众进行宣传,不断扩大了家庭文化建设在全社会家庭成员中的感召力和影响力,为促进家庭和睦,推动社会文明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家风家教工作做法和经验。积极开展寻找“最美家庭”等活动,对教子有方、孝老爱亲等方面的“最美家庭”进行事迹展播,倡导最美家风家规家训,弘扬良好家风。邀请省内知名儿童教育专家、心理学专家,举办了多期高品质的家庭教育知识讲座,提升了家长素质,促进了家庭教育工作深入开展。截至目前,在各村、各单位“妇女之家”开展的寻找“最美家庭”活动中,已寻找到别具特色的最美家庭232户,征集好家风好家训122条。

(五)家庭文明建设机制保障状况。在家庭文明建设中,不断完善创新了各项工作机制。一是完善领导机制。各级妇联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在工作中积极争取领导重视,做好牵头协调工作,争取部门支持、配合,形成了多方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二是完善创评机制。设立了多种更符合不同家庭特点的单项文明家庭评选内容,如环保健康之家、教子有方之家等,发现、培树了各类特色先进家庭,吸引带动了更多家庭走向文明。三是健全激励机制。加大对先进文明家庭的宣传和激励力度,进一步激发了他们争做文明家庭的积极性。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家庭的内涵、结构、功能、生活方式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而且还会继续变化,因此,家庭文明建设工作需要随着社会发展增添新的内容,提出新的要求。当前,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群众参与积极性有待进一步提高。虽然当前群众生活质量已有大幅提高,但仍有部分家庭仍将发展经济作为首任,家庭文明意识不高,对家庭文明建设意义认识不够,参与家庭文明建设较少,出现了“重经济、轻文明”的现象,影响了家庭文明建设进展。

(二)家庭文明建设载体活动较少。调查发现,有的村居由于受经济紧张、工作忙、人手少、居民流出多等条件制约,开展家庭文明创建活动较少,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流于形式现象,难以引起广大家庭的关注与兴趣。在文明家庭创评标准把握上,往往偏重一些在极其艰难困苦条件下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家庭,而忽视了家庭文明程度,影响了“文明家庭”内在质量。

(三)家庭文明建设参与群体不平衡。调查发现,由于受时间精力、经济水平、文化程度等因素影响,在参与家庭文明建设方面,中老年人参与程度高于年轻人,妇女参与程度高于男性,经济、文化水平较高的家庭参与程度高于经济、文化水平较低的家庭,由于参与群体的差别,从而造成了工作开展的不平衡。

当前,家庭文明创建引起了越来越多家庭的重视,广大群众普遍希望要继续搭建一些接地气、聚人气、有实效的载体活动,如不断深化寻找“最美家庭”活动,使更多的家庭能参与到家庭文明创建中,大力营造向上向善向美的社会氛围。同时,广大家庭还希望今后要不断加强家庭教育知识宣传,提高家庭教育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帮助家长答疑解惑,走出家教的迷茫和误区,引导家长更好地因材施教,培养孩子的优秀品德、塑造高尚人格,从而提高整个家庭的教育文明素质。

家庭涵盖的内容非常丰富,影响家庭文明的因素多种多样,因此,要衡量家庭文明程度就需要一套综合量化的指标体系。目前,我县的评价体系还需不断探索创新,健全完善,细化目标内容:一是对家庭的文明程度,特别是家庭“德、情、意、智”等精神层面进行评估;二是通过制定引导性标准,以评促创,引导全县家庭弘扬家庭美德,树立科学、文明、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家庭文明素质和生活质量,促进安定有序的治安环境、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诚信有爱的人际环境、健康向上的生活环境的形成,真正做到以家庭文明促进社会文明。

(一)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家庭文明是社会文明的缩影,反映着整个社会文明的程度。家庭文明创建,是夯实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促进家风、民风、社会风气健康向上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家庭文明创建,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和谐的生动实践。

(二)家庭文明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框架。家庭文明建设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以思想道德建设为重点,以提高家庭成员素质为目标。通过继续深化“五好文明家庭”创建、寻找“最美家庭”等活动,不断丰富创建内涵,调整创建标准,提高家庭成员的综合素质,引导广大家庭成员讲学习、讲文明、讲诚信、讲团结、树新风,帮助家庭成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家庭观、生育观、教子观,养成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努力以家庭的平等、文明、稳定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和安定团结。

(三)家庭文明建设的工作内容、方式和载体。要不断拓展家庭文明创建领域,形成一点多面的创建格局,重点抓好工作结合:一是把家庭文明建设与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结合起来,进行科学的家庭教育,促进文明教子家风的形成;二是把家庭文明建设与创建学习型家庭结合起来,鼓励广大家庭成员根据自己的社会角色积极参与争创“学习型机关、社区、楼宇”等活动,使广大家庭成员从关心自我到关心社会,拓展家庭文明建设工作的空间;三是把家庭文明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结合,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通过发倡议、举办文艺晚会等方式,推进家庭文明工程深入实施;四是把家庭文明建设与加强理论研究结合起来,通过召开座谈会、经验交流会,为家庭文明建设提供理论指导和实践经验,使家庭文明建设向广度和深度拓展。

