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内容通常包括合同的双方、合同的对象和交易方式等。注意合同中的保密条款,确保商业机密不被泄露。合同的签署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试用期内怀孕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篇一
据媒体报道,4月,李小姐应聘到上海浦东的a公司,任a公司行政经理的助理,合同为期3年,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间,a公司认为李小姐表现时有差错,单位门禁系统显示李小姐常有迟到早退现象,李小姐的直接上司行政经理也对其表现不满意,a公司遂在试用期即将届满时,认定李小姐“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李小姐认为其在试用期表现虽不完美,但整体尚属良好,对a公司“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说法表示不服,遂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履行劳动合同。
从举证责任来说,现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李小姐作为劳动者,在本案中不需要针对“自己符合录用条件”进行任何的举证。简而言之,在此类案件中劳动者不需要证明自己“如何好”,但用人单位需要举证证明劳动者“如何不好”。故,本案中a公司首先需要举证界定李小姐担任职位的“录用条件”,其次需要证明“李小姐不符合该录用条件”。
1.录用条件的界定。
a公司应当向仲裁庭提供行政经理助理的录用条件。本案中a公司的《职务说明书》仅以附件的形式通过电邮发送给李小姐,并没有李小姐的书面签收;由于在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取证的难度和成本较高,a公司未能及时将相关电子证据向仲裁庭提供,所以在李小姐否认之下,a公司提供的《职务说明书》难以被仲裁庭采信。
2.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
尽管李小姐不认可a公司提供的《职务说明书》,但在庭审中承认在面试过程中,双方就经理助理职责诸如“为经理整理文档,管理经理日常行程和交通,工作有条理、积极主动”等内容做过确认。a公司遂针对前述项目进行举证,但a公司对前述职责没有明确的考核指标,且6个月内未定期对李小姐进行评价和考核;a公司在案发后再行组织的证据,在李小姐否认之下,前述证据亦难以被仲裁庭采信。
庭审中,a公司还强调了经理助理职务要求李小姐“工作有条理、自觉主动”,并出具了门禁记录重点说明李小姐在试用期间存在多次迟到早退现象,并据此认为李小姐试用期内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李小姐辩称“a公司从未考勤,所谓考勤仅仅是出入门禁的记录;a公司从未就所谓迟到早退现象而对我做出过警告或处分”。
尽管现在多数用人单位的门禁系统能有效显示劳动者进出单位的时间,但门禁制度不能当然视为考勤制度,因为在用人单位未明确规定门禁制度就是考勤制度情况下,员工上下班时,遇到大门敞开或多人同时出入的情况,不是每一位员工都会主动打卡,可能因此呈现部分员工“迟到”,甚至是“旷工”的电子记录。a公司并没有规章制度规定门禁制度即考勤制度,也没有针对此项规定向李小姐说明,a公司的门禁记录难以被认定为考勤记录。a公司在长达6个月试用期间,从未就“迟到早退”警告或处分过李小姐,即使有所谓的“考勤制度”,也未能实际执行,所以a公司该种说法成立的可能性较低。
此外,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明确解除的事由和依据,用人单位解除的理由不能泛泛而论,更不能在形成案件后随意罗列解雇理由。鉴于a公司证据不足,仲裁阶段a公司败诉。之后,a公司同意支付李小姐一定金额的补偿,双方和解。
二、案例分析和启示:内部控制很重要书面证据不可少。
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试用期,是为了双方有相互了解、相互磨合的观察期,在这个期限内无论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有相对宽松的解除权。试用期内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是人力资源管理中常见的解除劳动合同原因。部分劳动者往往认为“没有过试用期,还不是正式员工,单位怎么说都可以,自己没有据理力争的空间”,从而放弃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部分用人单位认为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限“至高无上”而可以随意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而实际上并非如此,从本文案例可以看出,用人单位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存在一定法律风险。
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法而公平的处理员工试用期相关问题,用人单位应当注意以下要点:
首先,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岗位职责说明书》或类似文件,《岗位职责说明书》应当是书面的,通常包括以下要素:岗位名称、岗位定员、岗位编号、所属部门、直接上级、直接下级、横向联系、岗位职权和职责、应熟悉的相关制度和流程、岗位所需能力和素质要求、任职者的签名及日期,尽量避免一些在实际工作中形成的事实分工或口头分工等形式。在确定职责时应尽可能地细化、明确、周全,应考虑到责任和权利的匹配。应要求岗位员工阅读相关部分,并在阅读后予以签字,避免事后的推诿。对新招聘员工,应要求员工入职时签署签收。这样,在员工未能到岗位要求时,认定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给出明确的依据和理由。
其次,用人单位应当对考勤休假建立书面的规章制度,并对考勤情况应予以记录,对发现违反考勤休假规定的情形,要及时处理。没有明确的考勤制度,既不利于对员工日常管理,在发生劳动纠纷时,也难以有效举证。
第三,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试用期考核体系,科学而合理的对劳动者进行试用期考察,定期进行考核评定,并可要求员工签署确认书,以便及时固定证据,以免日后发生纷争时空口无凭。
现实中,很多企业在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过程中,往往重内容、轻形式,忽视控制过程中的书面记录重要性,认为只要实施了控制活动就可以了,而不太关注控制过程是否留有证据。控制过程当中没有留下可审查的痕迹,会导致几个方面问题:一是很难保证内部控制真正执行到位,由于无法验证,控制活动是否执行只有当事人自己清楚,其次,不利于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价,对控制活动的监督和评价,所能依据的只能是客观证据,而不是控制执行人员的口头描述,如果没有证据支持,从内控监督人员或审计人员角度来说,就只能认定该项控制缺失;第三,不利于信息传递和沟通,如果没有留下书面记录,其他非直接当事人往往难以了解相关情况,比如人力资源管理中,没有详细的招聘过程记录、日常管理记录、员工档案情况,则很难对员工有全面了解;第四,不利于责任的清晰界定,甚至会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在法律纠纷时,往往需要双方举证,如果企业缺乏相关书面记录,事后就无法有效对自身权利进行举证和主张,导致不利的仲裁或判决结果。
虽然司法追求的目标是实体正义,但实体正义本身并不可见,人们所能看到是司法过程是否遵循了正当程序,所以司法界有“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司法公正”的说法,而对内部控制来说,也可以说“没有证据,就没有控制(noevidence,nocontrol)”,对我国企业来说,应当改变内部控制重实质、轻形式的观念,在内部控制设计时,注意书面化制度建立和相关控制表单的运用;在内部控制执行过程中,加强培训和监督,促使控制活动过程留下“痕迹”,以保证内部控制得到真正有效执行。
