滩涂承包合同大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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滩涂承包合同大全(20篇)
时间:2023-11-24 16:38:05     小编:BW笔侠

通过签署合同,各方对交易内容和义务有了明确的共识,减少了风险和争议。合同的起草应遵循法律的约束和合同的基本原则,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合同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滩涂承包合同篇一

第一条为了保护滩涂的生态环境,科学、合理地利用滩涂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松花江及其支流河道内滩涂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滩涂,是指河道内常水位至洪水位之间,经市、县(市)人民政府认定的滩地。

第三条滩涂保护坚持统一规划、保护为主、科学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滩涂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滩涂管理机构负责滩涂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滩涂的保护。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城乡建设、财政、林业、工商、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旅游、城市管理、畜牧兽医、农业、民政、档案、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做好滩涂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滩涂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滩涂修复与利用、资金保障等重大问题。

第六条滩涂资源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部分以外,均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七条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滩涂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滩涂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八条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滩涂进行确认并划定范围,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九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林业、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畜牧兽医等部门以及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市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编制滩涂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滩涂保护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并与其他涉水规划相协调。

滩涂保护规划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滩涂保护规划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滩涂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年增加对滩涂保护的资金投入,保证滩涂保护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滩涂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多渠道筹集滩涂保护资金。

滩涂保护资金专项用于滩涂的退耕还湿、生态修复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十三条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滩涂保护规划,确定滩涂功能定位,设立滩涂保护界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滩涂保护界标。

第十四条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生态环境已被破坏的`滩涂,编制滩涂生态整治和修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滩涂资源档案,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滩涂范围内的原生态植物群落、典型地貌、古树名木、地质遗迹、野生动物等资源的变化情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如实记录调查和监测数据。

第十六条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滩涂生态系统评价,并编制滩涂生态系统评价报告。

滩涂生态系统评价报告应当包括滩涂基础资料,滩涂生态系统质量评价,滩涂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建议等内容。

第十七条禁止在滩涂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垦耕种、养殖;。

(二)放牧、烧荒、砍伐林木、采集原生态植物;。

(四)猎捕鸟类及其他野生动物,捡拾、收售鸟卵;。

(五)刷洗机动车辆、设备;。

(六)打井、埋葬、挖掘草皮;。

(七)未经批准的经营活动;。

(八)加工、维修、漆刷船只;。

(九)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十)擅自围堰、围栏、筑坝、挖塘;。

(十一)其他破坏滩涂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十八条对规划为景观区域的滩涂,在恢复原始地貌及原生植被的同时,可以适度开展科研、科普及生态旅游活动。

第十九条确需临时占用滩涂的,应当符合滩涂保护规划。

禁止开设与滩涂保护规划不一致的项目。

第二十条临时占用滩涂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履行其他审批手续。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或者活动申请书;。

(二)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的项目或者活动综合影响评价报告;。

(三)滩涂保护方案;。

(四)相关联的涉水工程(或者水资源)管理单位同意文件;。

(五)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

第二十一条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临时占用滩涂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对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滩涂的,不得擅自改变占用用途和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滩涂的,应当按照滩涂保护方案保护滩涂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不得污染土壤和水体。需要进行施工的,应当在施工结束后拆除临时建设设施、清除施工残留物。占用结束时,应当恢复滩涂原貌。

第二十四条科研、科普、旅游项目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配套设施应当采用天然木材、石材等环保材料建设,并与滩涂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占用滩涂的监督检查,建立并实施定期巡查制度。

第二十六条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机制,编制滩涂生态系统危机应急预案,加强对滩涂资源的监测;发现异常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滩涂生态系统安全。

第二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具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滩涂保护规划的;。

(二)未按照规定条件审批占用滩涂项目的;。

(三)未建立滩涂资源管理档案的;。

(四)未建立定期巡查制度或者未定期巡查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应急机制,编制滩涂生态系统危机应急预案的;。

(七)未按照规定编制年度滩涂生态系统评价报告的;。

(八)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滩涂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放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刷洗机动车辆、设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八)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滩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三)未按照保护方案履行滩涂保护义务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向滩涂排放、掩埋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矿渣、煤灰、残土、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上述行为时,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告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占用滩涂进行耕种的,由滩涂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规定期限内制定方案,有计划地组织退出。

本条例施行前根据防洪需要,已迁出的村屯,由滩涂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规定期限内,对滩涂上影响生态修复的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除。

本条例施行前未经批准,在滩涂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围坝、围栏、通道等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予以拆除或者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经国家批准堤防改线而形成的滩涂,由滩涂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移民搬迁。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施行前经依法批准利用滩涂的项目,符合滩涂保护规划的,可以继续利用,但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补办有关手续;不符合滩涂保护规划的,应当停止利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4月1日起施行。

滩涂承包合同篇二

滩涂是中国重要的后备土地资源,具有面积大、分布集中、区位条件好、农牧渔业综合开发潜力大的特点。滩涂是一个处于动态变化中的海陆过渡地带。向陆方向发展,通过围垦、引淡洗盐,可较快形成农牧渔业畜产用地;向海方向发展,可进一步成为开发海洋的前沿阵地。

滩涂是水产养殖和发展农业生产的重要基地,是开发海洋、发展海洋产业的一笔宝贵财富。滩涂不仅是一种重要的土地资源和空间资源,而且本身也蕴藏着各种矿产、生物及其他海洋资源。滩涂的利用主要是围垦。我国提倡和鼓励沿海地区利用滩涂围垦造田,扩大耕地面积,但是由于沿海淡水严重缺乏,滩涂改造成耕地成本高且效益低,越来越多的滩涂围垦丧失了造田的“初衷”,成为海水养殖的“乐园”,使得国家希望围垦造田或通过围垦达到土地占补平衡的愿望难以成为现实。围垦后的滩涂都是盐碱地,改造成耕地,需要大量的淡水经过多年冲洗才可用于种植。

