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规考试题库(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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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考试题库(5篇)
时间:2023-03-17 16:55:31     小编:李耀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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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考试题库篇一

一、当前高等教育法治的背景?(简答)

1.我国法治理念的变化: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当程序原则

2.教育法律范式的转型:从单向度的政府选择模式到政府、市场、公民社会的相互博弈模式;从制度意义上的公益性到实践意义上的公益性;从教育效率到教育公平。

3.事业单位改革:①事业单位的概念: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的目的,由国家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②传统事业单位制度的弊端(功能的多样性;管理主体的多头性;资源的不可流动性;成员与单位关系的人身依附性)③事业单位改革内容:从单位到法人:管理自主权;从财政拨款制到分类管理:经费体制改革;从任命制到聘任制:人事制度改革;从平均分配到差别分配:分配制度改革。

二、我国已经通过的教育法律(简答)共7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三、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简答)

教育行政关系:以权力服从为基本原则;以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管理为主要内容。教育民事关系:以平等有偿为基本原则;以财产所有和流转为主要内容。

行政上:既可以是行政主义又可以是行政相对人。

①行政主体:高等学校作为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社会组织,经法律、法规的授权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其授权性行政主体的身份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的《学位条》,该条例的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②行政相对人:《教育法》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教育行政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教育的管理权,学校必须接受其领导和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管理权主要体现在:教育立法权、教育规划权、教育审批权、教育评估权、教育监督权、教育处罚权。民法上:法人地位。①学校是法人:《教育法》31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和等级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②学校法人的属性:我国的法人制度主要是按照民法中的分类进行,《民法通则》中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企业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了民办非企业法人。③学校法人的特征:办学自主性; 财产独立性; 机构公益性。

四、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简答)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权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4学籍管理权5学业学位证书颁发权6 聘任并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权7对本单位设施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权8拒绝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权9其他合法权益

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五、高等教师的法律地位(简答)

《教师法》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1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2教师必须从教于各级各类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3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

六、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简答)

权利:①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②获得学金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③获得公正评价权: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④申诉诉讼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⑤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权;⑥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权;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①遵纪守法;②养成良好品德: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③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④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的义务以及履行获得贷、助学金的相应义务;⑤遵守其他制度的义务。

七、高等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论述)

概述:教师既是一个社会的普通公民,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种双重身份决定了教师的权利有特定的含义:教师作为普通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作为教师所特有的权利。教师的义务指教师依法应当承担的各种责任,同样包括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义务和作为教师应承担的义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不可分割的。权利:①教育教学权(最基本);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②学术研究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③学生管理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报;④报酬待遇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⑤参与管理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⑥进修培训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义务:①遵纪守法: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②教育教学: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③政治思想品德教育: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④尊重学生人格: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⑤保护学生权益: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⑥提高自身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义务。

八、学校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简答)

合法性:指学校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与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否则无效。违反合法性通常有三种情况:1.主体不合法:在不具备法定权力的情况下擅自剥夺或限制师生合法权利;2.内容不合法(①学校的规定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②对法律法规的规定做扩大性解释;③在没有获得法律或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可能损害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3.程序不合法(①规章制度缺乏民主性;②规章制度缺乏公示程序)。

合理性: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只有比较原则、笼统的规定时所应坚持的基本标准。表现:1.其出发点是为了教育人,而不是为了惩罚人、限制人;2.学校规则是基于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实现或学生的完善发展的需要而设定;3.成员对规则有基本的认同感。

九、教师聘任制度(论述)基本内容:《高等教育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高等学校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特征:①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②应当遵循合法原则。

教师职务聘任的形式:招聘、缓聘、续聘、解聘、辞聘、拒聘等。

聘任制条件下的教师管理:①教育行政机关对教师的管理②聘任制下学校对教师的管理。

教师聘任合同所面临的几个法律问题:①自主与强制;②自愿与审核;③行政与民事;④专门的教师聘任法律规定

十、高校教师资格制度(简答)

意义:①有利于政府的有关部门一噶管理教师队伍,严把教师队伍的“入口关”,从根本上提供哦啊教师队伍整体素质;②是形成多渠道培养和聘任教师的重要环节和制度保障,有利于吸引优秀人才从教,为社会人员从教开辟一条渠道,有利于形成高质量的教师储备队伍,为真正实施教师聘任制、优化教师队伍奠定基础;③是推动教育人事改革、调整优化教师队伍的制度性措施,是使教师的任用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的重要保证,有利于解决不合格教师问题,优化教师队伍。

条件:①必须是中国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②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③具有法律规定的学历或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④有教育教学能力。

认定:①定义:法定机构对符合《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国籍、品德、业务、学历四项教师资格实质要件的教师资格的确认。②认定机构:《教师法》第十三条: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③认定程序:申请、审批、颁发证书。

丧失和撤销:①定义:法律对部分公民取得教师资格的禁制和撤销。②依据:《教师法》第14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第19条: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十一、高等学校与学生关系的变化对学生管理的影响(简答)

1.关系说:①特别权利关系说;②行政法律关系说;③民事法律关系说;④契约关系说;⑤教育消费关系。2.传统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特别权力关系

⑴定义:是指行政主体基于特别的法律原因,为实现特殊的行政目标,在一定范围内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概括的命令强制权力,而行政相对人却负有服从义务的行政法律关系。

⑵种类:公务员的法律关系;军人的法律关系。

⑶特点:①相对人义务的不确定性,在特别权力关系下,特别权力人对相对人有概括性的命令支配权,只要是出于达成行政目的的,即使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也可以为相对人设定各种行政法上的义务。②权利主体可以以内部规则的形式限制相对人的自由权利,并享有对相对人的惩戒权。③相对人缺乏法律救济途径,特别权力人可以通过内部规则限制相对人的基本权利,由于这种规则是一种内部措施,相对人不能因此向法院申请行政救济

3.教育消费关系的形成:作为消费者一方,学习者或其家长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满意度来选择某类学校、某类教育内容、甚至选择某位教师。与之相对,学校和教师作为这项服务的提供者,有义务按照国家的教育标准和自己对学习者的承诺,来提供合格的教育服务。4.理解学生法律身份的三个维度:⑴普通公民: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⑵消费者:享受合格教育服务;⑶受教育者:以学习为主要任务,接受学校的教育和管理。

十二、高等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权(案例)

1.处分的合法性:⑴制度合法性:①实体合法(主体合法、内容合法);②程序合法:制定民主、公布生效。⑵行为合法性:①权限合法;②程序公正(告知原则、申辩原则、申诉原则);③比例原则:过罚相当。

2.处分的性质:纪律处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对于内部成员所实施的身份惩戒措施。

3.纪律处分的前提:被处分人与处分人存在法律关系;处分人对处分事项拥有自主管理权;被处分人违反了内部规则;纪律处分的标的是成员的身份以及与身份直接相关的权利与义务。纪律处分能否提起诉讼? 4.处分种类: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5.处理程序:1.处分的提起;2.调查取证;3.本人申诉;4.讨论决定;5.批准备案;6.通知本人及存档;7.处分的执行。

6.处分决定书基本内容:1.被处分人基本情况2.违纪事由3.处分依据4.决定机关5.处分种类6.权利救济7.处理机关(盖章)

7.对处分的申诉: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8.启示:①完善校规是学校正确处理违纪的前提;②合理合法化违纪处理的原则及程序。

高等教育法规考试题库篇二

第一讲 高等教育的发展与法律干预

一、高等教育的起源

1、现代大学的起源:柏拉图,阿卡德米学园;

2、中世纪欧洲大学确立了教师和学生两个基本的主体。

二、特许状制度和大学传统自治

1、从中世纪大学开始,法律制度逐渐涉入高等教育领域。

2、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确立了私立高等学校的自治地位,也奠定了现代大学的自治传统。

三、近现代西方国家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

近现代西方国家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领域主要包括:(1)政府管理权限

(2)大学自主权范围及行使方式

(3)大学公共责任。

四、我国政府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

1、我国政府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始于1898年,清政府制定《京师大学堂章程》。2、1912年,蔡元培主持制定了中国近代高等教育的第一个法令——《大学令》。3、1980年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这是建国以来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第一个有关教育的法律。4、1995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5、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这是我国高等教育领域第一部完整的法律。6、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讲 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

一、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合乎法律规范的社会关系。它具有如下特征:(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在高等教育领域中,法律规范的主要参与主体包括:(1)国家教育行政机关;(2)高等学校;(3)教师;(4)学生。此外,其他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个人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也可以与上述四种主体构成法律关系,构成高等教育领域中的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一般包括物、行为、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等。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法律关系处在不断的生成、变更和消灭的运动过程。它的形成、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有二:一是法律规范;二是法律事实。

二、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在法律关系主体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法定的义务,或因其他法定事由而应当承担的、由国家机关依法确定并强制其承受的合法负担。

法律责任是由于侵犯法定权利或违反法定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的有责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的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法定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张文显)

2、从目前法律规范看,高等学校法人涉及到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个领域:一是行政法律责任,二是民事法律责任,三是刑事法律责任。

三、高等教育活动中的行政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两种形态(1)内部行政法律关系。(2)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2、高等学校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律责任两种情形

(1)高等学校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恰当履行行政机关发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违反了相关义务性的法律条款-高等学校法人可能需要承责;

(2)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可能侵害了高等学校的权利。-行政主体可能需要承责。

3、高等学校作为行政相对人承担行政责任的形式

(1)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6种。程序:监察机关可以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有关单位和人员在收到监察决定或建议30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不服监察决定可申诉、申请复议、直至提起行政诉讼。(2)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撤销教师资格;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

3、行政救济方式

(1)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有权依据《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提出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为该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所在行政机关。

4、高等学校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

高等学校法人享有的行政权与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形式:

(1)基于法律法规授权获得。如:招生权、学籍管理权、颁发学业证书权、对教师实施管理权、专业设置权、教学计划制定权等。-其法律责任均由高等学校独立承担。

(2)基于政府的委托获得。如:教师资格认定权。-首先由委托机关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再依据相关法律追究高等学校法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民事法律责任领域

1、民事责任形式及其归责原则

高等学校比较常见的两种民事法律关系:

(1)合同责任。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广泛适用“推定过错原则”;在责任方式上,适用财产责任方式。

(2)侵权民事责任。是侵害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即根据民法规定,侵权行为人对其不法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归责原则普遍适用“过错原则”,同时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大量适用“无过错推定原则”。责任方式上财产与非财产责任方式均适用。

2、高等学校活动的特殊民事责任(1)学校法人与教师:

一般是劳动合同关系,适用《劳动法》。

履行职务权利,与学校法人之间构成委托代理关系。(2)学校法人与学生:

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将学校法人与学生的关系定位为教育、管理、保护关系。学校法人并不具备特别的侵害权利,不得超越司法对特别权利的审查。但是,这并不等于否定了学校法人依据法律对学生的权利做临时性的限制的权利。两种类型的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如:侵害受教育权);民事法律规范(如:学生伤害事故)。在法人治理结构中涉及学生身份处分权的处置时,需要引进听证制度等相关程序来实施保护。(3)教育合同:

教育合同是指教育机构与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或教育机构之间为实现一定教育目的而签订的有关实施教育教学行为或提供教育协作行为的协议。

教育合同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合同。但因其公益性目的而具有特殊性,这就决定了其违约责任形式的特殊性。(强制继续履行;实际履行)(4)学校法人与管理者或其他工作人员:

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当管理者或其他工作人员损害其他利益主体财产权或人身权时:在职务范围内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讲

我国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

一、处于转型期的我国高等学校

目前高等学校正处于重要的转型时期。主要基于如下几点认识:(1)高等学校逐渐从社会的边缘走向社会的中心(2)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3)政府职能的转变

(4)市场和社会力量的深度介入(5)师生权利意识不断增强

二、亟需法人治理的公办高等学校

我国高等教育的管理模式仍然严重依赖于行政命令,内部管理权利配置有失平衡,社会监督机制尚未完全建立。法律规范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政府职能的转变也处于过渡状态,没有完全明晰化。市场和民间资本介入教育成为现实,市场和社会的力量正逐渐成为高等教育领域中与政府力量平行的重要影响因素,民办学校的兴起、中外合作办学的规模逐渐扩大,他们正在成为高等教育大众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现行的法律规范和政策规章无法很好地规范这些行为,影响着高等教育的正常发展。

要使公办高等学校继续在高等教育中发挥主导地位,就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高等学校的法人制度。

以“治理”的视角重新审视公办高等学校法人制度是极为必要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就是要从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的角度来重构高等学校良好的秩序,营造一种使高校真正成为自主办学、服务大众而且能够吸引更多民间资金和人力资源投入的法律政策环境。

三、公办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实质

从法学理论的视角看,法人治理结构主要研究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权利配置和权利运行机制的构造问题,即权利机制问题。具体到公办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其核心也是高等学校各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配置和权利运行机制问题,即权利机制问题。

四、我国公办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模型

(一)公办高等学校的目标取向

我国公办高等学校法人是事业单位法人,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专门从事高等教育教学、科研、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依据《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公办高等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法人团体,法人自身没有特定的利益,而是以社会公益目的作为法人的目标。

