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调研报告范文(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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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调研报告范文(18篇)
时间:2023-11-23 17:56:02     小编:温柔雨

报告在商务领域、科学研究、教育培训等方面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报告应该具有清晰的逻辑结构,每个部分之间应有明确的联系和过渡,确保整体流程的连贯性。报告范文中的结构和语言表达值得借鉴,可以提升自己的报告写作水平。

老年人调研报告篇一

进入21世纪后,我国大部分的农村地区进入老龄化行列。据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我国农村60岁以上老人超过农村总人口的11%。某网站20xx年曾经调查了解,60岁以上农村老年人中有收入但不固定的占50%;没有收入来源的占10%;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仅占40%。他们的现有收入不能满足养老需要,绝大多数人无任何医疗保障措施。从近几年来,我区农村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类型来看,主要集中在赡养纠纷、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向子女索要医疗费用以及交通事故索赔纠纷等方面。20xx年度我区受理老年人维权案件共9起,,我区加大了对《法律援助条例》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宣传,到10月底为止,我区已经受理老年人维权案件42起,是去年的4倍多。

一是社会养老机制还不健全。大部分的农村老年人都没有参加社会保障,医疗、生活费用没有很好的保障。一旦生病、住院就会导致经济负担加重,自己无力支付费用。

二是农村多数老年人一生无储蓄或储蓄很少,自力能力差。受传统的“养儿防老”的思想影响,多数老人把一切投入和积蓄都用到子女身上,因而老年生活更为拮据。

三是养老负担大部分落在了家庭。随着农村独生子女增多,大家庭养老格局解体,家庭小型化和老龄化社会逐步形成,这就对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战,家庭养老矛盾日趋突出。

四是随着目前就业的严峻形势,许多农村青年没有一技之长,导致其自身经济收入不高,又要养家糊口,对于赡养老人的义务有的兄弟之间相互推脱,有的就能拖就拖,结果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没有着落。

近年来,我区法律援助中心在维护老年人权益工作中,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依据,本着“尊老敬老爱老”的中华民族优良传统,与区老龄委联手,充分发挥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作用,同时积极依托各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大力开展老年人法律援助、特别是农村老年人的法律援助工作。通过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以及各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设立,大大方便了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渠道和途径,可以使老年人特别农村老年人能够多渠道、更加方便便捷地、在家门口享受到法律援助。

在每年的“老人节”、“学雷锋日”,法援中心还协调政法各部门,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专题法律咨询活动,邀请专职律师参加值班解答,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到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同时也是完善老年人维权机制的重要保障。对于老年人维权,我们首先要让他们了解有哪些维权途径。在法律援助维护老年人权益方面,必须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扩大法律援助的知晓度。对于一些比较典型的有代表性的援助案例,我们通过报纸或者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援助制度。此外,对于一些老年人,特别是农村的老年人,由于他们获取信息的渠道比较单一,有的人平时既不看报纸又不看电视新闻。针对这一人群的特点,我们还经常组织律师、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多次送法下乡,用简单朴实的语言给他们讲解《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告诉他们遇到哪些情况,可以向住所地的司法所申请法律援助,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老年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律援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切实维护农村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农村老年人法律援助的协助机制,我认为必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不断把法律援助的触角向基层、向农村延伸。争取做到每个乡镇都有法律援助工作站,村村都有法律援助联络员;二是制定农村老年人法律援助的协作制度,针对这一特殊人群,给予特殊照顾。可以将原本属于援助中心的审批职能“下放”,让农村老年人足不出村就可以享受到法律的救助;三是对于农村老年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及时指派就近的律师事务所或者乡镇法律服务所承办。要求承办律师或者法律服务工作者要尽心尽力办理这类援助案件,对于行动不便、体弱多病的老年人要时要主动上门办理。四是在办理家庭侵权案件时,充分尊重一些老年人既要保护自身权益,又想维护家庭和睦的.意愿,尽力采取非讼调解的方式予以妥善解决,如确需诉讼应尽量与法院协商,调解结案。虽然非讼调解的难度较大、但在维护老年人权益的同时,可促使老年人家庭成员和睦相处,更有利于老年人今后的生活。

五、努力做好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在农村老年人法律援助维权的案件当中,我们有时也会遇到一些老年人因为缴不起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等而放弃继续援助的情况。目前,我们对于农民工法律援助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的保证措施,如:今年上半年,有关部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仲裁援助工作的意见》中,明确了经法律援助部门书面确定接受援助的,可以凭援助中心出具的证明缓、免、减缴仲裁费用。而对于老年人维权的案件,有关部门还没有形成一系列的协调机制。作者认为在今后的司法实践当中,有关部门遇到有老年人因赡养费、抚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在优先立案、审理和执行的同时,如果老年人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凭援助中心出具的证明直接缓缴、减缴或者免缴有关费用。

老年人调研报告篇二

本文目录。

这是一篇关于。

的范文,可以提供大家借鉴!

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养老服务需求日渐增多,老年人托养营利机构发展迅速,形成了新兴的“朝阳产业”。在满足群众服务需求的同时,部分营利性托老机构也因经营不规范、诚信缺失、监管缺位而引发诸多消费投诉。今年以来,市工商局共受理该类投诉案件占整体消费投诉案件的18%,成为近年来增长速度最快的消费投诉类型之一。针对这一问题,该局组织人员开展了专题调研,深入了解营利性托老机构违法经营的表现及原因,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部分监管建议。

一、老年人托养营利机构经营存在的问题。

(一)无证照经营现象多,基础设施条件较差。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市场准入登记中,需要经过公安、民政、消防、卫生、工商等多个主管部门审批。近年来,由于主管部门对民营养老机构在场所、卫生、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审核条件越来越严,准入门槛不断提升,许多经营者无法获得前置许可,工商部门无法核发营业执照,使得该类经营机构多数长期处于无照经营状态。此外,托养营利机构大多为临时设立的,基础设施差:一是配套设施不齐全,经营者租赁简陋房屋、安设几个床位便开始经营,场所设施大多比较陈旧,卫生、医疗、消防条件及相关设施配备很难达到行业要求标准,安全隐患较大。二是人员培训不到位,业务素质低。老年人托养营利机构护理员整体素质呈现三低状态:文化水平低、收入低、管理水平低。大部分护理员是40-50岁的下岗人员,不仅没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也缺少相应的护理经验。

(二)托养场所隐蔽性强,执法巡查监管难。一是多数老年人托养营利机构属于租房经营,随着房价近几年的快速上涨,为了降低经营成本,该类经营机构逐渐出现郊区化的趋势,特别是违规经营业户,他们定期更换经营场所,与监管人员开展长期“游击战”。二是老年人托养营利机构多数租用居民楼或自然村民房,与普通居民混住在一起,藏身于城市小区或农村,无明显的经营门头标志。工商执法人员在巡查中较难发现,同时基于执法权限,无法进入居民住宅内检查,给调查取证、案件查处造成较大困难。

(三)。

合同。

内容不够规范,存在条款侵权问题。目前,私营托老机构行业还未推行统一格式合同,不同的经营者自拟的合同格式不同,相关内容中存在较多霸王条款、免责约定等。如,部分养老。

协议书。

中的附加条款约定,老人入住公寓期间,自主走失、跌伤等院方不负责任。还有部分合同在正文条款中约定,老人自行饮食时噎住造成意外等情况,院方仅负通知家属的义务。

(四)虚假宣传现象严重,引发较多消费投诉。当前,部分私营老年人托养机构为了招收更多托养人员,违规发布大量宣传广告,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私营营利性养老机构冒充公办养老机构。部分个人经营的营利性养老机构,为吸引老人入住,在民政部门备案“非营利性机构”,对外宣传是公办养老机构,实为个人营利性经营。利用“公办”、“非营利”等眼骗取老人家属的信任,逃避工商部门的监管。二是无照机构冒充有照机构。在巡查中发现,由于审批程序不严,部分无照经营机构拿不出民政部门的《社会福利执业许可证》或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却能够出示消防或卫生等部分颁发的许可证明,涉嫌欺骗托养老人和家属的行为。三是虚假宣传使消费者受骗。部分营利性养老机构通过报纸、电视广告等夸大实有的设施条件水平,或虚称服务人员具有高级“职业护理”、“医师资格”等资格,但事实上多数机构缺少正规的执业医师和具有健康证明的防护人员。由于设施、人员的名不副实,老人的安全卫生条件存在隐患,对于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不足,极易造成事故。

(五)涉及多个部门管辖,存在监管缺位问题。一是监管界限模糊。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审批登记涉及民政、工商、公安、消防等多个部门,监管职权界限模糊。目前,该类养老机构运营尚无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和取缔机制,形成监管“真空”地带。以工商部门为例,在接到群众投诉后,工商部门只能借助《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或《商标广告法》以擦边球的形式进行监管,或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调解查处。具体监管细则和职权责任方面的空白,使得相关部门采取观望状态,“不去管”、“不敢管”不仅不利于养老行业的整体发展,更对政府部门的公信力造成损害。二是执法人员被动执法。由于对该类投诉、案件接触少,法律法规方面了解不足,工商执法人员普遍没有形成监管意识。在监管过程中,大多是出现相关投诉,然后执法人员去调查处理,监管预防意识和预控手段不足。

二、老年人托养营利机构违法问题的原因。

(一)托养老人防范意识薄弱。多数托养老人及家属对托养机构的消防安全、卫生条件、人员素质、服务水平等“软条件”考查不足,对经营者资质、宣传真实性考虑较少。同时,由于缺乏对相关专业知识的了解,许多普通群众对私营托养机构的性质不确定,无法明确托养前要查看经营者的相关资格证件,部分托养机构在民政部门备案“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对外声称“公办福利养老机构”,利用公办养老机构条件好、管理规范、信誉度高等特征,骗取托养人员及家属的信任,并逃避了工商部门的监管。

(二)缺少统一行业规范标准。目前,养老机构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服务规范和监督体系跟进的速度较慢,缺少健全的行业自律组织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多数经营者各自为政,床位费、护理费、餐费等相关收费标准均由经营者自行决定,同时管理标准、护理标准、公寓房屋设计标准以及管理和服务人员的选用标准都不统一。今年以来,该局受理的涉及养老机构投诉案件中,55%的纠纷因价格问题和服务质量引发。同时,由于相关服务项目缺少统一标准,工商部门在处理消费投诉过程中仅能按照合理原则调解,工作存在较大的被动性。

(三)法规不健全,主动介入监管少。目前,尚无具体的全国性法律、法规对营利性养老机构监管职权和实施细则予以明确规定,给予法定职权,对于住宅内不法经营工商部门无权进入调查,因此工商部门在监管过程存在法规依据缺乏、取证困难的现状。监管能动性不足,一定程度上纵容经营主体违法经营。同时,在基层执法人员中,执法人员普遍存在认识不足问题,对营利性托养机构与福利性公立养老机构鉴定不清,缺乏积极介入监管的主动性。

(四)相关部门未形成监管合力。一是相关部门审批不严。民政部门在监管中存在缺位。当前,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管理,营利性养老机构由工商部门登记发照。由于种种原因,经常出现营利性养老机构冒充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进行备案登记,使经营者逃避工商部门监管。二是各部门职责推诿。民政、消防、公安、卫生等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多实行纵向分段监管。如工商部门只对经营范围和主体资格进行检查,消防、卫生等部门在巡察时只检查各自证照情况,对于非本部门职责监管的违法行为却不予理会,缺乏横向连贯的监管协作机制,形成各部门多头检查却都管不好的尴尬局面。三是部门信息流通不畅。目前各监管部门尚未形成畅通有效的信息流通渠道和沟通平台,部门存在信息共享障碍,对于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理上常常出现个别部门单打独斗,未形成合力,整治效果往往突出某一特定环节,缺乏整体性、体系化的综合规范。此外由于信息的有序交流跟不上,监管部门缺乏有效地预警会商机制,因此对于营利性养老机构违法经营的预防效果较差。

三、加强老年人托养营利机构监管的建议。

(一)规范养老服务合同文本。针对当前老年人托养营利机构存在的违规问题,要积极联合民政部门,共同出台《营利性养老机构协议书》,进一步科学界定养老机构、服务人员和消费者各自的权利义务,对机构环境、服务类别、方式、期限、标准和费用做出详细的规定,并对养老服务工作中出现的合同纠纷处理、事故责任追究、老人身体损害赔偿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在所有从事营利性养老服务的机构中予以推广使用。

(二)构建监管信息公共平台。在“红盾信息网”构建营利性养老机构信息平台,建立四项机制。一是信息收集机制。通过与监管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信息交流会”等形式,进一步强化信息共享,全面整理公安、消防、卫生、民政、工商等各部门的审批信息,并将所有的属于工商部门监管的养老机构情况在信息网上公示,根据登记信息将现有机构划分为“已办照”和“未办照”两大类,广大群众可以通过登陆网站,切实了解每个营利性养老机构成立中的各环节许可审批情况,选择规范的机构托养老人。二是信息分析机制。由办公室、调研室、消协、纪检等部门每月开展“信息分析联席会议”,对采集的信息进行预警分析,并将分析结果提供给机关负责人和相关监管部门,为决策和职能部门前置预防提供信息参考。三是信息发布机制。将工商部门采集、分析的数据、预警信息在网站上进行公示,不定期更新,畅通信息内外沟通渠道,增强公众信息认知,弥补机构和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四是公共投诉受理机制。在网络平台上设立投诉信箱,受理消费者投诉,消保科、消协等部门实行“三工作日回复制”,根据举报信息,开展实地核查,属于工商监管范围的及时查处,不属于工商职责范围的积极提供救济渠道,主动为职能部门提供线索,及时为消费者排忧解难。通过四项机制,构建信息查询、投诉受理、市场预警、日常监督四位一体的营利养老机构信息网络平台。

(三)强化虚假养老广告监管。市局商广科在广告登记备案时严格审查广告用语,对用语中出现的荣誉、资质等信息认真核实,严把广告许可核审关。辖区工商所要加大巡查力度,重点查处未经许可擅自发布户外广告和印刷品广告、广告用语不规范等行为,对辖区养老广告进行严抓细管。消保科、消协等部门要继续推进“两会一站”进社区、下基层活动。选拔责任心强、知识水平高的群众作为广告监管员,在养老机构经营场所设立投诉电话,畅通申诉举报渠道,落实24小时举报电话值班制度,对投诉迅速回应,及时查处。形成上下联动、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广告监管体系。

(四)培育龙头养老服务企业。重点培育一批优秀品牌营利性养老服务企业,以带动和提升养老服务行业的整体发展水平。积极引导养老服务企业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和网络,丰富服务项目,推进多元化、规模化发展。主动协调市委市政府在政策、资金、规划、床位补贴、运营补贴等方面给予帮助,指导相关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帮助养老服务企业争创驰名、著名商标,优化服务,打造地方养老企业龙头品牌,实现以点带面试发展。

(五)强化多方位联动协作。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多部门协作监管机制,加强对违法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动态监控。一是加强宣传。结合民政、工商、卫生、公安职责,在日常工作中强化全面宣传引导,通过广播、报纸、电视等媒体介绍托养老人应注意的情况,引导广大养老机构规范经营。二是交流写作。定期与社区负责人、村委会的进行沟通,了解辖区内营利性养老机构发展状况。构建多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流在巡查中发现的最新违法情况,在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开展联合执法,从各个环节进行规范。三是立体监督。除在红盾信息网开设投诉受理专栏,结合“一会两站”进社区、下基层活动,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布举报电话、落实投诉举报奖励机制,请社区或村委会负责人担任“义务观察员”构建部门、网络、社会三位一体的立体监督网络。

(六)行业协会构建长效机制。工商部门主动牵头协调地方党委政府、民政部门成立联系会议制度,积极协助民政部门构建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就业及从业人员的配套服务体系,开展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行业准入制度,对养老机构服务各项标准统一规范,定期开展服务人员培训,加强巡查监管,全面落实人员持证上岗。同时,利用行业协会推行行业自律,加强营利性养老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构建该类机构“行业协会诚信星级评定”机制,在全社会营造一个有利于养老服务企业长远发展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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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一篇调研报告,为您提供帮助!

