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供应合同(优秀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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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供应合同(优秀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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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涉及的内容往往需要经过谈判和协商来确定。在签署合同之前,双方应确保对合同内容和条款都进行了充分理解和确认。如果遇到合同纠纷,双方应当通过和解或诉讼等途径解决。

液化石油气供应合同篇一

甲方(需方):。

乙方(供应商):。

为明确供需双方在石油供应中的权利和义务,本合同由供需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商签订,以共同遵守。

第1条石油的地址、类型、性质和消耗。

(1)油耗地址为;。

(2)所用油的类型为和#柴油;。

(三)用油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供应上述种柴油。

第二条运输方式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应甲方要求及时将油运至指定地点(一般甲方应提前一天通知乙方)。

第三条供油期限和质量。

(1)供油时间为至;。

(三)供油期间,乙方提供的每辆车应将其样品送甲方留存。

第四条供油价格及结算方式。

(3)油费每月结算一次,甲方应在每月月日前向乙方支付油费。

第五条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柴油质量检测表。如果甲方定期检测乙方提供的油品质量不符合检测表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油品以符合原检测表标准或终止协议。

第六条乙方交付货物时,甲方应给予必要的合作和协助,确保货物及时顺利交付。

第七条乙方交付货物后,甲方应指派相关人员验收货物并签署交货单。

第八条如在供油过程中出现油品质量问题,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做出相应赔偿。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如甲方或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向甲方供油或供油不符合合同规定,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万元的罚款;2.如因乙方的油品质量问题造成甲方质量事故,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一切赔偿责任,包括甲方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十条合同变更。

双方如需修改合同条款或本合同未尽事宜,必须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如双方未能就本合同中的仲裁机构达成一致,且事后未能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住所:。

负责人(签名):。

电话:。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

住所:。

负责人(签名):。

电话:。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液化石油气供应合同篇二

一、概述: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乎曰益提高,城市的现代化和乡镇的城市化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新型住宅小区及高档别墅的开发建设,给燃气供应、冬季采暖和居住环境提出了更高更具体的要求。由于新型住宅区均向城镇郊区发展,而这些地方距城市燃气管网较远,用户的生活用气成为最大问题,而唯一也是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使用液化石油气,建设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或混气站。供给小区居民餐饮、生活热水及采暖空调等用气,既减少了集中供暖锅炉房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又节省了配套设施的占地面积。并且易于分户调节,简化管理。

1、按供气气质分:

三、管网供气压力:

管网供气压力可分为中压供气和低压供气两种压力级制。中压供气压力一般在2800mmh2o以上,低压供气压力可根据管网长度不同,在280mmh2o-500mmh2o之间,在采用混合气供应时,较宜采用中压供气,因为混合气在较高压力下的露点较低,不易冷凝,且中压供气管网的`自身调节性能好,管网运行工况稳定,用户灶前压力被动小。而采用纯液化石油气供应时,只能采用低压供气,因为纯液化石油气在较高压力下的露点很高,在输送过程中极易冷凝,因此只有采用低压输送才可避免冷凝现象的发生。

四、用户用气设备:

1、普通居民用户;灶具、快速热水器。

2、公寓用户;灶具、供生活热水的容积式热水炉或供生活热水及采暖热水的热。

水炉。

3、高档别墅用户:灶具、供生活热水的容积式热水炉、供生活热水和采暖热水。

的热水炉或燃气冷热风空调。

1、单瓶组自然气化站。

2、双瓶组自然气化站。

3、瓶组强制气化站。

4、地上储罐强制气化站。

5、地下储罐强制气化站。

6、地上储罐混气站。

7、地下储罐混气站。

单瓶组自然气化供气站模式1。

一、工艺流程:

将一组50公斤钢瓶气相分别接至一根气相集气管,经过调压器调压至280mmh2o-400mmh2o后,经供气管网,送至用户用气设备。通过更换瓶组来保证持续稳定为用户供气,并定期及时运送钢瓶。

二、适用范围及优缺点:

单舷组自然气化供气站适用于用气量较小的用户,一般情况下高峰平均小时用气量应在0.5―1onm3之间,使用钢瓶数量最多不应超过8瓶,适用于高峰用气时间短且用气状态为间断用气的用户,一舱用于餐厅、食堂、医院等公共建筑、公共福利用户、工业用户以及小型民用户。对于小型民用户而宫,一般可供100户左右,其特点是投资小、工艺简单,但在运行中需有人随时值守,以便监测压力以及时更换瓶组,保证正常供气。

三、站址选择及站地面积:

此模式气化站占地面积小,如果钢瓶总数不多于8瓶(包括备用瓶)可以与用户建筑设在同一个单体内,但必须有直通室外的门、窗,与建筑物的其它部分要用非燃烧体实墙隔开,―般只需要一间20平方米左右的房间.如果钢瓶总数在8瓶以上(包括备用瓶),此气化站必须独立设置,且必须与其它建筑物保持15米以上的安全间距,其占地面积最小为100平方米以上(站内不包括运瓶车的回车场地)。

四、站内主要设备及用电情况:

5、液化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6、连锁防爆风机。

此种模式气化站内的用电设备只有报警器及风机;其用电量较小。

五、消防安全措施:

[1][2][3][4][5]。

液化石油气供应合同篇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液化石油气的管理,维护液化石油气生产单位、供应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液化石油气是指以丙烷、丁烷为主要成分,作为城市燃气的液态石油气体(以下简称液化气)。

第三条本省境内液化气的运输、储存、灌装、供应、使用以及液化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液化气的计量、质量管理,均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液化气生产及其与生产相配套的储运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建设(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液化气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液化气主管部门)。

第五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液化气生产、运输、储存、输配所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钢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液化气的消防监督工作;技术监督(标准计量)部门负责液化气的计量和计量器具的质量监督工作。

工商、财政、物价、规划、交通、港监、环保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液化气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建设。

第六条液化气储灌厂(站)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选址审查时,必须征得液化气主管部门和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同意。

液化气储灌厂(站)工程建设须经县(市、区)、市(地)液化气主管部门和劳动、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按正常基建程序办理。储存能力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还应征得省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液化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建;安装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施工单位,还须经省劳动部门审查批准;涉及消防工程的,必须经省公安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外省(市)设计、施工单位来本省承建液化气工程项目的,必须经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验证。

第八条液化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执行国家或省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审查工程设计时,应有液化气主管部门和劳动、公安消防部门参加。

第九条液化气工程施工,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竣工验收时,应由液化气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劳动等部门参加;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液化气的进气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首次进气作业,必须在液化气生产经营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配合下进行。

第三章资质管理。

第十一条从事液化气运输、储存、灌装和供应业务的单位,必须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商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安全许可证、准运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在取得省劳动部门核发的充装注册登记证后,方可从事气瓶充装作业。

第十二条劳动部门不得向未经验收合格的储灌单位核发液化气罐车使用证;公安消防部门不得向未经验收合格的储灌单位核发消防安全许可证和准运证。

第十三条液化气供应单位不得向无资质证书和许可证的经营单位转让、出售液化气。

第十四条从事液化气运输、储存、灌装和供应业务的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时,应依法重新申领资质证书和许可证。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资质证书、许可证和准运证。

第四章标准计量。

第十六条液化气运输、储存、灌装和供应的单位,必须制定计量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计量器具,建立计量器具管理台帐,实行周期检定。

第十七条液化气钢瓶必须标明钢瓶自重。

液化气灌装重量必须符合以下标准:10kg、15kg钢瓶灌装重量允差为-0.5kg至0kg;50kg钢瓶灌装重量允差为-1kg至0kg。

液化气供应单位必须设置公平秤,接受用户监督。瓶装液化气灌装量少于前款规定标准的,供应单位必须给予补足,或者退还不足部分价款。

第十八条钢瓶内残液量超过1kg的应倒残密闭回收,并向用户退还残液价款。

第十九条灌装液化气必须实行检量复称制度,并具有灌装、复检(抽检)等原始记录。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液化气储灌区、供应站(点)必须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液化气储灌区必须按规定配备消防人员,定时巡回检查。

液化气灌装必须在储灌站内按工艺流程进行。禁止在贮罐和罐车罐体的取样阀上灌装液化气或用罐车直接灌装液化气。

第二十一条液化气充装单位必须加强对待充气瓶的检查,严禁使用漏气瓶、超期使用瓶等不合格的液化气气瓶。

严禁用户和无储存、无灌装液化气设施的液化气供应单位自行处理液化气残液。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销液化气器具的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经销液化气器具。

使用液化气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选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液化气器具。

第二十三条液化气运输、储存、灌装和供应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四条液化气灌装工、运行工、检修工等操作人员,必须经岗位培训合格并按国家规定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上岗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二十五条液化气输送管道、阀门井,必须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禁止在阀门井周围和液化气输送管道上方距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建造建筑物,搭建构筑物或堆放物品。

在液化气储灌站、供应站的防火安全间距范围内,禁止建造建筑物、搭建构筑物、堆放物品或从事其它危及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发生液化气事故时,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即向当地公安、劳动、液化气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液化气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无相应资质证书从事设计、施工的,由县级以上液化气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省劳动部门审查批准,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安装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无资质证书从事液化气运输、储存、灌装和供应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液化气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按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向无资质证书的经营单位转让、出售液化气的,由县级以上液化气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借用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液化气主管部门收缴其证书,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标准计量)部门按照有关标准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液化气主管部门按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用无上岗证书人员上岗操作的,由核发上岗证书的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按有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有关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六条拒绝、阻碍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农村的液化气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液化石油气供应合同篇四

