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有经济效益(热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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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有经济效益(热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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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指由双方或多方自愿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合同应该具备可执行性,即双方都能够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合同是一份法律约束力强制的文件,用于规定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何撰写一份合同以确保合作双方的权益?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有经济效益篇一

合同能源管理可分为节能量保证型、节能效益分享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项目证券化。

1.节能量保证型。

业主投资。

服务商向业主提供节能服务并承诺保证项目节能效益。

项目实施完毕,经双方确认达到承诺的节能效益,用户一次性或分次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服务费,如达不到承诺的节能效益,差额部分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

产权归属合同期内合同到期后。

业主业主。

2.节能效益分享型。

服务商投资或共同投资。

服务商对项目进行建设。

项目建设施工完成,经双方共同确认节能量后,双方按合同约定比例分享节能效益。

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所有权无偿移交给用户,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我国政府大力支持的模式类型。

产权归属合同期内合同到期后。

服务商/服务商+业主业主。

3.能源费用托管型。

服务商投资。

业主与服务商签订托管合同,约定能源费用,定期向服务商付费。

服务商对大楼进行节能改造和运营管理,盈亏自负。

项目合同结束后,服务商改造的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用户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产权归属合同期内合同到期后。

服务商业主。

4.融资租赁型。

租赁公司投资。

融资公司购买服务商的节能设备和服务,并租赁给业主使用,根据协议定期向用户收取租赁费用。

服务商负责对用户的能源系统进行改造,并在合同期内对节能量进行测量验证,担保节能效果。

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由融资公司无偿移交给用户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产权归属合同期内合同到期后。

租赁公司业主。

5.项目证券化。

服务商投资。

服务商与业主签订分享型合同。

服务商将分享型合同出售给投资公司。

投资公司将项目证券化(如债券)出售给投资者。

服务商获得资金后进行建设。

项目建设施工完成,经双方共同确认节能量后,双方按合同约定比例分享节能效益。

服务商获得的节能收益,按照合同约定给予投资公司,投资公司再按合同约定给各个投资人。

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所有权无偿移交给用户,以后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产权归属合同期内合同到期后。

投资人业主。

此模式与常规模式差异在于:常规模式是向银行或投资机构进行抵押贷款、信用贷款、贸易融资,产权归服务商所有。

而此模式是将合同进行出售,产权归投资人所有。

是服务商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

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运作节能项目,在节能改造后,客户原先单纯用于支付能源费用的资金,可同时支付新的能源费用和改造的费用。

合同期后,客户享有全部的节能效益。

是一种面向市场的节能投资新机制。

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投资方式。

允许客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实施节能项目。

能够帮助企业排除节能项目的资金和技术障碍。

3.业务流程。

与用能单位接触。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进行初步接触,了解用能单位的经营现状和用能系统运行情况。

向用能单位介绍本公司的基本情况、节能技术解决方案、业务运作模式及可给用能单位带来的效益等。

向用能单位指出系统具有节能潜力,解释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有关问题,初步确定改造意向。

节能诊断。

针对用户的具体情况,对各种耗能设备和环节进行能耗评价,测定企业当前能耗水平,通过对能耗水平的测定。

此阶段esco为用户提供服务的起点,由公司的专业人员对用户的能源状况进行测算,对所提的节能改造的措施进行评估,并将结果与客户进行沟通。

改造方案设计。

在节能诊断的基础上,由公司向用户提供节能改造方案的设计,这种方案不同于单个设备的置换、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销,其中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和改造后节能效益的分析及预测,使用户做到“心中有数”,以充分了解节能改造效果。

谈判与签署。

在节能诊断和改造方案基础上,esco与客户进行节能服务合同的谈判。

在通常情况下,由于esco为项目承担了大部分风险,因此在合同期(一般3-)esco分享项目大部分的经济效益,小部分的经济效益留给用户。

待合同期满,esco不再和用户分享经济效益,所有经济效益全部归用户。

项目投资。

合同签定后,进入了节能改造项目实际实施阶段。

由于接受的是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新机制,用户在改造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不需要任何投资,公司根据项目设计负责原材料和设备采购,其费用由esco支付。

全过程服务。

合同签署后,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设计、项目融资、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安装和调试、运行保养和维护、节能量测量与验证、人员培训、节能效果保证等全过程服务。

培训。

在完成设备安装和调试后即进入试运行阶段,esco还将负责培训用户的相关人员,以确保能够正确操作及保养、维护改造中所提供的先进的节能设备和系统。

在合同期内,设备或系统的维修由esco负责,并承担有关的费用。

能耗基准、节能量监测。

改造工程完工前后,esco与用户共同按照合同约定测试、验证方案对项目能耗基准和节能量、节能率等相关指标进行实际监测,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节能量确认。

节能量作为双方效益分享主要依据。

效益分享。

由于对项目的全部投入(包括节能诊断、设计、原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土建、设备的安装与调试、培训和系统维护运行等)都是由esco提供的,因此在项目的合同期内,esco对整个项目拥有所有权。

