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贷的涉税处理篇一
第一节 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往来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本报告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发生下列业务时填报:
1、发生关联业务交易:指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融通资金,提供劳务等;
2、有境外投资业务:指企业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以购买股票、类似股份的权益性凭证等有价证券方式在境外进行的投资(需持有被投资企业股份);
3、向境外支付款项:指企业向境外支付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租金、不动产转让、股权转让等项目的款项,不包括产品(商品)购销支付的款项。
第二节 怎样填报《关联关系表》
一、本表基本框架
(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本表填报与纳税人有业务往来的关联方信息。
二、填报注意事项
(一)本表反映与纳税人有业务往来的关联方情况,申报所属未发生业务往来的关联方信息可不填报。
(二)填报本表时应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关联关系认定标准判断并确定其关联方。
(三)本表关联方包括附表十二(8)“对外投资情况表”中符合关联方认定标准的相关企业信息。
三、填报具体口径及数据来源
(一)“关联方名称”填报关联方的名称(境外关联方名称如为英文,填其英文名称,如为其他外文且其有英文名称,应填英文)。
(二)“纳税人识别号”填报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用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号码。若无纳税人号码,统一填报为“0000”
(三)“国家(地区)”一栏填报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名称。“国家(地区)” 录入采用下拉菜单式选择(有模糊筛选功能,如可以国家代码、汉字拼音声母、汉字等快速定位)。
(四)“地址”一栏填报关联企业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管理机构所在地地址或关联个人住所。
(五)“关联关系类型”,即构成关联方的认定标准,填报时应按以下关联关系标准录入代码a、b、c等,有多个关联关系类型的,应填报多个代码。录入时使用下拉式菜单(菜单内容可多选):
a.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股份达到25%或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或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b.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或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c.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d.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e.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f.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g.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h.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虽未达到a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无
(二)表间关系
本表中的“关联方名称”、“国家(地区)”信息包含了附表十二(3)“购销表”、附表十二(4)“劳务表”和附表十二(7)“融通资金表”中的“境外关联方名称”、“境内关联方名称”和对应的“国家(地区)”信息;附表十二(8)“对外投资情况表”中的“
二、被投资外国企业基本信息”之“企业名称”和“
六、被投资外国企业全部股东信息”之“股东名称”若符合本表中的关联关系认定标准的,也来自本表。
第三节 怎样填报《关联交易汇总表》
一、本表基本框架
(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本表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表头部分,主要反映企业在同期资料准备、成本分摊协议方面的情况;第二部分汇总反映纳税人与关联方发生的材料(商品)购入、商品(材料)销售、提供或接收劳务、受让或出让无形资产、受让或出让固定资产、提供或接收融资以及不属于以上类型的其他业务的交易情况。
二、填报注意事项
(一)本表为表三至表七的汇总情况表,除“其他”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外,所有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均为表三至表七各表的相应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汇总数。
(二)本表待附表十二(3)“购销表”、附表十二(4)“劳务表”、附表十二(5)“无形资产表”、附表十二(6)“固定资产表”、附表十二(7)“融通资金表”数据录入完成后,有关数据自动导入该表,最后手工填写表中“其他”行次。表中自动导入的数据以及按表内关系计算得出的数据不允许修改。
三、填报具体口径及数据来源
(一)“是否按要求准备了同期资料:是□ 否□”:按有关规定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在“是□”方框内打√,否则在“否□”方框内打√。政策依据: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企业应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1、企业组织结构;
2、生产经营情况;
3、关联交易情况;
4、可比性分析;
5、转让定价方法的选用和使用。
企业应自关联交易发生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
(二)“免除准备同期资料□”:如符合免除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选“是”,并在方框内打√,如1项选择是,则本选项则不能选“是”。政策依据: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1、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2、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3、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三)“本是否签订成本分摊协议:是□ 否□”:本签订成本分摊协议的企业在“是□”方框内打√,否则在“否□”方框内打√。政策依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可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企业应当自成本分摊协议达成之日起30日内,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材料(商品)购入”
数据来源:本行金额来自附表十二(3)“购销表”相应栏次,即第1列等于附表十二(3)第1项,第4列等于附表十二(3)第4项,第7列等于附表十二(3)第7项。__
(五)“商品(材料)销售”
数据来源:本行金额来自附表十二(3)“购销表”相应栏次,即第1列等于附表十二(3)第8项,第4列等于附表十二(3)第11项,第7列等于附表十二(3)第14项。
(六)“劳务收入”
数据来源:本行金额来自附表十二(4)“劳务表”相应栏次,即第1列等于附表十二(4)第1项,第4列等于附表十二(4)第4项,第7列等于附表十二(4)第7项。
(七)“劳务支出”
数据来源:本行金额来自附表十二(4)“劳务表”相应栏次,即第1列等于附表十二(4)第8项,第4列等于附表十二(4)第11项,第7列等于附表十二(4)第14项。
(八)“受让无形资产”
数据来源:本行金额来自附表十二(5)“无形资产表”相应栏次,即第1列等于附表十二(5)总计第1列,第4列等于附表十二(5)总计第2列,第7列等于附表十二(5)总计第4列。
(九)“出让无形资产”
数据来源:本行金额来自附表十二(5)“无形资产表”相应栏次,即第1列等于附表十二(5)总计第6列,第4列等于附表十二(5)总计第7列,第7列等于附表十二(5)总计第9列。
(十)“受让固定资产”
数据来源:本行金额来自附表十二(6)“固定资产表”相应栏次,即第1列等于附表十二(6)总计第1列,第4列等于附表十二(6)总计第2列,第7列等于附表十二(6)总计第4列。
(十一)“出让固定资产”
数据来源:本行金额来自附表十二(6)“固定资产表”相应栏次,即第1列等于附表十二(6)总计第6列,第4列等于附表十二(6)总计第7列,第7列等于附表十二(6)总计第9列。
(十二)“融资应计利息收入”
数据来源:本行金额来自附表十二(7)“融通资金表”相应栏次,即第4列等于附表十二(7)合计1第9列,第7列等于附表十二(7)合计2第9列。
(十三)“融资应计利息支出”
数据来源:本行金额来自附表十二(7)“融通资金表”相应栏次,即第4列等于附表十二(7)合计1第8列,第7列等于附表十二(7)合计2第8列。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2列=第4列+第7列; 2.第3列=第2列/第1列; 3.第5列=第4列/第1列; 4.第6列=第4列/第2列; 5.第8列=第7列/第1列; 6.第9列=第7列/第2列;
7.“合计”行第1列=第1列1至11行合计; 8.“合计”行第2列=第2列1至11行合计; 9.“合计”行第4列=第4列1至11行合计;
10.“合计”行第6列=“合计”行第4列/“合计”行第2列; 11.“合计”行第7列=第7列1至11行合计;
12.“合计”行第9列=“合计”行第7列/“合计”行第2列。
(二)表间关系
1.材料(商品)购入第1列=表十二(3)《购销表》第1项; 2.材料(商品)购入第4列=表十二(3)《购销表》第4项; 3.材料(商品)购入第7列=表十二(3)《购销表》第7项。4.商品(材料)销售第1列=表十二(3)《购销表》第8项; 5.商品(材料)销售第4列=表十二(3)《购销表》第11项; 6.商品(材料)销售第7列=表十二(3)《购销表》第14项。7.劳务收入第1列=表十二(4)《劳务表》第1项; 8.劳务收入第4列=表十二(4)《劳务表》第4项; 9.劳务收入第7列=表十二(4)《劳务表》第7项。10.劳务支出第1列=表十二(4)《劳务表》第8项; 11.劳务支出第4列=表十二(4)《劳务表》第11项; 12.劳务支出第7列=表十二(4)《劳务表》第14项。
13.受让无形资产第1列=表十二(5)《无形资产表》总计第1列; 14.受让无形资产第4列=表十二(5)《无形资产表》总计第2列; 15.受让无形资产第7列=表十二(5)《无形资产表》总计第4列。16.出让无形资产第1列=表十二(5)《无形资产表》总计第6列; 17.出让无形资产第4列=表十二(5)《无形资产表》总计第7列; 18.出让无形资产第7列=表十二(5)《无形资产表》总计第9列。19.受让固定资产第1列=表十二(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1列; 20.受让固定资产第4列=表十二(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2列; 21.受让固定资产第7列=表十二(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4列。22.出让固定资产第1列=表十二(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6列; 23.出让固定资产第4列=表十二(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7列; 24.出让固定资产第7列=表十二(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9列。25.融资应计利息收入第4列=表十二(7)《融通资金表》合计1第9列“应计利息收入”;
