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山林地租用合同篇一
乙方(承包方):
为了使山林、山地发挥其经济效益,增加村民经济收入,
加快农村发展的进程,建设和谐新农村。甲、乙双方就租用山林、山地(包括山林、山地、果木等,以下简称:“山林地”)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租用范围
甲方出租的山林地位于 ,其
东至 ;南至 ; 西至 ;北至 , 总面积为 亩(实际面积按丈量数据为准)
第二条 租用年限
第三条 租金标准及交付方式
第五条 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出租的山林地,不能有任何争议、纠纷和债务。
2、甲方应负责协助乙方办理林权证,费用由乙方负责。
3、甲方群众不得进入山林地葬坟焚烧、采矿、采石、挖土、修建坟墓、建房、放牧、损林及偷砍林木。
4、 根据林区建设需要,甲方允许乙方在承包的山林内开设林区公路、建造基础设施等。
5、如发现有人在林区焚烧、采矿、采石、挖土、修建坟墓、建房、放牧、损林及偷砍林木,甲方务必协助乙方及时制止并按乡规民约处理,甲方应负责赔偿乙方林地因发生上述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6、若乙方需要申请砍伐树木,甲方要无条件帮助提供砍伐证件的证明及手续。
7、乙方在清山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或阻止清山,否则甲方负责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
8、甲方负责处理乙方租用林地所发生的权属争议,因林地权属争议而导致乙方发生的实际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二、乙方责任
1、乙方承包的山林地须在国家法律许可范围内开发经营。
2、乙方承租经营期间的债权与债务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3、乙方须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准时支付租金。
第六条 其他
1、乙方在承包期间因其它原因如需转让,在不影响甲方利益的前提下,甲方应理解给予支持。
2、如因国家建设、采矿需要征收已经承包给乙方的山岭,国家给予的林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甲方以实际面积减少乙方付给甲方的租金,减少租金按实际面积比例计算,经营上的补偿(如林木补偿费)归乙方所有。
3、乙方使用甲方原有机耕路为无偿使用,但不准损坏,损坏路乙方必须修复。
4、甲、乙双方所商定的租金标准已包括租用山林、山地等在内,甲方除收取约定租金外,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向乙方收取其他费用。
5、山林地租赁的具体丈量面积、租赁林地涉及村民签名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以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为准。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不如期交纳承包金属违约,以双方商定日期为期限,逾期六 月不交作自动终止合同处理,且甲方有权收回所有权益。
2、 如出现山林纠纷影响乙方经营,全部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给乙方。
第八条 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枣庄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人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期满时结束,本合同不因双方签订人或法人变更而解除或终止。
甲方代表: 年 月 日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公证人: 年 月 日
山林地租用合同篇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益和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第一条:甲方按现状将属于自己合法拥有归属权的山林地及附山:_________(山地产权证为准证号:________)______ 亩的山林地以租赁的方式交由乙方开发经营。具体山地界址为:
东至:__________
南至:_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_
北至:__________。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______年不变,即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终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农村耕地______亩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总承包款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元整),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四、乙方承包农村耕地______亩后应积极治理,在耕地上植树、种草或搞多种经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利用承包范围内的粘土、沙石等建造固定设施。
五、乙方对所承包的农村耕地______亩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但不得转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农村耕地______亩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农村耕地______亩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农村耕地______亩村民委员会所有的,以北、以南、发包给乙方使用。方式取得甲方农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以兹共同遵守,达成如下协议。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农村耕地______亩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八、乙方将农村耕地______亩承包后,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证该农村耕地______亩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十、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______万元整、退还乙方承包农村耕地______亩所付的全部价款,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
十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治理成果、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至甲方将全部价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终止。
十三、甲乙双方如因作价款发生分歧,协商不成,须委托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其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此合同发生纠纷由当地法院裁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乡人民政府备案一份,经______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山林地租用合同篇三
发包方
承包方
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主要用于景区建设和景观,为规范双方权利义务,订立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自留山地在其所辖山地范围,界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共_______平方,合计________________亩。
二、租用期为_____年,即从____年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止,共计_____年。在租用期内,乙方以每亩每年按当年国家封山育林费支付给甲方,乙方在签订协议书之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甲方第一年租金,以后每年___月___日支付后一年租金。
三、租用期间,甲方必须保证不得有任何事端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生产,如有山林权属争议、纠纷,由甲方负责调解处理。调解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支付,纠纷造成乙方有经济损失的,一切都甲方负责,甲方帮助劝告其他村民不得在甲方自留山地破坏林木,严禁在林区滥砍伐、烧山等。
四、自合同签订起即可行使使用权,可进入租用地做准备工作。
五、原有进入林区的大路,甲方必须负责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不得以任何借口设卡收费,乙方需要新建林区公路,如需占用甲方或其它户的部分土地,甲方应给予支持,并保证帮助理顺解决。用到的山林补偿费按签订补偿方案补偿
六、在租用期内,乙方家庭或成员均享有租用使用和租用继承权本协议也不因乙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
七、其它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甲乙方双方都履行协议,在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如有纠纷发生,可申请林业主管部门调解或者行政村和乡政府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判决。
九、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山林地租用合同篇四
甲方(出租方):汉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
双方同意甲方将其流转的林地在有效期限内租赁给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重庆市林地流转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本着公正、平等、自愿、互利、有偿的原则,经租赁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标的
甲方同意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市**区**镇 村**亩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租赁给乙方从事林地的经营、管理。
二、租赁林地用途
乙方租赁甲方林地用于林业生产和经营。
三、林地经营权租赁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双方约定林地经营权租赁期限从**年**月**日起,至 2079 年 10 月 7 日止,租赁期限不得超过甲方承包林地的期限。
四、租赁林地的种类、面积、四至界限及管理用房
1、甲方将承包的林地 亩依法租赁给乙方,该林地现状如下表:
序号
林地名称
面积
四 至
东
南
西
北
2、甲方提供编号 建筑面积为约 m2的管理用房(管理用房标准详见合同附件),供乙方用于租赁林地的生产经营和管理使用。
五、租赁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
(一)本合同约定的林地租赁价 元。
(二)付款方式:乙方在签订合同之日支付定金*万元, 甲方移交管理用房之日付清全部余款,定金作相应抵扣。如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定金不予退还。
六、林地交付、收回的时间与方式
1、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将租赁林地交付乙方。
2、甲、乙双方约定在 日前将编号为 的管理用房交付给乙方使用。
3、乙方应于 2079 年 10 月 7 日前将租赁林地、管理用房交回甲方。交付、交回方式为租赁合同范围内的林地及地上附着物和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管理用房。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林地租赁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管理用房,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租赁的林地。
