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人员考勤管理制度范文(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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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人员考勤管理制度范文(17篇)
时间:2023-11-25 20:12:03     小编:影墨

往日的痕迹在脑海中浮现,是时候总结一下了。总结过程中要注重团队合作,不断沟通与交流。如果你正在为写总结而犯愁,那么不妨看看以下这些总结范文,或许能给你一些灵感。

外派人员考勤管理制度篇一

(一)考勤原则。考勤必须由本人签到,不允许代人签到,未在规定时间内签到而补签(当日半天内可补签)的视为迟到。补签须向值班领导说明理由,未签到又未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或说明理由的视为旷工。

(二)考勤时间。工作日上午7:00—8:10为上午签到时间,下午1:40-2:20为下午签到时间。上午可放学前20分钟离校不在门卫处登记,下午不得提前(16:50前)离校,其他工作时间内离校必须在门卫处登记,并注明理由。

(三)签到地点。三号楼一楼“化学实验准备室”。

(四)考勤措施。校办公室每月对全校的考勤汇总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全体教职工的监督和检举。

2、年度内累计旷工10次、旷课15节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及当年职评资格,如当年不符合职评条件的则在符合职评条件后推迟一年参与职评。

3、奖励措施。学校鼓励教师出满勤,每学期从30%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拿出30%用于奖励。

(一)请假原则。全体教职工一律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续假、销假手续,请假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突发事件须电话请假。有事不请假或不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二)相关规定。

1、每月允许教师事假一天;每月允许不签到两次。

2、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期间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请假假期结束后必须返岗,否则按旷工处理。

全体教职工要自觉遵守《关于进一步规范考勤制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上班期间禁止参与一切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外派人员考勤管理制度篇二

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全体职工的纪律观念,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考勤制度,制度内容如下:

一、作息时间。

二、公司所有员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登记方式,一天打四次卡是计算员工出勤的依据,经总经理核准免打卡者除外。

三、迟到(早退)。

1、上班迟到30分钟以内者,扣除工资10元/次。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扣除当天工资一半;早退3分钟以上者,扣除工资10元/次。早退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扣除当天工资一半。

2、无故旷工者将扣除两天工资,请假者只需扣除请假期间工资。

3、1个月内迟到累计达10次以上者,给予辞退。

四、因公事外出或出差不能按时打卡者,应事先报备部门经理,填写《签卡单》,并由部门经理及副总经理以上人员签字;因公事无法及时上、下班前赶回公司打卡者,应以电话报备部门经理,待回公司时填写《签卡单》;部门经理及时将异常打卡情况汇总到人事部。因忘记打卡者,可由人事部给予三次补签机会,超过三次部分,视未打卡时期为旷工,扣除未打卡时期的工资。

五、财务部负责每月员工出勤的统计,作为当月工资发放的依据。

六、本制度于6月8日开始执行。

无规矩不成方圆,望各位同仁,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用制度制约并保护自己,望各位管理人员以身作则,带领员工紧跟公司前进的步伐。考勤制度是加强公司劳动纪律,搞好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全体员工要提高认识,自觉地、认真地执行考勤制度。

外派人员考勤管理制度篇三

本周是关于基础人事的五个话题,我认为非常好,如果没有扎实的基础人事经验,要做好人资管理工作是不可能的。一般而言,一家公司关于员工的考勤管理制度只有一份,基本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所以一些员工抱有不同意见,就有一些员工无法认真考勤,即使偶有无法严格执行想进行处罚时,可一纸情况说明又让领导同意特别对待了,进而不少情况都可以领导特批。针对本案例,先进行如下分析。

外派人员考勤管理制度篇四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为提高对各分支公司财务监控和服务、支持力度,加强对派出财会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财务外派人员管理

1 、公司财务中心代表总公司向各分支公司委派财务人员,财务外派人员实行总公司和所属分公司的双重管理,公司财务中心对各分支公司财务人员有直接调配、培训、考核和业务管理权。各分公司负责财务人员的日常行政管理,对财务人员有考核建议权。

2 、财务外派人员执行总公司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分公司在与总公司制度不抵触的情况下,可制定适合本公司实际的财会管理办法,并经分公司负责人批准报总公司财务中心审批备案后执行。

二、外派财务人员的选拔

1 、总公司财务中心根据各分公司财务会计结构设置和岗位需求,可采用竞聘或直接指派形式确定外派人员,并通过人力资源中心按管理程序委派。

2 、各分支公司也可采取择优录用的办法在当地选拔、推荐财务人员,报公司财务中心考核通过后,经人力资源中心按程序委派。

三、外派财务人员的职责

(一)财务负责人的职责

6 、 定期编制各种财务报告、会计报表,按要求及时上报;

7 、 按期完成申报缴纳各种税款,妥善保管税务发票,独立完成企业年检工作;

8 、 监督、指导直接下属人员的财务、会计工作, 负责对下属财务人员的配备、任免及考核提出意见,并及时将本公司财务人员变动情况向总公司备案; 9 、总公司和所在分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 、 对核算会计传递的原始凭证与录入的记账凭证进行检查、监督。

4 、负责办理公司收支结算业务工作;

5 、建立健全现金日记帐,及时逐笔记载现金收付,帐目日清月结; 6 、负责保管现金支票、转帐支票等空白凭证,负责保管财务印鉴; 7 、及时逐笔记载银行存款日记帐,及时与银行对帐,及时清理未达款项; 8、编制上报现金收支日报表;发现资金有异动情况应及时向总公司财务部汇报; 9 、所在分公司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会计的职责

1 、根据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和行业会计规定,结合公司特点,负责拟订公司会计核算的有关工作细则和具体规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2 、参与拟订财务计划,审核、分析、监督预算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3 、准确、及时地做好帐务和结算工作,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登记明细帐和总帐。

4 、正确计算收入、费用、成本,正确计算和处理财务成果,具体负责编制公司月度、年度会计报表、年度会计决算及附注说明和利润分配核算工作。

5 、负责公司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按月正确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6 、负责公司税金的计算、申报和解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财务审计和年检。

7 、负责会计监督。根据规定的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审核费用发生的审批手续是否符合公司规定。

8 、及时做好会计凭证、帐册、报表等财会资料的收集、汇编、归档等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9 、主动进行财会分析和评价,向领导提供及时、可靠的财务信息和有关工作建议。

10 、完成分公司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外派人员的待遇

1 、外派财务人员的人事关系在总公司管理,工资奖金、各项补贴执行总公司薪酬制度,由总公司发放;各项社会保险由总公司统一缴纳。

2 、派往异地分支公司的财务人员每月享有——元的探亲补贴,随当月工资发放(家在分公司驻地,每周能回家团聚员工无此补贴)。公司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 、外派人员不得在分公司领取任何报酬。

五、外派人员的轮岗、调配

1 、公司对外派人员实行轮岗制度,轮岗期为 1 — 3 年,根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实施轮岗,以锻炼财会专业队伍,提高其全面综合的工作技能和适应能力。

2 、公司财务中心在征求分公司意见后,有权调动所属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服从安排,不得拒绝。不服从工作安排者,财务中心将视情况轻重提请人力资源中心按公司制度进行处理。

3 、外派人员期满后的工作岗位由公司人力资源中心予以妥善安排,各分支公司、职能部门必须无条件予以接收。

六、外派人员的考核

财务中心制定外派人员绩效考核办法,对外派人员进行月度、年度考核。财务中心考核占 60% ,分公司考核占 40%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与总、分公司配合情况及遵守制度等诸方面。考核结果适用于外派人员绩效工资,并决定其晋升、降职和奖惩。