甲方:

乙方:

为了明确双方安全责任,维护双方的利益,特制定本协议。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安全可靠、质量保证的.液化石油气,满足乙方生活及时用气。

二、乙方为甲方提供国家检验期内合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保证甲方安全使用。

三、乙方为甲方提供液化气用户服务,运输过程中乙方注意车辆安全运行,所发生不安全因素与甲方无关。

四、甲方使用液化石油气,必须在24小时前告知乙方用量,乙方无条件送货上门服务。

五、甲方使用时注意安全,规范操作,停用后及时关闭阀门,防止气体泄漏。

六、乙方每次送货时,巡查甲方设备使用情况,及时指导整改,杜绝一切不安全因素。

七、乙方供货价格为:

甲方落实每月底结算、汇总液化气送货情况,双方核定无误时,乙方为甲方提供正式税务发票,次月及时将款付给乙方。

八、乙方提供液化气保证质量的同时,确保数量足额,发现缺斤少两,缺一赔十。

九、甲方负责液化气的安全使用,并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规范操作。

十、本协议期限为个月,协议到期后,双方如无异议自动再顺延个月,如未续签书面协议,以此类推。

十一、双方协议共同遵守,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损失,违约方承担10000-0元的违约金。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双方各一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液化石油气供应合同篇五

第四十条凡申请从事其他经检测合格的液态气化燃料供应业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在本市从事液化气供应业务的单位,须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自管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建设管理委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建设管理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液化石油气供应合同篇六

供应单位(甲方):

用气单位(乙方):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就瓶装天然气供应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合作事宜:

1、甲方向乙方供应符合国家标准的瓶装天然气,乙方主要用途为过滤材料生产;。

2、钢瓶数量为:;。

3、供气地址为:;。

二、价格及结算方式:

1、双方协商价格为:元/立方;。

2、双方协商押金方式为:;。

3、因液化气市场价格有波动,甲方若进行价格调整,需提前通知乙方;。

三、双方权利及义务。

4、甲方应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天然气和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要求的合格天然气钢瓶。

6、乙方不得损坏、遗失或擅自替换钢瓶,否则照价赔偿;。

9、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盖章:经办人:联系方式: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盖章:经办人:联系方式:签订日期:年月日

液化石油气供应合同篇七

lpg是石油产品之一,是从油气田开采、炼油厂和乙烯工厂中生产的一种无色、挥发性气体,主要应用于汽车、城市燃气、有色金属冶炼和金属切割通等行业。

据《-中国lpg行业发展前景与投资预测分析报告》的数据显示,全球lpg产量增长较快,全球lpg产量达到约2.5亿吨,同比增长3.73%,预计到全球lpg产量会增长到2.75亿吨。

中国是全球lpg行业发展较快的国家之一,产量从的1399万吨增长到20的2181万吨,年复合增长率达6.55%;1-4月中国lpg产量为733.24万吨。中国lpg的消费增长也较快,从20的2113万吨增长到年的2419万吨,年复合增长率为1.95%。201-4月我国lpg消费量为755万吨,同比增长5.30%。

前瞻网表示,lpg作为中国汽车替代能源技术中应用最成熟的燃料,预计未来我国城市民用燃气中的lpg大部分会被天然气所替代,而作为石油炼制的副产品lpg产量会随着炼油总量的增长而增长。届时,lpg产能过剩,价格自然不会如同汽柴油一路攀升,应用于汽车上不仅经济效益凸显,还能削减温室气体排放,因此,lpg作为汽车燃料的前景值得看好。

商用lpg的主要来源是对天然气和石油的处理和提炼原材料中通常包含过量的丙烷和丁烷部分。以防这两种物质在高压排气管中凝结,所以必须要将它们去除。在石油提炼过程中。lpg是从原油溶解的比重较轻的混合物中通过滴定法来收集的。同时也可以通过比重大的碳氢化合物的分子裂变来产生。因此,lpg被人们认为是附属产品。它的准确成份和特性通常依来源不同而各异。

lpg的单位重量比汽油所能提供的重量要高8%。(lhv=19,757btu/lbm)理论上来说配有lpg的车辆要比汽油驱动的车辆产生更高的效率。这种车可以获得更低的油耗同时提高运行里程。然而,这只是针对专门为lpg设计和改造的发动机而言。如果将一台汽油机改成lpg驱动型,就不会获得这种增加效率。因为lpg比汽油的密度低的多,相对对氧的需求就高,而这种更低密度的燃料将进入的空气取代。所以进入到缸体内的空气就会变少,这就使单位体积的效率降低。比起原汽油发动机所产生的动力来说。动力会降低。