(二)协助和监督乙方按合同行使林地经营权, 合理、环保、正常使用和利用林地,协助解决该林地在使用中产生的用水、用电、道路及其他方面的纠纷,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甲方每年向乙方收取地上建筑物管理、维护、维修和保洁费用 元。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合同生效之日支付定金*万元用于建造管理用房,移交管理用房之日付清全部租赁费。
(二)享有合同约定租赁林地的自主生产经营权、经营决策权、产品处置权。
(三)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林地租赁费用和其他费用,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林地用途,对林地进行有效保护,不能依法保护,造成租赁林地灭失或其他毁损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租赁期内,依法享有再流转的权利。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
(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
(三)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在租赁期间使林地毁损或灭失的;
(六)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交付租赁林地,或不完全交付租赁林地,应按合同金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不按合同约定时间向甲方交回租赁林地或不完全交回租赁林地,应按合同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乙方违背合同约定,造成租赁林地灭失或重大毁损不能恢复的,由乙方向甲方赔偿全部损失。
(四)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付清剩余流转费的,其已支付定金不予退还,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五)乙方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林地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林地经营权,终止合同,所收取租赁费用不予退还。
十一、特别约定
1、甲、乙双方保证租赁林地原村民继续享受国家退耕还林补助。
2、租货期内遇国家征用或征收租赁林地,租赁林地的补偿按照法律规定分配。
3、本林地租赁合同终止后,林地上附着物、建筑物,双方同意归甲方所有。
4、甲乙双方同意租赁面积以林业局的测绘图所确认的测绘面积为准。
十二、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它约定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乙方各壹份,其余送相关部门备案使用。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住所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 年 月 日
山林地租用合同篇五
甲方(出租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平等协商,甲方同意将其享有林地使用权的林地租赁给乙方用于营造工业原料林开发及农业综合开发,为明确双方权利和认务关系,特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 租赁林地的地点、范围、面积和测量方法
租赁林地地点(小地名)、四至界址以林权证为准。实际租赁面积共计: 亩,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1《1:10000地形图》。实际租赁面积是用林权证面积减去无法经营面积后计算得出的面积。无法经营面积是指油茶等经济林占地、风水山、石头裸露地、坟地等不能种植地以及输电线、电缆等线路法定占用的林地。无法经营面积由甲、乙双方共同使用gps或用1:10000小班地形图现场勾绘测量确定。林
第二条 林地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林地租赁价格和现有林木处理办法
甲方将林地出租给乙方,同时也将林地上现有的林木无偿提供给乙方自行处理。林地租金按实际租赁面积计算,每亩 年的租金总额为: 元(人民币,不含税,下同),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乙方付清林地租金后,林地上现有林木即归乙方所有。在租赁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再向乙方收取其它费用。
第四条 林地租金支付办法
(一)林地租金一次支付 年,在双方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支付前,甲方必须将林权证原件交给乙方。林权证在甲方协助乙方完成办理流转手续后归还。
(二)林地租金支付方式按以下第 款方式支付。
1、现金支付:甲方可指定代表人亲自签收或委托代理人代收,代表人或代理人领取林地租金时,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甲方的委托书等相关证明给乙方。
2、银行转帐:甲方需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转帐所需的书面依据(指户名、帐号、开户行、身份证复印件、相关的证明和委托书)。
第五条 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的责任
1、甲方保证租赁给乙方的林地符合下列条件:
(1)林地权属为甲方所有,周边界线清楚。
(2)无纠纷、争议;没有被抵押、查封;没有租赁、转包给他方或与他方合作经营等的林地。
(3)属于经批准的分类经营划定的非生态公益林区的林地,且不属于放牧山、薪材山、风水山及坟墓用地。
(4)甲方租赁给乙方的林地须报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出具《林地、林木流转林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甲方无偿提供现有通往出租林地的道路设施给乙方使用,不得人为破坏和故意阻塞。如出现人为破坏和故意阻塞的由甲方负责解决,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经过相邻村、组的各种道路出现人为破坏和故意阻塞的,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调解处理。
3、在乙方租赁期间,如乙方需要增开或拓宽通往所承租林地的道路须占用土地时,甲方负责理顺各种关系;如地上有果树或农作物的,占地、青苗补偿费按乙方与收取补偿方协商(或按当地乡镇修建乡村四级路)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由乙方一次性补清后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有权无偿使用;所修的道路双方共同维护,不得毁坏。
4、甲方必须确保乙方能顺利进场作业和稳定经营,如发生权属纠纷或村民阻挠施工、侵占林地等情况的,甲方必须无条件负责处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5、甲方不得在乙方所租赁的林地范围内野外用火、放牧、割草和打柴或修建任何设施,如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负责向乙方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属甲方以外的单位、个人责任的,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追究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6、甲方不得在乙方租赁的林地内开矿、开石、取土。不得允准甲方以外的人在承租的林地范围内葬坟,原有的旧坟不得再扩大范围。甲方需新增葬坟的,每穴不得超过 平方米,因此损害林木的,应向乙方交付林木补偿费(由甲方交清补偿费后才能使用)。
7、协助乙方办理承租林地的林权证过户手续,完善权属登记。
8、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乙方承租的林地时,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各种补偿手续,尽快取得补偿金,地上附着物补偿金全部归乙方所有,同时自被征用之日起,甲方必须退还被征用面积剩余年限的租金(剩余年限的租金=剩余年限×平均年租金×被征用面积)给乙方,并由甲方从国家征用土地补偿费中优先支付给乙方。
(二)乙方的权责
1、按时交纳林地租金;落实资金,搞好造林规划、设计,尽快造林。
2、在租赁期内有权自主经营、与他方合作经营或转租给他方经营。
3、乙方在租赁林地内所种植的林木全部归乙方所有,林木所有权登记在乙方名下。
4、乙方租赁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5、乙方租赁林地主要用于营造工业原料林及农业综合开发(含修建必需的房屋、设施用地)。如乙方需修建非农林开发用途的建筑物时,须自行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办理手续。
第六条 其它约定条款
因林地权属纠纷或侵权行为,经处理后仍不能解决的,乙方可根据可经营林地面积的情况,决定解除合同或将存在权属纠纷、侵权的林地面积从租赁面积中扣除。甲方应按实际租赁面积或扣除面积退回乙方所支付的林地租金并赔偿乙方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皆构成本合同解除的事由: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租赁的林地 %以上被国家征用,乙方自愿放弃经营的。
3、因地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解除事由。
第八条 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的,作如下处理:
1、属国家征地原因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依第五条第(一)款第8项规定处理补偿费。
2、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3、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提前解除的,甲乙双方协商处理或依法律规定处理。
4、属租赁期间乙方投资购臵的设施、设备、建筑物、种植的林木等归乙方所有,合同期满或本合同提前解除,处臵权归乙方所有;如甲方给予合理的补偿后归甲方所有。最后一期林木砍伐后,存留的竹子或林木归甲方所有,造林基地地面以自然萌芽更新植被覆盖为主。
5、合同期满终止时如甲方继续出租或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或受让权。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相关条款已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因甲方出租的林地不符合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约定,导致乙方造林受阻碍或不能采伐林木的,由甲方负全部责任并全额赔偿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3、如发生权属纠纷,村民阻挠施工、侵占承租林地等情况,甲方在一个月内未能妥善解决的,因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如在乙方种植后发生上述情况的,甲方除赔偿乙方在此之前对该地块所投入的一切费用的经济损失外,还需赔偿乙方在承包期内经营该林地所应得的收益。
4、甲方单方解除合同或擅自将出租给乙方的林地另行出租、转包给他人的,甲方须赔偿乙方一切经济损失(含乙方对该租赁地投入的一切费用和乙方应得收益)。
5、甲方因违约而又不及时向乙方赔偿的,乙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甲方。
6、法律规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第十条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件应包括:
1、用1:10000地形图勾绘的甲方租赁林地范围示意图。
2、《土地所有权证》、《林权证》、身份证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3、其它: 。