用户将节能效益中应由esco分享的部分按月或季支付给esco。

在根据合同所规定的费用全部支付完毕以后,esco把项目交给用户,用户即拥有项目所有权。

合同能源管理不是某一种具体的产品或技术,而是通过整合各方面资源,向客户销售一系列的节能“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是市场经济下的节能服务商业化实体,在市场竞争中谋求生存和发展,与我国从属于地方政府的节能服务中心有根本性的区别。

esco所开展的epc业务具有以下特点:

1.商业性。

esco是商业化运作的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节能项目来实现赢利的目的。

2.整合性。

节能业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推销产品、设备或技术,而是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客户提供集成化的节能服务和完整的节能解决方案,为客户实施一揽子专业化节能服务;esco不是金融机构,但可以为客户的节能项目提供资金;esco不一定是节能技术所有者或节能设备制造商,但可以为客户选择提供先进、成熟的节能技术和设备;esco也不一定自身拥有实施节能项目的工程能力,但可以向客户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

对于客户来说,esco的最大价值在于:可以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提供经过优选的各种资源集成的工程设施及其良好的运行服务,以实现与客户约定的节能量或节能效益。

3.多赢性。

epc业务的一大特点是:一个该类项目的成功实施将使介入项目的各方包括:esco、客户、节能设备制造商和银行等都能从中分享到相应的收益,从而形成多赢的局面。

对于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业务,esco可在项目合同期内分享大部分节能效益,以此来收回其投资并获得合理的利润;客户在项目合同期内分享部分节能效益,在合同期结束后获得该项目的全部节能效益及epc投资的节能设备的所有权,此外,还获得节能技术和设备建设和运行的宝贵经验;节能设备制造商销售了其产品,收回了货款;银行可连本带息地收回对该项目的贷款,等等。

正是由于多赢性,使得epc具有持续发展潜力。

4.风险性。

esco通常对客户的节能项目进行投资,并向客户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因此,esco承担了节能项目的大多数风险。

可以说,epc业务是一项高风险业务。

epc业务的成败关键在于对节能项目的各种风险分析和管理。

真诚合作:项目实施成功是esco与客户双方共同的目标,客户的利益是不投入或少投入资金即可得到优良的节能设备和长期的节能和环境效益,esco则要从项目成功中赚得利润。

许多案例证明,双方的真诚合作是最重要的,esco在项目全过程中进行优质服务,客户在项目全过程中密切配合是项目成功保障。

经济风险防范:为了达到esco与客户双赢的目的,esco需要客户帮助防范经济风险。

客户要向esco提供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产品营销与发展前景、可供选择的担保和抵押措施等方面的详实情况,以建立和增强esco投资的信心;esco要以诚信精神对待客户,并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最终达到客户获得节能效益,赚得利润。

技术风险防范:项目是否成功与改造方案的确定和节能技术与配套设备的选型直接相关,也与原始运行状况和耗能情况关系密切。

esco要在客户的坦诚帮助下,弄清原始运行和耗能情况,并在专家指导下选好改造方案和所有技术与配套设备。

这是防范技术风险的有效措施,也是项目成功的基础。

但是凡事有两面,合同能源管理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弊端。

第一,我国的emco很难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希望国家支持节能的有关基金也能划出一部分经费用于提高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为emco节能项目的投资和融资能力。

第二,投资方无法按时按量的回收节能投资款,由于种种原因,投资方经常无法按时按量的收回投资节能分享款,导致投资方现金流短缺无法进行正常业务。

第三,在甲乙双方商务谈判中,甲方(被投资方)总是在想着乙方(投资方)到底多挣了多少钱,就不想投资方为此要承担多少风险。

第四,同质化竞争严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其实是很好做的。

只要买了这些节能产品,谁都可以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关键就要看谁肯出低价,谁和客户的关系过硬。

在这样的背景下,低品质、同质化的竞争加剧。

最终对于整个节能产业也带来了损害,限制了节能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合同能源管理不是某一种具体的产品或技术,而是通过整合各方面资源,向客户销售一系列的节能“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50%为商务与技术,50%为金融把控能力。

由于一般工程、产品企业缺乏金融人才,对“投资与融资”并不关注。

因此,当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做多了以后就会影响到公司资金占用,负债率上升,财务报表变的难看等问题。

相关企业需要特别注意。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有经济效益篇二

能源管理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实施。

依照具体的业务方式,可以分为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承诺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

在传统节能投资方式下,节能项目的所有风险和所有盈利都由实施节能投资的企业承担;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中,一般不要求企业自身对节能项目进行大笔投资。

概括地说,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是节能服务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

三、发展前景。

国务院办公厅4月2日转发了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四部委《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

《意见》提出,将采取资金补贴、税收、会计和金融四方面措施推动合同能源管理发展。

《意见》同时明确,到,扶持培育一批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壮大一批综合性大型节能服务公司。

到,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使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

合同能源管理能有效地刺激企业节能减排的动力,因此在市场化运作、管理都逊色很多的工业节能和建筑节能领域,会得到很大的运用,预计20节能服务产业总产值有望达到800亿元,同比增长36%。