液化石油气供应合同篇八

供应单位(甲方):

用气单位(乙方):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就瓶装天然气供应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合作事宜:

1、甲方向乙方供应符合国家标准的瓶装天然气,乙方主要用途为过滤材料生产;。

2、钢瓶数量为:;。

3、供气地址为:;。

二、价格及结算方式:

1、双方协商价格为:元/立方;。

2、双方协商押金方式为:;。

3、因液化气市场价格有波动,甲方若进行价格调整,需提前通知乙方;。

4、双方根据实际用气重量,送货时结算上次货款;并提供同等价格17%增值税发票;。

三、双方权利及义务。

4、甲方应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天然气和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要求的合格天然气钢瓶。

6、乙方不得损坏、遗失或擅自替换钢瓶,否则照价赔偿;。

9、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10、甲、乙双方如有一方需停止供货合同,需提前一月提出书面文件,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盖章:经办人:联系方式: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盖章:经办人:联系方式:签订日期:年月日

供气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用气餐饮业: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保质保量安全供用气,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供应的液化石油气质量和充装量等均应保证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和安全技术要求。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供应液化石油气的价格按照政府指导价执行;调价时,甲方应提前日通知乙方。

第三条:甲方向乙方供应kg/瓶和kg/瓶规格的钢瓶充装的液化石油气,乙方主要用途为。

第四条:结算方式。

第五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二)甲方不得给报废、超期未检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

(三)甲方应定期巡检乙方燃气设施,为乙方提供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向乙方宣传燃气安全知识。

第六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二)验收合格的,乙方应及时履行相关结算手续;。

(三)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

(四)乙方用气场所设置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燃气管理规定,不得随意更改;。

(五)乙方须制定并严格执行燃气设施定期检查制度、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用气操作规范、制定并严格执行应急处置预案。

(六)乙方从业人员须掌握燃气安全知识,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第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期限。

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燃气主管部门存一份。

第九条:双方如有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采用以下方式解决:

(一)提交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如需修改合同相关条款或者存在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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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供应合同篇九

为了正确指导作业,使职工在工作过程中能有据可依,严格作业纪律,保证产品质量,特制订本作业指导书。

2.1钢瓶充装前的检查。

2.1.1是否是经专职检查员检查过并签有认可手续的钢瓶。

2.1.2是否已经抽真空或气体置换合格的钢瓶。

2.1.3零件不全的钢瓶不准充装。

2.1.4火烤、水烫的钢瓶不准充装。

2.1.5表面有严重腐蚀、凹坑、机械损伤、划痕、变形的钢瓶,经专业技术人员鉴定认可后,方可充装。

2.1.6瓶阀松动和瓶阀压盖松动不准充装。

2.1.7皮重不清楚的不准充装。

2.1.8瓶口上装配有异形阀、单丝阀不准充装。

2.2钢瓶充装过程的检查。

2.2.1钢瓶瓶体泄漏的,立即停止充装。

2.2.2钢瓶充装过程中发现变形的,立即停止充装。

2.2.3钢瓶瓶阀、阀杆、阀根漏气的,立即停止充装。

2.2.4充装衡器发生故障立即停止充装。

2.2.5瓶阀和充装压力影响进气的,立即停止充装。

2.2.6充装压力突变、充装卡具漏气时,立即停止充装。

2.2.7充装过程中发现错称,造成超重,应立即停止充装,马上送交到残液工序处理,并以“多倒少补”的原则进行补称。

2.2.8充装过程中,充装间其他部位发生严重跑、冒、滴、漏时,应立即停止充装,并立即按事故预想方案要点的`措施执行。

2.2.9充装时发现钢瓶内有异常响声,应立即停止充装。

2.2.10充装管路阀门、充装卡具、导管等发生漏气时,应立即停止充装。

2.3钢瓶充装后的检查。

2.3.1充装后的钢瓶要进行重复复核。

2.3.2凡出站的钢瓶须逐只进行检漏,要求不漏气。

3、操作方法。

3.1做好罐装前的检查准备工作,打开灌装间液化石油气进口阀门和灌装秤前的液化石油气进口阀门,通知运行组开泵。

3.2打开钢瓶角阀,打开灌装嘴阀进行充装。

3.3按目前公司电子秤操作程序。

3.4灌装时操作人员不得擅离岗位,因故需要离开时,应停止罐装,不得让别人代替。

3.5每日罐装完毕后,关闭罐装间内液化石油气管总阀门,关闭罐装嘴前阀门,罐装嘴内液化石油气放入一个空瓶内泄压。

3.6工作中严禁摔、砸、滚、撞、碰钢瓶,并将重瓶按线标记范围存放整齐,留出消防通道。

3.7工作完毕罐装秤上不准有钢瓶存放,班后应清扫充装车间,保持设备和经营环境整洁。

3.8罐装前应打开罐装间通风机,工作结束后应关闭。

威海燃气有限公司.1.20。

液化石油气供应合同篇十

第九条申请从事液化气供应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液化气供应单位的站点设置符合本市液化气发展规划;。