第十一条 租赁期间,如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本合同继续有效,履行至本合同期满为止。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起诉方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三份,鉴证单位执二份。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主件 页共 条,附件 件共 页。
甲方代表:(签名按指印) 乙方代表:(签名)
地址:
身份证号码: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山林地租用合同篇六
甲方:
乙方:
本着充分开发利用森林和林地资源,促进林业生产的大力发展,甲方经本小组户长会议讨论通过,一致同意将其拥有使用权的林地发包给乙方经营使用。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有关规定特定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林地名 面积 亩,林权证计 本,林权证号分别为 , ,其位臵与四至范围按新的林权证为准。
二、承包期限共计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承包期限与林权证时间相符,承包期满后,山地归还给甲方经营,地面上附着物双方协商处理解决。
三、各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发包给乙方的林地,必须权属合法,界址清楚,无任何纠纷,若发包后出现任何纠纷,甲方应尽快处理好,同时承担林地纠纷调处的一切费用。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甲方一次性退还林地租金并赔偿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2、签署本合同时,甲方必须提交村民户长会议决议表一份,林权证原件,林权证权利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权利代表人签字的林地转让申请表等有效证件。
3、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协助乙方把林权证过户到乙方的名下,但过户费概由乙方负责支付。
4、乙方在甲方林地营造林木后,甲方应配合乙方护林和防火工作。如甲方人员、甲方人员的亲属或者上述人员所养的牲畜对乙方营造的苗木有毁损行为,甲方有责任予以阻止。甲方如发现其他单位、人员对林地苗木有破坏行为时,应及时予以制止并通知乙方。
5、乙方在承包期限内,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对林地的自主经营权和产品处臵权。
6、甲方应协助乙方通往林地道路、水、电的通畅,所需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二)乙方责任
1、承包期限内由乙方自筹资金,设备、技术、自组人员、构臵营林所需之设备。
2、乙方造林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水土保持法、森林法以及其他规章中规定的技术要求。
3、乙方应依照本合同之约定按期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林地租金,每亩 元,合计人民币(大写) 元(¥: 元)。
4、乙方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时,其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转包、入股或其它方式流转,但不能采矿、取石和破坏土地用途的行为。
(三)违约责任
1、甲方因林地权属不合法、界址不清楚,而引起纠纷,导致乙方造林失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除赔偿实际投入费用外,还要支付违约金伍万元整。
2、乙方在承包期限内,不得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否则,甲方不退回林地租金给乙方。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签印后生效。
甲 方:
乙 方:
在场人:
年 月 日
山林地租用合同篇七
发包方(以下称甲方):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承包方(以下称乙方):朱利红
身份证号码:
为了充分利用林地资源,发展林业产业经济,提高农民经济效益。经甲、乙双方协商,在平等互利、双方自愿的条件下,甲方同意将所属林地,全权承包给乙方用于农业开发及养殖业等使用。现双方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林地地点为河源市源城区源南镇塔坑林场塘水掩,四至:三面水倒塘水掩至领头沥口,用途为农业开发及养植业。
二、承包面积: 亩。
三、承包期限: 年,即:甲方从 年 月 日起将承包林地交付给乙方承包经营使用,至 年 月 日止。
四、承包单价及承包款给付方式:开始十五年的承包款为人民币 元 / 亩 / 年;后十五年的承包款为人民币 元 / 亩 / 年;承包款给付方式为每两年付一次,签订协议时,乙方一次性付清第一年和第二年承包款,以后乙方在每年的第一个月 15 日前付清当年承包款给甲方,甲方因向乙方开具收据,此承包价格已包含承包税金,承包税由甲方支付;在承包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承包款。
五、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七天内将拟流转林地交付给乙方使用,如政府及相关部门需办承包手续的,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支付。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承包林地没有产权或其它使用权的纠纷,如有则由甲方负责解决。
2 、承租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使用或以任何行为允许、准许他人在乙方承租范围内建其他建筑或附属设施,以及开垦、采土等妨碍乙方经营承包的行为。
3、甲方应保证该林地的发包已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的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承租期间,乙方对所承租的林地享有使用权、经营自主权、收益权、转租权、继承权,甲方不得指使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干涉乙方对林地的使用,导致无法有效使用该林地,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2、承包期内,承包林地的所有水源、果林均归乙方自由支配。
3、承包期间,乙方对所种植的树木在不违反《森林法》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对林木自由支配; 乙方对所承租的土地在符合政策、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承包经营者根据需要有权进行修路、开发行为等。
4、在承包期内,如遇政策因素国家需征用该山林,则甲方土地的补偿款归甲方所有;乙方享有土地林作物的补偿款,在承包期内所建物业、三高农业及乙方所栽果树等等投资财产的补偿款归乙方所有;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乙方预交承包款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八、在承包期内,若出现病故,则合法继承人享有该合同的权利,承担该合同的义务。
九、违约责任:
1.乙方若不按时交纳承包款,按违约处理,视为自动放弃承包权,乙方的所有投资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不作任何赔偿。
2.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有效承包经营该林地的,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评估费用。
十、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需出卖出租物的部分或全部的,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如出租物出卖他人的,甲方必须保证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十一、合同到期后,如乙方需要继续承包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有效,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签名盖章后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年月日:
山林地租用合同篇八
甲方(出租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平等协商,甲方同意将其享有林地使用权的林地租赁给乙方用于营造工业原料林开发及农业综合开发,为明确双方权利和认务关系,特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 租赁林地的地点、范围、面积和测量方法
租赁林地地点(小地名)、四至界址以林权证为准。实际租赁面积共计:亩,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1《1:10000地形图》。实际租赁面积是用林权证面积减去无法经营面积后计算得出的面积。无法经营面积是指油茶等经济林占地、风水山、石头裸露地、坟地等不能种植地以及输电线、电缆等线路法定占用的林地。无法经营面积由甲、乙双方共同使用gps或用1:10000小班地形图现场勾绘测量确定。林权证登记状况和双方确认的实际租赁面积详见下表。
林权证编号
宗地号
林地小地名
小班
(内业号)
林权证登记
面积(亩)
实际租赁
面积(亩)
面积合计
第二条 林地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林地租赁价格和现有林木处理办法
甲方将林地出租给乙方,同时也将林地上现有的林木无偿提供给乙方自行处理。林地租金按实际租赁面积计算,每亩 年的租金总额为:元(人民币,不含税,下同),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乙方付清林地租金后,林地上现有林木即归乙方所有。在租赁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再向乙方收取其它费用。
第四条 林地租金支付办法
(一)林地租金一次支付年,在双方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支付前,甲方必须将林权证原件交给乙方。林权证在甲方协助乙方完成办理流转手续后归还。
(二)林地租金支付方式按以下第 款方式支付。
1、现金支付:甲方可指定代表人亲自签收或委托代理人代收,代表人或代理人领取林地租金时,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甲方的委托书等相关证明给乙方。
2、银行转帐:甲方需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转帐所需的书面依据(指户名、帐号、开户行、身份证复印件、相关的证明和委托书)。
第五条 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的责任
1、甲方保证租赁给乙方的林地符合下列条件:
(1)林地权属为甲方所有,周边界线清楚。
(2)无纠纷、争议;没有被抵押、查封;没有租赁、转包给他方或与他方合作经营等的林地。
(3)属于经批准的分类经营划定的非生态公益林区的林地,且不属于放牧山、薪材山、风水山及坟墓用地。
(4)甲方租赁给乙方的林地须报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出具《林地、林木流转林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甲方无偿提供现有通往出租林地的道路设施给乙方使用,不得人为破坏和故意阻塞。如出现人为破坏和故意阻塞的由甲方负责解决,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经过相邻村、组的各种道路出现人为破坏和故意阻塞的,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调解处理。
3、在乙方租赁期间,如乙方需要增开或拓宽通往所承租林地的道路须占用土地时,甲方负责理顺各种关系;如地上有果树或农作物的,占地、青苗补偿费按乙方与收取补偿方协商(或按当地乡镇修建乡村四级路)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由乙方一次性补清后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有权无偿使用;所修的道路双方共同维护,不得毁坏。