根据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emca)对于节能服务产业的估算,节能市场总规模大约4000亿,未来发展空间非常巨大。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有经济效益篇三

emc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就是为大家提供的关于emc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特点是什么,来看下面:

一、概念。

合同能源管理(简称“emc”)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

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

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1]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或者节能服务公司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有经济效益篇四

合同能源管理可分为节能量保证型、节能效益分享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项目证券化。

1.节能量保证型。

业主投资。

服务商向业主提供节能服务并承诺保证项目节能效益。

项目实施完毕,经双方确认达到承诺的节能效益,用户一次性或分次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服务费,如达不到承诺的节能效益,差额部分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

产权归属。

合同到期后。

业主。

业主。

2.节能效益分享型。

服务商投资或共同投资。

服务商对项目进行建设。

项目建设施工完成,经双方共同确认节能量后,双方按合同约定比例分享节能效益。

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所有权无偿移交给用户,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我国政府大力支持的模式类型。

产权归属。

合同到期后。

服务商/服务商+业主。

业主。

服务商投资。

业主与服务商签订托管合同,约定能源费用,定期向服务商付费。

服务商对大楼进行节能改造和运营管理,盈亏自负。

项目合同结束后,服务商改造的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用户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产权归属。

合同到期后。

服务商。

业主。

4.融资租赁型。

租赁公司投资。

融资公司购买服务商的节能设备和服务,并租赁给业主使用,根据协议定期向用户收取租赁费用。

服务商负责对用户的能源系统进行改造,并在合同期内对节能量进行测量验证,担保节能效果。

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由融资公司无偿移交给用户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产权归属。

合同到期后。

租赁公司。

业主。

5.项目证券化。

服务商投资。

服务商与业主签订分享型合同。

服务商将分享型合同出售给投资公司。

投资公司将项目证券化(如债券)出售给投资者。

服务商获得资金后进行建设。

项目建设施工完成,经双方共同确认节能量后,双方按合同约定比例分享节能效益。

服务商获得的节能收益,按照合同约定给予投资公司,投资公司再按合同约定给各个投资人。

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所有权无偿移交给用户,以后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产权归属。

合同到期后。

投资人。

业主。

此模式与常规模式差异在于:常规模式是向银行或投资机构进行抵押贷款、信用贷款、贸易融资,产权归服务商所有。

而此模式是将合同进行出售,产权归投资人所有。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有经济效益篇五

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在上海得到充分的演绎。

4月20日上午,“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质押百亿绿色融资银企对接活动”在上海能效中心举行,这是国内首次把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进行质押融资的创新模式。

上海市副市长周波、政府副秘书长徐逸波出席本次公益性活动。

记者在对接活动现场上看到,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与13家银行签署百亿授信合作备忘录,10家银行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贷款协议;上海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icf)进行了“能效信贷签约”。

“上海市节能服务业协会”以及“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信用评价和融资服务平台”同时挂牌成立。

据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相关负责同志介绍,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

上海自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以来,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上海特点,通过“引进、探索、扶植、培育”,节能服务产业迅速发展。

目前已有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285家,累计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1300余个,节能超过60万吨标煤,实现产值60亿元。

据了解,我国自引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以来,普遍遇到“叫好不叫座”的现象,其根源在于仍然面临着“融资困难、项目难找、信用评价体系不健全”等三大瓶颈障碍。

这次活动对于突破产业发展障碍具有深远意义。

经过各相关单位积极协调,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浦发银行等13家银行根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特点,郑重承诺在“十二五”期间以未来收益权质押形式,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总额130亿元绿色信贷。

12家银行还分别推出10项创新融资模式和金融产品。

未来受益权质押间接实现了节能服务企业的信用增级,为企业获得贷款提供了便捷通道。

目前,已有上海安悦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等10家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获得了浦发银行等10家银行合计2.375亿元的融资。

首次在国内推出“节能服务项目超市”。

上海22个工业集团、16个区县积极响应,为这次活动提供了超过200个潜在节能项目。

让上海已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第三方审核机构、节能装备产品制造商参加项目对接活动,与用能单位现场洽谈,推动节能项目落地。

今后,还将搭建常态化项目对接平台,持续推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

首次在国内节能领域建立合同能源管理各方信用评价体系。

在为上海节能服务公司单方建立试点信用报告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备案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金融机构、第三方审核机构信用报告,为上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全面和全程的信用评价。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有经济效益篇六

“广东绿色产业投资基金”为积极落实国家及广东省政府的相关节能减排政策,推动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振兴广东led等节能产业,在广东省政府、科技厅,广东绿色产业投资基金牵头下成立广东绿色产业投资基金emc联盟。

emc联盟是由广东绿色产业投资基金联合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节能设备制造商(led路灯工厂等)、节能设备原材料供应商(led路灯芯片厂、电源厂等)、金融机构(银行、担保、租赁、保险、信托等)、检测机构、施工工程公司、工程设计公司、招标公司、律师事务所、能源合同管理服务公司(emc公司)等相关企事业单位。

emc联盟成员将享受联盟为其带来的各种权利,生产企业可获得银行的资金支持,各行业的符合基金条件的优秀企业可获得基金扶持上市,也将有机会获得基金在广东省投资的250亿元led路灯改造合同和其他省份的绿色照明产业合同以及合同带来的其他项目附加价值。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有经济效益篇七

