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书(专业2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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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书(专业2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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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可以让我们更加明确目标和方向。如果我们想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首先要明确总结的目的和对象。以下是关于总结的一些经典范例,希望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启发。

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书篇一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拟以(大)质监罚告字(20xx)k0879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20xx年03月02日,xx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风险大排查过程中,告知申请人存在以下问题:

2、风淋设备未投入使用,员工未穿工作服;

3、化验室未投入使用,化验室内堆放杂物;

4、人流、物流通道混用;

5、仓库内堆放有是申请人的“维生素果味饮料”,产品配料中标识有:维生素pp,维生素b6及添加维生素群字样,查看申请人添加剂仓库未发现存放有以上两种维生素,用于指导生产的配料清单中也无维生素添加剂。

申请人自成立以来,一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从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更没受过税务机关的处罚。由于申请人的母亲生病住院,患有老年痴呆症及胆结石等多种杂病,老父亲又患上糖尿病,因家中无人照看老人,申请人在前期一直在湖南老家照顾老人,只好把厂里的工作交于下手打理,也就导致厂里疏忽了管理。在此次的排查中确实出现了以上的问题及漏洞,直到xx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此次排查并出具告知书,申请人才知道厂里存在的问题。申请人对厂里出现的问题深刻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但申请人认为该《告知书》中对申请人的处罚过于偏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据此,申请人特向xx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听证要求,恳请xx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充分考虑申请人理由。

此致

xx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申请人:xx

20xx年06月15日

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书篇二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申请事项:请求贵局拟以(九)安监管听告字[20xx]执xx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19日,申请人按照《废品出售合同》的约定派遣车辆对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电器(重庆)有限公司(下简称: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公司)仓库内的货物进行装运,死者唐xx在整理堆码过程中,不慎从装运车上跌至地面,虽经抢救,终因伤势过重而死亡。

在整个事件中,申请人均严格按照《格力公司外来人员安全须知》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基于叉车工作属于特殊的工种,且须有严格的操作规范和持证要求,故货物的装卸及人员派遣均由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公司安排,现场由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公司的库管人员和安保人员统一负责指挥调度和监管。除安排司机前往车间运货外,申请人无权也没有派人进入现场管理和监督;同时,在装货前申请人也如实告知了装运工人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并为他们配备了相应的安全保险带,但因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公司工作现场无高空安全固定支架而无法使用;因此,申请人已经尽到了安全教育和防护注意义务。

综上所述,申请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故,请求贵局拟以(九)安监管听告字[20xx]执xx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进行听证。

此致

xxxxx。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书篇三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拟以济环听告字[20xx]第j03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20xx年月日,贵局已基于同一事实对申请人作出了责令三日内改正并处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其后申请人高度重视并根据贵局要求积极进行整改,但贵局给予的限期治理期限过短,客观上无法完成设备改造。鉴于该锅炉主要用于单位家属区和办公区冬季取暖,在20xx年经技术改造后排放依然不达标,申请人已作出决定在本取暖季(3月15日)结束后停用并拆除十吨锅炉,更换符合环保要求的燃气炉,并已就燃气炉的采购事宜进行了着手准备。

在整个事件中,申请人已经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和贵局的要求进行了操作。但因该十吨锅炉的设备改造涉及到几百个家庭的冬季供暖问题,因贵局给予的整改期限只有三天,申请人客观上无法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技术改造或拆除,因此,申请人在客观上根本无法完成贵局的三日内限期整改要求。

现贵局依据上述事实对申请人送达济环听告字[20xx]第j03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再次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该行政处罚是不合理的。

综上所述,请求贵局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进行听证。

此致

申请人:xx。

申请日期:20xx年x月xx日

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书篇四

出生年月日:1952年xx月13日。

住址:山西省xx县xx镇三元村;

身份证号:xxxxxx。

被申请人山西省娄烦县国土资源管理局,

住所地:娄烦县城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阴建军,

职务:局长。

复议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娄国土资监罚〔20xx〕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

李某已于1999年3月与离婚,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韩秀珍所有,处罚决定书相对人应是韩秀珍而不是李某。

20xx年县政府批准申请人取得0。3亩集体建设用地,批准用地之前此地早已没有林木(政府修路时已将林木全部砍伐完),不属林地。政府批准申请人取得建设用地,处罚决定书却认定占林地,不符合事实。

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于1995年在位于三元村滨河北路边,涧河一号桥北建房,现实际占地面积为1003.08平方米(占地时地类,其中三元村集体建设用地375.62平方米,三元村林地627.46平方米),建筑面积355.6平方米,20xx年县政府批准占用0.3亩,超占面积为803.08平方米(占地时地类,其中三元村集体建设用地175.62平方米,三元村林地627.46平方米),属非法占用地,此认定不符合事实。而事实上八十年代初李贵堂和李景生就建了予制板厂,申请人于1997年8月10日购买了此予制板厂,当时订了契约,并有李建峰代笔,李存怀作证(见证据5、6)。此予制板厂长27米宽21米,共计567平方米。20xx年县政府批准申请人另取得0。3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见证据7),申请人在此建造了房屋(见证据8)。购买予制板厂房屋占地和批准的0.3亩用地面积已达767平方米,还没有包括院子占地,处罚决定书却认定申请人违法占地达803.08平方米,违背事实,认定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申请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依法向贵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局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申请人。

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书篇五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拟以xx卫医罚告[20xx]xxxxx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自成立以来,一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从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在此次xx区卫生监督所调查过程中,申请人积极配合监督所的工作,该所查核了申请人涉嫌超越许可范围开展妇科诊疗活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母婴保健技术(人流、药流、上环)服务、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的行为。申请人确有存在以上违法行为,但均没有主观违法意愿。

(一)超越许可范围开展妇科诊疗活动系周边极个别患者确有实际诊疗需要和紧迫性,请求当值医生为其诊疗。申请人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今后一定切实加强诊疗活动的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

(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母婴保健技术(人流、药流、上环)服务,被查处的终止妊娠手术的相关物品系申请人以前的医务人员遗留,我站未能及时销毁该类物品。

(三)该人员系申请人的试用人员,并不是正式人员,工作时间不足半个月,期间还多次参加考试,实际诊疗时间极少。但是申请人存在人员管理疏忽之责,试用前,仅口头询问是否具有注册执业资格,未认真核对相关证书证件,今后一定会严格把好医务人员入口关。

申请人对贵单位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适用法律条款无异议,恳请xx区卫生局从宽从轻处罚申请人的行为,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充分考虑申请人理由。

此致

敬礼!

xxx管理局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书篇六

法定代表人:***电话:

代理人:*****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人。

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拟以**卫医罚告[20xx]*****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自成立以来,一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从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在此次**区卫生监督所调查过程中,申请人积极配合监督所的工作,该所查核了申请人涉嫌超越许可范围开展妇科诊疗活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母婴保健技术(人流、药流、上环)服务、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的行为。申请人确有存在以上违法行为,但均没有主观违法意愿。

(一)超越许可范围开展妇科诊疗活动系周边极个别患者确有实际诊疗需要和紧迫性,请求当值医生为其诊疗。申请人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今后一定切实加强诊疗活动的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