七、外派人员的定期报告、培训

外派人员须按时参加总公司组织的相关会议和活动,财会负责人每月向财务中心递交个人工作总结,对分公司的重大财务事项随时报告。每月及时向总公司报送各类财务报表,参加总公司组织的公司制度、财务专业知识等培训。报告和参加培训情况纳入个人绩效考核。

八、外派人员的工作交接

1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交接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2 、财会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 应将经办事项结清,并编制移交清单,列明各项移交内容、交接日期等。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应签章。移交清单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3 、一般财会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总公司财务经理监交。财务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总公司财务总监和分公司总经理共同监交。

九、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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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和公司董事会的讨论意见,对公司投资兴办的控股子公司实行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对一些参股公司也可根据投资协议的.要求派出一般财会人员。为了贯彻以财务管理为中心的企业管理思想,加强对派出财会人员的管理,提高公司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公司委派财会人员管理办法。

一、财会人员的委派

1、财务负责人的委派

总公司对一级子公司(直接控股子公司)实行财务负责人(财务经理或财务总监)直接委派制,对二级子公司实行由一级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的办法,依此类推。子公司其他财会人员授权子公司经营班子考核选用。

2、出纳会计的委派

对参股企业,参股协议中应争取派出出纳一名,以更好地了解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情况。出纳人员的选用比照财务负责人的办法。

二、薪资福利发放方法

3、所在单位工资表反映派出财会人员的工资情况,发放时(或定期)转回派出公司。

三、派出财务负责人的职责

3、研究所在公司的重大经济事项,审查所在公司的资金使用情况;

5、参与审定所在公司新项目的财务可行性预审、投资效果分析;

6、拟订所在公司的财务制度,监督执行经办人员执行财经纪律、公司规章情况;

7、监督所在公司资产营运、财务收支以及执行上级公司管理政策和管理规章的情况;

9、派出公司和所在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派出出纳会计的职责

3、建立健全现金日记帐,及时逐笔记载现金收付,帐目日清月结;

4、负责保管现金支票、转帐支票等空白凭证,负责保管公司法人章;

5、及时逐笔记载银行存款日记帐,及时与银行对帐,及时清理未达款项;

6、编制上报现金收支日报表;发现资金有异动情况应及时向派出公司财务负责人汇报;

7、所在公司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派出财会人员的管理。

2、岗位轮换。外派财会人员在一个单位工作满三年须进行轮换;

3、定期审计。建立对派出财会人员的定期审计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奖惩并行。规范派出财会人员的工作行为,使其较好完成本职工作,如有违反规定,视情节给予财经纪律处分或解除委派。

7、人文关怀。派出财会人员远离家庭,委派时要平衡兼顾个人的利益,着力解决其后顾之忧。

六、所在公司责任和权力

3、对派出财会人员提出的正确意见和好的建议要积极听取,不可不闻不问。

5、对工作能力不足,或工作态度不端正,或有违规行为的派出财会人员,所在公司可以向上级派出公司提出,要求重新指派人员。

七、 派出财会人员要做到

1、督促所在企业合法经营,严格基于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办事;

2、在行使职责时要注意规范管理,要督促企业上下严格遵循;

4、培养大局意识,综合考虑所在企业和母公司的经济决策;   

5、发挥连接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纽带作用;

6、发挥宣传者的作用,使得上级公司战略、各项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得到贯彻落实;

7、服从派出公司的管理和调遣;

8、既要履职到位,严格监督,又要处理好与所在企业的关系;

9、廉洁自律,廉洁从业;

10、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发挥示范者的作用,团结所在单位的同事,切勿目中无人。

八、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外派人员考勤管理制度篇五

为加强公司考勤管理,理顺工作流程,严格履行审核批准程序,保障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考勤管理规定。

第一条各部门设立专(兼)职考勤管理人员,专(兼)职考勤管理人员每周对人员的实际出勤情况进行汇总、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及人事管理部门汇报,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的考勤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人事管理部门对考勤的真实性及准确性负有监督、核查的权利。

第二条公司的考勤周期为每月的1日至次月的31日,各部门专(兼)职考勤管理人员于次月3日前把经过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的考勤汇总表、假期审批等考前表单上报公司人事部门。人事考勤专员在2个工作日内对公司所有考勤记录审核完毕。

第三条公司实行大小星期工作制度,每日工作8小时,公司不提倡加班,员工应在工作时间内高效率完成本职工作。各部门因生产工作实际情况需要调整作息时间,需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并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条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加班需由部门负责人提前1天经主管副总经理以上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特殊原因不能提前申请,事后应及时补批手续。

第五条公司实行休假储备制度,即员工的加班可以作为日后同等时间的调休,公司节假日外休息可以冲抵员工的加班。各考勤管理人员应建立员工调休台帐,及时记录个人的休假储备情况,员工加班调休及冲抵必须经主管副总经理以上领导批准方可执行。

第六条事假:是指因个人原因未到岗工作的时间。

1、事假的批准程序员工请事假必须先填写请假单,获取核准后方可休假,一般情况下不得事后补假。特殊情况下,必须持有相关证明或事先向主管领导电话说明情况,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按照事假处理,否则一律按照旷工对待。请事假半小时以上的,按事假计发薪酬。

2、批准权限部门经理可以批准1天以下(含1天),副总经理可批准3天以下(含3天),超过3天以上的事假需要总经理批准。总经理授权按照授权权限批准假期。各级管理人员不得超越权限批准事假。

第七条病假:是指员工因患病、非因工负伤需要治疗或休息的时间。

1、休病假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人及时告知本部门负责人,本部门考勤管理人员记录考勤并上报人事考勤部门,本人或委托人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上交休假证明。

2、休假证明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开出,员工因急诊在就进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要休假的,需要就诊医院出具急诊和休假证明。

3、员工在工作时间需要看病时,应先向直接领导口头请假,以当日挂号票或诊断书为依据,看病时间一次满二小时或全月累计满八小时以上,按病假处理。

4、患病员工按休假凭证或准允休假的时间休息,计算病假时间以员工实际休息时间为准。员工实际休病假时间需由部门负责人在假条上签字认定。未经批准,实际休息时间大于休假凭证开具的休息时间的,按旷工处理。

5、员工在外地因病休息,需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就诊和休假证明。

6、在病假凭证上,有弄虚作假者,按旷工处理,直至解除合同。

7、病假工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80%支付,低于北京市政府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医疗期。是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法定期限。

1、医疗期计算应从员工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在规定的计算周期累计病休时间达到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时限的,视为医疗期满。病休期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2、根据有关规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应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其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医疗期计算标准见下表。

3、员工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经医院确诊后,医疗期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主管副总审核、批准后,可酌情适当延长医疗期。

4、员工非因工致残和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部门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九条婚假: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员工的用于结婚的假期。

1、员工休婚假应书面提出申请并填写假条,按规定给婚假3天。爱人在外地工作且到外地结婚,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2、符合晚婚规定的员工,另给予奖励婚假7天。晚婚假自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一年有效且一次使用,不允许拆分,一次使用不足部分视同放弃休假。

3、再婚的员工可以享受3天婚假,不再享受晚婚假。

第十条丧假:按规定给予职工处理其直系亲属丧事的假期。

1、员工的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及抚养职工长大的抚养人去世,需要本人料理丧事的可给假三天。如亲人在外地去世,其往返路程时间,可按丧假处理,路途费用自理。

