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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预算法题库篇一
新修改的预算法比较好地总结了20 年来的实践经验和创新,全面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与此前中央批准的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相衔接,比较好地响应了各级人大代表的要求社会各界的关切,在立法宗旨和调整范围、预决算原则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在全口径预决算、地方政府债务、转移支付、预算公开方面进行了诸多创新,在预决算编制、审查和批准、执行和调整、监督和法律责任方面也有许多完善。主要可以概括为十个亮点。
(一)匡正立法宗旨和调整范围
在预算法修改过程中,一直存在着“管理法”与“控权法”两种思路的交锋。争论的实质,其实是对预算法根本价值、法律定位和作用的不同认识。
最初两稿,无论一审稿还是二审稿,立法宗旨都保留原法规定不变,继续强调预算法的行政管理功能,很多条文修改主要也是对政府预算管理细节进行调整。在修改后期,主张预算法要规范和控制政府权力的意见也得到了一定的重视,三审稿、四审稿增加许多有关控制政府权力、规范政府预算管理、加强人大对全口径预决算审查监督的内容。
原法规定,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新修改的预算法规定,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明确预算法的本质。新修改的预算法将原法“强化预算分配好监督职能”修改为“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将“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修改为“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预算法从过去的政府管理法转变为规范政府法、管理政府法,从过去“帮助政府管钱袋子”转变为“规范政府钱袋子”,政府从管理监督的主体,同时也转变为被管理、被监督的对象。这是一个重大变化。
2.确立现代公共财政理念。新修改的预算法删除“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规定,在财政功能上明确预算法的定位,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财政的作用不“越位”、不“缺位”。
3.法定预算改革目标。新修改的预算法增加“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的规定,增强预算完整性、透明度。
4.拓展预算法调整范围。新修改的预算法第2 条增加规定,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新修改的预算法对立法宗旨进行了几乎全新的修改,增加了调整范围的规定,成为修改预算法的指导思想,极大地提高了新法的定位和作用。
(二)厘清预决算原则
原法第3 条规定,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新修改的预算法确定了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1.统筹兼顾。新修改的预算法第37条规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在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国家确定的重点支出。
2.勤俭节约。新修改的预算法删除原法“厉行节约”“勤俭建国”规定,统一为“勤俭节约”原则。在预算编制环节,第35 条增加规定,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在预算执行环节,第57 条增加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虚假列支”。
3.量力而行。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重点支出一般不同财政收支增幅挂钩的要求,新修改的预算法删除了预算审查和执行中涉及法定支出的规定,同时强调在统筹兼顾的原则下优先安排国家确定的重点支出。
4.讲求绩效。新修改的预算法第49条将“提高预算绩效”列入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审查结果报告的内容。第57 条补充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5.收支平衡。新修改的预算法第35条补充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
新修改的预算法首次增加“统筹兼顾”“讲求绩效”原则,并将“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统一为“勤俭节约”原则,同时赋予“量力而行”“收支平衡”原则以新的内涵,使这些原则成为贯穿新法始终的红线和灵魂。
(三)充实全口径预决算体系 新修改的预算法第5 条规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从横向明确了四位一体的公共预算,分别对其概念、范围和编制原则、相互之间的衔接关系做出规范。
1.取消预算外资金。新修改的预算法第4 条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13 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这实际上确立了政府全口径预算的基本原则。
2.功能定位。新修改的预算法第6条规定,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第9 条规定,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第10 条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益做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第11 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
3.编制原则。新修改的预算法第6条规定,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包括中央各部门预算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第7 条规定,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对上级政府的上解支出、对下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第9 条规定,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第10 条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第11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4.相互关系。新修改的预算法第5条规定,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新修改的预算法首次确立全口径预算体系法律框架,明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什么、怎么编、如何衔接,为完善中国特色全口径预算体系奠定了法制基础。
(四)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
原法第28 条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实际上,这些年来地方政府还是采取多种方式举债融资,已经形成较大规模的地方政府债务。
如何规范地方政府债务,在预算法修改过程中经历了“否定之否定”。一审稿允许发债,二审稿否定一审稿,三审稿又否定二审稿,四审稿在三审稿的基础上进一步从严从紧规范,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同时从6 个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内容主要集中在第14、34、35、48 条。
1.限制举债主体。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主体只能是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2.控制举债规模。省级政府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地方政府在国务院下达的限额内举借的债务。
3.明确举债方式。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4.限定债务资金用途。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建设投资,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5.列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政府举借债务的情况要向社会公开并作出说明。
6.严格控制债务风险。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无疑是预算法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新修改的预算法疏堵结合,开了前门,堵了后门,修了围墙,对地方政府举债作出了具体规定,不仅解决了地方政府多年来举债合理不合法的问题,也满足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有利于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五)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原法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没有规定。针对近年来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新修改的预算法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行比较系统的规范。内容主要集中在第16、38 条。
1.种类。从纵向划分,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从横向划分,转移支付包括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2.原则和目标。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
3.一般性转移支付。转移支付以为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编制。
4.专项转移支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立专项转移支付,用于办理特定事项。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但是,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同时还增加关于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的规定。
5.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下级政府。地方政府应当将上级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
新修改的预算法首次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分税制、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制度奠定了法制基础,有利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开性,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六)建立预决算公开透明制度
原法对预决算公开透明制度没有规定。近年来各地在推进预决算公开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巩固和扩大这一改革成果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新修改的预算法对预决算公开透明做出了比较全面、明确、具体的规定。内容主要集中在第14、22、89 条。1.公开内容。经本级人大或者常委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进行政府采购的情况,以及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同时要求,公开政府预算、决算时,应当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公开部门预算、决算时,应当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作出说明。除了国家保密法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以外,新法规定预算活动的全部内容都应公开。
2.公开时间。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其报表,应当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后20 日内向社会公开。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 日内向社会公开。
3.公开主体。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其报表,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公开;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由各部门负责公开。新修改的预算法首次明确预决算公开透明制度,对预算公开的内容、时间、主体等都作了比较全面明确、具体的规定,确立了预决算公开的法律制度框架,有利于推进预决算公开,提高预决算透明度。
(七)提高预决算编制科学性
预决算编制涉及编制权配置,预决算收支分类、周期和编制流程。新修改的预算法要求预算收入预测数据和支出预算定额真实准确,预算编制程序和方法合理规范,预算资金安排和数字指针稳妥可靠。
1.政府预算编制。新修改的预算法第32 条增加规定,各级预算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各级政府依据法定权限作出决定或者制定行政措施,凡涉及增加或者减少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应当在预算批准前提出并在预算草案中做出相应安排。
2.部门和单位预算编制。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根据其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资产情况,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预算草案。
3.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新修改的预算法第32、37 条增加规定,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分为类、款、项、目;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分为类、款、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分为类、款。各级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
4.中央债务余额管理。新修改的预算法第34 条补充规定,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举借债务应当控制适当的规模,保持合理的结构。对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举借的债务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的规模不得超过全国人大批准的限额。
5.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新修改的预算法第40、41 条补充规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设置预算周转金,用于本级政府调剂预算内季节性收支差额。同时增加规定,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预算资金的不足。