26.融资应计利息收入第7列=表_________十二(28.融资应计利息支出第7列=表十二(7)《融通资金表》合计2第8列“应计利息支出”。29.商品(材料)销售第1列=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4行“销售货物”+第9行“材料销售收入”。
30.劳务收入第1列小于等于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5行“提供劳务”、第7行“建造合同”、第10行“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第11行“包装物出租收入”、第12行“其他”之和。
表间关系29、30,仅适用于非“金融企业、民团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其他一般企业。
第四节 怎样填报《购销表》
一、本表基本框架
(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本表分四部分:第一部分反映企业材料(商品)购入和商品(材料)销售总体情况,第二部分反映企业按出口贸易方式分类的出口销售收入情况,第三部分列示占企业出口销售总额10%以上的境外销售对象及其交易金额和定价方法,第四部分列示占企业进口采购总额10%以上的境外采购对象及其交易金额和定价方法。
二、填报注意事项
(一)本表有关项目的金额并不能够直接从财务报表中取数,需要根据企业会计核算科目分析填报,因此要按照报告表项目规定的范围以及口径正确填列。
(二)本表第二、三、四部分是第一部分相关项目的明细反映,应注意与第一部分相应项目的逻辑关系。
三、填报具体口径及数据来源
(一)“
一、总购销”第1项“购入总额”:填报购入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商品)等有形资产的金额,不包括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低值易耗品。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总购销”内第2项“进口购入”+“总购销”内第5项“国内购入”。该项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1行第1列。
(二)“
一、总购销”第2项“进口购入”:填报通过进口方式购进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商品)等有形资产的金额,不包括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低值易耗品。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总购销”内第3项“非关联进口”+“总购销”内第4项“关联进口”。
(三)“
一、总购销”第3项“非关联进口”:填报通过境外非关联方进口购入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商品)等有形资产的金额,不包括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低值易耗品。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原材料”、“库存商品”科目中反映本年从境外非关联方进口采购的材料、半成品、商品等资产的数据。
(四)“
一、总购销”第4项“关联进口”:填报通过境外关联方进口购入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商品)等有形资产的金额,不包括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低值易耗品。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原材料”、“库存商品”科目中反映本年从境外关联方进口采购的材料、半成品、商品等资产的数据。该项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1行第4列。
(五)“
一、总购销”第5项“国内购入”:填报在本国境内购入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商品)等有形资产的金额,不包括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低值易耗品。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总购销”内第6项“非关联购入”+“总购销”内第7项“关联购入”。
(六)“
一、总购销”第6项“非关联购入”:填报通过境内非关联方购入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商品)等有形资产的金额,不包括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低值易耗品。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原材料”、“库存商品”科目中反映本年从境内非关联方采购的材料、半成品、商品等资产的数据。
(七)“
一、总购销”第7项“关联购入”:填报通过境内关联方购入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商品)等有形资产的金额,不包括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低值易耗品。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原材料”、“库存商品”科目中反映本年从境内关联方采购的材料、半成品、商品等资产的数据。该项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1行第7列。
(八)“
一、总购销”第8项“销售总额”:填报所有销售商品(材料)的金额。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总购销”内第9项“出口销售”+“总购销”内第12项“国内销售”。该项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2行第1列。
(九)“
一、总购销”第9项“出口销售”:填报所有销往境外的商品(材料)的金额。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总购销”内第10项“非关联出口”+“总购销”内第11项“关联出口”。
(十)“
一、总购销”第10项“非关联出口”:填报所有销往境外非关联方的商品(材料)的金额。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反映本年销往境外非关联方的商品、材料的数据。
(十一)“
一、总购销”第11项“关联出口”:填报所有销往境外关联方的商品(材料)的金额。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反映本年销往境外关联方的商品、材料的数据。该项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2行第4列。
(十二)“
一、总购销”第12项“国内销售”:填报所有销售至本国境内的商品(材料)的金额。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总购销”内第13项“非关联销售”+“总购销”内第14项“关联销售”。
(十三)“
一、总购销”第13项“非关联销售”:填报所有销售给境内非关联方的商品(材料)的金额。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反映本年销往境内非关联方的商品、材料的数据。
(十四)“
一、总购销”第14项“关联销售”:填报所有销售给境内关联方的商品(材料)的金额。
__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反映本年销往境内关联方的商品、材料的数据。该项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2行第7列。
(十五)“来料加工”:填报向境外关联方、境外非关联方收取的加工费金额。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反映本承接境外关联方、境外非关联方来料加工收取加工费的数据。
(十六)“其他贸易方式”:填报向境外关联方、境外非关联方销售商品(材料)的金额。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反映本年销往境外关联方、境外非关联方的商品、材料取得的收入数据。
(十七)“
二、按出口贸易方式分类的出口销售收入”各项值之和应等于“
一、总购销”第9项“出口销售”值。
(十八)“境外关联方名称”:填报占出口销售(进口采购)总额10%以上的境外关联方名称。
数据来源:信息来源于表十二(1),自动带出(可模糊筛选快速定位),其对应的“国家(地区)”也同时自动带出。
(十九)“境外非关联方名称”:填报占出口销售(进口采购)总额10%以上的境外非关联方名称。
(二十)“国家(地区)”:填报境外关联方或非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1、填报境外关联方时,国家(地区)将对应关联方名称自动带出;
2、填报境外非关联方时,“国家(地区)” 录入采用下拉菜单式选择(有模糊筛选功能,如可以国家代码、汉字拼音声母、汉字等快速定位)。(二十一)“交易金额”:填报占出口销售(进口采购)总额10%以上的境外销售(采购)对象交易商品(材料)的金额。
1、“
三、占出口销售总额10%以上的境外销售对象及其交易:交易金额”应大于或等于“
一、总购销:销售总额——出口销售(第9项)”*10%;
2、“
四、占进口采购总额10%以上的境外采购对象及其交易:交易金额”应大于或等于“
一、总购销:购入总额——进口购入(第2项)”*10%。(二十二)“定价方法”分为以下六种: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2.再销售价格法;3.成本加成法;4.交易净利润法;5.利润分割法;6.其他方法。
“定价方法”的录入使用下拉式菜单(单项选择),如选择“其他方法”,必须在“备注”栏内录入所使用的具体方法(不能为空)。境外非关联方交易的定价方法不填报。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项=第2项+第5项 2.第2项=第3项+第4项 3.第5项=第6项+第7项 4.第8项=第9项+第12项 5.第9项=第10项+第11项 __6.第12项=第13项+第14项
7.“
三、占出口销售总额10%以上的境外销售对象及其交易:交易金额”应大于或等于“
一、总购销:销售总额——出口销售(第9项)”*10%); 8.“
四、占进口采购总额10%以上的境外采购对象及其交易:交易金额”应大于或等于“
一、总购销:购入总额——进口购入(第2项)”*10%)。
(二)表间关系
1.第1项=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1行第1列 2.第4项=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1行第4列 3.第7项=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1行第7列 4.第8项=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2行第1列 5.第11项=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2行第4列 6.第14项=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2行第7列
第五节 怎样填报《劳务表》
一、本表基本框架