合同能源管理(epc--energyperformancecontracting):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

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运行成本;或者节能服务公司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过去在国内广泛地被称为emc(此为旧称,在最新的国家标准中已与国际接轨,称为epc--energyperformancecontracting),这种市场化机制是7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发展起来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全新的节能新机制。

合同能源管理的国家标准是gb/t24915-《合同能源管理技术规范》,国家支持和鼓励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开展节能服务,享受财政奖励、营业税免征、增值税免征和企业所得税免三减三优惠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在国外简称epc,在国内广泛地被称为emc(energymanagementcontracting),是7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发展起来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全新的节能新机制。

合同能源管理不是推销产品或技术,而是推销一种减少能源成本的财务管理方法。

emc公司的经营机制是一种节能投资服务管理;客户见到节能效益后,emc公司才与客户一起共同分享节能成果,取得双嬴的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合同能源管理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成本的一种市场化运作的节能机制。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约定节能目标,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以显著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

合同能源管理是emc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

在合同期间,emc与客户分享节能效益,在emc收回投资并获得合理的利润后,合同结束,全部节能效益和节能设备归客户所有。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实质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

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用能单位和能耗设备升级,以及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

节能服务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专门的盈利性能源管理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开展。

合同能源管理不是推销产品或技术,而是推销一种减少能源成本的财务管理方法。

emc公司的经营机制是一种节能投资服务管理;客户见到节能效益后,emc公司才与客户一起共同分享节能成果,取得双赢的效果。

基于这种机制运作、以赢利为直接目的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在国外简称esco,国内简称emc公司)的发展亦十分迅速,尤其是在美国、加拿大和欧洲,esco已发展成为一种新兴的节能产业。

emc公司服务的客户不需要承担节能实施的资金、技术及风险,并且可以更快的降低能源成本,获得实施节能后带来的收益,并可以获取emc公司提供的设备。

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或者节能服务公司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

能源管理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实施。

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质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欧美等发达国家非常盛行、也是最主要的一种市场化节能机制。

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通过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项目,在山东、北京和大连开展试点,目前,已有20余个省市出台文件,鼓励发展节能服务产业。

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大了对合同能源管理商业模式的扶持力度,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从政策上、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促进节能服务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目前,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能源消费国,前瞻产业研究院数据监测显示,-,我国能源消费总量呈逐年增长趋势;-,我国能源消费总量同比增速稳中有升,20增速达7.05%,为近年来增速最高的一年;20,我国全年能源消费总量约为37.5亿吨标准煤,比增长了3.7%。

我国高速增长的能源消费,使得我国的能源安全面临巨大的挑战。

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中国合同能源管理(emc)行业发展前景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数据显示,-年,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行业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复合增长率高达50.45%,说明行业发展迅速。

年,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行业投资规模为412.43亿元,同比增长43.45%;20,投资规模为557.65亿元,同比增长35.21%。

2013年,中国合同能源管理投资增长到742.32亿元,增幅为33.12%,相应实现的节能量达到2559.72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6399.31万吨。

指出“十一五”期间,我国节能服务产业持续快速发展,不断走向成熟:从到2010年,emca会员从89家递增到560家,增长了5倍;全国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节能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从76家递增到782家,增长了9倍;节能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从1.6万人递增到17.5万人,增长了10倍;节能服务产业规模从47.3亿元递增到836.29亿元,增长了16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从13.1亿元递增到287.51亿元,增长了22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年节约标准煤能力从86.18万吨递增到1064.85万吨,实现二氧化碳减排量从215.45万吨递增到2662.13万吨,增长了11倍;在“十一五”期间,节能服务产业拉动社会资本投资累计超过1800亿元。

《规划》还显示,到,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将力争发展到多家,其中年产值超过10亿元的约20家,节能服务业总产值突破3000亿元,累计实现节能能力6000万吨标准煤。

此外,国家还将建立全方位环保服务体系。

积极培育具有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和维护管理一条龙服务能力的总承包公司,大力推进环保设施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扶持环境咨询服务企业。

预计到20,环保服务业产值超过5000亿元,其中年产值超过10亿元的企业超过50家,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电力行业烟气脱硫脱硝等领域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占全行业的比例大幅提高。

emc行业发展的同时也将带动节能技术研发创新、节能产品制造、节能工程设计、节能咨询评估等相关行业和机构的大力发展,形成以节能服务为核心的配套产业链,成为国家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之首的节能环保产业中最重具市场化、最具成长性、充满活力、特色鲜明的朝阳行业。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有经济效益篇八

epc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什么是epc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epc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希望能够助你一臂之力!