我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法》都明确规定了高等学校法人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其设立必须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在审查高等学校法人的行为正当性时,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最基本的条件,而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是实现公共利益的表现形式之一,也是一个基本前提。

公办高等学校以服务于公共利益为基本目标,这种公共利益并不是针对特定的个人和团体,而是以最终提高公众(社会)的整体福利为目标的。

第四讲 学业证书制度与学位制度

一、学业证书制度

1、学业证书的概念

学业证书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参加学习并完成规定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书面凭证。简单地说,学业证书就是受教育者按规定完成相应学业而获得的凭证。它表明受教育者完成了一定阶段、一定范围及程度的知识和技能的学习,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教育标准。

2、学业证书的种类(1)学历证书

毕业证书:完成规定的学业任务,并达到合格标准。

结业证书:学完规定的学业课程,而部分课程尚未达到合格标准。肄业证书:参加一定阶段的学历教育课程学习而中途终止学习。(2)其他学业证书(非学历证书)

专业证书:用人单位选拔,有目的地进行专业知识教育。

培训证书及技术等级资格证书:就业前或上岗前;职业技术培训;

写实性学业证书:培训,进修。

3、我国国民高等教育系列学历种类:

(1)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四个层次。

(2)还可以再细分为专科、本科、第二学士学位班、研究生班、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六个方面。

4、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种类:

(1)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结业)证书。(2)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结业)证书。(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5、学业证书法律效力的基本含义:

一是学业证书的颁发及认定是一项国家特许的权力,是一种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依法做出的行为。

二是学业证书的持有者,在获得学业证书的同时可以获得相应的待遇,国家予以法律保障。

二、学位制度

1、学位的概念

学位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受教育者个人,表明其所达到相应的专业水平的一种终身的学术称号。学位证书即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受教育者个人,表明其所达到相应的专业学术水平的一种凭证。

2、学位制度的含义

学位制度,是指国家和高等学校以学术水平为衡量标准,通过授予一定的学术称号或身份即学位来表明专业人才知识能力等级的制度。

3、学位的等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我国学位设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相应地学位证书也有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另外,我国还设置了名誉博士学位。

博士后:是对博士学位的一种补充。是为取得博士学位者在一定的科研机构继续从事研究工作而设置的一种过渡性职位。

4、学位的门类

我国学位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和军事学(12个)。

5、我国学位类型

(1)学术型学位;(2)专业学位

6、学位的授予与学位证书的颁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各级学位的授予与学位证书的颁发按下列规定实施:

(1)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证书由授予单位发给。

(2)硕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硕士学位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由学位授予单位发给。已通过的硕士学位论文,应交学位授予单位图书馆一份。

(3)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博士学位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由学位授予单位发给。已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应交存国家图书馆和有关专业图书馆各一份。

三、学位与学历的联系与区别

有毕业学历者不一定有学位。但学位可以申请。

学位不等同于学历,获得学位证书而未取得学历证书者仍为原学历。

第五讲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一、国家教育考试的含义

1、国家教育考试的概念

国家教育考试是指由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根据一定的考试目的,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所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原则、考试程序,对受教育者的知识和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价,是检验受教育者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教育标准的重要手段。

2、我国现行的国家教育考试种类

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校的招生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中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国汉语水平考试;全国外语水平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进行的国家学历文凭考试以及教师资格证书考核等。对各种考试,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考试规则或条例。

二、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的意义

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无论对实施国家教育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还是对实现教育机会均等、保障受教育者合法权益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特点

1、对国家教育考试各项违规处理办法的统一规范

2、对当前形势所需违规处理条款的增加

3、对有关违规处理条款的可操作性的加强

4、对违规处理力度的加大

5、对违规处理程序的规范

第六讲 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一、职业教育制度

1、职业教育的含义及其特征

职业教育,也称职业技术教育,是指根据一定社会的发展需要,在一定的普通教育基础上,对受教育者进行从事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受教育者成为社会职业所需要的人才。

职业教育具有职业性、社会性、实践性、终身性和多证制的特征。

2、职业教育的方针

《职业教育法》第4条规定了职业教育的方针,“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应当对受教育者实施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3、职业教育的任务

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对受教育者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习惯,使他们成为有文化、懂技术、业务熟练,具有高尚的情操和健康的体魄的劳动者,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4、职业教育体系的定义

职业教育体系,是指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以及它们和其他教育之间的关系的总和。

5、我国现阶段的职业教育体系:两大类,三个层次(1)职业学校教育。又分初、中、高三等:

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初中基础上,实施高中阶段职业教育。主要有3类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包括中等师范学校、中等技术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

高等职业学校教育:高中后,接受2-3年学校教育。主要有:职业大学;技术专科学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和中等专业学校。

(2)职业培训。是指对接受培训的人员进行职业知识与职业技能的培养和训练的教育活动。包括从业、专业、学徒、在岗、转岗及其他职业培训。

6、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的关系

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教育对象不同。第二,教育目标不同。第三,教育内容不同。

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的联系表现在: 第一,二者均应以职业资格为导向。

第二,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相辅相成。职业学校教育是职业培训的基础和前提,职业培训是职业学校教育的继续和发展。总之,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紧密联系,又各有自己不同的特点和优势,在职业教育体系中都占有重要地位,二者必须并举,不能偏废任何一方。

7、职业教育的办学体制 我国职业教育的办学体制,应形成在政府的统筹和管理下,主要依靠行业、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各方面和公民个人举办,政府给予适当资助和扶持的多元化办学体制。

(1)各级人民政府举办职业教育

(2)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举办职业教育

(3)企业举办职业教育

(4)各种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举办职业教育

二、成人教育制度

1、成人教育的含义

成人教育是根据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所属社会承认的成人进行的、目的在于提高社会劳动者和工作人员的素质的教育活动。它是终身教育中成人阶段一切教育的总和,是与全日制学校教育相对称的一种独立教育制度。

2、成人教育的任务

成人教育的任务在于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文化素质和技术技能,提高全体社会公民的整体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1)进行基础文化补习教育。(2)进行岗位培训

(3)进行专业性的中等和高等学历教育。(4)进行大学后继续教育。(5)进行社会文化和生活教育。

3、我国现行的成人教育体系

是一个多序列、多层次、多形式的立体网状结构体系。从培养目标来看,分为:(1)成人学历教育;(2)成人非学历教育。

4、我国成人教育的办学体制

在政府的宏观管理下,主要依靠行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鼓励社会各方面联合举办。政府给予适当的资助和扶持。

第七讲 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一、教育督导制度

1、教育督导的含义与性质

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为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所辖地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制度。教育督导是政府的行政监督行为;教育督导机构是行使政府教育执法监督职权的机构。

2、教育督导的任务

《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第2条:“教育督导的任务是: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教育督导既要监督、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又要监督政府的教育工作,是我国教育督导任务的一大特色。

3、教育督导的范围

我国教育督导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中等和中等以下教育及其他有关工作。现阶段的重点是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教育。此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对中等及中等以下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及其他教育工作进行督导。

4、教育督导的内容

根据《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第3条:

(1)对所辖区域内教育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导。(2)对地方下级教育行政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3)对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进行督导。

(4)对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进行督导和评估验收。

5、教育督导的实施

《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第13条:“教育督导分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检查,由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督导机构的决定组织实施。”

二、教育评估制度

1、教育评估制度的含义

教育评估制度是依据一定的教育目标和标准,对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价和估量,以保证办学基本质量的一项制度。

教育评估的主要职能是根据一定的评估指标,通过系统地收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各方面的信息,准确地了解学校教育教学的实际情况,对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价,为厘清办学思路、规范教学管理,加大教育投入,开展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等提供信息和指导。

2、教育评估的形式(1)合格评估(2)办学水平评估(3)选优评估

(4)学校的内部评估

3、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的含义

是教育部对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思想、办学情况和办学特色等进行全面考察与评价的一项评估活动。

4、我国高等教育评估的历史

1985年,国家教委颁布《关于开展高等工程教育评估研究和试点工作的通知》。一些省市开始启动高校评估试点;

1990年,国家教委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这是中国第一部高等教育评估的法规。

1994年初,国家教委开始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对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

从发展过程来看,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相继经历了三种形式:合格评估、优秀评估和随机性水平评估。合格评估开始于1994年,优秀评估开始于1996年,随机性水平评估开始于1999年。

2002年,教育部将合格评估、优秀评估和随机性水平评估三种方案合并为一个方案,即现行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的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种。

2003年,教育部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明确提出实行“五年一轮”的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制度。

2003年,教育部开始对26所高职高专院校进行试点评估。2004年8月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正式成立。

5、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的目的

通过评估加强国家对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促使各级教育主管部门重视和支持高等学校的教学工作,促使学校自觉地按照教育规律不断明确办学指导思想、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强化教学管理、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6、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基本内容

7个一级指标的项目是:办学指导思想;师资队伍;教学条件与利用;教学建设与改革;教学管理;学风;教学效果。19个二级指标的项目是:学校目标定位,办学思路;师资队伍数量与结构、主讲教师;教学基本设施、教学经费;专业、课程、实践教学;管理队伍、质量控制;教师风范、学习风气;基本理论与基本技能、毕业论文或设计、思想道德修养、体育、社会声誉、就业。

第八讲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在我国,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一、法律地位的含义

所谓法律地位,一般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的综合体现。

所谓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就是指法律所确认的高等学校在与其他法律主体发生联系时所形成的不同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二、西方主要国家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1、大陆法系国家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将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定位为公法人、公务法人,是同属大陆法系国家典型代表的法国与德国的共同点。

公法人:根据公法规定成立的法人,它是以公共事业为目的,能作为公共权利主体形式公共权利课以义务的组织。

2、普通法系国家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英国政府对不同高等学校法律地位有明显区分:

(1)高等学校是依法设立的,或者是通过国王特许状建立的自治团体,那它就被作为法定公共机构对待,具有公法人的法律地位,此时,高等学校的活动必须符合“自然正义”这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要求。

(2)如果高等学校只是依章程或私自设立的,学校内部的法律关系的调整便完全取决于有关契约的规定,高等学校的管理相对人如学生、教师等的法律救济手段,只能是禁制令、宣告令或损害赔偿等普通救济方式。美国的公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有如下三种类型:

(1)公立高等学校属于政府机构

(2)公立高等学校属于公共的信托机构(3)宪法上的自治大学

综上所述,美国的公立高等学校一般被作为公共机构对待。从其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的角度看,它们又分为具有法人地位和不具有法人地位两种情况。但目前各州宪法或法律原则上皆认为公立大学为法人。

三、我国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1)事业单位法人——高校的民事主体法律地位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高校的行政主体法律地位

将高等学校仅仅定位于事业单位法人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积极意义:

首先,事业单位法人的定位表明高等学校具有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其次,事业单位法人的定位还表明高等学校具有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在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应依法履行有关行政法上的义务,同时享有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有关权利。

再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定位,则表明高等学校还具有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作为行政主体,高等学校在学校内部的教学科研等内部管理工作中,依法享有对教师、学生的违纪处分权力,决定是否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的权力。

第九讲

高等学校的设立

一、设立高等学校的基本原则

《高等教育法》第24条:

(1)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2)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3)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二、设立高等学校的条件

1、设立高等学校的基本条件 《教育法》第26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二)设立不同类别的高等学校的特殊条件(1)大学的特殊条件(2)学院的特殊条件

(3)高等专科学校的特殊条件(4)高等职业学校的特殊条件

三、设立高等学校的程序

为了使高等学校的设立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等学校的设立需要经过举办者的申请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两个阶段。

第十讲

高等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一、高等学校的权利

1、高等学校作为一般民事主体的权利(1)高等学校的财产所有权(2)高等学校的债权(3)高等学校的知识产权(4)高等学校的人身权

2、作为高等教育事业法人的特有权利

通常又被称为高等学校的办学权或办学自主权。《教育法》规定的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高等教育法》规定的权利(1)招生权。

(2)专业设置权。(3)教学权。(4)科学研究权。(5)对外交往权。(6)校内人事权。(7)财产权。

3、高等学校教育自主权的性质

从高等教育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我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实际上主要调整着两个方面的法律关系:

(1)高等学校与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高校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规定的权利可以按照通常意义理解,类似于公民权利的性质,可要求国家新政机关给予尊重和维护。(2)高等学校与教师、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高校处于行政主体的地位,《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规定的权利应理解为行政权力,行使这些权力时,师生有遵守和服从的义务。

4、高等学校对司法审查的回应

(1)高校应成为行政法治原则的实践者和示范者,自觉接受司法审查的检验和监督。

(2)高校应做实践正当程序原则的先行者,与司法审查机构一道推动我国行政法治进步。

(3)在加强对高校教育管理行为司法审查的同时,司法机关不能过度干预。

二、高等学校的义务

1、《教育法》规定的高校义务

《教育法》第29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高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其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2、《高等教育法》规定的义务

《高等教育法》对高等学校特别规定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条:(1)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2)面向社会、依法办学(3)实施继续教育