(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本表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反映企业提供劳务和接受劳务的总体交易情况,第二部分列示境外劳务收入占企业劳务收入总额10%以上的境外交易对象及其交易金额和定价方法,第三部分列示境外劳务支出占企业劳务支出总额10%以上的境外交易对象及其交易金额和定价方法。
二、填报注意事项
(一)本表有关项目的金额并不能够直接从财务报表中取数,需要根据企业会计核算科目分析填报,因此要按照报告表项目规定的范围以及口径正确填列。
(二)本表第二、三部分是第一部分相关项目的明细反映,应注意与第一部分相应项目的逻辑关系。
三、填报具体口径及数据来源
(一)“
一、总劳务交易”第1项“劳务收入”:填报企业提供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取得的收入。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总劳务交易”内第2项“境外劳务收入”+“总劳务交易”内第5项“境内劳务收入”。该项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3行第1列。
(二)“
一、总劳务交易”第2项“境外劳务收入”:填报企业提供劳务从境外取得的收入。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总劳务交易”内第3项“非关联劳务收入”+“总劳务交易”内第4项“关联劳务收入”。
(三)“
一、总劳务交易”第3项“非关联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从境外非关联方取得收入的数据。
(四)“
一、总劳务交易”第4项“关联劳务收入”:填报企业提供劳务从境外非关联方取得的收入。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反映本年提供劳务从境外关联方取得收入的数据。该项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3行第4列。
(五)“
一、总劳务交易”第5项“境内劳务收入”:填报企业提供劳务从境内取得的收入。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总劳务交易”内第6项“非关联劳务收入”+“总劳务交易”内第7项“关联劳务收入”。
(六)“
一、总劳务交易”第6项“非关联劳务收入”:填报企业提供劳务从境内非关联方取得的收入。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反映本年提供劳务从境内非关联方取得收入的数据。
(七)“
一、总劳务交易”第7项“关联劳务收入”:填报企业提供劳务从境内关联方取得的收入。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反映本年提供劳务从境内关联方取得收入的数据。该项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3行第7列。
(八)“
一、总劳务交易”第8项“劳务支出”:填报企业接受劳务所发生的费用支出金额。
接受劳务支出:是指企业接受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总劳务交易”内第9项“境外劳务支出”+“总劳务交易”内第12项“境内劳务支出”。该项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4行第1列。
(九)“
一、总劳务交易”第9项“境外劳务支出”:填报企业接受劳务向境外支付的费用金额。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总劳务交易”内第10项“非关联劳务支出”+“总劳务交易”内第11项“关联劳务支出”。
(十)“
一、总劳务交易”第10项“非关联劳务支出”:填报企业接受劳务向境外非关联方支付的费用金额。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制造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中反映本年接受劳务向境外非关联方支付费用的数据。按规定计入资产价值的运输费、安装调试费用和服务费用等劳务费用不包含在该项目中。
(十一)“
一、总劳务交易”第11项“关联劳务支出”:填报企业接受劳务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金额。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制造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中反映本年接受劳务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数据。按规定计入资产价值的运输费、安装调试费用和服务费用等劳务费用不包含在该项目中。该项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4行第4列。
(十二)“
一、总劳务交易”第12项“境内劳务支出”:填报企业接受劳务向境内支付的费用金额。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总劳务交易”内第13项“非关联劳务支出”+“总劳务交易”内第14项“关联劳务支出”。
(十三)“
一、总劳务交易”第13项“非关联劳务支出”:填报企业接受劳务向境内非关联方支付的费用金额。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制造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中反映本年接受劳务向境内非关联方支付费用的数据。按规定计入资产价值的运输费、安装调试费用和服务费用等劳务费用不包含在该项目中。
(十四)“
一、总劳务交易”第14项“关联劳务支出”:填报企业接受劳务向境内关联方支付的费用金额。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制造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中反映本年接受劳务向境内关联方支付费用的数据。按规定计入资产价值的运输费、安装调试费用和服务费用等劳务费用不包含在该项目中。该项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4行第7列。
(十五)“境外关联方名称”:填报占劳务收入(劳务支出)总额10%以上的境外关联方名称。
数据来源:信息来源于表十二(1),自动带出(可模糊筛选快速定位),其对应的“国家(地区)”也同时自动带出。
(十六)“境外非关联方名称”:填报占劳务收入(劳务支出)总额10%以上的境外非关联方名称。(十七)“国家(地区)”:填报境外关联方或非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1、填报境外关联方时,国家(地区)将对应关联方名称自动带出;
2、填报境外非关联方时,“国家(地区)” 录入采用下拉菜单式选择(有模糊筛选功能,如可以国家代码、汉字拼音声母、汉字等快速定位)。(十八)“交易金额”:填报占劳务收入(劳务支出)总额10%以上的境外交易对象的劳务交易金额。
1、“
二、境外劳务收入额占劳务收入总额10%以上的境外交易对象及其交易:交易金额”应大于或等于“
一、总劳务交易:劳务收入(第1项)”*10%;
2、“
三、境外劳务支出额占劳务支出总额10%以上的境外交易对象及其交易:交易金额”应大于或等于“
一、总劳务交易:劳务支出(第8项)”*10%。
(十九)“定价方法”分为以下六种: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2.再销售价格法;3.成本加成法;4.交易净利润法;5.利润分割法;6.其他方法。
“定价方法”的录入使用下拉式菜单(单项选择),如选择“其他方法”,必须在“备注”栏内录入所使用的具体方法(不能为空)。境外非关联方交易的定价方法不填报。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项=第2项+第5项 2.第2项=第3项+第4项 3.第5项=第6项+第7项 4.第8项=第9项+第12项 5.第9项=第10项+第11项 6.第12项=第13项+第14项
7.“
二、境外劳务收入额占劳务收入总额10%以上的境外交易对象及其交易:交易金额”应大于或等于“
一、总劳务交易:劳务收入(第1项)”*10%;
8.“
三、境外劳务支出额占劳务支出总额10%以上的境外交易对象及其交易:交易金额”应大于或等于“
一、总劳务交易:劳务支出(第8项)”*10%。
(二)表间关系
1.第1项=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3行第1列 2.第4项=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3行第4列 3.第7项=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3行第7列 4.第8项=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4行第1列 5.第11项=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4行第4列 6.第14项=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4行第7列
第六节 怎样填报《无形资产表》
一、本表基本框架
(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本表分两大部分:第一大部分反映企业受让和出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总体交易情况,第二大部分反映企业受让和出让无形资产所用权的总体交易情况。两大部分均以受让和出让两种方式按境内境外明细填报。
二、填报注意事项
本表有关项目的金额并不能够直接从财务报表中取数,需要根据企业会计核算科目分析填报,因此要按照报告表项目规定的范围以及口径正确填列。
三、填报具体口径及数据来源
(一)第1列“受让总交易金额”:填报企业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购买无形资产所有权的交易金额。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第2+3+4+5列。
(二)第2列“从境外受让无形资产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购买无形资产所有权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金额。数据来源:
1、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制造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反映本年企业从境外关联方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所支付的费用。
2、购买无形资产所有权: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无形资产”科目反映本年企业从境外关联方购买无形资产所有权所支付的应计入外购无形资产成本的价款。
(三)第3列“从境外受让无形资产非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购买无形资产所有权向境外非关联方支付的金额。数据来源:
1、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制造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反映本年企业从境外非关联方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所支付的费用。
2、购买无形资产所有权: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无形资产”科目反映本年企业从境外非关联方购买无形资产所有权所支付的应计入外购无形资产成本的价款。
(四)第4列“从境内受让无形资产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购买无形资产所有权向境内关联方支付的金额。数据来源:类同第2列“从境外受让无形资产关联交易金额”。