合同能源管理(epc--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

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运行成本;或者节能服务公司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过去在国内广泛地被称为emc(此为旧称,在最新的国家标准中已与国际接轨,称为epc--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这种市场化机制是7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发展起来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全新的节能新机制。

合同能源管理的国家标准是gb/t24915-2010《合同能源管理技术规范》,国家支持和鼓励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开展节能服务,享受财政奖励、营业税免征、增值税免征和企业所得税免三减三优惠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在国外简称epc,在国内广泛地被称为emc(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ing),是7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发展起来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全新的节能新机制。

合同能源管理不是推销产品或技术,而是推销一种减少能源成本的财务管理方法。

emc公司的经营机制是一种节能投资服务管理;客户见到节能效益后,emc公司才与客户一起共同分享节能成果,取得双嬴的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合同能源管理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成本的一种市场化运作的节能机制。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约定节能目标,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以显著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

合同能源管理是emc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

在合同期间,emc与客户分享节能效益,在emc收回投资并获得合理的利润后,合同结束,全部节能效益和节能设备归客户所有。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实质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

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用能单位和能耗设备升级,以及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

节能服务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专门的盈利性能源管理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开展。

合同能源管理不是推销产品或技术,而是推销一种减少能源成本的财务管理方法。

emc公司的经营机制是一种节能投资服务管理;客户见到节能效益后,emc公司才与客户一起共同分享节能成果,取得双赢的效果。

基于这种机制运作、以赢利为直接目的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在国外简称esco,国内简称emc公司)的发展亦十分迅速,尤其是在美国、加拿大和欧洲,esco 已发展成为一种新兴的节能产业。

emc公司服务的客户不需要承担节能实施的资金、技术及风险,并且可以更快的降低能源成本,获得实施节能后带来的收益,并可以获取emc公司提供的设备。

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或者节能服务公司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

能源管理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实施。

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质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欧美等发达国家非常盛行、也是最主要的一种市场化节能机制。

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通过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项目,在山东、北京和大连开展试点,目前,已有20余个省市出台文件,鼓励发展节能服务产业。

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大了对合同能源管理商业模式的扶持力度,2010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从政策上、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促进节能服务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由2000年的3家,发展到现在的400余家。

目前,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能源消费国,前瞻产业研究院数据监测显示,2008-2013年,我国能源消费总量呈逐年增长趋势;2009-2011年,我国能源消费总量同比增速稳中有升,2011年增速达7.05%,为近年来增速最高的一年;2013年,我国全年能源消费总量约为37.5亿吨标准煤,比2012年增长了3.7%。

我国高速增长的能源消费,使得我国的能源安全面临巨大的挑战。

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5-2020年中国合同能源管理(emc)行业发展前景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数据显示,2003-2013年,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行业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复合增长率高达50.45%,说明行业发展迅速。

2011年,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行业投资规模为412.43亿元,同比增长43.45%;2012年,投资规模为557.65亿元,同比增长35.21%。

2013年,中国合同能源管理投资增长到742.32亿元,增幅为33.12%,相应实现的节能量达到2559.72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6399.31万吨。

指出“十一五”期间,我国节能服务产业持续快速发展,不断走向成熟:从2006年到2010年,emca会员从89家递增到560 家,增长了5倍;全国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节能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从76家递增到782家,增长了9倍;节能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从1.6万人递增到17.5万人,增长了10倍;节能服务产业规模从47.3亿元递增到836.29亿元,增长了16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从13.1亿元递增到287.51亿元,增长了22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年节约标准煤能力从86.18万吨递增到1064.85万吨,实现二氧化碳减排量从215.45万吨递增到2662.13万吨,增长了11倍;在“十一五”期间,节能服务产业拉动社会资本投资累计超过1800 亿元。

《规划》还显示,到2015年,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将力争发展到2000多家,其中年产值超过10亿元的约20家,节能服务业总产值突破3000亿元,累计实现节能能力6000万吨标准煤。

此外,国家还将建立全方位环保服务体系。

积极培育具有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和维护管理一条龙服务能力的总承包公司,大力推进环保设施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扶持环境咨询服务企业。

预计到2015年,环保服务业产值超过5000亿元,其中年产值超过10亿元的企业超过50家,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电力行业烟气脱硫脱硝等领域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占全行业的比例大幅提高。

emc行业发展的同时也将带动节能技术研发创新、节能产品制造、节能工程设计、节能咨询评估等相关行业和机构的大力发展,形成以节能服务为核心的配套产业链,成为国家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之首的节能环保产业中最重具市场化、最具成长性、充满活力、特色鲜明的朝阳行业。

合同能源管理可分为节能量保证型、节能效益分享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项目证券化。

1.节能量保证型

业主投资。

服务商向业主提供节能服务并承诺保证项目节能效益。

项目实施完毕,经双方确认达到承诺的节能效益,用户一次性或分次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服务费,如达不到承诺的节能效益,差额部分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

产权归属合同期内合同到期后

业主业主

2.节能效益分享型

服务商投资或共同投资。

服务商对项目进行建设。

项目建设施工完成,经双方共同确认节能量后,双方按合同约定比例分享节能效益。

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所有权无偿移交给用户,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我国政府大力支持的模式类型。