沿海自然港湾和潮间带滩涂历来是生物资源丰富的地方,由于滥围垦,这些场所已被永久破坏;海域自净能力下降,污染严重。今后治理起来,比围垦要花更多的钱;影响港口功能。主要是因为围垦造成淤积严重。专家们研究发现,围堰合拢后,堤外新淤面积就相当于原来的围垦面积,使得航道变浅、变窄。还有一些围海工程因填土之需,开山挖土破石,造成山体裸露,一遇大雨,滚滚浊流入海,破坏了海域生态环境。

滩涂承包合同篇三

村集体在村东南河荒滩栽植杨树一批,为加强管理,借鉴以往的管理经验,经村两委会研究决定,对我村东南河荒滩的树场对外发包,经双方协商,特制定以下条款:

一、林权及荒滩使用权归甲方,乙方只是对树木进行管理。

二、承包四至:东至:西至:东西宽米,南北长米,杨树行,共计棵。行距4×4(米)。

三、交款方式:乙方一次性付清承包费元现金大写。

四、承包期限:自5月5日至12月30日止。

五、分成方式,甲乙方按成材树木实际做价7:3分成,合同到期采伐完成后,荒滩收归集体,另行处理。

六、管理办法,村两委任用护林员对整片树木进行监督重,发现问题及时向村两委汇报,乙方不得破坏、损害树木,并加强管理,正常修剪,中耕施肥,补齐自然死亡的树苗,不得在树行中乱栽或间伐。如遇自然灾害或特殊情况损坏的树木,采伐处置权归集体,不与乙方分成,但合同到期后按成活率计算分成。

甲方每年春秋两季定期进行检查并做记录,三年内补齐自然死亡的树苗,以后每少一棵罚乙方100—500元,乙方自行伐树一棵,罚款500—1000元,如有故意破坏者,视情节轻重处以树木做价的3—5倍的罚款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奖惩措施:

1甲、乙双方按本合同执行至期满,本片林地现存树8龄以上成材树占原栽棵树的90%以上者奖乙方1成,即甲、乙双方按6:4分成。

2现存8龄以上成材树占原栽棵树的71%至89%者按本合同第五款执行。

3严格每年检查制度,检查发现现存棵树低于原栽数目的70%,终止承包合同,原交承包费按罚款处理。

八、承包期间如因蓄水等政府征地行为,补偿款归民有。如出现上述情况1—3年内承包费无息全额返还,4—内退还未到期承包费,分成按上述款项执行。

九、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鉴证方各一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

滩涂承包合同篇四

今天是中秋节。早上,爸爸想带我们去哪里玩一下,远的地方又去不了,近的又不知哪里好玩。想了一会儿,爸爸故作神秘地说:“走,我带你们去一个地方。”接着,爸爸好像油费不要钱一样,七拐八拐地拐进了一条公路。公路旁只有树,没有房子,也没有人。

过了一会儿,我渐渐看见了人,还看见了滩涂。滩涂上有很多人,有的在拾贝壳,有的在抓螃蟹,还有的再捉鱼。

我们迫不及待地跑上滩涂。踩在这里的沙子上,感觉特不一样,就像踩在棉花上。在滩涂上,看不见海水,一望无际都是滩涂,爸爸说这是潮水退了。有些地方都是海泥,人踩上去都会陷下去。我们在滩涂上捉跳鱼、抓螃蟹、建水库,任凭泥贱到我们的脸上、身上,开心的不得了。我们向深海走去,看见了一片泥地,像一块巨大的巧克力蛋糕。我们踩了一下,脚马上陷了下去,我们把这块大“蛋糕”踩得印出一个个大脚丫。然后,我们抬头看看天空,感叹这没有受过污染的天空是多么蔚蓝。

滩涂承包合同篇五

第一条为加强河口滩涂管理,保障河道行洪纳潮,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河口滩涂资源,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入海河口滩涂(以下简称河口滩涂)的开发利用、整治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口滩涂开发利用,是指从事河口滩涂的促淤、圈围、围垦等活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口滩涂,属国家所有;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口滩涂的管理,严格控制河口滩涂的开发利用。

开发利用河口滩涂资源,必须保障行洪安全和纳潮需要,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统筹兼顾交通、水产养殖、国土资源开发、改善生态环境等,保障河口的合理延伸,发挥滩涂资源的综合效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口滩涂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实施本条例。

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交通、规划、建设、环保、民政、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珠江、韩江、榕江、漠阳江、鉴江、九洲江的河口以及跨地级以上市的河口是本省的主要河口。主要河口滩涂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他河口滩涂按分级管理原则,由有管辖权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七条珠江河口的具体范围按水利部《珠江河口管理办法》的规定划定。

其他主要河口的具体范围由省水利、海洋与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划分,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确定。

其他河口的具体范围由有管辖权的市、县水利、海洋与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划分,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确定,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开发利用。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权限制定河口滩涂开发利用规划。

河口滩涂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综合调查和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当地自然、经济、技术等条件,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河口滩涂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域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本省主要河口滩涂的开发利用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交通、规划、建设、环保、民政、林业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珠江河口滩涂的开发利用规划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由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其他河口滩涂的开发利用规划,由有管辖权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河口滩涂开发利用规划,是河口滩涂开发利用和整治的基本依据。规划的调整、补充和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开发利用河口滩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河口滩涂开发利用规划;。

(二)河口滩涂高程已较稳定,处于淤涨扩宽状态;。

(三)符合河道行洪纳潮,生态环境、渔业资源保护,航道、河势稳定,防汛工程设施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开发利用河口滩涂,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资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一)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查同意的河口滩涂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二)河口滩涂开发利用项目所涉及的防洪措施;。