2、员工的祖父母去世,确需本人料理丧事的,经领导批准,可给丧假一天。故去亲人在外地,路程时间按事假处理,路途费用自理。

第十一条探亲假:是指员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按规定给予的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本规定的探亲假假期按照公司经营状况及公司需求,总经理有权决定是否批准。

1、本公司双方股东已婚员工原则上每月休假1次,假期为4天(含路途时间),一般休假时间确定在周四至下周一。

2、本公司双方股东未婚职工原则上每年休假2次,休假时间为1周。

3、享受探亲假的职工不再享受年休假,本人探亲假期小于年休假,剩余假期可以一次休完,探亲假一般不可以积累使用,特殊情况须经副总经理批准。

4、公司其他已婚员工在工作满1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公休日不能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员工探望配偶假期每年为10天。享受探亲假的员工不再享有年休假,探亲假小于年休假的,剩余假期可以一并休假。

5、未婚员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公休日不能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员工探望父母假期每年为10天,享受探亲假的员工不再享有年休假,探亲假小于年休假的,剩余假期可以一并休假。

6、员工休探亲假须提前1个月审批。主管副总批准后方可休假,休假审批单交人事考勤专员备案。

7、员工经批准的探亲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在探亲假期间因病而超期者,需持县以上医疗部门急诊证明,可按病假处理,其他超假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以上的员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休假假期,员工累计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20xx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20xx年不满20xx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xx年的,年休假为15天。

2、年休假一般在1个工作年内安排,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集中或分段安排个人年休假,公司一般不跨年安排年休假。

3、公司年休假一般由公司统一安排,员工有特殊情况需要休年休假的,须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4、累计工作年限按照本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计算,无法提供缴费证明的,按照在本公司工作年限计算。

第十三条工伤医疗期:是指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

1、公司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确诊的诊断证明,对照《北京市工伤医疗期分类目录》,确定医疗期,发给工伤津贴。

2、工伤医疗期一般为一至二十四个月,严重工伤不超过三十六月。

3、工伤的认定及工伤医疗期待遇以北京市工伤保险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产假:是国家规定的女职工正常分娩所需休息恢复健康的时间。

2、女员工符合晚育条件的,奖励产假30天。经批准,奖励假可由男方享受。

3、女员工休产假应履行休假审批手续,并报公司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哺乳假:婴儿未满周岁的女职工每班工作时间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如路途较远两次哺乳时间应合并使用。

第十六条特殊考勤处理。

1、迟到:员工迟到,说明合理原因后,经得领导同意,迟到时间按事假处理;未说明任何理由无故迟到的,按旷工处理。迟到在10分钟以内的罚款10元,10分钟以上半小时以内的罚款20元,迟到半小时以上按事假甚至旷工处理。

2、早退:员工早退期间按旷工处理。

第十七条员工未履行休假审批程序或特殊情况未补审批手续,一律不能享受休假待遇。

第十八条本制度所列各项假期其薪酬待遇,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标准或公司薪酬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本考勤规定归公司行政人事部解释。

外派人员考勤管理制度篇六

一、通风矿长负责矿井人员定位系统的全面工作。

二、监控室主任负责矿井人员定位系统的管理工作。

三、地面监控室设3名监控员24小时轮流值班监测系统的运行情况。井下每班必须有一名培训合格的专职维检员24小时在井下轮流值班。

四、维检员每天要认真维护人员定位系统设备,保证系统运行正常,读取准确。

五、持卡人员对标识卡要妥善保管,保持清洁卫生,不得损坏、丢失,否则要照价赔偿。

六、井口检身员要对每个下井人员认真检身,查看下井人员携卡情况,对未携带标识卡或标识卡损坏不能读取数据的,拒绝该人员下井并要求及时更换。

七、考勤员每班要与监控员核对下井人数与人员定位系统考勤人数是否相符合,如发现漏卡现象,要通知该持卡人员到监控室更换,杜绝漏卡现象的发生。

八、监控值班员发现人员定位读卡器工作不正常,要及时通知井下维检员及时处理,恢复正常。

九、监控员要认真填写每班定位系统考勤人数和井下实际下井人数,以及其他资料、报表,并存档备查。

十、因维护、监管不到位或发卡人员、监控员不负责任造成工作失误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岗位人员要认真负责,发现其他异常情况要立即向监控室主任报告。

十二、维检员每天要认真做好系统的日检查工作,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出井后填写相关记录报表。

十三、维检员每10天要对系统进行一次巡检工作,查看系统线路设备等运行情况,及时处理存在问题,保证系统运行状况良好,符合规定要求。

十四、系统出现故障严重无法处理时,要立即申告县监控室,并及时联系厂商来矿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

外派人员考勤管理制度篇七

1、公司办公室各部门负责人及员工必须在规定时间段(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实行打卡考勤;公司各总监必须在上午8:30实行打卡考勤;公司各项目监理部员工必须在规定时间段(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实行签到考勤(各项目监理部员工除实行签到考勤之外,公司还将不定期对各项目监理部员工在岗情况及考勤情况进行考核)。

2、上班时间开始后15分钟至30分钟内到岗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日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3、各部门负责人、总监及员工1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到3次者,按旷工半天论处;1个月内旷工半天及以上者,按旷工日数扣发工资。连续3个月累计旷工三天及以上者给予辞退处理。

4、公司办公室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公司时间,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才能离岗。

5、部门负责人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分管领导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公司时间,经分管领导签字审批才能离岗。

6、各项目监理部员工离开监理部办事须向项目总监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监理部时间,经项目总监签字审批才能离岗。

7、总监因特殊或突发情况无法正常打卡考勤须向分管领导申明原因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审批。

关于事假的规定:

1、如因事必须亲自办理,应在前一日下午下班前提交请假单。请假3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或总监审批,3天以上(含3天)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并报公司综合部。

2、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14天,超过时按旷工计处。

3、事后申请视为旷工,但是遇偶发事故,应于2日内补交申请,由部门负责人查实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准予补假。

4、凡请事假当月累计半天以内,不扣减工资,超半天及以上的按当月实际平均工资额扣减当月工资。

关于病假的规定:

1、除特殊或突发情况,员工应于请假的前一日提交请假单,经部门负责人或总监审批后交公司综合部登记,全年累计病假以不超过30天为限。

2、员工当月请病假不超过3天者,提交正规医院开具的证明,工资照发。当月病假超过3天的,其病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不发其余工资。连续二个月病假超过5天内,则可视为不能胜任工作,可准其离职休息三个月以内,离职休息期间保留职务与社保医保,工资按同城最低保障工资额发放。3个月后仍不能正常工作,则劝其退职,办理退职手续。

外派人员考勤管理制度篇八

1、作息制度:每周实行一天调休工作制,周六或周日,。

2、上班时间:。

5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

10月1日—4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注:以上作息时间调整时以公司通知为准。

3、上班后不得办私事,一经发现扣除当事人半天工资作为处罚。

4、调休:如需调休,需经上级负责人审批,在离开工作岗位之前安排好一切工作,如因调休而影响业务进展或耽误工作,情节严重者给予50-100元/次的罚款。

5、打卡制度。员工上下班必须打卡,因特殊情况未打卡者,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向行政综合部作出经直接主管及部门负责人认可的书面说明,否则以旷工处理。严禁代打卡。一经发现,双方当事人每次均罚款100元。员工出差前应到行政综合部登记备案。