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目前全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经达到1.53亿,占我国总人口的11%,为亚洲老年人口的一半。xx年,我国80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约有1600万人,占全部老年人口的11%,而到本世纪中叶将接近1亿人,高龄老年人占全部老年人比例将达到22%。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持续发展和老年人口的日益高龄化,老年人的生活自理及长期照料问题正变得越来越突出。

庞大的农村老年人群体和迅速发展的农村人口老龄化对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自理问题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与城市相比,我国农村老年人口的数量更大,人口老龄化的速度更快。有学者认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大量的青壮年涌入城市,从而可能导致农村老年人口比例的大幅上升。而由于农村的卫生医疗条件有限,以及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不断增加,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尤其是生活自理能力和长期照料问题变得尤为突出。他们在晚年生活中是健康度过、还是由于不能自理在病床上度过无疑是至关重要的,也必将会对他们的家庭产生影响。如果丧失了自理能力,就不可能再参加生产劳动以得到劳动收入,而绝大多数农村老人没有退休金,他们在经济上更依赖于子女或亲属的供给;丧失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需要长期照料,对他人特别是配偶或子女的照料有较强需求;在医疗方面,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原因往往是各种疾病特别是慢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的增多往往也伴随着医疗保险费用和家庭医疗费用支出的增大。

我国目前面临的各种农村老年人问题往往集中反映在这些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及其家庭中。在北京市老年人居家养老调查中发现在北京农村某县,一家三口,儿子和父母住在一起。父母都是80多岁,父亲卧床不起,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母亲身体也不好。儿子60多岁了,基本没有什么收入,也没有子女,他们靠村里的救济生活。一旦儿子外出,母亲没有办法照料父亲,大小便失禁的父亲就只能便溺在被子里,等儿子回来换,生活十分窘迫凄凉。

配偶与子女的照料压力问题不容忽视。

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备受各国政府和学者关注。早在上世纪60年代,国外学者就开发出了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量表(adl),通过对几项基本生活活动的自理程度来衡量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这些活动通常包括进餐、穿脱衣、洗澡、入厕、上下床等,其中任何一项活动如果老年人自己不能独立完成,都意味着他(她)需要依赖别人的照料。如果有一至两项不能独立完成通常可定义为中度依赖,三项以上为重度依赖。生活自理能力的丧失,既反映出老年人的躯体健康问题,也突出反映了配偶与子女的照料压力问题。

xx年,国家统计局的全国人口抽样调查中专门针对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了调查,此次调查为我们提供了全国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的较新数据。与十年前国家统计局进行的全国人口抽样凋查中关于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的调查数据进行对比,便可看出我国农村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情况的变化。

城乡差异。

我国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在城乡之间有明显差别,城市93.1%的老年人生活能够自理,不能自理的只占6.9%;而农村老年人生活能够自理的占89.2%,不能自理的达到10.8%。换言之,在我国农村中,每10个老年人就有1个生活不能自理;而在城市是这一比例是1/14。农村男性老年人和女性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比例都比城市高。

通过xx年的调查数据还发现,虽然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农村,女性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比例都高于男性。但农村女性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比例最高,达到12.4%,是老年人中在生活自理能力方面最弱势的群体,或者说农村女性老年人是对他人的照料帮助需求较大的群体。

农村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的变化。

与1994年相比较,我国农村和城市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比例xx年间都有所上升。城市老年人不能自理比例从1994年的5.3%提高到xx年的6.9%,农村老年人从8.7%提高到10.80%。无论城市还是农村,女性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比例都高于男性。

农村高龄老人及留守老人的自理问题及照料需求凸显。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我国从农村流入城市的人口规模也日益壮大,流入城市的绝大多数为青壮年,由此便产生了因子女外出而留在农村的留守老人问题。中国人民大学老年学研究所对农村留守老人的调查发现:总的来说,留守老人的健康状况不容乐观。他们对自己身体健康状况评价一般的比例为24.5%,较差的为35.8%,非常差的达6.9%,只有9.3%的老人认为自己的身体“非常好”,23.6%的老人认为“较好”。也就是说,有67.2%的老人自评身体健康状况处于一般及以下。调查发现,子女外出后,有28.6%的留守老人得过大病,而其中得了大病后身边没有子女照顾的老人的比例高达62.4%。虽然在吃饭、穿衣、上厕所、上下床、洗澡这几项表明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的内容中,90%以上的老人表示没有困难,但是随着年龄增长,老年人的身体逐渐衰弱,患病率逐渐上升。对于患大病后的照料问题,12%的留守老人是自己照顾自己,配偶照顾的为15.9%,同住子女和当地子女照料的比例在48.2%,外出子女回来照料的只有13%。因此,留守老人的照料问题虽然现在表现得不十分明显,但是在未来必将是一个十分严峻的问题。

我国农村高龄老人的自理能力及照料问题同样日益显著。xx年“中国高龄老人健康长寿影响因素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农村高龄老人随着年龄增长,自理能力逐渐下降,约有三成的高龄老人不能完全自理(参见表3),而因为高龄老人在生活自理方面的困难和经济上的依赖性,绝大多数的老人都和家庭成员一起居住。部分自理或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比例更是高达90%以上。这对于老年人的家庭来说,无疑造成了很大的负担。

对策建议。

针对我国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状况以及我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我们需要从政府、家庭、社区和机构以及个人等方面积极应对。

首先,丧失自理能力往往是由于健康状况衰退造成的,进入老年期之前的生活方式,包括饮食起居的习惯,等等;与老年期的健康状况一般是因与果的关系。对于农村来说,想把患病、丧失自理能力的年龄推迟,就要及早预防,大力宣传体育锻炼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培养对健康的重视和预防的意识,防患未然,这样才能达到事半功倍,具有最大的效率。所以,政府应当深化医疗改革,大力发展农村医疗事业,加强农村老年人的医疗保健与照料服务。制定相关的农村公共卫生项目,完善针对农村的科学普及和宣传体制,鼓励农村居民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预防和延缓各种慢性疾病的发生。针对农村的常见慢性病,进行定期检查,做到早检查、早诊断、早治疗。

其次,针对我国农村的情况,加强农村基础服务设施建设,成立敬老院、老年服务中心等,以村委会为依托,大力兴建社区老年服务体系,对于已经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应对其生活重点关注,了解其生活情况。除了单纯的家庭照料之外,还应该鼓励邻里之间的互助,农村老年人之间的互助等。针对农村生活环境相对开放的特点,可以因地制宜,建立活动中心,不一定要有太多的活动内容,而是有一个农村老年人可以去、愿意去的地方,让农村老年人的精神愉悦,可以更好地促进健康。

此外,更要大力弘扬尊老、敬老的思想,农村现阶段仍以家庭养老为主,老年人的生活状况与其子女对待老人的态度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村规,形成良好的养老氛围以及舆论环境,对于孝顺的子女进行宣传或给予一定的补助,不孝顺的子女施加舆论压力或加以惩罚,改善老年人的养老环境。与此同时,针对农村的留守老人,应当宣传社区养老的益处,帮助他们改变既有的观念,不再有进养老院是因为子女不养父母的顾虑。使经济状况相对较好,但是苦于无人照料的农村老年人接受机构养老,真正得到良好的生活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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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省老龄人口规模的扩大和老年化进程加快,老年消费需求在社会总需求的比重逐步上升,老年人的消费在整个社会消费中的份额也逐步加大,做好老年人消费品市场工作,既是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的迫切需要,也是商务主管部门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科学发展的具体实践。

xx省辖14个市州122个区县,国土面积21万平方公里,总人口6800万,人均gdpxx美元左右。我省人口年龄结构从1998年进入老龄化,至xx年末,全省60岁以上人口866.1万,较上年增长2.6%,超过我省总人口1%的增长速度,占全部总人口的比重为12.7%,高于全国1个百分点,其中男性433.8万人,女性432.3万人。我省是典型的“未富先老”省份,老年人是我省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

老年人随着年龄增长和生理条件变化,基本退出社会经济活动圈,活动范围主要局限于家庭和城市休闲场所。由于老年人阅历丰富,理性思维特色浓厚,因而决定了他们的日常消费需求和精神消费需求与其他群体不同。消费稳重,注重实用,讲求实惠是他们消费最大的特点。具体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注重实用。老年人与其他群体消费的最大区别在于实用,他们购买商品不再以追求时髦、追赶时尚为主,而是注重实用、能用、好用,往往相信自己的购买经验,购买的商品不是用来收藏,或未来若干时期才使用,当前使用不上的商品往往很难购买。

2、讲求价位。由于老年人群体消费理性,购买商品时十分稳重,商品不合适,价格不合算不会轻易购买。他们购买商品时喜欢货比三家,发现商品合适,价格相对较低时才会最后购买,因而,他们较多光顾降价、折扣、低价促销类商品。

3、注重经久耐用。老年人购买消费品不以高档、时尚、功能多和技术先进为首选条件,而是看重商品是否经久耐用,注重商品是否能迅速方便地使用。他们对购买的商品往往有长期使用的打算,而且希望在使用过程中尽量减少维修和维护,尽力避免售后维修麻烦。

4、注重安全保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的进步,老年人对健康长寿的渴望比较强烈,喜欢看一些保健、营养、延年益寿方面的报刊,增加健康消费知识。安全卫生是决定老年消费者购买日常消费必需品的主要因素。他们注重商品的保健和营养功能,如食品,特别喜欢购买粗粮、精纤维等保健食品和营养食品。

5、早晨购物居多。老年人由于生理方面的特点,他们一般晚上睡得早,早晨起得早。现在,城市里的老人一般清晨就起床外出锻炼身体,然后到早市、超市采购一天的生活必需品,成为早晨消费的主体。

6、文化休闲商品逐步成为热点。由于整体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不再为生计、子女、家庭等所困,他们更加向往健康、丰富、充实的养老生活,特别是随着城市“空巢老人”和农村“留守老人”的增加,他们更加渴望精神消费和服务性消费,对能满足自身精神文化、娱乐休闲需求的商品感兴趣,因而与老年人精神娱乐活动相关的商品成为消费热点。

老年人消费品市场是整个社会消费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老年人消费品市场在不断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以下主要问题:

1、老年人商品供应不丰富。从整体看,无论是消费品生产企业还是经营企业,生产经营青年和儿童用品的企业要多于生产经营老年人用品的企业。如绝大多数大超市、百货商店出售给儿童、年轻人的商品要多于老年人消费的商品。

2、老年人消费品购买场所不集中。现在城市商场、超市多,但很难找到老年人专门商场。我省绝大多数中、小城市没有专门的老年人用品商场,甚至有的大型超市也没有老年人用品专柜,即使有经营,也被商家当作附加品来出售,摆设在市场不起眼的位置,老年消费者要花很大的精力才找得到。

3、老年人用品花样少。随着人们消费水平提高,老年人的消费观念也在改变,不少老年人也追求爱美和时尚,消费的多样性正日益显现。大多数商家经营老年人用品,也是零星的、某一项用途的商品,而且商品的式样、种类单调,可供老年消费者挑选的余地小,许多商品只能勉强购买。

4、老年人用品设计太复杂。由于生理和身体变化,老年人一般反映较慢,接受新事物的能力较弱。现在许多商品功能多,操作复杂,使用不简便,使许多老年消费者想消费,但由于使用麻烦或不会操作,只好望而生畏。

我国整体上早已进入老龄社会,老年人群体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作为消费者,衣食住行是基本要求。针对老年人消费特点和消费中存在的不方便、不放心的问题,我们建议:

1、大力开展便利消费进社区、进街道活动。由于老年人受年龄、体力限制,活动区域较小,时间相对固定,我们建议以社区、街道为依托,开展便利消费、便民服务,特别是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服务性消费进社区、进街道活动,如美发、保健、休闲,修建便民商店、娱乐室、茶室和休闲吧等,在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需求的同时,进一步满足精神消费需求。

2、加强商业网点规划,合理布局老年消费者购物场所。目前,我省绝大部分市州没有专门的老年人用品商店,个别市州仅有的老年人专用商店的商品品种单一、不齐全,激不起老年人的消费欲望。为缓解老年人消费不方便的困难,建议合理布局老年人专用商店,同时在大超市内开辟老年人用品专柜,满足老年消费者购买吃穿用等生活必需品需要,缓解老年人消费不方便难题。

3、加强供应,组织丰富商品应市。老年人消费需求具有多样性和广泛性,厂家和商家要研究老年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消费心理和消费特点,针对老年人的需求,开发适合老年人的商品供应市场。如穿的方面,针对老年人的体型、体质和审美需求,开发不同花色、品种、款式和颜色的服装鞋帽,适合不同层次老年消费者的需要。吃的方面,针对老年人对保健的需要,开发多品种的低糖、低盐、低脂、低油的食品和保健品,满足老年人健康长寿的需要。用的方面,开发功能简单、操作方便、标识清晰的保健器材、手机、耐用小家电等,让老年人安享科技进步的成果。商务部门应该加大对老年人专用商品的供应工作,确保老年人消费需求。

4、确保安全放心食品上市,营造放心消费环境。由于老年消费者每天与日常生活打交道较多,对食品安全和物价上涨较其他消费群体敏感。因此政府要大力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加强对肉、蛋、奶、菜等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生活必需品的安全检测,确保放心合格的商品上市。

5、规范媒体广告,保障老年人消费权益。一些不法广告商、厂家抓住老年人期盼健康长寿的心理,夸大或虚假宣传保健用品和食品的功效,欺骗老年消费者。建议有关部门规范媒体广告,合理引导老年消费,保障老年消费者的消费权益。

老年人调研报告篇三

随着个人素质的提升,报告使用的次数愈发增长,报告包含标题、正文、结尾等。我们应当如何写报告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独居老年人居住方式调研报告,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当前中国正在经历深刻的社会转型,城镇化加速、劳动力迁移流动频繁、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给丧偶老年人的居住安排带来影响。从变化趋势看,中国丧偶老年人的独居比例持续上升,与已婚子女同住比例逐步降低。1990年、20xx年和xxxx年普查数据显示,65岁及以上城市丧偶老年人独居比例分别为18.3%、24.7%和37.6%;农村这一比例也分别达到18.2%、17.4%和28.9%;xxxx年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调查数据显示,中国65岁及以上年龄丧偶老年人独居比例已达41.7%。作为决定老年人生活照料和精神关怀的重要因素,丧偶老年人居住方式的研究对于其养老有着重要意义。

从文化影响论看,家庭社会学者认为儒家传统文化对中国及其他几个亚洲国家的亲子同住安排具有重要影响。在儒家文化体系之中,子女将孝敬父母视为义不容辞的责任,子女不孝不仅会受到强烈的道德谴责,还会受到国家法律的严厉惩罚。已婚子女与父母共居从情感和实际行动上体现了对父母恩情的回报,也被视为“养儿防老”愿望的最终实现。当前,传统孝道已经发生变化。针对华北农村代际关系变迁调查的研究发现,传统代际交换关系的维系力量和存在的基础已经完全改变,农村传统孝道已经衰弱。父权制虽然没有彻底让位,但已渐渐被淡化;子女对父母的孝顺敬重已经丧失优先地位,取而代之的是对于新的夫妻关系与年轻人文化的倚重。因此,传统伦理衰弱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亲子分居。与此同时,老年人自身的偏好也在发生变化。城市老年人更倾向于独立居住或入住养老机构,xxxx年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数据中,约1/3的农村老年人表示不愿意和子女长期在一起生活。即使是失能老年人,也有超过1/4的失能老年人青睐独居或仅与配偶居住。从现实需求论看,很多研究表明,父母的生活照料需求,例如患病或身体功能受限以及丧偶等因素与亲子同住具有正向相关关系。对于老年人来说,亲子同住可以获得日常照料,生病或出现紧急情况时更容易获得帮助。也有学者认为已婚子女与父母同住主要是为了满足子女的需求。简而言之,亲子同住可视为长期代际交换的一部分,老年父母与子女相互满足对方的需求。从家庭资源论看,经济状况改善使得老年人更有可能独居,父母拥有的资源越多,独居的可能性越大。也有学者从子女角度解释老年人的独居问题,认为子女数量减少或迁移导致的亲属资源缺乏是老年人独居比例上升的主要原因。此外,学者指出住房对代际同住有影响,住房短缺是导致大家庭得以维系的一个原因。后续的一些研究则认为住房对代际同住具有双向影响,它既可能促使子女婚后与老年人同住,亦可能使之分离。子女因住房短缺对父母形成依赖,是导致成年子女与父母同住的重要原因。若亲代有多套住房,其已婚子女更有可能和有条件独立生活,自己独住概率因此上升。