(四)开发利用河口滩涂的用途、范围和开发期限。

第十二条开发利用河口滩涂,实行防洪规划同意书制度。

开发利用主要河口滩涂的,由河口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防洪规划同意书。开发利用珠江河口滩涂按规定需由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出具防洪规划同意书的,应当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开发利用其他河口滩涂的,由有管辖权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出具防洪规划同意书,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在主要河口促淤、圈围、围垦滩涂,符合防洪规划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河口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后,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交通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依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在其他河口促淤、圈围、围垦滩涂,符合防洪规划的,由有管辖权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交通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依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在河口从事其他开发利用滩涂的活动和建设,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四条河口滩涂开发利用工程竣工后,开发利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原审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工程不符合设计标准或规定要求的,开发利用单位或个人必须返工重建并承担费用。

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整治和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分级管理权限,根据河口整治规划的要求,结合河道行洪纳潮需要,提出河口的年度整治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河口年度整治计划,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用于河口的整治。

第十七条河口滩涂实行有偿使用。开发利用河口滩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专项用于河口的整治、防洪防浪设施建设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十八条经批准开发利用河口滩涂的项目,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能开工建设,又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延期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

第十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河口滩涂开发利用项目施工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对未按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施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经批准开发利用河口滩涂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河口滩涂用途、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实施前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正在施工的河口滩涂开发利用工程,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三个月内按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补办申报审批手续。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完工的河口滩涂开发利用工程,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鉴定为妨碍行洪纳潮但可以治理的,原开发利用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防洪标准和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治理方案进行治理。影响行洪纳潮又无法达到治理要求的,必须有计划地平围行洪,退地还河,具体方案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河口滩涂经开发形成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开发利用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开发利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工程验收后持防洪规划同意书、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和其他有关证件,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确权登记发证手续。

河口滩涂经开发后未形成土地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二十三条不得在河口的渔业资源保护区和渔港围垦。确需围垦的,应当先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不得在港口、码头港区范围和航道进行围垦及从事其他妨碍港口、码头港区和航道的开发利用活动。因河道冲淤或防汛等确实需要围垦的,应当先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生态公益林规划区、红树林和鸟类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河口滩涂,禁止开发利用。

第二十六条在河口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砂金的,必须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交通、国土资源等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的范围、数量和作业方式开采,按规定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第二十七条河口滩涂开发利用的检查、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由河口滩涂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而进行开发利用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对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不缴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和河道采砂管理费的,责令其限期缴纳。

缴费单位拒不缴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河道采砂管理费,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未按批准的位置和界限施工又不改正,或擅自改变开发利用项目的用途、范围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影响行洪纳潮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严重影响行洪纳潮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开发利用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交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阻碍、威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

滩涂承包合同篇六

村集体在村东南河荒滩栽植杨树一批,为加强管理,借鉴以往的管理经验,经村两委会研究决定,对我村东南河荒滩的树场对外发包,经双方协商,特制定以下条款:

一、林权及荒滩使用权归甲方,乙方只是对树木进行管理。

二、承包四至:东至:西至:东西宽米,南北长米,杨树行,共计棵。行距4×4(米)。

三、交款方式:乙方一次性付清承包费元现金大写。

四、承包期限:自20xx年5月5日至20xx年12月30日止。

五、分成方式,甲乙方按成材树木实际做价7:3分成,合同到期采伐完成后,荒滩收归集体,另行处理。

六、管理办法,村两委任用护林员对整片树木进行监督重,发现问题及时向村两委汇报,乙方不得破坏、损害树木,并加强管理,正常修剪,中耕施肥,补齐自然死亡的树苗,不得在树行中乱栽或间伐。如遇自然灾害或特殊情况损坏的树木,采伐处置权归集体,不与乙方分成,但合同到期后按成活率计算分成。

甲方每年春秋两季定期进行检查并做记录,三年内补齐自然死亡的树苗,以后每少一棵罚乙方100—500元,乙方自行伐树一棵,罚款500—1000元,如有故意破坏者,视情节轻重处以树木做价的3—5倍的罚款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奖惩措施:

1甲、乙双方按本合同执行至期满,本片林地现存树8龄以上成材树占原栽棵树的90%以上者奖乙方1成,即甲、乙双方按6:4分成。

2现存8龄以上成材树占原栽棵树的71%至89%者按本合同第五款执行。

3严格每年检查制度,检查发现现存棵树低于原栽数目的70%,终止承包合同,原交承包费按罚款处理。

八、承包期间如因蓄水等政府征地行为,补偿款归民有。如出现上述情况1—3年内承包费无息全额返还,4—20xx年内退还未到期承包费,分成按上述款项执行。

九、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鉴证方各一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

滩涂承包合同篇七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青岛市城阳区水产滩涂养殖场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租赁养殖海区一事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租赁标的名称、数量、用途及期限。

第一条、乙方承租甲方所属的养殖区约142.9564公顷(详见坐标)。

第三条、租赁期限为三年,自5月17日至5月17日止。

第二章、租赁及交纳方式。

第四条、租赁费为60元/亩*年,即2144.346亩×60元/亩=12.8660万元/年。

第五条、租赁费的交纳方法:合同签定即付清一年的租赁费,每年同一时间续交。

第三章、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把滩涂承包给乙方,须确保该滩涂的合法性,不得以任何理。

由干预乙方的合法生产与经营,按合同规定。

收取租赁费。

2、负责交纳海域使用费。

滩涂承包合同篇八

北部和东部泥沙淤涨迅速,滩涂面积较大。滩涂上繁殖生长石璜(土鸡)、蟛蜞、芦苇、关草、丝草、芦竹等动植物,蕴藏着较丰富的生物资源在沙沙的.芦苇荡,在苍茫的天水间,昂聚着一簇簇翠绿,那翠的是杨,绿的是柳,如箭般刺向蓝天的是水杉。那杨柳遮挡的是什么?是对大江的热望,是对长堤的苦恋,是对堤后那片家园的忠贞,对狂风怒涛的直面崇明岛的金色滩涂,真有万种风情。很值得一游。