(4)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5)接受监督和评估(6)进行人员考核

(7)提供就业指导与服务(8)按照规定管理使用学费(9)依法管理财务

第十一讲

高等学校内部管理

一、我国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历史变迁

(1)“校长负责制”时期(1950-1956年)(2)“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时期(1958-1977年)(3)新的校长负责制的探索时期(1976-1988年)(4)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时期(1989年以来)

二、我国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

1、公办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1)党委领导(2)校长行政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要求正确处理好学校党委和校长的相互关系。在党委和行政的关系上,党委起主导作用:一方面,党委要充分行使领导权,领导学校的全面工作;另一方面,党委又要充分调动校长和其他行政领导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大力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3)教授治学

(4)民主管理和监督

2、民办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

(1)民办高等学校的决策机构——理事会、董事会

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组成;5人以上;设理事长或董事长1人;其中1/3以上的理事或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2)民办高等学校的执行机构——校长

3、公办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

《高等教育法》确立了我国目前的公办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这种制度的不足和需要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之间的关系有待进一步明晰;

(2)高等学校的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不够科学,学术权力普遍没

有受到应有的重视等。

学者们提出了的改革方案:

首先,应正确理解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之间的关系,应认识到它们之间实际上是高等学校内部的政治权力和行政权力之间的关系。

其次,要认真解决我国高等学校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严重失衡问题,加强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等学术机构在大学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三,通过建章立制明确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职权及其活动规则。第十二讲 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

一、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概念

《教育法》中的“教师”是指“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教师法》中的“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法》第3条)。

从这两个规定可以看出,教师的法律概念至少具有四个方面的含义:(1)履行教育教学、教书育人职责是教师的职业特征,只有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人,才具备教师的基本条件。

(2)专业人员是教师的身份特征,教师是一种从事专门职业活动的专业人员。

(3)教师必须具备专门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符合特定的要求。

(4)教师必须从教于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普通高等学校属于各级各类学校的范畴。

理解:狭义:指高等学校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广义:高等学校的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高校教师与政府及学校的法律关系

1、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

是指以法律形式规定的高等学校教师在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位置。这主要涉及到高校教师与政府、高校教师与学校等的关系,以及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等。

2、高校教师与政府及学校的法律关系

(1)从高校教师与政府的关系看,在世界范围内,不同国家、不同类型学校教师的身份有所不同,大致有三种类型:公务员、雇员、公务员兼雇员。

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来看,教师与政府的关系是由教育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行政关系。政府居于主导,教师服从。

(2)从高校教师与学校的关系看,教师与学校的关系因教师任用形式的不同而不同。

分配制:领导与被领导; 聘任制:平等、资源为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高等学校教师的作用

(一)文化科学知识的传播者

1.高校教师通过文化科学知识的传播保持着人类自身的延续 2.高校教师通过文化科学知识的传递培养着人的劳动实践能力

(二)大学生身心发展的引路人

1.高校教师通过教学活动指导着学生的身心发展 2.高校教师通过自身的品行影响着学生的道德进步

(三)科学研究的生力军

1.高校教师通过科学研究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和科学技术的繁荣 2.高校教师通过科学研究推动着国民经济的发展

第十三讲 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高校教师的权利

(1)教育自由权。(2)学术研究权。(3)督导权。

(4)获取报酬待遇权。《教师法》第六章专门对教师待遇作了具体规定。

包括:工资;住房;医疗保健;养老保险(5)民主管理权(6)接受继续教育权

二、高校教师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及为人师表的义务(2)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义务

(3)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4)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义务(5)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义务

(6)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

三、高校教师权利和义务的特点及保障措施

高校教师行使权利和义务需要一定的物质条件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

四、高校教师的权利救济

1、高校教师权利救济的含义

权利救济是司法力量对权利的救济,即通过法律方式及其“类法律方式”对权利冲突的解决。

2、高校教师权利救济的特征

(1)高校教师权利救济以其权利受到损害为其存在的前提,如果权利没有受到损害,也就无所谓权利救济;

(2)高校教师权利救济具有弥补性,即通过权利救济,可以使受损害的权利得到弥补或者被破坏的法律关系得到恢复;

(3)高校教师权利救济的根本宗旨是保障其合法权利的实现和保证法律义务的履行。

3、高校教师权利救济的途径

教育法律救济属于行政救济,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针对高校教师而言,还有一种特殊的法律救济制度,即教师申诉制度。

4、教师申诉制度的含义

高校教师申诉制度,是指高校教师对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来源于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它是由教师法最先确立的一项保障教师与教育教学有关的权利的法律救济手段。教师申诉制度的具体内容:

5、高校教师申诉制度中的主体与客体

申诉主体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高校教师本人,特殊情况也可委托他人行使。委托代理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申诉,委托人直接承担法律责任。申诉人不止一个的,如解决相同问题,可以联合起来选出代表进行申诉。代表申诉的性质与委托申诉的性质相同,代表人应该按委托人的意愿进行申诉,代表人直接承担法律责任。

申诉的客体即被申诉的主体,主要指教师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

6、申诉的范围

(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7、申诉的形式

教师应以递交申诉书的书面形式向行政机关申诉。

8、申诉的管辖

高校教师申诉的管辖,是指行政机关之间受理高校教师申诉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教师申诉制度的管辖主要有 :

(1)隶属管辖:教师提出申诉时,应当向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所隶属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2)地域管辖:即没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提出申诉时,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由当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社会力量办学的高等学校教师的申诉,由省级以上高等教育主管部门或计划单列市的高等教育主管部门管辖。

(3)选择管辖:即教师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之间选择一个提起申诉。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的申诉,申诉人可以在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选择受理的机关。申诉人可以本着及时、便利和业务比较对口的原则选择受理机关。

(4)移送管辖:即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申诉案件,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9、申诉的程序

教师申诉制度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序进行。(1)教师提出申诉,提交书面形式的申诉书。

(3)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做出受理。

(3)行政机关对受理的申诉案件,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规定。

第十四讲 高等学校教师管理的相关制度

一、高校教师资格制度

1、教师资格的条件

(1)国籍要求:必须是中国公民,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2)思想素养要求:具有良好思想政治觉悟和较高职业道德修养;(3)业务能力要求:教育教学能力;

(4)学历要求:取得高校教师资格,应具备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不具备者,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2、教师资格的认定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主要包括了解信息、准备材料、个人申请、材料初审、教育教学能力考查、认定机构组织等六个主要流程。

3、高校教师资格申请的特殊要求

(1)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主要是根据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认定。对个人而言,只有在某高校准备聘任某人担任教师工作时,该人才能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2)有些高等学校受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可以认定准备聘用在本校任教的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当前,只有拟受聘担任高等学校教师工作的人员才能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还需提供高等学校教师拟聘任证明。

4、教师资格的禁止和丧失 《教师法》第14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另外,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高校撤销其教师资格:第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第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二、高校教师职业制度

1、高校教师职务制度的法律规定

《高等教育法》规定了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设四级: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基本条件,根据《高等教育法》第47条规定,包括以下方面:

(1)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2)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

(3)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4)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教授、副教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2、高校教师职务制度的法律解读

(1)从职务评审主体资格看,高校教师职务的评审主体是行政主体(2)从权力性质看,高校教师职称的评审行为是行政权而非内部管理权(3)从法律效果看,教师职务评审行为具有行政法律意义

三、高校教师聘任制度

1、高校教师聘任制度的法律规定 《教师法》第17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高等教育法》第48条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已具备评定任职条件,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第49条规定:“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高等学校的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础上,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教师聘任合同。

2、高校教师聘任制度的内涵

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指出:“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应当根据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规定明确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明确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有一定的任期,在任职期间领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

3、高校教师聘任制度的要求(1)科学设岗、按岗聘任(2)公开招聘、严格聘任(3)加大聘后管理力度

四、高校教师继续教育制度

1、高校教师继续教育制度的4种形式:(1)教材培训;(2)职后补偿性学历教育;(2)课程内容及教学方法研讨;(4)高校教师职务培训。

2、高校教师继续教育制度的详细内容

国家教委于1996年4月,正式发布了《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首次以法规的形式规范高校教师培训工作行为,从而为高校教师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与政策上的保障。《规程》的发布,标志着我国高校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从此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道路。在高校师资队伍建设工作中,具有里程碑性质的重大意义。

《规程》主要明确了如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1)明确了高校教师培训工作的性质、方针、原则与目标。

(2)对培训的组织与职责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以及有关培训中心的职责。

(3)从权利与义务的角度明确了不同职务教师的培训形式和规范要求。(4)对培训的考核与管理作了具体规定。(5)明确了培训的保障与有关待遇。

第十五讲

高等学校学生的法律地位

一、高等学校学生的法律地位概说

高等学校学生的法律地位基本上体现于高等学校学生与其所就读的高等院校的关系。

二、高等学校与其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主要观点

1、行政法律关系说

这一说观点于高等院校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展开讨论,主张高等院校与其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以是否可诉为标准,该说尚可细分为二:(1)特别权力关系说

(2)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说

2、民事法律关系说

这一观点共同主张高等院校与其学生之间属于平等主体,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理应是民事法律关系,而且属于充分尊重意志自由的契约关系,形成教育契约说。

3、教育法律关系说

教育法律关系说的基本观点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特定教育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社会关系,它以相应的教育法律、法规的存在或出台为前提,是一种独立存在的、全新的法律关系。

三、我国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

我国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混合关系,最基本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其次在某些领域还存在着民事法律关系。

四、我国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具体表现

1、行政法律关系的具体表现

高校根据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可以对其学生进行管理而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具体表现主要如下:

(1)学籍管理产生的法律关系

(2)颁发学业证书产生的法律关系(3)档案管理产生的法律关系

(4)奖惩产生的法律关系

(5)教育教学安排管理产生的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表现

(1)校园设施提供与使用产生的法律关系

(2)后勤服务产生的法律关系

(3)侵权赔偿产生的法律关系

第十六讲

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义务

一、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概说

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主要是指高等学校学生基于其学生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权利,高等学校学生的义务亦是指高等学校学生基于其学生的身份而依法承当的义务。

二、高等学校学生权利的主要内容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条的明确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作为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归纳起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所确定的高校学生权利为:参加教育教学权、开展社会活动权、获得行政奖励以及行政物质帮助权、获得公正评价以及学业证书权、获得救济权,法定其他权利。

2、作为自然人享有的权利

(1)高等学校学生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 人身权;财产权;救济权。

(2)学生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 高校入学权。

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参与有益活动权。获得行政物质帮助权 获得公正评价权。获得学业证书的权利。获得救济的权利。

法定其他权利。综合学界论述,大致有以下几项: ①知情权。

②陈诉、申辩权。

三、高等学校学生应履行的义务

1、法律规定的义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高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在法律关系中应履行的义务

(1)学生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学生有爱护公共财物,保护校园公共设施的义务。按时缴费的义务。民事赔偿义务。

(2)学生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遵守法律与校规的义务。接受学校监督的义务。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其他义务。

第十七讲

高等学校学生的管理制度

一、高校学生管理制度概述

1、高校学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有学者指出,在高校教育管理实践中,忽视、漠视、侵犯学生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从而造成大学生权利的失落,并将其主要表现列为:(1)高校管理者滥用权力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2)高校教师固守“师道尊严”,忽视或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利;

(3)高校与其学生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渠道,学生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充分体现。

我们认为,高校教育管理所存在的问题远非上述总结所能概括,新形势下其所面临的挑战与问题将导致更多问题产生。

2、当下高校学生管理面临的新问题与挑战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使学生管理体制面临新考验;(2)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给传统学生管理带来新的问题;(3)全球化的迅猛发展给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4)学分制和弹性学制的实施使学生教育管理面临新的变革;

(5)高校新区建设和高校后勤社会化给学生管理工作带来新的问题。

3、依法治校的含义

依法治校就是依照法定的职权与程序对学校事务进行处理,而高等学校的依法治校就是法治对高校学生管理的集中要求与反应。

4、依法治校的必然性

依法治校则是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换言之,依法治校成为我国高等学校的必然选择。理由大致有:

(1)依法治校是自觉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2)依法治校是适应全球化和wto规则的需要

(3)依法治校是适应国家高等教育改革目标的要求

(4)依法治校是构建和谐学校的必由之路

5、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法律基础

目前,我国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法律基础业已具备:

(1)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和实施为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提供了强大的舆论支持和观念基础;

(2)教育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为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3)教育执法、司法水平的提高和教育法制监督体系的健全为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4)大学生权利意识增强为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提供了环境保障。

6、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基本途径(1)树立法制观念;(2)完善立法体系;(3)改革管理体制;(4)严格依法办事。

二、高等学校校规的制定

1、高校校规的内涵

高校校规不属于法的范畴。但其作为高校内部管理规范,属于自治规则,在一定情形下可被认为是对法律规范的一种补充或完善,对于完善高校管理工作,推行依法治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高校校规制定的依据

高校制定校规的权力源于法律的授权: 首先,《教育法》第28条之规定,学校拥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等九项权利; 其次,《高等教育法》在其第四章至第六章的规定也明确了高校拥有制定招生方案和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的办学自主权。

