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博士论文(热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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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博士论文(热门18篇)
时间:2023-11-29 11:09:13     小编:紫衣梦

传统文化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瑰宝,我们应该传承和弘扬。怎样处理失败和挫折,重拾信心?通过阅读这些总结范文,我们可以了解到不同人在同一事物上的感悟和理解。

行政法博士论文篇一

在我的博士论文终于快接近落笔的时候,心情是十分激动的。虽然我还不知道自己是否能够通过答辩。繁忙的工作使得我无法专心完成论文的撰写,这一年来,一直处在焦虑中。我不断地更换论文的题目和构想,时刻和学校丁维克老师保持联系,也许我是打扰老师最多的学生,在这里首先对丁老师表示感谢。因为我太希望通过此次的论文,把自己这几年在民营企业工作的经验和教训进行总结,希望自己的文章真的能对这些企业有所帮助。

在迷茫中,我遇到了上海大学房地产学院的严国梁副教授。简短的聊天,他启发了我的思路,从而确定了本文的题目。非常感谢严教授。

特别要感谢的是俞文钊教授。本科毕业的论文就是在俞文钊教授的指导下完成的。调查研究的方法就是当年俞文钊教授教会我们。只是近了,也许我们能记住的东西不多,但俞文钊教授曾经说过,理论要为实践服务,要做应用型的理论工作者的教诲一直影响我做人做事的态度。现在俞文钊教授虽然已经退休在家,但仍然笔耕不辍,深深地打动我。最热的天,我到俞教授家上门请教,俞教授给予了我仔细的教导,帮我理清了思路,增强了信心。同时还将他最近的出版物赠送与我,这给了我做好论文的很大动力。

我还要感谢我的同事们,他们给了我最真实的素材,让我很有信心摆出自己的观点。他们没有回避我这个人力资源经理的角色,讲了真话、实话。

我还要感谢网络。网络已经成为我们学习的最好帮助,谢谢那些在网络上贡献他们聪明才智的学者。凡是我文中采用的部分,我都已经编入我的参考文献目录。

写到这里,越发感到自己工作得不够深入。真心地希望得到指点和帮助。

范文二:

当写下论文的最后一笔时,才真正的感觉松了一口气。说实话,从开始提笔至今,已经一年有余,但因这期间发生一些事情导致论文进度严重落后,直至最近一个多月才算是进入正轨。

在论文写作过程中,又多次感到无从下笔,无法继续。每一次,都是老师、家人、朋友给我了莫大鼓励,才让我有幸能够完成这篇论文。在此,我真心感谢每个悉心照顾的老师们、家人们以及朋友们,感谢所有给予我帮助与鼓励的人们。首先,我要感谢我的导师。我的导师赵智宏教授不仅是一位有着丰富学识、严谨治学态度的学者,也是一位时尚靓丽、和善具有亲和力的知心长辈,在我的学习和生活上都给予了很大的帮助。

本论文的研宄方法与思路、论文的框架与提纲以及论文的写作,导师都仔细审阅并多次提出修改建议和指导意见。在我迷茫时,是老师的开导和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给我指明未来的的努力方向。衷心的我的导师赵智宏教授说声:谢谢您!

其次,我要感谢学院的每一位老师。是你们辛勤的付出完善了我的知识结构,同时培养了我严谨治学的品质。尤其要感谢农业经济管理专业答辩委员会的导师们,在我因父亲去世无法完成论文预答辩时,给予我第二次机会,谨向您们致以最诚挚的谢意和最崇高的敬意!

最后,我要感谢我的家人朋友。感谢我的家人对我的支持,感谢朋友对我的鼓励和陪伴。

此外,我还要要感谢原任百瑞源营销总监王磊和现百瑞源枸杞产业发展公司宣传部的王筱峰部长,感谢您们给我提供所需数据和资料的同时,也为我论文的写作提供宝贵的意见。

范文三:

在我撰写论文的期间,我受到了吉林大学管理学院各位领导、老师们的`耐心详细指导,不仅使我在专业方面获得了更多的知识,而且完成了论文写作,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尤其要感谢我的导师——杨刚教授,他严谨的谆谆教诲,从多方面给予亲切的指导使我在各个方面都得到了进步,在此特别向他表示最衷心的感谢!

还要感谢吉林大学管理学院mba管理中心的老师们,为了我们的学习顺利完成学业,为了我们得到更好的学习效果和环境,他们辛苦努力地工作着,从无一句怨言。在此,也跟他们说声“谢谢”。

同时,我还要感谢那些在求学的过程中,一路相伴共同度过了一段最充实而难忘的时光的同学们,我们在学习的时间里相互帮助,一起提高,结下较深的友谊之情。在此,也向同学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最后,感谢所有帮助过我的,给与我很多关心、支持的人,谢谢你们!所有的这些我都会铭记在心,以后更加刻苦的学习,建立更多无限快乐的回忆!

行政法博士论文篇二

犬马之齿,已及三十,一路磕磕绊绊走到了象牙塔的尽头。几度意懒心疏,每次都是在爸爸妈妈的支持下坚持下来,度过了一个又一个难关,这个博士论文首先当作给他们的献礼吧。

幸运地进入国家重点实验室并得到*老师的指导,引领我在无线通信领域开展研究。花甲之年仍坚持在第一线指导并参与科研工作,一丝不苟精益求精的治学态度鞭策着年轻人在学术道路上不可懈怠,也示范着一届届的学生在今后的事业发展上勇攀新高。

从见到*阿姨,记忆中学术之外更多的是生活的细节。水处下而包容,容污而不惊,无声无息地滋润出新芽,托起孩子们远航的风帆驶向理想的彼岸。清泉洌洌,可以濯人面,夜雨朦朦,可以润人心,阿姨对我的影响将受用毕生。

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读博期间遇到许多博学笃行的同窗,和他们共同钻研是我的福气,个人的进步离不开同学及同行间的相互交流和启发。在此一并谢过,让我们互相帮助,携手并肩,共同编织锦绣的未来。

感谢两座母校,××大学和××交大的培养。带来的是童稚,带走的是专业本领,更是被涓涓书香沁浸过的治学为用,知行合一的传统。马足出群休恋栈,燕辞故垒更图新,昨天我们以母校为荣,明天母校将为我们骄傲。

疾驰的列车离不开每根枕木的支撑。疲劳的旅人,嗅到空中不知何处飘来的芳香,停下脚步脱帽致以深深的敬意。这些年在南京的求学生活中,得到了许多来自各方面的关心,感谢所有为知不为知施善于我的人。

绽放在夜空中的礼花短暂却绚烂,流彩整个苍穹,映红了人们欣喜的面容,我要做那最高最亮的一颗,以此回报所有帮助我爱护我的.人们。

行政法博士论文篇三

公法权利使用的目的是约束行政机关,引导行政人员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作为公民面对行政机关时所持有的法律地位概念的总结,公法权利可帮助行政人员更好的依法行政,可以引导他们从法学角度思考与运用权利,使行政程序更加符合群众利益,同时,法官也需要将公法权利是否受到侵犯作为行政诉讼的标准之一。但当前行政法中对公法权利的界定与研究依然较少,这也是造成行政法理论不完善的关键因素,一定程度上使各项规范与法律的履行将更加有难度。

行政法的出台在于保障人权。包含人本身,还包含了“相关权人”、“受害人”等“间接相对人”,包含了与权利保障人无关的人员,称为匿名公民。这一权利规范不仅将行政法作为基础,还将物权法、宪法作为保障。此外,行政职权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者组织享有的各项权利,包括知情权、申请权等均有着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就是平等,这种平等关系下才能形成规范的、有秩序的社会,也是各项人权法规建立的基础保证。行政法中完整的可以支持行政法落实的宪法命令缺少,由此,公法权利仅以一个课题形式出现,必须成为一种行政学描述或者指导性研究才可以满足人权要求。另一个值得紧张的问题是,公法权利实施的基础是具备主观诉讼标准,要想将行政诉讼功能真正实现,就要在实践中正视公法权利问题。但是理论上行政法仅是行政行为为核心的命题体系,“行政”与“法”的关系是核心,保障人权并非是主要目的。行政人员的各项行为是合法的或者不合法的判定工具就是行政法,但是行政司法审查上没有体现出来,只要是权利受到任何威胁,均有权起诉。由此,不能简单的将行政法学原理运用到行政诉讼法学中,对确保其稳固的根基进行寻找,才能实现双向流动的行政法学支架式结构。

二、构建与体系。

1、公法权利分析性结构“公民由公民法获得权利”,这一观点可以作为构建公法权利的起点,可以看出,公法权利与公法、权利等单一概念存在密切联系。由此,必须围绕权利命题将命题分解,逐层将问题本质揭露出来。个人或者组织权利予以支持有着正当理由,并且与法律地位、关系之间存在互通性,这些关系之间构成了三阶层模式的基础。第一层阶层是权利立证问题,也可以说是问题层,法教教义学论证直接与法律相关;第三个阶层围绕“法力”问题,是主观权利在某种意义上满足既定义务的能力;第二个阶层是权利分析与构造。具体来说,对于某件事或者某个人的主观权利的了解,是以上关系之间的相互认识与了解。而定行为权利为权利人所具备时,义务人同时也具备了履行这一行为的基本义务。公法权利可以从层面上清除解释公民权利,即免于国家干涉的自由或者要求国家一定行为的请求权。公民、国家、自由或者请求是构成的基本要素。可以转换为以下关系:个人或者组织这些都是公民范畴,面对行政机关享有的自由与平等,或者国家享有的请求权。人民一旦享有这种权利就同时享有请求权,国家不仅具备权利,同时还需要履行义务,这样解释,权利被认为是公法权利就理所当然了。但是这种权利与义务并存的情况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宪法赋予给行政机关的其他职权,也需要连同国家意志一起服从,针对行政法来说,可以将公法权利总结为:公民面对行政机关时享有的自由,或者对行政机关享有的请求权。2、公法权利类型与体系分析性分类方法与类型化方法是公法权利分类时,法学上提供的两种方法。前者通过抽象与模糊涵摄形成最高概念的形式体系。而后者则是借助功能关系,通过要素的变化,出于法律目的构建的'体系。前者更加清晰、明确,但是功能僵化不可避免,有着空洞的内容,而后者灵活性于针对性强,但是体系本身模糊有歧义。必须有典型的分析法要素才能将两者矛盾化解,但是难以将要素关系固定,造成概念自身的开放性增强,但必须通过理性论证进行要素增减。

三、论证与应用。

1、法条规定的公法权利立法者立法过程中考虑到了公法权利,比如在《行政许可法》有如下规定:“公民、法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申辩权、陈述权是基本享有的权利”,这条法律将公民、法人作为了享有权利的主体,行政机关则成为义务人,通过法律清晰将公法权利基本要素体现了出来。因很多权利对应义务,可以非常容易的从法条规定中将公法权利推导出来。比如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公安机关内部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对涉及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有保护权”,可以间接说明该法律对公民隐私权予以保护及尊重。但是依然有些义务,行政法教义学认为不能产生公法权利。但法条中给出了行政机关的义务,是否对应公法权利,此方面依然有争议。一般来说,物权法作为私法,与公法毫无联系,但是从法条上可以看出对公民权益的保护,《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个人的物权、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均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能侵犯”。“任何单位”实际上将行政机关包含在内了。此外,行政权与物权之间形成了某种关系,比如“行政保护物权”、“行政消灭物权”等,如果转化为公法权利,就是物权人针对行政机关享有自由以及请求行政机关的行为。由此可见,可以将“公民在物上的权利”称之为“典型主观公权利”。2、法条中对公法权利的规定较为模糊法律条文中对公法权利的规定模棱两可,这种情况具体体现在:法律条文在制定时就存在缺陷以及定义上存在模糊。法条缺陷可以称之为续造问题,法律解释问题则是定义模糊体现的。法律在行政原则上有优先权,可以续造法律,这种情况就让行政法的权限缩小了。但是宪法中的公平原则,促使行政法的要求发生改变,需要在行政法中满足信赖利益要求,也就是续造出的权利。宪法对权利的定义较为特殊,分工结构促使行政机关对公法权利的解释更加全面与具体,这是公法权利得以明确的基础。由此,对于公法权利的清晰规定,重点在于法律解释。