(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母婴保健技术(人流、药流、上环)服务,被查处的终止妊娠手术的相关物品系申请人以前的医务人员遗留,我站未能及时销毁该类物品。

(三)该人员系申请人的试用人员,并不是正式人员,工作时间不足半个月,期间还多次参加考试,实际诊疗时间极少。但是申请人存在人员管理疏忽之责,试用前,仅口头询问是否具有注册执业资格,未认真核对相关证书证件,今后一定会严格把好医务人员入口关。

申请人对贵单位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适用法律条款无异议,恳请**区卫生局从宽从轻处罚申请人的行为,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充分考虑申请人理由。

此致

**区卫生局。

20xx年一月二十四日。

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书篇七

法定代表人:xxx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拟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20xx年月日,贵局已基于同一事实对申请人作出了责令三日内改正并处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其后申请人高度重视并根据贵局要求积极进行整改,但贵局给予的限期治理期限过短,客观上无法完成设备改造。在整个事件中,申请人已经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和贵局的要求进行了操作。`申请人客观上无法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技术改造或拆除,因此,申请人在客观上根本无法完成贵局的三日内限期整改要求。

现贵局依据上述事实对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再次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该行政处罚是不合理的。

综上所述,请求贵局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进行听证。

此致

申请人:

20xx年4月8日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由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

必要性:

1、自由裁量权,需要与相应的现实相适应。

2、效率是行政的生命。赋予行政执法部门以自由裁量的权力,能使其审时度势地及时处理问题,维护社会秩序的健康运行。

3、有限的法律只能做出一些较原则的规定,做出可供选择的措施和上下活动的幅度,促使行政主体灵活机动地因人因事做出更有成效的管理。

4、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和法律精神及自己的理性判断加以灵活处理,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必须有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的分类:

根据现行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将自由裁量权归纳为以下几种:

1、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它包括在同一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不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

2、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权的权力,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有相当数量的行政法律、法规均未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这说明行政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4、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5、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严重的”这样语义模糊的词,又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这样行政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权。

6、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即对具体执行力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有行政机关决定是否执行。

问题:

1在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每时都在行使之中,它有效增强了执法办案的准确性和灵活性。但是,也确实存在着以下很多问题:

5、由于受来自领导的压力、同事的说情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的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等等。

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一是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因为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理问题随意性很大,反复无常,不同情况相同处理,相同情况不同对待,引起群众怀疑、不信任,产生对立情绪,不配合执法,行政违法行为增多,导致经济秩序的不稳定;二是助长特权思想,滋生腐败,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但是,社会事务是复杂的,对于偶发的事务,具体工作人员首次处理,法律虽然规定了原则,工作人员的判断标准可能会与公众标准发生偏差,工作人员认为是公正的,公众可能认为不公正;特别是在公正标准没有形成之前,对于偶发的、复杂的事务的公正处理,是很难把握的。因此,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在客观上也是不可避免的。正因为自由裁量权可能会被滥用,所以对自由裁量权必须进行控制。

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书篇八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拟以(大)质监罚告字(20___)k0879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20___年___月___日,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风险大排查过程中,告知申请人存在以下问题:

2、风淋设备未投入使用,员工未穿工作服;

3、化验室未投入使用,化验室内堆放杂物;

4、人流、物流通道混用;

5、仓库内堆放有是申请人的“维生素果味饮料”,产品配料中标识有:维生素pp,维生素b6及添加维生素群字样,查看申请人添加剂仓库未发现存放有以上两种维生素,用于指导生产的配料清单中也无维生素添加剂。

申请人自成立以来,一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从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更没受过税务机关的处罚。由于申请人的母亲生病住院,患有老年痴呆症及胆结石等多种杂病,老父亲又患上糖尿病,因家中无人照看老人,申请人在前期一直在湖南老家照顾老人,只好把厂里的工作交于下手打理,也就导致厂里疏忽了管理。在此次的排查中确实出现了以上的问题及漏洞,直到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此次排查并出具告知书,申请人才知道厂里存在的问题。申请人对厂里出现的问题深刻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但申请人认为该《告知书》中对申请人的处罚过于偏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据此,申请人特向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听证要求,恳请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充分考虑申请人理由。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期:

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书篇九

法定代表人:宣某某

被申请人:湖南省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住所地:湖南省某某市文化路1号

法定代表人:

案由:申请人因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现向湖南省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事项:请求撤销某工商处字【20xx】第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因申请人生产销售的某某牌195-1115系列柴油机印刷品广告中使用了该机型“是目前配套最广泛,使用最多的机型”的广告用语,认为该用语具有排他性和独占性,贬低了其他经营者,排挤了竞争对手,争取了交易机会。因此决定对被申请人处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以及3万元的罚款的处罚。申请人认为:

一、处罚机关无权处罚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因此,作为该行政处罚唯一事实依据的宣传手册,其违法行为发生地应在宣传手册的印制地,因此,即使该系列柴油机在当地有售,某某市也只是违法行为的结果地,而不是违法行为发生地。而且申请人至今未向某某市销售过常拖牌195-1115系列柴油机,则不正当竞争的认定首先就缺少了竞争的主体要件,连销售行为都不具备的情况下,如何产生竞争对手被排斥的结果,申请人又从哪里争取到了何种交易机会?因此某某市对该处罚的管辖权都不具备的情况下,做出高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的正当目的就令人怀疑。

二、处罚决定事实不清楚

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由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单缸柴油机分会审定的“关于东风农机样本有关用语的解释说明”,该种机型是主要配套农业机械的动力装置,而且涵括了目前主要的农业机械种类,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说明足以证明该用语并非完全没有根据,仅是在进行宣传时,对情况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做了一定的加工。这也符合广告的特点,并无不当。根据《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xx年)》的规定,“印刷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而申请人的宣传手册并不含有虚假成分,更没有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而且一份印刷品广告并无排挤竞争对手的巨大功能,被申请人为了证明该用语的不正当竞争功能,在行政执法中引入了审判案件的司法解释,其援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宣传广告能被认定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条件限定为“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因此,如果该宣传手册能达到排挤、贬低其他经营者的效力,就必须存在被比对的相关产品或类似产品,并造成被比对的相关产品或类似产品的经营者因比对或片面宣传而遭受损失,或者申请人在使用该广告后,经营业绩能够迅速增长,并占领一定的市场分额,但被申请人自始至终都没有采集到相关的证据,也没有对事实加以准确认定,就匆忙地做出了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证据不充分

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宣传用语贬低了其他经营者,排挤了竞争对手,争取了交易机会。所有的认定依据仅是一份宣传手册,既无受侵害的竞争对手经营受损的事实,也无申请人因该宣传用语而独占当地市场的证据。行政处罚需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处罚的公正性要求执法者不仅要有处罚权,还要依法行使处罚权,依法行使处罚权的要件之一就是行政处罚是建立在真实、有效、充足的证据基础上的。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被申请人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不是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来决定处罚种类与处罚幅度,而是将自由裁量权加以自由发挥,使行政权脱离了公正、合法的范畴。