试用期内怀孕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篇二
1.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在试用期,那肯定是不到六个月了,经济补偿为半个月工资,最后赔偿金的数额就是一个月的工资。
2.劳动者提出离职,企业不需支付补偿金。
4.劳动者同企业未解除劳动合同就和另一个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新签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因此造成企业损失的,劳动者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新公司如果知道劳动者和企业还未解除劳动关系还同劳动者签合同,那么该公司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试用期内怀孕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篇三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出于对劳动者保护制定的。
1)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必须是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而不是不需要理由就可以解除的。往往很多用人单位只是简单的认为试用期内可以用也可以不用,往往也直接导致劳动争议的发生。
对于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最好能够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样有利于对员工的管理和避免劳动争议难以举证的问题。同时录用条件和招聘条件也存在一定的区别,不可把两者的概念混淆。
1、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该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仍然应当遵守法定的各项劳动标准,如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加班费等规定。尤其是社会保险应该按月缴纳,做一个月的工也要缴纳一个月的社会保险。
2、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试用期约定与劳动合同期限有着密切的联系: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立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规定试用期和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之间的关系,主要也是为了对试用期的约定加以限制和规范,对于短期间合同,可以在合同期内互相了解,一般不需要设立试用期,也为了防止一些企业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频繁换人,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主要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的特殊性。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三十天的要求。而用人单位除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以外,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提前30天的约束。
目前,有不少用人单位正是因为对试用期的理解存在着一定的片面性和错误,导致了滥设试用期、滥用企业权利等情况的发生。这是不利于企业人才开发和管理的,也与现行的政策法规背道而驰的,会给企业和劳动者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害,希望企业和劳动者正确的认识试用期,以便正确的对待和处理有关问题。
试用期内怀孕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篇四
邮政编码__________。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甲方招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工程中,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和工作地点。
乙方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第____种工时制度:
(一)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__________。
(二)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以______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三)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
咀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日假、人社部、中国地震局联合召开会议表彰全国地震系统抗震救灾英雄产假、带薪年休假等假期。
咀方因施工建设需要,商得乙方同意后,可安排乙方加班。日延长工时、休息日加班无法安排补休、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甲方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四、劳动报酬。
第四条甲方采用以下第____种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资:
(一)月工资____元,试用期间工资____元。甲方每月_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资。
(二)日工资____元,试用期间工资____元,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资的时间为每月___日。
(三)计件工资。计件单价约定为______。
咀方生产经营任务不足,乙方同意待岗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生活费为______元。待岗期间乙方仍需履行除岗位工作外的其他义务。
五、社会保险。
第五条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义务。乙方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甲方应当在乙方上岗前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乙方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应当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咀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其中建筑施工现场要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__)。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咀方依法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七、解除和终止。