本文使用xxxx年由全国老龄办组织的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数据(以下简称“第四次调查”)。该调查是中国迄今为止开展的最大规模的老年人口调查,调查范围首次覆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港澳台地区除外)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样本覆盖466个县(市、区)、1864个乡镇(街道)及7456个社区(村居)。调查对象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60周岁及以上的中国公民。抽样方法采用分层抽样、多阶段抽样、pps抽样等方法,所得样本近似自加权,样本具有全国代表性。样本规模为22.368万份,抽样比为1‰,调查实际回收样本22.27万份,有效样本为22.017万份,样本有效率达到98.8%。本文的分析样本是56411位年龄在60岁及以上的丧偶老年人。

通过对数据和变量进行专业分析,得出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结论

本文从宏观(社会变迁)和微观(父母—子女)层次探讨了同住或分居的形成机制,从而为判断丧偶老年人居住安排的变迁轨迹提供依据。通过对已有研究成果的梳理,笔者认为当代丧偶老年人的居住安排主要受亲子需求、家庭资源和个人偏好的影响。以此为出发点,提出三个研究假设,并使用xxxx年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数据进行了相关的实证分析,得出结果如下。

(1)与子女、孙子女同住仍是当前中国丧偶老年人的主要居住方式。分城乡、分性别看,超过半数丧偶老年人与子女、孙子女同住,但是独居比例已经高达41.7%。

(2)丧偶老年人的居住安排受到亲子之间需求的影响。亲代和子代之间的需求越小,亲子间独立居住的.可能性越大。在本研究中表现为老年亲代自理能力越强、经济状况越好,则独居的可能性越大。

(3)丧偶老年人的居住安排还受到家庭资源的约束,拥有住房、住房适老性高,则独居可能性更大。

(4)儿子数量对丧偶老年人的居住安排有显着影响,多个儿子意味着丧偶老年人更有可能独居。女儿数量对丧偶老年人居住安排的影响仅在农村地区显着。有别于儿子,拥有多个女儿的丧偶老年人独居可能性更小。

(5)从年龄维度看,丧偶老年人的居住安排呈现倒u形轨迹,独居的可能性随年龄而增加,并在85岁左右达到顶峰,随后趋于下降,意味着重返子女家庭或入住养老机构。

(6)在生命后期,客观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拥有自主权的丧偶老年人倾向于独居以避免同住带来的家庭冲突,自主权力越大,丧偶老年人独居的可能性越大。

(二)政策建议

健康老龄化意味着创造条件和机会让人们认识到自己的潜能,并按照自己的需求、愿望和能力去生活。

一是为能够自理的、无住房的丧偶老年人提供福利房或廉租房,解决“有地住”的问题。

二是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当前独居丧偶老年人的房屋进行适老性改造,让行动不便的丧偶老年人能够走出家门、融入社区,减轻他们的孤独感和隔离感。

三是加快社区养老服务建设,注重社区养老服务的供需对接,保障丧偶老年人能够在他们的意愿居住方式下度过晚年生活,缓解日益严重的老龄化与少子化矛盾。

老年人调研报告篇四

xx省辖14个。

市州122个区县,国土面积21万平方公里,总人口6800万,人均gdp美元左右。我省人口年龄结构从进入老龄化,至末,全省60岁以上人口866.1万,较上年增长2.6%,超过我省总人口1%的增长速度,占全部总人口的比重为12.7%,高于全国1个百分点,其中男性433.8万人,女性432.3万人。我省是典型的“未富先老”省份,老年人是我省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

老年人随着年龄增长和生理条件变化,基本退出社会经济活动圈,活动范围主要局限于家庭和城市休闲场所。由于老年人阅历丰富,理性思维特色浓厚,因而决定了他们的日常消费需求和精神消费需求与其他群体不同。消费稳重,注重实用,讲求实惠是他们消费最大的特点。具体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注重实用。老年人与其他群体消费的最大区别在于实用,他们购买商品不再以追求时髦、追赶时尚为主,而是注重实用、能用、好用,往往相信自己的购买经验,购买的商品不是用来收藏,或未来若干时期才使用,当前使用不上的商品往往很难购买。

2、讲求价位。由于老年人群体消费理性,购买商品时十分稳重,商品不合适,价格不合算不会轻易购买。他们购买商品时喜欢货比三家,发现商品合适,价格相对较低时才会最后购买,因而,他们较多光顾降价、折扣、低价促销类商品。

3、注重经久耐用。老年人购买消费品不以高档、时尚、功能多和技术先进为首选条件,而是看重商品是否经久耐用,注重商品是否能迅速方便地使用。他们对购买的商品往往有长期使用的打算,而且希望在使用过程中尽量减少维修和维护,尽力避免售后维修麻烦。

4、注重安全保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的进步,老年人对健康长寿的渴望比较强烈,喜欢看一些保健、营养、延年益寿方面的报刊,增加健康消费知识。安全卫生是决定老年消费者购买日常消费必需品的主要因素。他们注重商品的保健和营养功能,如食品,特别喜欢购买粗粮、精纤维等保健食品和营养食品。

5、早晨购物居多。老年人由于生理方面的特点,他们一般晚上睡得早,早晨起得早。现在,城市里的老人一般清晨就起床外出锻炼身体,然后到早市、超市采购一天的生活必需品,成为早晨消费的主体。

6、文化休闲商品逐步成为热点,

由于整体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不再为生计、子女、家庭等所困,他们更加向往健康、丰富、充实的养老生活,特别是随着城市“空巢老人”和农村“留守老人”的增加,他们更加渴望精神消费和服务性消费,对能满足自身精神文化、娱乐休闲需求的商品感兴趣,因而与老年人精神娱乐活动相关的商品成为消费热点。

老年人消费品市场是整个社会消费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老年人消费品市场在不断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以下主要问题:

1、老年人商品供应不丰富。从整体看,无论是消费品生产企业还是经营企业,生产经营青年和儿童用品的企业要多于生产经营老年人用品的企业。如绝大多数大超市、百货商店出售给儿童、年轻人的商品要多于老年人消费的商品。

2、老年人消费品购买场所不集中。现在城市商场、超市多,但很难找到老年人专门商场。我省绝大多数中、小城市没有专门的老年人用品商场,甚至有的大型超市也没有老年人用品专柜,即使有经营,也被商家当作附加品来出售,摆设在市场不起眼的位置,老年消费者要花很大的精力才找得到。

3、老年人用品花样少。随着人们消费水平提高,老年人的消费观念也在改变,不少老年人也追求爱美和时尚,消费的多样性正日益显现。大多数商家经营老年人用品,也是零星的、某一项用途的商品,而且商品的式样、种类单调,可供老年消费者挑选的余地小,许多商品只能勉强购买。

4、老年人用品设计太复杂。由于生理和身体变化,老年人一般反映较慢,接受新事物的能力较弱。现在许多商品功能多,操作复杂,使用不简便,使许多老年消费者想消费,但由于使用麻烦或不会操作,只好望而生畏。

我国整体上早已进入老龄社会,老年人群体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作为消费者,衣食住行是基本要求。针对老年人消费特点和消费中存在的不方便、不放心的问题,我们建议:

1、大力开展便利消费进社区、进街道活动。由于老年人受年龄、体力限制,活动区域较小,时间相对固定,我们建议以社区、街道为依托,开展便利消费、便民服务,特别是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服务性消费进社区、进街道活动,如美发、保健、休闲,修建便民商店、娱乐室、茶室和休闲吧等,在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需求的同时,进一步满足精神消费需求。

2、加强商业网点规划,合理布局老年消费者购物场所。目前,我省绝大部分市州没有专门的老年人用品商店,个别市州仅有的老年人专用商店的商品品种单一、不齐全,激不起老年人的消费欲望。为缓解老年人消费不方便的困难,建议合理布局老年人专用商店,同时在大超市内开辟老年人用品专柜,满足老年消费者购买吃穿用等生活必需品需要,缓解老年人消费不方便难题。

3、加强供应,组织丰富商品应市。老年人消费需求具有多样性和广泛性,厂家和商家要研究老年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消费心理和消费特点,针对老年人的需求,开发适合老年人的商品供应市场。如穿的方面,针对老年人的体型、体质和审美需求,开发不同花色、品种、款式和颜色的服装鞋帽,适合不同层次老年消费者的需要。吃的方面,针对老年人对保健的需要,开发多品种的低糖、低盐、低脂、低油的食品和保健品,满足老年人健康长寿的需要。用的方面,开发功能简单、操作方便、标识清晰的保健器材、手机、耐用小家电等,让老年人安享科技进步的成果。商务部门应该加大对老年人专用商品的供应工作,确保老年人消费需求。

老年人调研报告篇五

我国于12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207月1日正式生效,下面是详细内容。

(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第九条国家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一条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条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第二十三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条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三章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九条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第三十条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第三十四条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第三十五条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

第三十六条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四章社会服务。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第三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

第四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

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十一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职业等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

老年人调研报告篇六

调查结果显示,日常生活保障和医药消费是广州老年人主要开支,消费中近九成老年人对消费诈骗有一定了解,不过遇到消费纠纷时,虽然近半数消费者会与经营者交涉,但仍有近三成消费者选择忍耐。

根据广州市老龄办提供的数据,截至年底,广州市户籍老年人共有140.65万人,占户籍人口总数的16.75%。按照国际惯例,60周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达到10%即已进入老龄化社会,目前广州市初步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

广州老龄化人口比例高的同时,老龄化人口增长也较快。、、、20,广州市老年人口增长的总量分别为4.9万人、5.2万人、6.61万人、7.61万人,增长率分别为4.2%、4.3%、5.3%、5.7%。按照统计预期,老龄人口将在一定时期内继续保持增长态势。

老年人调研报告篇七

为推动和规范我县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为居民营造整齐、清洁、安全、宁静、方便、舒适的家园,使我县环境创优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xx年8月份,县政协经济农业委员会组织部分委员联合商务局、建设局等单位,深入我县住宅小区,通过走访和座谈的形式,对我县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的物业管理行业现状。

1、物业服务行业情况:

我县的物业管理行业起步较晚,xx年枫丹白露小区开发建设,我县第一家物业服务企业进驻枫丹白露小区。xx年我县开始办理物业管理资质,目前,有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4家(可可居物业、金色家园物业、御城物业和申嘉物业),正在办理资质申报手续2家(鹤宝物业和依林家园物业),从业人员83人,还有9家物业公司正在办理前期资质。

2、住宅小区的类型:

我县的住宅小区大致有以下五种类型:一是县直单位的集资建房,这类房屋占我县住宅的45%;二是开发商建设的开发小区,目前已入住并开始运行的开发小区有枫丹白露、锦泰花园等5家,约占我县住宅的25%,在建的住宅小区还有11家;三是“小产权房”,即由村民集体组织或个人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这类房屋占我县住宅相当的比重,约我县住宅25%。四是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我县共建两个小区,一个已入住部分居民,另一个正在建设中。五是商务局下辖的七个居民小区,后两种住宅类约占5%。

3、物业管理情况。

开发商建设的的五个小区中,鹤鸣花园小区992套住房已入住830户,由鹤宝物业公司管理,管理人员19人,人均月工资400-500元,年户交物业费360元,管理相对规范;枫丹白露小区746户,由东润物业公司管理,管理人员23人,物业收费标准0.32元∕平方米∕月,月工资700元左右,目前存在问题较多;龙辰小区一期476户,入住110户,入户率30%,物业管理人员24人,物业费标准月均0.4元/平方米∕月;锦泰花园756户,物业管理人员10人;荆山鸣邸168户,物业管理人员5人;属于开发商前期管理,暂无物业公司进驻。

商务局下辖的七个居民小区,每个小区成立了小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2-3人,月工资800元左右,负责管理居民低保、物业、信访稳定等工作。

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小区实施物业管理覆盖率低。

我县物业管理处于萌芽、发展阶段,居民小区有25个,由物业公司实施管理的仅2个,占8%,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只有1个,而且新建住宅小区、单位院落小区、老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程度又各不相同,差异较大。

2、小区物业管理行为不规范。

我县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和培训没有跟上,普遍存在无证上岗现象,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理念落后、服务意识不够强。很多企业局限于常规服务,只负责清扫垃圾、看管大门、种种花草等,缺乏高品质的服务,与业主的服务需求存在较大差距。专业人才缺乏,从业人员素质普遍偏低。大部分物业管理企业缺乏专业管理、专门技术服务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员工缺乏正规培训,服务意识淡薄,不能及时满足业主的正当要求,物管企业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质量及经营理念都亟待提高。特别是小产权房的小区,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也不缴纳维修基金,更谈不上物业管理服务,大部分只有一个门卫负责安全及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收水电费、卫生费及小区所需的有关费用,部分小区连个门岗也没有,脏、乱、差、失盗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开发商未严格按照规划要求配套相应的公共设施,如绿化、安防、公共车棚等设施配备不到位。诸如这些都是今后问题的焦点。

3、物业管理协调机制不健全。

县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主要依靠一个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直管,缺乏行政部门、业主委员会条块结合,层层节制的运行监管机制,缺乏物业管理矛盾协调机制,行政部门、业主委员会、物管企业三者之间相互促进、相互制约,共建和谐小区的机制还没有形成。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遇到问题和矛盾,缺少沟通渠道和协调渠道。

4、物业管理标准不统一。

我县物管管理企业收费标准不统一,服务内容也各不相同。物业管理服务费普遍偏低,鹤鸣花园每年每户收360元,龙辰小区每月每户0.49元/平方,枫丹白露收费0.32元,服务内容就相对较少,大部分业主的物业管理服务的消费观念尚未完全形成,对服务收费理解存在偏差,引发对物业管理企业服务不满,而影响缴费,象枫丹白露小区xx年收费率只在10%左右,导致物管企业经营困难。鹤鸣花园小区卫生区域不包括门道楼梯卫生,有些业主愿意多缴费得到多的服务,所有小区都没有公共厕所,给业主造成很多不便。

5、物业管理行政体制尚未理顺。

我县承担小区物业行业管理职责的是县房管所,只是行业指导性的工作,负责枫丹白露、鹤鸣花园、锦泰花园、荆山名邸(一期)、龙辰盛世(一期)五个小区的管理;商务局管辖下的中州文化小区、酒城宇华文化小区、杜康花园小区等七个小区属于旧房改造的小区或破产、关闭、撤并的企业单位住宅生活区,这些小区的物业由每个小区的小区管理委员会管理;单位集资房由各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集资房的物业管理;小产权的小区实际上是开发商自主管理物业,有的根本就没有物业。

三、意见和建议。

根据有关精神,物业管理实行“属地(分类)管理,业主自治,行业指导”的原则,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1、完善物业管理的监管。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从源头上加强物业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监管措施,从根本上减少物业管理矛盾纠纷。一是完善和规范物业管理行政管理体系,健全完善物业管理各项制度,建立县、乡镇、房管等部门的综合协调和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积极探索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商、物业企业、业主共同参与、相互监督的物业管理机制。二是有关部门应广泛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着手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明确规定前期和后期物业管理服务中的服务范畴、服务标准、合同期限、服务费用,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进一步规范和约束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的行为。三是强化物业管理指导监督。职能部门与乡镇要主动介入,认真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并有效开展工作。同时,还要组织不定期巡查,对管理水平低、信用等级差、服务不到位、收费不规范的企业,降低甚至取消其在本县辖区内从事物业管理的资格,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努力营造物业管理企业崇尚优质服务、业主自觉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的和谐氛围。

2、要深化物业管理法规宣教。强化对相关工作人员、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成员和业主代表的教育培训,促进基层行政管理人员、业委会成员依法履职;促使物业管理企业遵纪守法,规范管理,更好地为业主提供服务;增强广大业主的物业管理法律意识和消费观念,使他们充分认识到搞好物业管理不单是物业企业、政府的事情,而且是需要全体业主和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的工作。

3、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要树立质量与品牌意识,规范管理、优化服务,取得广大业主和业委会的支持和配合。一是加强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二是应当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统一采用收费标价牌形式,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对物业管理企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等进行公示。同时,每月应在小区公告栏等醒目处公布一次当月由业主使用的公共水电费用分摊详细情况、日常维护收支情况等,使广大业主“明白消费”。三是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广大业主提供相应服务并达到服务承诺标准,对业主和业委会提出的合理要求要及时整改。

4、推进旧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加快小区整治,解决处理好维修资金归集困难、物业管理用房缺乏等问题,整合物业管理资源,完善物业管理条件,改善旧住宅小区的居住环境。逐步建立健全适应我县实际情况的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模式,最终促其走上规范化管理轨道。

