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的起草过程中,双方应当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以达成一致意见。以下合同范文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编写的,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可靠性。
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解除篇一
按照公司规定,累计旷工达三天者,处以即时解聘。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经研究决定,与您解除劳动合同。
特此通知!
_________有限公司。
签收:_________。
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解除篇二
____________先生[员工工号:____________]:
兹有你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休无薪事假假期届满后至今未依时到公司上班,公司已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通过ems快递书面通知你上班。
因你未经公司同意至今无故旷工达______天(不含周末),且未以任何形式告知公司你本人旷工的正当理由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第______条的规定,现公司根据前述之规定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于你收到本通知书当日正式与你解除劳动关系。请你于收到本通知书后三日内到公司办理相关离职手续,逾期不办理,造成的损失由你自行承担。特此通知!
(单位盖章)。
___年___月____日。
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解除篇三
4、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乙方过错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5、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终止合同。
协议编号:
当事人双方:
甲方:
(住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乙方(员工):
(住址、邮政编码、电话、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原为甲方合同制职工,合同期限为××年,现因××原因,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共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条甲方的义务。
(1)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约定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还要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经济补偿金的确定标准及金额如下:。
(2)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如甲方的商业秘密尚未公开,且乙方负有保密义务,甲方支付给乙方保密费的标准及金额如下:。
(3)协助乙方办理保险关系转移、党团关系接续等与劳动关系解除相关的一切手续。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2)乙方不得为其他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
(3)返还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甲方的所有物品。
第三条违约责任。
本协议中甲乙任何一方不履行相应义务的,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守约方可要求对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第四条其他。
从签订本协议起,甲乙双方原劳动合同即行解除。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解除篇四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经济性裁员,解除合同。
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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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解除篇五
xxx先生/女士:
由于你经常旷工迟到,影响到正常工作,给公司造成损失,经公司研究,按照公司的《员工辞退辞职管理办法》的规定,在30日内办理相应的辞职手续。
特此通知。
xxxx公司人力资源部。
201x年x月x日。
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解除篇六
由于您在20xx年9月至今任职期间,未作报备,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擅自于9月1日、9月10日、9月18日、9月25日、10月9日、10月10日旷工,达六天。
按照公司规定,累计旷工达三天者,处以即时解聘。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经研究决定,与您解除劳动合同。
特此通知!
_________有限公司。
20xx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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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解除篇七
员工离开公司的原因不同,依照法律规定,补偿或赔偿是不一样的,具体您可以参考下面观点:
若公司无合法理由辞退你,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以你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标准,是全部工资的平均。
若公司有拖欠工资或克扣工资或单方面调你的工作岗位或降低你的工资等违法原因,您可以以此被迫提出离职或确实是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解除,是有补偿的,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若公司有少发或不发加班工资的情况,您可以以此被迫提出离职或确实是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解除,是有补偿的,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公司若不提供劳动条件,变相调岗,你也可以以此被迫提出离职,要求公司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的工资。
同时你可以要求公司结清全部工资。
若员工主动提出离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解除篇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13种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10、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1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在用人单位没有违法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几天通知单位。
劳动者随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不负违约金责任,但不代表不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应该说,这样的要求对劳动者是很容易做到的。如果其没有做到,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劳动者是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只需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而要是在转正之后解除劳动合同的话,那么就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在上述十三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情况大家可以从上中进行了解。如果还有疑问的话,可以咨询在线律师。
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解除篇九
时近年终,有些用人单位以种种理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因辞退职工而产生的劳动纠纷增多了,南南在接听了数个读者的电话诉说以后,觉得有必要帮助读者了解国家的有关规定,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总是希望能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法规作了限制性的规定。《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33条规定,只有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适用这一条需注意两点:一是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二是在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合同,否则试用期不成立,用人单位不能引用本条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适用这一条要符合4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证实员工严重违纪;二是“严重”的标准,应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来认定;三是用人单位依据的企业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而且通过民主程序公之于众;四是用人单位以除名为由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从程序上必须经过工会的同意。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这一条要注意三个问题:一是失职,是指员工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行为。用人单位应对“岗位职责”作出解释,并已告知员工。二是“营私舞弊”,是指谋求私利、玩弄欺骗做违法的事情。用人单位要提出有关的证据。三是“重大损害”,应由企业内部的规章来规定,若由此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规章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7条免予刑事处罚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教的事实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随时”不是随意。尊重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是用人单位最起码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切不可为了一时的经济利益,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挫伤了绝大多数员工的积极性。(2)员工在用人单位无端剥夺自己的工作权利时,要敢于据理力争,必要时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南南:法律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延长工作时间或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申请哺乳假6个半月。
南南: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至于违约金,法律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允许成立,即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而约定服务期又只限于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企业在试用期中设定违约金是不合法的,张先生如果辞职当然可以不付“违约金”。
南南:企业应正确对待劳动纠纷。首先是不要激化矛盾,争取与员工通过调解处理纠纷。其次是作好应对仲裁部门的准备。在收到仲裁部门发出的申诉书副本后,在15日内要提交答辩书和有关的证据。再次,在仲裁部门发出了调解书或裁决书后,企业都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建议企业通过这起劳动纠纷,吸取教训,加强劳动人事管理工作。
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解除篇十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我国法律一般称作“经济补偿”。
【案情】。
