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商业活动中双方达成共识、约定权益关系的一种形式。如何撰写一份合同以确保合作双方的权益?下面是一些合同相关的法律政策和法规。
疫情期间运输合同篇一
甲方:
乙方:
根据《^v^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等、自愿、公*、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泰纳果品供货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果品名称、数量、规格、价格、包装及供货批量;
见每批果品供货合同清单及发票数量,金额。果品供货合同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果品行业相应的标准。
三、履行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交货及运输:
五、结算方式:
六、果品验收:
乙方应按照规定提供其注册许可证、每批果品的检验合格证明、发票等,甲方应对每批果品进行验收,并查验品名、数量、规格、价格等与供货合同清单是否相符,对质量有异议的,由双方根据合同商讨鉴定。
七、违约责任:
1、一方迟延交货或迟延支付货款的,应每日按照迟延部分货款%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日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迟延方赔偿损失。
2、因甲方未提供必要的交货验收条件致使乙方无法按时交货的,甲方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交付的果品若存在全部质量问题的,甲方有权拒收,并及时通知乙方,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若发生特殊情况,致使甲方不再需要乙方送货的,或乙方无足够果品提供给甲方的,均应提前日告知对方,双方可解除合同;未及时通知的,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5、一方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或单方变更、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八、不可抗力: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九、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由仲裁委员会解决。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其他约定: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详细地址: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疫情期间运输合同篇二
中文摘要:非典疫情中得到普遍关心的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今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是:合同履行是否可以此为由免责?对此,截至目前并没有相关的立法或司法解释颁布。在中国大陆的法律体系下,鉴于立法者明确否弃了情势变更制度,同时意外事件也不构成免责事由,在此笔者就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讨论不可抗力的适用和主张,希望能为今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合同免责问题提供一点借鉴。
关键词:非典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免责、不可抗力、适用、主张。
一、问题的提出。
非典型性肺炎(“非典”)疫情对中国人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到目前为止确诊病例有5327名之多。2003年5月9日,_颁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将“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规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非典是_确定的乙类传染病并且传染了数千人,因此非典疫情作为重大的传染病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人员、科研人员应当服从应急安排,国家可以对公共运输系统、药品、食品、水源、突发事件现场、以及确诊和疑似病人采取控制或隔离措施。
同时,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影响远远超出了上述法律规定的政府行为;对此,下文有详细的分析。因而,实践中出现了一个广为关注的问题:是否可以以非典为由免责?为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展开了一定程度的讨论。在中国大陆的法律体系下,鉴于立法者明确否弃了情势变更制度,同时意外事件也不构成免责事由[1],这一问题最后简化为:非典=不可抗力?对此,有人呼吁最高法院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的确可以凭借其作为立法之一的效力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定性,但是,在非典的性质难以明确界定的情况下,如果出台一个一刀切的司法解释,就有可能导致不公平的结果。比如,把不能免责的情况规定为可以免责,那么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当事人就可能因此逃脱了违约责任;或者,简单规定不能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免责,那么就等于规定当事人有义务克服因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产生的所有情况。可见,免责事由界定过宽降低了合同约束力,过窄又加重了当事人的义务。
虽然,6月24日,世界卫生组织已经将北京从疫区名单上去掉,首都人民的生产、生活已经趋于正常;但是,在这场突如其来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凸现出的很多问题并没有得到圆满解决。尽早反思非典疫情中的种种问题,对于今后类似突发事件中法律、政治以及经济上问题的解决,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因此,本文从不可抗力的概念入手,进而以非典为例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在法律上细化,最终具体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不可抗力的构成和主张,希望能为这一问题在今后的解决提供一点借鉴。
二、不可抗力的定义。
作为合同法发展的主要趋势之一,严格责任成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部分国家的合同归责原则。按照合同法的这一基本原则,合同一旦有效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相对方取得采取各种补救措施的权利。是为“合同神圣原则”。但是,合同法也形成了这样一个原则,即如果在合同成立后,发生了不能预见且超出一方合理控制的事件,阻止这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则受阻一方可以免除承担违约责任的义务。各国对于免责的法律制度各不相同,德国称为“履行不可能”,英美法称为“合同落空”,我国采用法国法上的“不可抗力”制度。从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于不可抗力的规定上着手,可以发现,由于我国对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存在下文所述的缺陷,导致对不可抗力概念和构成的认识模糊,从而增加了这一问题的不确定性。
不可抗力(forcemajeure)是大陆法系中法国法上的概念[2],《法国民法典》第1148条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系因不可抗力所造成时,其责任即可全部免除,亦即债务人不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应用了这一概念。就合同法的规定而言,《合同法》117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什么是不可抗力呢?《合同法》117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此,可以得出我国民法中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如下:a.客观情况;b.不能预见;c.不能避免;d.不能克服。由于这四个构成要件过于简练,需要进一步扩充其含义。
第一,关于客观情况的含义。从时间上,构成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应当发生在合同订立以后,否则就是可以预见的,当事人坚持订立合同,应当视为自担风险。同时客观情况必须发生在履行期之前;如果当事人迟延在先,他就对违约有过错,因此不能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从来客观情况的范围来看,不同国家的规定有所不同,通说认为我国将自然灾害、政府行为以及社会事件都包含在客观情况中,而第三人的行为、尤其是单个人的行为是不包括在内的。
第二,另外三个要件可以说是第一个要件的定语,即客观情况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能预见这一定语没有问题,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有值得商榷之处。如果要将这两个定语的意思表达更明确,可以发现有两种解释:一种认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都是客观情况的发生;另一种认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是客观情况的发生,不能克服的是客观情况的影响。
如果采用前一种解释,“不能克服客观情况的发生”显然有动宾搭配不当的嫌疑。对于一个事件的发生,要么起促进作用,如“促成”事件的发生,要么起阻碍作用,如“避免”、“阻止”或“防止”其发生,何来“克服”?如果一定要这样搭配,“克服”只能解释为阻碍作用,那么“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这两个要件就重复了。
另一方面,第二种解释中,不能克服的宾语是客观情况的影响。那么“客观情况的影响”又是对什么的影响呢?继续补充句子的成分,完整的句子应当是:不能克服客观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如果这一点得到了证明,那么就等于证明相应的客观情况是履行合同出现的问题—违约的原因,或者至少是原因之一。这样,不能克服这一要件中就包含了因果关系。可是,如上述,《合同法》117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这里要求,免责需要证明的是“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相当于是将“因果关系”与“不可抗力”并列作为免责的条件,可以理解为在判定不可抗力时,并不包括因果关系的考量,这显然与第二种解释矛盾。
所以,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从现行法规的规定来看,不可抗力的定义可以有两种解释,而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在不可抗力定义上的这一矛盾之处一直被忽视。在适用不可抗力时,主流观点是直接将因果关系作为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3],进而可以直接在不可抗力和免责之间划上等号;但是也有人将因果关系仅作为免责的构成要件而不放入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4].