4、甲方必须确保乙方能顺利进场作业和稳定经营,如发生权属纠纷或村民阻挠施工、侵占林地等情况的,甲方必须无条件负责处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5、甲方不得在乙方所租赁的林地范围内野外用火、放牧、割草和打柴或修建任何设施,如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负责向乙方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属甲方以外的单位、个人责任的,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追究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6、甲方不得在乙方租赁的林地内开矿、开石、取土。不得允准甲方以外的人在承租的林地范围内葬坟,原有的旧坟不得再扩大范围。甲方需新增葬坟的,每穴不得超过平方米,因此损害林木的,应向乙方交付林木补偿费(由甲方交清补偿费后才能使用)。
7、协助乙方办理承租林地的林权证过户手续,完善权属登记。
8、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乙方承租的林地时,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各种补偿手续,尽快取得补偿金,地上附着物补偿金全部归乙方所有,同时自被征用之日起,甲方必须退还被征用面积剩余年限的租金(剩余年限的租金=剩余年限×平均年租金×被征用面积)给乙方,并由甲方从国家征用土地补偿费中优先支付给乙方。
(二)乙方的权责
1、按时交纳林地租金;落实资金,搞好造林规划、设计,尽快造林。
2、在租赁期内有权自主经营、与他方合作经营或转租给他方经营。
3、乙方在租赁林地内所种植的林木全部归乙方所有,林木所有权登记在乙方名下。
4、乙方租赁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5、乙方租赁林地主要用于营造工业原料林及农业综合开发(含修建必需的房屋、设施用地)。如乙方需修建非农林开发用途的建筑物时,须自行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办理手续。
第六条 其它约定条款
因林地权属纠纷或侵权行为,经处理后仍不能解决的,乙方可根据可经营林地面积的情况,决定解除合同或将存在权属纠纷、侵权的林地面积从租赁面积中扣除。甲方应按实际租赁面积或扣除面积退回乙方所支付的林地租金并赔偿乙方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皆构成本合同解除的事由: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租赁的林地 %以上被国家征用,乙方自愿放弃经营的。
3、因地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解除事由。
第八条 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的,作如下处理:
1、属国家征地原因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依第五条第(一)款第8项规定处理补偿费。
2、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3、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提前解除的,甲乙双方协商处理或依法律规定处理。
4、属租赁期间乙方投资购置的设施、设备、建筑物、种植的林木等归乙方所有,合同期满或本合同提前解除,处置权归乙方所有;如甲方给予合理的补偿后归甲方所有。最后一期林木砍伐后,存留的竹子或林木归甲方所有,造林基地地面以自然萌芽更新植被覆盖为主。
5、合同期满终止时如甲方继续出租或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或受让权。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相关条款已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因甲方出租的林地不符合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约定,导致乙方造林受阻碍或不能采伐林木的,由甲方负全部责任并全额赔偿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3、如发生权属纠纷,村民阻挠施工、侵占承租林地等情况,甲方在一个月内未能妥善解决的,因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如在乙方种植后发生上述情况的,甲方除赔偿乙方在此之前对该地块所投入的一切费用的经济损失外,还需赔偿乙方在承包期内经营该林地所应得的收益。
4、甲方单方解除合同或擅自将出租给乙方的林地另行出租、转包给他人的,甲方须赔偿乙方一切经济损失(含乙方对该租赁地投入的一切费用和乙方应得收益)。
5、甲方因违约而又不及时向乙方赔偿的,乙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甲方。
6、法律规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第十条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件应包括:
1、用1:10000地形图勾绘的甲方租赁林地范围示意图。
2、《土地所有权证》、《林权证》、身份证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3、其它: 。
第十一条 租赁期间,如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本合同继续有效,履行至本合同期满为止。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起诉方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三份,鉴证单位执二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山林地租用合同篇九
甲方:安徽____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店镇____平桥村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快我镇生态旅游发展,根据_安区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当前林业政策,以及《大别山养生公园____度假村规划设计方案》,经____店镇人民政府及_平桥村委会同意,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山场土地流转经营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山场土地流转范围及面积:____、____山场,具体四至边界及面积由甲乙双方现场勘界确定,村民山场内部具体确界及补偿分配由村民小组具体自行负责。
二、流转经营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计____年。流转到期,甲方按照同区位同类别补偿标准,优先与乙方签订下一轮流转经营协议。
三、流转补偿标准及兑付办法
旱地、水面350月∕年·亩,荒地、林地及未利用土地____元/年·亩,考虑物价上涨因素,其补偿标准每五年递增8%。
流转经营山场按实际面积支付补偿费,每五年一次缴清,第一次缴纳补偿费问20__年春节前,后五年以此类推。
四、双方权利与责任
1、甲乙双方共同履行依法保护生态林责任,保护动植物资源和地质景观。
2、乙方拥有山场林木所有权,不得擅自砍伐生态林,竹林、杉木林确需间伐,需提前书面报请镇村同意,并向甲方备案。
3、甲方拥有山场林木的管理权和更新权,确需按规划设计更新林木,需提前书面报请镇村同意,并通报乙方及时回收林木。跟新土地的林木所有权归甲方
4、甲方使用乙方流转土地从事经营性永久建筑,需办理征地手续,按国家现行政策支付乙方征地补偿费,并从现有土地流转补偿费中比除。若是公益性建筑(如游步道、亭榭、座位等)乙方不得要求支付征地补偿费。
五、其他约定
1、甲方依据建设规划需要,将来需扩大流转经营范围,甲乙双方另作约定,其补偿标准参照本协议第三项。
2、依据旅游规划及今后林业政策,甲方确需对成片山林(一亩以上)经行林地全恳改造,需办理相关报批手续,甲方按现行补偿标准增付一半土地流转补偿费。甲方就地补植林木和非成片(一亩以下)更新林种,乙方不得要求增加补偿。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当面商谈,签订相关具体补充协议。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此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镇政府、村委会各一份。
甲方:____ 乙方:____
(签名、盖章) (代表签名或盖章)
镇村工作人员(签名):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山林地租用合同篇十
甲方(出租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平等协商,甲方同意将其享有林地使用权的林地租赁给乙方用于营造工业原料林开发及农业综合开发,为明确双方权利和认务关系,特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 租赁林地的地点、范围、面积和测量方法
租赁林地地点(小地名)、四至界址以林权证为准。实际租赁面积共计:亩,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1《1:10000地形图》。实际租赁面积是用林权证面积减去无法经营面积后计算得出的面积。无法经营面积是指油茶等经济林占地、风水山、石头裸露地、坟地等不能种植地以及输电线、电缆等线路法定占用的林地。无法经营面积由甲、乙双方共同使用gps或用1:10000小班地形图现场勾绘测量确定。
第二条 林地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林地租赁价格和现有林木处理办法
甲方将林地出租给乙方,同时也将林地上现有的林木无偿提供给乙方自行处理。林地租金按实际租赁面积计算,每亩 年的租金总额为:元(人民币,不含税,下同),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乙方付清林地租金后,林地上现有林木即归乙方所有。在租赁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再向乙方收取其它费用。
第四条 林地租金支付办法
(一)林地租金一次支付年,在双方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支付前,甲方必须将林权证原件交给乙方。林权证在甲方协助乙方完成办理流转手续后归还。
(二)林地租金支付方式按以下第 款方式支付。
1、现金支付:甲方可指定代表人亲自签收或委托代理人代收,代表人或代理人领取林地租金时,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甲方的委托书等相关证明给乙方。
2、银行转帐:甲方需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转帐所需的书面依据(指户名、帐号、开户行、身份证复印件、相关的证明和委托书)。
第五条 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的责任
1、甲方保证租赁给乙方的林地符合下列条件:
(1)林地权属为甲方所有,周边界线清楚。
(2)无纠纷、争议;没有被抵押、查封;没有租赁、转包给他方或与他方合作经营等的林地。
(3)属于经批准的分类经营划定的非生态公益林区的林地,且不属于放牧山、薪材山、风水山及坟墓用地。
(4)甲方租赁给乙方的林地须报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出具《林地、林木流转林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甲方无偿提供现有通往出租林地的道路设施给乙方使用,不得人为破坏和故意阻塞。如出现人为破坏和故意阻塞的由甲方负责解决,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经过相邻村、组的各种道路出现人为破坏和故意阻塞的,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调解处理。
3、在乙方租赁期间,如乙方需要增开或拓宽通往所承租林地的道路须占用土地时,甲方负责理顺各种关系;如地上有果树或农作物的,占地、青苗补偿费按乙方与收取补偿方协商(或按当地乡镇修建乡村四级路)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由乙方一次性补清后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有权无偿使用;所修的道路双方共同维护,不得毁坏。
4、甲方必须确保乙方能顺利进场作业和稳定经营,如发生权属纠纷或村民阻挠施工、侵占林地等情况的,甲方必须无条件负责处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5、甲方不得在乙方所租赁的林地范围内野外用火、放牧、割草和打柴或修建任何设施,如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负责向乙方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属甲方以外的单位、个人责任的,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追究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6、甲方不得在乙方租赁的林地内开矿、开石、取土。不得允准甲方以外的人在承租的林地范围内葬坟,原有的旧坟不得再扩大范围。甲方需新增葬坟的,每穴不得超过平方米,因此损害林木的,应向乙方交付林木补偿费(由甲方交清补偿费后才能使用)。
