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书,用于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签署合同之前,双方应该对合同的所有条款进行仔细的阅读和理解。在编写合同时,可以参考以下范例,以使您的合同条款更加完善和可操作。
上海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篇一
能源管理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实施。
依照具体的业务方式,可以分为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承诺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
在传统节能投资方式下,节能项目的所有风险和所有盈利都由实施节能投资的企业承担;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中,一般不要求企业自身对节能项目进行大笔投资。
概括地说,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是节能服务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
三、发展前景。
国务院办公厅4月2日转发了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四部委《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
《意见》提出,将采取资金补贴、税收、会计和金融四方面措施推动合同能源管理发展。
《意见》同时明确,到,扶持培育一批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壮大一批综合性大型节能服务公司。
到,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使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
合同能源管理能有效地刺激企业节能减排的动力,因此在市场化运作、管理都逊色很多的工业节能和建筑节能领域,会得到很大的运用,预计20节能服务产业总产值有望达到800亿元,同比增长36%。
根据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emca)对于节能服务产业的估算,节能市场总规模大约4000亿,未来发展空间非常巨大。
上海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篇二
合同能源管理可分为节能量保证型、节能效益分享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项目证券化。
1.节能量保证型。
业主投资。
服务商向业主提供节能服务并承诺保证项目节能效益。
项目实施完毕,经双方确认达到承诺的节能效益,用户一次性或分次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服务费,如达不到承诺的节能效益,差额部分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
产权归属合同期内合同到期后。
业主业主。
2.节能效益分享型。
服务商投资或共同投资。
服务商对项目进行建设。
项目建设施工完成,经双方共同确认节能量后,双方按合同约定比例分享节能效益。
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所有权无偿移交给用户,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我国政府大力支持的模式类型。
产权归属合同期内合同到期后。
服务商/服务商+业主业主。
3.能源费用托管型。
服务商投资。
业主与服务商签订托管合同,约定能源费用,定期向服务商付费。
服务商对大楼进行节能改造和运营管理,盈亏自负。
项目合同结束后,服务商改造的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用户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产权归属合同期内合同到期后。
服务商业主。
4.融资租赁型。
租赁公司投资。
融资公司购买服务商的节能设备和服务,并租赁给业主使用,根据协议定期向用户收取租赁费用。
服务商负责对用户的能源系统进行改造,并在合同期内对节能量进行测量验证,担保节能效果。
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由融资公司无偿移交给用户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产权归属合同期内合同到期后。
租赁公司业主。
5.项目证券化。
服务商投资。
服务商与业主签订分享型合同。
服务商将分享型合同出售给投资公司。
投资公司将项目证券化(如债券)出售给投资者。
服务商获得资金后进行建设。
项目建设施工完成,经双方共同确认节能量后,双方按合同约定比例分享节能效益。
服务商获得的节能收益,按照合同约定给予投资公司,投资公司再按合同约定给各个投资人。
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所有权无偿移交给用户,以后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产权归属合同期内合同到期后。
投资人业主。
此模式与常规模式差异在于:常规模式是向银行或投资机构进行抵押贷款、信用贷款、贸易融资,产权归服务商所有。
而此模式是将合同进行出售,产权归投资人所有。
是服务商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
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运作节能项目,在节能改造后,客户原先单纯用于支付能源费用的资金,可同时支付新的能源费用和改造的费用。
合同期后,客户享有全部的节能效益。
是一种面向市场的节能投资新机制。
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投资方式。
允许客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实施节能项目。
能够帮助企业排除节能项目的资金和技术障碍。
3.业务流程。
与用能单位接触。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进行初步接触,了解用能单位的经营现状和用能系统运行情况。
向用能单位介绍本公司的基本情况、节能技术解决方案、业务运作模式及可给用能单位带来的效益等。
向用能单位指出系统具有节能潜力,解释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有关问题,初步确定改造意向。
节能诊断。
针对用户的具体情况,对各种耗能设备和环节进行能耗评价,测定企业当前能耗水平,通过对能耗水平的测定。
此阶段esco为用户提供服务的起点,由公司的专业人员对用户的能源状况进行测算,对所提的节能改造的措施进行评估,并将结果与客户进行沟通。
改造方案设计。
在节能诊断的基础上,由公司向用户提供节能改造方案的设计,这种方案不同于单个设备的置换、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销,其中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和改造后节能效益的分析及预测,使用户做到“心中有数”,以充分了解节能改造效果。
谈判与签署。
在节能诊断和改造方案基础上,esco与客户进行节能服务合同的谈判。
在通常情况下,由于esco为项目承担了大部分风险,因此在合同期(一般3-)esco分享项目大部分的经济效益,小部分的经济效益留给用户。
待合同期满,esco不再和用户分享经济效益,所有经济效益全部归用户。
项目投资。
合同签定后,进入了节能改造项目实际实施阶段。
由于接受的是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新机制,用户在改造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不需要任何投资,公司根据项目设计负责原材料和设备采购,其费用由esco支付。
全过程服务。
合同签署后,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设计、项目融资、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安装和调试、运行保养和维护、节能量测量与验证、人员培训、节能效果保证等全过程服务。
培训。
在完成设备安装和调试后即进入试运行阶段,esco还将负责培训用户的相关人员,以确保能够正确操作及保养、维护改造中所提供的先进的节能设备和系统。
在合同期内,设备或系统的维修由esco负责,并承担有关的费用。
能耗基准、节能量监测。
改造工程完工前后,esco与用户共同按照合同约定测试、验证方案对项目能耗基准和节能量、节能率等相关指标进行实际监测,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节能量确认。
节能量作为双方效益分享主要依据。
效益分享。
由于对项目的全部投入(包括节能诊断、设计、原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土建、设备的安装与调试、培训和系统维护运行等)都是由esco提供的,因此在项目的合同期内,esco对整个项目拥有所有权。
用户将节能效益中应由esco分享的部分按月或季支付给esco。
在根据合同所规定的费用全部支付完毕以后,esco把项目交给用户,用户即拥有项目所有权。
合同能源管理不是某一种具体的产品或技术,而是通过整合各方面资源,向客户销售一系列的节能“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是市场经济下的节能服务商业化实体,在市场竞争中谋求生存和发展,与我国从属于地方政府的节能服务中心有根本性的区别。
esco所开展的epc业务具有以下特点:
1.商业性。
esco是商业化运作的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节能项目来实现赢利的目的。
2.整合性。
节能业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推销产品、设备或技术,而是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客户提供集成化的节能服务和完整的节能解决方案,为客户实施一揽子专业化节能服务;esco不是金融机构,但可以为客户的节能项目提供资金;esco不一定是节能技术所有者或节能设备制造商,但可以为客户选择提供先进、成熟的节能技术和设备;esco也不一定自身拥有实施节能项目的工程能力,但可以向客户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
对于客户来说,esco的最大价值在于:可以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提供经过优选的各种资源集成的工程设施及其良好的运行服务,以实现与客户约定的节能量或节能效益。
3.多赢性。
epc业务的一大特点是:一个该类项目的成功实施将使介入项目的各方包括:esco、客户、节能设备制造商和银行等都能从中分享到相应的收益,从而形成多赢的局面。
对于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业务,esco可在项目合同期内分享大部分节能效益,以此来收回其投资并获得合理的利润;客户在项目合同期内分享部分节能效益,在合同期结束后获得该项目的全部节能效益及epc投资的节能设备的所有权,此外,还获得节能技术和设备建设和运行的宝贵经验;节能设备制造商销售了其产品,收回了货款;银行可连本带息地收回对该项目的贷款,等等。
正是由于多赢性,使得epc具有持续发展潜力。
4.风险性。
esco通常对客户的节能项目进行投资,并向客户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因此,esco承担了节能项目的大多数风险。
可以说,epc业务是一项高风险业务。
epc业务的成败关键在于对节能项目的各种风险分析和管理。
真诚合作:项目实施成功是esco与客户双方共同的目标,客户的利益是不投入或少投入资金即可得到优良的节能设备和长期的节能和环境效益,esco则要从项目成功中赚得利润。