对于不可抗力内涵的不同认识,恰恰是目前对非典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存在分歧的原因之一。虽然从实践中看,无论采用何种解释,当事人主张免责均需要证明因果关系,在最终结果上殊途同归;但是,一方面,从法律的严谨性出发,应当尽量统一概念的界定,另一方面,如果采用第二种解释,抛开因果关系,抽象地谈不可抗力,与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的立法宗旨不甚相符。例如,地球的一端发生了大地震,地震属于客观情况,而且其发生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但是这一地震对于一个地球的另一端合同的履行可能是没有影响的,那么采用第一种解释将这一地震认定为不可抗力的意义可能仅限于理论上的探讨。因此,笔者在本文中将采用主流观点,将因果关系纳入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中。
另一方面,对于不可抗力的外延,法国法并没有列举式的明确成文法规定,司法实践中即使发生罢工、进出口限制、政府征用等事件,也要考虑具体案情,只有当这些情况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要件,特别是事件使得债务人履行合同不可能时,法院才允许免除债务人的违约责任。我国法律也没有对不可抗力的具体形态作出明确规定,通说认为不可抗力可以包括下述几个方面的客观情况:(1)自然灾害,如火灾、地震、台风等;(2)社会事件,如内战、罢工、动荡等;(3)政府行为,如管制、禁运等。但是,这些客观情况在具体的一个合同项下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要根据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此外,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类事件是不可抗力。但是合同中的这种约定还是需要依赖法院根据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如果约定的不可抗力不符合法律对于不可抗力的规定,那么这种约定很可能是无效的。相反,如果直接约定一类事件是免责事由,那么在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下,这种约定是有约束力的。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
非典型肺炎,是受《传染病防治法》规范的一种乙类传染病。截至2003年8月4,非典型肺炎在中国大陆已经有非典患者348人死亡,确诊病例5327人,数万人被隔离。因为非典疫情,北京市政府宣布部分行业停业,各个地方政府对从疫区来的人员采取了程度不同的隔离措施,大量流动人口离开疫情严重的城市,who发出了旅游警告,航空公司取消了航班,外国政府的隔离要求……这些情况根据性质可以分为六类:
1.非典疫情或者说非典型性肺炎疾病本身,即非典型性肺炎这一疾病在中国大陆乃至全球的传播情况,这既包括患疾病本身,也包括疫情传播带来的心理恐惧。
2.政府行为,包括_和外国政府、_和地方政府采取的措施,如体温测量、健康申报、消毒、各种活动的限制、控制或取消、对医院、旅馆等机构的征用、部分行业的停业以及人员或场所的强制隔离等措施。对政府行为具体分析,可以将上述政府行为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健康检查和卫生保证措施,包括如体温测量、健康申报、消毒等,这类措施的特点是虽然当事人承担了额外的义务(配合体温测量、填写健康申报表、购买消毒用品),但是当事人的时间、金钱和合法权利并没有受到实质影响;第二类是限制型措施,例如各种活动的限制、控制,这些措施中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了限制,但是并不是完全剥夺;第三类是强制性措施,例如对医院、旅馆等机构的征用、部分行业的停业以及人员或场所的强制隔离等措施,这类措施往往暂行剥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甚至是人身自由。
3.社会事件,包括一些物资的短缺、疫区流动人口的大量离开,虽然没有官方的统计,但是对个人以及企业的影响不能忽视。
4.个人行为,主要是由于对非典的恐惧而采取的自我保护行为,如拒绝上班、出差等。
5.国际组织的旅游警告。什么时候作出,什么时候解禁。
6.其它非政府行为,是指国家机关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采取的措施,如居民委员会禁止小区居民以外的人员进入、航空公司取消航班等。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不可抗力的构成。
上文以非典这一典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例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作了细化,下面继续以非典为例,具体分析上述六类影响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首先,在上述因非典产生的情况中,第一项是后五项的原因,因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可以在两个层次讨论:影响公众健康的疫情、食物中毒、不明疾病等事件本身和事件结果。很多讨论试图对非典是否是不可抗力下一个结论,笔者认为从这一层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层次讨论不可抗力的适用是没有意义的。因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只有具体情况才能实际影响合同的履行,疫情等事件本身对患者以外的主体的直接影响主要是心理上的恐惧,但是心理的恐惧不能成为影响合同履行的法律原因。所以,无法抽象地讨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不能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本身构成了不可抗力。下文将具体分析上述第二至第五项情况是否可以适用不可抗力。
其次,从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出发,可以将个人行为和国际组织的旅游警告排除在不可抗力以外,因为前者不属于客观情况,而后者不是强制性的故而不构成不可克服;对于其它非政府行为,第一,在大部分情况下可以克服,比如可以和居民委员会协商、原有航班取消可以改用其他交通方法,第二,第三人的行为不具有外在于人的行为的客观性的特点,不应归于客观情况[5],。因此,后三类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
第三,对于社会事件,通说认为罢工、骚乱等事件可以成为不可抗力[6],但是在此次非典疫情中出现的种种情况是否可以归入社会事件当中并没有定论。物资短缺以及劳动力流动等事件究竟能否构成不可抗力,最终还是要落实到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上,一方面要看这些事件的严重程度是否达到了难以克服的程度,另一方面要看具体合同的履行是否受到了实际的阻碍。举例而言,北京的疫情爆发后,流动人口的确有所减少,可仍有大量的外地农民工在京工作,因此以不能招募工人为由主张不可抗力由于不能证明具备“不可克服”这一要件而很难得到支持。但是,如果需要招募的工人属于特定工种,或者招募的数量巨大,那么在从事特定工种工人均已经离开或留京工人数量不足为由主张不可抗力,就可能得到支持。
最后,政府行为是否应构成不可抗力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政府行为的不可预见性和不可避免性上。主张政府行为不构成不可抗力的或者认为政府行为变动过于频繁,当事人可以预见政府行为发生的可能性[7];或者认为政府行为毕竟不同于自然灾害,当事人通过努力也有可能改变政府的具体行为,因此政府行为的影响是可以避免的。但是,对于非典疫情中_采取的以及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政府将依法采取的一系列强制性的政府行为,由于是突发的事件所引起的,因此超出了合理的预见范围;另一方面,这些政府行为是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性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的,一般的经济主体无法改变政府的决定。因此,如果政府为控制疫情而采取的强制性行为导致当事人不能履行,应当认定不可抗力成立。举例而言,如果某一宾馆被整体隔离,在隔离期间出租客房的合同即受到了不可抗力的影响而不能履行,因此对于出租客房合同的履行而言,整体隔离宾馆的事件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而如果预定客房的当事人根据其他合同本应到该城市履行特定义务,却以预定的客房被隔离为由主张不履行其他合同不应得到支持,因为虽然预定的客房不可用,但是还有其他住宿场所可以选择,所以对于其它合同的履行而言整体隔离宾馆的事件不是不可克服的,没有构成不可抗力。
在此基础上可以对前述三类政府行为作出更具体的分析。第一类行为仅仅给当事人带来了时间上和金钱上的一点损失,很难证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所以一般不会构成不可抗力;第二类行为往往是从总量上进行限制,并没有绝对剥夺当事人的权利,因此证明不能履行合同也是有难度的;而对于强制性的行为,如果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或履行特定义务的权利被暂时剥夺了,那么在当事人的自由或权利被剥夺的期间内,应当认定构成了不可抗力。
五、不可抗力的主张。
《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此,不可抗力的主张有三个方面:
第一,需要举证相应情况符合不可抗力的四个构成要件。
第二,需要尽通知义务,以减轻损失。但是,《合同法》没有规定不尽通知义务的后果是不能主张不可抗力,还是在未通知而扩大损失的限度内不能主张不可抗力。从《合同法》的规定上看,及时通知的目的是:“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与此目的相对应,对于未能及时通知的后果,合理解释应当是承担扩大的损失,而不是全部损失。
第三,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虽然法律规定了提供证明的义务,但是没有规定有权出具证明的机构。从实践中来看,我国目前出具不可抗力证明的机构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国际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各地分会,另一个是各级公证机构。前者的证明包括两种,一种是不可抗力证明,这种证明是在该委员会认为事件满足《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要件后作出的,其中有法律的判断;另一种证明称为不可抗力事件证明,仅对事件的发生作出证明。对于证明的效力,不论是否包含法律的判断,由于最终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的解释权仍然在法院,因此不可抗力的证明只能起到初步证据的作用,如果对方当事人能够证明相应的情况不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并得到法院的支持,则不可抗力的证明将被推翻。
六、结论和建议。
综上所述,在此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合同的履行受到了各个方面、不同程度的影响,但是是否可以主张不可抗力,不能简单地下一个结论。一方面,抽象地讨论非典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是没有意义的;另一方面,具体的政府行为和社会事件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要结合政府行为、社会事件的性质及其对具体合同履行的影响,才能判断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因此,在合同履行受到客观情况影响后,当事人需要分清客观情况的性质。对于不构成不可抗力的,应当尽力履行或者与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对于可能构成不可抗力的,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通知和出具证明的义务。
最后,鉴于我国合同法采用的是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同时《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于不可抗力的内涵以及免责的主张规定的非常严格,如果当事人需要排除履行合同的潜在风险,可以在合同订立时尽可能全面地约定免责事由。
参考文献:
[1]戴孟勇。《略论“非典”事件的法律性质》.