6.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新修改的预算法第42 条补充规定,各级政府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7.决算草案编制。新修改的预算法第75 条增加规定,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
(八)增强预算执行和预算调整规范性
预算经过人大审查批准之后,就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财政收支计划。新修改的预算法要求依法组织收入,严格落实支出安排,确保资金及时用于预算项目,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1.预算审批前支出。新修改的预算法第54 条补充规定,预算开始后,各级预算草案在本级人大批准前,可以安排上一结转的支出;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及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预算审批前安排支出的情况,应当在预算草案的报告中作出说明。
2.收入指标。新修改的预算法第55条继续要求,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同时增加规定,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针,征收部门和单位也不能多征、提前征收。
3.收付实现制。新修改的预算法第57、58 条补充规定,各级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实行收付实现制,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特定事项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权责发生制的有关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4.国库集中收付管理。新修改的预算法明确政府的全部收入都应当上缴国库。经过否定之否定,新修改的预算法继续保留中央国库由央行经理,并对财政专户进行限制。第57 条增加规定,只有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专用资金,可以依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财政专户。第61 条增加规定,国家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第59 条补充规定,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合理调节国库资金余额。第60 条增加规定,已经缴入国库的资金,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决定需要退付的,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及时办理退付。按照规定应当由财政支出安排的事项,不得用退库处理。
5.超收收入使用。新修改的预算法第66 条增加规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各级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6.增列赤字。新修改的预算法第66条增加规定,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省级政府报本级人大或常委会批准,可以增列赤字,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并应当在下一预算中予以弥补。
7.预算调整。新修改的预算法第67条明确规定预算调整的四种情形:一是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二是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三是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四是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第68 条增加规定,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制定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必须做出并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当在预算调整方案中做出安排。第69 条补充规定,在预算执行中,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增加预算支出的,应当先动支预备费;预备费不足支出的,可以先安排支出,属于预算调整的,列入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
(九)完善预决算审查监督制度 审查批准预决算并监督预算执行,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总结近年来各级人大的实践探索好成功经验,新修改的预算法完善了预决算审查监督的一系列规定。
1.预算草案细化。新修改的预算法第46 条增加规定,报送各级人大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应当细化。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2.预算草案初步审查。新修改的预算法第44 条补充规定,在主体上,省级初步审查为本级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删除有关工作委员会;设区的市级初步审查为本级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送交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在对象上,将“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修改为“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在时间上,继续保留省、市、县初步审查30 日前的规定,将中央预算草案初步审查的时间从一个月前延长到45 日前。新修改的预算法第45 条增加规定,县、乡两级人大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当采用多种形式,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3.预算草案重点审查。新修改的预算法第48 条增加规定,各级人大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从八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大预算决议的要求;二是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三是预算安排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四是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五是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六是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七是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八是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4.预算草案审查结果报告。新修改的预算法第49 条增加规定,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向主席团提出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省级、设区的市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县级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大主席团提出关于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对上一年预算执行和落实本级人大预算决议的情况做出评价;二是对本预算草案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是否可行作出评价;三是对本级人大批准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提出建议;四是对执行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5.预算批复。新修改的预算法第52条补充规定,各级预算经本级人大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在20 日内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批复预算后15 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大批准预算后30 日内正式下达。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大批准预算后90 日内正式下达。省级政府接到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当在30 日内正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安排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本级人大批准预算后的30 日和60 日内正式下达。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转移支付,应当及时下达预算;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
部门应当将批复本级各部门的预算和批复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算,抄送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6.预算调整方案初步审查。新修改的预算法第69 条增加规定,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30日前,国务院财政部门要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省级要送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设区的市级要送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县级要送交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乡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7.编制决算草案。新修改的预算法第75 条补充规定,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
8.决算草案初步审查。新修改的预算法第78 条增加规定,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的30 日前,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将上一中央决算草案提交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省级应当提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设区的市级应当提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县级应当送交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省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9.决算草案重点审查。新修改的预算法第79 条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乡级人大对本级决算草案重点从十二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预算收入情况;二是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三是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四是资金结余情况;五是本级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六是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七是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八是本级预算周转金规模和使用情况;九是本级预备费使用情况;十是超收收入安排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十一是本级人大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情况;十二是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结合本级政府提出的上一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对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审查。
10.决算批复。新修改的预算法第80条增加规定,各级决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在20 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决算后15 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决算。
11.预算执行监督。新修改的预算法第88 条增加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新修改的预算法第90 条增加规定,政府各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及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反映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依法纠正违反预算的行为。
(十)强化法律责任制度
针对法律责任规定比较模糊问题,新修改的预算法将法律责任从3 条3 款增加到5 条25 款。如果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违反预算法规定,除了责令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外,新预算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规定了具体的法律责任。
1.增加追究行政责任的6 种情形:一是未依照本法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
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二是违反本法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的;三是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四是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其他财政收入项目的;五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超收收入的;六是违反本法规定开设财政专户的行为。
2.增加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六种情形:一是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二是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预算收入的;三是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四是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五是擅自改变上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的;六是违反本法规定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的行为。