(五)第5列“从境内受让无形资产非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购买无形资产所有权向境内非关联方支付的金额。数据来源:类同第3列“从境外受让无形资产非关联交易金额”。
(六)第6列“出让总交易金额”:填报企业出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的交易金额。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第7+8+9+10列。
(七)第7列“向境外出让无形资产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出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向境外关联方收取的金额。数据来源:
1、出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来源于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反映本年企业向境外关联方出让无形资产使用权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金额。
2、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来源于会计核算“无形资产”、“营业外收入”科目反映本年企业向境外关联方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所收取的价款。
(八)第8列“向境外出让无形资产非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出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向境外非关联方收取的金额。数据来源:
1、出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来源于会计核算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反映本年企业向境外非关联方出让无形资产使用权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金额。
2、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来源于会计核算“无形资产”、“营业外收入”科目反映本年企业向境外非关联方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所收取的价款。
(九)第9列“向境内出让无形资产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出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向境内关联方收取的金额。数据来源:类同第7列“向境外出让无形资产关联交易金额”。
(十)第10列“向境内出让无形资产非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出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向境内非关联方收取的金额。数据来源:类同第8列“向境外出让无形资产非关联交易金额”。
(十一)第1行“土地使用权”:填报受让土地使用权而花费的使用费支出或让渡土地使用权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数据来源:
1、受让土地使用权: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科目反映本年企业受让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金额。
2、让渡土地使用权: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无形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反映本年企业让渡土地使用权取得的使用费收入。
(十二)第2行“专利权”:填报受让专利权而花费的使用费支出或让渡专利权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数据来源:
1、受让专利权: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制造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反映本年企业受让专利权使用权而支付的使用费金额。
2、出让专利权: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反映本年企业出让专利权使用权取得的使用费收入。
(十三)第3行“非专利技术”:填报受让非专利技术而花费的使用费支出或让渡非专利技术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数据来源:类同第2行“专利权”。
(十四)第4行“商标权”:填报受让商标权而花费的使用费支出或让渡商标权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数据来源:类同第2行“专利权”。
(十五)第5行“著作权”:填报受让著作权而花费的使用费支出或让渡著作权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数据来源:类同第2行“专利权”。
(十六)第6行“其他”:填报在“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会计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其他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而花费的使用费支出或在“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其他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十七)第7行“其中: ”:填报需要特别列明的无形资产使用权受让支出或出让收入(是第6行“其他”行的补充)。(十八)第8行“合计”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第1+2+3+4+5+6行。
(十九)第9行“专利权”:填报购买专利权所有权而花费的支出或出售专利权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数据来源:
1、购买专利权所有权: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无形资产”科目反映本年企业购买专利权所有权所支付的应计入外购无形资产成本的价款。
2、出售专利权所有权:来源于会计核算“无形资产”、“营业外收入”科目反映本年企业出售专利权所有权所收取的价款。
(二十)第10行“非专利技术”:填报购买非专利技术所有权而花费的支出或出售非专利技术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数据来源:类同第9行“专利权”。
(二十一)第11行“商标权”:填报购买商标权所有权而花费的支出或出售商标权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数据来源:类同第9行“专利权”。
(二十二)第12行“著作权”:填报购买著作权所有权而花费的支出或出售著作权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数据来源:类同第9行“专利权”。
(二十三)第13行“其他”:填报在“无形资产”会计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其他购买无形资产所有权而花费的支出或在“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其他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
(二十四)第14行为“其中: ”:填报需要特别列明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受让支出或出让收入(是第13行“其他”的补充)(二十五)第15行“合计”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第9+10+11+12+13行。(二十六)第16行“总计”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第8+15行。
1、该行第1列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5行第1列,该行第2列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5行第4列,该行第4列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5行第7列;
2、该行第6列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6行第1列,该行第7列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6行第4列,该行第9列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6行第7列。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列=第2+3+4+5列 2.第6列=第7+8+9+10列 3.第8行=第1+2+3+4+5+6行 4.第15行=第9+10+11+12+13行 5.第16行=第8+15行
(二)表间关系
1.第16行第1列=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5行第1列 2.第16行第2列=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5行第4列 3.第16行第4列=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5行第7列 4.第16行第6列=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6行第1列 5.第16行第7列=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6行第4列 6.第16行第9列=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6行第7列
第七节 怎样填报《固定资产表》
一、本表基本框架
(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本表分两大部分:第一大部分反映企业受让和出让固定资产使用权的总体交易情况,第二大部分反映企业受让和出让固定资产所用权的总体交易情况。两大部分均以受让和出让两种方式按境内境外明细填报。
二、填报注意事项
本表有关项目的金额并不能够直接从财务报表中取数,需要根据企业会计核算科目分析填报,因此要按照报告表项目规定的范围以及口径正确填列。
三、填报具体口径及数据来源
(一)第1列“受让总交易金额”:填报企业受让固定资产使用权或购买固定资产所有权的交易金额。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第2+3+4+5列。
(二)第2列“从境外受让固定资产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受让固定资产使用权或购买固定资产所有权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金额。数据来源:
1、受让固定资产使用权: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制造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或相关资产科目反映本年企业从境外关联方受让固定资产使用权所支付的费用。