(四)家庭文明建设的体制机制、组织保障。家庭文明建设体制机制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战略任务之一。在加强机制保障方面,要注重两点:一是发展经济,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是家庭文明建设机制的重要前提。因为生存意识是一个家庭存在和发展的动力源泉,是决定一个家庭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下能不能兴旺发达的思想前提,也是家庭文明建设的机制保障中最基本的基础。而要提高家庭的生存意识和能力,就要发展经济,不断优化家庭的生活环境,稳定家庭所处的社会环境。二是道德要素是家庭文明建设机制保障的重要核心。文明和谐社会除依靠法律制裁和威严来维系外,还更多地需要靠道德的力量来维系。因此,在建设文明家庭过程中,要把道德要素放到更高的地位来考虑,要使家庭的每一个成员牢固树立健康、高尚、科学、进步的道德观念,只有这样,家庭成员的道德行为才能有明确的目标,也才能更加有效地建立起家庭道德规范,促进家庭文明气氛的形成。

(五)家庭文明建设评价标准。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结合实际,创新载体,通过开展文明家庭十星户评选等活动,将家庭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社会公德要求、行为规范都纳入评选体系,并附有具体标准和要求,真正把精神文明的教育内容转化成家庭文明创建的具体目标,把灌输式的教育方式转化成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激励的新形式,提升家庭文明。

(六)家庭文明建设激励措施。进一步建立完善舆论导向、物质保障、精神激励、监督约束等机制,积极协调宣传、广电等部门,对各级评选的文明家庭制定出台优惠政策,不断增强家庭参与争创的积极性和诚信文明意识。

(七)在主题教育、创建活动、家风建设、传统美德、新闻宣传、文艺创作、影视出版、公益广告、志愿服务、法规引导等方面,如何体现对家庭文明建设的要求。围绕家庭文明建设,深化寻找“最美家庭”活动,积极开展“好家风、好家训”分享会、家庭故事会等,用身边人讲身边事,激发家庭成员参与的积极性;开展巾帼志愿服务“文明宣讲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加大对家庭美德知识、文明创建知识宣传,提高人们的文明意识;继续拍摄家庭文明先进典型事迹宣传片,在收视率高的县电视台栏目滚动播放,进一步扩大知晓率和宣传面;利用公共场所电子屏、宣传画等,播放“弘扬家庭美德倡扬文明新风”公益宣传广告,提高广大家庭对文明创建的认识和参与积极性。

失独家庭调研报告篇十七

家庭农场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和主要推动力量,代表了今后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为促进家庭农场这一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快速健康发展,提升农业生产的专业化、集约化、标准化、商品化水平,促进农村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最近,衡阳市农经处组织各县市区经管局重点围绕家庭农场土地流转、生产经营活动、经济效益、存在的问题开展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得来的情况总结如下。

我市将家庭农场作为农业生产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商品化经营的一种重要载体来抓,全市目前共有各类家庭农场5595个,已注册登记或备案管理的有4468个,其中:主要以个体工商户、独资农业企业或公司名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有221个,主要以农场、果园、基地、苗圃、养殖场等名义在农经管理部门备案的有4426个。

1、产业结构情况。一是种植业家庭农场:主要生产经营涉及到粮食、油(油茶、油菜)、烟叶、蔬菜、果品、药材、苗木等产业。全市种植业家庭农场2609个,占总数的46.63%。二是养殖业家庭农场:主要生产经营涉及生猪、肉牛、山羊、个禽、水产等产业。全市养殖业家庭农场2152个,占总数的38.46%。三是种养结合型家庭农场:主要生产形式为粮食+生猪,水果、苗木+生猪等,种植与养殖相结合,既降低能耗,又减少排放。全市种养结合的家庭农场707个,占总数的12.64%。四是其他类型家庭农场:以农家乐为主要形式的特色餐饮以及休闲农业、观光农业127个,占总数的2.27%。

2、流转土地情况。全市各类家庭农场共流转土地42.02万亩,流转土地最多的一户为衡阳县西渡镇富乐家庭农场,流转土地5500亩。全市流转土地在50亩以下的家庭农场3756个,占总数的67.99%,50-100亩的1278个,占总数的22.84%,100-500亩的427个,占总数的7.63%,500-1000亩的61个,占总数的1.1%,1000亩以上的家庭农场25个,占家庭农场总数的0.45%,土地流转价格因地类、地域和地质不同而不一,区位优势较好的地方流转价格约为300-400元/亩,高岸田及交通区域优势不明显的地方,一般流转价格约为100-200元/亩,山地流转价格约为50-100元/亩。国家粮食直补、综合补贴等政策性补助资金一般由原土地承包经营农户享受。