许多案例证明,双方的真诚合作是最重要的,esco在项目全过程中进行优质服务,客户在项目全过程中密切配合是项目成功保障。
经济风险防范:为了达到esco与客户双赢的目的,esco需要客户帮助防范经济风险。
客户要向esco提供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产品营销与发展前景、可供选择的担保和抵押措施等方面的详实情况,以建立和增强esco投资的信心;esco要以诚信精神对待客户,并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最终达到客户获得节能效益,赚得利润。
技术风险防范:项目是否成功与改造方案的确定和节能技术与配套设备的选型直接相关,也与原始运行状况和耗能情况关系密切。
esco要在客户的坦诚帮助下,弄清原始运行和耗能情况,并在专家指导下选好改造方案和所有技术与配套设备。
这是防范技术风险的有效措施,也是项目成功的基础。
但是凡事有两面,合同能源管理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弊端。
第一,我国的emco很难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希望国家支持节能的有关基金也能划出一部分经费用于提高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为emco节能项目的投资和融资能力。
第二,投资方无法按时按量的回收节能投资款,由于种种原因,投资方经常无法按时按量的收回投资节能分享款,导致投资方现金流短缺无法进行正常业务。
第三,在甲乙双方商务谈判中,甲方(被投资方)总是在想着乙方(投资方)到底多挣了多少钱,就不想投资方为此要承担多少风险。
第四,同质化竞争严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其实是很好做的。
只要买了这些节能产品,谁都可以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关键就要看谁肯出低价,谁和客户的关系过硬。
在这样的背景下,低品质、同质化的竞争加剧。
最终对于整个节能产业也带来了损害,限制了节能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合同能源管理不是某一种具体的产品或技术,而是通过整合各方面资源,向客户销售一系列的节能“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50%为商务与技术,50%为金融把控能力。
由于一般工程、产品企业缺乏金融人才,对“投资与融资”并不关注。
因此,当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做多了以后就会影响到公司资金占用,负债率上升,财务报表变的难看等问题。
相关企业需要特别注意。
上海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篇三
合同能源管理(epc--energyperformancecontracting):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
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运行成本;或者节能服务公司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过去在国内广泛地被称为emc(此为旧称,在最新的国家标准中已与国际接轨,称为epc--energyperformancecontracting),这种市场化机制是7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发展起来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全新的节能新机制。
合同能源管理的国家标准是gb/t24915-《合同能源管理技术规范》,国家支持和鼓励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开展节能服务,享受财政奖励、营业税免征、增值税免征和企业所得税免三减三优惠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在国外简称epc,在国内广泛地被称为emc(energymanagementcontracting),是7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发展起来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全新的节能新机制。
合同能源管理不是推销产品或技术,而是推销一种减少能源成本的财务管理方法。
emc公司的经营机制是一种节能投资服务管理;客户见到节能效益后,emc公司才与客户一起共同分享节能成果,取得双嬴的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合同能源管理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成本的一种市场化运作的节能机制。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约定节能目标,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以显著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
合同能源管理是emc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
在合同期间,emc与客户分享节能效益,在emc收回投资并获得合理的利润后,合同结束,全部节能效益和节能设备归客户所有。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实质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
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用能单位和能耗设备升级,以及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
节能服务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专门的盈利性能源管理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开展。
合同能源管理不是推销产品或技术,而是推销一种减少能源成本的财务管理方法。
emc公司的经营机制是一种节能投资服务管理;客户见到节能效益后,emc公司才与客户一起共同分享节能成果,取得双赢的效果。
基于这种机制运作、以赢利为直接目的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在国外简称esco,国内简称emc公司)的发展亦十分迅速,尤其是在美国、加拿大和欧洲,esco已发展成为一种新兴的节能产业。
emc公司服务的客户不需要承担节能实施的资金、技术及风险,并且可以更快的降低能源成本,获得实施节能后带来的收益,并可以获取emc公司提供的设备。
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或者节能服务公司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
能源管理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实施。
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质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欧美等发达国家非常盛行、也是最主要的一种市场化节能机制。
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通过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项目,在山东、北京和大连开展试点,目前,已有20余个省市出台文件,鼓励发展节能服务产业。
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大了对合同能源管理商业模式的扶持力度,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从政策上、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促进节能服务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目前,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能源消费国,前瞻产业研究院数据监测显示,-,我国能源消费总量呈逐年增长趋势;-,我国能源消费总量同比增速稳中有升,20增速达7.05%,为近年来增速最高的一年;20,我国全年能源消费总量约为37.5亿吨标准煤,比增长了3.7%。
我国高速增长的能源消费,使得我国的能源安全面临巨大的挑战。
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中国合同能源管理(emc)行业发展前景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数据显示,-年,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行业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复合增长率高达50.45%,说明行业发展迅速。
年,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行业投资规模为412.43亿元,同比增长43.45%;20,投资规模为557.65亿元,同比增长35.21%。
2013年,中国合同能源管理投资增长到742.32亿元,增幅为33.12%,相应实现的节能量达到2559.72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6399.31万吨。
指出“十一五”期间,我国节能服务产业持续快速发展,不断走向成熟:从到2010年,emca会员从89家递增到560家,增长了5倍;全国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节能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从76家递增到782家,增长了9倍;节能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从1.6万人递增到17.5万人,增长了10倍;节能服务产业规模从47.3亿元递增到836.29亿元,增长了16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从13.1亿元递增到287.51亿元,增长了22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年节约标准煤能力从86.18万吨递增到1064.85万吨,实现二氧化碳减排量从215.45万吨递增到2662.13万吨,增长了11倍;在“十一五”期间,节能服务产业拉动社会资本投资累计超过1800亿元。
《规划》还显示,到,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将力争发展到多家,其中年产值超过10亿元的约20家,节能服务业总产值突破3000亿元,累计实现节能能力6000万吨标准煤。
此外,国家还将建立全方位环保服务体系。
积极培育具有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和维护管理一条龙服务能力的总承包公司,大力推进环保设施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扶持环境咨询服务企业。
预计到20,环保服务业产值超过5000亿元,其中年产值超过10亿元的企业超过50家,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电力行业烟气脱硫脱硝等领域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占全行业的比例大幅提高。