3、高校校规制定的规则

从行政行为合法性要求来看,高校校规的制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不得与其相抵触。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就成为高校校规制定的基本规则,其主要内容为:

(1)高校校规的内容不得与法律规范相抵触

(2)高校校规制定程序满足一定程序要求

三、违纪学生处理制度

1、我国高校违纪学生处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1)高校学生处分权的法律定位偏低(2)高校学生处分权行使程序不规范(3)高校学生处分救济制度不健全

2、高校违纪学生处分的性质认定

高校对其违纪学生的处分权属于行政处罚。

3、高校处分违纪学生应遵循的基本规则

结合《行政处罚法》等的相关规定与行政行为基本理论,高校对其违纪学生的处分行为所应遵循的基本规则为:(1)处分依据合法

(2)处分主体合法

(3)处分内容合法

(4)处分程序合法

4、高等学校违纪学生的处理程序:(1)立案。(2)调查。

(3)告知处理的事实与理由。

(4)听取拟被处理学生的陈述与申辩。(5)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处理决定书并备案。

四、学籍管理制度

1、取得制度

2、考核制度

3、变更制度

4、消灭制度。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消灭高校学生学籍的途径主要有两种:退学与毕业、结业与肄业。(1)退学

(2)毕业、结业与肄业

五、受教育权益救济制度

1、申诉制度的含义

申诉制度是指高校学生在其受教育权益被侵害时依法定程序向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处理的制度。该制度具有法定性、专门性和非诉讼性特点的基本特征。

2、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内容:

(1)申请人。学生申诉制度的申诉人是指不服学校处分或认为学校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及高职学生。

(2)被申诉人。学生申诉制度的被申诉人是指相对于申诉人作出不利处分的学校或侵犯了其合法权利的学校或教师。

(3)可申诉事项范围。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有权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4)申诉的受理机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要求学校成立处理学生申诉案件的专门机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并就其组成予以具体规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为体现公平,组成人员的构成应当合理,且应实行严格的任期制度和按比例定期改选制度。

(5)申诉程序。这是申诉制度付诸实践的重要保证。其主要内容为: 申诉申请。

申诉受理预处理。决定书的送达。

3、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价值

维护高校学生合法权益;促进高校管理的法制化进程,推进依法治校;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4、我国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如下:(1)申诉处理机构和人员的行政色彩过重。(2)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受理范围狭窄。(3)高校学生申诉的诉后救济途径不畅。(4)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缺乏完备的正当程序。(5)高校对败诉学生普遍缺乏必要的人文关怀。

5、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规范内容: 一是申请人。二是被申诉人。三是可申诉事项范围。四是申诉的受理机构。五是申诉程序。

6、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请,后者依据申请对特定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7、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特定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司法活动。

高等教育法规考试题库篇三

第一章思考题

l1、简述法律的概念。1-2 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或规则,它主要用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它关注的是人们的行为。一般认为法是国家指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l2、简述教育法的概念。6 教育法是由国家指定或认可,并以国家方式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l3、简述教育法的基本原则。9-11 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原则、公正性原则、教育机会平等原则、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l4、试述教育法体系的基本结构。12—14

纵向结构:某一相同调整内容的教育法按照五个层级:法、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条例、政府规章;横向结构: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成人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法。l5、试述我国的基本教育制度。19—24

学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制度、成人教育制度、扫除文盲教育制度、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l6、我国有哪些现行有效的教育法律?(书上无,讲义笔记)

1980:《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最新修改;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思考题

l1、如何理解教育法制。35

一是指国家指定的有关教育的法律和制度;二是指有关教育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活动过程;三是将其理解为“依法治教”,即与民主政治制度相联系的,按照依法治理的原则和方式来管理和规范各种教育活动。

l2、试述教育法制的特征。36

1、有完善的法制保证贯彻国家对于教育的基本方阵、原则、明确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规定教育的根本任务,使各级各类教育的培养目标、学制、各级各类学校的规格及其基本的管理制度规范化,为教育行政管理提供明确的依据和目标;

2、有完善的法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全面发展的权利;

3、有完善的法制保障学校的教学秩序和环境,改善办学条件,保护教师、学生的合法利益;

4、有完善的立法制度和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内的比较完善的教育法规体系;

5、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6、有完善的法

律监督制度;

7、有与现代化防治社会相适应的法律文化,维护教育法所体现的价值原则。l3、结合实际谈谈如何依法治教。44—48

l4、简述教育法与教育道德的关系。53—55(先回答各自的概念)

教育道德是人的道德性在教育活动中的投射,但并非是所有与教育活动相关的人的道德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组织群体的整体道德。

教育法与教育道德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教育法与教育道德具有一致性:指导思想相同,对教育道德水平的提高都有积极意义。区别在于:教育法与教育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法体现为条文,法律,而教育道德存在于教育工作的思想观念之中;教育法与教育道德所调整的范伟不同,教育道德所调整的范伟要广;实现方式不同;发展前景不同。

l5、简述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关系。51—52(先回答各自的概念)

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任务而指定的行动准则。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相互联系又有区别。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具有一致性,教育法是根据教育政策指定的。

区别在于:

1、制定机关不同;

2、范围不同;

3、形式不同;

4、实施方式不同;

5、稳定性不同。第三章思考题

l1、简述立法的概念 57 广义的立法,指的是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各种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狭义是指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l2、简述教育立法的程序。60—61

同一般法律一样:教育法规议案的提出、审议、通过和公布。

l3、教育法的实施有哪几种方式? 61—62

l4、教育法律监督的方式和种类有哪些?65—66 从监督的主体看,可以分为国家机关的教育法律监督和社会力量的教育法律监督。国家机关的教育法律监督可以分为国家权利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力量的监督可以分为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第四章思考题

l1、简述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概念。73

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是指国家对教育进行领导管理的组织结构和工作制度的总称。

l2、简述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概念。76

是指教育行政主体在对高等教育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或行驶行政职权过程中所做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l3、简述我国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内容。75

1、人民代表大会对教育行政管理富有最高、最终的决定权和监督责任;

2、高等教育行政管理是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

3、国务院下设的教育行政部门是全国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有统筹规划、协调管理的职责。l4、试述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77—78 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高等教育行政行为合法成立、生效所应具备的条件和基本要素:主体合法、行政权限合法、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第五章思考题

l1、简述我国高等教育的方针。90—911、高等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这是我国高等教育工作的总方阵;

2、高等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这是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途径;

3、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我国教育的根本目标,也是我国高等教育的根本目标。l2、试述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92—941、积极发展高等教育的原则;

2、确保公民依法接受高等教育权利的原则;

3、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和效益的原则;

4、保障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自由的原则;

5、高等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的原则;

6、鼓励高等学校开展交流与协作的原则;

7、扶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的原则。l3、什么是高等教育学制? 94

高等教育学制即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它规定了各类高等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与联系等。

l4、什么是高等教育学业证书制度?97

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l5、高等学校学业证书的种类有哪些?98

高等教育学业证书包括学历证书和非学历性的其他学业证书。第六章思考题

1、设立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基本

条件是什么? 108(109部分可作答案)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

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有哪些权利? 112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3、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113—114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阵,执行国家教育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尊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4、简述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116—117 

一、高等学校党委的领导职责;

二、高等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与职责。

5、哪些情况下学生应予退学? 121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活着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6、高等学校学生纪律处分的类型有哪些?

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出学籍。 学生

7、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学生应如何申诉?

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学生,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

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活着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章思考题

l1、教师有哪些权利? 131—132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活着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活着其他方式的培训。

l2、教师有哪些义务? 133-134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阵,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系、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哎品德、智力、体制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活着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l3、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条件有哪些? 135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活着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不具备研究生活着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公民,学有所长,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也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l4、哪些情况下可撤销教师资格? 136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l5、简述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的概念。138 教师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高等学习按照教师职位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聘任制以岗位为基础;聘任工作遵循平等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聘任双方在平等基础上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聘任

双方均有约束力。第八章思考题

l1、简述高等学校学生的法律地位。148

一、高校学生作为公民,享有《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一切权利;

二、高校学生作为受教育者,享有《教育法》及其他教育法律规定的受教育权或学习权等。l2、高等学校学生有哪些权利? 149—151(151特殊权利也可作答案)

一、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二、获得奖贷学金的权利;

三、公正评价权;

四、获得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权;

五、申诉起诉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l3、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160—162、163综合分析

一、学生的基本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二、特殊义务。

l4、国家对贫困大学生有哪些扶助手段?163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学费,并采取奖学金、贷款、助学金、苦难补助等形式,切实帮助家庭经济苦难的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苦难,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原因而中断学业。第九章思考题

l1、什么是法律救济? 164

法律救济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l2、简述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169 教师申诉制度是《教师法》所规定的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制度,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l3、简述学生申诉制度的概念。171

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l4、试述教师申诉制度的具体内容。169—170

1、教师申诉的条件;

2、教师申诉的机关;

3、教师申诉的程序。

l5、试述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具体内容。1711、学生申诉的条件和范伟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生申诉必须符合一些条件;

2、学生申诉制度中的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l6、简述教育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73—1751、不服行政处罚的;

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行政不作为不服的;

4、行政侵害的;

5、行政变更、种植和撤销;

6、其他具体违法行为。第十章思考题

l1、简述法律责任的特征。198—1991、法律责任由法律规范事先明确规定,具有法律规定性;

2、法律责任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

3、法律责任的专权追求性;

4、法律责任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即归责的特定全。

l2、什么是教育法律责任? 199

教育法律责任是指由行为人的违反教育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和法律后果。l3、教育法律责任有哪些类型?199--2021、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

2、违反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责任;

3、违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l4、《教师法》对教师的法律责任规定是什么?211

高等教育法规考试题库篇四

第1章 绪论

1、高等教育心理学是研究高等教育过程中学生的学和教师的教的心理现象和规律的科学。

2、教育心理学:是学校的教与学情境中人的各种心理活动及其交互作用的运行机制和基本规律的科学。教育心理学最鲜明的学科特征是交叉性。

3、:(1)高等教育心理学是教育心理学折分支学科(2)高等教育心理学是反映高等专业教育特色的教育心理学。(3)高等教育心理学研究对象的主体是20岁左右的大学生。(4)高等教育心理学要为实现高校的三大社会职能和适应高等教育特点的教学方法提供心理依据。

4、高等教育心理学的研究内容:(1)教育心理学和高等教育心理学的理论知识(2)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和教师心理(3)高等学校学生的学习心理(4)高等学校教师的教学心理(5)高等学校的德育心理(6)高等学校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

5、:

(一)客观性原则:是指高等教育心理学的研究要贯彻实事求是的精神,即根据心理学现象本来面貌来研究其本质、规律和机制,遵循客观性原则是进行科学研究的前提。

(二)系统性原则:是指研究心理现象时应把人的心理开放的、动态的、整体的系统加以综合考虑,这样才有可能把握各种心理现象之间的本质及其必然联系。系统性原则主要表现在:(1)整体性(2)层次性(3)动态性(4)组织的适应性。

(三)实践性原则:也可称为理论联系实际原则,是指高等教育心理学的研究应从教育实践的需要出发,研究的课题应青海湖于实践,解决教育教学中的实际问题。

(四)道德性原则:是指高等教育心理学的研究过程中,所采用的实验手段和方法能促进被试心理的良性发展,特别是对于人类被试而言,这是研究中必须遵守的一条原则。

(五)发展性原则,也称为创新性原则。

6、高等教育心理学的研究方法:观察法、、访谈法、问卷法、测量法、实验法、个案研究法。

7、学习高等教育心理学的意义:

(一)有助于了解大学生的心理特点,做好教育教学工作(1)有助于高等学校教师

更好地了解大学生的认知特点(2)有助于高等学校教师深入了解大学生的人格和社会性特点(3)有助于高等学校教师深入了解大学生的个体心理差异

(二)有助于把握教学规律,提高教育教学能力(1)有助于高校教师了解大学生的学习心理(2)有助于高校教师把握教学过程中的规律,提高有效教学的能力(3)有助于高校教师提高其评价/反思能力

(三)有助于把握教师角色,增强高校教师的角色胜任能力(1)有助于高校教师正确把握教师角色,增强其角色意识(2)有助于高校教师获得各种能力,增强其对不同角色的胜任能力

(四)有利于高校教师做好大学生的德育工作

(五)有助于高校教师做好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1)有助于高校教师正确认识大学生的心理问题(2)有助于高校教师正确认识心理健康问题(3)有助于高校教师掌握一定的心理保健和治疗手段。

第2章 高等学校学生心理

发展

1、(1)体格发育趋于稳定(2)性机能日益成熟(3)躯体机能明显提高

2、大学生心理发展的特点:(1)自我概念的增强与认知能力发展的不平衡(2)情感的发展与情绪的不稳定(3)自我意识的独特性①自我评价日趋完善:首先,自我认识更具主动性;自我评价更符合实际情况②独立意识从个体性向社会性过渡