四、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被立案查处的广告用语记载于被申请人印制的宣传手册中,属于印刷品广告范畴,印刷品广告是受广告法调整的一种广告形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的第三条明确规定,“自20xx年11月1日起,对未按本通知要求,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发布含有上述内容广告的,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而《广告法》第三十九条对违反规定将承担的法律责任表述为“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被申请人却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对法律关系生搬硬套,先将一个广告用语扩大为不正当竞争,再按照不正当竞争对申请人进行高额罚款。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并未按法律规定执法,却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随意选择自己认为应加以适用的法律,执法者的角色产生了错位,当执法者可以按己所需,随意适用法律时,其行政行为就只能是行政乱作为,也必然会降低行政机关执法的公信力。

五、处罚决定也违反了行政合理性要求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罚过相当,而且《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申请人虽然制作了该宣传手册,但无证据显示有危害后果产生,也无证据显示申请人有违法所得。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申请人的行政处罚既不符合行政合法性的要求,也达不到行政合理性的要求。被申请人做出的决定是典型的沿着由“罪名到证据”的路径寻找行政行为合法依据的做法,是权力滥用的又一明证。

综上,恳请撤销某工商处字【20xx】第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致

湖南省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申请人:

20xx年6月 日

二:不服统计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书(1081字)

申请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县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王xx,该社主任。

被申请人xx县统计局。住所地:xx县人民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kxx,该局局长。

申请事项:

依法撤销x统罚款字〔20xx〕第10号《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xx县统计局以xx县xx城市信用合作社屡次迟报统计资料为由,对申请人处罚20000元罚款。申请人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应当撤销,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处罚主体错误

申请人不存在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被申请人对xx县xx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xx社)的行为对申请人做出行政处罚,属于处罚主体错误。申请人与xx社在法律上没有利害关系,被申请人认定两者之间存在隶属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根据。

二、送达程序违法

定代表人或者该法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申请人没有办公室等专门负责收件的机构或人,因此,被申请人应当将文书直接送达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但申请人的前任及现任法定代表人均没有接到被申请人送达的任何文书,被申请人的送达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三、没有正当告知听证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处罚内容应当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致。不一致的,行政机关应当再次告知听证权利。被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与告知书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没有履行再次告知义务。

听证权利只有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才有权决定行使还是放弃,法人的其他任何人在没有法定代表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均无权决定行使或者放弃听证权。由于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向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实际上剥夺了申请人的听证权利。

四、适用法律错误

《统计法》第33条条规定:“国家统计局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明确规定了制定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机关是国家统计局,而不是包括各省人大及其会在内的其他机关,因此本案应当依照《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进行处理,而不是依照《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

五、处罚严重失当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第二部分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因此针对迟报统计报表这一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罚限额最高为1000元。被申请人处罚20000元,属于处罚明显失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主体错误、送达程序违法、没有正当告知听证权利、处罚严重失当,请求复议机关主持正义,依法撤销处罚决定,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市统计局

申请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

xx-xx年八月十七日

三:(795字)

申请人:(营业执照注册名称)

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或有效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姓名)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作出征税决定海关名称)

事实:

(应包括申请人进口报关情况、价格磋商情况、缴纳税款情况、有关货物情况、价格争议情况等简明事实。)

复议请求:

一、(对征税决定的复议请求,应注明请求撤销具体征税决定的海关编号等情况。)

二、(对估价、商品归类、原产地确定等争议的复议请求,即申请人认为海关应如何归类、如何确认原产地及申请人已交税款、应交税款、应退税款等情况。)

理由:

(支持复议请求的各项理由,如申报价格是实际成交价格等。)

附件:

原征税决定(税款缴款书)、报关单(申报单、海关审结单)、有关报关单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有关付款单证、申请人营业执照、委托授权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等。

(申请人签章)

(递交申请日期)

以上正本资料连同复议申请书及四套复印件(盖章)提交至广州海关法规处,正本资料经法规处审核后发还申请人。

申请人:(身份证件姓名或营业执照注册名称)

地址:(身份证件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或其他有效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海关名称)

事实:

(应包括基本案情、告知情况、申辩或听证情况、海关处罚情况、文书送达情况、处罚决定执行情况等简明事实。)

复议请求:

一、(对处罚决定的复议请求,应注明请求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原具体处罚决定的海关编号等情况。)

二、(对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处罚程序、案件证据、确定处罚幅度等争议的复议请求。)

理由:

(支持复议请求的各项理由。)

附件:

原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单、当事人申辩书、听证申请书、有关执行材料及其它证据材料、申请人身份证件或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等。

(申请人签章)

(递交申请日期)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李友良,男,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湖南省炎陵县东风乡红星村坳上08号。

申请人不服炎陵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炎公

(三)决字[2015]第0132号,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炎公(三)决字[2015]第0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事实和理由

治疗花去医药费4000余元,后经神农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微伤。在这明显、清楚的事实下,公安局所作出的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陆佰元整。申请人在本纠纷中,是受害者,自己的人身受到严重损害,炎陵县公安局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存在偏见,又打又罚。

综上,我认为炎陵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是一项显失公正,并带有严重倾向性,存在严重偏见的违法处罚决定书,现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决定撤销炎陵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

年月日

附:1、炎陵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

2、株洲神农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系##市###########厂经营者,住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东环罚字【2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变更被申请人作出的东环罚字【2015】###号行政处罚决定。

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开办的####市#######厂已于2011年办理好环保手续,并经####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同意发给环保合格证。申请人在经营期间非常重视环保工作,已花费巨资购置、安装、使用排污设施,一直配合环保部门的督导和考察,经营至今未发生过一起环境污染事故。

由此可见,申请人严格遵守环保法律,在工厂征用拆除之前,各项生产设备符合环保要求。

二、因莞惠城际轨道谢岗段进行开发建设,需要征用申请人工业厂房、宿舍及地上附着物,申请人积极响应和执行政府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了征用的厂房和其他建筑,同时拆除了厂房内的的生产设备。由于时间紧迫,拆除后没有工作场地。在停工三个月后,不得已在原厂房旁搭建一个小型临时铁皮房,用于打样和少量生产,应付在此以前没有完成的少量订单,而且生产设备由原来的五台改为二台。在此期间,经营作业对环境的污染甚微。

因此,申请人搭建简易厂房临时少量生产,是不可抗力的客观因素所造成,并非申请人主观过错。

三、申请人已尽最大的努力主动消除和减少因临时生产对环境产生的 1

影响。申请人在被拆除的厂房旁,已经以最快速度重建厂房。2012年8月重新安装了环保设备,并在安装完毕后,马上请环保部门重新检验和督导。同年9月向####市环境保护局申请验收,环保部门于同年10月现场验收完毕,现已进入书面审批阶段。

由上可见,申请人的环保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给社会造成大的危害结果。

(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 2

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四)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两者对处罚幅度的规定不同,应该适用上位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罚款5万元,与申请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不相当,显属畸重。同时根据该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也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申请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5万元的处罚决定既没有考虑申请人客观的经营困难,也没有参考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的规定,并且处罚决定依据国务院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误。据此,该处罚决定已经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东环罚字【2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年 月 日

3

对交通警察简易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工作单位:

住址:

驾驶证号码: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no:119065499570的三份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处罚程序违法,返还三次罚款500元整。