四、结束语。

公法权利问题一直是法学领域学术研究的重点,行政法学面对日益增大的法理压力,促使其接受并且思考公法权利这一概念。当前,很多学者已经通过不懈的努力收集资料,运用更加成熟的法律进行公法权利的研究,相信公法权利在不久的将来会真正成为公民受用的权利。

行政法博士论文篇四

11月3日,原告a公司与被告b超市达成食品销售协议,协议第七条约定:“乙方于货款未全部兑现前,商品货物法定处理权属于甲方。

”后被告向原告购买糖果等食品,计货款51830.06元。经原告催讨,被告于3月2日支付1万元,并书面承诺余款于同年3月10日付清,但届期未按约履行。原告于同年3月13日从被告处拉回部分货物,价值11643.85元,被告尚欠余款30186.21元。原告索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庭审中,原告认为,双方协议第七条约定的“法定处理权”是指在b超市未付清全部价款前,a公司享有的对所供货物自由处置权利,当然包括拉回货物。其拉回货物正是依此约定。被告方b超市则辩称,既然原告有此法定处理权,要求原告按协议约定拉回全部货物,双方就此清结,互不拖欠。原告称,其放弃这一“法定处理权”,并要求被告方履行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有效,被告拖欠货款,应负违约责任。依照合同法第109条之规定,判决被告b超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a公司货款30186.21元、偿付原告a公司逾期付款利息360元。

应该说本案事实清楚,双方对案件事实并无争议,最终判决结果也于法有据,合情合理。然而美中不足的是判决中并未对“法定处理权”这一约定给予适当的说明,亦未对原告未经被告同意拉回货物这一行为准确定性。由于本案所涉合同签订于新合同法施行之后,其法律适用依据当为新合同法。细究本案我们发现,这起貌似简单的买卖合同纠纷涉及到我国新合同法中有所规定但并未详尽规定的所有权保留制度。

1910月1日新合同法的生效施行是我国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新合同法创设了诸项新制度,所有权保留制度就是其中的一项。该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34条又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此即构建出所有权保留制度。所有权保留交易实践由来以久。在合同法之前,民法通则也曾为这一制度的存在留有余地。民法通则第72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正是继承了民法通则这一精神,明确规定了所有权保留制度。按笔者理解,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虽未明确使用“所有权”一词而用了含糊不清的“法定处理权”一词,然究其实质,此“法定处理权”的权利内容与所有权诸权能无异,所谓的“法定处理权”实质乃是所有权。本案所涉协议第七条即可理解为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条款。据此可以认为当事人这一约定当属合法有效,原告a公司在对方未付款时,拉回部分货物是其依约行使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

所谓所有权保留,是指双务合同尤其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依约定以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方式担保买受人价金之给付或其他义务之履行。对所有权保留之性质,理论界与实务界均有两种不同看法,一说认为,所有权保留在法律上为一种附条件的所有权移转。此为德国和日本的学说,此种理论并未将所有权保留作为担保买卖价金取偿的担保权对待,仍然将之作为一种特殊买卖对待,即所有权保留买卖为所有权随着买卖价金的付清而移转于买受人。另一说认为,所有权保留为非典型担保物权,其主旨在于通过保留标的物所有权以期保障买受人能按期支付价款或履行其他义务。

笔者认为,所有权保留作为买卖合同中的一项特约,必然兼具物权和债权双重意义。在第一层面即物权意义上,出卖人享有在买受人未全部付清价款时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承担在买受人付清价款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而买受人则享有在付清价款时请求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承担到期支付价款的义务。所有权保留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在我国现行法体制下,尚需立法承认其地位。在第二层面即债权意义上,具有所有权保留特约的买卖合同可视为附条件的所有权移转合同,出卖人和买受人必须承担买卖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即出卖人享有取得价款的权利,承担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则享有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前一物权意义上权利义务为后一债权意义上权利义务实现的保障。

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属于提示性条款,即提示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采用所有权保留制度以保障自身权益,并无强行性。以合同法的一个提示性条款所构建的所有权保留制度显然极不完备。尽管合同法赋予当事人更多的意思自治空间,将法律留下的空白留于当事人自己约定,但是当出现当事人的约定非常简约的情况,法律应对就显得束手无策了,本案即遭此困境。为此,结合本案,笔者认为有以下四个问题值得探讨:。

第一,出卖人是否有权放弃所有权而径直要求买受人支付价金?

如前所述,所有权保留为一种非典型担保物权,旨在实现买卖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当然可以放弃其享有的所有权保留这一物权,而依合同法之实际履行原则要求买受人实际履行,正如在有典型担保物权的债权中,担保物权人可以放弃其所享有之担保物权,而使之变为一般债权一样,此均由当事人权衡决定。放弃担保物权,并不意味着放弃一般债权,其仍可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债务。这在我国合同法已规定“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尤为可行。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即是法律依据。本案中,a公司从b超市拉回部分货物是a公司作为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之行为,后a公司放弃其对未拉回货物之“法定处理权”而要求b超市支付货款,是a公司作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b超市实际履行义务之行为,两行为均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第二,出卖人行使保留之所有权后是否还有权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赔偿责任?

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60元,是依权利人的主张按未拉回货物之价款30186.21元的每日万分之四计算出来的,法院支持这一请求于法有据。然而权利人a公司本可主张更多权利,如要求被告按全部未付货款51830.06元的每日万分之四偿付利息,也应支持。

第三,买受人可否以未取得所有权为由要求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并以此解除合同?

取回标的物是出卖人作为所有权人享有的权利,而非义务。按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的原则,出卖人可自由选择是否行使该权利。买受人未取得所有权是因其未履行合同上的支付价金之义务,当然无权要求出卖人取回标的物,更不可就此解除合同。显然被告b超市的抗辩不能成立。原告a公司完全可以放弃“法定处理权”,要求被告方履行付款义务,或行使“法定处理权”,取回标的物,并解除合同。

第四,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利益如何保护。

权利的平衡是民法重要原则。本案由于买受人违约在先,故前文主要结合案例探讨出卖人利益保护问题,并未直接涉及买受人利益保护问题,然买受人利益保护问题始终是所有权保留制度研究中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由于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虽然交付给了买受人,但所有权并不随之转移,买受人享有的仅是期待权。如果出卖人在买受人按约交付价金之后,不将所有权转移至买受人,或出卖人在买受人交付价金之前将此物再转让他人,即一物二卖,买受人的利益如何保护?依传统法律规则,买受人只享有向出卖人要求违约赔偿的债权请求权,这显然有违买受人签约之初衷。合同法中虽也规定了实际履行原则,但合同法的权利属债权,债权作为相对权,显然不能对抗作为绝对权的物权,因此仅靠合同法中的实际履行这一违约责任形式尚不足以保护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传统理论把买受人的期待权物权化,或定性为“不完全的”所有权等概念,但这一做法将导致所有权观念的紊乱,不利所有权制度维护“静的安全”之目标实现。笔者以为将所有权保留定性为附条件的所有权移转可更好地保护买受人的利益。依这一定性可产生如下规则:买卖合同成立之后,在买受人未付清价款和履行完义务前,出卖人虽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然其保留之所有权仅为担保意义上的所有权,其时,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标的物,在买受人依约付清价金之后,所附条件即成就,所有权自然转移于买受人,买受人当然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据此,买受人在合同期限未至之前,可以留置该标的物至合同约定期满之日以对抗出卖人的违约行为,在此之前,买受人依约支付了价款或履行完义务,即当然享有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如其未支付价款或未履行义务,出卖人可收回其保留之标的物并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这一规则在动产和不动产的具体操作中又稍有区别:在动产买卖中,先买人依占有即可直接对抗后买人和出卖人;在不动产买卖中,由于涉及登记问题,必须完善登记制度。可作如下规定:在所有权保留的情况下,在交付之后,双方当事人将所有权保留约定登记在册,在所有权保留约定失效之前,出卖人不得再次转让标的物。这一规则较好地兼顾了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体现了民法中的衡平原则,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物权法正在紧张的草拟之中,将所有权保留这一非典型物权在物权法中法定化并确立相关具体规则,实属必要。

行政法博士论文篇五

我还要衷心感谢给我们授课的各位老师,等,以及其他所有辛勤工作的老师们。

正是由于他们孜孜不倦的教诲,让我学到了诸多的专业知识,并从他们身上学到了如何求知治学如何为人处事。

同时,我也要感谢我亲爱的同学,谢谢她们在学习和生活中给予我的帮助和鼓励。

感谢一直默默支持我的家人,他们永远都是我坚强的后盾,他们给予我的爱、理解、关心和支持是我不断前进的动力。

最后,衷心感谢本次论文答辩中的专家教授们,非常感谢你们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审阅论文。

宁静、温馨的校园生活可能就此远去,步入社会才是我们这些萃萃学子生命历程中真正挑战的开始。

在未来的人生道路上,必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与挫折,但不论身处何境,我一定会奋斗不息,生命历程中那盏指引我前进的路灯也一定会永久不熄!

在论文完成的过程中,除了我自己一年来的潜心学习和研究之外,也凝聚了很多人的心血。

在这里,我要感谢帮助我完成论文的所有人。

其次,感谢**大学会计系的各位老师们,在学期间有幸聆听***老师、***老师等众多师长的教侮,正是他们的辛勤教学、无私授业,使我顺利度硕士研究生三年的学习生活。

我还要感谢在一起愉快地度过研究生生活的舍友:****及各位同学,正是由于你们的帮助和支持,我才能克服一个个的困难和疑惑,直至本文的顺利完成。

我会永远怀念我们在山西财经大学度过的三年美好时光。

最后我要感谢培养我长大含辛茹苦的父母,谢谢你们对我一直以来的物质和精神上的支持,让我顺利完成学业,您们辛苦了。

时光飞逝,转眼间三年的研究生生活己经接近尾声,在这三年中我学到了很多,收获了很多:有失落,有感动;有艰辛,有坚定;有困惑,有梦想。

感谢**大学提供给我发展的空间和平台,感谢所有老师们无私的奉献与付出,感谢各位同学真挚的友谊和关心。

感谢和我同师门的所有师兄弟、师姐妹,是他们让我感受到了大家庭的温暖;。

感谢在我读研期间认识的各位朋友,因为无论是在学习上还是在生活中,他们都使得我的人生更为精彩和丰富,从他们身上我学到了很多,也使我变成了更好的我。

本论文的完成也离不开父母的支持和帮助,二十多年来含辛茹苦,用他们的青春置换了我的青春,不但提供了我生活的给养,更是教会我为人的道理,如今他们已经不再年轻,而在此我表达深深的感激,并期望能尽早回馈他们,做到身为儿女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最后,我还要对**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的老师们致以真挚的感谢。

老师们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耐心细致的上课风格,传授了知识,激发了兴趣,也使我的研究生生活更加丰富多彩。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今天的成绩只能代表过去的努力,未来有更多新的知识需要去领会,有更多新的领域值得去探索。

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将继续努力,不懈奋斗,永远进取,永远拼搏!