老年人调研报告篇八

玩具生产加工是**市的传统特色产业,随着外向型经济的发展,玩具行业与国际行情的依存度逐年加大,截止xx年底,全市从事外贸玩具生产企业达257家。但今年以来,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不断加深以及国内经济运行矛盾加大,**市玩具企业也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

一、**市玩具行业运行现状。

1、出口大幅下降。受国际市场需求减弱、人民币升值、原材料价格和劳动力成本上升等因素影响,**市玩具行业形势严峻,出口销售呈持续负增长态势。从五家玩具样本企业调查数据看,今年1-9月份全部销售收入为8656万元,比去年同期下降43.8%,其中免抵退销售收入5321.1万元,同比下降达51.8%。如降幅最大的盐城彩虹工艺品有限公司,xx年1-9月份免抵退销售收入5481.5万元,而今年1-9月份免抵退销售收入仅468.4万元,比去年同期净减少5013万元,降幅高达91.5%。

2、效益负向增长。今年以来,该市玩具企业经营效益大幅下滑。从5家样本企业调查看,1-9月份利润总额呈负增长态势。由于该市玩具企业大部分均兼做纺织品,从8月份开始,纺织品出口退税率提高了2个百分点,加之部分企业已基本消化了前期订单,新的订单价格有所上升,因此,9月份,企业的利润总额回升,然而累计亏损仍十分严重。如前面提及的盐城彩虹工艺品有限公司1-9月份累计亏损人民币206.8万元,其中9月份赢利0.93万元,而去年1-9月份赢利123.09万元。用该企业负责人的话说:从事玩具行业20多年,第一次遭遇到如此巨大的困难。

3、入库税金骤减。今年以来,玩具企业入库税金较上年同期下降较为严重。从五户玩具样本企业看,今年1-9月份累计入库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413.99万元,其中免抵调库收入为271.49万元,而上年同期入库税款和调库数分别为905.11万元和746.44万元,降幅分别达54.26%和63.63%。

4、企业关停严重。该市玩具行业大多系中小企业,对政策和环境应变能力相对较弱,抗风险能力较差。随着国内外经济环境趋紧,企业生产经营每况愈下。一些为大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小型玩具加工企业,一方面自身不断上升的成本因素难以消化,加之上游企业拖欠资金严重,引发大量的加工型小玩具企业退出了市场竞争,截止xx年9月底,该市已有约三分之一的玩具企业关停。

尽管玩具企业举步维艰,但现存的大多数企业仍选择艰难的负亏经营,其主要原因:一是玩具行业属劳动密集型企业,一旦企业停产,熟练工人将大量外流;二是企业停产将失去长期以来建立的客户群,这对企业将是致命的。因此,从xx年11月1日起调高玩具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的'税收政策,对出口玩具企业无疑是雪中送炭。

二、玩具企业面临困境的主要原因。

1、进口国经济环境恶化。该市玩具行业主要出口美国、欧洲两大市场,今年以来,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加剧,全球经济增速放缓,特别是美国次贷危机从金融保险领域向实体经济蔓延,其国内企业生产经营严重滑波,甚至倒闭,居民的购买力大大减弱,对进口商品需求则大幅减少。如**市创意工艺品有限公司3月份出口美国一笔50万美元玩具,而美国进口商已于近期宣布破产,导致该笔货款将无法收回。

2、汇兑损失继续扩大。玩具行业属劳动密集性产业,出口最大的优势在于价格低廉,行业平均利润率仅2—3%,因此,对汇率的变化非常敏感。汇改以来,人民币相对美元累计升值达21%,以外贸生产为主的玩具企业利润被汇率波动吞噬严重。今年以来,为防范美元的持续贬值,不少玩具企业改由相对坚挺的欧元结汇,然而,下半年欧元的汇率下跌严重并超过同期的美元,欧元汇率由年初的11跌至目前的8.94,去年以美元计价的玩具企业损失惨重,而今年改由欧元计价同样遭受重大损失。

3、贸易壁垒频增。今年以来,欧盟、美国、日本等近40个国家和地区纷纷出台新安全环保标准,特别是美国《xx年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中玩具“含铅禁令”和“强制第三方认证”的通过并生效,进一步提高了玩具的准入门槛,玩具出口的检测费用大幅飙升,使得国内玩具行业雪上加霜。如,过去一份检测报告能多批次使用,而现在要对每一批合同、每一种玩具的所有用料和零配件进行分次检测,仅此一项较过去平均增加费用10倍以上,约人民币10万元。

4、经营成本上升。去年以来,玩具企业的经营成本增速惊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原材料大幅上涨。如截止今年月底,玩具常用的面料毛绒和短毛绒每米增加了0.5—1元,pp棉每吨上涨200元,pe袋每吨上涨3000元。以**市神龙玩具有限公司xx年全年用量来测算,300万米毛绒用量和500吨pp棉用量就增加成本300多万元。二是人工成本大幅增加。xx年新《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明确了最低工资保障和劳动用工报酬,从而规范了企业用工行为。而该政策的出台对于劳动用工欠规范的小型玩具企业来说,劳动力成本则增加可观。**市属非廉价生产区,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仅工伤和养老金保险两项费用就增加1980元/人,加之今年以来工人正常的调增工资,截止9月份,辖内玩具企业用工成本平均增加26.5%。如:现有工人280人的**市创意工艺品有限公司,去年劳动力成本为292万元,经预测今年将达到400万元,年增长约37%。

5、出口退税率下调。xx年7月,国家将玩具产品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11%,玩具企业颇受冲击。从五户样本企业办理的出口退税情况,今年1-9月份仅办理出口退税170.55万元,而去年同期为842.92万元,退税数仅占去年的五分之一。因此,今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玩具行业提高出口退税率至14%的举措,对于支持玩具企业通过降本增利克服经营困难,增强企业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必将起着积极的作用。

三、玩具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加深的挑战和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党中央、国务院果断决策,酝酿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进一步加大扩大国内需求,这无疑将给艰难中的中小企业带来发展的转机。政府、企业和税务部门三家都要积极行动起来。

政府—加强宏观监控,及时进行风险预警。政府应会同相关部门,一要加强宏观政策的解读和研究。密切关注和认真分析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国际贸易摩擦及人民币升值等对企业生产经营和进出口市场所造成的影响,引导企业及时采取应变措施,调整经营策略。二要加强企业的风险监测。对玩具行业经营方向的变化、经营者的思想动态、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的,要及时进行跟踪管理,分析、提醒和引导企业防范经营风险。三要加强市场规范和监管。特别要防止物价过快上涨,以及搭车涨价、乱涨价等现象的发生,使物价保持在合理水平,为出口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企业—调整经营策略,强化内部管理。如何应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形势,迅速走出困境,关键还在玩具企业自身对营销策略的把持。一是扩大营销视野,寻求全球市场。该市的玩具产品主要以出口欧美市场为主,建议在保留欧美市场的同时,积极寻求新兴出口市场,向大洋洲、非洲等国家地区进军。与此同时,要积极拓展国内市场,要抓住国内消费升级的契机,不断开辟新的国内市场,为内需提供新的产品和服务。二是主动应对变化,调整对外议价。调查中发现,该市部分较大的老玩具企业在目前全球经济动荡情形下,既不敢接受国外新客户的订单,对老客户又不敢冒然议价,因此不仅丧失了新客户群,也错失了通过产品议价形式与上下游客户共担风险的机会。三是加快自主创新,提高产品档次。企业应注重内部管理挖潜,通过加大科技投入、优化产品结构,增加玩具产品附加值和档次,变贴牌产品为自有产品,以此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税务部门—强化纳税服务,帮助企业摆脱困境。一是提供税收政策服务。在最新的出口退税、增值税转型等政策解读方面,在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更新技术过程中发生的机器设备更新、高新技术研发、库存产品处理等涉及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上,国税机关要积极主动为企业提供政策性指导。二是简化优化办税流程。要切实加快出口退税审核审批以及退税的进度,为玩具出口企业提供充足的资金保证;三是努力提供特色服务。如:建立出口退税申报提醒制度,按月发布即将到期海关电子信息,提醒企业及时按期申报;加快退税频率,可能的情况下实行每月多次退库的办法等等,以优质的服务千方百计帮助玩具企业渡过难关。

老年人调研报告篇九

1、调查目的:为了了解老年人现在的生活状况,包括经济层面和精神层面,从而使更多的人重视和关心身边的老年人,让他们拥有一个优越的环境来安享晚年。

2、调查方式:走访社区进行问卷调查(调查问卷发放50份),收集后整理信息。

3、调查范围:南宁市西乡塘区各社区居住的老年人。

(一)前言:

为了对现在城市的老年群体的生活进行详细的了解,我通过制作一个简单的调查问卷,在南宁西乡塘区的几个大的社区进行了走访和问卷发放,收集了很多老年人群体晚年生活的信息。调查问卷一共有14个问题,从老年人基本信息,老年人经济收入和来源,老年人社会交往和老年人精神娱乐方式等四个方面进行了问卷调查,向接受调查的老年人收集资料并整理成此调查报告。

(二)主要内容:

2、从回收的问卷来看,65%的老人对自己目前的身体状况选择了一般,17%的老人选择了较好,只有8%的老人认为自己的身体状况很好,对自己的健康很有信心。

3、对于现在老人的居住状况,因为调查地点都是大的社区,得到的结果有42%的老人是和儿女居住的,40%的老人是仅与老伴一起居住,只有13%的老人是独居的孤寡空巢老人。

4、关于目前老年人的收入情况。大多数老人的收入还是可观的。多来源于退休金和儿女给的赡养费,收入数目在1000元以下和1000----20xx元的人数居多。高收入的老年人在调查中很少。

5、在对老年人平日生活的兴趣爱好的收集中,绝大部分的老年天选择了扑克、麻将和太极、晨跑。也有少部分老年人选择旅游、度假。看得出来,老年人的生活还是十分的丰富多彩的,很多老年人都会享受生活,在对生活现状的调查中,有大部分的老年人对现在的生活是持满意的态度的。只有个别的老年人觉得现在的生活是不太满意或很不满意,也许是身体健康方面不是很理想,也许是生活方面的精神娱乐不充足造成。但大多数人的满意态度也从侧面体现出了现在老年人的幸福感还是很高的。

6、对于老年人的社会交往,因为在一个大的社区内,同类群体还是很多的,所以调查出的结果也是大部分的老年人与其他老年人经常往来、互相帮助或一起活动。也有个别老年人表示自己和其他的老年人关系疏远或不往来。

7、在生活期望上,很多老年人都表示希望社区多多提供或改善医疗护理、娱乐休闲等服务。这也从侧面体现了大多数老年人对于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的期待。在调查问卷填写和聊天中,很多人都表示希望能活的健康,开心。

8、在未来的养老方式上,很多老年人还是倾向于家庭养老的模式。期望能在家里和儿女或。

不和儿女住着安享晚年。期望去养老院或旅游胜地养老的人很少。但很多老年人也有在旅游胜地短时间休养的愿望,但都表示,条件再好或是环境再好,还是希望在家里养老,才能感受到家人的温暖和热闹。

(三)调查结果分析。

1、社会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健康问题,尤其是老年人,老年人是疾病多发的群体,很多老年人为了身体的健康,在日常生活中都非常注意饮食的安全与卫生,并有定期的进行身体体检,最重要的是要有适度的锻炼和乐观快乐的生活态度。很多调查的老年人对于自己的健康状况都选择一般,这也说明作为亲人,儿女,要更加关爱老年人的身心健康,让他们用有硬朗的身体去享受晚年的安乐。

2、“孤单感,冷清”是老年人常常可以感受到的情绪,尤其是对于那些儿女不在身边甚至是自己一个人独居的空巢老人,更是经常会有这种情绪。这种情绪的存在是不利于老年人晚年的健康生活的。虽然从调查结果来看,空巢老人的数目还是相对少的,大多数的老年人的日常生活都有儿女或老伴的陪伴,但我们也不能忽视了那些空巢老人的生活,作为社区的负责人,应该定期去慰问,或组织社区活动,让那些空巢老人加入到社区的大家庭来,从而来减弱他们的孤单感,感受到人多带来的温暖。作为儿女,更应该时常回家去照料和慰问老人,这才是最有效的减轻老人孤单感的方式,不要只顾着自己热闹而忽略了最需要热闹的家人,父母。

3、老年人的生活开支其实是挺小的,只要身体健康,日常也没有多余的开支。从调查的结果看,老年人靠自己的积蓄,退休金和儿女的赡养费来过生活的是占大多数的。孝顺父母虽然不能只看到给予的金钱,但让老人过上衣食无忧的日子是做儿女的义不容辞的责任。

4、对于老年人平常的日常活动,我在假期期间的一个早晨去过人民公园,那里有很多老年人在晨练。唱歌的,跳舞的,舞剑的,甚至是散步聊天的,人非常的多。作为一个开放性的场所,人民公园给老年人提供了休闲娱乐的平台,让他们能在那里自由的发挥施展技能和才华,愉悦身心,放松心情,一日之计在于晨,美好的一天就需要这样一个美好的开始。同样的,在社区调查的问卷中,也有很多的老人在兴趣爱好中选择了太极和晨跑,这种早锻炼的习惯让那些老年人都看上去很精神,很硬朗。当然也有很多老年人的娱乐方式是扑克和麻将。这同样也是一种放松心情的娱乐,在社区中常常看到一群老人围在树脚下象棋,打扑克,或在社区专门的棋牌室打麻将,这种群体娱乐很好的满足了老年人们爱热闹的心情,让他们忘掉孤独感等消极情绪,这些在社区中都有很好的体现,看到会觉得其实老年人们比年轻人还会找乐子。

就很容易熟络起来,渐渐的可以家常里短,说说生活,说说儿女,确实,老人们也是很需要朋友的。在社区里调查出得结果很乐观,很多老人都不是独来独往的,都有几个可以聊天可以唠嗑的朋友,在茶间饭后,打发时间,消遣日子。如果社区组织老年活动,他们还可以一起参加,增进感情,何乐不为。这也是从无形中减轻了那些不在儿女身边的老人的孤单感,有了自己的兴趣可做,有了朋友的陪伴,生活中多了欢乐,就会少了孤单。所以我觉得造就这样的圈子和氛围,对老年人们非常重要。

6、在中国,老年人在养老方式的选择上都倾向于家庭养老。儿女承欢膝下是最大的愿望。

当然,现在大多数的老人应该是和老伴居住,儿女定时探望,有些孤寡老人也会选择敬老院,养老院之类的地方养老。从调查的结果看,敬老院养老院都不会是老人们养老的第一选择,事实也证明大多数的老年人都是在家安享晚年的。

1.您的姓名:

2.您的性别:

3.您的年龄:

4.您以前从事的工作:

5.您的受教育程度:_______a、小学b、初中c、高中d、大学e、其他_______(填写具体内容)。

6.您目前的健康状况:____________。

a、很好b、较好c、一般d、较差。

7.您现在的居住状况:

a独居b仅与老伴一起住c与老伴、子女一起住d仅与子女一起住。

8.您目前的收入的主要来源:_________(多选题)。

a、国家补贴b、退休金c、现工作收入d、儿女赡养费。

9.您目前的每月的个人收入大概是多少呢?