二、请求公布两个涉案监控设备的近期检验报告。

三、请求确认在德州百货大楼北十字路口设置的由南向北的车辆禁止左转标志违法,取消此禁令标志。

四、请求公布交通罚款的数量、流向。

事实及理由:

一、事情过程:

2012年3月19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进行车辆年检(车牌号为4t315),在查询违章时,一女性工作人员查询后说此车有三次违章,(后来出具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第一次违章是2011年5月24日14时27分在振华街与兴武路十字路口,“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罚款100元,记2分;第二次违章是2012年1月2日14时17分在德州百货大楼北十字路口,“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的”,罚款200元,记3分;第三次是2012年1月26日10时21分与第二次同一地点、同一理由、同样处罚。)我查看违章记录照片后,记得2012年1月2日我在德州百货大楼左转时是由现场的一名女交-警现场指挥、随前车行进的。我当场提出后,工作人员根本不听取我的申辩,柜台内的一名男性工作人员非常不耐烦地说:不行你就去德州处理去!我为了尽快把车检过去,只得在现场授受处理,我问罚多少,能否少罚点儿,那名女工作人员说打出单子来就知道了,随即打印出上述三份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填写上罚款数就让我签字,我只得签字后到银行交纳的罚款。

二、理由:

(一)处罚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无效。

首先是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其次是不听取申请人的申辩理由,再次是处罚决定书上无处罚法律依据、无交-警签字。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处以100元、200元罚款,违背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交通安全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在《立法法》非常清晰非常明确,毫无疑问,《行政处罚法》是实施行政处罚所必须遵循的上位法、基本法。况且,《行政处罚法》中简易程序是单独章节单独规定的行政程序法,是专门法,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仅仅是简易程序中的一种语言表述表现形式,并非对简易程序这一概念单独另作了规定,其并非“同一概念或事实或事项”。所以,依据此条款对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是十分错误的。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警察支队的下属大队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主体等问题的答复》([2015]行他字第9号)第三条:本案的行政处罚行为作出时间是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将近一年,地点也不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故不属于当场处罚。本案与以上答复属于同样的情况,所以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申请人的做法是违法的。

退一步讲,即使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工作人员不听取申请人的申辩理由、处罚决定书上无处罚法律依据、无交-警签字,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也属于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无效。

(二)不区分情节轻重、全部按照最高限额处罚,违反立法精神和法律规定。

道路的存在意义是为了公众通行,以提高通行效率为首要目的,以交通安全为前提。交通行为的主体是人(包括行人和驾驶人),任何法律和交通执法人员都不能否认他们的当场判断能力。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不区分情节轻重,一律顶格从重处罚是错误的,是违法的。

申请人的第一次违章是因为右转的路口被行人占道,并且横向车辆、行人稀少,申请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借道右转行驶,即使未按照标志指示的方向行驶,但是提高了通行效率,也属于违章情节轻微,完全可以不予处罚。更何况照片中只能反映出对面的路面有道路指示标志,却不能证明申请人行驶的道路上有指示标志。被申请人行政处罚的证据、理由不足。

申请人的第三次违章与第二次是同一地点、同一事由,申请人非常不能理解的是在此处设立禁止左转标志的意义。申请人与很多驾驭人交流此事,他们都是见到此标志后右转走几十米再左转由东向西进德百,或者继续北向行驶,到德州大酒店路口左转回来,如此行驶只是因为一个禁止左转的禁行标志。难道设置此标志的意义只是为了让驾驶人多转几圈吗?这样明显地人为增加了此处的车流量、降低了通行效率!那么在此处设立禁止左转标志的意义何在?由南向北行驶的车辆如何进德百?第二次在元月2日的违章时,车流、人流非常大,交-警现场指挥的情况下允许左转,事实完全可以说明在此处允许左转是提高道路通行效率的。我宁愿相信这不是执法机关为了罚款而设立的“执法陷阱”。因此,申请人要求公布当时设置此标志的理由、依据。退一步说,即便是设置此禁止标志的目的是因为此处车流量大,左转车辆会阻碍左侧直行车辆的行驶,容易造成交通堵塞,但是,申请人这两次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如此结果,已经是顺利通行,属于情节显著轻微,被申请人也给予顶格处罚,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114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技术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者依法予以处罚”,请注意条文中使用的是“可以”二字,并不是“应当”。作为驾驭人,我们从心理上宁愿相信立法者的本意并非为了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辟一条生财之道,但恰恰是这“可以”二字确实在客观上的的确确已经是给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条生财之道,这二字使得整个道路交通安全法成为质疑的焦点。《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明文规定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第八条也有明确规定。但是,目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热衷于通过安装电子眼等手段拍摄取证,假借交通安全为名,以罚代管,全部按照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处罚,将交通违章处罚演变为一种单纯意义上的惩罚,违背了交通违章处罚的本质。

理论上认为行政行为合理性包括下列原则:一是,适当性原则,即行政主体所采取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目的的实现,并且属于正确的手段。二是,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小侵害原则,这是指如有许多措施可实现行政目的,则必须选择那些最有必要的,而所谓最有必要的就是选择对公众不会造成损害或损害最小的措施,即在能够实现行政目的的前提下,选择对公民权利侵害最轻的方式。因此,尽管从目前的规定看,交-警电子取证在法律上并没有明文禁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执法仍应当遵循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否则,势必会造成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权力的扩张和滥用,侵害到公民的权利,有损行政行为的公正性。

在执法时,不接受群众监督、指正,此种工作作风、执法方式、执法态度严重损害了执法者、人民警察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崇高形象;玷污了法律法规公正严明的庄严神圣;脱离了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的原则;人为制造公众与国家、管理者之间的矛盾,人为制造不和谐因素。作为执法机关、执法者利用职权,使用强权凌驾于人民群众之上,是公权力的滥用;是对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的亵渎;是对纳税资源、国家资源的浪费;人为造成公众利益、公民个人利益损失。粗暴执法、钓鱼执法在部分执法者内心藏匿的劣根,暴露出其平时缺少党性教育、不加强思想道德学习、对法律法规继续教育的轻视态度;忘记了为人民服务的根本;本末倒置,是非善恶不分;强权专-政,欺凌百姓,以权自肥,甚至以权分肥(如外地有交-警每罚款100元,交通设备安装公司得款39元的报道)。以上种种,完全是与共建和谐、法制社会的立法、执法根本背道而驰,完全是与、市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建设幸福德州的精神背道而驰!