(四)抽象思维迅速发展但仍带有主观片面性

(五)大学生性意识的发展

3、个别差异:是指不同个体间在身心方面相对稳定的差异,它表现在个体重见天日和心理两个方面。个体差异的成因:遗传、环境和教育。

4、大学生学习的心理差异:

(一)认知方式差异:(1)场独立型与场依存型(2)冲动型与沉思型(3)辐合型与发散型

(二)性别差异:(1)兴趣(2)成就动机(3)智力:智力的个体差异、智力的群体差异(4)情感与意志(5)性格

(三)成就动机差异

5、针对大学生心理差异因材施教:(1)气质差异与学习(2)性格差异与学习(3)能力差异与学习

6、人际交往:又称社会交往一般是指在社会活动中人与人进行信息交流和

情感沟通的联系过程。

7、人际交往的主要功能:(1)获得信息和选择交往对象的功能(2)认识自我和表现自我的功能(3)协调合作和促进团体内聚力的功能(4)身心保健功能

8、影响人际交往的因素:(1)认知因素(2)人格因素(3)能力因素(4)相似因素(5)情绪因素

9、大学生常见人际交往问题:(1)害怕人际交往(2)轻视人际交往(3)缺少交往方式

10、大学生人际关系类型:(1)同学关系(2)师生关系(3)同室关系(4)网络人际关系

11、大学生常见的人际交往障碍及调适:

(一)羞怯心理及调适:(1)增强自信心(2)不要过多计较别人评论(3)争取更多的锻炼机会(4)进行积极的心理暗示

(二)自卑心理及其调适:(1)如果是由于不正确的认知而造成的自卑、缺乏自信心,则可以通过调整认知,增强自信心来解决;如果是采用不正确的的比较方法,即问题拿自己的短处和别人的长处比,或是与比自己强的人比,而失去自信,可以通过改变比较方法来调整,即不但与比自己强的人比,还要与比自己差的人比,同时要与自己的过去比,通过全面客观的比较,以确立对自己的正确评价。(2)要学会正确的评价自己(3)进行积极的自我暗示、自我鼓励(4)积极与他人交往。

(三)嫉妒心理及调适:嫉妒的成因:(1)性格缺陷(2)强烈的欲望感(30自我评价过高。克服手段:(1)正确评价自己(2)转移注意(3)正确比较(4)提高修养(5)降低预期

12、大学生人际交往能力的培养:

(一)掌握人际交往的原则:(1)平等原则(2)真诚原则(3)宽容原则(4)诚信原则(5)互助互利原则

(二)增强自身的人际魅力:(1)注重仪表①衣着得体②仪容整洁(2)重视第一印象(3)有幽默感(4)培养良好的个性特征(5)加强交往,密切关系(6)寻找共同话题

(三)提高人际交往的技巧(1)语言艺术(2)学会赞美别人(3)学会倾听(4)学会争吵与批评(5)富有恻隐之心(6)把握交往的度

第3章 高等学校教师心理

1、行教育、教学职能的专职人员。

2、教师的社会角色就是教师在从事教育工作和职业活动中表现出来的符合社会、学生、家长期待的模式和规范。教师角色的形成一般经历角色认知阶段、角色认同阶段和角色信念阶段。

3、教师角色的多样性:(1)知识的传授者(2)学习的指导者(3)教学的组织管理者(4)榜样和价值导向者(5)家长代理人(6)心理调节者(7)科学研究者。

4、高校教师的专业能力:

(一)了解学生的能力

(二)教学能力:(1)教学组织能力:教师的主要职能是通过教学活动向学生传授知识和技能,因此教学组织能力成为了教师必须具备的一种专业能力(2)教学认知能力:教学认知能力是指教师对教学目标、教学任务、学生特点、教学方法和教学策略以及教学情境的分析判断能力。(3)教学操作能力:教学操作能力即开展教学活动的各种具体操作方式。(4)教学监控能力:教学监控能力是指教师为了保证教学的成功,达到预期的教学目标,而使教学过程能够有序进行的能力。(5)教学反思能力:教学反思是指教师自觉的将自己的教学实践作为认识对象,进行深入的审视与分析,从而优化教学活动,形成自己新的教育思想。

(三)语言表达能力

(四)获取知识的能力

(五)善于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1)善于处理师生关系的能力①具有科学的学生观②关爱学生③树立威信(2)善于处理领导、同事和学生家长的关系

(六)及时发现和处理学生心理问题的能力(7)自我更新的能力。

5、高校教师心理素质的意义和作用:(1)首先,教师的心理素质是教师文化素质形成的基础(2)其次,良好的教师心理素质是教师职业成熟的条件(3)良好的教师心理素质是教师育人的重要保证。

6、高校教师应具备的心理素质:

(一)认知心理方面(1)教师的观察要迅速准确、细致深入、全面客观(2)教师的想象要丰富、合理、新颖(3)教师的记忆要准确而迅速、系统而持久(40教师的思维要敏捷而广阔、条理而深刻(5)教师的注意要稳定而灵活

(二)情感心理方面(1)教师要积极情感(2)教师要有移情能力(3)教师要有情感

调控能力

(三)人格方面:教师的人格品质促进其主导作用的发挥,成为影响学生学习的重要因素;一个好教师应具有的人格品质基本核心是促进;教师要做到心胸豁达;教师对待教育事业积极的职业态度和认真负责的敬业精神,同样是促进学生发展做好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人格品质。

(四)意志方面:教师要有良好的意志品质,要有自觉性、果断性、坚持性和自制性,要不断提高自己的心理承受能力。发

(五)自我意识方面:健全良好的自我意识是教师成熟的标志,主要包括自知、自尊、自信和自律。

7、高校教师的压力与应对策略:

(一)高校教师职业压力现状

(二)职业压力的不良影响:(1)对教师的重见天日和心理健康的影响:强迫、躯体化、抑郁、人际关系敏感和敌对(2)教师的倦怠感

(三)应对策略:(1)社会层面:①首先,社会要调整对教师角色的社会期待。②再次,社会应当关注教师的心理健康,建立专门为教师提供咨询与服务的机构。(2)学校层面①首先,学校应建立宽松和谐的工作环境,营造公证、公开、公平的竞争氛围②其次,学校要加大教师参与管理的力度,为教师提供更多地参与学校管理和重大决策的机会③再次,高校适当减轻教师的工作负担,避免高校教师工作压力过大④另外,学校还应该不断丰富教师生活,经常组织各种文娱活动和社会活动,既增加教师的躯体,又避免教师的工作单调而枯燥。(3)个人层面:①首先。学校教师要加强自我认识,不断提高自身心理素质,②其次高校教师要学会运用心理调适的知识和技能去应对压力③最后,高校教师要增进人际沟通,促进良好人际关系的形成。

8、高校教师的心理素质:是教师在教学活动中表现出来的,决定教育教学效果对学生身心发展有直接而显著影响的心理品质的总和。

第4章 学习理论

1、广义的学习是指人和动物在生活过程中经过实践或练习获得个体经验,并由经验引起行为的相对持久变化。需要掌握以下几点:(1)必须引起主体自身某种行为变化(2)主体的行为变化是由经验引起的(3)主体的变化必须能够保持的比较长久。

2、人和动物在学习上的区别:(1)以间接经验为主的社会性学习(2)以语言为中介(3)积极主动性。

3、:

(一)学生学习的根本特点:(1)学生学习的接受性(2)学生学习的建构性

(二)学生学习的派生特点:(1)学生学习的定向性(2)学生学习的连续性(3)学生学习的意义性:学习内容的意义性、学习方式的意义性。

4、大学生的学习具有不同于与中小学生的新特点:(1)学习主体的变化(2)学习的自主性(3)学习的专业性(4)学习方式的多样化(5)学习研究的探索性与创新性

5、学习的分类:

(一)根据学习水平分类(加涅):(1)信号学习(2)刺激-反应学习(3)动作连锁学习(4)言语联想学习(5)辨别学习(6)概念学习(7)规则学习(8)解决问题学习。加涅的六类学习:(1)连锁学习(2)辨别学习(3)具体概念学习(4)定义概念学习(5)规则学习(6)解决问题学习。

(二)按学习结果分类:(1)言语信息的学习(2)智力技能的学习(3)认知策略的学习(4)动作技能的学习(5)态度的学习。

(三)根据学习的性质与方式分(奥苏伯尔):根据新学习的材料与学习者原有的知识是否有联系分为有意义学习和机械学习;根据学习的进行方式分为接受学习和发现学习。(四根)据学习的内容分(我国):知识学习、技能学习、道德品质学习或行为习惯学习。

6、行为主义学习理论:(1)巴甫洛夫提出了习得律与消退律、泛化与分化律、高级条件作用律。(2)桑代克认为学习的实质是形成s-r之间的联接,学习的过程是尝试与试误的过程。他总结出准备律、练习律、效果率三条主要的学习律。(3)斯金纳非常重视强化在行为形成和学习中的作用,提出强化定义、强化类型等理论。(4)班杜拉提出了观察学习理论。

7、经典条件反射在教学中的应用:(1)避免消极情绪的经典性条件反射的形成(2)将学习与积极的情绪建立联系(3)教会学生恰当运用泛化与分化(4)帮助学生克服经典条件反射形成的焦虑。

8、:(1)准备率:是

指学习者在学习开始时的预备定势(2)练习律:是指对于一个学会了的刺激反应,如果多次重复,将增加刺激-反应之间的联系。(3)效果律:是指刺激与反应之间的联结加强或减弱,取决于反应结果的好坏,愉快的结果加强联结,厌恶的结果削弱联结。

9、行为分为(斯金纳)应答性行为和操作性行为。条件反射分为:经典性条件反射和操作性条件反射。

10、观察学习(班杜拉):是指通过他人的行为及其后果而发生的替代性学习。观察学习的过程分为:注意过程、保持过程、动作过程、动机过程。

11、认知学习理论:布鲁纳认为,学习就是学习者主动建立认知结构的过程,并提倡发现学习法。发现法是指学生用自己的头脑获得知识的所有形式。奥苏伯尔强调有意义的学习,提出了“先行组织者“的概念。奥苏伯尔的理论观点是:如果使学生的学习有价值,应尽可能的进行有意义的学习。有意义学习实质(定义):是符号所代表的新知识与学习者认知结构中的已有的适当观念建立实质性的、非人为的联系。

12、有意义学习的条件:(1)学习材料的逻辑意义(2)学习者具有有意义学习的心向(3)学习者的认知结构中必须具体适当的知识,以便于新知识进行联系。

13、有意义学习的同化理论:(1)类属学习,也称下位学习:它是把新观念纳入认知结构中原有观念的适当部分,并使之相互联接起来的过程。(2)总括学习,也称上位学习:(3)并列结合学习

14、先行组织者:是指先于学习任务本身呈现的一种性材料,它要比学习任务本身有较高的抽象、概括和综合水平,并且能够清晰的与认知结构中原有的观念和新的学习任务关联进来。

15、学习过程中的八个阶段:动机阶段、了解阶段、获得阶段、保持阶段、回忆阶段、概括阶段、操作阶段、反馈阶段。

16、建构主义的理论渊源:皮亚杰和布鲁纳。

17、建构主义学习理论:(1)强调知识的生成性、主观性而非其客观性,(2)强调学生学习的主动性(3)强调学生独特的个体经验和已有的能力(4)强

调的丰富性、多样性、个体性(的)强调学习的情境性,总之,建构主义与以往的学习理论不同,实现了注重外部输入到内部生成、从注重个体式学习到社会化学习、从注重知识的概括性学习到情境性学习三个重心的转移。

18、建构主义学习模式:随机通达教学、抛锚式教学、支架式教学。建构主义教学中的四要素:情境、协作、会话和意义建构。

19、人本主义学习理论(罗杰斯):

(一)以学生为中的学习观:(1)学生的学习是自发的(2)学习是全脑投入的过程(3)学习应该是有意义的(4)学生的学习是自我评价的学习

(二)教师角色-学习的促进者:(1)真诚(2)无条件积极关注(3)同感理解

20、人本主义学习理论(罗杰斯)理论渊源:卢梭、蒙特梭利、杜威

21、人本主义思潮对教育的影响:(1)从关注人与环境的关系到关注人与人的关系(2)从重知识到重人格(3)从重视客观外显的行为到重视内心世界(4)从单纯重知识经验到同时重视经验对个人的意义(5)重视自我概念

第5章 大学生的学习动机

1、学习动机:是直接推动学习活动以达到一定目标的内在心理动因。学习动机作用的心理机制包括:需要的基础作用过程、情绪的放大作用过程、兴趣的促进学习过程和诱因的引发作用过程。

2、学习动机的分类:根据学习动机的动力来源可分为内部学习动机和外部学习动机。根据奥苏伯尔分为:认知内驱力、自我提高内驱力和附属内驱力。

3、大学生学习动机的特点:(1)学习动机的多元性(2)学习动机的间接性(3)学习动机的社会性(4)学习动机的职业性

4、学习动机理论主要有:强化论(现代的s-r心理学家)、需要层次说(马斯洛)、自我效能感理论(班杜拉)、成就动机理论(麦克里兰、阿特金森)、归因理论(韦纳)