emc行业发展的同时也将带动节能技术研发创新、节能产品制造、节能工程设计、节能咨询评估等相关行业和机构的大力发展,形成以节能服务为核心的配套产业链,成为国家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之首的节能环保产业中最重具市场化、最具成长性、充满活力、特色鲜明的朝阳行业。
上海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篇四
emc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就是为大家提供的关于emc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特点是什么,来看下面:
一、概念。
合同能源管理(简称“emc”)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
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
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1]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或者节能服务公司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
上海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篇五
项目名称:传统照明灯用led灯工程改造。
设计单位:晟合瑞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第一节第二节led第三节emc第四节。
目录。
第一节公司简介。
晟合瑞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晟合瑞光”)是一家综合性节能环保服务应用商。公司是集研发、设计、生产、销售、服务、投资一体化的综合性节能环保公司。为响应国家十二五规划发展需要,公司成立之初已形成了产品研发专家化、科研成果共享化、贸易合作共赢化、投资回报最大化的新时期“四化建设”的经营理念。
晟合瑞光在技术上融合了国内外半导体照明领域研究实力最强的多家研究单位的多项专利技术,拥有自己独立的led产品研发中心和质量检测中心。公司还与北京大学宽带半导体研究中心建立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获得北京大学相应的支持,是国内技术及研发实力较强的企业。
晟合瑞光的发展目标是瞄准电力节能、led通用和专业照明领域中的应用,成为在电力节能和功能型固态发光领域提供一流技术、一流产品和一流服务的电力和led服务应用商。
第二节led灯的特性及特点。
(一)高效节能:一千小时仅耗几度电(普通60w白炽灯十七小时耗1度电,普通10w节能灯一百小时耗1度电)。
(二)超长寿命:半导体芯片发光,无灯丝,无玻璃泡,不怕震动,不易破碎,使用寿命可达五万小时(普通白炽灯使用寿命仅有一千小时,普通节能灯使用寿命也只有八千小时)。
(三)健康:光线健康光线中不含紫外线和红外线,不产生辐射(普通灯光线中含有紫外线和红外线)。
(四)绿色环保:不含汞和氙等有害元素,利于回收和,而且不会产生电磁干扰(普通灯管中含有汞和铅等元素,节能灯中的电子镇流器会产生电磁干扰)。
(五)保护视力:直流驱动,无频闪(普通灯都是交流驱动,就必然产生频闪)。
(六)光效率高:发热小,90%的电能转化为可见光(普通白炽灯80%的电能转化为热能,仅有20%电能转化为光能)。
(七)安全系数高:所需电压、电流较小,发热较小,不产生安全隐患。
1、40w荧光灯用12wled灯带替换。
2、节能灯9w用5wled灯替换。
3、白炽灯25w用5wled灯替换。
4、卤素灯50w用3wled灯替换。
5、球泡36w用7wled灯替换。
第五节项目总费用。
深圳凌华环保有限公司是一家以合同能源管理(energyperformancecontracting,简称epc)操作模式为主,推广各种节能环保工程,项目,设备和产品。协助政府节能环保部门达成一定的节能降耗指标。所以公司与政府节能相关职能部门属于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公司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办内。业务遍布全国,只要随便在百度上找一找“深圳凌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都可找到大把关于凌华公司的相关资料。公司以国家相关节能环保政策为主导,以合同能源管理(energyperformancecontracting,简称epc)模式为主营业务协助各用电企事业单位改善和改造用能情况,达到节能减排;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竞争能力的科技服务公司。公司与政府节能减排专项服务部门达成战略合作模式,对用能单位实行全力支持,协助其完善改造目标。
由政府的节能环保部门从节能环保基金中提取资金,对有意实行节能减排的企事业单位支付改造所需的改造工程所有费用,不用用能单位支出改造资金,减轻企业的资金负担,激励企业改造节能的积极性。
在减低用能单位的生产成本同时,也能完成当地政府所需完成的节能减排指标。在工程改造完成投入运行后,企业单位再在每月节省下来的利益中,抽出一部分费用用于偿还工程的改造成本。偿还时间最长可达6年,所以政府为了协助企业达成节能减排目的,将尽量放宽还款期,加大支持力度。
而政府专项节能基金相对有限,而为了能让节能环保事业得以持续发展和壮大,所以改造完成的企业单位必须偿还工程改造成本,才能另到该基金得以循环持续发展。另更多的用能企业得到政府支持政策实惠支持,降低能耗,节能环保。
这也是国家近年来最为关注和重点提倡的.项目之一。希望各用能企业能积极响应并给与支持。
公司的经营性质是协助政府节能环保部门使用国家专项节能基金帮助用电企事业单位进行免费节能改造,主要节约能源为电能。不用用电企事业单位,工厂,医院,车站,商场等所有工商业用电团体作出任何的投资,我们公司出资,帮助这些团体进行工程改造及设备购买。在节能工程改造完成之前,企事单位是完全不用出任何费用的。这些费用是国家专项节能基金先为各改造企业垫付。
在工程完成后,工程开始产生节能效果,节约开始有利益产生时,企事业单位再在这节约下来的利益中抽取出一部分利益用于返还到国有的专项节能基金中去。让其专项节能基金能得以持续发展以及帮到更多的用电企事业单位。实现更高的节能指标。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performancecontracting,简称epc)是一种新型的运作模式,它是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节能改造的相关服务,并从客户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不是简单的推销产品或技术(高效的节能产品是必备的支持平台),而是推销一种减少能源成本的财务管理方式,emc所展开的epc业务,首先是一种投资服务管理。
司,是一种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专业化公司。emc与愿意进行节能改造的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向客户提供能源审计、可行性研究、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施工、人员培训、节能量监测、改造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服务,并通过与客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或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并获得利润、滚动发展。
合同能源管理(简称epc)是指节能服务公司(简称emc)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节能改造的相关服务,并从客户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
的所有权归emc所有,并负责管理整个项目工程,如设备保养、维护及节能监测等;合同结束后emc要将全部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客户,并培养管理人员,编制管理手册等,此后由客户自己负责经营管理。
上海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篇六
第六条(支持对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经国家或者本市备案的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和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七条(支持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在本市范围内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及本市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八条(备案制度)。
国家和本市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备案和动态管理制度。
申报国家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联合进行初审,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将通过初审的节能服务公司名单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评审确认。
申报本市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联合评审确认,具体按《上海市节能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沪经信法(2010)544号〕执行。
上海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篇七
上海led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对于许多人来水都是比较陌生的,以下是小编带来的上海led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emc)是近期热点,业内对此看法不一,有人认为,合同能源管理模式(emc)将会大力推动led路灯的发展,也有人对此模式持谨慎保守的态度,认为风险很大。
那么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国内的发展趋势如何?对国内led路灯市场发展具有怎样的意义?对国内led路灯企业又将产生怎样的影响?带着这些问题,中国半导体照明网采访了《半导体照明》杂志编委徐连城,以期使业界更好的了解led路灯的emc模式。
中国半导体照明网:emc模式是目前业界一个热点,此模式具有何种特点和优势?
徐连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emc)概念刚出现时,很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都很害怕,认为emc要求路灯生产企业要垫付整个工程费用,用后期的节约的电费来支付其工程款,周期长度不等,短期的为5年,有的可长达8年至多。
这直接考验着企业的资金实力,具有很大的风险,可能很多企业都会被其风险拖死。
但现在对emc模式又有了新的理解,在世界要求改善地球环境的呼声中,中国政府将做强力支持,我们有理由预测最终可能会采用“业主+政府+企业+银行+保险公司担保”的emc模式,即业主单位获得免费节能改造的利益,路灯企业卖出的灯政府进行鼓励性补贴,工程成本由银行支付,业主通过节能省下来的前垫付银行的投资。
这种新的emc模式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业主单位不用资金投入即可完成节能技术改造;二是政府的补贴能帮助企业进行研发投入,提高产品质量;三是路灯生产企业不再承担资金风险,直管做好产品品质;四是合同结束后,后续全部节能效益归银行投资机构。
中国半导体照明网:如何看待国内led路灯emc模式的现实环境及发展前景?