员工上岗当天,由行政综合部为其办理考勤卡,员工到财务部领取考勤卡须交纳10元押金。员工应妥善保管考勤卡,考勤卡遗失,押金不退。考勤卡遗失应及时到人力资源部挂失并申请补办。

7、迟到、早退。

在30分钟以内,每次罚款10元。迟到早退在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每次罚款20元。如迟到早退超过1个小时、不足半天的,按旷工半日处理。月累计迟到或早退3次以上者,除按规定做相应处罚外,另追加按一天事假处理。

8、旷工。

a、未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没有履行工作职责或不能以正常联系方式,如上班时间电话关机等,进行联系,又未主动联系公司的,请假未获批准仍擅自休假的,请假期满后,逾期未归且未续假的,迟到、早退时间超过一个小时的,都视为旷工。

b、旷工一天扣发三天基本工资。一个月累计旷工三天扣发九天基本工资。

c、员工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达8天,公司将解除与其劳动关系。

1、每月实行4天调休工作制,调休前需提前5天申请,经上级同意、工作安排妥当后方可休息,重大节假日放假安排视具体情况另行通知。

2、上班时间:。

5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

10月1日—4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3、迟到、早退:。

在30分钟以内,每次罚款10元。迟到早退在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每次罚款20元。如迟到早退超过1个小时、不足半天的,按旷工半日处理。月累计迟到或早退3次以上者,除按规定做相应处罚外,另追加按一天事假处理。考勤由直接上级根据公司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每月由大区经理/区域经理汇总给市场部内勤文员,内勤文员汇总整个市场部考勤之后交行政综合部。

4、旷工:。

a、未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没有履行工作职责或不能以正常联系方式,如上班时间电话关机等,进行联系,又未主动联系公司的,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市场返回公司或串区域工作的,请假未获批准仍擅自休假的,请假期满后,逾期未归且未续假的,都视为旷工。

b、旷工一天扣发三天基本工资。一个月累计旷工三天扣发九天基本工资。

c、员工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达8天,公司将解除与其劳动关系。

5、电话考勤:。

a、销售人员必须保证从早晨7点至晚上10点通讯设备的开机畅通,含节假日,。

b、销售人员的通讯设备如更改号码应及时将新号码报营销部,以便及时更新,如不及时通知,影响电话查岗,视为旷工。

c、电话查岗,被查业务员需用经销商固定电话回复,如被查人员在途中,必须在20分钟内,用经销商电话回复,特殊情况说明原因。

d、被查业务员必须本人亲自回电,不得请经销商或别人代回电话,如若违反,视为旷工。

e、被查人员应热情礼貌地配合查岗人员的工作。

f、查岗一次不在视为旷工同时给予警告,第二次不合格,罚款200元,工资中扣除,第三次查岗不合格,取消当月所有费用并书面警告。性质严重者,调离营销岗位。

1、主管级以下人员请假两天以内由部门经理核准,两天以上须报副总经理批准,主管级及主管级以上人员,请假须报总经理批准。

2、公司员工请假须提前亲自办理请假手续,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提前或亲自办理者应由同事、亲属代办或假期后补办,须提前亲自致电部门负责人,,否则以旷工论处。

3、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延期请假。请假理由经查实有虚假者,按旷工论处。

4、请假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办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5、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到行政综合部销假。如需续假,应致电直接主管,直接主管同意并报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续假。

6、病假:员工因生病而未能正常出勤,含急诊就医及休假,,记作病假。员工凭正规医院开具的诊断书或医生的建议休假证明请病假。

7、事假:员工因私事不能出勤,记作事假。请假时间日超过四小时的按一天计算,不足四小时的,以实际小时数计算。

外派人员考勤管理制度篇九

为切实执行福来香对外技术服务有关规定,加强外派工作人员管理,树立企业形象,想客户所想,急客户所急,解客户之难,真诚的为客户服务,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一、 外派工作人员要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技术。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沟通传授能力。

二、 身体健康,品行端正,谈吐文雅,衣着整洁,对人谦虚,热情诚恳。

三、 外派工作人员到客户处后,原则上住基地或市场,同管理人员同吃同住。及时了解客户生产、销售上的难题,详细记载,即时反馈给公司。未能完成者视为旷工论处,并另派人。

四、 外派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客户馈赠礼物,不参加宴请,不得涉足娱乐场所。不得增加客户额外经济负担。违者重处并加倍退赔给客户。

五、外派工作人员均为义务服务,不得索取任何费用或私下交易吃回扣。违者以勒索贪污论处,坚决开除永不录用。

六、 外派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调查清楚后,设定周密详尽的处理方案传真回公司后由专家组审核,批复后方可执行。

七、 外派工作人员现场处理完毕后,写好工作总结。由客户监督评议。一式三份均由客户签字,一份留予客户,一份上交公司,一份自行留底保存,作为年终考评依据。

八、 公司高度重视客户投诉,如果出现外派工作人员被投诉,甚至影响公司声誉的,一经查证,除对客户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对当事人进行记过、罚款、开除等处分。

十、 由合作社理事长负责处理客户投诉。

1、总 则   

1.1 为保证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外派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发挥外派人员的桥梁纽带作用,使外派人员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并结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企业文化、管理理念,实现企业资源的有效利用,不断提升公司的集团化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2.3 到人力资源部职务确定,签字备案。

3、外派人员工作职责 

3.3 根据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技术手册,组织贯彻执行。

4、工作报告  

5、绩效考核  

5.2 绩效考核目标分为两部分,即本工程部现场调查与客户回访。 

5.3对违反本办法,工作不称职、失职或不接受公司监督管理的人员,将对其实施通报批评、扣发补助金等处罚,情节严重的,按集团公司的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外派人员考勤管理制度篇十

了加强劳动纪律的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不断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做到有章可循,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勤方法及注意事项

第一项

员工每周正常工作时间六天(每周休一天),各科室根据科室和岗位实际情况,具体安排上下班时间和周休息日。

第二项

实行全院员工打卡考勤制度,员工每日在各科班次规定作息时间内,严格按单位的规定进行打卡。

第三项

员工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未按时打卡者视为迟到,未经批准提前下班者视为早退。

第四项

员工应亲自打卡,任何人不许替未上班者打卡,上班者也不得委托他人打卡,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每次均按旷工一天处理。员工因工作关系当天未按时打卡者,应在第二天下午下班前提交书面材料经科主任签字证明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查,如科主任不在,应向院办说明情况,再及时补签,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五项

员工因工出差,凭《出差单》到到人力资源部核实考勤情况。

第六项

第七项

各科室主任或考勤员应在星期六下午下班前将本科室下星期排班表报院人力资源部。认真、及时、准确记录员工的出勤情况,在次月2号前将《考勤表》上报办公室。

第八项

院人力资源部在每星期一下午院周会全院一周总排班表打印下发至相关科室。妥善保管各种休假凭证。每周检查一次员工的打卡情况,如实记录存在的问题。

第二条

考勤处罚的管理

第一项

上下班每迟到或早退1分钟,罚款2元,以此类推;当月累计迟到与早退时间超出30分钟后,超出部分每分钟扣10元。

第二项

一次性迟到或早退超出30分钟时,按旷工半天处理;超2小时按旷工一天处理。

第三项

未打卡者每次扣罚3元,同一时间打上、下班卡者每次扣罚5元。

第四项

旷工半天扣一天薪金;旷工1天扣2天薪金;旷工2天扣4天薪金;连续旷工达3天或以上者,按自动离职处理,且不计发当月工资和奖金。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各类补贴及奖金。