产权归属合同期内合同到期后

服务商/服务商+业主业主

3.能源费用托管型

服务商投资。

业主与服务商签订托管合同,约定能源费用,定期向服务商付费。

服务商对大楼进行节能改造和运营管理,盈亏自负。

项目合同结束后,服务商改造的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用户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产权归属合同期内合同到期后

服务商业主

4.融资租赁型

租赁公司投资。

融资公司购买服务商的节能设备和服务,并租赁给业主使用,根据协议定期向用户收取租赁费用。

服务商负责对用户的能源系统进行改造,并在合同期内对节能量进行测量验证,担保节能效果。

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由融资公司无偿移交给用户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产权归属 合同期内合同到期后

租赁公司业主

5.项目证券化

服务商投资。

服务商与业主签订分享型合同。

服务商将分享型合同出售给投资公司。

投资公司将项目证券化(如债券)出售给投资者。

服务商获得资金后进行建设。

项目建设施工完成,经双方共同确认节能量后,双方按合同约定比例分享节能效益。

服务商获得的节能收益,按照合同约定给予投资公司,投资公司再按合同约定给各个投资人。

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所有权无偿移交给用户,以后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产权归属合同期内合同到期后

投资人业主

此模式与常规模式差异在于:常规模式是向银行或投资机构进行抵押贷款、信用贷款、贸易融资,产权归服务商所有。

而此模式是将合同进行出售,产权归投资人所有。

(合同能源管理)

是服务商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

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运作节能项目,在节能改造后,客户原先单纯用于支付能源费用的资金,可同时支付新的能源费用和改造的费用。

合同期后,客户享有全部的节能效益。

2.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质

是一种面向市场的节能投资新机制

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投资方式

允许客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实施节能项目

能够帮助企业排除节能项目的资金和技术障碍

3.业务流程

与用能单位接触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进行初步接触,了解用能单位的经营现状和用能系统运行情况。

向用能单位介绍本公司的基本情况、节能技术解决方案、业务运作模式及可给用能单位带来的效益等。

向用能单位指出系统具有节能潜力,解释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有关问题,初步确定改造意向。

节能诊断

针对用户的具体情况,对各种耗能设备和环节进行能耗评价,测定企业当前能耗水平,通过对能耗水平的测定。

此阶段esco为用户提供服务的起点,由公司的专业人员对用户的能源状况进行测算,对所提的节能改造的措施进行评估,并将结果与客户进行沟通。

改造方案设计

在节能诊断的基础上,由公司向用户提供节能改造方案的设计,这种方案不同于单个设备的置换、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销,其中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和改造后节能效益的分析及预测,使用户做到“心中有数”,以充分了解节能改造效果。

谈判与签署

在节能诊断和改造方案基础上,esco与客户进行节能服务合同的谈判。

在通常情况下,由于esco为项目承担了大部分风险,因此在合同期(一般3-10年)esco分享项目大部分的经济效益,小部分的经济效益留给用户。

待合同期满,esco不再和用户分享经济效益,所有经济效益全部归用户。

项目投资

合同签定后,进入了节能改造项目实际实施阶段。

由于接受的是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新机制,用户在改造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不需要任何投资,公司根据项目设计负责原材料和设备采购,其费用由esco支付。

全过程服务

合同签署后,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设计、项目融资、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安装和调试、运行保养和维护、节能量测量与验证、人员培训、节能效果保证等全过程服务。

培训

在完成设备安装和调试后即进入试运行阶段,esco还将负责培训用户的相关人员,以确保能够正确操作及保养、维护改造中所提供的先进的节能设备和系统。

在合同期内,设备或系统的维修由esco负责,并承担有关的费用。

能耗基准、节能量监测

改造工程完工前后,esco与用户共同按照合同约定测试、验证方案对项目能耗基准和节能量、节能率等相关指标进行实际监测,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节能量确认。

节能量作为双方效益分享主要依据。

效益分享

由于对项目的全部投入(包括节能诊断、设计、原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土建、设备的安装与调试、培训和系统维护运行等)都是由esco提供的,因此在项目的合同期内,esco对整个项目拥有所有权。

用户将节能效益中应由esco分享的部分按月或季支付给esco。

在根据合同所规定的费用全部支付完毕以后,esco把项目交给用户,用户即拥有项目所有权。

合同能源管理不是某一种具体的产品或技术,而是通过整合各方面资源,向客户销售一系列的节能“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是市场经济下的节能服务商业化实体,在市场竞争中谋求生存和发展,与我国从属于地方政府的节能服务中心有根本性的区别。

esco所开展的epc业务具有以下特点:

1.商业性

esco是商业化运作的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节能项目来实现赢利的目的'。

2.整合性

节能业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推销产品、设备或技术,而是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客户提供集成化的节能服务和完整的节能解决方案,为客户实施一揽子专业化节能服务;esco不是金融机构,但可以为客户的节能项目提供资金;esco不一定是节能技术所有者或节能设备制造商,但可以为客户选择提供先进、成熟的节能技术和设备;esco也不一定自身拥有实施节能项目的工程能力,但可以向客户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