[2]冯大同。《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一版。北京: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3.p266。
[3]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p335;《聚焦南京“涉非”第一案》。《_》。2003年6月5日。第五版。
[4]_山。《非典影响合同的解决之道》。《法制日报》。2003年。5月28日。
[5]同注3。
[6]同注3。
[7]刘凯湘、张海峡。《论不可抗力》。《法学研究》。2000年。第6期。
疫情期间运输合同篇三
电子商务蓬勃发展以来,出现了不少可靠有资质的第三方签约平台。随着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应用落地,电子合同的可靠性也日益增强。这些平台通过注册用户实名认证、合同一方在线签署、平台在线发送合同、合同相对方签署的业务流程,帮助客户完成电子合同的订立。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电子签约平台也在不断探索人工智能技术在电子合同方面的落地应用。
当然,订立电子合同并非只有通过电子签约平台一种方式。对于不选择电子签约平台的文娱公司,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订立电子合同。司法实践中,有法院认为,只要电子邮件的内容能够充分、真实地表达双方的意思表示,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那么电子合同就能够依法成立,并且合法有效((2016)鲁民再104号)。
但需要注意的是,以电子邮件形式订立合同因为没有了第三方服务平台的代为审查和认证,公司需要注意考察合同相对方的身份、权限,并确定合同相对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避免出现无权代理等情况,为后续的合同履行带来麻烦。同时,因为没有第三方平台的云存储、公证等相关服务,公司在订立电子合同时,需要注意保存、备份往来涉及订立电子合同以及电子合同内容的电子邮件,使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疫情期间,一些电子签约平台开放了部分免费电子合同模板及相关服务。文娱公司在有订立合同的需求时,可以选择在可靠有资质的电子签约平台订立电子合同,或者采用电子邮件等签约形式,保证公司正常经营。
但是,从技术的角度,如何确保电子合同的真实性?电子合同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获得认可?在系列文章(二)中,周公将为您详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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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运输合同篇四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重要决策部署,人社局坚决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实施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支持保障措施。
一、稳妥有序推进我市公共就业服务,严防人员聚集性疫情发生。
本着一切服从防控疫情的需要,推迟控辍保学技能培训班开学时间,密切监测研判就业形势特别是农民工就业情况,指导各用工企业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二、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维护好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因疫情未及时返连复工的职工,用人单位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安排职工放假休息待岗。职工在放假休息待岗期间,用人单位应按月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标准由用人单位与职工集体协商确定。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障患病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期。职工在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按月支付病假工资。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其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不得随意违法解除或终止职工劳动合同。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或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将开通绿色通道,第一时间受理职工所提诉求,快立快结,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做好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有关保障。
对于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的医护、防疫等有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和救治等特殊原因的,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予以适当延长。依法保障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医疗救治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对用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伤职工救治使用的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所涵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以及其使用有关住院服务设施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遇到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的工伤申报案件,将开通“绿色通道”,提供优先服务,缩短办理时限,积极主动指导相关单位依法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四、强化人社窗口服务单位疫情防控措施。
疫情期间运输合同篇五
甲方:
乙方(承运人):身份证号:车号:
根据《^v^合同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货运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为甲方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甲方有权指定乙方运输车辆的货物装车地点、行驶路线及收货地点。
2、甲方按约定向乙方支付运费,运费每月支付一次,甲方按单程里程结算(按规定的车公里执行),乙方必须凭运输发票办理结算。
3、甲方有权检查核实乙方车辆的运行情况、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保证安全、准时如数承运货物。
2、乙方保证其承运车辆车况良好,运输需用的鸭笼、大绳、篷布等由乙方自理。
3、甲方向乙方支付运费方式为隔月发放(例:3月份运费5月份发放;4月份运费6月份发放),如果乙方不服从甲方管理或给甲方造成名誉或者经济损失,甲方有权扣除其运费,并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一切经济损失。
4、乙方车辆证件必须齐全有效,包括运营手续及车辆保险等。(保险:成员险不少于2人,每人不低于5万元,第三者不低于20万元)。
5、乙方保证运输安全,严禁酒后驾车,如有发现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6、乙方承担车辆运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包括交通事故、人身伤亡及其他财产损失),并对所承运货物负责。如因车辆事故、交通事故等原因所造成毛鸭途中和宰前死亡、丢失等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民事赔偿。
7、为保障运输里程的公平,乙方上岗前必须安装gps定位系统。
8、如乙方解除协议,必须提前30天通知甲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解除本合同。
9、甲方如遇到不可抗拒外力导致甲方停产或关闭,本运输合同自动解除,甲方无赔偿责任。
三、甲方和乙方不存在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乙方不是甲方的职工或雇工,无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
四、争议解决及其它约定。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2、如果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处理。
3、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6个月内为有效期。
甲方(托运人):乙方(承运人):车号:保险单号:
疫情期间运输合同篇六
一、及时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疫情的通报和防治精神,在食堂明显位置张贴疫情防控提示。