7、协助乙方办理承租林地的林权证过户手续,完善权属登记。
8、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乙方承租的林地时,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各种补偿手续,尽快取得补偿金,地上附着物补偿金全部归乙方所有,同时自被征用之日起,甲方必须退还被征用面积剩余年限的租金(剩余年限的租金=剩余年限×平均年租金×被征用面积)给乙方,并由甲方从国家征用土地补偿费中优先支付给乙方。
(二)乙方的权责
1、按时交纳林地租金;落实资金,搞好造林规划、设计,尽快造林。
2、在租赁期内有权自主经营、与他方合作经营或转租给他方经营。
3、乙方在租赁林地内所种植的林木全部归乙方所有,林木所有权登记在乙方名下。
4、乙方租赁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5、乙方租赁林地主要用于营造工业原料林及农业综合开发(含修建必需的房屋、设施用地)。如乙方需修建非农林开发用途的建筑物时,须自行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办理手续。
第六条 其它约定条款
因林地权属纠纷或侵权行为,经处理后仍不能解决的,乙方可根据可经营林地面积的情况,决定解除合同或将存在权属纠纷、侵权的林地面积从租赁面积中扣除。甲方应按实际租赁面积或扣除面积退回乙方所支付的林地租金并赔偿乙方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皆构成本合同解除的事由: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租赁的林地 %以上被国家征用,乙方自愿放弃经营的。
3、因地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解除事由。
第八条 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的,作如下处理:
1、属国家征地原因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依第五条第(一)款第8项规定处理补偿费。
2、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3、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提前解除的,甲乙双方协商处理或依法律规定处理。
4、属租赁期间乙方投资购臵的设施、设备、建筑物、种植的林木等归乙方所有,合同期满或本合同提前解除,处臵权归乙方所有;如甲方给予合理的补偿后归甲方所有。最后一期林木砍伐后,存留的竹子或林木归甲方所有,造林基地地面以自然萌芽更新植被覆盖为主。
5、合同期满终止时如甲方继续出租或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或受让权。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相关条款已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因甲方出租的林地不符合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约定,导致乙方造林受阻碍或不能采伐林木的,由甲方负全部责任并全额赔偿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3、如发生权属纠纷,村民阻挠施工、侵占承租林地等情况,甲方在一个月内未能妥善解决的,因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如在乙方种植后发生上述情况的,甲方除赔偿乙方在此之前对该地块所投入的一切费用的经济损失外,还需赔偿乙方在承包期内经营该林地所应得的收益。
4、甲方单方解除合同或擅自将出租给乙方的林地另行出租、转包给他人的,甲方须赔偿乙方一切经济损失(含乙方对该租赁地投入的一切费用和乙方应得收益)。
5、甲方因违约而又不及时向乙方赔偿的,乙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甲方。
6、法律规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第十条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件应包括:
1、用1:10000地形图勾绘的甲方租赁林地范围示意图。
2、《土地所有权证》、《林权证》、身份证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3、其它: 。
第十一条 租赁期间,如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本合同继续有效,履行至本合同期满为止。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起诉方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三份,鉴证单位执二份。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主件 页共 条,附件 件共 页。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山林地租用合同篇十一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乙方):__美农林科技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平等协商,甲方同意将其享有林地使用和经营权的林地租赁给乙方用于林业及农业综合开发,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特订立本协议条款如下:
一、甲方将位于: ,林权证登记面积为 亩的林地租赁给乙方。
二、林地租赁期限为叁拾年,自20_年 月 日起至2044年 月 日止。
三、林地租赁价格:
林地租金按每年 元/亩以实际租赁面积计算;在租赁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再向乙方收取其它费用。
四、林地租金支付办法
林地租金采用一年一付的方式,每年的林地租金于当年农历12月31日前付清;
五、甲方的林地租赁给乙方后,林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归乙方,林地的规划、投资和经营由乙方负责,收益亦由乙方享有,甲方必须积极配合乙方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山地上的生产经营活动。甲方租赁给乙方的原林地上已有成片经济林原则上不砍伐(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砍伐除外),但有权进行抚育和管理;当原林地上的已成片经济林由甲方砍伐后,在协议期内,甲方不得再种植树木及其他作物,同时交给乙方进行规划和经营。
六林地内原有坟墓保持不变,农户需要在林地内新建坟墓,告知乙方后乙方同意使用。
七、在协议期内,乙方享受国家有关扶持、补贴、优惠政策;租用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林地征用补偿由甲方获得,但乙方在林地上种植青苗和建筑物等相关补偿由乙方获得。
八、协议期满终止时如甲方继续出租或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或受让权。
九、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必须将林权证原件交给乙方。
十 、本协议如有不尽事宜,可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内容与本协议一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山林地租用合同篇十二
甲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林地土地承包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依法取得在县乡(镇)村_村民组林地的土地经营权转让给乙方。
二、合同期限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到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四至界限见附图
四、转让价格:本合同期限内按每亩元一次性结清。
五、结算方式:现金结算,甲、乙双方以收据为凭。
六、甲方转让的土地不能有任何争议、纠纷和债务。
七、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享有独立的生产自主权、经营权及甲方享有的所有权利,但不能改变土地用地性质,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八、违约责任:上述条款是甲、乙双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约,否则,单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送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山林地租用合同篇十三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包方):
为充分利用林地资源,促进林业生产的大力发展,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将甲方所有的林地租赁给乙方经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赁林地坐落、面积
1、租赁林地坐落地点:
2、租赁面积:
3、租赁林地的四周界址: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二、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期满后,如甲方继续该林地对外租赁,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的权利。
三、租金及租金交付时间
1、租金为每年 元,租金30年不变,十年为一期,一期一次性交清。
2、交款方式及交款时间:乙方将租金交入甲方集体账户,甲方开具统一收款票据。交款时间十年为一期,分三期交清,第一期必须在合同签订之日付清,后二期交款时间为20xx年 月 日和2031年 月 日。
四、甲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按交款时间上交甲方林地承包款,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林地另行承包,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负责。
2、甲方保证承包林地没有私人产权或其它使用权的纠纷,如有相应纠纷,则由甲方负责解决。
3、承租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使用或以任何行为允许他人在乙方承租范围内建其他建筑或附属设施,以及开垦、采土等妨碍乙方经营承包的行为。
4、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是否在承租范围你经营,如发现乙方超出承包范围,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改正并进行处罚。
5、租赁期内,乙方享有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优惠政策和补偿。
五、乙方权利和义务
1、承租期间,乙方对所承租的林地享有经营自主权,甲方不得指使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干涉乙方对林地的使用,否则造成的相关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2、承包期间,承包林地的水源、果林均归乙方自由支配。
3、承包期间,乙方严格执行森林防火工作,注意火灾,如有发生一切责任后果由乙方负责。不得违反《森林法》,对承租范围外,甲方的山地和森林不得开挖和破坏,如有发现甲方将乙方进行处罚并追究责任。
4、承包期内,如遇政策因素国家需征用该林地,该土地补偿款归甲方所有,林作物,房屋……投资财产,的补偿款归乙方所有。
5、因甲方承租后乙方林地位置偏远,交通不便,乙方有权使用原有的进出通道,乙方在租用的林地内自行建设相应的临时管理用房,但必须建在承租范围内,相应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需通电、通水及有限电视、电话等其它事宜,甲方配合协调,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6、乙方在林地租赁经营期间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更新种植林木,林种和砍伐林木,如需办理,如需办理砍伐证,由乙方自行出面办理。