陆某系一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技术部经理,其于2月开始在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每月基本工资5000元,市内交通补贴500元、国家各类补贴计200元、职务津贴300元、服务费800元。陆某每月应得工资计6800元,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公积金、税收,实际每月所得5000余元。此外,作为公司员工陆某还可以享受下面的津贴和福利:公司每年在12月和6月各发放的津贴1000元;技术部经理可享受季度奖金。陆某可享受的手机通讯费补贴每月800元。公司还每月向他支付住房补贴1000元,由其自行在外借房住宿。8月,陆某向公司提出应引进最新的技术设备以提高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不料总经理认为陆某在公司面临困难时不但不努力工作,不带领技术部门攻克技术难题,却给自己找借口,当即要求人事部与陆某解除劳动合同。209月11日,人事部向陆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并称愿依法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事部坚持只有写进劳动合同的工资和津贴才作为补偿金的计算基数;而陆某认为提成奖金、所有的津贴、住房补贴都是自己的收入来源,而且经济补偿金是应发工资的合计,而不应扣除税收和自己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公积金,双方各持己见终未达成一致意见。年1月15日,陆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按国家规定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计算了陆某在解除合同前12个月中的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每月固定收入(工资及各类补贴、津贴)5411.8元、提成奖金合计67,399.7元(已扣税)、防寒和高温津贴元,故月平均工资性收入应当为11,195.11元。经仲裁委员会调解,公司实际向陆某支付了11,200元。
【案例分析】。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需注意:
(1)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在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规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本案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发给陆某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3)月平均工资包括些什么内容?哪些是工资的范畴,哪些不是?我们讲“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根据上述规定,工资性收人应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但不应包括住房补贴和手机通讯费。因为住房补贴是公司提供给员工的福利而不是其应得的工资性收人,而手机通讯费未以津贴的形式发放给职工,而是按规定予以报销的,这说明单位没有将它列人工资支付总额。同时,经济补偿金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性收入为计算标准,而不应以应发工资为准,即实际工资性收人是扣除社会保险金、公积金、税收之后的所得。陆某要求以应发工资计算,并且住房补贴、手机通讯费报销款均应计算在内,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提示】。
(1)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的范围问题,应当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区分清楚,辨别清哪些是属于工资性收人范围的项目,哪些是应当剔除的项目,在此基础上得出的项目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2)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需要说明的是,这里工资的计算基础是在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获得的报酬,而不是指劳动者正常工作的情况下获得的劳动报酬。故实际上计算所得出的劳动者月平均工资有可能是低于其正常月工资的。
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解除篇十一
劳动合同的解除有两种方式,一是双方协议解除,另一种是单方面解除。那么用人单位不能与哪些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是怎么规定的?下文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1.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别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职业病或工伤的:
(1)工伤认定为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保留劳动关系直至劳动者退休;
(2)工伤认定为5-6级,大部分劳动能力丧失的,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才可以解除;
(3)工伤认定为7-10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提出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患病或非因工受伤:
(1)在法定医疗期内,单位不可解除劳动合同;
(2)医疗期届满,按照规定不能胜任工作的'才能解除;
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不得解雇。
退休年龄为: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特殊职业的可提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
1.员工服兵役期间;
2.员工担任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或兼职主席、副主席的;
3.员工担任平等协商代表的。
1.员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则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患病或非因工受伤职工医疗期届满后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外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
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解除篇十二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某些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用人单位是必须要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金的。那么究竟在什么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呢?小编为您整理编辑本篇文章,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解除篇十三
案情介绍:
周先生是某进出口公司的老职工,在该公司已工作二十余年,与公司签订有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近年来,该进出口公司营业利润连年下滑,最近更出现了巨额亏损现象。为了加强经营管理,减少资产流失,该进出口公司的投资方某股份公司作出决定:对该进出口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将该进出口公司的资产、业务和职工全部交由股份公司下属的某经营公司进行兼并。该经营公司全面接管后,对进出口公司的资产进行了清盘、审计、评估和入帐,之后办理了进出口公司的工商注销登记手续;对进出口公司的职工则确定了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原则,对某些需要调整岗位的职工重新安排了工作。
公司资产重组后,周先生对经营公司安排的岗位不满意,就以原进出口公司主体注销为由,要求原进出口公司的上级股份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股份公司表示原进出口公司并未解除周先生劳动关系,现经营公司又安排了周先生新工作岗位,周先生的原劳动合同得到继续履行,因此周先生要求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并无依据,对周先生的要求予以拒绝。周先生对股份公司的理由不予接受,在交涉不成的情况下,周先生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双方理由:
周先生认为:自己是进出口公司的职工,进出口公司依法注销后,自己与进出口公司的劳动合同也就自然解除,进出口公司应当依法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进出口公司的资产重组决定是上级股份公司作出的,因此股份公司应当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股份公司认为:对进出口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是股份公司的股东行为,周先生无权提出置疑;股份公司在资产重组中对原进出口公司的职工进行了安置,周先生与进出口公司签订的原劳动合同已由经营公司继续履行,因此周先生要求股份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周先生是否可以要求股份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三)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六)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那么,企业资产重组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情形呢?
“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规定:“用人单位转制、改制、资产重组等,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原则,劳动合同可以由转制、改制、资产重组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也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转制、改制、资产重组等”,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合并、分立,劳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的原则相一致。上述规定中的“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制、改制、资产重组等”,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显然不属同一范畴;从立法原意角度看,两者应无概念重叠部分。因此,企业资产重组不属于“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情形,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由资产重组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那么,企业资产重组是否就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了?
根据上述规定,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制、改制、资产重组等”,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上述情形下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二个条件之一: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另有约定。即在上述情形下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当事人的合意,从而排除了劳动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单方面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制、改制、资产重组等”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本案中,资产重组后的经营公司依法继续履行进出口公司与周先生的原订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周先生以其与进出口公司的劳动合同自然解除为由要求股份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在法律规定上缺乏依据,在给付申请上搞错主体,其申诉请求自然不能获得支持。周先生如要因此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通过协商的途径进行,如未经协商也无其他约定事项的,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双方都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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