滩涂承包合同篇九

第一条为了加强滩涂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滩涂,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口、东海和杭州湾沿岸以及岛屿四周的滩涂。现有港区以及国家和本市确定的规划港区除外。

本条例所称开发利用滩涂,是指滩涂的促淤、圈围、利用和保护。

第三条本市滩涂属国家所有。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滩涂。

第四条开发利用滩涂应当根据本市城乡建设需要,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开发、有偿使用的原则。

本市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投资者开发利用滩涂,谁投资谁受益。

本市依法保护开发利用滩涂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和滨江沿海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滩涂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开发利用滩涂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上海市滩涂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滩涂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市开发利用滩涂的管理工作。

滨江沿海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滩涂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

本市城市规划、房屋土地、港务、航道、海监、海洋、环境保护、财政、物价、农业、渔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七条本市开发利用滩涂总体规划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全市城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开发利用滩涂规划应当与航道、港口、环境保护、土地利用、海洋开发等专业规划相协调,滩涂的圈围规划线不得超过驳岸规划线。

第八条促淤工程应当根据本市开发利用滩涂总体规划,结合长江口、杭州湾的整治规划组织实施。

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方式,筹集开发利用滩涂资金。

开发利用滩涂资金来源主要有:。

(一)土地垦复基金;。

(二)滩涂使用费;。

(三)国家和本市的财政拨款;。

(四)国内外投资者的投资。

前款资金应当用于开发利用滩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十条开发利用滩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开发利用滩涂总体规划;。

(二)滩势稳定或者滩涂处于淤涨状态;。

(三)对周围地区的生态环境、水产资源、航道、河势、防汛工程设施等无不利影响。

第十一条本市开发利用滩涂,实行许可证制度。

开发利用滩涂的项目在八十公顷以下(含八十公顷)的,向滩涂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开发利用滩涂在八十公顷以上的,向市滩涂管理处提出申请。申请应当说明开发利用项目的用途、范围、使用方式及其开发利用期限等。

第十二条市滩涂管理处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开发利用滩涂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市滩涂管理处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之前,应当征询市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其中由市滩涂管理处初审的项目,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之前,还应当征求滩涂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批准开发利用滩涂的,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确认其滩涂使用权;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者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开发利用滩涂后,需要改变开发利用项目的用途、范围、使用方式及其开发利用期限的,应当按照原申报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开发利用滩涂后,需要转让滩涂使用权的,应当按照原申报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促淤和圈围滩涂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照有关技术规程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十五条滩涂圈围工程竣工后,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市城市规划、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和滩涂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进行工程验收。

工程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开发利用滩涂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返工重建。返工重建的经费,由开发利用滩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圈围滩涂形成的土地属国家所有。

圈围滩涂工程竣工验收后,开发利用滩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和《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向市或者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本市圈围滩涂形成土地的使用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七条经批准开发利用滩涂的单位或者个人享有下列权利:。

(三)圈围滩涂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经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予以减免滩涂使用费。

第十八条在滩涂上从事养殖、捕捞作业,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冲滩拆船以及搭建房屋、棚舍的,不得影响防汛安全。

第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开发利用滩涂时,未经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拆除已失去功能的护滩、保岸、促淤工程设施;。

(二)在滩涂上割青、放牧;。

(三)在滩涂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

第二十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开发利用滩涂;。

(二)拆除或者损坏护滩、保岸、促淤工程设施;。

(三)倾倒废液、废渣或者其他废弃物污染滩涂;。

(四)危害滩涂完整和堤防安全;。

(五)损毁护滩防浪作物或者砍伐堤防防护林。

第二十一条开发利用滩涂的单位或者个人具有护滩保岸的义务,汛期应当服从所在地的区、县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二条国家因国防、防汛或者重大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依法收回滩涂使用权的,原开发利用滩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开发利用滩涂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开发利用滩涂,应当缴纳滩涂使用费。滩涂使用费征收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对在滩涂资源的保护和开发以及科学研究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市滩涂管理处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其中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责任者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滩涂管理处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损毁护滩防浪作物或者砍伐堤防防护林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职权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

(一)自获准圈围滩涂之日起满两年,无正当理由未圈围的;。

(二)擅自改变滩涂使用范围、用途,情节严重的;。

(三)拒不缴纳滩涂使用费的。

第二十八条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市滩涂管理处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拒绝、阻碍行政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1986年6月20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上海市滩涂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滩涂承包合同篇十

滩涂是海滩、河滩和湖滩的总称,那么滩涂承包。

合同。

是怎样的呢?以下是在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滩涂承包合同范文,感谢您的欣赏。

发包方:新风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决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现将我村六组屯东,赵永峰树地南滩涂承包给乙方,特订立本合同,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滩涂位置:新风村六组省际通道东、赵永峰树地南。

四承包价格:每亩每年30元。

五支付方式:承包前五年为治理期,不向甲方缴纳承包费。自20xx年起在每年年初以现金方式向甲方缴纳当年承包费。

六用途:承包期限:20xx年(自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3月1日)。

七用途:承包给乙方用于带动群众发展渔业)。

八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对乙方承包滩涂的使用有监督权。

2甲方义务:负责确认滩涂位置、四界、保障滩涂权属清楚。3乙方权利:本合同签订后,合同期内乙方对承包滩涂有使用权、治理权等利于发展渔业的所有权利。

4乙方义务:负责滩涂治理,河道的疏通,不得影响村民的生产和生活。示范带动群众发展渔业。

九违约责任。

如甲方违约,按年限返还承包费外,负责偿还乙方一切投入费用及造成的相应损失。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滩涂地。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方:(甲方)(签章)。

法人代表:

承包方:(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

甲方:城北乡南东洲村民委员会。

村集体在村东南河荒滩栽植杨树一批,为加强管理,借鉴以往的管理经验,经村两委会研究决定,对我村东南河荒滩的树场对外发包,经双方协商,特制定以下条款:

一、林权及荒滩使用权归甲方,乙方只是对树木进行管理。

二、承包四至:东至:西至:东西宽米,南北长米,杨树行,共计棵。行距4×4(米)。

三、交款方式:乙方一次性付清承包费元现金大写。

四、承包期限:自20xx年5月5日至20xx年12月30日止。

五、分成方式,甲乙方按成材树木实际做价7:3分成,合同到期采伐完成后,荒滩收归集体,另行处理。

六、管理办法,村两委任用护林员对整片树木进行监督重,发现问题及时向村两委汇报,乙方不得破坏、损害树木,并加强管理,正常修剪,中耕施肥,补齐自然死亡的树苗,不得在树行中乱栽或间伐。如遇自然灾害或特殊情况损坏的树木,采伐处置权归集体,不与乙方分成,但合同到期后按成活率计算分成。

甲方每年春秋两季定期进行检查并做记录,三年内补齐自然死亡的树苗,以后每少一棵罚乙方100—500元,乙方自行伐树一棵,罚款500—1000元,如有故意破坏者,视情节轻重处以树木做价的3—5倍的罚款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奖惩措施:

1甲、乙双方按本合同执行至期满,本片林地现存树8龄以上成材树占原栽棵树的90%以上者奖乙方1成,即甲、乙双方按6:4分成。

2现存8龄以上成材树占原栽棵树的71%至89%者按本合同第五款执行。

3严格每年检查制度,检查发现现存棵树低于原栽数目的70%,终止承包合同,原交承包费按罚款处理。

八、承包期间如因蓄水等政府征地行为,补偿款归民有。如出现上述情况1—3年内承包费无息全额返还,4—20xx年内退还未到期承包费,分成按上述款项执行。

九、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鉴证方各一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

甲方:

乙方: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甲方经过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开会决定,将此地块承包给乙方,经双方共同商定,达成以下条例,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村东公路北面荒滩承包给乙方,四至为:东至沟边;南至:沟边大树地块;西至:土地地块;北至:村民土地。

二、承包期为年不变,即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付款方式为:合同年月日至年月日乙方付甲方一次性叁万元整。

四、此荒滩所有覆盖物甲方负责,清理费用由甲方负担。

五、乙方对所承包荒滩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处置权、转包权。

六、甲方要遵重乙方所承包荒滩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荒滩的开发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乙方所承包的荒滩在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村委会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八、甲方保证该荒滩原始道路的畅通,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九、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所有经济损失,如乙方违约,甲方可不退还乙方的承包费。

十、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到国家建筑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

十一、如遇自然灾害,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甲方不负责任。

十二、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承包。

十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滩涂承包合同篇十一

甲方(受托方):

住所:联系电话:

乙方(受让方):

住所:联系电话:

等承包人的委托,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事宜,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

一、流转土地的状况、流转方式与用途。

甲方将等户农户在等地承包经营、面积合计(大写)亩的土地,以方式流转给乙方,从事生产经营。具体见委托流转土地明细表。

二、流转期限。

流转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

甲方应在年月日交付流转土地,乙方应在合同到期日归还土地。

三、流转价款与支付方式。

流转价款按下列第__种方式计算:

1.每亩每年支付(实物名称)________公斤,共_____公斤。

2.每亩每年支付人民币________元,共______元(大写:)。

3.考虑物价等因素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流转价款按下列第__种方式支付:

1.分期支付:

第一次支付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__________公斤(元);。

第二次支付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__________公斤(元);。

第三次支付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__________公斤(元);。

……。

2.一次性支付: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全部支付完毕。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按委托方的授权权限行使相关权利。

2、按时向乙方收取约定的流转价款,按时交付约定流转的土地。

3、监督乙方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对乙方违反土地用途等行为有义务制止和检举,有权获得由此造成的损失赔偿。

4、协助乙方获取国家和当地政府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补贴与服务,提供必要的服务。

5、支持、配合乙方开展正常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协调好委托方和当地群众关系,协助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维护乙方合法权益。

6、有权获取合同约定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投入补偿。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接受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所在村经济合作社的农业生产管理、指导、服务,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享受国家和政府提供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与服务。

2、按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期限,享有公共设施的使用权,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收益权。

3、按约定支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款和相关费用,按规定交纳水电等有关生产费用。

4、土地流转期间,乙方将土地进行再流转,必须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5、土地流转到期时,及时向甲方交还流转的土地或者协商继续流转。

六、违约责任。

1.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2.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3.乙方逾期支付流转费用,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费用的___%承担违约金。

1、土地流转后,甲乙双方应向发包方和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

2、乙方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进行设施改建,应征得甲方同意,并将方案报经发包方和上级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3、乙方应服从国家和集体建设用地需要,支持农业基础建设。土地流转期间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乙方应服从,但有权获得相应的青苗补偿费和已投入建设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4、土地流转到期及复耕与恢复原状的责任约定:

5、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____。

6、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7、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经协商,决定__(是或否)鉴证。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补充,并报村和乡(镇、街道)备案,有关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协议一式__份,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如有鉴证,相应增加一份)。

甲方(代理人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年月日年月日。

鉴证单位:(签章)。

鉴证人:(签章)。

滩涂承包合同篇十二

为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为__________(以下简称被担保人),其有效身份证件号或单位注册号(或编号)为_________,以自有财产向乙方领用牡丹贷记卡提供抵押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约。

一、定义:本合约所称被担保人系指牡丹贷记卡商务卡持卡单位和个人卡持卡人。

二、担保范围:被担保人根据其与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_的《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项下因牡丹贷记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用等)和乙方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上述债务的担保以抵押权设立时确定的价值为限,甲方对被担保人债务的偿还顺序为先偿还已计息贷款,后偿还未计息贷款,还款的顺序均为利息、费用(超限费、滞纳金等)、取现/转账和消费等贷款。

三、甲方提供的抵押物由本合约项下的抵押物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甲方陈述与保证。