10.您平常有什么兴趣爱好:

a、扑克、麻将b、太极、晨跑c、琴棋书画d、炒股、炒楼。

e、旅游、度假f其他_______(填写)。

11.您对现在的生活状况满意吗:a很满意b感觉一般c不太满意d很不满意e其他。

12.您平时与其他老年人往来的情况。

a经常往来,互相帮助或一起活动。

b关系疏远,不太往来,只有节日才登门拜访。

c很少或不往来。

13.您现在最希望社区提供什么服务:(多选)。

a心理服务b医疗护理c饮食保健d娱乐休闲e代做家务f其他。

14.如果可以选择,您更愿意在哪里安享生活?

a家里和儿女b家里(不和儿女)c养老院或疗养院d旅游胜地。

老年人调研报告篇十

当前中国正在经历深刻的社会转型,城镇化加速、劳动力迁移流动频繁、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给丧偶老年人的居住安排带来影响。从变化趋势看,中国丧偶老年人的独居比例持续上升,与已婚子女同住比例逐步降低。1990年、20xx年和xxxx年普查数据显示,65岁及以上城市丧偶老年人独居比例分别为18.3%、24.7%和37.6%;农村这一比例也分别达到18.2%、17.4%和28.9%;xxxx年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调查数据显示,中国65岁及以上年龄丧偶老年人独居比例已达41.7%。作为决定老年人生活照料和精神关怀的重要因素,丧偶老年人居住方式的研究对于其养老有着重要意义。

从文化影响论看,家庭社会学者认为儒家传统文化对中国及其他几个亚洲国家的亲子同住安排具有重要影响。在儒家文化体系之中,子女将孝敬父母视为义不容辞的责任,子女不孝不仅会受到强烈的道德谴责,还会受到国家法律的严厉惩罚。已婚子女与父母共居从情感和实际行动上体现了对父母恩情的回报,也被视为“养儿防老”愿望的最终实现。当前,传统孝道已经发生变化。针对华北农村代际关系变迁调查的研究发现,传统代际交换关系的维系力量和存在的基础已经完全改变,农村传统孝道已经衰弱。父权制虽然没有彻底让位,但已渐渐被淡化;子女对父母的孝顺敬重已经丧失优先地位,取而代之的是对于新的夫妻关系与年轻人文化的倚重。因此,传统伦理衰弱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亲子分居。与此同时,老年人自身的偏好也在发生变化。城市老年人更倾向于独立居住或入住养老机构,xxxx年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数据中,约1/3的农村老年人表示不愿意和子女长期在一起生活。即使是失能老年人,也有超过1/4的失能老年人青睐独居或仅与配偶居住。从现实需求论看,很多研究表明,父母的生活照料需求,例如患病或身体功能受限以及丧偶等因素与亲子同住具有正向相关关系。对于老年人来说,亲子同住可以获得日常照料,生病或出现紧急情况时更容易获得帮助。也有学者认为已婚子女与父母同住主要是为了满足子女的需求。简而言之,亲子同住可视为长期代际交换的一部分,老年父母与子女相互满足对方的需求。从家庭资源论看,经济状况改善使得老年人更有可能独居,父母拥有的资源越多,独居的可能性越大。也有学者从子女角度解释老年人的独居问题,认为子女数量减少或迁移导致的亲属资源缺乏是老年人独居比例上升的主要原因。此外,学者指出住房对代际同住有影响,住房短缺是导致大家庭得以维系的一个原因。后续的一些研究则认为住房对代际同住具有双向影响,它既可能促使子女婚后与老年人同住,亦可能使之分离。子女因住房短缺对父母形成依赖,是导致成年子女与父母同住的重要原因。若亲代有多套住房,其已婚子女更有可能和有条件独立生活,自己独住概率因此上升。

本文使用xxxx年由全国老龄办组织的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数据(以下简称“第四次调查”)。该调查是中国迄今为止开展的最大规模的老年人口调查,调查范围首次覆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港澳台地区除外)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样本覆盖466个县(市、区)、1864个乡镇(街道)及7456个社区(村居)。调查对象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60周岁及以上的中国公民。抽样方法采用分层抽样、多阶段抽样、pps抽样等方法,所得样本近似自加权,样本具有全国代表性。样本规模为22.368万份,抽样比为1‰,调查实际回收样本22.27万份,有效样本为22.017万份,样本有效率达到98.8%。本文的分析样本是56411位年龄在60岁及以上的丧偶老年人。

通过对数据和变量进行专业分析,得出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结论。

本文从宏观(社会变迁)和微观(父母—子女)层次探讨了同住或分居的形成机制,从而为判断丧偶老年人居住安排的变迁轨迹提供依据。通过对已有研究成果的梳理,笔者认为当代丧偶老年人的居住安排主要受亲子需求、家庭资源和个人偏好的影响。以此为出发点,提出三个研究假设,并使用xxxx年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数据进行了相关的实证分析,得出结果如下。

(1)与子女、孙子女同住仍是当前中国丧偶老年人的主要居住方式。分城乡、分性别看,超过半数丧偶老年人与子女、孙子女同住,但是独居比例已经高达41.7%。

(2)丧偶老年人的居住安排受到亲子之间需求的影响。亲代和子代之间的需求越小,亲子间独立居住的可能性越大。在本研究中表现为老年亲代自理能力越强、经济状况越好,则独居的可能性越大。

(3)丧偶老年人的居住安排还受到家庭资源的约束,拥有住房、住房适老性高,则独居可能性更大。

(4)儿子数量对丧偶老年人的居住安排有显着影响,多个儿子意味着丧偶老年人更有可能独居。女儿数量对丧偶老年人居住安排的影响仅在农村地区显着。有别于儿子,拥有多个女儿的丧偶老年人独居可能性更小。

(5)从年龄维度看,丧偶老年人的居住安排呈现倒u形轨迹,独居的可能性随年龄而增加,并在85岁左右达到顶峰,随后趋于下降,意味着重返子女家庭或入住养老机构。

(6)在生命后期,客观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拥有自主权的丧偶老年人倾向于独居以避免同住带来的家庭冲突,自主权力越大,丧偶老年人独居的可能性越大。

(二)政策建议。

健康老龄化意味着创造条件和机会让人们认识到自己的潜能,并按照自己的需求、愿望和能力去生活。

一是为能够自理的、无住房的丧偶老年人提供福利房或廉租房,解决“有地住”的问题。

二是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当前独居丧偶老年人的房屋进行适老性改造,让行动不便的丧偶老年人能够走出家门、融入社区,减轻他们的孤独感和隔离感。

三是加快社区养老服务建设,注重社区养老服务的供需对接,保障丧偶老年人能够在他们的意愿居住方式下度过晚年生活,缓解日益严重的老龄化与少子化矛盾。

老年人调研报告篇十一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越来越关注自己生活质量问题。

日本《追求》双周刊20xx年6月24日文章称,中国将成为世界第一个步入“老龄社会”的发展中超级大国,加之现在多为独生子女家庭,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已经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于老年人的生活质量问题已经成为社会热点话题。

国际上将65岁以上的人确定为老年人,而我国界定60岁以上的公民为老年人。

却因为工作太忙难以抽身而不能照顾到自己,而自己又不能要求子女能够放下工作,陪伴自己,因为都还要赚钱生活,并且,自己的这份痛苦又不能向外人倾诉,因为这对自己的子女的名声不好,会让外人觉得子女们不孝,毕竟这是家丑,又怎能外扬。所以老年人们基本上把自己的痛苦都一个人默默地承受。这也成为了当今社会老年人生活的严峻问题。

老龄化不仅是社会问题,也影响经济政治的发展。在经济上,养老保障负担日益沉重,老年人医疗卫生消费支出压力越来越大,为老年人社会服务的需求迅速膨胀等。所以,对老年人的生活状况进行调研是切实可行的。

(二)目的。

本次调研活动主要针对一下几个方面:老年人的经济生活、老年人的生活条件、老年人的生活满参与、老年人的身心健康与生活照料、老年人的养老意愿、老年人对政府的期望等。通过到老年人院走访调研,到居民小区调查以及采访在校大学生等的活动形式,就此展开,调研老年人对自己养老的希望及看法以及在他人眼中的老年人生活是否幸福,对待老年人的态度等。

通过此次活动,让社会更多的人了解老年人的生活状况,理解老年人们的不易,让他们加入到帮助老年人的行列中。

通过此次活动,得到老年人的生活方面的一些信息,在以后帮助老年人活动中,能够吸取一些经验,能更多、更好地给老年人提供帮助。

通过此次活动,走进老年人的生活,让老年人得到更多的帮助,体会到社会的温暖,生活的温暖。

通过此次活动,希望看到一些社会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的建议,真正做到帮助老年人。

通过此次活动,做一些切实可行的事,帮助老年人,回报社会。通过本次调研活动,了解我国社会老龄化的状况,有助于研究社会老龄化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一)前期准备。

1.20xx-20xx学年第一学期第11周-13周。

经过讨论选定主题后,首先由队长赵宇带领其它组员商量出活动的具体安排。

2.20xx-20xx学年第一学期第14周-15周。

由赵宇和谭金洪根据主题及需要,做好问卷调查(共三份:针对养老院、大学生和小区老年人)。

3.20xx-20xx学年第二学期第2周-4周。

由赵宇负责与老年人院取得联系,胡驰负责与小区工作人员做好沟通。

老年人调研报告篇十二

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传统美德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快建设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区在20xx年左右就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到20xx年底,全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5.1万人,占户籍总人口的11.01%。近年来,**区从改善民生,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大局出发,围绕“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乐”的工作目标,加大投入,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老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区老龄工作基础比较薄弱,在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一)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滞后。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社会养老服务需求迅速增长,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一是养老服务设施严重不足。全区养老服务机构能供养老年人入住的床位数仅为老年人总数的0.49%,低于全国1.59%的平均水平。二是对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扶持力度不够。全区由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只有1家,提供半护理和全护理养老服务。民办养老服务业场地小,设施差,医护等专业人员缺乏,虽然政府有关部门在税费减免、用水、用电等方面制定了一些优惠政策,但仍运转困难,发展缓慢。

**区约有65%的老年人生活在农村,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基础薄弱。一是农村大量外出务工劳动力的转移,使农村留守老人、“空巢”老人日趋增多。农村老年人收入水平普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收入水平,赡养纠纷等问题比较突出。二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虽然已在**区全面实施,但保障水平还比较低。

(三)老龄事业财政投入不足。

20xx年1月起,**区对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发放高龄津贴。发放标准为80周岁至89周岁老人每人每年发放120元;90周岁至99周岁老人每人每年发放240元,高龄津贴标准较低。

(一)推进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积极应对老龄化,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当前**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工程。要把发展老龄事业作为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促进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逐步建立稳定的老龄事业经费投入保障机制,为发展老龄事业提供资金支持。

(二)进一步健全覆盖城乡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

老有所养、老有所医是老年人最为关注的核心利益问题,也是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点。要继续完善覆盖城乡的老年人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随着经济发展水平提高,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同时,加快推行和不断完善城乡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和五保供养制度等。认真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进一步完善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制度,逐年提高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高龄津贴标准;要充分考虑老年群体的特殊情况和需求,保障好老年人的切身利益,保障好老年人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三)进一步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要加快以居家养老为基础,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老年人提供不同层次、满足不同需求的服务。一是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建设一批社区为老服务中心,健全服务网络。二是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办家政服务,在用地、融资、税费、水电气等方面加大优惠扶持力度。三是加快为老服务队伍建设,加强专业护理人员培训工作,鼓励志愿者和社会工作者参与为老服务。

(四)进一步推动老龄产业发展。

要积极发展老龄产业,加强产业规划,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外商投资创建老龄产业,大力开发适合老年人的休闲、健康、养生、文化等服务市场和老年特殊用品市场,开发建设功能配套的高端养老休闲示范社区,发展多种特色的养老服务,推动老龄产业向社会化、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发展。

(五)进一步加强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

要利用社区宣传栏加强《老年法》的宣传力度,强化维护老年合法权益的`法制观念,提高老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在社区建立法律服务网点,公布法律,形成较为完善的老年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组织网络。同时开展老年维权月活动,举办老年维权大集、法律讲座、送法律进社区等系列活动,把贴近老年群众生活的法律知识送到老年人手中,进一步在全市形成关爱老年人、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组织编写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法律保护的案例,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严厉打击侵害老年人的犯罪行为。加大对残暴狠毒的手段待人、遗弃、殴打、伤害老年人的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使老年人有屈能诉,有冤可申。还可联系各级法院对涉老案件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并开辟老年法庭和维权绿色通道,实施诉讼费缓减免制度,让更多的老年群众享受到无偿的法律服务。

老年人调研报告篇十三

现在的老年人多数是在物质和精神生活相对贫乏的五、六十年代度过他们的青春年华,一直没有机会满足各种人皆有之的生活追求。因此,当他们从繁忙的工作和家庭负担中解脱出来后,就会喷发出强烈的补偿要求,希望自己的晚年生活能过得幸福、充实、绚丽多姿。从这一意义上讲,老年人有比青年人更强烈的购买欲望。和中青年相比,大多数老年人已上无赡养父母的责任,下无抚养子女的义务。因而可倾其所有来满足自己的需求,使老年人相对有限的经济收入,最大限度地转化为现实购买力,其边际消费倾向明显高于中青年消费者由上可见,由于我国老年人口基数大,老年人的经济收人逐年在增加和具有强烈购买欲望,我国老年市场具有不可估量的开发潜力。

老年人生活用品追求实用质量、饮食求营养可口、穿着求宽松合体、医疗保健求实效、生活服务求多样化、文娱休闲求高雅、住房交通求方便等。同其他消费群体相比,老年群体由于在生理、心理、经验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差异,因此,老年市场的消费行为也具有了其自身的特征,充分认识这些特征,是开发老年市场、研究制订营销策略的关键。

(1)消费自主性强:绝大多数的老年人在退休后就成为纯消费者,部分老年人还可能会再参加一段时间的社会活动,但相当部分老年人再就业的时间不会很长,一般在65岁前后还是会真正退回到纯消费者的行列之中。相对同样是纯消费的低龄人口来说,老年人有着更加漫长的纯消费年数。与低龄消费其消费意志主要通过父母来体现不同,老年消费在意志上是自主的,老年即使到了高龄,行动不便,消费行动可能会发生障碍,需要别人帮助方可完成时,只要老人独立思考的能力依然存在,老年消费意志的自主性就不会消失。再者,少年人口由于尚未进入社会,他们的消费实际上是一种依赖消费。而作为纯消费人口的老人口,其经济收入应是相对独立的,消费能力是自主的。

(2)消费习惯稳定,消费行为理智:由于年龄和心理的因素,与年轻人相比,老年人的消费观较为成熟,冲动型热情消费和目的不明的盲目消费少。对消费新潮的反应会显得较为迟钝,他们不跟时髦,讲究实惠。另外,老年消费者有着几十年的购买消费的实践,在长期的选择和使用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而且老年消费者也往往非常相信自己的购买经验,对哪些商品能够满足自己的需要有较为深刻的理解。他们往往会根据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业已成为的标准,再三思量,然后再进行购买。老年人的习惯购买心理还表现在:对于不了解的商品不轻易采用。

因而大量的广告轰炸对于其购买商品难以产生很大的影响。老年消费者对某些商品形成了比较稳定的购买消费习惯,对某些品牌更是产生了一定的偏好,具有较高的品牌忠诚度。这类习惯一旦形成,就较难改变,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老年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反过来,这会使老年型商品市场变得相对稳定。同时,由于自己是家庭中的长辈,在家庭中起到一定的表率作用,尽管购买消费是个人的行为,老年消费者也会较多地考虑家庭的整体利益,兼顾家庭,有时个人消费还富有牺牲性。综合这种因素,老年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往往是趋于理智型的,特别是高值消费品的购买,决策的过程都会较长。

(3)消费追求便利:老年消费者由于生理机能逐步退化,对商品消费的需求着重于其易学易用、方便操作,以减少体力和脑力的负担,同时有益于健康。老年消费者对消费便利性的追求还体现在对商品质量和服务的追求上,老年消费对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要求高于一般消费,这是老年消费的质量特征。质量高、售后服务好的商品能够使老年消费者用得放心、用得舒服,不必为其保养和维修消耗太多的精力。

目前,商品市场常常以经济效益来确定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在服务质量上对老年消费者往往缺乏耐心,更谈不上周到。这种市场消费质量倾向实际上对老年消费起到了抑制作用,许多老年人因为在消费中曾经遭遇冷淡或抢白,由此而产生害怕消费、躲避消费的心理,在行动上则表现为不进行消费或惰性消费。这种消费心态与消费现象对积极发展老年消费市场是很不利的。

(4)商品追求实用:老年消费者把商品的实用性作为购买商品的第一目的性,他们强调质量可靠、方便实用、经济合理、舒适安全。至于商品的品牌、款式、颜色、包装装潢,是放在第二位考虑的。我国现阶段的老年消费者经历过较长一段时间的并不富裕的生活,他们生活一般都很节俭,价格便宜对于他们选择商品有一定的吸引力。

但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改善,收入水平的提高,以及我国形成的买方市场下的“过剩经济”,老年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也不是一味追求低价格,品质和实用性才是他们考虑的主要因素。价格便宜也是老年消费追求的一个重要目标,因为由于理性消费的原因,老年消费总的来说属于节俭型消费。但是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高薪中年人加入老年行列,价格因素在老年消费中发挥的决定作用逐渐趋弱。