2、购买固定资产所有权: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固定资产”科目反映本年企业从境外关联方购买固定资产所有权所支付的应计入外购固定资产成本的价款。
(三)第3列“从境外受让固定资产非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受让固定资产使用权或购买固定资产所有权向境外非关联方支付的金额。数据来源:
1、受让固定资产使用权: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制造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或相关资产科目反映本年企业从境外非关联方受让固定资产使用权所支付的费用。
2、购买固定资产所有权: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固定资产”科目反映本年企业从境外非关联方购买固定资产所有权所支付的应计入外购固定资产成本的价款。
(四)第4列“从境内受让固定资产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受让固定资产使用权或购买固定资产所有权向境内关联方支付的金额。数据来源:类同第2列“从境外受让固定资产关联交易金额”。
(五)第5列“从境内受让固定资产非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受让固定资产使用权或购买固定资产所有权向境内非关联方支付的金额。数据来源:类同第3列“从境外受让固定资产非关联交易金额”。
(六)第6列“出让总交易金额”:填报企业出让固定资产使用权或出售固定资产所有权的交易金额。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第7+8+9+10列。
(七)第7列“向境外出让固定资产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出让固定资产使用权或出售固定资产所有权向境外关联方收取的金额。数据来源:
1、出让固定资产使用权:来源于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反映本年企业向境外关联方出让固定资产使用权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金额。
2、出售固定资产所有权:来源于会计核算“固定资产”、“营业外收入”科目反映本年企业向境外关联方出售固定资产所有权所收取的价款。
(八)第8列“向境外出让固定资产非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出让固定资产使用权或出售固定资产所有权向境外非关联方收取的金额。数据来源:
1、出让固定资产使用权:来源于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反映本年企业向境外非关联方出让固定资产使用权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金额。
2、出售固定资产所有权:来源于会计核算“固定资产”、“营业外收入”科目反映本年企业向境外非关联方出售固定资产所有权所收取的价款。
(九)第9列“向境内出让固定资产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出让固定资产使用权或出售固定资产所有权向境内关联方收取的金额。数据来源:类同第7列“向境外出让固定资产关联交易金额”。
(十)第10列“向境内出让固定资产非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出让固定资产使用权或出售固定资产所有权向境内非关联方收取的金额。数据来源:类同第8列“向境外出让固定资产非关联交易金额”。
(十一)第1行“房屋、建筑物”:填报租入房屋、建筑物使用权而花费的租金支出或出租房屋、建筑物使用权而取得的租金收入。数据来源:
1、受让使用权: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制造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反映本年企业受让房屋、建筑物使用权而支付的租金。
2、出让使用权: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反映本年企业出让房屋、建筑物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
(十二)第2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填报租入“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租金支出或出租“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使用权而取得的租金收入。数据来源:
1、受让使用权: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制造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或相关资产科目反映本年企业受让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使用权而支付的租金。
2、出让使用权: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反映本年企业出让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
(十三)第3行“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填报租入“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使用权而花费的租金支出或出租“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使用权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数据来源:类同第2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十四)第4行“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填报租入“飞机、火车、轮船 以外的运输工具”使用权而花费的租金支出或出租“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使用权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数据来源:类同第2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十五)第5行为“电子设备”:填报租入“电子设备”使用权而花费的租金支出或出租“电子设备”使用权而取得的租金收入。数据来源:类同第2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十六)第6行为“其他”:填报租入“未列入以上项目的其他固定资产”使用权而花费的租金支出或出租“未列入以上项目的其他固定资产”使用权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数据来源:类同第2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十七)第7行“合计”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第1+2+3+4+5+6行。
(十八)第8行“房屋、建筑物”:填报购买房屋、建筑物所有权而花费的支出或出售房屋、建筑物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数据来源:
1、购买房屋、建筑物所有权: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固定资产”科目反映本年企业购买房屋、建筑物所有权所支付的应计入外购固定资产成本的价款。
2、出售房屋、建筑物所有权:来源于会计核算“固定资产”、“营业外收入”科目反映本年企业出售房屋、建筑物所有权所收取的价款。(十九)第9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填报购买“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所有权而花费的支出或出售“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
数据来源:类同第8行“房屋、建筑物”。(二十)第10行“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填报购买“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所有权而花费的支出或出售“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数据来源:类同第8行“房屋、建筑物”。
(二十一)第11行“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填报购买“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所有权而花费的支出或出售“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数据来源:类同第8行“房屋、建筑物”。
(二十二)第12行为“电子设备”:填报购买“电子设备”所有权而花费的支出或出售“电子设备”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数据来源:类同第8行“房屋、建筑物”。
(二十三)第13行为“其他”:填报购买“未列入以上项目的其他固定资产”所有权而花费的支出或出售“未列入以上项目的其他固定资产”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
数据来源:类同第8行“房屋、建筑物”。(二十四)第14行“合计”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第8+9+10+11+12+13行。(二十五)第15行“总计”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第7+14行。
1、该行第1列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7行第1列,该行第2列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7行第4列,该行第4列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7行第7列;
2、该行第6列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8行第1列,该行第7列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8行第4列,该行第9列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8行第7列。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列=第2+3+4+5列 2.第6列=第7+8+9+10列 3.第7行=第1+2+3+4+5+6行 4.第14行=第9+10+11+12+13行 5.第15行=第7+14行
(二)表间关系
1.第15行第1列=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7行第1列 2.第15行第2列=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7行第4列 3.第15行第4列=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7行第7列 4.第15行第6列=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8行第1列 5.第15行第7列=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8行第4列 6.第15行第9列=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8行第7列