(三)如实说明抵押物的状况和存在的瑕疵;

(四)负责办理本合约项下有关的评估、公证、鉴定、登记等事宜,并承担全部费用。

五、甲方不得将已设立抵押的抵押物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六、甲方将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七、甲方发生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址)等变更情形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履行该义务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八、甲方转让抵押物的,应取得乙方的同意,并另行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担保,否则,不得转让抵押物。

转让抵押物的价值明显低于其价值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30日内提供相应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九、甲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乙方依法有权要求甲方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等的担保。甲方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乙方只能在甲方因损害而得到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十、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有的所担保的债权。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甲方清偿。

十一、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十二、被担保人透支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的,乙方可以与甲方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抵押物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十三、甲方若需提前终止本合约,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俟被担保人另行提供了经乙方认可的担保或被担保人销户后,本合约方可解除,但甲方对合约解除以前被担保人债务仍承担清偿责任。

十四、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牡丹贷记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章程的修改、对被担保人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被担保人中途换领新卡、被担保人人数的增减、被担保人信用额度的调整等情形而改变。

十五、本合约不因乙方与被担保人所签订的《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的无效而无效。

十六、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七、本合约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持卡人销户之日终止。依法需要登记的,则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十八、甲乙双方可以就本合约未尽事宜另行约定补充条款作为本合约附件,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九、甲方提供抵押的抵押物清单如下:

滩涂承包合同篇十三

抵押权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抵押财产:_________________甲方所有的价值_____________万元的黄金共________________千克。

________________元。

第三条抵押黄金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如下:_________________。

抵押黄金由甲方自行保管并使用,甲方应妥善保管该抵押黄金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四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黄金;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黄金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登记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合同其它条款,应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1、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归还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

2、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产。

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贷款本息还有余的,乙方应退还甲方。

第八条抵押权的撤销:_________________主合同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或者提前归还借款本息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九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条违约责任。

1、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乙方由权要求恢复财产原状。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滩涂承包合同篇十四

为了确保与签订的号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愿为抵押权人按主合同与借款人形成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期限。

1.种类房产抵押借款。

2.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为________人民币。

3.担保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过户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

第三条抵押物状况。

抵押人一致同意以上述抵押物设定抵押。

第四条其他约定。

1.借款人应保证该抵押房产无第三人主张权利。如借款人提供的上述抵押房产已有银行抵押登记,借款人应另行提供其他与借款额相应的抵押担保资产,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本协议的相关费用(抵押登记、公正等)均由乙方负责。

3.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变卖、赠予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

第五条违约责任。

抵押到期,乙方不能按期偿还甲方借款时,甲方有权出售上述房屋,以变卖的价款来折抵借款,或者乙方自愿将所抵押的房产折价抵偿甲方,乙方应积极配合办理相应的手续,如果因房地产市场的影响,所变卖的房款不足以抵押甲方的借款时,乙方应用其所有的或担保人所有的其他财产给予以偿还。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以上协议,双方应自觉遵守,在执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双方同意依法向抵押权人(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七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份,其中抵押权人份,抵押人份,抵押登记机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权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指模)。

抵押人(共有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指模)。

滩涂承包合同篇十五

为切实保护土地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抵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等土地管理有关规定,抵押当事人必须依法订立土地抵押登记合同,共同遵守。

抵押人:债务人:抵押权人:

一、抵押人自愿以其有权处分的位于地块土地全部抵押给抵押权人,该抵押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土地证号。该抵押土地评估价值为元,协议价值为元。

二、抵押权人经现场勘验和认真调查,已经查明该抵押土地权属清楚,座落、位置明确,四至界限分明,无限制该抵押土地权利情况,自愿接受上述土地为抵押物。抵押后,如果发生权属争议和限制权利等情况,抵押人、抵押权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抵押登记机关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土地在登记的抵押期限内负保全义务。

三、根据____年__月_日签定的主合同,上述土地抵押率为%,债务金额为币,小写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抵押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抵押人将土地抵押给抵押权人期间,其土地使用权证由保管,抵押土地仍由抵押人占管、使用。

五、抵押人将已出租的土地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抵押人在抵押期未满前如需要转让或以其它形式处置已抵押土地时,应事先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凡未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转让或处置行为无效,如因抵押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而导致抵押土地价值减少,不能或不足以担保债务时,抵押人有义务重新提供或追加担保。

依合同规定需要保险的,由抵押人向中国保险机构投保。如遇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时:

追加担保;。

六、债务人应按合同规定。按期偿还债务,到期不能还清债务的,抵押人可向抵押权人申请抵押延期,经抵押权人同意后方可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手续。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抵押人也未向抵押权人申请抵押延期的,抵押权人可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土地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土地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申请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抵押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合同有限期限至,抵押登记期满90日内既不办理变更登记,又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抵押登记机关将自行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应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也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另行协议,其补充协议由双方签章并经土地抵押登记机关审核同意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由当事人签章并从土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十、当事人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合同一式三份,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抵押登记机关各一份。

抵押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地址:联系电话:

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地址:联系电话:

抵押权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地址:联系电话:

滩涂承包合同篇十六

为了提高办学质量,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同意,达成如下承包合同:

一、办学的原则、目的。

1.坚持社会主义教育方针。

2.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探素新的幼儿园教育模式和方法。

二、承包内容。

2.承包金额:乙方每月向甲方交纳承包费_______元,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承包费起按月以_______%的幅度递增。

3.付款时间: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开始交纳,前_________年每月承包费在当月_________日汇出,从_________年________月开始,承包费按季度划款,划款时间在本季度最后一个月的_________日前汇出。

5.风险抵押:乙方在正式承包幼儿园后需向甲方提供幼儿园全部资产的乙方校产证明及_________元现金作抵押,待合同履行期满或合同终止时,甲方将抵押证明及抵押金退还给乙方。