(二)有来源稳定和符合标准的液化气;。

(三)有符合国家、本市有关技术标准的固定站点设施;。

(四)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压力容器、安全附件;。

(五)有防火防爆责任制度;。

(六)有与液化气供应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七)有熟悉液化气技术的专职管理人员;。

(八)经营单位须有内容完备的营业章程。

第十条以筹集用户初装费(或者称开户费)为经营资金主要来源的经营单位,应当将所筹初装费的20%缴存市燃气管理处专设的银行账户,作为履行供气合同的担保资金。

供气合同期满后,经营单位可以申请返回担保资金。但经营单位未履行供气合同造成用户经济损失用于赔偿的除外。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液化气储存充装、储存气化业务的供应单位,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储存充装、储存气化的设备;。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消防设施和计量器具;。

(三)有液化气管理方面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凡需在本市市区从事液化气供应业务的,须向市燃气管理处提出申请。市燃气管理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凡需在本市区(县)从事液化气供应业务的,须向所在地的区(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进行初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报市燃气管理处。市燃气管理处应当在接到初审报告后10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市燃气管理处审核同意后,对自管单位发给《上海市液化石油气自管许可证》(以下简称《自管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发给《上海市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经营单位凭《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生产单位从事液化气供应业务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自管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自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液化气供应业务。

第十四条经营单位歇业,液化气供应单位变更供气区域,须提前1个月向市燃气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自管单位停止液化气供应须报市燃气管理处备案。

《经营许可证》、《自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的,市燃气管理处应当予以换发;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的,市燃气管理处应当不予换发。

第十五条液化气供应单位不得向本市无《经营许可证》、《自管许可证》的单位转让、销售液化气。

第十六条市建设管理委可对单位用户实行计划用气、定额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液化气的零售价格、新发展用户的初装费及其他各项收费标准,按市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液化气供应单位必须按市燃气管理处的规定建立用户管理档案,定期填报统计报表。

第十九条经营单位必须与用户订立供气合同;经营单位必须按合同保证供气。

液化石油气供应合同篇十一

供应单位(甲方):

用气单位(乙方):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就瓶装天然气供应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合作事宜:

1、甲方向乙方供应符合国家标准的瓶装天然气,乙方主要用途为过滤材料生产;。

2、钢瓶数量为:;。

3、供气地址为:;。

二、价格及结算方式:

1、双方协商价格为:元/立方;。

2、双方协商押金方式为:;。

3、因液化气市场价格有波动,甲方若进行价格调整,需提前通知乙方;。

4、双方根据实际用气重量,送货时结算上次货款;并提供同等价格17%增值税发票;。

三、双方权利及义务。

4、甲方应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天然气和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要求的合格天然气钢瓶。

6、乙方不得损坏、遗失或擅自替换钢瓶,否则照价赔偿;。

7、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时间送货,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延迟,如因送货不及时耽误乙方。

9、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10、甲、乙双方如有一方需停止供货合同,需提前一月提出书面文件,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液化石油气供应合同篇十二

如出现违约并给对方造成损失,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五、合同履行期限。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12月31日。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甲、乙双方有优先续签的权利。2、合同期满后,双方如需继续合作,由甲、乙双方根据当时条件另行协商签订协议。

六、合同终止和解除。

1、根据合同履行的情况,一方严重违约,导致未来合同的履行变得不可能或继续履行会对守约方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甲、乙双方公司如有重大变动(如公司重组、改制、合并等)该合同自动作废。

3、甲、乙双方协商解除本合同。

4、任何一方依据法定或约定原因解除本合同。

5、本合同中的任何一方未达到合同履行条件或未提供合同履行必要条件。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充分进行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保密。

有关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及相关信息均应依照本款的约定予以保密。未经一方事前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在该期限内将本合同的条款和信息全部或部分透露给第三方,也不得公开或披露双方获得的各项资料和数据。

九、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出租单位(甲方):承租单位(乙方):