(5)消费地点就近:就近消费也是老年消费的一大特点。由于年龄的增长,老年人的行动日渐不便,特别是高龄老年人,他们在消费时会尽量避免过多的交通劳累,因此通常会选择在大商场和离家较近的商店购买。这是因为大商场所提提供的商品一般在质量上可以得到保障,而且在购物环境和服务方面也有较大优势。老年消费者的体力相对以前有所下降,他们希望能够在比较近的地方买到自己满意的商品,并且希望能够得到周到的服务,如商品咨询、导购服务、运行较慢的自动扶手电梯和舒适的休息环境等。

(6)消费喜欢结伴:在购物的陪伴方式上,因为老年人大多害怕寂寞,而其子女由于工作等原因闲暇时间较少,所以老年消费者多选择与老伴和同龄人一道出门购物。老年人之间有共同话题,在购买商品时也可以互相参考、出谋划策,他们对于哪些商品适合于老年人比较了解。这就说明,影响老年消费者购买行为的相关群体主要还是老年人。对于独自一人外出购物的老年消费者,商家更要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如为他们详细介绍商品的特点和用途,提供容易携带的包装,必要的时候提供送货上门服务等。

(7)有补偿消费动机,休闲性消费比例大:很多老年消费者有补偿性消费动机。在子女成人独立、经济负担减轻之后,一些老年消费者试图补偿过去因条件限制未能实现的消费欲望。他们在美容美发、穿着打扮、营养食品、健身娱乐、旅游观光等方面,和年轻人一样有着强烈的消费兴趣。老年消费中休闲性消费与服务性消费所占比例大,这是老年消费的内在特征。一般来说,低龄老人以休闲性消费为主,高龄老人以服务性消费为主。随着老人所处的年龄段的不同,在消费上会各有侧重,各具特色。

(8)对广告的依赖程度一般:广告对大部分老年消费者的影响程度是“一般”(41.9%)或“没什么影响”(22.7%)。由此可见,老年消费者对广告的依赖程度一般,并且由于一些虚假广告的负面影响,使得一部分老年消费者对广告产生了反感情绪。由于老年消费者心理成熟、经验丰富,他们一般相信通过多家选择和仔细判断就能选出自己满意的商品。当然老年消费者还是希望通过广告了解一些商品的性能和特点,并以此为依据选择某些商品,但是要尽量避免夸大性和虚假的广告。

老年人调研报告篇十四

空巢老人24人占老龄人口的2.24%特困空巢老人6人占空巢老人总数的25%。根据凯里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展开城镇空巢老人生活状况调查的通知》(_办发【_】1号)精神及西门街道的相关要求_社区居委认真组织人员展开调查工作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居住在本社区的空巢家庭老年人。

调查了解空巢家庭老年人生活状况及存在的问题,总结帮扶空巢家庭老年人的经验做法,研究探讨对策办法,加强城镇空巢家庭艰巨老年人的帮扶工作,给上级党委研究老龄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对辖区空巢家庭老年人进行了问卷和入户调查。

(1)空巢老人中女性多于男性,70岁以上的占多数。本次调查对象24人,男性9人,占被调查对象的37.5%,女性15人,占被调查对象的62.5%;60-69岁7人,占被调查对象的29.2%,70岁以上17人,占被调查对象的70.8%,其中80岁以上的6人,占被调查对象的25%。

(2)大部分是有工作单位的,生活来源靠退休金的占多数。在被调查的空巢老人中,有工作单位的20人,占83.3%,无工作单位的4人,占16.7%;以领取退休金为生活来源的20人,占83.3%,靠社会救助的2人,占8.3%,靠其它生活来源的2人,占8.3%。无一人靠子女资助。

(3)小学及肿恣文化程度占绝大多数。在被调查中,文盲1人,仅占4.2%,小学11人,占45.8%,初中6人,占25%,高中5人,占20.8%,大专1人,占4.2%。

(5)子女状况及导致老人空巢的原因:子女状况不好的5人,占20.8%,一般的7人,占29.2%,精良的10人,占41.7%。无子女的2人,占8.3%。在有子女的空巢老人中,子女住在别处的17人,占70.8%,其它的5人,占20.8%。可见,“空巢”老人家庭形成的主要原因是子女学习工作繁忙无暇顾及老人或子女长期在外地。

(6)空巢老人的愿望:

1、日常生活的帮助:在被问及空巢老人中,79.2%的老人认为无急需解决的问题,有20.8%的老人,急需解决生活、就医等各种问题。

2、出于生活习惯、饮食习惯等方面的考虑,在被及的空巢老人中有80%的不愿与儿女同住,82%的表示愿意到敬老院过集体生活。

五、调查反映的主要问题。

空巢老人缺乏照料是本次调查反映出的主要问题。这种照料应该来自两方面。一是家庭成员照料,二是组织照料。调查中,有17人的子女不在身边,加上有5人的子女因其它原因没有与老人住在一起,在有子女的老人中,几乎都没有得到本人子女的照料;另一方面,由于组织机构、设施、人员等因素,导致关照服务的社会化程度低。组织照料还做得不够。如何通过轨制化的安排,建立有效的服务机制,不只是空巢老人的热切期盼,也是许多老龄工作者和城镇基层工作者深入思考、积极探索的问题。

六、对策建议。

空巢老人家庭的出现,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是人们价值观改变的成就,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这个特殊群体的生活状况及其带来的社会问题让人忧心,亟待我们通过调查研究提出解决对策建议。

(一)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保障机制。首先应建立健全城镇居民zui低生活保障轨制。其次,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在调查中,有6位空巢老人的生活、身体特别不好,他们没有生活来源,只靠低保维持生活,且身体不好,视力差,他们非常期望政府、社会组织的关怀,所以,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保障机制可以适度缓解了老年人生活和就医压力。

(二)处理好居家养老及社会养老的关系。面临人口老龄化的挑战,养老方式是现在急需探索和解决的问题。由于我国特有的经济发展状况及几千年文化习俗的影响,目前我们应该推崇以居家养老为主,社会养老为辅的养老方式。要加强“孝道”文化宣传,提高民众家庭养老意识。要大力倡导敬老养老之风,弘扬传统美德,赞誉敬老养老先进,谴责不尽孝道行为,让“家家有老人,人人都要老”理念深入人心,使子女应承担的赡养和照料老人的义务落到实处。制订优惠政策,鼓励子女与老人同住,如建房时首先要考虑安排好老人的住房,给照料老年父母的子女每年增添休假期等。在社会养老方面,除了政府加强主导作用,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和加大硬件设施建设的力度外,还要做一些有益的探索,比如构建空巢老人关爱服务体系。一是建立空巢老人数据库。将社区60岁以上空巢老人建立信息齐全、资料齐备、一人一档的数据库。二是建筑空巢老人关爱服务网络。通过组建空巢老人关爱服务队、展开“空巢老人关爱结对”活动,互助服务活动、抓好日常生活服务工作等,矫捷展开关爱服务工作。三是完善帮困救助体系。整合各种帮困资源,为生活艰巨的空巢老人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的帮助,坚持做到“重大节日面上帮、特困对象重点帮、突发事件及时帮”。四是健全应急预案机制。建立健全空巢老人结对关爱管理制度、上门察看制度、电话慰问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制度等,以保尽早发现和及时处理老年人的特殊困难,避免意外情况发生。

(三)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丰富老年人文化生活。在街道、社区各级党政领导支持下,调整充实社区老年组织机构,采取就地、小型、分散的原则,组织老年人展开娱乐、健身、读报、看电视、上老年电大、短途旅游等内容的各项活动,特别要鼓励、引导“空巢老人”走出家门,参加室内外各种活动。充分发挥老年活动中心的作用。改变过去单一搓麻将现象,设置电视、聊天、健身、棋牌等多种活动项目,组织老年人学习政治时事,开展各种趣味性的文化娱乐活动,吸引“空巢老人”融入其中,参与社会活动,消除孤独寂寞感。

(四)加强家庭监护,确保“空巢老人”安全。“空巢老人”家庭的出现,常使老人处于无人照顾,突发疾病抢救不及时,生命受到威逼状况,这是“空巢老人”面临的安全问题。社区要分工专人负责“空巢老人”家庭管理,调查摸清辖区内“空巢老人”家庭的基本情况,并建立家庭档案。组织社会闲散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定点、定人为“空巢老人”提供买菜煮饭、购物、打扫卫生等低偿家政服务;组织志愿者、身体健康的低龄老人等成立爱心互助队伍,采取结对帮扶办法,对高龄、体弱动作不便且经济拮据的“空巢老人”提供无偿服务,解决“空巢老人”的生活照料问题。

老年人调研报告篇十五

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目前全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经达到1.53亿,占我国总人口的11%,为亚洲老年人口的一半。20xx年,我国80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约有1600万人,占全部老年人口的11%,而到本世纪中叶将接近1亿人,高龄老年人占全部老年人比例将达到22%。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持续发展和老年人口的日益高龄化,老年人的生活自理及长期照料问题正变得越来越突出。

庞大的农村老年人群体和迅速发展的农村人口老龄化对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自理问题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与城市相比,我国农村老年人口的数量更大,人口老龄化的速度更快。有学者认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大量的青壮年涌入城市,从而可能导致农村老年人口比例的大幅上升。而由于农村的卫生医疗条件有限,以及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不断增加,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尤其是生活自理能力和长期照料问题变得尤为突出。他们在晚年生活中是健康度过、还是由于不能自理在病床上度过无疑是至关重要的,也必将会对他们的家庭产生影响。如果丧失了自理能力,就不可能再参加生产劳动以得到劳动收入,而绝大多数农村老人没有退休金,他们在经济上更依赖于子女或亲属的供给;丧失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需要长期照料,对他人特别是配偶或子女的照料有较强需求;在医疗方面,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原因往往是各种疾病特别是慢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的增多往往也伴随着医疗保险费用和家庭医疗费用支出的增大。

我国目前面临的各种农村老年人问题往往集中反映在这些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及其家庭中。在北京市老年人居家养老调查中发现在北京农村某县,一家三口,儿子和父母住在一起。父母都是80多岁,父亲卧床不起,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母亲身体也不好。儿子60多岁了,基本没有什么收入,也没有子女,他们靠村里的救济生活。一旦儿子外出,母亲没有办法照料父亲,大小便失禁的父亲就只能便溺在被子里,等儿子回来换,生活十分窘迫凄凉。

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备受各国政府和学者关注。早在上世纪60年代,国外学者就开发出了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量表(adl),通过对几项基本生活活动的自理程度来衡量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这些活动通常包括进餐、穿脱衣、洗澡、入厕、上下床等,其中任何一项活动如果老年人自己不能独立完成,都意味着他(她)需要依赖别人的照料。如果有一至两项不能独立完成通常可定义为中度依赖,三项以上为重度依赖。生活自理能力的丧失,既反映出老年人的躯体健康问题,也突出反映了配偶与子女的照料压力问题。

20xx年,国家统计局的全国人口抽样调查中专门针对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了调查,此次调查为我们提供了全国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的较新数据。与十年前国家统计局进行的全国人口抽样凋查中关于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的调查数据进行对比,便可看出我国农村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情况的变化。

我国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在城乡之间有明显差别,城市93.1%的老年人生活能够自理,不能自理的只占6.9%;而农村老年人生活能够自理的占89.2%,不能自理的达到10.8%(参见表1)。换言之,在我国农村中,每10个老年人就有1个生活不能自理;而在城市是这一比例是1/14。农村男性老年人和女性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比例都比城市高。

通过20xx年的调查数据还发现,虽然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农村,女性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比例都高于男性。但农村女性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比例最高,达到12.4%,是老年人中在生活自理能力方面最弱势的群体,或者说农村女性老年人是对他人的照料帮助需求较大的群体。

与1994年相比较,我国农村和城市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比例10年间都有所上升。城市老年人不能自理比例从1994年的5.3%提高到20xx年的6.9%,农村老年人从8.7%提高到10.80%。无论城市还是农村,女性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比例都高于男性(参见表2)。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我国从农村流入城市的人口规模也日益壮大,流入城市的绝大多数为青壮年,由此便产生了因子女外出而留在农村的留守老人问题。中国人民大学老年学研究所对农村留守老人的调查发现:总的来说,留守老人的健康状况不容乐观。他们对自己身体健康状况评价一般的比例为24.5%,较差的为35.8%,非常差的达6.9%,只有9.3%的老人认为自己的身体“非常好”,23.6%的老人认为“较好”。也就是说,有67.2%老人自评身体健康状况处于一般及以下。调查发现,子女外出后,有28.6%的留守老人得过大病,而其中得了大病后身边没有子女照顾的老人的比例高达62.4%。虽然在吃饭、穿衣、上厕所、上下床、洗澡这几项表明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的内容中,90%以上的老人表示没有困难,但是随着年龄增长,老年人的身体逐渐衰弱,患病率逐渐上升。对于患大病后的照料问题,12%的留守老人是自己照顾自己,配偶照顾的为15.9%,同住子女和当地子女照料的比例在48.2%,外出子女回来照料的只有13%。因此,留守老人的照料问题虽然现在表现得不十分明显,但是在未来必将是一个十分严峻的问题。

我国农村高龄老人的自理能力及照料问题同样日益显著。20xx年“中国高龄老人健康长寿影响因素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农村高龄老人随着年龄增长,自理能力逐渐下降,约有三成的高龄老人不能完全自理(参见表3),而因为高龄老人在生活自理方面的困难和经济上的依赖性,绝大多数的老人都和家庭成员一起居住。部分自理或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比例更是高达90%以上。这对于老年人的家庭来说,无疑造成了很大的负担。

针对我国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状况以及我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我们需要从政府、家庭、社区和机构以及个人等方面积极应对。

首先,丧失自理能力往往是由于健康状况衰退造成的,进入老年期之前的生活方式,包括饮食起居的习惯,等等;与老年期的健康状况一般是因与果的关系。对于农村来说,想把患病、丧失自理能力的年龄推迟,就要及早预防,大力宣传体育锻炼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培养对健康的重视和预防的意识,防患未然,这样才能达到事半功倍,具有最大的效率。所以,政府应当深化医疗改革,大力发展农村医疗事业,加强农村老年人的医疗保健与照料服务。制定相关的农村公共卫生项目,完善针对农村的科学普及和宣传体制,鼓励农村居民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预防和延缓各种慢性疾病的发生。针对农村的常见慢性病,进行定期检查,做到早检查、早诊断、早治疗。

其次,针对我国农村的情况,加强农村基础服务设施建设,成立敬老院、老年服务中心等,以村委会为依托,大力兴建社区老年服务体系,对于已经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应对其生活重点关注,了解其生活情况。除了单纯的家庭照料之外,还应该鼓励邻里之间的互助,农村老年人之间的互助等。针对农村生活环境相对开放的特点,可以因地制宜,建立活动中心,不一定要有太多的活动内容,而是有一个农村老年人可以去、愿意去的地方,让农村老年人的精神愉悦,可以更好地促进健康。

此外,更要大力弘扬尊老、敬老的思想,农村现阶段仍以家庭养老为主,老年人的生活状况与其子女对待老人的态度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村规,形成良好的养老氛围以及舆论环境,对于孝顺的子女进行宣传或给予一定的补助,不孝顺的子女施加舆论压力或加以惩罚,改善老年人的养老环境。与此同时,针对农村的留守老人,应当宣传社区养老的益处,帮助他们改变既有的观念,不再有进养老院是因为子女不养父母的顾虑。使经济状况相对较好,但是苦于无人照料的农村老年人接受机构养老,真正得到良好的生活照料。

老年人调研报告篇十六

本文目录。

xx年国务院发表了《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白皮书“二十世纪末,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超过10%”。当前,我国老年人特别是农村的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方面却还存在许多缺陷,许多农村老人还是依靠家庭养老方式来养老,这导致家庭矛盾激化,老年人维权案件逐年增多,本文主要从老年人法律援助的协作机制方面来谈如何更好更加方便老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进入21世纪后,我国大部分的农村地区进入老龄化行列。据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我国农村60岁以上老人超过农村总人口的11%。某网站xx年曾经调查了解,60岁以上农村老年人中有收入但不固定的占50%;没有收入来源的占10%;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仅占40%。他们的现有收入不能满足养老需要,绝大多数人无任何医疗保障措施。从近几年来,我区农村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类型来看,主要集中在赡养纠纷、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向子女索要医疗费用以及交通事故索赔纠纷等方面。xx年度我区受理老年人维权案件共9起,xx年度,我区加大了对《法律援助条例》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宣传,到10月底为止,我区已经受理老年人维权案件42起,是去年的4倍多。

