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技学院的招生简章(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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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科技学院的招生简章(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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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科技学院的招生简章篇一

1. 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 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3. 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4. 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浙江省物价局审批后执行。中德“2+3”联合培养项目各专业的学费标准与相应的普通专业相同(德方组织的德语语言考试及专业选拔考试和学生在国外生活费等需另行支付)。

第三十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学校负责处理和协助处理招生遗留问题。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浙江科技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和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学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318号(小和山校区),邮编:310023

2.招生热线:0571-85070165、85071165(兼传真)

3.学校网址:http://

4.招生信息网:http://

5.招生咨询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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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招生咨询qq群:158252915

7. 招生微信公众号:浙科招生

浙江科技学院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浙江科技学院的招生简章篇二

第四条 学校名称:浙江科技学院;学校代码:11057 。

第五条 浙江省代码:0015。

第六条 办学层次: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浙江省省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院校,以本科及研究生教育为主,同时招收港澳台地区学生及留学生。

第七条 办学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目前主校区为小和山校区,位于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318号(浙江省杭州市小和山高教园区内),安吉校区位于浙江省安吉教科文新区内。根据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除个别专业外其他全部大一新生安排在安吉校区就读一年,一年结束后到小和山校区继续学习(中德工程师学院各专业、英语专业、德语专业学生就读二年),具体详见浙江科技学院招生网(http://)。

第八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浙江科技学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联合培养学生,符合条件的同时授予合作院校的学位证书。

第九条 学校简介:浙江科技学院是一所致力于培养具有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国际素养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的省属多学科全日制公办高校,具有国际化、应用型的鲜明特色,前身为成立于1980年的浙江大学附属杭州工业专科学校。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招生权,是教育部首批“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实施高校、国家首批产教融合发展工程项目实施高校、中德合作培养高等应用型人才试点院校、教育部首批来华留学质量认证试点高校、首批教育部—曙光大数据应用创新基地。学校长期借鉴德国高等应用型人才培养经验,坚持开放办学,是“中德论坛”基地建设单位。学校是浙江省乃至全国对德教育、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窗口。学校下设13个二级学院,1个教学部(中心);拥有机械工程、化学工程与技术、土木工程等3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汉语国际教育、车辆工程等2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学科,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共计20余个;设有本科专业55个,其中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化学工程与工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3个专业通过“华盛顿协议”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中德合作办学的土木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等2个专业通过欧盟高等教育专业acquin认证,土木工程专业通过住建部专业评估。学校现有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近17000名;来华留学本科生、硕士生1700余名,其中学历留学生1100余名。学校在德国、罗马尼亚合作建立海外孔子学院2所,其中1所获评全球“先进孔子学院”。学校国际化总体水平位居浙江省硕博授权高校前列,是“浙江省国际化特色高校”建设单位。学校现有高级职称教师500余名,毕业生就业率、薪资水平稳居浙江省前列,是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

第十条 二级学院设置:学校设有机械与汽车工程学院、自动化与电气工程学院、信息与电子工程学院、土木与建筑工程学院、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轻工学院、艺术设计学院/服装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人文与国际教育学院、理学院、外国语学院/中德学院、中德工程师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创新创业学院等13个二级学院。

第十一条 专业设置:学校设有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车辆工程、汽车服务工程、测控技术与仪器、能源与环境系统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建筑电气与智能化、自动化、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数字媒体技术、电子信息工程、物联网工程、建筑学、土木工程、交通工程、给排水科学工程、城乡规划、工程造价、化学工程与工艺、生物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制药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包装工程、轻化工程、印刷工程、动画、服装设计与工程、工业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产品设计、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摄影、表演、国际经济与贸易、经济学、物流工程、工业工程、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金融工程、国际商务、物流管理、公共事业管理、电子商务、汉语言文学、信息与计算科学、应用物理学、英语、德语等55个本科专业。