第五项

工伤

1、工伤凭医院发票给予报销医疗费。

2、工伤凭医院出具的休息建议书,经过科室和分管院长同意后,休息期间工资照发。

第三条

假期管理

第一项

第二项

事假:职工因事请假需到院办填写请假条。事假一天,由科主任批准,并报院办备案;一天以上者需经院长批准。(事假期间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均不发放)在未批准前离岗休息者,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待岗学习,扣三天应得工资。旷工三天或累计三天者,立即解聘。以上请假或旷工扣除的基本工资,扣除的效益工资部分由科室其他人员分配。

第三项

休假:医院实行每星期休息一天和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的休息制度。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每星期的休息日,由医院和科室安排员工休息,积假不得跨月度休息。

第四项

婚、丧假:员工结婚或直系亲属去世,可享受

三天假期(外省员工扣除路途时间),晚婚假期按国家规定执行。休假期间,发给基本工资,不享受效益工资。

第五项

产假:员工产假为90天。每月发放生活费200元。

第四条

请假手续

第一项

员工使用各种假期,必须填写请假条,一天以内由各科室主任批准,两天以上由各科室主任和分管院长审批,超过两天者必须有院长批准,各分管院长请假应该由总经理批准方可,即使是因公外出,也应事先向科室主任报告,经科室主任批准后方可外出,如有特殊情况,应事后主动向主任作出说明,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二项

员工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和及时到医院上班,应提前电话征得科室主任的批准,回院后,当天办理补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三项

第四项

员工请假结束回医院后,应及时相关人员消假,没有及时销假者,后果自负。

第五项

员工享受婚假、丧假待遇,由科室主管签署意见,报院行政人事院长审批后生效。

第六项

各科室各种请假手续必须在月底和考勤表格一起送至人事部备案审核。

1、 劳动纪律

(1)严禁本院职工在院内私自销售药品、器械

(2)严禁本院职工私收治疗费、检查费。

(3)严禁将病人约到家中诊疗收费。

(4)严禁私自到药房换药

(5)严禁在职职工私开诊所。

(6)严禁科室和个人私自减免病人的检查费、治疗费和住院等费用。

凡违犯上述条款之一者,罚款100-200元,并取消当月奖金。

(8)工作时间要坚守岗位,不准乱窜科室、私自外出、空岗、脱岗或带酒意上岗。违者一次罚款50元。空岗、脱岗半小时以上按旷工处理。

(10)全院职工应积极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各类活动,无故不参加者罚款50元。

(11)全院职工都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严禁迟到早退。违者每次罚款10元,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处理。

财、物管理办法

3、药库、药房库存的药品和物资,要日清月结,每季度底清查盘点一次。要做到盘点认真细致,报表真实准确,出现亏损由药房、药库负责赔偿。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提倡勤俭节约,凡发现有长明灯、长流水现象,扣罚当事人20元。

5、收费室不得出现漏收少收费现象,违者除扣除责任人漏收的`金额外,给予50-100元的罚款。

卫生管理考核办法

各科室要充分重视卫生工作,保持地面清洁,无垃圾、无痰渍、无烟蒂。物品摆放有序,表面无污迹杂物,办公用品、医疗器械常擦洗。凡达不到以上要求者,扣罚科室50元。

(五)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1、规范医疗行为,严格按照医疗操作规程办事,合理检查、科学用药,严禁出具假处方、虚假病历及诊断证明,做到处方医嘱、病房存根一致。执行阶梯用药原则,合理应用抗菌素,严禁开大处方。

2、对因医务人员失职或技术过失所发生的一般医疗差错、纠纷。但未给病人造成痛苦的,扣罚当事人100-200元。

4、凡发生医疗差错、纠纷、甚至事故,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金原则上按医院、当事人7:3比例分担。对触犯法律的由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

5、严格执行医嘱制度,发现差错医嘱一次扣罚50元。

6、凡本院能开展的诊疗项目,禁止介绍到外院治疗,违者一次罚款300元。

7、药房、药库药品必须在失效前六个月报告院长,以便及时调整,凡由责任心不强,造成药品过期、失效、发霉、变质等损失者,除赔偿损失外,另扣当事人200-500元。

8、发错药(品种、剂型、剂量)划错价,一经发现,扣罚当事人50元,如已服用并造成严重后果者,加重处罚。

护理质量管理办法

1、认真执行查对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杜绝差错事故的发生。凡发生差错者扣当事人50元,严重差错者扣100元。

2、严格遵守消毒隔离制度。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或未执行者,每发现一次扣20元;进行无菌技术操作时必须戴口罩、帽子,违者每次每项扣罚10元。 3、上班时要坚守岗位,不得让病人及其陪床人员换吊瓶、拔针头等。违者每次罚款10元,造成不良后果者,加重处罚。

4、工作期间要举止大方,仪表端庄,不穿高跟鞋、拖鞋,不浓妆艳抹,不披长发,不带耳环、戒指。不再病区内大声喧哗。违者罚款20元。 5、治疗室要保持清洁、整齐,各种消毒液及无菌物品要定时更换、消毒,并有记录。各种物品放置有序,严禁摆放私人用品及与治疗无关的物品。违者罚款10元。

外派人员考勤管理制度篇十一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治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切实保障公司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外派人员”,是指由公司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管(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院长、副院长)。

2.熟悉本公司和派驻单位所经营业务,具有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知识;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外派人员:

1.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情形;

2.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情形;

3.与派驻单位存在关联关系,或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外派董事、监事由公司董事局主席提名,外派高管人员由公司总裁办公会提名。上述提名须经董事局主席办公会批准。

第六条董事局主席办公会批准外派人员人选后,董事局办公室负责起草委派文件,由董事局主席签发,作为推荐委派凭证发往派驻单位。派驻单位依据《公司法》、派驻单位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七条外派人员的任期根据派驻单位章程执行。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外派人员任期未满,派驻单位不得无故罢免其职务。

第八条外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变更外派人员,并向派驻单位出具变更外派人员的公函:

1.外派人员本人提出辞呈;

4.外派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并对派驻单位或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

第九条变更外派人员时,须按本办法规定的外派人员任免程序,重新推荐外派人员,完成剩余任期。

1.忠实执行公司的各项决议和要求,坚决维护公司的利益;

5.对派驻单位的资产保值增值负责。

1.按照派驻单位的《公司章程》,行使其相应的经营管理、财务监督等职权;

3.享受派驻单位股东会、董事会确定的薪酬、福利及各项补贴。

1.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

2.除经公司或派驻单位股东会(董事会)批准,不得与派驻单位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7.外派人员应将《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对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要求作为行为的参照准则,对派驻单位在本人任职期间所通过的各项与本人职责相关联的决议和所发生的一切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如因派驻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致使公司和派驻单位利益受损的,由外派人员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明确表明异议并记载在案的,可以免除其责任。

第十三条外派人员须协助公司财务部、监察审计部,对派驻单位进行内部监督和审计。

第十四条外派人员在接到派驻单位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通知后,凡会议涉及审议《子公司管理办法》中所列重大事项时,须及时报告公司,并按照公司的意见进行表决。

未按规定报告的,公司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罚。由此而给派驻单位或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公司可以对责任人予以撤出处理,并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外派人员考勤管理制度篇十二