第一条租赁钢瓶数量及金额。

第三条双方权利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

1.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和押金;。

2.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要求,正确使用钢瓶;。

3.应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符合国家和本市安全技术要求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在租赁期间负责钢瓶的维护和保养,对钢瓶安全全面负责,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定期将钢瓶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二)乙方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并检验钢瓶上出厂钢印标记、气瓶检验标记和注册登记钢印代码等内容是否清晰、有效,对标记、代码有问题的钢瓶有权拒收。

2.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时间和方式支付租金和押金。

3.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安全使用钢瓶,妥善保管好钢瓶,不得损坏、遗失或擅自替换钢瓶,并在合同终止后日内将钢瓶退还甲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租钢瓶。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迟延交付钢瓶或乙方迟延支付租金和押金的,应按照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交付的钢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者在租赁期间发生毁损或其他可能影响钢瓶安全使用情形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免费修复或更换,因钢瓶质量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乙方原因造成钢瓶毁损、灭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四)乙方逾期未退还钢瓶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从乙方的钢瓶押金中直接扣除违约金。

(五)租赁期满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合同终止时,乙方退还的钢瓶应是从甲方租用的钢瓶,否则甲方有权扣除相应押金。

第五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六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自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订有《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合同》的,对应的《供应合同》效力终止时,本合同效力相应终止。

第七条其他约定。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经办人: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经办人: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话:

日期:年日月

液化石油气供应合同篇十三

供气方:

用气方:

为了明确供气方与用气方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气地址、种类、性质和用气量

(一)用气方燃气用具所在地的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 ;

(二)用气种类为_______________。

(三)用气性质为_______________。 (四)用气数量

按每月实际发生计算。

第二条 供气方式和质量

(一)供气方式

瓶装供气方式。

(二)供气质量

供气方所供燃气气质应当执行天然气sy7514;人工煤气gb13612;液化气gblll74标准。

第三条 用气的价格、计量及气费结算方式

供气方根据用气方的用气性质和种类,按照_________政府_________(部门)批准的燃气价格:天然气_________元/立方米;人工煤气_________元/立方米;液化石油气_________元/吨(元/立方米)收取燃气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燃气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1.供用燃气的计量:瓶装燃气以供气方供应站检斤计量为依据结算。

2.结算方式:用气方于每月_________日前采取:通过银行方式交费;到供气方供应站交费;采取_________方式交费;供气方到用气场所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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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权利和义务

(一)供气方权利义务

1.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用气方的用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监督用气方采取有效方式保证安全用气。

2.监督用气方在合同约定的数量、使用范围内使用燃气,有权制止用气方超量、超使用范围用气。

3.用气方逾期不交燃气费,供气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气方收取滞纳金。

4.用气方用气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气设施损害时,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

5.供气方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气或者用气方违法用气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时,应提前72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气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断供气时,供气方应及时抢修,并在2小时内通知用气方。

6.所供燃气达到国家和_________市规定的气体质量和压力标准。

7.按照国家和_________市规定的计量和气价标准计量收费。

8.正常情况下要按照有关规定保证钢瓶每四年检修一次,再后一次检验是三年,若遇特殊情况钢瓶在检验期未到或烂得厉害进行强制报废或检验。

9.及时做好压力表及管道保养与维修。

10.供气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重要的燃气设施所在地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巡回检查。

11.制订、执行燃气设施和器具的安全使用、报修、报检制度,对用气方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12.用气方应当按时交纳气费。逾期不交的,供气方可以从逾期之日向不交纳气费的用气方收取应交燃气费的3‰-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对其供气。

(二)用气方权利义务

1.监督供气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气方提供燃气。

2.有权要求供气方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对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

3.用气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不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供气方提供(有偿、无偿)用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服务。

4.按照合同约定交燃气费。

5.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使用范围使用燃气。

6.未经供气方许可,不得添装、改装燃气管道,不得更动、损害供气方的供气设施,不得擅自更换、变动供气计量装置。

7.不得在户内放气,不得自己维修灶具及气瓶。

8.严禁将液化气残液倒在群众密集的地方,以确保人身安全。

9.用气方未经供气方批准,不得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或者改变燃气使用性质、变更地址和名称。

10.用气方应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

11.用气方不得盗用或者转供燃气。

12.用气方不得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

13.用气方不得倒灌瓶装气和倾倒残液。

14.用气方不得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记。

15.用气方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等设备,必须报经供气方同意,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安装。

16.用气方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供气方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17.用气方不得在卧室内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

18.用气方不得在安装燃气器具的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使用明火取暖。

19.用气方不得在安装燃气计量仪表、阀门及燃气蒸发器等燃气设施的专用房内堆物、堆料、住人及使用明火。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供气方的违约责任

1.供气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气方供气,应当向用气方支付正常用气量燃气费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2.由于供气方责任事故,造成的停气、气压降低。质量事故,给用气方造成损失的,供气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供气方在检修供气设施前未通报用气方,给用气方造成损失的,供气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气,使用气方受到损失的,供气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气方的违约责任