第十二条 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共20个: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电子工程、机械设计及理论、车辆工程、能源装备与节能环保技术、创意设计与制造、智能制造与控制工程、先进制造与信息化、岩土工程、结构工程、市政工程、桥梁与隧道工程、土木工程建造与管理、工程仿真计算与统计、化学工程、化学工艺、生物化工、应用化学、工业催化、生物质资源利用技术与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2个:车辆工程、汉语国际教育。

第十三条 中外合作机构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中德联合培养本科生项目(简称“2+3项目”):自2000年起,浙江科技学院先后与德国汉诺威应用科技大学、奥斯特法利亚应用科技大学、纽伦堡应用科技大学、肯普滕应用科技大学、艾姆敦雷尔应用科技大学、科堡应用科技大学、奥登堡应用科技大学、德累斯顿经济技术大学、埃尔福特应用科技大学等九所德国公立大学开展联合办学,专业类别为:机械类、电气类、土木类、生物工程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计算机类、设计学类等。前两年各专业的项目学生在浙江科技学院学习德语、公共基础课程、各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以及相关实践实习课程等,各科成绩合格,且通过德国合作院校的专业能力选拔考试以及德国德福考试院举办的德语德福考试(daf)的项目学生,可到德国对应的合作院校进行为期三年的留学深造。对未能到或放弃到德国合作院校留学深造的项目学生,可申请转入浙江科技学院同类专业继续学习,完成相关专业课程的,符合毕业和学位授予条件者,将授予浙江科技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中德工程师学院是教育部2014年正式批准设立的浙江省首家本科及以上层次非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土木工程专业合作方为德国吕贝克应用科技大学,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合作方为德国西海岸应用科技大学,学院全面系统引进了德国应用科技大学的人才培养体系和教学管理模式,学院三分之一以上的课程由德方资深教授授课;中方教师绝大多数拥有长期留德背景。学制4年,可在浙江科技学院中德工程师学院完成,所有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赴德国学习交流,符合双方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获得中德两国的双学士学位。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土木工程(中法合作办学)是经教育部批准,我校与法国塞尔齐•蓬多瓦兹大学合作举办,学制4年,共引进21门法方课程,其中15门由法方教师来校授课。毕业后符合条件的授予法方学士学位证书,浙江科技学院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经济学(中美合作办学)是我校与美国布里奇波特大学合作举办,学制4年,毕业后符合条件的授予浙江科技学院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第三或第四年如选择去美国布里奇波特大学完成美方课程,符合条件的可授予美方金融学学士学位。

浙江科技学院的招生简章篇三

第十七条 录取原则: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的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作为主要录取依据择优录取的原则。学校优先录取第一院校志愿(或者平行志愿)的考生,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教育考试院)关于志愿投档顺序的有关规定。如第一院校志愿(或者平行志愿)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则按照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教育考试院)规定依次进行后续志愿(或者征求志愿)录取。投档过程中我校原则上按1:1的比例进行投档,若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则依其规定执行。对江苏省考生,普通文理科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即两门选测科目需达到b及以上),必修科目等级是4c1合格及以上;艺术类考生必测科目达到4c1合格及以上等级,必修科目等级中d级不得超过三门(技术科目不合格视为d级)。

1.学校在浙江省实行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浙江科技学院2017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2.学校2017年招收港澳台学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2017年华侨、港澳台联招招生简章》和《浙江科技学院2017年华侨、港澳台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3.根据省教育厅相关安排,学校部分专业面向浙江省农村学生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29个县(市、区)招生,实行提前录取,相关计划不对应分配至各县(市、区)。志愿实行“专业(类)+学校”形式,每个志愿包括一个院校和一个专业(类)。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后按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专业志愿之间不设专业级差。每个专业限招3人,录取额满为止。

4.学校2017年招收浙江省专升本学生按照《浙江科技学院2017年选拔优秀高职高专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5.学校2017年招收高职单考单招本科生按照《2017年浙江省高职(单考单招)招生考试报名办法》的规定执行。

6.学校2017年与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合作,开展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试点的招生工作,具体按《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试点工作的通知 》执行。