一、农村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主要原因。

一是社会养老机制还不健全。大部分的农村老年人都没有参加社会保障,医疗、生活费用没有很好的保障。一旦生病、住院就会导致经济负担加重,自己无力支付费用。

二是农村多数老年人一生无储蓄或储蓄很少,自力能力差。受传统的“养儿防老”的思想影响,多数老人把一切投入和积蓄都用到子女身上,因而老年生活更为拮据。

三是养老负担大部分落在了家庭。随着农村独生子女增多,大家庭养老格局解体,家庭小型化和老龄化社会逐步形成,这就对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战,家庭养老矛盾日趋突出。

四是随着目前就业的严峻形势,许多农村青年没有一技之长,导致其自身经济收入不高,又要养家糊口,对于赡养老人的义务有的兄弟之间相互推脱,有的就能拖就拖,结果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没有着落。

二、建立健全农村老年人维权的机制和渠道。

三、不断加大对农村老年人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

区法律援助中心十分重视老年人维权的宣传工作,经常在《司法信息》上刊登老年人维权的典型案例和维权信息,并组织工作人员经常到驻地社区居委会为老年人上法制宣传课,介绍老年人维权法律知识,解答老年人法律咨询。在每年的“老人节”、“学雷锋日”,法援中心还协调政法各部门,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专题法律咨询活动,邀请专职律师参加值班解答,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到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同时也是完善老年人维权机制的重要保障。对于老年人维权,我们首先要让他们了解有哪些维权途径。在法律援助维护老年人权益方面,必须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扩大法律援助的知晓度。对于一些比较典型的有代表性的援助案例,我们通过报纸或者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援助制度。此外,对于一些老年人,特别是农村的老年人,由于他们获取信息的渠道比较单一,有的人平时既不看报纸又不看电视新闻。针对这一人群的特点,我们还经常组织律师、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多次送法下乡,用简单朴实的语言给他们讲解《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告诉他们遇到哪些情况,可以向住所地的司法所申请法律援助,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农村老年人法律援助的协作机制。

老年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律援助工。

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切实维护农村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农村老年人法律援助的协助机制,我认为必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不断把法律援助的触角向基层、向农村延伸。争取做到每个乡镇都有法律援助工作站,村村都有法律援助联络员;二是制定农村老年人法律援助的协作制度,针对这一特殊人群,给予特殊照顾。可以将原本属于援助中心的审批职能“下放”,让农村老年人足不出村就可以享受到法律的救助;三是对于农村老年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及时指派就近的律师事务所或者乡镇法律服务所承办。要求承办律师或者法律服务工作者要尽心尽力办理这类援助案件,对于行动不便、体弱多病的老年人要时要主动上门办理。四是在办理家庭侵权案件时,充分尊重一些老年人既要保护自身权益,又想维护家庭和睦的意愿,尽力采取非讼调解的方式予以妥善解决,如确需诉讼应尽量与法院协商,调解结案。虽然非讼调解的难度较大、但在维护老年人权益的同时,可促使老年人家庭成员和睦相处,更有利于老年人今后的生活。

五、努力做好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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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目前全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经达到1.53亿,占我国总人口的11%,为亚洲老年人口的一半。xx年,我国80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约有1600万人,占全部老年人口的11%,而到本世纪中叶将接近1亿人,高龄老年人占全部老年人比例将达到22%。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持续发展和老年人口的日益高龄化,老年人的生活自理及长期照料问题正变得越来越突出。

庞大的农村老年人群体和迅速发展的农村人口老龄化对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自理问题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与城市相比,我国农村老年人口的数量更大,人口老龄化的速度更快。有学者认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大量的青壮年涌入城市,从而可能导致农村老年人口比例的大幅上升。而由于农村的卫生医疗条件有限,以及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不断增加,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尤其是生活自理能力和长期照料问题变得尤为突出。他们在晚年生活中是健康度过、还是由于不能自理在病床上度过无疑是至关重要的,也必将会对他们的家庭产生影响。如果丧失了自理能力,就不可能再参加生产劳动以得到劳动收入,而绝大多数农村老人没有退休金,他们在经济上更依赖于子女或亲属的供给;丧失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需要长期照料,对他人特别是配偶或子女的照料有较强需求;在医疗方面,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原因往往是各种疾病特别是慢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的增多往往也伴随着医疗保险费用和家庭医疗费用支出的增大。

我国目前面临的各种农村老年人问题往往集中反映在这些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及其家庭中。在北京市老年人居家养老调查中发现在北京农村某县,一家三口,儿子和父母住在一起。父母都是80多岁,父亲卧床不起,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母亲身体也不好。儿子60多岁了,基本没有什么收入,也没有子女,他们靠村里的救济生活。一旦儿子外出,母亲没有办法照料父亲,大小便失禁的父亲就只能便溺在被子里,等儿子回来换,生活十分窘迫凄凉。

配偶与子女的照料压力问题不容忽视。

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备受各国政府和学者关注。早在上世纪60年代,国外学者就开发出了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量表(adl),通过对几项基本生活活动的自理程度来衡量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这些活动通常包括进餐、穿脱衣、洗澡、入厕、上下床等,其中任何一项活动如果老年人自己不能独立完成,都意味着他(她)需要依赖别人的照料。如果有一至两项不能独立完成通常可定义为中度依赖,三项以上为重度依赖。生活自理能力的丧失,既反映出老年人的躯体健康问题,也突出反映了配偶与子女的照料压力问题。

xx年,国家统计局的全国人口抽样调查中专门针对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了调查,此次调查为我们提供了全国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的较新数据。与十年前国家统计局进行的全国人口抽样凋查中关于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的调查数据进行对比,便可看出我国农村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情况的变化。

城乡差异。

我国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在城乡之间有明显差别,城市93.1%的老年人生活能够自理,不能自理的只占6.9%;而农村老年人生活能够自理的占89.2%,不能自理的达到10.8%。换言之,在我国农村中,每10个老年人就有1个生活不能自理;而在城市是这一比例是1/14。农村男性老年人和女性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比例都比城市高。

通过xx年的调查数据还发现,虽然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农村,女性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比例都高于男性。但农村女性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比例最高,达到12.4%,是老年人中在生活自理能力方面最弱势的群体,或者说农村女性老年人是对他人的照料帮助需求较大的群体。

农村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的变化。

与1994年相比较,我国农村和城市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比例xx年间都有所上升。城市老年人不能自理比例从1994年的5.3%提高到xx年的6.9%,农村老年人从8.7%提高到10.80%。无论城市还是农村,女性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比例都高于男性。

农村高龄老人及留守老人的自理问题及照料需求凸显。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我国从农村流入城市的人口规模也日益壮大,流入城市的绝大多数为青壮年,由此便产生了因子女外出而留在农村的留守老人问题。中国人民大学老年学研究所对农村留守老人的调查发现:总的来说,留守老人的健康状况不容乐观。他们对自己身体健康状况评价一般的比例为24.5%,较差的为35.8%,非常差的达6.9%,只有9.3%的老人认为自己的身体“非常好”,23.6%的老人认为“较好”。也就是说,有67.2%的老人自评身体健康状况处于一般及以下。调查发现,子女外出后,有28.6%的留守老人得过大病,而其中得了大病后身边没有子女照顾的老人的比例高达62.4%。虽然在吃饭、穿衣、上厕所、上下床、洗澡这几项表明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的内容中,90%以上的老人表示没有困难,但是随着年龄增长,老年人的身体逐渐衰弱,患病率逐渐上升。对于患大病后的照料问题,12%的留守老人是自己照顾自己,配偶照顾的为15.9%,同住子女和当地子女照料的比例在48.2%,外出子女回来照料的只有13%。因此,留守老人的照料问题虽然现在表现得不十分明显,但是在未来必将是一个十分严峻的问题。

我国农村高龄老人的自理能力及照料问题同样日益显著。xx年“中国高龄老人健康长寿影响因素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农村高龄老人随着年龄增长,自理能力逐渐下降,约有三成的高龄老人不能完全自理(参见表3),而因为高龄老人在生活自理方面的困难和经济上的依赖性,绝大多数的老人都和家庭成员一起居住。部分自理或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比例更是高达90%以上。这对于老年人的家庭来说,无疑造成了很大的负担。

对策建议。

针对我国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状况以及我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我们需要从政府、家庭、社区和机构以及个人等方面积极应对。

首先,丧失自理能力往往是由于健康状况衰退造成的,进入老年期之前的生活方式,包括饮食起居的习惯,等等;与老年期的健康状况一般是因与果的关系。对于农村来说,想把患病、丧失自理能力的年龄推迟,就要及早预防,大力宣传体育锻炼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培养对健康的重视和预防的意识,防患未然,这样才能达到事半功倍,具有最大的效率。所以,政府应当深化医疗改革,大力发展农村医疗事业,加强农村老年人的医疗保健与照料服务。制定相关的农村公共卫生项目,完善针对农村的科学普及和宣传体制,鼓励农村居民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预防和延缓各种慢性疾病的发生。针对农村的常见慢性病,进行定期检查,做到早检查、早诊断、早治疗。

其次,针对我国农村的情况,加强农村基础服务设施建设,成立敬老院、老年服务中心等,以村委会为依托,大力兴建社区老年服务体系,对于已经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应对其生活重点关注,了解其生活情况。除了单纯的家庭照料之外,还应该鼓励邻里之间的互助,农村老年人之间的互助等。针对农村生活环境相对开放的特点,可以因地制宜,建立活动中心,不一定要有太多的活动内容,而是有一个农村老年人可以去、愿意去的地方,让农村老年人的精神愉悦,可以更好地促进健康。

此外,更要大力弘扬尊老、敬老的思想,农村现阶段仍以家庭养老为主,老年人的生活状况与其子女对待老人的态度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村规,形成良好的养老氛围以及舆论环境,对于孝顺的子女进行宣传或给予一定的补助,不孝顺的子女施加舆论压力或加以惩罚,改善老年人的养老环境。与此同时,针对农村的留守老人,应当宣传社区养老的益处,帮助他们改变既有的观念,不再有进养老院是因为子女不养父母的顾虑。使经济状况相对较好,但是苦于无人照料的农村老年人接受机构养老,真正得到良好的生活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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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况等问题进行调查,全面了解当前我区老年人基本生活情况和老年人社会养老保障与社会需求,了解涉及老年人切身利益的难点热点问题。在调查对象的选择上,区老龄办充分考虑老年人的性别比例、年龄层次、知识结构、收入水平,生活状况、居住地域等因素,确保调查的客观性、科学性和代表性。通过调查,掌握了我区老年人口丰富翔实的第一手资料,集中反映出老年人基本生活状况:

一、基本情况。

农村老年人抽样调查情况:从问卷情况看,抽样的120位老年人中有6位是退休工人,114位是农民,多数老年人人均有承包地2亩左右,在60-69岁的抽样人群中,有60%是老年人自己耕作,40%是子女帮助耕种或转包;在70岁以上抽样人群中,只有少数身体好的自己耕种,绝大多数由子女耕种。多数老人经常给子女料理家务或照看孩子。

从文化程度看,90%老年人是文盲或半文盲,极少数是小学文化,平时不看书不看报,有选择性地看电视节目,以传统休闲娱乐节目为主,平时打打扑克、闲聊家长里短,基本不参加健身和文娱活动。

60%的老人与配偶同居,30%独居,10%与子女在一起生活,住的多数是自己的旧房,面积20—30平方米。去年个人全部收入60%在1001—元之间;30%在501—1000元之间,5%在500元以下;5%在5001—7000元之间,上级每年补助101—300元,每人每月大致开支51—100元,对物价上涨多数紧张,少数平静。没有社会养老保险金(退休人员除外)。50%老人子女经济状况较好,40%子女经济状况有困难,10%子女十分困难;50%老年人生活没问题没存款,10%老人达到温饱有困难、无欠债;15%有欠债,无法达到温饱;5%较富裕,有存款。欠债主要原因是无收入或收入太少、因病,其次意外事故、盖房、娶儿媳妇等。对自己目前的经济状况50%老人认为还算可以;生活水平一般,40%老人认为不满意;生活水平较低,5%基本满意;生活水平很差,5%很不满意。

农村老人身体健康状况普遍很差,70%老人患运动系统病症、心脑血管疾病、气管炎、肺部疾病(其中一至二种较多),25%老人患眼疾,有听力障碍,5%老人患其他神经疾病。自己干不了的事情80%老人靠家庭成员照顾,多数老人认为不孝子女有,但很少,具体不孝原因说不清楚,一般认为还是道德品行问题。

城市老年人抽样调查情况:从问卷情况看,抽样的60位老年人中农业户口18人,占抽样总数的30%;非农业人口42人,占抽样总数的70%,其中农转非3人,占抽样总数的5%。经过对60位老年人的抽样调查,使我们对老年人的生活状况和需求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

从文化程度看,调查发现城市老年人中初中文化只有4人,占调查总数的6.7%;小学文化32人,占调查总数的53.3%;文盲24人,占调查总数的40%。城市老年人的文化水平虽然比农村老年人的文化水平有所提高,但整体水平普遍偏低。

住房条件:人均住房面积多在20-30平方米,楼房居多,基本上没有危房,多数老年人和子女生活在一起,60-69岁的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较强,同时还可以为子女做点日常家务,照看小孩上学等。70岁以上老年人因身体年龄偏大,随着听力、视力的减退和老年病的增多,身体状况相对较差,部分老年人需要亲属照顾,患病的高龄老人需亲属帮助做家务,照顾起居。家用电器方面:多数家庭仅有电视机、洗衣机、电话,部分家庭有电饭煲、电磁炉等,有电脑的家庭较少。

在医疗保障方面:随着政府出台的老年人优惠政策,老年人都加入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村转居),城镇的非农业家庭老年人除部分老有所医外,绝大多数老年人的就医仍存在着很大的困难(新型合作医疗报销比例和种类不同),少数特困老年人和五保户,生活水平偏低条件较差,受社会风气的影响大多数老年人不想入住敬老院等养老机构,主要原因也受经济状况的制约,特困老年人的生活来源主要是靠政府的低保金生活。而城镇的低保标准为200元/月/人,农村的仅100元/月/人。同在一个社区生活,差距很明显,受文化水平的影响和客观条件的限制,多数老年人参加体育活动和娱乐活动的较少,对自己今后的生活存在忧虑,认为社会治安不是很好,多数老年人感觉老年证没有多大用处,得不到实惠。因此很多老年人不愿办证,这也是办证率低的主要原因。

调查同时发现有的社区为老年人服务工作很扎实。为60岁以上老年人进行了免费查体,对部分困难的患病老人给予免费治疗,老年人高龄补贴按时足额发放,还为五保老人提高了补贴标准,新换了服装、被褥,老年活动室设施齐全。

老形成中70%选择居家养老,20%老人选择根据子女意愿确定,10%老人没考虑过。在家养老主要原因是身边有老伴或子女照顾,与孙子辈在一起享天伦之乐,与村里熟人相处心情愉快。最关注的是人老了子女孝顺,有生活保障,有病能看得起。

根据调查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在农村的老年人把一生积累的钱都用在子女身上,没有存款,一但丧失劳动能力只能靠子女供给。多数子女代种父母的田地,给够一年的口粮,家庭状况好的子女一年能给些零用钱,多数是只给粮不给钱,老人花钱只得卖口粮,老人最怕生病,小病硬抗着,大病不住院,平时有常用感冒、发烧药就算好的了。因此农村老年人健康状况普遍很差。

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分析:

1.生活贫困,生活质量差的状况长期存在。从调查统计综合情况分析,无论城市还是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状况不容乐观,处在贫困线下的老年人不在少数,导致部分老年人生活贫困的主要原因有:(一)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固定收入。没有劳动能力,又无固定收入,这是导致老人贫困的首要因素。(二)年老体弱,因病残致贫。这一类老人健康状况差,体弱多病,缺乏医疗保障,多数老人无钱看病,有病不能得到及时治疗,部分企业效益不好,退休老人不能及时报销医药费,使他们生活状况更加窘迫,结果因病致贫,甚至是贫困交加。他们是贫困老人中最困难的一部分。(三)自己无生活来源,儿孙无能力赡养。在这些贫困老年人中,有的子女病残,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有的子女下岗待业,或无一技之长,难以再就业;有的儿子去世,媳妇改嫁,留下孙儿孙女,还要由老人抚养,因而导致老年人生活更加困难。(四)部分家庭法律意识和敬老观念较差。家庭养老是当前养老的主要途径,据调查显示,绝大多数家庭,法律意识和敬老养老观念都比较强,能够履行赡养义务,但有少部分家庭及其子女,法律意识和敬老观念比较差,不愿赡养老人,导致老年人晚年生活贫困。(五)无退休金或退休金低。这种因素致贫的老人主要在城镇街道、集体企业退休,无退休费或相对较低,难于保障基本生活。(六)天灾人祸和其他突发事件。因此助老济困工作任务艰巨,需要付出长期艰苦的努力。