二、佩戴帽子、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具。
三、疫情防控期间,就餐人员,餐前要洗手消毒,取餐时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
四、厨房、餐厅区域内所有地面、桌面用84消毒液每天分别在上班前和下班后进行两次喷洒和擦拭,用紫外线消毒每天两次,并填写消毒记录。
必须做到一泡、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要求定位存放,保持卫生清洁。
六、严格执行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不采购、不加工来历不明的海鲜、活禽、野生等食品原材料。
七、食品贮存应当整齐、有序、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和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八、加工肉类、水产品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必须与加工蔬菜的操作台、用具、容器分开使用,并且有明显标识,防止交叉污染。
九、食品加工制作要按操作规范要求,食品要生熟分开存放、烧熟煮透,严禁将半生和不合格食品盛装销售。
十、认真做好每餐的食品留样工作,每样不少于200克,留样柜存储温度保持在2-8摄氏度,留样时间不少于48小时。
北京地铁项目部2020年2月1日疫情防控期间员工食堂管理规定一、就餐原则(一)盒式分餐制:1、采取盒饭形式送餐,食堂将提供一次性不可回用餐具,禁止餐具重复使用。
2、制造系统分线分班组分时段由班线长至食堂领餐,由生产总厂按线体、班组(包括品质部、材料仓一线人员)统一编排时间段,需在12点前完成。营销、研发、职能部门自12点起依序间隔10分钟时段至食堂领餐。(总经理办公室牵头,各单位配合);3、领餐时不刷卡不交餐票,由各领餐人员统计名单及数量,自当月餐补或餐券数中扣除;4、劳务工早晚餐在新工业园食堂,用餐人员少且不集中,用餐方式要求劳务工自带餐具用餐;(二)报餐人数。各部门指定专人上报用餐人数,每天下午4点前上报次日午餐人数,以备食堂采购食品和餐具(总经理办公室xx负责);(三)独立进餐。避免聚集用餐,建议在各自工位用餐,用餐完毕自行打扫卫生,并将使用后的餐具放至指定地点,生产总厂负责车间内的餐具指定存放定点,职能部门由总经理办公室指定餐具存放地点。
二、食堂工作人员要求(总经理办公室监管,供餐单位负责)(一)如下人员不得到岗工作:1、1月24日后曾前往湖北疫情严重地区的;2、1月24号后接触过湖北籍人员的;3、1月24号后经过湖北的;4、1月24日后接触过确诊病例和疑似患者的;5、自我感觉身体不适的;6、所在小区有疫情的。
(二)做好食堂作业人员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作业人员每天晨检记录建档,有发热、感冒、咳嗽、呼吸道感染等症状的员工要立即停止上班,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
(三)食堂全体工作人员在岗期间要保持佩戴口罩、手套,每天按规定及时更换。
(四)自觉避免与任何表现出呼吸道疾病症状(如咳嗽、打喷嚏)的人密切接触。
(五)注重个人卫生。制备食物前、餐前便后、上班之前、回家后、接触垃圾、抚摸动物后,要用流动水和皂液洗手,手部揉搓时间不少于15秒;每天做好健康状况记录。
三、食堂各环节监管要求(总经理办公室监管,供餐单位负责)(一)采购要求。禁止采购不明来源的活体动物和其他食品,采购时做好索证索票工作。避免与养殖或者野生动物、生病动物或变质肉类接触,避免与生鲜市场内的流浪动物、垃圾废水接触。
(二)操作要求。操作间保持清洁干燥,严禁生食和熟食用品混用,避免肉类生食;食品加工要充分熟化,确保加热食品的中心温度不低于70℃。生熟食之间加工要先洗手;加工熟食的员工要确保正确佩戴口罩、手套;食品加工要充分熟化,确保加热食品的中心温度不低于60℃;营养配餐,清淡适口。
(三)环境要求。每次使用餐具、烹饪用具前须消毒,每天对食堂餐厅地面、楼梯等空间进行消毒。操作间等必要环节须进行酒精消毒;食堂环境每日消毒2次(上下午各一次),餐桌椅使用后须消毒;要打开食堂窗户,保持空气流通。
(四)物资保障。保障充足的口罩、手套、帽子、体温计、消毒液等防护物资;保障一次性饭盒、餐具质量(提供四眼透明饭盒及独立包装的筷子)等物资充足。
(五)食品留样。每日餐前取每样食品不少于100g样品留样。
(六)监督检查。总经办每天进行食堂检查一次。
四、食堂管理责任人及电话。
疫情期间运输合同篇七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v^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车期限,交付验车;。
出租方将牌车辆辆,车辆号码,从年月日时起交付给承租方使用至年月日时止收回,租赁期共。
炕付地点:xx,双方共同检验车辆,确认车辆现状安全性能符合要求并在合同附件上签字认可。租赁期满,出租方按合同附件标准验收回车辆。
第二条:租金﹑押金标准,交纳期限及违约金;。
(1)承租方接收车辆时向出租方预交押金元。大写:xx.(承租方未按规定履行合同或者因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损坏﹑违章﹑肇事造成车辆损坏停驶等给出租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出租方从押金中扣除)。
(2)每天(日)租金元:共计人民币元,出租方于收回车辆时从承租方交纳的押金中按实际租用的天数扣除租金(包月按30天计算)。
(3)承租方租车二个月以上的,每月签订合同时,提前三天向出租方预付下月租金,逾期交租金,超过天数按日租金的40﹪向出租方交纳违约金。
(4)承租方所租车辆,每天(24小时计),行驶不得超过280公里,超出部分由出租方按每公里加收元,承租方还车时,不超过1小时不收费,超出1小时收10元,超出2小时收25元,超出3小时收40元,超出4小时按半天收费,超出6小时按1天收费。(高档车另订超出价格)。
(5)承租方还车后,如有违章罚款需租车本人带驾驶证亲自前来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违法﹑违章扣分需本人亲自办理)。
(6)承租方交还车辆时,如车辆不清洁,出租方收取元洗车费作清洁车辆使用。另需在承诺书上签字确认所租车辆的还车时间。
第三条:出租方责任;。
(1)向承租方提供^v^门年检合格及证照齐全的车辆。
(2)提供的车辆保险需按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3)协助承租方处理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及其他事宜。
(4)租赁期间对租赁车辆的使用情况实施监控。
第四条:承租方责任;。
(1)租赁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全行车,因违法﹑违记﹑违章所造成的民事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给出租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租赁期间负责对车辆例行检查保养和小修,如车辆在例行保养和小修时需要更换零部件,应事先与出租方取得联系,出租方认可后才能更换。车辆在租赁期间如发生故障时承租方必须与出租方取得联系,修复后方可行驶,否则后果由承租方全部承担。
(3)不得用租赁车辆从事营业性活动,不得将车辆转租﹑出借﹑典当﹑抵押或交与无驾驶证人员驾驶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4)承担车辆租赁期间的油料费﹑过桥费﹑过路费,并负责承担租赁车辆被盗时保险公司赔付后的不足部分和其他费用。
(5)租赁高档车时,应出具本人及担保人合法有效的证明﹑证件及签字。
(6)在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承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的责任和第三者损失及其它所以责任和损失,(驾驶人不是承租人时驾驶人负连带责任),并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出租方后不足部分的损失和车辆维修期间停驶的租金(停驶租金按日租金的90﹪计算及承担修理费总额30﹪的车辆折旧补偿,车辆发生小的损伤时负责赔偿出租方修理费)。
(7)租赁车辆使用期间,若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向当地公安交通﹑保险部门报案联系,并立即通知出租方协助解决,不得擅自移动车辆和改变现场,待有关部门验定完毕,出租方同意后方可移动,否则后果由承租方承担。
(8)如需续租车辆,须在合同期满前向出租方办理续租手续,合同期满未办理手续逾期三天(含三天),未交还车辆,除应交纳逾期期间的租金外,另支付逾期租金40﹪的违约金,逾期三天以上。未与出租方办理续租手续者,出租方将向有关部门申报,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第五条:其他约定条款;。
(1)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2)租赁期间内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应即时与出租方联系,必须到出租方指定的修理厂修理。
(3)如发生车辆被盗遗失,由承租方先行负责全额赔偿给出租方,保险公司赔付的一切款项由承租方获得。在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付后,不足车辆损失的赔偿费及因向责任人或保险公司索赔支出的一切费用由承租人赔偿。
(4)承租方不得使用93#以下汽油,否则后果自负。
第六条:担保条件;。
(1)担保人对担保承租方所租车辆,租金及其它费用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如被盗﹑灭失﹑诈骗﹑交通违章罚款,违反操作规程,导致车辆损坏等一切民事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规定履行责任,应承担承租方的损失。