7、乙方经营林地期间,只能从事种植业,不能进行养殖业,以防水质污染。
8、待乙方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好后,以乙方公司主体形式与甲方重新签订与本协议一致条款协议。
六、其它
1、本合同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解决,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书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山林地租用合同篇十四
甲方(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全称)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乙方(承包方):(居住地址或单位全称)
姓名或法人: 联系电话:
为加快现代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示精神,按照《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绿色生态泰安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从维护法律程序的严肃性、制约性,惩戒性和唯一排他性的根本要意出发,为确保发包方、承包方合法权益,在公开、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经营标的甲方同意将下表所列的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发包给乙方。
四至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承包费共计(大写)人民币 元,分 年交清,每年交纳 元。于每年的1月10日前一次性交清当年的承包费。
二、承包经营期限乙方承包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发包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或依法收回)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
(2)监督乙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依法合理利用和保护管理林木、林地资源。
(3)督促乙方植树造林,限定在 年内绿化所承包荒山并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制止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损害所承包经营林地和森林资源的行为。
(5)依法依规督促乙方履行承包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承包费用。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2、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1)维护乙方所承包林木、林地的排他性用益物权,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2)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4)按照统一规划或承包合同约定,组织落实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所承担的林业基础设施建设。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1)合同有效期内,在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依法享有所承包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自主经营权、产品处置权和收益权;除家庭承包方式外的其他承包方式依法享有继承权;并依法享有开发林地、发展林下经济的权利。
(2)所承包甲方的林地,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依法征占用的,依合同约定依法获得补偿及社会保障费用。
(3)在承包经营期限内,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有权自主流转所承包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
(4)有权依法制止(举报)破坏林地,毁坏林木,携带火种进山、烧荒、野炊,违法狩猎、捕鸟、破坏护林标志物及其它林业设施等违法行为。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1)依法合理的保护利用林业用地。做到依法经营,不改变林地用途,不造成林地永久性毁坏,确保承包的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和生态环境不断改善。
(2)承包经营期限内,可自主流转所承包林权权属,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以外的其他经济组织或人员的,须依法经甲方同意,林权需要变更的,要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须经甲方备案,并及时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按时足额交纳承包费。
(4)按照合同约定时限要求进行植树造林,在 年 月前完成造林绿化任务,存活率保持在85%以上。
(5)林木需要采伐时,要提出采伐申请,经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并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时限,负责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工作,成活率达到85%以上。
(6)负责承包期内林木林地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对盗伐滥伐林木、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防止水土流失负有直接责任;遇有破坏林地、毁坏林木等违法行为,在制止的同时须及时上报林业主管部门。
(7)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林木生产经营、林权权属流转。
(8)如遇国家依法征用、占用林地,必须服从大局需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四、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后即生效。承包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无故变更或解除合同,违约方要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二)乙方在 年月前未完成造林绿化任务,存活率未保持在85%以上的;林木依法采伐后,未能及时更新或未达到85%成活率的;未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按时足额交纳承包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无偿收回承包的林地及林木权属。
(三)在承包期内乙方遇有破坏林地、毁坏(盗伐)林木、携带火种进山、烧荒、野炊、违法狩猎、捕鸟、破坏护林标志物及其它林业设施等违法行为不制止、不举报或监守自盗、滥伐林木的,依法追究责任,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无偿收回承包的林地及林木权属。
(四)甲、乙双方其他违约责任。
六、其它事项:
(一)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法)人的变化而变更。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执行中如遇有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事宜,由乙方选定仲裁机构或应诉法院。
(二)在乙方承包经营合同期限内,国家建设依法征用、占用林地而造成的中途终止合同,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赔偿责任。其林木补偿费全部支付给乙方(约定林木采伐时收益按比例分成的,按约定执行),林地补偿费由甲乙双方届时依据乙方对林地投入和立地条件改善情况及承包所剩时间等因素协商确定。
(三)承包期满时,林权所有权交还甲方,林木及附属物的处置,由甲、乙双方自行约定(在评估作价的基础上,作价给集体,或再承包方受让),届时依约定处理,处结后甲方收回其权属。甲方在另行发包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四)如国家法律政策对集体林地、林木权属有新的规定时,以修改后的国家法律政策为准。
(五)本合同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合同的履行情况有全程监控权、行政执法权,并负有法律责任。
(六)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乡(镇、办事处)政府、县(市、区)林业局各执一份。
七、附件(一)发包时林木、林地评估材料。
(二)发包时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材料。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鉴证机关(盖章):
经 办 人(签字):
山林地租用合同篇十五
甲方:团风县 乡镇 村民委员会 乙方:湖北景田投资有限公司
为了发展油茶产业,发展地方经济,根据乙方与团风县人民政府签署的合作发展油茶产业协议,双方就租赁林地、建设油茶基地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租赁林地的位置、面积、条件
总面积为 亩,小班位置及林地四至是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以地形图勾绘为准,具体见本合同所附图示,面积为地形图的平面面积,最终以栽植面积为准。林地为荒山荒地、马尾松低产林等,坡度25度以下,土层40公分以上,连片面积100亩以上。
二、林地租用期限:租赁时间五十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后,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的专业评估机构对油茶园进行资产评估,其资产由甲乙双方各得一半,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三、 林地租赁费标准及支付办法
1.林地租赁期50年,租金第1-5年为每亩每年16元,以后每5年增加0.8元,一年一付。于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下年度租金。其他类别土地租赁价格另议。
四、甲方责任和权利:
1.甲方必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需经2/3以上代表同意,提供签字记录。农户自留山委托村委会办理,提供委托书。
2.租赁期内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处理好周边关系,做好各项服务, 保证出租土地权属清楚,转让后如有权属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和承担,与乙方无关,如甲方处理不当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3.甲方应尊重乙方在租赁土地上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经营活动,但乙方不得改变现存林地的山貌;乙方利用租赁土地所产生的一切成果全部归乙方。
4.出租林地上的现有林木,甲方在取得采伐手续后,按乙方要求砍伐,所得收益归甲方所有。
5.租赁期内,如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本合同内的林地时,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归甲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归乙方。
6.甲方不得在租赁期内擅自收回林地,造成合同终止。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予以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已投入的前期费用、生产的资金、劳务费、租金、服务费、林木资产价值及相关费用。并按照违约年限计算林地租金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
7.租赁期内,甲方的人事等相关变动不得影响此协议的执行.