徐连城:节能减排是全球人类关注的焦点,其中照明节能是重要的一部分,在人类用电总量中,户外照明用电量约占整个用电的25%之多,其中公用照明用电又是关键。
作为公共照明的路灯是当今led产品应用市场需求份额较大的部分,大约占据led应用产品市场户外照明的30%左右。
最近,室内照明的呼声也比较高,不可否认,室内照明是led照明产品的发展方向, 但现今led室内照明产品的成熟期欠缺和价格的瓶颈束缚了市场发展。
现阶段国内led市场主要是政府在推动,因此,对于国内市场而言,led路灯在一段时期内仍将是较主要的推广部分。
胡锦涛总书记曾讲话要求“要建立人类与地球的和谐社会”,在这种趋势下,相信国家会对具有重大节能减排意义的路灯等公共照明方面进行一定的支持,比如政策上的引导支持等。
而“业主+政府+企业+银行+保险公司担保”的emc模式的实施,可以在保证节能效果的同时,实现企业等的盈利,可以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实现共赢。
相信这种模式会在led路灯方面逐步实现,对led路灯的发展也会有很大的推动作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国内led路灯发展的必由之路。
否则,单靠led路灯企业自身的力量,国内led路灯的发展会有较大难度。
中国半导体照明网:emc模式会对国内led路灯企业发展产生何种影响?
徐连城:现今“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对led路灯企业的产品质量、企业实力等是一个直接的考验,给真正做好产品的企业带来福音,政府的大力支持会给推广带来发展的契机。
但相应的也对一些不务实的企业是个束缚,比如一些没有实体的企业,在这种模式下可能会无法生存。
从这个角度来看,emc模式对于led路灯市场的发展有积极的作用。
目前对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emc)的推广而言,关键还是产品质量,企业产品能够切实达到节能效果非常重要。
对于企业来说,技术开发非常重要,技术研发投入应该是长期的工作,但国内很多企业缺乏长远的眼光,存在期望投资能够立刻见效益的心理,对技术建设的注重不够,这方面与国外一些重视技术研发投入的公司相比还有差距。
除了产品质量,标准规范的不完善以及人才缺乏也影响着emc模式的推广。
台湾乐雷光电董事长熊克苍说的好:“投资led产品的企业要考虑以下三点;
1.懂不懂led、懂不懂照明,
2.生产的产品销路在什么地方、有没有网络渠道,
3.卖出的产品款能不能按时收回,影响不影响企业再发展。
对照以上几点,当今行业内能够做到的企业并不太多。
我认为一些企业因为自身的问题,现今做的产品其后期的维护将会把企业拖垮。
但led产业的发展得靠厚实的资金链支撑,中国的市场又是一个不十分规范和难以捉摸的市场。
随着产业的发展和诸多常规照明企业的加盟,整个格局迟早会改变。
因此,对于led路灯企业来说,应该将质量放在首位,最应该做的还是踏踏实实做好产品,以不变的高质量应对千变万化的市场形势。
led照明技术是应对能源危机最节能环保的新光源,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是节能减排最合适的市场运作机制。
只要政府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组建一些有公信力的平台、进一步在融资、税收等方面对led路灯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行一些优惠政策,多管齐下加以扶持,以审慎的态度,逐步推进,led路灯改造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之路一定会越走越平坦。
1、led路灯“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分析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managementcontracting,emc)是上世纪70年代在发达国家兴起的一种节能新机制,它是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
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
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该模式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能耗企业不用资金投入即可完成节能技术改造,所谓“零投入”;二是emc承担技术风险和经济风险,能耗企业支付给emc的款项全部来自能源节约所带来的项目效益,用户“零风险”;三是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和后续全部节能效益归能耗企业。
2、led路灯“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困惑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拓平了节能推广中的非市场因素障碍,实现了参与各方的多赢格局,确实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投资新机制、新模式,在市场机制健全的欧美得到迅速推广,成为节能投资的主流模式。
但在尚处于经济转型中的我国,特别在led路灯的市政照明改造领域,由于利益主体缺乏足够动力、产品更新换代极快、行业诚信环境堪忧等诸多问题,当前却面临着“叫好但不叫座”、“雷声大雨点小”的局面,让led路灯的合同能源管理前行之路举步维艰。
基于双赢基础的合同能源管理,为何在国内迟迟做不大?一个好的东西,如果不能推广做大,那么就一定有原因:要么是大家对emc模式不了解,要么就是存在机制障碍。
合同能源管理在中国并不是新生事物,但其在国内的发展似乎仅是“看上去很美”。
我们通过对市场广泛调研分析,发现在led路灯“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限制因素。
不少市政部门对led路灯节能理念有所偏差,尽管led路灯节能潜力很大,但对能源费用多支出些“无所谓”。
当“不花钱的节能”遭遇“不差钱的主”,就像是“剃头挑子一头热”,合同能源服务企业自然很难拓展市场。
经过测算,合同能源服务企业要收回成本,分成比例应达到70%,这也是国际惯例。
但不少政府部门存在“朝南坐”的心态,仅仅为了显示强势地位,非要在分成上占大头,如此,双赢就成了一句空话。
政府机关、公用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对led路灯节能改造项目也有政策壁垒。
例如,一家地方市政机构路灯每年电费100万元,引入led路灯改造以后降至20万元,但是根据政府部门实报实销的财务制度,它无法顺利地将省下来的80万元节能效益拿出来与led路灯企业分享。
这样一来,不仅led路灯企业的投资无法回收,而且这些市政单位也没有了引入led路灯改造的积极性。
2.1、企业与用户相互信任度的认可危机
在实施led路灯节能改造过程中,企业还承担了技术和资金的双层风险。
技术风险主要在于节能项目所采用的led路灯如果不是企业的自主产品,那么其产品的技术性能和品质可靠性一旦不过关,必然会直接影响改造效果和合同履行;即使是自己的自主产品,但led路灯是一项高速发展的半导体技术,已投入使用与即将投入使用的最新led路灯,在性价比上也存在差别,如何平衡其中的差异也是个问题。
资金风险则主要取决于,业主在获得节能收益后是否能诚信履约、按期支付节能收益。
由于led路灯企业投资的不是独立项目,节能项目的运行依附在客户身上,由于自身没有主动权,往往钱投下去后,等到向客户分享节能效益时,对方却以种种理由拒绝付款。
led路灯项目的实施长达十几年,如果节能客户经营不善,led路灯企业承担的整改费用很可能难以回收。
特别是一旦客户出现重大人事变更,分立、改制,法律诉讼等情况时,led路灯企业的收益更是难以保障。
2.2、缺乏权威的led路灯技术认证标准和机构
目前led路灯技术由于发光效率和散热技术还没有取得重大突破,技术尚不完全成熟,相应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还没有正式出台,权威的认证与检测机构更是严重缺位。
行业认定和推广的不规范都制约了led路灯的推广应用。
另外,市场上从事led路灯生产的企业良莠不齐、产品鱼龙混杂。
由于缺乏权威部门的声音,势必加重了优势企业产品宣传的难度,更加剧了政府对led路灯的疑惑和谨慎。
2.3、现行税收制度导致节能服务企业纳税负担过重
基于市场运作的emc公司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其中也包括通过面向全社会采购为客户优选节能设备。
然而我国的税务制度总是把这类公司看作是一般的节能设备销售商,即误认为是通过转卖节能设备从中谋利的,因此把emc公司与客户的节能服务合同看成设备购销合同。
这样,就把emc公司的服务费视同一般节能设备销售商的加价,纳入增值税的规范,也就是说,把本应该是服务税的部分变成了增值税;与此同时,emc公司的收益来自于节能效益分享,由于税务部门把emc公司的服务看作简单的设备销售,因此把节能效益分享看成了设备销售的分期付款。
根据我国的税收制度的权责发生制,在emc公司把节能设备安装到客户后就被认定为设备销售已经实现,这样,在emc公司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后还只刚刚开始分享节能效益(刚开始回收投资)时,就被认定应立即按合同全额上缴企业所得税。
本来emc公司为客户出资做项目已承担了风险,还得为尚未得到的收入提前支付所得税,可以说是雪上加霜。
2.4、led路灯改造项目融资存在瓶颈.