3、生产经营情况。家庭农场在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体制下,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的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商业化生产经营,使农业由保障功能向盈利功能转变,将成为当前或今后与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并存的农业生产经营主要组织形态,我市家庭农场中种植业主大多参与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型企业联合经营,多以合作社+家庭农场或农业社会化服务企业+家庭农场,挂强靠大,经济效益普遍较好。种植类合作社及农业社会化服务企业为家庭农场提供农业机械化作业、测土配方施肥、农业病虫害统防统治、工厂化集中育秧和农资配送等套餐式或点单式服务。养殖类合作社及农业社会化服务企业为家庭农场提供种畜良种繁育、人工采受精、标准化生产所需饲料、畜药配送服务。到目前为止全市家庭农场经营总收入50万元以上的有1150个,占家庭农场总数的20.55%,10-50万元的有3095个,占家庭农场总数的55.32%,10万元以下的有1350个,占家庭农场总数的24.13%。祁东县583户家庭农场xx年实现销售总收入12.87亿元,利润1.5亿元,平均每个农场分别为220.75万元和25.73万元,大大超过普通农户的收入水平,有213个家庭农场主牵头创办或加入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有269个家庭农场与农业企业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有86个家庭农场拥有产品注册商标,还有不少农场主是购销大户或产品经纪人,市场信息灵、产销连接紧密、产品竞争力强。

1、发展家庭农场有力地创新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家庭农场能够有效解决城镇化进程中农村人口大量外流而导致的土地闲置抛荒问题,作为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证了“农地农有、农地农用”,避免了农地“非农化”倾向,能够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是中国特色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全市各类家庭农场共流转土地42.02万亩。同时充分发挥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超龄劳动力的劳力互补、技术互补、资金互补、时间互补,资源互补。

2、发展家庭农场有力地促进了实现农业集约化经营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具有以市场为导向的企业化特征,要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每个家庭农场都会加大物质和科技的投入,提高集约化经营水平和劳动生产率。家庭农场有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它必须按照企业管理模式来核算成本、加强管理、追逐利润,必须要适应市场、开拓市场,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土地承包者、资金投入者、生产经营者甚至产业工人之间有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能取得合理的利益,发展生产、再生产的积极性高,可以更能有有效的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家庭农场亦如家族企业一样,具有较好的传承性,能较好的维持和保护农业生产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3、发展家庭农场有力地增加了农产品有效供给和保障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家庭农场以追求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使农业由保障功能向盈利功能转变,克服了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弊端,商品化程度高,能为社会提供更多更丰富的农产品。家庭农场还解决了农业生产中的合作、监督、激励,以及农产品追溯等问题,会更加注重农产品安全,目前我市5595个家庭农场全年经营总收入达46.87亿元,80%以上的家庭农场实行标准化生产,农场的管理制度、农事记录、财务制度健全。

4、发展家庭农场有力地推进了科教兴农和培育了新型农民。作为规模经营主体,家庭农场比一般农户更迫切需要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设施,也更有能力接受推广和使用,成为实施科技兴农战略的主力军。大部分农场主产业规模都是从小到大,专业知识、实践技能较强,懂经营、会管理,是典型的新型农民。同时,通过家庭农场效益农业的带动,一批农场主的下一代逐步对现代农业有了新的认识,成为家庭产业继承人,一批农户受影响带动加入家庭农场行列,成为新的农场主,一批大学生在家庭农场就业,培养了现代农业的新生力量,还有一些农民被吸纳到现代农场成为新一代农业产业工人,既有土地租金收入,又有薪金收入,收入水平大大提高。目前我市家庭农场劳动力总数达5.06万人,其中家庭成员2.33万人,占劳动力总数的46.05%,常年雇工2.73万人,占劳动力总数的53.95%。

1、政策引导,激发发展活力。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加快培育和提升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在2月28日召开的xx年市委农村工作会议上,蒋勋功副市长在工作报告中,明确xx年将“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各项改革,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以创新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重点,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科技创新体系、农业服务体系、质量安全体系、农产品流通体系”。各县市区党委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政策,让家庭农场能够得以更好更快健康发展。如衡阳县委、县政府制订并出台了《加大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力度,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若干意见》,并成立县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发展领导小组。

2、规范管理,挖掘发展潜力。我市按照“建一个组织,兴一项产业,活一乡经济,富一方百姓”的总体思路,把依法注册登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部纳入业务指导范畴,建立管理档案,录入信息资料。祁东县根据规模、类型,有目的、分步骤进行现场指导服务,在发展规划、产业定位、品牌认证等方面给予引导指导,该县过水坪镇翠野生态农场就是在祁东县经管局的指导下于xx年进行工商登记,注册资金300万元,现已实现年产值468万元,经营面积达1568亩,并注册了“翠野”牌产品商标。

3、部门协作,聚集发展合力。近几年来,我市有关职能部门通力协作,共同扶持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工商部门赋予经营主体法人地位,财政部门大力给予资金扶持,金融部门给予授信贷款,畜牧水产、农开、科技、科协、水利、农业、林业、农机、农经等部门在项目扶持上重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些项目倾斜给有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承担实施。衡阳县信用联社与县农经局共同研究出台了《衡阳县关于开展信贷合作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试行),两个共同办点示范,筛选5-10个运转正常、效益较好、信誉较高的合作社或家庭农场开展授信贷款试点,每个试点单位给予50万-100万元授信贷款支持。通过部门通力合作,促进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