3.增加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两种情形:一是违反本法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二是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者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行为。
4.增加依法给予处分的四种情形;新修改的预算法第95 条增加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是改变法律、法规规定预算收入上缴方式的;二是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三是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四是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另一篇
2014年9月2日
酝酿十年,跨越三届人大,历经四审,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完成首次大修。这场预算制度改革,对于全口径财政收入已超20万亿元的中国来说,意义重大,无疑将引领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
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31日通过了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在我国深化财税改革的关键期,推进预算管理法治化,为突破各项改革难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预算公开首次入法
“政府投资或是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背后要有财力作支撑。因此,只有管好政府的‘钱袋子’,才能起到规范政府行为的作用。这需要细化公开‘花钱’的全过程和具体内容,从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贾康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如何解决公众“看不懂”预算的问题,一直是关注焦点。从现行法“只字未提”预算公开,到二审稿将向社会公开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写入总则,再到三审、四审将预算公开时效、内容等条款补充入法,预算法的修改正在一步步完善。
值得关注的是,新预算法强调未按规定公开或作出说明,将被追究行政责任。专家表示,预算公开入法之后的贯彻落实至关重要。每一笔钱的去处需要说清楚,给百姓一本“明白账”,这样的监督才更有力、更有效。
突出“绩效”理念
新预算法多处强调了“绩效管理”:编制预算要参考“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人大出具的预算审查报告,要就“提高预算绩效”提出意见和建议„„“从项目编制、到执行、再到结
果检验,都要引入绩效管理,将有助于解决‘拨款性’财政的弊端,从‘一拨了之’转为重视资金的使用效率,这是整个预算管理模式的转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白景明认为,推进绩效管理应在财政资金分配中更多地引入竞争性机制,减少政府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同时要引入第三方机构对政府花钱进行绩效评价,但如何建立独立公正的第三方评估机制是个新课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有一个形象的比喻,预算法实现了从“帮助政府管钱袋子”的法律转变为“规范政府钱袋子”的法律。据了解,在加强预算“约束”上,新预算法还增加了有关“预算调整”的规定,表示除有关规定外“各级政府不得作出预算调整的决定”。同时,也加强了追责“约束”,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者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地方债将“开正门”
截至去年6月末,各类地方政府性债务总计17.8万亿元。但是,关于地方债,现行预算法中只有“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这“一句话”。显然,这已经不能适应地方债管理的现状。一则,地方政府需要通过发债等合理融资渠道补充财力,需要放开发债“闸门”。二则,目前地方债管理和使用确实存在不规范之处,党的十八大以来建立的关于地方债的新举措,也需要在法律层面予以规范。
针对上述问题,新预算法不仅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定,还细化到“怎么借”、“怎么管”、“怎么还”。比如,限定了举债主体、方式和规模,明确举债的用途应当是“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在风险控制上,更是明确举借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及责任追究制度。
“地方债管理在法律层面的转变,体现为从一句话到一个体系的扩充。这为地方债管理搭起制度框架,有助于地方政府尝试有偿融资渠道建设,保持地方政府财力的稳定性。”贾康表示。
提高专项转移支付效率
专项转移支付,在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也暴露出配套资金压力过大、资金使用零碎、效率不高的问题。
对此,新预算法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比如,对于资金配套带给地方政府的压力,新预算法提出,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再如,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新预算法提出,要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这就是要让市场机制发挥更大的作用,让财政资金能够节约、有效、高效地使用。”白景明说。
专家认为,预算法治化将经验“固定”下来,有针对性地解决财税改革中的难题;允许债务融资和规范转移支付,将为地方探索政府理财渠道和建设新的地方税体系提供财力支撑。同时,政府行为的合理化也将为企业的公平竞争、创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2014年8月31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获得通过
2014年4月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启动对预算法修正案草案第三次审议程序审议
2011年11月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正式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2004年
2014年4月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启动对预算法修正案草案第三次审议程序审议
2011年11月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正式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2004年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把预算法修改列入立法规划 1995年1月1日
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正式实施
另一篇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重新颁布修订后的预算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预算法全面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财税体制改革总体要求,以及近年来财政改革发展的成功经验,同时也为进一步深化财税改革引领方向。新预算法的出台是国家法律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更是财政制度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新预算法反映了现代预算管理的基本要素。是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以下五个方面做出重大突破:
一是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健全透明预算制度。新预算法删除了有关预算外资金的有关内容,并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二是改进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预算平衡机制。
三是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新预算法增加了经国务院批准的省级政府可以举借债务的规定,同时从限制主题、限制用途、限制规模、限制方式、控制风险五个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
四是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新预算法增加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五是坚持厉行节约,硬化预算支出约束。新预算法确定了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同时强调,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
新预算法题库篇二
新预算法心得体会之新预算法的七大亮点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重新颁布修订后的预算法,《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历经四次审议,预算法在出台20年后,终于完成了首次修改。新预算法比较好地总结了20年来的实践经验和创新,全面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比较好地回应了各级人大代表的要求及社会各界的关切,并与此前中央批准的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相衔接,确保新预算法的顺利贯彻执行。
与原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在立法宗旨、全口径预决算、地方政府债务、转移支付、预算公开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并进行了诸多创新,在预决算编制、审查和批准、执行和调整、监督和法律责任方面也有许多完善。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亮点:
(一)匡正立法宗旨,极大提高新预算法的地位和作用 原法规定,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新预算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新预算法将原法“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修改为“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将原法“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修改为“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预算法从过去的政府管理法转变为规范政府法、管理政府法,从过去的“帮助政府管钱袋子”转变为“规范政府钱袋子”,政府以前仅仅是管理监督的主体,而现在同时也是被管理、被监督的对象。
2、我国财政改革秉承公共财政的理念,在财政功能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财政的作用“不越位”、“不缺位”。新预算法删除“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规定,正是体现了财政的“二不”功能,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真正让预算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3、法定预算改革的目标为“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同时,新预算法第2条增加“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极大地拓展了预算法的调整范围。
(二)实行全口径预决算,政府全部收支入预算接受人民监督
1、确立政府全口径预算的基本原则。新预算法第4条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13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2、明确全口径预算的范围,新预算法第5条规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同时,对以上四大预算之间的相互关系作出规范。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新预算法首次确立全口径预算体系法律框架,明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概念、编制原则、如何衔接,为日后中国特色全口径预算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奠定法制基础。
(三)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
原法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实际上,地方政府出于发展需要,还是采取多种方式融资,已经形成较大规模的地方政府债务。这些债务多数未纳入预算管理,脱离中央和同级人大的监督,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按照疏堵结合、“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改革思路,新预算法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定,同时从六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
1、限制举债主体。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主体只能是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2、控制举债规模。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内举借的债务。
3、明确举债方式。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4、限定债务资金用途。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建设投资,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5、列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新预算法第14条和34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政府举借债务的情况要向社会公开并作出说明。
6、严格控制债务风险。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不仅解决了地方政府多年来举债合理不合法的问题,也满足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有利于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四)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原法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没有规定,针对近年来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如地方可自由支配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偏小、限定用途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繁杂、交叉重复、资金分散、配套要求多等,新预算法第16条、第38条、第52条等对转移支付的种类、设立原则和目标、预算编制方法、下达时限等做出规定。