在led路灯改造项目运作之初,企业需先期提供启动资金、设备及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一揽子服务,后期回收收益。
因此,先期的启动资金对企业至关重要。
然而,很多led路灯企业属于创建不久的高科技企业,大多处于初创期,出让的是刚刚崭露头角并不为市场广泛接受和认可的新技术,拥有的只是未来的收费权和现金流,而商业银行看重的,恰恰是土地、厂房等能够作为抵押的资产,这就造成led路灯等节能企业贷款难的最根本原因。
此外,如果银行内部没有下达开展节能项目贷款的业务指令,各个分行就不能开展这项业务,因为“节能贷款领域没有相应的制度和规范可以操作,无据可依”。
在发达国家,合同能源管理企业的节能投资大都源于贷款,此外,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有专门险种,帮助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化解风险,防止客户违约拖欠分成费。
但在我国,国家虽然在融资担保政策上正在做很多努力,但消除体制障碍绝非一日之功,融资难也是横亘在这个行业前的一大障碍。
2.5、led路灯行业“人才稀缺”
目前,合同能源管理在中国仍处于萌芽阶段,led路灯的合同能源管理的产业环境还不够理想。
诚信保障不足、能耗标准不明、计量系统不齐,使企业和政府双方都存有担心、戒心和烦心。
发达国家的经验说明,培育市场环境是政府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一环。
中国正处在转型经济时期,如何培育市场环境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
实施“十城万盏”、“千里十万“计划就是一个培育市场、促进led路灯技术进步的有益的尝试。
对于既懂led路灯技术又懂合同能源管理运作的人才,社会培训是最有效的应急弥补方式。
led企业也非常愿意通过送员工去参加这类培训来培养企业内部的中高级节能人才,一些业内知名企业也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在企业内部培养优秀人才。
但在整体上,企业呼唤系统性和持续性较强的培训,相关高等院校应该主动承担这方面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大型国有企业的优势在于整体实力强、融资比较容易,可以解决信誉和融资问题。
这些led路灯企业可以率先考虑建立起自己的emc公司,将比较繁琐的节能工作交给emc公司,emc公司还可以同时承担企业外的节能项目,既培养了队伍、锻炼了人才,也能在项目中总结出优良的管理经验。
市政道路照明管理部门在led路灯的改造过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对于一些城市多年来旧有的路灯采购、维护等体制实际上形成了挑战,管理部门应本着既促进照明领域节能减排、又确保道路安全的理念,从城市的实际情况出发,来确定适合该城市道路照明发展的方式。
国际经验说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节能项目,由于其典型的先投入、后收益的特点,从起步到发展壮大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支持和产业引导。
为突破led路灯示范工程投入大、风险高的资金瓶颈,政府应该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尽快采取措施,建立有效的组织协调机构和机制,在“用户+企业+银行”之间搭建公信力强的沟通平台,整合政府和市场资源,加强对与合同能源管理相关的财税、融资、担保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创新,从组织机构、融资方式、财税制度、鼓励政策等方面进行大力扶持,改变目前单个led路灯企业势单力孤、各自为战的状态。
led照明技术是应对能源危机最节能环保的新光源,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是节能减排最合适的市场运作机制。
只要政府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组建一些有公信力的平台、进一步在融资、税收等方面对led路灯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行一些优惠政策,多管齐下加以扶持,以审慎的态度,逐步推进,led路灯改造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之路一定会越走越平坦。
但在我国,国家虽然在融资担保政策上正在做很多努力,但消除体制障碍绝非一日之功,融资难也是横亘在这个行业前的一大障碍。
2.6、led路灯行业“人才稀缺”
目前,合同能源管理在中国仍处于萌芽阶段,led路灯的合同能源管理的产业环境还不够理想。
诚信保障不足、能耗标准不明、计量系统不齐,使企业和政府双方都存有担心、戒心和烦心。
发达国家的经验说明,培育市场环境是政府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一环。
中国正处在转型经济时期,如何培育市场环境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
实施“十城万盏”、“千里十万“计划就是一个培育市场、促进led路灯技术进步的有益的尝试。
对于既懂led路灯技术又懂合同能源管理运作的人才,社会培训是最有效的应急弥补方式。
led企业也非常愿意通过送员工去参加这类培训来培养企业内部的中高级节能人才,一些业内知名企业也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在企业内部培养优秀人才。
但在整体上,企业呼唤系统性和持续性较强的培训,相关高等院校应该主动承担这方面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大型国有企业的优势在于整体实力强、融资比较容易,可以解决信誉和融资问题。
这些led路灯企业可以率先考虑建立起自己的emc公司,将比较繁琐的节能工作交给emc公司,emc公司还可以同时承担企业外的节能项目,既培养了队伍、锻炼了人才,也能在项目中总结出优良的管理经验。
市政道路照明管理部门在led路灯的改造过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对于一些城市多年来旧有的路灯采购、维护等体制实际上形成了挑战,管理部门应本着既促进照明领域节能减排、又确保道路安全的理念,从城市的实际情况出发,来确定适合该城市道路照明发展的方式。
国际经验说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节能项目,由于其典型的先投入、后收益的特点,从起步到发展壮大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支持和产业引导。
为突破led路灯示范工程投入大、风险高的资金瓶颈,政府应该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尽快采取措施,建立有效的组织协调机构和机制,在“用户+企业+银行”之间搭建公信力强的沟通平台,整合政府和市场资源,加强对与合同能源管理相关的财税、融资、担保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创新,从组织机构、融资方式、财税制度、鼓励政策等方面进行大力扶持,改变目前单个led路灯企业势单力孤、各自为战的状态。
上海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篇八
epc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什么是epc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epc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希望能够助你一臂之力!