(2)承租方未按规定履行责任,应承担出租方的损失。
第八条:补充条款;。
(1)本合同一式贰份,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应,双方签字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或按有关规定解决。
(3)发生纠纷,适用于《^v^合同法》分则,财产租赁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纠纷﹑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昆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出租方(签字盖章)承租方(签字盖章)担保人(签字盖章)。
地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据驶证档案号:现住址:
委托代理人:工作单位:工作单位:
疫情期间运输合同篇八
我司严格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政策的通知》(沪人社办〔2020〕44号),以及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等相关文件要求,在受疫情影响停工期间,组织本企业职工开展线上职业培训,并对以下内容作出承诺:
1.我司系非专营劳务派遣的企业,开展职工线上培训期间为受疫情影响停工期间(包括整体停工和部分停工)。
2.我司组织线上培训的对象,均为与我司建立劳动关系人员或在我司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对平台企业(电商企业)或新业态企业,组织线上培训的对象均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或未建立劳动关系但通过平台提供服务获取劳动报酬的职工。我司培训结束后申请培训补贴时,补贴对象仍为我司职工。
司在疫情影响期间,组织每人参加培训不超过3个培训项目,并保证人员在上一个培训项目结束后方可参加下一个项目,同一培训项目不重复申请补贴。
4.我司在本市相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不组织线下培训、实训或评价活动。
5.我司申请职工培训补贴所提交的各项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如实反映培训实际情况。
6.我司严格落实教学资料及各类档案(含培训方案、学员花名册、授课记录证明材料、管理台账等)的留存、归档、备查工作,并配合接受各类审计、监督。
我司所作以上承诺是真实意思表示,并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管理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日
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期间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备案汇总表。
镇(街道)。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盖章)。
2020年。
序号企业全称企业类型形式平台/实施单位名称项目名称时长人数(人)。
经认可培训成本拟补贴金额(元)1。
备注:1、“企业类型”为:自主培训企业、中小微企业、平台企业(电商企业)或新业态企业。
疫情期间运输合同篇九
在全体市民的共同努力下,自4月6日南京市全域转为低风险地区以来,疫情防控保持*稳态势。当前国内疫情多点散发,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五一”假期将至,为坚决守住不发生疫情规模性反弹底线,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非必要不离宁,不去中高风险地区和有本土疫情地区,确需离宁需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全程做好个人防护(返宁后仍需按要求配合落实有关防控措施)。加强重点行业、重点人群常态化核酸检测,对人员流动性大的行业或单位,假期结束后由行业主管部门督导各单位组织开展全员核酸检测。
建议广大市民假期选择近郊游,合理规划出行路线和游览时段,尽量不前往人员密集场所。外出期间应全程规范佩戴口罩,严格遵守“一米线”要求,不扎堆、不聚集。各大旅游景区要严格落实“限量、预约、错峰”要求,倡导“无预约,不出游”,景区室外区域严格执行每日和瞬时承载量不超过核定最大承载量的75%,景区室内场所不超过50%。各类宾馆、乡村民宿要严格落实测温、验码、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通风消毒、做好应急预案等防控措施。
外地来宁返宁人员应提前1-2天向所在社区(村)和单位(宾馆)报备,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途中做好个人防护和自身健康监测,抵宁后按要求配合落实核酸检测、隔离观察和健康监测等防控措施。对目前在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或疫情严重城市旅居的人员,建议暂缓来宁返宁。小区继续落实戴口罩、“扫码通行”等措施,进入小区车辆一律逐人逐车核查。对隐瞒不报、故意漏报、拒不配合等造成严重后果或引发疫情传播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全市影剧院、演艺场所按75%限流有序开放,每个场次结束后要及时做好消杀工作。博物馆、文化馆(站)、图书馆、体育馆、休闲娱乐场所等密闭场所按50%限流有序开放,因地制宜控制瞬时流量,防止人员拥挤。棋牌室(麻将馆)继续暂停开放。各类农产品批发市场对往来中高风险地区的农产品运输要严格落实车、人、货闭环管理。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宾馆、银行、理发店等公共场所继续实行错峰、限流等措施,防止人员聚集。餐饮机构堂食合理控制人数,用餐时保持安全距离,消费者非就餐时应佩戴口罩,鼓励采用到店自取、外卖订餐。
节日期间,严格落实学校疫情防控措施。全市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监所等继续实行封闭管理。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预检分诊、分时段预约诊疗等制度,全面落实院感防控措施,非必要不陪护、不探视。
各类重点场所、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等必须做到场所码“应设尽设”,并张贴于入口醒目位置,未设置场所码的不得开放或营业。人员进入各类场所须主动扫场所码。各类场所要安排专人认真核验进入人员“扫码通行”信息,做到逢进必扫、逢扫必验、不漏一人。发现不符合防控管理要求的拒绝入内,异常情况应第一时间向属地疫情防控机构报告。
倡导“喜事缓办、丧事简办、宴会不办”,减少聚餐聚会活动,倡导家庭聚餐聚会不超过10人,正在接受健康监测人员不得参加聚集性活动。按照“非必要不举办”和“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严控游园会、文艺演出、展销促销、体育赛事等大规模人员聚集性活动。
广大市民是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要继续坚持“戴口罩、勤洗手、勤通风、一米线、用公筷”等良好习惯,自觉遵守防疫有关要求,主动配合做好疫苗接种等工作。谨慎邮购境外和疫情严重地区商品,收取快递时注意个人防护,做好物品消毒。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觉味觉减退等不适症状,及时前往就近医疗机构规范就诊,就医途中全程佩戴口罩,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协力守护、携手抗疫,才会有城市安全和个人健康。祝广大市民朋友们共同度过欢乐祥和的“五一”假期。
疫情期间运输合同篇十
x感染的xx发生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积极投入到x防控工作中,充分发挥各自职能部门的作用,在x防控中坚守岗位,充分保障社会民生。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做好检验检疫,确保农业生产不受影响。市农业农村局在做好x防控的同时,统筹部署春耕备耕各项工作,做到生产、防疫两不误。为确保全市农业生产资料进店、进村进户,市农业局派出工作组了解目前经营店农资储备情况,就x防控给备耕生产带来的运输及购买农资难等问题现场解答,让农资经营户吃上“定心丸”,确保种子、化肥、农业等物资供应充足,为农产品经营做好服务,确保销售顺畅衔接,开辟绿色通道。
同时,提倡以分级配送、代买代购等农资购买方式,通知乡镇以村村响、微信、电话等方告知农户,确保广大农民足不出户就能提请预定自己所需要的农资,打通x期春耕备耕的“最后一公里”。在加强x防控信息及基本知识宣传的同时,市农业农村局扎实开展各项工作,加大现代农业奖补政策宣传力度,为全市农业生产打牢基础。
在蔬菜生产、粮食生产方面,制订了农业生产的技术指导手册,成立农技人员服务组,解决复工复产过程中的问题;在畜禽养殖方面,引导养殖企业、养殖大户及时出栏、积极开展生猪复养;在农机备春耕方面,强化服务指导,对x防控用工紧张地区,组织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开展代耕代种代管服务。
根据奖补政策,对购买的农机,在国家农机补贴的基础上,再增加x%的地方补贴;在农资市场监管方面,开展春季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净化农资市场,让农户用上放心农资;在农业技术指导方面,农技人员通过手机app、微信、qq等线上学习等方式给村民推送种植选种、育苗技巧、技术指导等相关资料,引导农户做好防控的同时加紧春耕生产。市财政安排x万元“菜篮子”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对城区“菜篮子”工程市级标准化蔬菜基地和全市蔬菜加工销售大户新增担保贷款额度x万元。