第七条本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依《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八、劳动争议处理。
第八条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通过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解决。
九、其他。
第九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本劳动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劳动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咀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同志(先生、女士):
年月日与甲方签订的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现因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由于原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有关规定,符合(或者不符合)发给经济补偿,发给相当于本人月工资元人民币整。
咀方:(签字盖章)年月日。
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
注:变更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失业职工管理机构各一份。
二、甲方继续支付乙方年月日至年月日的工资,共元,于年月日前打到乙方的工资卡里。
三、甲方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乙方相当于乙方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共计元,于年月日一次性打到乙方的工资卡里。
四、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及与甲方办理劳动合同解除及劳动关系转出手续。
五、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做任何有损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除有权停止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款项外,还有权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乙方进行诋毁、诽谤、恶意中伤、及任何有损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在乙方离职后两年内,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甲方于年月日一次性付给乙方保密费元。
1、保密内容。
2、违约责任。
3、争议。
咀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协调未果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八、补充说明:
九、甲乙双方没有其他争议。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咀方:__有限公司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试用期内怀孕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篇五
劳动法(labour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一、规章制度如何公示我就不多说了,一般来说以下两种方法并行。
1、在劳动合同最后的条款注明:以下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签订本合同时,代表阅读并已同意以下规章制度。
2、入职时弄员工手册或各种具体制度名称的签收单。让员工签收单签字。
二、如何规定什么情况是不符合录用条件。
1、规定的不符合录用条件必须是明确的,足够量化的,没有客观性的。比如:
a、入职30日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公司有证据证明要求他签订劳动合同)。
b、入职30日内拒绝提供社会保险相关资料、拒绝缴纳社会保险的(前提公司有证据证据交过社会保险)。
c、试用期内无病假条病假,事假超过多少天的。
(注意下如果真有疾病有病假条,且进入医疗期,那么这个能不能解除往往有争议,解除一定要慎重。试用期内发现并确诊精神疾病的可以解除)。
d、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比如试用期内拒绝提交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啊等等。这里就不说什么严重违纪什么的,因为单位会有严重违纪的条款。
2、一些单位规定的绩效考核,比如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的:
a、下达绩效任务明确足够量化,首先你要不规章制度里就规定了具体任务,要不就有绩效任务书让员工签字。否则任务都不明确谈不上考核结果。
b、考核周期合理性,因为试用期较短,单位必须在试用期内作为考核的周期,要预留一个评定审核结果的周期。
c、绩效结果的确认,一般来说考核的结果要员工签字确认,但如果足够量化了,那么即使不签字也可以。
三、解除一定要在试用期内。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赋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权利,同时对解除权利的行使提出了严格条件,即试用期内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一定要在试用期内解除。
超过试用期解除,面对两种可能:第一种,劳动者试用期内满后,用人单位不及时解除,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则涉嫌违法解除,后果面对赔偿金或恢复劳动关系的后果。第二种,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则要根据劳动合同法四十条的规定解除,要培训或者调岗,再不能胜任工作才能解除,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加代通知金。用人单位就不是招人,而是招大爷了。
说了那么多,想必大家都已经明白了,这里分享下20xx年我处理的一个案子,从20xx年我讲课,每次讲课都会分享这个案例,这个案子就是单位给员工发了一封解除通知书,这个员工是品牌经理。然后员工拿着这个通知书申请仲裁去了,单位手里只有一份员工手册签收单,证明员工手册对该员工公示了。那么你现在是单位的人事,你觉得你如何获胜。听过我课的朋友就不用回答了。因为肯定知道如何操作,没听过课的可以想想,相信你会做这个题后,就不会再对试用期员工的处理上有任何问题了。
张三:
您于x年xx月xx日入职,入职一个月来,根据评估结果,您不符合录用条件,理由如下:
1.任职期间,始终未了解品类的结构,对历史数据未能清晰了解;下半年的销售计划,从入职至今,从未上交过。申请外出谈判品牌,回公司未有信息回馈。
2.对竞争平台未能有清晰的了解,对销售排名客户,未有明确了解。
3.严重未完成负责品类的kpi及销售任务,并也不能提出有效改进办法,对团队的整体组建及培训不能到位,没有团队精神。
4.未能提报有效的促销方案,提报的促销方案,基本设置在多次培训后,依然无法完成,对销售业绩未完成的现状,无法提出有效改进方案及计划。
5.不了解电商的环境及近况。
6.无论对于自有、买断、招商品牌,都未建立管理体系,更无法完成指导。
基于以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规定,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您最后工作日为x年xx月xx日,并请在x年xx月xx日前办理完离职手续。