1、种类。从纵向划分,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从横向划分,转移支付包括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2、原则和目标。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
3、预算编制方法。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编制。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但是,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同时还增加关于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的规定。
5.下达时限。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下级政府。地方政府应当将上级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转移支付,应当及时下达预算;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
新修改的预算法首次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分税制、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制度奠定了法制基础,有利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开性,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五)改进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预算平衡机制 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于是在客观上带来预算执行“顺周期”问题,容易导致收入征收部门在经济增长放缓时,为完成任务收“过头税”,造成经济“雪上加霜”;而在经济过热时,为不抬高基数搞“藏富于民”,该收不收,造成经济“热上加热”,影响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要求,新预算法增加规定,各级人大预算审查的重点是: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可行;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等内容。为确保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新预算法要求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同时,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财政宏观调控的需要,新预算法强调,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预算平衡机制。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预算资金的不足。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如果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经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批准,可以增列赤字,报财政部备案,并应当在下一预算中予以弥补。这就为今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研究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并强化其对预算的约束留出了空间。
(六)亮点四:“预算公开”入法,从源头防治腐败
与原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首次对“预算公开”做出全面规定,第14条对公开的范围、主体、时限等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对转移支付、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等社会高度关注事项要求公开作出说明,并在第92条中规定了违反预算公开规范的法律责任。
对于预算不够细化问题,新预算法第32条、37条、46条等多处做出明确规定,如强调今后各级预算支出要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按功能分类能明确反映政府职能活动,知道政府支出是用到教育上还是水利上;按经济分类则明确反映政府支出按经济属性究竟是怎么花出去的,知道有多少用于支付工资,多少用于办公用房建设等。两种方式不能偏废,分别编制支出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预算有利于更全面理解预算是怎样实现的。
将预算公开实践成果总结入法,形成刚性的法律约束,有利于确保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升财政管理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七)坚持厉行节约,硬化预算支出约束。针对现实中的奢侈浪费问题,新预算法对于厉行节约、硬化支出预算约束做出严格规定,如第12条确定了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第37条规定,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
相对于原预算法仅就擅自变更预算、擅自支配库款、隐瞒预算收入等三种情形设置了法律责任,且不够具体明确,新预算法重新梳理了违法违纪情形,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在第92、93、94、95四条里集中详细规定了法律责任。如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违规举债、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此外,如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财政改革实践中较为成熟的制度。为体现这一改革成果,新预算法增加规定,国家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合理调节国库资金余额。
新预算法题库篇三
学习贯彻新《预算法》提高科学依法理财水平
——新《预算法》解读
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历经三届人大,启动四次审议,经过十年时间最终完成修订,于8月31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重新颁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为更全面了解新《预算法》,依法依规做好预算编制及执行工作,提高科学理财水平,县政府办组织县财政局,对新《预算法》内容进行了对比分析和整理,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供县领导参阅,并希望借此增强各预算单位对预算工作的认知度,积极配合做好全县预算编报和执行工作。
一、预算的定义及我国预算制度由来
所谓预算,是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国家或地方政府集中性财政收支计划。它规定国家或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来源和数量、财政支出的各项用途和数量,反映着整个国家或地区政策、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是政府组织和规范财政分配活动的重要工具,也是政府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
中国的国家预算制度产生于清朝末年。光绪三十三年(1907)颁布“清理财政章程”,拟由清理财政局主持编制预算工作,而中国社会主义国家预算最早产生于革命根据地时期。1937年中央工农民主政府发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财政条例》是建立预算制度的重要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年3月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关于统一管理1950财政收支的决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形成了 统一的国家预算。
二、《预算法》修订情况及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后的新《预算法》,在内容上进行了大幅修改,法律条文从原来的79条增加到101条,其中修改53条、新增28条,直接保留未变的仅20条,不足新《预算法》总体内容的五分之一。
从这次修改来看,充分反映了我国在财政改革上秉承的公共财政理念,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大举措。新法的立法宗旨,由过去的“强化预算的分析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转变成现在的“规范政府收支行为”。这标志着《预算法》从“授权法”到“限权法”的转变,即由过去的政府管理法变成了规范政府、管理政府的法。
三、新《预算法》的主要变化
总体来讲,重新修订后的新《预算法》可以用“四个全”来概括:一是全纳入,规定将政府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二是全规范,对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以及决算等进行全过程规范;三是全公开,强调各级各部门要主动向社会公开预决算信息;四是全监督,强化人大对政府预算的全程监督和审查。同时,新法还对预算行为主体和违规法律责任进行了全面明确。
(一)将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原《预算法》框架下,政府的收支只有一部分在法律的笼子里,还有许多游离于监管外的各级政府的“第二财政”。对此,新《预算法》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全面增强预算的完整性,这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前提。
一是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所谓全口径预算,简单地说,凡是凭借政府行政权力取得的收入和为行使行政权力所安排的支出,都应该纳入预算管理,而此次《预算法》修订最为重要的就是将预算外资金纳入了预算管理。原《预算法》只是规范了预算内的资金,对于政府掌握的预算外资金没有纳入管理范围,这样不符合预算的完整性要求,不能反映政府财政资金全貌,也不利于人大监督。新《预算法》在规定“政府的所有收入和支出都应该纳入预算”的同时,删除了老法第29条的相关内容和第76条。这样,就从法律层面确立了我国的全口径预算管理体系,既有利于全面反映政府收支总量、结构以及管理活动,又能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同时,也使自1952年出现,已经使用60余年的“预算外资金”概念,从法律制度上成为历史。
二是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务,新《预算法》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融资机制、预算管理、风险管控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对市县级政府如何举借新债务进行了明确:首先,只能采取政府债券方式,由省级政府代为举借,规模经全国人大批准后,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第二,举债主体只能是政府及其部门,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也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并要求剥离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第三,地方政府债务要细化为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需要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来源,并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同时,对存量债务,新《预 算法》要求“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各相关部门、单位将债务收支纳入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并确保在新旧《预算法》过渡期内,严格控制任何形式的新增债务。
三是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预算。新《预算法》规定,“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要求各级政府在预算执行中,一般不出台增减财政收支的政策和措施,切实维护预算刚性。第二,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数目和金额,并提前30天报人大进行初审,调整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再次调整。第三,因上级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级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进的预算支出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范围,但须向本级人大报告。可以看出,新《预算法》对预算追加调整设置了诸多限制。因此,在年初预算编制时要将大事要事考虑全面,不能寄希望于预算追加,尽量减少执行中的预算调整。
四是建立跨预算平衡机制。新《预算法》要求各级政府建立跨预算平衡机制,在一般公共预算中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执行中的超收收入,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其中,由于市县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不得列赤字,所以其超收收入只能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各级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也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通俗地讲,就是一个预算内财政收入短收了,首先要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来弥补;超收了、结余了也不能“突击花钱”,只能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同时,对于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出现短 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其它预算资金、削减支出等措施还不能实现平衡的,可通过申请上级政府临时救助实现平衡,并在下一预算中归还。这样,既确保了预算平衡,也从法律上切断了超收收入和结余资金随意转化为支出的可能性。
(二)按照全面、准确、细化、高效的要求编制预算 预算编制是预算管理的起点,也是确保顺利执行、减少追加调整和及时有效公开的前提,因此,编制好年初预算尤其关键。新《预算法》主要对预算编制的四个方面进行了强调。
一是“四本”预算的编制。就是要编制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在内的“四本”预算。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按照收支平衡原则编制,不列赤字。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将向特定对象征收或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应当按照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做到收支平衡。
二是重点支出预算的编制。对于重点支出保障方式,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一般不采取挂钩方式”的总体要求,新《预算法》规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在 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优先安排重点支出。因此,各部门重点支出能否得到保障,主要取决于是否具有充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是否具有足够的政策支持,是否能够及时规范地执行。因此,预算申报质量尤为关键,申报重点项目时要及时提供政策依据,以确保重点支出的优先保障。