行政法博士论文篇六

国际损害责任指的是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也被称为“极端危险活动的责任”或“合法行为的责任”。笔者认为国际损害责任的特征有三点:第一,从单纯定义的角度出发,国际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必须为国际法上的主体,且进行的行为为国际法所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第二,从责任追究的角度入手,国际损害责任的追究必须有两个构成要件:一是行为的实际存在,二是损害的实际存在;第三,从主体主观因素和承担责任方式进行考察,主要为无过错责任和赔偿。

二、性质分析。

(一)国际损害责任与传统国家责任制度并不等同。

从产生两者的基础上看,传统国家责任主要是由行为的不法性而产生,对损害事实和结果并无过分强调,但国际损害责任却恰好相反,并不拘泥于行为本身。另一方面,传统国家责任在规则限制上并不涉及初级义务,虽然也会有所联系,而国际损害责任所涉及的实体规则却大多是诸如赔偿义务等初级义务。此外,传统国家责任强调由国家承担责任,不法行为也应归因于国家,国际损害责任只要求行为在国家的管辖或控制下发生,就可能引起。在对损害的要求上,传统国家责任制度即使未造成损害也构成对责任主体的追究。而损害后果的产生却是国际损害责任赔偿等义务发生的充分条件,同时在赔偿范围方面,两者也有所不同。责任的产生必定伴随着特殊情况下责任的免除,在传统国家责任中,只要国际法主体已经采取公认的合理合法手段阻止违法义务事实和结果的发生就可免除相应的责任。而国际损害责任的要求比较严苛,只要行为一经实施,便无法免除。最后从宏观角度来看,两者的立法功能也不尽相同,传统国家责任目的在于确保国际义务得到遵守,是一种禁令,而国际损害责任的目的在于分配损害,对活动进行合理公平的协调。

(二)不可认为国际损害责任是合法行为。

由于大多数人对二元真值命题的偏爱,导致许多初涉国际法的学者将国际法所不禁止的行为与合法行为划上等号。然而,早在20世纪的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就曾说过:“法律对其没有明白加以谴责的东西并不一定表示赞同。”换言之,国际损害行为不能简单地用“法不禁止即为合法”的排除法来判断其合法性。国际损害责任之所以具有模糊性,也是因为跨国性损害后果发生的不确定性,若考虑到跨国性损害后果的发生,那么其行为自身就能令人嗅到“非法”的意味。举一个不太恰当的例子,在自己的居所与伴侣进行性行为本无可厚非,但如果大开门户将这种行为有意识或者是无意识地公开,因为其在传播着一种淫秽的信息而损害了公序良俗,那么行为便有“违法”的意味。正因为国际损害行为的“违法”意味没有不法行为来得那般浓厚,故在追究责任时的焦点只能针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性结果。

(三)国际损害责任与危险行为也有差别《国际法未加禁止之行为引起有害后果之国际责任条款草案》第一章第一条明确规定:“本条款适用于:a.国际法未加禁止的、含有通过其物质后果而引起重大跨界损害的风险的活动;b.国际法未加禁止的、不含有a所指之风险、但仍引起该损害的其他活动。”从法条出发,可以推测出国际损害责任并不一定具有行为上的危险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损害后果发生的不可预期性。目前国际损害责任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也是因为大多数人未能清晰地认识到这一点,而这一点仍不能说明责任的性质和产生的全部原因。

三、对国际损害责任法理基础相关学说的驳斥。

(一)危险责任原则。

危险责任原则的落脚点在于行为的危险性,用行为的危险性作为标准衡量,以期确定责任的大小。但在前文中已经说到“国际损害行为不等同于危险行为”,如果采用此学说,在学理上不仅存在着产生原因的片面性问题,同时在实践中,也会面临着损害责任的适用范围大大缩小的窘况。那么与《国际法未加禁止之引起有害后果之国际责任条款草案》规定行为性质的目的是背道而驰的.。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在行为主体没有过错而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依照法律的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行为主体承担责任的原则。英美法中也称之为“严格责任”。笔者在一开始倾向于支持该原则作为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直到拜读了慕亚平教授所写的《国际损害责任的性质和法理基础》才意识到此原则的不足之处:首先,国际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是一个学理问题,而无过错责任原则更类似于实践中的解决方案,未能认识到在一定程度上将损害的大小作为赔偿的标准固然合理,但若将其用于法律价值的判断,难免有失依据。将其与张明楷教授在刑法学中所提出的结果无价值论进行类比,两者有异曲同工之妙;其次,由于不可抗力可以导致损害责任的免除在国际法上已经有所规定,若采用此原则,两者之间难免发生冲突;最后,该原则也不符合责任的基本内涵,在慕亚平教授的论文中已有详细阐述,笔者在此便不便赘述。

(三)公平责任原则。

作为责任分配原则的一种,公平责任原则对于责任分配依据既不是行为,也不是特定事故原因,而是一种抽象的价值理念,即公平。从法律规范的结构来看,价值理念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的,这种法律现象的特殊性恰在于把一种价值理念作为调整具体社会关系的操作工具。公平作为一种价值追求,目的更在于对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状况和损失进行平衡,以期通过这种对损失的合理分配努力恢复利益的平衡。不仅许多持单一原理说的学者认为应将其作为国际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许多持多元原理说的学者所提出的的多元原理中也包含此原则。但笔者认为,此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国际不加禁止行为的其他属性。虽说国际不加禁止行为不一定具有非法性和危险性,但从要厘清之间的关系可以看出,国际不加禁止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仍具有“非法性”和“危险性”的性质。公平责任原则从单纯的目的出发,致力于恢复被破坏的财产利益的平衡,似乎未能明确回答国际损害责任的产生依据问题。

四、国际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

应为国际义务之不履行如前所述,笔者认为危险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三大主流学说均有其不合理之处,都存在着未能阐明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的问题。粗浅而言,研究国际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就是研究归责原因,是一个停留于法律价值判断维度上的问题。换言之,是一个哲学上“为什么”的问题。“法律责任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之不履行所处之必为状态”,由这句法谚出发,笔者认为:行为国国际义务的不履行可以作为法理基础对国际损害责任进行相应的解释,其中的不履行包括了国际义务的不当履行和国际权利和权力的不当行使。此处所说的“义务”包括了法律上和契约上的义务。

(一)国际义务的不当履行。

国际义务的不当履行通过程度的不同进行划分可进一步划分为义务的完全不履行和义务的瑕疵履行。“完全不履行”是履行形态中程度最重的级别,指的是完全无视法律对义务的相关规定,此时行为主体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是自然而然的。1993年11月3日中国代表在第四十八届联大上发言:未能实施在确定国家负有义务的条款上规定的预防措施或未能对措施给予应有注意的国家,其行为可以定性为国际法上的不当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国际责任的问题便有生长的土壤了。此外,“义务的瑕疵履行”是指行为主体在形式上虽然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但却在实质上给对方造成了损害。对此,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不采取预防措施”能否作为责任的法理基础在国际法学界是有所争议的。虽然“不采取预防措施”所产生责任的基础是实际损害且其履行也难以有统一的客观标准,但是“不采取预防措施”能否作为责任的法理基础还是能通过有关条约的规定作出判断。

(二)国际权利和权力的不当行使。

罗马著名法谚“行使自己权力不得损害及他人权利”表明了权力行使的边界应在损害他人权利之外。从“国际权利和权力的不正当行使”指代的“不能不正当行使国际权利和权力”的否定命题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应当正当行使国际权利和权力。在国际法著名的两大判例――“特雷尔冶炼厂案”和“科孚海峡案”中,经过对这一原则的重申,确立了一国不得对他国领土造成损害以及各国承担国际义务不得允许本国领土被用来从事有害他国权利的活动的国际法原则。“正当行使国际权利和权力”原则正是在这样的实践中不停摸索前进,最终得以确立用于解决跨国损害问题。同时,从法理的角度进行分析,“正当行使国际权利和权力”也可以视为国家主权原则的派生原则。一方面,国家在其管辖的范围内从事活动具有完全的自主性,另一方面,国家也有权要求他国在其境内所从事的活动不具有使本国发生损害的后果产生。若其他国家无法容忍某个国家在其领土上从事的国际法所不加禁止的活动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时,则该国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不当行使国际权利和权力”。

由此可见,“不当行使国际权利和权力”与相应的国际法原则南辕北辙,行为的实施国理所应当要承担相应的国际损害责任。五、结语对于国际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国际法学理论界并没有一种占据绝对主导地位的学说。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环境下,国际损害行为模式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在理论上,国际损害责任并未形成如传统国家责任一般完善的体系和制度,即便是通过实践数据的分析,也难以在操作规则上达到统一。因此,对于国际损害责任这一课题,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道路还只是刚刚起步,未来将会有更多的挑战不期而遇。

行政法博士论文篇七

尊敬的领导、来宾,亲爱的老师、同学们:

大家下午好!

我是厦门大学xx学院级博士研究生xxx,非常荣幸能够代表自然科学学部的全体毕业生在这隆重的毕业典礼上发言。

与厦大结缘始于,除去一年的工作时间,厦大始终是我生活的重心。六年的厦大学习时光沉淀了太多值得回味的故事和情景,忘不了那绚烂至极的凤凰花,忘不了那沁心幽远的芙蓉湖,更忘不了行走在树下、湖畔的身影。这其中,有你也有我。我们或在忙碌紧张地准备着实验,或在进进出出翻阅着资料,或在实验室、食堂和宿舍之间来回穿梭……我们流过眼泪,却伴着欢笑,我们踏过荆棘,也收获硕果。老师们的谆谆教诲、同学间的无私帮助,让我们在“自强不息,止于至善”校训的浸润下不断成长。

在厦大的六年,作为一名理科生,我亲身感受到了厦大自然科学的发展与壮大,见证了本部楼群的焕然一新,我们的实验设备越来越先进,我们的学习环境越来越优越。从最初院系之间的各自为政到现今大学部的形成,从最初南方之强的地位到现今向世界知名研究型大学迈进的目标。我们欣喜不已,我们责任在肩。

自然科学贵在探索,但我们从未止步于探索。芙蓉湖畔我们悉心聆听大师的谆谆教导,白城边上我们共同探讨自然科学的奥妙。我们注重理论探索,我们也注重实际应用;我们关心实验结果,我们更关心地球和生命。

自然科学重在踏实,但我们从未囿于象牙塔的围墙。从微小的粒子到浩瀚的宇宙,都是我们研究的对象;从实验室到大洋科考船,都能看到我们的身影。学校、学院举办的各类区域性、国际性的学术会议和论坛不仅极大地开阔了我们的视野,更为我们提供了宽广的交流平台。

如今,走在凤凰花开的路口,心中的激动和感慨无法言表。感谢母校,是您教会了我们在以后的工作道路上要继续“自强不息,止于至善”;感谢学部和学院,是您让我们切身体会到了自然科学的无限魅力。感谢敬爱的师长,您以严谨的治学态度、前沿的学术思想、进取的科研精神,引领着我们在科学研究的道路上大步前行。学术上,您是不厌其烦为我们答疑解惑的良师;生活中,您更是诲人不倦帮我们排忧解难的益友。

带着渐行渐远的记忆,拎着装满知识的行囊,我即将离开美丽的校园,走向社会,奔向明天。我想,我们不会忘记刻骨铭心的同窗友情,不会虚度光彩绚丽的青春年华,不会放弃坚定拥有的信念理想,不会辜负老师家人的殷切期望。

借此机会,请允许我用三个词描绘我们此刻的心情:感恩、启航和祝福。

首先是感恩,厦大曾经是我梦寐以求的地方,现在是我梦想成真的摇篮。感谢厦大,感谢厦大的老师和同学,感谢我们的父母、亲人和所有关心我们的人们,是你们的共同培养和教导才让我们得以展翅飞翔。

然后是启航,临近毕业的我们身处不一样的平台,心怀更伟大的理想,厦大是我们人生之梦重新开始的地方,我们要牢牢抓住梦的翅膀,奋然前行,乘风破浪。

最后是祝福,衷心祝愿我们的母校硕果累累,再书华章!祝福我们的恩师身体健康,桃李满疆!祝福同学们前程似锦,事业有成!

谢谢大家!