1、生产要素约束是家庭农场的发展瓶颈。大多数家庭农场在农业生产要素获得方面仍然面临着较大的约束,主要集中在资金、土地和人才等方面。土地方面,土地流转期限都普遍偏短,以1-2年居多。村规民约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相悖的地方较多,农民对这部法律执行和遵守不够,个别地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坚持3-5年一小调,xx年一大调,对规模经营造成较大难度。千个万户的分散生产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化生产依然存在矛盾,相当一部分农民还抱着“宁可抛荒不可失地”的思想,害怕失地失权,不愿意把土地流转给他人耕种。在资金方面,绝大多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融资筹资方面都存在着授信担保困难、申请手续繁杂、隐性交易费用高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发展前景受到很大制约。在人才方面,家庭农场总体上是农村综合素质相对较高的群体,在所从事的行业中往往都有着一定的技术和经验优势,但从事农场生产的主体成员年龄构成普遍“高龄化”、低能化的问题却依然不容忽视。

2、基础设施薄弱是家庭农场的发展障碍。虽然近几年来我市农村基础设施有了大幅度的改善,但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依然存在,地势平坦、交通方便、水源条件好、旱涝保收的耕地农民不愿流转,地形地貌条件差、交通不便、水源缺失的耕地由于收成无保障,往往是家庭农场流转的区域。同时,由于土地流转期过短,导致受让的业主对修建灌溉设施、培肥地力等事关持续发展的项目不愿也不敢投入,农业基础设施薄弱的局面未得到全面的改善。当前农业是投资回报期长、回报率低、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能力较弱的弱势产业,病虫暴发、洪涝干旱灾害和农产品市场价格的异常波动等情况时有发生,如遇大的灾难,家庭农场将成为最大的受害者。

3、产业布局无序是家庭农场的发展隐患。从全市家庭农场产业布局上看,盲目扩大生产规模,且品种单一,往往造成生产发展了,产量增加了,但价格急剧下跌,导致价贱伤农。如衡阳县家庭农场中的养殖业,生猪生产占全县养殖业70%以上的份额,全县生猪养殖产量突破200万头,其次是山地鸡占到15%以上份额,全县达万羽以上,而黄牛、黑山羊等草食性动物放养和特种养殖偏少,与现在市场行情相向而行,造成生猪、肉鸡价格走低,且跌破材料、人工等成本价格,造成部分家庭农场亏损严重。

1、加快改革步伐,增强要素保障。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要进一步赋予村级集体对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调配权,同时加强土地流转的规范管理。在农村金融制度改革方面,要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在农村基层建立农业信贷网点,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抵押、担保、信用体系。要完善小额信贷产品,建立灵活高效的农业融资保障体系,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要制订出台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农民企业家”、“返乡农民工”、“创业大学生”等群体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尤其要鼓励大学生到农村创业,争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强化政策引领,优化发展环境。一是要出台具体可操作的金融、科技、人才、税收、用地、用电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合作社、家庭农场注册商标、产地产品认证、质量体系认证等免收费用。二是要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减免注册成本。家庭农场等到工商部门注册,由乡镇农经站实地核查并出具证明,工商部门凭相关证明材料及时注册登记。家庭农场到工商部门注册,只刻行政公章,不必像公司一样,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三章齐全,以减少注册登记成本。三是要尽快出台家庭农场准入条件及奖扶政策。现各地均在探索,但缺乏权威性注册登记条件,全国性必须尽快制订统一的准入条件、登记办法,以免已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家庭农场不获认可而要重新登记。

3、加大扶持力度,降低经营风险。一方面,各级要继续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资金扶持力度。要按照各级财政增长比例同步提高对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扶持额度,特别是启动出台对家庭农场扶持政策。另一方面,要整合各部门涉农项目资金,将农业项目重点倾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把国家项目资金用活、用好、用在刀刃上,从水利、国土等方面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基础设施的支持力度,发挥项目资金引领带动作用。各级政府建立抵抗农业风险保险体系,提高农业各险种政府补助额度,以防范自然风险。各级财政要建立融资担保,为家庭农场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信贷担保资金支持。

失独家庭调研报告篇十八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以市场为导向,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促进家庭农场这一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快速健康发展,提升农业生产的专业化、集约化、标准化、商品化水平,促进农村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区委农工委《关于做好家庭农场发展情况调研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农业中心工作人员调查统计的实际情况,现将联络镇家庭农场的发展情况报告如下:

随着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在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联络镇就有了家庭农场的雏形,出现了一批粮食生产,生猪、水产养殖等适度规模经营大户,本世纪初,随着农业结构不断调整优化,以及土地流转政策的推行,出现了一批从事蔬菜、瓜果、畜禽养殖等多种经营的规模大户。同时,由于绿化经济林的经济效益日益凸显,农户的经营意识不断增强,一些农户自发或在政府引导下,加大绿化经济林种植的投入,逐渐形成新的经济作物种植经营大户。截至目前为止,全镇从事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的家庭农户共有13家,其中种植类5家,养殖类7家,种养结合类1家。并有以下特点:

(一)农场数量增长较快,发展势头良好。13个家庭农场中,有2户种植类家庭农场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就通过土地承包和转让等方式不断扩大规模经营,有5户水产养殖类家庭农场从21世纪初开始,通过“稻田养鱼”“围塘养鱼”等多种方法,形成了较为大型的水产养殖家庭农场经营模式。特别是随着农业机械化的推进,以及政府招商引资和打造联络特色产业带政策的出台,种植大户越来越多,土地流转进一步加快,海涛、八一等村出现外地企业和本地村民联合承包经营家庭农场的现象。

(二)农场经营耕地面积较大,农场收入逐步提高。有7家家庭农场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其中50-100亩4家,占57.1%,100-500亩3家,占42.9%;在加大经营规模生产投入的基础上,年销售额在10-50万的10家,占76.9%,其中20万以上的8家,35万以上的1家。

(三)家庭劳动力发展较为稳定,长期和短期雇工有所增加。由于经营规模较大,家庭农场对劳动力的需求越来越大,对劳动力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具体体现在对长工劳动力上的高素质要求和短工数量上的不断增加。联络镇现有46名家庭农场劳动人员,其中有43名家庭成员,占常年劳动力的93.5%,达到了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的标准,另有3家家庭农场每家雇有1名长期雇工,占常年劳动力的6.5%,同时13家家庭农场都雇有多名短工,雇工人数在300-350之间,主要集中在瓜果、树木种植和生猪、水产养殖等家庭农场里。

(四)经济作物生产不断发展,特色种植进一步显现。5个种植类的家庭农场,全部种植有经济作物,经济作物种植面积225亩,主要种植西瓜、花椒、葡萄、经济绿化林等,在经济作物生产不断发展的同时,各种特色种植也在进一步的规划发展中,其中江冲、胡桥等村正在形成高粱、秋玉米种植的特色产业带,以此带动的经济效益非常可观,极大促进家庭收入的提高。

近年来,联络镇大力发展家庭农场经营和种粮大户等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和规模化程度,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是仍然解决不了人多地少、农户小规模生产等问题。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农村土地流转困难。

究其原因:一是大多数农民受自然经济思想支配,习惯于自种自收,参加土地流转的愿望并不十分强烈,多数农民仍然把土地看成是“活命田”和就业“保险田”,宁可粗放经营或让土地闲,任其荒芜,也不愿意转包他人耕种;有的是外出收入高,对那点田、那点租金无所谓,田放那也不要饭它吃,还可以领补贴,也不愿意流转;加之政府对土地流转没有“硬措施”,没有办法制约农户。二是土地零散和农业基础设施不完善,“沙地、旱地”等条件差的土地流转难度大。三是土地流转服务还没完全到位。调查的13个家庭农场4个签订了合同,9户是口头协议,其他散户都没签合同。全镇农户间的小面积流转80%以上都没签合同。

(二)农村家庭农场融资困难,财政资金扶持少。

农业生产周期较长,效益比较低,回报见效慢,缺乏有效抵押物,家庭农场在经营初期一次性投入比较集中,资金需求较大,多数农场实力不强,加上固定资产不多,大部分投入无法通过资产抵押等方式获取银行贷款,制约其扩大生产规模和发展设施农业。大部分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想发展扩大规模,贷款融资很困难,贷款条件苛刻,无法贷款。近年来,财政资金虽然加大了对家庭农场的扶持力度,但是我镇满足其扶持、资金补贴的家庭农场项目较少,目前只有1家家庭农场符合财政资金扶持政策的要求,其他12家农场基本都靠自身的资金投入来经营农场,导致农场规模和经济效益发展相对缓慢,制约了我镇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发展。

(三)组织化程度低,农户加入或领办农民合作组织的意识弱。

近年来,国家农业部不断鼓励发展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并出台了相应的法律体系予以确立,但我镇13家家庭农场没有加入或领办农民专业组织,占总数的100%。据调查了解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困难的原因主要是:一是农民不相信合作社能给他们带来什么实实在在的利益;二是资金短缺,有些农场主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盈利少,而资金相对富足的农场主往往把盈余资金投入到再生产和扩大经营规模;三是成立或加入农民合作社的氛围低,宣传力度不够,缺乏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

(四)农场主经营素质偏低,农业生产后继无人。

尽管大部分农场主多年从事农业生产和畜牧养殖,实践经验丰富,但毕竟受学历、理念等因素影响,难以有效承担现代化农业发展重任,需要进一步提高经营素质;与此同时,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移,从事农业的劳动力年龄偏大,结构老化,在家从事家庭农场经营的几乎都是4、50岁以上的中老年人,子女全都外出工作、务工,再过10年,“谁来种田”的问题就更加突出。

(一)加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家庭农场与土地流转要相得益彰,培育和发展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是促进土地流转的动力,土地的有序流转是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或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是基础,要联合区农林局切实承担起指导流转合同、调节土地承包矛盾纠纷、搜集发布流转信息等职责,为土地流转搭建便捷的沟通和交易平台;逐步探索建立土地流转双方的价格协调机制、利益联结机制和纠纷调解机制,促进流转关系稳定和连片集中。