三是转移支付预算的编制。财政转移支付,是以各级政府间的财政能力差异为基础,以实现各地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为目标,而实行的一种财政资金转移或财政平衡制度。新《预算法》首次在法理上提出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并明确了预算管理要求。首先,在编制转移支付预算时,提出应“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注重规范、公平、公开。同时,要将上级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第二,一般性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人代会批准预算后的30 日和60 日内下达,这将杜绝以往12 月31 日晚还在下专款的问题。第三,要求“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使专项转移支付预算不再只增不减,避免部门利益的固化。
四是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的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国务院从2013 年起推进的一项重要改革,就是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其主要目的,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政企分开,实现政府由“养人”向“办事”转变,凡是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原则上不再直接举办,不再就此增设机构、增加人员。需要说明的是,编制政府 购买服务预算,只是改变了原有预算项目的执行方式,其资金来源仍为原有项目的预算安排资金,并非财政另增加安排一部分资金开展此项目。
(三)及时、主动、规范地进行预算公开
在国家《政府信息公司条例》2007年出台以后,各级政府和部门一直按此文件开展工作。本次预算公开纳入新《预算法》,使此项工作的依据由原来的财政部规范性文件级别,直接提升到国家法律层面,约束力大大增强。
在公开主体、公开内容和公开时限上,新《预算法》第14条明确规定,财政部门要将经人大批准的政府“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在批准后的20日内进行公开;预算部门要将经财政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在批复后的20日内进行公开;审计部门要将“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向社会公开。需要说明的是,部门预算公开主体,包括党政群团及其他相关组织,也就是说,除涉密事项外,所有使用财政拨款的部门和单位都要公开预决算。同时强调,预算公开时限的20日,是指20个“自然日”,而非原来习惯的20个“工作日”。
在预算行为的责任主体上,新《预算法》对各个预算事项都赋予了行为责任主体,除了保留财政部门对预算管理活动的总体组织实施职能外,着重强化了各预算部门和单位的主体责任。新《预算法》规定:“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由此可见,各部门是部门预算的责任主体,如果不按新《预算法》 的要求实施预算行为,责任追究的就是部门相关人员。同时,新《预算法》集中规定了20 种违法情形的法律责任,惩戒方式均是先责令改正,再到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降级、撤职、开除等相应的处罚。其中,以第94 条最为严厉,对违反新《预算法》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直接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四)严格落实人大审查监督要求
新《预算法》在人大审查监督方面,大大提高了其内容和程序的细化程度和可操作性,使人大对预算管理各个环节的审查监督更加规范有力,这是新《预算法》约束力的重要来源之一,也是对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提出的更高工作要求。
在监督程序上,一是由原来只对预算草案的一个初审,扩展至对预算、预算调整、决算、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四个初审。二是每个初审草案的报送时限,都提前至本级人代会举行的30 天前。三是人大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在常委会授权下进行预算审查。四是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明确了八项重点审查内容。五是政府对人大审查意见提出反馈意见,还要一并送交各个代表审议,人大代表关于预算方面的建议会更多。六是县乡人大审查预算草案前,要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意见。七是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和转移支付预算要抄送人大。以上各项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如果不严格执行,就是违法,新《预算法》中也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审查内容上,新《预算法》第48 条,规定了人大“对预 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的八项重点审查内容:一是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二是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法规定;三是预算安排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四是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五是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六是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七是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八是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以上八项内容,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预算草案的重点,也是各级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有关工作机构进行预算初审的重点。
四、对预算编制执行工作的几点建议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有了新《预算法》而实施不力,那么法立得再好也会打折扣的,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如何贯彻实施好新《预算法》,是当前地方财政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建议应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抓好学习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各级财政及各预算部门开展学习,全面理解新《预算法》,准确掌握新《预算法》的精神、原则和具体规定,增强《预算法》治意识,自觉把新《预算法》的各项规定作为从事预算管理活动的行为准则,严格依法办事,严肃财经纪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宣传新《预算法》,让社会公众了解掌握《预算法》律知识,推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 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二是树立依法行政观念。落实新《预算法》即依法理财,依法理财即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就必须树立职权法定、权责统一的理念。职权法定,是指实行行政管理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并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权责统一,是指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有多大权利就有多大责任。正如李克强总理所讲,对于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对于政府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这是依法行政的一项基本原则。我们落实新《预算法》,也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既要敢于担当,又要防止不作为或乱作为。
三是坚持依程序行政。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长期以来,一些工作中不讲程序、违反程序的事情时有出现,既影响办事效率和质量,又容易助长不正之风。新《预算法》本身就是一部程序法,程序要求贯穿于预算管理的全过程,预算编制、审查和批准、执行、调整、监督、决算等各个环节,都设置了严格的规定流程,需要各级各部门预算管理事项,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是转变决策方式。以往一些部门在实践中,有拍脑袋出政策、编预算、上项目的情况,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和浪费;在预算执行中,只花钱不问效、一本糊涂账的事也时有发生。新《预算法》对部门预算编制的依据和程序、预算追加和调整、预算绩效评价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部门要贯彻落实新《预算法》就必须改变旧习,转变以前简单决策的方式。通过决策方式变化,克 服决策的任意、随意和短视,使决策更加科学、严肃、审慎。
五是改变习惯性做法。以往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对过去的一些做法习以为常,不认为这么做是不合法的。如今按照新《预算法》的有关规定,这就是违法的,而且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未将所有的财政收支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支的,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用途和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的,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支出标准的,该公开该说明的事项未公开未说明的,超时批复预决算的,违规开设财政专户、或者将国库库款放入财政专户虚列支出的,等等。这些行为在过去时有发生,如果不克服这些旧习,就容易稀里糊涂地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加强和完善预算管理,建立健全现代财政制度,既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又是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改革的深入推进,新《预算法》必将成为倒逼财税改革提速的重要制度保障。因此,学习读懂新《预算法》,是各级各部门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前提和关键,希望通过此文提起大家的重视,增强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做好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做到科学理财、依法理财。
新预算法题库篇四
新预算法解读:取得5方面重大突破
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重新颁布修订后的预算法,《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预算法的重大突破
我国财政改革秉承公共财政的理念。在财政功能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财政的作用不“越位”、不“缺位”。在预算管理上,力争做到预算完整,公开透明,科学有序,执行有效,纪律严明。新预算法反映了上述现代预算管理的基本要素,是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健全透明预算制度。
近年来,随着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已经取消了预算外资金,所有财政收支全部纳入政府预算,接受人大审查监督。这一实践符合现代预算完整性的要求,体现了建立全口径预算的改革方向。因此,新预算法删除了有关预算外资金的内容,并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同时对四本预算功能定位、编制原则及相互关系作出规范。
公开透明是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建设阳光政府、责任政府的需要。近年来在推进预决算公开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巩固和扩大这一改革成果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新预算法增加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外,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由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安排、执行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其中的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二)改进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预算平衡机制。
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于是在客观上带来预算执行“顺周期”问题,容易导致收入征收部门在经济增长放缓时,为完成任务收“过头税”,造成经济“雪上加霜”;而在经济过热时,为不抬高基数搞“藏富于民”,该收不收,造成经济“热上加热”。这既不利于依法征税,也会影响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要求,新预算法增加规定,各级人大预算审查的重点是: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可行;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等内容。为确保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新预算法要求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同时,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财政宏观调控的需要,新预算法强调,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预算平衡机制。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预算资金的不足。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如果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经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批准,可以增列赤字,报财政部备案,并应当在下一预算中予以弥补。这就为今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研究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并强化其对预算的约束留出了空间。
(三)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