行政法博士论文篇八

1.论文选题新颖,具有较好的应用前景,实验测试结果分析合理,数据图表清楚可靠,实验工作量大。论文中心突出,撰写格式规范,论据较充足,结构严谨,层次分明,表达能力较强。材料丰富,数据可靠,加工整理方法科学有效。表现出该生具有扎实的基础知识及系统的专业知识,并具有较深的科研工作能力。论文达到湖北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水平。

2.该生查阅文献资料能力一般,能收集关于考试系统的资料,写作过程中基本能综合运用考试系统知识,全面分析考试系统问题,综合运用知识能力一般。文章篇幅完全符合学院规定,内容基本完整,层次结构安排一般,主要观点集中邮一定的逻辑性,但缺乏个人见解。文题基本相符,论点比较突出,论述能较好地服务于论点。

3.语言表达一般,格式完全符合规范要求;参考了一定的文献资料,其时效性一般;未见明显抄袭现象。

4.论文选题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基本能够达到综合训练目标,题目难度较小,工作量不大。论文选题一般。

5.该生查阅文献资料能力较差,不能全面收集关于考试系统的资料,写作过程中综合运用考试系统知识,全面分析考试系统问题的能力较差强。文章篇幅符合学院规定,内容不够完整,层次结构安排存在一定问题,主要观点不够突出,逻辑性较差,没有个人见解。文题有偏差,论点不够突出,论述不能紧紧围绕主题。

6.语言表达较差,格式符合规范要求;占有资料较少,其时效性较差;有部分内容与他人成果雷同。

7.在为期三个月的毕业设计中,该同学能在老师的严格要求下顺利完成整个毕业设计工作和论文的撰写。程序能正确的运行,界面安排合理,论文符合要求。

8.在整个毕业设计的过程,态度端正,学习也比较认真,时间安排也很合理,能按时到实验室,不存在无故早退或迟到的情况。能基本在每个阶段完成相应的任务,还能主动加班,做到时间上前紧后松。当然,在这其间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需要提高的地方。

9.该论文主要研究了铁路联锁软件的安全性,研究成果有着很强的社会价值。论证清晰有力,论据充分,结论可靠。论文层次分明,格式正确,逻辑性强,文笔流畅。表明作者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具有良好的技能和从事研究的能力。

10.论文选题比较适当,观点正确,但缺少独创性的思想,论证内容比较充分,但缺乏论证深度。英语表达比较通顺,但存在少量语法错误。论文格式符合规范要求。

11.论文选题缺乏新意,论证不够充分,具体例证较少,老生常谈的内容偏多,引用他人观点的比例偏大。英语表达基本达意,但存在较多的语法错误。论文格式基本符合要求。

12.选题不适当;观点不正确;语法错误过多;抄袭现象严重;论文格式不符合规范要求;没有按时间要求完成论文。

13.论文选题有新意,有实际应用价值,论文有自己独到的观点,能够反映出学生的创造性劳动,结构安排合理,论证充分透彻,有足够的理论和实例支撑,英语语言表达顺畅得体,没有语法错误,论文格式符合规范要求。

14.本论文选题有很强的应用价值,文献材料收集详实,综合运用了所学知识解决问题,所得书记合理,结论正确,有创新见解。另外论文格式正确,书写规范,条理清晰,语言流畅。

15.该论文的文献调研全面系统,立题指导思想明确,实验设计合理可行,能够按照实验计划进行,并达到预期效果。

行政法博士论文篇九

(一)上位法与下位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委员的四分之三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在宪法侧重的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在法律效力上,普通法律是由宪法派生而成的,同时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的精神相违背。另外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也要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而行政法是由国务院依法制定而产生,所依照的法,便是宪法,不仅政府需要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而且在行政法的制定程序上,行政法的基本精神不得违背宪法,而且行政法的制定也需要借鉴宪法,同时也要接受全国人大的审核才能生效,因而宪法要优于行政法。

(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他一切法律作为派生法律。法律的制定与实施都不得违反我国根本大法的基本精神,而且行政法作为宪法的派生法律同其他法律一样,行政法不仅要接受权力机关全国人大的审查,另外在行政法实施的过程中可以对行政法中的具体条文提起违宪审查,维护具体个案的公平正义。

(三)法律的保护对象相同。

规范限制国家权力是宪法实施过程中的重要内容,使国家权力能够正确行使和有效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为了规范政府职权的实施,明确政府责任也需要对行政法进行制定与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过程但最终目的是保证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或者公民在受到行政行为的不法侵犯的时候也可以进行行政救济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维护法益和遵循的价值理念相同。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基本的价值理念,宪法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非法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另外宪法也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与自由如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出版集会结社游行s威的自由,因而我们可以从法律条文中看出宪法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与遵循的价值理念,而行政法也规定了公民在受到行政机关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可以进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以及在涉及自身的利害关系时也可以申请举行听证会,在法律地位上,行政机关与公民个人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在行政法中也规定了公民的诉权与遵循平等自由公正法治的理念。

二、宪法与行政法中关于财产法益的现实性问题。

(一)行政征收财产的'保护。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规定在我国宪法第十三条中。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而行政法的行政强制中的基本原则中也明确了适当性原则即均衡原则,兼顾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托党性原则,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和必要性原则,选择适当的方式,达到目的为限度,但是在现实案例中,行政征收与强制执行中,在房屋征收尚未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强拆造成强拆事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但在现实中只存在强拆事件并没有出现对房屋的保护。

(二)行政征收主体不合法。

我国法律规定进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任务即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是可以被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重要内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并对实施行政征收单位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在现实情况中,实施房屋征收的单位多是以具有盈利为目的的房地产公司,而且并未取得房屋征收部门的授权,即实施房屋征收的单位并不具备法律资格,同时房地产公司在行政强拆的过程中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并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大多是以民事责任进行赔款。另外,行政征收部门在实施行政征收的过程中并未发挥有效的监督与审查作用。

(三)行政征收补偿方案的无效性。

行政法规定在进行行政征收之前,征求公众的意见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办理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但现实房屋征收补偿条款并未达到被征收人的一致同意或大多数人的同意,而且在并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行政征收实施单位即房地产公司会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强拆,严重危及当事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行政侵权行为时有发生。

在行政征收实施单位在未取得行政征收授权的情况下以及公众与政府在行政征收补偿条款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非法对行政征收财产进行强制拆迁,多数情况下危机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行政法博士论文篇十

公法权利使用的目的是约束行政机关,引导行政人员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作为公民面对行政机关时所持有的法律地位概念的总结,公法权利可帮助行政人员更好的依法行政,可以引导他们从法学角度思考与运用权利,使行政程序更加符合群众利益,同时,法官也需要将公法权利是否受到侵犯作为行政诉讼的标准之一。但当前行政法中对公法权利的界定与研究依然较少,这也是造成行政法理论不完善的关键因素,一定程度上使各项规范与法律的履行将更加有难度。

行政法的出台在于保障人权。包含人本身,还包含了“相关权人”、“受害人”等“间接相对人”,包含了与权利保障人无关的人员,称为匿名公民。这一权利规范不仅将行政法作为基础,还将物权法、宪法作为保障。此外,行政职权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者组织享有的各项权利,包括知情权、申请权等均有着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就是平等,这种平等关系下才能形成规范的、有秩序的社会,也是各项人权法规建立的基础保证。行政法中完整的可以支持行政法落实的宪法命令缺少,由此,公法权利仅以一个课题形式出现,必须成为一种行政学描述或者指导性研究才可以满足人权要求。另一个值得紧张的问题是,公法权利实施的基础是具备主观诉讼标准,要想将行政诉讼功能真正实现,就要在实践中正视公法权利问题。但是理论上行政法仅是行政行为为核心的命题体系,“行政”与“法”的关系是核心,保障人权并非是主要目的。行政人员的各项行为是合法的或者不合法的判定工具就是行政法,但是行政司法审查上没有体现出来,只要是权利受到任何威胁,均有权起诉。由此,不能简单的将行政法学原理运用到行政诉讼法学中,对确保其稳固的根基进行寻找,才能实现双向流动的行政法学支架式结构。

二、构建与体系。

1、公法权利分析性结构“公民由公民法获得权利”,这一观点可以作为构建公法权利的起点,可以看出,公法权利与公法、权利等单一概念存在密切联系。由此,必须围绕权利命题将命题分解,逐层将问题本质揭露出来。个人或者组织权利予以支持有着正当理由,并且与法律地位、关系之间存在互通性,这些关系之间构成了三阶层模式的基础。第一层阶层是权利立证问题,也可以说是问题层,法教教义学论证直接与法律相关;第三个阶层围绕“法力”问题,是主观权利在某种意义上满足既定义务的能力;第二个阶层是权利分析与构造。具体来说,对于某件事或者某个人的主观权利的了解,是以上关系之间的相互认识与了解。而定行为权利为权利人所具备时,义务人同时也具备了履行这一行为的基本义务。公法权利可以从层面上清除解释公民权利,即免于国家干涉的自由或者要求国家一定行为的请求权。公民、国家、自由或者请求是构成的基本要素。可以转换为以下关系:个人或者组织这些都是公民范畴,面对行政机关享有的自由与平等,或者国家享有的请求权。人民一旦享有这种权利就同时享有请求权,国家不仅具备权利,同时还需要履行义务,这样解释,权利被认为是公法权利就理所当然了。但是这种权利与义务并存的情况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宪法赋予给行政机关的其他职权,也需要连同国家意志一起服从,针对行政法来说,可以将公法权利总结为:公民面对行政机关时享有的自由,或者对行政机关享有的请求权。2、公法权利类型与体系分析性分类方法与类型化方法是公法权利分类时,法学上提供的两种方法。前者通过抽象与模糊涵摄形成最高概念的形式体系。而后者则是借助功能关系,通过要素的变化,出于法律目的构建的'体系。前者更加清晰、明确,但是功能僵化不可避免,有着空洞的内容,而后者灵活性于针对性强,但是体系本身模糊有歧义。必须有典型的分析法要素才能将两者矛盾化解,但是难以将要素关系固定,造成概念自身的开放性增强,但必须通过理性论证进行要素增减。

三、论证与应用。

1、法条规定的公法权利立法者立法过程中考虑到了公法权利,比如在《行政许可法》有如下规定:“公民、法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申辩权、陈述权是基本享有的权利”,这条法律将公民、法人作为了享有权利的主体,行政机关则成为义务人,通过法律清晰将公法权利基本要素体现了出来。因很多权利对应义务,可以非常容易的从法条规定中将公法权利推导出来。比如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公安机关内部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对涉及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有保护权”,可以间接说明该法律对公民隐私权予以保护及尊重。但是依然有些义务,行政法教义学认为不能产生公法权利。但法条中给出了行政机关的义务,是否对应公法权利,此方面依然有争议。一般来说,物权法作为私法,与公法毫无联系,但是从法条上可以看出对公民权益的保护,《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个人的物权、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均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能侵犯”。“任何单位”实际上将行政机关包含在内了。此外,行政权与物权之间形成了某种关系,比如“行政保护物权”、“行政消灭物权”等,如果转化为公法权利,就是物权人针对行政机关享有自由以及请求行政机关的行为。由此可见,可以将“公民在物上的权利”称之为“典型主观公权利”。2、法条中对公法权利的规定较为模糊法律条文中对公法权利的规定模棱两可,这种情况具体体现在:法律条文在制定时就存在缺陷以及定义上存在模糊。法条缺陷可以称之为续造问题,法律解释问题则是定义模糊体现的。法律在行政原则上有优先权,可以续造法律,这种情况就让行政法的权限缩小了。但是宪法中的公平原则,促使行政法的要求发生改变,需要在行政法中满足信赖利益要求,也就是续造出的权利。宪法对权利的定义较为特殊,分工结构促使行政机关对公法权利的解释更加全面与具体,这是公法权利得以明确的基础。由此,对于公法权利的清晰规定,重点在于法律解释。

四、结束语。

公法权利问题一直是法学领域学术研究的重点,行政法学面对日益增大的法理压力,促使其接受并且思考公法权利这一概念。当前,很多学者已经通过不懈的努力收集资料,运用更加成熟的法律进行公法权利的研究,相信公法权利在不久的将来会真正成为公民受用的权利。

【参考文献】。

[2]张雅琳.论公民公法上的权利义务与私法上的权利义务的区别和联系—以行政法和民法为视角的研究[j].东方企业文化,.06.143.

[3]雷虹,张弘.公民在公法上的权利义务与私法上的权利义务比较研究—以行政法和民法为分析视角[j].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4.34-38.

[4]董兴佩.行政法域的法益理论研究[d].黑龙江大学,.

[5]刘新少.公法视域内行政监管范围研究[d].中南大学,2012.[6]陈太清.行政法与民法的调整界限研究[d].东南大学,2010.