第八节 怎样填报《融通资金表》
一、本表基本框架
(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本表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为表头,填报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第二部分反映企业与其境外关联方定期融资和其他方式融资的情况;第三部分反映企业与其境内关联方定期融资和其他方式融资的情况。
二、填报注意事项
(一)本表有关项目的金额并不能够直接从财务报表中取数,需要根据企业会计核算科目分析填报,因此要按照报告表项目规定的范围以及口径正确填列。
(二)本表仅填报关联融资情况,非关联融资不需填报。
(三)融资包括本年新增融入、融出资金,也包括存续融入、融出资金,即发生在以前所属申报但存续到当前所属申报的融资项目。
三、填报具体口径及数据来源
(一)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其中: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二)定期融资应按每笔融资分别填报,针对同一关联方的融入、融出分行填列。填列“融资金额:融入金额”栏次后,“融资金额:融出金额” 和“应计利息收入”栏则不能填报;填列“融资金额:融出金额”栏次后,“融资金额:融入金额” 和“应计利息支出”栏则不能填报。
(三)定期融资只填写融资起止时间一年以上的定期融资,少于一年的短期融资填入“其他”项中。
(四)“境外关联方名称”、“境内关联方名称”:填报发生融资交易的关联方名称,信息来源于表十二(1),自动带出(可模糊筛选快速定位),其对应的“国家(地区)”也同时自动带出。
(五)“国家(地区)”:填报境外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名称,国家(地区)将对应关联方名称自动带出。
(六)“融资金额”:填报企业关联融入或融出资金的本金(人民币金额)。
(七)“利率”:填报融资的年利率,使用百分比格式。
(八)“融资起止时间”:借款合同(协议)约定的借款时期。
(九)“应计利息支出”或“应计利息收入”:填报按权责发生制计算的当期应计利息支出或应计利息收入,应计利息支出包括资本化的应计利息支出。数据来源:
1、“应计利息支出”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财务费用”、“应付利息”、“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科目数据;
2、“应计利息收入”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财务费用”、“应收利息”、“长期应收款”等科目数据。
(十)“担保方名称”:填报为企业上述融资行为提供担保的企业或个人名称。
(十一)“担保费”:填报企业接受融资担保而支付的担保费金额。
(十二)“担保费率”:填报担保合同(协议)约定的担保费率,使用百分比格式。
(十三)“合计”栏:分别填报企业从境外关联方、境内关联方融资的融资金额、利息支出、利息收入、担保费等项目的合计数。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为各关联方融资金额、利息支出、利息收入、担保费等项目的合计。
(十四)“总计”栏:填报企业从境内外关联方融资的融资金额、利息支出、利息收入、担保费等项目的总计数。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为境外关联方和境内关联方融资金额、利息支出、利息收入、担保费等项目合计之和。
(十五)如果金额单位为外币的,按照纳税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
(十六)对于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或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给关联方的债权性投资,境外关联方名称或境内关联方名称填该关联方;对于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境外关联方名称或境内关联方名称与担保方名称均填报该关联方。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境外合计栏=境外定期融资栏次合计+境外其他合计 2.境内合计栏=境内定期融资栏次合计+境内其他合计 3.总计栏=境外合计+境内合计
(二)表间关系
1.境外“应计利息收入”列“合计”=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9行第4列
2.境内“应计利息收入”列“合计”=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9行第7列
3.境外“应计利息支出”列“合计”=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10行第4列
4.境内“应计利息支出”列“合计”=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10行第7列
第九节 怎样填报《对外投资情况表》
一、本表基本框架
(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在所属申报持有外国(地区)企业股份的中国居民企业填报。
(二)本表分九部分:第一部分填报企业基本信息;第二部分填报被投资外国企业基本信息;第三部分填报被投资外国企业是否设在非低税率国家;第四部分填报被投资外国企业利润是否不高于500万元;第五部分填报被投资外国企业企业所得税税负信息;第六部分填报被投资外国企业全部股东信息;第七部分填报被投资外国企业损益表数据;第八部分填报被投资外国企业资产负债表数据;第九部分填报企业从被投资外国企业分得的股息情况。
二、填报注意事项
(一)本表较全面反映企业境外投资情况,无论有无关联交易,只要所属申报持有外国(地区)企业股份的居民企业均需填报。
(二)本表按被投资外国企业对象填报,如企业投资多个外国企业,需分别填列该表。
三、填报具体口径及数据来源
(一)“
一、企业基本信息”:填报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及法定代表人情况。可由“税务登记信息”中自动带出。
(二)“
二、被投资外国企业基本信息”:填报企业所投资的外国企业的基本信息。
1、如与被投资外国企业有关联交易,则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注册
地址可从本企业的《关联关系表(表十二(1))》中自动带出(并结合模糊筛选功能以快速定位),也可以手动添加(当这些企业未填入表十二(1)《关联关系表》时);记账本位货币的录入使用自动带出的下拉菜单(并结合模糊筛选功能以快速定位)。
2、“对人民币汇率”填报12月31日的记账本位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
3、“被投资外国企业总股份信息”和“企业持有被投资外国企业股份信息”:填报外国企业全部股份数量和企业持有的股份数量,按照有表决权的普通股、无表决权的普通股、优先股以及其他类似股份的权益性资本等分类、分时间段填报,股份种类的录入使用下拉式菜单。
(三)“
三、被投资外国企业是否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是□ 否□”:被投资外国企业设在非低税率国家的企业在“是□”方框内打√,否则在“否□”方框内打“√”。
(四)“
四、被投资外国企业利润是否不高于500万元人民币 是□ 否□”:被投资外国企业利润不高于500万元的在“是□”方框内打√,否则在“否□”方框内打“√”。
(五)“
五、被投资外国企业企业所得税税负信息”:填报被投资外国企业所属所得税情况,包括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税后利润、税负率及法定所得税率。
(六)“
六、被投资外国企业全部股东信息”:填报被投资外国企业的股东情况,包括股东名称、国家(地区)、纳税人识别号、持股种类、持股起止时间等信息。
1、如企业与被投资外国企业的股东有关联交易,则股东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可从本企业的《关联关系表(表十二(1))》中自动带出(并结合模糊筛选功能以快速定位),也可以手动添加(当这些股东未填入表十二(1)《关联关系表》时);
2、“国家(地区)” 录入采用下拉菜单式选择(结合模糊筛选功能,可以国家代码、汉字拼音声母、汉字等快速定位);
3、持股种类填报按照有表决权的普通股、无表决权的普通股、优先股以及其他类似股份的权益性资本等分类、分时间段使用下拉式菜单录入。
(七)“
七、被投资外国企业损益表”:填报被投资外国企业经营成果情况。
(八)“
八、被投资外国企业资产负债表”:填报被投资外国企业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状况。
(九)“
九、企业从被投资外国企业分得的股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贷的涉税处理篇二
关联企业无偿让渡资金的相关税法规定
1、关于无偿将资金让渡给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
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公司之间或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无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营业税。由于无偿借款无收入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即若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关于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业,因此税务部门有权力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定其转借收入,并就其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按金融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a公司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b公司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贷的涉税处理篇三
关联企业无偿占用资金的问题分析与处
理建议
(1)现象和原因分析。无偿占用资金就是不付利息使用资金的行为。这个现象也多存在于关联企业或关系企业。主要表现为一家企业无偿占用另一家企业的资金,双方不支付也不收取利息,就像“周瑜打黄盖一个愿
打一个愿挨”。这种现象目前较为普遍地存在于我国具有“母子”关系的公司中。
(2)行为和政策分析。使用资金,要付利息。这像“欠债还钱”一样天经地义。所以在企业实务中,借用资金不付利息或不收利息的任何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依据国税发(2008)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
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
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提供资金作为一种融资服务,母公司就要按独立企业收取利息,开具发票并依法纳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子公司符合条件的利息支出可作为成本、费用进行税前列支。其他关联企业之间的融资借款,尽管税法没有具体规定必须支付利息,但应比照国税发〔2008〕86号文件执行,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3)处理建议。针对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占用资金的现象,我们建议如下:
1)要依据税法调整无偿占用资金的行为,防范被惩处的涉税风险。但收取多少利息,则可由双方约定(企业要依据各自的情况好好算算)。但要记住税法的总体精神是:收入必须纳税,支出符合条件才允许扣除。