1.用气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燃气,应当向供气方支付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2.用气方未按期交燃气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

3.用气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用气,给供气方造成损失的,用气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声明及保证

(一)供气方:

1.供气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供气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供气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供气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供气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用气方:

1.用气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用气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用气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用气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用气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期限为:

供气方(签字、盖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用气方(签字、盖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液化石油气供应合同篇十四

用气方:___________。

为了明确供气方与用气方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气地址、种类、性质和用气量。

(一)用气方燃气用具所在地的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

(二)用气种类为_______________。

(三)用气性质为_______________。(四)用气数量。

按每月实际发生计算。

第二条供气方式和质量。

(一)供气方式。

瓶装供气方式。

(二)供气质量。

供气方所供燃气气质应当执行天然气sy7514;人工煤气gb13612;液化气gblll74标准。

第三条用气的价格、计量及气费结算方式。

供气方根据用气方的用气性质和种类,按照_________政府_________(部门)批准的燃气价格:天然气_________元/立方米;人工煤气_________元/立方米;液化石油气_________元/吨(元/立方米)收取燃气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燃气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1.供用燃气的计量:瓶装燃气以供气方供应站检斤计量为依据结算。

2.结算方式:用气方于每月_________日前采取:通过银行方式交费;到供气方供应站交费;采取_________方式交费;供气方到用气场所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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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权利和义务。

(一)供气方权利义务。

1.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用气方的用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监督用气方采取有效方式保证安全用气。

2.监督用气方在合同约定的数量、使用范围内使用燃气,有权制止用气方超量、超使用范围用气。

3.用气方逾期不交燃气费,供气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气方收取滞纳金。

4.用气方用气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气设施损害时,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

5.供气方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气或者用气方违法用气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时,应提前72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气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断供气时,供气方应及时抢修,并在2小时内通知用气方。

6.所供燃气达到国家和_________市规定的气体质量和压力标准。

7.按照国家和_________市规定的计量和气价标准计量收费。

8.正常情况下要按照有关规定保证钢瓶每四年检修一次,再后一次检验是三年,若遇特殊情况钢瓶在检验期未到或烂得厉害进行强制报废或检验。

9.及时做好压力表及管道保养与维修。

10.供气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重要的燃气设施所在地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巡回检查。

11.制订、执行燃气设施和器具的安全使用、报修、报检制度,对用气方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12.用气方应当按时交纳气费。逾期不交的,供气方可以从逾期之日向不交纳气费的用气方收取应交燃气费的3‰-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对其供气。

(二)用气方权利义务。

1.监督供气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气方提供燃气。

2.有权要求供气方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对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

3.用气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不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供气方提供(有偿、无偿)用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服务。

4.按照合同约定交燃气费。

5.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使用范围使用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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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未经供气方许可,不得添装、改装燃气管道,不得更动、损害供气方的供气设施,不得擅自更换、变动供气计量装置。

7.不得在户内放气,不得自己维修灶具及气瓶。

8.严禁将液化气残液倒在群众密集的地方,以确保人身安全。

9.用气方未经供气方批准,不得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或者改变燃气使用性质、变更地址和名称。

10.用气方应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

11.用气方不得盗用或者转供燃气。

13.用气方不得倒灌瓶装气和倾倒残液。

14.用气方不得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记。

15.用气方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等设备,必须报经供气方同意,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安装。

16.用气方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供气方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17.用气方不得在卧室内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

18.用气方不得在安装燃气器具的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使用明火取暖。

19.用气方不得在安装燃气计量仪表、阀门及燃气蒸发器等燃气设施的专用房内堆物、堆料、住人及使用明火。

第五条违约责任。

(一)供气方的违约责任。

1.供气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气方供气,应当向用气方支付正常用气量燃气费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2.由于供气方责任事故,造成的停气、气压降低。质量事故,给用气方造成损失的,供气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供气方在检修供气设施前未通报用气方,给用气方造成损失的,供气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气,使用气方受到损失的,供气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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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气方的违约责任。

1.用气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燃气,应当向供气方支付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2.用气方未按期交燃气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

3.用气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用气,给供气方造成损失的,用气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声明及保证。

(一)供气方:

1.供气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供气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供气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供气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供气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用气方:

1.用气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用气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用气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用气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用气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供气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

用气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

__年_月_日。

__年_月_日。

液化石油气供应合同篇十五

用气单位(乙方):___________。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就瓶装天然气供应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合作事宜:

1、甲方向乙方供应符合国家标准的瓶装天然气,乙方主要用途为过滤材料生产;

2、钢瓶数量为:___________;

3、供气地址为:___________;