申请人:

工作单位:

住址:

驾驶证号码: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no:119065499570的三份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处罚程序违法,返还三次罚款500元整。

二、请求公布两个涉案监控设备的近期检验报告。

三、请求确认在德州百货大楼北十字路口设置的由南向北的车辆禁止左转标志违法,取消此禁令标志。

四、请求公布交通罚款的数量、流向。

事实及理由:

一、事情过程:

2012年3月19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进行车辆年检(车牌号为4t315),在查询违章时,一女性工作人员查询后说此车有三次违章,(后来出具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第一次违章是2011年5月24日14时27分在振华街与兴武路十字路口,“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罚款100元,记2分;第二次违章是2012年1月2日14时17分在德州百货大楼北十字路口,“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的”,罚款200元,记3分;第三次是2012年1月26日10时21分与第二次同一地点、同一理由、同样处罚。)我查看违章记录照片后,记得2012年1月2日我在德州百货大楼左转时是由现场的一名女交-警现场指挥、随前车行进的。我当场提出后,工作人员根本不听取我的申辩,柜台内的一名男性工作人员非常不耐烦地说:不行你就去德州处理去!我为了尽快把车检过去,只得在现场授受处理,我问罚多少,能否少罚点儿,那名女工作人员说打出单子来就知道了,随即打印出上述三份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填写上罚款数就让我签字,我只得签字后到银行交纳的罚款。

二、理由:

(一)处罚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无效。

首先是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其次是不听取申请人的申辩理由,再次是处罚决定书上无处罚法律依据、无交-警签字。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处以100元、200元罚款,违背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交通安全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在《立法法》非常清晰非常明确,毫无疑问,《行政处罚法》是实施行政处罚所必须遵循的上位法、基本法。况且,《行政处罚法》中简易程序是单独章节单独规定的行政程序法,是专门法,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仅仅是简易程序中的一种语言表述表现形式,并非对简易程序这一概念单独另作了规定,其并非“同一概念或事实或事项”。所以,依据此条款对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是十分错误的。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警察支队的下属大队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主体等问题的'答复》([2015]行他字第9号)第三条:本案的行政处罚行为作出时间是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将近一年,地点也不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故不属于当场处罚。本案与以上答复属于同样的情况,所以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申请人的做法是违法的。

退一步讲,即使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工作人员不听取申请人的申辩理由、处罚决定书上无处罚法律依据、无交-警签字,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也属于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无效。

(二)不区分情节轻重、全部按照最高限额处罚,违反立法精神和法律规定。

道路的存在意义是为了公众通行,以提高通行效率为首要目的,以交通安全为前提。交通行为的主体是人(包括行人和驾驶人),任何法律和交通执法人员都不能否认他们的当场判断能力。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不区分情节轻重,一律顶格从重处罚是错误的,是违法的。

申请人的第一次违章是因为右转的路口被行人占道,并且横向车辆、行人稀少,申请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借道右转行驶,即使未按照标志指示的方向行驶,但是提高了通行效率,也属于违章情节轻微,完全可以不予处罚。更何况照片中只能反映出对面的路面有道路指示标志,却不能证明申请人行驶的道路上有指示标志。被申请人行政处罚的证据、理由不足。

申请人的第三次违章与第二次是同一地点、同一事由,申请人非常不能理解的是在此处设立禁止左转标志的意义。申请人与很多驾驭人交流此事,他们都是见到此标志后右转走几十米再左转由东向西进德百,或者继续北向行驶,到德州大酒店路口左转回来,如此行驶只是因为一个禁止左转的禁行标志。难道设置此标志的意义只是为了让驾驶人多转几圈吗?这样明显地人为增加了此处的车流量、降低了通行效率!那么在此处设立禁止左转标志的意义何在?由南向北行驶的车辆如何进德百?第二次在元月2日的违章时,车流、人流非常大,交-警现场指挥的情况下允许左转,事实完全可以说明在此处允许左转是提高道路通行效率的。我宁愿相信这不是执法机关为了罚款而设立的“执法陷阱”。因此,申请人要求公布当时设置此标志的理由、依据。退一步说,即便是设置此禁止标志的目的是因为此处车流量大,左转车辆会阻碍左侧直行车辆的行驶,容易造成交通堵塞,但是,申请人这两次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如此结果,已经是顺利通行,属于情节显著轻微,被申请人也给予顶格处罚,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114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技术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者依法予以处罚”,请注意条文中使用的是“可以”二字,并不是“应当”。作为驾驭人,我们从心理上宁愿相信立法者的本意并非为了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辟一条生财之道,但恰恰是这“可以”二字确实在客观上的的确确已经是给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条生财之道,这二字使得整个道路交通安全法成为质疑的焦点。《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明文规定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第八条也有明确规定。但是,目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热衷于通过安装电子眼等手段拍摄取证,假借交通安全为名,以罚代管,全部按照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处罚,将交通违章处罚演变为一种单纯意义上的惩罚,违背了交通违章处罚的本质。

理论上认为行政行为合理性包括下列原则:一是,适当性原则,即行政主体所采取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目的的实现,并且属于正确的手段。二是,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小侵害原则,这是指如有许多措施可实现行政目的,则必须选择那些最有必要的,而所谓最有必要的就是选择对公众不会造成损害或损害最小的措施,即在能够实现行政目的的前提下,选择对公民权利侵害最轻的方式。因此,尽管从目前的规定看,交-警电子取证在法律上并没有明文禁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执法仍应当遵循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否则,势必会造成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权力的扩张和滥用,侵害到公民的权利,有损行政行为的公正性。

在执法时,不接受群众监督、指正,此种工作作风、执法方式、执法态度严重损害了执法者、人民警察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崇高形象;玷污了法律法规公正严明的庄严神圣;脱离了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的原则;人为制造公众与国家、管理者之间的矛盾,人为制造不和谐因素。作为执法机关、执法者利用职权,使用强权凌驾于人民群众之上,是公权力的滥用;是对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的亵渎;是对纳税资源、国家资源的浪费;人为造成公众利益、公民个人利益损失。粗暴执法、钓鱼执法在部分执法者内心藏匿的劣根,暴露出其平时缺少党性教育、不加强思想道德学习、对法律法规继续教育的轻视态度;忘记了为人民服务的根本;本末倒置,是非善恶不分;强权专-政,欺凌百姓,以权自肥,甚至以权分肥(如外地有交-警每罚款100元,交通设备安装公司得款39元的报道)。以上种种,完全是与共建和谐、法制社会的立法、执法根本背道而驰,完全是与、市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建设幸福德州的精神背道而驰!

法定代表人:宣某某

被申请人:湖南省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住所地:湖南省某某市文化路1号

法定代表人:

案由:申请人因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现向湖南省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事项:请求撤销某工商处字【20xx】第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因申请人生产销售的某某牌195-1115系列柴油机印刷品广告中使用了该机型“是目前配套最广泛,使用最多的机型”的广告用语,认为该用语具有排他性和独占性,贬低了其他经营者,排挤了竞争对手,争取了交易机会。因此决定对被申请人处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以及3万元的罚款的处罚。申请人认为:

一、处罚机关无权处罚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因此,作为该行政处罚唯一事实依据的宣传手册,其违法行为发生地应在宣传手册的印制地,因此,即使该系列柴油机在当地有售,某某市也只是违法行为的结果地,而不是违法行为发生地。而且申请人至今未向某某市销售过常拖牌195-1115系列柴油机,则不正当竞争的认定首先就缺少了竞争的主体要件,连销售行为都不具备的情况下,如何产生竞争对手被排斥的结果,申请人又从哪里争取到了何种交易机会?因此某某市对该处罚的管辖权都不具备的情况下,做出高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的正当目的就令人怀疑。