6.押金的支付方式及时间:乙方在_________年内分期将押金交清给甲方。第一期乙方所交押金________元,在甲方将幼儿园所有设备设施清点给乙方使用之日时支付给甲方;第二期乙方所交押金_____元,乙方在_____时交付给甲方,第三期乙方所交押金______元,乙方在_________时交给甲方。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时收取承包费,并有权对幼儿园工作进行监督;

(2)幼儿园现有资产属甲方所有,承包期增加的设备设施及所收取的建园费归甲方所有;

(3)合同生效后,甲方必须及时将幼儿园所有资产清点交给甲方使用;

(4)承包期内,幼儿园的党政领导归甲方,幼儿园依法工作,甲方不得干涉。

2.乙方的权利、义务。

(1)合同生效后,乙方对幼儿园享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及办学权,甲方不得干涉;

(2)乙方承包期间财务独立,甲方无权干涉;

(4)按时上交承包费;

(6)乙方必须依法办学;

四、在承包期内,如因情势变更,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五、违约责任。

1.本合同以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生效之后,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在承包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若任何一方擅自解除合同,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2.在承包期内,若甲方擅自解除合同,甲方必须赔偿乙方经济损失______元,并且返还押金______元及所产生利息(贷款利息)。

3.在承包期内,如乙方擅自解除合同,乙方必须赔偿甲方经济损失_________元。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合同履行期满,若甲方继续发包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

八、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

滩涂承包合同篇十七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受益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就海区滩涂租赁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物概况。

租赁物位于____________的浅海滩涂,包括现有的养殖区内所养殖的海珍品和所租赁海区的地上的所有建筑物。有关该海区滩涂等详细描述(略)。

第二条租赁期限。

占地____亩浅海海滩涂的租赁期为____年____个月(即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占地____亩的滩涂大棚车间租赁期为____年____个月(即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租赁物面积和租金。

租赁物占地总面积为____亩,租赁期间租金共计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

第四条支付方式。

合同签订之日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全部租金,即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

第四条产权归属。

合同期满后,乙方要按时迁离租赁物同时所增加的产权投资无偿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转让该租赁物。

第五条税费。

租赁期内,乙方必须合法经营,国家和上级所规定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要合法提供租赁的浅海海滩涂。

2.乙方租赁期内自主经营,并维护好现有浅海滩涂设施和地上建筑物。

3.乙方经营期内如出现来自甲方之外的无故干扰因素,由乙方上报公安机关妥善解决,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如在租赁期间单方违约应赔偿乙方因投资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2.乙方如不按期足额交纳租金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该浅海海滩涂,并不退还己交租金。

第八条陈述和保证。

1.甲方向乙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2.乙方向甲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九条保密。

一方对因海区滩涂租赁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条补充与变更。

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合同,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二条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方式。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3.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双方约定,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合同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本合同—式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滩涂承包合同篇十八

甲方:

乙方:

为更好服务大众,同时努力增加收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信守。

甲方自年月日起聘请精通药品经营流通方面的专业人士负责药店的市场营销工作。

二、聘任期限:

聘用期暂定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有优先上岗权利。

三、乙方的岗位职责。

1、根据甲方药店的现有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市场推广方案并指导实施。甲方需无条件配合。

2、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如:《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管理法》等)的要求对药店进销存等各环节进行监控与调整,甲方不得干预。

3、根据甲方的资金运作情况,制定人员配置、薪资方案,激励方案,财务管理等相应的规章制度,甲方配合执行。

4、严格落实药品零售企业索证索票、进货验收、药品销售记录等制度,确保企业从正规渠道进货、对购进产品逐批验收并做好记录,保证药品质量安全和风险可控。

5、监督自律不做违规操作,否则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乙方的薪资待遇。

甲乙双方共同商定,药店每月净利润中除去元后,其余部分作为乙方的薪资与奖金,多劳多得。

五、甲方的配合职责。

1、甲方授权给乙方实施本协议第三条的权力。

2、甲方在乙方实施市场推广方案中,积极配合,不干预;

3、为方便乙方的相应操作,甲方将《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经营涉及的证件交与乙方保管(乙方不得利用上述证件做有损本药店的行为)。

4、甲方负责协调理顺相关管理部门的关系,费用由乙方负责。

5、乙方上岗后,甲方店内原有固定资产清算移交,本协议终止后清算返还。

6、甲方的驻店药师由甲方管理,不做调整。

六、乙方上岗前,必须与甲方进行一次全店盘点并交接,失效药品及批号半年以内的药品不再接收范围,由甲方自己处理。所有接受药品均凭公司票据接收。

详见附录1:《盘点清单》。

七、乙方上岗前,必须制定财务制度交与甲方并认可签字,遵照执行。

详见附录2、《财务制度》。

八、解聘条件:

1、乙方未能按财务制度执行。

2、乙方不以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范围经营。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乙方身份证:

甲方:(签字)乙方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滩涂承包合同篇十九

发包方:_____(以下简称甲方)

第一条 承包经营方式

甲方提供一辆具备经营资格、营运证照齐全、设备完好的客运出租车给乙方承包(见附件一)。乙方承包甲方车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活动,接受甲方管理,安全行驶,文明服务。

第二条 承包经营车辆

发动机号________车辆行驶证号 车辆登记日期________年__月__日。

第三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年__月;自_____年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月__日止。

第四条 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收取安全(服务)保证金人民币.00元, 大写人民币肆万元整。合同终止,乙方未违反合同约定,甲方将本金和合同终止时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一次性退还给乙方。

(二)甲方向乙方按月收取承包费,承包费项目包括:_____税(费)、经营权有偿出让金、车辆折旧、车辆保险费、社会保险(其中:_______基本养老保险20%、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1%)、养路费、车费发票、甲方管理和投资收益等。20xx年度月承包费标准暂定为3500元,以后年度月承包费标准按实际营运收入状况经与员工代表协商后予以调整。