(二)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相结合的道路,解决家庭农场融资难题。要大力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引领作用,帮助解决单个家庭农场干不了、干不好或干了不合算的事情,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实现家庭农场与市场的无缝对接;优化金融服务,尤其要发挥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对家庭农场这种新型农业主体的资金帮扶作用,允许家庭农场以大型农用设施、流转土地经营权等抵押贷款,创新信贷品种,简化信贷手续,提供优质服务;支持和引导农业担保机构优先为家庭农场提供担保贷款。

(三)加强农业人才培养和引进。依托我镇正在筹建的特色农业产业带项目,积极引进国内高层次农业科技人才,对我镇农户开展农业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重点培训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使其率先发展成为职业农民。并参照大学生村官的政策,鼓励和支持大学生特别是农业院校的大学生到农村、回家乡,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代农业。

(四)落实国家对农民的扶持补贴政策。比如: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新增补贴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倾斜”。把今年市、区和镇新增的农业补贴,全部单列出来,用于补贴上述对象,其他农民的补贴仍按照去年的标准执行。特别是农机等补贴,优先补贴家庭农场等种养殖大户。

失独家庭调研报告篇十九

按照有关家庭农场的基本条件,根据农业、林业、水务、畜牧以及工商等部门的统计,我县现有家庭农(林)场13941个,其中种植业13922个,种养结合2个,畜牧养殖场16个,水产养殖场1个。全县家庭农场劳动力总数71541人,其中家庭成员41970人,常年雇工29571人。加入或领办农民合作组织的有20家,除了个别家庭林场因列入工程造林享受过国家政策补助外,其他均未享受过专项政策扶持补助。

现阶段我县家庭农场呈现以下特点:

1、主要以家庭林场为主。我县林业资源丰富,林权制度改革成效显著,家庭林场发展迅速,家庭农场呈现以家庭林场为主的特点,家庭林场比例占到总数98%。

2、发展不规范。根据摸底调查,我县家庭农(林)场数量达13941个,但由于家庭农场属新生事物,缺乏统一认定标准和办法,除了34个家庭林场拟注册,其余所有家庭农场尚无工商注册意识,而且大部分家庭农(林)场账务核算不规范,未进行详细的财务收支记录,只算大帐,不记小账,没有进行成本核算,效益分析。

3、家庭经营规模较小。目前,全县家庭农(林)场经营总面积约52万亩,但以小型家庭农(林)场规模为主。其中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下的8773个,占了总数的63%,50—100亩的5042个,100亩—500亩的91个,500-1000亩的19个,1000亩以上的16个,规模化经营趋势不明显。

4、农场用地来源于土地流转。家庭农(林)场的土地来源主要是承包或租赁镇村组集体林地或私人林地以及荒山荒地造林,承包期限为10至50年不等。

5、从业人员具备一定技术经验。农场业主都是村里懂技术、善管理的能人,个别为村组干部或长期从事木材经营的老板。个别农场业主办有一定规模的加工厂,农场主均有一定资金实力,经验丰富,比较熟悉农业政策,能够非常敏锐地捕捉到商机和市场前景。

1、产品效益较低。农(林)场总体效益较低,总收入在10万元以下的有13907个,10-50万元的有27个,50万元以上的仅有7个。我县家庭林场产品大部分属于初级产品,原木、原竹或部分加工半成品,有面积无规模、有数量无效益、无特色无品牌,很难形成产业规模,导致产品市场竞争力弱,经济效益不高。

2、经营管理水平待提高。目前,我县家庭农(林)场主大多是农村的种田能手、村组干部等,他们尽管在农村中素质相对较高,具备一定经营管理水平,但就多数家庭农场经营者而言,他们与现代家庭农场经营管理的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对农场的经营管理大多停留在传统经验阶段,难以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日趋激烈的农产品市场竞争的需要。

3、土地流转难以形成规模。我县属于典型山区县,土地细碎化情况较为严重,加上农民的惜地意识等传统思想的影响,使得家庭农场实现规模经营的最大难题是不能流转到大面积连片的耕地,造成农业机械化普及率较低,土地生产效率较低。

4、融资难,投入能力不足。家庭农(林)场属于一家一户的小型生产,资金积累少,加之农村金融发展滞后,以及现行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家庭农场大多缺乏贷款抵押,融资难;现有政策不明确,扶持力度不够,进而制约了家庭农场规模的扩大以及集约化水平的提高。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1、明确主体资格,加大宣传力度。一是在尽快明确家庭农(林)场的概念、内涵、注册登记等制度,明确认定标准、登记办法,逐步把家庭农场扶持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二是各地在制定家庭农(林)场认定标准时,要因地制宜,根据不同的行业的性质,进行不同标准界定,把经营规模控制在适度范围内。三是规范管理。在明确认定、注册制度后,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进行管理,协调相关部门,确定专门机构及专(兼)职人员负责家庭农(林)场的管理工作。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家庭农(林)场是农业农村发展的新生事物,也是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必须加大宣传力度,使农民群众真正认识什么是家庭农场,积极主动发展这一新生事物。

2、推进产权改革,完善制度保障。一是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推进农地产权制度创新,让农户拥有完全而有保障的土地租赁权、入股权、抵押权和继承权。二是健全土地流转机制。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和服务平台,建立规范的土地流转机制,实现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经营要求;三是推进农村金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贷款担保制度和农业保险制度。