二、处罚决定事实不清楚

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由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单缸柴油机分会审定的“关于东风农机样本有关用语的解释说明”,该种机型是主要配套农业机械的动力装置,而且涵括了目前主要的农业机械种类,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说明足以证明该用语并非完全没有根据,仅是在进行宣传时,对情况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做了一定的加工。这也符合广告的特点,并无不当。根据《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xx年)》的规定,“印刷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而申请人的宣传手册并不含有虚假成分,更没有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而且一份印刷品广告并无排挤竞争对手的巨大功能,被申请人为了证明该用语的不正当竞争功能,在行政执法中引入了审判案件的司法解释,其援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宣传广告能被认定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条件限定为“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因此,如果该宣传手册能达到排挤、贬低其他经营者的效力,就必须存在被比对的相关产品或类似产品,并造成被比对的相关产品或类似产品的经营者因比对或片面宣传而遭受损失,或者申请人在使用该广告后,经营业绩能够迅速增长,并占领一定的市场分额,但被申请人自始至终都没有采集到相关的证据,也没有对事实加以准确认定,就匆忙地做出了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证据不充分

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宣传用语贬低了其他经营者,排挤了竞争对手,争取了交易机会。所有的认定依据仅是一份宣传手册,既无受侵害的竞争对手经营受损的事实,也无申请人因该宣传用语而独占当地市场的证据。行政处罚需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处罚的公正性要求执法者不仅要有处罚权,还要依法行使处罚权,依法行使处罚权的要件之一就是行政处罚是建立在真实、有效、充足的证据基础上的。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被申请人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不是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来决定处罚种类与处罚幅度,而是将自由裁量权加以自由发挥,使行政权脱离了公正、合法的范畴。

四、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被立案查处的广告用语记载于被申请人印制的宣传手册中,属于印刷品广告范畴,印刷品广告是受广告法调整的一种广告形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的第三条明确规定,“自20xx年11月1日起,对未按本通知要求,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发布含有上述内容广告的,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而《广告法》第三十九条对违反规定将承担的法律责任表述为“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被申请人却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对法律关系生搬硬套,先将一个广告用语扩大为不正当竞争,再按照不正当竞争对申请人进行高额罚款。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并未按法律规定执法,却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随意选择自己认为应加以适用的法律,执法者的角色产生了错位,当执法者可以按己所需,随意适用法律时,其行政行为就只能是行政乱作为,也必然会降低行政机关执法的公信力。

五、处罚决定也违反了行政合理性要求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罚过相当,而且《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申请人虽然制作了该宣传手册,但无证据显示有危害后果产生,也无证据显示申请人有违法所得。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申请人的行政处罚既不符合行政合法性的要求,也达不到行政合理性的要求。被申请人做出的决定是典型的沿着由“罪名到证据”的路径寻找行政行为合法依据的做法,是权力滥用的又一明证。

综上,恳请撤销某工商处字【20xx】第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致

湖南省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申请人:

20xx年6月 日

二:不服统计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书(1081字)

申请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县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王xx,该社主任。

被申请人xx县统计局。住所地:xx县人民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kxx,该局局长。

申请事项:

依法撤销x统罚款字〔20xx〕第10号《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xx县统计局以xx县xx城市信用合作社屡次迟报统计资料为由,对申请人处罚20000元罚款。申请人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应当撤销,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处罚主体错误

申请人不存在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被申请人对xx县xx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xx社)的行为对申请人做出行政处罚,属于处罚主体错误。申请人与xx社在法律上没有利害关系,被申请人认定两者之间存在隶属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根据。

二、送达程序违法

定代表人或者该法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申请人没有办公室等专门负责收件的机构或人,因此,被申请人应当将文书直接送达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但申请人的前任及现任法定代表人均没有接到被申请人送达的任何文书,被申请人的送达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三、没有正当告知听证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处罚内容应当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致。不一致的,行政机关应当再次告知听证权利。被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与告知书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没有履行再次告知义务。

听证权利只有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才有权决定行使还是放弃,法人的其他任何人在没有法定代表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均无权决定行使或者放弃听证权。由于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向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实际上剥夺了申请人的听证权利。

四、适用法律错误

《统计法》第33条条规定:“国家统计局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明确规定了制定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机关是国家统计局,而不是包括各省人大及其会在内的其他机关,因此本案应当依照《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进行处理,而不是依照《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

五、处罚严重失当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第二部分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因此针对迟报统计报表这一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罚限额最高为1000元。被申请人处罚20000元,属于处罚明显失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主体错误、送达程序违法、没有正当告知听证权利、处罚严重失当,请求复议机关主持正义,依法撤销处罚决定,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市统计局

申请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

xx-xx年八月十七日

三:(795字)

申请人:(营业执照注册名称)

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或有效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姓名)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作出征税决定海关名称)

事实:

(应包括申请人进口报关情况、价格磋商情况、缴纳税款情况、有关货物情况、价格争议情况等简明事实。)

复议请求:

一、(对征税决定的复议请求,应注明请求撤销具体征税决定的海关编号等情况。)

二、(对估价、商品归类、原产地确定等争议的复议请求,即申请人认为海关应如何归类、如何确认原产地及申请人已交税款、应交税款、应退税款等情况。)

理由:

(支持复议请求的各项理由,如申报价格是实际成交价格等。)

附件:

原征税决定(税款缴款书)、报关单(申报单、海关审结单)、有关报关单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有关付款单证、申请人营业执照、委托授权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等。

(申请人签章)

(递交申请日期)

以上正本资料连同复议申请书及四套复印件(盖章)提交至广州海关法规处,正本资料经法规处审核后发还申请人。

申请人:(身份证件姓名或营业执照注册名称)

地址:(身份证件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或其他有效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海关名称)

事实:

(应包括基本案情、告知情况、申辩或听证情况、海关处罚情况、文书送达情况、处罚决定执行情况等简明事实。)

复议请求:

一、(对处罚决定的复议请求,应注明请求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原具体处罚决定的海关编号等情况。)

二、(对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处罚程序、案件证据、确定处罚幅度等争议的复议请求。)

理由:

(支持复议请求的各项理由。)

附件:

原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单、当事人申辩书、听证申请书、有关执行材料及其它证据材料、申请人身份证件或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等。

(申请人签章)

(递交申请日期)

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书篇十

法定代表人:__。

电话:______。

申请事项:请求贵局拟以(九)安监管听告字执__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20__年4月19日,申请人按照《废品出售合同》的约定派遣车辆对aa电器(重庆)有限公司(下简称:aa公司)仓库内的货物进行装运,死者唐某某在整理堆码过程中,不慎从装运车上跌至地面,虽经抢救,终因伤势过重而死亡。

在整个事件中,申请人均严格按照《格力公司外来人员安全须知》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基于叉车工作属于特殊的工种,且须有严格的操作规范和持证要求,故货物的装卸及人员派遣均由aa公司安排,现场由aa公司的库管人员和安保人员统一负责指挥调度和监管。除安排司机前往车间运货外,申请人无权也没有派人进入现场管理和监督;同时,在装货前申请人也如实告知了装运工人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并为他们配备了相应的安全保险带,但因aa公司工作现场无高空安全固定支架而无法使用;因此,申请人已经尽到了安全教育和防护注意义务。

综上所述,申请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故,请求贵局拟以(九)安监管听告字执__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进行听证。