合同能源管理(epc--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
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运行成本;或者节能服务公司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过去在国内广泛地被称为emc(此为旧称,在最新的国家标准中已与国际接轨,称为epc--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这种市场化机制是7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发展起来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全新的节能新机制。
合同能源管理的国家标准是gb/t24915-2010《合同能源管理技术规范》,国家支持和鼓励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开展节能服务,享受财政奖励、营业税免征、增值税免征和企业所得税免三减三优惠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在国外简称epc,在国内广泛地被称为emc(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ing),是7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发展起来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全新的节能新机制。
合同能源管理不是推销产品或技术,而是推销一种减少能源成本的财务管理方法。
emc公司的经营机制是一种节能投资服务管理;客户见到节能效益后,emc公司才与客户一起共同分享节能成果,取得双嬴的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合同能源管理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成本的一种市场化运作的节能机制。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约定节能目标,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以显著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
合同能源管理是emc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
在合同期间,emc与客户分享节能效益,在emc收回投资并获得合理的利润后,合同结束,全部节能效益和节能设备归客户所有。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实质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
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用能单位和能耗设备升级,以及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
节能服务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专门的盈利性能源管理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开展。
合同能源管理不是推销产品或技术,而是推销一种减少能源成本的财务管理方法。
emc公司的经营机制是一种节能投资服务管理;客户见到节能效益后,emc公司才与客户一起共同分享节能成果,取得双赢的效果。
基于这种机制运作、以赢利为直接目的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在国外简称esco,国内简称emc公司)的发展亦十分迅速,尤其是在美国、加拿大和欧洲,esco 已发展成为一种新兴的节能产业。
emc公司服务的客户不需要承担节能实施的资金、技术及风险,并且可以更快的降低能源成本,获得实施节能后带来的收益,并可以获取emc公司提供的设备。
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或者节能服务公司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
能源管理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实施。
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质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欧美等发达国家非常盛行、也是最主要的一种市场化节能机制。
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通过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项目,在山东、北京和大连开展试点,目前,已有20余个省市出台文件,鼓励发展节能服务产业。
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大了对合同能源管理商业模式的扶持力度,2010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从政策上、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促进节能服务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由2000年的3家,发展到现在的400余家。
目前,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能源消费国,前瞻产业研究院数据监测显示,2008-2013年,我国能源消费总量呈逐年增长趋势;2009-2011年,我国能源消费总量同比增速稳中有升,2011年增速达7.05%,为近年来增速最高的一年;2013年,我国全年能源消费总量约为37.5亿吨标准煤,比2012年增长了3.7%。
我国高速增长的能源消费,使得我国的能源安全面临巨大的挑战。
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5-2020年中国合同能源管理(emc)行业发展前景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数据显示,2003-2013年,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行业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复合增长率高达50.45%,说明行业发展迅速。
2011年,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行业投资规模为412.43亿元,同比增长43.45%;2012年,投资规模为557.65亿元,同比增长35.21%。
2013年,中国合同能源管理投资增长到742.32亿元,增幅为33.12%,相应实现的节能量达到2559.72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6399.31万吨。
指出“十一五”期间,我国节能服务产业持续快速发展,不断走向成熟:从2006年到2010年,emca会员从89家递增到560 家,增长了5倍;全国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节能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从76家递增到782家,增长了9倍;节能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从1.6万人递增到17.5万人,增长了10倍;节能服务产业规模从47.3亿元递增到836.29亿元,增长了16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从13.1亿元递增到287.51亿元,增长了22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年节约标准煤能力从86.18万吨递增到1064.85万吨,实现二氧化碳减排量从215.45万吨递增到2662.13万吨,增长了11倍;在“十一五”期间,节能服务产业拉动社会资本投资累计超过1800 亿元。
《规划》还显示,到2015年,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将力争发展到2000多家,其中年产值超过10亿元的约20家,节能服务业总产值突破3000亿元,累计实现节能能力6000万吨标准煤。
此外,国家还将建立全方位环保服务体系。
积极培育具有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和维护管理一条龙服务能力的总承包公司,大力推进环保设施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扶持环境咨询服务企业。
预计到2015年,环保服务业产值超过5000亿元,其中年产值超过10亿元的企业超过50家,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电力行业烟气脱硫脱硝等领域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占全行业的比例大幅提高。
emc行业发展的同时也将带动节能技术研发创新、节能产品制造、节能工程设计、节能咨询评估等相关行业和机构的大力发展,形成以节能服务为核心的配套产业链,成为国家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之首的节能环保产业中最重具市场化、最具成长性、充满活力、特色鲜明的朝阳行业。
合同能源管理可分为节能量保证型、节能效益分享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项目证券化。
1.节能量保证型
业主投资。
服务商向业主提供节能服务并承诺保证项目节能效益。
项目实施完毕,经双方确认达到承诺的节能效益,用户一次性或分次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服务费,如达不到承诺的节能效益,差额部分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
产权归属合同期内合同到期后
业主业主
2.节能效益分享型
服务商投资或共同投资。
服务商对项目进行建设。
项目建设施工完成,经双方共同确认节能量后,双方按合同约定比例分享节能效益。
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所有权无偿移交给用户,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我国政府大力支持的模式类型。
产权归属合同期内合同到期后
服务商/服务商+业主业主
3.能源费用托管型
服务商投资。
业主与服务商签订托管合同,约定能源费用,定期向服务商付费。
服务商对大楼进行节能改造和运营管理,盈亏自负。
项目合同结束后,服务商改造的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用户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产权归属合同期内合同到期后
服务商业主
4.融资租赁型
租赁公司投资。
融资公司购买服务商的节能设备和服务,并租赁给业主使用,根据协议定期向用户收取租赁费用。
服务商负责对用户的能源系统进行改造,并在合同期内对节能量进行测量验证,担保节能效果。
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由融资公司无偿移交给用户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产权归属 合同期内合同到期后
租赁公司业主
5.项目证券化
服务商投资。
服务商与业主签订分享型合同。
服务商将分享型合同出售给投资公司。
投资公司将项目证券化(如债券)出售给投资者。
服务商获得资金后进行建设。
项目建设施工完成,经双方共同确认节能量后,双方按合同约定比例分享节能效益。
服务商获得的节能收益,按照合同约定给予投资公司,投资公司再按合同约定给各个投资人。
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所有权无偿移交给用户,以后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产权归属合同期内合同到期后
投资人业主
此模式与常规模式差异在于:常规模式是向银行或投资机构进行抵押贷款、信用贷款、贸易融资,产权归服务商所有。
而此模式是将合同进行出售,产权归投资人所有。
(合同能源管理)
是服务商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
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运作节能项目,在节能改造后,客户原先单纯用于支付能源费用的资金,可同时支付新的能源费用和改造的费用。
合同期后,客户享有全部的节能效益。
2.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质
是一种面向市场的节能投资新机制