开通“紧急物资电商直通车”,商务局联合消费扶贫工作组于“电商扶贫小店”平台设立x专属购物版块,嫁接于微信之上,操作简单,资金安全,各买家可直接与微信搜索“电商扶贫小店”即可进入购买。买家需要的紧急物资,如大米、油、盐、洗衣服等都可以在平台上进行交易。买家下单后第一时间由邮政公司配送到户。
商销售方法,进一步解决库存农产品销售问题。商务局设立“专人专班”有序指导电商产业园企业复工,建立园区x管理办法,并号召各企业积极学习,督促产业园运营团队严控园区防控工作,制定x小时巡园制度,并建立了防控台账,在园区入口设立关卡,对园区所有人员及车辆予以登记备案,定期对园区无死角消毒。
(三)完善市场监管,确保市场交易不受影响。印发《关于暂停x活禽交易和宰杀的通告》《关于暂时禁止办酒席、聚餐的通告》《关于x年xxx期间稳定价格行为的通告》等通知公告,并在市场张贴、分发给市场经营主体。加强相关物资价格监管,筑牢食品安全,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应急值守,全面开展市场巡查。市场xxx协助商务部门、各乡镇对集贸市场每天开展消毒和冲洗,活禽交易市场全部关闭。督促食品经营单位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市场供应的食品质量安全。
市场x个次,药店x家次,宾馆招待所x家次,超市x家次,食品经营店x家次,餐饮单位(酒店)x家次,发放宣传资料x份,消毒液x瓶。受理消费者关于相关投诉举报x起,处置核实x起。
(四)做好环卫工作,确保环境卫生不受影响。在狠抓x防控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环境整治,强化环境监管,以环境整治助力x防控,取得较好成效。严格规范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及医疗废水处置工作。根据相关x防控措施,加强对医院废水、医疗废弃物污染防治设施(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出动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工作人员x余人次,对x市人民医院,x中医院和各乡镇卫生院进行巡查,督促各医疗机构落实医疗废水规范处置措施,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建立完善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台账,保障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有效防止二次污染,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加大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城区农贸市场污染防治设施(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污水达标排放。加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对辖区内地表水监控断面和x饮用水源监测断面适时开展环境监测,对定点医院按规定开展取样和监测工作,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确保环境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五)做好复工复产,确保工程建设不受影响。市住建局按照市防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积极组织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有序、科学、安全复工复产。制定项目包保工作机制,由局党委统筹,分管领导牵头负责,质安监督小组包保负责电话提醒项目经理,逐一落实项目来洪复工时间,对接社区监测工作,确保防疫监测及时跟进。建立复工防疫每日会商机制,掌握复工需求,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将掌握的入洪复工企业相关人员信息,及时推送社区,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复工防疫工作。
有人员的健康状况,指定专人每天x次进行体温测量工作,发现有发热等症状按预案及时采取措施,并每日定时向所属社区和住建局监管人员上报监测情况。同时做好施工设备的安全检查工作,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不得复工。组织建设行业协会积极参与抗疫工作,发动协会单位捐款x万元、捐赠医用口罩x万个、x消毒液x公斤,红外测温枪x枪,以实际行动为全市x防控和复工复产作出了贡献。截至x月x日,我市x个建设工地项目,已复工项目x个。
((六))抓好民政服务,确保民生事项不受影响。x市志愿者协会带领志愿者深入社区、车站、码头、公共区域进行环境整治、清洁消毒和小区封闭管理,帮助市水果行业协会等单位搬运物资x余吨;市水果行业协会向x疫区捐赠x吨爱心水果;全市社会组织共捐款x万元,捐赠水果、猪肉、消毒液等物资折价x万元,开展服务x万人次,发放x防控各类宣传资料x万余份,走访登记x多人次,消毒面积达x万多平方米,向一线执勤人员及乡镇敬老院老人、环卫工人等送出防护口罩x个、酒精x公斤、消毒液x公斤。
疫情期间运输合同篇十一
(一)适用地域:钱塘区范围。
(二)适用背景:局部或大部分地区突发疫情造成的菜、肉、粮等主要生活必需品供不应求、价格异常波动、给社会稳定带来危害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保障供应。
(三)生活必需品种类:分粮、油、肉、菜、蛋等基本食材,饼干、方便面等即食食品,水饺等冷冻食品及生活用纸等四大类15个品种(猪肉、蔬菜、禽蛋、粮、食用油、奶制品、冷冻食品、方便面、火腿肠、矿泉水、生活用纸、食盐、水果、饼干、大豆)。
(一)服从指挥,统一调度。当突发疫情导致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出现异常波动时,各部门和相关企业必须服从区政府和区保供专班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二)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专班成员充分发挥指导、协调、调配作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形成整体合力。
(三)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加强生活必需品监测预警工作,建立必要的政府储备,整合应急处置资源,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舆论等调控手段,稳定市场供应。
(四)分级反应,科学处置。建立健全四级快速反应机制,及时了解、掌握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情况,正确判断事件发展趋势,采取果断措施,积极高效地开展工作。
(五)政府主导,市区联动。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坚持政府调拨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坚持市级统筹与属地负责相结合的方式。
(一)领导机构。
以钱塘区保供专班为主要领导机构(以下简称专班),由区政府业务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发展改革局局长、区商务局局长任副组长。区发展改革局、区商务局、区委宣传部、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政法委(司法局)、区社会发展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v^、区政府办公室等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专班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区商务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钱塘区保供专班,接受市保供专班指挥,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应急保供工作,与上级应急组织体系建立工作联系与信息共享机制。
1.保供专班职责。
(1)确定各成员单位的责任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重点完成应急保供队伍体系、生产体系、储存体系、交通体系、监管体系、白名单体系等六大体系建设。
(2)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决定启动或终止本预案,指挥、协调应急响应行动,下达应急处置任务。
(3)判断事件形势和事态发展走向,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和应对措施进行决策,指挥、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4)决定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新闻发布的有关事宜。
(5)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6)研究落实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生活必需品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事项。
2.办公室职责。
(1)接到应急响应指令后,负责向专班汇报生活必需品市场波动和商品的货源组织、库存及供应情况。
(2)对生活必需品重点生产经营企业的货源、销售、库存、价格情况进行监测。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协调解决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中出现的问题。