原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但实际上,地方政府出于发展需要,采取多种方式融资,已经形成较大规模的地方政府债务。这些债务多数未纳入预算管理,脱离中央和同级人大监督,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按照疏堵结合、“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改革思路,新预算法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定,同时从五个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一是限制主体,经国务院批准的省级政府可以举借债务;二是限制用途,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三是限制规模,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级政府在国务院下达的限额内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四是限制方式,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五是控制风险,举借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这样既坚持了从严控制地方政府债务的原则,又适应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从法律上解决了地方政府债务怎么借、怎么管、怎么还的问题,有利于把地方政府融资引导到阳光下,建立起规范合理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有利于人大和社会监督,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四)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国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中的成功经验,对于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执行中,也存在专项转移支付设置过多、配套资金压力过大、资金下达不及时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新预算法增加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除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上级政府应当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上级提前下达的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这将有利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开性,有利于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地方统筹安排预算,提高地方预算编报的完整性。
(五)坚持厉行节约,硬化预算支出约束。
针对现实中存在的奢侈浪费问题,为贯彻党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推动建设廉洁政府,新预算法确定了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同时强调,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之外或者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责令改正,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现代预算管理的灵魂,是硬化预算对政府支出的约束,而硬化预算支出约束的关键在于不能随意开财政收支的口子。为此,新预算法增加规定: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制定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必须作出并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当在预算调整方案中作出安排。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财政改革实践中较为成熟的制度。为体现这一改革成果,新预算法增加规定,国家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合理调节国库资金余额。
认真贯彻实施新预算法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有了新预算法而实施不力,那么法立得再好也会打折扣的,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就会成为一句空话。认真贯彻实施新预算法是我国财政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做好新预算法的学习宣传工作。要认真学习、全面理解新预算法,准确掌握新预算法的精神、原则和各项具体规定,增强预算法治意识,自觉把新预算法的各项规定作为从事预算管理活动的行为准则,严格依法办事,严肃财经纪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级财政部门在学好用好新预算法的同时,还要大力做好新预算法的宣传普及工作,把该法作为“六五”普法的重要内容,除专门组织新预算法培训外,其他业务培训中也要安排这方面的内容。财政部在“六五”普法验收中要把各地贯彻执行新预算法的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同时,各地要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宣传新预算法,让社会公众了解掌握预算法律知识,推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第二,做好新预算法实施的立法配套工作。
新预算法的制定和实施正处于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时期,对一些符合改革发展方向但一时还难以具体规定的问题仅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我国是一个大国,各地预算管理所面临的环境和条件不同,预算管理的水平差别也较大。因此,本着从实际出发、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中央层面还需要按照新预算法确定的原则及授权,抓紧修订预算法实施条例,研究制定财政转移支付、财政资金支付、政府债务管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地方层面还可以制定有关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或者地方性法规。总之,加快形成一套较完善的现代预算制度,增强新预算法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为依法理财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第三,做好新预算法实施与深化财税改革的协调推进工作。
这次新预算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它认真总结并继承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我国预算管理实践的经验,同时也明确了今后预算管理活动的方向,为深化预算制度改革预留了空间。在贯彻实施新预算法的同时,我们要做好各项财税改革具体方案与新预算法的衔接工作,做好新预算法配套制度建设与财税改革具体方案的衔接工作,相互协调,同步推进,坚持用制度引领和推进改革,在改革中不断完善制度。
新《预算法》修正案——六大亮点解读
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日前完成实施20年来的首次大修,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预算法回应百姓期待重点修改了哪些内容?传递出怎样的改革动向?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本周接受记者采访为公众详解新预算法。
新预算法折射下一步改革方向
楼继伟说,1995年开始施行的原预算法在今天已难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尤其是按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有必要全面修改预算法。
他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此次修改突出预算的完整性,政府全部收支要纳入预算管理;遵循预算公开原则,强调预算必须接受社会监督;更加符合经济规律,拓展预算审核重点、完善地方债管理等多处修改,传递出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改革方向。
亮点一:政府全部收支入预算接受人民监督
新预算法一大亮点是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如第4条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5条明确规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楼继伟说,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前提。收入是全口径的,不仅包括税收和收费,还包括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等;支出也要涵盖广义政府的所有活动;同时,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避免地方政府债务游离于预算之外、脱离人大监督。
亮点二:避免“过头税”预算审核重点转向支出预算和政策
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重点是收支平衡,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于是在客观上带来预算执行“顺周期”问题,容易导致收入征收部门在经济增长放缓时,为完成任务收“过头税”,造成经济“雪上加霜”;而在经济过热时,为不抬高基数搞“藏富于民”,该收不收,造成经济“热上加热”。
楼继伟说,新预算法旨在改变这一现状,将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同时,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通过建立跨预算平衡机制,解决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或短收问题,如超收收入限定冲抵赤字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出现短收,允许增列赤字并在下一预算中弥补等。这些规定强调依法征收、应收尽收,有助于避免收“过头税”等行为,增强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亮点三: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减少“跑部钱进”
针对地方可自由支配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偏小、限定用途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繁杂、交叉重复、资金分散、配套要求多等问题,新预算法第16条、第38条、第52条等条款对转移支付的设立原则、目标、预算编制方法、下达时限等做出规定。
楼继伟说,新预算法重点规范了专项转移支付,如强调要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除国务院规定上下级政府应共同承担事项外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等,有利于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地方统筹安排预算。
亮点四:“预算公开”入法从源头防治腐败
与原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首次对“预算公开”做出全面规定,第14条对公开的范围、主体、时限等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对转移支付、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等社会高度关注事项要求公开作出说明,并在第92条中规定了违反预算公开规范的法律责任。
楼继伟认为,将预算公开实践成果总结入法,形成刚性的法律约束,是预算法修改的重要进步,有利于确保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升财政管理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而对于预算不够细化问题,新预算法第32条、37条、46条等多处做出明确规定,如强调今后各级预算支出要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楼继伟说,按功能分类能明确反映政府职能活动,知道政府支出是用到教育上还是水利上;按经济分类则明确反映政府支出按经济属性究竟是怎么花出去的,知道有多少用于支付工资,多少用于办公用房建设等。两种方式不能偏废,分别编制支出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预算有利于更全面理解预算是怎样实现的。
亮点五:严格债务管理防范债务风险
相比原预算法,新预算法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套上预算监管的“紧箍咒”。楼继伟说,目前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虽总体可控,但大多数债务未纳入预算管理,脱离中央和同级人大监督,局部存风险隐患。
按照疏堵结合、“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改革思路,新预算法第35条和第94条,从举债主体、用途、规模、方式、监督制约机制和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做了规定,从法律上解决了地方政府债务怎么借、怎么管、怎么还等问题。
亮点六:“勤俭节约”入法违纪铁腕追责
针对现实中的奢侈浪费问题,新预算法对于厉行节约、硬化支出预算约束做出严格规定,如第12条确定了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第37条规定严控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等。
楼继伟说,相对于原预算法仅就擅自变更预算、擅自支配库款、隐瞒预算收入等三种情形设置了法律责任,且不够具体明确,新预算法重新梳理了违法违纪情形,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在第92、93、94、95四条里集中详细规定了法律责任。如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违规举债、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此外,如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将抓紧修订预算法实施条例
新预算法即将施行,贯彻实施如何不打折扣至关重要。楼继伟表示,关键要做好新预算法实施的立法配套工作。
他指出,中央层面需按照新预算法确定的原则及授权,抓紧修订预算法实施条例,研究制定财政转移支付、财政资金支付、政府债务管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地方层面可制定有关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或者地方性法规。总之,要加快形成一套较完善的现代预算制度,增强新预算法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为依法理财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新预算法题库篇五
《预算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新预算法自(c)起施行
a.2014年9月18日
b.2014年8月31日
c.2015年1月1日
d.1995年1月1日
2.预算是由(a)组成。
a.收入和支出
b.收入和消费
c.审查和监督
d.计划和决定 3.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d)、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a.艰苦朴素 b.量入为出 c.提高效率 d.勤俭节约