5、影响大学生动机形成的因素:(1)内部条件①大学生自身的学习需要②性格差异③抱负水平④大学生的年龄特征⑤大学生的焦虑程度。总之影响学习动机的内部条件是很多的,比如说,学生自我效能感的高低、学习结果的归

因、学习的目标结构等也会影响学生的学习动机。(2)外部条件:①家庭条件与袝舆论②教师的榜样作用③人际关系<1>亲子关系对学习动机的影响<2>师生关系对学习动机的影响<3>同学关系对学习动机的影响④不确定因素。总之大学生学习动机的因素既有内部条件又有外部条件。

6(1)进行学习目的教育:①首先,要从实际出发,对大学生提出合理的能接受的发展目标,提高大学生学习的自觉性。②其次,从学生终身发展的角度加强学习目的教育。(2)培养大学生对学习的兴趣:①创设问题情境,制造认知矛盾,激发求知欲②提高内容新颖新异的学习材料③让大学生参与到所能及的学习活动中④采用研究性教学,以激发大学生的学习动力。(3)引导大学生合理归因:①帮助大学生了解自己的优点和缺点,为他们制定切实可行的目标②在目标的实现过程中,对大学生的学习行为给予及时的反馈③对大学生进行归因技能训练,主要有三种方法:团体训练法、强化矫正法、观察训练法④教给大学生学习的方法⑤培养大学生的自我效能感:增强大学生自我效能感的途径是要有以下几点:行为的成败经验、替代性经验、言语说服、情绪唤醒⑥恰当利用批评和表扬:要多表扬少批评主、评价要客观、公正、及时、注意大学生的性格特点⑦适当开展学习竞赛。

第6章 高等学校学生的学习策略

1、学习策略:是学习者为了提高学习效果和效率,有意识、有目的地制定有关学习过程的方案。可从三个方面正确理解学习策略;(1)学习策略是学习者为达到学习目标,有针对性地积极主动使用的(2)学习策略是提高学习效率或有效学习所必需的(3)学习策略是贯穿学习始终的。

2、学习策略的类型:根据掌心策略在学习过程中起的作用不同可分为主策略和辅策略(丹瑟洛);根据学习包含的成分可分为认知策略、元认知策略和资源管理策略(迈克卡)。

3、常用的学习策略:

(一)认知策略(1)复述策略:及时复习、排队干扰、避免前摄干拟制和倒摄拟制、尝试背诵、过度学习、分散复习和集中复习、部分复习和整体复习(2)精细加工策略:位置记忆法、首字连词法、谐音法、缩减法、划线法、5r笔记法(5r:记录record、简化reduce、背诵recite、反省reflect、复习review)、pqrst读书法(预习、提问、阅读、自我复述、测试)(3)组织策略:是指发现知识的部分之间的类别关系、层次关系或其他关系使之系统化,便于加强对学习材料进行记忆、理解和表述策略同。

(二)元认知策略:计划策略、监控策略、调节策略

(四)时间管理策略:(1)科学合理的安排时间:不要花费时间去做毫无意义的事、活动安排要从易到难、善于分配时间,学会同时做两件、三件事的方法。(2)高效利用时间

4、元认知包括元认知知识和元认知调控,元认知知识:是指个体对于影响认识活动的过程、结果的因素的认识以及他们之间如何发生相互作用等问题的认识。元认知调控是指个体对自身的认识活动的管理与控制,即主体把自己的认识活动进程及状况作为意识对象,进行积极主动的监视、调节与控制。元认知策略:是指元认知对自身认识活动进行调控时所用的方法和技术,它可以间接的影响个体的信息加工活动。

5、策略性学习:是指对学习策略、自我、任务内容和背景方面认知的基础上,学习者积极地选择有效学习策略并对不良的学习方式进行调整,保证学习成功的学习。

6、策略性学习者应具备的特征:(1)具有保证学习成功的技能(2)具有积极主动的学习这些技能、方法的意愿和动机(3)具有自我调节的学习能力

7、策略性学习者应具备的相关知识:(1)自我方面的知识(2)任务方面的知识(3)策略方面的知识(4)

内容方面的知识(5)背景方面的知识

8、学习策略的教学:是指在教学中把学习策略作为重要的教学内容,以一定的形式让学生加以掌握和利用教学活动。

9、学习策略的教学原则:(1)特定性原则:是指学习策略一定要适合学习目标、学习任务和学生的类型,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每一种学习策略都有一定的适用范围,超出了它的适用条件,不仅不利于学习甚至还会起到干扰作用。

(2)生成性原则:是指学习策略教学中要引导大学生利用学习策略对所学的材料进行重新加工,产生新的东西。(3)有效控制原则:是指学习策略教学中,不仅应该教给大学生某一学习策略是什么,应该怎样做,还要告诉大学生具体掌心策略的适用条件(4)个体差异原则(5)注意自我效能感的原则

10、(1)帮助大学生获得策略性学习应该具备的五种基本知识:①帮助大学生了解有关自我方面的知识教学②有关学习任务方面的教学③有关学习内容的教学④有关学习背景方面的教学⑤有关学习策略方面的教学(2)提高大学生自我调控学习的教学:自我调控学习是将学习策略有效事例的能力和素质,它是大学生能否获得学习成功和发展的重要保证。自我调控学习的模式包括相互联系的四个过程,它们分别是①自我评价与监控:是指学习者能根据自己以前的学习表现和结果的观察与记录,判断自己的学习效能,对自己在某种学习的现有水平做出评价②目标设置与策略计划:是指学习者能够分析学习任务是什么,能够制定学习目标并选用合适目标的学习策略③策略执行与监控:④策略结果的监控。教师在自我调控学习过程中的作用包括教会大学生自我监控;要求大学生以个人、小组的方式分析自己的资料;帮助他们以自我监控的结果为基础,设置目标并选择相应的策略,激发大学生学习的责任意识。高校教师要通过演示自我调节的技巧和策略的选择程序,教给大学生自我调节的技巧。最重要的是教师要鼓励学生进行自我监控,体验完成某种学习任务的成功,提高自我效能感,达到自我改进学习策略的目的。

第7章 高等学校学生的学习迁移

1、学习迁移:是一种学习对另一种学习的影响。

2、学习迁移的分类:根据学习迁移的内容可分为:知识的迁移、动作技能的迁移、态度和情感的迁移、能力的迁移、世界观的迁移;根据学习迁移的方向可分为:顺向迁移和逆向迁移;根据学习迁移效果的不同可分为:正迁移和负迁移;根据学习迁移的发生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特殊迁移和一般

迁移。

3、学习迁移的实践价值:(1)促使学习者“为迁移而学”,增强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提高学习效果(2)促进教育者为“促进迁移而教”,提高教育教学效果。

4、学习迁移对教师的作用:道德,有利于教师改变陈旧的教学观念,促进现代教育观念的形成。其次,促使教师在教学中,充分运用促进学习迁移的条件,来创设与应用情境相类似的学习情境,选取教学方法,合理地选取、组织教学实例,适当的安排教学内容,运用恰当的教学媒体,提高教学效果。最后,对学校其他教学有关的工作具有指导作用。

5、学习迁移理论:形式训练说(詹姆斯、桑代克)、相同要素说(桑代克)、概括说(贾德、亨德里克森)、关系转换说(苛勒)、认知结构说(布鲁纳、奥苏伯尔、约瑟夫)

6、先行组织者(奥苏伯尔)可分为:陈述性组织者和比较性组织者。

7、素:客观因素:(1)学习材料的相似性(2)学习情境的相似性(3)教师的指导;主观因素:(1)学生的智力水平及年龄(2)学生的认知结构的数量和质量(3)学生学习的定势。

8、如何促进学习迁移的教学:(1)合理安排教材与教学的内容(2)加强基本知识与技能的教学(3)创设与应用情境相似的学习情境(4)教会学生学习(5)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学习形态(6)开展研究性学习有利于学习迁移。

第8章 高等学校教学心理

1、知识:(狭义)是指存在于语言文字符号或言语活动中的信息。知识是技能和能力形成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广义)是指主体通过与环境的相互作用而获得的信息与组织。从这种角度出发,知识既包括主体从自身及人类社会生活实践中的各种信息,也包括主体在获得和使用这些信息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技能和能力。

2、知识的分类:现代认知心理学根据知识的不同表征方式和作用一般把知识分为陈述性知识(狭义的知识、描述性知识)、程序性知识(操作性知识)和策略性知识三类。

3、存和呈现方式,是当代信息加工心理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心理学家普遍认为,陈述性知识的表征形式是命题网络或图式。程序性知识的表征:产生式、产生式系统。

4、陈述性知识的分类:(1)符号学习(代表性学习):是指学习单个符号或一组符号的意义。(2)概念学习:是指掌握以符合代表的同类事物或性质的共同的本质特征。(3)命题学习: 是指获得由几个概念构成的命题的复合意义,也就是概念与概念之间的关系。命题分为概括性命题和非概括性命题。

5、程序性知识的分类:(1)根据一般与特殊的维度分:专门领域的程序性知识和非专门领域的程序性知识。(2)根据自动与受控维度分:自动化的程序性知识和受意识控制的程序性知识。(3)智力技能和动作技能。(4)模式识别程序和动作步骤程序。

6、现代认知心理学家普遍认为,学习就是一个信息加工的过程。人脑将外界输入的信息,经过头脑的加工处理,转换成内在的心理,从而支配个体的行为。人脑将编码后的信息,存储在记忆中,实际上就是学习的过程。

7、学习与保持的过程(个体完成学习任务信息加工过程主要有以下五个阶段):

(一)感觉登记:感觉登记又叫做感觉记忆、瞬时记忆、感观记忆,是指个体凭感觉器官收到刺激时所引起的短暂记忆。

(二)工作记忆:工作记忆又称为短时记忆,是信息加工过程过程中的第二个信息储存库,是指感觉登记中经注意而能保持1分钟以内的记忆。

(三)长时记忆:是指信息加工经过充分和尝试加工后,可以较长时间地保持在头脑中,甚至永远不会忘记。

(四)遗忘:是指记忆中的信息消失或永远无法找到的信息。(5)元认知:元认知是对认知的认知即个体关于认知过程的知识和对认知过程的调节和控制。

8、遗忘的原因:(1)痕迹消退理论认为:记忆痕迹得不到强化而减弱甚至消失,这样就发生了遗忘。(2)干扰理论认为:长时记忆中信息的遗忘是由于干扰造成的。(干扰分为前摄干扰和倒摄干扰)(3)提取失败理论认为:遗忘的发生和提取信息失败有关。

9、提高保持效果(减少遗忘)的条件:(1)学习材料的信息意义性(2)学习材料的重要性和熟悉程度(3)组织合理的复习

10、元认知的核心成分包括元认知知识、元认知体验和元认知监控三部分。元认知知识:元认知知识是个体通过经验积累的关于认知活动的一般认知,即对影响认知过程和认知结果的因素的认识,包括知人的知识、知物的知识和方法的知识。元认知体验是指个体 在从事认知活动中产生的认知体验或情感体验。元认知监控是指个体对认知活动进行积极、自觉的控制和调节过程。包括设置活动的目标、选择策略、评价与反馈、采取弥补策略等环节。三者关系:元认知知识、元认知体验、元认知监控三者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三者动态地有机结合,构成了个体认知结构中有机的统一整体。首先,元认知知识和元认知监控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元认知知识只有通过元认知监控的具体操作,才能发挥其价值,主体也可通过元认知监控的实践环节,检验修正和发展自己相关的元认知知识,丰富和完善自身的元认知结构。其次,元认知知识和元认知体验之间相辅相成。元认知知识有助于个体引起相应的元认知体验。再次,元认知监控与元认知体验相互影响。元认知体验对元认知监控也有非常重要的动力性影响,是推动人们进行元认知调控的力量,同时,元认知监控的每一个具体步骤的要,也都会对元认知体验产性直接的影响。总之,三者的动态有机结合,构成了个人认知结构中的有机的统一整体。

11、问题的四要素:(1)问题的初始状态(2)目标(3)障碍(4)方法

12、问题:问题是一种情境,即个体想做某件事情,但不能马上知道做这件事需要采取怎样的一系列行动。问题解决:是个体在一定情境中按一定的目标,将原有的概念和知识加以综合及应用,使问题得以解决的过程。

13、问题解决的特征:(1)问题解决中的问题是新问题(2)问题解决必须有明确的目的性(3)问题解决要有认知性(4)问题解决要包括一系列的心理操作,或者称之为心理运算(5)问题是个人化的14、问题解决的早期理论:桑代克的试误说、柯勒的顿悟说、杜威的五阶段说、现代认知心理学的观点

15、问题解决的思维过程:

(一)识别问题

(二)表征问题

(三)选择策略

(四)应用策略

(五)结果评价

16、问题解决的影响因素:

(一)问题表征

(二)心理定势

(三)功能固着

(四)酝酿将效应

(五)原型启发

(六)知识经验

(七)动机和人格,总而言之这,影响问题的解决因素是多方面的,这些因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综合的影响着问题的解决。