x公司。
x年xx月xx日。
试用期内怀孕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篇六
答:《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未届满时,由劳动者本人提出离职请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其期限的长短由企业根据不同工种的实际情况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若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劳动者有权限时解除劳动合同,并告知有关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同时《劳动法》第31条还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根据该规定,如果你要辞职,应该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但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不得违反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原用人单位的商业必秘密,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试用期内怀孕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篇七
我们知道,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是需要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的,那么要是在劳动者主动解除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也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呢?现在,我们就这个问题为您具体分析。
如果按解除合同的原因分类,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分为被迫解除和主动解除。其中被迫解除是因为用人单位有法定情形损害劳动者权益时,劳动者被迫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而主动解除是指劳动者由于个人原因选择离开。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获得经济补偿金,而因为其它劳动者自身原因离职的除非用人单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也应获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以下十一种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比较典型的做法比如给员工放假、待岗,可视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比如超过工资发放日期未支付工资,未支付加班费等。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最低工资标准可以上当地社保局网站查询,或者打12333咨询。北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是1260元。这里的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1260元是扣除了社保、公积金和税以外到手的工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漏缴社保项目的,均为未依法缴纳。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比如规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辞职,在本公司工作三年以上才能享受带薪年假等等。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比如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律师提醒:其中,1-8种情形劳动者应当事先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第9-10种情形,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必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如果是应当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况,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最好用书面的方式通知并送达单位,同时还要保留好相关证据。
综上所述,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同样也是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除此之外,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大家可以参考上文的十一种情况,了解哪些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是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的。
试用期内怀孕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篇八
甲方: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于_____年_____ 月 _____日签订为期年的劳动合同,现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最新解除劳动合同书的模板如下:
2、甲方同意在乙方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后支付乙方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相应比例的年终奖等共计人民币元(大写)扣除乙方尚欠甲方备用金人民币元(大写),甲方将于乙方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后实际支付乙方人民币元(大写)
3、甲方为乙方缴纳四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至年月日止。
5、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6、乙方自愿放弃其它所有诉求。
甲方(盖章)_________有限公司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试用期内怀孕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篇九
问:我是一名合资企业的员工,因公司机构改组,我所在的部门全部员工都将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因合同未到期,对此,我们要求公司以企业平均工资计发补偿金,公司列出以下理由拒绝计发:
2、按劳动合同签订的工资金额计算补偿金;。
3、将公司500多临时促销员工资记入企业工资进行平均。(因临时促销员工资低,但临时促销员工资并未计入公司工资科目,只计做促销费用。)。
请问:以上理由是否符合《劳动法》,我们是否能得到以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的补偿金?