4.按规定,经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决算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b)内由省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
a.一个月
b.二十日
c.十五日
d.三个月
5.财政转移支付包括(a),以为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
a.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
b.中央对基层的转移支付和地方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
c.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乡镇、村(居)的转移支付
d.中央直接对乡、民族乡、镇等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 6.下列表述违反《预算法》规定的是(b)。a.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 b.我国国家预算共分为四级
c.不设区的市、自治县、市辖区作为一级预算 d.设区的市(自治州)作为一级预算
7.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经济性质分类,包括(a)和其他支出。
a.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 b.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
c.商品和服务支出 d.资本性支出 8.(a)有权根据预算法制定其实施条例。
a.国务院 b.财政部 c.全国人大 d.全国人大常委会 9.按规定,黑龙江省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d)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a.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三
b.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
c.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
d.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 10.黑龙江省预算由省人民代表大会(b)。
a.审查和备案
b.审查和批准
c.审核和计划
d.备案和批准 11.按规定,牡丹江市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相关部门应当在(b)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
a.十五日 b.二十日 c.三十日 d.六十日
12.经批准由上一级政府代编的乡预算草案,要按规定报(a)审查和批准。
a.乡人民代表大会 b.乡政府 c.县人民代表大会 d县政府
13.按规定,哈尔滨市政府的(a)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a.全部收入 b.主要收入 c.规定收入 d.税收收入 14.(a)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a.政府性基金 b.一般公共 c.国有资本经营 d.社会保险基金 15.(c)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a.政府性基金 b.一般公共 c.国有资本经营 d.社会保险基金 16.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a)。
a.以收定支 b.以支定收 c.不列赤字 d.收支平衡
17.国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地区间(c)为主要目标。
a.经济协调发展 b.社会协调发展 c.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d.教育均等化 18.(b)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 c.财政部 d.国务院
19.(d)对中央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中央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中央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 c.财政部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20.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时,应当邀请(a)代表参加。
a.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 b.财政局
c.审计局 d.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21.按规定,经(a)批准,其下辖的乡、民族乡、镇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可以由上一级政府代编。a.黑龙江省政府 b.黑龙江省人大
c.哈尔滨市政府 d.哈尔滨市人大
22.按规定,哈尔滨市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经市政府(c)后,报市政府审定,由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a.发展改革委计划
b.经济贸易部门列入计划
c.审计部门审计 d.税务部门审核 23.国务院应当及时下达关于编制下一年预算草案的通知。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b)部署。
a.国务院 b.财政部
c.全国人大常委会 d.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
24.按规定,黑龙江省政府依据法定权限作出决定或者制定行政措施,凡涉及增加或者减少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应当在(b)提出并在预算草案中作出相应安排。
a.黑龙江省人大开会前 b.预算批准前
c.黑龙江省政府批准前 d.合理时间内
25.某省政府为解决低收入居民居住问题,准备开发建设一批经济适用房,可资金不足。按新预算法规定,可以通过(a)方式筹集资金。
a.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b.向银行借款
c.向投资公司借款 d.由房产开发公司向银行借款,省政府提供担保。26.(d)具体负责对中央政府债务的统一管理。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会常委会 c.国务院 d.国务院财政部门
27.按规定,哈尔滨市预算按照规定的原则编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c)。a.不列过多赤字 b.可列赤字 c.不列赤字 d.视需要可列赤字
28.按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黑龙江省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a)确定的限额内,通过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a.国务院 b.黑龙江省政府 c.黑龙江省人大 d.全国人大常委会 29.按规定,黑龙江省政府经批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b)支出。
a.经常性 b.公益性资本c.社会保障d.经济建设
30.(a)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a.国务院财政部门 b.国务院 c.本级地方政府 d.本级人大 31.按规定,黑龙江省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a)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
a.经济社会发展水平b.经济发展水平c.社会发展水平d.支出水平32.按规定,哈尔滨市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在保证(b)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优先安排相关支出。
a.公共服务 b.基本公共服务 c.经济建设 d.经济社会
33.按规定,某市政府有擅自改变上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对(b)和其他相关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a.领导 b.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 c.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 d.主管人员
34.各级政府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b)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a.一年 b.两年 c.三年 d.四年
35.黑龙江省财政厅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b)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a.四十五日 b.三十日 c.二十日 d.十五日
36.按规定,道外区的(a)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当采用多种形式,组织区相关人员,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a.人民代表大会 b.区政府 c.区财政局 d.人大常委会 37.报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应当细化。黑龙江省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b)。
a.类 b.款 c.项 d.目
38.按规定,牡丹江市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b)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内向牡丹江市各部门批复预算。
a.牡丹江市政府 b.牡丹江市政府财政部门 c.牡丹江市政府审计部门 d.牡丹江市人大常委会
39.按规定,黑龙江省政府接到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当在(b)内正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
a.四十五日 b.三十日 c.二十日 d.及时
40.按规定,(a)是本部门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a.各部门 b.各部门财务处 c.各部门审计处 d.各部门计划处 41.(b)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a.省级 b.县级 c.乡级 d.市级
42.中央国库业务由(b)经理。
a.中国工商银行 b.中国人民银行 c.国务院规定的部门 d.财政部 43.省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a)。
a.省政府财政部门 b.省政府 c.省人大 d.省人大常委会
44.按规定,牡丹江市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b)提出,报有关政府决定。
a.牡丹江市政府 b.牡丹江市政府财政部门 c.牡丹江市人大常委会 d.牡丹江市发改委
45.按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违反预算法规定举借债务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b)的处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记过、降级 b撤职、开除 c通报批评、记过 d罚款、记过
46.大庆市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b)审查和批准;
a.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b.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大庆市政府 d.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47.大庆市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经大庆市(a)审计后,报经审定,由大庆市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a.政府审计部门 b.政府计划部门 c.政府 d.黑龙江省政府 48.通河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通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通河县决算草案的(b),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a.三十日后 b.三十日前 c.二十日前 d.四十五日前
49.按规定,哈尔滨市决算经批准后,(c)应当在二十日内向哈尔滨市各部门批复决算。
a.审计部门 b.计划部门 c.财政部门 d.本级政府
50.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在每年(b)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a.五月至八月 b.六月至九月 c.七月至十月 d.合适时间
51.按规定,大庆市(b)依法对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a.政府财政部门 b.政府审计部门 c.政府计划部门 d.人大常委会 52.按规定,通河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以(a)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告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报通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a.权责发生制 b.收付实现制
c.权责发生制或收付实现制 d.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 53.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a)的收支预算。
a.社会保险 b.社会保障 c.养老保险 d.医疗保险
54.按规定,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b)设立专门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a.必须 b.可以 c.不能 d.根据哈尔滨市政府规定
55.按规定,如果黑龙江省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经报批准,可以增列赤字,报(b)备案,并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a.省人民代表大会 b.国务院财政部门 c.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d.全国人大常委会
二、多项选择题
56.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分别是(adefg)五级预算。a.中央
b.直辖市 c.省、自治区
d.省、自治区、直辖市 e.设区的市、自治州
f.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g.乡、民族乡、镇预算。
57.按规定,某市政府财政部门有(abcd)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a.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变预算收入上缴方式的 b.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 c.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d.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58.预算包括(abcd)等种类。