2.医疗保障体系薄弱,短期内很难实现老有所医。虽然有了新农合但是报销的金额种类不同,特别是对特困重病老年人来说,就医仍是个老大难问题。

3.社区或政府对于老年市政设施投入较少,老年人活动没有空间或空间较小,投入机制不稳定。

4.特困老人的救助机制缺乏长效型,需党政重视,全社会参与和慈善捐助。

5.针对老年人事业的优惠政策少,有的政策落不到实处。

三、建议与对策。

1.当前要着力解决老年人最迫切、最需要解决的“养”和“医”的问题,把城乡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城市医疗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以及城乡贫困老年人的医疗救助、生活救助制度真正建立健全起来,使城乡老年人都能享受到最基本的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2.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适当扩大对高龄老人补贴的范围和提高高龄老人长寿补贴标准。要加强对高龄老人的照料和保护。对高龄老人的保护,重要的一点就是要着力解决高龄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的问题。从对我区80岁以上老人社会保障状况的分析中看出,有80%左右的高龄老人的生活仍然主要依靠亲属供养,其生活好坏依赖于亲属收入的多少和尊老、养老、助老风气的发扬,生活保障仍然处于不稳定的状态,特别是医疗保障力度尚有不足。尤其是农村中的高龄老人,收入水平低,对家庭供养依赖性强,没有高龄补贴,生活保障不稳定,比较困难。建议加大对高龄老人社会保障的力度,我们可借鉴其他地区的做法,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适当扩大对高龄老人补贴范围和提高补贴标准。发放范围扩大到80周岁以上的老人。我们建议,对高龄老人发放范围,可先实施对9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发放津贴,然后在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扩大。标准则应从各区的实际财政支付能力加以确定。总之,推进宜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为加大对高龄老人医疗保障的力度,建议实行对95周岁以上的老人、百岁老人在社区医院看病、住院费用全免的制度。

建议政府制定惠老政策时,首先从老年人最迫切需要开始,解决生活中亟需解决的问题,比如:对70岁以上老年人每月发生活补贴;对70岁或80岁以上老年人提高看病报销比例;扩大对贫困老年人救助范围等实际问题,以体现改革开放的成果,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老年人调研报告篇十七

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养老服务需求日渐增多,老年人托养营利机构发展迅速,形成了新兴的“朝阳产业”。在满足群众服务需求的同时,部分营利性托老机构也因经营不规范、诚信缺失、监管缺位而引发诸多消费投诉。今年以来,市工商局共受理该类投诉案件占整体消费投诉案件的18%,成为近年来增长速度最快的消费投诉类型之一。针对这一问题,该局组织人员开展了专题调研,深入了解营利性托老机构违法经营的表现及原因,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部分监管建议。

(一)无证照经营现象多,基础设施条件较差。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市场准入登记中,需要经过公安、民政、消防、卫生、工商等多个主管部门审批。近年来,由于主管部门对民营养老机构在场所、卫生、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审核条件越来越严,准入门槛不断提升,许多经营者无法获得前置许可,工商部门无法核发营业执照,使得该类经营机构多数长期处于无照经营状态。此外,托养营利机构大多为临时设立的,基础设施差:一是配套设施不齐全,经营者租赁简陋房屋、安设几个床位便开始经营,场所设施大多比较陈旧,卫生、医疗、消防条件及相关设施配备很难达到行业要求标准,安全隐患较大。二是人员培训不到位,业务素质低。老年人托养营利机构护理员整体素质呈现三低状态:文化水平低、收入低、管理水平低。大部分护理员是40—50岁的下岗人员,不仅没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也缺少相应的护理经验。

(二)托养场所隐蔽性强,执法巡查监管难。一是多数老年人托养营利机构属于租房经营,随着房价近几年的快速上涨,为了降低经营成本,该类经营机构逐渐出现郊区化的趋势,特别是违规经营业户,他们定期更换经营场所,与监管人员开展长期“游击战”。二是老年人托养营利机构多数租用居民楼或自然村民房,与普通居民混住在一起,藏身于城市小区或农村,无明显的经营门头标志。工商执法人员在巡查中较难发现,同时基于执法权限,无法进入居民住宅内检查,给调查取证、案件查处造成较大困难。

(三)合同内容不够规范,存在条款侵权问题。目前,私营托老机构行业还未推行统一格式合同,不同的经营者自拟的合同格式不同,相关内容中存在较多霸王条款、免责约定等。如,部分养老协议书中的附加条款约定,老人入住公寓期间,自主走失、跌伤等院方不负责任。还有部分合同在正文条款中约定,老人自行饮食时噎住造成意外等情况,院方仅负通知家属的义务。

(四)虚假宣传现象严重,引发较多消费投诉。当前,部分私营老年人托养机构为了招收更多托养人员,违规发布大量宣传广告,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私营营利性养老机构冒充公办养老机构。部分个人经营的营利性养老机构,为吸引老人入住,在民政部门备案“非营利性机构”,对外宣传是公办养老机构,实为个人营利性经营。利用“公办”、“非营利”等字眼骗取老人家属的信任,逃避工商部门的监管。二是无照机构冒充有照机构。在巡查中发现,由于审批程序不严,部分无照经营机构拿不出民政部门的《社会福利执业许可证》或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却能够出示消防或卫生等部分颁发的许可证明,涉嫌欺骗托养老人和家属的行为。三是虚假宣传使消费者受骗。部分营利性养老机构通过报纸、电视广告等夸大实有的设施条件水平,或虚称服务人员具有高级“职业护理”、“医师资格”等资格,但事实上多数机构缺少正规的执业医师和具有健康证明的防护人员。由于设施、人员的名不副实,老人的安全卫生条件存在隐患,对于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不足,极易造成事故。

(五)涉及多个部门管辖,存在监管缺位问题。一是监管界限模糊。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审批登记涉及民政、工商、公安、消防等多个部门,监管职权界限模糊。目前,该类养老机构运营尚无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和取缔机制,形成监管“真空”地带。以工商部门为例,在接到群众投诉后,工商部门只能借助《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或《商标广告法》以擦边球的形式进行监管,或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调解查处。具体监管细则和职权责任方面的空白,使得相关部门采取观望状态,“不去管”、“不敢管”不仅不利于养老行业的整体发展,更对政府部门的公信力造成损害。二是执法人员被动执法。由于对该类投诉、案件接触少,法律法规方面了解不足,工商执法人员普遍没有形成监管意识。在监管过程中,大多是出现相关投诉,然后执法人员去调查处理,监管预防意识和预控手段不足。

(一)托养老人防范意识薄弱。多数托养老人及家属对托养机构的消防安全、卫生条件、人员素质、服务水平等“软条件”考查不足,对经营者资质、宣传真实性考虑较少。同时,由于缺乏对相关专业知识的了解,许多普通群众对私营托养机构的性质不确定,无法明确托养前要查看经营者的相关资格证件,部分托养机构在民政部门备案“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对外声称“公办福利养老机构”,利用公办养老机构条件好、管理规范、信誉度高等特征,骗取托养人员及家属的信任,并逃避了工商部门的监管。

(二)缺少统一行业规范标准。目前,养老机构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服务规范和监督体系跟进的速度较慢,缺少健全的行业自律组织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多数经营者各自为政,床位费、护理费、餐费等相关收费标准均由经营者自行决定,同时管理标准、护理标准、公寓房屋设计标准以及管理和服务人员的选用标准都不统一。今年以来,该局受理的涉及养老机构投诉案件中,55%的纠纷因价格问题和服务质量引发。同时,由于相关服务项目缺少统一标准,工商部门在处理消费投诉过程中仅能按照合理原则调解,工作存在较大的被动性。

(三)法规不健全,主动介入监管少。目前,尚无具体的全国性法律、法规对营利性养老机构监管职权和实施细则予以明确规定,给予法定职权,对于住宅内不法经营工商部门无权进入调查,因此工商部门在监管过程存在法规依据缺乏、取证困难的现状。监管能动性不足,一定程度上纵容经营主体违法经营。同时,在基层执法人员中,执法人员普遍存在认识不足问题,对营利性托养机构与福利性公立养老机构鉴定不清,缺乏积极介入监管的主动性。

(四)相关部门未形成监管合力。一是相关部门审批不严。民政部门在监管中存在缺位。当前,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管理,营利性养老机构由工商部门登记发照。由于种种原因,经常出现营利性养老机构冒充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进行备案登记,使经营者逃避工商部门监管。二是各部门职责推诿。民政、消防、公安、卫生等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多实行纵向分段监管。如工商部门只对经营范围和主体资格进行检查,消防、卫生等部门在巡察时只检查各自证照情况,对于非本部门职责监管的违法行为却不予理会,缺乏横向连贯的监管协作机制,形成各部门多头检查却都管不好的尴尬局面。三是部门信息流通不畅。目前各监管部门尚未形成畅通有效的信息流通渠道和沟通平台,部门存在信息共享障碍,对于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理上常常出现个别部门单打独斗,未形成合力,整治效果往往突出某一特定环节,缺乏整体性、体系化的综合规范。此外由于信息的有序交流跟不上,监管部门缺乏有效地预警会商机制,因此对于营利性养老机构违法经营的预防效果较差。

(一)规范养老服务合同文本。针对当前老年人托养营利机构存在的.违规问题,要积极联合民政部门,共同出台《营利性养老机构协议书》,进一步科学界定养老机构、服务人员和消费者各自的权利义务,对机构环境、服务类别、方式、期限、标准和费用做出详细的规定,并对养老服务工作中出现的合同纠纷处理、事故责任追究、老人身体损害赔偿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在所有从事营利性养老服务的机构中予以推广使用。

(二)构建监管信息公共平台。在“红盾信息网”构建营利性养老机构信息平台,建立四项机制。一是信息收集机制。通过与监管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信息交流会”等形式,进一步强化信息共享,全面整理公安、消防、卫生、民政、工商等各部门的审批信息,并将所有的属于工商部门监管的养老机构情况在信息网上公示,根据登记信息将现有机构划分为“已办照”和“未办照”两大类,广大群众可以通过登陆网站,切实了解每个营利性养老机构成立中的各环节许可审批情况,选择规范的机构托养老人。二是信息分析机制。由办公室、调研室、消协、纪检等部门每月开展“信息分析联席会议”,对采集的信息进行预警分析,并将分析结果提供给机关负责人和相关监管部门,为决策和职能部门前置预防提供信息参考。三是信息发布机制。将工商部门采集、分析的数据、预警信息在网站上进行公示,不定期更新,畅通信息内外沟通渠道,增强公众信息认知,弥补机构和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四是公共投诉受理机制。在网络平台上设立投诉信箱,受理消费者投诉,消保科、消协等部门实行“三工作日回复制”,根据举报的信息,开展实地核查,属于工商监管范围的及时查处,不属于工商职责范围的积极提供救济渠道,主动为职能部门提供线索,及时为消费者排忧解难。通过四项机制,构建信息查询、投诉受理、市场预警、日常监督四位一体的营利养老机构信息网络平台。

(三)强化虚假养老广告监管。市局商广科在广告登记备案时严格审查广告用语,对用语中出现的荣誉、资质等信息认真核实,严把广告许可核审关。辖区工商所要加大巡查力度,重点查处未经许可擅自发布户外广告和印刷品广告、广告用语不规范等行为,对辖区养老广告进行严抓细管。消保科、消协等部门要继续推进“会议一站”进社区、下基层活动。选拔责任心强、知识水平高的群众作为广告监管员,在养老机构经营场所设立投诉电话,畅通申诉举报渠道,落实24小时举报电话值班制度,对投诉迅速回应,及时查处。形成上下联动、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广告监管体系。

(四)培育龙头养老服务企业。重点培育一批优秀品牌营利性养老服务企业,以带动和提升养老服务行业的整体发展水平。积极引导养老服务企业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和网络,丰富服务项目,推进多元化、规模化发展。主动协调市委市政府在政策、资金、规划、床位补贴、运营补贴等方面给予帮助,指导相关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帮助养老服务企业争创驰名、著名商标,优化服务,打造地方养老企业龙头品牌,实现以点带面试发展。

(五)强化多方位联动协作。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多部门协作监管机制,加强对违法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动态监控。一是加强宣传。结合民政、工商、卫生、公安职责,在日常工作中强化全面宣传引导,通过广播、报纸、电视等媒体介绍托养老人应注意的情况,引导广大养老机构规范经营。二是交流写作。定期与社区负责人、村委会的进行沟通,了解辖区内营利性养老机构发展状况。构建多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流在巡查中发现的最新违法情况,在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开展联合执法,从各个环节进行规范。三是立体监督。除在红盾信息网开设投诉受理专栏,结合“一会两站”进社区、下基层活动,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布举报电话、落实投诉举报奖励机制,请社区或村委会负责人担任“义务观察员”构建部门、网络、社会三位一体的立体监督网络。

(六)行业协会构建长效机制。工商部门主动牵头协调地方党委政府、民政部门成立联系会议制度,积极协助民政部门构建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就业及从业人员的配套服务体系,开展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行业准入制度,对养老机构服务各项标准统一规范,定期开展服务人员培训,加强巡查监管,全面落实人员持证上岗。同时,利用行业协会推行行业自律,加强营利性养老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构建该类机构“行业协会诚信星级评定”机制,在全社会营造一个有利于养老服务企业长远发展的良好环境。

老年人调研报告篇十八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越来越关注自己生活质量问题。

日本《追求》双周刊20xx年6月24日文章称,中国将成为世界第一个步入“老龄社会”的发展中超级大国,加之现在多为独生子女家庭,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已经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于老年人的生活质量问题已经成为社会热点话题。

国际上将65岁以上的人确定为老年人,而我国界定60岁以上的公民为老年人。

却因为工作太忙难以抽身而不能照顾到自己,而自己又不能要求子女能够放下工作,陪伴自己,因为都还要赚钱生活,并且,自己的这份痛苦又不能向外人倾诉,因为这对自己的子女的名声不好,会让外人觉得子女们不孝,毕竟这是家丑,又怎能外扬。所以老年人们基本上把自己的痛苦都一个人默默地承受。这也成为了当今社会老年人生活的严峻问题。

老龄化不仅是社会问题,也影响经济政治的发展。在经济上,养老保障负担日益沉重,老年人医疗卫生消费支出压力越来越大,为老年人社会服务的需求迅速膨胀等。所以,对老年人的生活状况进行调研是切实可行的。

本次调研活动主要针对一下几个方面:老年人的经济生活、老年人的生活条件、老年人的生活满参与、老年人的身心健康与生活照料、老年人的养老意愿、老年人对政府的期望等。通过到老年人院走访调研,到居民小区调查以及采访在校大学生等的活动形式,就此展开,调研老年人对自己养老的希望及看法以及在他人眼中的老年人生活是否幸福,对待老年人的态度等。

通过此次活动,让社会更多的人了解老年人的生活状况,理解老年人们的不易,让他们加入到帮助老年人的行列中。

通过此次活动,得到老年人的生活方面的一些信息,在以后帮助老年人活动中,能够吸取一些经验,能更多、更好地给老年人提供帮助。

通过此次活动,走进老年人的生活,让老年人得到更多的帮助,体会到社会的温暖,生活的温暖。

通过此次活动,希望看到一些社会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的建议,真正做到帮助老年人。

通过此次活动,做一些切实可行的事,帮助老年人,回报社会。通过本次调研活动,了解我国社会老龄化的状况,有助于研究社会老龄化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1.201x-201x学年第一学期第11周-13周。

经过讨论选定主题后,首先由队长赵宇带领其它组员商量出活动的具体安排。

2.201x-201x学年第一学期第14周-15周。

由赵宇和谭金洪根据主题及需要,做好问卷调查(共三份:针对养老院、大学生和小区老年人)。

3.201x-201x学年第二学期第2周-4周。

由赵宇负责与老年人院取得联系,胡驰负责与小区工作人员做好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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