3、推进技术普及,提升科技水平。一是加大农民技术培训力度,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现代家庭农场主和农民企业家。二是加强土地整理力度,打造集中连片耕地,改造中低产田,完善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为规模经营奠定基础。三是研发方便于山地间运输、价格低、体积小、质量轻、操作简易、便于田间作业等特点的小型或微型农机产品,普及机械化操作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4、坚持企业引领,创新经营模式。大力发展农副产品精深加工龙头企业,发展“企业+基地+家庭农(林)场”等产业组织模式,创建市场中介组织,探索建设各类新型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加强农副产品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发展独立经营、合作制、公司制等新型家庭农场经营形式,实现家庭农(林)场和大市场的有效对接,提升家庭农(林)场的规模化、专业化、产业化生产。

5、完善扶持政策,保障公共服务。家庭农(林)场作为新兴事物,必须加强扶持和引导。在财政扶持中,要完善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将家庭农场纳入奖补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在发展特色种养业、农业产业化、农业标准化、土地流转、农机购置补贴、项目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奖补。加强技术服务,定期下乡开展家庭农场的技术指导,农技推广项目向家庭农场倾斜;设立信息服务机构,为家庭农(林)场提供市场销售等信息。

失独家庭调研报告篇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作为我国首部反家暴法,该法共六章38条,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据最高法去年统计,全国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妇联系统每年受理4到5万件家暴投诉;近10%的故意杀人案件涉及家庭暴力。

失独家庭调研报告篇二十一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在弘扬美德、传承文明、助推和谐及促进社会发展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近年来,我县妇联认真贯彻党的xx大及系列讲话精神,始终把家庭和家庭建设作为妇联工作的重要领域和工作抓手。特别是今年年初以来,我们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以及关于家庭建设三个注重(“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讲话要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创新作为,建功立业,有效将妇联系统最美家庭评选和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相结合,突出工作的先进性、群众性和政治性,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围绕家字创最美”系列活动,创新开展最美家庭、最美庭院创建活动,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具体工作汇报如下:

一是家庭建设,妇女使命。家庭文明建设,妇联责无旁贷。多次谈到家庭建设,曾在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谈话以及2019年中央春节团拜会多次强调妇女在家庭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家庭是妇联工作的传统阵地和优势领域,也是妇女发挥作用的关键所在。我县妇联一直重视家庭建设,发挥妇女家庭作用,相继开展了特色家庭、幸福家庭、书香家庭和文明家庭等家庭品牌,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自2019年全国妇联发动寻找“最美家庭”以来,我县妇联积极行动,迅速部署,连续两届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寻找最美家庭活动。同时注重发现典型、层层推荐,目前已涌现出全国五好文明家庭渠立强家庭、全国最美家庭提名奖家庭、**省五好文明家庭家庭、**市最美家庭、等等先进家庭典型。

二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妇联是党委领导下的群团组织,妇联一直坚持党政所急,妇女所需,妇联所能,围绕中心,服务大局。2019年12月视察提出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战略部署。我们**县委县政府为实现这一目标,提出大力加强农村环境整治,建设美丽乡村三年行动计划。因此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建设美丽乡村的决策部署和省市妇联关于家庭建设工作安排,充分发挥妇女在家庭建设及美丽乡村中的独特优势和核心作用,展现妇女风采,再创巾帼新功,我们决定将县委县政府美丽乡村建设和妇联家庭建设相结合,围绕“家”字做文章,围绕“家”字创最美,拓展最美家庭内涵,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寻找最美家庭、最美媳妇、最美婆婆、最美邻居以及征集最美家训活动,同时另外确立“美丽乡村·最美庭院”这个主题,并自去年以来在全县广大妇女和家庭中积极开展了创建活动。

三是领导重视,统一部署。家庭建设是妇联工作的重要领域,也是群团组织引导群众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对于我县妇联创新开展围绕家字创最美以及参与全县环境整治系列活动,**市妇联以及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并给予充分支持和大力指导。县委县政府领导多次在全县文明创建及环境整治会议上专门对妇联提出要求,并把妇联组织开展最美家庭、最美庭院评比活动列入。

工作报告。

去年12月份,县妇联、县委宣传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第二届寻找“最美家庭”系列活动的通知》(委宣〔2019〕22号),寻找选树一批最美家庭、最美婆婆、最美媳妇、最美邻居等先进典型,以引领全县家庭积极践行社会义义核心价值观1月24日,我县召开“美丽乡村最美庭院”创建工作会议,专题安排部署“美丽乡村最美庭院”创建工作**市妇联领导高度关注,在全市范围内大力推广做法2019年3月6日,**市妇联“中心工作风景线”环市行启动仪式暨“村庄整治——巾帼在行动”推进会在我县召开,市妇联所有主席、部长以及各县区妇联主席、副主席及相关处室部长参加这一活动,现场参观了最美家庭、最美庭院典型,并交流了经验做法。

一是健全组织,加强领导。为进一步做好最美家庭系列评选和“美丽乡村·最美庭院”工作,县妇联及时成立了最美家庭、最美庭院活动领导小组,有我任组长,分管主席任副组长,宣传发展部长为联络员,各镇(街道)妇联主席为成员。同时,各镇(街道)、村(社区)也建立各级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