17、:指个人先前的活动形成的固定化认知操作模式,影响当前问题解决的一种心理准备状态。功能固着:指个人习惯了一种事物的某种或某些惯常用途后,很难发现该事物其他用途的心理特点。原型启发:指个体从其他事物或现象中受到启发,发现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18、创造的三个特点:(1)产品是否新颖(2)产品是否独特(3)产品是否社会或个人价值

19、创造性:指个体具有敢于创造且善于创造的心理特点。

20、影响创造性的因素:(1)智力因素(2)个性因素(3)环境因素<1>家庭教育方式<2>学校教育<3>社会文化

21、创造性思维:是个体力求获得创造性结果的思维,是人的智力水平高度发展的表现。

22、程:准备期、酝酿期、豁朗期、验证期

23、创造性思维的特征:

(一)思维的流畅性

(二)思维的变通性

(三)思维的独特性

(四)思维的敏感性

24、大学生创造性的培养:

(一)营造民主和谐的教学环境。良好的教学环境是学生创造性发展的外部条件,创造活动需要的环境和和谐的氛围。

(二)激发学生创造性动机。创造性动机是学生保卫和平能力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教师应该注重激发学生的创造性动机。

(三)发挥学生个性。教师要注意发挥学生的个性、塑造学生创造性人格。

(四)创设创造性情境。学校在课程设置、教学体系上应注意为学生创设宽松的学习环境,为学生的学习余地,使学生有时间、有机会做自己有兴趣的事

情。

第九章 高等学校教学测

1、测量表及其操作,对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探查,并以一定的数量来表示的考核方法。教学测量要注意以下几点:(1)教学测量的目的在于考核教学成效,也就是考察教学目标的完成情况,即学生内在能力等形成情况。(2)教学测量的对象是学生内在能力等心理结构的形成状况,它不可能像物理测量那样直接进行,只能借助于一定的心理量表及其操作间接进行。(3)教学成效是通过量化的学绩进行考查的。

2、教学测验(学绩测验):就是选择能代表学绩的一些行为样本,进行考核并作出数量分析。

3、:测量是一种收集资料数据的过程,是根据某种标准和一定的操作程序,将学生的学习行为与结果确定为一种量值,以表示学生对所测问题了解多少。而测验是测量的一个行为样本的系统程序,即通过观察少数具有代表性的行为或现象,来量化的描述人的心理特征。教学测验是教学测量的工具和手段,教学测量是对教学测验或学绩测验所得的结果的客观描述。也可以说教学测量就是借助于学绩测验来对教学成效进行定量考核的。

4、教学测量与测验的作用:

(一)鞭策学生的学习<主要作用>

(二)促进老师的教学

(三)鉴定课程计划和作出判断

5、教学测量的类型:教学测量按其方式、内容、标准和目的的不同可分为标准化成就测验和教师自编测验。

6、标准化成就测验:含义:是指由专家或学者们所编制的适用于大规模范围内评定个体学业成就的测验。特点:(1)测量题目具有高质量,它们由教育和测验专家审核并完善,是经过预测的,有一定的难度的区分度。(2)测验的实施和评分的说明十分准确,不同的使用人员在实施的过程中有相同的标准。(3)从被测的团体中取得的常模可用于解释测验分数。

(四)一般有等同和可比的测验表格。(5)具有测验手册和其他的必备材料,对测验的实施和评分进行说明和指导,对测试结果解释。

7、:一般是由教师根据

具体的教学目标、教材内容和测验目的,自己编制的测验,是为特定的教学服务的。教师自编测验通常用于测量学生的学习状况。

8、教师自编测验;(1)客观题<1>选择题<2>是非题<3>匹配题<4>填空题(2)是非题<1>论文题**论文题分为有限制问答题和开放式论文<2>问题解决题

9、论文题的优缺点:优点:命题省时容易,有利于测定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写作能力;了解学生的学习程度;养活学生的情境压力。缺点:评分的主观性大;试题缺少代表性;问题含义太广泛;易受其他因素干扰。

10、教师自编伯步骤和方法:(1)审查测验目的(2)制定测验编制计划(3)命题与组卷

11:(1)评分标准要客观公正(2)评分标准要规定答案要点及可接受的变式(3)评分标准要依据题目的难易及要点的主次配给分数(4)评分时要注意分析评分和综合评分相结合(5)评分标准应注重内容不宜注重形式

12、测验结果的分析主要包括对测验本身的分析和对教学活动的分析。

13、非测验的评价技术包括:

(一)案卷分析

(二)观察<1>行为检查单<2>轶事记录<3>等级评价师表

(三)情感评价

14、测验的信度:是指测验所要测量的东西前后一致的程度,也就是测验结果的一致性、稳定性及可靠性。心理与教育测验信度通常有以下几种:(1)重测信度(即稳定性系数)复本信度(即等值性信度)内部一致性信度(包括半信度和同质性信度)

15、影响信度的因素:(1)被试方面(2)主试方面(3)施测情境方面(4)测量工具方面(5)两次施测的时间间隔

16、效度:即有效性,它是指测量工具或手段能够准确测出所需测量的事物的程度。效度分三种类型:内容效度、结构效度、准则关联效度。

17、内容效度:就是测验用的测题对整个测验内容范围的代表性程度。主要应用于成就测验,也适合于某些甤选拔和分类的职业测验。效标效度(实证效度):反映的是测验预测个体在某种

情境下行为表现的有效性程度。分为(1)同时效度(2)预测效度。结构效度(构想效度:指一个测验实际测到所要测量的理论结构和特质的程度,或者说它是指测验分数能够说明心理学理论的某种结构或特质的程度。结构效度主要用于智力测验人格测验等一些心理测验方面。

18、影响效度的因素:(1)测验的构成(2)测验的实施过程(3)接受测验的被试(4)所选效标的性质(5)测量的信度,总之所有与测量题目无关而又能带来误差的因素都 会降低测验的效度。

19、区分度:是指测试题目对所测试的属性的鉴别力它是衡量题目质量的主要指标之一,是筛选题目的依据,20、有效教学测验的基本要求包括:测验的信度、测验的效度、代表性、区分度、可用性

第十章 大学生德育心理

1、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是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总称。品德是社会道德在个人身上的表现,是个体的道德,具体而言,品德就是个体处理在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中表现出经常的、稳定的品质。品德是个性的重要组成部分。

2、:第一,个人品德是社会道德的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个体身上的具体表现。离开了社会道德就谈不上个人品德;品德的发展与道德一样都受到社会发展及社会现实的制约,具有社会性和历史性的特点;第二,品德在后天教育、榜样示范、社会舆论等形式的影响和感染下,通过个体的实践活动形式和发展起来的;第三,个人品德在受到社会道德风气影响的同时,对社会风气也能产生一定的反作用。

3、品德与道德的区别在于研究的范畴不同、影响因素不同、产生的力量源泉不同、表现形式和发挥作用的途径不同。

4、品德心理结构包括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道德行为。它具有品德心理结构的统一性、品德心理结构的多层次性、品德结构发展的差异性,品德结构各成分发展所顺序性和阶段性、品德心理结构的稳定性和可变性、品德结构形成的多端性等六个特征。

5、大学生品德发展受到个人特质、家庭、学校集体、社会心理四个方面因素的影响。个人特质包括个人的生理特质和心理特质,他是影响我们品德的内在因素。学校集体的影响包括(1)班集体的影响(2)学校德育的影响(3)学校集体中其他因素的影响<1>老师的态度及作风<2>集体舆论的影响<3>校风、班风的影响(4)校园文化的影响。社会心理因素包括(1)大众传媒和舆论(2)社会风气的影响

6、德育是指教育者按照一定社会的要求和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进行系统的影响,通过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双主体在实践活动中互动,把一定社会所要求的政治准则、思想观点、道德规范、法纪规范和心理品质内化为受教育者个体素质的教育。

7、品德的特征:(1)品德内容的社会性<1>第一品德反映着一定历史条件下的某种社会关系<2>第二,品德发展变化主要取决于社会因素。(2)品德结构的内在统一性(3)道德品质的稳定倾向性(4)品德抉择的自觉性。

8、大学生品德的培养:品德培养包括道德教育和品德修养两个方面。道德教育是社会对个人的品德培养,是社会将外在的道德规范转化为个人的内在品德,从而使之自觉遵守道德规范的过程,是品德培养的外在方法。品德修养是个人自我品德培养,是个人将社会道德规范转化为自己内在品德从而自觉遵守道德规范的过程,是品德培养的内在方法。

9、道德教育方法:(1)言教(大学生道德教育的首要方法是言教):是指教育者主要通过语言向受教育者传授道德知识的道德教育方法。(2)奖惩:是教育者对受教育者的道德行为给予奖励、对不道德行为给予惩罚的教育方法。(3)身教:是教育者通过自己躬行道德而使受教育者自觉遵守道德的教育方法民。(4)榜样:是教育者引导教育者模仿学习些品德高尚者的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的综合道德教育方法。综观大学生道德教育方法,可以看出,言教能够使学生知道为什么应该做一个合乎道德的人,是提高他们道德认识的教育方法;奖惩可以使学生形成做一个合乎道德的人的教育方法,是

陶冶其道德情感的教育方法;身教可以使学生在行动上成为一个合乎道德的人,是锻炼其道德意志的教育方法;榜样则能使接近榜样的品德,是品德教育的综合方法。

10、品德修养方法:(1)学习:学习是获取道德知识的道德修养方法。学习是提高道德认识的道德修养方法,是品德形成和修养的前提。(2)立志:立志是追求品德理想的道德修养方法。(3)躬行:即实习道德、履行道德、实践道德,是按照道德规范做事,从事符合道德规范的实际活动的道德修养方法。(4)自省:即反省,是一个对自己的品行是否完全合乎道德的自我检查的品德修养方法,就是一个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所表现的品德是否合乎道德的自我检查,也就是个人对自己的行为动机与行为效果及其所表现的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的道德价值的自我检查。

第十一章 大学生心理健

康教育

1、身体、智能以及情感上与他人的心理健康不相矛盾的范围内,将个人心境发展成最佳的状态。具体来讲,心理健康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没有心理疾病,这是心理健康的的基本条件;二是具有一种积极的心理状态,这是心理健康最本质的含义。

2、大学生心理健康的主要标准主要包括:智力发展正常,具有浓厚的学习学习兴趣;了解自我并悦纳自我,自我意识发展良好;能控制和合理的表达情绪;和谐的人际关系;具备和谐统一的人格;良好的环境适应能力;心理行为符合年龄特征;具有高尚的伦理道德精神。

3、大学生常见的心理问题有环境适应问题、学习压力问题、人际关系问题、情感问题、求职择业问题等。

4、大学生心理健康的重要性:

(一)心理健康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大学生实现人生理想的前提。

(二)心理健康是个体健康成长的需要,是学好科学文化的知识的前提。

(三)心理健康是适应大学生心理需要和快乐生活的基本条件。

(四)心理健康是深化素质教育的需要,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总之心理健康关系到大学生的素质、人

才质量及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既有现实的紧迫性,更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5、(1)心理发展过渡性的特点,(2)心理发展的可塑性特点,(3)心理发展两面性的特点,(4)心理发展阶段性的特点:(适应期:一般为一个学期左右;发展期:持续到大学毕业前期;成熟期)

6、大学生的心理矛盾冲突:大学生心理发展的特点及其生理、心理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致使他们产生诸多心理矛盾。(1)理想与现实的矛盾(2)独立与依赖的矛盾(3)自豪与自卑的矛盾(4)心理的闭锁与寻求理解的矛盾(5)情绪与理智的矛盾。此外,随着学习生活的推移,在情感、人际交往和学习等诸方面又会产生一系列的矛盾和困惑。所有这些矛盾,如果不能及时有效的化解,就可能成为大学生心理问题的导火线。

7、大学生常见的心理问题:(1)环境适应问题(2)学习压力问题(3)人际关系问题(4)情感问题民(5)求职择业问题

8、大学生常见的心理障碍:根据大学生常见心理障碍的特征和轻重程度,可以把他们分为神经症、人格障碍和精神病三种。

9、心理障碍是一般心理问题积累、延伸、演变的表现和结果。在大学生中,常见的神经症主要有神经衰弱、癔症、强迫症、焦虑证、抑郁证、恐怖症等。

10、格,并于他人和社会相悖的一种持久和牢固的情绪和行为反应方式。大学生中常见的人格障碍有偏执型人格,反社会人格、自恋型人格民、依赖型人格和强迫型人格。

11、影响大学生心理健康的因素:

一、影响大学生心理的内因:

(一)生理因素:生理因素是影响大学生心理健康的内因之一,主要反映在(1)先天遗传因素(2)生物因素(3)脑损伤,此外神经系统的类型特点对个体的心理也会有影响。

(二)心理因素:大学生的心理健康与其心理素质和心理承受力正相关。同样的生活事件对不同的大学生往往具有不同的意义。一般来说,个人的认知态度、自我意识、性格特点、情绪等方面的差异,对心理健康影响最