第一条 为加强外派体育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外派人员)财务管理工作,保证外派人员国内外的有关工资和生活待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体育系统与国(境)外签有协议而派往国(境)外工作3 个月以上(含3 个月)的体育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为外派人员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并委托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人力中心)具体负责外派人员的派遣和管理。

第二章国外费用及待遇

第四条 根据外派人员派遣性质和国外聘金的不同,实行不同的经费管理办法。

(一)外派人员在国(境)外受聘期间,每月国(境)外个人生活费用基数为650 美元;聘方每月提供的聘金在800 美元以上(含800 美元)的,聘金超出650 美元部分的35 %归外派人员个人,65 %上交人力中心作为管理费。管理费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进行分配。

(二)属我国体育外事工作需要派出的外派人员,若聘方每月提供的聘金低于650 美元,差额部分由人力中心补足。

(三)一些经济不发达国家确有需要,但提供的聘金在800 美元以下的,由人力中心面向全国招聘符合条件的“志愿人员”外派工作。人力中心需向个人收取派遣工作中直接发生的相关费用。

(四)根据聘方提出的条件,体育系统没有合适人选的,面向全国招聘,对此类人员实行中介性质派出,派出前一次性收取其国外合同金的20 %作为中介费。

第五条 外派人员国(境)外个人生活费用包括:

(一)伙食费用;

(二)饮料费用;

(三)水、电、煤气燃料、卫生费用;

(四)交通费用(包括汽油、汽车修理及保险等费用);

(五)交际费用;

(六)通讯费用(包括电话、传真费用):

(七)因个人原因办理各种公证、证明及当地居留证的费用;

(八)生活必需品及家用电器购置费用;

(九)学习驾驶汽车的费用;

(十)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六条 若聘方另发交通补贴,或外派人员随聘方出访比赛或训练,聘方发给的零用金、奖金全部归个人。

第七条 外派人员国(境)外个人生活费用实行时间自国(境)外聘金发放之日起,至聘金停发之日止。外派人员带薪休假期间的个人生活费用实行办法不变。

第八条 外派人员在国(境)外工作期间,不再额外享受艰苦地区补助。

第九条 外派人员在国(境)外工作期间,原则上由聘方为其在国(境)外保险机构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聘方没有为其办理国(境)外人身意外保险的,由人力中心为其在国内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外派人员在国(境)外因公死亡,其国(境)外个人生活费用自死亡次月停止发放。死亡或伤残赔偿金由国内或国(境)外保险机构支付。所在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其家属抚恤金。

第十条 在外派人员3 人以上(含3 人)的国家成立教练组。体育组正、副组长可享受一定的津贴,津贴标准由人力中心根据体育组人数和工作量核定,每人每月津贴最高不超过本人国(境)外个人生活费用的5 %。专职体育组组长津贴按所在体育组最高国(境)外个人生活费用标准执行。

第三章 国内费用及待遇

第十一条 外派人员在国(境)外工作期间,国内工资及津贴停发;保留国内公职和档案工资,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工龄连续计算;享受与在职同类职工同样的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外派人员所在单位按在职同类人员标准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费用,应由个人缴纳的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十三条 办理外派人员赴国(境)外工作所需的国际通讯费、邮寄费、签证赞、证件认证费等,由人力中心负担;因工作需要办理国外工作居留证、离职证等发生的费用,若聘方不负担的,由人力中心负担。

第十四条 外派人员在国内办理护照、出国前体检、证件公证等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十五条 外派人员赴任、离任及按协议回国探亲的往返国际旅费和国内旅费,原则上由聘方提供;聘方不提供国内旅费的,由人力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销。

第十六条 外派人员出国置装费、礼品费、资料费、行李超重至费等由个人负担。

第四章活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为了体育组更好地开展工作,保持与人力中心、驻外使领馆及聘方的工作联系,外派人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含3 人)的体育组可设立活动经费,活动经费由人力中心负担。

第十八条 活动经费由体育组组长掌握使用,余额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超出活动经费使用范围的特殊花费,须事先报人力中心批准。体育组组长须每3 个月将活动经费的使用情况凭发票向人力中心报帐1 次。

第十九条 活动经费标准由人力中心根据各体育组人数及所在国的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3 至5 人活动经费为每月50 美元;6 至10 人每月100 美元;1l 至20 人(含20 人)每月150 美元;20 人以上每月200 美元。

第二十条活动经费应用于体育组的公务开支,不得用于外派人员的个人开支。活动经费主要用于:

(一)与人力中心、我驻在国使领馆及聘方保持工作联系的电话、传真及邮递等通讯费用;

(二)体育组公务交通费;

(三)中国传统节日(如元旦、国庆、春节)体育组集会及必要的宴请等交际费用;

(四)其他公务开支的费用。

第五章管理费分配

第二十一条 为促进外派人员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各方的利益,所在单位、总局项目管理中心和人力中心对外派人员管理费的结余部分按比例每年分配1 次。此规定第四条(三)和(四)中的外派人员不参与分配。

第二十二条 外派人员上交的管理费,人力中心在扣除派遣和管理工作中的必要开支(包括用于政治、外交需要派出人员的各项开支)后,结余部分每年按比例进行分配。分配比例为:外派人员所在单位65 %,总局项目中心20 %,人力中心15 %。

第二十三条 所在单位须将分得的管理费首先用于保证外派人员国内有关待遇及社会保障费用方面的支出。

第六章对聘金及生活条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人力中心应争取聘方提供的聘金和生活条件应不低于聘方聘请其他国家同等水平体育技术人员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 人力中心应争取聘方负担我外派人员赴任、离任及按协议回国探亲的旅费,包括国内旅费;要求聘方必须免费提供适宜的住房、交通、医疗、保险、税款和探亲期间的工资以及必需的生活设施。

第二十六条 外派人员随聘方带队出访比赛的零用金应与该国同等水平体育技术人员相同;比赛获得名次,应享受与该国体育技术人员同样数额的奖金。若聘请国有一年多发一个月工资的奖励制度,我外派人员应享受同等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省(区、市)体育局如确需向国(境)外派出体育技术人员工作3 个月以上(含3 个月),且符合《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外派体育技术人员管理规定》的,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体计财一字〔1997 〕123 号《外派体育技术人员生活待遇及其他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人力中心负责解释。

一、外派对象

1、集团总部及各成员单位优秀管理干部;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可塑性大学生;

3、业务骨干、专业技术人员及其它各类管理人员。

二、外派任务

1、筹建新单位开业与经营;

2、组建培养一支属地化优秀员工团队;

3、聚集品牌商品、开发新项目、倡导星级服务和现代管理理念,实现利润最大化;

4、创建具有友谊特色的优秀企业。

三、外派纪律

1、必须贯彻落实集团的经营理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4、必须忠于职守,和-谐团结,展现出友谊集团的团队精神。

四、外派管理

1、集团派出、轮换的人员,需经集团主管副总、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各经营单位派出、轮换的人员需经各单位总经理批准,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备案后实施。

2、外派人员由派往单位负责管理,安排日常工作及生活,并实施有效地监督检查。并拥有外派人员提职、降职或处分的建议权。集团中层以上外派干部提职、降职或处分由总部政工部负责;其他外派人员的提职、降职或处分由派出单位负责。