(4)督查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预案执行情况。
(5)应急预案启动后,办公室应坚持24小时不间断值班,并设立热线电话,确保信息及时、准确、畅通传递。
3.成员职责。
疫情期间运输合同篇十二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防控新冠疫情的工作要求,在县委、县*的领导下,严格按照工作部署及职能分工,全力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市、县领导先后到我县指导公路运输、防疫督导,并对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局党委*、局长王志进坚持每天到岗,多次深入一线检查督导,局分管领导按分工靠前指挥,由于各项防控措施落实落地,工作紧张、有序、高效开展,较好地完成了阶段性工作任务。
成立县交通运输行业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局长任组长,党委副*、副局长丁火林,党委委员为副组长,局属有关单位、机关股室及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全力交通运输行业疫情防控工作。印发了《县交通运输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强化职责,统一思想、明确要求,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一)加强交通卡口的防疫检查工作。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疫情发生后,根据防疫工作的安排,从正月初一,先后抽调108名交通人员参与高速公路出入口、国省道市际交界处共6个卫生检疫站执勤,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卫生检疫站执勤点实行24小时工作制,采取对所有进入人员实行体温检测、活动轨迹等信息进行研判登记,有效阻截疫情的输入和扩散。
(二)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由于此次防控疫情风险度高,工作时间长,根据实际情况,在卫生检疫站设置临时党支部,号召党员在各执勤卫生检疫站发挥勇于担当、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在卫生检疫站树立*。一个党员就是一面旗帜,一个支部就是一座堡垒,让*在防控疫情斗争第一线高高飘扬,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坚守防控疫情斗争第一线,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坚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守护好阻截疫情的安全线。
(三)加强客运站场的防疫措施。客运站是人员流动的密集区域,也是当前防疫战的重要阵地之一。为有效防控疫情,客运中心均配置了先进的热像仪,通过高科技设备,对通过进、出站口的人员进行快速、高效测温;设置留观室。同时,确保对站场公共区域保持每天不少于2次的消毒,并严格要求所有进站的旅客必须佩戴安全口罩方可进入车站,最大限度降低了站场公共区域的卫生安全风险。
(四)加强公共交通工具车辆的防疫措施。客运班车、公共汽车、出租车是市民出行的公共交通工具,结合交通运输行业的防控疫情工作方案要求,坚持每天对司机测温及运营车辆定时消毒,确保车辆卫生安全、车内整洁;车辆运营期间,要求开启车窗,确保车内通风;当班司机必须戴口罩上岗,并规劝乘客佩戴口罩及分散就坐。
受疫情影响,省、市、县际班车和农村客运全部停运,城区公交也只保留通高铁站少数车辆营运,交通运输行业的运营受到严重影响,客运站关闭,出租车停运。及时采取措施,通过对企业、司乘人员进行疫情知识及政策宣传,及时消除不稳定因素。一是积极协助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协调解决消毒水、手套、口罩、测温仪等防疫物品,保障每一位交通运输从业人员的防护安全。二是督促公交公司保障运输服务质量、保障乘车卫生安全坚持为市民提供优质服务。
为及时调运防疫物资,组织10台客车、10出租车、20台货车为应急运输车辆。接送境外回陵人员5次。加强和农业、商贸、市场监督等部门配合,开具应急物资运输通行证500张,保障了市场生产生活物资的供应,加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物资运输保障。
复工复产,交通运输先行,为更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助力企业发展。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农民工返岗运输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及县防疫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全力做好企业返岗员工运输服务保障工作,根据企业返乡员工分布情况,配合县经济开发区等部门,对外市、外省员工返岗开具通行证500多份,为企业加速复工复产提供强有力交通支撑。组织人员对芜黄高速工程建设二、三标段返岗复工进行验收,保障企业复工有效开展。
自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以来,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优先保障一线卫生检疫站点的帐蓬、口罩、消^v^及红外体温计、办公用品等物资的后勤供给,确保了疫情防控工作高效有序开展,病毒传染得到空前遏制,防疫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胜利。在接下来的防控工作中,交通人仍要的绷紧防控这根弦,内防扩散、外防输入,始终坚守一线,守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健康,坚决打赢新冠疫情阻击战。
疫情期间运输合同篇十三
当前,我省周边仍有本土病例报告,省内多市相继出现输入性疫情,我市面临的疫情形势严峻复杂。随着“五一”节日到来,人员流动增大,旅游、聚会等活动将明显增多,为全面落实省、市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做好节日期间疫情防控工作,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以下具体措施:
1.持续做好人员排查管控工作。各交通场站及卡口对入吕返吕人员要严格落实分类管控措施,做到应检尽检、不漏一人。对需要点对点转运的人员,要严格实施点对点转运,应隔尽隔、应管尽管。
2.加强健康管理。各交通场站及卡口要严格做好从业人员的健康监测和管理,工作期间做好个人防护。要严格落实日常清洁、通风和消毒等防控措施。
3.加强客流班次调控。各交通场站及卡口要通过加强人员设备配备、增加服务通道等措施,减少等待排队时间,切实降低人员密度。
4.全面落实测温查码。各交通场站及卡口要严格做好进出站人员体温检测、“健康码、行程码”查验工作,提醒旅客按要求佩戴口罩,保持安全距离。
5.做好疫情防控准备。各景区要提前制定完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配齐配足测温枪、消毒剂、口罩等防疫物资,设置临时隔离场所,开展疫情防控专项培训和应急演练,确保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6.有序开放景区。按照“分区分级分类”原则,组织旅游景区和文化场馆等有序开放。旅游景区只开放室外区域,室内场所暂不开放。
7.严格入园健康检测。在旅游景区入口处增设自动体温检测设备或增加检测人员,保证对所有入园人员快速进行体温检测,并逐一查验“健康码、行程码”,严禁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体温异常、健康码异常人员入园。
8.控制景区流量。已经开放的旅游景区接待游客量不得超过核定最大承载量的30%。实行门票分时段预约,错时游览、有序排队,控制瞬时流量。做好景区内外客流疏导,保持人际距离,避免出现人员拥挤,及时化解风险。
9.加强重点区域管控。实时动态监控重点区域人流量,及时做好风险评估,对出入口、重要参观点、休息餐饮区等区域,加强巡视值守,一旦发生人员聚集,立即进行分流疏导。
10.落实景区防疫措施。景区要按要求做好公共场所消毒、通风工作,加强员工防护管理,保持环境卫生。游客服务中心应备有75%的酒精棉球或其他消毒液等物品,免费供游客使用。
11.加强景区及周边秩序维护。加强景区安全隐患排查和治安巡逻防控,及时处置各类治安问题。加强景区周边道路疏导,优化景区交通组织,推进车流单向通行、增设临时落客通道、远端停车等措施,减少车辆排队等候。
疫情期间运输合同篇十四
本市人员非必要不出省、不出市、不前往有疫情发生的省辖市,提倡在市内过节、市内休闲游玩,不外出、不远行,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要带头做好表率。如必需出行,出行前及返回时要提前3天向村(社区)、单位及目的地进行双报备。积极劝导我市在外人员,特别是国内外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不在“五一”假期返乡探亲。