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投资方式
允许客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实施节能项目
能够帮助企业排除节能项目的资金和技术障碍
3.业务流程
与用能单位接触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进行初步接触,了解用能单位的经营现状和用能系统运行情况。
向用能单位介绍本公司的基本情况、节能技术解决方案、业务运作模式及可给用能单位带来的效益等。
向用能单位指出系统具有节能潜力,解释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有关问题,初步确定改造意向。
节能诊断
针对用户的具体情况,对各种耗能设备和环节进行能耗评价,测定企业当前能耗水平,通过对能耗水平的测定。
此阶段esco为用户提供服务的起点,由公司的专业人员对用户的能源状况进行测算,对所提的节能改造的措施进行评估,并将结果与客户进行沟通。
改造方案设计
在节能诊断的基础上,由公司向用户提供节能改造方案的设计,这种方案不同于单个设备的置换、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销,其中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和改造后节能效益的分析及预测,使用户做到“心中有数”,以充分了解节能改造效果。
谈判与签署
在节能诊断和改造方案基础上,esco与客户进行节能服务合同的谈判。
在通常情况下,由于esco为项目承担了大部分风险,因此在合同期(一般3-10年)esco分享项目大部分的经济效益,小部分的经济效益留给用户。
待合同期满,esco不再和用户分享经济效益,所有经济效益全部归用户。
项目投资
合同签定后,进入了节能改造项目实际实施阶段。
由于接受的是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新机制,用户在改造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不需要任何投资,公司根据项目设计负责原材料和设备采购,其费用由esco支付。
全过程服务
合同签署后,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设计、项目融资、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安装和调试、运行保养和维护、节能量测量与验证、人员培训、节能效果保证等全过程服务。
培训
在完成设备安装和调试后即进入试运行阶段,esco还将负责培训用户的相关人员,以确保能够正确操作及保养、维护改造中所提供的先进的节能设备和系统。
在合同期内,设备或系统的维修由esco负责,并承担有关的费用。
能耗基准、节能量监测
改造工程完工前后,esco与用户共同按照合同约定测试、验证方案对项目能耗基准和节能量、节能率等相关指标进行实际监测,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节能量确认。
节能量作为双方效益分享主要依据。
效益分享
由于对项目的全部投入(包括节能诊断、设计、原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土建、设备的安装与调试、培训和系统维护运行等)都是由esco提供的,因此在项目的合同期内,esco对整个项目拥有所有权。
用户将节能效益中应由esco分享的部分按月或季支付给esco。
在根据合同所规定的费用全部支付完毕以后,esco把项目交给用户,用户即拥有项目所有权。
合同能源管理不是某一种具体的产品或技术,而是通过整合各方面资源,向客户销售一系列的节能“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是市场经济下的节能服务商业化实体,在市场竞争中谋求生存和发展,与我国从属于地方政府的节能服务中心有根本性的区别。
esco所开展的epc业务具有以下特点:
1.商业性
esco是商业化运作的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节能项目来实现赢利的目的'。
2.整合性
节能业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推销产品、设备或技术,而是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客户提供集成化的节能服务和完整的节能解决方案,为客户实施一揽子专业化节能服务;esco不是金融机构,但可以为客户的节能项目提供资金;esco不一定是节能技术所有者或节能设备制造商,但可以为客户选择提供先进、成熟的节能技术和设备;esco也不一定自身拥有实施节能项目的工程能力,但可以向客户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
对于客户来说,esco的最大价值在于:可以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提供经过优选的各种资源集成的工程设施及其良好的运行服务,以实现与客户约定的节能量或节能效益。
3.多赢性
epc业务的一大特点是:一个该类项目的成功实施将使介入项目的各方包括:esco、客户、节能设备制造商和银行等都能从中分享到相应的收益,从而形成多赢的局面。
对于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业务,esco可在项目合同期内分享大部分节能效益,以此来收回其投资并获得合理的利润;客户在项目合同期内分享部分节能效益,在合同期结束后获得该项目的全部节能效益及epc投资的节能设备的所有权,此外,还获得节能技术和设备建设和运行的宝贵经验;节能设备制造商销售了其产品,收回了货款;银行可连本带息地收回对该项目的贷款,等等。
正是由于多赢性,使得epc具有持续发展潜力。
4.风险性
esco通常对客户的节能项目进行投资,并向客户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因此,esco承担了节能项目的大多数风险。
可以说,epc业务是一项高风险业务。
epc业务的成败关键在于对节能项目的各种风险分析和管理
真诚合作:项目实施成功是esco与客户双方共同的目标,客户的利益是不投入或少投入资金即可得到优良的节能设备和长期的节能和环境效益,esco则要从项目成功中赚得利润。
许多案例证明,双方的真诚合作是最重要的,esco在项目全过程中进行优质服务,客户在项目全过程中密切配合是项目成功保障。
经济风险防范:为了达到esco与客户双赢的目的,esco需要客户帮助防范经济风险。
客户要向esco提供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产品营销与发展前景、可供选择的担保和抵押措施等方面的详实情况,以建立和增强esco投资的信心;esco要以诚信精神对待客户,并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最终达到客户获得节能效益,赚得利润。
技术风险防范:项目是否成功与改造方案的确定和节能技术与配套设备的选型直接相关,也与原始运行状况和耗能情况关系密切。
esco要在客户的坦诚帮助下,弄清原始运行和耗能情况,并在专家指导下选好改造方案和所有技术与配套设备。
这是防范技术风险的有效措施,也是项目成功的基础。
但是凡事有两面,合同能源管理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弊端。
第一,我国的emco很难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希望国家支持节能的有关基金也能划出一部分经费用于提高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为emco节能项目的投资和融资能力。
第二,投资方无法按时按量的回收节能投资款,由于种种原因,投资方经常无法按时按量的收回投资节能分享款,导致投资方现金流短缺无法进行正常业务。
第三,在甲乙双方商务谈判中,甲方(被投资方)总是在想着乙方(投资方)到底多挣了多少钱,就不想投资方为此要承担多少风险。
第四,同质化竞争严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其实是很好做的。
只要买了这些节能产品,谁都可以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关键就要看谁肯出低价,谁和客户的关系过硬。
在这样的背景下,低品质、同质化的竞争加剧。
最终对于整个节能产业也带来了损害,限制了节能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合同能源管理不是某一种具体的产品或技术,而是通过整合各方面资源,向客户销售一系列的节能“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50%为商务与技术,50%为金融把控能力。
由于一般工程、产品企业缺乏金融人才,对“投资与融资”并不关注。
因此,当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做多了以后就会影响到公司资金占用,负债率上升,财务报表变的难看等问题。
相关企业需要特别注意。
上海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篇九
甲方:
乙方:
丙方:银行。
丁方:保险公司。
本着优势互补、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四方友好协商,就推广应用led路灯照明项目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咨共同遵守。
第一条、项目标的。
以led路灯替代传统光源的市政道路照明改造工程。
第二条、项目区域。
市市政路灯管辖区域内。
第三条、运作模式。
1、乙方提供led路灯替换甲方原有路灯,甲方按约定条件用节省之电费分期返还路灯款,直至合同期满为止。
2、银行提供按揭贷款。
3、保险公司承担产品质量险、责任险、意外损害险。
第四条、项目实施与保障。
1、委托技术监督职能部门,在协议四方代表参与下,对乙方提供的有限公司出品的牌超大功率led路灯样品的质量、性能、节电率进行测试。
(牌led路灯产品质量技术说明书见附件一)。
2、甲方就该项目进行立项、规划、实施安装。
3、乙方向甲方提供高质量、大功率led道路用灯。
4、乙方可向甲方提供gprs路灯远程监控系统与路灯远程管理系统,在led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路灯节电效率。该费用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亦可作为综合成本的一部分从节省之电费中分期支付。
5、由丁方为乙方提供的led路灯承担产品质量险、产品责任险和产品意外损害险(含火灾、雷击、水渍、电涌、人为损坏、盗窃)。
6、由丙方向甲方提供按揭贷款。
第五条、价款偿还日期
1、由双方协商每批路灯交货验收后____________日起算电费。
第六条、按揭金额与还款方法。
1、偿还时间不得超过。
2、丙方按照协议确定的金额,将led路灯款支付给乙方。
3、甲方按照丙方发放按揭的要求,于每月日前将回收的节省之电费支付给丙方。
第七条、财政担保。
由甲方提供政府相关财政部门的信用担保,以确保甲方回收的节电收益能够及时兑付给丙方。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2、甲方未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丙方缴纳按揭款,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相关规定向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3、任何一方在履约中由于不尽责而致使协议他方蒙受经济损失,违约方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不可抗力。
协议四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向他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本协议,并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其它。
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在协议签订地或履行地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2、本协议为框架性协议,待完成节电测试之后,尚需制订和签署《led路灯合同能源管理实施细则》以及按揭贷款和保险合同。
第十一条、合同效力。
1、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协议各方之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为止。
2、协议执行期内,各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关系。各方共同确认:各方之授权代表人具有代表各自单位法律责任的独立签字资格,经各方授权代表人签字的本协议具有不可撤消的法律效力,此效力不会随着签字各方之法人的变更而改变。
3、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协议各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之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协议正本一式八份,协议各方各执两份。本协议副本一式__份,分送协议各方的主管上级、公证、见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附件一、牌led路灯产品质量技术说明书。