行政法博士论文篇十一

[论文摘要]高校学生公寓是学生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也是思想教育的重要阵地。随着学生维权意识的逐渐增强,如何不断增强高校学生公寓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管理水平,显得尤为重要。文章通过分析高校学生公寓管理中出现的典型案例,意在强调物业管理者与学生之间平等的法律关系。

[论文关键词]高校公寓管理法理。

高校公寓管理是指高校坚持以育人为出发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遵循教育规律,结合高校实际,采取各种科学、可行的方法,合理地配置资源,旨在为教学和科研提供可靠的后勤保障。

一、公寓不被擅自进入权与公寓管理权的冲突。

案例:一天,某高校一位学生手持一张《学生公寓违章物品没收通知单》,到公寓物业管理中心投诉,称管理员未经本人同意,擅自进入寝室检查,他对此做法表示强烈不满。他认为公寓管理员没收“热得快”可以理解,但“乘无人而入”无异于窃贼所为,有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嫌疑,并要求今后未经同意不得进入其寝室。公寓内的很多学生也认为公寓管理方的做法太过分。他们认为:“既然交一年1200元的住宿费,我们就是房间的主人,公寓私配各寝室钥匙,万一遗失了贵重物品责任该谁承担?”而管理员则称,公寓管理人员的这一做法是为学生着想,绝对不会偷拿学生的财物。物业经理对此也作了耐心的解释,并将《学生公寓管理手册》中关于禁止在寝室内使用违章电器的相关管理规定读给该学生听,并说明“热得快”只是由物业管理部门代为保管,而不是没收,等到假期办理相关手续后便可以领回。

以上案例所涉及的问题,可以说是在我国高校普遍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学生公寓在某种意义上可视为“学生住宅”,而住宅所有权关系是一种所有权受绝对保护的法律关系,在一般情况下,任何人都不得随意侵犯。英国著名哲学家、现代法治的奠基人洛克曾有名言:“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说的就是这种“住宅不受侵犯”的绝对权利。而在我国各高校的学生公寓管理中,管理员处均存有各个寝室的钥匙,这在我国已成为一种“惯例”。从公寓管理方面来说,管理员利用学生寝室的备用钥匙,检查学生寝室内的卫生和安全情况,属于日常性工作。这对保障学生公寓的安全,起着积极的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公寓管理者未经过学生同意,到学生寝室中检查,并收缴违规违章物品,对于这一行为的确是一直存在争议的。一方面,擅自收缴学生的违禁物品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若放任不管,又将给学生公寓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过去在对学生公寓的检查中,只要发现违章物品就一律没收,统一销毁。学生对这种处理方式的意见很大,经常与管理人员发生冲突,造成了师生关系的紧张,增加了公寓管理的.难度。虽然如何界定管理人员私入学生寝室的行为,我国法律上尚无明文规定。但这里有两个问题仍然是有必要探讨的:

1.学生公寓是否是“公共场所”。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一问题很难界定,学生公寓也很难符合“公共场所”的概念。因为,从公共场所的概念来看,公共场所是指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这里的“公众”不是特定的,而学生公寓的学生个体则属于特定的人。我国关于高校后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甚少,学生公寓管理几乎无章可寻。根据教育部关于学生公寓的规定:本科生为4人一个房间,硕士研究生2人一个房间,博士研究生1人一个房间。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不能将研究生的房间也界定为“公共场所”。笔者认为,学生公寓或可称为“准公共场所”。

2.学校后勤公寓管理部门是否有权在学生寝室无人时进行“检查”。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文件对此都没有规定。从法理上看,如果学校后勤公寓管理部门是作为学校行政部门,在没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是不得随意进行检查的,否则就是越权行政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学校后勤公寓管理部门是作为企业(包括社会企业)来进行公寓的日常管理,在权力的性质上则不属于行政权力或公共管理权力,不具有单方的意志性和强制性,而应该根据合同的约定,分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依据合同法来约束双方的行为。

在前文所述的案例中,公寓管理员没收“热得快”或其他大功率电器,其实是大可不必的,更没有必要“私入学生住宅”。在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公寓管理者完全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来解决此类问题。而且教育部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学生公寓内要设立火灾预警监视系统、恶性用电识别装置等,通过技术防范设施,防止火灾发生。要加强学生公寓安全保卫工作人员的技术配备和条件保障,每年都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安全保卫设施和装备的添置和更新”。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学生宿舍的卫生检查应该安排在学生寝室有人时较好。

二、学生公寓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应受合同法的调整。

学生公寓作为学生集体生活的重要场所和思想教育的重要阵地,如果学校公寓管理规则的设置只倾向于对学生作出单纯义务性的规定,这些规定势必难以为学生所普遍接受,并内化为其自觉的行为,也难以调动学生自觉遵守与维护规则的积极性。

但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此类案例时,笔者认为不应该只关注其表面现象,而应该深入分析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表面上双方矛盾的焦点是:学生一方的公寓不被“非法进入”和公寓管理一方的公寓管理权。但从双方的法律关系上分析,学生租住公寓(学生每学期向学校交纳的住宿费可视同为租金,其标准由国家制定)就同公寓管理者形成了一种租赁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契约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应该在合同中明确说明。例如,承租方不得破坏房间基本设施、不得使用禁止使用的电器。当然,也可以在合同中说明出租方不得在承租方不在时擅自闯入房间等。合同一旦签署,那么,双方均要按照合同约定条款遵守执行,如有违反,则按违反合同约定来处理。这才是一种理性的、合法的处理此类问题的途径。如果我们缺乏法律的思维和合同约定条款,就无法去判断公寓管理人员私闯学生公寓行为是侵权行为,还是在履行公寓管理权利行为,这里的关键是要强调不得“非法侵入”。

其实关于学生公寓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我国教育部是有规定的:“高等学校、学生、业主、物业管理等各单位和人员之间,要建立一种严肃、有效的契约关系,各自有关方面都要严格按契约规定办事,以保障入住学生的日常生活,保证各项生活设施的正常使用,维护公寓的正常的生活秩序。”这是教育部的规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而学校制定的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如果是学校单方制定的,则有格式合同的嫌疑,难以获得学生的认同和合法的地位。

过去我国的高等教育一直是精英教育,国家把有限的财力大量投入到高等教育中,而如今高等教育已经实现了从精英型向大众型的转变。在这一过程中,师生关系已由传统的“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的伦理关系演变为世俗化的契约关系,也有必要对学校的权威进行重新审视。高校后勤管理随之也由原来计划经济逐步过渡到市场经济,进而体现为一种契约关系。在前文的案例中,为什么学生会对公寓管理人员私配钥匙和私入学生公寓的行为产生质疑呢?笔者认为,一是因为缺乏合同约定,我们无法对此行为作出判断;二是因为人们很容易将租住公寓行为视为住宅所有权行为(即学生所说的“我们就是房间的主人”),即将租住公寓所形成的租赁法律关系理解为住宅所有权关系。但实际上,租赁法律关系是一种由双方合同形成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靠合同来约定,它是一种受限制的法律关系;而住宅所有权关系是一种所有权受绝对保护的法律关系,在一般情况下,任何人都不得随意侵犯,这同租赁法律关系的受限性有区别。就租赁法律关系这一点来说,笔者认为学生租住公寓同租住宾馆饭店表面上看来并无差异,但实质上存在很大的差异,而学生租住公寓应与租住私人住房无差异。

正因为如此,早在1861年,英国法律史学家梅因在研究古罗马时代契约史后,曾有以下著名论断:“我们可以说,所有进步的社会运动,到此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这个论断已经成为一个著名的社会进步公式。而且“从这一个起点开始,我们似乎是在不断地向着一种新的社会秩序状态移动,所有这些关系都是因‘个人’的自由合意而产生的”。虽然现在每一个谈论法律和社会进步的人都知道梅因“从身份到契约”这句话,但其内涵却鲜为人知。高校后勤管理社会化改革是高校后勤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如果引进物业公司来管理学生公寓,则更需要维护好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此可见,在学生公寓管理中有很多权利和义务需要重新确定,并不仅仅只是擅自闯入的问题,而其中的关键问题是要有合同约定,双方平等地按合同约定办事,真正体现一种契约精神,这也是现代法治精神之所在。

三、结束语。

在本文的案例中,学生的维权意识值得推崇,但学校后勤管理层还没有真正明确自己的权限。该案例的处理结果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认真研究其中所反映的问题以及如何做到依法治校。当前高校后勤管理的重要任务是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在后勤社会化改革中面对社会和师生依法行使自主权。在实践中高校如何管理好后勤工作,不仅要依据学校的有关规定,更重要的是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参考宪法及民法的有关立法精神来处理。有关人士曾评论说:“学校屡输官司,关键在于许多校内规定不能在法庭上获得法律支持,依法治校已刻不容缓。”在现实工作中,高校后勤部门应是民事主体,其管理工作适用的应是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对高校的后勤公寓管理如何以民事主体的身份来承担相应的责任进行了有意义的探索。当然,目前专门针对高等学校后勤管理方面的法律和法规欠缺,尤其是是否要在该领域引入无过失责任制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探讨。“在要求学生履行义务的同时,应首先保障学生法定权利的实现。应当认识到学生作为自然人兼具受教育者和公民的双重主体身份,他们不仅具有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受教育者所享有的权利,更具有作为普通公民应当享有的宪法所赋予的、并通过民事和行政等法律规范具体化的公民权,这些权利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侵犯或剥夺的。因而高校教育管理者通过管理规则为学生设定种种义务时,应首先考虑学生应当享有的权利是否切实得到保障。”当代大学生的成长及其维权意识的提高又使现有的高校管理制度发生了变化,促进了制度创新。一方面,学生的发展内在地推动了制度创新;另一方面,制度创新有效促进了学生的发展。因此,必须要建立起学生发展与制度创新的良性互动。

行政法博士论文篇十二

[摘要]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行政法与宪法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尤其在运用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益方面甚为突出。一方面,宪法是行政法的基础,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行政法的发展离不开离不开宪法原则、宪法理念的指引,宪法的实施、宪政的生长也同样离不开行政法的发展;另一方面,行政法的发展能够对宪法起到补充、发展、完善乃至修正的作用,从而推动宪法、宪政日臻完善。因而,深入探究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全局性的战略意义,我们必须站在建设法治国家的高度,努力推动行政法与宪法之间的互动关系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行政法宪法互动辩证关系法治。

当今法学界普遍认为,宪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位。在宪政国家,宪法不仅具有形式上的最高地位和效力,并且具有实质上的最高地位。从此意义上讲,宪法是一切部门法的渊源,指导着各个部门法的运行。但是,处于对限制公共权力、保障公民权力的共同关切,二者在内容、功能上又颇多相同之处,都被认为是传统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核心内容是对国家权力的实现方式及运作进行规范,行政法所关心的则是行政权的存在及行使的合法性。因此,宪法与行政法在调整对象、范围及方法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然而,宪法与行政法关注的问题具有相似性,二者之间除了从属关系与部分重合关系之外,还存在补充、发展关系具体而言,行政法在遵循宪法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在宪法的范围内有能动活动的余地,并对宪法的发展起着实际的推动作用。行政法与宪法之间是一种互动辩证关系。

1.宪法是行政法的根基。宪法为行政法的产生、发展指引着方向,行政法的发展则落实了宪法的基本原则、传播了宪政的基本理念。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行政法的产生是以宪法的产生及实施作为基础和前提的,行政法对宪法有一定的`依存性。

2.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国家生活的复杂化加上立法机关本身固有的缺陷使得行政立法在当今法律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民众不仅要求参与民主制度权利的实现,还对于自身权益,诸如劳动、接受教育、享受优质的环境等,有着更为强烈的要求,这些有赖于行政程序法、劳动法、教育法及环境保护法等的制定与实施,而这是宪法所办不到的。行政法是将宪法所确认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权利予以具体化的主要途径,是实现国家目的重要手段,保障公共利益与提供服务是其价值所在。

3.行政法的发展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补充、发展了宪法,其深入发展是推动宪法的修改重要的源动力。众所周知,由于立法者主观认识的局限性与社会生活瞬息万变的无限性之间存在着难以消解的矛盾,立法如此,立宪亦如此。成文宪法的高度原则性、概括性及预测能力的有限性,都注定了其往往滞后于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就调整对象而言,宪法与行政法有相当部分是重合的,因而行政法在遵循宪法基本原则、精神的前提下,对宪法的发展是有很大作为的。

二、行政法与宪法关系之发展。

行政法与宪法之间的互动辩证关系也存在着失衡的一面,这种失衡既表现为行政法的发展可能突破宪法原则甚至完全偏离宪政的轨道,也体现在行政法的发展有可能因宪法的严重滞后而受阻。因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努力推动行政法与宪法之间互为协调促进的发展方向。