二、价格及结算方式:

1、双方协商价格为:___________元/立方;

2、双方协商押金方式为:___________;

3、因液化气市场价格有波动,甲方若进行价格调整,需提前通知乙方;

三、双方权利及义务。

4、甲方应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天然气和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要求的合格天然气钢瓶。

6、乙方不得损坏、遗失或擅自替换钢瓶,否则照价赔偿;

9、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年_月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年_月_日

液化石油气供应合同篇十六

一、购销数量:

_________日,供方向需方提供液化气约_________吨,结合市场实际情况,以每次确定供需数量为准。

二、结算价格:

为了共同拓展市场需求,本着互惠互利原则,供方给予需方按当时供方挂牌价下浮_________元/吨。配送运输费用_________元/吨。

三、结算方式:

采用银行汇票、汇兑存入供方帐户,款到开票装车。供方均衡送货,需方批量划款(包括货款和运输费用),每次不少于_________吨。

四、配送地点:

需方,否则属于违约行为。

五、保证金:

为确保需方按合同内容履行,由供方收取需方_________元保证金(不得低于一车货款价值)。

六、供货方式:

需方依据商定量,向供方提出书面认购单,供方根据与需方商定的每天承接量配送,配送货到后需方应于2小时内接卸完毕,并即时签署回执单。

七、计量方式:

执行国家规定标准(计量误差为千分之三点五);计量误差范围内以供方出厂计量为准;超过计量误差范围时,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八、质量标准:

执行国家标准:_________。

九、其它约定事项:

遇有供方不可抗力造成停工检修,购销数量双方协商;因计划停工检修,提前十天书面通知对方后可暂停送接货;需方对质量、计量有异议,应于接卸前当场提出并即时通知供方;对接卸后提出的异议供方不予认可。

十、违约责任:

需方在认购后拒而不接货视为违约,由供方按吨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优惠的金额(以_________元/吨为准);供方能承受的价位拒而不供货视为违约,需方有权终止合同。

十一、其它事项:

当遇有国家行政部门规定与本合同发生冲突,本合同终止。

十二、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供方(盖章):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需方(盖章):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液化石油气供应合同篇十七

第三十一条对无《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营业性液化气供应业务的,由市建设管理委处以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对无《自管许可证》擅自从事非营业性液化气供应业务的,由市建设管理委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液化气供应单位擅自歇业、擅自变更供气区域或者擅自发展用户的,由市建设管理委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液化气供应单位擅自向无《经营许可证》、《自管许可证》的单位转让、销售液化气的,由市建设管理委处以1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液化气供应单位选用未经市燃气管理处核准的液化气气瓶及调压器的,由市建设管理委或者区(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液化气供应单位使用的液化气气瓶未按规定设置色彩标志投入使用的,市建设管理委或者区(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擅自在液化气贮罐或者槽车罐体的取样阀上直,接充装液化气气瓶的,市建设管理委或者区(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拒绝、阻碍燃气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燃气行政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市建设管理委可以将本办法赋予的行政处罚权,委托市燃气管理处行使。

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时,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罚款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液化石油气供应合同篇十八

签署地: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

一、购销数量: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供方开一套装置每月为需方供应液化气_____吨,供方开二套装置每月为需方供应液化气_____吨。

二、结算价格:随市场浮动,由供方调整。需方达到合同所规定优惠条件后享有相应优惠,

三、结算方式:采用_______存入供方账户,款到开票装车。

四、交货地点:供方装车畅.

五、保证金:为确保需方按合同内容履行,由供方按月根据购销数量收取需方_______元保证金(不得低于一车货款价值)。

六、供货方式:依据合同量需方单位汽车均衡自提。

七、计量方式:执行国家规定标准(计量误差为千分之三点五);计量误差范围内以供方出厂计量为准;超过计量误差范围时,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八、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标准:gb11174—1997。

九、其它约定事项:

1、详见液化气信誉考核内容。

2、遇有供方不可抗力造成停工检修,购销数量双方协商;因计划停工检修,提前十天书面通知对方后可暂停送接货。

3、需方对质量、计量有异议,应在供方装车场内提出,对离开供方装车场提出的异议供方不予认可。

十、违约责任:

1、供方发现需方不正当经营一次,由供方按吨从保证金中扣罚相应金额(以_______元/吨为准);累计发现两次扣罚当月全部保证金;累计发现三次解除购销合同,因此造成一切后果由需方自负。

2、供方原因未完成当月合同量的80%,视为违约;反之,由于需方原因未完成当月80%的合同量,视为违约,双方有权解除合同。

十一、其它事项:当遇有国家行政部门规定与本合同发生冲突,本合同终止。

十二、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供方:_________需方: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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