a.一般公共预算
b.政府性基金预算
c.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d.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59.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abcd)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a.保障和改善民生 b.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c.维护国家安全 d.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
60.按规定,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abcd)等职责。
a.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b.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c.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d.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61.按预算法规定,黑龙江省政府财政部门的职责是:(abc)
a.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b.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c.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d.定期向本级人大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62.按规定,通河县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ac)等基本建设支出。
a.机关运行经费
b.业务经费
c.楼堂馆所
d.车辆运行经费
63.按规定,通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ab)等权利。
a.初步审查通河县预算草案初步方案
b.初步审查通河县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 c.编制本级总预算草案
d.审查批准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64.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abc)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a.多征
b.提前征收
c.减征、免征、缓征
d.不征
65.国家实行国库(ad)制度,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
a.集中收缴
b.集中管理
c.集中发放
d.集中支付 66.按规定,哈尔滨市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可用于(bc)等方面。
a.追加投资
b.冲减赤字
c.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d.增发福利
67.按规定,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对(abcd)监督。
a.本级预算
b.本级决算
c.下级预算
d.下级决算 68.按规定,某市政府有(abc)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相关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a.未将所有政府支出列入预算
b.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缓征应征预算收入
c.虚列支出
d.按规定改变预算支出用途
69.全国预算由(ab)组成。
a.中央预算 b.地方预算 c.省预算 d.直辖市预算 70.按新预算法要求,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bcd)。
a.哈尔滨市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b.哈尔滨市政府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量力而行原则,不必考虑绩效问题 c.哈尔滨市各种税收收入都归地方享有
d.哈尔滨市各种税收收入按规定都归中央享有
71.按新预算法要求,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bd)。
a.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 b.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
c.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一律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d.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72.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abcd)和其他收入。a.各项税收收入 b.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c.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d.转移性收入
73.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功能分类,包括(abc)等方面。
a.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b.公共安全
c.国防支出 d.工资福利支出
74.根据预算法的要求,(bcd)的收支范围,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a.一般公共预算 b.政府性基金预算 c.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d.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75.按规定,黑龙江省预算应当根据(abc)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
a.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b.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 c.跨年度预算平衡 d.年度预算平衡 76.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分为(abcd)。a.类 b.款 c.项 d.目
77.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分为(ab)。a.类 b.款 c.项 d.目
78.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bc)等方式筹措,但应当控制适当的规模,保持合理的结构。
a.开征新税种 b.举借国内债务 c.举借国外债务 d.超额印发货币 79.按规定,当某市政府财政部门有违反法律规定,提前征收预算收入行为时,应当责令改正,对相关人员依法给予(abc)的处分,另有要求的除外。a.降级 b.撤职 c.开除 d.罚款
80.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黑龙江省政府不得为(abcd)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a.国有企业 b.上市公司 c.私营企业主 d.经评估符合要求的个人 81.根据预算法的要求,(abc)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
a.各级政府 b.各部门 c.各单位 d.各企业 82. 按新预算法要求,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bc)。
a.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上级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
b.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周转金,用于本级政府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
c.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
d.地方各级政府不得将上级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 8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abc)等方面内容。
a.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b.预算安排是否符合预算法的规定;
c.预算安排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d.支出和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84.按规定,预算年度开始后,哈尔滨市预算草案在本级人大批准前,可以安排(abc)等方面支出:
a.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
b.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 c.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
d.市财政局批准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
85.按新预算法要求,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bc)。
a.大庆市政府可以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b.哈尔滨市政府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c.大庆市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实行收付实现制。
d.大庆市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实行权责发生制。
86.已经缴入国库的资金,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决定需要退付的,各级(ab)应当及时办理退付。
a.政府财政部门 b.政府财政部门授权的机构 c.央行 d.央行分支机构
87.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bcd)。
a.需要增加某项预算支出的 b.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c.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d.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88.按新预算法要求,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bcd)。
a.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通常要制定新的增加财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 b.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一般不制定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 c.在预算执行中,必须作出并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当在预算调整方案中作出安排
d.在预算执行中,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增加预算支出的,应当先动支预备费;
89.按新预算法要求,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b)。a.在预算执行中,地方各级政府因上级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级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b.地方各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由本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备案。c.违反预算法规定,要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不能追究刑事责任。d.发生违反预算法规定的行为,都要按照预算法的具体规定进行处理 90.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bcd)。
a.收支平衡 b.数额准确 c.内容完整 d.报送及时 9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决算草案,重点审查(abc)等方面内容。
a.预算收入情况
b.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c.资金结余情况
d.收入安排情况,92.按规定,(abcd)等发现有违反预算法的行为,可以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
a.政府官员 b.法人企业 c.非法人企业 d.注册会计师 93.(ab)根据预算法要求,可以制定有关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或者地方性法规。
a.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b.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通河县人民代表大会 d.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 94.按规定,某市财政局有违反法律规定,改变预算收入上缴方式的行为的,可以对其采取(abcd)等制裁措施。
a.责令改正 b.追回使用的资金 c.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d.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95.按规定,地方预算由各(abc)总预算组成。
a.省 b.自治区 c.直辖市 d.县
96.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按照(ab)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a.统筹层次 b.社会保险项目 c.各层次独立 d.收支项目 97.各级预算的编制、执行应当建立健全(ab)的机制。a.相互制约 b.相互协调 c.分工负责 d.相互独立 98.按新预算法要求,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bc)。
a.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安排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三十日和六十日内正式下达。
b.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转移支付,应当及时下达预算;
c.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
d.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转移支付,应当在三十日内下达预算; 99.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ab)。
a.中央本级收入 b.地方向中央的上解收入 c.国企利润 d.地方收入
100.按规定,(abc)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a.各级政府 b.各部门 c.各单位 d.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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