(三)乙方应在每月1至7日内向甲方一次性交清月承包费。

(四)本合同期内,如遇税(费)、车辆保险费、社会保险费调整,承包费按上述费用调整的幅度相应调整,具体标准在补充协议中明确。

第五条 车辆的油料和维修

1、甲方修理厂维修和保养;

2、取得合法资格的社会修理厂维修和保养。

第六条 车辆保险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车辆的投保手续,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责任险。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拥有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和车辆产权。

(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省、州、县有关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制定人员、车辆、服务质量等管理制度,组织并督促乙方认真执行。

(三)及时办理相关营运手续、车辆和营运证的年审,提供营运所需的车费发票。

(四)组织乙方积极参加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对乙方有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突出事迹的,按照事迹大小予以表彰或奖励。

(五)负责行车、消防、治安等应急事件的处理,在乙方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办理出险、索赔及善后处理事宜。

(六)乙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保险赔付不足的部分,甲方垫付有关费用的,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造成甲方车辆和其它财产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七)督促乙方爱护车辆,并根据车辆使用状况督促乙方进行维修保养。

(八)遇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情况时,有权调度乙方承包的车辆,并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

(九)受理乘客的投诉,对有责任的乙方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从事客运出租车营运,并享有交纳承包费后的收益权。

(二)遵守行业管理规定和甲方的管理制度,做到车容整洁,证照齐全,标识清晰,规范文明服务,设备完好,行车安全,按时交费。

(三)拒付甲方收取本合同约定以外或甲方未能出具财务签章收据的费用,并有权向有关管理部门投诉。

(四)要求甲方提供营运所需的车费发票。

(五)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通知、协助甲方做好出险、索赔及善后处理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爱护、妥善保管甲方的营运车辆,不得将营运车辆交给他人或无从业资格的人员营运,执行甲方提出的车辆保养和更新计划。

(七)配合甲方完成行业管理部门开展的质量信誉考核和乘客满意测评活动。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省、州、县有关政策和行业管理的规定。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_______

1、乙方逾期15天未交纳月承包费的。

2、乙方严重违反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津法规和行业管理制度的。

3、乙方发生行业管理部门认定的重大服务质量事件,对甲方名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4、乙方被有关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从业资格证的。

5、乙方被依法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丧失劳动能力的。

2、乙方因户籍迁移不在本县居住的。

3、甲方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的。

(三)乙方或甲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 合同终止

(一)甲方或乙方按第十条可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合同终止。

(二)本合同期满,合同终止。

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可协商是否续签承包合同。乙方遵守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法律、行业管理制度、无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有优先续签权。

(三)本合同终止之日起3天内,甲乙双方根据车辆验收标准(附件二)办理车辆交接手续,乙方交回营运证照、车辆及附属设备,甲方对其进行验收。达到验收标准的,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条第(一)项的约定向乙方退还安全(服务)保证金;未达到验收标准的,乙方在15天内修复合格,乙方不愿修复或修复仍达不到验收标准的,由甲方按附件二的标准修复合格,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从安全(服务)保证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除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解除合同的一方,必须向另一方支付车辆年承包费20%的违约金。造成损失超过此限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不按约定向甲方交纳月承包费用的,从交费截止之日起,每天收取乙方拖欠费用总额2的滞纳金;逾期15天未交纳承包费的',甲方可按照合同第十条第(一)项的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附件三),补充协议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滩涂承包合同篇二十

工程名称:

发包方:

承包方:

签订日期;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和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新建工程水电安装分部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施工合同,供双方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

3.本项工程预计费用约元人民币。

1、 单包:只包工,不包料

2、 双包:包工包料

1.甲方提供的材料

乙方必须至少提前三天向甲方提出下一工序需要购买的材料的清单,并注明所需要 材料的数量。甲方应按时提供乙方需要的材料。

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甲乙方应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如发现甲方提供的材料有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的,由此造成工程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供应的材料按时抵达现场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甲方采购供应的装饰材料,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住宅装饰,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挪作他用。如乙方违反此规定,应按挪用材料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3.乙方提供的材料

乙方供应的水电材料甲方应到现场验收,如不符合设计、施工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乙方自带施工的必须工具(锥子、切割片等),要保证安全性、良好使用性,乙方自行承担工具维修费和损耗费用。

2.由于乙方施工技术差及责任心不到位等自身原因造成质量问题,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3.工程竣工:乙方应提前两天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在接到通知两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手续。

1.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处理好由于施 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2.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施工中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3.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4.保证装饰装修现场的整洁,竣工前做好卫生清扫和处理工作。

负责装饰装修所产生垃圾的处理工作,每日至少清洁一次。

6.乙方如因施工原因需居住在现场,日常用水、用电等必须注意安全,工地发生工伤由乙方负责。

乙方应做好施工材料保管工作,禁止闲杂人等进入现场。

8.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携带任何甲供的装修材料出门,若发现偷盗现象按材料价格加倍赔偿。

1. 工程款付款方式:

布管验收合格后支付工钱的%,水电完工后支付%,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 %

2. 乙方承包内容:

1).水电开槽、布线、穿线、埋槽

2).所有水电施工过程的垃圾清运(每天现场整理装袋)

3).水电施工的穿墙、打孔、切割

4).开关面板安装

5).小五金、马桶、的安装

6).后期灯具的安装

3.工程结算方式:

按实结算:

总价结算: 元/平米(套内面积)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支付 违约金。

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 元违约金。

因工程质量双方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时,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施工前,一方如要终止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按合同总价款 10 %支付违约金,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2.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解除本合同。

1.因气候、停电等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工期延误,经双方确认后可以顺延。

2.甲方在入住前可以要求乙方 次来现场配合其他工种的交叉施工,超过 次部分每次甲方需支付乙方 元/天的劳务费。

3.保修期内由于乙方的施工和产品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免费维修,在接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必须到达现场。由于甲方使用不当或不可抗力或不可遇见原因造成的问题,甲方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乙方维修费用。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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