所有入宛返宛人员均需提前3天向社区报备(省外返回的豫事办报备,省内返回的电话报备),提供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配合健康码、行程码查验,在入市和交通卡口、场站登记场所码。中高风险地区、封控区、管控区入宛返宛人员赋红码,“点对点”闭环转运、集中隔离14天,第1、4、7、10、14天核酸检测。中高风险地区及有本土病例发生所在县(市、区)的人员,短信提醒,赋红码,实施14天集中隔离,在第1、4、7、10、14天开展核酸检测,解除隔离时“双采双检”;所在城市其他县(市、区)的人员,赋黄码,根据风险程度实行居家隔离或居家健康监测7天,第1、3、5、7天开展核酸检测。居家健康监测期间除核酸检测外非必要不外出,待健康监测结束后转为绿码。省外低风险地区所在城市人员,赋黄码,落实“三天两检”。省内市外低风险地区所在城市人员,短信提醒,入返宛后24小时内开展1次核酸检测,如未按时核酸检测赋黄码,24小时内完成后解码。短期入宛人员提前3天向入住宾馆、酒店等住宿场所报备,查验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每24小时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严格管控各类会议及展会、展销促销、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等活动。对于经贸类活动,严格落实报批手续;对非经贸类活动,原则上不办少办,确需举办的,能线上不线下。确需举办的线下活动,要控制人数并制定防控方案,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减少农村集市规模和频次,继续落实“红事缓办、白事简办、宴会不办”,确需举办的尽可能缩小规模,并向属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报备,落实属地疫情防控规定。
交通运输场站、公共交通工具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落实日常清洁、通风和消毒等防控措施,严格体温检测。加强健康宣传,提醒旅客按要求佩戴口罩,保持安全距离。加强旅游客运防疫管理,及时调整优化运输组织,合理控制载客量,减少旅客聚集。加强对旅游、交通、餐饮等行业从业人员的健康监测和管理,工作期间做好个人防护。
“五一”期间,各类公园、景区、景点坚持“限量、预约、错峰”要求,按75%限流开放,分类完善应急预案,实行场所码、“流动哨”,推行门票预约制度,及时疏导客流,控制人员接待上限,做好从业人员健康监测和管理。宾馆、酒店、民宿要严格落实入住人员登记、查验“两码一证”,做好人员健康监测;餐饮单位要劝导就餐人员落实扫码、现场测温和佩戴口罩等防控措施,强化饮水、食品和环境卫生,最大限度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对没有落实防控措施的景区、景点、酒店,立即停业整顿,对造成重大疫情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五一”期间,原则上所有教师、学生不跨市流动,允许未发生疫情的县(市、区)学生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市内流动,但不得前往有疫情的县(市、区)。提倡师生减少不必要外出,不参加集聚性活动。
疫情期间运输合同篇十五
主要包括:粮食、食用油、猪肉、禽蛋、蔬菜、水产品、食盐、燃气、自来水以及其他阶段性紧缺的生活物资等。
(一)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由各相关单位和各社区组成生活物资保障组,统一组织领导和统筹调度,落实应急职责。
(二)职责明确,分工合作。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归口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各成员单位和各社区也要加强沟通协调,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确保各项任务落地。
(三)资源整合,常备不懈。有关单位要建立生活物资动态数据库,整合生活物资,确保应急供应。
(四)程序规范,处置有效。在实施生活物资应急保障措施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查处市场违法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一)镇生活物资保障组组成。
牵头领导:杨君宝。
组长:周杨。
副组长:陈光国。
成员单位:党政办、财政办、宣传办、经济发展办、交通办、市监分局、综合执法中队负责人。
镇生活物资保障组办公室设在党政办,负责日常工作。各社区要成立物资保障组,由社区书记担任组长。
(二)镇生活物资保障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1.党政办:负责协调各组、各科室、各社区、各部门的防疫工作;负责生活物资应急保障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生活物资配送车辆通行证发放工作。
2.财政办:负责生活物资资金保障、协调生活物资应急物资供应储备等后勤保障工作。
3.宣传办:负责相关新闻发布,舆情监管及引导等工作。
4.经济发展办:负责生活物资应急保障综合协助工作。
5.交通办:协调解决生活物资运输进入我镇、社区之间交通物流不畅等问题;
6.市监分局:负责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进行市场监管,严厉查处、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负责市场价格监督管理,打击价格违法行为;负责确保医保定点药店正常营业等工作。
7.综合执法中队:负责全镇燃气等生活资源的日常保障工作并做好实时检测(保证燃气安全)。
8.各社区:落实属地责任,负责统筹本社区防控应急生活物资保障工作,及时了解、全面掌握与群众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动态,落实各项生活物资保障措施,统筹做好防控应急生活物资的运输工作。
(三)工作机制。
1.会商研判制度:镇生活物资保障组定期进行会商,各成员单位也要成立工作专班,进行会商研判。当我镇启动疫情防控ii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或划定封控区后,启动每日会商研判机制。
2.定期报告制度:当我镇启动疫情防控ii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或划定封控区后,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实行定期报告,包括相关物资储备和供应情况、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各社区要及时反馈生活物资需求情况。
(一)加大生活物资采购力度。由相关成员单位指导督促各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生活物资批发商等积极组织货源,建立重点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名录,每日监测重点生活物资消耗、库存量,加大采购力度,保障市场供应。
(二)推动物流运输资源共享。支持有条件的重点物流企业正常运行,全面梳理和精准对接物流信息,推动加工、商贸、物流企业物流资源共享,保障重要生活物资运输畅通、配送及时。
(三)组织应急生产。建立涉及群众生活物资保障的重点企业名单,根据市场供需情况,按职责分工,由各成员单位督促相关企业开展应急生产,确保商品应急保供。
(四)积极调运县外商品。相关成员单位要建立与上级部门的联系通道,确定专人及时汇报我镇相关生活物资的异常情况,一旦本地供应出现紧缺,立即与上级商务、农业农村、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衔接紧急调运商品事宜,进行异地商品余缺调剂,保证群众生活必需品不断供。
(五)调配物资储备。当市场供应出现异常,按规定程序调配储备物资投放市场。
(六)实施阶段性紧缺物资紧急会商制度。每日跟踪监测生活物资储备、销售情况。建立物资保障预警机制与快速处理机制,对可能出现阶段性紧缺的监测反馈进行提前预警,相关成员单位根据预警情况开展快速处置,通过紧急调配、替代保障等方式,平抑供应波动,稳定市场预期。
(七)加大价格监测与执法力度。加强生活物资特别是禽、肉、蛋、菜等生活物资价格巡查力度,有效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必要时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确保市场价格稳定。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串通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控制、垄断相关物品的生产、运输、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
(八)采取定量或限量销售。在情况特别严重时,对重要商品物资暂时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或限量销售。
(一)建立应急配送机制。科学精准、严谨细致做好突发疫情应对处置,及时、高效、规范做好封闭、封控区域生活物资供应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封闭、封控区域生活物资保供应急配送机制,采取“市场主体+区域配送”方式提供封控区群众和企业最基本生活必需物资配送服务。
(二)加强重点企业联系。建立县重点应急响应企业联系制度,通过定期报表,及时掌握重点企业销量、库存量等有关情况。建立资源动态数据库,形成应急处置快速反应体系。
(三)强化县外供应基地、货源组织对接。通过市场化运作,加强与市内县内主要供货商沟通联系,支持我镇市场保供稳定。
(四)加强物资储备。建立和完善生活物资的储备制度,加强储备物资的监管。鼓励重点企业加强物资储备。
(五)加大宣传力度。多途径发布生活物资市场保障信息,及时辟谣,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散步市场恐慌的行为予以从快从重打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六)加强经费保障。政府负责组织的生活物资保障行动和采取措施的所需经费,由相关单位提出,报镇财政局审核,给予合理保障。
(七)加强交通运输及人员保障。建立生活物资“快速通道”,指导企业按需分类及时办理民生物资运输专用通行证。健全完善货物运输问题现场协调机制,建立工作联系微信群,及时协调交通管制、村(社区)管制、人员隔离导致的车辆通行受阻、驾驶员及超市员工无法出行等问题,确保镇内重点物流企业正常运营,有效加强县内运力调配,开展保供保畅政策落实情况专项督查,进一步畅通应急商品运输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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