二是宣传先行,营造氛围。全县各级妇联组织积极作为,把开展最美家庭、最美庭院创建活动和“情义——向日葵关爱困境儿童培养活动”一样作为重点工作去抓,做到了思想上重视、认识上到位、行动上自觉。全县共印发《环境治理进家庭巾帼文明我先行》。

倡议书。

治家。

格言。

家风家训等15000余份,张贴宣传画5000余张,悬挂横幅300多条,动员全县妇女姐妹积极行动,争做最美家庭最美庭院的倡导者参与者和引领者!同时,通过召开工作布置会举办培训班,利用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在县镇村开展了立体式宣传。

三是多方保障,示范带动。寻找“最美家庭”活动是在家庭层面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实践。创建“最美庭院”是妇联系统适应新形势,围绕“美丽乡村”建设开展的一项创新实践活动。为确保活动全面开展和卓有成效,我们一方面制定文件,明确标准;另一方面,又拨付资金,全面支持。最美家庭、最美媳妇、最美婆婆、最美邻居等都在文件及宣传中规定一定的评选标准,同时让各个行政村各类型推荐一到两个典型,进行示范带动。最美庭院方面,我们通过深入调研,掌握我县农村基本情况和群众诉求,制定了“美丽乡村·最美庭院”创建标准,要求家庭做到“洁、齐、绿、礼”,全面达标,切实做到庭院“五不”、门内“五净”和“门前三包”。并逐级推进共计分批悬挂了8300多个最美庭院,使最美庭院理念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同时为了各基层妇联活动的正常开展,我们围绕最美家庭和最美庭院活动各镇分别下拨了3000元和4000元的资金支持。

一是创新载体,多方联动。我们一方面选准突破点,以创学为突破点,使活动辐射到全县各个乡镇、村居社区。让群众通过参观学习培训,对照典型学,比照典型干,掌握方法,提升水平。另一方面抓住关键点,扩大参与面,在各乡镇、村分别组建一支巾帼志愿者队伍,发挥她们排头兵、领头雁作用,带动村里的留守妇女都积极参与到“最美家庭”、“最美庭院”创评活动中。同时拓宽思路,多方联动,切实调动好广大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共同把寻找“最美家庭”、创建“最美庭院”推进活动落到实处。我们联合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将“有情有义**人”与寻找最美家庭、创建最美庭院相结合,大力宣传最美家庭先进事迹,扩大活动的影响力和感召力,在全县形成了“家家争当最美,个个有情有义”的良好氛围。联合城管、住建、教育、卫计、工会、团委等部门参与妇联最美庭院创建,协助督查庭院整治和环境建设。环境治理进家庭、巾帼文明我先行,农村妇女成为了美丽乡村建设的主力军,每个行政村至少挂牌评出了20户最美庭院,全县共计分批悬挂了8300多个最美庭院,最美庭院成为我县农村环境整治中一道亮丽的风景。

二是层层承诺,落实有力。由于最美家庭和最美庭院工作牵涉千家万户,创建范围广,工作量大,我们采取县、镇、村、户层层签订。

承诺书。

以点带面、点面结合、整体推进。特别是今年结合全县环境整治验收工作我们在最美庭院方面全面落实“门前三包”和“门内五净”责任制从强制到自觉推动妇女逐步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文明的生活方式。同时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巾帼志愿者和“妇女儿童活动之家”的作用进村入户加强指导形成家庭配合、社会共建、人人动手、全民行动的声势氛围。我们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在家庭领域中的工作优势坚持把寻找最美家庭、创建最美庭院工作作为服务和谐幸福美丽建设的重要切入点引导妇女和家庭成员培树互爱、诚信、宽容、勤俭、和睦家庭文明新风营造了人人讲美德、家家促和谐、户户重清洁的良好氛围。

三是富活动,扩大效应。为最大限度地发挥“最美家庭”、“最美庭院”的榜样示范力量,妇联认真贯彻省、市妇联宣传工作会议精神,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最美家庭讲好家训”巡讲活动以及“最美庭院”观摩活动。通过“最美家庭”巡讲团走进乡村、社区、企业、机关,将“最美家庭”的真善美和正能量层层传递到千家万户。通过各镇村不同层面的最美庭院观摩,形成了人人参与、家家争创的可喜局面。我们坚持基层评选、层层推荐,层层表彰,不仅评出最美家庭、最美庭院,同时还开展了最美婆婆、最美媳妇、最美邻居以及最美家训的评比和征集活动,深受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好评!晒家庭幸福、议家风家训、讲最美故事、展美丽庭院、秀未来梦想,各镇(街道)、村(社区)活动精彩纷呈。

三句半。

《幸福**人》等精彩节目从不同角度弘扬美德、传承文明,在全社会真情呼唤构建文明和谐之风,引起了观众的强烈共鸣。。

下一步,我们继续做强“家”字文章,开展各类特色家庭创建活动,倡导以德治家、文明立家、平安保家、廉洁守家,以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和谐。为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汇聚强大正能量,汇聚更多更美的家庭同心共筑幸福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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