此致

申请人:__。

20___年__月__日。

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书篇十一

法定代表人:__电话:

代理人:______。

电话:______。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拟以穗国税南稽罚告〔20__〕__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自成立以来,一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从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更没受过税务机关的处罚。在此次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南区稽查局查账过程中,申请人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该局查核了申请人20__年至今三年多的财务账册,显示申请人的一切经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除申请人善意取得的增值税发票0000__及0000__外)。申请人确有在20__年x月向广州市明忠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商品一批,当时对方送货上门经检验合格后,向对方支付货款,并取得增值税发票0000__及0000__,直到南区稽查局此次查账并出具告知书,申请人才知道支付广州市明忠贸易有限公司的货款被转付给了广州市__公司。申请人认为该笔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20__年11月16日国税发〔20__〕187号)规定的情形,应当按此《通知》规定处理申请人行为,恳请南区稽查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充分考虑申请人理由。

此致

____市国家税务局南区稽查局。

申请人:__。

20___年__月__日。

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书篇十二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林__________,女,汉族,19__________年3月4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____栋。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三亚市__________环境资源局三土环资察(20__________)6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拟处罚决定,现向贵局申请听证,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

事实与理由:

贵局于20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送达的三土环资察(20__________)6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国有储备地建设经营餐饮项目的行为属于违法占地,拟对申请人作出处罚。申请人于20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经__________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海新法执字第55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土地使用权变卖给申请人所有,申请人据此投入使用。贵局三土环资察(20__________)67号行政处罚事先贵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事实认定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局举行听证,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三亚市__________环境资源局。

申请人: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书篇十三

x市商务综合执法支队:

贵局在20xx年1月对我公司经营销售的酒类商品进行检查,在抽检中发现21瓶葡萄酒存在侵权行为,并给予3万元的行政处罚。此事,实属我超市工作人员工作疏忽以及管理人员的疏漏。对此,我公司领导高度重视,在贵局给出的整改建议的'基础上逐条逐项的进行整改,对供应商也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我公司自成立以来,一向是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营,在消费者心中也有良好口碑。通过此事,我公司已深刻认识到此问题的严重性,并已认真整改。同时也恳切的向贵局提出减免行政处罚申请,希望贵局领导能切实了解和关切我司的具体情况,给予酌情处理,从轻处理。

xxxxxx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x月x日。

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书篇十四

尊敬的院领导:

我是xx,学号是xx。本人曾在去年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由于我烧大功率电器,虽然没有造成严重的损失,但是给同学带来了安全隐患,造成十分不良的影响,事后我才明白这是不考虑后果的行为。我为自己所做的错事深感内疚,至今后悔莫及,眼下唯有认识错误、改正错误才能弥补以往的过失。在此,特向尊敬的领导、老师和亲爱的同学们说对不起,我为自己的错误向你们致以内心的歉意!

经过这段时间来的深刻反思反省,我为自己当时的行为深深感到羞愧和内疚,并对自己思想上的错误根源进行深挖细找,认清使用大功率电器造成的严重后果。之所以发生这事,是本人平时嫌打水麻烦、思想觉悟和认识不够高,没有正确的纪律观念、道德观、人生观。

这个处分给我敲响了警钟,使我幡然醒悟!这次事件让我深刻体会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犯了错误就要受到处罚,就得为自己的错误负责。所以处分下达以后,我没有怨天尤人,而是潜心从自己身上查原因,抓不足,找错误。因此这两年来,我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在纪律和学习上都比以前更加努力。现在的我较之以前已经有了很大改变,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道德观念,也懂得了身为一名学生哪些事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生活中,我在各方面都极力争取做到让人无可挑剔。但人无完人,虽然我在学习和生活的细节中仍然还存在很多的不足,不过我会努力把坏习惯一一改掉,成为一名优秀的学生,一名对社会有用的人。“吃一堑、长一智”,今后我一定要和老师、同学、班干部以及学校社会加强沟通,完善自己,保证今后不再出现类似违反校纪校规的低级错误。

在此事件之后,我也与系上的领导和老师沟通,他们没有怎么批评我,而是鼓励我、引导我,希望我不要抱怨别人和环境,要勇敢的去面对错误、认识错误,争取后面做的更好,甚至鼓励我去做出更出色的成绩来弥补这次错误。在系领导及老师的教导之下,我不仅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所犯的错误,还懂得了如何去面对往后的人生,让我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事实上,这段时间,我始终在按照老师们的`希望和要求努力地学习、改善着。下面向学校领导说说我这段时间来所做的努力。

首先,在思想上,我重新反省自己,坚持从认识上,从观念上转变,积极上进,关心集体、关爱他人,多和优秀同学接触、交流!不断加强自己的修养,提升思想认识和觉悟。与时俱进,了解社会的发展动态,认识社会的发展趋势。作为当代大学生,就更要了解社会需要什么样的人才,自己需要往哪些方面发展,如何能使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与社会价值观融合发展。同时关心国家社会的时事,了解政府的方针政策。使自己将来为国家社会服务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经过这半年来的学习和反省,本人对自己的错误有了深刻的认识,究其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以前的我种觉得使用大功率电器没有什么大不了的,看到别人都用了而自己不用,心里就感觉很不平衡,所以自己也就加入了这种恶劣的行为当中来。如今,我为此深感羞愧和后悔莫及,后悔当时做出了如此不负责任的行为,后悔自己没有认识到事件的严重性。

以前看到别人使用大功率,觉得自己不用还要去打水会很麻烦,为了贪图小便宜,不惜做出违纪、违规的行为。而如今,再后悔也晚了,我只有真正的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只有从问题的实质和根本去找自己思想上的错误,才能弥补我所犯的问题。以后的路还很长,不好好树立决心,没有毅力,是绝对不可能会成功。

以前的我态度不端正,思想不积极,觉悟性不高。仅仅为了一点的心里不平衡和贪图小便宜,尽然以身试法,做出违纪行为。现在回想起来,深感自己当时行为是多么的幼稚和冲动。严格要求自己,是对自己负责,才能为以后更好地学习和生活铺好道路。其次,在实践上,根据社会需要,个人发展,努力学好各种专业知识,由于所学专业实践性比较强,理论要求高,就着重训练了自己的动手能力和基础知识。并积极参加一些社会实践活动,并参加一些项目的工作。在这些工作中,得到很大的锻炼,学会了技术,也学会了很多做事做人的道理。至此次事件之后,我下定决心改过自新,积极完善和提高自己的各方面能力。

以下是本人在这件事后,为了不断提高自己所做出的一些学习和锻炼:首先,在这学期,本人用自己平时做兼职得来的钱,前往新东方,自费参加了六级英语的培训学习,在此次学习中,使我更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英语技能。此次学习让我充分的开阔了视野,提高了自身素质水平和思想觉悟性。随后,在暑假期间,打算进行实地学习。在实习期间,尊重领导,团结同志,服从命令,认真工作,以高标准来要求自己。在实习期间,希望得到很好的实地锻炼,提高自己的组织指挥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