(具体2017年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十八条 专业确定方法:浙江省根据学校生源及学生志愿情况,按《浙江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中方式录取。省外如有建议推荐的专业确定方式,按建议的方式执行;若无,则按“分数优先,平行志愿专业,无专业级差”的方式执行。当专业志愿报考不平衡时,对“服从专业志愿” 的考生按高考成绩和德、智、体综合表现进行校内择优调剂,同分排序规则根据依照各省统一公布的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 体检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其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则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学校相关专业不予录取。

第二十条 外语要求:学校外语公共课为英语或德语(中法合作办学专业除外)。对部分专业设定外语单科合格线,外语单科成绩达到合格线以上的进档考生,按高考总分排序。有关专业外语单科成绩要求如下:

注:国际班与留学生合班授课。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选考科目要求:浙江省内学生报考专业(类)需符合选考科目范围中的科目之一的要求,范围不限的不做要求。

第二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美术类专业录取规则:专业成绩达到所在省联考(统考)合格线,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本科出省线,录取时按所在省规定的投档方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无特定规则,综合分=文化分+专业统考分。

表演专业录取规则:浙江省考生专业成绩达到联考(统考)合格线,文化成绩达到省本科线,按投档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黑龙江省考生专业成绩达到我校专业合格线,文化成绩达到本科出省线,按我校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摄影专业录取规则:摄影专业在浙江、福建、湖南三省有摄影摄像或摄制类专业统考的按摄影或摄制类专业默认投档分(综合分或专业统考分或文化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录取规则与美术类专业规则相同,其余无该类别联考的省份均按美术类招生。

其他具体事宜以《浙江科技学院2017年艺术类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优秀学生报考的激励措施:

1. 高考成绩高出浙江省第一段分数线20分(含)且符合相关专业单科成绩要求的进档考生,未直接进入中德“2+3”联合培养或中德合作办学专业的,学校在开学初第一周选拔进入该项目时给予优先考虑。浙江省外超过第一批(本科)分数线20分(含)且符合相关专业单科成绩要求的进档考生,学校确保录取在其所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高考成绩高出第一批(本科)分数线15分(含)且符合相关专业单科成绩要求的进档考生,学校确保录取在其所填报的六个专业志愿中的一个专业(仅限填满六个且不重复的有效志愿)。

2. 转专业规则:为适应学生个性化培养的需求,学生进校仍有自由选择转专业机会,详见《浙江科技学院学生校内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文件。

第二十四条 为更好地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增加学生选择专业的机会,2017年在机械与汽车工程学院、自动化与电气工程学院、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和经济与管理学院实行大类招生,分别按机械类、电气类、化工与制药类、食品科学与工程类(浙江省为食品与生物工程类)、轻工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等大类录取。在完成相应的1年基础学习后,可在相应类所包含的专业中选择专业,具体按照学校相关文件及所在学院大类招生分流办法实施。(机械类学生可在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车辆工程、汽车服务工程、能源与环境系统工程等5个专业中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电气类学生可在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测控技术与仪器、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等4个专业中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化工与制药类可在化学工程与工艺、制药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等3个专业中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食品科学与工程类(浙江省为食品与生物工程类)可在生物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等2个专业中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轻工类可在轻化工程、包装工程等2个专业中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经济学类可在经济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等2个专业中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商管理类可在市场营销、国际商务、公共事业管理等3个专业中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可在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物流管理、工业工程、电子商务等4个专业中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

第二十五条 报考建筑学专业的考生应有一定的绘画基础。

第二十六条 学制要求:中德“2+3”联合培养本科生项目及选拔至中德合作办学专业德方学校学习的学生将根据德国高校入学资格做出限定,即只招收小学至高中十二年制基础教育的学生。

第二十七条 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以各省招生办公室(教育考试院)录取名册为依据,寄发录取通知书;通过各省招生办公室(教育考试院)及学校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各批(段)次录取名单;录取考生档案根据各省招生公办室(教育考试院)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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