1.通过各种有效的变迁手段,促使宪法积极地回应行政法发展所带来的挑战。

诚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法治包括两重含义:已通过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作为“法上之法”的宪法,无疑更应该获得全社会的普遍认同,且其自身的规定也应当是健全的、良好的。否则,宪法缺乏权威,宪政、法治就永远难以实现。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已经对宪法提出了一系列深层次的要求,回顾现行宪法20年来的实施历程,不难看出,修宪已经成为我国最重要且使用最为频繁地宪法应变方式。同时,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宪法有解释的权力。在社会急剧发展的今天,释宪权对于维持宪法的稳定,弥补宪法条文规定的不足,推动宪法制度的实施和观念的普及显得尤为重要。

2.以“宪法优位”、“宪法保留”为原则,牢固树立“宪法至上”的基本理念。

宪法作为法治的最高和最集中的体现,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不可动摇的崇高地位。宪法如果不具有至上的权威,那么,宪政、法治将失去最基本的依托。因此,“宪法至上”是“法律至上”的核心,也是法治国家所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宪法至上”理念具体到行政法上,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依宪行政”,这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宪法拥有权威的关键不在于公民是否服从它,恰恰在于政府自身是否服从它。”因此,为了推动行政法与宪法关系的良性互动,我们首先就要积极地宣传、普及宪法至上的理念,使社会成员尤其是政府官员实际感受到宪法的存在,自觉地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

3.尽快健全相关的违宪审查制度和宪法诉讼制度,保障并监督行政法对宪法的发展。

如前所述,行政法的发展对宪法的完善与更新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这又似乎存在着某种违宪的嫌疑。那么,行政法实践到底能在多大限度内发展宪法呢?可以认定,行政法对宪法的补充、发展及推动现象是客观存在的。宪法的发展绝不能仅仅拘泥于表面的文字,它理应包括依照宪法精神的发展。因此,在把握宪法原则与精髓的前提下,即使行政法的发展突破了某些文字,也不能简单地视之“违宪”,更不能以所谓的“良性违宪”为名替其“粉饰”,而应当肯定地认定其“合宪”。违宪审查制度和宪法诉讼机制确保了这种最高效力的实践价值。通过违宪审查机制的有效运作,我国行政法与宪法之间的互动辩证关系有望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从而推动中国宪政时代的早日来临。

参考文献:。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2]焦洪昌主编:《宪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3。

行政法博士论文篇十三

办公室对行政管理工作的落实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办公室工作应按科学发展观相关要求,创新思维,努力探索,促进行政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笔者将分别从办公室管理工作职能、行政管理工作中办公室沟通协作对策研究这两个方面来阐述。

一、办公室管理工作的职能。

办公室是一个单位的“窗口”,在行政管理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办公室人员应对办公室的地位加以重视,使其更好适应时代发展趋势,促进办公室管理水平的提升。办公室作为联系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桥梁,确保事业单位每个环节的有效衔接,树立全方位服务理念,创建良好的“窗口”形象,确保办公室各项工作的一一落实。办公室管理工作具有多项职能,包括:综合职能、协调职能、参谋职能、服务职能以及督查职能,笔者将对其一一阐述。

(一)综合职能。综合职能作为办公室管理的主要职能,是实现内外沟通、协调各方的重要枢纽,同时也是单位管理系统的心脏。一般来说,单位许多决策由办公室来负责,行政管理工作实施情况应及时向办公室反馈。

(二)协调职能。除综合职能外,协调职能也是其中之一,该职能贯穿于单位各项管理工作当中,办公室应协调好单位各部门间的关系,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办公室起着承上启下、联系内外的作用,可使单位各部门工作步调一致,确保单位工作目标的有效统一,为自身发展创造更优质的环境。

(三)参谋职能。办公室作为领导的助手与参谋,平常与单位领导接触较多,能第一时间获取上级精神,了解单位领导工作思路,同时还参与到单位决策过程中,从而赋予了其参谋的职能。基于此,办公室人员应依据领导意图,把握上级决策,广泛收集信息,听取基层意见,实施改革创新,更好地辅助领导决策。

(四)服务职能。众所周知,办公室在单位行政管理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职责是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服务,在办公室管理中,应围绕中心工作,树立服务意识,对人民群众的诉求加以了解,尽自己的能力来解决各项问题。

(五)督查职能。所谓督查,实际上是指对单位或单位领导推行的决策落实情况加以了解,督查职能的落实是促进单位各项工作实施的主要动力,如相关决策无法有效执行,便会对整体工作效率造成影响。办公室管理在事业单位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随着事业单位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新工作方法和新思想不断出现,办公室管理的弊端也随之暴露出来。主要表现为办公室管理体制不完善,尤其在事业单位综合性监督管理方面还需不断完善;处理重大事件的能力不足,缺少对重大事件的处理措施和方法;档案管理工作不到位,部分办公室工作人员对档案重视程度不够,意识较为淡薄;相关办公室人员业务素质较低,导致工作效率降低。

二、行政管理工作中办公室沟通协作对策研究。

综上,笔者对办公室管理工作职能进行了分析研究,为促进办公室沟通协作,还应采取多种管理对策,如:对管理制度加强健全、进一步发挥各项职能,笔者将从以下方面来阐述。

(一)对管理制度加强健全。在单位行政管理工作中,为促进办公室的沟通协作,首先应对管理制度加以健全,使各项工作有据可循,实现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在原本规则制度的基础上,对工作程序加以规范,以防凭经验办事现象的发生。单位领导应从办文、办公、办事等方面来制定严格的执行程序,对操作方法加以明确。此外应对工作关系进行梳理,确保各项工作分工的明确性,为促进行政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还应将激励机制应用其中,激发员工工作热情,提高考核指标体系的科学合理性,将定性与定量方式结合在一起,强化考核的比重。

(二)进一步发挥各项职能。办公室作为贯彻领导决策、反馈员工意见的主要机构,应提高自身服务意识,以发展为大局,增强工作的主动性与计划性,通过办文、办会、办事等环节把握好程序关。最后,办公室应树立勇于创造、勇于进取的精神,依据新形势要求来发现问题、提出问题最后解决问题。作为领导的“参谋”,办公室应将工作重点放到主动参谋上,对当前形势认真研究,对管理业务认真钻研,对重要的民意、各种突发事件准确反馈,办公室应善于发现新信息,把握事物发展规律,为领导提供更加科学更加合理的参考服务。

三、结束语。

综上,笔者对办公室管理现状及职能展开了研究,就目前来看,办公室在行政管理工作中还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若得不到解决便会对其管理工作造成影响,基于这种情况,单位领导应对管理制度加以健全,加强员工考核力度,促进办公室自身职能的有效发挥。

行政法博士论文篇十四

自论文大纲、开题、搜集资料、访谈问卷录音、整理,是时,终于写下了三百多张稿纸,近十八万字。斯时,强烈台风“泰利”正疯狂肆虐中部,窗外风狂雨骤,呼呼强风撼着窗格,像要撕裂整片大地;完成论文初稿,心头感触万千,有喜悦中夹着感伤,情绪复杂莫名。

回想高等教育学习路,雾峰山上的孤星冷月,大肚山上的凄风苦雨,凌晨即起,飞越海峡,黄昏到厦门,不分寒暑,这些日子都在记忆深处镂刻,斑斑血迹,一点一滴不能忘记,我好胜、好强、自负、自傲,硕博士的求学路,印证我是“世界第一等”。

感谢一路走来,陪我走过许多路的恩人;母校“东海”欧信宏教授,是“硕士”启蒙师,更鼓励我敲开“博士”大门,做第一等人,是我的大恩人;硕士指导史教授,打下我研究治学的根基;吴教授,名扬两岸,推荐我考厦大,黄兄帮我搜集许多论文资料,获益匪浅。厦大政法所柳教授,在“东海”担任客座教授,引荐我追随林教授学习,是拉拔我回祖国大陆,福建故乡读博士的大恩人。博士导师林教授,学识渊博,有大家风范,名重两岸,有缘塑造师徒情谊,更是我生命中的奇迹创造者。

行政法博士论文篇十五

我国杰出科学家钱学森教授提出的问题:“为什么我们的学校总是培养不出杰出人才”引发了众多学者的热议。笔者以从事高等教育的亲身经历和所见所闻,就当前博士研究生的教育培养,谈谈学习“钱学森之问”的心得体会。

一博士研究生培养教育的地位作用。

就世界而言,博士研究生培养教育起源于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的上升时期,我国的博士研究生教育始于上个世纪70年代的改革开放时期,比西方社会晚了几百年。从我国科技队伍人才结构的全局分析,博士研究生是研究型人才、高端人才、精英中的精英。综观历史,我国六十年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取得的伟大成就,如“两弹一星”的发射升天,“长江三峡枢纽工程”的建设,都与我国老一代科学家钱学森、钱三强、钱伟长和张光斗等世界级精英人才的聪明才智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密不可分。今天,以博士为首的尖端科技人才仍然承担着国内尖端科技研发的重大责任。国内的众多疑难问题和正在攻克的科技难关与重大社会风险也主要是依靠以博士研究生领头的尖端科技人才来支撑和完成的,这是伟大时代赋予博士研究生及其主管部门、单位伟大而神圣的使命。

二对目前我国博士研究教育培养现状的分析。

1博士生教育的学位点“泛”

我国博士生教育学位点数量成千上万,有的单独设点,有的联合招生,有的挂靠,形式五花八门。如今,稍有办学历史的大学都获批准设有博士学位点。事实上,这些大学中很多都不具备开展博士生教育的师资条件,其中有部分就属于“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经过拼凑审批下来的博士点。除了大学外,科研机构、党校系统、干部培训单位、大型厂矿企业,等等,都纷纷获批设点招生,这种“天女散花”般的博士学位点设置,直接造成管理难、监督检查难,博士研究生质量参差不齐,是广受社会诟病的重要原因。

2部分博士生导师学识低。

众所周知,在读博士生的知识水准与道德情操,通常与博导的科学素养关系极大。社会常有“名师出高徒”之说。当前,我国博导群体的构成参差不齐,实在难如人意。如一些博导却多处、多点挂名带徒传艺,由于科研公务繁忙,无暇顾及博士点教学,致使师生之间互不相识,感情淡漠。以至现在社会上出现“贩猪肉博士”“摆地摊博士”等反常现象。[1]这都从某一方面反映和暴露出博士生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当然,也有学者对此不以为然,著文说什么是“教育由精英化向大众化转变的标志”,笔者却实在难以苟同。

3博士生本身起点低。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培养的博士(含在读)队伍,数量庞大,累计大约超过百万之众。这支队伍中确实有真才实学者,成为我国各条战线的专家骨干。同时,也有知识平庸者,观其言谈举止或科研教学能力,还不如大学本科毕业生的专业人才。细究起来,有部分博士头衔是靠家庭关系或社会背景获得的,也有一些完全把博士当作一种晋升和捞取名利的手段,这都损贬了博士群体总体形象。

三对改进与加强博士研究生教育培养的意见与建议。

当然,江河奔流,泥沙俱下不足为怪。但关键在于要重视问题,解决矛盾,而不能遮掩回避,以无谓态度敷衍待之。大力整顿博士研究生教育培养环境与秩序,大力改革和完善其体系制度,实在刻不容缓。如何整顿和改革,笔者提出“砍、收、强、变、导、严、细”七项建议。

1“砍”——弃芜取精,去伪存真。

著名教育家,原武汉大学校长刘道玉教授对我国博士生教育现状作了一个中肯的评价“博士生教育太滥太乱,即主张双‘砍’”,即将现有博士教育学位点和招生人数都砍掉一半。[2]笔者认为,这是完全符合实际的。我国博士研究生教育在六七十年代还是“一穷二白”,而不过短短40余年,我国博士生教育学位点就发展至数千个,招生人数也以万计,从数量来看均为世界第一。这种快速增长客观上导致学位点教学秩序混乱,学习质量难以保证,有违精英人才办学初衷,故实行一定程度的缩减政策是必要的。

2“收”——收权精审、集中管理。

鉴于目前博士学位点存在诸多滥乱无序的问题,建议国务院学位办办公室严格整顿验收,将留下来的博士学位点和博士后流动站,暂时(如五年)一律收回,改由国务院学位办直接管理,所在地区和单位的研究生管理部门只有支援协办权力,随时接受国务院学位办的监督检查。包括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均由学位办审核决定,并将保持五年左右的相对稳定。