以上是我在这段时间的主要表现,希望各位领导和老师对此进行严格审查。并恳请学校领导准予取消处分。我非常感谢学校领导和老师对我所犯错误的及时指正,我保证今后不会再有类似行为发生在我身上,希望老师和同学们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多多帮助我,帮助我克服我的缺点,改正我的错误。为了挖掘我思想上的错误根源,我在此进行十分深刻的反思和检讨。也真心地希望我能够得到改正的机会。请老师和同学们多多监督我。

相信领导、老师和同学们看到我这个态度,也可以知道我对这次事件有很深刻的悔过态度,请相信我的悔过之心,我的行为不是在向学校的纪律进行挑战,而是自己的一时失足、迷失和幼稚,希望学校可以原谅我的错误,我向你们保证此类事件绝对不会再有第二次发生。

由于本人今后的人生道路还很长,在此特申请学校撤销本人的严重警告处分,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特此申请,望早日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20xx年x月x日。

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书篇十五

法定代表人:电话:

代理人:xx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人。

电话:。

请求贵局拟以xx卫医罚告[20xx]xxxx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自成立以来,一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从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在此次xx区卫生监督所调查过程中,申请人积极配合监督所的工作,该所查核了申请人涉嫌超越许可范围开展妇科诊疗活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母婴保健技术(人流、药流、上环)服务、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的行为。申请人确有存在以上违法行为,但均没有主观违法意愿。

(一)超越许可范围开展妇科诊疗活动系周边极个别患者确有实际诊疗需要和紧迫性,请求当值医生为其诊疗。申请人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今后一定切实加强诊疗活动的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

(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母婴保健技术(人流、药流、上环)服务,被查处的终止妊娠手术的相关物品系申请人以前的医务人员遗留,我站未能及时销毁该类物品。

(三)该人员系申请人的试用人员,并不是正式人员,工作时间不足半个月,期间还多次参加考试,实际诊疗时间极少。但是申请人存在人员管理疏忽之责,试用前,仅口头询问是否具有注册执业资格,未认真核对相关证书证件,今后一定会严格把好医务人员入口关。

申请人对贵单位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适用法律条款无异议,恳请xx区卫生局从宽从轻处罚申请人的行为,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充分考虑申请人理由。

此致

xx区卫生局。

申请人:xx区卫生服务站。

20xx年一月二十四日。

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书篇十六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代理人:*** **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人

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拟以**卫医罚告[20xx]*****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自成立以来,一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从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在此次**区卫生监督所调查过程中,申请人积极配合监督所的工作,该所查核了申请人涉嫌超越许可范围开展妇科诊疗活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母婴保健技术(人流、药流、上环)服务、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的行为。申请人确有存在以上违法行为,但均没有主观违法意愿。

(一)超越许可范围开展妇科诊疗活动系周边极个别患者确有实际诊疗需要和紧迫性,请求当值医生为其诊疗。申请人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今后一定切实加强诊疗活动的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

(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母婴保健技术(人流、药流、上环)服务,被查处的终止妊娠手术的相关物品系申请人以前的医务人员遗留,我站未能及时销毁该类物品。

(三)该人员系申请人的试用人员,并不是正式人员,工作时间不足半个月,期间还多次参加考试,实际诊疗时间极少。但是申请人存在人员管理疏忽之责,试用前,仅口头询问是否具有注册执业资格,未认真核对相关证书证件,今后一定会严格把好医务人员入口关。

申请人对贵单位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适用法律条款无异议,恳请**区卫生局从宽从轻处罚申请人的`行为,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充分考虑申请人理由。

此致

**区卫生局

20xx年一月二十四日

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书篇十七

被处罚人:,男,汉族,初中文化,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现住址:市县乡村,农民。

违法犯罪经历:月4日因盗窃被我局行政拘留十日,决定后查明,其4月14日曾因盗窃被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经报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于2009月9日,以教字[200第025号决定对劳动教养一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四十八条及《公安部法制局关于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后能否变更为劳动教养问题的电话答复》的相关规定。现决定撤销公(治)决字【200第44号对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劳动教养决定,被行政拘留一日折抵劳动教养一日。

申请人:

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书篇十八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

复议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__________)食药罚决【20__________】__________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法,应当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不可能知道涉案保健食品假冒批准文号。

二、被申请人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行为错误。

1、根据《(自_____)食药罚决【201_____】__________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违法的的依据是按《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作出的,其规定的内容为: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从其条文中可以看出,这是国务院法规对食品生产者作出的'法律规范,申请人为药品经营个体工商户,显然不适用此条款。

2、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销售的三种涉案食品假冒食品批准文号,但却没有依据假冒食品批准文号的法律依据进行处罚,只能笼统地引用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明显适用法律不当。

四、被申请人的处罚显失公允。

被申请人按《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5万元的最高额度对申请人进行处罚,明确责罚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__________)食药罚决【201_____】__________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且有失公平、公正原则,为维护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向贵局申请行政复议,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_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书篇十九

_____海关:

贵关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海关行政处罚告知书》(_____告字【20___】_____号)已经收悉。

我公司对该告知书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存在异议:

1)我公司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时效性、合理性存在异议。

2)我公司申请贵关告知认定依据。

3)我公司期待贵关就告知书中提及的`税款、罚款的计算方法和法律条款适用给出明细说明。

特此向贵关提出听证申请,敬请批准为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书篇二十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拟以济环听告字[20xx年]第j03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贵局已基于同一事实对申请人作出了责令三日内改正并处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其后申请人高度重视并根据贵局要求积极进行整改,但贵局给予的限期治理期限过短,客观上无法完成设备改造。鉴于该锅炉主要用于单位家属区和办公区冬季取暖,在20__________年经技术改造后排放依然不达标,申请人已作出决定在本取暖季(3月15日)结束后停用并拆除十吨锅炉,更换符合环保要求的`燃气炉,并已就燃气炉的采购事宜进行了着手准备。

在整个事件中,申请人已经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和贵局的要求进行了操作。但因该十吨锅炉的设备改造涉及到几百个家庭的冬季供暖问题,因贵局给予的整改期限只有三天,申请人客观上无法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技术改造或拆除,因此,申请人在客观上根本无法完成贵局的三日内限期整改要求。

现贵局依据上述事实对申请人送达济环听告字[20xx年]第j03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再次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该行政处罚是不合理的。

综上所述,请求贵局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进行听证。

此致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书篇二十一

尊敬的xx:

我局执法人员于20xx年03月18日01时05分在东莞市凤岗镇金凤凰顺成酒店路口巡查发现,你使用粤sj260w小型轿车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非法营运,违反了《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你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x0元)的处罚决定。

经核查,由于文书送达程序有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为此,我局决定撤销原作出及已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粤东交罚[20xx]01723号),重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制作相关文书并送达你处。由于你拒收我局邮寄送达的撤销文书的通知,依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xx年9月28日。

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书篇二十二

刘春生:

我局执法人员于20年03月18日01时05分在东莞市凤岗镇金凤凰顺成酒店路口巡查发现,你使用粤sj260w小型轿车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非法营运,违反了《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你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元)的处罚决定。

经核查,由于文书送达程序有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为此,我局决定撤销原作出及已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粤东交罚[20]01723号),重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制作相关文书并送达你处。由于你拒收我局邮寄送达的撤销文书的通知,依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xx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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