2)如果是子公司无偿占用母公司的资金,因其存在股份关系,母公司可将子公司无偿占用的资金,改为投资。这就不涉及利息的收支了。如果双方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相等,总体上也不会增加企业所得税的税
负。
3)如果双方存在购销关系,无偿占用的资金就可以通过购销合同转变为往来款项,分别挂在双方的“预付账款”和“预收账款”。对于这笔款项是否加收利息,可由企业双方在合同上自主确定,税法对此并无硬性规定。或采取赊销方式,需要资金的一方不支付货款,双方都做挂账处理,这样资金需求方同样可以获得
一笔“无息”贷款。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贷的涉税处理篇四
自办企业脱钩,关联交易不止
------b分行关联交易案例揭示
〔背景情况〕
中国xx银行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2004年,财政部驻b省专员办对中国xx银行b省分行(下称b分行)2003会计信息质量实施检查,查出b分行存在利用关联企业甲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甲物业)、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科技)、丙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信息)以租代购形成账外固定资产、列支管理费用等问题,值得关注的是,以租代购形成的固定资产所需资金主要为b分行向关联企业发放贷款所得。
〔违法事实与查处过程〕
一、b分行关联企业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其界定
甲物业、乙科技、丙信息等三个关联企业均由原b分行自办企业出资成立,2002-2003年分别由职工集资收购原股东所持股份,改制为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名称
甲物业原股东新股东 省分行机关处室行员、中国xx银行b省分行招待所/营业丙信息员工、原甲物业部万银电子开发公司 部分员工、中国xx银行b省分行招待所/b省省分行科技处行员、原 某金融学会 乙科技部分员工 某市金融学会/自然人股东(原某市省分行机关处室行员、分行行员)省分行营业部行员 乙科技 丙信息
甲物业、乙科技、丙信息的出资人主要为b分行各机关处室人员,有权决定农行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符合《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对商业银行关联法人的定义。
二、关联交易的主要类型及主要问题
(一)授信
关联企业的资金来源较为单一,主要包括银行员工投入的资本金、往来密切的企业资金、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而其信贷资金的主要用途是反向为商业银行服务,藉此牟取利益。关联企业授信业务主要类型包括:车辆(住房)按揭贷款、房屋装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无担保或无效担保贷款、贷款资金挪作他用。
1、车辆按揭贷款
甲物业自2002年12月至2003年6月,先后办理车辆按揭贷款97笔,贷款总额1681.9万元;丙信息自2002年6月至9月,先后办理车辆按揭贷款9笔,贷款总额260万元;上述贷款所购车辆全部出租给b分行各分支机构。
2、房屋装修贷款
2003年甲物业自b省分行营业部取得房屋装修贷款3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03年12月3日至2006年12月3日,担保人为丙信息。
(1)鉴于丙信息担保能力不足,由甲物业所取得的某大厦房屋租赁费收入(每年170万元)作还款担保,该部分房屋由b省分行营业部所属xx支行租用,究其实质,由放款方——省分行营业部为甲物业提供还款担保,因此属无效担保。
(2)甲物业以其管理的中国xx银行b省分行招待所需要装修为名,申请了该项贷款,申请资料中提供的装修造价达700万元。经查,甲物业仅划款130万元用于装修,其余资金除76万元用于购买b分行所持申能股份法人股外,挪作流动资金使用。
3、流动资金贷款
2002年,丙信息以租赁业务资金周转名义自中国xx银行某市xx支行借入中期流动资金人民币170万元,借款起止日期为2002年9月29日至2005年9月29日。
丙信息收到该项信贷资金后,将款项全额划入中国xx银行xxx分行,并与其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用于xxx分行资产经营部清收不良资产资金周转,并约定分三年归还208.40万元,收益率高达22.59%,经查,投资合作期限与借款起止期限一致,剔除贷款利息后,丙信息可获利10.40万元。
(二)资产转移
随着商业银行对不良资产处理力度的加大,抵债资产接收处臵不规范的问题
凸现出来,部分商业银行将抵债资产低价出售给自办公司及其他关联方,或者将抵债资产挪作他用,取得的收益截留账外,凡此种种,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而商业银行自有资产的买卖,同样存在不公允关联交易的现象,如:2003年10月22日,b分行将所持申能股份法人股20万股转让给甲物业,转让价为1992年购臵的原始申购价76万元。2003年12月,甲物业收到b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划入申能股份2002红利6万元(20万股×0.30元/股),未转划b分行,而是作为投资收益入账。经查,截止2003年9月30日,申能股份每股净资产达4.524元,而2003年10月22日申能股份收盘价为12.10元,即使按2003年9月30日每股净资产计,股权转让总损失达20.48万元,损失率达21.23%。
(三)提供服务
提供服务是指向商业银行提供信用评估、资产评估、审计、法律等服务。
1、主营业务
商业银行主营业务为信用业务、存款业务、结算业务等,而贷款客户的信用评级在信用业务的审批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商业银行往往将该部分业务交由关联企业办理,相应地,商业银行在关联企业列支部分费用,牟取利益。如,b分行即将信用评级业务交由关联企业丙信息办理。
2002年9月2日,丙信息与b分行(信贷管理处)签订委托协议书,b分行(信贷管理处)委托丙信息对全省农行客户每年一度的企业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各级分行协助丙信息开展企业评级和项目评估业务,并按33%取得费用报销额度。
依据丙信息账册,2002年b分行委托评级收入为442万元,b分行在丙信息列账费用151万元;2003年b分行委托评级收入为541万元,b分行在丙信息列账费用178万元。b分行利用关联公司列支费用的同时,仍在账面挂账应付丙信息代收评级款,由此极易滋生账外资金。
2、物业管理及其他业务
除了前述主营业务中发生的关联交易外,商业银行通过委托物业管理、委托车辆管理、车辆租赁等方式向关联企业支付大额资金。
(1)以租代购,形成账外固定资产
例如,b分行利用甲物业、丙信息两企业,以租代购,形成账外固定资产
2956万元。
2002年-2003年,甲物业先后购臵轿车、商务车109台,总价款2571元,列入固定资产,依据b分行与甲物业签订的租赁协议,该部分车辆全部出租给b分行(含下属分支行)使用,租期5年。依据汽车租用协议及其附加协议,租用车辆期满并付清租金后,该部分车辆过户到农行名下,过户所发生的费用由农行承担。
2002年,丙信息购臵车辆9台,总价款385万元,列入固定资产,该部分车辆全部出租给b分行下属分支行使用,其中7台已签订协议,租期4年,其余2台,虽未签订出租协议,但已收租金。依据汽车租用协议及其附加协议,租用车辆期满并付清租金后,该部分车辆过户到b分行名下,过户所发生的费用由各行承担。
(2)利用关联企业,列支费用
乙科技公司主要代办b分行科技处电子设备采购业务。经查,2000年1月12日成立至2003年12月31日,乙科技管理费用中列支b分行科技处部分员工科技津贴、加班补助、奖金(该部分员工已在省分行机关领取工资)152万元,列支省分行领导出国考察费10.2万元,合计162万元。
三、检查方法
1、明确方向,找准检查重点。关联交易历来是企业人为调节资产和利润的重灾区,甲物业、乙科技、丙信息等三个关联企业均由原b分行自办企业出资成立,2002-2003年分别由职工集资收购原股东所持股份,改制为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这种模式造成职工利益和银行利益的不一致,存在极大道德风险,容易引发银行职工为了关联企业利益和自身利益而作出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所以这次检查,检查组将摸清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作为检查重点内容。
2、绘制“重点资金流向图”,发现可疑资金往来。资金是企业大部分业务活动在账务上的必经之路,描绘重点资金流向图可以发掘关联企业间转移资源和利润的痕迹。检查组进驻关联企业后,首先查阅该单位的货币资金的存放状态以及往来款项的流转路线,包括银行存款数额、开户银行账号、应收、应付情况等;其次对可能隐含问题每一笔往来资金进行仔细对账,绘制关联企业和银行之间的资金流向图,对往来的经济业务内容和挂账原因进行核对,再顺藤摸瓜,对大额资金的来源、去向进行重点追查,最终发现向关联企业违规贷款、利用关联企业、列支费用等违规问题。
〔启示与思考〕
(一)银行自办公司改制不彻底,容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商业银行的关联企业多为其自办公司,随着监管体制的逐步完善,脱钩改制为行员持股企业成为商业银行自办公司的首选,然而由于银行职工持股的模式容易引发损害银行利益的关联交易行为。
此类改制直接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以乙科技为例,原出资人为b省某金融学会、中国xx银行b省分行招待所,均为b分行控制单位,2003年公司改制,由科技处行员收购股份,变更为自然人控制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改制时,经某正信会计师事务所评估,2003年11月30日净资产为52.54万元,以该项评估结果实施公司改制、股权收购。但检查发现,2003年11月30日评估时点提交的评估前报表未分配利润为0,并未考虑2003年1-11月经营成果与年初未分配利润(23万元),其净资产数有误,即评估基础不正确。显见公司改制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且乙科技应付利润129万元属于国有资产,长期漂留账外。
(二)关联交易掩盖了银行信贷风险
商业银行对信用业务风险的管理是其经营活动重中之重,而目前贷前审查尤其是对抵押物担保能力的调查往往流于形式,滋生了不少风险资产。问题出现后,商业银行可能利用关联企业进行资金运作,掩盖经营风险。以丙信息为例,2002年贷款170万元拆给中国xx银行xxx分行,用于清收不良资产。经查,xxx分行拆入该笔资金的原因为信贷资产出现风险,即抵押物(土地)尚未办理完出让手续,须垫资缴纳土地出让金,才能完善土地抵押手续。因此,xxx分行与丙信息合作,通过丙信息拆借资金办理相关手续,盘活其不良资产。究其实质,xxx分行该项贷款贷前调查未能尽职尽责,因而形成不良资产。
(三)谨防利用关联交易逃避上级行指标监管
由于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日益加强,上级行对所属分支行往往施行利润、费用、固定资产考核指标并行的管理模式,因而部分商业银行出于完成指标的考虑,利用关联企业列支费用调节损益,利用关联企业调节固定资产规模。例如前文所述,b分行在乙科技账面列支费用162万元,在丙信息列支费用328万元,以租代购形成账外车辆2956万元。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贷的涉税处理篇五
