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出租车行业协会章程(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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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出租车行业协会章程(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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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行业协会章程篇一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xx市粮油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缩写:cqags)

第二条本会是由从事粮食、油脂、油料及粮油食品、饲料的贸易、加工、储藏、运输及相关业务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业性的社团法人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据市场经济规则,在粮油企业中发挥服务、自律、协调和监督的作用,沟通行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之间联系,维护粮油企业合法权益,推动粮油行业深化改革和协调发展,更好地为国家的宏观调控服务,为农业生产者、粮油经营者和城乡消费者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指导部门(下同)xx市商委和登记管理机关xx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所在地为xx市渝中区九尺坎66号泰安大厦10楼。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协助业务指导部门进行行业管理,调查粮油行业的基本情况,研究粮油行业的发展趋势,提出建议,促进粮油行业的全面、协调发展;

(二)总结和交流粮油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三)调查研究粮油企业在生产经营方面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合理化建议和正当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根据粮油行业的特点制定行业规范,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维护企业信誉,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利益;

(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制定相应的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规范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六)促进粮油行业企业的交流与合作,举办区域性的商品交易、产品展销、技术转让、物质交流等各项活动,发挥粮油行业的整体优势,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结合粮油行业特点,建立信用评价、失信惩戒等行业信用管理制度,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增强企业的诚信和守法意识。

(八)协调会员企业之间的经营行为,协调会员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利益。

(九)建立信息平台,收集整理国内外粮食、油脂、粮油食品、饲料的加工生产、市场流通、经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方面信息,开展信息咨询服务;

(十)组织业务培训,提高会员单位的业务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十一)为会员企业提供经济、技术、法律咨询服务,调解会员之间的经济纠纷;

(十二)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本会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行使本会会员或相应职务的权利、义务。单位会员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粮油行业及相关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和会员单位挂牌。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力: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和章程;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届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与会员大会届期一致。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人数的1/3。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3至5名监事组成,其中设监事长1名,任期与理事会一致,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仿真、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坚持原则,工作务实,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

(四)身体健康;

(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一条本会理事会成员、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财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监事列席理事会议,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向业务指导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其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法律和规章的情况。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业务指导部门报告。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旅行决议情况;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必要时向业务指导部门或会员大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纪要应报业务指导部门审核后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接受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经费,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本会依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会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业务指导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本会在每年度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会依照《社会组织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与本会建立劳动关系的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和履行用工合同,并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事宜。

第四十三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本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部门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执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x年3月19日协会第四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出租车行业协会章程篇二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教育装备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缩写为 cee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生产、经营、管理、研究教育装备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人员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代表会员企业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为行业发展和会员服务,为教育服务,为政府和社会服务,在业务主管部门与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在行业管理上发挥指导作用;在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及公共事业上发挥服务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经济发展的调查,研究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经济、社会问题,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加政府组织的影响行业利益的各项听证会;

(二)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国际行业信息,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建设协会网站,促进信息交流,开展技术咨询;

(三)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举办国内外展览、展销会和有关的报告会、研讨会;

(四)参与制定本行业推荐性行业标准、服务标准、质量规范;参与制定本行业的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开展行业资质管理、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产品及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五)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指导、协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六)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规约,规范行业行为;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业规约,生产或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有欺诈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报批评、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可以建议有关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对本行业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查处;

(七)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之间以及会员与其他有关方面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组织产品市场建设;

(八)开展国际、国内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联系同行业国际行业组织,参加其社会经济活动;

(九)提高全行业国际竞争力,开拓国际市场,协调对外贸易争议,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出口产品原产地证明;

(十)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项调查,或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代表企业进行反倾销应诉;

(十一)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二)经法律法规授权与政府部门授权、委托,参与制订行业发展规划,进行行业统计、公信证明、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和职业资格审核、行业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论证等工作和其它事项。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在境内从事下列业务的国有、集体、股份、私营、个体、合资、外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并连续经营六个月以上者,完成入会程序,均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一)从事教育装备生产、经营、服务的企业;

(二)从事教育装备管理、科研和教学的单位;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各级教育装备行业组织。

积极支持本会活动,热心教育装备事业,在理论或实践方面有较大成绩的个人,完成入会程序,可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意为本行业的发展做贡献。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协会秘书处讨论、审核通过,办理入会手续;

(四)在协会的报纸、刊物、网站上公布名单;

(五)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的合法权益受保护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个人会员可免交);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吊销会员证。在协会的报纸、刊物、网站上公布退会者名单。

会员如果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履行会员义务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吊销会员证,并在协会的报纸、刊物、网站上公布名单。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并在协会的报纸、刊物、网站上公布除名名单。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行业规约;