五、外派待遇

1、外派人员按所任职务级别由派出单位支付工资,并享受保险及相关福利。费用由其派往单位负担。

2、外派人员医疗保险规定:对外派人员因病异地治疗采取市内统筹。

(1)、异地日常门诊治疗由个人现金支付(个人基本医疗费仍按医保中心规定按月按比例划入个人ic卡账户)。

(2)、异地办理住院(按出差人员办理急诊入院):在三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医保中心备案;出院后一个月内由企业持相关资料到医保中心报销。

(3)、异地住院起付标准:×××元由个人承担,住院费(在统筹基金范畴内用药)由个人承担:×××,其余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3、外派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元/人.月

4、外派人员住房补贴标准:

总助以上:×××元/月

其它人员:×××元/月

北京、上海在此基础上增加×××元/月,苏州在此基础上增加×××元,县级地区下浮×××元/月。

六、驻外休假

1、外派人员每年享受20天驻外假。原则上外省3月一次,每次5天;本省1-2月一次,每次2天。

2、具体休假时间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由本人申请、经单位主管经理、总经理批准;经营单位总经理休假需向总部政工部报批。

七、附则

3、外派人员驻外假,可在回总部办公(开会)时申请,一并休假。

八、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原字(**4)第3号《关于外派人员补贴的规定》同时废止。

外派人员考勤管理制度篇十三

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全体职工。

第二条、工作时间。

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每天工作时间为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

第三条、请销假。

职工请假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按批假权限,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的,应用电话事先请假,并在事后三天内及时补办请假手续。未经批准自行离岗或无故超假未归(含不及时销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1.事假。请假条上要写明事由、起止时间、目的地及联系方法等内容,按照批假权限审批。

2.病假。假条应写明原因和拟请假天数,并附定点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批假权限审批。

3.批假权限。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内本组负责人审批;1天以上报组负责人、由单位副职审批;请假5天以上(含5天)报组负责人、单位副职、单位正职审批。组负责人请假由单位正职审批。

4.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公休节假日除外),按有关规定执行,符合休假条件的,也要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四条、假期待遇。

1.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公休假,休假期间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聘用员工参照《劳动法》,中心在编参照《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2.病、事假中心在编参照《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聘用员工待遇参照《劳动法》相关法规核算。

第五条、奖罚办法。

1.中心在编按照《公务员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南昌市城乡规划局绩效管理考核办法》考核。

2.聘用员工全勤者,获得满勤奖金1000元/半年,按月统计,半年发放;除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公休假、因公外出、事假者8次外,发生其它迟到/早退、假者取消半年全勤奖1000元。

3.上班时间(9:00)开始10分钟后未到,按迟到论处。期间迟到、早退、缺勤累计达30次者,不享受全勤奖、不享受次年年休假待遇,并按旷工6天处理。

4.全年个人事假累计次数不超过8次,(不含公休假,没有医疗机构证明的病假算事假),超过4天的事假(1次请假时间最短算半天)按实际天数扣除日薪100元/天(从绩效中扣除)。

5.要求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努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按时完成规定的任务,不提倡加班。特殊情况非加班不可的,必须填写《加班审批表》,报组负责人、由单位副职审批。未经批准,单位一律不予承认加班。经过批准的加班,行政组按月进行统计结算。所有加班首先必须抵冲病、事假,有一天抵冲一天,多余部分由行政组发放调休单。

6.员工因公出差,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表,报组负责人,由单位副职、单位正职审批,行政组备案。

7.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不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不超过三十天的,按旷工1天扣3天工资,并给予撤职及以下的行政处分。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给予辞退处理。

8.外出公干(因公外出)导致缺勤需填写请假条,报组负责人审批,行政组备案。

第六条、监督。

单位领导对考勤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由行政组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登记、整理,报行政办公会研究后进行通报和处理。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注:1、公休假日又称“公休日”。是指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带薪休假制度。法律规定或者依法订立的协议规定的每工作一定时间必须休息的时间。如每工作5天以后休息2天,这2天就是公休假日。

2、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外派人员考勤管理制度篇十四

1.1为保证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外派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发挥外派人员的桥梁纽带作用,使外派人员更好地服务于驻在企业,并结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企业文化、管理理念,实现企业资源的有效利用,不断提升公司的集团化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由公司派遣、并常驻于参、控股企业(以下称“驻在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及技术管理人员。

1.3对外派人员的管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和企业管理部共同负责。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部门职责对外派人员的调配、档案、薪酬福利等实施管理,负责组织对外派人员试用期的考核,协助企业管理部门对其业绩组织考核。

公司企业管理部主要负责外派人员的业务管理和绩效考核组织,并协助外派人员与公司各职能管理部门、或与其他分子公司的业务联系,组织相应资源支持外派人员履行职责。

1.4派驻独立法人企业的人员除接受公司职能部门管理外,还应服从驻在企业相应管理体制与制度的约束。

1.5外派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协调能力和对企业、对工作高度负责的基本素质,熟悉公司的企业文化、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基本发展规划和专业技术特点,具备独立履行拟任岗位职责的能力。

2.1根据公司直属或控股企业的需求、或公司认为需要向上述企业派遣人员时,由总经办会议研究确定人选,或由人力资源部在公司内部遴选、或向社会招聘。

2.2根据拟定外派人员的不同情况,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相应的教育培训,并与派驻企业共同确定工作职责,并制定拟任岗位的《职位说明书》。《职位说明书》一式两份,分别由公司和驻在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保管。

2.3确认符合外派要求的人员,由总经理签署《调派通知单》,外派人员持《调派通知单》和《职位说明书》前往派驻单位报到。

3.1外派人员除自觉履行驻在企业的岗位职责外,应根据自身岗位特性和公司对外派人员的要求,履行其相应的职责。

3.2经营管理人员工作职责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派驻参股控股企业的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等人员。主要职责是:

3.2.1企业战略规划管理贯彻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以构建一体化的战略规划体系为基本指导思想,制定或参与制定、审议驻在企业的战略发展规划和中长期经营计划。

3.2.2经营计划管理严格执行公司经营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或参与编制、审议驻在企业的年度和月度经营计划;组织并监督检查经营计划的实施,客观、及时地向公司反馈驻在企业经营计划执行情况。上报给公司的经营计划,应包括销售、采购、收运、生产、财务、人力资源等内容。

3.2.3流程制度管理制定企业主要的作业流程、制度,不定期组织讨论内部控制原则,评估组织结构和主要流程、制度的实施状况,不断优化流程制度。

3.2.4借贷、抵押、担保及股权投资、资本性投资项目的管理下列重要事项,必须经企业董事会讨论通过,取得书面授权后才能办理,如有异常,需及时向公司报告:

1)驻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企业间的资金拆借以及向金融单位的借贷事项;

2)各企业以其名义及资产对外进行借款、抵押担保;

3)资本性投资项目中的技改项目(如生产线的改造、新臵)、基础建设项目(如房屋建筑物修建)等,必须进行经济及风险评估、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及项目的推进方案;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如汽车、轿车、房屋建筑等)的添臵(修建)、租赁等。

3.3财务人员工作职责财务人员是指派驻参股控股企业的财务经理、财务主管、各类会计等人员。主要职责是:

3.3.3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及内审制度,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随意核销费用,不准任意减增利润或亏损等。

3.3.4按时向公司上报各类财务报表,及时反馈驻在企业的经营及财务异常情况。

3.4技术人员工作职责。技术人员是指派驻参股控股企业的`总工程师、主管工程师和骨干工程技术人员。主要职责是:

3.4.1根据驻在企业的生产工艺、技术路线等,形成企业的正式规范性文件,并逐步形成技术管理制度,组织贯彻执行。

3.4.3协助驻在企业实施技术保密及技术人才培养工作。

3.4.4定期就企业的生产工艺及技术发展,向公司提出技改方案及合理化建议。

4.1外派人员在驻在企业一般安排一至三个月的试用期限,对于不适应驻在企业工作的,由公司研究决定调回、交流或解聘。

4.2外派人员的工资由公司根据其岗位级别确定,原则上由驻在企业发放。因地域工资水平差异而导致的差额,驻在企业高于公司标准的,按驻在企业标准发放;低于公司标准的,由公司补足其差额部分。

4.3由公司内部选派的人员,可以选择社会保险的参保地点,愿意将社会保险移至驻在企业所在地的,由人事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外派人员的其他一切福利待遇及奖金,由驻在企业按本企业标准执行。

4.4为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对外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公司对外派人员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年终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补助标准,按照公司相应的发放办法一次或分次发放。

4.5公司根据集团化管理的要求,建立外派人员的正常交流制度。重要岗位的人员,定期组织进行跨企业、跨区域之间的交流;一般岗位的人员,根据需要适时组织交流。

5.1外派人员在驻在企业的业务活动,公司各部门有责任给予大力支持。能够直接对口联系的,外派人员可以与相应管理或业务部门联系,需要统一协调的事宜,由企业管理部门负责。

5.2公司直接涉及的相关业务,包括财务、工程管理、技术研发等部门,有责任协助外派人员履行职责,对于外派人员提出的业务支持要求,必须认真对待,及时处理。

6.1外派人员应定期和不定期地向公司报告个人工作情况和驻在企业的经营情况,报告的形式包括书面报告和当面述职,对于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或紧急事项,应及时报告,且不限报告形式。

6.2外派人员每年四次定期报告工作情况,具体时间应在每季度首月的二十五日前报告上季度的工作,其中一季度为报告全年工作情况。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驻在企业的经营情况、发展前景、股东关系、经营班子工作评价、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以及本人履行职责情况、业务活动中出现的问题、需要公司协助解决的困难、对该企业及其经营活动的看法等。

6.3经营管理类、财务、技术类最高主管每半年需向公司总经理当面述职。述职由公司统一安排,相对集中时间、集中人员、集中地点进行,结合公司集团化管理的相关培训活动统一组织实施。述职期间发生的差旅费由公司负责,按相应标准报销。

7.1外派人员除接受驻在企业组织的绩效考核外,同时接受公司的相应考核。考核形式包括日常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和年终统一组织的考核测评。考核由公司人事管理和企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区分组织,考核结果与年度经济补助标准挂钩。

7.2绩效考核目标分为两部分,即本职工作的绩效目标与企业增值活动绩效目标。本职工作绩效目标由其所在企业确定并进行考核,企业增值活动绩效目标由企业管理部门在与外派人员磋商的基础上确定。

7.3对违反本办法,工作不称职、失职或不接受公司监督管理的人员,将对其实施通报批评、扣发补助金等处罚,情节严重的,按公司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外派人员考勤管理制度篇十五

为了加强公司人员出勤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作为对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的补充,特制定员工打卡考勤制度。

1.打卡人员:在公司办公室正式上班的`员工,上、下班一律要求进行打卡考勤。

2.打卡时间:。上班时间开始后6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6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3.打卡要求:除双方当事人当月全勤奖,并通报批评一次。

4.其它情况:凡因公外出不能按要求打卡的,必须事先电话向部门负责人请示,并事后填写好公出单,写明原因、请假事由和具体时间,经部门经理签字批准,交行政部签字核实。

5.奖罚措施:行政部每月月底对员工的打卡情况进行统计,根据打卡考勤结果进行奖罚。并全年存档备查,作为其它福利发放的参考依据。

外派人员考勤管理制度篇十六

为规范公司外派培训管理,保证员工外出培训质量,有效管理外出培训,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培训费用。

2.1培训费用指在培训活动中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食宿费、交通费总和。

3.4员工外派培训期间按在本公司正常出勤计算,原有工资奖金正常发放。

3.6员工培训期间由公司补贴伙食费(30元/天)。

4.员工责任与义务。

4.1员工需认真参加学习,顺利完成培训项目,定期上交培训小结;学成回公司后,负责整理相关培训资料等送行政人事部存档。

4.2若培训项目有毕(结)业证书或证明文件,结束时受训结业证书由受训员工获得,在公司工作期间证书或证明文件正本由公司保管;需实际进行操作的,培训结束后应有独立上岗能力。

4.3员工培训完成回公司后应就受训内容给予公司其他员工进行传授,不得借故推诿,认真负责公司该项工作,承担相应的内部培训和辅导工作。

4.4员工在培训期间应遵守培训方各项管理制度,应注意言行举止,形象妆容,以维护公司之形象。

5.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外出培训,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

外派人员考勤管理制度篇十七

为加强销售管理,达成销售目标,提升经营绩效,将销售人员之业务活动以制度化,特制定本规章。

1、销售部人员的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办法所规范的体制管理;。

2、权责单位:销售部负责本法则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起草工作。

1.1工作制度。

b、业务外出的员工,可根据任务实际情况安排时间。

1.2打卡制度。

a、公司实行上、下班ic打卡制度。全体销售部门同事都必须自觉遵守工作时间;。

b、打卡次数:一日两次,即早上上班打卡一次,下午下班打卡一次;。

c、打卡时间:打卡时间为上班到岗时间和下班离岗时间;。

d、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应填写《外勤登记表》,注明外出日期、事由、外出起止时间。因公外出需事先申请,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申请应在事毕到岗当日完成申请、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因停电、卡钟(工卡)故障未打卡的员工,上班前、下班后要及时到部门综合文员处填写《未打卡补签申请表》,由营销总监签字证明当日的出勤状况,月底由部门综合文员据此上报考勤。上述情况考勤由部门综合文员进行管理,每月5号前提交上月部门考勤表到财务部。

e、销售人员因工作原因不能到公司报到,采用电话报勤,备案一天到走访路径。如出差外地,应提前备案。(公司进行查检时要求销售人员在30分钟内再次报勤,发现错报勤或不及时报勤,公司将给予相应处罚。)销售人员应保证工作时间内电话畅通,发现欠费或停机2次没有及时开通时,取消当月话费补助。

f、销售人员按公司制度填写《每周工作日志》,并于每周六10点前发至营销总监邮箱。

1.3加班管理。

b、部门原则上不提倡加班,特殊情况需要加班的须按正常的出勤;。

c、所有加班均按调休处理。

d、调休须事先申请获批后方可休息,自行调休的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按严重违纪处理,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1.4各类假期规定。

c、请假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有关手续,电话请假或委托他人代理手续的视为无效,将按旷工或自动离职处理。

1.5缺勤规定。

a、在规定上下班时间内,上班延后/下班提前打卡者,视为迟到/早退。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内乐捐部门活动基金10元,30分钟以内扣款20元,60分钟以上按0.5天事假计,超过60分钟按矿工一天处理。

b、未完成请假手续或休假期满未续假而擅自不上班者、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对责任人予以旷工处理。每旷工一天按个人日工资额三倍扣款。凡旷工连续两天或全年累计三天者,一概予以违纪辞退。

1.6说明。

部门每位员工都须严格执行各项规定,若有不照规定或其他隐瞒事项,一经查明,从严处理。

本制度的解释、修改、废止权归销售部。

本制度自总经理签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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