对于客户来说,esco的最大价值在于:可以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提供经过优选的各种资源集成的工程设施及其良好的运行服务,以实现与客户约定的节能量或节能效益。

3.多赢性

epc业务的一大特点是:一个该类项目的成功实施将使介入项目的各方包括:esco、客户、节能设备制造商和银行等都能从中分享到相应的收益,从而形成多赢的局面。

对于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业务,esco可在项目合同期内分享大部分节能效益,以此来收回其投资并获得合理的利润;客户在项目合同期内分享部分节能效益,在合同期结束后获得该项目的全部节能效益及epc投资的节能设备的所有权,此外,还获得节能技术和设备建设和运行的宝贵经验;节能设备制造商销售了其产品,收回了货款;银行可连本带息地收回对该项目的贷款,等等。

正是由于多赢性,使得epc具有持续发展潜力。

4.风险性

esco通常对客户的节能项目进行投资,并向客户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因此,esco承担了节能项目的大多数风险。

可以说,epc业务是一项高风险业务。

epc业务的成败关键在于对节能项目的各种风险分析和管理

真诚合作:项目实施成功是esco与客户双方共同的目标,客户的利益是不投入或少投入资金即可得到优良的节能设备和长期的节能和环境效益,esco则要从项目成功中赚得利润。

许多案例证明,双方的真诚合作是最重要的,esco在项目全过程中进行优质服务,客户在项目全过程中密切配合是项目成功保障。

经济风险防范:为了达到esco与客户双赢的目的,esco需要客户帮助防范经济风险。

客户要向esco提供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产品营销与发展前景、可供选择的担保和抵押措施等方面的详实情况,以建立和增强esco投资的信心;esco要以诚信精神对待客户,并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最终达到客户获得节能效益,赚得利润。

技术风险防范:项目是否成功与改造方案的确定和节能技术与配套设备的选型直接相关,也与原始运行状况和耗能情况关系密切。

esco要在客户的坦诚帮助下,弄清原始运行和耗能情况,并在专家指导下选好改造方案和所有技术与配套设备。

这是防范技术风险的有效措施,也是项目成功的基础。

但是凡事有两面,合同能源管理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弊端。

第一,我国的emco很难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希望国家支持节能的有关基金也能划出一部分经费用于提高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为emco节能项目的投资和融资能力。

第二,投资方无法按时按量的回收节能投资款,由于种种原因,投资方经常无法按时按量的收回投资节能分享款,导致投资方现金流短缺无法进行正常业务。

第三,在甲乙双方商务谈判中,甲方(被投资方)总是在想着乙方(投资方)到底多挣了多少钱,就不想投资方为此要承担多少风险。

第四,同质化竞争严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其实是很好做的。

只要买了这些节能产品,谁都可以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关键就要看谁肯出低价,谁和客户的关系过硬。

在这样的背景下,低品质、同质化的竞争加剧。

最终对于整个节能产业也带来了损害,限制了节能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合同能源管理不是某一种具体的产品或技术,而是通过整合各方面资源,向客户销售一系列的节能“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50%为商务与技术,50%为金融把控能力。

由于一般工程、产品企业缺乏金融人才,对“投资与融资”并不关注。

因此,当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做多了以后就会影响到公司资金占用,负债率上升,财务报表变的难看等问题。

相关企业需要特别注意。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有经济效益篇九

emco(节能服务公司)一般向客户提供的节能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能源审计。

emco(节能服务公司)针对客户的具体情况,测定客户当前用能量和用能效率,提出节能潜力所在,并对各种可供选择的节能措施的节能量进行预测。

2、节能改造方案设计。

根据能源审计的结果,emco(节能服务公司)根据客户的能源系统现状提出如何利用成熟的节能技术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成本的方案和建议。

如果客户有意向接受emco(节能服务公司)提出的方案和建议,emco(节能服务公司)就可以为客户进行项目设计。

3、施工设计。

在合同签订后,一般由emco(节能服务公司)组织对节能项目进行施工设计,对项目管理、工程时间、资源配置、预算、设备和材料的进出协调等进行详细的规划,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并按期完成。

4、节能项目融资。

emco(节能服务公司)向客户的节能项目投资或提供融资服务,emco(节能服务公司)可能的融资渠道有:emco(节能服务公司)自有资金、银行商业贷款、从设备供应商处争取到的最大可能的分期支付以及其它政策性的资助。

当emco(节能服务公司)采用通过银行贷款方式为节能项目融资时,emco(节能服务公司)可利用自身信用获得商业贷款,也可利用政府相关部门的政策性担保资金为项目融资提供帮助。

5、原材料和设备采购。

emco(节能服务公司)根据项目设计的要求负责原材料和设备的采购,所需费用由emco(节能服务公司)筹措。

6、施工、安装和调试。

根据合同,由emco(节能服务公司)负责组织项目的施工、安装和调试。

通常,由emco(节能服务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来进行。

由于通常施工是在客户正常运转的设备或生产线上进行,因此,施工必须尽可能不干扰客户的运营,而客户也应为施工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方便。