3强——强固基础理论,强化社会应用。

科技在进步,生产力在发展,社会分工日益细化导致学科分化趋势日益明显,以至今天的教育从小学到大学都是课程门类众多,教材内容繁复,教师教学任务繁重。其结果是导致基础学科薄弱,学生基础理论知识不牢,严重影响学生的逻辑思维和科研能力。博士教育学位点设置要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学科目录为参照,不能过细过散。有必要继续加强基础学科专业博士学位点的建设,并继续加强国际关系,国防军事、农林水利、畜牧水产、地质矿产、医药卫生、环境保护,化学化工以及工程机械等应用学科专业博士生学位点,努力提高通识和应用技术型高级人才的质量水平,以适应世界时局的.发展变化和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4“变”——变革招生录取方式,注重能力水平测试。

我国的博士研究生录取,一般分为笔试和面试两种,在测试操作过程中,通常更重视笔试成绩。相对而言面试所占的份量严重不足。为此,笔者建议可改考国文、外语、数学和专业理论四科,试题内容应在深度、广度与难度上适中,着重考察学生逻辑思维能力、语言文字运用能力,外语运用与信息交流能力和专业理论水平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面试时,学生应能迅速回答本学科的发展现状、水平和趋势,要能简述本专业领域的发展水平和国内外最有名的两位以上专家学者的学术观点和研究成果,并用外语回答两个以上专业问题。面试过程可由两位以上的著名学者主持,集体评价讨论,将考生全面素质在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真正为国选才。

5导——名至实归,在位谋事。

古语云,教不严,师之惰,博士研究生质量水平如何,与导师直接相关。如老一辈科学家,钱学森、钱三强、钱伟长、杨振宁、李四光、黄汲倩、陈国达等所以世界闻名,除了其自身努力,也是其拥有世界级科学泰斗的导师辛勤培育出来的。综观这些前辈大师们的教书育人成才的成功经验,有着以下几个共同点,(1)德:德是人格人品,是奋斗方向和成功动力,“天下为公”为“人民服务”都是衡量德的最高境界;(2)严:严肃态度,严厉作风,严谨治学,严格要求,以身作则带头垂范,真正做到“严师出高徒”;(3)奇:方法奇特,上课以引导为主,注重启发与答疑,变顺向思维为逆向思维、线性思维、多向思维、形成敏捷有序的网状思维,集思广益,求真改讹;(4)实,科学求实,注重实践,倡导“实践出真知”,切勿投机取巧、速成速胜。总之,在位谋事,名至实至是当前博士研究生教育培养对于博士生导师的基本要求,也是迫切要求。

6“严”——严格章程,照章办事。

常言道:“无规矩不成方圆”。古往今来无论文官武将都是靠政纲法纪治国理政治军的,博士研究生教育亦不例外,必须建章立制,循规蹈矩,严格管理与育人。在博士研究生教育管理中也要像大庆人那样,做到“三老四严”:即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严肃作风、严明纪律、严谨办事、严格管理。为了提高博士学位点的办学质量和诚信,建议参照钱伟长教授主张,国家应不吝财力、物力和人力,将所有博士生的学位毕业论文,包括答辩,博导指导意见,参与答辩专家的评审意见,统统出版,交由同行审阅评议,对事不对人,评议结果在教育网上公布,严格实施择优汰劣政策。

四把加强博士研究生教育与社会的横向联系作为重要的改革举措。

目前博士研究生学位点教育培养目标越来越高,要求越来越严,办学经费投入日益昂贵,而教学环境和师资力量也倍感难以适应,标准要求和现实条件落差日益增大。这就需要主办单位与实力雄厚的科研院所、科技园区和超大型的公司企业通力协作联合办学,建立学、研、产联合体,把创新思维、科技研究、新产品开发和高端人才教育培养融合成新的官、学、研、产四位一体的联合体,开拓一条学干结合、理论联系实际的快速成才之路。诸如国外的一些大型公司、企业,纷纷与博士学位点联合,搞“订单培养”,“借脑袋”发财、“科学园区”、“技术走廊”、“硅谷”、“光谷”、“咨询公司”、“公司办事处”等等,都相互整合,互为依托。大学和公司企业的这些举措,均都得到各国政府的大力支持。这种新型的办学模式正在由世界向中国扩展,我国知名大学也纷纷效仿且成效卓然。如我国知名高校集中的北京中关村、上海漕河泾、武汉东湖、广东珠三角、浙江杭州和长沙岳麓山等地,都在发生可喜的变化,如“三一重工”的掌门人梁稳根,就是其中杰出代表。这种新型办学模式对于我国博士生人才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新的一代杰出人才,可能在这一办学模式中大批地茁壮成长。正如英国前首相撒切尔夫人所说:“大学科学园是‘孵化厂’,不但要在这里孵化出小鸡,而且要使其中一些成为能下金蛋的鸡”。

行政法博士论文篇十六

光阴荏苒,转眼间我在上海交通大学度过了丰富且有意义的四年求学生涯。这四年的博士研究生生活让我体会到了会计学学科的博大精深,同时使自己的知识水平和实践能力有了很大提高,使自己的人生有了新的前进方向。

首先要感谢我的导师张天西教授。张老师以其渊博的专业知识、严谨的治学态度和默默的奉献精神时刻感染着我,深深地影响着我,激励着我奋发进取。在本文的写作过程中,张老师对我的毕业论文始终给予了认真和耐心的指导,使我顺利地进入毕业论文研究阶段并成功地撰写了毕业论文。四年来,在张老师的言传身教下,使我能始终以一种平和的心态,协调处理好学习、工作、家庭三者的关系。尊敬的张老师,谢谢您!

衷心感谢在过去四年时间里为我们辛勤授课的安泰管理学院的各位老师,正是老师不辞辛苦的教学,使我们能够不断地成长与进步。他们开拓了我的视野,为我的论文写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感谢在百忙之中牺牲宝贵时间评阅和评审本文的各位老师和专家。

四年的求学生涯,我认识了一群才华横溢的同窗好友,大家一起讨论,一起交流,一起分享。在美丽的上海交大,我们创造了充实快乐的博士生活,结成了惺惺相惜的同学情谊。衷心感谢王天东、郝东洋、李志建、黄玮婷等同门同窗在学习上给与的诸多指点和帮助。同时还要衷心感谢涂武根、邱轶等同事在工作上给我的关心与照顾。

一直以来,我的家人都给予我最无私的温暖和关怀,正是他们在生活和精神上的支持使我充满勇气去迎接生活中的一个又一个挑战。首先感谢我的母亲、岳父和岳母,没有她们的`任劳任怨的奉献,无微不至的关怀,我将难以追求并完成学业;其次感谢我的妻子姚蓓馨女士,她的理解、宽容和尊重是我重要的精神之柱;最后,最最要感恩的是上帝赐予我的一双儿女----可爱的王嘉怡和王嘉祺小朋友,他们是我一生永远乐观向上,不断进取的力量源泉!

行政法博士论文篇十七

2、汉日动物词之国俗语义对比研究。

3、日语拗、长、拨、促音与中古汉语音韵对应规律研究。

4、司马辽太郎咱歴史小説研究。

5、语言类型学视野下的日汉语序对比研究。

6、现代日语可能表达研究。

7、现代日汉情态对比研究。

8、中国高校日语专业学生格助词使用的影响因素研究。

9、韩日语助词共现对比研究。

10、新中国日语高等教育历史研究。

11、日本近代言文一致问题初探。

12、韩日越汉字本土化过程研究。

13、汉、朝、日同形异义汉字词对比研究。

14、韩日禁忌语对比研究。

15、汉日比较视野下的汉语对比对生性研究。

16、汉日隐性性别词语对比研究。

17、日语复句句式变化研究。

18、中国高校日语专业学生中日同形近义词产出难易度影响因素研究。

19、明治以来的日本汉字问题及其社会文化影响研究。

20、日语多义感觉形容词的语义分析研究。

21、基于历史比较语言学的日语指示体系研究。

22、中日非语言交际的差异研究。

23、日汉否定表达的对比研究。

24、关于中日同形类义词的研究。

25、日本新闻翻译实践与研究报告。

26、任务型教学法在日语专业语法教学中的实验研究。

27、浅谈日语寒暄语表现。

28、翻译补偿视角下的《雪国》汉译研究。

29、川端康成小说在中国的翻译·传播和接受。

30、《罗生门》与《鼻子》的汉译本对比研究。

31、日语拟声拟态词的汉译研究。

32、关于日语中“猫”惯用句的研究。

33、从日语教学的角度谈母语迁移现象。

34、从语用学角度对日语会话中省略表达的研究。

35、从语境看日语第二人称代词的隐匿性表达。

36、日本人的集团意识的研究及其教育指导。

37、日语外来语的特征及其教育指导。

38、关于日语教育中日本文化导入的考察与教育指导。

39、《伊豆的舞女》中文译本中拟声拟态词的翻译。

40、试论文学翻译中的译者主体性。

41、中日同形异义四字成语的'对比研究。

42、社会语言学视角下的中日广告语言对比研究。

43、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中日流行语的对比研究。

44、奈达功能对等理论在影视翻译中的运用。

45、功能主义翻译目的论指导下的产品说明书翻译。

46、从《探求中国的山水》汉译本看游记类文本的翻译策略。

47、中日色彩语「青」侦娭偡傞対照研究。

48、中日同字词比较研究。

49、关于日语被动句和汉语“被”字句的对比研究。

50、现代日本语感情表现研究。

51、从《伊豆舞女》中文译本看翻译的跨文化交际行为。

52、《源氏物语》和歌汉译研究。

53、关于中日色彩词的对照研究。

54、中日惯用语中动物隐喻的对比研究。

55、中日耻意识及其在言语表达上的体现。

56、惠普日语客服的翻译实践报告。

57、关于低碳增长的日语学术论文翻译实践报告。

58、「偪傛偮偲」的暧昧性及其原因。

59、中日翻译中的语言文化差异与信息再现。

60、时尚类杂志文本的日译汉翻译实践。

61、新闻类稿件的翻译策略研究。

62、关于日语中食感表达的研究。

63、从认知语言学的角度分析日语中以“心”为中心的惯用句意义。

64、文学作品中人物描写的翻译技巧探究。

65、星新一小说翻译实践中翻译技巧的应用。

66、太宰治《人间失格》汉译本的比较研究。

67、对加译和倒译技巧的研究。

68、日汉翻译技巧-加译在实例中的运用和分析。

69、日译汉实践报告-《日本人和中国人这里不同》中常用翻译方法的应用分析。

70、日语长句的翻译方法-《日本人与中国人这里不同》翻译实践报告。

71、从功能对等理论看日译汉句子结构调整。

72、常用翻译技巧的应用。

73、日语中“手”的概念隐喻意义研究。

74、基于跨文化交际理论下的中译日分析。

75、根据目的论分析字幕翻译方法。

76、莫言和川端康成作品中色彩词的对照研究。

77、中日职场中称呼语使用的对照研究。

78、职业导向商务日语专业多元立体人才培养体系的构建与实施研究。

79、从流行语看日本企业文化的变化。

80、日语教学中的文化导入研究。

81、关于日本报纸新闻报道的翻译实践报告。

82、中韩网络聊天语言比较研究。

83、中韩现代亲属称谓语研究。

84、中日言语行为差异与心理交际距离关系研究。

85、日汉同形异义词研究。

86、汉日否定表达对比研究。

87、翻译美学视域下的科技日语汉译。

88、从文化视角来看商务日语中的暧昧表达。

89、从接受美学看译者的文学翻译。

90、动漫文化中的日源外来词研究。

91、目的论视角下的《骆驼祥子》日译本研究。

92、试析女性用语的特征。

93、应用trados计算机辅助翻译软件的翻译实践报告。

94、小说翻译中的加译技巧。

96、从“同化异化”视角看电视剧的日文字幕翻译。

97、小说中人物肖像描写的翻译。

98、因果复句日汉对比研究。

99、日源回流借词的中日比较研究。

100、日语敬语表达式在汉语中的对应形式。

101、以形容动词为中心考察中日同形同义词。

102、日译汉中的语序转换问题。

103、介词“对”与“对于”的日语译法。

104、关于日语感情形容词的研究。

105、关于日语拟声拟态词的汉译。

106、接续词“偦傟侦”榓“偦咱偅伟”的比较研究。

107、日中同形词翻译的研究。

108、功能翻译理论在日汉翻译中的应用。

109、关于日语接尾词“的”的研究。

110、日语动物谚语中隐喻的汉译。

行政法博士论文篇十八

摘要:从新公共管理时期以来,伴随着行政管理体制的形成和成熟,工具理性主义一直处于主导地位。但随着工具理性弊端和局限的暴露,以及以人为本观念的不断传播,这个社会对人的价值、尊严、本质的重视重新被唤醒,从此价值理性强势回归。在扬弃工具理性自身特点的同时,价值理性利用自身优点,与工具理性相互竞争、相互合作,辩证的作用于现代公共价值的管理,打造出一个全新的现代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本文主要研究了行政管理的理性转变以及转变带给自身的时代意义,分析了我国行政体制在此转变中存在的问题,对社会发展有着重大现实意义。