8.协助乙方办理林权证,办证费用由乙方负责。
9.对现有道路及乙方以后修建的道路,不得故意毁坏,发生拦路、设卡及收费等现象。根据生产经营管理要求,支持和协助乙方修建需要的道路,途经非租赁的农田、坡地、水塘等需占用的土地由甲方协助解决,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 五、乙方责任和权利
1.乙方在经营期间合法经营,并处理好与村民之间的关系。
2.在租赁期内,如乙方争取了营林及营造林设施的资金,由乙方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于营林及营造林,按国家政策规定属甲方所有的部分按规定归甲方所有。
3.在租赁期内,可依法转包 转让 出租 入股 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收益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干涉和阻扰。
4.乙方中途无故终止合同,不得要求返还已付清租金,并丧失租赁权力,租期不足五年按五年计算。
5.乙方因生产需要架设供电设施,其费用以国家标准为依据,甲方负责做好群众的配合工作,不得从中阻挠或另外索要补偿。
6、乙方在整地、造林工作中,按科学设计施工,注重环境保护、水土保持。
7、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林木采伐手续,采伐证(“两金”按销售收入的10%收取)、运输证、检疫证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本合同终止,双方协商处理。
七、双方代表如有变化,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履行。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离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在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乡镇林业站一份。
甲方代表(签名、盖章): 乙方代表(签名、盖章):
鉴证方(乡镇政府)
20xx年 月 日
山林地租用合同篇十六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更好地搞活经济,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为预防日后争议无依据,特订立此协议书,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坡约____________亩的适宜种植速生丰产林地(租赁地界址按《关于__________________山界协议书第一、二款或两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所示的四至范围》)的使用权出租给乙方。乙方依据协议书取得基地租赁权后,自行投资造林。
第二条:租赁年限为____________年,即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租赁金额为____________元整,乙方必须一次性付清租金后方能进入场地施工活动。
第三条:甲方出租的地块用途为林业商业用地,非属生态林,水源林等社会公益性区划用地类。
第四条:甲乙双方享有的权利和必须遵守的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协议书的决定向乙方收取足额租金。但在租赁期不能以任何借口或方式将租赁地再次出租给第三者,也不能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影响干扰协议的执行。
2、在租赁期间,没有得到甲方同意前提下,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将租赁地块转租或者变卖给第三者,否则协议失效。
3、乙方必须按照协议的共同认可足额向甲方交清租金;承租期满后,若乙方有意续租,经双方妥善协商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第五条:乙方全面造林后,可将活立木抵押贷款再投入造林,但所再造之林木必须能在承租期内成材砍伐出售,不能以不正当理由延期占地,否则甲方重新收取租金。
第六条:林地内现有林道和其他林业设施,如防火带等无条件保留,乙方可无偿使用。在租赁期内如果乙方因生产,经营所需可在承租地范围内重新开设林道、防火道、建施工用房和其他相关设施;但施工过程中涉及租赁地块范围以外的由乙方自行与有关人员协商解决。
第七条:甲方不能准许其成员在承包地内毁林开垦、放牧、野外用火、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采石采矿、取土打砖等活动。乙方也不能在承包地内实施与造林之外的其他活动,如探矿采石等,更不能种植国家明令禁止的植物,否则自己承担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八条:若租赁地块发生不可预测的争议,为甲乙双方矛盾双方协商解决,与乙方无关的矛盾由甲方解决。而乙方的安全生产活动如管理、守护、防火、防盗等由乙方自行解决和防范。
第九条:租赁期间,如政府征用,地面上附着物及本协议签订后新增的固定设施补偿归乙方所有;属土地及林地原有的固定设施补偿归甲方享受。
第十条:乙方在林地种植木苗完成后,要加强幼林护理,合理安
排林木经济周期,租赁期满后采伐时间不可顺延,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第十一条:甲方不能向乙方索要除承租费以外的费用。甲乙双方不得单方取消合同,否则要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经营不善而半途而废的甲方既不负责。
第十二条:签订租赁协议书时,甲方必须同时提交下列证件为附件:
1、村民小组出据租赁林地的地点,面积表壹份。
2、村民集体出租决议书一份。
3、关于______六岩坡______山界协议书壹份。
4、_________________两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各壹份。
第十三条:本租赁协议书双方均不受机构撤并及人事变动影响,双方第一责任同时签名盖章即有效。
第十四条:本协议自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及龙威村委会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山林地租用合同篇十七
甲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依照《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林地土地承包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依法取得在县乡(镇)村_村民组林地的土地经营权转让给乙方。
二、合同期限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到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四至界限见附图
四、转让价格:本合同期限内按每亩元一次性结清。
五、结算方式:现金结算,甲、乙双方以收据为凭。
六、甲方转让的土地不能有任何争议、纠纷和债务。
七、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享有独立的生产自主权、经营权及甲方享有的所有权利,但不能改变土地用地性质,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八、违约责任:上述条款是甲、乙双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约,否则,单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送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山林地租用合同篇十八
甲方(流出方):
乙方:(流入方)
为规范租赁林地行为,维护租赁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公开、合法、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此协议书。
一、租赁林地的状况
合计租赁面积(大写): 亩。
二、租赁期限及用途
租赁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租赁的期限不得超过该林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租赁林地的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租赁价款及支付方式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取得林地经营权的租赁价款。
2、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租赁林地,制止乙方损坏转租赁林地和其他森林资源的行为。
3、按时交付约定租赁的林地。
4、维护乙方的生产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合同。
5、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臵权和产品收益权。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改变林地性质。
3、按时向甲方支付约定的租赁价款。
4、租赁到期时,及时向甲方交还租赁的林地或者协商继续租赁。
5、林地租赁期间,根据乙方租用方式,有对林地中的竹子抽砍的权利,搭建鸡舍。
六、违约责任
租赁当事人一方违反租赁合同时,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支付。如果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且损失额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弥补违约金的不足。
七、其他事项
1、租赁期内,因依法征用林地等原因造成部分或全部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就变更或解除合同事宜达成书面协议。
2、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人民政府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申请仲裁。
(2)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4、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可由甲方和乙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山林地租用合同篇十九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乙方):江西山水美农林科技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平等协商,甲方同意将其享有林地使用和经营权的林地租赁给乙方用于林业及农业综合开发,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特订立本协议条款如下:
一、甲方将位于: ,林权证登记面积为 亩的林地租赁给乙方。
二、林地租赁期限为叁拾年,自20xx年 月 日起至2044年 月 日止。
三、林地租赁价格:
林地租金按每年 元/亩以实际租赁面积计算;在租赁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再向乙方收取其它费用。
四、林地租金支付办法
林地租金采用一年一付的方式,每年的林地租金于当年农历12月31日前付清;
五、甲方的林地租赁给乙方后,林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归乙方,林地的规划、投资和经营由乙方负责,收益亦由乙方享有,甲方必须积极配合乙方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山地上的生产经营活动。甲方租赁给乙方的原林地上已有成片经济林原则上不砍伐(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砍伐除外),但有权进行抚育和管理;当原林地上的已成片经济林由甲方砍伐后,在协议期内,甲方不得再种植树木及其他作物,同时交给乙方进行规划和经营。
六林地内原有坟墓保持不变,农户需要在林地内新建坟墓,告知乙方后乙方同意使用。
七、在协议期内,乙方享受国家有关扶持、补贴、优惠政策;租用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林地征用补偿由甲方获得,但乙方在林地上种植青苗和建筑物等相关补偿由乙方获得。
八、协议期满终止时如甲方继续出租或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或受让权。
九、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必须将林权证原件交给乙方。
十 、本协议如有不尽事宜,可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内容与本协议一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山林地租用合同篇二十
甲方(出租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平等协商,甲方同意将其享有林地使用权的林地租赁给乙方用于营造工业原料林开发及农业综合开发,为明确双方权利和认务关系,特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 租赁林地的地点、范围、面积和测量方法
租赁林地地点(小地名)、四至界址以林权证为准。实际租赁面积共计: 亩,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1《1:10000地形图》。实际租赁面积是用林权证面积减去无法经营面积后计算得出的面积。无法经营面积是指油茶等经济林占地、风水山、石头裸露地、坟地等不能种植地以及输电线、电缆等线路法定占用的林地。无法经营面积由甲、乙双方共同使用gps或用1:10000小班地形图现场勾绘测量确定。林
第二条 林地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林地租赁价格和现有林木处理办法