7、运行、保养和维护。

设备的运行效果将会影响预期的节能量,因此,emco(节能服务公司)应对改造系统的运行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以保证达到预期的节能效果。

此外,emco(节能服务公司)还要负责组织安排好改造系统的管理、维护和检修。

8、节能量监测及效益保证。

emco(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共同监测和确认节能项目在合同期内的节能效果,以确认合同中确定的节能效果是否达到。

另外,emco(节能服务公司)和客户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协商确定节能量”的方式来确定节能效果,这样可以大大简化监测和确认工作。

9、emco(节能服务公司)收回节能项目投资和利润。

对于节能效益分享项目,在项目合同期内,emco(节能服务公司)对与项目有关的投入(包括土建、原材料、设备、技术等)拥有所有权,并与客户分享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

在emco(节能服务公司)的项目资金、运行成本、所承担的风险及合理的利润得到补偿之后(即项目合同期结束),设备的所有权一般转让给客户。

客户最终就获得高能效设备和节约能源的成本,并享受emco(节能服务公司)所留下的全部节能效益。

对于节能效益承诺项目,客户将按照约定的进度支付节能项目费用,通常为一次性支付。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有经济效益篇十

5、项目证券化。

服务商投资。

服务商与业主签订分享型合同。

服务商将分享型合同出售给投资公司。

投资公司将项目证券化(如债券)出售给投资者。

服务商获得资金后进行建设。

项目建设施工完成,经双方共同确认节能量后,双方按合同约定比例分享节能效益。

服务商获得的节能收益,按照合同约定给予投资公司,投资公司再按合同约定给各个投资人。

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所有权无偿移交给用户,以后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有经济效益篇十一

此种模式是在节能改造项目合同期内,由esco公司与企业双方共同确认节能效率之后,双方按比例来分享节能效益。

例如,在5年项目合同期内,客户和emco双方分别分享节能效益的20%和80%,emco必须确保在项目合同期内收回其项目成本以及利润。

此外,在合同期内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比例可以变化。

例如,在合同期的头2年里,emco分享100%的节能效益,合同期的后3年里客户和emco双方各分享50%的节能效益。

项目合同结束后,先进高效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企业使用,企业享有以后产生的全部节能收益。

这种模式其实是第一种模式的演进模式,制约这种模式发展最重要的是诚信问题,这也是该模式发展的最大障碍。

该模式适用于诚信度很高的企业。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有经济效益篇十二

第六条(支持对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经国家或者本市备案的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和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七条(支持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在本市范围内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及本市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八条(备案制度)。

国家和本市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备案和动态管理制度。

申报国家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联合进行初审,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将通过初审的节能服务公司名单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评审确认。

申报本市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联合评审确认,具体按《上海市节能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沪经信法(2010)544号〕执行。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有经济效益篇十三

合同能源管理(简称“emc”)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

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

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1]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或者节能服务公司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

二、分类。

能源管理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实施。

依照具体的业务方式,可以分为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承诺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

在传统节能投资方式下,节能项目的所有风险和所有盈利都由实施节能投资的企业承担;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中,一般不要求企业自身对节能项目进行大笔投资。

概括地说,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是节能服务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

三、发展前景。

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4月2日转发了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四部委《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

《意见》提出,将采取资金补贴、税收、会计和金融四方面措施推动合同能源管理发展。

《意见》同时明确,到2012年,扶持培育一批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壮大一批综合性大型节能服务公司。

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使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有经济效益篇十四

合同能源管理可分为节能量保证型、节能效益分享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项目证券化。

1、节能量保证型。

业主投资。

服务商向业主提供节能服务并承诺保证项目节能效益。

项目实施完毕,经双方确认达到承诺的节能效益,用户一次性或分次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服务费,如达不到承诺的节能效益,差额部分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有经济效益篇十五

4、融资租赁型。

租赁公司投资。

融资公司购买服务商的节能设备和服务,并租赁给业主使用,根据协议定期向用户收取租赁费用。

服务商负责对用户的能源系统进行改造,并在合同期内对节能量进行测量验证,担保节能效果。

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由融资公司无偿移交给用户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有经济效益篇十六

此种模式是指企业委托esco公司进行能源规划,给予整体节能方案设计、节能改造工程施工和节能设备安装调试。

esco公司不仅提供节能改造业务,还提供能源管理业务。

在节能设备运行期内,esco通过能源管理服务获取合理的利益,而企业所获得的收益为:因先进节能设备能耗降低而降低的成本和费用。

对许多经营者而言,能源及其管理不是企业核心能力的一个部分,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方式是低效率、高成本的方式。

通过使用esco公司提供的专业服务,实现企业能源管理的外包,将有助于企业聚焦到核心业务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升方面。

能源管理的服务模式有两种形态:能源费用比例承包方式和用能设备分类收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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