的移动通信市场。手机网络无处不在, 这种无处不在的移动性, 带来的是方便、快捷, 这是传统互联网所不能比拟的。快速增长的移动用户和移动终端都成为未来企业和公众数据服务的基础, 也构成了移动电子商务巨大的潜在市场, 典型的实例就是手机银行和手机钱包在我国的应用。手机银行是指客户通过编辑发送特定格式的短信到银行的客服号码, 银行按照客户指令, 为客户办理查询、转账、汇款、捐款、消费、缴费等相关业务, 并将交易结果以短信方式通知客户的金融服务方式。而手机钱包是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联股份公司联合各大国有银行为用户提供的移动电子支付和金融信息服务。移动用户把银行卡账户与 手机号码进行绑定后, 可使用短信, 语音, ussd,wap, k-java 等多种通信方式, 完成包括查缴话费、充值、银行账务查询、投保、电子客票、订报、购物、付缴费等多项业务。制约我国移动电子商务发展的因素虽然移动电子商务在我国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但由于一些因素的制约, 给移动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造成了障碍, 这些制约因素包括以下5 类:(1)安全问题的制约。在移动电子商务方面, 最重要的制约因素是安全问题。用户对it 安全性方面的要求会越来越高, 进行用户身份鉴别将成为组成移动电子商务安全基础设施的一个关键部分。除此以外, 目前移动电子商务还应解决好电子支付系统、商品配送系统等安全问题。可以采取的方法是吸收传统电子商务的安全防范措施, 并根据移动电子商务的特点, 开发轻便高效的安全协议。(2)消费者期望的制约。在一些情况下, 消费者可能需要有信息“ 推动”他们, 卸掉他们的负担, 当他们发现已经喜欢上网搜寻, 他们可能要求冲浪工具是更加直观、简单易用的。实践表明, 在创建新工业的早期阶段, 一些科技是以一种不现实的方法与公众交流的。营造这种移动电子商务氛围的公司, 必须注意预防设置不现实的、膨胀的科技期望。
(3)技术本身的制约。首先, 与有线相比, 对无线频谱和功率的限制使其带宽较小, 带宽成本较高, 同时分组交换的发展使得信道变为共享,时延较大, 且连接可靠性低, 超出覆盖区服务则拒绝接入。所以移动服务提供商应优化网络带宽的使用, 同时增加网络容量, 以提供更加可靠的服务。其次是来自移动设备的挑战, 目前移动设备屏幕尺寸、内存以及总存储容量有限, 用于无线传输的电池寿命有限, 同时要支持不同的设备。为了能够吸引更多的人从事移动电子商务, 必须提供更加方便可靠、具备更多功能的移动设备。
(4)服务内容与费用的制约。虽然目前的中国移动用户数量巨大, 但是wap 用户不多。一方面, 因为大部分wap 网站内容缺少吸引力, 而且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并不是用户所关心的和最重要的内容;另一方面, 较高的费用也影响了移动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资费一直是用户最为关心的问题, 也是个非常敏感的话题, 对于移动电子商务, 一定要进行收费,依靠为用户提供有偿服务来获得稳定收入, 其关键是如何制定合理的价格和利益分配机制。
(5)社会环境的制约。当前的国内市场机制还不够规范, 电子商务的商业运作环境还不够完善, 缺乏必要的信用保障体系, 从而影响了人们从事移动电子商务的积极性。同时, 国内企业的信用基础比较薄弱, 人们的消费观念还比较保守, 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移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加上移动电子商务涉及一系列行业(如移动设备制造商、移动网络运营商、移动服务提供商等)经济利益的分配和重组, 移动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一定的过渡期。从这方面来说移动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我们整个社会的各个方面的共同参与和支持。4 我国移动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
2002 年, 全球5 740 万移动用户在移动商务领域共花费了23 亿美元, 移动数据用户中的17%已经使用了移动商务。最近, 在引进各种创新的移动商务服务平台以后, 移动商务业务飞速增长, 尤其是在日本和韩国。根据arc 集团的报告, 亚太地区仍将是主要市场。2007 年, 预计大约有3 亿用户和超过250 亿美元的收入, 届时, 移动电子商务将占全球在交易市场15%的份额。我国移动电子商务市场的前景颇为广阔, 全球著名的市场调查公司frost &sullivan 的报告显示, 未来的移动电子商务市场将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不同领域: 一是自动支付系统, 包括自动售货机、停车场计时器、自动售票机等;二是半自动支付系统, 包括商店的收银柜机、出租车计费器等;三是移动互联网接入支付系统, 包括商业的wap 站点等;四是手机代替信用卡支付以及私人之间账务结算。在以上这些支付形式当中,通过手机—互联网这种支付形式的占整个移动电子商务的39%, 私人之间的p2p 支付占34%。移动电子商务的发展将使普通的消费者在预订门票、支付费用、股票交易以及财务办理上受益。而对于商业系统和银行系统而言, 在降低传统信用欺诈发生和避免现金交易的同时, 使客户的支付方式变得更快捷、安 全, 这相当于给其销售收入带来了20%的增长。届时我国移动电子商务的规模对于网络运营商、银行、信用卡结算单位、相关设备开发商来说将更为受益。在未来的发展中, 我国移动电子商务呈现出下列的发展趋势:(1)消费者使用移动设备主要是获取信息而不是进行事务处理和交易。对消费者来说, 他们主要使用手机获取信息, 如电子邮件、股票行情、天气、旅行路线和航班信息等。不过尽管这些服务并不代表直接的商业机会, 但是在电子商务的引导下, 这些业务有助于构建客户关系, 并且创造间接商业机会。
(2)移动电话中将集成嵌入式条形码阅读器, 这为移动商务带来新的风气。预计具备嵌入式条形码阅读器的手机很快就能供货, 这种新功能将在传统商业和网络商业之间架起桥梁。嵌入式条形码阅读器解决了数据输入的问题, 而这使移动电子商务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3)智能手持设备的显示屏将有所改善, 但是表格输入和原始数据输入依然成问题。分辨率较高的显示屏以及具有条形码阅读功能的移动设备会增加用户的友善性, 但是狭小的显示屏和繁琐的数据输入方法依然是限制移动因特网易用性和功能性的主要障碍。idc 预测在近期数据输入方式和屏幕尺寸不可能有较大的改善。
(4)语音网络导航仍在研究之中。由于语音看起来是移动通信设备的最自然的接口, 不过采用语音方式接入互联网这一研究工作在近期内不会获得突破性进展, 更不会出现商用。
(5)移动通信设备将多种功能集于一身, 但依然将继续保持多种设备共存的局面。虽然今后的通信设备集成了越来越多的功能, 但是不会出现某种设备一统天下的格局。pda 厂商会将电话功能加入到他们的设备中, 使pda 越来越像移动电话, 而移动电话厂商则努力使得他们的设备更像pda, 然而这样做不但会增加设备的体积、重量, 也会增加设备的成本。移动电子商务的含义和特点
移动电子商务是指由手机、传呼机、掌上电脑、笔记本电脑等移动通讯设备与无线上网技术结合所进行的b2b(企业对企业)或b2c(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移动电子商务具有的优势在于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可以完成任何操作。移动电子商务不仅能提供internet 的直接购物, 还是一种全新的销售与促销渠道。移动电子商务把internet 和电子商务带入到了另外一个境界, 我们不可能把电脑随意地搬到任何地方, 但是可以把手机带到一个人可以去的任何角落。把internet 融入到人们的生活中去, 从而改变那些上网和不上网人们的生活状态。它会克服现代电子商务的种种弊端并把电子商务的领域扩大到无限, 同时克服现代商务在时间、空间上的局限性, 给人们带来巨大的便利。移动电子商务借助移动通讯的优势, 使其具有与传统电子商务不同的特点,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不受地点的限制。在移动电子商务中, 无论用户处于什么位置,只要在移动网络的覆盖范围之内都能接受服务。
(2)灵活性。用户可能在旅行、会客的时候用, 而不是必须坐在电脑前。(3)普遍性。移动通讯通过提供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的电子商务服务, 强化了电子商务的本质。用户通过手持设备可以随时随地接通网络进行商务活动, 当有紧急事件发生时, 移动电子商务还可以随时通知用户, 这样可以解决实时信息的传递问题。
(4)个性化。移动终端设备是用户私人的物品, 用户可以对它进行完全个性化的配置。我国移动电子商务的现状 在我国, 随着计算机、互联网及电信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融合, 移动电子商务为手持产品市场创造了巨大的市场空间。同时, 越来越多的国内外知名企业通过掌上电脑储存数据、查询信息、传递资料, 有效地降低了企业成本。2005 年, 中国移动用户数为4.2 亿人, 已成为世界上人数最多。
上下游企业关联、营销和服务的关联形成产品的差异化, 而不必失去成本的优势。另外, 国内广阔的市场完全也可给予企业广大的空间进行差异化战略。
(3)企业进行技术创新, 先发制人地获得产品差异化, 并且同时降低成本。没有技术, 就没有竞争优势, 更不可能持续占有市场。中国出口企业必须合理发挥低劳动成本和丰富资源的优势, 在技术、产品、工艺、设计和经营模式上创新;不断提高技术装备, 加快生产过程、营销过程和管理过程的信息网络化建设和行业信息化平台建设;铸造出自己的核心技术, 拥有优化的产品结构, 加快产品升级换代, 最终提高产品质量和附加值, 以适应全球化竞争的新形势。2.2 要积极应对竞争对手的竞争(1)培育“ 好”的竞争对手, 防止领导企业成为众矢之重。在许多行业中合适的竞争对手能够加强而不是削弱企业的竞争地位。“ 好”的竞争对手可以增加企业的持久竞争优势以及改善所处的产业结构, 联合遏制“ 坏”的竞争对手进入。“ 好”的竞争对手必须了解竞争规则, 明确自己的市场定位, 节制盈利目标;相互间建立合理的市场结构, 保持产业的稳定, 共同生存。中国出口企业中纺织、机电等行业的市场份额分散, 企业领导者地位频繁受到挑战, 企业间缺乏战略协作。因此需要培养出几个大中型企业, 占领市场绝大多数份额, 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市场结构, 从而降低恶性竞争风险。
(2)限制竞争者的进入, 保持市场份额。目前很多出口行业中存在不少一哄而上的进入者, 由于政策不健全, 这些进入者进行低水平生产, 实行恶性低价竞争, 降低现有企业利润率, 分散了市场份额。企业可以通过封锁进入途径、垄断销售渠道、提高进入成本、提高报复强度等手段, 设置进入壁垒, 保护现存市场结构平衡。(3)防御替代品的竞争。替代品的存在减少企业产品需求, 迫使企业降价销售, 所以企业为了获得竞争优势必须拥有替代品的防御战略, 以应对动态的市场竞争。一是寻找不受替代品影响的新用途;二是避开替代品的低价优势, 重新界定自身产品的竞争;三是联合上游投入品供方共同防御;四是调整市场细分战略, 实现专业化生产;五是企业直接生产替代品。
2.3 要充分利用政府的监督规范作用面对目前出口企业的恶性低价竞争, 为防止出现因过度低价竞争导致的产业缩水, 维护产业安全, 政府仍在不断完善价格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 以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例如, 外经贸部先后采取了多种治理措施。一是根据国务院《关于海关开展出口商品审价和继续做好进口商品 审价工作的有关问题的批复》, 配合海关对27 种出口商品实行了出口海关审价, 对低于进出口商会制定的出口同行协议价格的商品不予放行;对50 种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低于协议价格的不予核发出口许可证。二是发布《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 加大反倾销应诉工作的力度。三是发布了《关于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规定》, 引导企业积极做好反倾销应诉工作。四是加强进出口商会等中介组织的职能, 推进企业自律和行业自律, 维护正常的出口经营秩序。企业要充分利用政府的监督规范作用, 实现自身对外贸易竞争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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