甲方:(公章)。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联系人: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联系人:
丙方:(公章)。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联系人:
丁方:(公章)。
合同能源管理是节能服务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
在此过程中,客户无需支付任何费用,节能服务公司通过与客户共同分享合同年限内节约下来的能源费用获取投资回报。合同期满后,为客户安装的各种设备全部归属客户所有,客户可以继续使用该设备,并享受节能收益。节能服务合同甲乙丙三方共同签署,甲方即市政管理部门,乙方即节能服务公司(投资方),丙方为与乙方有业务往来的相关财政部门。
铂胜路灯emc运作[2]。
节能改造的目的是协助、支持甲方优化能源利用、提高能源效率、节约能源成本、取得改造效益。甲方借助乙方在城市照明节能系统优越产品的提供和资金实力等,愿意接受乙方提出的“分期付款”合作模式和付款(结算)方式。“分期付款”是指用节省的电费支付投资维护费用,整个过程中市政管理部门无需支付任何投资费用。
“节能效益分期付款”是指节能改造项目的设备(节能系统)由乙方提供或出资购买,节能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由甲方负责,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节能率(节电功率)后,甲方和丙方积极配合按时支付合同规定的应付“分期付款”款项;合同款项付清后,合同所列的高效节能设备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甲方享受。
道路照明节能改造是指乙方对甲方耗能照明设备提供先进的phlips-cosmopolisandcdm-elite照明节能系统进行的高效能源利用改造。
用能设备是指本合同所涉及并且所有权属于甲方的需要进行节能改造的所有用能设备。
路灯节能设备是指乙方对甲方用能设备实施节能改造而由乙方出资购买供甲方使用的phlips-cosmopolisandcdm-elite路灯照明节能系统。
上海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篇十
emc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就是为大家提供的关于emc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特点是什么,来看下面:
合同能源管理(简称“emc”)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
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
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1]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或者节能服务公司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
铂胜 emc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能源管理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实施。
依照具体的业务方式,可以分为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承诺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
在传统节能投资方式下,节能项目的所有风险和所有盈利都由实施节能投资的企业承担;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中,一般不要求企业自身对节能项目进行大笔投资。
概括地说,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是节能服务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
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4月2日转发了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四部委《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
《意见》提出,将采取资金补贴、税收、会计和金融四方面措施推动合同能源管理发展。
《意见》同时明确,到2012年,扶持培育一批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壮大一批综合性大型节能服务公司。
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使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
合同能源管理能有效地刺激企业节能减排的动力,因此在市场化运作、管理都逊色很多的工业节能和建筑节能领域,会得到很大的运用,预计2010年节能服务产业总产值有望达到800亿元,同比增长36%。
根据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emca)对于节能服务产业的估算,节能市场总规模大约4000亿,未来发展空间非常巨大。
上海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篇十一
5、项目证券化。
服务商投资。
服务商与业主签订分享型合同。
服务商将分享型合同出售给投资公司。
投资公司将项目证券化(如债券)出售给投资者。
服务商获得资金后进行建设。
项目建设施工完成,经双方共同确认节能量后,双方按合同约定比例分享节能效益。
服务商获得的节能收益,按照合同约定给予投资公司,投资公司再按合同约定给各个投资人。
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所有权无偿移交给用户,以后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上海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篇十二
emco(节能服务公司)一般向客户提供的节能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能源审计。
emco(节能服务公司)针对客户的具体情况,测定客户当前用能量和用能效率,提出节能潜力所在,并对各种可供选择的节能措施的节能量进行预测。
2、节能改造方案设计。
根据能源审计的结果,emco(节能服务公司)根据客户的能源系统现状提出如何利用成熟的节能技术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成本的方案和建议。
如果客户有意向接受emco(节能服务公司)提出的方案和建议,emco(节能服务公司)就可以为客户进行项目设计。
3、施工设计。
在合同签订后,一般由emco(节能服务公司)组织对节能项目进行施工设计,对项目管理、工程时间、资源配置、预算、设备和材料的进出协调等进行详细的规划,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并按期完成。
4、节能项目融资。
emco(节能服务公司)向客户的节能项目投资或提供融资服务,emco(节能服务公司)可能的融资渠道有:emco(节能服务公司)自有资金、银行商业贷款、从设备供应商处争取到的最大可能的分期支付以及其它政策性的资助。
当emco(节能服务公司)采用通过银行贷款方式为节能项目融资时,emco(节能服务公司)可利用自身信用获得商业贷款,也可利用政府相关部门的政策性担保资金为项目融资提供帮助。
5、原材料和设备采购。
emco(节能服务公司)根据项目设计的要求负责原材料和设备的采购,所需费用由emco(节能服务公司)筹措。
6、施工、安装和调试。
根据合同,由emco(节能服务公司)负责组织项目的施工、安装和调试。
通常,由emco(节能服务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来进行。
由于通常施工是在客户正常运转的设备或生产线上进行,因此,施工必须尽可能不干扰客户的运营,而客户也应为施工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方便。
7、运行、保养和维护。
设备的运行效果将会影响预期的节能量,因此,emco(节能服务公司)应对改造系统的运行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以保证达到预期的节能效果。
此外,emco(节能服务公司)还要负责组织安排好改造系统的管理、维护和检修。
8、节能量监测及效益保证。
emco(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共同监测和确认节能项目在合同期内的节能效果,以确认合同中确定的节能效果是否达到。
另外,emco(节能服务公司)和客户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协商确定节能量”的方式来确定节能效果,这样可以大大简化监测和确认工作。
9、emco(节能服务公司)收回节能项目投资和利润。
对于节能效益分享项目,在项目合同期内,emco(节能服务公司)对与项目有关的投入(包括土建、原材料、设备、技术等)拥有所有权,并与客户分享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
在emco(节能服务公司)的项目资金、运行成本、所承担的风险及合理的利润得到补偿之后(即项目合同期结束),设备的所有权一般转让给客户。
客户最终就获得高能效设备和节约能源的成本,并享受emco(节能服务公司)所留下的全部节能效益。
对于节能效益承诺项目,客户将按照约定的进度支付节能项目费用,通常为一次性支付。
上海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篇十三
此种模式是在节能改造项目合同期内,由esco公司与企业双方共同确认节能效率之后,双方按比例来分享节能效益。
例如,在5年项目合同期内,客户和emco双方分别分享节能效益的20%和80%,emco必须确保在项目合同期内收回其项目成本以及利润。
此外,在合同期内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比例可以变化。
例如,在合同期的头2年里,emco分享100%的节能效益,合同期的后3年里客户和emco双方各分享50%的节能效益。
项目合同结束后,先进高效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企业使用,企业享有以后产生的全部节能收益。
这种模式其实是第一种模式的演进模式,制约这种模式发展最重要的是诚信问题,这也是该模式发展的最大障碍。
该模式适用于诚信度很高的企业。
上海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篇十四
此种模式是在项目合同期内,esco公司向企业承诺某一比例的节能量,用于支付工程成本,而达不到承诺的节能量的部分,由esco公司自己负担;超出承诺节能量的部分双方分享,直到esco公司收回全部节能项目投资后,项目合同结束,先进高效的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企业使用,企业享有以后产生的全部节能收益。
该模式适用于诚信度较高、节能意识一般的企业。
上海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篇十五
此种模式是指由esco公司负责改造企业的高耗能设备,并管理其新建的用能设备。
emco公司向客户提供能源系统管理和改造服务,承包能源费用和运行费用;承诺为客户实施节能改造并规定节能效果;双方的经济利益来自于提高能源管理水平和节能改造产生的节能效益;合同规定能源管理和改造服务标准及其检测和确认方法。
如果emco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标准和节能效果,应赔偿客户的相应损失。
项目合同结束后,先进高效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企业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企业享有。
该模式适用于诚信度较低、没有节能意识的企业,一般不采用。
上海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篇十六
服务商投资或共同投资。
服务商对项目进行建设。
项目建设施工完成,经双方共同确认节能量后,双方按合同约定比例分享节能效益。
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所有权无偿移交给用户,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我国政府大力支持的模式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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