甲方将林地出租给乙方,同时也将林地上现有的林木无偿提供给乙方自行处理。林地租金按实际租赁面积计算,每亩 年的租金总额为: 元(人民币,不含税,下同),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乙方付清林地租金后,林地上现有林木即归乙方所有。在租赁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再向乙方收取其它费用。
第四条 林地租金支付办法
(一)林地租金一次支付 年,在双方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支付前,甲方必须将林权证原件交给乙方。林权证在甲方协助乙方完成办理流转手续后归还。
(二)林地租金支付方式按以下第 款方式支付。
1、现金支付:甲方可指定代表人亲自签收或委托代理人代收,代表人或代理人领取林地租金时,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甲方的委托书等相关证明给乙方。
2、银行转帐:甲方需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转帐所需的书面依据(指户名、帐号、开户行、身份证复印件、相关的证明和委托书)。
第五条 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的责任
1、甲方保证租赁给乙方的林地符合下列条件:
(1)林地权属为甲方所有,周边界线清楚。
(2)无纠纷、争议;没有被抵押、查封;没有租赁、转包给他方或与他方合作经营等的林地。
(3)属于经批准的分类经营划定的非生态公益林区的林地,且不属于放牧山、薪材山、风水山及坟墓用地。
(4)甲方租赁给乙方的林地须报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出具《林地、林木流转林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甲方无偿提供现有通往出租林地的道路设施给乙方使用,不得人为破坏和故意阻塞。如出现人为破坏和故意阻塞的由甲方负责解决,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经过相邻村、组的各种道路出现人为破坏和故意阻塞的,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调解处理。
3、在乙方租赁期间,如乙方需要增开或拓宽通往所承租林地的道路须占用土地时,甲方负责理顺各种关系;如地上有果树或农作物的,占地、青苗补偿费按乙方与收取补偿方协商(或按当地乡镇修建乡村四级路)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由乙方一次性补清后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有权无偿使用;所修的道路双方共同维护,不得毁坏。
4、甲方必须确保乙方能顺利进场作业和稳定经营,如发生权属纠纷或村民阻挠施工、侵占林地等情况的,甲方必须无条件负责处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5、甲方不得在乙方所租赁的林地范围内野外用火、放牧、割草和打柴或修建任何设施,如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负责向乙方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属甲方以外的单位、个人责任的,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追究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6、甲方不得在乙方租赁的林地内开矿、开石、取土。不得允准甲方以外的人在承租的林地范围内葬坟,原有的旧坟不得再扩大范围。甲方需新增葬坟的,每穴不得超过 平方米,因此损害林木的,应向乙方交付林木补偿费(由甲方交清补偿费后才能使用)。
7、协助乙方办理承租林地的林权证过户手续,完善权属登记。
8、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乙方承租的林地时,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各种补偿手续,尽快取得补偿金,地上附着物补偿金全部归乙方所有,同时自被征用之日起,甲方必须退还被征用面积剩余年限的租金(剩余年限的租金=剩余年限×平均年租金×被征用面积)给乙方,并由甲方从国家征用土地补偿费中优先支付给乙方。
(二)乙方的权责
1、按时交纳林地租金;落实资金,搞好造林规划、设计,尽快造林。
2、在租赁期内有权自主经营、与他方合作经营或转租给他方经营。
3、乙方在租赁林地内所种植的林木全部归乙方所有,林木所有权登记在乙方名下。
4、乙方租赁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5、乙方租赁林地主要用于营造工业原料林及农业综合开发(含修建必需的房屋、设施用地)。如乙方需修建非农林开发用途的建筑物时,须自行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办理手续。
第六条 其它约定条款
因林地权属纠纷或侵权行为,经处理后仍不能解决的,乙方可根据可经营林地面积的情况,决定解除合同或将存在权属纠纷、侵权的林地面积从租赁面积中扣除。甲方应按实际租赁面积或扣除面积退回乙方所支付的林地租金并赔偿乙方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皆构成本合同解除的事由: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租赁的林地 %以上被国家征用,乙方自愿放弃经营的。
3、因地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解除事由。
第八条 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的,作如下处理:
1、属国家征地原因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依第五条第(一)款第8项规定处理补偿费。
2、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3、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提前解除的,甲乙双方协商处理或依法律规定处理。
4、属租赁期间乙方投资购臵的设施、设备、建筑物、种植的林木等归乙方所有,合同期满或本合同提前解除,处臵权归乙方所有;如甲方给予合理的补偿后归甲方所有。最后一期林木砍伐后,存留的竹子或林木归甲方所有,造林基地地面以自然萌芽更新植被覆盖为主。
5、合同期满终止时如甲方继续出租或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或受让权。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相关条款已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因甲方出租的林地不符合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约定,导致乙方造林受阻碍或不能采伐林木的,由甲方负全部责任并全额赔偿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3、如发生权属纠纷,村民阻挠施工、侵占承租林地等情况,甲方在一个月内未能妥善解决的,因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如在乙方种植后发生上述情况的,甲方除赔偿乙方在此之前对该地块所投入的一切费用的经济损失外,还需赔偿乙方在承包期内经营该林地所应得的收益。
4、甲方单方解除合同或擅自将出租给乙方的林地另行出租、转包给他人的,甲方须赔偿乙方一切经济损失(含乙方对该租赁地投入的一切费用和乙方应得收益)。
5、甲方因违约而又不及时向乙方赔偿的,乙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甲方。
6、法律规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第十条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件应包括:
1、用1:10000地形图勾绘的甲方租赁林地范围示意图。
2、《土地所有权证》、《林权证》、身份证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3、其它: 。
第十一条 租赁期间,如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本合同继续有效,履行至本合同期满为止。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起诉方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三份,鉴证单位执二份。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主件 页共 条,附件 件共 页。
甲方代表:(签名按指印) 乙方代表:(签名)
地址:
身份证号码: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山林地租用合同篇二十一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 职务: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 已将 林地壹片租赁给甲方,现甲、乙双方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转租给乙方营林,经协商同意订立如下合同条款:
一、 甲方将林地坐落在 地方,林地总面积 亩(大写 )林地,四至:东: ;南: ;西: ;北: 。(四至界线以附图为准)租赁给乙方生产经营。(林地地下资源、藏物和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租赁范围)。具体亩数及四至范围以乙方具体种植为准。
二、 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 租金及租金缴交方式: 。
四、 甲方责任:
(一) 在本合同成立后,甲方会同乙方看察林地,按合同规定,如数移交 给乙方生产使用;
(二) 作为甲方,保证租赁林地享有合法的出租权,不得在租赁期限内进行抵押、另行出租等处分权属行为,保证林地租赁时不存在任何权属上的争议,若因造林基地权属不合法,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该负责全额赔偿;
(三) 租赁林地系其他人的种植物,若甲方村民在租赁林地上的种植物与乙 方发生纠纷,甲方必须出面协商解决,作好村民的思想工作,保证乙方正常生产;
(四) 甲方帮助乙方加强生产管理,配合乙方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五) 林地生产经营所有所须办理的有关手续,甲方必须全力协助乙方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
(六)甲方负责办理林地生产经营的有关手续(林权证等)费用甲方支付。
五、乙方责任
(一)租赁的林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二)租赁的林地只许投入林业科研生产加工、销售。
(三)租赁林地必须加强管理,做好防火、防盗。
(四)在生产建设设施中,不能影响甲方农业水利等设施;
六、林道及林业设施
承包期限内,乙方对造林基地及其投资建设的林业设施享有专有使用权,林地内原有林道及林业设施双方可以共同使用。
七、承包经营权流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之规定,乙方经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书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转包、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它方式流转。
八、租赁前甲方林地现有的林木均归甲方所有。乙方认为必须砍伐有利生产, 甲方应当办理相关砍伐审批手续, 乙方依法砍伐,乙方应将砍伐的木材归还甲方,费用由甲方负责或折价补偿给乙方,若有甲方自行组织砍伐,应尽早实施,不得影响乙方正常生产。
九、租赁期间乙方生产需要劳动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甲方的村民劳动力。
十、租赁期间,若遇国家政策的需要和不可抗力因素,若本合同无法履行,应事先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进行协商解决,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决或终止合同(如国家需要征用该林地,地面物补偿归乙方,土地补偿归甲方)。
十一、本合同不因法人代表变更而终止合同,法人代表更换,本合同仍有效。
十二、合同变更或解除
下列情况之一,皆构成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事由: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二)造林基地被国家征用;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
(四)合同规定的其它变更或解除事由。
十三、租赁期满,甲方若有继续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但无须重新订立合同,但应注明继续租赁的年限。
十四、租赁期满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奉还给甲方的出租地。
十五、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可申请由林业部门仲裁机关进行仲裁,提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
十六、本合同成立双方不得违约,若有一方违约,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负责赔偿对方,乙方若不按期缴纳租金,逾期半年,以自动解除合同处理。
十七、本合同订立由双方签订盖章后方可生效。履行中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八、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壹份报备见证单位,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签订地 村委会。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见证单位:
年 月 日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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