(七)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规划;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教育部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订协会的具体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或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款的职权和对行业规约的解释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或召开常务理事特别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好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热爱本行业,熟悉本行业的状况。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教育部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教育部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一般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审批协会的一般性项目的经费开支;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本协会所办实体上交的利润;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国家民政部和国家教育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国家教育部审查,经同意,报国家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国家教育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教育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国家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教育部和国家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x年12月29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国家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出租车行业协会章程篇三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出租汽车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xx地区出租汽车行业的企业、个体客运经营户自愿组成,为实现同行业共同意愿,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为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提供服务,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沟通会员与政府联系,维护公平竞争,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工作,促进企业进步和行业发展。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xx市经济委员会、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地址:江苏省xx市鼓楼区五台山1-6号。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对全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和整理、发布工作,参与本行业发展规划的制订,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经济技术政策和立法方面的建议,为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服务;

(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协调企业关系;

(三)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制订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并督促执行;

(四)参与制订、修改管理标准和服务标准等行业各类标准,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五)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客运行业市场信息;

(六)组织本行业的展览会、报告会、研讨会,开展技术交流和合作;

(七)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

(八)编辑出版行业报刊;

(九)与国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十一)开展行业协会宗旨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体经营户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依法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和城市客运经营许可证的本市企业、个体客运经营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学习、考察、调研和经验交流等活动;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享有协会免费提供的《客运》报;

(七)享有优惠优先办理登报遗失证明手续;

每个会员单位有一票表决权,会员单位通过会员代表人行使上述权利,会员代表人一般由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担任。个体经营户会员代表人一般由各区个体大组长担任。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决议;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支持和参与《客运》报的投稿和发行工作;

(七)维护和增进行业内的团结和协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登记表。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会可依据章程停止其行使会员权利,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

(二)不履行本章程会员义务;

(三)有损害本协会名誉或违背本协会宗旨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为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讨论协会有关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请求,可召集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召开。

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

(一)章程修改;

(二)理事的选举、罢免;

(三)本协会的终止与清算。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两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经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理事会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负责召集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制订工作计划;

(四)制订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决定工作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会员的吸纳或除名;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每一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亦可召集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亦可召集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设名誉会长一人、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四人。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从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中提名,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会长、副会长由行业中有影响、有实力的大中型骨干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委托副会长代其履行职权。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两年。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除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职务:

(一)会员资格被取消的;

(二)被会员单位取消其会员代表人资格的;

(三)不能胜任其职务的;

(四)有损害协会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行为的;

(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设秘书处,秘书处下设办公室。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

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协会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协会各分支机构工作;

(三)决定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任;

(四)负责行业报刊的出版。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选派政治素质好、理论水平高、业务能力强、身体健康、年富力强的同志担任。

第三十条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业委员会和区、分会等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由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职数由理事会确定。工作人员由会员单位派驻或聘用。

从企业派驻到行业协会工作的人员,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派驻企业承担。如原工作单位工资标准低于同行业事业单位平均水平的,可参照事业单位标准由行业协会补差。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会费等级标准及缴纳办法,由本协会依照章程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的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应在每会计年度制作财务预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市经委和民政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换届或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市经委、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市经委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因下列事由终止:

(一)因会员大会作出终止决议;

(二)因分立、合并等原因撤销。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决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经委审查批准。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时,应进行清算。在市经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制订清算方案,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组成员由理事会选派,不能选派的,由市经委指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费用从协会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清算完结后的剩余财产,由市经委监管,在新的行业协会设立后,将剩余财产归属新的行业协会,或用于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出租车行业协会章程篇四

第一条 本协会学名为“xx市房屋租赁行业协会”,英文名称缩写为:

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从事经营房屋租赁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或有关部门及私人业主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自律性组织;是依法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总方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经济建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中心,在政府和租赁当事人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传达政府政策、意向,反映租赁当事人的愿望和要求,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学习国内、国际先进经验,加强对外交流,推动和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发挥房屋租赁业在我市经济和社会建设日趋重要的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xx市民政局、xx市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xx省xx市xx区香梅北路武警大厦x楼。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和租赁当事人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

(二)收集、传播国内外房地产租赁行业的政策法规、经济技术情报,为会员提供有关法规咨询和援助;

(三)及时收集市场信息,开辟专栏,定期发布市场行情,组织会员间的沟通和交流;

(四)制定房地产租赁行业行规行约,开展行检行评,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五)组织行业内交流,发展同国内、国外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交流;

(六)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委托,进行相关的业务课题调研;

(七)在房屋租赁行业内对其会员单位进行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

第七条 凡在xx市从事经营房屋出租并依法进行合同登记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可自愿提出申请,经本协会审查批准,即成为本协会会员,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及监督,有权经过必要程序要求罢免经过选举产生的领导成员;

(三)有权要求协会就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可通过协会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四)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五)优先取得本协会的信息及各种资料;

(六)有参加和退出本协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关心协会工作,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学术论文、调查研究资料和有关经验及资料;

(五)遵守行业自律性公约,履行社会道德规范;

(六)按规定依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并经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临时或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经会长办公室会议决定可临时或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常设办公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第二十五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协会工作。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但连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需要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市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和召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社会捐赠及赞助

(四)政府资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必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处和市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的、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处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协会因故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协议终止前,须在市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及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处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决议经市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经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x年11月20日xx市房屋租赁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xx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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