关键词:行政管理;工具理性;价值理性;时代意义。

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行政管理体制也在完成自身的演化,理性主义承载了主导者的责任,公共行政管理也在不断的完善自我,提升自我,使得行政管理自身越来越趋向科学、民主和理性。行政管理理性主义模式的转变,顺应了时代潮流,也契合了行政管理大的演变规律。

一、行政管理理性及其转变的必然性。

马克斯韦伯认为,价值理性即“通过有意识的对一个特定的行为---伦理的、美学的、宗教的或作任何其他阐释的---无条件的固有价值的纯粹信仰,不管是否取得成就”。它不像工具理性那样注重效率和利益,它在行为过程中重点关注的就是“价值”这两个字,注重人自身的属性和本质,价值理性可以体现出一个人对于社会的价值思考,更体现了一个人对于价值的理性思考。

(一)工具理性主义的消极影响。

1.“机器式管理”的危害“机器式管理”指的是把一个行政管理系统看作是一个冰冷的没有感情的机器,在这个机器身上,各个零件只能在各个位置上发挥它们各自的功能和作用,彼此之间不可共生和互通。而工具理性模式下的组织系统,组织内部的运作就是这种机械化的关系,互相之间不共通。各个岗位上的人员就像机器人,在工作中不会投入更多的激情和心力,当然也不会有饱满的热情,工作过程中缺乏干劲,缺乏创新,一切都是在一个既有秩序却又死气沉沉的环境下运行。2.形式主义的误导形式主义在工具理性主义影响下的行政管理体系中很容易滋生。在官僚制中,规章制度是其运行的制度基础,甚至对政府的规章制度过分的强调、过分的崇拜,导致了这种形式主义掩盖了价值理性的内在价值。组织成员对于组织内部的规章制度都自觉地严格遵循着,他们为组织内部的工作营造了井井有条的和谐氛围,对制度的遵循也渐渐地趋向了简单的完成任务,保证整个组织机制高效有序的协调运转。久而久之,形式主义就这样形成了。

(二)从工具理性走向价值理性的必然性。

1.价值理性是公共管理演化的结果一方面,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当经济基础在发生变革的时候,上层建筑的变革也是必然的。追溯人类社会的经济成长史,从一开始以农业为主要经济模式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到以工业经济为主流模式的资本主义社会,再到以知识经济为发展主干线的现代社会,是经济领域随着时代变迁而不断发展不断自我完善的过程。如果以以上三种经济模式作为三个时间段去追溯政治发展史的话,农业经济对应的是君权主义,工业经济对应的是政权主义,而所谓知识经济对应的就是人权主义。现代社会的知识经济模式正在起步阶段,它将不断发展完善自己,伴随着它的脚步的就是人权主义了。另一方面,在行政管理体制中,国家在着力于把“管理型政府”打造成一个“服务型政府”,人们对人权的呼声日益高涨,民主意识、民主观念空前觉醒,对强制性、冷漠型的管理方式越来越排斥甚至反抗,这也是一种管理模式的演化结果,是时代发展的必然结果。所以,价值理性的回归是时代发展变迁和公共管理演化的结果。

2.价值理性是公共价值管理的理性选择首先,核心价值由新公共管理时期的绩效转变为公共价值管理时期的公共价值创建。价值根源于人的期望和感悟,公共价值的创造才是人们追求的新目标。其次,人性倘若由新公共管理时期的理性经济人转变为公共价值管理时期的反思理性人,当人的角色转化成反思理性人的时候,他的思维已经会考虑到自身的利益价值,有了对自我价值的理性判断。再次,政府角色由之前的掌舵人变更为其后的“战略家”。政府不再是一个管理者的角色,而是一个出谋划策的`战略家,在观望的同时从旁协助。

3.价值理性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随着变革的深入,经济格局的调整,社会步入高度复杂化和高度不确定化。价值理性便是主张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呼唤人的本性,坚持以人为本,为群众服务,走群众路线,一切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才是构建公平正义和谐社会最本质的要求。落实并发挥价值理性的作用,有助于政府更好的权衡利弊,尽量解决分配不公的问题;有助于政府合理分配社会资源,消除贫富差异;有助于人民和政府和谐相处,便于决策更高效的施行落实;有助于化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二、行政管理理性主义转变的时代意义。

(一)有效解决了行政管理中的矛盾冲突。

1.解决了行政过程中公平与效率的冲突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主要实行的是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体制与计划经济体制一个很明确的区别就是:前者主要处理效率问题,后者主要处理公平问题。然而公平和效率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人们对政府的期待和要求,一方面希望政府大力维护公众利益,合理分配社会资源;另一方面期待政府承当起社会责任,促进经济成长,所以就产生了这对矛盾。在行政管理体制由以工具理性为重心转变为以价值理性为重心的今天,以人民利益为依据,保障个人基本权利为前提,以共同富裕为口号,为政府在解决这对矛盾方面提供了指路明灯。这就是以价值理性为主,工具理性为辅,两者辩证统一,竞争融合,共同作用于社会的进步。

2.解决了行政执行中信念与责任的冲突责任是每个人、每个团体、每个组织都具有的重要特征,具有制度性,是一个可以量化和衡量的概念。信念是一个人的主观意识,信念不具有强制性、客观性、规律性。当信念冲破责任的底线,就会和责任发生摩擦。行政理性的转变不仅是理论知识的转变,而且理论作用下的实践方式也在相应的调整着。

3.解决了行政管理中道德与法律的冲突道德和法律的表现形式正是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的两种差异理念的表现。道德体现了人的主观意识,其中夹杂着主观信念和情感表达的部分,具有非强制性。而法律具有道德所不具备的强制性、制度性和明确性,它更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手段,强制要求这每一位公民去遵守。德治与法制的统一是现在社会急需落实的事情,当价值理性更主动的作用于行政管理时,行政治理方式、治理手段就会站在价值的角度,理性的去判断,既要合情合理,符合人之常情,又能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偏不倚。所以要合理的运用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让它们相互融合,辩证的作用于现代行政管理体制的建设。

(二)重塑了行政管理中价值理性的内核。

在现代行政管理体制中,我国本土的公共行政深受西方早期工具理性的影响,甚至有过过分推崇的时期。在我国本土价值理性尚不成熟、尚不完善的时候,西方工具理性在中国的越位发展使国内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关系产生了碰撞和扭曲。在实践运用中,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应该是相互依存,辩证统一的,两者中任何一个单独作用于行政治理,都将会造成行政管理道路的停滞,甚至倒退。行政管理体制由工具理性向价值理性的转变拯救了日渐势弱的价值理性,填充了价值理性的内核,扩宽了价值理性的层面,使原来狭窄滞后的内核变得宏大且包容。这样的价值理性才可以运用到社会实践中;才可以为工具理性提供价值指导,做工具理性的精神支柱;才符合行政发展的需求。这种转变后的融合新理性的行政模式才会和时代发展相契合。

(三)引导了行政行为走向科学化理性化。

1.促进了行政目标逐渐趋向合理化价值理性作用下的行政文化具备一个明显的特性,即就是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价值理性是种以人类主体为重心的理性,它和工具理性最大的区别就是更多的眷顾人们的需求,关切事物存在的价值,是对现在的行政目标涵盖着更多的价值成分的考量。相比于工具理性的机械化、官僚化的行政统治,价值理性的行政文化偏向人治、德治的成分较多。这种德性行政所关注的是人的价值需求和意愿选择,包括人们的民主选举,民主参与。

2.引导了行政行为更加规范化在之前的行政文化中,人们在组织中分工明确,规范有秩序的做着自己的工作,不考虑工作的意义和目标,不考虑这样做的价值和后果。而价值理性是一种批判理性,它为人们带来了一套具体的批判标准,使人们的自主意识得以觉醒,更加关注人的主体意识。规范了行政行为,明确了行政目标和发展方向。

3.促使了以德行政得以实现价值理性作用下的行政文化形成了一种称之为道德理性的思维模式。道德理性是用良心致良知,是一种美好的、纯净的内在心灵思维方式,它所寻求的是一种尽善尽美的存在,是一种大德大爱的展现,追求一种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道德范式,集中传播道德规范、道德理想、道德原则、道德精神等,以这种方式来指导人们设定正确的行政目标。

三、我国行政体制在此转变中需注意的问题。

(一)管理过程容易造成工具理性的膨胀。

现代的行政管理技术进入了一个飞速发展且快速更新换代的时代,政府在注重绩效的同时,会引发管理模式的技术化效应,这种模式会慢慢走向僵化,会加剧工具理性的蔓延和膨胀。主要表现为以下三方面:

1.管理目标的置换政府的公共管理目标是人民的生活,人民的幸福指数。想要为人民谋利益,就需要每时每分关注着人民,及时为人民解决问题。而如果只注重管理技术的创新和改革,政府集中在人民身上的精力就会大大减少。久而久之,管理就会偏离主干道,忘记初心。

2.管理思维的僵化管理思维的僵化,主要是站在地方政府的角度说的。现代管理技术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在某种程度上使得政府形成了一种固定式的单项度思维,特别是地方政府,很容易形成一种误区,即就是按照新的管理技术去执行就是正确的。这种思维方式会转移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重心,把本该放在行政结果、行政效益上的注意力,转移到了该运用那种行政方法上,使地方的行政管理受制于新技术的视野,他们会或自觉或不自觉的去遵循技术的程序,并按照其路线走下去。这种现象持续和蔓延下去,会削弱地方政府行政治理水平。

3.管理方法的单调地方政府除了承担治理一方区域的责任,还肩负着跟着党走的使命。这使得他们对国家机关新的管理精神无条件服从和执行。它们认为新的管理方法才会让它们紧跟上级组织的脚步,让政府公共事业管理换发生机。但其实,针对有些问题,传统的管理方法会取得比现代管理方法更好的效果。这就需要地方政府懂得取舍,灵活运用管理方法。不然会适得其反,管理成本上升,管理效益却没有太大变化。

(二)两种理性的运用失衡。

两种理性的失衡主要是工具理性的敦促作用。工具理性文化与以人为本的价值文化有着迥然不同的理念,工具理性的推广和运用主要从三方面加剧了两种理性失衡:

1.政府本位政府本位和民众本位是两个基础性的选择,是一个政府要进行公共事务管理首先要面对的问题。从本质上出发,政府是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政府工作和行为的出发点与落脚点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但事实上,在工具理性主义的影响下,绩效考核会成为政府行为的追求目标,对于体察民情之类的事情做的是少之又少。

2.功利倾向对地方政府而言,他们希望自己的所作所为能为人民带来利益,能受人民欢迎。但这操作起来并不是那么的轻而易举。人民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群体,他们的利益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且其中还充斥着各种各样的矛盾分歧,譬如: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等。而功利倾向对地方政府最大的影响就是在上述利益冲突中,他们的选择不会是理性的,而是被功利心左右,偏向眼前和局部利益。这既不利于长远发展,又不能做到顾全大局,对国家前进的脚步有阻碍作用。

3.唯形式论唯形式论主要指政府走形式主义,对看得见摸得着的绩效内容甚为看重,而对一些具有真正意义和精神的东西视而不见,使政府华丽的业绩外表下空空如也,金玉其外,败絮其中。这就要求政府组织对工具理性的传播和运用必须小心谨慎,把它控制在一个合适的度上,万不可使其越俎代庖,从而影响国家机关对政府治理道路的整个设想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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