答:首先应弄清企业是以何种理由与你们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这家企业是经过与你们协商一致以后,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应当是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跟企业的平均工资无关。
但如果这家企业是在符合了“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就应当在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情况下,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至于在计算企业平均工资时应否把促销员的工资也计算在内,关键要看这些促销员是否与该企业形成了劳动关系,如果形成了,就应当算进去,否则就不应算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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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怀孕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篇十
申诉人某县水泥预制构件厂1995年4月25日招收了包括被诉人单某在内的十二名劳动合同制工人,并与他们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规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被诉人单某入厂后被分配到预制板工段,单某人厂前曾在某市饮食服务公司厨师培训班学习过,并取得了红案三级厨师证。被诉人单某所在预制板工段经常是室外作业,如水泥搅拌、浇注成型、养生等一系列工序,而且申诉人规定预制板工段必须完成1200平方米/日的工作量,人均100米/日。人厂一个月后,单某感到被诉人工作条件不好且经常加班,工资偏低。恰巧单某厨师培训班的一名同学将其推荐到某县大酒楼当厨师。于是单某于1995年5月28日向申诉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5、6月份正值建筑施工旺季,申诉人不同意单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被诉人单某继5月28日通知申诉人后,又于6月3日、5日通知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申诉人仍不同意单某的要求,并讲明,如果单某执意解除劳动合同,将追究其违约责任,赔偿给申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申诉人的申诉要求是:(1)不同意单某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如单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负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2500元,赔偿经济损失5100元。
试用期内怀孕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篇十一
法律虽赋予了用人单位依法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也需遵循相关的程序规定,不得随意为之。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如下程序规定:
1、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里的.“说明理由”,法律并未规定一定得采取书面形式,但从举证角度出发,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求劳动者签收。
2、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3、用人单位需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给劳动者,同时向劳动者出具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试用期内怀孕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篇十二
2、任何约定违约金、赔偿金的,均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试用期内怀孕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篇十三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合同内一般都有试用期期限的约定。如劳动者打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呢?为您解答。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新规定:需提前三天通知依据劳动法,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三、试用期工资。
另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的80%,并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内怀孕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篇十四
的限制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否随时解雇员工?原来的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
规章制度。
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这是劳动合同法的重大变化,同时也给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一般来讲,试用期内经过双方的了解和考查,认知了彼此。双方开始考虑是否进入“正式期”。而用人单位不能再向以往一样,简单的说一句,“员工不适合公司的岗位需要,而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法律规定得很清楚,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其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这实际上是限制了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增加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另外,根据有关规定,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再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这就必然要求解除理由必须合法,合理。有理有据,否则将导致在劳动争议中败诉。用人单位必须制定和细化岗位。
说明书。
记录劳动者的工作过程和业绩。以此作为抗辩的理由根据。
试用期内怀孕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篇十五
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通知书。
范文,供大家参考!
_______同志:
你与公司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由于你______________________,严重违反本单位的。
规章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公司员工奖惩暂行办法》奖惩制度第__款第__条的规定,决定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请你于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一周内到公司行政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者责任自负。
特此通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先生/女士:
根据你与公司于年月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下列第项原因:
(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4)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工作,或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
(5)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有欺诈、胁迫、趁人之危之行为;。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和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8)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而无法继续履行,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决定从年月日起与你(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到(部门)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_______先生/女士:
根据本公司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第____条第____款的规定,决定终止合同,请您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离开本公司。
您的一切待遇按照________规定办理。
×××有限责任公司。
试用期内怀孕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篇十六
试用期是一种不确定的状态,用人单位和员工都可以相对容易地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雇员工。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雇员工的条件和程序都相对简单,只要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一经证实后,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既无须提前通知,也不必给予经济补偿。那么员工的利益该如何保障呢?南南对读者提出建议,如果用人单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雇员工,员工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是否已经与自己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只是口头上说有试用期,实际上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则试用期不成立。没有试用期这个前题,用人单位就不能引用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解雇员工。没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只能按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员工。
2.用人单位是否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用人单位都不能以此为理由辞退员工。所谓证据的充分性,实践中主要看两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职能及要求有没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
3.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什么时间。劳动部《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一旦试用期结束,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雇员工,这时只能依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特别提醒: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是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只有在确实需要的情况下,才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一致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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