大。

二、影响大学生心理健康的外因:

(一)家庭因素

(二)学校因素

(三)社会因素。总之,造成大学生心理问题和心理障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生理、心理、社会因素时常交织在一起,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因而保持和维护大学生的心理健康也应该从多方面入手,多管齐下。

12、法:大学生的心理健康不仅关系到大学生个人生活、学习和身心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中华民族素质的提高和社会未来发展。

(一)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1)系统开设大学生心理健康课程(2)运用多种宣传手段普及心理健康知识(3)积极开展心理咨询活动(4)增强教师的心理健康意识

(二)加强大学生的自我保健(1)人生观和世界观(2)建立合理的生活秩序<1>学习负担要适量<2>生活节奏要合理(3)加强心理卫生知识的学习和应用(4)建立积极的自我概念(5)改善人际关系(6)增强环境适应能力(7)掌握自我心理调节的方法<1>自我激励法<2>合理宣泄法<3>自我代偿法<4>幽默化解法<5>自我升华法。总之增进大学生心理健康的途径和方法很多,大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有的放矢地选择适合自己的方法和途径,各种方法灵活运用,以达到提高自身心理健康水平的效果。

高等教育法规考试题库篇五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复习要点

近代西方国家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政府介入教育的方式必须以法律设定的权限为前提

三个领域:(1)政府管理权限(2)大学自主权范围及行使方式:(3)大学公共责任

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1)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2)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3)单向、双向和多向法律关系(4)第一性、第二性法律关系

法律责任:三个领域,(1)行政法律责任(2)民事法律责任(3)刑事法律责任

高等学校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律责任:下列两种情况行政主体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1)高等学校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恰当履行行政机关发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违反了相关义务性的法律条款

(2)行政主体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可能侵害了高等学校的权利

高等学校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1)基于法律、法规授权获得的行政权,其法律责任均由高校法人独立承担

(2)高等学校作为事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也具有赔偿能力,因此一般高等学校法人行使行政权力不当对相对人造成的行政侵权赔偿需要由法人自己承担。

高校活动的特殊民事责任:(1)高校法人与教师是雇佣关系,教师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负连带责任

(2)学校法人与学生,其关系为特殊权力关系(3)教育合同

(4)学校法人与管理者或其他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造成损害,应当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学业证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参加学习并完成血液的受教育者颁发的书面凭证。学历证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其他学业证书(专业证书、培训证书及技术等级资格证、写实性学业证书)

学位: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受教育这个人,表明其所达到相应的专业水平的一种终身学术称号。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包括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和医学。

学历是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办学资格的高等院校颁发;学位是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院校授予。

国家教育考试:指由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根据一定的考试目的,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所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原则、考试程序,对受教育者的知识和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价,是检验受教育者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教育标准的重要手段。《违规处理办法》特点:(1)对国家教育考试各项违规处理办法的统一(2)对当前形式所需违规处理条款的增加(3)对有关违规处理条款的可操作性的加强(4)对违规处理力度加大(5)对违规处理程序的规范

职业教育:也称职业技术教育,是指根据一定社会的发展需要,在一定得普通教育基础上,对受教育者进行从事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是受教育者成为社会职业所需要的人才。具有职业性、社会性、实践性、终身性和多证制的特征。

我国现行职业教育体系: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两大类;初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三个层次。办学体制:(1)各级人民政府举办职业教育(2)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举办职业教育(3)企业举办职业教育(4)各种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举办职业教育

成人教育:根据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对社会承认的成人进行的,目的在于提高社会劳动者和工作人员的素质的教育活动。

任务: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文化素质和技术技能,提高全体社会公民的整体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教育督导的性质:政府的行政监督行为。

任务: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范围:主要是中小学教育、幼儿教育及其他有关工作。

内容:(1)所辖区域内教育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2)对地方下级教育行政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3)对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进行督导(4)对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国祚进行督导和评估验收。

本科教学评估体系主要内容:7个一级指标:办学指导思想、师资队伍、教学条件与利用、主业建设与改革、教学管理、学风、教学效果。

我国高校的法律地位:(1)事业单位法人—高校的民事主体法律地位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高校的行政主体法律地位 高校设立原则:(1)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2)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3)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条件:(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5)其他特殊条件

程序:需经过举办者的申请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

高校的权利:高等学校从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

等民事权利,以及高等学校的办学权。

《教育法》规定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其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高等教育法》规定的义务:(1)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2)面向社会、依法办学(3)实施继续教育

(4)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5)接受监督和评估(6)进行人员考核(7)提供就业指导与服务(8)按照规定管理使用学费(9)依法管理财务

公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党委领导,校长行政,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监督;

民办学校内部管理:董事会决策,校长执行

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方向:(1)明确政治权利与行政权力之间的关系(2)解决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严重失衡的问题(3)明确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职权及其活动规则。

法律意义的教师含义:(1)直接承担教学工作职责(2)从事专门职业活动的专业人员(3)必须具备专门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4)必须从教于各级各类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高校教师与政府关系:纵向隶属特性的法律关系

高校教师与学校关系:以平等自愿原则为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

高校教师的权利(1)教育自由权(2)学术研究权(3)督导权(4)获取报酬待遇权(5)民主管理权(6)接受继续教育权 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及为人师表的义务(2)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义务(3)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4)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义务(5)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义务(6)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

高校教师的权利救济特征:(1)以其权利受到损害为其存在前提(2)具有弥补性

(3)宗旨是保障其合法权利的实现和保证法律义务的履行

教师申述制度:高县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述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申述主体:受侵害的教师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客体指教师所在的消消火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申述范围:(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战俘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

申述程序:申述提出、受理、处理三个环节

教师资格条件:

(1)国籍要求,必须是中国公民(2)思想素质要求(3)业务能力要求(4)学历要求,大学本科或研究生毕业学历。教师资格认定程序: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包括了解信息、准备材料、个人申请、材料初审、教育教学能力考查、认定机构组织六个主要流程

教师资格禁止和丧失:收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收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职务制度:设置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四级

高校教师聘任制度:以教师岗位设置为前提,划分不同层次,按照一定的结构比例分配限额。受聘于某层面的教师职务,要求教师不仅具有较好的政治思想素质、专门的业务知识、必备的学历资历等,还要求教师必须有完成任务、承担责任的实际能力。教师只有在任期内履行了相应职责,承担了相应教学任务,才能享受相应的待遇。

聘任制度要求:(1)科学设岗,按岗聘任(2)公开招聘,严格聘任(3)加大聘后管理力度

教师继续教育制度:(1)明确了高校教师培训工作的性质

(2)对培训的组织与职责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以及有关培训中心的职责

(3)从权利与义务的角度明确了不同职务教师的培训形式和规范要求

(4)对培训的考核与管理作了具体规定(5)明确了培训的保障与有关待遇

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说:主张高等院校与其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说:主张高等院校与其学生之间属于平等主题,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理应是民事法律关系,而且属于充分尊重意志自由的契约关系。

(三)教育法律关系说: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特定教育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社会关系,他以相应的教育法律、法规的存在或出台为前提,是一种独立存在的、全新的法律关系。

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具体表现: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具体表现

(1)学籍管理产生的法律关系(2)办法学业证书产生的法律关系(3)档案管理产生的法律关系(4)奖惩产生的法律关系

(5)教育教学安排管理产生的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具体表现

(1)校园设施提供与使用产生的法律关系(2)后勤服务产生的法律关系(3)侵权赔偿产生的法律关系

高校学生的权利:

(一)作为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学生权利(1)获得行政物资帮助权(2)获得行政奖励权(3)开展社会活动权(4)获得学业证书权

(二)作为自然人享有的权利:(1)高等学校学生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2)财产权(3)救济权

(三)学生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1)高校入学权(2)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3)参加有益活动权(4)获得行政物质帮助权(5)获得公正评价权(6)获得学业证书的权利(7)获得救济的权利

高校学生的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的相关义务(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高校学生管理制度法制化必要性:(1)依法治校是自觉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2)依法治校是适应全球化和wto规则的需要

(3)依法治校是适应国家高等教育改革目标的要求

(4)依法治校是构建和谐学校的必由之路。

高等学校校规内涵:高等学校通过一定程式确立高等学校及其学生应当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制定依据:(1)属于法的范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2)属于高校以外主题制定的不属于法的范畴的行政规则,俗称红头文件

(3)高等学校自行制定的行政规则

制定所遵循的规则:(1)高校校规内容不得与法律规范想抵触(2)高校校规制定程序满足一定程序要求

高校违纪学生处分认定:

(1)一种认为处分权是大学的自主权,属于学校依据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做出的影响学生权益的权利

(2)另一种认为高校学生处分是一种行政处罚或行政制裁

基本规则:(1)处分依据合法(2)处分主体合法(3)处分内容合法(4)处分程序合法

学籍管理制度内容:取得制度、考核与成绩记载、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以及毕业、结业与肄业

学生申述制度内容:

一类是校内学生申述制度,即学生因对高校的处分或处理不服,或学校、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以法定程序向校内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处理的制度;另一类是校外学生申述制度,即学生因对学校申述处理的决定不服,以法定程序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处理的制度。

原理篇案例:假设没有诉讼时效问题分析:朱某在校期间因学习成绩不合格被学校退学,朱某不服,向辽宁教育厅反映情况,教育厅支持学校行为,向教育部提出行政复议,教育部也维持了教育厅的决定。从案情看,沈阳某大学的退学行为依据正确、适用规则也适当。教育厅作出的答复是针对大学的行政处分行为,而此答复维持了大学的行政处分,答复本身是行政机关针对公民的权利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此案件因学校是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的处理,程序正确,法院不应该支持学生的请求。

当考虑诉讼时效时: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时,应该在2内提起诉讼。朱某2001年4月收到教育部行政复议,2004年3月才提起诉讼,超过了我国最长诉讼时效规定,丧失了胜诉权,法院对此案应该驳回诉讼请求。另注意(学校篇案例也有提问):

行政复议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行政相对人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向有权机构提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的性质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机构的内部审查。针对的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为。对行政复议不服还可以起诉。

行政处分是单位的内部行政行为,是单位对自己的员工等的处理。只能申请申诉,不得复议湖诉讼。

行政诉讼是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虽也是针对具体的行政行为,但却是司法机关作为审查主体,是司法行为。制度篇:本案件王同学没有获得学位是因曾受记过处分,而国家相关规定对授予学位的条件是“准予毕业”和“成绩优良”,而“准予毕业”和“成绩优良”是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另制定细则来明确的,这是学校的权利。因而王同学因受过行政处分没有达到授予学位条件,未获得授予学位并无不当。

学位授予和学历颁发行为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是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救济。另:如对学

校认为不符合授予学位条件,可以通过申诉来救济。但仅限于学校审查学位资格或条件的行为,决定授予或不授予后就可以复议或诉讼了。

学校篇:案例1:北京某大学在因学生田某考试作弊而作出退学处理,但没有按照规定办理退学手续和通知学生,田某在以后继续学习考试并获得论文答辩成绩。学校的行为承认了田某在学校的学习有效,因而学校对田某的退学处理程序不合法无效。学校应该为田某毕业有关手续。

案例2:重庆某学院大学生因怀孕被学校以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规定为由处以退学行政处分,学生不服提起诉讼,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公民合法权利一切的争议,对于单位内部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属于不的受理的案件范围。因而,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是合法的。

案例3:本案撇开时效制度规定来讨论,如果适用时效制度,参考原理篇案例。

刘燕文在北京某大学就读予博士,按照规定修完所有课程学习和完成学位论文,并参加了论文答辩获得通过,论文答辩委员会通过并报请学校授予学位,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却没有正当理由而不与授予学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应该将不授予学位的理由进行说明。因而法院有权要求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

教师篇:学校的做法是错误的。西北某大学林某2000年11月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申报了教授专业技术职称,并通过了学校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简称职务评定委员会)的评审。学校在公布的聘任教授职务名单中没有林某。同年11月学校职务评审委员会以“弄虚作假”为由通过表决形式取消了林某的教授资格。但学校取消其教授资格时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即由职务评定委员会对林某的教授职称进行复审,以不记名投票形式作出决定。学校仅是以不记名投票取消了林某的教授资格,没有按程序进行相关材料审核等,是不符合程序规定的,取消决定是无效的。

学校的职务聘任前提是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但取得职称并不一定可以聘任为相应的职务,聘任还需要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根据自愿原则,按岗择优聘任。

学生篇:学校的做法是对的(注:按照当时的法规)。学生李、林因相恋发生怀孕,违法了《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学校依据规定对李、林进行退学的行政处分,虽然做法有欠妥,但程序正当,处分也基本合适,因而是对的。

权利:对决定处分有陈述、申辩权利,对处分不服有提起申诉权利,如果涉及具体行政行为,还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启发:学校对李、林违纪行为进行处分是对的,但要求将发生性关系的时间地点次数等情节写出来是不对的,涉及个人隐私权利。同时要求学生承认犯有“品行恶劣、道德败坏”更是不符合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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